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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法律風險優選九篇

時間:2023-07-28 16:4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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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法律風險

第1篇

從經驗教訓來看,內部法律風險是最主要的原因,主要源自企業法律風險防范制度不完善,相關崗位人員防范法律風險的意識不強或意識淡薄,在經營決策中未充分考慮法律因素影響,對國家法律法規認知不充分、存在僥幸心理故意違法經營等,這些都是引起企業法律風險的重要因素。外部法律風險是指由于企業自身以外的法律環境、社會環境、政策環境、自然環境等因素變化而引發的企業難以避免或不可預見的法律風險。例如,電力工程在建設過程中,由于管理不到位或審查不嚴引起的違反環境保護、侵犯知識產權、侵害第三方利益、造成安全責任事故等違法行為;合同管理不嚴謹,合同簽訂過程中對合同條文審查不嚴,為合同的履行及以后產生糾紛后的訴訟埋下隱患;對方當事人資質審查不嚴,出現違法掛靠使用他人資質或以全部轉包的方式來承攬工程等。企業作為一個法人組織結構,在外部溝通環境中,不可避免需與政府、相關公司、組織、個人等進行交易、買賣等商業行為,這個過程本身就可能產生法律風險。這些引發企業法律風險的因素不是企業所能夠完全控制和避免的,所以企業不可能從根本上杜絕外部環境法律風險的發生。無論是內部還是外部,法律風險給企業帶來的后果主要是造成企業經營成本增加或債權債務能以履行,嚴重的將導致企業難以生存甚至破產。

二、企業法律風險防范和機制的構建

電力工程企業面臨的法律風險存在多樣性、復雜性,而且也可能發生在企業運營的各個環節或領域。企業是市場經濟活動的主體,它所具有的行為在某種意義上都是法律行為,都要受到法律的約束。與此同時,法律風險和其他風險常常是相伴相生并具有轉化性,所以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是一個綜合、系統、全方位、多角度的防范工作,必須從制度完善、內控機制建設、人才機構構建等方面入手,通過運用全面、全程的管理手段,最終完善企業法律風險防范與控制體系。

1.制定完善的規章制度

規章制度是企業內部的各項流程和作業的管理規范,其本質是行為規范及標準化,也是國家法律法規在企業內部的延伸。通過建立企業規章制度,對企業的生產經營、運營管理活動進行規范。它是企業法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企業法律風險管理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企業經營過程中,企業就要把生產經營的每一個環節都納入到法律風險防控之中,建立起完善的法律風險防控體系,才能盡可能地減少法律風險的發生。企業各項管理工作要規范化、制度化,最終以“法治”代替“人治”。法律風險管理制度體系的建立應當運用現代風險管理體系,建立法律風險識別、法律風險分析、法律風險防控、法律風險化解、法律風險考核等制度體系。制度的建立既應體現法律風險管理動態閉環的管理過程,又應當將企業法律風險制度涵蓋企業經營活動中的每個環節。法律風險制度的建立首先要有規劃。企業應制定《法制工作規劃》和《普法宣傳規劃》。其次,應有良好的制度系統保障,如制定相關企業的《法律事務管理辦法》、《法律糾紛案件管理辦法》、《重大經濟合同法律審查辦法》、《重要決策法律審查辦法》、《重要規章制度法律審查辦法》等。再次,應落實法律制度考核機制,分清責任,嚴格獎懲,制定《經濟糾紛過錯責任追究辦法》、《法律風險控制考核辦法》等一系列規章制度,而且要有良好的監督落實機制,用以指導企業法律事務和合規工作的有序開展。

2.建立法律風險防范管理機制

企業要采用動態循環控制的原理,運用“事前預防、事中控制、事后救濟”的管理方法,通過建立動態的法律風險防范管理體系,達到管理控制法律風險的目標。針對電力工程企業,應主要從以下方面著手。①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合同是電力工程企業主要的經濟行為,通過合同的簽訂,從而產生了權利與義務關系,這也是電力工程企業最容易產生法律風險的地帶。加強對合同的管理是控制企業法律風險的重要方法。要進行有效的合同管理。首先,在合同簽訂過程中,應盡量使用國家或國際推薦的規范版本,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及FIDIC推薦使用的紅皮書、白皮書等;在未有標準版本時,企業應盡量參照規范版本,在規范版本基礎上與相關法律部門一起制定企業自行使用的標準合同文本格式。標準合同文本的制定,將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或避免企業在合同簽訂過程中所面臨的法律風險。與此同時,企業應該根據工程各個項目的具體情況,在標準合同文本的基礎上,有針對性地進行合同標準文本的修改和完善,特別是合同專用條款中的內容。其次,應建立完善的合同審批和授權管理制度。在合同評審和簽訂的全過程中,程序的流程及授權規定需明確且規范,確保合同在意向溝通、招標、投標、簽訂、履行、爭議的解決等全過程均能被管理與監控,盡可能降低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②建立完善的勞動關系管理制度。企業的經營是由人去組織實施的,它的運作與經營離不開人。按照現行的勞動管理法律法規,企業不可避免地會涉及勞務合同、薪酬、招聘、培訓、績效考核、工傷事故、勞務解聘等相關勞動法律制度。企業必須在現行法律法規的框架下,建立完善的用人制度,從而減少或避免用人勞動關系方面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這對于企業平穩運行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③建立完善的訴訟管理制度。訴訟是法律制度體系中的一項非常重要的制度,也是法律風險發生后的一項事后補救措施。在訴訟發生后或在訴訟時效期內,法律部門要積極指導相關部門進行訴訟或應對訴訟,盡可能提早策劃,準備相關材料,避免證據消失及訴訟時效過期。法律事務部門要根據現行法律法規的要求,依據企業的需要,積極將訴訟的事后被動控制轉向提前準備的事前控制,積極做好訴訟的前期準備,切實防范并化解經營風險,減少引發訴訟糾紛的各種因素危害。3.加強企業法律機構的構建企業法律風險防范人員的設置有三種模式:第一種是企業通過聘用社會律師,由兼職律師負責企業全部的法律事務和法律風險防范工作;第二種是企業在內部任用法律從業人員負責企業全部的法律風險防范工作;第三種是企業采用內部法律風險防范人員和外聘律師相結合的方式。這三種方式,企業可以根據自身規模及業務的需求進行合理選擇。相對而言,企業內部法律從業人員相對外聘律師對企業內部情況更為了解,能更多地站在企業管理和經營要求的角度思考問題,能全盤對公司法律風險進行分析和判斷,做出的決策更能符合企業的實際要求。而且,很多時候,企業內部法律從業人員作為企業管理部門中的一員,能更多地參與企業的管理環節,能起到更大的事前防范作用;外聘律師更多的是一種顧問角色,或者“救火隊”的角色,對企業法律風險的防范和控制以事前培訓和事后救濟為主。企業法律風險防范的最佳模式應是公司內部法律從業人員與外聘律師相結合的方式。企業日常運營中的法律咨詢、風險控制、制度制定、重大事項法律確定等,需要運用熟練企業內部情況的內部法律從業人員來進行業務的把控;某些專項的法律,需要由社會有專長的律師來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如某些特殊的海事法律、國際法律、財務盡職調查等項目,更需要了解專項法律、對專項領域情況了解的人進行規劃和處理。通過建立有效的法律機構,建立起以法律專業人力為主、其他相關人員在法律機構指導下為輔的機構體系,使法律機構不斷完善。

