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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方向論文優選九篇

時間:2023-04-01 10:2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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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方向論文

第1篇

一、筆墨表現方式所具有的抽象性

線條、筆墨是中國畫的主要表現語言,董其昌云:“以境之奇怪論,則畫不如山水,以筆墨之精巧論,則山水決不如畫。”③注重筆墨,追求筆墨的精妙在傳統中國文人畫中居于首要地位,在這里筆和墨已具備了獨立的審美意義,具有一定的抽象性。wWW.133229.cOM以“筆”而論,正所謂:“石如飛白木如籀,寫竹還應八法通,若也有人能會此,須知書畫本同來。”書畫同源使得書法的用筆和線條引注于繪畫,通過流動有律的線條來表達生命的節奏,表現物象的“骨”和“神”,從而使畫面物象的構成和用筆更加豐富多彩,使繪畫的線條更富于力度、美感和文化的素養。作為書法的用筆、線條本身是一種非文字的、非辨識的形式知覺,是對線條及其相關形式表現的審美感知。它不是具體的再現某一事物,而是在一切具體事物之上進行高屋建瓴的概括、抽象的結果。造型心理學講,大自然并不存在線條,它反映的是人類對世界的抽象意識,中國畫以線條作為造型最主要的手段并賦予線條一種內在的生命力和個性特征,這就使中國畫的線條更具有一種獨立于象外的審美價值和情趣,它是經過漫長的歷史和文化積淀形成的被人們的審美意識所肯定的獨特的表現形式,是具有一定穩固性的表現形態,是作者審美情感、精神修養、人性品格的抽象表現,這種表現深刻、概括并且具有廣闊的涵蓋力,是一種抽象性的表現形式。

再來看中國畫的表現語言“墨”。王維《畫學秘訣》中說:“夫畫道之中,水墨為上,肇自然之性,成造化之功。”④張彥遠《歷代名畫記》中“草木敷榮,不待丹綠之采,云雪飄揚,不待鉛粉而白……是故運墨而五色具,謂之得意。”⑤中國傳統水墨畫略去光線,獨鐘水墨,利用墨色的濃淡干濕形成的韻味來表現五彩繽紛的大千世界。從“墨”本身來看,作為凈化升華的色彩,它是具備了無限可能的抽象色,是創作主體賦予外物的假定,它根源于藝術家在視覺表象上對色彩的非知覺的處理,以這一種墨色表現宇宙萬象,這種反映不是真實再現的忠實反映,是一種主觀化的反映,是在掙脫現實世界自然萬物光彩奪目的色彩,而得到的對現實世界“質”的主觀反映,這里的“質”就是前邊所引的“自然之性”,很顯然這種“墨”的表現方式是具有一定抽象性的。如追溯其文化的淵源,應該與孔子“繪事后素”在繪畫上以靜素淡泊為高雅以及儒學理性主義的文化態度有聯系,再就是以道家“五色令人目盲”和復歸自然的人生價值觀為基礎,它們共同奠定了傳統水墨畫抽象色的表現風貌。

筆與墨的骨肉融合作為中國畫的主要表現語言,體現了中國畫特有的形式美感,是中國畫藝術中不可或缺的內容,有相當豐富的內涵。“墨之濺筆也以靈,筆之運墨也以神,墨非蒙養不靈,筆非生活不神,能受蒙養之靈而不解生活之神,是有墨無筆也,能受生活之神而不變蒙養之靈,是有筆無墨也”。⑥在這里筆、墨、蒙養和生活被巧妙的融合升華,這種精神與筆墨的結合運用因人的技巧、力量、線條、筆觸等純形式因素的存在,給人以遠非自然形式所能給予的東西,借助于各式抽象的點、線、渲、皴、擦,攝取萬物的骨象來表現作者的審美情感和人文氣質,這種點線交流律動的筆墨表現形式是一種有“意味”的形式,它是中國畫的主要抽象形態。

二、寫意性表現方式所具有的抽象性

寫意性是中國藝術觀的一大特點,從《易經》開始“意”即被看作萬物內部的本質,圣人“立象以盡意”、“得意而忘象”,其次“意”又指人們主觀的心意,明代王履聲稱“畫雖狀形主乎意”。⑦萬物內部的“本質”則是在自然界萬千事物具體形象(包括不同類屬的具體形象)的基礎之上抽離概括升華出的事物的本質規律。人們的主觀“心意”則是人們對自然界萬物本質的主觀反映。無論是萬物內部的“本質”,還是人們主觀的“心意”都不是對自然動植物的模擬再現,而是在自然萬象基礎上進行的分離和概括,其中有一定主觀化情緒化方面的成分。中國畫的這種寫意性的表現方式中蘊含著一定的抽象性因素。以下分述之:

(1)重“神似”的審美的表現方式

“傳神寫照”乃是中國傳統繪畫寫意精神的核心,中國傳統文人畫重在追求“神似”,而對“形似”的要求又不太苛刻(和西方古典繪畫相比),即不過分執著于事物的外在自然屬性如比例、結構、透視。重“神似”的寫意不是簡單地描繪含混不清的圖像和意念,而是作者對民族個性、社會現實、時代精神以及自然規律深刻體察的總和,畫家或借物喻人或寄情予物,情景交融,使人與自然成為一個整體達到“物我兩忘”的境地,這是一種意識與精神的升華。不過分求“形似”通過“寫意”以“參贊造化”,正如齊白石所說“妙在似與不似之間,不似則欺世,太似則媚俗”。注重追求“氣韻生動”的境界,這種通過寫“神”來表現生命風采的寫意方法,不是一種照鏡子的寫實方法,而是一種在客觀自然基礎之上的主觀表現方法,是和心靈對應的抽離,是“師造化”和“師心”的結合,其中含有一定的抽象成分。

(2)擺脫自然時空限制的表現方式

通過擺脫自然時空的限制來追求藝術表現和概括的自由,強調宏觀地把握世界,用歷史的全局的眼光來觀察世界是中國畫空間表現方式的一個特點。“以大觀小”,移步換景的觀察方法,作者的眼睛不是從固定角度集中于一個透視焦點,而是流動著飄瞥上下四方,一目千里,抓住自然的內部節奏,把全部景界組成氣韻生動的藝術畫面,一幅畫中可以畫不同季節、不同時代的幾種事物,或不同地區的不同事物,充分發揮畫家的主觀性和藝術自由性,所謂“天地造物,隨其剪裁,陰陽大化,任其分合”,仿佛是胸中造化吐露于筆端。畫面上空白的特殊處理是突破空間的另一種方式,空白處可以是天、地、水、云煙,也可以什么都不是,“位置相戾,有畫處多屬贅疣,虛實相生,無畫處皆成妙境”,⑧這不僅喚起對各種實體的聯想,而且造成“咫尺有千里勢”之感。再看中國的“三遠”之法,“自山下而仰山巔,謂之高遠;自山前而窺山后,謂之深遠;自近山而望遠山,謂之平遠”,⑨對于同一片景物“仰山巔,窺山后,望遠山”,用流動轉折的視線,俯視往還,處處流連,這種擺脫自然時空的限制,畫家從高處把握全局按照需要自由組織空間的表現方法,不是對自然真實空間的再現,而是對無限世界的相對集中和概括,其精神的著重點在全幅的節奏和生命,它與抽象的筆墨語言的結合形成一種永恒的“有意味”的表現方式,這種表現方式是對外在具體形象與時空的“隔離”和“抽離”,它具有一定的抽象性。

三、程式化表現方式所具有的抽象性

以“程式”為主的高度意匠是中國畫表現方式的又一特點。“程式”顧名思義,即一定的模式,是前人經過漫長的積累、提煉、歸納、概括出來的集大成的范本,是一門藝術的基本構成要素所表現出的有規律有固定模式的表達方式,是藝術家進行創作時組織、加工素材,表達自己的主觀感受要依據的基本方法和語言。從彩陶、三代銅器物上的幾何線型到楚漢帛畫、漆畫上的自由線型,再到傳統繪畫中的各種線描、勾皴法、點法等。至此以線條作為形式框架的中國傳統繪畫的表現語言已經被引申發展為各種具有抽象意味的程式化的表現方式,如后來的游絲、鐵線、釘頭鼠尾等十八描,折帶皴、斧劈皴、小混點、梅花點……等等各種皴法和點法,這是由裝飾紋樣變為表情符號的歷程,是人對美的感受變得愈益豐富,表現更加隨意的歷程。在原始自然的基礎之上經過積淀建立的新的感性使藝術由再現變為表現,由具體形象變為抽象的形式,這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這是人們根據長期觀察自然的經驗和對生活的提煉與積淀,結合民族的審美習慣和文化傳統形成的相對穩定的藝術表現形式的過程,是“程式化”的過程,是在“自然的人化”過程中形成的相對固定形式的“人化的自然”,這個過程中蘊含著一個抽象化過程的存在。

對中國畫家來說,文人畫所表達的并不單純是客觀世界,其借助筆墨程式所表達的是中國文人的思維方式和價值取向,它除了依靠筆墨語言的變化外,要依托的就是這種語言程式了。譬如:人物畫中衣紋線描中的“蘭葉描”、“鐵線描”、“釘頭鼠尾描”等,它們的區別不僅僅是哪種描法表現了哪種衣服的質感,而在于這些程式化的描法都含有一種“抽象美”性質的“程式”性結構。就像中國戲曲中“程式化”的身段動作,同現實日常生活中的動作有極大的距離,但其中的唱、念、做、打單獨欣賞時就是非常美的藝術。中國畫歷經宋元明清乃至今日,它的程式傳承都未改變,仍為畫家創作的法度,由此看來中國畫同中國戲曲一樣是有著特殊表現方式的藝術。大凡要離開生活的自然形態遠一點,即加工美化較多,形式感較強的藝術,都會有某種程式。中國戲曲和中國畫的造型和表現形式都證實了這一點,它的這種程式化存在的美學性質即在于其中的抽象性因素。

總之,在中國畫的表現方式中有一定的抽象性因素存在。從橫向來說,它是對現實生活中各種具體事物的形態、動態、情趣、意象等的抽離和升華;從縱向來說,它是在漫長的人類藝術實踐中由內容到形式的積淀過程。這種抽象因素對各種表現形式具有廣闊的涵蓋力、溶解性、包容性,其目的在于追求具體物象以外的某種情趣、意象。它與中國畫本身具有的隨意性、個性化等特點以及現代的思維模式如:開放、互通、交流、包容等具有一致性,這就決定了中國畫在當代文化的整體格局中,在保證民族性的前提下同其他藝術交流的可能性,從而證明中國畫在新時期的文化踐履中必將有勃興的契機。

①李澤厚《美學三書》,安徽文藝出版社,1999年版,第489頁。

②王宏建、袁寶林《美術概論》,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460頁。

③④⑨于安瀾編《畫論叢刊》,人民美術出版社,1989年版,第72、4、23頁。

第2篇

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生活水平的提高,社會對產品多樣化,低制造成本及短制造周期等需求日趨迫切,傳統的制造技術已不能滿足市場對多品種小批量,更具特色符合顧客個人要求樣式和功能的產品的需求。90年代后,由于微電子技術、計算機技術、通信技術、機械與控制設備的發展,制造業自動化進入一個嶄新的時代,技術日臻成熟。柔性制造技術已成為各工業化國家機械制造自動化的研制發展重點。

