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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投資培訓優選九篇

時間:2023-05-23 11:3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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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投資培訓

第1篇

一、失地農民與創業投資

失地農民,是指在城市化進程中因土地被征用而失去土地、無法再從事農業生產活動的農民。由于土地被征用后,征用者只提供少量的經濟補償而不負責就業安排,導致我國許多地區出現了這樣的相似景象:大量失地農民轉變為“城市人”后,難以進入城市的經濟職業結構,成為城鄉夾縫中的“似農非農,似工非工,似商非商”的龐大的“三不像”群體。引起這一現象的原因就是失地農民職業虛化,這將最終導致失地農民家庭現有的經濟結構失衡、家庭成員地位和關系變更,進而衍生出諸多的社會問題。因此,失地農民問題實質上是后續生計表象下的就業問題,相對穩定的就業,可以瓦解一切失衡與不穩定,實現市民身份的轉換與安居樂業。如前文所述,失地農民就業通常也有兩種形式:從他人處獲得勞動報酬的工資就業和創業投資的非工資就業。第一種就業對當地經濟發展水平依賴性較強,異地就業情況下易于造成兒童、婦女和老人留守人,“尤其是這6000萬留守兒童,本來有望成為祖國未來建設的棟梁人才,但目前城市化的現實卻極可能使他們成為流浪失學兒童乃至少年犯的最大后備軍”,會伴生較多的社會問題。第二種就業方式意即失地農民創業投資,是指農民以市場需求為導向,通過開辟新的生產領域和經營形式,擴大勞動就業,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過程。此種方式可以催生大批個體經營者和中小型企業,創造新的就業機會,推動經濟發展和繁榮。國內外經驗表明,鼓勵和扶持創業投資,不失為一種破解失地農民就業的有效方式。

二、國內外研究現狀

第一,基于背景差異,國外學者關于失地農民創業投資研究成果很少,基本傾向于農民創業投資的研究,研究的焦點匯集于三個方面:1.農民創業概念界定。西方學者將創業劃分為農村創業與城市創業,這里的“農村創業”就是“農民創業”,認為所謂的農村創業是指“在農村創建新組織以生產新的產品或提供新的服務,或者創建新市場或采用新的技術”(Wortman,1990)。2.農村環境對農民創業的影響研究。西方學者認為農村創業環境反映了不同的創業機會,并且受到不同條件的限制;不同的創業機會與限制條件最終影響創業過程及其結果(Stathopoulou,2004),比如創業所在農村地理位置的偏遠程度對所創事業的業務創新、業務增長以及就業創造等會有顯著性的影響(Smallbone,2000)。3.創業者自身條件的研究。學者們認為,創業農民自身條件與創業活動本身存在一定的相關性,年齡和性別都會對創業意愿產生影響(BlanchflowerandMeyer,1994)。第二,國內學者對失地農民創業投資的研究主要匯集于:1.失業農民創業融資研究。學者認為,資金短缺是制約失地農民創業的關鍵(韓志新,2009),只有創新金融機制、拓寬融資渠道,才能有效破解農民創業資金不足的“瓶頸”(張梅,2009)。2.失地農民創業培訓研究。學者認為創業培訓效果與創業績效存在正向關系(羅軍、張葉平,2013)。因此,通過合理設置創業培訓內容、增強實用性,采用多元化的創業培訓方式,提升創業培訓實效就顯得尤其重要(花月,2014)。3.失地農民創業政策研究。學者認為,單純的考慮補償和保障不足以徹底地解決失地農民長遠生計問題,只有建立完善的創業支持體系,才能很好地解決失地農民生計問題(鄭風田、孫謹,2006)。國內外學者研究,為更好地解決失地農民創業投資問題打下了堅實的理論基礎,但些許問題還需進一步的探討:失地農民創業投資行為界限界定不清晰;鮮有對西部多民族聚居省份失地農民創業投資問題研究。本文擬在前人研究成果基礎上開辟新視角,將這一問題的研究更進一步。

三、失地農民創業投資行為界定

我國目前尚未對失地農民創業投資行為范圍進行界定,梁惠清、王征兵(2009)以投資規模是否在于2萬以上確定了其研究農民創業行為的范圍與界限。周易、付少平(2011)認為“失地農民創業”是指既包括投資數萬元辦企業,也包括投資數千元開飯店、經商,或進入非農產業部門,或從事有別于傳統小農生產方式的農業生產活動。由此可知,“失地農民創業投資”包括兩類形式:資本增值形式和擴大就業形式,且差異明顯:首先,起始條件不同。資本增值形創業投資多存在于失地前就已在參與創業行為,已有一定的財產積累的情況下的土地被征用,失地對其經濟來源影響不太明顯,甚至會出現財富累積的馬太效應;失地前家庭財產積累較多,失地后國家賠償也多,成為失地農民中的最大受益者,無論資金來源還是創業投資經驗,都明顯優于擴大就業形式創業投資者。其次,投資訴求不同。資本增值形式的創業投資主要目的是實現現有財產的保值和增值,而擴大就業形式的創業投資,主要的目的是尋求一個個人及家庭成員的就業機會,解決眼前及將來的生計問題。依據筆者前期調研顯示,青海省東部農業區失地農民中,資本增值形式創業投資者與擴大就業形式創業者并存,第二種投資情形占絕大多數,應該做為研究和扶持重點。

四、失地農民創業投資中存在的問題

(一)創業投資項目選擇盲目好的項目是創業投資成功的一半。失地農民在創業投資項目選擇過程中最常見如下問題。第一,盲目跟風。筆者調研中看到,失地農民創業投資過程中不會抓市場空白,而只會盲目跟從,加劇競爭同時嚴重影響投資效果。第二,輕視非農領域。數據顯示,青海省東部農業區農民現有創業實踐及創業意向涉農傾向明顯,57%受訪者選擇種、養殖作為創業首選。第三,盲目的風險預判。失地農民對風險的預判往往表現為兩個極端,即盲目的悲觀和過度的樂觀。兩種極端要么導致機遇錯失,要么經營受挫,都極不利于創業投資的順利進行。

(二)創業投資培訓效果欠佳創業培訓是提高農民心理素質和能力素質,促成其取得創業成功的關鍵。調查顯示,75%以上的失地農民對創業投資培訓抱有較高期望,然而實際的創業培訓卻因諸多問題難以達到期望。第一,培訓內容脫離實際。原因之一,大部分培訓師本身不具有創業投資的經驗,能向學員灌輸的僅僅是書本上的創業方式以及創業理念;之二,培訓內容的選擇上缺少市場調研和可行性分析環節,內容不接地氣;之三,培訓內容零散,課程間沒有形成體系。第二,培訓形式單調。現有的培訓以課堂灌輸為主,造成培訓內容過于抽象和枯燥,難以吸引失地農民的目光。第三,培訓主要集中于創業前的培訓,忽視了創業過程中的指導服務,使得創辦企業的失敗率高達70%以上,影響創業培訓效果達到理想狀態。

(三)缺乏必要創業投資金融支持金融支持的缺乏主要表面為兩個方面:第一,缺乏必要的金融信貸支持。創業的實施與資金支持是密不可分的,這也是創業與工資性就業重要的區別。商業銀行作為最重要的資金融通渠道,僅有農村商業銀行和農業銀行在縣以下設立分支機構,金融網點少,且貸款審批程序復雜,抵押要求嚴苛,無情地關上了為失地農民提供融資服務的大門。第二,創業投資風險保險無門。保險經濟補償功能的發揮,就能夠解除創業者的后顧之憂,推動失地農民積極投身創業投資。但是,我國目前只有極少部分地區和保險公司提供針對農民創業投資風險的保險險種服務。

(四)失地農民與政府工作人員合作協調性偏低生計問題單純憑借失地農民的單打獨斗是難以徹底解決的,離不開政府的支持與協作。但筆者調研過程中發現,失地農民與基層政府工作人員間的對立較為明顯,導致政府的理性與善意往往會被農民曲解,各種惠民性質的培訓、項目推介都會不同程度地遭受農民質疑,嚴重降低政府工作效率,也使很多商機隨著質疑的消釋而煙消云散。

