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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監管風險優選九篇

時間:2023-06-07 15:5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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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監管風險

第1篇

關鍵詞:銀行;表外業務;監管創新

中圖分類號:F830.4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1)35-0138-03

一、我國商業銀行表外業務風險監管的意義

隨著表外業務,尤其是金融衍生市場的不斷發展,各國商業銀行所面臨的風險也在不斷加大。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衍生產品市場上的巨額虧損事件屢屢發生。這些巨額虧損事件的背后隱含著許多發人深思的問題。商業銀行創新業務在給全球經濟帶來巨額收益的同時,也使商業銀行外部金融監管的有效性被大大弱化。相對于不斷飛躍發展的銀行業務創新,商業銀行外部的監管措施明顯的跟不上步伐。由于商業銀行自身的原因以及外部事件的風險干擾,使得銀行體系的穩定性和安全性受到沖擊,商業銀行破產事件時有發生。這些事件給人們提出了一個嚴肅的問題,那就是在不斷創新的現代市場經濟中,除了商業銀行自身應該進一步加強內部風險防范措施之外,外部金融監管機構應對銀行業實現有效的監管。

國際銀行業不斷發展的實踐表明,穩定和高效的商業銀行監管目標對于維護良好的金融秩序,使商業銀行的資金得到合理的配置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那么,如何才能使商業銀行既能提高經營效率,又能保持穩定發展,使兩者實現動態平衡,并且實施有效和最低成本的監管,是目前商業銀行監管創新過程中亟待解決的問題。

二、國際銀行業業務監管模式

在銀行業監管發展的歷程中,由于各國不同的歷史背景、不同的民族文化、不同的政治法律環境以及不同的金融發展狀況,使得不同國家商業銀行的監管模式存在較大差異。目前,世界各國商業銀行的監管機構主要分為三類:一是由各國財政部進行監管,二是由各國中央銀行進行監管,三是由專門的商業銀行監管機構予以監管。而且,各國商業銀行監管機構并不一定都直接對商業銀行執行監管職能,是否直接執行監管職能要視各國商業銀行的發展狀況而定。因此,各國商業銀行監管執行機構又可分為三類:第一類是由以上介紹的商業銀行的監管機構來直接執行監管職能。實行這種監管的國家有中國、日本、新加坡等國。第二類是由商業銀行的監管機構和其他機構一起共同執行具體監管職能,如美國、加拿大和法國等國就是這種情況。第三類則是由商業銀行監管機構授權監管執行機構來對商業銀行執行具體監管職能,如英國就屬這種情況。那么,按照商業銀行監管機構的數量和性質來劃分,各國商業銀行監管可區分為三種模式。

(一)一元化監管模式

一元化監管模式主要是指由一國單一的中央銀行或者是專門的某個監管機構來對商業銀行進行監督管理,權利較為集中。屬于一元化監管模式的國家既包括像英國、新西蘭、葡萄牙、荷蘭、奧地利、盧森堡、意大利等這樣的西方發達資本主義國家,又包括大部分發展中國家,如埃及、巴西、印度等國。在社會主義國家,由于長期實行單一的計劃體制,金融結構較為簡單,所以在過去很長一段時間,國家內部未曾專門設置監管機構來對商業銀行進行管理。直到20世紀70年代以后,隨著世界經濟的改革與發展,許多社會主義國家才紛紛開始建立專門的中央銀行,并由央行來對國內商業銀行實行監督和管理,所以,也屬于一元化監管模式。

(二)多元化監管模式

多元化監管模式是指由兩家或兩家以上監管機構共同對國內商業銀行實施監督和管理。根據監管權限的范圍是歸中央還是地方所有,又可將多元化監管模式劃分為兩線多家監管模式和一線多家監管模式兩類。

1.兩線多家監管模式

兩線多家監管模式中的“兩線”是指聯邦政府和州政府兩條線。“多家”是指有不只一家的監管機構來對國內商業銀行的經營實行監督。全世界實行這一監管模式的國家并不多,主要是些實行聯邦體制的發達資本主義國家,如美國、加拿大等國采用它。在美國,聯邦和各州都有權對國內商業銀行發照注冊并實施監管。聯邦一級的監管機構共有八個之多。它們分別是聯邦儲備體系、聯邦存款保險公司、財政部貨幣監理署、證券交易委員會、聯邦住房放款委員會、國民信貸公會管理局、國民信貸公會保險基金、聯邦儲蓄貸款保險公司。其中,聯邦儲備體系負責管理在州政府注冊的屬于非會員銀行的商業銀行,聯邦存款保險公司負責管理在州政府注冊的屬于會員銀行的商業銀行,財政部貨幣監理署負責管理在聯邦政府注冊的國民銀行。這三個主要商業銀行監管機構的監管職能和監管方式基本相同,只是負責的范圍不同而已。

2.一線多家監管模式

一線多家監管模式是相對于兩線多家監管模式而言的。這種監管模式的權利較為集中,由中央統一管理。中央一級又分別由兩個和兩個以上的機構來具體執行對國內商業銀行的監督管理。采用這一模式的國家主要有日本、德國、法國等國。

日本財政部的銀行局和國際金融局是國內商業銀行的主要監管機構,但日本中央銀行與這些機構緊密協商,共同完成對商業銀行的監管任務。在德國,商業銀行的監管工作主要是由聯邦財政部代管的德國聯邦信貸機構監督局和德國中央銀行密切合作,共同行使對商業銀行的監管職能。法國財政經濟部和法蘭西銀行作為管理全國金融業的最高政府機構,行使對整個金融業的決策和管理,但商業銀行的具體監管工作則由國家信用理事會、銀行規制委員會、信貸機構委員會和銀行委員會分工負責。

3.跨國化監管模式

跨國化監管模式是指對跨越國界的經濟合作區域內的商業銀行實行統一的監督和管理的模式。采用這種模式最具代表性的是跨國的西非貨幣聯盟和中非國家銀行。如西非貨幣聯盟,它獨立于各成員國政府,在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的實踐中堅持統一的銀行條例、統一的準備金率、統一的外匯儲備,并統一規定各國商業銀行的貼現總量。此外,它在每個成員國的機構還負責各有關國家地區性業務,并監督和管理該國商業銀行體系。總之,各成員國執行統一的金融章程。

三、我國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監管模式

我國目前對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的監管主要是實行以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監管為主,商業銀行行業自律管理和社會中介監督管理為輔的監管模式。銀監會依據《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中間業務暫行管理辦法》、《商業銀行表外業務風險管理指引》等規定,以現場監管和非現場監管、定期監管與非定期監管等手段,通過商業銀行管理檔案、風險監管檔案、風險狀況的定期通報以及特殊情況及時通報等形式,強化對商業銀行經營風險和道德風險的監督與管理。同時,通過建立同業公會,強化行業自律。并充分發揮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的社會監督作用,提高商業銀行監管的透明度,促進我國商業銀行穩定健康的發展。

但是,由于中國銀監會2003年4月才正式履行原本由央行承擔的對銀行金融機構統一監管的職責,因此,在我國發展時間不長的銀監會在對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監管的過程中還存在著一些問題。如監管的法律支持體系不夠健全,監管手段缺乏靈活性、規范性,同保監會、證監會兩大監管機構的協調監管方面仍未取得實際的效果等。這些問題都還有待進一步改進。

四、我國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監管創新的發展趨勢

在世界經濟全球化的發展趨勢下,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監管創新在內涵上正在發生著深刻的變化。對表外業務進行監管創新絕不僅僅是簡單的放松管制,而是應該對其重新建立新的管理規則。監管機構在對商業銀行表外業務,尤其是創新產品進行監管時應該在全面、慎重評估的基礎上采取更多有利于商業銀行表外業務走向規范化的監管創新手段。

隨著我國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產品創新的日益活躍,金融監管創新的任務也越來越重。我國商業銀行表外業務原有的運作機制已難以適應變化了的金融運作需要,落后的管理體制已成為商業銀行創新和發展表外業務的障礙。因此,要想推動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的不斷發展,就必須對那些落后的監管體制、運作體制、人力資源配置體制進行改革,這也是我國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監管創新與發展的必然趨勢。

(一)建立新型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監管體制

西方發達國家在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監管創新與發展的過程中大多經歷了“監管―放松監管―再監管”的過程。這個過程不是簡單的重復,而是反映了世界各國在表外業務監管實踐中的深化。隨著我國商業銀行市場化進程的不斷推進和表外業務的迅猛發展,客觀上也要求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的監管不僅僅是一個簡單的控制系統,而應該是一個與經濟發展相適應,具有系統性、規范性、有效性的金融監管調控體系。這個監管體系應能使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監管實現監管目標的超前性、監管手段的靈活性和可操作性以及監管過程的連續性、系統性等要求。為了達到這一要求,我們在借鑒西方發達國家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的監管創新經驗的同時,也應該努力探索符合我國國情的多層次、全方位的表外業務監管體系。

1.構建功能性創新監管模式,強化表外業務監管的法制建設

隨著我國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的不斷創新與發展,其業務范圍已涵蓋證券、保險及銀行各業。而對于銀行、保險、證券業務的監管,目前在我國是分別由銀監會、保監會和證監會來進行分業管理。當存在表外業務創新產品的交叉業務時,三大監管機構就存在著無法實現共同協調監管的問題。為此,應該考慮構建一個專門的裁定機構來對表外業務創新金融產品的功能進行分析定性,以便能夠及時地解決創新產品的監管歸屬問題。功能性創新監管的組織架構見圖1所示。

圖1 表外業務功能性創新監管的組織架構

這種組織構架的創新也符合國際銀行業經營日益綜合化的客觀要求,以及我國商業銀行表外業務未來的發展趨勢。在時機成熟的情況下,我國就可以建立這樣一個由金融監管委員會領導下的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相統一的綜合監管體制。

另外,為了促進我國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監管體制的構建,還應該進一步地健全和完善我國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監管法規的建設,增強表外業務監管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保障金融業的穩健運行。

