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4-03 09:5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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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生態補償財政政策的弊端
(一)中央政府層面出現的問題
1.在財政支出方面出現的問題。財政投入數量不足。首先是中央政府財政投入少。如國家自1978年實施“三北”防護林工程以來,對群眾植樹造林給予7~10元的定額補貼未隨物價上漲而上調,造成實際投入下降。其次是地方政府資金過少,難以推進生態建設。如貴州省按其“林業科技推廣規劃”,從1996~2010年,共需投入林業科技資金3億多元,平均每年2000萬元,但1997年財政投入僅471萬元。地方政府缺少了造血功能,是沒有辦法合理輸出的。
2.財政收入方面出現的問題。一是我國缺乏獨立的生態環境稅。我國沒有出臺真正的生態環境稅,有一些直接與生態補償有關的財政收入,如生態環境補償費,礦產資源補償費,但費相比較于稅而言,多了懲罰的性質,少了激勵的作用。二是涉及生態補償稅種太少。現存的稅種,名目少,設計粗糙,會造成污染的消費品得不到制約,稀缺的資源得不到合理的使用。
(二)地方政府層面出現的問題
1.地方政府服務能力局限。由于區域邊界的存在,造成了區域的公共財政收入只來源于本區域,故區域財政所提供的公共服務嚴格限定在本行政區域內。河流、礦區、森林等存在跨不同區域的資源,就會產生治理的權責問題。
2.地方政府公共財政能力存在局限。地方政府在公共財政方面的局限表現為收入與支出責任的不對等。政府提供公共服務需要資金為基礎。國內外傾向于用政府公共服務的支出責任,來分析說明各級政府承擔的責任。
完善生態補償機制財政政策的措施
(一)財政投入政策
1.加大財政投入。政府財政應增加對生態補償的支持力度。加大對區域性、流域性污染防治,以及污染防治新技術、新工藝開發和應用的投入;重點向欠發達地區、重要生態功能區、流域源頭地區和自然保護區傾斜。應運用非直接補償的手段,如財政貼息、投資補助、物價補貼等,對節能減排、清潔環保的產品和項目予以大力支持。
2.完善中央財政轉移支付制度。財政部制定的《政府預算收支科目》中,與生態環境保護相關的支出項目約30項,其中具有顯著生態補償特色的支出項目如退耕還林、沙漠化防治、治沙貸款貼息占支出項目的1/3,但缺少專設的生態補償科目。因此,在政府財政轉移支付項目中,要增設生態補償項目,用于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國家級生態功能區的建設補償。
3.建立橫向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在現行財政轉移支付過程中,轉移支付的方向多為縱向,即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進行的。應建立地方政府間的橫向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實行開發地區對保護地區、受益地區對生態保護地區以及流域上下游之間的財政轉移支付。
(二)相關稅收政策
1.調整資源稅。⑴擴大征收范圍。一是征稅范圍應將海洋、濕地、灘涂、淡水等須加以保護性開發利用的自然資源列入納稅范圍。從而解決我國日益突出的水資源問題。二是開征森林、草原資源稅,以避免因過度開發而造成的破壞。三是將稀缺性的可再生資源納入資源稅征稅范圍。⑵完善計稅依據。對資源稅的計稅依據和稅率的合理配置應分兩個層次進行:第一,以開采量為計稅依據,設計合理的定額稅率。在這一層次上解決的是絕對地租的分配問題;第二,以銷售價格為計稅依據,設計合理的比例稅率。在這一層次上解決的是相對地租的問題。⑶調整稅率。在稅率方面實行定額稅率和比例稅率相結合的復合計稅辦法,即先在開采或生產環節實行定額稅率從量計征,之后在銷售環節根據銷售價格再實行比例稅率從價計征。對環境危害較大的消費品,如汽車、手機、一次性餐具、一次性塑料包裝物、鎳鎘類電池、含磷洗衣粉等列入征稅范圍,并對危害較大的產品課以重稅。同時對使用新型或可再生能源的低能耗交通工具實行低稅或免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明確規定本級人大、上級政府以及財政和審計部門對于鄉鎮財政預算和使用進行監督管理,明確提出了各級政府在一個預算年度之內需要至少兩次向本級人大做預算執行的報告。但是我國鄉鎮政府當中,很多都是鄉鎮領導兼任人大的領導,這種情況就會導致監督方式僅僅是一種形式,沒有起到實際的作用,鄉鎮財政的預算監督以及考核工作很難落實到位。
二、加強鄉鎮財政預算管理對策
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當中,急需要解決的就是“三農”問題,同時這也關系到當前我國新型城鎮化建設進程。我國鄉鎮政府作為最接近農村這一區域的行政機關,具有十分重要的職能,肩負著黨和國家賦予的重要職責。而我國鄉鎮政府開展工作的重要資源就是鄉鎮財政資金,如何從根本的制度上面解決當前我國鄉鎮財政體制存在的問題是當務之急。下文主要論述如何加強鄉鎮財政預算管理,提升預算管理水平。