三、總結

第2篇

>> 鐵路工程總承包項目的風險管理 鐵路工程總承包項目施工管理控制 鐵路工程施工總承包項目的合同管理分析 淺談工程總承包的風險防范 現代電力工程總承包風險的管理與應對研究 淺談國際工程總承包的風險及應對方式 中國對外工程承包業應對國家風險的策略 鐵路工程的風險管理解析 淺談鐵路工程建設的風險管理 關于工程總承包業務的法律研究 淺談鐵路工程總價承包合同簽訂補充合同應注意的問題 工程總承包(EPC)項目的風險管理研究 工程總承包項目的財務風險管理 工程總承包模式下的索賠風險規避 工程總承包中的招投標風險和對策 國際工程總承包項目的風險管理 解析市政路橋工程總承包的風險管理 電力工程總承包風險的研究 EPC工程總承包及風險管理 鐵路建設中地下管線遷改總承包的風險管理 常見問題解答 當前所在位置:l.2011-01-10.

[2]商務部駐沙特阿拉伯王國使館經商處.沙特將推行標準工作合同[EB/OL].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網站,.2011-07-19.

[4]Amgad T Husein.Construction and Projects in Saudi Arabia:Overview[J].Practical Law,2013,(14).

[5]Nael G.Bunni.What Has History Taught Us in ADR?Avoidance of Dispute[J].Arbitration,2015,(2).

第3篇

【關鍵詞】建筑工程;法律風險;防范

建筑工程有其自身的特點,工程施工量大、時間周期長、成本投入高,同時還受到客觀環境的影響。所以對于建筑工程中可能涉及的法律風險,發包人和承包人都應給予高度重視,這是促進建筑市場健康有序發展的需求所在。

一、建筑工程中法律風險防范的重要性

建筑工程中的法律風險防范具有重要意義,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充分重視。

第一,法律風險防范是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障。作為建筑工程,因其工程規模、施工周期、成本投入等方面的特點,所以工程施工過程中無論是發包人還是承包人,甚至實際施工人,都在承擔風險,只不過不同利益主體所處的位置不同,關注的焦點也有所區別。例如,發包人對建筑工程工期、質量的關注,承包人對施工成本和企業收益的關注,實際施工人對有效獲得工程款的關注等等。這些關注焦點恰恰是法律風險存在的領域,一旦發生法律風險,必然會牽涉其中一方的權益損失。對法律風險的事前預防較事后處理更具主動性,因為風險可以通過有效的防范而盡量化解。

第二,法律風險防范是減少法律糾紛、節省訴訟成本的保障。在以往的工作中,律師事務所受理建筑工程的法律糾紛案很多。法律糾紛必然會產生相應的訴訟成本,糾紛越復雜,并可能延誤工程如期投入使用,這并不是當事人所期望的。法律風險防范要求當事人應盡可能將風險情況考慮周全,做好建筑工程全過程的相關材料積累,即使需要應對未來發生的法律糾紛,也能掌握更多的主動權,節省各項成本。

第三,法律風險防范是維護工程質量的保障。我國新時期建設的各項建筑工程,都是為投入運營后發揮服務效能,確保工程質量是法律風險防范的最終目標。很多法律糾紛案都與工程質量有著緊密的關聯,防范法律風險,就是要以嚴格的質量控制為前提,從而使訴訟過程有理有據。

二、建筑工程中法律風險防范的主要領域

建筑工程中的法律風險防范主要涉及以下領域:

第一,合作欺詐風險。建筑工程發包人與承包人建立合作關系是以合同為依據,合同本身是否存在欺詐風險是承包人首先應關注的問題,而不是發包人在洽談中的口頭承諾收入。我國《建筑法》第二章第七條規定“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發包工程是否獲得許可是防范欺詐的首要環節。除具備施工許可外,承包人還應對發包人的專業施工設計圖紙、資信情況、資金是否到位具有清晰了解。合作欺詐除主觀上的惡意欺詐外,實際因建筑工程資金落實緩慢,發包人也可能在合同中對工程付款問題簡單處理,承包人應在確立合作時對發包人的付款能力深入調研,如有問題必須慎重決定是否承接此工程。

第二,合同約定風險。發包人和承包人在確定雙方具備建筑工程發包和承包資質后,訂立合同條款時也存在著法律風險。我國《建筑法》第三章第十九條規定“建筑工程依法實行招標發包,對不適于招標發包的可以直接發包。”在公開招標中,將有多家施工單位同時競標,即使是直接發包,由于承包人處于承接工程的位置,發包人的優勢地位更加明顯。所以發包人有可能將其優勢地位延伸到合同條款的約定,如對重要條款模糊處理,增加承包人風險;工程的預付款比例過低,且工程竣工決算后的支付期限不明;合同對發包人的延時、違約等責任問題簡單處理;缺少因第三方造成工期延誤或經濟損失的賠償條款等。承包人在與發包人確立合同條款時,應盡可能使用國家統一制定的合同范本,或是參照范本逐一對照發包人擬定的合同條款,對免責條款、苛刻條款甚至是不合理條款必須審慎對待,絕不能盲目接受。而發包人也應在合同中注意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對承包人的原材料使用、工程工期、質量技術指標等明確規定,嚴格控制質量。

第三,非法轉包風險。我國《建筑法》對承包人資質、非法轉包問題等做出了詳細規定,但市場經濟條件下仍然存在非法轉包、“掛靠”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但是實際施工人的法律概念及請求權的法律基礎等還不明確,實際處理此類法律糾紛案時,在確定合同無效的前提下,如果實際施工人沒有實現建筑工程既定的質量要求,則無法追回工程款;如果工程質量驗收合格,發包人只對實際施工人承擔欠付工程價款的責任。

第四,工程索賠風險。發包人和承包人都有可能就內容合同提出所索賠要求,這主要涉及工程款結算、工程質量問題等。任何一方在提出訴訟請求時,必須具備有法律效力的證據,例如招標文件及設計圖紙,工程變更的指令和圖紙、簽證,工程節點記錄與會議紀要,不可抗力造成工期延誤的依據,工程撥款記錄,工程驗收報告及各項技術鑒定報告等都不能缺少。而且當事人要重視訴訟的法律時效,在法定期間提訟。

三、建筑工程中法律風險防范帶來的思考

上述法律風險的發生也給建筑工程各方利益主體帶來風險防范的經驗教訓:

第一,加強合同簽訂前的溝通和調研。雖然上述法律風險存在于建筑工程的不同階段、不同領域,但從根本上說,合同簽訂前仍然是抑制法律風險的重要起點。承包人與發包人的深入溝通,就即將簽訂的合同展開細致洽談,雙方就資質、信用的深入調研,都能直接降低法律風險。特別是基于施工企業作為承包人經常面臨的被動地位,企業完全可以在簽訂合同前咨詢法律顧問,由專業律師提供施工管理的指導,了解法律風險防范的要領,這種事前成本投入遠小于法律風險發生后的訴訟成本。