五、失地農民創業投資引導對策

(一)搭建創業投資項目推介平臺鑒于失地農民創業投資項目選擇的盲目性,專業性與公信力兼備的推介平臺的搭建是非常必要的,這一平臺的搭建任務應主要由政府來承擔??梢酝ㄟ^賦予相關部門創業投資信息的收集與職責,借助與企業及其他民間組織的合作,通過設立投資項目公告欄、信息公告網頁或印刷品的方式,由專人負責定期更新與發行,及時將創業投資信息傳遞給失地農民。這一平臺主要承擔如下職責:第一,關注創業投資行業的宏觀布局,適當引導失地農民投資行業與項目的選擇,防止一窩蜂現象滋生與漫延。第二,鼓勵非農投資。以旅游業為代表的非農產業,一般投資周期短、技術要求低、生態負擔小,易于形成招牌式特色產業鏈,如互助縣小莊村等,政府可以通過獎勵與補償方式更好地發揮這一職責效能,推動產業結構的合理布局。第三,宣傳科學合理的創業投資理念,在失地農民中樹立正確的投資風險觀,正確對待投資風險,提高創業投資成功率。

(二)落實創業投資培訓針對現有培訓方式中的不足,加大國家對農民教育培訓的支持和財政支出力度的同時,首先,應該嚴格失地農民創業投資培訓機構與師資遴選,選擇口碑好、實戰經驗豐富的機構與師資開展培訓。其次,設立農民培訓相關問題研究課題,邀請專人有針對性地對失地農民創業投資內容體系、培訓方式做研究,從理論上攻克失地農民培訓零散、不成體系的難題。第三,借鑒日本和韓國的經驗,分層次和分部門對失地農民開展培訓,杜絕培訓流于形式。第四,建立農民創業實訓基地,幫助想創業的農民進入企業近距離學習實踐,在具體的管理、操作中讓想創業的農民身臨其境地學習,促進其迅速成長。第五,增加創業中培訓與指導。

(三)拓寬創業投資金融服務領域為了更好地推進失地農民創業投資,必須做好如下工作:第一,改革現行農村信貸制度,對農民開展信用評級、分級授信,簡化對農民貸款手續,使其有更多的資金創業。第二,開辦涉農商業保險。政府要積極引導商業保險機構,創新保險機制,積極推出費率低,覆蓋面廣的涉農商業保險,增強創業農民抵抗風險的能力。第三,創新貸款擔保機制,組建農民創業貸款擔保機構,為農民創業提供貸款擔保,幫助創業農民解決融資難問題。

第2篇

(一)出口:風險資本退出機制不通暢

順暢的退出機制是創業資本實現增值的根本保障。我國創業投資還處在起步探索階段,創業投資退出機制不完善,退出渠道不通暢成為我國創業投資的一大障礙。首先,退出方式比較單一。我國風險資本的退出方式主要是股權轉讓。受證券市場發展以及法律制度等方面的限制,股權轉讓成為我國創業投資退出機制的主導方式,而其他方式運用極少。其次,法律制度不完善。目前法律法規和制度體制不利于創業投資的發展和完善,與創業投資有關的規章制度存在著許多不利于退出的條款。再次,產權市場混亂。我國的產權交易市場過多過濫,監管滯后,產權交易法律缺位等問題阻礙著統一的產權交易市場的形成,加大了創業投資退出成本和投資風險。

(二)人才問題:缺乏復合型創業投資人才

人才是農業科技創業投資成功與否的關鍵。由于我國創業投資在農業科技領域的發展不成熟,目前多層次、高素質的復合型人才少之又少。一方面,缺乏創業企業家,未形成創業企業家隊伍。很多商業案例充分說明:一流管理與二流技術結合,可以獲得成功;一流技術與二流管理結合,則極可能失敗。另一方面,缺乏既懂高新技術又能開拓市場,敢冒風險尋求高額收益的綜合型投資者。我國存在不少優秀的專業技術人才,但由于我國的市場開放時間不長,以往高等院校的專業分工過細以及現行的人事管理體制和教育體制等,不利于復合型人才的培養,所以目前能滿足創業投資要求的復合型風險投資人才很少。

(三)運作問題:科學管理運作制度不健全

我國目前農業科技企業創業投資風險管理運作機制不完善,隨意性強。首先,風險投資管理未按照風險資本的辦法管理,存在“首長貸“”人情貸”現象[3],未建立對投資對象系統的篩選和評估體系,資金利用率較低。其次,面對各種風險管理機制,創業投資家對農業科技企業創業投資風險管理的重視程度不夠,投資后不再關注企業經營管理,缺乏規范的運營機制和管理制度,使得農業科技企業不能建立健全完善的風險管理機制,不能滿足農業科技企業發展的需求。再次,公司治理機制不合理。農業科技企業國有投資比例一般在70%以上[4],公司實行經理負責制,少數大股東掌握著實際權力,其他股東的權益得不到保護,這些系列問題嚴重挫傷投資者的積極性。公司還存在管理體制陳舊、監管機制缺失等問題,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創業投資作用的發揮。

(四)中介機構問題:中介服務機構不完善

近幾年創業投資中介服務機構發展迅速,但是有實力特色并與農業科技創業投資相匹配的中介機構還未真正形成。中介機構不完善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大多數中介機構經營不規范,獨立公正性和科學權威性差,它們往往只是提供價值較小的參考信息,造成資源浪費。二是中介機構信用缺失。我國對創業投資管理方面的法律和準則較少,雖然2005年出臺了《創業投資管理企業暫行辦法》,但是關于創業投資中介機構的管理未做規定。中介機構缺少統一規范的執業標準,致使中介機構缺乏信用認知度,增加了交易成本[5]。三是中介機構中涉及創業投資業務的較少,對農業科技的創業投資業務更少,大概只占2%~3%[6]。再加上中介機構的服務質量和人員素質參差不齊,缺少對創業投資的研究,阻礙創業投資在農業科技領域的發展。

二、我國農業科技企業創業投資風險管理的建議

(一)開辟多元化融資渠道

加大融資支持,建立農業科技企業多元化的融資渠道。一方面,要充分利用銀行資金。為鼓勵銀行資金進入農業科技領域的創業投資行業,我國政府可以借鑒美國SBA(小企業管理局)采用“杠桿融資”的模式來引導銀行富余資金參與創業投資[7]。另一方面,要大力發展民間投資,充分利用民間的閑置資金。培養我國居民的風險投資意識,減少對個人、企業、保險基金、養老基金等參與風險投資的限制,讓更多的民間資金融入到農業科技創業投資領域,擴大民間融資的渠道,豐富融資的多元化,實現了雙贏。再次,健全資本市場,減少中小企業板市場和場外交易市場(OTC)與發達資本市場的差距,早日與國際金融市場接軌。降低農業科技企業融資門檻,鼓勵農業科技企業在中小企業板、創業板、海外證券市場上市融資,同時充分利用國際金融市場,積極引進國外資本從事風險投資業務,拓寬投資領域。

(二)暢通資本退出渠道

風險項目退出渠道不暢通是制約我國創業投資發展的障礙之一。有效的資本退出是創業投資成功的基礎,成功退出意味著從一個項目退出后可以投入到下一個項目中去,循環推動高新科技成果不斷轉化,從而實現高額回報。根據先進發達國家經驗,公開上市是資本退出的主要形式,在美國約有30%的風險資本采取公開上市的方式退出[8],因此我國要加快創業板市場的建立,盡快開設創業板、國外二板市場或香港創業板上市,設立和發展柜臺交易和地區性股權轉讓市場,為規模較小的農業科技企業提供股權轉讓和交易市場,并充分利用海外證券市場上市。要進一步完善企業并購方式,積極培育投資銀行,充分發揮其在資本市場中的中介作用。要完善法律制度,對私募市場進行規范,并放松對股權回購、清算退出、買賣上市等場外交易的限制。

(三)培養復合型創業投資人才

創業投資跨越科技與金融兩大領域,涉及評估、投資、管理、審計和高科技專業知識等多學科,實踐性、綜合性強[9],需要具有相應科技知識、管理經驗、金融投資知識,善于捕捉市場信息,具有國際視野高層次專業化人才和復合型風險投資人才。當下培養一批高素質的復合型創業投資人才尤為重要。首先,建立人才激勵機制,加快人才的培養與引進。對其提供優厚的薪資待遇,加強人才的培訓,不斷更新知識,開拓視野,促進資源的有效配置。其次,推動教育改革,加強與國外農業科技創業投資企業的合作,學習先進的知識和管理經驗,培養在農業科技、管理、金融和法律等方面具有綜合素質的復合型人才。再次,高薪聘請國內外優秀的專家來企業指導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地邀請國內外著名創業投資機構及專家到企業內部交流和座談。