(一)鄉鎮財政需要確定統一財政預算管理體制
前文具體分析了當前我國鄉鎮財政預算管理存在的種種問題,出現這些問題的根本原因,就是當前缺少統一規范的鄉鎮財政體制。我們要想加強鄉鎮財政管理就需要將具體的財政收入支出、預算結算、會計核算、財務報賬、審計監督等一系列程序納入規范化、科學化、制度化的體制之中,這樣才能從根源上解決財務預算管理出現問題的可能。以目前筆者所在的L鎮為例,當前我鎮的財政體制的建設正向制度化、規范化邁進,基層財政由專門的財務部門負責,有專門的財務收支決策程序,不再只受行政領導主觀性意志的影響。總而言之,規范鄉鎮財政預算體制最重要的就是規范財政預算內以及預算外的資金,統籌建立完善的財政預算管理制度。
(二)完善我國鄉鎮財政的預算體系
要想真正解決我國鄉鎮財政預算管理中出現的諸多問題,就必須完善鄉鎮財政的預算體系。一般而言,鄉鎮財政離不開具體的財務管理和預算管理等方面,鄉鎮行政機關進行預算管理是為了更加明確財政資金的使用明細,提高資源的配置效率,在一定程度上將預算支出的資金嚴格落實。完善并規范我國鄉鎮的財政預算體系主要需要從以下三個方面著手:首先,完善鄉鎮財政的預算編制必須嚴格將預算與資金的支持聯系起來,并且要保證資金的實際支出要符合支出規范的原則,從源頭上防止部分領導干部,,挪用財政資金等違法行為的發生;其次,鄉鎮財政的預算管理需要進一步縮短預算編制的時間,并且進一步縮短預算的編制周期,減少財政機關的自主財政行為;除此之外,還必須對鄉鎮財政預算進行全面系統的績效考核和財務審計,加強對預算執行情況的事中以及事后的監督和控制,防止一些違法亂紀行為的發生,保證財政資金的高效科學使用。
(三)加強鄉鎮政府部門財務人員技能培訓
針對鄉鎮政府部門財務人員的專業素質和綜合素質不高的情況,必須加強對鄉鎮政府部門財務人員的財務技能培訓,通過專業培訓,增強財務人員的基本工作技能,提高其依法依規進行財務管理的意識。政府要通過完善相關的培訓制度,實現財務人員都能得到有效的培訓,真正的提高鄉鎮財政工作人員的整體專業素質和道德素養,提升我國鄉鎮財政管理的水平。
(四)建立鄉鎮財政審計監督責任制度
1.缺乏有效的財政專項資金預算管理
鄉鎮財政的預算管理工作是專項資金管理的基礎,是對鄉鎮財政專項資金的使用進行預測、計劃、控制和評價。實施科學的預算管理,能夠保證鄉鎮財政專項資金使用具有計劃性、科學性和合理性。但是,當前鄉鎮在專項資金預算管理工作中存在一系列的不足,制約了資金的科學使用。首先是鄉鎮對資金預算的前期準備工作缺乏計劃,造成資金的預算編制不夠詳細、具體,沒有建立科學的預算編制制度,這導致鄉鎮財政資金使用缺乏計劃性和目標性,導致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隨意性,鄉鎮專項資金預算嚴重超支等問題。另外,鄉鎮專項資金預算執行缺乏監督和控制,財政專項資金在使用的過程中缺乏科學的監督和內部控制,造成鄉鎮財政專項資金被挪用、擠占,甚至發生和違法亂紀行為,影響專項資金使用效益,不利于財政資金支農惠農政策的落實。另外,缺乏對財政專項資金預算執行結果的評價,財政專項資金在使用之后,缺乏科學的績效評價,造成資金使用的效率和效益得不到科學評價和反饋,不利于鄉鎮財政資金使用效果的體現和民生政策的落實。
2.財政專項資金審計監督不力
鄉鎮財政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過程中缺乏健全的內部控制和內外部審計監督,造成財政專項資金嚴重的浪費和低效益。鄉鎮財政專項資金受到多方面的監督,包括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審計機關、紀委、財政部門等,雖然多頭管理,實則政出多門,無法有效的實施統一的監督和管理,缺乏統一的監管制度和監管指標,各個監督管理部門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和信息資源難以共享,各個監管部門存在相互推諉和扯皮的現象,造成鄉鎮財政資金監督管理的嚴重缺位,影響國家政策的有效落實和財政專項資金的高效利用。
二、強化鄉鎮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建議
1.進一步完善鄉鎮財政監管制度
提高鄉鎮財政專項資金的使用效益,首先必須加強鄉鎮財政監管制度建設,完善鄉鎮財政專項資金監管的制度,通過完善的政策和制度加以保證,促進鄉鎮財政資金的使用和管理能夠在科學、有效的機制下運行,保證財政專項資金的優化。其次,應該明確鄉鎮政府在財政專項資金管理中的地位,進一步規范鄉鎮財政資金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明確鄉鎮政府的債權和所應當承擔的債務,規范鄉鎮財政部門的財政審批權。鄉鎮財政部門在財政專項資金撥付之后,應該實施的對財政專項資金的發放和使用過程、使用績效進行監督和考核。最后加強對鄉鎮財政資金的監督制度的執行。根據考核結果對鄉鎮財政部門進行獎懲,促進鄉鎮財政資金的有效的監督和控制,促進鄉鎮財政專項資金能夠落到實處,促進支農惠農政策的充分落實。
2.完善財政資金支持項目管理機制