1基本概念

11柔性柔性可以表述為兩個方面。第一方面是系統適應外部環境變化的能力,可用系統滿足新產品要求的程度來衡量;第二方面是系統適應內部變化的能力,可用在有干擾(如機器出現故障)情況下,系統的生產率與無干擾情況下的生產率期望值之比來衡量。“柔性”是相對于“剛性”而言的,傳統的“剛性”自動化生產線主要實現單一品種的大批量生產。其優點是生產率很高,由于設備是固定的,所以設備利用率也很高,單件產品的成本低。但價格相當昂貴,且只能加工一個或幾個相類似的零件,難以應付多品種中小批量的生產。隨著批量生產時代正逐漸被適應市場動態變化的生產所替換,一個制造自動化系統的生存能力和競爭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它是否能在很短的開發周期內,生產出較低成本、較高質量的不同品種產品的能力。柔性已占有相當重要的位置。柔性主要包括1)機器柔性當要求生產一系列不同類型的產品時,機器隨產品變化而加工不同零件的難易程度。

2)工藝柔性一是工藝流程不變時自身適應產品或原材料變化的能力;二是制造系統內為適應產品或原材料變化而改變相應工藝的難易程度。

3)產品柔性一是產品更新或完全轉向后,系統能夠非常經濟和迅速地生產出新產品的能力;二是產品更新后,對老產品有用特性的繼承能力和兼容能力。

4)維護柔性采用多種方式查詢、處理故障,保障生產正常進行的能力。

5)生產能力柔性當生產量改變、系統也能經濟地運行的能力。對于根據訂貨而組織生產的制造系統,這一點尤為重要。

6)擴展柔性當生產需要的時候,可以很容易地擴展系統結構,增加模塊,構成一個更大系統的能力。

7)運行柔性利用不同的機器、材料、工藝流程來生產一系列產品的能力和同樣的產品,換用不同工序加工的能力。

12柔性制造技術柔性制造技術是對各種不同形狀加工對象實現程序化柔性制造加工的各種技術的總和。柔性制造技術是技術密集型的技術群,我們認為凡是側重于柔性,適應于多品種、中小批量(包括單件產品)的加工技術都屬于柔性制造技術。目前按規模大小劃分為:

1)柔性制造系統(FMS)

關于柔性制造系統的定義很多,權威性的定義有:

美國國家標準局把FMS定義為:“由一個傳輸系統聯系起來的一些設備,傳輸裝置把工件放在其他聯結裝置上送到各加工設備,使工件加工準確、迅速和自動化。中央計算機控制機床和傳輸系統,柔性制造系統有時可同時加工幾種不同的零件。國際生產工程研究協會指出“柔性制造系統是一個自動化的生產制造系統,在最少人的干預下,能夠生產任何范圍的產品族,系統的柔性通常受到系統設計時所考慮的產品族的限制。”而我國國家軍用標準則定義為“柔性制造系統是由數控加工設備、物料運儲裝置和計算機控制系統組成的自動化制造系統,它包括多個柔性制造單元,能根據制造任務或生產環境的變化迅速進行調整,適用于多品種、中小批量生產。”簡單地說,FMS是由若干數控設備、物料運貯裝置和計算機控制系統組成的并能根據制造任務和生產品種變化而迅速進行調整的自動化制造系統。目前常見的組成通常包括4臺或更多臺全自動數控機床(加工中心與車削中心等),由集中的控制系統及物料搬運系統連接起來,可在不停機的情況下實現多品種、中小批量的加工及管理。目前反映工廠整體水平的FMS是第一代FMS,日本從1991年開始實施的“智能制造系統”(IMS)國際性開發項目,屬于第二代FMS;而真正完善的第二代FMS預計本世紀十年代后才會實現。

2)柔性制造單元(FMC)

FMC的問世并在生產中使用約比FMS晚6~8年,FMC可視為一個規模最小的FMS,是FMS向廉價化及小型化方向發展的一種產物,它是由1~2臺加工中心、工業機器人、數控機床及物料運送存貯設備構成,其特點是實現單機柔性化及自動化,具有適應加工多品種產品的靈活性。迄今已進入普及應用階段。

3)柔性制造線(FML)

它是處于單一或少品種大批量非柔性自動線與中小批量多品種FMS之間的生產線。其加工設備可以是通用的加工中心、CNC機床;亦可采用專用機床或NC專用機床,對物料搬運系統柔性的要求低于FMS,但生產率更高。它是以離散型生產中的柔性制造系統和連續生過程中的分散型控制系統(DCS)為代表,其特點是實現生產線柔性化及自動化,其技術已日臻成熟,迄今已進入實用化階段。

4)柔性制造工廠(FMF)FMF是將多條FMS連接起來,配以自動化立體倉庫,用計算機系統進行聯系,采用從訂貨、設計、加工、裝配、檢驗、運送至發貨的完整FMS。它包括了CAD/CAM,并使計算機集成制造系統(CIMS)投入實際,實現生產系統柔性化及自動化,進而實現全廠范圍的生產管理、產品加工及物料貯運進程的全盤化。FMF是自動化生產的最高水平,反映出世界上最先進的自動化應用技術。它是將制造、產品開發及經營管理的自動化連成一個整體,以信息流控制物質流的智能制造系統(IMS)為代表,其特點是實現工廠柔性化及自動化。

2柔性制造所采用的關鍵技術2.1計算機輔助設計

未來CAD技術發展將會引入專家系統,使之具有智能化,可處理各種復雜的問題。當前設計技術最新的一個突破是光敏立體成形技術,該項新技術是直接利用CAD數據,通過計算機控制的激光掃描系統,將三維數字模型分成若干層二維片狀圖形,并按二維片狀圖形對池內的光敏樹脂液面進行光學掃描,被掃描到的液面則變成固化塑料,如此循環操作,逐層掃描成形,并自動地將分層成形的各片狀固化塑料粘合在一起,僅需確定數據,數小時內便可制出精確的原型。它有助于加快開發新產品和研制新結構的速度。

2.2模糊控制技術

模糊數學的實際應用是模糊控制器。最近開發出的高性能模糊控制器具有自學習功能,可在控制過程中不斷獲取新的信息并自動地對控制量作調整,使系統性能大為改善,其中尤其以基于人工神經網絡的自學方法更引起人們極大的關注。

2.3人工智能、專家系統及智能傳感器技術

迄今,柔性制造技術中所采用的人工智能大多指基于規則的專家系統。專家系統利用專家知識和推理規則進行推理,求解各類問題(如解釋、預測、診斷、查找故障、設計、計劃、監視、修復、命令及控制等)。由于專家系統能簡便地將各種事實及經驗證過的理論與通過經驗獲得的知識相結合,因而專家系統為柔性制造的諸方面工作增強了柔性。展望未來,以知識密集為特征,以知識處理為手段的人工智能(包括專家系統)技術必將在柔性制造業(尤其智能型)中起著日趨重要的關鍵性的作用。目前用于柔性制造中的各種技術,預計最有發展前途的仍是人工智能。預計到21世紀初,人工智能在柔性制造技術中的應用規模將在比目前大4倍。智能制造技術(IMT)旨在將人工智能融入制造過程的各個環節,借助模擬專家的智能活動,取代或延伸制造環境中人的部分腦力勞動。在制造過程,系統能自動監測其運行狀態,在受到外界或內部激勵時能自動調節其參數,以達到最佳工作狀態,具備自組織能力。故IMT被稱為未來21世紀的制造技術。對未來智能化柔性制造技術具有重要意義的一個正在急速發展的領域是智能傳感器技術。該項技術是伴隨計算機應用技術和人工智能而產生的,它使傳感器具有內在的“決策”功能。

24人工神經網絡技術

人工神經網絡(ANN)是模擬智能生物的神經網絡對信息進行并處理的一種方法。故人工神經網絡也就是一種人工智能工具。在自動控制領域,神經網絡不久將并列于專家系統和模糊控制系統,成為現代自動化系統中的一個組成部分。

3柔性制造技術的發展趨勢

31FMC將成為發展和應用的熱門技術

這是因為FMC的投資比FMS少得多而經濟效益相接近,更適用于財力有限的中小型企業。目前國外眾多廠家將FMC列為發展之重。

32發展效率更高的FML

多品種大批量的生產企業如汽車及拖拉機等工廠對FML的需求引起了FMS制造廠的極大關注。采用價格低廉的專用數控機床替代通用的加工中心將是FML的發展趨勢。

33朝多功能方向發展

由單純加工型FMS進一步開發以焊接、裝配、檢驗及鈑材加工乃至鑄、鍛等制造工序兼具的多種功能FMS。

4結束語

柔性制造技術是實現未來工廠的新穎概念模式和新的發展趨勢,是決定制造企業未來發展前途的具有戰略意義的舉措。屆時,智能化機械與人之間將相互融合,柔性地全面協調從接受訂貨單至生產、銷售這一企業生產經營的全部活動。

近年來,柔性制造作為一種現代化工業生產的科學“哲理”和工廠自動化的先進模式已為國際上所公認,可以這樣認為:柔性制造技術是在自動化技術、信息技術及制造技術的基礎上,將以往企業中相互獨立的工程設計、生產制造及經營管理等過程,在計算機及其軟件的支撐下,構成一個覆蓋整個企業的完整而有機的系統,以實現全局動態最優化,總體高效益、高柔性,并進而贏得競爭全勝的智能制造技術。它作為當今世界制造自動化技術發展的前沿科技,為未來機構制造工廠提供了一幅宏偉的藍圖,將成為21世紀機構制造業的主要生產模式。實現了按端口、MAC地址、應用等來劃分虛擬網絡,有效地控制了企業內部網絡的廣播流量和提高了企業內部網絡的安全性。

4結論

第3篇

關鍵詞:洗滌物放置 波輪式洗衣機 洗凈性能 穩定性 再現性

中圖分類號:TM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791(2017)03(a)-0090-03

所謂波輪式洗衣機,其實就是在洗滌過程中,洗滌水中浸沒被洗滌織物,通過波輪連續轉動的方式展開洗滌的一種洗衣機。相關數據顯示,國內波輪式洗衣機在2016年的市場占有率為60%,而在農村市場與二三線城市具有更高的普及率。洗衣機洗凈性能是對洗衣機質量優劣進行評估的一個關鍵指標,而且和日常實際使用相關性非常密切。在測試洗衣機洗凈比方面,必須根據標準規定在洗衣機內部加入對日常進行模擬的相關負載織物。

1 波輪式洗衣機的洗滌原理

機桶底部是波輪式洗衣機波輪所在區域,波輪表面有很多形狀各異的凸筋,其主要洗滌原理包括:(1)波輪在洗衣機工作過程中會高速旋轉,而凸筋可以將作用力施加在洗衣機內洗滌液中,依照凸筋不同形狀,會出現來自四面八方的旋渦式水流,這樣就能夠對被洗滌織物翻滾、旋轉形成帶動作用,持續和波輪與桶壁產生摩擦,就像是人工揉搓;(2)被洗滌織物和水流在洗衣機內部會出現速度差,這樣兩者就會出現相對運動,并形成摩擦,該摩擦力對污物與被洗滌織物相脫離極為有利;(3)基于洗衣桶形狀本身存在不規則性,而洗衣機的桶壁接觸旋轉中的水流之后,其運行速度、方向等都會隨之改變,這樣就會產生湍流的情況,而被洗滌物的運動軌跡是不規則的,纖維在被洗滌過程中呈現彎曲或者拉伸的狀態,而且被洗滌物之間持續摩擦,使洗滌面積得到不斷提升。在這種情況下,不考慮重點波輪,波輪洗衣機機桶結構也會在翻滾的被洗滌織物間發生重要作用,而且機桶開孔方式與紋路結構同樣會影響水流。市場中比較常見的雙缸洗衣機與豎立機桶全自動洗衣機均為波輪式洗衣機。