(四)完善創業投資運作機制

為了保障農業科技企業創業投資的順利進行,改革和完善創業投資運行機制是關鍵。要加強對農業科技創業投資的科學管理,建立一套嚴格的、適應我國國情的農業科技創業投資資金管理制度,構建農業科技風險項目的篩選、評估體系,提供系列化管理和增值服務,合理利用各方資源,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提高資金利用效率。同時要加強對創業投資風險管理的重視,制定運營管理規章制度、產權保護制度和先進的信用體系,減少交易成本和投資風險,使創業投資在農業科技領域更加規范化、制度化,促進農業科技企業健康發展。必須調整、改變農業科技企業的股權結構,降低國有股比重[10],建立完善的資本市場,增加控制權在市場的競爭。要建立先進的管理體制和監管機制,規范農業科技企業行為,促進我國科技金融市場健康有序發展。

(五)完善中介機構服務體系

第3篇

創業投資作為一種“支持創業的投資制度”,對于提高直接融資比重,拓寬未上市創業企業的融資渠道,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增加社會就業,促進產業升級和經濟結構調整,具有重要意義。這一點已人所共知。需要強調的是,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通過的《建議》和總書記在全國科學技術大會的講話明確提出“把增強自主創新能力作為調整產業結構、轉變增長方式的中心環節”。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是市場競爭和自主創新的主體。要培育一大批具有自主創新能力、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企業,加快發展創業投資是一條重要的途徑。有關研究表明,創業投資對技術創新的貢獻,是常規經濟政策對技術創新促進政策作用的3倍。

近些年來,我國創業投資發展緩慢,與建設創新型國家的戰略目標極不適應。我們認為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一是法律保障體系欠缺。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運作有不同于一般生產經營企業的特點,現行《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等企業組織法難以考慮到創業投資企業運作的特殊性。二是政策扶持不落實。在創業投資業發達國家和地區,都對創業投資企業從財政金融政策上給予扶持。而我國由于種種原因,特別是由于對“創業投資企業”缺乏準確的法律界定,使得制定扶持創業投資企業發展的政策缺乏法律基礎。三是資本形成機制不完善。從國外經驗看,創業資本的形成主要依靠保險公司等機構投資者。我國目前的創業投資之所以主要依賴國有資本,除了法律保障體系不健全導致企業和個人不敢涉足創業投資外,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保險資金尚無法進入創業投資領域。四是退出機制不通暢。過去由于法人股不能流通,導致創業投資所支持的企業即使上市,創業投資也無法退出。由于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沒有發展起來,導致并購市場極不活躍,創業投資也很難通過并購方式實現退出。五是行業管理與自律機制不健全。以往國家沒有明確創業投資的行業主管部門,也缺乏全國性創業投資行業的自律組織,不少創業投資企業任意涉足證券市場和從事房地產業務,甚至將其當作了主業,而造成了無謂的經營管理風險。

《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經國務院批準,終于在2005年11月15日出臺?!掇k法》較好地解決了前面所提到的影響我國創業投資事業發展的主要問題,為規范和加快創業投資發展奠定了基礎。一是適應創業投資的特點,為創業投資企業提供了特別法律保護;二是為制定扶持創業投資企業發展的相關政策提供了法律基礎;三是提出了創業投資企業設立、投資與運作的基本法律規范?!掇k法》的出臺也在社會各界產生了積極的反響。貫徹實施好《辦法》,將為創業投資的健康規范發展創造一個良好的環境,促進我國創業投資事業進入一個新的發展階段。同時,我們也應清醒地認識到:雖然《辦法》為規范和加快創業投資發展奠定了基礎,但要貫徹實施好這部規章,還要抓緊制定配套政策,并做好備案管理工作。

二、關于配套政策的制定

去年,根據國務院領導“抓緊制定配套政策”的批示精神,并利用制定《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若干配套政策的契機,國家發展改革委積極推動制定《辦法》的配套政策。最近,在國務院下發的《關于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中,明確了加快發展創業投資的有關政策。具體包括:

(一)對主要投資于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創業投資企業,實行投資收益稅收減免或投資額按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等稅收優惠政策?!掇k法》出臺后,我們一直在配合財政部、稅務總局,就制定創業投資企業稅收扶持政策進行深入研究。目前已經形成初步方案,近日先后赴上海、江蘇和深圳調研,聽取創業投資界的意見,力爭盡快出臺。

(二)鼓勵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引導社會資金流向創業投資風險企業。目前我們正收集整理國外運用財政資金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相關資料,并結合我國國情,著手研究制定《國家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規定》。

(三)在法律法規和有關監管規定許可的前提下,支持保險公司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允許證券公司在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監管規定的前提下開展創業投資業務。允許創業投資企業在法律法規規定范圍內通過債券融資方式增強投資能力。我們今后將分別與保監會、證監會、銀監會溝通,共同研究起草相關法規規章。

(四)適時推出創業板,扶持發展區域性產權交易市場,擴寬創業投資退出渠道。我們將積極配合有關部門,推進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完善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退出機制。

(五)依法對創業投資企業進行備案管理,促進創業投資企業規范健康發展。我們起草了與創業投資企業備案管理相關的有關工作程序、標準文本和各種表格,并提交本次研修班討論完善。

三、貫徹實施好十部委辦法的幾點考慮

為切實地貫徹實施好十部委《辦法》,做好創業投資備案管理工作,地方備案管理部門應注意以下幾點:

(一)加強理論學習和研究。創業投資是一種新型投融資制度,即使在美國也才有半個多一點世紀的歷史,對我們來說更是一個新領域。因此,需要加強理論學習和研究,不僅要學習國外關于創業投資的一些先進理論和做法,更要學習弄懂我國加快創業投資發展的有關政策措施,力爭我們的監管人員盡快成為這方面的專家。

(二)加快研究制定地方配套政策。創業投資是一種區域性比較強的投融資制度。在國外一些地區,為了扶持本地創業投資事業發展,出臺了不少區域性創業投資扶持政策。國內像北京、深圳、江蘇等地,近年來在扶持創業投資事業發展方面也進行了有益探索,值得總結和提高。希望各省市根據國務院有關文件的精神,結合本地區的實際,研究制定一些具有地方特色的扶持政策,以促進區域性創業投資體制的建立。

(三)切實履行好備案管理職責。為了加強對創業投資企業的監管,各省級備案管理部門要形成“分管主任掛帥、處長直接責任、有專人管理”的備案管理班子。與備案管理相關的工作程序、標準文本和各種表格在本次研修班充分討論后,我們將盡快下發各省級備案管理部門。在受理創業投資企業備案申請的過程中,各管理部門一定要認真把好關,并將有關情況及時匯總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創業投資企業稅收政策和其他扶持政策出臺后,我們還將制定如何對創業投資企業進行監督檢查的工作程序。請大家按照《辦法》的有關規定,認真履行好備案管理職責。

(四)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調配合。加快創業投資的發展,不僅涉及到發展改革部門,而且還涉及到科技、財政稅收、金融等多個部門。地方監管配合部門要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調配合,充分聽取有關部門的意見,形成合力,加快創業投資的發展。目前一些地方主管部門已建立了相關部門組成的聯席會議制度,值得大家借鑒。

第4篇

關鍵詞:創新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創業教育;資本運作

中圖分類號:G459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4-9324(2017)19-0038-02

當前,大學生創業成為解決就業問題的一個有效途徑,但是,大學生創業企業本身很難受到創業投資基金的青睞,通過設立高校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把政府、高校、企業等自身優勢資源整合在一起,發揮財政資金的信用效應和杠桿效應,推廣高校創業孵化基地的創業企業,引導社會創業資本適度向處于種子期和起步期的大學生創業企業傾斜。同時,借助社會資本在資本運作和管理服務方面的先進經驗,彌補大學生在創業過程中的專業技能缺失和實踐經驗不足,成為大學生創業者的助推器和領路人,增強大學生創業企業抗風險能力和孵化成功率。對于改進和豐富高校與政府協同設立創業引導基金運作的具體措施方面也有突出的現實意義。

一、大學生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內涵

高校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是由政府、高校共同設立,引導社會資本流入并以高校大學生創業企業為投資對象,重點投資于那些科技含量較高、成長性好、處于創業初期或者是未在公開市場上市的企業。該基金屬于按市場化模式運作的政策性基金,體現出不以營利為目的、按市場化模式運作、引導社會資金進入創業投資領域等特點。高校大學生創業企業多數為小微企業,傳統意義上以贏利為目的投資機構往往因難以判斷其盈利前景而不愿投資介入,這類企業迫切需要得到其他方面的資金支持,政府性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由于其非盈利性和引導性,通過對創業企業提供前期的部分資金支持和信用擔保,引導社會資本進一步投資于該企業,起到杠桿放大作用。

二、大學生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設立框架及作用

1.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設立各方的現實情況。從政府方面看,主要投資聚焦大企業,砝碼重,條件苛刻,而對政府的貢獻與中小企業相比需權衡。國家支持“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但政府資金有限,企業需求資金量大,需考慮投向問題。另外,全國大量高新開發區,資金投向區內企業的績效如何考量,如何將有限的財政資金適度向教育體系傾斜。同時,政府財政資金要求風險較低,收益風險的平衡要保證。

