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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糾紛屬于什么案件,主要看民間借貸產生的糾紛而定,一般是屬于民事糾紛,但涉及到詐騙、非法集資等就是屬于刑事案件。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來源:文章屋網 )
民間借貸是指在借貸雙方都認定有效,發生在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組織之間的資本借貸行為。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指出民間借貸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不可否認,民間借貸具有及時、簡便、靈活等特點,對銀行信貸體系起著拾遺補缺的作用。特別是在目前銀根緊縮的大背景下,民間借貸可謂是中小企業的“及時雨”。然而,民間借貸高利潤的背后也存在高風險。一方面,民間借貸的合法性一直飽受質疑,民間借貸有向高利貸方向發展的趨勢。另一方面,民間借貸沒有嚴格的法律規范,其借貸程序不規范,給民間借貸糾紛的發生埋下隱患。
二、民間借貸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借貸程序混亂,信用缺失嚴重。
我國民間借貸基本是各司各法,沒有一個統一的借貸程序,主要表現為:借貸手續不齊全、不規范,借貸缺乏有效的擔保,借貸隨意性強,借貸資金用于非法領域。這些問題造成了民間借貸的信用缺失,不僅使出借人和借入人的利益都得不到保證,而且還擾亂了正常的金融秩序。除此之外,民間借貸參與者對于借貸違約情況的處理手段非常單一和粗暴,雇傭打手,施加酷刑等違法行為屢禁不止,嚴重影響了社會的和諧和穩定。
(二)新債償還舊債,惡性資金循環。
一般來說,民間借貸的利息較高。在一定程度上,民間借貸在短期內確實能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然而,中小企業為此付出的代價也十分沉重。中小企業本身盈利能力較低,民間借貸沉重的利息包袱壓得許多中小企業喘不過氣來。因此,不少中小企業就靠借新債還舊債來緩解自身的債務壓力,形成一個惡性的資金循環鏈條。一旦資金鏈斷裂,借出人血本無歸,隨之引起一系列社會糾紛。
(三)立法嚴重欠缺,缺少有效監管。
目前,我國關于民間借貸的立法缺位的。第一,沒有個人破產制度,這直接引發了借貸關系破裂后借貸雙方的激烈沖突,引發社會矛盾。第二,法律對于民間借貸、高利貸、非法集資的法條解釋都較為簡略,不能實行切實有效的監管。第三,由于民間借貸問題的敏感性很高,相關部門對于民間借貸糾紛的處理也十分簡單,不能起到規范民間借貸市場的作用。
三、解決民間借貸問題的建議
(一)適當降低信貸門檻,努力提高金融服務。
民間借貸需求之所以如此旺盛,很大一部分原因是銀行的信貸門檻過高,中小企業拿不到貸款。可以毫不猶豫地說,銀行的“惜貸”行為是造成民間借貸飛速發展的主要原因。也正是由于民間借貸的瘋狂需求,導致了其畸形的發展。因此,降低信貸門檻,提高金融服務水平,這是緩解民間借貸畸形發展的一劑良藥。
(二)引導民間借貸發展,促成游資和企業對接。
民間借貸對正規金融的補充作用是不言而喻的,政府應該加以積極的引導。努力把民間借貸從“地下”帶到“地上”,這應該是中國經濟轉型期金融改革的一個重要方向。政府應該適當放寬民間借貸的制度條件,允許成了小額貸款公司,使民間借貸和企業的需求對接起來,讓民間借貸陽光化、產業化。最終形成一條利息合理、用途合法、借貸程序規范,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的良性循環資金鏈。
(三)加強金融知識宣傳,提高居民的風險意識。
民間借貸要規范化,不能缺少借貸主體的正確參與和積極配合。然而,目前我國居民的金融知識普遍偏少,大多數人對民間借貸的風險并不了解,對民間借貸的法律法規也沒有研究。因此,政府應多開展金融知識方面的宣傳活動,使居民能夠知曉民間借貸的規則和風險,正確引導居民投資,使其理性的對待民間借貸的高利潤狀況,避免盲目跟風,減少上當受騙的悲劇。
(四)完善民間借貸立法,全面規范民間借貸。
民間借貸的立法幾乎是一片空白,這直接加大了許多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審判的難度。首先,完善立法,使民間借貸有法可依,為民間借貸的科學發展提供法律保障。其次,金融機構應該密切注意貸款走向,嚴禁借貸放債情況出現。再者,對于民間借貸獲得的利息收入也應該納稅,防止游資牟取暴利。最后,對于非法集資的行為要堅決打擊。
四、結語
面對目前紛繁復雜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相關部門要冷靜對待,正確處理,合理引導。我們堅信只要完善民間借貸的立法,并對民間借貸進行適當的引導,最終形成一條利息合理、用途合法、借貸程序規范,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的良性循環資金鏈,民間借貸的明天定會大放異彩,為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建設增磚添瓦。
(作者:河南大學經濟學院經濟學專業2009級學生)
參考文獻:
[1]王海平.民間信貸的現狀分析及規范方式探討.中國商界.2010.07.