2 波輪式洗衣機洗滌織物放置現行標準和問題分析

洗衣機洗凈性能的具體測試標準為GB/T4288-2008,該文通過洗凈比來具體衡量洗衣機的綜合性能。被測樣機與參比洗衣機洗凈率比值為洗凈比,而織物洗凈率則為測定被洗滌物內部釘縫污染布的實際反射率,并采用相關標準所明確規定的公式得出來,通過公式表示是:

Dr=(Rw-Rs)/( Ro-Rs)×100%

在該式中,Rw為污染布清洗后反射率,Dr為洗凈率,Rs為污染布洗凈前的反射率,Ro為原布反射率。

專業機構根據標準規定制作污染布,通常而言,污染布在洗凈之前具有比較穩定、均勻的反射率。所以,污染布在洗凈后的反射率均勻程度與穩定性對洗凈率測試結果穩定與否有著直接性影響。測試洗凈性能過程中,國標對標準洗滌物不同位置中釘縫污染布,以及對標準織物的放入順序做了明確規定,這里就不再詳細說明了。

依照標準明確規定,測試滾筒式洗衣機過程中,標準IEC60456所規定的洗衣機洗滌物的要求通常相對較為細致,檢測人員操作規范也具有一致性,由此對滾筒式洗衣機實際工作結晶率進行測試的結果具有穩定性。而該研究對波輪式洗衣機應用性能進行測試,所提出的測試標準僅對放置被洗滌物的具體順序做出了明確規定,但是沒有要求具體放置位置,也沒有規定投放洗滌物的折疊方式,檢測人員會根據自身理解操作,不能夠實現統一,由此就導致檢測結果具有較差再現性與穩定性。

3 技術原因分析

依照波輪式洗衣機運行原理,在洗滌過程中對被洗滌物形成去污功效的因素有3個,即:洗滌物和機桶摩擦、織物相互摩擦與織物拉伸絞扭摩擦、機桶內水流沖刷洗滌物。相對機桶洗滌物來說,位置不同,所受物理力也存在很大差異性。對于初始放置位置在機桶中心或者靠近機桶中心的相關被洗滌物來說,其和機桶旋轉中心之間距離相對來說比較近,所以不能夠實現理想摩擦。測試洗衣機洗凈性能過程中,根據標準要求應該將容量定額洗滌物放置進去,說明洗滌物已經塞滿洗衣機空間,這樣機桶所發射的渦旋水流就會能夠有效沖刷機桶中心洗滌物。而初始放置位置與機桶桶壁相靠近的洗滌物與旋轉中心距離比較遠,具有較大線速度與慣量,所以會導致比較顯著的相對摩擦力。在機桶邊緣位置的洗滌物,具有較大線速度,和內桶桶壁摩擦的過程中,也會受到洗衣機水流的沖刷,這樣就能夠形成較強的去污能力。

所以,在測試洗凈性能過程中,如果放置釘縫存在污染布的織物與機桶邊緣相靠近,那么就具有較強的去污能力,這樣測試結果就會顯示有較高洗凈率。如果放置過程中污染布與內桶桶壁相貼近,那么會提升織物洗凈率。由此可以看出,即使相關檢測人員嚴格遵循順序標準對被洗滌物進行放置,通過被洗滌物放置位置進行調整的手段對檢測結果產生影響。

4 分析和驗證洗滌物放置方法的規范性

4.1 洗滌物的折疊方式

對洗滌物放置方法,標準GB/T4288所提出的要求是:確保有污染布區域保持向上的狀態,緊抓洗滌物中心位置,向洗滌桶內部均勻投入,而IEC60456標準對抓取洗滌物要求也是如此,這一標準采用圖示的方式顯示折疊與抓取洗滌物,很容易作人員所采納。該實驗方法根據IEC60456標準展開。

4.2 放置洗滌物的位置

根據投放數量的不同,每隔一定角度在洗衣機中投放折疊后的洗滌物,比方說,放置5塊無污染布餐巾,餐巾1塊,72°角的距離后開始放置第二塊餐巾,盡可能確保洗滌物放置均勻性,具體見圖1,襯衫和床單放置位置如圖2所示。

以配重為用途的餐巾和手帕,基于數量每隔一定距離在洗衣機內部放置。但是,在洗滌物層次放置環節,每層餐巾必須不能多于8塊,而手帕必須不能多于12塊。

4.3 擺放污染布

在波輪式洗衣機污染布擺放方面,必須平面向上,避免污染布直接接觸內桶的桶壁,圖3為污染布擺放位置。

4.4 洗滌物放置方法驗證測試

該研究選擇4臺送檢樣品,試驗步驟由2名檢測工作者展開:選擇2種洗滌物的放置方法,即:沒有按照研究法放置被洗滌物、按照研究法放置洗滌物。2名測試人員對同一臺樣機根據2種方法展開5次,保證參比機洗凈率值處于固定狀態,從而消除不必要的影響,采用5次洗凈比方差對數據離散型進行驗證,以此將測試結果優劣體現出來,表1為試驗測試結果。

試驗結果顯示,按照研究法放置洗滌物的洗凈比方差均值為0.000 207,沒有按照研究法放置洗滌物的洗凈比方差均值為0.001 793,根據該研究法對洗滌物放置的檢測方差均值是沒有按照該方法放置結果比例的11.5%,對于每臺洗衣機來說,不同方法的試驗結果有著一個數量級的方差。從而可見,對洗滌物進行規范性放置對提升洗凈性能測試再現性與穩定性非常有利。

5 結語

總而言之,試驗表明,波輪式洗衣機被洗滌物的規范性放置能夠在很大程度上提升洗衣機洗凈測試結果穩定性、再現性。檢測實驗室必須根據標準要求,應該對嚴謹、科學以及操作性良好的一套測試指導書進行制定,還要特別要求實驗測試員工在測試過程中,嚴格根據測試指導書進行操作,不要將含有污染布的洗滌物,往靠近脫水桶位置放置,從而得到較高的洗凈性能數值,從而導致與其他檢測機構測試的洗凈性能的數據差異性比較大。

參考文獻

[1] 倪斌,全王榫,成誠,等.洗滌物放置方法對波輪式洗衣機洗凈性能測試結果的影響[J].檢驗檢疫學刊,2014(5):32-36.

[2] 王燕飛.國產滾筒洗衣機與波輪洗衣機的洗滌力性能比較[C]// 萬方網,2014.

第4篇

【關鍵詞】儒家文化 基督教 古代科學 近代科學

科學是一種文化,是在一定的文化背景中產生的,不同的文化背景會對科學產生不同的影響,造成它們的差異。中國和西方的主流文化分別是儒家文化和基督教文化,它們促成了中國古代科學與西方近代科學這樣兩種不同范式的科學的形成,從某種程度上決定了兩種科學的根本特征。本文試圖探析宗教文化對中西兩種不同科學范式特點和形成發展的影響。

儒家文化在某些方面具有一些宗教特征,起到了宗教的作用,因此這里把它歸為宗教的一種。儒家文化的宗教性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第一,具有偶像崇拜特征;第二,具有典籍繼承性;第三,倫理尊奉。儒教與基督教雖然都是宗教,具有宗教的一些共同特征,但是二者也存在一定差異。

儒教與基督教的比較

儒教與基督教相同的方面主要表現在儒教的“天”與基督教的“上帝”在以下三個方面存在相似性:第一,在世界的本源是什么的問題上,它們都被認為是世界的本源;第二,它們都認為世界的存在,甚至包括人的命運,都是天或上帝事先安排好了的、不能夠改變的;第三,它們都認為世界是被天或上帝“設計”的,因而世界必然是由天或上帝決定的。儒教的天與基督教的上帝在性質、作用以及與人的關系方面都非常相似:他們都創造萬物,具有意志,而且具有行使獎賞懲罰的權力;對人類來說,他們雖然都具有崇高性,但也都具有普通性的特點,中國人對天,西方人對上是持有一種既敬畏又愛戴的態度。

但中國人心目中的天與西方人心目中的上帝在許多方面具有明顯的不同:在西方人看來,人是可以理解和接受上帝意志的,而在中國人的觀念中,上天的意志是神秘莫測的,人類只能被動地接受上天的旨意;中國人認為“鬼”與“神”幾乎沒有什么差異,人們對于天主要表現出的是一種敬畏的態度;西方人認為上帝既可敬可畏,但與此同時他們對上帝表現出的更多的是愛戴。在對待天和上帝的態度上,中國人和西方人也有著根本不同:西方人一生都在追求上帝,而且他們研究上帝,希望通過研究上帝達到對上帝的理解和親近;中國人并不追求天,也很少研究天,天永遠在人生之外。西方人認為上帝創造了萬物,因而人類應該在現世努力工作以完成上帝安排的使命;而中國人更看重的是天對宇宙萬物的“作用”,認為人世間一切都是由天決定的,因此人的努力在于要體現天的意志。由此我們可以看到,儒教的天與基督教的上帝的根本區別:天是高高在上的,上帝在人心中。西方人所做的一切都是為了上帝,都是在完成上帝的使命,為了給上帝增加榮耀;而中國人一切都要依靠或尋求天的保佑,把天看成是實現自己目標的決定因素。

人們對自己命運的關心、擔心和渴望可以變成對某種超自然力量的祈求和依托,這種祈求和依托在儒教中表現為天命觀,在西方基督教中表現為宿命論。從天與上帝的角度看,天命和宿命都體現了人們心目中神的意志的決定性;具有儒教思想的人常在努力工作的同時又把自己的命運寄托在“老天保佑”上,把事情的成敗得失都歸于“老天爺”的安排。在日常生活中,基督教徒在努力工作的同時又常常祈禱上帝的保佑,而對于上帝安排的結果從不抱怨。在這個方面,儒教與基督教新教沒有什么不同,但是,儒教天命觀與基督教特別是新教宿命論之間存在一個非常明顯的差異:儒教天命觀把一切都寄托于天,其實質是靠天、等天、畏天的,世界的主宰是天而不是人類自己,決定自己命運的也只能是上天,這就明顯具有迷信的特點;而基督教宿命論雖然把一切視為上帝的安排,但它的實質是通過人來實現上帝的安排,完成上帝的使命。

儒教與基督教之間宗教觀念上的不同,從根本上來說是天人合一與天人相分兩種世界觀差異的表現。“天人合一”、“萬物一體”說是儒家宇宙論、認識論的基礎,它規范著儒家對世界終極本體的認識。①“天人合一”論中透露出來的中國文化對宇宙本體和本源的認識與基督教天人二分的上帝觀形成了鮮明的對照。儒教傳統從人的角度看待自然、研究自然,把人與自然放在一個相互依存的地位,不把人與客觀環境作質的區分,而主張兩者的一體性,認為自然規律與人類社會的道德體系是基本一致的,這不利于樹立改造自然的精神,不利于對自然進行實證分析,同時又可能導致對自然的神秘信仰。在本體論方面,基督教探究的是世界的終極存在、原因、最高本質、絕對真理,也就是最高的最普遍的知識,追求知識是它的基本導向和目標。而儒教的本體論所追求的“天人合一”則是一種與宇宙萬物完全融為一體的人生最高境界,追求自身內在道德的完善。