從高校創業教育系統看,雖然政府扶持高校大學生創業政策較多,但存在貸款額度不足等問題。如果創業企業未來發展想上市、想規范,但卻缺乏具備相關資質和管理經驗的引路人和大環境。大學生創業企業多為小微企業,處于初創期和成長期,需要更多的社會、政府、上下游資源的支持和幫助,方能提高項目孵化成活率。從投資管理公司看,大多項目投資期限較長,投入資金的未來預期風險較高。投融資渠道不夠暢通,存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投資項目質素參差不齊,投資者難以明確了解創業者的企業發展目的和未來發展前景。從社會資本看,目前國內投資渠道較為單一,閑置資金投資缺乏途徑,雖然項目眾多,但質量參差不齊,難以找到好項目。同時,投資者缺乏相關專業知識來降低投資風險,投資回報率不明確,投資項目的信譽度難以衡量。

2.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設立框架。從上述分析看,政府與高校協同設立大學生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是解決各方面困惑的一個完美解決方案。具體設立框架如圖1所示。

3.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設立的作用。(1)拓寬大學生創業企業融資渠道。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設立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大學生創業初期融資難的問題,對于企業創立初期可能出現的資金鏈斷裂問題有很好的預防作用,增強大學生創業企業抗風險能力。(2)為大學生創業企業保駕護航。大學生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由政府和高校發起設立,是大學生企業的創業天使。有了政府和高校的信用保障,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將成為大學生創業企業的引路人和助推器。(3)提供多元化的管理服務。大學生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引入創業投資管理公司,一般具有成熟的資本運作和公司管理經驗。從盈利角度考慮,創業投資管理公司必然希望所投企業能夠發展良好、提高回報率,因此有動力為大學生創業企業提供管理咨詢、資本運作等方面的服務,鼓勵并支持企業持續創新和成長。(4)提升創業企業市場估值。大學生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實現了“產、學、研、政”的結合,最大限度的整合資源,把政府、高校、產業鏈條的企業聚集在一起,共同解決創業企業面臨的難題,共謀未來成長藍圖,可以逐步提升企業的市場估值。

三、大學生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管理模式

1.創業培訓實習基金?;鹪O立目的是鼓勵和扶持大學生創業企業的創業活動,促進大學生創業企業加入孵化輔導撫育體系,對初創期小企業創新項目給予引導和支持。高校應完善以GYB、SYB課程為核心的高校創業教育課程體系,在此基礎上,鼓勵引導有創業意向的學生參與創業系列課程的基礎培訓,設立創業綠色通道、創業沙龍、創業政策解讀等有關扶持項目。

2.創業種子孵化基金。大學生創業需要經歷一個探索與創業初期的艱難過程,在這個過程的初期,通過引入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中的合作方――社會專業投資企業,共同參與大學生創業。當創業企業成長起來之后,開始由種子培育階段進入孵化階段。孵化基金旨在拓展大學生創業企業融資渠道、提升創業技術水平,以孵化基地的大學生創業企業為扶植對象,為創業企業貸款提供基本的擔保服務,支持和幫助大學生創業企業的成長。

3.風投共同基金。該基金可委托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中的合作方――社會專業投資企業管理,采用市場化運作方式,聯合其他創業投資機構和天使投資人對優秀大學生創業企業共同投資。通過資源整合和共享,幫助大學生創業企業成長為符合VC標準的優秀企業。

大W生創業投資引導基金通過良好的運作,可以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效應”,聚集整合社會各界資源形成放大效應,逐步完善和規范大學生創新創業成果孵化平臺的建設,推動高校科技成果轉化。通過前期創業知識培訓、初期培育和種子孵化、中期管理和技術服務、后期的項目輻射,激發大學生創新創業精神,切實提高創業者的能力和水平,提高大學生創業企業的成功率,全面提升高校創新創業成果孵化平臺建設的水平和效果。

參考文獻:

[1]劉健鈞.解讀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指導意見[J].中國科技投資,2009,(6).

[2]房國忠,劉宏妍.美國大學生創業教育模式及其啟示[J].外國教育研究,2006,(12).

[3]鄭秋菊,李占宣.淺論高校如何培養創新型人才[J].科技創新與應用,2012,(6).

[4]寧靜峰,姜妍.淺談大學生創新創業協作平臺的構建[J].長春工業大學學報,2014,(9).

[5]陳玉娟.大學生創新創業教育研究――以河北省為例[D].河北師范大學,2013,(5).

[6]樊莉莉.關于設立創業投資基金引導大學生創業的研究[J].中國職業技術教育,2008,(6).

[7]陸佳麗,薛明.助力創業園,夢想正起飛――杭州市大學生創業及創業園現狀淺析[J].現代物業?現代經濟,2014,(3).

The Research Results of University Students' Innovative Undertaking Hatching Platform Construction

―Take the Process of Setting up the College Students Venture Capital Fund as Example

ZHONG Hua,HE Mei-fen,LIN Jie

(School of Information Engineering,Guangdo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Guangzhou,Guangdong 510006,China)

第5篇

創業投資對提高礦產企業技術效率至關重要。運用DEA模型研究了創業投資與礦產企業技術創新效率間的關系。采用超效率模型對上市礦產企業技術創新效率進行計算,對比了有創業資金支持企業和無創業資金支持企業的創新效率值。研究表明:創業投資對礦業企業技術創新有促進作用,創業投資在企業風險控制、信息傳播、投資監督機制和企業創新周期等方面,比傳統融資渠道更適合礦業企業技術創新效率提高。

關鍵詞:

創業投資;礦業企業;技術效率;DEA模型

1礦產企業技術創新效率評價體系

技術創新效率評價體系創建需遵循科學性、可比性、系統性、數據的可獲性等原則。提高礦產企業技術創新效率的必要條件,共包括4部分:財務能力、資源開采能力、科技研發能力與組織管理能力。提高礦產企業技術效率主要依賴資源開采能力和科技研發能力,對企業經濟發展、提高競爭力發揮著重要作用。財務能力和組織管理能力支撐著企業技術效率,二者對企業資金管理有重要作用。提高礦產企業技術創新效率是一個復雜的過程,本文采用DEA模型進行分析。礦產企業技術創新效率評價體系包括技術創新投入和技術創新產出兩個一級指標。技術創新投入主要包括人力資源投入、資金投入兩個二級指標。技術創新產出有科研產出和效益產出兩個二級指標。

2創業投資對企業技術創新效率的影響

2.1樣本數據及來源

選擇高新技術礦產企業為分析樣本,通過查閱上市企業說明書及國家科技部、國家能源局關于高新技術能源企業目錄,剔除一些變量數據不全的公司,確定了22個礦產企業樣本數據。判斷礦產上市公司是否具有創業投資背景主要參考以下標準:a礦產企業招股說明書中含有“創業投資”、“風險投資”等;b招股說明書中提到的前十個大股東主營業務為風險投資或者創業投資的。若通過以上兩個條件任然無法進行認定,則參考中國風險投資年鑒,若公司前十大股東被錄入創業投資公司名錄,則認定該公司具有創業投資背景。

2.2DEA模型

DEA模型又稱為數據包絡分析模型。目前,DEA模型有多種形式,包括:CCR模型、EBA模型和超效率模型等。運用CCR模型對決策單元進行評價時,可能會出現存在多個決策單元的情形,由于缺乏有效的決策單元,該模型有時無法進行進一步評價。因此對于“多變量、多選擇”因素,可能出現研究結論與實際現象不符。EBA模型主要特點在于對問題進行靈敏度分析結果準確,其通過多元線性回歸統計模型對已采集的條件信息進行逐步分析,在層層改變的過程中對回歸系數進行靈敏度調整,檢驗回歸系數是否“穩定”,探索出干擾其數據“穩定”的問題因子的顯著性關系。本質上,EBA模型就是在傳統回歸模型的前提下,運用EBA模型分析創業投資對提升礦產企業技術效率的“穩定性”關系。

2.3Mann-Whitney檢驗

有創業投資背景的礦產企業創新效率較高,但是無法判斷是創業投資導致企業創新效率提高還是創新效率提高引入了創業投資。為此,本文采用Mann-Whitney檢驗進行分析。通過對比創業投資引入前后企業技術創新效率有無顯著差異。檢驗結果見表1。由表1可知,除“R&D人數X1”外,其余創業投資后的企業各項指標均值均接近或者大于創業投資前。Mann-Whitney檢驗分析結果表明:“R&D人數比例X2”在10%統計水平上顯著,“專利Y1”、“軟件著作權Y2”、“非專利技術Y3”、“核心技術收入占比Y4”在1%統計水平上顯著。由于Y1、Y2、Y3、Y4是衡量企業創新產出水平的主要指標,因此是創業投資促進了企業創新技術效率的提高。

