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6-06 15:3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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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我局以提升國有泵站管理水平為出發點,以加快水利工程管理改革為動力,轉變觀念,靠管理出效益,原創:不斷增強水管干部職工的崗位熱情和責任意識,促進水管體制改革。下面將我市工程管理及水管體制改革工作匯報如下:
一、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情況
(一)轉變觀念,加強工程管理
××市境內白洋淀千里堤防洪堤總長69.138公里,主要河道131條,全長732公里;建有節制閘61座,橋梁698座,電力排水站12座;下設9個工程管理站、6個河道堤主閘涵管理所,管理人員共計65人,主要負責全市的水利工程管理和維修養護工作。
經過與市財政等有關部門部門統一協調,××市水利工程設施管理工作已做好兩方面工作:一方面是堤防管理所做為純公益性國有單位,人員工資是定額事業費;另一方面是我市每年由市政府撥款10萬元進行閘站維修養護。雖然資金匱乏,但我局千方百計完成每年的工程養護及管理必要工作,確保泵站達標管理及泵站安全運行。
(二)多措并舉、促進工程管理步伐
2003年以來我局投入大量資金,推進多種措施,以提升工程管理水平:一是汛前組成專業維修隊、進行培訓、檢查、維修養護工作;二是汛期組建突擊搶險隊,以應對突發事件發生,負責閘、涵、揚水站等工程搶險救援工作;三是每年都對千里堤分步進行堤防標準化管理和建設工作;四是做好堤防文明生態管理。由于沿堤村莊較多,村民隨意堆放垃圾現象嚴重,我局在2005年沿堤建筑70個垃圾池、并派專人專車清理;五是對閘所進行標準化建設,包括閘、揚水站的達標建設和宿舍美化、綠化院落等工作。今年對全市最大的××揚水站進行新建和場地統一規劃改造,已于6月中旬竣工。通過這些措施,讓全體干部職工增強了責任感,從而大大提高愛崗敬業意識,為工程管理的改革奠定了基礎,保證下步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工作順利進行。
(三)以水養水,提高工程管理水平
2004年以來我們把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種植、養殖、取土、占地經營等活動統一規劃、審批、并收取有償使用費。以更好地科學化、規范化、有序開發好水利資源;具體是做到以堤養堤、以渠養渠,充分利用好千里堤管理范圍內土地和河渠棄土做到有償使用;同時我們又把該資金投入到水利工程設施維修養護中,確保了水利工程的持續性、長久性發展,實現了水利工程管理良性循環,逐步走出了河道“只有管的義務,沒有養的來源”的困境。
二、目前存在的問題
雖然我們在管理中有取得了一些成績,但我們面臨管理粗放,一是堤防長,缺少管養人員和經費;二是分級管理中,各鄉鎮對橋梁工程、閘涵、泵站等水利工程的沒有真正發揮養護管理的作用。三是河道堤防的資源還未被充分利用開發,對違法案件執法力度不夠。
三、水管體制改革的進展情況
一是制定了改革實施方案,完成“定崗定編”及兩費測算工作。二是正在籌劃成立由主管市長為組長,水利、人事、財政、編辦、發改委聯合組成水管體制改革領導小組。三是把堤防管理所定為公益性水利設施事業性單位,力爭財政按管理維護定額撥付管理和維護費用。
四、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規劃管理,推行管養分離改革
以降低工程運行成本、提高管理維修資金使用效率為目標,水利工程管理與工程維修養護實行“管養分離”。在市管各站所抽調15名技術骨干組成專業維修隊。主要工作:汛前對境內的閘、涵、揚水站等歲修工程的檢查、維修養護,以及培訓各站所人員安全運行知識;汛期突擊搶修應急事件;日常維護千里堤堤頂、堤身和清理垃圾等堤防標準化管理工作。工程維修養護業務從所屬水管單位徹底剝離出來,使水利工程維修養護走上社會化、市場化和專業化的道路。
(二)加強執法,保證水利工程安全
一是強化執法力量,成立四個執法監察中隊,加強對水利工程的巡查和加大執法力度,確保安全運行。二是積極協調公安部門,配合白洋淀水上派出所,嚴厲查處破壞水利工程設施的違法活動,維護正常水事秩序。
(三)合理利用,開發堤防有償資源
針對農村河渠非法取土屢禁不止的問題,專項調研發現成因有二:一是由于多年干旱少雨,農民對河渠防洪除澇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守法意識相對淡薄。二是農村房基建設確實極少有取土空間(耕地法律禁止也舍不得、廢棄地多半成為鄉村發展工業用地),導致農民只能“避重就輕”偷挖河渠堤坡土。原創:同時由于多年政府不再組織義務工疏浚河渠,河道淤積普遍較嚴重,清淤工程量很大,水務局又沒有專項資金可用。針對以上情況,采取“疏堵結合”,在淤積嚴重的部分鄉鎮河渠上規劃出年度取土段,由技術人員管理。按設計要求,在對取土量、取土位置進行嚴格規定和監督的前提下,允許鄉村群眾就近取土并收取少量取土費。并協同國土、林業部門,充分利用渠道、堤防資源,有序開發地開展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工作,推動堤防合理利用資源,確保堤防的完整性。
五、加強領導,促進水管體制改革順利進行
水管體制改革對新的形勢下水利事業的發展意義重大,我市對此工作十分重視,并排好工作時間表。
7月成立××市水管體制改革領導小組
8月協調各有關單位改革做好水管體制改革的具體工作
現將勞動部、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關于頒布〈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實行股份合作制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19號〕(以下簡稱《規定》)轉發給你們,根據《規定》的有關精神,結合我市情況,做如下補充,請各單位一并遵照執行。
一、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以下簡稱勞服企業),作為以承擔就業安置任務為主的特殊企業群體,曾為穩定我市城鎮就業形勢做出過重要貢獻,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過程中,勞服企業也必須適應“兩個根本性轉變”,建立與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企業發展機制。根據《規定》的有關要求,在勞服企業推行股份合作制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五大會議有關精神和新形勢下勞服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重要內容。勞服企業實行股份合作制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市勞動局、市體改委、市地稅局、市國有資產管理局等有關單位應加強對我市勞服企業實行股份合作制工作的領導,幫助和指導勞服企業健康有序的開展實行股份合作制的工作。通過實行股份合作制把勞服企業提高到一個新的發展水平,使其在實施再就業工程中,更好的承擔就業安置任務。
二、勞服企業改制為股份合作制時,應遵照《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業暫行辦法》〔市政府(1994)14號令〕和勞動部等四部委局關于《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實行股份合作制規定》一并執行。勞服企業改制為股份合作制企業時股權設置一般為職工個人股、集體共有股、法人股。股權設置比例由企業自定。但職工個人股和集體共有股應占企業總股本的51%以上。在職工個人股比例設置中提倡企業的負責人、生產經營骨干的股權多于一般職工。
三、勞服企業改建股份合作制須對企業資產進行產權界定和資產評估。進行產權界定時,按照市勞動局、市國有資產管理局、市地稅局《關于轉發勞動部、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頒布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產權界定規定的通知〉的通知》〔京勞服發(1997)208號〕有關產權界定政策規定和工作程序執行。資產評估應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勞服企業產權界定結果,涉及國有資產的,應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核準登記;涉及集體、個人及其他投資者所有的,由地方稅務部門進行資產核實,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核準登記,并報有關部門備案。全民所有制性質勞服企業改制工作,按《北京市政府辦公廳轉發市體改委、市經委關于進一步加快本市國有小企業改革若干意見的通知》〔京政辦發(1997)50號〕文件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界定為國有資產的凈資產,在征得出資主體和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同意后,可比照京政辦發〔1997〕50號文,鼓勵勞服企業職工出資購買轉為職工個人股。對因凈資產數額較大,一次性買斷有困難的本企業職工,允許在不超過五年的期限內分期付款,但首期付款額不得低于全部購買款的30%。對未付款部分不享有所有權。還可根據企業要求留給企業有償使用并以不高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標準收取資產占用費。
五、界定為勞動者集體共同共有的資產,可折股形成集體共有股,對集體共有股分得的股利一般可按下述方法進行分配:一部分(約30%-40%)分配給現職職工;一部分(約30%-40%)分配給原企業離退休人員;一部分(約20%-30%)作為企業勞動分紅。集體共有股股利的分配由職工(股東)大會決定。調離本企業的職工不再享有分紅權。
六、按照《規定》的有關精神,原有勞服企業改建股份合作制企業時,在做好上述前期準備工作的前提下,按下列程序辦理實行股份合作制的審批手續:
(一)根據《規定》的有關具體審批手續,凡原勞服企業改建為股份合作制的,由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后,按管理權限分別報市或區、縣勞動服務管理中心審核;
(二)經市或區、縣勞動服務管理中心審核簽署意見后,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1994〕第14號令《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業暫行辦法》、京政辦發〔1997〕50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再到同級委、辦、局履行改制的審批手續;
(三)經同級委、辦、局批準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改制的工商注冊登記手續;
(四)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改制注冊登記后,按隸屬關系將改制情況報市勞動服務管理中心備案。
七、新辦的股份合作制企業,凡經勞動部門認定并發給《勞動就業服務企業證書》的,并達到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字(94)001號〕規定安置比例的,經當地地稅部門批準,可享受減免稅優惠政策。
八、原勞服企業改建為股份合作制時,凡在享受減免稅期內并繼續承擔就業安置任務、符合安置規定比例的,可繼續享受減免稅優惠政策,至減免稅期滿時止。
凡被勞動部確定的本市實行股份合作制改造試點的勞服企業,自轉制之日起視同新辦企業,凡達到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94〕001號文件規定安置比例的,可從轉制的當年算起享受勞服企業的減免稅政策。
附件:勞動部、國家體改委、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關于頒布《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實行股份合作制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19號)
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體改委(辦)、稅務局、國有資產管理局,國務院有關部門:
勞動部、國家體改委、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制定了《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實行股份合作制規定》,現予頒發,請遵照執行。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實行股份合作制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改革,進一步發揮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以下簡稱勞服企業)促進就業、平抑失業率和保障社會穩定的作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是借鑒股份制的做法,實行勞動合作與資本合作的一種企業組織形式。
第三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全員入股,股權平等,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風險共擔;
(二)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
(三)實行民主管理;
(四)實行按勞分配與按股分紅相結合。
第四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凡繼續承擔安置城鎮失業人員任務的,仍享受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94)001號文件中規定的對勞服企業的優惠政策。
第五條 各級地方勞動部門應安排一定比例的就業經費、生產扶持資金和失業保險金扶持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對參加了失業保險的勞服企業,可用適量失業保險金作為向銀行貸款的貼息。
第六條 各級地方勞動部門就業服務機構和行業部門勞服企業管理機構應依照《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管理規定》,加強對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的管理、指導、協調、監督和服務。
第七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應與主辦或扶持單位簽定協議,建立新型的合作關系。經雙方協議商定,勞服企業可有條件地為主辦單位承擔一定比例的職工子女和富余職工的安置任務。
第八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應堅持按勞分配的原則,實行成本工資與稅后利潤按股分紅和勞動分紅的分配辦法。并根據地方政府確定的工資指導線和企業經濟效益、勞動生產率、職工生活費用價格指數等因素自主決定企業的工資水平。
第九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應實行社會保險制度,依照規定標準為企業職工繳納養老、失業、工傷、醫療、生育保險費。
第十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依法自主決定用人形式,通過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