2.健全商業銀行的互律監管系統,促進同業穩定健康發展

銀行同業工會是一種自我管理、自我規范、自我約束的民間管理組織,它通過行業內部管理,有效地避免商業銀行之間的不正當競爭,促進同業之間彼此的理解與合作。他能夠幫助監管部門加強與商業銀行之間的信息溝通,在金融市場上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有利于維護金融市場的有序競爭。我國在2000年5月也成立了中國銀行業協會。該協會的成立標志著我國銀行業自我約束體系的進一步成熟。隨著我國商業銀行表外業務創新產品的不斷涌現,中國銀行業協會應在不斷完善表外業務產品的交易規則、職業道德標準,規范同業經營行為、協調行業交易糾紛等方面作出進一步地努力,以便更好地促進銀行同業間的相互監督約束和合作交流,使同業公會的作用得到充分的發揮。

3.強化社會中介機構的監督,提高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監管的透明度

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的經營行為、服務質量時刻都會受到公眾的關注和社會輿論的評價。因此,建立社會中介機構的監督系統是完善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監管體系的有效辦法之一。這個系統可以通過建立社會舉報和具體的查處程度來形成強有力的社會監督威懾力,督促商業銀行合法合規經營表外業務產品。同時,還可利用一些社會監督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對商業銀行經營表外業務進行間接監督。社會監督有利于提高商業銀行對外公布的表外業務財務數據的可信程度,并有助于社會有關方面對商業銀行表外業務開展情況、經營績效和風險程度有一個較為理性和準確地判斷。

(二)構建與外部監管體系相適應的商業銀行表外業務內控機制

西方發達國家商業銀行的發展經驗證明,沒有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哪怕外部監管再有效力,也不可能有效的防止金融風險。當今,隨著金融衍生品市場的不斷發展,商業銀行的業務日趨復雜多變。無論是金融監管當局、行業公會還是社會監督都只能對商業銀行進行非現場檢查和非定期的現場檢查,無法替代商業銀行在日常業務中的自我約束。因此,建立和完善我國商業銀行內部控制系統是當前我國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監管創新的首要任務。

(三)建立有效的商業銀行表外業務市場約束機制

市場約束是保證商業銀行體系在整體上長期、安全、穩健運行的必要條件,也是現代商業銀行監管體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我國表外業務的監管創新在建立監管體系時,也要充分發揮市場約束機制對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經營風險的控制作用,把建立健全商業銀行資信評估制度作為完善商業銀行監管體系的一項重要任務。同時,建立健全商業銀行表外業務信息披露的運作機制,如建立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的定期信息披露制度,不僅披露商業銀行風險和資本充足率的狀況,還要披露其風險評估和管理的過程,使商業銀行能夠保持審慎經營。另外,還應加強媒體的監督,通過媒體的客觀真實的報道,及時披露和發現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經營過程中的問題,以形成強大的市場約束。

(四)加強國際間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監管的合作與交流

隨著世界經濟全球化和區域經濟一體化的到來,各國的金融監管已納入世界金融體系,因此,我們必須加強國際間監管的交流與合作。我國表外業務創新工具的市場交易目前已跨越國界。同時,隨著我國進一步放松對外資銀行的準入及業務范圍的限制,我國境內外資商業銀行也開始將更多成熟的表外業務產品投入到國內市場。這勢必增加了我國政府及金融監管當局對商業銀行表外業務交易活動的監管難度。為此,我國在商業銀行監管創新的策略上要注意從國際銀行的整體發展來考慮商業銀行監管的政策取向。同時借鑒和吸收國際最新監管理念和經驗,提升我國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監管水平。這就要求我們首先要加強國際監管的研究,增進與各國監管當局的交流與合作,充分交換有關信息,從而提高我國監管當局對表外業務的國際監管能力,有效防范金融衍生產品跨國交易的金融風險。其次,要重視與國際金融組織之間的合作,適應國際銀行業監管發展的潮流和變化。在制定有關表外業務的法規政策及管理條例時,要注意與國際金融市場接軌。這樣,既有利于有效制約外資銀行及境外銀行分支機構在我國從事各種高風險金融衍生產品業務,同時也有利于提高世界各國對我國金融監管能力的認可。最后,要借鑒國外先進的銀行監管理念和技術、方法,培育一支熟知國際銀行表外業務規則管理、擅長表外業務國際監管合作的具有綜合素質的監管人員隊伍,以全面提高我國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的監管水平。

參考文獻:

[1] 辛子波.銀行監管體系的國際比較[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8.

[2] 胡懷邦. 銀行監管:國際經驗與中國實踐[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8.

第2篇

【關鍵詞】公司績效風險;內部管理;外部監管;審計收費

一、引言

美國會計學會(AAA)審計基本概念委員會于1973年的《基本審計概念說明》中定義:審計是一個系統化的過程,即通過客觀的獲取和評價有關經濟活動與經濟事項認定的證據,以證實這些認定與既定標準的符合程度,并將結果傳達給有關使用者。

審計收費分為三部分:一是審計成本費用,二是會計師事務所的正常利潤,三是風險溢價,是指由于各種風險的存在,會計師事務所可能發生的預期損失費用。這里的風險包括很多,比如財務風險、經營風險,治理風險等等企業中存在的,有可能導致企業的經營失敗,而使利害關系人向會計師事務所索取賠償,由此導致的會計師事務所經濟、聲譽等的損失。影響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收費的主要因素就在于審計的業務量及財務報表中存在的重大錯報風險。審計的業務量不但在于被審計單位的規模,很大部分也在于財務報表中存在的重大錯報風險,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高。根據企業存在的風險確定審計計劃,執行審計業務,這是風險導向審計的要求,會計師事務所在決定審計收費時,主要考慮被審計單位中存在的各種潛在的風險。

在實務中,審計風險是否受到會計師事務所的關注,在審計收費中是否體現出對于審計風險的價格補償是本文研究的主要問題。

二、研究樣本與數據說明

(一)樣本與數據來源

本文選取2009~2011年滬深兩市所有A股上市公司作為研究樣本。但是本文剔除了以下公司:①未披露當年財務報告的公司;②當年新上市以及年報中數據不完整的公司;③金融保險行業公司。經過篩選,最終得到總樣本數為2035個樣本。樣本公司的所有財務數據均來自中國股票市場研究數據庫和中國證券網—數據頻道。對于公司違規處罰數據來源于證監會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本文使用SPSS17.0統計軟件對數據進行處理。

(二)模型選擇與變量說明

1.模型選擇

根據本文理論分析,構建如下回歸模型對研究假設進行檢驗。

2.變量說明

模型中各變量的含義如表1所示。

三、實證結果與分析

(一)描述性統計

樣本數據的描述性統計見表1。從表2可以看出,不同公司的公司綜合績效指數、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差別較大,綜合績效指數最高值約為69,而最低值不足1;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少則持有4.49%,多則持有85%的股份前十大股東關聯度均值為2.56,即在前十大股東中存有關聯關系的股東約為3。獨立董事人數占董事會人數的比重的均值為0.6,最小值為0,說明仍然有上市公司沒有遵守證監會關于獨立董事要占到董事會三分之一以上的規定。兩職合一的均值為0.14,表明總樣本中有367家公司董事長和總經理兩個職位由同一人擔任。公司違規的的比例較低,均值僅為0.02。另外,資產規模的均值為21,18%的公司所處行業為高風險行業,29%的公司地處發達地區(北京、上海、廣州、深圳),有33%的公司的審計結果為非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事務所的組織形式以有限公司之居多。審計費用相差較大,審計費用的對數區間為11到17。

(二)多變量回歸分析

多元回歸結果見表3。方程的R2為0.541,可見該模型具有較強的解釋能力,F統計量為238.497,整個回歸方程有顯著統計意義。共線性診斷結果表明,除了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與其平方項的方差膨脹因子VIF較大外,其余均接近于1,因此認為模型不存在嚴重的多重共線性問題。

對相關假設的檢驗結果如下:

1.內部風險

(1)公司績效風險。從表3中可以看出,綜合績效指數與審計收費在5%的水平上正相關。這就驗證了審計師在對公司進行審計業務時,會考慮被審計單位內部存在的績效風險,因為績效風險中不但包括企業的財務風險、經營風險、債務風險,還有發展能力風險,可以說是企業重要風險的集合。采用綜合績效指數能夠全面的衡量這些風險,避免了采用單個獨立的指標造成的片面性。

(2)股權集中度。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及其平方項分別在1%水平上負相關和正相關與審計收費,表明股權集中度與審計收費呈U型關系。這與郭夢嵐等的結論一致[7]。這說明了審計師在確定審計

2.外部監管風險

公司違規風險與審計收費的相關性不顯著。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可能是由于中國市場的監管制度仍然不完善,處罰力度過低,處罰率較低,對于公司經營運行的影響力不夠。事務所在考慮此種情況下,沒有過多考慮外部監管風險所引起的重大錯報風險水平。另外,資產規模、被審計單位所處的地域、會計師事務所是否為“十大”及事務所的組織形式是否為合伙制均在1%水平上顯著正相關與審計收費。被審計單位所處的行業、審計意見與審計收費沒有顯著相關關系,這可能是由于在劃分行業的標準不同帶來的差異。

四、結論

本研究采用2008~2011滬深兩市A股上市公司的截面數據,在控制其他變量的情況下,對公司內部管理風險和外部監管風險,包括公司的綜合績效風險、股東集中度風險、董事會特征風險與外部監管風險,與審計收費的關系進行實證研究。研究發現,審計收費與公司績效風險、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董事長與總經理兩職合一存在顯著相關關系,即事務所對于綜合績效高、股權集中度適中、兩職合一的公司收取了較低的審計費用;獨立董事比例、前十大股東的關聯度等其他治理變量和審計收費不具有顯著性關系;外部監管風險和審計收費的相關性也沒有通過驗證。這一結果表明,會計師事務所在決定審計收費時,高度重視公司內部績效風險與內部治理風險,對于審計風險收取相應的價格補償,而對于外部風險沒有給予過多關注。另外,除了考慮審計風險因素外,確定審計收費的其他依據是被審計單位的規模、公司所在地、事務所的性質、并且“十大”會收取聲譽溢價。說明在中國審計市場上,風險導向審計模式已在審計市場被分運用。對于被審計單位存在的審計風險,事務所確定的審計收費包含了對于這些審計風險的價格補償(見表3)。

收費時,充分考慮了被審計單位的股權集中度,認為只有適中的股權集中度,才有利于降低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治理風險。

本研究在對企業綜合績效評價時采取的是財務指標評價,沒有考慮非財務指標,可能對企業綜合績效的評價造成一定的誤差;雖然力求盡可能的考慮企業的各種風險,但是不可避免設計的相關因素并不能涵蓋公司存在的各種風險因素,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研究的深度,有待于日后進一步研究。

參考文獻

[1]張潔琳.關聯方交易及其審計風險防范[J].財會月刊,2010(10):35.