3結語

運用DEA模型研究了創業投資與礦產企業技術創新效率間的關系。隨后采用超效率模型對22家礦產企業技術創新效率進行計算。采用Mann-Whitney檢驗對比了創業投資前后各項指標的均值。研究表明:創業投資對礦產企業技術創新有促進作用,創業投資在企業風險控制、信息傳播、投資監督機制和企業創新周期等方面,比傳統融資渠道更適合礦產企業技術創新效率提高。我國礦產企業要提高技術效率,需要結合內部因素和外部因素。一方面增加技術創新資金投入,培養員工技術創新意識,加強科研創新培訓,完善管理機制水平,提高企業自身的競爭力;另一方面要結合我國經濟形勢,運用相關政策開辟適合自身發展的道路,在資源緊缺的壓力下,采取技術創新手段,提高開采效率。

參考文獻:

[1]吳焯.礦業企業技術型人才流失控制探討[J].中國錳業,2016,34(2):56-59.

[2]喬明哲,陳德棉,李金良.公司創業投資的薪酬激勵問題分析[J].運籌與管理,2012,21(2):192-201.

[3]吉潤東,吉兆寧.我國礦業企業當前面臨問題之探討[J].有色金屬工程.2014,(2):15-16

[4]柴煒,饒運章,黃奔文.地下大面積采空區失穩研究[J].中國礦山工程.2008,(3):27-30

第6篇

關鍵詞創業投資保險制度創業投資企業

1引言

一般意義上講,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的約定向保險公司支付保費,保險公司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而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或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和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保險作為一種補償措施,旨在使被保險人能以確定的小額成本(保險費)來補償大額不確定的損失,最高補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為限。創業投資保險制度是專門為創業投資機構和創業企業而開辦的保險制度,它相對于一般商業保險具有專業性強、技術要求高、風險大的特點。創業項目的承擔主體不發生變化,仍是原來的企業,但風險損失的承擔主體發生了變化,當技術創新項目失敗時,保險公司將承擔部分損失,即保險公司成了技術創新的財務風險的承擔主體之一。

2創業投資保險的可行性分析

這里討論創業投資基金的保險情況。我們假定風險規避性的創業投資基金對每個創業企業的投資額均相等,為W;投資發生失敗的可能性為p,面臨損失L的可能性;保險費率為r,即需要支付rk的保險費來購買最高賠償額為k的保險單。

對于創業投資基金參加保險后,當投資成功時的狀態下,其投資額變化為:

U1=W-rk

當投資失敗時的狀態下,保險公司將支付金額為k的賠償給創業投資基金,其投資額變化為:

U2=W-L-rk+k

對于一個作為風險規避型的創業投資基金而言,其重要的特征就是,在相同的期望值或預期收益下,風險越小,效用水平越高。作為投保人的創業投資基金的預期效用為:

E(U)=(1-p)×U1+pU2

=(1-p)×(W-rk)+p×(W-L-rk+k)

=W-pL+k(p-r)

若p=r,則E(U)=W-pL,因此,在這種情形下,期望值是既定的,與投保金額k的大小無關。而且作為風險規避的創業投資機構來說希望把風險降低到最低程度,即創業投資機構在任何一種狀態下都擁有相同的投資額,也就是沒有任何風險或不確定性。即:U1=U2或

W-rk=W-L-rk+k

可得出k=L,即使說在公平費率的情況下,規避型的創業投資機構會對失敗時所遭受的損失進行全額保險。對于保險公司來說,假定參加創業投資保險的創業企業足夠多,為N且相互獨立,則保險公司的期望利潤:

P=N[p(rk-k)+(1-p)rk]

=N(r-p)k

當r=p時,保險公司的利潤為0,這個假設與現實并不矛盾,對于完全競爭的保險市場來說,保險公司的經濟利潤降低到最低限度,即為0。世界上規模發達、業務廣、跨地區多的保險公司所提供的保險費率都十分接近“公平”費率,因為大公司更容易做到分散風險,收取“公平”費率就足以應付賠償支出。

當r=p時,創業投資企業和保險公司的預期效用都達到均衡,這說明設立創業投資保險在實際操作中是完全可行的。當然在上述討論中,是以許多參加保險的創業投資基金和創業企業基礎、投保人與保險公司的風險分擔是相互獨立的,而且創業投資保險市場的有效運行是以不存在道德風險為前提的。

3創業投資保險的意義

創業投資保險制度是專門為創業投資企業和創業企業而開辦的保險制度,對于創業投資業還處于起步階段的我國來說,建立創業投資保險制度具有重要的意義和作用。

3.1創業投資保險是創業投資風險分擔的重要手段之一

每個創業企業或創業投資基金通過保險公司將自己的風險分散到相關投資人的身上,從而將自己的風險降低到最低限度,即通過支付一定的保險費用,創業投資基金和創業企業的風險可以在某種程度上進行轉嫁。當某個創業投資經營機構的破產確實無法挽回時,創業投資保險機構可對其資產、債務進行清理,并對其投資者按有關規定給予補償,保險的經濟補償職能可承擔投資者的部分損失。

3.2有利于引導民間創業資本的進入,擴大資金的來源渠道,給予必要的金融支持

創業投資保險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承擔創業投資機構和創業企業的部分風險,保護了投資者的利益,增加了投資者的預期。這樣不僅僅可以吸引民間創業資本加入到創業投資領域,而且創業投資保險的正常經營和對創業投資機構的評價、監督等作用可以為將來保險資金大舉進入創業投資做好準備。

3.3監督作用

創業投資保險基金作為專業化的保險機構,監督作用包括兩方面:一是在事前一般要對創業投資企業和創業企業這些投保人所提供的各種資料進行詳細且認真的風險評價,從而做出合理的預期,減少投保人和保險公司之間的信息不對稱。二是一般要求各創業投資經營機構定期向創業投資保險機構提交各種財務報表和經營報告,隨時接受創業投資保險機構對其經營風險和經營狀況的調查和評估。以便創業投資保險機構及時了解投保人的經營管理狀況,及時發現問題,從而更好地實施監督和管理,減少投保人的道德風險。其監督作用可以扶持創業投資機構和創業企業走上正軌,促進創業投資健康、快速、穩步地發展。

4關于我國建立創業投資保險制度的一些思考

4.1加強創業投資保險制度方面政策引導與法律規范的構建

目前國家有關部門雖對創業投資比較重視,但宏觀扶植和引導缺位;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雖制定有“技術交易保險條例”,但框架過粗、內容不系統,基層部門無法具體操作,而且屬于引導性質的,具體操作條款還很缺乏;同時缺乏激勵性、扶植性的政策,保險部門的積極性并不強,大多是迫于地方政府的要求而不得已為之,因而缺乏主動性;地方上的創業投資保險主要還處于摸索狀態,缺乏理論指導、操作標準和科學合理的計算方法。所以應對創業投資保險問題進行深入調研論證,制訂創業投資保險業發展規劃、制訂有關激勵措施和具體操作條例級法律、法規,使創業投資保險向有序、有效的方向發展。

4.2在設立專門創業投資保險機構方面,應遵循風險合理分擔原則

創業投資保險機構的設立不外乎有:一是在保險公司內部設立創業投資保險部門;二是國家出資設立政策性的保險機構;三是由各個創業投資主體通過創業投資協會設立的保險機構,帶有民營性質。對創業投資保險基金而言,要妥善地管理、注意安全性,備好合理的準備金,以滿足保險公司支出的隨時性。也就是說,該基金的管理應當以安全性、流動性為首要目標,不允許進行任何形式的高風險、低流動性的投資。創業投資保險機構可以考慮用以下兩種保險資金的運作方式:一是存款于國有銀行;二是可將部分資金投資于風險程度低、流動性強的國家債券。一般不允許基金被用于股票、公司債券、房地產或者期貨、期權、互換等衍生金融工具的投資。

4.3在保險基金運作管理方面

(1)明確創業投資保險公司的可保種類、投保額及清償標準。保險業作為經營風險的特殊行業,必須不斷調整、更新和充實自己以面對科技發展所帶來的各種新的風險,提供相應的保險險種以滿足社會及公眾的需求。所以對于創業投資保險的特殊性和復雜性,保險業在計劃設計相關保險產品時應充分考慮各方面因素,謹慎從事。特別是要對風險進行分類,確定何種風險可以承保,何種風險在現階段應當剔除,何種風險根本不屬于保險范疇。