第二,認真分析建筑工程合同的條款內容。工程合同是施工執行的法律依據,是法律風險發生后的重要訴訟依據,所以發包人和承包人都應當就合同條款防范風險。而且發包人和承包人往往分別處于優勢和弱勢地位,承包人希望獲得業務,容易對合同條款做出讓步,忽視其中的不合理約定。因此,當事人需要在專業法律顧問的指導下,逐條分析合同中的內容,及時發現法律漏洞,避免權責利的不平衡約定。

第三,以建筑工程質量為法律風險防范的核心。建筑工程質量直接關系到投入運營后的使用安全和使用周期,是維護業主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前提。無論是工程發包人還是承包人,甚至包括實際施工人,都必須以工程質量保證為核心,保持高度負責的態度,這樣才能在法律風險發生時占據主動權。從以往經驗來看,很多法律糾紛最后還是要回歸到工程質量。

總結

建筑工程中法律風險的防范有助于營造和諧的施工管理秩序,確保工程如期完成,并提交給業主滿意的質量答卷。隨著工程發包人和承包人法律意識的提升,以及防范舉措的科學應用,建筑工程的法律風險將會得到更有效規避。

參考文獻

[1] 董淳鍔.法律規避下的契約私人治理研究——以建筑工程違法分包現象為切入點[J].法制與社會發展,2011(02).

第4篇

關鍵詞:建筑施工;合同管理;法律風險;防控措施

0前言

當代我國的社會主義現代化發展,社會主義法治化進程不斷加速,建筑行業相關的法律制度建設也不斷發展與完善。建筑施工企業工程項目合同管理是建筑項目的法律保障,在雙方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協商訂立條約和協定,對雙方行為進行法律上的約束和管理。在建設進行的時候,隨時都有出現法律風險的可能。所以,在合同管理的時候,要把那些涉及到的法律風險進行合理的控制。

1建筑施工企業工程項目合同的管理的內涵

建筑施工企業工程項目合同的管理包含了建筑施工企業工程項目中合同的簽訂、實施、變更以及為履約過程中的違約行為進行的責任分配和相關的監督管理行為。在建筑施工項目中常常發生相關的法律問題,因此,必須在合同管理中做好相關的法律風險預防和控制措施,為建筑施工企業項目的順利進行奠定良好的理論基礎和法律保障。建筑施工企業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過程中必須高度重視并有效識別施工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風險,采取有效措施對法律風險進行防控,最大程度地減少法律風險的發生,維護施工企業自身的合法權益。

2施工合同管理各個階段可能產生的法律風險分析

2.1合同簽訂階段

1)調查準備工作不充分。施工企業在施工合同簽訂前未做好充分的調查準備工作造成合同簽訂階段的法律風險。在合同簽訂之前,一方面施工企業容易忽略施工項目本身的真實合法性,另一方面施工企業往往由于未充分調查合同相對方的從業資質、信用記錄、履約能力、資產狀況以及簽約人權合法有效性等給施工合同埋下較大的隱患。2)管理合同擬定法律條款存在不足。在工程施工實踐中,由于對合同的審核不足,導致在合同簽訂后才發現管理合同擬定法律條款存在不足,存在許多法律風險。例如,合同的基礎法律條款不完善存在法律漏洞;存在導致合同無效、可撤銷或可變更以及效力待定的合同條款;合同的加重責任和免除責任的條款明顯不合理,責任分配不均等導致合同本身存在缺陷,亟待改善。

2.2合同履行階段

1)合同內容交接不到位和資料管理混亂。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由于合同交接不充分和合同文件資料管理混亂導致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出現法律風險。由于施工項目各個部門之間對于合同內容交接不到位,導致產生本應該避免而沒有避免的違約行為產生。例如對于施工合同中嚴格的時間和條件要求沒有足夠重視導致被合同另一方追究違約責任。在項目管理內部資料管理混亂,導致重要合同文件缺失,一旦出現相關合同糾紛,無法及時應對和妥善解決法律問題。2)施工方欠缺對合同履行的全程監管。施工方在合同履行中,由于忽略了對施工合同履行的全程監督管理,導致在履行中出現法律風險。例如,未遵循全面履行合同原則,出現合同履行的瑕疵;出現合同變更時未及時簽訂有效的合同變更條款;相關債權債務轉讓時,未取得債權人的同意和及時通知債務人等。由于施工方欠缺對合同履行的全程監管,導致自身合法權益無法得到有效保障,甚至由于自己違約被追究相關的法律責任。3)施工方對合同相對方的履約瑕疵反應滯后。對于合同相對方在施工合同中的履行瑕疵,施工方必須及時做出相應的應對措施,在合同履行的實踐中,對于合同相對方的履約瑕疵往往應對不夠及時。在合同相對方發生違約或履行瑕疵時,施工方未及時提出異議,怠于行使權利,導致己方未在訴訟時效期間內提出訴訟,造成施工方難以彌補的損失,無法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2.3合同終止階段

施工企業往往存在合同法律風險只存在于合同簽訂和履行階段的錯誤觀念。合同簽訂和履行階段的執行固然應該重視,但在合同終止階段的法律風險律法和控制也不容忽視。例如,如果在合同履行完畢之后,施工方不履行相應的通知、保密和協助、保管等義務,因此造成合同相對方損失,仍然會被追究一定的法律責任。

3有效的合同管理法律風險防控措施

3.1進行法律風險防控組織建設

法律風險防控專業隊伍建設不充分是建筑施工企業工程項目合同管理的法律風險重要原因之一。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完善的法律風險防控組織體系,一方面可以引入具有專業法律素養的人才和豐富經驗的專職合同管理人員,明確管理職責,重視企業內部組建的專業法律風險防控部門,進行法律風險防控組織建設,加強合同管理人員的人才培養和業務培訓,健全合同管理人員的晉升機制。對企業項目合同進行專業的擬定和審核;另一方面,建筑施工企業應當不斷加強內部的管理人員法律綜合素質,通過定期進行法律案例知識講解培訓、典型法律事件知識講座、法律知識競答比賽、法律經驗交流活動;組織、協調各部門配合開展合同管理工作等具體措施,提高整個企業管理人員的法律綜合素養。

3.2建立健全法律風險防控獎勵和責任追究制度

在進行法律風險防控組織建設、提高整個企業管理干部的法律綜合素養的前提下,同時應當建立相應的法律風險防控獎勵和責任追究制度。1)建立法律風險防控獎勵。對于在施工項目中發現重大法律隱患,從而預防企業重大風險的管理人員以及積極解決突發法律糾紛事件,避免經濟損失和降低社會不良影響的管理人員應當給予相應的物質和精神嘉獎和提供晉升平臺。充分調動管理人員的積極性,加強項合同管理人員自信心,增強管理人員法律風險防控的熱情,使企業內部合同管理人員良性循環。2)建立健全企業內部責任追究制度。針對法律糾紛事故中,由于合同管理人員主觀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造成工程項目受損,必須落實相應的責任追究制度。對于造成建筑施工企業經濟損失和破壞企業形象聲譽的直接責任人員應當嚴格按照企業內部責任制度進行追責,形成較好的企業內部自查制度。

3.3加強法律風險防控的合同管理制度建設

不斷加強和完善企業內部關于法律風險合同管理的制度建設,形成科學化、專業化合同管理體制是法律風險防控的重要措施之一。在具體實踐中,制定專門的合同范本;完善合同的檔案管理,資料數據化備份和取存留痕制度;對合同履行全程實施有效監管;制定科學的合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系統;對合同管理人員法律專業化技能培訓和考核制度;細化合同管理中相關人員責任等。通過加強企業內部的法律風險防控的合同管理制度建設,提高整個企業法律風險防控能力。從而使合同的簽訂、履行、終止以及法律糾紛處理等都處于有序的控制狀態,從而可以有效地預防合同法律糾紛的生產。