基督教對近代科學的影響

按照基督教教義,世界萬事萬物都是由上帝創造的,人類認識上帝的存在的途徑有兩條。一是通過上帝的啟示,即“圣經”來認識上帝;二是通過上帝的創造物,即“自然”來認識上帝。這種觀念貫穿于基督教神學的始終。

通過自然是證明上帝存在和上帝偉大的重要途徑,而且“自然真理”與“天啟真理”是一致的,因此,在中世紀很多學者看來,對自然的潛心研究是作為基督教信徒的一種“神圣”責任。在托馬斯時代,理性在自然科學范圍內已取得了相對的獨立性,即使上帝的存在也需要理性來證明,這就大大提高了理性的地位。而理性精神為近代科學思維方式的形成和發展提供了必要條件。

在整個中世紀,基督教哲學家的一項主要任務就是力圖通過自然界或自然秩序去證明上帝的存在,認為自然界的和諧秩序有利地證明存在著一位無所不能的有理性的上帝。人們可以通過上帝按照完美理性創造出的宇宙來認識上帝,這就使世人認識到研究自然是理解和接近上帝的必要途徑,這在一定程度上鼓勵了人們去研究自然,為發現自然規律創造了條件。對近代科學的產生和發展具有重大影響的現代實驗科學正是在這種宗教思想背景和宗教精神動力的驅使下誕生的,所以正是這種反復論證上帝的存在、上帝的偉大以及榮耀上帝的動機在某種程度上促使了近代科學的產生。

儒教對中國古代科學的影響

中國古代科學的產生與中國傳統文化密不可分,它是在中國傳統文化中萌芽并逐步發展起來的,因而必然受到作為中國傳統文化主流的儒教的影響。但儒教曾一度被誤解為科學的對立面,造成這種誤解的最重要的原因是對儒教缺乏全面的了解,因此,要理解儒教的科學內涵,就需要重新對儒教作出全方位的深入分析和綜合研究。儒家文化精神包含了要求研究自然、研究科學以及融合科學的內涵。

中國古代大多數科學家與儒教有著密切關系,有一些科學家甚至是重要的儒家學者,他們的科學研究不可避免地會受到儒教思想的影響。中國古代科學家的科研動機、知識基礎以及研究方法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儒教文化的影響,因而古代科學所具有的實用性、經驗性和繼承性的特征事實上也與儒教有著密切的關系。受儒教文化的影響,中國古代科學家進行科學研究的重要動機就在于滿足國計民生的需要,他們進行研究時非常重視科學是否有實用價值。因此,中國古代科學追求實用和務實的特征非常明顯。中國古代科學的另一個非常明顯的特征是非常注重經驗性描述。他們主要是用理、陰陽五行等抽象概念來解釋自然界萬事萬物的存在和發展變化,對自然現象加以抽象的解釋,使得科學研究僅僅停留在經驗的層面,不能真正地深入探究事物內部深層次的本質和規律。

中國古代科學家的科學研究較多地受到儒家經學方法的影響,他們對祖宗的經典“不敢越雷池一步”。這使得許多人的研究都是對前人的重復,是對前人工作的修修補補、查缺補漏,還有很多人只是對前人工作做一些注釋。因此,中國古代科學繼承性明顯,創新性卻非常有限,這也阻礙了中國古代科學的進一步發展。因此,在中國古代科學中,科學家從事科學研究的動機、知識基礎、研究方法都受到儒家思想的影響,儒教文化對中國科學的特征影響深遠。

中國古代科學在以儒教文化為主流的中國傳統文化背景下孕育、發展、直至高峰,說明儒教文化中包含了科學的因素,甚至包含了與近代科學精神相一致的因素。但儒教單純注重經驗、實用、繼承的特征以及它的“天人合一”思想等阻礙了人們對科學的探究,致使儒教文化中的科學精神并沒有在近代進一步發揚光大,促進古代科學向近代科學轉化。而基督教“天人分離”的上帝觀促使人們通過研究自然界和宇宙的和諧性來認識上帝、證明上帝的存在與偉大,把研究一切世俗的職業勞動都看作是榮耀上帝的職責或手段的觀念為近代科學的產生作了建制方面的準備。

【作者為河南師范大學青少年研究中心副教授;本文系河南省2012年軟科學項目研究成果,項目編號: 122400430051】

【注釋】

第5篇

論文關鍵詞 立法模式 刑事政策 刑事立法

刑法立法模式是指國家立法機關在進行刑法立法時所采用的標準樣式。刑法是一種觀念體系,在客觀上,由法律條文、司法實踐予以表現。從本源意義上說,刑法立法模式不是簡單的由立法者設想出來的,必須基于經驗,來源于歷史傳統、立法者理念和現實狀況和對未來的預計。除此之外,立法工作需要對國內與國外各類可能對法律執行產生影響的眾多因素進行綜合考量。應當說,刑法立法是邏輯的演化,但同時也必須立足于最廣泛的刑事司法實踐,否則就是簡單的形而上學,不具備引導社會關系向合理方向發展的功能和作用。

一般來說,學界對于“立法模式”一詞的理解,主要有以下三種不盡相同的定義:一是立法機關在立法的過程中所采取的法律形態。二是指立法的形式和方法。三是指立法機關在立法過程中所采取的過程形式。這主要是指法律產生的方法以及結果的各種不同表現形式。我們認為,第二種觀點與通常所表現的立法模式最為切合,應當作為立法模式的基本概念。

立法模式涵蓋了法律的表現形式與創制方式。表現形式是法律的形式淵源,是法律的外在形式。一般來說,可以表現為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政府制定的規章與行政規范。不同的法律形式具有不同的位階,上位法高于下位法,除非有特殊的規定,下位法不得違背上位法或應當以上位法為依據。法律的創制方式是立法者起草、頒布法律的方法。具體來說,立法者應當通過調研對需要采取法律規制的領域形成基本認知,然后通過文義解釋,形成法律的初步草案,經過論證和立法機構認同,最后頒布。此外,也有將國際慣例和習慣認定為國內法的情況。立法方法是決定法律質量和實施效果的決定因素。立法模式必須以法律和立法方法為基礎發展,好的立法模式,在法律表現和法律創制方面都是具有較好水平的。

立法模式是一個系統,系統必然具備完善化、體系化、協同化、目標化與發展化。所謂完善化,是指體系應當是針對重要問題都有所應對的,而不是存在明顯漏洞。對于刑事立法來說,應當從總論到分論都有所涉及,并且針對每個可能出現刑事法律問題的方面都有所回應。體系化是指刑事法律的立法應當互相配合,彼此呼應,不應當在形式上存在明顯的沖突和矛盾。協同化是指刑事法律之間的設計與制定應當是為了同樣的目的——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障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構建,應當是合力的姿態,不是彼此各自為政。目標化是指刑事立法應當有所指向,比如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懲治不法行為,引導人們從事法律允許的行為,禁止人們從事法律不認可的行為。發展化是指法律必然有其不周延性,不可能將所有情形都面面俱到予以規定。刑事立法涉及人權,其規定應當比較靈活和科學,留有與時俱進的余地。符合這樣的幾個條件,刑事立法模式才能比較合理與穩定。

一、立法模式產生原因的基本研究

一國刑法立法模式的形成與一國的歷史傳統與現實狀況都有密切的關系。以權利為基礎產生的西方法制與以權力為基礎產生的東方法制在刑事立法方面區別極大。刑事立法是管理社會,形成穩定秩序的重要方法,從歷史傳統的角度看,一國的法律傳統對刑法立法模式的形成具有決定性意義。通過比較分析我們看到,最典型的立法例證是大陸法系國家一般采用成文式、法典化的立法模式,而英美法系國家一般都采用判例式、非法典化的立法模式,不同立法模式的形成取決于其長期形成的理念傳統和法律傳統,在形式上也有較大的不同。

從現實的角度看,一國刑法立法模式的形成則取決于其現實的需要,現實的需要可以對法律傳統形成的定式進行變更,但這種變更是局部的而不是全面的,是形式的而不是根本的,因為一國長期形成的法律傳統不會輕易被改變,因此,刑法立法模式最根本的決定因素還是法律傳統。由于世界法治建設發展的協同與交互,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的基本立法模式已經相互影響和滲透。英美法系國家開始大量的適用制定法律,通過制定法規制社會現象。反觀大陸法系,法官在司法審判過程中逐步轉變了以往單純的中立角色,開始結合法律適用制定判例,引導和影響后續的司法判決。毫無疑問,兩大法系的發展都是符合時展需要的。但是,基于基本的哲學理念的法律體系和形態沒有發生變化。唯理哲學和經驗哲學的思想仍然是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基本立法模式指導思想。目前,在兩大法系中,法典法與判例法仍然是刑事立法模式的最主要的形態。

影響立法者刑事立法模式選擇的核心因素是犯罪態勢,通過犯罪態勢的變化,不斷調整立法模式和刑事政策,從而實現國內社會秩序穩定的結果。如果一國在一定時期內犯罪態勢平衡,罪案的出現相對恒定,,沒有大的變動,不至于影響到當時的穩定和人民的權益,刑法就不需要頻繁的修改,因為現行的刑法已經基本滿足了社會的需求。但是,如果犯罪態勢比較嚴峻,出現了很多新的問題,原有的刑法規定已經無法予以應對,震懾力相對較弱,這時候,修改刑法典或者單行刑法就成為了必須要進行的工作,從而需要通過立法機關制定特別刑法。這時候,特別刑法就成為了主要的刑事立法模式,解決最迫切需要關注的刑事犯罪問題。

二、單一法典型刑法立法模式

以一部刑法典規定所有的犯罪及其刑罰,無疑具有以下優點:由于刑法典具有較大的威懾力,從被動的防范角度來看,對犯罪行為具有較強的理念預防作用。由于刑法淵源集中、統一,從功能上看有利于司法機關進行適用,降低了司法適用的成本。但是,刑事立法的集中性、統一性的立法方式是存在缺陷的。因此,當前很多國家和地區,在以單一制刑法典模式為基礎之上,不斷完善相關法律,以彌補因刑法典的不周延性導致的問題。

單一的法典型立法模式對歐洲大陸乃至亞洲影響較大,學習德國法律體系的日本及我國臺灣地區都奉行刑事立法的法典化。法典化的優點在于能夠明確客觀行為的法律后果和刑事處罰程度。對司法人員來說,依據法典判決案件,絕大多數案件都能夠比較準確的涵蓋進法典的規定中,提高了司法效率,減少了出現錯案的可能,有力的維護了司法公正。