第十一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職工及其他投資者以其所認購股份對企業承擔有限責任,企業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二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依法取得法人資格后,其財產和正常經營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十三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應加強黨的組織建設,開展黨的活動。
第二章 企業的設立
第十四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采取原有企業改制和組建新企業兩種方式設立。
新組建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應由三名以上作為發起人,并有20名以上個人股東;原有企業改為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應經原企業職工大會通過,有外來投資的,應征得投資者的同意。上述兩種方式均需報地方勞動部門就業服務機構審查同意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并領取營業執照,由稅務機關辦理稅收減免手續。
第十五條 勞服企業實行股份合作制,應向當地勞動部門就業服務機構提供下列文件:
(一)申請報告;
(二)實施方案;
(三)企業章程;
(四)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或新組建企業發起人協議書;
(五)企業財產驗資確認書;
(六)企業資產所有者及投資者意見;
(七)勞服企業認定證書;
(八)審批機關要求的其它文件。
第十六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章程必須載明下列事項:
(一)企業的名稱及場所;
(二)企業的宗旨、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
(三)企業設立方式、股金來源和股權設置;
(四)收益分配及虧損分擔辦法;
(五)股份管理辦法;
(六)股東(職工)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的職權和議事規則;
(七)企業法定代表人的產生程序及其職權;
(八)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九)企業組織機構及其職權;
(十)企業章程修訂程序;
(十一)企業承擔安置城鎮失業人員任務的措施和辦法;
(十二)其它需要明確的事項。
第三章 產權界定
第十七條 勞服企業改制為股份合作制,應在勞動部門就業服務機構、國有資產管理、稅務等有關部門組織指導下進行,并吸收投資者參加,成立清產核資小組,清理原有企業債權、債務,核實企業全部資產,界定企業的凈資產產權,明確債權、債務的責任。
第十八條 清產核資和產權界定的結果,應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報政府授權部門確認,并發給資產確認書。涉及國有資產的應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
第十九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按下列原則進行產權界定:
(一)企業開辦初期和企業發展過程中,全民單位為解決職工子女就業撥給的閑置設備等實物,界定為勞服企業集體資產。扶持的資金及非閑置設備等資產(折合資金),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無協議的按照國家為解決主辦單位職工子女就業的有關政策有償使用。經雙方簽訂協議,這部分資產可作為勞服企業改組為股份合作制時主辦單位國有法人投資,或作為繼續安置主辦單位職工子女和富余職工的扶持條件。
(二)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所享受的稅收減免等優惠政策所形成的資產,歸企業集體所有,并依照國家規定,列為企業集體資本金。
(三)企業在發展過程中,使用銀行貸款、國家借款等借貸資金形成的積累,歸企業集體所有;全民單位提供擔保并履行了連帶責任的,全民單位應予以追索清償。
(四)企業生產經營場地,其土地所有權屬于國家,可繼續有償使用。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繳納土地使用占用費。
(五)企業享受國家稅前還貸和以稅還貸等特殊優惠政策而形成的資產,屬于扶持性國有資產,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入企業公積金,單獨列帳反映,國家保留對這部分資產處置權,不參與管理和收益。資產可用于企業發展和安置就業。
(六)投資主體不清的資產,以及接受無償資助和捐贈所形成的資產,其產權歸企業勞動者集體共同共有。
(七)企業自籌資金,投資收益形成的資產,其產權歸企業勞動者集體共同共有。
(八)企業職工個人出資及其投資收益形成的資產,其產權歸職工個人所有。
(九)其他社會法人投資及其投資收益形成的資產,其產權歸投資的法人所有。
第二十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職工獎金、工資儲備基金等,其產權歸職工個人所有。
第四章 股權設置
第二十一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的股東,可以用貨幣投資,也可以用建筑物、廠房、機器設備等有形資產、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折價入股。以無形資產作價折成股份,其金額不得超過企業注冊資產的20%。
第二十二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根據資產來源和歸屬設置股權。其股份按投資主體分為:職工個人股、職工集體股、法人股。
(一)職工個人股,是指本企業職工個人出資及當年新安置的城鎮失業人員帶資入廠或以技術、實物、財產等投資入股的股金所形成的股份,其股權為職工個人所有。
(二)職工集體股,是指在原有企業界定產權時,劃歸勞動者集體共同共有的資產構成的股份,其股權為本企業全體職工集體所有。
(三)法人股,是指企業法人以其合法可支配的資產投入到勞服企業的股份,或扶持單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其合法可支配的資產投入所形成的股份,其股權為法人所有。法人股為優先股。企業章程應對優先股作出具體規定。
第二十三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的職工應按照企業章程認購所規定的限量數額股份。新組建的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職工個人股在本企業股本總額中應占主體。改制為股份合作制的勞服企業,職工個人股和職工集體股的股本總額應在企業股本總額中占主體。
第二十四條 職工個人股不得退股,但遇職工死亡、退休、調離、辭職或被企業辭退、除名、開除等,企業可根據情況購買職工持有的股份。當出現企業章程規定的特殊情況時,經股東大會同意,可由企業負責收購部分個人股份。企業收購的股份,可出售給企業其他職工或新參加企業的職工。
第二十五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不發行股票,只出具出資證明書,作為資產證明和分紅依據。
第五章 收益分配
第二十六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按照國家對勞服企業有關稅收政策規定,依法繳納所得稅。
第二十七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按照下列順序分配:
(一)彌補前年企業虧損,不足彌補的虧損額,以企業公積金彌補,仍不足的由股本金抵補。
(二)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
(三)提取公益金。
(四)支付勞動分紅。
(五)支付優先股股利。
(六)支付普通股股利。
第二十八條 個人股東的股份收入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二十九條 職工集體股分得的股利,可拿出一定比例分配給在冊離退休職工和現職職工。具體分配比例及標準由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決定。現職職工分配,可采取兩種辦法:一是直接分配給職工;二是將分配的股利記入職工個人帳戶,由企業有償使用,企業擴股時可轉增職工個人股股本。職工集體股分得的股利給職工分配后的剩余部分,可單獨列帳,企業擴股時,轉增職工集體股股本。
第三十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當年無利潤時,不得分配股利。
第三十一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公積金應用于彌補企業虧損,擴大企業生產經營或轉增股本。
第三十二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公益金應用于企業的職工集體福利支出。
第三十三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應嚴格執行國家財務會計制度,加強財務管理,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審計。
第六章 管理體制
第三十四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可實行股東大會和職工大會合一制度。股東(職工)大會是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會議可實行一人一票制。股東(職工)大會應定期召開,聽取董事會、監事會工作報告,表決企業議案。股東(職工)大會行使下列權利:
(一)選舉或罷免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
(二)決定企業的設立、合并、終止和清算;
(三)批準企業安置城鎮失業人員的方案;
(四)修改企業章程;
(五)批準企業年度預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
(六)對企業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七)決定企業發行債券;
(八)對其它重要事項作出決定。
第三十五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可設立董事會。董事會為企業的決策機構,向股東(職工)大會負責。
第三十六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定企業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企業發展規劃;
(二)審定企業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三)決定召開股東(職工)大會,并向大會報告工作;
(四)執行股東(職工)大會決議;
(五)制定企業增減注冊資本方案;
(六)制定發行企業債券的方案;
(七)審定企業安置失業人員的方案;
(八)制定企業設立、合并、終止方案;
(九)制定企業章程修改方案;
(十)選聘企業經理(廠長)及有關管理人員并決定其報酬標準和支付辦法;
(十一)企業章程規定的其它職權。
第三十七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可設監事會。監事會是企業活動的監督機構,由三名以上單數監事組成。其活動方式依照企業章程規定。監事的任期每屆不得超過四年,但可連任。監事不得兼任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職務。監事會議決議由三分之二以上監事表決同意,方可實行。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事會的主席或監事代表列席董事會會議;
(二)對董事和經理(廠長)履行職權進行監督;
(三)查閱企業財務帳簿和其它會計資料,要求董事會和經理就相關的問題作出書面報告;
(四)審核企業年度決算和清算的表冊,并就審核的結果制作意見書,向股東(職工)大會報告;
(五)必要時召集股東(職工)臨時會議;
(六)對董事會和經理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或股東會議行為進行制止,必要時向股東(職工)大會報告。
第三十八條 監事會行使職權時,聘請律師、注冊會計師等專業人員的費用由企業承擔。
第三十九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因其規模限制不設立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其有關職責由股東(職工)大會確定專門人員負責。
第四十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法定代表人的產生,由企業章程作出規定。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由股東(職工)大會選舉產生,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和實施企業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實施股東(職工)大會或董事會通過的決議;
(三)提出企業發展規劃、生產經營計劃和企業規章制度草案;
(四)提出職工收益分配方案;
(五)提出企業年度預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
(六)決定企業管理機構的設置,任免副經理和其他管理人員;決定副經理以下職工的獎勵和處分;
(七)提出安置失業人員就業的方案;
(八)定期向股東(職工)會議和董事會報告工作,并聽取意見,接受監督;
(九)行使企業章程規定的其它職權。
第四十一條 各級勞動部門就業服務機構和稅務部門,對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承擔安置城鎮失業人員情況及享受減免稅政策落實情況,進行年度檢查。
第七章 變更與清算
第四十二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合并分為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企業合并應由各方簽定協議,處理好債權、債務等遺留問題,妥善安置好企業人員。合并各方未清償的債務由合并后的企業承擔。
第四十三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分立時應由分立各方簽定協議。分立協議中應明確劃分分立各方的財產、債權、債務。對企業債權的承擔,應事先作出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債權人,并簽定清償債務的協議。經雙方協商達不成協議的不得分立。
第四十四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合并與分立,應報當地勞動部門就業服務機構批準,依照規定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十五條 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因宣告破產、撤銷或其他原因而終止,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成立清算組織,限定日期做好企業財產清算工作和各種債務償還工作。
第四十六條 破產的股份合作制勞服企業,其財產撥付清算費用后,按照下列順序清償債務:
(一)應付未付的職工工資;
(二)應繳未繳的社會保險費;
(三)應繳未繳國家的稅款;
(四)尚未償付的債務。
不足清償同一順序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機動車車輛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79號)下發后,一些地區提出,為便于基層稅務機關操作,要求總局對主管稅務機關代碼戳記的樣式、大小、加蓋位置、執行時間等具體問題作出規定。現補充通知如下:
一、代碼戳記內容及規格?