[2]劉小年,鄭仁滿.公司業績、資本結構與對外信用擔保[J].金融研究,2010(4):65-68.

[3]郭夢嵐,李明輝.公司治理、控制權性質與審計定價[J].管理科學,2010(12):50-56.

[4]趙立三.風險因素對我國上市公司審計收費影響的實證研究[J].河北大學學報,2007(6):80.

[5]蔡吉甫.公司治理、審計風險與審計費用關系研究[J].審計研究,2007(3):26-30.

第3篇

關鍵詞:神經外科;ICU;肺部感染;護理;因素

為進一步探討神經外科重癥監護患者肺部感染的影響因素以及護理措施,本文選取84例重癥監護病房肺部感染患者進行分析研究,具體結果報告如下。

1資料與方法

1.1 一般資料資料來源于我院神經外科自2010年1月至2013年1月收治的84例重癥監護病房肺部感染患者,隨機分為2組,每組42例,對照組患者采用常規護理,其中男25例,女17例,年齡在35~75歲;觀察組患者采用全面護理,其中男24例,女18例,年齡在36~76歲。兩組患者在性別、年齡、病癥等一般資料方面均不存在明顯差異,P>0.05,可以進行統計學分析。

1.2護理方法對照組患者采用常規護理,包括保持室內空氣清新,用藥護理,輔助咳嗽護理。觀察組患者采用全面護理,具體方法如下。

1.2.1保持呼吸通暢護理重癥病房患者往往意識不清,或有嚴重呼吸功能障礙,可能會發生誤吸等情況。因此,護理人員就要及時對患者的口腔、鼻、咽等部位的分泌物進行清理,同時也要盡可能的對患者進行排痰護理,輔助患者進行排痰,防止引發吸入性肺炎和墜積性肺炎。

1.2.2氣管切開護理在對患者進行吸痰時,應保證無菌操作,對吸管進行嚴格消毒和更換,每次吸痰不超過15s,控制一定的負壓。另外,定期對患者的氣道進行濕化,不僅能對支氣管黏膜形成保護作用,還能有助痰液的排出。同時保持室內空氣清新,定時對室內進行消毒,減少感染的可能性。

1.2.3口腔護理相關研究調查顯示,70%~75%的危重病人在入院48h后,口腔中會有細菌定居[1],因此,護理人員要加強對患者的口腔護理,一般選用生理鹽水進行擦拭,每天進行2~3次。對于氣管切開患者要取患者的痰液進行常規細菌培養,根據檢測的PH值選擇合適的護理液進行口腔護理。如患者口腔內有分泌物,則要及時進行沖洗,避免誤吸發生。

1.2.4心理護理由于ICU患者的病情較為嚴重,且病情變化較快,家屬和患者都有較大心理壓力,容易產生焦慮、恐慌等心理,因此,護理人員除了具備一定的護理能力,還要有足夠的耐心,掌握必要的心理護理方法,消除患者和家屬對治療的緊張感和恐懼感,正確對待病情,從而提高治療依從性。

1.3觀察指標觀察兩組患者的臨床治療效果,分為:顯效(患者治療后各項臨床癥狀消失,身體指標恢復正常);有效(患者治療后臨床癥狀改善,身體指標基本恢復正常);無效(患者治療后臨床癥狀無改善甚至加重)。

1.4統計學方法采用SPSS18.0軟件進行統計學分析,計數資料采用χ2檢驗,計量資料采用t檢驗,用X±S表示,P<0.05說明具有統計學意義。

2結果

觀察組患者的治療總有效率達到90.48%,明顯高于對照組,P<0.05,具有統計學意義。具體結果見表1。

表1 兩組患者臨床治療效果對比(例(%))

組別 顯效 有效 無效 治療總有效率

觀察組(n=42) 18(42.86%) 20(47.62%) 4(9.52%) 90.48%

對照組(n=42) 12(28.57%) 16(38.10%) 14(33.33%) 66.67%

3討論

3.1導致神經外科重癥監護患者肺部感染的影響因素

3.1.1內源性因素

3.1.1.1患者自身因素神經外科重癥患者多存在意識障礙,甚至處于昏迷狀態,他們咳嗽、排痰、吞咽能力等較差,再加上長期臥床,機體消耗大,機體免疫力降低,導致痰液不易咳出,發生細菌感染的可能性就增加。

3.1.1.2誤吸由于吸痰不及時或吸痰方法不當等,很容易導致痰液反流至氣管內,導致肺部墜積性炎癥[2]。

3.1.2外源性因素

3.1.2.1環境因素由于重癥監護病房內存在著各種細菌、病毒,很容易發生感染,且由于重癥監護病房內的醫護人員較多,儀器操作較多,就很容易傳播病菌。另外,如果在吸痰過程中發生痰液飛濺的現象,也會使得空氣中殘留細菌,從而引發細菌大量繁殖,導致感染。

3.1.2.2侵入性操作由于很多重癥患者不能進行自理,需要進行氣管切開或者插管,外部的細菌就會通過口腔進入患者體內,導致患者感染。相關研究指出,插管次數多的患者患肺部感染的可能性明顯高于插管次數少的患者。

3.1.2.3藥物因素在對重癥患者進行治療時,往往會使用抗生素,但是大劑量的抗生素的應用,殺滅了口腔內的正常細菌,并使得耐藥菌株過度繁殖,一旦吸入,很容易引起感染。另外,鎮定劑、止痛藥的大量使用也可能影響患者的正常咳嗽、排痰能力,降低清除分泌物的功能。

參考文獻:

第4篇

關鍵詞:銀行監管;高管薪酬;風險承擔;風險控制激勵

中圖分類號:F832.33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1-862X(2014)04-0107-005

商業銀行高管的“天價薪酬”在外界看來一直是一團迷霧。金融危機期間,美國多家大型金融機構倒閉,清算時暴出的管理者高薪酬讓人瞠目。[1]危機之后,相關研究集中在基于績效和股權的薪酬激勵和風險承擔之間的關系。即如果金融機構的高管薪酬與績效和股價掛鉤,導致高管短期內抬高股價以實現其薪酬最大化,使金融機構過度承擔風險,最終給全球金融體系帶來災難,但是目前商業銀行現行的薪酬制度是否確實蘊含著經理人較高的風險承擔行為還沒有統一定論。[2]

國外學者研究表明,公司高管薪酬和風險承擔之間的數理關系因高管不同的效用函數、不同的假設條件而不同。[3]國內研究中,對商業銀行高管薪酬、績效和風險承擔之間關系的研究還很少見。僅宋清華(2011)分析三者關系后認為高管薪酬與風險承擔呈倒U形關系,高管薪酬激勵在提升了銀行績效的同時也加大了銀行風險。[4]張鵬(2012)認為商業銀行高管薪酬激勵的風險承擔效應取決于外部監管和銀行內部治理機制之間的博弈。監管的存在到底能否減輕高管在績效薪酬激勵下的風險承擔行為。[5]基于上述問題,本文重點研究高管風險承擔行為與薪酬之間的相關關系以及風險控制激勵的影響因素,主要將銀行所受的內外部監管因素考慮在內。

一、研究假設、變量說明與模型設定

(一)研究假設

銀行面臨的監管主要分為內部監管和外部監管兩部分,其中內部監管來自于銀行內部的治理機制,主要是股東和外部董事對銀行高管的監督;外部監管主要來自于監管機構,如監管機構對銀行資本充足率和不良貸款率的監管(Kose John2010)。[6]

1.銀行內部監管與風險控制激勵

(1)來自銀行股東的監管

銀行具有高風險和高負債特征,其資源配置缺乏透明度,經營者與委托者之間信息嚴重不對稱,使經理人行為很難得到有效監督和約束,從而導致銀行的過度風險承擔。[7]因此,商業銀行股權越集中,控股股東直接監管銀行的動機就越強,這可能會導致較低的高管薪酬和較高的風險控制激勵。由此提出假設1和假設2:

假設1: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與高管薪酬負相關;

假設2: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越高,風險控制激勵越強。

(2)來自銀行外部董事的監管

銀行的外部董事擁有監督、考核、獎罰公司管理層的權力,通過減少管理層和股東間的利益沖突來維護公司的利益。[8]在聲譽機制的輔助約束下,和銀行沒有關聯的外部董事因更高的客觀性更能有效地行使監督職能,避免銀行董事和高管合謀從事高風險行為來侵占債權人利益的行為。[9]因此,外部董事占比越大,影響力越強,也就越愿意監管高管并將高管薪酬與銀行風險承擔相聯系。由此提出假設3和假設4:

假設3:外部董事占比越高,高管可以獲得的薪酬越少;

假設4:外部董事占比越高,風險控制激勵越高。

2.銀行外部監管與風險控制激勵

存款保險或國家擔保產生了風險的轉嫁激勵,銀行自身承擔的風險比較有限,其風險控制激勵主要來自于外部監管壓力。[10]

2009年以來,巴塞爾委員會對商業銀行資本監管進一步加強,比如通過設定更嚴格的放貸標準來保證資本充足率的達標。但對于資本充足率達標的銀行而言,監管機構會放松監管,認為銀行有能力穩健運營,因此對高管薪酬的風險控制激勵減弱。[11]監管者除了資本監管之外還會對銀行不良貸款進行監管,更低的不良貸款監管要求使銀行不得不謹慎放貸,監管機構通過將銀行高管薪酬與風險掛鉤來及時阻止銀行的風險行為。[12]因此提出假設5和假設6:

假設5:對有較高資本充足率的銀行而言,監管反而弱化風險控制激勵;

假設6:不良貸款率更高的銀行面臨較高的風險控制激勵。

(二)模型設定

本文從商業銀行受到的內部監管和外部監管兩個角度來研究監管對高管薪酬、銀行風險承擔以及風險控制激勵的影響,并由此建立模型(1)和模型(2)。

為了解決模型的內生性問題,我們采用解釋變量和控制變量滯后一期的形式。模型設定如下形式:

lncomit=α0+α1lnzit-1+α2blockit-1+α3outit-1+

α4blockit-1*lnzit-1+α5outit-1*lnzit-1+α6lncomit-1+

α7roait-1+ut+εit (1)

lnzit=α0+α1lncomit-1+α2capit-1++α3defit-1+

α4capit-1*lncomit-1+α5defit-1*lncomit-1+

α6lnsizeit-1+α7lnproit-1+ut+εit (2)

式中,解釋變量blockit-1、outit-1分別表示代表銀行治理內部監管程度的第一大股東持股和外部董事占比指標;capit-1、defit-1分別表示能夠代表銀行所受外部監管的資本充足率、不良貸款率指標;參照宋清華(2011),采用滯后一期的Z-score對數值lnzit-1作為風險承擔變量;lncomit-1表示滯后一期的高管薪酬,借鑒之前的研究,用“薪酬最高的前三位高管薪酬均值”代表;lncomit-1、roait-1為模型(1)中影響薪酬的控制變量;lnsizeit-1、lnproit-1、為模型(2)中影響銀行風險承擔的控制變量。ut隨銀行個體和時間而變化,εit為誤差項。

模型(1)中之所以將高管薪酬作為被解釋變量,是因為銀行內部治理中無論是股東監督還是外部董事的監督將直接對高管薪酬產生影響。做出高管薪酬制定決策時,除了考慮績效因素之外,是否將風險因素考慮在內正是模型(1)想要解釋的問題。同時模型(1)考慮到影響高管薪酬的其他因素:績效和高管的前一期薪酬水平(工資粘性)。

模型(2)主要用來研究外部監管對銀行風險控制激勵的影響。首先考察資本監管和不良貸款監管對銀行風險和風險控制激勵的影響。同時加入以下控制變量:(1)銀行規模size,銀行規模越大說明壟斷能力越強,更容易得到客戶的廣泛認可從而獲得銀行較好的盈利能力,同時受到政府隱性存款保險的保護,風險較低;(2)銀行的凈利潤pro,凈利潤直接用來衡量銀行的盈利能力,能穩定盈利的銀行抗風險能力較強。

二、實證結果及分析

(一)變量說明

本文選取16家在滬深A股市場上市的銀行,其中包括5家大型國有商業銀行、8家股份制(招商、光大、華夏、民生、中信、興業、平安、浦發)商業銀行和3家城市(北京、南京、寧波)商業銀行。根據其2007―2012年披露的年報數據對銀行監管、薪酬激勵和風險承擔之間的關系做實證分析,其中由于農業銀行上市時間較晚等信息披露問題,本文將選取數據構建非平衡面板模型。

(二)平穩性檢驗

本文使用EVIEWS6.0對面板數據進行實證分析,為避免偽回歸現象,在對面板數據進行回歸之前,首先對包括相關變量進行單位根檢驗,以確定其平穩性。本文主要采用LLC檢驗、ADF-Fisher檢驗方法來驗證面板數據的平穩性。檢驗結果顯示所選變量均為I(0)平穩變量,即對該面板數據無需繼續進行協整檢驗便可繼續對模型進行面板回歸分析。

(三)模型形式設定檢驗

建立面板數據模型的第一步就是要檢驗被解釋變量的參數是否對所有截面都是一樣的,從而避免模型設定誤差,改進參數估計的有效性。處理方式主要有三種:固定效應模型,隨機效應模型以及混合估計模型,首先要對模型的具體形式進行篩選。檢驗結果顯示,模型(1)的固定效應要優于隨機效應模型和混合估計模型。但Hausman檢驗結果顯示模型(2)應選擇隨機效應模型(檢驗結果見表1)。

(四)實證結果分析

模型(1)和模型(2)的實證結果分析如表2,從表2的回歸結果中可以看出,實證結果表明:

1.銀行內部監管中的股東監管起到了加強風險控制激勵的作用

模型(1)結果顯示:銀行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與高管薪酬負相關,同時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的增加提高了銀行的風險控制激勵。假設1和假設2成立。我國銀行業的特殊性決定了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較大的銀行都為國有銀行,國有銀行高管薪酬平均水平低于股份制銀行也符合我國銀行業實際情況。這就意味著目前銀行業并不存在國有銀行具有政府性質的大股東虛位使高管受到的監管較小,從而可以獲得較高薪酬的現象。股東持股比例越高,更有動機將銀行風險因素考慮在高管薪酬制定中,從而加強了風險控制激勵。

除此之外,外部董事占比對高管薪酬和風險控制激勵的影響并不顯著(假設3和假設4成立但不顯著)。這表明獨立董事和外部監事對高管薪酬及其風險敏感性并沒有起到“監管作用”。究其原因,可能是因為在我國獨立董事通常身兼數職,履行職責不到位;外部監事和職工監事通常由董事會選舉產生,受董事會牽制,同樣存在虛位情形。

2.銀行外部監管機制的加強弱化了高管風險控制激勵

模型(2)結果顯示:資本充足率與銀行風險負相關,而不良貸款率與銀行風險正相關。同時資本充足率越高,表明銀行受到的資本監管越小,即監管機構認為銀行有能力穩健經營,因此弱化了高管薪酬的風險控制激勵。假設5成立。不良貸款率高的銀行更容易受到嚴格監管,監管機構通過將銀行破產風險與高管薪酬掛鉤來監督控制高管的風險承擔行為。假設6成立。

三、研究結論與政策建議

本文研究結果表明:一是銀行內部監管中的股東監管起到了加強風險控制激勵的作用;外部董事占比對高管薪酬和風險控制激勵的影響并不顯著,“監管作用”較弱。二是銀行外部監管機制的加強弱化了高管風險控制激勵。

根據本文的實證結論提出如下對策建議:

(一)高管薪酬制度設計要充分考慮風險因素

目前,在我國商業銀行高管薪酬制定規則中還沒有全面考慮風險因素的影響。[13]在進一步的改革中應建立起綜合考慮市場風險和業績因素的薪酬機制,銀行根據風險暴露時間和風險類型遞延支付高管薪酬,使薪酬制度不僅能夠反映銀行當前的利潤和風險,而且能反映未來的潛在損失和風險,實現風險結果與薪酬水平相匹配。[14]

(二)充分發揮外部董事在薪酬管理中的作用

董事會應設立由非執行董事構成的相對獨立的薪酬委員會,外部董事應該積極主動發揮自己的監管職能,對銀行的戰略發展、業務經營等問題有完整而清晰的認識,才能在董事會中真正起到有效作用,避免被董事會牽制而對高管進行過分監管,同時動態監督薪酬體系的運作情況,并通過對薪酬體系進行監督和審查,確保其按照設計的目標運轉。[15]

(三)增強高管薪酬的透明性,加強對高管薪酬的監管

銀監會應該通過商業銀行遞交的年度高管薪酬和獎金情況,明確高管薪酬和獎金發放的具體細節,披露高管激勵性薪酬安排。同時銀監會應該對不同性質的銀行實行差別薪酬,作為監管方的政府應該有所作為,但是應該按照客觀規律辦事[16],盡量依賴市場力量而非政府力量對銀行實行恰度監管,比如可以要求銀行制定相關的政策和程序來監控和確保銀行提出的激勵性高管薪酬方案符合銀監會監管要求。[17]

(四)避免監管機構對銀行公司內部治理的過度替代

商業銀行經營的特殊性決定了其內部治理機制必須置于外部嚴格的監管框架下,監管機構的有效監管是完善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機制的必備條件,但是監管過度又會導致銀行內部治理中的股東治理機制、董事會治理機制和薪酬激勵機制等治理機制的扭曲。[18]隨著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機制的逐步完善,對銀行的外部治理可以適當弱化。[19]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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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

關鍵詞:外部沖擊;金融創新;金融監管

中圖分類號:F830.31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674-0017-2012(11)-0039-04

一、金融創新與創新風險

金融創新在過去幾個世紀經濟領域一直是一個關鍵、持續的重要組成部分,特別是在20世紀60年代之后,隨著市場一體化的發展和技術的成熟,金融創新層出不窮,許多新形式的金融衍生品、另類風險轉移產品、交易所買賣基金、變種免稅股票融資等金融產品得以出現,金融創新帶來的不僅是金融領域產品規模和種類的變化,而且包含金融監管與金融制度相互博弈,這在動態改變了金融系統的結構和功能,對經濟增長產生重要的影響。然而,金融創新并沒有像所期望的那樣一直能夠促進經濟的持續增長,反而,金融創新產品在促進經濟金融快速發展的同時,也不斷積累了新的風險,一定程度上可能成為誘發金融危機和經濟危機的隱患。

特別是在美國次債危機爆發之后,引起了眾多學者對金融創新的激烈討論,甚至有些學者認為,金融創新是引發全球經濟危機的根源。這種觀點擁有眾多的支持者,在2008年的金融危機中,許多創新性金融產品和創新性金融機構一度擴大了金融的杠桿效應,放大了經濟的需求和供給的錯位,導致經濟危機的爆發。然而令人不解的是,曾被視為是新經濟增長源泉的創新(熊彼特,1939),應用到了金融領域,怎么沒有發揮創新應有的作用,反而抑制了阻礙了經濟的增長,導致全球經濟風險的增加。這需要重新認識金融創新與金融風險之間的關系。