三、特別刑法立法模式

特別刑法是僅適用于特別對象的刑法,主要包含針對特定人和時空條件。一般來說,單行刑法和附屬刑法屬于特別刑法。因而特別刑法立法模式包括單行刑法立與附屬刑法兩類立法模式。單行刑法立法模式是指立法機關針對特定的情況,以命令、決議、補充、修正等方式作出的規定,對完善刑法相關規定具有促進意義。單行刑法在形式上獨立于刑法典,屬于廣義的刑法,其主要內容為規定犯罪與刑罰,針對新型犯罪和復雜犯罪做出規制,針對性比較高,更加有效防范特定犯罪行為,因而有著較為獨特的優勢。這一優勢決定其更加準確,更加完備的適用于新型和特定類型的犯罪,可以更加有效的起到打擊犯罪,預防犯罪的再次發生。

附屬刑法是指規定于其他法律,由其他法律予以規定的罪刑規范。附屬刑法立法模式是指國家在非刑事法律中規定犯罪和刑罰的,結合非刑法法律規定事項中出現犯罪的領域提出的具有針對性和實用性的一種法律規范。從刑事立法實踐的角度看,附屬刑法在立法實踐中出現頻率較高,一般都是適應經濟發展中出現的新問題而提出的,是保障社會秩序和穩定的重要法律文件。

特別刑法立法模式比起單一法典立法模式更加具有針對性,由于自身散見于不同法規中,在系統性方面不及法典型立法模式。但是,由于社會問題往往復雜多變,依靠一部刑事法典將所有可能出現的刑事法律問題全部涵蓋是不太現實的。同時,由于法典和單行法不可能同時制定,一些涉及社會重要領域的單行法律的制定要晚于刑事法典,因此,在刑事法典中將最新的犯罪行為予以規制不太現實。這樣,通過附屬立法的模式,可以應對法律空白問題,使刑法能夠及時規制相關的社會領域和社會問題。

四、判例型刑法立法模式

判例法作為刑法的淵源是英美法系國家獨特的法律傳統,在英美法系國家,作為刑法的主要淵源,判例法是指由法院在審判案件過程中創設的先例,基于同案同判原則,先例要求以后裁判的法院在辦理同類案件時必須尊重先例并做出相似的判決。判例法制度是經驗主義的產物,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適用性,但是體系性有所欠缺。近代以來,隨著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的融合,判例法的體系化程度越來越高,適用質量也大幅提高。判例法并不是要求以后的判決完全依據先例,而是要將先例中蘊含的審判原則和精神傳承下去,影響相似案件的判決。判例型刑法立法模式是指國家立法機關將法院在特定刑事案件審判中確定的原則上升為普遍適用的刑法原則的刑法立法模式。

判例法是英美法系最主要的法律形式,注重實用主義風格。法律的生命在于實踐,只有在司法適用中總結的原則才是真正能夠產生效果的原則。因此,判例法的立法模式具有獨特的哲學和社會效應。在我國,受到蘇聯立法模式的影響,法典模式一直是主要的法律淵源之一。尤其在刑事審判領域,出于種種因素的考慮,參考前例并沒有得到合法地位。但是,從司法實踐來看,對部分復雜案例和新型案例,參考權威判決,無疑對有效處理該類案件具有指導意義,對于法治空白領域來說,參考先在判例無疑是最有效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重要方式。

五、結語

第6篇

刑法論文5400字(一):肇事逃逸案件多重侵害致死的刑法因果關系研究論文

摘要: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多重侵害致死的刑事責任歸屬問題,理論界爭議聚訟,司法實踐中各地裁判標準各異。司法裁判邏輯的混亂與此類案件中刑法因果關系判斷含混存在密切關系。要化解此類案件審理中的刑法因果關系判斷亂局,應回歸刑法因果關系的體系定位與實踐功能,厘清刑法因果關系的演變脈絡與發展趨勢,圍繞刑法因果關系在刑事歸責體系中的功能定位,結合“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規范目的,運用歸因與歸責相融的雙層次分析框架,建構肇事逃逸情境下不作為犯的刑法因果關系。

關鍵詞:肇事逃逸多重侵害致死不作為刑法因果關系

如何認定行為人的肇事逃逸行為與被害人死亡之間的刑法因果關系,一直是刑法理論與司法實踐爭議的焦點,交通肇事逃逸情境下發生的多重侵害致死案件因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不明而常陷刑法因果關系判斷困境。司法實踐在評判相關逃逸行為與被害人死亡之間的刑法因果關系時裁判標準不一,裁量結果各異,嚴重影響了個案的裁判公正與法律適用的統一性。司法實踐亂局源于實務人員對肇事逃逸情境下不作為犯的刑法因果關系認知不清,混淆了刑法因果關系的應然認知與實然功能,未能立通肇事罪司法解釋所確立的歸責立場與“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規制目的對刑法因果關系進行具體化建構。有必要結合具體的司法實踐案例,回到刑法因果關系的本源,明晰刑法因果關系的功能定位,圍繞“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規范邏輯,理清交通肇事逃逸致多重侵害致死情形下行為人的相關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刑法因果關系。

一、刑法因果關系是歸因與歸責的融合

刑法因果關系是一個實踐性與價值性融合的概念,涵括了存在論層面的事實認定與規范層面的歸責評判。雖先后經歷了諸多學說演繹,但理論界與實務界對刑法因果關系的認知依然未有定論,理論研究與司法實踐判例頗不統一,世界各國在刑法因果關系的認知上也不盡一致,我國理論界中過于哲學化的必然與偶然傳統因果關系劃分也開始受到挑戰,對刑法因果關系的認知開啟了“歸因”與“歸責”相對區分的新趨勢,客觀歸責理論也開始步入刑法因果關系理論領域。[1]國內外刑法因果關系理論的發展演變說明了圍繞刑法因果關系問題的一切理論均為服務刑事歸責而建構和發展,刑事歸責的復雜化導致了刑法因果關系理論的多樣化。隨著刑事歸責理論的不斷演變,刑法因果關系也經歷了功能性變遷,從以限制刑事歸責為初衷向為刑事歸責的合理性背書轉向。實質上刑法因果關系的判斷并非意在弄清行為與結果之間自然科學意義上的因果關聯,而是為了解決實際歸責問題。[2]這就意味著司法實踐對任何情境下的刑法因果關系建構與判斷,均需結合具體的歸責目的和歸責邏輯而展開。

刑法因果關系圍繞刑事歸責而建構,服務不同情境下的刑事歸責需要,其理論體系與實踐功能,也必然伴隨刑事歸責的發展而演變,服務不斷復雜化的刑事歸責實踐。理論界早期建構刑法因果關系概念的教義學目的在于限制歸責,而非擴張刑事歸責,但隨著刑事歸責理論和實踐模式的復雜化,刑法因果關系也日趨復雜多樣,以適應不同情境下的歸責背書需要。隨著刑事責任的功能化轉向,不作為犯成為了頗受爭議的實踐歸責難題。該領域的刑法因果關系建構也成為了一個新的話題。既然刑法因果關系以事實因果關系為基礎,那么在無明顯的客觀作為的情況下,如何將法益侵害結果歸屬于行為人,如何跨越事實基礎缺乏的問題,要解決這些疑問還需回到刑法因果關系的理論功能定位。從理論界對刑法因果關系的傳統性功能定位中走出來,以規范背后的目的之魂為指引建構歸責層面的因果邏輯,在經驗判斷和事實認知的基礎上建構符合歸責需要的規范性因果關系。實際上法律在追溯事件原因時所探尋的事實,是基于實用考慮所構想的事實,是相對于法律目的而言的事實。[3]在解釋不作為犯的刑法因果關系時,我們則需立足刑法條文的規制目的規范性地建構起不作為的“事實原因”以及不作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聯系”。不作為犯的因果關系理論發展進程也充分體現了從“存在論”向“規范論”的規范化建構之路。為闡釋不作為與法益侵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理論界先后形成了他行為說、先行行為說、他因利用說、干涉說、準因果關系說等理論,但均被認為缺乏妥當性。而后演變為拋開具體的自然或物理的因果關系,從規范意義的角度建構不作為情境下的刑法因果關系。[4]可見隨著刑事歸責實踐需要的演變,以關系論為基礎的刑法因果關系,逐漸為一種著眼于規范目的的歸責原理所取代,將刑法因果關系的評價重點從結果發生的方式轉移到了是否處于規范所禁止的危險范圍[5]。

理論建構的目的與實踐功能是一切理論創新的源泉,對不作為犯的刑法因果關系的認知也應圍繞著刑法因果關系概念的實踐功能演變進行思考。從終極意義上而言,刑法因果關系實際上是為了闡釋個案中刑事歸責的合理性與正當性而建構,我們對刑法因果關系的理論探討,其目的在于讓因果關系理論更好地服務司法實踐的歸責需要,解決具體情境中刑法因果關系評判的恰當性,不是為了從事實層面理清特定行為與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彼此影響的因果關聯,而是為將結果歸屬于誰提供正當理由與分析框架。這就意味著無論是理論界基于不同學說立場對刑法因果關系的完善與開拓,還是司法實務中基于不同的實踐歸責需要和具體案情,對刑法因果關系的創造性應用,都是為了讓個案的歸責更具合理性,更加符合民眾的常識常情常理。理論發展演變與實踐應用證明刑法因果關系是集實踐經驗與價值判斷于一體的規范性概念,不是懸而未決的哲學思辨,而是具有實踐操作性的分析工具,既限制刑事歸責的實踐濫用,也為歸責的合法性與合理性背書。從刑法因果關系理論的發展演變看,刑法因果關系已然是歸因與歸責的融合,司法實踐對歸因的尋找,目的在于歸責。在具體評判不作為犯的刑法因果關系時,需結合規范的規制目的與特定情境下事實因果關系探究的實踐可行性,全面衡量不同刑法因果關系假設情境下刑事歸責的可接受性,合理地建構符合歸責需要的刑法因果關系邏輯。

二、多重侵害致死情境下刑法因果關系的特殊性

在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釋所界定的刑事歸責基礎與標準下,司法定量的客觀歸責意味濃厚,司法解釋將入罪評價具體化和情境化,肇事逃逸行為在入罪評價和刑罰裁量中均有所涉及。而刑法因果關系歸屬則相對復雜,刑法因果關系的具體認定兼具經驗事實認定與規范邏輯評價,并非單純的事實認定或規范建構。司法解釋雖明確逃逸致人死亡的規范內涵和逃逸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的因果歸屬原則,但要將這一規范內涵的規整范圍與具體的案件事實融合,則需結合社會事實經驗,充分考量逃逸規范的規制目的與實踐規制價值,更多地從規范的社會功能層面考察逃逸行為(不作為行為)與死亡結果歸屬之間的關聯。然而部分理論界人士和司法實務人員對肇事逃逸情形適用中的刑法因果關系認知依然停留于事實的層面,司法裁判糾結于被害人死亡的直接成因不明,而否認逃逸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的刑法因果關系。理論上,有論者就主張:“逃逸”和“致人死亡”之間應有因果關系,若無證據證明死亡結果是逃逸行為所造成或介入了其他人的行為導致被害人死亡,則不能以逃逸致人死亡規制行為人。[6]更有論者將事實因果關系的要求闡釋得更為明確,其主張:行為人的逃逸與被害人的死亡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方可認定“因逃逸致人死亡”。[7]上述觀點對因逃逸致人死亡情境下刑法因果關系的評判偏重于事實的因果關系思考,未結合“逃逸致人死亡”的規范內涵與規制目的去闡釋此種情境下的刑法因果關系。