(一)代碼戳記內容為:CTAIS版本“金稅三期”規定的9位代碼;?
(二)代碼戳記規格為:長45mm,寬10mm條形印章。?
二、代碼戳記加蓋位置?
(一)對于使用非機打版統一發票的地區,主管稅務機關應在銷售《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以下簡稱統一發票)時,將代碼戳記加蓋在統一發票報稅聯(第五聯)的“備注”欄內。?
(二)對于使用機打版統一發票的地區,主管稅務機關應提供設置打印代碼的程序,由車輛經銷商或直接銷售車輛的機動車生產企業(以下簡稱開票企業)自行在統一發票“備注”欄打印代碼戳記。?
三、代碼戳記加蓋時間?
[關鍵詞] 農村財務管理 措施 創新制度
[中圖分類號] F302.6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3-1650 (2013)08-0042-01
金城鎮地處金壇市城郊,是經過兩輪行政區劃調整后的新的金城鎮,第一輪區劃調整是2000年1月4日,是由原金城鎮、城東鄉、城西鄉、后陽鄉和白龍蕩鄉合并而成。第二輪區劃調整是2007年3月26日,是由第一輪區劃調整后的原金城鎮、洮西鎮(由原洮西鄉和涑瀆鄉合并而成)、白塔鎮合并而成。鎮域總面積169平方公里、總人口18.5萬人,南北里程跨越32公里。
一、基本情況
全鎮32個行政村,村村建立檔案室,村組兩級財務及文書資料都交村立卷歸檔,要求村級自行政村合并(2001年4月)、組級自村民小組合并(2002年5月)財務全面建檔,行政村、村民小組合并前財務可以分原村、原組歸村捆扎保管,有條件的村(檔案室大,檔案柜多)檔案(財務、文書)追溯至80年代立卷保管,村級財務鎮會服站只保管當年財務資料。2007年第二次區劃調整前只有原城鎮組級財務、資金交村代記代管,原白塔、洮西組級財務分散在各生產隊會計家中保管,資金分散在生產隊保管員、生產隊隊長或村民代表保管。鄉鎮合并出臺了《金城鎮農村財務管理辦法》后,組級財務都能實行村記村管,每村組級只設一本聯組賬,實行資金分開賬合并的財務核算形式,組級財務通過村會計指導和監督,資金交村或經管站代管,月末庫存現金嚴格控制在300元以內,組級費用支出、資金使用實行村支書一支筆審批。經濟合同統一由村委會簽訂和完善,集體資產資源、專業承包、工程項目嚴格實行公開招標,組級財務、文書和印章交村專人保管。每村只設一名村會計和一名聯組會計,32個村有8個村聯組會計由村會計兼任,有7個村聯組會計由村其他干部兼任,只有14個村設專職聯組會計。
二、主要做法
1.村級財務管理規范有序運行
1.1組建會計隊伍。在鎮村兩級設立了會計服務站,從鎮機關選拔業務骨干擔任會服站會計,村干部中選擇文化高、責任性強、有會計業務基礎的人員擔任村出納、報賬員,我們結合《金壇市村(組)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制度》的實施,從2004年起每年對全鎮村組兩級出納、報帳員、會服站的人員進行輪訓,使農村財會人員的政策水平和業務素質得到普遍提高。
1.2開展財務會審。每年開展一次財務會審,每月組織村會計實行財務集中記賬,對村組集體的現金、存款、債權、債務、資產等進行清理核對,對不合法票據嚴格按規定操作,做到邊審核邊規范,對工作中發現了各種違法違紀問題,根據有關規定做出妥善處理。
1.3推行會計電算化。依照《金壇市農村會計電算化管理制度》,金城鎮2003年全面實行農村財務會計電算化。通過電算化,有效地解決了手工操作中存在的農村會計科目設置、使用、核算不規范、不統一等問題,建立起了合理的人員分工責任制,使操作規程明細化、責任化,確保了會計信息的質量。我們通過網絡技術對全鎮農村財務賬目進行即時監控,2007年對原有的財務會計軟件進行了更新,對原白塔、洮西兩個鎮并過來的17個村的財務在科目和核算上又進行統一,創出了農村財務信息化管理的新模式。
1.4健全完善財務制度。自2007年4月行政區劃調整以來,我鎮在農村財務管理方面相繼出臺了一系列制度、辦法、規定(金城鎮農村財務管理制度、農村財務管理辦法、農村財務管理“十不準”規定)。今年依據新頒布的《金壇市村(組)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制度》,通過廣泛征求意見,又出臺了《2010年金城鎮農村財務管理制度》、《2010年金城鎮農村財務管理辦法》、《2010年金城鎮農村財務紀律“十不準”規定》。農經辦每年還對32個村進行農村經營管理和財務管理目標考核,并將條線考核納入鎮農村工作考核。通過近幾年一系列制度、辦法和規定的實施,我鎮農村財務基礎管理工作逐步走上規范化、制度化的運行軌道。
2.村級財務管理取得明顯成效
通過全面規范農村財務管理,較好地解決了村“如何管好財、用好財”的問題,成效顯著。
2.1密切了黨群干群關系。實行財務集中和村帳民理,使群眾關心的涉農資金補貼、拆遷安置費用、救濟優扶資金等項目開支,群眾“看得清”,“放下心”,干部“說得清”,“講得明”,消除了干群之間猜疑,拉近了干群之間的距離,融洽了黨群干群關系。
2.2促進了農村和諧發展。實行村級財務后,財務由分散管理變為集中核算管理,既精簡了人員,提高了效率,又大大降低了行政成本;“會服站”對專項資金實行直達制度,確保了國家涉農政策落實到位,維護了群眾的合法利益;
3.村級財務管理穩步協調發展
目前,我鎮農村財務管理改革工作已經取得了明顯成果,為保證該項工作的穩妥協調發展,總結前幾年的工作,我們有幾點啟示:
3.1領導重視是前提。村級財務、資金雙是一項涉及廣大農村的一次大改革、大動作,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尤其在2007年組級雙改革中,村組干部顧慮較重,我鎮領導高度重視,親自發動組織,保證了改革的順利實施。
3.2制度規范是關鍵。為了規范我鎮村級財務管理,我鎮做出一系列的財務管理制度。自2004年就統一制訂出臺了《金城農鎮村財務管理制度》、《金城鎮農村財務管理辦法》、《年金城鎮農村財務紀律“十不準”規定》等一系列規章制度,并逐年修改、完善和提高,以強有力的制度、規定、辦法來指導和規范村組財務管理工作,實行村級會計持證上崗制和會計證年檢制。
3.3加強監督是保障。為確保各項政策制度落到實處,我鎮大力推行農村審計,強化監督機制。一是群眾監督。由村民理財小組對村級財務實施全程監督,村民若對本村賬目有疑問,可以隨時通過民主理財小組到村或會服站查詢。二是業務監督。鎮會服站經常對村財務進行業務審核,對查出的問題及時進行糾正和處理。三是審計監督。定期搞好“四審計”,即結合財務公開,對公開中群眾反映突出的問題,組織專項審計;今年我們完成了5個村的村支書離任審計和7個村主要干部的任期責任審計工作。
參考文獻
[1] 崔國平. 農村財務會計管理模式研究[D].山東農業大學,2008.