關鍵詞:民間借貸;風險;監督;引導;規范化
中圖分類號:F243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3)35-0195-02
民間借貸指個人向集體及其互相間提供的信用,一般采取利息面議、直接成交的方式,民間信貸主要發生在非正規金融機構的個人、企業及民間借貸組織之間的以貨幣為標準的價值讓渡和本息償付活動。民間借貸作為一種金融活動,具有自發、高效、手續便捷等特點,在金融欠發達地區、中小企業集中地和農村地區較為活躍,對資金供給和需求有一定的存在意義。
一、閩東地區民間借貸概況
近年來,民間借貸市場越顯活躍,借貸規模不斷擴大,借貸用途日趨多樣。據寧德惠鑫金融公司調查顯示,閩東地區民間借貸無論從規模和利率方面都呈現階段性上漲,此外,一些經濟相對不發達的縣、市也已出現民間借貸市場泡沫化的局面,參與民間借貸的人員和借貸組織數量不斷增加。
筆者通過走訪和問卷調查相結合的方式,發放130份調查問卷,收取117份有效問卷。統計后顯示,對于資金需求。約22%的民眾選擇銀行貸款,78%的人樂于向親朋好友、金融公司和“草根放貸人”借入資金。為進一步了解需求構成,對這78%的人群進一步了解,結果90%為短期資金需求,并根據市、縣、鄉等不同區域,對資金的用途、借出資金占收入的比例和利息率做了調查,如表1所示。
據表1中所示,資金用途總體表現為商用和房屋建造(購買),對于醫療等不確定因素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民眾對民間資金的需求,反映出民眾對民間資金的需求傾向于急需、數額較大等項目,而這類需求是正規金融難以提供便利服務的。另一方面,民眾對自有資金的貸出(投入民間借貸市場)約占收入的3成,利息率多為10%以上,民眾參與民間借貸市場的熱情度較高,且急需此類收益較高的金融理財方式。
二、閩東地區民間借貸規范化的緊迫性
(一)案件頻發,隱藏高風險
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至2012年共受理涉及民間借貸、公司、企業的各類糾紛案件10 887件,上升60.6%,涉案金額19.9億元人民幣,上升207% 。案件的頻發暴露出民間借貸市場巨大的風險,主要體現為:一是泡沫破裂后資金鏈的斷裂。民間借貸往往伴隨著高利率、高收益和不斷擴大的借貸泡沫,當借貸資金幾經轉手后利率倍增,資金的最終使用者一旦無法支付高額利息,將使借貸資金鏈斷裂,引發一連串的借貸糾紛。二是存在違法融資行為,加劇民間借貸市場動蕩。在糾紛案件中有近3成具有詐騙集資和騙資性質,發起人以畸高的利息為誘餌,組建民間借貸組織,騙取民眾參與,集資后往往不能償還本息。另外,由于民間借貸市場信息不對稱,民間借貸組織借出資金后難以有效監督資金用途,因此資金易被違法使用難以收回本息。
(二)利率畸高,危及經濟穩定