司法實踐對“因逃逸致人死亡”規范的刑法因果關系認知也存在偏差,部分司法實務人員忽視規范的規制目的,而糾結于具體的事實因果關系。建構具體個案的裁判規范時僵硬地理解“因逃逸致人死亡”,未能深入探究逃逸致人死亡規范的規制目的與規整范圍,對肇事逃逸情境下多重侵害致死的刑法因果關系判斷,簡單采取了存疑有利于被告的歸責思路,導致“因逃逸致人死亡”條款的實踐虛置。比如,在馮某肇事逃逸所致的多重侵害致死案件中,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時認定馮某的行為系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而審理該案的區法院在裁判邏輯論證中先從宏觀上肯定行為人的肇事及其逃逸行為與被害人死亡之間的刑法因果關系,但又從具體的事實層面認為行為人的肇事后逃逸行為與被害人死亡之間因果性關系不具有唯一性,進而否定肇事逃逸行為與被害人死亡之間的刑法因果關系。[8]這種事實認定存疑采取有利被告解讀的處理思路實際是典型的司法妥協,未能結合刑法因果關系的實踐功能和逃逸規范的規制目的判斷具體案件中刑法因果關系的成立與否。再如,河南登封市法院審理申某某、萬某某兩次肇事逃逸的案件時,就從因果行為論的視角理解肇事逃逸行為與被害人被再次碾壓死亡之間的刑法因果關系,[9]法院論證裁判理由時將被害人能否得到及時救助的事實可能性作為評判是否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基礎,而忽視了因得不到及時救助的規范內涵。以上案例凸顯了司法實踐在處理多重侵害案件時采取了相對保守的態度,從事實存疑有利于被告的角度將被害人死亡的時間節點擬定為行為人逃逸之前,顯然系典型的因果關系假定思路,缺乏規范層面的歸責思考。事實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司法裁判從保障行為人權益的角度而言是無可厚非的,但從準確適用法律打擊肇事逃逸行為,有效保障被害人權益而言,卻是存在問題的。這種妥協式司法裁判不當限縮了“因逃逸致人死亡”條款的規整范圍,大大限縮了具體個案歸責中刑法因果關系存在的范圍,導致立法規制的實踐虛置,實際上是以司法保守之刀閹割了立法規制的適用范圍。

三、多重侵害致死情境下的刑法因果關系認定

多重侵害致死情境下的刑法因果關系有其特殊性,對其認定應圍繞逃逸行為的不作為性建構。交通肇事后逃逸本質上是一個刑法意義上的不作為,刑法中的“不作為”實際上是為特定情境下的刑事歸責需要而建構起的規范性概念,沒有可實證研究分析的具體內容,本身就是法律價值判斷的產物。刑法因果關系的傳統分析模式則建立于實證的因果行為基礎上,即使是當前因果關系的“歸因”與“歸責”的二元判斷也是建立于事實因果關系之上。因而對不作為犯的刑法因果關系,若以不作為本身為建構前提,其刑法因果關系論證則存在無行為的原因解讀悖論,無法按照傳統的刑法因果關系分析框架推進,只能從不作為犯的刑法規范目的出發,圍繞規范的立法規制目的去建構規范規制領域內的不作為行為與相關結果之間的內在關聯性。只有回到規范的保護目的論證不作為行為的實行行為性與危險性,才能解決不作為結果歸屬的合法性與合理性問題。無論是對不作為行為的“作為性建構”,還是不作為情境下的刑法因果關系評價均建構在規范性的認知基礎上,而這一系列的規范基礎源于具體情境依存的規制環境。刑事歸責實踐中刑法因果關系所要解決的問題并非確定的原因與結果關系,而是為了讓結果的歸屬合理正當。不作為犯罪案件中,司法實務人員建構個案的刑法因果關系時不應試圖準確探尋行為人的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何種程度的因果關聯,而應努力嘗試給結果歸屬的可接受性做論證,其對類案或具體個案中刑法因果關系存在與否的判斷,完全是基于實踐規制需要的一種后果性考察,是為了將結果歸屬于特定的行為主體。

肇事逃逸本身就是在特定目的主導下的積極性作為,其既有內在的目的性,也有外在的行為性,對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刑法因果關系認知應立足于不作為犯的領域去建構。結果歸屬合理性論證中要解釋具體情境下逃逸與死亡結果之間的刑法因果關系,需結合規范的保護目的與不作為的行為性進行雙重考察,理清因逃逸致人死亡規范的雙重規制目的——保障法律追究與救助被害人,明確以行為人的社會角色為基礎的社會風險負擔。這就決定司法實踐對肇事逃逸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判斷,不能離開先前的肇事行為單獨進行評判。肇事逃逸是行為人在特定社會角色下的事實性作為,若離開先前的肇事行為評判這一逃逸行為,將最終的危害結果歸屬于行為人則缺乏合理性與正當性。在將“因逃逸致人死亡”規范轉化為具體的裁判規范時,既要考量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規制邏輯與目的,也要考察具體情境下行為人逃逸行為的不作為性。適宜將“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規制情形理解為客觀處罰條件,只要“因逃逸”而造成“致人死亡”的結果,就可認定為符合該客觀處罰條件的規定。[10]此種理論闡釋也有著地方化的實踐裁判規范的印證。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4日的《關于在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正確認定逃逸等問題的會議紀要》明確規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既包括被害人受重傷后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也包括被害人因傷無法離開現場而發生的其他車輛再次碾壓致死的情形”。因而在認定逃逸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的刑法因果關系時則應立足逃逸致人死亡的規范保護目的,重點探究行為人肇事逃逸行為對刑事注意義務的違反程度,在建構“肇事逃逸”與死亡結果之間的刑法因果關系時以明確的規范評判標準取代模糊的經驗性認知標準,更多地進行歸責合理性的后果主義考察,重點分析行為人的肇事逃逸行為是否升高了被害人被再次侵害的現實風險,是否嚴重危及了被害人受到及時救助的權益,而非糾結于具體的事實認定中的直接因果關系不明。要將刑法因果關系判斷中的經驗認知與價值決斷結合起來,不能一味地強調刑法因果關系的實踐功能在于限制刑事歸責,而應注重刑法因果關系為刑事歸責合法性與合理性背書這一隱性功能的發揮。

刑法畢業論文范文模板(二):毒駕在刑法中的相關問題研究論文

摘要:隨著社會的高速發展,我們出行已經離不開公共交通工具,車輛是屬于交通工具當中非常重要的一種。車輛在眾多的法律法規當中都有體現,例如說《道路安全法》、《刑法》,但是,在我們現行法律當中還存在于一個極大的隱患,比如說,酒后駕駛,早在《刑法修正案(八)》當中,已經將其正式的納入到了刑法的懲罰范圍之內,而吸毒駕駛依舊成為我們現在司法實踐當中的一大難題。以下針對相關的內容進行闡述。

關鍵詞:毒駕;刑法;立法問題

根據2018年《中國形勢報告》顯示,2018年中國吸毒人數占全國總人口的0.81%首次出現下降,截至2018年底全國共有在冊登記240.4萬名吸毒人員,而中國實際存在的吸毒的人數更多,估計超過1000萬,這樣龐大吸毒群體中,這其中當然也存在著許多人駕駛機動車,這為毒駕埋下隱患,盡管刑法要保持謙抑性,但毒駕行為所存在的社會危害性需要用刑法加以嚴厲的規制。

一、國外關于毒駕的規定

世界范圍內許多國家很早就通過立法對毒駕行為出臺了相關規定,根據毒駕的社會危害性,不同國家對毒駕做出了不同的處罰規定。美國法律將“吸毒后駕駛”規定在了“醉駕”的情形中,只要駕駛人存在“毒駕”的行為,不管其是否造成了危害后果都要先行羈押,隨后交由刑事法庭來處理,進而給予嚴厲的法律制裁;德國“刑法”在有關危害道路交通安全與鐵路、水道安全以及空中交通安全的罪名中對毒駕做出了規定。這些罪名雖然在處罰上有些不同,但相同點是,只要行為人有毒駕的行為,就會受到刑法的嚴厲處罰,這是屬于典型的行為犯;在法國,毒駕是以非故意傷害人之身體罪或者是非故意傷害生命罪來論處的,如果行為人毒駕被發現,就會被立即判以罰款與監禁,也是不考慮危害后果的有無。通過以上三個國家關于毒駕的法律規定,可以找到一個共同點:毒駕都是被列為行為犯加以規制。這為我國將毒駕以結果犯規制轉變為更嚴重的行為犯規制指明了方向。

二、“毒駕”入刑的立法現狀

我國對毒駕行為有比較多的規定,但都比較寬泛,且處罰標準不一,彼此之間缺乏相互聯系,具體來講,我國對于毒駕的法律規定可以分為兩類,第一類是處罰程度較輕的《治安管理處罰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其中,《治安管理處罰法》七十二條作出規定,如果行為人吸食或者注射,就會被處以兩千元罰款和十至十五日拘留,情節較輕的也要處五百元罰款或五日拘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了服用國家禁止服用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的,不允許駕駛機動車。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吸食和注射的行為人三年內不得申領駕駛證,此外,對于吸食、注射駕駛機動車被發現的,還會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從以上規定不難看出,此類規定都只是對毒駕者申請駕駛證進行限制,或者只是處以輕微的罰款,嚴重的也只是處以半個月的拘留,難以形成與毒駕的危害性相適應的處罰,并且處罰標準也并不一致;第二類是《刑法》以及相應的司法解釋。我國《刑法》對毒駕的規制體現在兩個地方。第一個地方是將毒駕行為以交通肇事罪論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吸毒后駕駛機動車造成相應的嚴重后果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第二個地方是將毒駕行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交通肇事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是屬于結果犯,目前《刑法》中尚無將毒駕作為行為犯處罰的規定,因此無法凸顯出毒駕的社會危害性。

三、從犯罪構成分析“毒駕”入刑合理性

(一)入刑合理性

首先,從主觀方面來說,我們知道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過失犯罪,而我們認為毒駕行為人的主觀上應是故意,且至少是間接故意。《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明確規定了禁止在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以后駕駛機動車輛,我們從中也能印證毒駕行為人的心理態度至少是間接故意。一般來說,毒駕行為人對吸毒的不良作用是有認識的,行為人明知道吸毒后的毒副作用仍然在吸毒后駕駛車輛或者在駕駛車輛的過程中吸食的足以說明其至少是持放任的心理態度。行為人毒駕明知可能會造成危害結果的發生仍然放任不管也足以見其主觀心理態度至少為間接故意。

其次,從犯罪的客觀方面來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這里的“其他危險方法”描述屬于兜底條款,就是窮盡了同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的危險性相當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為。如果要對毒駕這種危險駕駛行為進行處罰的話,只能將其歸入“其他危險方法”中的一種。由于使用了這樣的兜底性條款,在審理具體案件時,法官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增加了同案不同判的情況發生的可能性。而且法律對實施了毒駕行為且造成嚴重后果的犯罪人進行嚴懲,但是毒駕與其他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相比,主觀惡性顯然小了很多。因此,僅用嚴重的危害后果,就將主觀惡性不同的犯罪行為人,處以相同的刑罰,這是不合理的。