3.4完善法律風險防控的合同管理監督體制

完善建筑施工企業工程項目中合同的簽訂、履行、變更以及終止各個環節的監督管理體制,形成全方位動態監督,使整個建筑施工合同管理能夠合理有序進行。首先,在合同簽訂階段對合同施工項目本身的真實合法性進行充分的調查以及對對方從業資質、信用記錄、履約能力、資產狀況以及簽約人權進行全方位審核,為合同的順利履行掃清障礙。其次,加強合同履行過程的監督,在具體合同管理中,應當遵循全面履行合同原則,避免出現合同履行的瑕疵;在合同變更時應當及時簽訂有效的合同變更條款;相關債權債務轉讓時,事先取得債權人的同意和及時通知債務人等。施工方應當避免由于施工方欠缺對合同履行的全程監管,導致自身合法權益無法得到有效保障,甚至由于自身違約被追究相關的法律責任。最后,在合同終止階段,做好相應的后續監督管理工作,例如施工方應該履行相應的通知、保密和協助、保管等義務,確保整個施工建設項目圓滿完成,施工企業無后顧之憂。

3.5提升突發法律糾紛事件管理能力

突發法律糾紛事件管理能力體現出整個施工企業法律風險防控能力。施工合同的復雜性和風險發生的偶然性,即使預防監督管理體系十分完善,但也無法避免突發法律糾紛事件的發生。由于建筑工程施工本身具有較大的流動性和靈活性,除了要做好本身的應急管理設施設備建設,同時,提升突發法律糾紛事件管理能力在整個施工項目法律風險防控中也至關重要。在具體措施中,首先要制定完善的預防突發事件的管理制度,總結突發事件處理經驗,結合當前法律規范,做好突發應急處理預案。其次,在突發事件發生后,組織專業的法律糾紛處理團隊,收集相關證據材料,分析糾紛產生原因和造成的社會影響以及一系列損失,選擇最優方案進行糾紛處理。另外,在突發糾紛事件處理后,施工企業應當進行相關經驗總結,吸取突發糾紛事件處理的經驗教訓,為以后的合同管理提供寶貴的經驗借鑒。

第5篇

由國家投資的建設項目往往投資額大、工程復雜,并關系到國有資金投資、社會公益和公眾安全。一般而言,建筑工程設計能決定整個建設工程70%的成本,但是,建筑工程設計也具有非常大的風險,應借鑒BIM技術在建設工程設計全生命周期的協同、信息傳遞作用和將工作量前移的思想,建立工程設計全生命周期的綠色法律體系,以推進工程設計法律風險防控。

本文著眼于建設工程設計全生命周期,分別從設計合同簽訂前期(風險防范權重占25%)、合同簽訂(風險防控權重占50%)和合同履行(風險防控權重占25%)三個階段論述設計法律風險點,并提出各階段建設工程設計法律風險防控措施。

2設計合同簽訂前期風險預控

2.1發包人主體資格風險預控

因發包人不具備主體資格,導致設計合同無效,會給設計人帶來損失。為防范此風險,設計人應認真審查發包人的主體資格,一方而調研發包人的資信情況,包括到工商局打印發包人的《企業信用報告》,通過互聯網檢索及請咨詢公司調研發包人的信用情況,以確認其合同履約能力;另一方而,檢查設計合同是否加蓋發包人單位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權人(需要授權書)簽字。

2.2設計人主體資格風險預控

因設計不具有符合承接項目的資質,導致設計合同無效,會給發包人和合理分包的主設計帶來損失。為防范此風險,發包人和合理分包的主設計應認真審查設計的資質證書,包括設計人是否具備建筑設計資質、設計資質范圍和設計等級是否符合承攬項目要求,具體設計員的資格證書是否符合要求。

2.3設計合規風險預控

設計項目合法性、合規性和可操作性不足也會給設計人帶來損失。為防范此風險,設計人應認真審查項目的合法性、合規性。包括調研項目立項審批情況(發包人是否取得相應的行政許可等)、項目實際情況、項目用地性質、規劃設計要點;審查發包方式是否合法合規 (依法應招標委托或直接委托)。

2.4項目設計投標風險預控

2.4.1招標信息正確性和響應風險預控

招標信息風險:因設計人獲取設計招標信息不準確,導致投標文件不符合要求而失去中標機會。為防范此風險,設計投標人應通過正規渠道取得招標信息并準確解讀。按照法律規定和招標投標慣例,招標人在發出設計招標公告和招標文件后,應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安排時間召開標前會議,解答和澄清投標人提出的疑問,或者設計投標人在規定時間內將疑問以書而形式寄給招標人,招標人匯集并研究后,作出統一的書而解答和澄清,并將解釋、答復和澄清的書而文件送至所有購買招標文件的投標人。如果此解釋、答復和澄清與原招標文件沖突或不一致,應以此解釋、答復和澄清為準。

投標文件響應風險:因設計人的投標文件和標價未按原招標文件編制或不響應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導致設計失去中標機會。為防范此風險,設計投標人應仔細研究招標文件,準確把握其中實質性要求和條件,認真制作投標文件,審查標書是否完整,主要內容是否符合要求。

2.4.2設計投標合作風險預控

聯合體投標人資格風險:因聯合體中的任何一方不具有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行為能力和資格條件,導致標書被宣布無效或合同被確認無效。為防范此風險,設計投標人在組成聯合體前,應認真審查和篩選合作伙伴,著重審查合作方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行為能力。國家有相關規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其設計資質等級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則確定。

共同投標協議簽訂風險:因聯合體未按照規定的時間簽訂并報送共同投標協議,或共同投標協議約定的權利、義務不明確導致聯合體的投標被宣布廢標或者無效,聯合體成員間就共同投標事務發生爭議和糾紛。為防范此風險,聯合體各方應簽訂詳細具體的共同投標協議,協議應遵循相關法律規定,應明確約定共同投標的職責分工和有關權利、義務、責任,也可約定某一聯合體成員具體負責共同投標合伙事務的執行。聯合體應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并提交招標人。

中標后聯合體各方與招標人簽署合同風險:因聯合體不具有獨立的法律人格,以聯合體名義與招標人簽訂的設計合同無效,設計人不能依法承接項目。為防范此風險,聯合體中標的,必須由聯合體各方共同與招標人簽署合同,合同的履行應由聯合體各方對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各方若對招標人承擔責任后,有權在聯合體內部就超過自己份額部分的責任,按照共同投標協議的約定向其他聯合體成員追償。

2.4.3設計投標人中途退出競標的法律風險預控

設計投標人在投標文件的有效期限內撤銷投標,導致繳納的投標保證金被沒收;若因此給招標人造成的信賴利益損失大于投標保證金,招標人還有權要求投標人賠償。因投標在法律上是一種要約,在投標截止時間之后,投標作為要約已經生效,在投標有效期內,該要約對投標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為防范此風險,投標人如決定撤回投標,必須在投標截止時間之前進行,即必須在要約生效之前。