鄉鎮財政部門在專項資金的使用過程中應該充分的參與項目實施,對項目的實施過程實行全過程的監督和控制。鄉鎮財政專項資金實施項目從選項、立項、實施和結項等過程都應該有財政管理部門人員的參與,通過對項目方案實施科學的規劃和實際,充分的落實財政支持政策,促進鄉鎮項目建設和發展。鄉鎮財政在項目的申報和執行的過程中,應該對鄉鎮財政項目的真實性、科學性進行充分的考察分析,并提出合理化的建議,降低項目申報的隨意性和重復性。在進行項目招投標管理的過程中,應該保證項目招標公開透明,防止暗箱操作,降低交易成本,充分提高財政專項資金的使用效益,使專項資金每一分錢都能夠落到實處。
3.加強鄉鎮財政專項資金預算管理
在專項資金預算管理方面,鄉鎮財政應該根據資金管理制度和資金使用目的,制定科學的專項資金預算管理,結合上年度財政項目的問題和收支明細,制定本年度的專項資金預算管理。充分考慮資金預算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制定詳細的、充分的預算編制計劃。對專項財政資金的使用要建立專門的項目庫管理制度,對專項資金的使用進行事先科學的分析和審核,為預算部門提供科學的參考。另外,應該提升鄉鎮財政部門預算管理的權威性和嚴肅性,保證預算管理的執行力,加強預算控制,并對預算執行結果進行科學的評價,以檢驗鄉鎮財政資金使用的效果和效益。
4.加強對專項資金的內外部審計監督
1.鄉鎮未設立財政金庫
現階段我國大多數省、市均不再設立鄉鎮金庫。因為,不同鄉鎮地理環境以及經濟發展狀況存在很大差異,鄉鎮地區擁有的金融機構相對比較少,通常只有信用聯社會在不同鄉鎮設置網點,其他商業銀行很少會在鄉鎮設置營業網點。根據財政部推行鄉鎮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相關標準及規范,一般對采用“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鄉鎮,建議參考縣級改革模式,遵循“一級政府、一級財政”的原則,開展鄉鎮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改革。針對采用“統收統支”財政管理體制的鄉鎮,建議將每個鄉鎮看作是同縣級預算單位,安排縣級財政部門負責開展國庫集中支付相關工作。由于鄉鎮金融機構數量較少,采用“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鄉鎮很難參考縣級改革模式實施改革。此外,因為當地金融機構不足,十分不利于鄉鎮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科學選擇行。
2.缺乏細致的預算編制
現階段,預算管理改革在不同鄉鎮的應用雖然越來越廣泛,然而,預算編制工作仍然存在較嚴重的隨意性,支出標準也還不夠統一,不利于提高預算執行力。目前采用的國庫集中支付系統已經對支出項目進行進一步細化,形成支出科目的類、款、項,在這種情況下,部門預算編制必須要盡快實現精細化。而鄉鎮工作相對比較特殊,與人民群眾之間存在十分直接的關系,容易引發各種突發事件,造成部門預算編制缺乏預見性,年內預算常常需要再次進行調整,無法對資金進行科學、有效的細化處理,不利于推動鄉鎮財政國庫集中支付改革。
二、推行鄉鎮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相關對策
1.加大業務能力培訓力度
隨著鄉鎮財政國庫改革進程的不斷推進,會計核算以及資金支付等均出現很大改變,面對這種變化,縣級財政部門必須要高度重視鄉鎮賬務人員技能培訓,通過組織各種培訓活動,給財務工作者提供更多學習機會,豐富其財務基礎知識結構,提高其財務專業技能,使其熟練使用各種財務軟件,掌握各種科學的財務處理技巧,提高財務工作效率和質量,保證鄉鎮財政國庫改革工作可以持續、穩定進行。
2.完善監督審查工作
不同鄉鎮財政部門尤其是負責人必須度重視鄉鎮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貫徹和執行,將其納入財政工作的重要內容,積極向鄉鎮負責人進行工作匯報,進一步取得鄉鎮領導的關注及支持,針對各級負責人員,必須明確其具體職責權限,建立完善的工作責任制。縣級財政部門必須要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針對各鄉鎮進行有效的工作監督。根據現實需要抽調相關科室人員,建立監督領導小組,深入基層,全面檢查和監督鄉鎮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工作的開展情況,挖掘工作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有效的改進建議,督促其進行糾正和改進,推動鄉鎮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工作的有效開展。
3.全面推進建設鄉鎮信息網絡的速度
國庫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推進要求建立完善的財政管理信息系統,促使縣級國庫集中支付網絡擴展到鄉鎮范圍,保證縣鄉財政部門、銀行以及清算銀行三者能夠實現有效聯網,進而確保鄉鎮預算指標、用款計劃、資金支付以及資金清算等信息數據能夠通過網絡進行及時傳輸,同時提高縣鄉財政管理網絡信息資源的共享率,有效促進財政管理工作效率和質量的提高,推動鄉鎮財政改革的不斷深入。