一是信息不對稱問題。信息是21世紀的第一生產力,比爾蓋茨也說過,未來要么是電子商務,要么沒有商務。在信息時代無法掌握信息,將成為功能性管理文盲,這是擺在我們面前最為嚴峻的課題。毫不客氣地說,我們目前的大企業稅收管理工作,正在墮落為功能性文盲,與大企業集團相比,稅務局的稅收管理在很大程度上被排除在信息系統之外。大企業集團是依靠高度發達的信息技術作支撐發展壯大起來的,如果沒有信息技術,大企業集團不會發展到今天這樣全球化的規模。比如沃爾瑪實現了在深圳總部財務核算的體制,它給各個分支機構鋪設專線進行信息化管理。大型企業集團都有專門量身定做的管理軟件,東風汽車公司及其分公司使用的ORCALE軟件、神龍汽車公司、東風汽車有限公司使用的SAP軟件、東風康明斯發動機有限公司使用的是QAD軟件,東風隨州專用汽車有限公司和東風汽車車輪有限公司隨州車輪廠分別使用的是用友和EC。這些企業花重金定做管理軟件,除了自身發展需要以外,也為規避稅收預留了極大空間。既使是用友和EC這樣相對簡單的管理軟件,在稅務系統內部,由于管理體制和基層管理人員素質問題,使得能夠熟悉操作用友和EC的人員都非常缺乏,而對于相對復雜得多SAP軟件和ORCALE軟件,能夠懂的人更少了。內行看門道,外行看熱鬧,大企業集團先進的操作軟件,復雜的管理系統,將稅務管理與企業管理隔成兩個世界,從而使稅務管理隔山看海,隔霧看花,鞭長莫及,被人牽著鼻子走,失去稅收管理主動權,淪落為企業的辦事員。在征納雙方信息不對稱問題上,稅務局還存著巨大的政策設計缺陷和稅收數據管理體制缺陷,我們法律規定要求企業上報的數據非常有限,與當前大企業海量的數據形成巨大的反差,因此必須明確界定大企業標準,重新規定大企業上報的數據表格,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此外,大力改革當前稅收管理數據高度分離相互封閉的稅收管理數據體系,建立綜合型的數據分析管理體制,這都是極為迫切的任務。
二是體制不適應問題。當前的稅收屬地管理原則、多級行政管理原則、分稅種設內部機構原則、國地稅分立原則、不分納稅人類別一刀切的稅收管理原則,不僅完全不能適應大企業快速發展形勢,而且與大企業要求集中管理的呼聲是相背離的,從提高稅收征收管理效率,提高稅收征管資源優化配置效率來說,也是相背離的。我們了解到湖北電信、湖北人壽等公司都實現了省級財務集中核算,市州局分公司都是報賬制單位,所有的會計核算憑證都集中到省公司。沃爾瑪湖北公司以及華潤蘇果超市有限公司今年分別要求實現稅務集中管理與稽查。隨著大企業發展狀大和對分支機構控制手段增強,總部經濟特征明顯突出。如果不改革現有大企業稅收管理體制,因勢而為,順勢而變,我們的稅收管理工作將始終是被動的,無論從大企業稅收管理角度,還是從提供納稅服務方面,都會與大企業的期望遙遠。
三是信任不對接問題。一切的管理與服務問題,最終體為某種關系,這是潛在的核心問題,反映的是思維背后的靈魂平等與利益博弈問題,無論是“稅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管理宗旨,還是“聚財為國,執法為民”的稅收管理職能,最終還是體現為納稅人的信任與否。在最近的湖北省治庸問責問卷調查的實際情況看,企業對我省稅務局信任是有限度的,我想這不是湖北國稅的個案,在全國應該都是這樣的情況。我們對企業的不作為、亂作為、消極作為俯首皆是,從稅務管理思想、稅務管理體制到稅務管理人員素質,全面體現了中國式的管理思維,寫滿了中國式的管理特征,如果不是對權力的畏懼,或者是蔑視,不會有人真正對這樣的管理抱有實在的好感與真正的信心。我們只有徹底改變根深蒂固的不對等的征納管理思維,建立真正平等與信任的征納關系,真正尊重企業,建立坦誠溝通關系,信息不對稱問題與管理模式問題都會迎刃而解。稅企信任不對接問題其實深刻而微妙地反映了體制管理問題與思維方式問題。
要從根本上解決上述問題,我認為必須做到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重構大企業稅收數據管理體系。主要有三個方面:
(一)必須從立法的角度重新規定大企業申報的各項報表數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章第三節第二十五條規定:“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章第二十六條中明確要求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應當如實填寫納稅申報表,并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及其說明材料。而相應納稅申報表和財務會計報表,分別體現在各個相關稅種的管理條例中。也就是說,法律法規規定企業上報的數據具體體現為《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消費稅納稅申報表》、《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以及財務會計報表,這構成了當前稅收數據體系的基本框架。問題在于,法定上報的數據與企業實際的海量數據形成了巨大反差,當前大型企業集團組織架構錯綜復雜,核算體系龐雜,呈現出跨地域、跨行業、跨國家、跨文化、跨階層、高專業、高科技、高戰略、高集中、高籌劃和高風險等復雜特征,僅納稅申報表和財務會計報表,無法全面真實地反映企業實際經營情況,與當前國際上通行的稅收風險管理要求相去甚遠,從而全面地影響稅收征管質量。隨著企業不斷發展,企業管理也發生質的改變,歐洲最有影響的商業思想家弗雷德蒙德·馬利克(FredmundMalik)指出,對企業的評價已經不再是簡單的銷售與盈利的評價,而個體表現在六個方面:即市場地位、創新業績、生產力、人才吸引力、財力和盈利能力。沃爾財務狀況綜合評價模型,用十項財務指標來評價企業的盈利能力、營運能力、償債能力和發展能力。當前我國法定的數據采集模式與企業的管理模式形成了巨大的反差,大企業集團不僅可以利用我國稅制設計和管理體制的巨大缺陷,進行充分的稅收籌劃,稅收調配也達到了隨心所欲的地步,在老鼠與貓的游戲中,我國稅收管理者扮演的是現實版的被老鼠捉弄得狠狽不堪的貓的角色,基層稅務局稅收管理離真正意義上的現代化稅收管理差距遙遠。因此,必須學習美國國內收入局的做法,明確界定大企業的標準,重新規定大企業納稅申報表的相關內容,全面改革現有的管理方式,并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實現大企業集團數據管理體系的重構,從根本上解決征納雙方信息不對稱問題。如果不改變這一現狀,任何征管模式改革都將無功而返,現代化稅收管理目標無法實現。
(二)必須實現大企業生產經營管理軟件與稅務局電子申報軟件的直接自動對接。目前大企業都實現了電子報稅,電子申報軟件取代紙質報表,提高了數據采集能力。但這不是真正意義上的電子申報,真正意義上的電子申報是大企業集團的生產經營管理軟件與稅務局的電子申報管理軟件直接自動對接,企業每發生一筆業務,開具一張發票,記錄一個會計憑證,稅務局電子申報系統都會自動反映和記錄,根本不需要企業財務會計人員將企業數據經過人工工序錄入到稅務局的電子申報軟件中。從本質上說,當前的電子申報仍然是手工申報的現代版,只不過在手工操作手段上從紙質進化到電子信息系統,企業申報數據調整空間仍然存在,數據真實性得不到保障。實現大企業生產經營管理軟件與稅務局的電子申報軟件直接自動對接,才是真正意義上的信息管稅,這一點并非難以做到。今年五月份我帶領湖北省國稅局大企業稅收管理部門赴四川省考察大企業稅收管理工作時了解到,四川省國稅局在稅收綜合績效評估工作中使用無錫奇星公司開發的《國稅評估軟件》和《數據采集軟件》,自動獲取企業完整的核算賬套,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征納雙方信息不對稱問題。2010年四川省稅收征管質量綜合績效考核工作查補入庫稅收18.2億元,很好地說明了獲取真實數據并非是一個不可逾越的障礙,信息化管理手段是必不可少的工具。我覺得國家稅務總局大企業司開發的《大企業稅務風險管理信息系統》是一個很好的數據管理與分析工具。
(三)必須實現大企業稅收數據集約化管理。當前的稅收數據管理在法定上報內容和上報途徑與方式上盡管存在諸多不足,但如果能夠綜合利用這些數據,仍能發揮應有的作用。但事實上大企業稅收數據分布在不同的部門之中,高度分離且相互封閉,形成數據管理的孤島,難以發揮綜合效能。同時,在各層級之間,數據也呈相互封閉狀態,以重點稅源監控數據為例,省局統計年納稅500萬元以上的企業,而市州局統計的是年納稅50—100萬元以上的企業,縣區局則可能將年納稅10萬元以上的企業都包括在內,這樣在各個管理層級之間,都有各自統計而其他層級并不知情的企業。此外,統計、商貿、財政、銀行、地稅、國庫、海關等政府各個職能部門都有相關的涉稅信息,但是國稅部門取得第三方涉稅信息渠道不通暢,有時靠部門協調解決不了問題,甚至需要政府主要領導出面才能獲取。為了發揮數據的綜合管理效能,迫切需要實現大企業稅收數據集約化管理,稅收征管模式變革必須以此為核心來構建,重新設置內設機構職責與稅收管理層級與范圍,并建立獲取第三方涉稅信息的暢通渠道。
二是重構大企業稅收管理體制。必須突破現有的稅收屬地管理原則、按稅種設內設機構的管理原則、國地稅分立原則、多級行政管理原則和不分納稅人類別一刀切的管理原則。我認為方面:
(一)必須成立正式的專家型智庫機構,不僅要實現專業化管理,更要實現專家化管理。美國大企業和國際稅務局一線管理人員主要由檢查審計人員和專家組成,前者構成了各個工作小組的成員,后者由行業專家、財產價值評估師、國際稅收檢查員、技術顧問和問題專家組成,其中行業專家又包括計算機審計專家、經濟分析師、工程師、雇用稅專家、金融產品專家。我們要比照美國的做法,不僅要實現專業化管理,更要實現專家化管理,實施真正意義的上專家管稅。而且必須強調的是,要成立正式的智庫機構如專家技術局,有正式的人員編制和工作人員,是專職人員,而非兼職人員。今年上半年湖北省國稅局大企業稅收管理處成立汽車行業工作小組,包括武漢市、十堰市、襄陽市、隨州市部分工作人員,由于行業工作小組是一個非正式機構,汽車行業工作小組工作人員以兼職身份參與其中,沒有工作積極性,崗位上的事務又相當多,汽車行業工作小組徒有形式。事實證明,邁不出機構改革這一步,不成立有正式機構的專家型的智庫機構,稅務風險管理模式難以真正建立,必然形成內熱外冷和上熱下冷的尷尬局面。
(二)必須實施高度集中的稅收管理,不僅要實現行業集中管理,也要實現總部集中管理。借鑒美國“行業+地域”分布的管理措施,將行業范圍內的業務進行集中,成立相應的管理機構,比如成立汽車行業管理局、鋼鐵行業管理局、石油石化行業管理局、煙草行業管理局,提升其管理層級,實施重點管理和直屬管理,打破現有管理層級和管理資源配置方式,提高管理效率。構建總部集中管理模式。大企業集團公司管理走的是大區或總部財務集中核算的方式,湖北電信和湖北人壽實現省級財務集中管理,沃爾瑪已經實現了在深圳總部集中財務核算。這些企業的分支機構均為報賬制單位,相當于生產車間,不具備獨立財務核算資質。在這種情況下,抓好總部的管理非常關鍵,企業在這方面的要求也很強烈,湖北人壽、湖北電信、沃爾瑪湖北公司、華潤蘇果超市公司等相繼提出實行稅收集中管理和稽查的要求。今年湖北省國稅局對省內良品鋪子飲食有限公司實施集中管理,分支機構增值稅按照銷售比例進行分攤,這是大企業管理的一個重要方向。
三是重構大企業涉稅服務理念。主要是:
〔關鍵詞〕 稅收執法組織,使命目標,橫向結構,縱向結構,合作機制
〔中圖分類號〕D922.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175(2013)03-0115-04
提升稅收執法組織建設的科學化水平,是我國目前在稅收領域推進治道變革亟待解決的問題。本文將圍繞這一問題,結合中美兩國在稅收執法組織設計上的實踐,從組織的使命目標、橫縱向組織結構以及合作機制等方面展開分析,探討美國經驗對我國的借鑒意義。① 本文選擇以美國的經驗為借鑒,主要是基于以下考慮:美國在積極推進服務型政府建設方面對我國有參考意義;美國的稅收執法組織在征收成本率、稅收遵從率與自愿遵從率方面三個關鍵指標上表現良好?!? 〕 (P19 )
一、明確稅收執法組織的使命目標
組織的使命目標,即對組織作為子系統在社會大系統中的地位與功能的確定,它是組織設計的基礎。從理論要求來看,服務型政府理念下的稅收執法組織,其使命目標定位應該是為納稅人提供與稅收執法活動相關的服務。