綜上,毒駕行為主觀上至少屬于間接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一種過失犯罪,其主觀上為過失,所以毒駕行為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主觀構成要件;從客觀方面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來處罰毒駕行為時,仍存在著不確定性,主要依賴于法官的的判斷而并不具有針對性。所以,毒駕行為本身不應該按照上述“交通肇事罪”或“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來直接進行定罪量刑。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都是結果犯,而我們認為毒駕行為可能造成公眾個體的財產或生命、健康權利傷害或者公共安全設施和社會經濟重大損失的風險,而且這種危害隨時都有可能發生,因此僅采用結果犯理論對其進行刑事處罰,并不能有效預防這種危害社會行為的發生,進而造成對“毒駕”這種行為的放縱,以危險駕駛罪對毒駕行為進行規制更為合理。

(二)毒駕與危險駕駛罪

危險駕駛罪作為一種行為犯,不論是否發生了嚴重后果即構成犯罪,其客觀方面表現為醉酒駕駛機動車等行為,這種行為侵犯的客體是公路交通運輸安全及行人人身、車輛及其他公共設施的安全,因為醉酒駕駛機動車行為人已經部分或全部喪失駕駛能力,對行為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在駕駛前是明知的,即對可能造成的嚴重后果持放任的心理態度,所以是故意犯罪。

吸毒者明知吸毒會損害其身體機能,卻繼續進行駕駛行為,這表明其主觀惡性大,是出于故意的心態。行為人吸食后,往往產生幻覺或被麻醉,導致其辨認能力與控制能力減弱甚至喪失,這種狀態與醉酒狀態相似,吸毒駕駛行為對不特定多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具有極大的潛在的社會危害性,不應當列入結果犯的范疇。綜上,“毒駕”與“酒駕”在犯罪構成要件上具有極大的相似性。

刑法不僅懲處法益已經遭到侵害的結果犯,也規制行為犯,當危險行為未造成實際的損害結果,但使法益面臨威脅,足以使特定或者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財產陷入危險時,就可以將其犯罪化。吸毒駕駛與酒后駕駛行為顯然都屬于這種情況,而酒駕已經在2011年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中納入作為行為犯的危險駕駛罪中,毒駕行為也應將其作為行為犯進行規制。由于時代的演遷,對法益的認識往往會有很大的變化,在過去,沒有必要通過刑法來保護某些利益。隨著人們對保護要求的提高,需要進行相應的新的刑事立法,比如以往我們沒有意識到環境資源保護的重要性,但是現在環境資源是刑法保護的重要法益。我們之前輕視了“毒駕”帶來的社會危害,在交通事故發生前檢測到駕駛員在吸毒后駕駛車輛,僅以治安管理法處罰,發生交通事故后才追究其交通肇事罪,事實證明這不足以遏制毒駕行為繼續蔓延,滿足了刑法第二性的原則,將法益保護前移,把“毒駕”歸于行為犯,對“毒駕”導致的不能安全駕駛的行為進行更加全面的打擊。

刑法對毒駕的規定并不完善而且缺乏系統性,存在著不足,所以在刑法中對毒駕的規定要進行進一步的完善,為此,課題小組建議,參考“危險駕駛罪”的量刑標準,提高毒駕刑事責任的最低法定刑,再結合吸毒量的多少作為量刑輕重的依據,并結合當事人意志及其它情節,將毒駕的刑事責任進一步細化。

四、毒駕刑事立法的完善建議。

(一)首先將毒駕納入危險駕駛罪之中

我國現行刑法對毒駕涉及在交通肇事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兩罪名的成立都需要以一定的結果作為構成要件,顯然與毒駕潛在的社會危害性不一致,雖然《刑法修正案(九)》已經在危險駕駛罪中增加對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行為規定,但還是沒有將毒駕納入危險駕駛罪,毒駕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與醉駕行為行為侵犯了同樣犯罪客體,都是具有社會危害性的危險駕駛行為,把毒駕納入危險駕駛罪符合毒駕的特征。

(二)提高毒駕刑事責任的最低法定刑

毒駕行為的刑事責任的大小應當與其所犯罪行的嚴重程度相適應,即使毒駕行為被納入危險駕駛罪,但毒駕的主刑只有一種拘役,顯然與毒駕的嚴重程度不適應,對此應加入有期徒刑這一主刑種,從而形成完善了懲罰體制、也能相對增加了懲罰力度。

(三)如果我們只是設置比較單一的主刑與附加刑很難表現刑罰的靈活性,應當結合吸毒量的多少作為量刑輕重的依據,并結合當事人意志及其它情節,將毒駕的刑事責任進一步細化才能更好體現罪責刑相適應,如果行為人的毒駕也行也符合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的,這時成立吸收犯,應根據毒駕行為的具體情況來對行為人判處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當然對毒駕的規制不僅僅要從立法上進行規制,執法與司法中對毒駕的預防與控制也發揮著必不可少的作用。

(1)執法方面:基本上主要集中于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對毒駕檢測的技術性問題,如檢測技術范圍與檢測成本、了解尿液檢測和唾液檢測的不足、改善準確性較強的血液檢查卻因操作難度大很難實施的問題,因此應該推進先進檢測技術的研發,積極創新快速檢驗技術,現階段應該大力推進先進檢驗技術的發展,讓更多新型快速檢驗技術能夠在全國得到推廣。

(2)司法方面:司法實踐中大量適用緩刑或者僅判處1個月、2個月拘役,導致醉駕行為人違法成本過低,法律威懾力明顯不足。法官應對毒駕現有的法律法規作合理的解釋,做出與毒駕行為相符合的刑罰,有效的實現立法目的。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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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

論文關鍵詞 環境犯罪 恢復性司法 生態倫理

加強生態司法、加大對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刑事處罰是當前司法領域的一個重要議題。在環境犯罪中,適應世界范圍內建立和諧關系的司法趨勢,適用恢復性司法是處理相關案件的一個值得嘗試的方向,學者已經進行了一些探討。本文在前述研究的基礎上,結合環境司法的最新發展,對恢復性司法在環境犯罪中的具體使用問題進行研討。

一、環境犯罪領域適用恢復性司法的實踐與問題

從目前各地的司法實踐看,近年來,各地法院在運用法律武器保護生態環境上進行了一些積極的嘗試。截至2013年底,全國法院共成立了近80家環保或生態資源審判庭,確立了生態環境保護的司法機構,對生態環境類案件實行專業化審判,以提高生態環境保護的司法水平。同時,還有一些法院成立了環境保護合議庭等審判組織,也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生態環境保護司法水平的提高。個別法院(比如福建長汀縣法院)設立了“生態服務車載法庭”,將巡回開庭、現場勘驗、現場調解、現場宣傳、現場調研合為一體,取得了良好效果。

在生態司法蓬勃發展的背景下,各地法院在處理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中,以恢復性司法理念為指導,進行了一些有益的司法嘗試。福建省基層法院在這方面進展較大,主要是法院在審理破壞森林資源案件中,采取判處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侵權人承擔修復森林、生態環境責任,采取承擔勞務、給付貨幣、親友代植等方法,補植補種林木相應面積,恢復森林生態功能的復植補種措施,以抵償財產刑和賠償經濟損失。其最早起源于柘榮縣法院,探索出“復植補種”案件審判模式,具體方式是:法官居中協調,讓失火案件被告人與受害林農間達成諒解,簽訂由被告人在過火地補植樹苗或播林種,達到相應面積和成活率要求,并履行相應管護義務的協議。協議履行情況由法院林業庭與鄉鎮林業站聯合驗收,作為被告人量刑悔罪情節來認定。2010年開始,福建各地法院開始對此經驗進行借鑒運用。2010年以來,福建省此類案件積極嘗試恢復性司法,共判結270件,復植補種面積達8649.7畝,取得了良好的生態效益。

此外,貴州省清鎮市法院也進行了類似的嘗試。在辦理生態環境類刑事案件時,該院對部分較輕的犯罪在判處刑罰的同時,責令被告人采取恢復生態環境的舉措,如對于盜伐林木的犯罪案件,在依法對被告人適用刑罰的同時,要求其補種樹苗,對生態環境進行修復,以補救犯罪行為對生態環境所造成的危害。

從總體上看,目前各地法院在環境犯罪領域使用恢復性司法進行了一些嘗試,也取得了一定的實際效果。但仍然存在較多的問題,首當其沖的就是恢復性司法措施的合法性問題。現行立法尚未對以責令補植為代表的恢復性司法措施作出明確規定,各地法院“以植換刑”的做法就類似于引起社會爭議的“以錢買刑”一樣,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這就使得法院采取的相關措施沒有堅實的法律基礎。在實際工作中,部分地方司法機關只好聯合出臺規范性文件作為權宜之計。2010年,福建壽寧縣公、檢、法及有關部門聯合就“復植補種”司法措施出臺意見,但在此后3年的實施過程中,因文件效力層級較低,存在自行“立法”之嫌,引發質疑。

綜上所述,環境犯罪領域中恢復性司法的應用正處在發展的關鍵時期,盡量其尚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但實踐效果良好,急需加強的是具體制度建構,以在生態文明建設中發揮應有作用。筆者認為,相關重點問題有兩個:適用恢復性司法的可行性;適用恢復性司法的主要法律問題。

二、環境犯罪領域適用恢復性司法的可行性分析

根據當前我國司法實踐與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目前在環境犯罪領域適用恢復性司法具有較大的可行性。具體而言:

(一)恢復性司法理念已經為理論與實務界所接受

2000年后,恢復性司法理念逐步為我國學者所關注。從目前國內學者近年的諸多著述來看,雖然學界對恢復性司法的理論基礎、價值取向、運作模式以及移植可行性等熱點問題存在一定分歧,但多數學者對恢復性司法持肯定態度,實務界也早已開始將恢復性司法理念運用在司法實踐中。如2001年5月,石家莊長安區出臺《關于實施社會服務令暫行規定》,對符合不起訴條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由檢察機關下達社會服務令,推薦到社會公益性機構,由檢察機關聘用的輔導員對其進行思想感化教育,并在規定時間內從事有益的無償工作,對社會作出一定補償,使其重拾自尊,早日回歸社會。2003年6月,北京市在東城區、房山區和密云縣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從我省的情況看,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公安廳也曾聯合頒發了《關于當前辦理輕傷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其中第3條規定:輕傷案件在偵查審查起訴過程中,具備下列條件的,經審查屬實公安機關可以撤案、檢察機關可以做出不起訴決定:(1)當事人雙方自愿就民事賠償問題達成一致,形成書面協議;(2)當事人雙方和解,被害人書面要求或者同意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3)犯罪嫌疑人本人確有悔罪表現,社會危險性己經消除,不需要判處刑罰。201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制定了《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為加強和創新特殊人群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據,其理論基礎即在于恢復性司法理念。

(二)環境犯罪的特性決定其具有損害恢復余地

生態環境類犯罪是典型的法定犯,其與殺人、等自然犯相比,并不是天然就具有違反人類倫理的屬性,而是隨著時展,在出現嚴重的生態環境問題出現之后才逐步被法律規定為犯罪。生態犯罪是經濟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是經濟發展到一定的階段,生態破壞與環境污染問題日益嚴重后,才迫使立法者從刑法上作出的反應。從生態環境犯罪內在機制看,行為主體對該類行為的實施往往并不是為了對環境施加影響,也不是有意對環境加以破壞,其行為真正的動機和目的是對經濟利益的追逐。對這一群體依法采取緩和的刑罰措施與非監禁刑罰,無論從社會效果還是倫理效果都是值得嘗試的,也有助于培養公民的環境保護意識。