3設計合同簽訂風險預控

3.1工程設計范圍與內容約定不明確的風險預控

因工程設計范圍與內容約定不明確、不具體,導致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爭議,給設計人帶來損失。為防范此風險,設計合同簽訂時應明確約定以下內容:1)項目名稱、建設規模、用地性質、建筑功能等。2)工程設計范圍與內容:民用建設工程設計范圍包括建筑紅線內的建筑、結構、給排水、暖通空調、電氣、總圖專業的設計,而涉及的玻璃幕墻、精裝修、智能化、聲學、舞臺機械、舞臺燈光、煤氣、泛光立而照明、景觀等專項設計,娛樂工藝、廚房工藝設計等特殊工藝設計,均需雙方另議。3)設計階段:方案設計、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等階段。4)發包人將同一項目委托多個設計人的,應明確各設計人的設計范圍與內容之間的界限劃分和接口。設計合同范本最好采用住建部制定的《建筑工程設計合同》。

3.2設計依據和提供依據責任約定不明確的風險預控

因設計依據不全而、不準確,或提供依據的責任不明確,給合同雙方造成利益損害并帶來民事、行政法律責任。為防范此風險,設計合同簽訂時應明確約定以下內容:l)設計依據的名稱、版本、內容要求、份數。2)提供設計依據的責任人及相應責任。發包人應提供項目有關批文、設計基礎資料并保證其合法性、完整性、正確性及有效性,如發包人要求設計人提供上述設計依據,則應明確約定相應費用。設計應提供工程適用的工程建設標準、規范;如果工程要求采用國外標準、規范,則應由發包人負責提供資料原文和中文譯本。此外,設計人應避免發包人將提供設計依據的責任或提供不準確、不完善的設計依據的責任與風險轉移給設計。3)發包人提供設計依據的時限。對于部分不能及時提供的資料,應書而明確設計依據的條件如發生變化的責任及費用的承擔,同時根據各地對非法設計的認定條件,明確部分資料發包人最遲提供時間,否則有可能而臨非法設計(包括不出具正式文件、不提供后期服務、不提供咨詢等)處罰。

3.3設計周期約定不明確或不合理的風險預控

因設計周期約定不明確或不合理,導致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爭議。為防范此風險,設計合同簽訂時應明確約定以下內容:1)設計周期應為相對周期,在發包人所提供的設計資料及批文等能滿足設計人進行各階段設計的前提下,開始計算各階段的設計周期,且不包括設計人提交階段性設計成果后,發包人審核與反饋意見的時間以及相關部門的審批時間以及法定假期,避免約定提交設計成果的固定日期。2)約定合理的設計周期,并明確如發包人要求提前提交設計成果,需另行支付額外費用。

3.4工程設計質量要求約定不明確的風險預控

因工程設計質量要求約定不明確,導致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設計質量問題。為防范此風險,設計合同簽訂時應明確約定以下內容:設計文件質量應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符合質量、安全、節能、環保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符合設計任務書或合同中明確約定的所需功能和使用要求。工程設計服務質量要求應符合本專業服務標準規定和工程設計的標準和準則的規定。設計合同簽訂時,應避免約定設計人服務應達到最高標準要求或工程設計應獲得某設計獎項。

3.5工程設計成果與交付約定不明確的風險預控

因工程設計成果與交付約定不明確,導致設計人承擔違約責任。為防范此風險,合同簽訂時,應明確約定以下內容:設計成果的具體內容、深度(滿足《建筑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規定》)、設計成果形式、提交時間(應以上一階段成果批準或同意后的一定期限為準)、地點、接收人。成果交付時應辦理書而交接手續。

3.6工程設計現場服務約定不明確的風險預控

因工程設計現場服務約定不明確,導致工程質量問題或設計利益受損。為防范此風險,設計合同簽訂時,應明確設計人現場服務的內容(解決施工中設計相關的技術問題、定期參加重要的工程例會、解答業主咨詢的技術問題和協助業主辦理與設計相關報批手續),現場服務設計員的資格、數量、服務時間與方式、費用 (外地工程要限定含在設計費內的出差次數、天數和人數)等。

3.7工程設計費數額與支付方式約定不明確的風險預控

因工程設計費相關內容約定不明確,直接導致設計人經濟利益受損。為防范此風險,設計合同簽訂時應明確約定以下內容:1)工程設計費是固定價或可調價。如果是固定價,應明確是固定總價,還是固定單價;如果是可調價,應明確調整標準、方式、程序等。設計費未包干的應約定為估算設計費。設計費包含設計人員赴現場的旅差費標準、額度,超出約定標準、額度部分由發包人另行支付,不含長期駐現場的設計工地代表服務費。2)工程設計價款的支付進度、支付方式、各次付費百分比及時間節點,支付條件應合理。如第一筆支付款項約定為定金,定金的支付比例不得超過合同總價款的20 %,并明確合同履行后,定金才能抵作設計費;若發包人中途擅自終止合同,設計人除不退還定金外,發包人還應據實結算此外,各階段設計費支付應約定為可控日期,避免約定審批通過后等支付條件;尾款原則上不超過合同總價款的巧%,且盡可能分解支付,最后一筆設計費應在竣工驗收階段收取,避免拖延到工程質量保修期結束。

3.8設計變更與索賠約定不明確的風險預控

因工程設計變更與索賠的標準、方法與程序約定不明確導致糾紛。為防范此風險,設計合同簽訂時應明確約定以下內容:1)發包人進行工程設計變更,應以書而形式通知設計。2)工程設計變更的依據和條件。3)設計變更產生的修改費用,通過洽商能解決的設計小修改,不再另行收費,但若發包人要求建筑功能性修改或同一處修改兩次及以上,則經雙方協商,設計人另行收取修改設計費。4)設計變更索賠標準、方法與程序。

3.9設計分包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風險預控

因工程設計分包約定不明確,導致設計人非法分包而產生糾紛。為防范此風險,設計合同簽訂時應明確約定以下內容:1)設計人不得將項目全部設計工作分包;2)設計人不得將建設工程主體部分的設計工作分包;3)設計進行工程設計分包須經發包人書而同意;4)工程設計的分包單位應具備相應資質、類似業績;5)設計人應對分包設計成果的質量和進度負責,并由設計人向發包人提交分包設計成果;6)分包單位不得將其承包的設計業務再分包;7)設計人應就分包設計工作與分包單位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8)分包設計費的支付應當與發包人支付的相應工程設計費相協調;9)發包人要求指定分包單位的,應符合上述約定要求。

4設計合同履行風險預控

4.1設計依據欠缺風險預控

因設計依據提供不及時、不完整、不準確,導致設計周期拖后而產生糾紛。為防范此風險,發包人應嚴格按照設計合同約定的文件名稱、份數、內容要求和提交時間提供設計依據。設計人向發包人收取重要設計依據,包括:設計任務書、地形圖、建筑紅線圖釘樁圖及電子文件、當地部門控制性規劃要求、項目所在地市政條件、發包人確認并已經當地政府部門批準的文件、場地工程勘察報告以及能源供應、交通運輸、使用要求等資料,發包人及當地政府部門對方案設計和初步設計的審查意見等,移交資料時雙方應辦理簽字或蓋章手續。