然而根據調查發現,在我國稅收執法組織的官方網站上,通常找不到明確冠以“使命目標”稱謂的信息內容,有關界定其在社會大系統中的地位與功能的描述一般散落在相關概況介紹中。與1994年以來實施的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相適應,我國設立了國稅和地稅兩個稅收執法組織系統。國家稅務總局網站上有關行業概況介紹的第一句話就是“稅務機關是主管我國稅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部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網站在有關市局概況介紹中提到“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是主管本市地方稅收工作的市政府直屬機構”;其他地方稅務局與北京市的情況相類似。
由此可見,雖然隨著政府治道變革的推進,提供納稅服務現已成為我國稅收執法組織的法定職能,并設有專門的執行機構(國稅總局設有納稅服務司,各省地方稅務局一般都設有納稅服務處),但就組織的使命目標而言,我國目前的實踐與“服務型政府”理念還存在較大差距。我國的稅收執法組織不僅缺乏明確的使命目標設計意識,而且潛意識中仍傾向于將自身視為稅收征收領域的管理者,將自身與納稅人的關系視為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
相比而言,美國的稅收執法組織不僅有明確的使命目標意識,并且在具體的使命目標設計上也有明顯的、更符合服務型政府對“民主行政”和“法治”之價值追求的特點:一是為納稅人提供優質服務與公平執法并重;二是強調“納稅人履行稅法義務”,以關注納稅人的自我遵從。〔2 〕 具體來講,美國聯邦稅務局②對自身使命目標的描述是:“通過幫助納稅人理解和履行稅法義務為他們提供優質服務,并且對所有人統一公平的執法”。美國各州及地方稅收執法組織有關自身使命目標的描述雖然具體用詞有所不同,但表述大同小異。
以美國經驗為借鑒,我國稅收執法組織在明確使命目標上應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明確其為納稅人服務的使命定位;二是加強對稅收遵從、尤其是自愿遵從理論的本土化研究,并根據相關研究成果指導稅收執法組織使命目標與組織體系的具體設計。
二、合理設計稅收執法組織的橫向結構
組織的橫向結構設計,一般是圍繞使命目標確定的各部門之間的專業分工與合作關系。基于服務型政府理念的稅收執法組織橫向結構設計,應圍繞稅收執法與服務目標的實現,在追求部門專業化的基礎上突出服務對象的中心地位。
鑒于我國的國稅與地稅系統在執法組織橫向與縱向結構設計上的情況相類似,因此,下文我們主要以國稅執法組織的數據來進行論證說明。由于缺乏明確的使命目標,我國稅收執法組織的官方網站通常只是羅列了其內設機構的名稱與該機構的工作內容,而缺乏清晰的圍繞使命目標的橫向結構設計,這是我國目前稅收執法組織橫向結構設計的第一個特點。我國國家稅務總局內設13個機構(詳見表1,其中征管和科技發展司,同時也是大企業稅收管理司,負責對大企業提供納稅服務)。
從國家稅務局內設機構的名稱及其工作內容來看,我國稅收執法組織橫向結構設計的第二個特點是主要以職能作為部門劃分依據,且執法與服務部門分立。在國家稅務局的內設機構中,除與其他部門同掛一塊牌子的大企業稅收管理部門以外(國家稅務總局中,大企業稅收管理司與征管和科技發展司同屬一個部門;北京市國家稅務局中,大企業稅收管理處與國際稅務處同屬一個部門),其他都是以職能作為部門劃分依據。在國家稅務總局的內設機構中,貨物和勞務稅司、所得稅司、財產和行為稅司與稽查局等機構負責執法(包括征收與稽查),納稅服務司和大企業稅收管理司負責服務。
由此可見,隨著治道變革進程的推進,我國稅收執法組織在橫向結構設計上已經出現了關注服務對象獨特需求的趨勢,這主要體現在針對大企業設置了專門的納稅服務機構,但這種趨勢并未成為惠及所有納稅人群體的普遍做法。
在稅收執法組織橫向結構設計上,美國經驗的借鑒意義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其一,按照與使命目標實現之間的關系明確界定不同機構的類別,因為這樣的設計邏輯能夠突出組織的使命目標,明確非核心工作對使命目標實現的支持性地位。
美國聯邦稅務局內設18個機構,共分三大類,第一大類是服務與執法部門,直接負責與征收、稽查相關的工作,屬于與使命目標實現直接相關的核心業務部門;第二大類是特別部門,主要負責納稅人權益保護及研究、溝通工作,屬于與使命目標實現間接相關的非核心業務部門;第三大類是支持部門,主要負責基于組織內部管理需要而產生的相關工作,屬于圍繞組織運作提供支持的輔助部門(詳見表2)。
表2 美國聯邦稅務局內部機構設置
其二,美國經驗對于我國稅收執法組織橫向結構設計的借鑒意義還體現在,在核心業務部門中,以具有某種相似需求和共同特征的服務對象群體作為部門劃分依據,并在此基礎上,將針對同一群體的執法與服務工作交由同一機構負責(有關聯邦稅務局核心業務部門與服務對象之間的對應關系,詳見表3)。因為這種做法相對于以職能作為部門劃分依據、執法與服務部門分立的設計思路,顯然更有利于稅收執法組織從納稅人的需求出發,根據不同群體特征,提供更優質的服務和更好地保證公正執法。
表3 美國聯邦稅務局服務與執法類部門的服務對象
三、合理設計稅收執法組織的縱向結構
組織的縱向結構設計,是在組織橫向結構設計的基礎上,確定組織下設的層級數量與各層級的機構數量。服務型政府理念下的稅收執法組織縱向結構設計應該以如何保證為納稅人提供有效服務作為最重要的依據。
我國稅收行政執法組織縱向結構設計的主要特點之一是:組織的縱向層級設置基本與行政等級對應,下設機構的數量設置基本與行政區劃對應。以國家稅務系統為例,其縱向層級設置為四級,即:國家稅務總局,?。ㄗ灾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設區的市、州、盟)國家稅務局,縣(市、旗)國家稅務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官方網站提供的數據,截至2010年底,全國共有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局、15個副省級城市局、337個地(設區的市、州、盟)局、82個直轄市區局、159個副省級城市區局、899個地(設區的市、州、盟)區局和2033個縣(市、旗)局。我國稅收行政執法組織在縱向結構設計上的第二個特點是:下級組織的橫向結構基本是上級組織的復制。以北京市國家稅務局為例,在其內設的14個機構中,辦公室、政策法規處、貨物和勞務稅處、所得稅處、國際稅務處(大企業稅收管理處)、收入規劃核算處、納稅服務處、征管和科技發展處、財務管理處、稽查內審處、人事司等11個機構,與國家稅務總局的設置幾乎完全相同。
歸根結底,以行政等級和行政區劃作為縱向結構設計的主要考慮因素,是我國目前在稅收執法組織在縱向結構設計上呈現上述兩個方面特點最重要的原因。
對于向“服務型政府”轉變的我國而言,美國稅收行政執法組織在縱向結構設計上的借鑒意義主要在于:打破按行政區劃和行政等級在各地逐級設置分支機構的傳統,以單個機構的有效服務面積 ③作為地方分支機構數量的設置依據,充分利用信息技術,實現組織結構的扁平化。
美國稅收執法組織的縱向層級非常少,整個組織成扁平化形態,其下設機構不完全是按垂直對應方式設置的。執法與服務部門所包含的7個機構,從名稱上看,在聯邦稅務局的地區辦公室中幾乎沒有完全與之對應的下設機構;從業務上看,有與其存在報告關系的“下級單位”——稅收服務中心與納稅人幫助中心,其中稅收服務中心負責按照受理納稅申報、催報催繳、評稅、稽查選案和實施稽查五個方面開展稅收執法與服務工作 〔3 〕;納稅人幫助中心負責為個體納稅人提供面對面稅務咨詢服務。而全國納稅人援助官則是按垂直對應方式下設機構,在全國納稅人援助官下設納稅人援助官地區主任,地區主任下設地方納稅人援助官。
另外,美國稅收執法組織橫向部門的下設機構數量之間存在巨大差異。如:美國聯邦稅務局下設了10個稅收服務中心;401個納稅人幫助中心 ④,除華盛頓特區只設有1個以外,數量最少的州是內華達州、羅德島和阿拉斯加州,只設有2個,數量最多的是加利福尼亞州,設28個。作為聯邦稅務局內設機構之一的全國納稅人援助官,下設有9位納稅人援助官地區主任,地區主任之下設有66位地方納稅人援助官。這三類部門的下設機構數量之所以存在巨大差異,可由其單個機構的有效服務面積給予解釋:單個機構的有效服務面積越小,其分支機構的數量也就越多;反過來,有效服務面積越大,其分支機構的數量也就越少。
下面我們就以單個機構的有效服務面積來分析美國稅收服務中心、納稅人幫助中心和納稅人援助官的設置情況。理論上說,單個機構的有效服務面積,取決于其所提供的服務在生產、需求和提供三個方面的特性:(1)服務生產的規模經濟特性。單個機構的有效服務面積與其服務生產的規模經濟特性正相關,即某種服務在生產上越具有規模經濟特性,對經濟效率的追求就越要求單個機構的有效服務面積盡可能大;(2)服務需求的空間分布密度。服務需求的空間分布越密,即單位面積的服務需求越多,則單個機構的有效服務面積越小;(3)服務提供受空間距離的影響程度。服務提供受空間距離的影響程度越大,單個機構的有效服務面積越小。
稅收服務中心提供的服務,雖然服務需求的空間分布密度非常大,但其提供的是非面對面的服務,提供過程幾乎不受空間距離影響,且服務生產過程大量借助計算機輔助設備,具有很高的規模經濟特性,因此,單個機構的有效服務面積非常大,僅10個稅收服務中心就能滿足全國的服務需求。納稅人幫助中心提供的是面對面的稅務信息咨詢服務,其服務需求的空間分布密度雖然可能相對較低,但其服務提供過程嚴重受空間距離影響,且面對面的咨詢服務屬于勞動密集型,規模經濟特性低。因此,單個機構的有效服務面積相對較小,其設置數量為稅收服務中心的40倍。納稅人援助官提供的服務主要是幫助納稅人解決其與聯邦稅務局之間發生的問題,并向聯邦稅務局提出改進行政行為的建議以減少這些問題發生的概率;納稅人援助官所提供的服務,雖然也屬于勞動密集型,但由于服務需求的空間分布密度相對較低,且服務的主要提供方式是電話服務,受空間距離影響程度較低。因此,其機構的設置數量遠遠少于納稅人幫助中心。
根據以上分析,可以推斷,美國稅收執法組織橫向部門下設機構的設置數量主要與單個機構的有效服務面積有關,而與行政區劃無關。
在我國,地稅系統中省以下地方稅務局實行的上級稅務機關和同級政府雙重領導、以上級稅務機關垂直領導為主的管理體制;國稅系統實行國家稅務總局垂直領導的管理體制。這種以稅務系統為主的管理體制背景,顯然為在我國稅收執法組織中推行不考慮行政區劃和行政等級的縱向結構設計改革提供了較好的制度基礎。
四、加強稅收執法組織的合作機制建設
稅收執法組織中的合作,包含稅收執法組織之間的合作,以及稅收執法組織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合作。近年來,我國在稅收執法組織之間的合作機制建設,尤其是在國地稅聯合開展納稅服務領域的合作機制建設方面,涌現了大量創新的改革實踐,其中包括:通過合作優化辦稅流程,共建網絡與實體的辦稅服務平臺;共建12366納稅服務熱線、“納稅人之家”、“納稅人學校”等稅務信息類服務互動平臺。 2004年1月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于加強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協作的意見》。2011年7月26日,國家稅務總局又在該文件的基礎上,結合各地開展合作的經驗,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合作的意見》,要求各級稅務機關成立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合作領導小組,在合作的范圍上,除要在聯合納稅服務方面繼續拓展合作深度和廣度以外,還提出了要在稅務信息共享、稅收征管和檢查領域探索建立合作機制。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這個通知,無疑指明了我國在稅收執法組織之間合作機制建設方面未來的發展方向。