4.促進預算編制準確性有效提高
不斷加強預算編制工作,提高編制工作的科學性和有效性,實行精細化改革,針對財務部門預算制度實行全面推廣應用,不斷細化預算編制工作,保證財政性資金支付的清晰度,促進預算工作科學性的提升,同時增加其可執行度,確保鄉鎮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工作能夠有效推進。
5.選擇合理科學的改革方法
在推行鄉鎮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過程中,必須要綜合分析各個鄉鎮的管理水平以及實際發展狀況,根據相關規范開展管理工作,保證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能夠為鄉鎮帶來便利,根據鄉鎮具體特點,有針對性地制定相應改革模式,提高改革效果。由于很多鄉鎮均未能設立金庫,再加上當地的金融機構相對較少,建議將全部鄉鎮看做同縣級財政一樣的預算單位,安排縣級財政部門負責對國庫集中支付制度進行貫徹和執行。
6.根據政策要求規范相關操作
推行鄉鎮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時,必須嚴格遵循“鄉財縣(區)管”的原則,避免預算管理權出現改變,盡量保持資金所有權以及資金使用權處于原來的狀態,防止財務審批權發生改變,同時不允許不同層級的財政監管責任出現變化。此外,針對國庫單一賬戶體系進行統一設置,促進資金支付方式走向統一化。針對賬戶設置方面,鄉鎮僅需保留“村賬鄉代管”賬戶即可,其他實有資金賬戶一律撤除,禁止鄉鎮財政單位以及預算單位自行另設資金賬戶。針對支付方式,鄉鎮財政資金根據先預算后支付的要求,統一進行國庫集中支付,針對不同支出項目,采用科學的支付方式。
三、結語
一是鄉鎮人大實質性監管缺乏,有時流于走形式、走程序,主要是為政府支出完善手續提供服務,缺乏對預算支出的合理性、合法性進行監督。二是鄉鎮財政部門事中監管不到位,缺乏對預算執行的約束和管理,聽之任之。三是市級財政部門監管缺乏時效性。市財政部門對鄉鎮預算監督主要體現在預算編制審核時的事前監督和預算執行后檢查時的事后監督,對鄉鎮預算的安排、指標使用等情況缺乏事中監督,從而使得鄉鎮財政的支出行為有效約束不足。
二、原因分析
1、鄉鎮預算管理意識比較淡。一是部分鄉鎮領導認為鄉鎮財政預算編制是編制、執行是執行,預算執行不受年度預算約束,有預算的可以不執行,無預算的可以追加執行,沒有將經人代會通過的財政預算當作具有法律效力去執行。二是單位部門預算執行中存在隨意性,部分單位負責人認為,財政補助資金年初已核定,繳存財政的資金歸單位所有,想怎么用就怎么用,對財政部門管理存在抵制情緒。
2、鄉鎮缺少穩定的收入來源。鄉鎮財力比較差、收支缺口大是導致預算編制不全面、準確性不高的直接原因。鄉鎮財政需要安排的支出項目多、金額大,但穩定的收入來源和可用財力卻有限,不能滿足其支出需求,為了避免違背《預算法》規定的鄉鎮財政不得編制赤字預算的要求,鄉鎮財政只能按照“先急后緩”的辦法以收定支,人為減少支出預算。
3、年度預算執行中調整變動多。一方面由于鄉鎮單位預算編制不準確需要進行調整,但更主要是由于年度執行中上級下達的項目配套支出、新增支出較多,加之本級財政年度增加的項目支出,也是造成預算編制不準確的重要原因。這些支出年度編制預算時無法預料,但大多涉及民生或基礎設施建設,鄉鎮政府無法回避,必須實施。
4、財政預算監管不到位。一是預算監管的體制機制不順,鄉鎮財政預算的監管部門主要是鄉鎮人大和財政部門,而作為處于基層的人大和財政部門,監督的效果自然難以到位。二是鄉鎮監管部門缺少頂真碰硬的勇氣,存在做老好人、怕得罪人的思想。
三、對策建議
1、統一思想認識,增強預算管理的責任意識。預算管理是財政管理的首要環節,加強鄉鎮預算管理既是《預算法》賦予的法律要求,也是加強鄉鎮財政規范化、科學化、精細化的管理現實要求。財政部門要加強宣傳培訓,不斷增強鄉鎮領導和單位負責人的預算管理意識和責任意識,變財政部門管理為單位部門的自覺行為,不斷提高預算管理的執行力。
2、強化財政管理,提高預算管理的實效性。財政部門作為預算管理的牽頭部門,要切實負起責任,強化對鄉鎮財政預算的監管。要強化預算編制,提高預算編制的準確率。要嚴格預算執行,切實維護預算的嚴肅性,提高預算的執行力和約束力。要加強預算管理,鄉鎮及單位支出嚴格按預算辦事,并做到有預算不超支、無預算不開支,確保支出與預算指標的一致性。要建立績效預算管理制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3、完善預算管理,改革項目資金管理辦法。改變過去項目資金當年下達、當年實施的辦法,項目資金年度申報、論證、批復后,建議安排在下一年度組織實施,并列入下年度鄉鎮支出計劃,以便鄉鎮編制年度預算統籌安排,年度執行中上級不得要求鄉鎮新增項目配套支出。對當年上級出臺政策或本級安排增加支出的,也應從下一年度執行,避免年度執行中增加支出,給鄉鎮資金安排帶來矛盾。