對于金融創新內涵的理解,學者們的意見并不一致。沿著創新大師熊彼特的思路,金融創新是指金融當局或金融機構為更好地實現金融資產的流動性、安全性和盈利性的目標,利用新的觀念、新的技術、新的管理方法或新的組織形式,來改變金融體系中基本要素的搭配和組合,推出新的工具、新的機構、新的市場、新的制度,創造和組合一個新的高效率的資金運營方式或營運體系的過程。金融創新不僅包含了金融工具的創新,而且包含金融制度的創新。一些學者把金融創新看成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他們認為金融創新是指政府或金融組織為適應不斷變化的外部經濟環境和融資過程中的內部矛盾運動,防止或轉移經營風險和降低成本,為更好地實現流動性、安全性、盈利性目標而逐步改變金融中介功能,創新或組合一個新的高效率的資金營運體系的創造性過程。

至于風險,一直被視為金融的基本特征。在經典理論看來,金融行業就是經營風險的行業,他們通過各種方式,把投資人的錢集聚起來,通過特定的風險收益策略,投向眾多資金的需求者,整個過程就是對風險和收益管理過程。對于金融創新而言,既然是金融,不僅帶有基本的金融風險特征,而且帶有創新的特點。但是往往人們只是關注到了金融的創新特征,忽視了金融創新的風險內涵。

因此,從這個角度來看,金融創新帶來的不僅是創新的產品,而且還有產品的風險,只有當對風險進行有效的控制和監管的時候,金融創新才能發揮經濟創新的作用,改善金融環境,提高金融效率,提高金融對資源配置的作用,促進經濟增長。如果不能對金融創新所帶來的風險進行很好的控制和監管,那么金融創新所帶來的風險將突破原有的監管框架,通過杠桿效應不斷擴大,將成為經濟增長的隱患。

這對金融創新帶來的負面作用進行了較好的解釋,比較而言,人們更關心金融創新的風險來源如何,在不同的情況下應該如何進行金融創新和風險管理,這既要使得金融創新能夠為金融抑制環境下的經濟提供金融支持,又能較好地控制金融風險,防止金融危機的出現。特別是在目前全球經濟收縮、資本回流、外部沖擊不斷的情況下,中國如何在金融創新和金融風險之間進行權衡,成為保持經濟穩定增長的重要因素。

二、外部沖擊與金融創新

與經典的熊彼特式創新相比,金融創新除了具備一般創新的特點外,還具有許多不同的特征。這主要是反映在金融創新的動因上面,Peter Tufano(2003)對金融創新的產生原因進行了歸納和分納,他把金融創新的動力來源歸因為六類,分別是:內在的市場不完全競爭機制,固有的人與信息不對稱狀況,交易、搜索、市場成本,全球化風險與技術沖擊。辛基(Sinkey,1992)提出了一個TRICK的金融創新模型,在他看來,金融創新等于TRICK加上理性的自利,而TRICK則是指技術(Technology)、監管調整(Reregulation)、利率風險(Interest-rate risk)、消費者(Customers)和資本充足狀況(Capital adequacy)。并且,辛基認為,不能孤立TRICK的各組成部分,因為它他是互相影響的。

這兩種經典的金融創新原因論從不同的角度解釋了金融創新的動因,盡管他們的出發點不同,但是他們的分析中實際上包含了兩種典型的動力,即作為私利企業的固有的創新動力和作為金融企業的外部調整創新動力。如表1所示,作為第一種創新動力,和一般的非金融企業沒有什區別,是一個企業實現盈利、滿足股東財富最大化的原始沖動,它通過熊彼特所描述的五種創新途徑實現企業規模的擴張和盈利能力的提升。更重要的是第二種創新動力,它區別于一般的非金融企業的創新,是金融企業特有的創新來源,這種來源是基于金融環境變化之后,企業對外部環境進行的適應性調整,環境變化包括金融規制的變化、金融市場和金融政策的變化,這才是金融創新的特有動力來源。

除了金融機構存在金融創新的動力外,環境變化帶來的外部沖擊是影響金融創新的重要因素。所謂的外部沖擊是指影響當前金融市場均衡的外部因素,包括經濟沖擊和技術沖擊。經濟沖擊較為復雜,包括外部市場的變化、貨幣政策的變化和全球一體化下貿易制度和國際金融環境的變化;技術沖擊相對來講較為明確,主要是指技術變化對企業創新行業的影響。不論是經濟沖擊,還是技術沖擊,都將改變金融市場的均衡狀態,從而激發金融機構創新的動力。

值得關注的是,與金融企業內部的創新沖動相比,外部沖擊更能刺激金融企業進行創新。西爾伯(Silber,1975)對1850~1974年間金融產業推出的25種創新進行研究,發現有80%左右的金融創新行業是因為金融管制帶來的外部沖擊引起的。隨后西爾伯對1970~1982年間的金融創新進行了分析,得出了幾乎一致的結果。八十年代后期,隨著全球一體化進程的加快,全球各國之間的金融聯系和經濟聯系更加緊密,金融市場價格變動更具有傳染性,這進一步使得金融行業和金融市場的外部沖擊增強,加大了金融創新行業的產生。

許多金融創新工具的說明了外部沖擊對金融創新的促進作用。例如在20世紀60年代,美國短期國庫券的利率一直低于5%,但是在70至80年代上升到7%至15%。短期利率的上升造成了長期證券和不動產投資的收益率下降,而劇烈的利率波動又會導致巨額投資的溢價或資本損失,為避免通脹和利率變動對投資收益和債務負擔的影響,金融機構進行創新,開發出新的債務工具,如可變利率存單、遠期交易和套期保值等等,這對金融市場產生了重大的影響,被視為金融領域非常重要的創新行業。

三、金融創新的風險監管

風險是金融的基本特征,金融在發展的過程中也是與風險相伴而行。對于金融企業而言,控制金融風險是保證企業獲利的前提,在保證收益的同時,使風險最小化。在經典的微觀金融理論中,無論是資本資產定價模型,還是資產組合理論,已經假設系統性風險無法避免,企業所要戰勝的只是非系統風險,在這種情況下,金融企業本身很難會捕捉系統性風向的變動,而且在集體行動的邏輯下,金融市場的風險就會逐步放大,政府主管部門有必要對金融進行風險監管。

從金融發展的歷史來看,金融市場與金融機構的發展一直伴隨著金融監管的發展,金融市場與金融監管一直在交替“斗爭”中前行。一般而言,金融市場的發展促進了金融產品的增加,金融產品的增加引發了政府主管部門的監管,而監管又將改變金融企業的外部環境,引發新的金融創新,在新的金融創新情況下會帶來更加嚴厲的監管,這形成了一個“創新-監管-再創新-再監管”的怪圈。

在這個過程中,如果金融創新的風險得到控制,那么將不會產生較大的危機,如果不能覺察和捕捉到金融創新的風險,那么這樣的風險將會累計和放大,在當前杠桿和更度復雜的金融工具迅速發展的情況下,有可能成為泡沫,一旦泡沫破裂將會發生嚴重的金融危機。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之后,學者們對以往的金融監管理論研究內容進行反思,他們認為在以往的監管理論中,存在著監管漏洞、監管不力、監管方法技術缺陷有待進一步提高等。如Baily等(2008)、Goldstein和Morris(2008)等研究認為金融監管體系不健全是引發當前美國金融危機的主要原因之一,Hoenig,Thomas(2008)也意識到混業經營機制隱藏了金融創新的風險。

這些觀點在指明監管失敗原因的同時,并沒意識到金融創新帶來的風險,或者即使意識到金融創新帶來的風險,但是缺乏針對創新實施專門的監管措施。對于這個問題,可能存在著如下幾個原因。一是金融創新的績效特征。一般認為創新是正向的,創新會給企業帶來正的收益,但是往往忽略了創新存在著成本和風險。在現代管理理論中,學者們創新的成本是阻礙創新的重要因素,而對企業創新風險的防范是對創新管理的重要途徑。這些問題在金融創新的過程中,會因為金融風險的因素更加突出。二是創新風險的時間特征。既然是創新產品,就意味著產品的形式的結構與傳統產品有較大的不同,對于金融創新產品而言,因為金融產品的形式、結構、收益率發生了變化,其風險特征難以被監管者所觀察,金融創新產品風險的暴露,需要創新產品推向市場之后才會顯現,這就意味著金融風險監管存在著滯后。三是金融創新風險的應對措施。八十年代后期,金融創新有了新的變化,金融創新產品更加復雜,其風險更加隱蔽,因此當風險爆發時,監管部門缺乏有效的政策工具應對金融風險的爆發。四是金融創新風險監管的成本。隨著金融創新及金融監管發展,監管成本的內容也在不斷變化發展,而監管收益也在監管目標實現的基礎上不斷擴大發展。但是監管成本的范圍存在較大爭議,監管成本的計量在實踐操作上也存在一定難度,而監管收益的范圍和計量在實踐中就更是一個難題。

實踐上來看,對金融創新風險的監管也成為金融危機之后金融改革的重中之中。2008年后,美國在監管改革中建立了多部門參加的聯合監管委員會,并賦予了美聯儲監管金融市場系統性風險的職責,推進金融創新產品的監管從局部性風險轉向監管金融市場系統性風險與局部性風險并重的轉變,尤其是關注系統性風險的監管。這時的監管既沒有采取簡單地禁止金融產品創新的禁止創新狀態或嚴格管制狀態,更沒有簡單地回歸到自由主義市場經濟的放任監管狀態,而是針對金融創新產品的市場發展規律與金融經濟的發展實際需求,從機制設計與完善角度推進金融創新產品風險的監管深化,目標仍然是促進金融產品的創新與發展。

四、外部沖擊下中國的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

我國目前仍是實行證券業、銀行業、保險業的分業監管模式與機制,在金融創新快速發展的趨勢下,不僅要完善建立健全金融產品創新的微觀監管機制,更要加強應對系統性風險的宏觀審慎監管。由于系統性金融風險不僅涉及到金融機構而且涉及到經濟社會的其他部門,因而需要加強對現有金融監管組織架構的改革。近年來,中國金融的改革步伐加快進行,隨著金融機構的壯大,金融市場也逐漸了發展起來,一些新的金融產品開始興起。