然而在稅收執法組織與系統外其他組織之間的合作機制建設方面,我國目前還缺乏具有重大影響的探索性舉措。
為方便納稅人,也為避免重復勞動,美國在稅收執法組織之間建立了大量的業務合作機制,這種合作機制主要包括三類:一是稅務信息共享機制,即通過聯邦稅務局和各州稅務局,及各州稅務局相互之間簽訂稅務信息交換,并且保證這些信息只用于稅收執法目的協議;二是共享稅源代征機制,即聯邦、州和地方政府就各自開征的相同稅種通過簽訂代征協議建立的合作機制;三是聯合納稅服務,即聯邦、州和地方在納稅信息類服務方面建立的合作機制。
此外,美國還非常注重在稅務信息共享和聯合納稅服務方面與稅務系統之外的其他組織開展合作。在稅務信息共享方面,美國的稅收執法組織幾乎與系統外所有可能提供稅務信息的組織建立了合作關系,這些組織涉及海關、金融、保險、交通等很多部門,其基本合作方式是相關部門要求個人或組織在辦理某項業務之前必須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每位納稅人擁有唯一的納稅人識別號,是美國稅收執法組織與體系內外部組織在獲取稅務信息方面進行合作的基礎),定期或者在被要求的情況下,向相關稅收執法組織提供相關稅務信息;在聯合納稅服務方面,美國的稅收執法組織經常與提供無償服務的志愿組織、或提供有償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與私人企業合作提供納稅服務。其中與有償服務機構的合作,主要是為低收入群體提供免費服務。如,2009年,聯邦稅務局通過與一家私人報稅軟件公司聯盟合作,為年收入低于57000美元的人提供免費的電子申報服務。
美國經驗對于我國加強稅收執法組織合作機制建設的借鑒意義,除了能為稅務信息共享和同源稅種代征的具體做法提供參考做法以外,筆者認為更重要的還在于以下兩個方面:一是保證納稅人的相關信息僅用于稅收執法目的;二是將合作由稅收執法組織系統內部擴展到外部,也就是不僅要在國地稅之間,還要在國地稅與包括政府、非政府和企業在內的其他組織之間建立稅務信息共享機制和聯合納稅服務合作機制。
注 釋:
① 雖然美國的聯邦、州與地方政府都各自擁有相對獨立的稅收體系,但它們在執法組織設計的基本做法上有著很高程度的共性。本文對于美國實踐的討論主要限于聯邦政府。
② 聯邦政府負責稅收執法管理的組織機構是聯邦稅務局和海關,二者都隸屬于財政部。海關只負責關稅征收,聯邦稅務局承擔著稅收執法管理的主要責任。
③單個機構的有效服務面積這一概念是筆者在考察美國稅收執法組織縱向結構設計實際數據的基礎上提煉出來的。
④根據美國聯邦稅務局官方網站irs.gov提供的聯邦稅務局在各州設置的納稅人幫助中心的地址計算出來的結果, 最后訪問時間2012年10月11日。
參考文獻:
〔1〕李 飛.稅收成本及其控制問題〔D〕.華中科技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9.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交通部 人事部 財政部 中編辦《關于做好車輛購置稅費改革人員財產業務劃轉移交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4]144號)規定,自2005年1月1日起,車輛購置稅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為了保證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工作的平穩過渡,總局決定,將2005年1月1日起至新的征收管理機構設置到位前定為過渡期?,F將過渡期車輛購置稅稅收政策及征收管理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辦稅地點
納稅人應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對外公告的辦稅地點(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車購辦)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
二、關于納稅申報
車輛購置稅實行一車一申報制度。
(一)征稅車輛納稅申報
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應如實填寫《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見附件1,以下簡稱納稅申報表),同時提供以下資料的原件和復印件,原件經車購辦審核后退還納稅人,復印件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報稅聯由車購辦留存。
1、車主身份證明
(1)內地居民,提供內地《居民身份證》(含居住、暫住證明)或《居民戶口簿》或軍人(含武警)身份證明。
(2)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臺灣地區居民及外國人,提供其入境的身份證明和居留證明。
(3)組織機構,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2、車輛價格證明
(1)境內購置車輛,提供《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發票聯和報稅聯)或有效憑證。
(2)進口自用車輛,提供《海關關稅專用繳款書》、《海關代征消費稅專用繳款書》或海關《征免稅證明》。
3、車輛合格證明
(1)國產車輛,提供整車出廠合格證明。
(2)進口車輛,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檢驗檢疫進口機動車輛隨車檢驗單》。
4、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二)免(減)稅車輛納稅申報
1、 免(減)稅政策
(1)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人員自用的車輛,免稅。
(2)中國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列入軍隊武器裝備訂貨計劃的車輛,免稅。
(3)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免稅。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是指,挖掘機、平地機、叉車、裝載車(鏟車)、起重機(吊車)、推土機等工程機械。
(4)防汛部門和森林消防等部門購置的由指定廠家生產的指定型號的用于指揮、檢查、調度、防汛(警)、聯絡的專用車輛(以下簡稱防汛專用車和森林消防專用車),免稅。
(5)回國服務的在外留學人員(以下簡稱留學人員)購買 的1輛國產小汽車,免稅。
(6)長期來華定居專家(以下簡稱來華專家)進口1輛自用小汽車,免稅。
(7)有國務院規定予以免稅或者減稅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規定免稅、減稅。
2、免(減)稅申報
購置以上免稅或減稅車輛的納稅人也應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納稅人在辦理納稅申報時應如實填寫納稅申報表,同時提供以下資料的原件和復印件,原件經車購辦審核后退還納稅人,復印件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報稅聯由車購辦留存。
(1)車主身份證明和免稅證明
①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提供機構證明。
②外交人員,提供外交部門出具的身份證明。
③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內地居民,提供內地《居民身份證》(含居住、暫住證明)或《居民戶口簿》或軍人(含武警)身份證明;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臺灣地區居民及外國人,提供其入境的身份證明和居留證明;組織機構,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④來華專家提供國家外國專家局或其授權單位核發的專家證和公安部門出具的境內居住證明。
⑤留學人員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駐留學生學習所在國的大使館或領事館出具的留學證明和公安部門出具的境內居住證明、個人護照。
⑥列入中國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軍隊武器裝備訂貨計劃的,提供訂貨計劃的證明。
⑦其他車輛,提供國務院或國家稅務總局的批準文件。
(2)車輛價格證明
①境內購置的車輛,提供《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發票聯和報稅聯)或有效憑證。
②進口自用的車輛,提供《海關關稅專用繳款書》、《海關代征消費稅專用繳款書》或海關《征免稅證明》。
(3)車輛合格證明
①國產車輛,提供整車出廠合格證明。
②進口車輛,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檢驗檢疫進口機動車輛隨車檢驗單》。
③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提供車輛內、外觀彩色5寸照片2套。
(三)其他
已經辦理納稅申報的車輛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重新辦理納稅申報。
1、底盤(車架)發生更換。
2、免稅條件消失。
三、關于計稅依據
(一)按應稅車輛全部價款確定的計稅依據
1、購買自用車輛為納稅人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增值稅稅款。價外費用是指,銷售方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補貼、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續費、包裝費、儲存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保管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2、進口自用車輛為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
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二)按核定計稅價格確定的計稅依據
1、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車輛,計稅依據由車購辦參照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應稅車輛最低計稅價格核定。
2、購買自用或者進口自用車輛,納稅人申報的計稅價格低于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計稅依據為最低計稅價格。
最低計稅價格是指國家稅務總局依據車輛生產企業提供的車輛價格信息并參照市場平均交易價格核定的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
申報的計稅價格低于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是指納稅人申報的車輛計稅價格低于出廠價格或進口自用車輛的計稅價格。
(三)按特殊規定確定的計稅依據
1、底盤(車架)發生更換的車輛,計稅依據為最新核發的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的70%.