4.2工程設計進度風險預控

因設計遲延交付設計文件,導致設計人違約而產生糾紛。為防范此風險,設計人應保證人力、物力,嚴格按照設計合同約定時間、內容、質量,提交設計文件;在進行聯合體設計或設計分包時,應采取針對性措施防范設計進度風險。

4.3設計程序性文件欠缺風險預控

因設計過程重要文件欠缺導致設計程序不合規,引起合同雙方糾紛,設計人無法主張合法權利。為防范此風險,設計應收集好簽字文件,包括:項目立項報告和審批文件、設計任務書、方案圖簽收單(由發包人負責人簽字或蓋章簽收)、方案專家評審會意見(會議紀要寫明同意該方案通過)、當地規劃局的規劃意見書、發包人簽字的《方案設計確認單》(須對方案認同并同意進入下一階段設計)、擴初圖簽收單(由發包人負責人簽字或蓋章簽收)、擴初專家咨詢意見書、發包人簽字的《初步設計確認單》(須對擴初認同并同意進入下一階段設計)、規劃條件通知書、施工圖簽收單(由發包人負責人簽字或蓋章簽收)、樁基招標圖和樁基施工圖簽收單(由發包人負責人簽字或蓋章簽收)、審圖機構的施工圖審查合格文件、建委備案書,簽訂補充設計合同以明確補充的權利和義務,來往函件、會議紀要等。過程文件須簽發、簽收、存檔。

4.4質量風險預控

4.4.1設計法定責任風險預控

因設計未盡法定責任導致設計質量問題,設計方承擔民事、刑事責任,并受到處罰。為防范此風險,設計人應依據勘察文件和其他基礎性技術文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技術規范以及合同的約定進行設計。要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加強全生命周期的設計質量控制,建立完善的設計文件繪制、校對和審核制度;明確各專業責任人,并建立設計保險制度。

4.4.2施工圖交底不清風險預控

因設計單位對施工圖交底不清,導致設計質量問題。為防范此風險,設計人應將設計意圖、特殊工藝要求,以及建筑、結構、設備等各專業在施工中的難點、疑點和容易產生的問題向施工單位作詳細技術說明,并負責解釋施工單位對設計文件的疑問。

第6篇

崔懷國

(海安縣房地產交易所   江蘇南通  226600)

   [摘要]隨著我國房地產業的迅速發展,以在建工程抵押向銀行申請貸款已經成為房地產開發企業融資的重要方式,在建工程抵押占銀行開發貸款的比重也逐步增加。針對在建工程抵押中存在的事實糾紛和法律風險,建議對其進行嚴格審查,并對在建工程實施動態管理。

【關鍵詞】在建工程 期待權 抵押

一、 在建工程抵押的概念和條件

    而廣義的在建工程是一種在法律上未完成的狀態,除包括狹義的在建工程外,還包括各項工程均已完工并達到竣工驗收條件后、未領取房屋所有權證書的情形。 

    物權法出臺之前,建設部出臺的《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擔保法司法解釋》曾對在建工程抵押進行了規定,但效力較低,2007年10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確規定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可以抵押。根據以上規定,在建工程抵押是抵押人用其合法取得的在建工程,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給債權人,作為債務人不履行擔保義務的一種新型擔保方式。在建工程抵押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在建工程抵押的前提條件是建設項目的合法性。用于抵押的在建工程應具備《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表明建設工程手續完備、程序合法。另外在建工程應達到一定的工程進度才能抵押,一般要求完成工程建設投資總額的25%以上。

2、在建工程抵押的目的是取得繼續建造工程資金。雖然物權法對在建工程的抵押權人以及資金用途等沒有做出限制性規定,但實踐操作中在建工程不適宜為其他性質的債權擔保,否則極易出現工程進度延緩甚至該在建工程成為爛尾工程的情況。

3、 在建工程抵押當事人應訂立書面的在建工程抵押合同,并辦理抵押登記。在建工程抵押合同除包括一般抵押合同的條款外,還應說明在建工程的名稱、性質、坐落、建筑面積、權屬等基本情況,并提供該工程所涉及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以及施工許可證作為合同的附屬文件,辦理抵押登記時應遵循房地不可分原則。 

二、在建工程抵押的主要法律風險及防范措施

1、在建工程抵押權與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沖突的風險及防范

2002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中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和辦理執行案件中,應依照《合同法》第286條的規定,認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建筑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該解釋對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做了限制,規定了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按照上述規定,在建工程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的優先受償權,貸款銀行抵押權的優先受償權將處于“有名無實”的境地。

由于在建工程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的優先受償權,而現實中又無法禁止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工程抵押貸款時要做到:一是要選擇資信良好、工程開發前景看好的客戶,提高開發企業的申請條件,并對其資質、還款能力進行嚴格審查;二是在放貸前向抵押人索取其與承包人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了解合同涉及的價款、約定的竣工期限和已經支付的價款,從而決定是否辦理抵押貸款;三是在建工程已經竣工的,要求借款人提供在建工程價款已經支付的證明,并盡量要求借款人提供除在建工程以外的抵押擔保,以減少風險;四是要求提供建設工程承包人自愿放棄優先的書面承諾,在開發企業與建設工程承包人是關聯企業、母子公司或控股公司的情形下,要求建設工程承包人對貸款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五是嚴密監測貸款資金的使用,確保房地產貸款的投向是用于在建工程,及時了解工程款的支付進度;六是在抵押人與承包人發生訴訟時,要及時向法院要求以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對建筑工程價款的數額和是否在六個月內行使權利進行核實。

2、消費者購買優于工程款和在建工程抵押權

2002年6月20日的《批復》中“第2條規定:“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項后,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

《批復》中的包含三個重要內容:第一,識別“消費者”。其含義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含義相同。即“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商品房的消費者”,不包括“為經營目的而購買商品房的消費者”;“消費者”行為主體為自然人,而非法人或其他組織,是弱勢群體。判斷購房人是否為“消費者”,通常還有二點外在表現:一是所購房屋為住宅而非商業服務、營業用房;二是供自己或家人居住。審判實踐中,可根據購房人所購房屋為住宅或非住宅來推定購房人是否為“消費者”。第二,購房消費者已交付全部或大部分購房款。對此要對在建工程抵押實行動態管理,首先凡是已經預售或銷售了的房屋,抵押時應當剔除,抵押登記或再銷售的房款應當優先還款,

第7篇

【關鍵詞】建設工程;合同管理;防范;工程承包;法律風險;對策

訂立和履行建設工程合同,直接關系到合同雙方的根本利益。建設工程合同的訂立,確立了當事人雙方對工程項目的管理責任和雙方的權利義務。慎重分析研究合同實施過程中的各種風險因素,在簽訂工程承包合同時盡量避免承擔風險的條款,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采取有效措施,都可以有效地防范工程承包中法律風險的發生。

一、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產生的原因

1.合同主體不合格。合格的主體應當是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合同當事人。合同主體不合格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雖然具有上述兩種能力,但不是合同當事人,即當事人錯位,當然是不合格的合同主體。另一種是雖然是合同當事人,但卻不具有上述兩種能力,同樣是不合格的合同主體。