(2)加強對創業投資保險的宣傳,使創業投資企業充分認識科技保險的重要性,而且保險并不是萬能的,有些風險將只能由風險單位自己去承擔,各企業和相關單位都應將自己所承擔的風險進行嚴格管理,并確定一旦發生事故以后的應急措施和備用方案。這樣使得各個主體積極參與創業投資保險,主動防范風險。

(3)大力培養高素質的創業投資保險業務人才。

4.4擴展創業投資保險的險種

除了已進行的創業投資保險險種外,保險公司應積極探索新的創業投資保險領域。如科技人員的待業保險;科技人員專門的特種人身保險和社會保險等;對有突出貢獻的專家提供特種人壽保險;對歸國留學人員提供專門保險等。

4.5建立科技風險分攤機制

由于創業投資保險業務涉及到保險部門、創業投資企業、創業企業和科技管理部門,因此,政府應進行協調組織,使這些部門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良性的科技風險分攤機制,促進科技保險業務的發展,提供一個信息交流的平臺,實現信息共享,減少信息不對稱現象。

4.6積極開展有關創業投資與創業投資保險方面的理論方法研究

創業投資協會作為一個交流的平臺,不僅僅可以科學合理地確定有關保險費率、賠償標準、責任認定、技術鑒別、風險評估的標準與辦法,而且可以培訓創業投資及創業投資保險從業人員,向社會宣傳創業投資及創業投資保險知識,使更多高素質的人投入創業投資隊伍,促進創業投資業的發展。

5結論

通過以上分析,創業投資通過利益均沾、風險共擔機制而實現創業投資高風險再一次風險的分擔,因此,創業投資保險是保險向深度發展的一種模式。保險公司參與創業投資有著得天獨厚的條件,并可實現創業企業或項目的普通保險與創業投資的結合。當然,創業企業所帶來的某些風險具有廣泛的社會性,單純依靠保險的經濟補償職能則有些杯水車薪,而且也會嚴重影響保險人的償付能力及經營的穩定性。隨著我國創業投資業的發展,創業投資和高新技術領域的經營將更加規范,與之相關的創業投資保險制度將隨之建立并不斷完善,其經濟補償職能和社會穩定器的作用將得到充分發揮,進而促進創業投資業和高新技術產業化的穩步發展。

參考文獻

1黃亞均,郁義鴻.微觀經濟學[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第7篇

關鍵詞 創業投資 保險制度 創業投資企業

1 引言

一般意義上講,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的約定向保險公司支付保費,保險公司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而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或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和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保險作為一種補償措施,旨在使被保險人能以確定的小額成本(保險費)來補償大額不確定的損失,最高補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為限。創業投資保險制度是專門為創業投資機構和創業企業而開辦的保險制度,它相對于一般商業保險具有專業性強、技術要求高、風險大的特點。創業項目的承擔主體不發生變化,仍是原來的企業,但風險損失的承擔主體發生了變化,當技術創新項目失敗時,保險公司將承擔部分損失,即保險公司成了技術創新的財務風險的承擔主體之一。

2 創業投資保險的可行性分析

這里討論創業投資基金的保險情況。我們假定風險規避性的創業投資基金對每個創業企業的投資額均相等,為W;投資發生失敗的可能性為p,面臨損失L的可能性;保險費率為r,即需要支付r k的保險費來購買最高賠償額為k的保險單。

對于創業投資基金參加保險后,當投資成功時的狀態下,其投資額變化為:

U1=W-rk

當投資失敗時的狀態下,保險公司將支付金額為k的賠償給創業投資基金,其投資額變化為:

U2=W-L-r k+k

對于一個作為風險規避型的創業投資基金而言,其重要的特征就是,在相同的期望值或預期收益下,風險越小,效用水平越高。作為投保人的創業投資基金的預期效用為:

E (U) = (1-p) ×U1+p U2

=(1-p) ×(W-r k)+p×(W-L-r k+k)

=W-p L+ k (p-r)

若p=r,則E(U)=W-p L,因此,在這種情形下,期望值是既定的,與投保金額k的大小無關。而且作為風險規避的創業投資機構來說希望把風險降低到最低程度,即創業投資機構在任何一種狀態下都擁有相同的投資額,也就是沒有任何風險或不確定性。即:U1=U2或

W-r k=W-L-r k+k

可得出k=L,即使說在公平費率的情況下,規避型的創業投資機構會對失敗時所遭受的損失進行全額保險。對于保險公司來說,假定參加創業投資保險的創業企業足夠多,為N且相互獨立,則保險公司的期望利潤:

P=N[p(r k-k)+(1-p)r k]

=N(r-p) k

當r=p時,保險公司的利潤為0,這個假設與現實并不矛盾,對于完全競爭的保險市場來說,保險公司的經濟利潤降低到最低限度,即為0。世界上規模發達、業務廣、跨地區多的保險公司所提供的保險費率都十分接近“公平”費率,因為大公司更容易做到分散風險,收取“公平”費率就足以應付賠償支出。

當r=p時,創業投資企業和保險公司的預期效用都達到均衡,這說明設立創業投資保險在實際操作中是完全可行的。當然在上述討論中,是以許多參加保險的創業投資基金和創業企業基礎、投保人與保險公司的風險分擔是相互獨立的,而且創業投資保險市場的有效運行是以不存在道德風險為前提的。

3 創業投資保險的意義

創業投資保險制度是專門為創業投資企業和創業企業而開辦的保險制度,對于創業投資業還處于起步階段的我國來說,建立創業投資保險制度具有重要的意義和作用。

3.1 創業投資保險是創業投資風險分擔的重要手段之一

每個創業企業或創業投資基金通過保險公司將自己的風險分散到相關投資人的身上,從而將自己的風險降低到最低限度,即通過支付一定的保險費用,創業投資基金和創業企業的風險可以在某種程度上進行轉嫁。當某個創業投資經營機構的破產確實無法挽回時,創業投資保險機構可對其資產、債務進行清理,并對其投資者按有關規定給予補償,保險的經濟補償職能可承擔投資者的部分損失。

3.2 有利于引導民間創業資本的進入,擴大資金的來源渠道,給予必要的金融支持

創業投資保險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承擔創業投資機構和創業企業的部分風險,保護了投資者的利益,增加了投資者的預期。這樣不僅僅可以吸引民間創業資本加入到創業投資領域,而且創業投資保險的正常經營和對創業投資機構的評價、監督等作用可以為將來保險資金大舉進入創業投資做好準備。

3.3 監督作用

創業投資保險基金作為專業化的保險機構,監督作用包括兩方面:一是在事前一般要對創業投資企業和創業企業這些投保人所提供的各種資料進行詳細且認真的風險評價,從而做出合理的預期,減少投保人和保險公司之間的信息不對稱。二是一般要求各創業投資經營機構定期向創業投資保險機構提交各種財務報表和經營報告,隨時接受創業投資保險機構對其經營風險和經營狀況的調查和評估。以便創業投資保險機構及時了解投保人的經營管理狀況,及時發現問題,從而更好地實施監督和管理,減少投保人的道德風險。其監督作用可以扶持創業投資機構和創業企業走上正軌,促進創業投資健康、快速、穩步地發展。

4 關于我國建立創業投資保險制度的一些思考

4.1 加強創業投資保險制度方面政策引導與法律規范的構建

目前國家有關部門雖對創業投資比較重視,但宏觀扶植和引導缺位;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雖制定有“技術交易保險條例”,但框架過粗、內容不系統,基層部門無法具體操作,而且屬于引導性質的,具體操作條款還很缺乏;同時缺乏激勵性、扶植性的政策,保險部門的積極性并不強,大多是迫于地方政府的要求而不得已為之,因而缺乏主動性;地方上的創業投資保險主要還處于摸索狀態,缺乏理論指導、操作標準和科學合理的計算方法。所以應對創業投資保險問題進行深入調研論證,制訂創業投資保險業發展規劃、制訂有關激勵措施和具體操作條例級法律、法規,使創業投資保險向有序、有效的方向發展。

4.2 在設立專門創業投資保險機構方面,應遵循風險合理分擔原則

創業投資保險機構的設立不外乎有:一是在保險公司內部設立創業投資保險部門;二是國家出資設立政策性的保險機構;三是由各個創業投資主體通過創業投資協會設立的保險機構,帶有民營性質。對創業投資保險基金而言,要妥善地管理、注意安全性,備好合理的準備金,以滿足保險公司支出的隨時性。也就是說,該基金的管理應當以安全性、流動性為首要目標,不允許進行任何形式的高風險、低流動性的投資。創業投資保險機構可以考慮用以下兩種保險資金的運作方式:一是存款于國有銀行;二是可將部分資金投資于風險程度低、流動性強的國家債券。一般不允許基金被用于股票、公司債券、房地產或者期貨、期權、互換等衍生金融工具的投資。