2、免稅條件消失的車輛,自初次辦理納稅申報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滿10年的,計稅依據為最新核發的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按每滿1年扣減10%;超過10年的,計稅依據為零。
3、對于國家稅務總局未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車輛,計稅依據為已核定的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同類型車輛是指:同國別、同排量、同車長、同噸位、配置近似等。
4、進口舊車、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受損的車輛、庫存超過三年的車輛、行駛8萬公里以上的試驗車輛、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車輛,計稅依據為納稅人提供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有效憑證注明的計稅價格和有效證明。
四、關于稅款征收
車購辦應對納稅申報資料進行審核,確定計稅依據,征收稅款,核發《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以下簡稱完稅證明)。
征稅車輛在完稅證明征稅欄加蓋車購稅征稅專用章,免稅車輛在完稅證明免稅欄加蓋車購稅征稅專用章。
五、關于免稅車輛補辦納稅申報
納稅人2001年1月1日以后購置的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免稅條件的車輛,凡2005年1月1日前未辦理過納稅申報的,應到車購辦補辦納稅申報手續,確定初次申報日期。初次申報日期為車輛行駛證或行車執照標注的登記日期。
六、關于退稅
(一)已經辦理納稅申報的車輛,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到車購辦申請退稅:
1、因質量原因,車輛被退回生產企業或者經銷商的。
2、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不予辦理車輛登記注冊手續的。
(二)納稅人在車購辦申請辦理退稅手續時,應如實填寫《車輛購置稅退稅申請表》(見附件4 ,以下簡稱退稅申請表),同時提供以下資料:
1、生產企業或經銷商開具的退車證明和退車的發票。
2、完稅證明。
(三)退稅款的計算
1、 因質量原因,車輛被退回生產企業或者經銷商的,自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之日起,按已繳稅款每滿1年扣減10%計算退稅額。
2、 對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不予辦理車輛登記注冊手續的車輛,退還全部已繳稅款。
(四)車購辦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退稅。
七、關于免(減)稅申請
(一)未列入《設有固定裝置免稅車輛圖冊》(以下簡稱免稅車輛圖冊)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留學人員購買的國產車輛、來華專家進口的自用車輛,在辦理納稅申報前生產企業或納稅人應先到車購辦辦理免(減)稅申請。
1、國產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生產企業或納稅人應直接向車購辦提出免稅申請,填寫《車輛購置稅免稅申請審批表》(見附件2,以下簡稱免稅申請審批表),提供車輛內、外觀彩色五寸照片2套。
2、進口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留學人員購買的國產車輛、來華專家進口的自用車輛,納稅人應直接向車購辦提出免稅申請,填寫免稅申請審批表。進口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提供車輛內、外觀彩色五寸照片2套。留學人員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駐留學生學習所在國的大使館或領事館出具的留學證明(原件,審核后退還申請人)和公安部門出具的境內居住證明、個人護照(原件,審核后退還申請人)。來華專家提供國家外國專家局或其授權單位核發的專家證(原件,審核后退還申請人)和公安部門出具的境內居住證明(原件,審核后退還申請人)。
(二)防汛專用車和森林消防專用車、國務院批準免稅的其他車輛,在辦理納稅申報前,申請免稅部門應向國家稅務總局提出免稅申請。
八、關于免(減)稅依據及免(減)稅審核批準程序
車購辦應分別不同情況依據國家稅務總局的免稅批準文件、國家稅務總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審核批準的免稅申請審批表、免稅車輛圖冊,辦理免稅事宜。
(一)未列入免稅車輛圖冊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
1、車購辦應在生產企業或納稅人填寫的免稅申請審批表簽署意見。各級流轉稅管理部門將免稅申請審批表連同所附照片(1套)逐級上報至國家稅務總局。
2、國家稅務總局在免稅申請審批表簽署意見后,將免稅申請審批表逐級下發至車購辦。同時國家稅務總局將符合免稅條件的車輛列入免稅車輛圖冊。
3、車購辦依據免稅申請審批表在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直接辦理免稅事宜。
(二)已列入免稅車輛圖冊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
車購辦依據免稅車輛圖冊在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直接辦理免稅事宜。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的具體免稅范圍,按免稅車輛圖冊的范圍執行。
(三)留學人員購買的國產車輛、來華專家進口的自用車輛
1、車購辦應在生產企業或納稅人填寫的免稅申請審批表簽署意見。各級流轉稅管理部門將免稅申請審批表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流轉稅管理部門。
2、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在免稅申請審批表簽署意見后,將免稅申請審批表逐級下發至車購辦。
3、車購辦依據免稅申請審批表在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直接辦理免稅事宜。
(四)防汛專用車和森林消防專用車、國務院批準免稅的其他車輛
1、申請免稅部門應向國家稅務總局提出免稅申請,同時提供車輛內、外觀彩色五寸照片。
2、國家稅務總局將審核后同意免稅的批準文件下發至納稅人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流轉稅管理部門。
3、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逐級將免稅車輛范圍通知車購辦。
4、車購辦依據通知為納稅人辦理免稅手續。
(五)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人員自用的車輛、中國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列入軍隊武器裝備訂貨計劃的車輛,車購辦依據納稅人提供的資料直接辦理免稅手續。
九、關于完稅證明
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負責完稅證明的管理。
完稅證明分正本和副本,按車核發、每車一證。正本由納稅人保管以備查驗,副本用于辦理車輛注冊登記。完稅證明不得轉借、涂改、買賣或者偽造。完稅證明發生損毀、丟失的,納稅人須持《機動車行駛證》向原發證稅務機關申請換、補,并填寫《換(補)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申請表》(見附件3,以下簡稱補證申請表)。
十、關于征收管理檔案
(一) 車購辦應對已辦理納稅申報的車輛建立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檔案(以下簡稱檔案)。檔案內容包括:
1、納稅申報表及附報資料。
2、退稅申請表及附報資料。
3、《車輛變動情況登記表》(見附件5,以下簡稱變動登記表)及附報資料。
4、補證申請表及補發完稅證明的有關資料。
5、其他資料。
(二)車購辦要妥善保管、使用從交通部門移交過來的所有檔案。
(三)車購辦依據檔案辦理車輛的過戶、轉籍、變更手續。
十一、關于車輛的過戶、轉籍、變更
(一)車輛發生過戶、轉籍、變更等情況時,車主應在向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辦理車輛變動手續之日起30日內,到車購辦辦理檔案變動手續。
過戶,是指車輛登記注冊地未變而車主發生變動的情形。轉籍,是指同一車輛的登記注冊地發生變動的情形。車輛轉籍分轉出和轉入。變更,是指已經辦理納稅申報的車輛,經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批準,車輛發動機、發動機號碼、車架(底盤)、車輛識別號(車架號碼)、車輛所有者名稱、車型、用途等發生了變更。
(二)車主辦理過戶手續時,應如實填寫變動登記表,并提供完稅證明(正本)和《機動車行駛證》原件及復印件。原件經車購辦審核后退還車主,復印件由車購辦留存。車購辦審核后,對過戶車輛核發新的完稅證明,收回過戶前車購辦核發的完稅證明(正本)。
(三)車主辦理轉出手續時,應如實填寫變動登記表,提供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出具的車輛轉出證明材料。轉出地車購辦審核后,據此辦理檔案轉出手續,并向轉入地車購辦開具《車輛購置稅檔案轉移通知書》(見附件6,以下簡稱檔案轉移通知書)。
(四)車主辦理轉入手續時,應如實填寫變動登記表,提供完稅證明(正本)、檔案轉移通知書和檔案。轉入地車購辦審核后,對轉籍車輛核發完稅證明,收回轉出地車購辦核發的完稅證明(正本)。
(五) 既過戶又轉籍的車輛,車購辦按轉籍辦理檔案變動手續。
(六)轉籍車輛檔案資料交接程序如下:
1、轉出地車購辦將檔案資料連同檔案轉移通知書,交由車主自帶轉籍。轉出地車購辦復印留存轉出的全部檔案資料并保存60天。
2、轉入地車購辦按本通知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建立檔案。
3、轉籍過程中發生檔案丟失、損毀的,轉出地車購辦在檔案留存期限內,可向車主提供留存檔案,并每頁加蓋轉出地車購辦印章。
(七)辦理車輛變更手續時,納稅人應填寫變動登記表,提供完稅證明(正本)和《機動車行駛證》。車購辦對變更車輛核發新的完稅證明,收更前車購辦核發的完稅證明(正本)。
十二、關于車輛價格信息采集
(一)國家稅務總局定期下發采集車輛價格信息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流轉稅管理部門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通知要求,組織車輛價格信息的采集。
(二)車輛價格信息采集的范圍
1、國家稅務總局未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應稅車輛。
2、已經國家稅務總局核定了最低計稅價格,但生產企業(含組裝企業,下同)名稱、商標名稱、產品型號、基本配置、市場平均交易價格任何一項發生變更的車輛。
3、國家稅務總局要求采集的其他車輛。