(三)環境刑法條文價值功能受限

現行《刑法》分則第6章中規定的“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是一種傳統模式的環境犯罪理念,這種立法理念側重于對個人人身、財產性法益的保護,只有環境污染和資源破壞造成人類生命及人體健康的損害,才適用相應條文,課以刑罰。從生態文明建設的要求看,目前環境刑法法益設置不周全,刑法對于生態價值的評價缺失。更為重要的是,生態刑法條文重人身罰、財產罰,輕影響生態恢復的行為罰,對于生態犯罪己經給環境造成的損害,傳統生態刑事司法給予的回應不夠,嚴重制約著生態刑事司法價值目標的實現,有必要引入恢復性司法理念加以改善。

三、環境犯罪領域恢復性司法的法律適用問題

(一)適用范圍問題

適用范圍是環境犯罪領域實踐恢復性司法的首要問題。針對恢復性司法的適用范圍問題,一般認為,我國恢復性司法的適用范圍應包括自訴案件以及公訴案件中的輕微刑事案件。從實踐中看,隨著恢復性司法理念在我國的推廣,當前我國司法實踐中恢復性司法制度的適用范圍正在不斷擴大,由最初的輕傷害案件擴展到盜竊、搶劫、重傷害以及過失刑事違法等案件,并特別適用于未成年人刑事違法、在校大學生刑事違法等案件中。

綜上,“輕微性”是恢復性司法適用的基本要件。在解釋上,應視為犯罪人主觀惡性較小的案件。這類案件主要包括犯罪人是初犯、偶犯、激情犯罪、過失犯、中止犯、脅從犯等。對于累犯、預謀犯、犯罪動機惡劣的犯罪人,一般不能適用恢復性司法。針對環境犯罪領域,恢復性司法的適用范圍同樣應根據此原則進行劃定。在我國,過失犯罪一般存在于污染環境而構成的犯罪中,故意犯罪主要存在于破壞環境資源而構成的犯罪中。主觀上存在過失、同時有較大悔罪表現的環境犯罪人,應是恢復性司法最有效的適用對象,而主觀上出于故意的環境犯罪人,則要區分不同的情況進行判別,如果屬初犯、偶犯、激情犯或其他主觀惡性較小的犯罪人,則恢復性司法是可以適用的,但如果屬于主觀惡性程度較大的環境犯罪人如累犯、預謀犯等,造成大范圍的環境損害,則不宜適用恢復性司法。從目前司法實踐看,法院在生態環境犯罪領域適用恢復性司法也基本上遵循了這一原則,也取得了較好效果。

第9篇

筆者認為,法學專業實踐性教學模式的構建應當是一項系統的工程,包含在法學教學的各個環節之中。

一、設置科學的課程體系

綜合考察全國大多數高校法學專業的培養方案,在課程設置方面大同小異。主要包括:公共必修課程、專業必修課程、專業選修課程、公共選修課程、實踐環節等幾部分。從課程內容安排上看,主要以理論教學為主。雖然設置了實踐環節,但多數形同虛設,真正能夠完成實踐教學環節的學校并不多。

筆者設想的課程設置應當包括以下幾個模塊:

(一)通識模塊

1.公共必修課程。這部分課程是根據教育部的要求大學本科階段必設的課程,主要目的是對大學生基本素養、基本能力的培養。

2.公共選修課程和跨系、跨專業選修課程。法學專業學生可以按照所在學校設置的自然科學、人文社會科學、教育科學、藝體類等系列的課程自主選修課程,培養學生的整體素質,實現素質教育。同時,還應當鼓勵法學專業的學生跨系、跨專業選修課程,如經濟類、管理類等課程,旨在完善學生的知識結構,為培養復合型人才奠定基礎。

(二)專業模塊

1.專業必修課。根據教育部所確立的法學專業的核心課程的內容,將“法理學、中國法制史、憲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民法、商法、知識產權法、經濟法、民事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勞動與社會保障法、環境與資源保護法”16門課程設置為專業必修課程。

2.專業選修課。專業選修課程的設置,可以結合本校的實際情況開設。在師資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可以開設幾個選修方向,如可以分為專業基礎選修課、民商法方向、經濟法方向、刑事法律方向等;如果不具備條件的話,可以有選擇的加以開設。

(三)實踐模塊

1.專業技能課程。民事實務、刑事實務、法律文書、論文寫作等。

2.職業技能培訓。就業指導、口才實訓、法律職業技能訓練、專業見習、專業實習、頂崗實習、社會調查等。

筆者認為,在課程設置方面應當時刻圍繞培養實踐能力為目標,應當加大實踐環節的比重。除了必須設立的公共必修課程、專業必修課程、專業選修課程、公共選修課程之外,突出實踐環節的重要性。

二、構建完善的實踐環節

我國大多數高校現階段已認識到實踐教學的重要性,但是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不盡相同。筆者認為,實踐教學環節,應當體現在課內教學和課外教學兩個方面。

(一)課內實踐教學

1.設立法律職業技能訓練課程。法律職業技能訓練課程的設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彌補傳統法學專業課程體系和教學內容存在理論與實際相脫節的缺陷。

法律職業技能訓練課采用實戰式教學,學生或為法官、檢察官,或為律師、當事人,或為法律援助人員、法律咨詢人員,分角色參與其中,融技能講授、啟發指導、分組討論、作業批改于“表演”中,逼真、形象而又實用、高效,既有實體,也有程度,既有宏觀也有微格。

法律職業技能訓練課程的設置是一種很好的嘗試,對于法學專業學生實踐能力、職業技能的培養起到了引導、督促的作用。

2.案例教學法。案例教學法是由美國哈佛法學院開創的一種教學方法,這種方法通過對案例的分析,歸納出法律原則的發展以及現狀,同時在對案例的分析和討論中,還可以訓練學生的思維方法,因此這種方法被認為是一種具有科學性、實用性的獨特方法,并已經被廣泛采用。

案例教學法能夠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發揮學生的主動性、創造性;能夠教會學生如何學習,提高學生的認識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案例教學法在教與學的過程中促進了教師和學生的共同提高和進步,更好地實現培養目標,達到培養目的。

3.模擬法庭。目前,有條件的法學專業設有模擬法庭實驗室,設施齊全,法庭模擬環境比較真實。在法學專業本科生的高年級中,可以采取模擬法庭的形式加以訓練。高年級的學生,已經基本掌握了一定的實體法知識,如刑法、民法、婚姻家庭法、合同法、行政法等內容,那么在開設程序法的過程中,任課教師就可以將實體問題與程序問題結合起來,選擇典型的案例,通過法庭演練來提高學生分析、解決案件的能力、口頭表達和書面表達的能力。這種方式調動了學生的積極性,發揮了學生的主動性,增強了課程的趣味性,實現了教學的實效性。

(二)課外實踐教學

1.專業見習。專業見習運用于低年級學生當中。由于低年級學生所掌握的法學理論知識還不全面,多數院校在低年級中還沒有開設程序法,所以,這個階段的學生,主要適合到有關的單位、部門進行見習,大致掌握法律工作的概況,邁出走向社會的第一步,通過接觸社會而了解社會,并且使大多數同學能夠逐步適應社會,獲得寶貴的經驗,為今后就業奠定社會基礎。這個時期主要完成從學校到社會的過渡,實現培養法律思維、塑造法律人格的目的。

2.專業實習。法學本科專業實習是法學實踐性教學的重要形式。法學專業實習與課堂教學和其他實踐性教學形式相輔相承。只有各種實踐教學形式相互滲透、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融為一體,才能實現應用型人才的教育培養目標。

專業實習一般安排在法學專業的高年級中,進行學分管理。實習內容與法學專業密切相聯,實習單位多集中在檢察院、法院、律師事務所。專業實習能夠將在實踐中遇到的理論性知識進行篩選,使理論知識在實踐中得到檢驗。專業實習是最高層次的實踐性教學環節,理論知識和其它實踐性教學環節的成功與否,有待通過專業實習進行檢驗。

通過專業實習要達到理論與實踐相結合,進一步鞏固理論知識,使理論知識更加生動、有立體感;提高掌握辦理一般刑事、民事、行政和經濟等案件的能力,將文化理論所涉及的刑事、民事和經濟等各部門法律在司法實踐中加以應用,參加到實際辦理案件的工作中,熟悉刑事、民事及行政法律的訴訟程序,掌握司法實踐部門的工作流程。實現具備精確的司法專業表達能力和工作能力的目的,為成為一名合格的法律工作者打下實踐的基礎。

實踐證明,法學專業的學生通過專業實習實現了身份的轉變,把社會的需要作為考卷、把法院、檢察院等作為考場,接受一次社會的檢驗。通過實習學生們的心理素質和意志品質得到了鍛煉,磨練了意志,在艱苦的實踐鍛煉中增長了才干,提高了能力。同時培養了學生的專業素養,使學生體會到了法律的公正、權威和尊嚴。在實習過程中通過接觸大量的司法解釋,對于理論與實踐的脫節部分進行的修復,擴大了信息含量,完善了知識結構體系,無論是對考研、還是就業都起到了重要的幫助作用,增強了自信,實現了一次質的飛躍。

通過實習使學生的理論水平、實踐經驗、思想素質各個方面都有很大的進步,為實現培養目標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3.頂崗實習。原教育部長周濟在第二次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本科教學工作會議上的講話《大力加強教學工作,切實提高教學質量》中說:“本科學習期間,主要任務是培養終身學習的能力,為適應社會需求奠定良好的基礎;同時,也要認真考慮學生就業的需要,也要適應社會特別是用人單位的急切需求。”在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本科教學工作評估方案(試行)》中也將就業率列為重要指標。可見,法學教育也必須認真考慮學生的就業需要。

正是由于長期以來許多高校的法學專業在培養目標上沒有準確的定位,從而導致我國的大多數高校法學專業只注重理論知識的講授,分析能力的培養,而忽視了一個重要的方面,即實踐能力的提高。可以說目前我們所培養的法學專業大學生缺少“技術含量”,用人單位對新分配來的大學生缺乏實踐能力的信任,影響了法學專業本科生一次性就業,這與我們高校在培養人才方面的缺失不無相關。

頂崗實習的一種新型的實踐方式,它主要是結合培養目標,讓學生在特定的崗位上邊工作邊學習。這種方式一方面解決了用人單位人手短缺問題,增大用人單位的選擇范圍;另一方面為大學生盡快適應用人單位的需要創造了條件并創造了更多的就業機會。頂崗實習是一種解決大學生就業難的途徑之一。正如《二十一世紀高等教育宣言:觀念與行動》中所言:培養、開發學生的“創業能力和精神,必須成為高等教育的主要任務,以便促進畢業生就業,使他們不再是求職者,而應成為就業機會的創造業。”

可見,法學專業實踐性教學模式的構建是一個探索的過程、實踐的過程、不斷完善的過程。實踐性教學模式的確立,一方面,調動了教師探索新的教學方法、教改思路的積極性,使教師理論水平和實踐能力得到同步提高,優化了師資隊伍;更重要的是使學生的整體素質全面提高,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得到加強,使法學教學更具有實踐性、實效性、實用性,以實現培養目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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