但是,中國在改革的過程中,對于金融的監管也存著不足,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從各監管部門的監管職責內容來分析,行政管制的內容較多,對金融產品創新約束較多。二是我國分業監管模式與機制造成了銀行、證券、保險業監管規則的不一致,不利于統一的金融產品創新市場的形成,也不利于金融風險的防范與控制。三是金融監管法律法規體系尚不健全,法律效力較高的基本法律初步形成,但一套完善的監管法規及監管規則體系尚未形成,金融產品的創新甚至造成金融監管法律法規的漏洞。

目前來看,全球經濟仍處于復蘇當中,外部形勢還不明朗,美國與歐洲的貨幣政策對中國造成了較大的沖擊,中國在外部面臨著人民幣升值的壓力,在內部面臨著通貨膨脹的風險,近兩年來的信貸收縮抑制了銀行等金融機構的業務發展沖動。在此情況下,一些新的金融創新逐漸興起,比如像銀行的資產業務、信托行業的房地產信托產品等等。這些業務的出現,一方面反映了銀行等金融機構為了規避中央銀行貨幣政策而進行的創新,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抑制投資背后的需求。

在政府進行宏觀調控、貨幣信貸收縮的背景下,有必要加強對金融產品創新的監管。對金融創新進行監管,反映了對貨幣政策執行情況的落實,也是經濟政策有效性的保證。此外,更重要的是,對金融創新進行監管,反映了主管部門對風險的防范和控制,正如前文的論述,金融創新一旦出現問題,將會放大風險的作用,對經濟產生負向作用,因此加強金融創新監管具有重要性和緊迫性。

由此,加強金融創新的盡管,必須注重以下幾點:一是監管策略從事前向事后轉換。長期以來,我們監管比較注重金融創新的事前監管,即每次進行金融產品的創新,都需經過重重審批,才能推出新的金融產品,當金融產品推向金融市場后,則放松了對金融產品的監管,容易產生風險。二是監管要從分離轉向合作。我們的金融監管具有條條和框框的特點,幾大監管部門分別對相應的金融行業進行監管,同時由于地域之間的差別,容易形成地域分割和監管真空,因此必須加強監管部門之間的合作和聯系,共同監管金融產品的風險。三是監管要從被動轉向主動。美國的次債危機已經說明了被動的監管不能處理金融創新中存在的風險,等到風險釋放時,再進行監管已經為此過晚,因此對我們對金融創新的監管必須從被動轉向主動,當一種金融創新產品存在較大的風險時,不僅主動進行風險評估和壓力測試,而且要根據創新產品的風險特點,建立相應的預警體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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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pp.53~85.

第6篇

外部因素納入新評估架構

標準普爾的新銀行評級標準包含兩個關鍵步驟:測定個體信用狀況、評估政府或集團給予的潛在外部支持。這兩個關鍵步驟均包含對外部因素的評估。

根據國別風險確定個體信用狀況

新銀行評級準則對個體信用狀況的評估包含兩個部分:一是銀行經營的外部環境,二是銀行的內部因素。其中,銀行經營的外部環境在原有的銀行評級準則中僅作為背景因素存在,而在新銀行評級準則中被量化為國別風險因素,用來確定銀行個體信用狀況的評估基準。對國別風險的評估以《銀行業國別風險評估準則》為基本架構。在這一架構中,國別風險被分解為經濟風險與行業風險,分別在宏觀經濟和行業兩個層面上影響銀行的個體信用評估基準。

在個體信用狀況中評估已存在的外部支持

新銀行評估準則將外部支持區分為已存在的外部支持與潛在的外部支持。已存在的外部支持包括系統支持、直接支持、行政干預和其他的短期支持,在第一個步驟――測定個體信用狀況――中得到反映。其中,系統支持是向所有銀行提供的支持,包含在經濟風險與行業風險的評估中;直接支持是政府在危機時對特定銀行的定向援助,這一支持是明示的,可以通過經營地位、資本與盈利、風險頭寸、資金與流動性等項目來評估;行政干預包括直接提供貸款等扭曲市場機制的行為,可以在行業風險或者經濟地位、風險頭寸中得到評估;其他的短期支持是具有中、高系統重要性的銀行在個體信用狀況迅速下降時,可能獲得的不同于以上項目的短期政府支持,盡管這部分支持并未存在,但標準普爾仍然將其視為已存在的支持,并據此對個體信用狀況評級做小幅的暫時調整。

以潛在外部支持對個體信用狀況進行調整

個體信用狀況評估基本涵蓋了已存在的政府支持,在此基礎上,潛在的政府支持作為對未來的預測,調整根據國別風險、現存政府支持和內部因素得出的個體信用狀況。在預測政府潛在支持的可得性時,新銀行評級準則考慮兩個基本因素:銀行的系統重要性程度與政府支持金融機構的意愿。以潛在外部支持對個體信用狀況的評估主要考慮四個方面。

對系統重要性程度進行分檔。新銀行評級準則將系統重要性銀行分為高、中、低三檔。其中,高度系統重要性銀行的信用喪失會影響到金融體系和實體經濟,若其破產,其地位一般也沒有其他金融機構可以替代。中度系統重要性機構信用喪失的影響通常會涉及某個地區或某個部門,其在零售銀行中占有一定份額,在地區或經濟部門中具有一定影響力,也可能是某些敏感產品(如住房抵押貸款)的主要提供者,但是在倒閉后,其他金融機構可能取代其地位。其余的銀行歸為低系統重要性。不同程度的系統重要性反映了預測政府支持的難度,雖然政府在危機時也可能對低系統重要性的銀行進行支持,但政府支持低系統重要性銀行的激勵要顯著低于高度系統重要性銀行。

對政府支持金融機構的意愿進行分檔。政府并非必然對高系統重要性銀行予以援助,事實上,不同國家在不同時期對金融機構的援助意愿存在差異,據此,新銀行評級準則將政府援助金融機構的意愿進行分檔(如表1)。

確定潛在政府支持的可能性。綜合考慮銀行的系統重要性程度與政府對金融機構的支持意愿,新評級準則得出政府在未來對私人部門商業銀行采取特別支持措施的可能性(如表2)。

集團母公司的支持。銀行可得的外部支持不僅包括政府援救,集團母公司對子公司也可能提供外部支持。在新銀行評級準則中兼顧了集團本身的信用評級、銀行在集團中的地位和母公司根據銀行在集團中地位所提供的潛在支持。其中,銀行在集團中的地位被劃為五級(如表3)。

引入外部因素的影響

監管機構可以影響銀行的信用等級。標準普爾在事實上認同了“巴塞爾協議Ⅲ”的風險管理理念。“巴塞爾協議Ⅲ”確立了“微觀審慎和宏觀審慎相結合的金融監管新模式”,這意味著系統風險與個體風險在金融監管中具有相似的地位。與之相應,標準普爾的新銀行監管標準中也大量引入與系統風險相關的內容,如在國別風險中評估經濟風險與行業風險,以及在潛在外部支持中評估銀行的系統重要性程度和政府支持意愿。

對系統風險的重視意味著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行為可以有效提高銀行業的信用等級。首先,通過降低經濟中的信貸風險和嚴控系統范圍的資金,監管機構可以降低國別風險中的行業風險,從而通過提高國別風險評級來提高銀行的個體信用評級基準。其次,通過提高包括逆周期資本緩沖在內的最低資本充足率,監管機構可以改變銀行的內部風險控制與緩沖因素,使銀行個體信用狀況大幅提高。再次,通過對系統重要性銀行的界定及強化監管,監管機構將明示其支持意愿,并表明支持政策的持續性,從而通過提高政府援助意愿評級,增加潛在政府支持的評級,進而向上調整銀行的信用評級。

大型銀行獲得信用評級優勢。盡管監管機構可以對銀行信用評級產生普遍的影響,但新銀行評級準則對大型銀行尤其有利,這主要體現為新銀行評級準則確認大型銀行更易獲得監管機構支持,以及大型銀行更易獲得母公司的支持。

首先,大型銀行被認為在未來更易獲得政府的支持。盡管銀行的規模不是評估系統重要性程度的唯一因素,但在新銀行評級準則中,規模仍有重要的影響。高系統重要性銀行的規模通常占到整個銀行體系的10%,“大而不倒”的現象被作為對潛在政府支持的激勵而存在。同樣,在評估政府對金融機構的援助意愿時,已有的救援記錄也主要針對大型銀行,能夠明確判斷政府支持意愿并被評估為高度支持的,也只能是大型銀行。所以,大型銀行在評估潛在政府支持時會具有更高的信用等級。

其次,大型銀行被認為在未來更易獲得來自集團母公司的支持。通常,大型銀行會位于某個企業集團或金融集團內,且會因較高的規模占比而被納入集團當前或未來的發展戰略。這使得大型銀行一般在集團內部具有核心或高度戰略地位,未來可以預見得到集團母公司的外部支持。所以,大型銀行在評估潛在集團支持時會具有更高的信用等級。

同國別銀行的信用評級呈現共同趨勢。在新銀行評級標準中,同國別的銀行具有大量的共同外部因素,這使得同國別的銀行在信用評級時會呈現共同趨勢。

首先,國別風險為同國別銀行帶來相似的評級基準。在新銀行評級準則中,國別風險的評估是銀行個體信用狀況的評估基準,而國別風險中的大量構成因素是同國別銀行共有的。

一方面,共有經濟風險。無論是經濟恢復能力、經濟失衡狀況還是經濟中的信貸風險,都是對銀行所處宏觀經濟環境的衡量,與銀行特有的風險因素沒有直接關聯。事實上,在評估經濟風險中的“經濟恢復能力”和“經濟失衡狀況”因素時,所采用的評估方法也不是傳統上評估銀行個別信用狀況的方法,而是引入評級方法,而評估一國顯然不受銀行的個別信用狀況影響。

另一方面,行業風險中存在大量共同因素。新銀行評估準則中的行業風險包括機構的架構、競爭的動態和系統范圍的資金。其中,機構架構因素中存在銀行業規則與監管、調控記錄子因素,競爭動態因素中存在行業穩定性和市場扭曲子因素,具有系統影響的資金因素中存在本國債務市場子因素。對同國別的銀行而言,這些子因素構成共同擁有的外部行業環境。正是由于在經濟風險與行業風險中存在大量共同構成因素,同國別的銀行會面臨相似的國別風險,也具有相似的個體信用狀況評估基準,從而在信用評級時顯示出共同的趨勢。