4.3 在保險基金運作管理方面

(1)明確創業投資保險公司的可保種類、投保額及清償標準。保險業作為經營風險的特殊行業,必須不斷調整、更新和充實自己以面對科技發展所帶來的各種新的風險,提供相應的保險險種以滿足社會及公眾的需求。所以對于創業投資保險的特殊性和復雜性,保險業在計劃設計相關保險產品時應充分考慮各方面因素,謹慎從事。特別是要對風險進行分類,確定何種風險可以承保,何種風險在現階段應當剔除,何種風險根本不屬于保險范疇。

(2)加強對創業投資保險的宣傳,使創業投資企業充分認識科技保險的重要性,而且保險并不是萬能的,有些風險將只能由風險單位自己去承擔,各企業和相關單位都應將自己所承擔的風險進行嚴格管理,并確定一旦發生事故以后的應急措施和備用方案。這樣使得各個主體積極參與創業投資保險,主動防范風險。

(3)大力培養高素質的創業投資保險業務人才。

4.4 擴展創業投資保險的險種

除了已進行的創業投資保險險種外,保險公司應積極探索新的創業投資保險領域。如科技人員的待業保險;科技人員專門的特種人身保險和社會保險等;對有突出貢獻的專家提供特種人壽保險;對歸國留學人員提供專門保險等。

4.5 建立科技風險分攤機制

由于創業投資保險業務涉及到保險部門、創業投資企業、創業企業和科技管理部門,因此,政府應進行協調組織,使這些部門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良性的科技風險分攤機制,促進科技保險業務的發展,提供一個信息交流的平臺,實現信息共享,減少信息不對稱現象。

4.6 積極開展有關創業投資與創業投資保險方面的理論方法研究

創業投資協會作為一個交流的平臺,不僅僅可以科學合理地確定有關保險費率、賠償標準、責任認定、技術鑒別、風險評估的標準與辦法,而且可以培訓創業投資及創業投資保險從業人員,向社會宣傳創業投資及創業投資保險知識,使更多高素質的人投入創業投資隊伍,促進創業投資業的發展。

5 結論

通過以上分析,創業投資通過利益均沾、風險共擔機制而實現創業投資高風險再一次風險的分擔,因此,創業投資保險是保險向深度發展的一種模式。保險公司參與創業投資有著得天獨厚的條件,并可實現創業企業或項目的普通保險與創業投資的結合。當然,創業企業所帶來的某些風險具有廣泛的社會性,單純依靠保險的經濟補償職能則有些杯水車薪,而且也會嚴重影響保險人的償付能力及經營的穩定性。隨著我國創業投資業的發展,創業投資和高新技術領域的經營將更加規范,與之相關的創業投資保險制度將隨之建立并不斷完善,其經濟補償職能和社會穩定器的作用將得到充分發揮,進而促進創業投資業和高新技術產業化的穩步發展。

參考文獻

第8篇

【關鍵詞】創業投資;風險分擔;模式

一、引言

在高新技術商品化過程中,創業投資是解決其資金匱乏問題的有效途徑。因此,創業投資對于高新技術的發展有著重要意義。雖然近幾年創業投資在我國發展較快,但是沒有形成蓬勃期,特別是沒有充分發揮創業投資孵化高新技術,支持高新技術產業化的作用。由于高新技術成果在轉化為商品過程中的風險較高,創業投資機構為了避免高風險,不愿意介入早期高新技術企業等問題日益暴露出來,很大程度上影響了高新技術的發展。由于創業投資存在著多重財務契約關系以及財務契約明確了締結各方的責權利關系,從而更有利于實現締結各方之間的風險共擔,因此本文從財務契約角度來尋找創業投資的風險分擔模式,從而促進我國創業投資的發展以及加速我國高新技術的發展。

二、創業投資風險分擔模式

本文以創業投資機構和創業企業為主體,提出以下五種創業投資風險分擔模式:

1.創業投資機構與保險機構風險共擔模式

在現代服務業和金融業中,保險機構在分散和化解風險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在創業投資過程中,創業投資機構可以借助保險機構的力量來降低自身所承擔的風險。保險機構可以通過提供擔保險種間接地參與創業投資過程中。在創業投資機構與保險機構風險分擔模式下,保險機構主要通過為創業投資機構的投資提供保險來分擔創業投資機構投資失敗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同時,保險機構在提供保險之前對創業企業的調研以及保險之后的監管也在一定程度上分擔了創業投資機構的投資風險。

2.創業投資行業風險共擔模式

創業投資行業協會是創業投資機構的重要自律組織,設立創業投資行業協會有利于創業投資行業的健康發展。創業投資行業協會可以通過以下三種方式來分擔創業投資機構的風險:一是代表會員向政府呼吁,要求政府建立有利于創業投資發展的管理條例、稅收政策和法律條文等;二是舉辦定期或不定期的研討會,進行學術交流及理論探討,并且編撰出版創業投資學術論文和年度報告,這對提高我國的創業投資理論水平,進一步指導創業投資實踐具有重要作用;同時,創業投資行業協會可以借助研討會的契機幫助培訓創業投資從業人員,向社會普及和宣傳創業投資知識,促進我國創業投資業的發展;三是設立專門的創業投資機構互助基金,其來自于各會員繳納的互助費,互助基金可以對會員的投資項目進行審核,并通過專業的角度對項目提出投資意見,有利于創業投資機構控制投資風險,同時專業的互助基金也可以在創業投資機構投資失敗時根據其損失按照一定的比例給與賠付,從而降低創業投資機構的失敗風險[1]。

3.創業投資機構之間風險共擔模式

創業投資是創業投資機構對于高新技術創業企業的一種股權式投資,在投資過程中由于高新技術企業自身存在技術、市場等多方面的不確定性,從而導致創業投資機構在投資過程中面臨的風險要比傳統投資方式要高的多。同時,從國外的創業投資發展歷程來看,創業投資機構對于高新技術創業企業的投資有最高限額的規定。因此,對于那些需要投入較多資金的高速成長的創業企業而言,單一的創業投資機構的資金量根本無法滿足其資金需求?;谏鲜鰞煞矫娴脑颍瑒摌I投資機構必須尋找多家創業投資機構與其聯合進行投資。

所謂的聯合投資,是指建立在財務契約基礎上兩家或多家創業投資機構共同投資一家高科技創業企業的一種投資行為[2]。這種投資既可以在同一階段,也可以在不同階段投資。根據EVCA(2002)統計,2001年歐洲創業投資額約為22.331362億歐元,而實行聯合投資的金額達到6.979829億歐元,約占全年投資額的30%。在美國,聯合投資的比例更是達到90%以上[2]。由此可見,聯合投資已經成為創業投資機構之間風險共擔的一種不可缺少的重要投資策略之一。

4.創業投資機構與創業企業風險共擔模式

創業投資在其運作過程中要經歷四個階段。這四個階段包括創業資本的籌集、創業投資機構的建立、創業企業的選擇和運營及創業資本的退出四個階段。創業投資運作過程實質上是一種新的投融資財務契約的安排。依據這種財務契約安排,資金從投資者流向創業投資機構,經過創業投資機構的篩選決策,再流向創業企業,通過創業企業的運作,資本得到增值,再流回至創業投資機構,創業投資機構再將收益返回給投資者,構成一個資金循環。這種周而復始的循環,形成創業投資的周轉。在資金循環過程中要涉及到創業投資家與創業企業家之間的委托—關系。由于創業投資家與創業企業家雙方的效用衡量標準及信息占有狀況存在一定差異,其各自的相關行為可能在總體上對創業投資的綜合利益目標產生消極影響。同時,創業投資資本市場存在著高度的信息不對稱、高風險和高度不確定性,由此而產生道德風險等委托問題廣泛存在。因此,為了減少投資過程中的成本,解決沖突問題,創業投資機構必須采取一種有效的投資策略來控制創業企業家風險,同時能夠確保創業投資成功。創業投資機構采取的投資策略為分階段投資方式。

分階段投資是創業投資機構按照創業企業的發展階段分期投入資金,并且在每次資金投入時,都會簽署一份契約。在不同的投資階段,契約的側重點也有所不同。一般情況下,創業投資機構會在契約中注明下一次資金注入的條件。