財政轉移支付法是調整上級政府為均衡財力狀況,協調地區經濟發展,實施宏觀調控,將所掌握的一部分財力轉移給下級政府支配、使用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是中國財政法的重要部門法。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加強財政法制建設是進一步完善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舉措。本文擬就財政法定主義與中國財政轉移支付立法作初步探討,以就教于方家。
一、中國財政轉移支付立法的主要問題
按照財政法定主義的精神,我們可以簡要分析一下中國目前的財政轉移支付立法。嚴格意義上講,中國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是在1994年開始實行的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現行財政轉移支付的主要規范性文件是1995年財政部頒發的《過渡期財政轉移支付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中國過渡期財政轉移支付的核心是地區收支均衡問題。作為一種過渡性的制度,“辦法”帶有較深的舊體制的烙印。其存在的主要問題如下:
1.政府間事權、財權劃分不清。事權是指各級政府基于其自身的地位和職能所享有的提供公共物品、管理公共事務的權力。財權是各級政府所享有的組織財政收入、安排財政支出的權力。目前,在上下級政府之間,很多事項也是難以區分清楚,許多本應由地方財政負擔的支出,卻由中央政府承擔,而許多本應由中央財政負擔的支出,卻推給地方財政。上下級政府之間事權劃分和財政支出范圍的劃分隨意性很大,同樣的事項,在一處由上級政府承擔,在另一處則由下級政府承擔,在一時由上級政府承擔,在另一時則下放地方政府承擔,它們之間區分的標準很模糊,或者根本沒有標準可循。這種事權劃分的模糊和財政支出范圍劃分的混亂,導致許多政府機關人浮于事,也很難對其進行績效審計和考核,由此導致了財政支出整體效益的低下。中國現行的分稅制主要是劃分了中央和省一級的財政,但對事權界定不夠明晰,財權和事權不統一。同時,對省、市、縣分別有哪些財權,應對哪些事情負責,還規定不夠明確,各級之間扯皮很多。
2.財政轉移支付資金的分配不規范,缺乏合理的標準。中國地區間財政資金的橫向轉移是通過中央政府集中收入再分配的方式實現的。但是,由于這種橫向轉移的過程是與中央政府直接增加可用財力相向而行的,因而對中央增加的財力是用于中央本身開支,還是用于補助某些經濟不發達地區,在認識上難免不一致。另外,在財力轉移上,也沒有建立一套科學而完善的計算公式和測算辦法,資金的分配缺乏科學的依據,要么根據基數法,要么就是根據主觀判斷,而不是依法根據一套規范的計算程序和公式來分配。
3.財政轉移支付方式不規范,各地不平衡狀況難以有效解決。中國現行財政轉移支付制度保留了原有體制資金雙向轉移模式,即仍然存在資金由下級財政向上級流動現象,不利于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增大財政部門的工作量,也不利于中央政府實施宏觀調控。而稅收返還是以保證地方既得利益為依據的,它將原有的財力不均問題帶入分稅制財政體制中,使得由于歷史原因造成的地區間財力分配不均和公共服務水平差距較大的問題基本未能解決,不能充分體現財政均衡的原則。中央對地方的專項撥款補助還缺乏比較規范的法律依據和合理的分配標準,與中央與地方事權劃分的原則不相適應。此外,財政補助分配透明度不高,隨意性很大。雖然政府支出中屬于補質的轉移支付種類很多,補助對象涉及到各行各業,但各項財政補助的分配缺乏科學的依據。
4.財政轉移支付立法層次低,缺乏法律權威性。縱觀各國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其最大的共性就是制定具有較高層次效力的法律。而中國現行政府間財政轉移支付制度依據的主要是《辦法》,該辦法屬于行政規章的層次,立法層次顯然太低。立法層次太低會導致一系列不良后果,如法律規定缺乏權威性、制度的穩定性較差、立法的科學性和民主性難以保證等,這些不良后果已經嚴重制約著中國財政轉移支付立法的完善以及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推進。
由此可見,中國財政轉移支付立法,不僅形式上的財政轉移支付必須由立法機關以法律規定(如財政權力法定、財政義務法定、財政程序法定、財政責任法定)的要求難以滿足,財政轉移支付法治實體價值,如正義、公正、民主、自由,也由于中國目前民主和建設的滯后同樣存在很大的差距。