其次,潛在的政府外部支持為同國別銀行帶來相似的評級調整。在新銀行評級準則中,通過評估潛在的外部支持來調整銀行個體信用狀況。潛在外部支持的評估由兩部分構成,一是銀行的系統重要性程度,二是政府援救金融機構的意愿。這兩部分都和國別有著密切聯系。

一方面,系統重要性程度的分檔以整個國家的銀行體系為基礎。同樣個體信用狀況的銀行,在不同的銀行體系之下具有不同的系統重要性程度。換言之,一國的銀行體系為銀行系統重要性的評估提供了共同基礎。

另一方面,政府援救意愿的評估中具有大量的共同因素。盡管在明確宣布政府支持政策與措施時,可能將低系統重要性機構排除在外,但大多數評估系統重要性的因素是所有銀行共同面對的,如政府是否擁有足夠的融資渠道。因此,在評估潛在的政府外部支持時,相同國別的大型銀行會面臨相似的個體信用狀況調整,從而使最終信用評級呈現一定的趨勢性。

從新銀行評估準則的應用中可以看出同國別的共同趨勢。2011年11月29日,標準普爾應用新銀行評估準則,對全球最大的37家金融機構的評級進行復評。在評級發生變化的21家金融機構中,美國的銀行信用評級除個別銀行維持不變外普遍下調,我國銀行的信用評級除中國工商銀行維持不變外普遍上調,銀行信用評級的國別趨勢非常明顯。

對我國的啟示

盡管新銀行評級準則只應用于標準普爾的銀行評級,但作為三大評級機構之一,標準普爾的銀行評級準則調整具有“風向標”的作用,預示著信用風險模型與信用風險評級的發展方向。因此,標準普爾的新銀行評級準則對我國銀行監管機構和銀行業具有較重要的參考價值。

政府與母公司需要重視潛在支持對市場信心的影響。當市場認為政府將對大型銀行進行救助時,不僅關注已有的救助措施,更關注可能追加的救助措施。盡管這些潛在的救助措施沒有改變銀行的內部風險因素,但市場對銀行的信心卻在增強。新銀行評級準則對已存在的外部支持和潛在的外部支持進行區分,體現出潛在救助措施對市場信心的提升。與已經實施的救助措施中,潛在的援救措施不需要政府或集團母公司付出實際成本。因此,監管機構可以通過明確未來進行救援的觸發條件和措施,引導市場對救援銀行的預期,提升市場對銀行的信心,進而改善銀行的融資環境。 監管機構需要設定多層次的系統重要性機構名單。目前,我國系統重要性銀行名單仍未完全確定,一般預計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與交通銀行會被列為系統重要性銀行。但是,系統重要性銀行與非系統重要性銀行的“二分法”過于粗略,一些中等規模的銀行(如招商銀行、浦發銀行等)如果出現經營問題,仍然會對信貸市場和支付體系產生比較大的沖擊。這些商業銀行事實上處于系統重要性與非系統重要性的中間地帶,雖然這些銀行的系統重要性低于大型商業銀行,但監管機構對其進行救援的可能性仍顯著高于小型銀行。因此,標準普爾新銀行監管準則中對系統重要性銀行的細分,值得銀行監管機構借鑒。通過對銀行的系統重要性劃分層次,并分別規定其資本緩沖及救援措施,有助于建立與銀行系統重要性程度相適應的監管體系,保證監管強度的適度性。

監管成本可以被銀行信用等級上升部分抵消。對系統重要性銀行的附加資本要求等監管措施被認為增加了銀行的成本,將妨礙銀行業的正常發展。但是,嚴格的監管同時也改善了銀行的內部風險因素,使銀行在金融市場可以獲得更有力的融資條件。尤其是增加監管要求與強度意味著政府確認其系統重要性地位,將提高未來進行援助的可能性,進而提高銀行的信用等級。所以,監管成本會被銀行信用等級上升所帶來的融資成本減少所部分抵消,這意味著系統重要性銀行對嚴格監管的承受力比之前預想的要更強一些。

銀行內部評級模型需要引入外部因素。目前,我國監管機構已經開始規范商業銀行使用外部信用評級機構和外部信用評級結果,從而防范外部評級調整給商業銀行帶來的系統性風險。根據《中國銀監會關于規范商業銀行使用外部信用評級的通知》,商業銀行的重大投資行為原則上應以內部評級為依據。但是,內部評級模型與外部評級機構的評級模型在原理上是相似的,標準普爾的新銀行評級準則無疑對商業銀行的內部評級模型具有參考價值。通過引入外部因素的影響,商業銀行可以對投資中的國別風險和潛在外部支持進行評估,從而更準確地對投資對象的信用狀況進行判斷。此外,新銀行監管規則對銀行信用風險模型的構建也有重要影響,如KMV模型下的違約實施點,原有模型中界定為“公司的價值大約等于流動負債加上長期負債的一半”,但在考慮外部支持之后,違約實施點的界定還要再減去潛在的政府與母公司支持,以反映潛在外部支持對銀行信用的提升作用。

第7篇

一、深入領會內部審計積極跟進外部監管的意義

2011年,建設銀行總行行長、監事長、首席審計官從戰略高度對內部審計提出要密切關注經濟形勢和各項業務發展態勢,保持與業務部門的同步,提高對外部監管政策變化的關注度和敏感性,結合外部監管重點,分析探索新的風險點和薄弱環節,拓展視角,認真落實監管要求,及時調整審計思路,積極跟進和服務外部監管;2012年又提出按照風險導向、監管政策導向、經營管理中的問題導向三項原則來組織實施審計項目,并突出信貸領域和監管部門要求的四大風險領域。這些都需要全行內部審計工作緊緊圍繞全行工作中心和首要任務,從思想上樹立服從服務于業務發展大局的理念,把主動跟進、配合外部監管工作作為審計工作的重要任務,不斷提高落實央行及銀監會等監管機構方針政策的水平和意識,不斷提升審計服務工作精細化、專業化水平,為全行業務發展提供強有力的支持保障。

二、以監管為導向,優選審計項目

審計計劃和項目選擇,應考慮外部監管內容及要求結合風險評估結果確定優先順序。在每年的審計計劃和項目中要體現外部監管精神,并將此類計劃和項目列為審計重點排序。如2012年外部監管強化了對重點領域的風險防控,防范系統性風險,為此,總行審計部在系統項目中安排了房地產貸款審計、理財業務審計、影子銀行業務審計、新資本協議達標工作審計等,正是監管導向在內部審計工作中的體現,充分反映了當前經濟運行中反映最強烈的金融經濟問題,既是外部監管部門最關注的問題,也是銀行高管層最需要了解的問題,所以全行審計部門應緊緊圍繞這一工作思路,在年度系統性審計項目和自選審計項目中,有針對性地加大監管關注的重要領域、重點問題的審計力度,查找風險隱患和薄弱環節,充分發揮審計預警作用。

三、日常審計監測及時跟進監管政策變化

面對當前國家經濟發展方式轉變、通脹預期不斷增強、內外部需求劇烈波動,銀行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普遍增大,經濟金融環境不確定性增多和愈加嚴格的金融監管,內部審計在日常工作中唯有從駐地行實際出發,認真分析和把握金融市場發展的新情況、新特點,與時俱進,積極應對經濟金融新形勢和法規政策新變化,牢固樹立“揭示風險、服務發展”的理念,加強前瞻性研究,提高對監管政策及其最新變化的敏感度,實時跟進外部監管要求和摸清駐地行落實情況,在審計項目和日常審計監測中及時將監管重點納入審計關注視線,如近年來社會關注的熱點銀行服務收費,不但是外部監管的重點,更是關乎社會民生的問題,內部審計在日常審計監測中應及時跟進,從監管的角度來全面看待和分析銀行服務問題,以風險預警、審計咨詢報告等多種形式,及時提示政策風險和監管風險,促使駐地行認真履行社會責任,防范監管合規風險和聲譽風險。

四、提高內部審計專業化研究對監管政策的關注度

我行內部審計經過多年的專業化建設,有力地促進了審計質量和審計價值的進一步提高,但隨著全行經營發展方式的變化,內部審計更應緊跟業務發展和監管動向,自覺服從服務于全行發展的大局,特別是內部審計專業化研究的視角和視野決不能局限化,要能夠關注到經濟金融形勢,關注到市場競爭環境,關注到監管政策導向,關注到銀行同業變化等,主動掌握信息,深入分析經營環境的特征和變化,結合建設銀行的實際情況,提前預判對銀行經營發展與風險管理的影響,增強敏銳性和前瞻性。

一是各專業研究團隊應注重將外部監管政策與現有的審計方法技巧、審計技術創新運用等內容一道納入研究范圍,參加駐地監管部門會議,收集、分析、解讀銀監會等部門最新的監管規定,明確監管關注重點、監管手段、監管問責以及相關的具體監管要求,及時了解外部監管部門相關要求,針對其具體要求,獲取更多信息促進審計工作開展。

二是積極探索專業化建設的新機制,日常研究中結合具體研究領域分別制定監管政策推進情況的調研方案,細化監管動態專業研究的工作事項、時間進度、工作程序等方面內容,使監管要求真正落實到各項審計工作中并得以有序推進,從而達到提高審計項目質量和審計價值創造能力的目的。

三是在研究方式上要采取深入系統研究與靈活快速反應相結合。對全行或區域內,重要業務的發展和系統性監管風險的防范,我們可以采取立項、確定專題的方式,組織開展相對深入、系統的研究。對于一些監管熱點和難點,特別是一些監管新情況、新變化、新苗頭,我們要有敏銳的審計視角,采取短頻快、靈活機動的方式開展分析研究,迅速提供高價值的審計信息。