分階段投資可以使創業投資機構保留放棄前景黯淡項目的權利,對創業企業家構成壓力,促使其努力工作,從而降低道德風險。此外,創業投資機構分階段投入資金也意味著其需更經常地搜集信息和嚴密地監督創業企業家,能夠對創業企業實現強有力的控制,幫助創業投資機構消除創業者誤導后續投資的動機,降低其投資風險。

5.產學研風險共擔模式

產學研合作是創業企業、高校和科研院等有關各方從各自的發展戰略目標和戰略意圖出發,為了迎接激烈的市場競爭,抓住新的市場機遇,加快技術創新,實現共同遠景、爭取最佳利益和提高綜合優勢,結合彼此的優勢資源而建立的一種優勢互補、風險共擔、利益共享、共同發展的正式但非合并的合作關系

這里的產學研合作模式主要是建立在財務契約基礎之上的,所以又可稱之為契約型產學研合作模式。這種模式是我國目前產學研合作中最主要的一種合作模式。該模式的特點是:合作各方以財務契約和經濟利益為紐帶建立起聯系,共同投資(包括技術作價入股),共同經營,共擔風險,共享利潤。通常合作內容可以從技術、生產方面擴大到資金、設備、人才、管理銷售等多個方面,合作過程也可以由技術協作、技術生產協作延伸到技術—生產—經濟合作的全過程[3]。

三、結論

在以上五種風險分擔模式中,創業投資機構與創業企業風險共擔模式是創業投資過程中固有的一種模式,不可任由創業投資機構及創業企業選擇。前三種模式主要是針對創業投資機構而提出的,創業投資機構可以根據其內外部環境選擇其中的一種或多種。而產學研合作風險共擔模式是針對創業企業提出的,由于在創業投資過程中創業企業承擔的風險大小都會直接影響到創業投資機構所要承擔的風險大小,因此,產學研合作風險共擔模式在降低創業企業風險的同時也間接地降低了創業投資機構的風險。此模式只能由創業企業來選擇,創業投資機構沒有選擇的權利。

參考文獻:

[1]王一軍,林嵩.風險投資的風險結構及分擔機制研究[J].經濟問題,2009.

[2]張新立,楊德禮.風險資本聯合投資的激勵契約設計[J].中國管理科學,2007.

第9篇

關鍵詞:創業投資;退出機制;資本市場

一、我國創業投資退出機制現狀

(一)總體情況

目前,我國創業投資企業退出方式主要有IPO、企業并購、股份回購、破產清算、新三板、四板市場掛牌實現股權轉讓,管理層回購等。2011-2012年股權投資機構都是以IPO為最主流的退出方式,2013年全年境內IPO受阻導致IPO數量在2013年大幅度下滑,并購、股權轉讓、股東回購等退出案例數快速增長,到2014年形成了IPO、并購和股權轉讓在退出數量方面幾乎“三足鼎立”的局面。

(二)具體情況

1、IPO退出方式。我國PE和VC企業在創業板市場上的總投資金額與賬面退出金額在2009年-2011年的三年之間呈現出快速增長的態勢,然而到了2012年開始出現回落,總投資規模由2011年的27.42億元降為2012年的23.54億元,賬面退出金額由2011年的214.95億元大幅降為2012年的102.85億元,并由此開始到2016年兩者都處在一個相對較低的位置。究其原因,主要是因為2012-2013年間IPO受阻以及之后新三板市場的全面興起,使得創投企業找到了更加合適的退出方式。

2、新三板退出方式。新三板是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在2014年以前,通過新三板渠道上市的企業案例極為稀少,而在2014年擴容并正式實施做市轉讓方式后,新三板退出逐漸受到投資機構的青睞。近兩年,新三板掛牌數和交易量呈現井噴之勢,2016年上半年,新三板掛牌企業數達到了7685家,總市值達31081.9億元人民幣。

3、企業并購退出方式。并購退出是未來最重要的投資企業退出方式,它不受IPO諸多條件的限制,具有復雜性較低、花費時間較少的特點。從2008年到2016年上半年,除了2012年有所回落外,九年間并購金額及數量都呈現出平穩增長的態勢。2016年上半年并購退出首超IPO,隨著行業的逐漸成熟,并購成為整合行業資源最有效的方式。

4、四板退出方式。從股權交易中心來看,截至2017年第一季度,前海股權交易中心掛牌企業數已達13775家,是中國最大的場外資本市場;上海、廣州、浙江、北京股權托管交易中心數量分別為9719家、6001家、3859家、3198家。我國四板市場呈現出良好的發展態勢,企業掛牌數量快速增加,但就融資規模來看,量能并不是很大。

5、其他退出方式。投資企業其他退出方式包括股權轉讓、借殼、回購、清算等方式。就股權轉讓來看,退出的下降比例較大;就借殼上市來看,在2015年,證監會批復了23個借殼上市案例,通過率高達91.23%,目前借殼雖然等同于IPO,但是審核速度比IPO快,一般審核時間只需要兩到四個月;就清算退出方式來看,近五年來清算退出的案例總計不超過50家。

(三)比較分析

綜合以上幾種退出方式近年來的發展趨勢可以看出,在國家政策的支持下,新三板掛牌目前已成為投資機構退出的最主要方式;IPO是我國股權投資機構最愿意選擇的退出方式,其投資回報率最高;并購退出更加高效靈活,越來越多的機構選擇并購的方式退出;股份回購,在目標企業發展前景與預期變數較大的情況下,能夠快速收回資本,確保了投資機構已投入資本的安全性;清算是投資失敗時的無奈之舉,清算的主要目的是防止損失擴大化。

二、我國創業投資退出機制問題

(一)法律制度不健全

目前,我國還沒有建立完整的創業投資法律法規體系,創業投資退出機制得不到很好的法律保障,涉及創業投資的高層次法律欠缺,僅有一些像《創業投資企業暫行管理辦法》的較低層次的規章、政策。

(二)多層次資本市場發展不平衡

較高的準入標準對我國許多中小企業特別是剛起步的科創型企業來說是望而卻步的,這導致它們通過資本市場直接融資的渠道被阻斷,也使得創業投資資金退出受阻,同時市場的不成熟也導致各板市場之間的發展不平衡,差距較大。

(三)轉板通道相對閉塞

目前,盡管在新三板掛牌上市的一些企業實現了在創業板、中小板上市,但這并不是依靠“綠色通道”,即完善的轉板制度實現的,而是與普通未上市企業一樣走完IPO的所有程序才得以上市。同時,坐擁上市公司“殼資源”但實際經營業績并不好的公司卻也得不到降級、很少能退市等合理的處理。由此可見,我國各板資本市場之間的互聯互通還沒有成型,這給創業投資退出帶來了相對不靈活、不通暢的影響。

(四)人才隊伍建設相對薄弱

由于創業投資在我國起步較晚,國內尚未形成創業投資的人才隊伍體系,對這方面人才的全方位專業培養也比較欠缺。許多國內的創投人士往往是從創業者到企業家再到創投人的一個過渡,其具有某一方面的專業知識,但對創業投資的整體性把握不強,缺乏創業投資經驗。總體來看,創業投資人才的缺乏制約著我國創業投資行業的發展。

三、優化創業投資退出機制的對策

(一)完善創業投資法律制度

創業投資的發展急需一個良好的相關法律制度環境,因此需要提升立法高度,從頂層開始設計,形成一套適合創業投資的完整系統的法律制度框架體系。同時,應繼續完善現行的《公司法》、《證券法》等,修訂其中制約著創業投資發展的條文,使創業投資各個環節的通道更加通暢。

(二)深化發展場外資本市場

針對目前資本市場發展不平衡的現象,要繼續深化主板、中小板和創業板市場發展,以更加包容開放的制度和更加完善的監督管理去接納企業,強調上市之后的監管;同時要大力支持場外市場建設,建立健全相關規章制度,出臺優惠政策,從而為創業投資退出營造出更好的市場環境。

(三)打通轉板通道構建

互聯互通的多層次資本市場是創業投資更好實現退出的重要橋梁。通過打通各板市場之間的轉板通道,創業投資企業可以更加靈活地選擇退出時點、退出方式,從而形成更加市場化的資本市場運作機制,優勝劣汰,幫助具有發展潛力的企業順利進入資本市場并壯大實力。

(四)加強人才隊伍建設

行業自律組織應發揮自身優勢,與社會各界進行合作,通過引進或者國內自建的方式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創業投資人才培訓教育體系和機制,助力我國創業投資的發展。

參考文獻:

[1]盧慧芳.廣東省創業投資引導基金退出機制研究[J].時代金融,2016,(30):47+54.

[2]孫靜.淺論我國創業投資退出機制[J].時代經貿(中旬刊),2007,(S2):8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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