(三)車輛價格信息采集內容
1、國產車輛價格信息采集內容包括:生產企業名稱、車輛類別、商標名稱、產品型號、基本配置、噸位、座位、排氣量、出廠價格、市場平均交易價格等(見附件7,車輛購置稅應稅車輛(國產)價格信息采集表)。
2、進口車輛價格信息采集內容包括:國別、生產企業名稱、車輛類別、車輛名稱、產品型號、基本配置、噸位、座位、排氣量、計稅價格、市場平均交易價格等(見附件8,車輛購置稅應稅車輛(進口)價格信息采集表)
關鍵詞:地方稅務;經費管理;問題
中圖分類號:F810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0)30-0011-02
1994年,中國實施分稅制財政體制改革,省各級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組建成立后,地方政府為穩定地稅隊伍和控制人員增長,減輕財政負擔,出臺了地稅系統“增人不增經費、減人不減經費”這樣一個經費劃撥規定,并且一直延續至今。隨著稅收征管改革的不斷深化和稅收信息化建設的突飛猛進,地稅系統面對征管的稅種多稅額小且點多面廣、零星分散、稅收成本高的情況以及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等等,“增人不增經費”這一地方稅務經費管理規定已明顯不符合當今地稅事業發展的客觀需要。
十五年來,省各級國稅系統和地稅系統(本文以貴州為例,下同),在稅務經費方面,干部年人頭工作經費劃撥的差異是較為明顯的。當前,國稅系統干部職工的年人頭工作經費已由分設時的1.5萬元逐步增加到現在的3萬余元,而地稅系統干部職工年人頭工作經費仍由分設時的0.8萬元一直延續至今(上述人頭工作經費不含國家歷次統一調資時中央財政增補的增資額部分)。在辦公樓建設、征管車輛裝備和電腦等信息化建設所需電子設備等設備投資方面,國稅系統自機構分設以來自下而上按需逐級上報審批劃撥經費或上級局統一配備,而地稅系統則是各級量入而出、自行解決。導致了基層地稅機關稅收征管車輛配備參差不齊,在人員編制少、征管壓力大的情況下,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對稅收“偷、逃、抗、騙”的打擊力度。在干部教育培訓方面,國稅系統為上級撥款或統籌,并依托“金稅工程”一二期建設,有計劃地組織全體干部職工脫產到全國各類大專院校接受培訓,培訓期在半年至一年左右,并基本實現了全員培訓、人人過關。而地稅系統除千方百計保運轉外,沒有專項培訓經費,人才隊伍建設受到了制約。1998年,地稅系統實行省以下垂直管理及2001年進行機構改革,各地地稅部門即便零星組織開展一些內部非脫產學習培訓,有條件的地區組織到省外有關大專院校進行短期(一般為一周、半月或一個月)培訓,但也是經費自理。因此,多年來受經費的制約,地稅系統未能組織干部職工進行系統的專業知識或更新知識培訓,絕大部分干部職工的業務素質、理論水平特別是信息化建設(“金稅工程”三期)所需知識沒有得到提升或掌握甚少,操作運用能力差,執法水平和業務技能仍然比較低,難以適應新形勢稅收征管模式的需要,很大程度上制約了地稅事業的健康發展。
國、地稅機構組建時,《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組建在各地的直屬稅務機構和地方稅務局實施意見的通知》([1993] 87號)文件規定,“省各級國家稅務局與地方稅務局機關,實行國家公務員制度。省各級地方稅務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由各級財政供給,保證地方稅務局人員的福利待遇與國家稅務局的待遇基本相同。”而國、地稅兩個稅務機構組建成立十五年來的實踐告訴我們,國稅系統在人員編制、經費保障、辦公設備等裝備及干部培訓等方面與地稅系統是有天壤之別的……。
其實,1993年財稅體制改革以來,地方稅制的設計并沒有很好地解決地方政府的財源問題。一是現行的地方稅制內容不齊全,且長期未得到修訂,導致稅基過窄、結構不合理,嚴重制約了地方稅收規模的擴大,且征管難度大、征收成本高。二是分稅制將稅種劃分為中央稅、地方稅(省、州、縣)共享稅三級。由于受地區差異影響,經濟發展區位和優勢不同,其稅種收入也不平衡,按中國現行稅種劃分,造成了各級地方政府收入分配不平衡,發達地區財力雄厚,欠發達地區財力困難,于是,靠中央財政補貼(轉移支付)來維持政府的正常運轉。鑒于此,地稅部門在爭取地方政府經費支持時,這十五年來實際上已處于討價還價色彩濃重的“經費與地方稅本級收入任務掛鉤”的狀態,致使地稅部門常常面臨經費短缺的壓力,甚至有時由于缺乏必須的經費而使得一些日常的征管工作不得不擱淺下來,2001年地稅進行機構改革前尤為明顯,不少貧困縣局有時連干部職工的正常工資都不能按時發放。十多年來,地稅部門為了得到地方政府的經費支撐,維持機構運轉和保障干部職工的福利待遇,有的地方很多時候不得不按地方“父母”官的意圖行事。稅法本是國家公權,在上述客觀環境下,不少地方把他變成了地方權、部門權,把權力變成地方和部門的利益鏈,公權變成私權。因此,在稅收征管過程中,隨之改變稅種征收、混級入庫及囤積稅款(積壓或跨月、季、年度征收)等現象由此產生。長此以往,一方面,稅收征管工作就很難做到真正意義上的依法治稅,乃至在一定程度上迫使稅務部門只能放棄依法治稅。另一方面,地方政府為了保收入基數或地稅部門為了完成州、縣政府層層追加的稅收任務,在沒有稅源的情況下,利用行政措施協調企業預繳稅款,寅吃卯糧,加重了企業的負擔,制約了企業的后續發展。再一方面,培植了腐敗現象的土壤,加大了稅務行政執法風險,釀就了不少腐敗現象的發生……。
分稅制財政體制改革,國、地稅兩套機構分設后,從長遠來看應逐步發展和壯大地稅隊伍。但實際上在地稅系統實行省以下垂直管理前,各級地方政府在人員編制不擴編、不增編和“增人不增經費”的情況下,向地稅系統輸入了大量的非專業人員,使地系統在機構分設還不到四年人員總量就幾乎翻了一番,從而引發和加劇了基層特別是欠發達的老、少、窮、邊區及少數民族地區基層地稅機關的經費困難。1998年,根據國務院《關于地方稅務機構管理體制問題的通知》(國發[1997]34號)文件精神,地方稅務系統實行省以下垂直管理后,地(州、市)、縣(市、區)級財政向省地方稅務局上劃經費并由省地方稅務局垂直管理。即便如此,但由于各地財力不同、地方政府認識不同,上劃經費的比例也不同。經費實行省地方稅務局垂直管理后,在省級財政不增補經費的情況下,省地方稅務局只能按各地上劃的經費“將水燜飯”式地向下核撥經費。而各地地方財政向省地方稅務局上劃經費時,大多基于地方政府財力利益的自我保護,故上劃比例標準不一,造成了各級地方稅務系統經費的嚴重失衡。比如機構成立時,在同一地區有的上劃比例為百分之十或十幾、二十,而有的地方上劃比例卻還不到百分之一。十五年來,一方面,要不是地方政府的理解與支持,貧困地區的地稅機關面對“增人不增經費”的經費壓力,就很難保機構的正常運轉,更談不上辦公設備、車輛裝備及辦公樓建設等基層建設開支。另一方面,在獲得地方政府經費支持的背后,各級地方稅務局及其全體干部職工付出了巨大的艱辛和汗水,甚至冒著沉重的執法風險。
關鍵詞:稅務稽查;選案信息
查選案是稅務稽查的第一個環節,選案質量好壞,取決于案源信息的真實性和廣泛性,盡管《稅務稽查工作規程》以較完整的形式對稅務稽查的案源分類和選案方法做了原則性的規定,但面對近年來以幾何級數增長的納稅人、多元化的經濟主體和日趨復雜的經濟環境,稅務稽查選案信息的收集、篩選需要在手段、方法上全面更新升級。
一、國外稅務稽查選案信息來源及管理方法
在美國,90%以上的案件是聯邦稅務局通過計算機分析篩選出來的。計算機篩選案件是以一定的信息為基礎的。其信息源主要包括納稅人的申報表;“納稅人遵循納稅情況考核表”上對納稅人分類抽樣進行調查的結果;工商、海關、勞工、銀行或貿易管理、土地或地產管理、城市建設和交通、外匯管理、福利管理、商品檢驗、郵政電訊、新聞等相關部門提供的信息;以及公民舉報材料和從會計、審計等中介機構取得的信息。根據獲取的信息,計算機系統就可以對各類納稅人做出基本描繪和分析比較,并根據其異常情況的大小打分和排序,美國聯邦稅務局就根據這個分數,選取納稅人作為當年的稽查對象,制定出稽查計劃,下達到小區稅務局實施稽查。由此可見,美國其選案過程具有信息量大、信息來源廣泛、信息處理技術手段好、管理集中的特點,從而確保了稽查選案的準確、高效。
二、我國目前稅務稽查選案信息管理現狀
(一)選案信息管理未得到應有的重視。選案信息獲取是各級稽查機關的一項日常工作,而我國目前負責選案的人員往往會在日常事務性的工作中耗費大量的精力,很難系統地對某行業或領域的納稅人的信息進行細致深入的分析和研究,確定稽查對象只能是對照納稅人稅務登記情況和個人經驗隨機勾選。從上到下都未能將選案信息管理工作放在重要位置,要求不高,指導不力,對選案人員的素質和能力沒有具體要求,對選案信息處理手段和方法缺少系統研究和管理。除此之外,按照現行稅收管理體制,納稅人的征管資料屬于征管部門的管理對象,納稅評估也屬于征管部門的職責,盡管納稅申報、納稅評估與稽查選案兩項業務的內容存在某種交叉,但由于征管與稽查的信息渠道不暢,造成稽查選案獲取征管信息的被動和局限。
(二)信息渠道單一,存在信息孤島。與稅務稽查工作相關的各部門之間信息系統互不兼容,自成體系,遠未形成資源共享的信息網絡,增加成本,浪費資源,降低效率,即便是國、地兩個稅務機關,也存在信息不暢的問題。目前工商、銀行、土地等部門的信息獲得不僅沒有法律保障,而且即使通過稅務機關的自身努力獲取了相關信息,也不能進入稅務計算機系統加以分析利用。對納稅人向稅務機關報送的資料和日管信息,明顯的缺乏動態管理,錄入計算機的數據資料存在殘缺不全、時間滯后和人為虛設的現象,選案信息只能靠選案部門獨創天下。
(三)選案信息處理手段落后。各地稅收征管應用系統軟件中盡管開發了選案模塊,但開發應用還處于一個簡單低級的水平,缺乏對相關信息的綜合分析和模糊處理能力,最多也僅限于對納稅人報送資料進行邏輯上的判斷,而不能依據納稅人的生產經營狀況和相關歷史納稅信息,進行橫向、縱向或定性、定量分析。選案信息的調用還局限于一般的檢索,更不能通過建立數據模型來綜合處理信息,使得計算機在選案方面的信息處理潛能沒有得到充分的發揮。
三、建立科學的稅務稽查選案信息體系的構想
(一)把選案部門從稽查局內部分離出來,歸并到稅源管理部門。一方面,因為稅源管理部門是稅收數據的采集部門和加工部門,其資料具有可靠性和權威性,并能夠做到在選案中不帶任何觀點和框架,可以使選案更具有客觀性和公正性。另一方面,由于稅源管理部門掌握著大量的稅源信息和行業水負水平信息,從目前管理體制上也便于與征收管理機關進行溝通和信息交流,可使選案信息更加現實和客觀。
(二)改進選案信息獲取手段和方法。首先,擴大選案人員數量,安排高素質的人才進行選案信息分析,并加大考核力度,防止選案人員在工作中不負責任。其次,依據相關納稅人信息,建立稽查選案積分制,提高選案準確性,提高稽查效率。我們可以借鑒國外比較成熟的選案方法,綜合納稅人的收入、利潤、稅收變動情況、納稅人異常行為、未被稽查時間長短等各方面信息,按一定的計分標準,常年滾動,給納稅人計分,當納稅人的積分超過既定的界限時,列入案源庫以便稽查實施。第三,加強案頭信息分析,在選案環節就應該綜合經濟發展、地區特點、行業狀況及企業經營等各方面信息資料,運用橫向、縱向比較及指標分析等多種方法對企業的納稅狀況進行分析,以提高選案的準確性。
(三)明確工作職責,實現數據共享。信息化建設是實現稽查管理現代化的趨勢,也是加強稽查選案信息自身建設的重要手段,在明確與稽查相關部門職責的前提下,一要整合現有信息資源,努力實現共享。不僅要與征管部門、納稅人實現共享,且要與工商、公安、銀行等部門在信息交換的基礎上實現信息資源共享。二要加大信息化的硬件投入。要配齊硬件,用好軟件,保證信息高速、暢通、便捷、安全,建立起智能化的稅務稽查辦公場所。三要盤活存量信息。透過存量信息之間所存在的鉤稽關系,不斷挖掘潛在價值,多層次、多角度地解讀信息中所隱藏的信號,發現問題,找出原因,進而做出理性的判斷和決策,使現有的“死”數據,變成服務于稅務稽查選案的“活”信息。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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