2.合同條款不平等。工程承包本來應以合同為約束依據,而合同的重要原則之一就是平等性。但在工程承包實踐中,業主與承包商很少有平等可言。鑒于當前的工程承包買方市場的特點,個別業主常常倚仗著僧多粥少這一有利的優勢,對承包商蠻不講理,特別是政府投資工程項目的業主部門。在簽訂承包合同時,業主常常強加種種不平等條款,賦予業主種種不應有的權力,而對承包商則只強調應履行的義務,不提其應享有的權利。承包商如果在擬定合同條款時不堅持合理要求,則會給自己留下隱患。

合同文字不嚴謹,不嚴謹就是不準確容易產生歧義和誤解,進而導致合同難以履行或引發爭議。依法訂立的有效合同,應當反映合同雙方的真實意思。而這種反映只有靠準確、明晰的文字來體現。可以說,合同講究咬文嚼字。但有些合同由于一些人為的或客觀的原因,對一些合同條款拿捏不準或措辭含混不清。還有些合同對承包商的義務規定得非常具體,而對其應享有的權利則籠統地一筆帶過,甚至對有些關鍵事項含糊其詞。比如有些工程承包合同中在有關追加款額的條款中寫道:“發生重大設計變更可增加款額”這類字句。那么,何為重大設計變更則并無細則說明。一旦出現類似情況,業主或監理工程師往往便會視情隨意曲解。

合同內容不完備有些合同使用境外文本。由于國情不同、語言文字不同,加上翻譯問題,使得這些合同文本存在不少疑問。尤其是發展中國家的合同,由于這些國家過分強調獨立自創,通常不愿意沿用國際上普遍遵循的條款,而他們自己制定的一些法規或合同條例往往很不完善,遺漏事項頗多。致使在合同履約過程中,承包商常常找不到合法依據來保護自己的利益。

二、防范工程承包法律風險的主要對策

1.建立健全合同管理的組織網絡組織網絡,是指企業要由上而下地建立和健全合同的管理機構,配備合同管理人員,使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專業化、正規化,使建筑企業合同管理覆蓋企業的每個層次,延伸到各個角落。建筑企業內部合同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是制訂本企業的合同管理制度,檢查監督本企業各類建設工程合同的訂立、履行;宣傳貫徹有關合同法律、法規,培訓合同管理人員;審查合同,防止利用合同進行違法活動;參與解決合同糾紛;總結推廣合同管理經驗等等。合同管理人員的組成應以法律顧問為核心,由企業的管理人員和購銷人員組成。在企業負責人領導下開展工作,并接受負責管理合同的國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

2.建立健全合同管理的制度網絡制度網絡,一是指企業就合同管理過程中的每個環節,建立和健全具體的、可操作的規章制度,使合同管理有章可循。二是指建筑企業各層次都應有自己的合同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是合同管理活動及其運行過程的行為規范。合同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合同管理能否成功的關鍵所在。制訂合同管理制度,是搞好建筑企業合同管理的保證。這些合同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合同歸口管理制度;合同審查制度;委托制度;合同考核制度;合同用章管理制度;合同臺帳、統計及歸檔制度。同時,還要將這些合同管理制度與建設工程合同投標報價和工程項目管理的全過程有機結合起來,貫穿于整個工程項目建設的始終。

3.提高合同管理人員的業務素質提高合同管理人員素質:一是選好合同管理人員。建設工程合同管理需要具備現代化管理知識,精通合同法律法規,熟悉工程實施全過程,有豐富經驗的高級管理人才。二是抓好合同管理人員在職學習。隨著建設市場的發展和法律、行政法規的不斷完善,對取得從業資格的合同管理人員進行繼續教育,不斷提高其業務水平,顯得尤為重要。三是選派有發展前途的業務骨干到有關院校學習深造,委托培養這方面的高級專業技術人員。四是對合同管理人員實行崗位責任制。建設工程合同管理是高精確度、技術性很強、極為復雜的工作。合同管理人員,只有經過嚴格的培訓和考核,成績合格取得從業資格后方能上崗。

4.積極推行合同管理目標制合同管理目標制,是各項合同管理活動應達到的預期結果和最終目的。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的目的是通過在工程項目承包合同訂立和履行過程中所進行的計劃、組織、指揮、監督和協調等工作,促使建筑企業內部各部門、各環節互相銜接、密切配合,以提高工程項目管理水平,保證工程項目經營管埋活動的順利進行,更好地發展和繁榮建設市場。合同目標管理的過程是一個動態過程,是工程項目合同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為實現預期的管理目標,運用科學的管理方法對工程合同的訂立和履行行為實施有效管理的活動過程。這個過程主要包括:合同訂立前的管理、合同訂立中的管理、合同履行中的管理以及合同糾紛管理。

第8篇

關鍵詞:建設工程合同;發包人;法律風險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5年11月26日

一、發包人的概念及其承擔的風險

我國合同法中有名的合同之一就是建筑工程合同。建筑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合同、工程設計合同以及工程施工合同,在其中規定的主要內容即發包人支付給承包人一定的報酬,而承包人則負責將工程完成。簡單來說,發包人指的就是投資建設工程項目的企業,在建設工程合同中也就是“甲方”的角色。

在建筑工程合同中發包人承擔著社會風險、自然風險、商業風險以及法律風險四種風險。社會風險指的是在項目建設的過程中由于社會因素、政治因素等造成的不良影響。比如說因為未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或者,建設項目受到影響,或者因為當地的治安狀況太差導致出現了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等。自然風險指的是地震、洪水、火災、臺風等自然因素導致發包人蒙受損失。自然條件是較為常見的影響因素,比如說在雨季或者在高溫的夏季進行工程建設時,不良的外在環境會大大影響工程的進度。商業風險主要指的是發包人沒有經濟力量支持項目建設完成,也就是在項目建設的過程中,發包人因為投資失利或者其他因素導致資金不能流通,無法支持工程款項。這一情況下,一般工程將被拍賣。最后一項是法律風險,這一項是發包人最容易遇上同時相較于以上三種而言又是最容易防控的因素。下面進行詳細敘述。

二、建設工程合同中發包人法律風險防控的意義

建設工程中發包人法律風險指的就是在建設項目進行過程中,發包人的行為與之前在建設工程合同中的約定不一致時,發包人就需要對這種違反了建設合同約定的行為付出一定的代價,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還有一種情況就是發包人沒有利用法律賦予自己的權利反而承擔了不利后果的可能性。

而建設工程合同發包人法律風險防控的意義在于,首先發包人對于一個項目而言其影響非常大,因為他貫穿于整個項目建設之中,只要發包人對于法律風險的掌控一旦超過合理的范圍之外,那么發包人就會對市場失去信心,從而對經營形式產生消極影響,只有當法律風險在一定的可控范圍之內時,整個建筑業才會得到相應的發展。

三、防控建設工程合同中發包人法律風險的措施

(一)完善發包人建設工程合同管理體系。一個完整的管理體系能夠讓發包人通過前期的一些工作減少法律風險,在簽訂合同的時候一定要遵從完善內部的審批制度,讓合同的簽訂符合標準的要求,這樣就可以避免因為有人隨意簽訂或者履行合同而給企業帶來風險;另外,還需要對于合同的文本進行保存,建立檔案管理制度。保證任何階段的合同都有存檔,避免當意外發生的時候因為合同丟失而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損失。最后就是在履行合同的時候突發一些違約的事件,這時候就需要有條不紊地展開對策,防止損害繼續擴大。