二、中國財政轉移支付立法的完善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財政支出制度改革的要求,規范政府公共資金支付管理,以抑制地區發展差距的拉大,平衡地區財政收支差異,實現全國范圍內各級政府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能力的均等化,很有必要加強和完善財政轉移支付立法。針對中國目前的實現情況,按照財政法定主義的要求,財政轉移支付立法可以分兩步走:第一步,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轉移支付條例》,在此基礎上,經過若干年實踐,總結經驗,再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轉移支付法》。我們認為:在立法時,應重點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財政轉移支付立法與財政改革進程相適應。財政轉移支付立法應緊緊圍繞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這一既定目標,轉變立法觀念,正確解決立法的穩定性與改革的多變性之間的矛盾,做到財政轉移支付立法服務于財政改革。財政轉移支付立法要把財政改革成果,保障財政改革的順利進行、引導財政改革的深入作為中心任務。在財政轉移支付立法時,要妥善處理中央與地方之間的利益關系,把國家利益、整體利益放在首位,避免不適當地強調局部利益。
2.財政轉移支付立法的現實可行性與適度超前性相兼顧,并提高立法質量。財政轉移支付立法既要體現市場經濟的共同規律,又要結合中國實際情況。法律規定既要符合客觀實際,又要有適度的超前性。財政轉移支付立法應正確把握社會經濟和財政的運行規律及其發展趨勢,避免財政轉移支付法律、法規在制定頒布后很快就落后于形勢發展的不良現象。提高財政轉移支付立法質量包括三個方面,一是立法內容,二是立法技術,三是立法程序。財政轉移支付立法技術包括結構技術、語言技術和延續技術等方面,立法技術的好壞直接影響到立法的質量。結構技術,就是運用科學方法,使財政轉移支付法的結構形式能夠最大限度地體現立法的內容;語言技術,就是法律中的每個概念、每個條文都必須法律化,使之能正確表達立法者的愿意,較好地體現準確、簡潔、易懂等特點;延續技術,就是充分把握法律條件的變化規律,為立法的修訂、解釋做準備。財政轉移支付立法要嚴格遵守立法程序,立法程序是提高支付立法質量的重要保證,避免不按立法程序的突擊立法或應急立法。
3.財政轉移支付立法的本土化與國際化相結合。財政轉移支付立法應立足中國的國情。中國是一個多民族的發展中的農業大國,國土遼闊,人口眾多,各地區之間自然條件差異很大,經濟發展水平也很不平衡,公共服務水平也存在著較大的差異。因此,中國財政轉移支付立法一定要立足中國國情,符合中國的實際情況。同時,隨著中國加入WTO后,經濟全球化已成為當今國際發展的趨勢,而財政轉移支付立法已是市場經濟國家處理中央與地方財政關系的普遍作法和基本準則,在國外
已經有幾十年的歷史,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因此,凡是國外立法中實踐證明比較好且適合中國現實情況的,都應當大膽吸收。有些適合中國國情的條文,可以直接移植,并在實踐中充實、完善。發達國家走過的彎路我們應當避免,他們在發展市場經濟過程中根據實際情況而不斷修改財政轉移支付法律、法規的做法,也值得我們借鑒。
4.明確財政轉移支付立法的宗旨,依法設置專門性的政府間財政轉移支付機構。財政轉移支付立法的實施就是要兼顧效率與公平的問題,確保中央有能力實現其宏觀調控目的。一般來講,效率問題多由地方政府來承擔,而公平問題則主要依靠中央政府來承擔。當效率與公平相沖突時,要全面權衡二者之間的利弊關系,在需要效率優先時,公平就讓道,在需要公平優先時,效率就讓道。具體而言,財政轉移支付立法的宗旨應包括:(1)彌補財政缺口,解決各級政府間財政的縱向不平衡;(2)保證最低限度的公共服務標準,解決地方政府間的橫向不均衡;(3)加強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的控制,解決地方政府提供公共產品的外溢性問題,提高公共服務效率,保證地區間經濟差距的縮小;(4)實施中央政府穩定經濟的政策,通過對經濟的反周期補助,刺激需求,擴大就業,吸引地方財力建設符合全國利益的項目。
各國經驗告訴我們,執行各級政府間復雜的財力轉移支付政策,特別是確定和調整中央與地方政府的轉移支付方案,組織保證是必不可分的,故需要依法設置一個專門的機構來具體負責,并以立法形式規定該機構任務、職權和職責。這一機構設置,國外通常有兩種做法:一是由財政部兼管其職能;二是由中央政府組建的專門機構行使其職能。為了使這一機構在中國具有相對獨立性,我們比較傾向于第二種做法。
5.簡化與完善財政轉移支付的法定形式,在財政轉移支付額度上依法選擇“因素法”。中國分稅制的稅收返還制度,實行中央對地方劃的稅收按基期如數返還,并逐年遞增。這種做法不但起不到合理調節地區間財力分配,扶持經濟不發達地區和老工業基地發展的作用,而且還會進一步拉大地區差距。此外,在財力轉移上,也沒有建立一套科學的、完善的計算公式和測算辦法。
(一)鄉鎮財政是典型的“吃飯財政”
俗話說:“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經濟發展的速度直接影響著鄉鎮政府的財政收支情況,根據調查結果顯示,我國目前很多鄉鎮部門的財政收入主要來自農業生產,根本沒有多少二、三產業的稅收,這樣就導致財源結構較為單一,人民收入較低,地方經濟難以發展。同時鄉鎮部門的工作人員較多,經常會出現一崗多人的現象,大多數都是閑人,這樣就導致鄉鎮政府行政效率低下,財政壓力較大,根本不堪重負。其次國家近些年正在號召開展公共設施建設,鄉鎮政府在基礎教育、公共衛生、基礎保障方面投入的資金過多,政府又沒有什么收入來源,久而久之鄉鎮財政財務就會出現入不敷出的現狀,有些鄉鎮政府連工作人員的工資都無法正常發放,政府工作人員沒有積極性,這樣就導致工作人員根本沒有心思去謀求農村經濟發展的方案。