第8篇

(一)流動性風險影子銀行

流動性風險主要歸因于其在運作上的期限錯配。影子銀行資產一般具有期限較長的特點,但是其負債主要來源于在短期市場上發行資本支持票據。影子銀行資產負債結構特點導致期限結構的錯配,信用的期限結構變化是其流動性風險存在的主因。如果市場出現不穩定性因素,以投資銀行和對沖基金為主體的影子銀行就會產生“擠兌”,其資產由于期限較長而無法在短時間內變現就會導致流動性風險的全面爆發。任何源于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的反向波動都將給影子銀行機構帶來致命的流動性風險。

(二)道德風險信息不對稱是現代市場經濟中普遍存在的現象

該風險的存在導致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突發。受到利潤的驅使以及市場競爭的壓力,資金出借方存在放松對借款人調查條件的動機,導致杠桿率較高的結構性金融產品在交易的最初就存在較高的風險。信用評級機構為了能夠收取較高的評級費用,在信用評級過程中也會出具虛假的評級報告,使得市場中風險較高的金融產品也很受歡迎。由于影子銀行系統本身對信息、流動性需求和資產價格波動的敏感性更強,在市場出現危機時其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大大增加。

(三)監管缺失風險

從影子銀行的概念可知,游離于監管體系之外是影子銀行的一大特點,因此其不在傳統金融機構監管范圍之內,這就造成影子銀行無從限制。國際金融市場的迅速發展、房地產行業的泡沫以及全球范圍內的流動性過剩等等因素都導致影子銀行發展迅猛,不受監管機構的監管導致影子銀行本身就存在巨大的風險。

二、影子銀行風險監管對策

(一)加強對影子銀行內部風險的監管

1.在影子銀行內部要不斷加強公司治理

對內部風險進行嚴格的控制。首先,在薪酬管理方面,實行問責機制,對高層管理人員的行為進行約束,盡可能的避免由于高層人員受到利益的驅使而做出風險較高的行為。其次是對影子銀行參與者的資歷進行限制,公募和私募基金等的經理人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才能上崗。這樣能夠有效的提升基金的管理水平,降低風險。

2.推行風險防火墻制度

對機構類影子銀行的風險進行有效管控。防止風險在整個金融體系之間進行傳播造成更大程度的影響。比如,嚴防商業銀行表內資金流向私募基金等影子銀行機構、限制小額貸款公司向銀行融資等。

3.采取強制措施保證影子銀行信息披露的及時性和準確性

保證影子銀行的經營暴漏在陽光之下。一方面要規定影子銀行信息披露的基本內容,只有這樣才能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完整性。其次是在監管機構的設置方面,要實行嚴格的權責制度,明確監管主體的責任,實行權責追究制度,建立信息披露的激勵和懲罰機制。

(二)強化影子銀行外部監管

對影子銀行監管體制進行變革,拓展監管范圍。首先,在監管對象上,由傳統的機構監管向功能監管轉變,突破產品和機構的限制,在各個市場之間進行協調,盡可能的避免監管漏洞和重復監管造成的監管失效;不同地區之間的監管機構實現信息共享與相互協調,提高監管部門的專業性,在全國市場范圍內進行監管協調,保證能夠控制影子銀行整個市場范圍內的外部風險。其次,限制影子銀行高風險的衍生品交易和金融杠桿的運用,設立更加嚴格的流動性要求;針對住房抵押證券化,發起行和證券化機構對每個資產池都保留一部分所有權。三是針對影子銀行體系中大量存在的不透明交易情況設置專門的監管機構進行監管,保證政府部門的監管更切合傳統商業倫理。

三、結論

第9篇

本文在介紹我國銀行發展衍生品必要性、我國銀行衍生品發展現狀的基礎上,分析了我國銀行衍生品風險管理現狀和存在的主要問題。本文主要從法律法規、風險管理體系兩方面論述了我國銀行衍生品風險管理現狀,并分別從內外兩個方面研究了我國銀行衍生品風險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選用了一個適合我國銀行衍生品風險管理體系的內部控制框架。結合我國銀行的實際,提出了內部控制的具體方案。同時,以內部控制為重點,輔以外部管理。

關鍵詞:金融衍生品;風險管理;內部控制

一、我國銀行金融衍生品的發展狀況

2008年,由住房貸款抵押證券衍生品引發的金融危機席卷了全球各地。衍生品從最初的風險規避工具到現在金融危機的引發者,其中經歷了一個曲折的過程。我國處于這個特定的國際金融形勢之下,銀行衍生品的發展即受到國際金融環境的影響,同時也具有自身的發展特征。金融危機不僅給我國銀行衍生品的發展提出了巨大的挑戰,而且提供了一個千載難逢的發展機遇。

從我國銀行發展金融衍生品的必要性考慮,主要有銀行自身發展的需要和客戶的金融服務需求。其中,銀行自身發展的需要包括規避風險的需要、轉移贏利點、增強市場競爭力等。在中國衍生品市場不斷發展、完善的同時,投資者對衍生品業務的需求也不斷擴大。投資者的需求主要分為兩類:來自機構投資者的需求和來自個人投資者的需求。

二、我國銀行金融衍生品風險的內部控制

在國際金融危機這個特定背景下,通過對我國銀行衍生品風險管理所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不難發現,解決現存問題的關鍵是銀行衍生品的內部控制的改進。

我國銀行衍生品的內部控制關鍵點主要有以下幾點:

首先,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內部控制制度是風險控制的關鍵。現在衍生品業務起步較早的國家,已經形成了一套完善的風險內部控制體系。這套體系中不乏有我國銀行借鑒的地方,但我國銀行的組織結構、崗位設置、業務范圍等都與國外銀行存在著極大的差異。如果不假思索,直接把國外完備的內部控制體系,照搬過來,非但不能控制風險,反而會不利于風險控制的實施。各大銀行應該先結合自身現有衍生品品種、高級管理層的衍生品業務知識、特定環境,設定適合自己的一套內部控制制度。

其次,內部控制制度衍生品的創新,而不斷更新是風險控制的準則。對銀行而言,金融衍生品可謂日新月異。相應的,衍生品對內部控制的要求也是不斷變化的。衍生品需要一套可隨著衍生品的不斷變化而更新的內部控制體系。高級管理層應該在銀行衍生品風險有充分認識的基礎上,設計出一個動態循環的內部控制體系。

最后,考慮到內部控制固有的局限性成為風險控制的障礙。在設計內部控制制度時,要避免內部控制固有的局限性成為風險控制的障礙。內部控制會有幾個固有局限會限制內部控制的有效性,在內部控制設計過程中,應充分考慮到這幾個因素,盡量避免局限性給內部控制的設計和運行帶來障礙。

三、我國銀行衍生品風險的外部監管

目前,我國銀行衍生品風險的外部監管還不完善,還存在著眾多問題。要為銀行衍生品市場的發展提供一個高效的外部監管機制。要從外部監管的關鍵點和具體對策兩方面著手。

我國銀行衍生品風險的外部監管關鍵點:

首先,要確立外部監管安全和效率并重的外部監管目標。

銀行衍生品風險的外部監管安全只有在整個銀行體系效率提高的基礎上才能長久實現。因此,要確立衍生品風險監管安全與衍生品市場發展效率并重的金融監管目標,從而確保銀行衍生品業務在有效的外部監管下,高效發展;建立優勝劣汰的市場機制,促進銀行衍生品市場的規范;構造衍生品創新與衍生品監管良性互動機制,建立透明、公開的創新監管規則和程序。

其次,要加強銀行衍生品風險的外部監管的部門協作。

在實行以銀監會為主的統一的監管模式下要加強金融監管部門之間的協調合作,加強溝通與交流。因為衍生品業務不僅是在銀行范圍內,更是在證券、保險等都有很大的市場。所以可以考慮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的獨立監管之上建立總體協調監管機制,為實現集中監管奠定基礎。從長遠看,建立一個綜合金融管理、統一制定協調政策和監管標準的衍生品監管委員會,還是必要的。

再次,促進信息共享,建立信息共享平臺。

為了減少信息不對稱現象,確保各監管機構之間有效協作,中國銀監會要在提高信息供給的充分性、準確性、規范性制度安排方面做出協調統一。如建立統一的會計體系或制度,保證信息的準確性;規范市場中介機構發展,保證信息的客觀性;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增強金融機構的經營透明度,保證監管部門及時發現問題,防患于未然;完善監管信息系統,在條件成熟時建立監管信息中心,專門從事監管信息的采集、整理、分析和公布等,保證信息共享的穩定性,提高金融監管效率。

最后,客戶監管中以機構客戶監管為主要監管對象。

目前,我國銀行衍生品機構投資者普遍存在著內部專業人員不足、境外金融機構轉移風險大、風險提示透明度低等問題。因此,外部監管的力度應主要面向機構投資者。針對目前存在的問題,外部監管中應進一步明確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責任和義務,規定衍生品交易中的透明度,禁止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非自主營銷和背對背交易。

縱觀國際衍生品外部監管歷史,同時結合國際金融危機的經驗教訓,本文結合我國實情和銀行現狀提出了從兩個方面對我國銀行衍生品外部監管提出了具體的對策。

第一,建立統一的外部監管模式。我國銀行衍生品的外部監管現在面臨的最大問題就是分層監管所帶來的監管無序和混亂。因此建立統一的外部監管模式,是加強外部監管的首要選擇。在一個統一的金融監管模式內,由專業分工的管理專家和相應的管理程序對金融機構的不同業務進行金融監管。統一的監管模式可以提高管理的協調性,及時處理管理中的盲點,容易判斷金融機構資產組合總體風險。

第二,加強國際監管合作。當前,國際上已經就建立全球性和區域性的國際金融風險管理體系問題達成共識。我國加入WTO,外資金融機構涌入中國,國際游資流動性加大。在全球范圍內有效防范控制金融風險,要求各國監管當局開展有效的雙邊和多邊合作,進行經常性的交流與磋商,完善信息交流平臺,建立國際間金融監管體系。建立對國際短期資本流動進行監測管理的機制。通過國際合作和經驗、技術借鑒,進一步提高監管能力,使我國金融業在融入金融全球化進程中,降低金融風險,確保金融秩序的有序運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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