(二)建立發包人建設工程合同法律風險評價系統。建立法律風險評估系統能夠減少法律風險,有效地控制法律風險發生的概率。這實際上就是通過對一系列數據的收集、統計、分析已經識別出的法律風險,并且計算這些法律風險出現的概率,為能夠具有針對性地解決問題事先提供了一些參考的依據,防患于未然,防止突發事件到來時手足無措現象的發生。

(三)掌握一些具體的防控方法。法律風險具體的防控方法包括:消極規避法、積極預防法、成本控制法以及風險轉移法。消極規避法指的是因為擔心可能會發生的法律風險從而采用一些消極的措施避免風險產生。但是,雖然避免了風險產生,消極的解決措施也可能對于合同造成影響,所以一般不建議使用此種方案。例如,不與人簽約等。積極預防法也就是積極地采取一些預防措施來降低法律風險發生的可能性。比如,在簽約之前調查對方的違約率,等等。這種方法能夠有效地避免風險的發生。成本控制法就是把可能出現的風險納入成本,損失發生的時候用利潤抵消或者是建立專項的風險基金。風險轉移法就是把承擔風險主體轉移給其他主體,比如通過轉讓、保險等方式。因為這種方式對自己造成的損害最小,而且可以使利益最大化,所以此種方式被使用的最多。

四、小結

歸根結底,發包人投資工程建設本身就是一項商業活動,勢必伴隨著一定的風險。所以,發包人應當重視對于建設合同法律風險的防控工作,積極開展法律風險估計、評價工作等,提前做好防范,及時化解法律風險,最大限度地保護己方利益,因為這與自身的生存與發展有著重要的聯系。

主要參考文獻:

[1]崔h.發包人如何使用合同解除權保護自身合法權益[J].法制與社會,2012.13.

第9篇

關鍵詞:施工合同 合同管理措施 風險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發包人與承包人,為完成雙方商定的建設工程,明確相互責任、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控制工程項目質量、進度、投資,保證工程建設活動順利進行的重要法律文件。合同風險是合同實施過程中,由于環境與技術、經濟方面、合同簽訂和履行方面等情況發生變化導致的損失。慎重分析研究合同實施過程中的各種風險因素,加強施工合同管理,采取有效措旋,防范工程承包中法律風險的發生。

1建設工程合同法律風險分析

1.1施工合同簽訂方面的風險。合同的主體是否合格;當事人意思表述是否真實;合同內容和形式是否全面、或未能針對性地擬訂解決建設工程價款的結算、工程的保險和索賠、工程款的撥付、合同解除等具體情況的條款。這些問題通常都會影響合同的法律效力。

合同條款不平等,存在著單方面的約束性,責極利不平衡,使承包方在極其苛刻的條件下,被動地承受著質量、工期、資金等多方面的風險。比如索賠條款本應是合同的主要內容,但在許多合同中卻閉口不談;又如誤期罰款條款,幾乎所有合同中都有詳細規定,而且罰則極嚴,但提前工期獎勵從不細說。

合同文字不嚴謹,語言敘述不準確,容易產生歧義和誤解,導致合同難以履行或引發爭議。有效合同的訂立,應當有準確、明晰的文字來體現。但有些合同簽訂時由于人為的或客觀的原因,對合同條款拿捏不準或措辭含混不清,或對承包人的義務規定得非常具體,而對其應享有的權利則一筆帶過,甚至對有些關鍵事項含糊其詞。比如有些工程承包合同中在有關追加款額的條款中寫道:“發生重大設計變更可增加款額”這類字句。那么,何為重大設計變更則并無細則說明。一旦出現類似情況,發包人或監理工程師往往便會視情隨意曲解。

1.2發包人資信因素。發包人履約能力差,存在著拖欠工程款的風險。由于發包人經濟情況發生變化,無力支付工程款;或發包人的信譽差,不誠實,建設資金缺乏或違規工程的存在,使后續資金不能按時到位。

1.3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由于發包人駐工地代表或監理工程師工作效率低,不能及時解決問題或付款,或者發出錯誤的指令。

1.4合同選擇的分包商不當,會遇到分包商違約,不能按量按時完成分包工程,影響了整個工程的進度或發生經濟損失。

1.5經濟方面的風險。市場價格不穩定,存在著勞動力市場、材料市場和設備市場價格變化大,直接影響著工程的承包價。建筑工程的合同標的,存在著先定價后成交的價格風險。合同的標的需要一定的過程才能完成,受市場經濟等多種因素影響人工、材料的價格時常發生劇烈波動,固定價合同、包干價合同的簽訂均給承包人帶來較大的風險。

1.6管理和技術方面、環境風險和工程量的變更、經濟簽證的風險。由于發包人的原因,引起設計施工圖的更改,施工的自然條件和作業條件的意外變化等,使工程量增加。而發包人不按時簽證或回復聯系單,給承包人帶來利益損失的風險。

上述列舉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存在的主要風險,從風險表現來看,這些現象屬于合同風險管理的范疇。因此,施工企業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企業合同管理體系,防范和規避市場中的合同風險,切實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防范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法律風險

2.1建立健全合同管理的組織網絡和制度網絡。組織網絡是指企業要由上而下地建立合同管理機構,配備合同管理人員,使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專業化、正規化,使企業合同管理覆蓋到每個層次,延伸到各個角落。合同管理人員的組成應以法律顧問為核心,由企業的管理人員組成,在企業負責人領導下開展工作,并接受負責管理合同的國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

制度網格:一是指企業合同管理過程中的每個環節和程序,建立和健全具體的、可操作的規章制度,使合同管理有章可循;二是指企業各層次都應有相應的合同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合同歸口管理制度;合同審查制度;合同的評審制度;委托制度;合同考核制度;合同專用章管理制度;合同臺帳、統計及歸檔制度。同時,還要將這些合同管理制度與建設工程合同投標報價和工程項目管理的全過程有機結合起來,貫穿于整個工程項目建設的始終。

2.3提高合同管理人員的業務素質。一是合同管理人員要具備現代化管理知識,精通和掌握有關工程施工階段的法律法規,熟悉工程實施全過程及合同簽訂和變更、索賠程序;同時還要具備工程管理、造介管理知識和實際運用的能力。二是組織合同管理人員在職學習和培訓。隨著建設市場的發展和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根據企業與市場的實際需要對合同管理人員要進行繼續教育培訓,不斷提高業務水平,使其在崗位上成才。三是對合同管理人員實行崗位責任制,明確其責、權、利,建立競爭機制對有貢獻的合同管理人員給予獎勵。

2.3及時掌握市場價格動態。在工程投標階段,認真研究和全面分析招標文件,詳細審查圖紙,復核工程量,研究投標策略,報價準確合理,是減少風險的潛在因素。

2.4加強合同履行管理,分析工程風險。積極推行合同管理目標制,其目的是通過在工程項目承包合同訂立和履行過程中所進行的計劃、組織、指揮、監督和協調等工作,促使建筑企業內部各部門、各環節互相銜接、密切配合,以提高工程項目管理水平保證工程項目經營管理活動的順利進行。合同目標管理的過程是一個動態過程,是工程項目合同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為實現預期的管理目標,運用科學的管理方法對工程合同的訂立和履行行為實施有效管理的活動過程。這個過程主要包括:合同訂立前的管理、合同訂立中的管理、合同履行中的管理以及合同糾紛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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