(二)財政收支矛盾突出,財政包袱日趨沉重
隨著我國政府對新農村的建設,各項政策已經開始實行,但是中央財政部門并沒有給予農村鄉鎮政府充足的資金,這樣就導致鄉鎮政府在新農村建設中資金不足,只有借債實施政府建設新農村的各項方案,這樣長此以往,鄉鎮政府的財政財務收支出現嚴重虧空,根本再無力去建設社會公共事業,很多公共衛生設施或公益設施無法正常運行。根據調查顯示,農村鄉鎮政府財政收入逐年在下降,而鄉鎮財政支出正在逐年上升,這已經成為我國農村鄉鎮政府的普遍問題,已經直接威脅到我國新農村建設的根本任務。
(三)鄉鎮政府無力提供農村最基本的公共服務
自建國以來,我國加大了對城鎮化建設的速度,財政資源配置也逐漸傾向于城市和工業,這就使得我國鄉鎮政府的財政能力更為脆弱,隨著農業稅的取消、鄉鎮政府沒有過多的稅收,只能是任由財政支出比例逐漸增大。而且很多鄉鎮政府都無法按期給工作人員開支,這樣就導致很多鄉鎮政府抱著“保工資”的心態,根本無力去對農村公共設施進行建設,而且農村公共衛生服務設施不全、農村義務教育執行不徹底、農村基礎保障不足,這就導致鄉鎮政府的財政困難加劇,鄉鎮工作根本無法正常開展。
二、產生的原因
(一)鄉鎮政府干部思想覺悟低
隨著政府對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各地都在大搞工程建設,這就給一些鄉鎮干部提供了機會,在鄉鎮建設中為了自己的一己私利而置國家法制而不顧,貪污受賄問題嚴重,在鄉鎮財政方面基本都是一人說了算,沒有完善的財政管理政府,總是一些小集體在掌握著鄉鎮實權,缺乏約束力。
(二)政出多頭,管理不善
近些年政府頒布了一系列建設新農村的法律法規,也給予了大量的資金補助,但是有些鄉鎮政府也抓住了政策上的一些漏洞,從上至下形成貪污產業鏈,即使有專門的監察部門也是走個形式而已,鄉鎮領導的會議精神就決定了整個事件的結局,這樣鄉鎮政府干部的阻撓就導致鄉鎮財政審計工作根本無法開展,而且在監督審查體制方面也不健全,很多情況下鄉鎮領導可以對財政資金隨意支配,不需要受到他人管制,這就更加滋長了貪污受賄問題的,雖然我國政府一直在加強對預算外資金的管理,但是鄉鎮政府干部卻至若惘然,依然我行我素。
三、鄉鎮財政管理問題的應對措施
(一)完善現行分稅制,減少財政級次
國家必須要實行徹底的分稅制,要對農村地區的稅收體系進行完善,要根據農村地區的實際情況進行地方稅種的制定,要對我國農村稅務體系合理建設。同時還要對我國農村地區的稅收事務權進行劃分,對各地的稅收進行統一分配,深化鄉鎮財政管理體制,要建立相應的監管部門,強化地方財政職能,加快農村鄉鎮財政建設。
(二)進一步完善轉移支付制度
我國政府要針對農村地區的實際情況建立完善的轉移支付制度,要加大對地方財力性的支付力度,要能對地方稅務進行合理分配,要盡量將稅收還給鄉鎮使用,這樣鄉鎮政府才有更多的能力去建設農村公共服務設施。
(三)要按照財力、事權相統一的原則,合理界定地方各級收支范圍
對于鄉鎮財政管理權力進行合理劃分,要盡量將財力和事權進行統一,要有效降低財政稅負,要充分調動政府部門理財的積極性,要對上級的財政權力進行分化,要合理使用鄉鎮政府的支出責任,盡量減少專款規模。
(四)加大對鄉鎮經濟發展的支持力度
(一)落實“以獎代補”政策,確保財政收支平衡
1996年實行“以獎代補”政策后,貴州省財政廳對年終決算時實現當年財政收支平衡、不拖欠職工工資的縣實行獎補。“以獎代補”政策要求嚴格控制財政供養人員增長,以1996年基數測算,每年要控制在3%以內,2007年調整為控制在0.8%。“以獎代補”由原來的保工資發放逐步發展為保工資、保運轉、保民生的均衡性轉移支付補助。天柱縣積極落實“以獎代補”政策,嚴格控制財政供養人員增長,從1998年至2007年,長達10年的時間基本不招考與錄用財政供養人員。按“以獎代補”政策核算,2014年全縣財政供養人員為11093人,屬高度依賴上級轉移支付補助縣。
(二)穩步推進財政改革
一是完善省以下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理順省、州、縣三級政府間財稅分配關系,制定相關配套政策。建立健全規范、明晰的主體稅種分享體制,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營業稅、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稅種按省、州、縣實行2∶2∶6比例分成,對城市維護建設稅、耕地占用稅和契稅三個稅種實行州縣2∶8比例分成。堅持存量不動,增量調整,對縣級公共預算收入超2011年增量集中,2013年集中10%、2014年集中15%,2015年以后集中20%。州對營業稅和“二土一資”以2011年為基期年,實行基數上解。堅持增強省級統籌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的宏觀調控職能,為省委、省政府重大決策的實施提供財力保障。二是完善財政激勵政策,充分發揮財政政策的正面導向作用,調動全縣加快經濟發展、增加財政收入的積極性。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和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推動區域經濟協調發展。三是啟動實施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從2013年8月1日起,對交通運輸及其他現代服務業實施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行主體稅種分享、公共財政預算收入增量上劃及州級2011年存量上繳州按2012年測算,改革上劃省州稅收導致全縣2013年財力減少7300萬元,以后年度財力也相應減少。
二、天柱縣財政面臨的困難和問題近年來
天柱縣財政改革雖然取得了一些成績,但由于先天條件的制約,財政改革中矛盾仍然十分突出。一是預算收支平衡難度大。隨著全縣各項社會事業發展速度的不斷加快,發展需求與財力保障的矛盾日益凸顯,民生支出不斷增加,剛性支出快速增長,財政收支矛盾十分突出,收支平衡的任務越來越繁重。二是國庫資金調度極度困難。“保工資、保機構運轉、保民生”的難度不斷增大。三是政府性債務管理有待進一步加強,到期債務償還資金壓力增大,重點項目建設配套資金壓力越來越大,已成為全縣經濟社會健康發展最大的困難。四是面臨加強財政資金監管、確保資金在“陽光”下安全有效運行的新課題,財政績效管理水平有待進一步提升。五是財政收入增速逐步放緩,稅收收入比重較低,收入質量有待提高。
三、深化縣級財政管理體制改革的建議
(一)建立增強自我發展能力的財政轉移
支付和財源建設制度。一是建議中央和省級財政加大對邊遠地區貧困縣的民族轉移支付補助基數。當前,民族地區轉移支付補助主要是中央和省級財政按民族因素法分配數加上與上劃中央和省增值稅、消費稅收入增量掛鉤的分配數,2014年上劃中央和省增值稅、消費稅收入增量控制數為9000萬元。二是取消上劃中央和省級增值稅、消費稅收入增量掛鉤補助控制數,使邊遠地區貧困民族地區的經濟發展直接補助到相應的民族地區,增強民族地區自我發展能力和財源建設。三是加大民族地區基礎設施建設力度。在加大縣級投入的同時,積極爭取上級加大對民族地區民族民貿企業、民族產品的項目、資金、政策等的扶持力度,促進縣域經濟發展。四是堅持以“支持工業園區建設,壯大支柱財源,支持專業市場建設,培育后續財源,支持現代農業建設,做強基礎財源”的新格局,打造縣域財源新根基。
(二)建立債務管理及風險預警機制
完善債務成本控制和償債機制。隨著工業化、城鎮化進程加快,地方建設性融資需求快速增長,為滿足地方資本性公共產品的融資需要,客觀上形成了地方政府性債務。截至2014年底,天柱縣及所屬16個鄉鎮政府性債務余額152878.17萬元,雖然比2013年底債務余額減少9595.6萬元,但縣級政府債務占財政支出比重仍較高,未來償債壓力較重,如果不采取措施加以控制,將會影響全縣財政的良性運行與經濟的健康發展。因此,必須加強地方政府債務管理,采取制度約束與行政控制相結合的管理體制,選擇合理的舉債方式,限制舉債用途,保證償債資金來源,全面建立償債準備金制度,完善債務成本控制和償債機制。
(三)完善縣級財政管理綜合績效評價體系
一、傾斜的國民收入分配與“三農”問題
改革開放以前,因為實行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及優先發展工業的發展戰略,國民收入分配表現為農業向工業傾斜、農村向城市傾斜,國家以隱蔽的價格形式(即“剪刀差”)、稅收方式及儲蓄方式從農業提取大量剩余為工業化積累資金。據有關部門測算,1979年以前的29年里,農業部門為國家工業化提供的資金約為4500億元。改革開放以后,我國確立了以家庭經營為主的“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農戶經營的主體地位得到承認,同時,國家提高了農副產品的價格,國民收入分配中不利于農業的局面有所改觀,可供農戶分配的財力大幅度增加。但是,國家分配政策調整的另一方面,卻是減少了財政對三農的支出比例,造成財政支農投入不足,農村公共產品供給不足。
(一)財政支農投入不足
1.財政支出中支農投入的比例趨于下降
20世紀90年代以來,雖然國家財政性支農支出(預算內,下同)的絕對量從1991年的347億元增加到2009年的1691億元,但財政支農支出占財政支出的比例整體上卻呈現下降趨勢(見圖1),從1991年的10.26%下降到2009年的7.66%.其中,1998年支農支出比例提高到10.69%,這是因為1998年國家增發1000億元債券中有350億元用于與農業相關的長江中下游、松花江、嫩江、黃河的堤防工程,蓄洪區建設移民建鎮和水利樞紐工程等,但實際上直接用于農業的只有20億元.
2.國家財政性支農支出占財政總支出的比重遠低于農業GDP在整個GDP中的比重
從圖2可以看出,財政性支農支出占財政總支出的比重一般只及農業GDP在總GDP中比重的1/2到1/3.也許有人會說國家稅收中來自農業的也就一般在4%左右,但須知農民對財政的貢獻還有鄉鎮企業納稅,這一塊占到國家稅收的不小比例。以2001年為例,農民通過農業、鄉鎮企業上交的稅收就占國家稅收的18.7%,高出當年財政支農比重13.6個百分點,上交的金額達2352.7億元,多出財政支農支出金額1388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