寧德市順鑫擔保公司統計顯示,2012年各月份寧德民間借貸的綜合年利率約20%。而目前的實體經濟正處于下行價段,多數中小企業年利潤不到10%,長期運用民間借貸等同于“慢性自殺”。根據市場規律,以逐利為目的的資本最終只能選擇從實體經濟中抽逃,轉而加入民間放貸的行列。由于金融是不直接創造價值的,一旦形成這樣的慣性,將反作用于實體經濟并產生負面影響。事實上,這樣的風氣正在逐漸形成。
(三)新舊債交替,引發惡性循環
民間借貸方便、快捷,是解決資金短缺的有效手段,但如果使用者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出現問題,難以按時償還民間借貸債務,再次從民間借貸市場借入資金,新債還舊債,通過利息的滾動,資金成本將會大大增加,給資金需求者背上沉重的包袱,且容易引發債務糾紛。同時如果民間借貸市場與銀行信貸嫁接,易造成銀行難以掌握民營企業資金狀況的局面,從而難以做出正確的決策。
三、閩東民間借貸規范化路徑選擇
(一)規范借貸程序,減少借貸糾紛
根據問卷調查,60%的借貸參與者認為應當訂立一份標準化的借貸合同,以便于對民間借貸行為進行監管;47%的借貸參與者認為應當盡快讓仲裁機關介入民間借貸行為,并對民間借貸辦理公證;43%的借貸參與者認為民間借貸的整體流程應由指定機構進行登記和備案。因此,政府應為民間借貸流程提供契約自由與契約權益的保障,增強民間借貸市場的可預期性,和穩定性。具體措施為:(1)訂立規范化的民間借貸合同和憑證。內容涵蓋借貸雙方的權利、義務付款期限和付息等要素,減少民間借貸糾紛發生的可能性。(2)建立民間借貸行為信息登記庫。凡是合理、合法的民間借貸行為均須在相關的監管機構登記和備案,并且對登記和備案的民間借貸行為應提供法律上的保護,同時間接的引導民間借貸從以往的地下金融模式轉為陽光化金融模式,并接受監督管理,提高對此類“草根金融”的可控性,為國家的金融宏觀調控奠定基礎。(3)引入民間借貸仲裁制度,為民間借貸糾紛提供仲裁和公證。由于仲裁程序較司法程序更為便利,對當前頻發的民間借貸行為較為適用,應鼓勵借貸雙方通過仲裁進行公正,防范風險擴大化,避免糾紛的蔓延,減少民間借貸糾紛成本。
(二)政府主動介入,加強監測與管理
在民間借貸逐漸陽光化的今天,政府已不能僅作為旁觀者,而應當依照相關法律,適時介入民間借貸市場,加強風險監測預警工作,切實提出有力措施對標會加強引導和管理。一方面,政府部門可以對民間借貸組織進行依法登記,按區域將標會組織者進行集中管理,約束會首,同時加大經偵部門的監察力度;另一方面,政府應適時介入民間借貸市場。長期以來,政府的融資難度相對較低,國有大型銀行機構的資金占有占多數,今后在區域經濟發展過程中,對于短期融資,政府可嘗試向民間借貸市場“拆借”,類似做法20世紀九十年代初在閩南地區已有出現。“拆借”是銀行同業之間為解決資金的短期不足,而采取的期限短、高利率、高靈活性的借貸行為,政府可仿照此做法,嘗試事先與規模較大,信用度好的民間借貸組織訂立合同,一旦企業遇到短期流動性不足,由政府引導,參考銀行同業拆借利率,借入民間資金,解決資金的短期流動性問題。由于政府引導的利率具有一定權威性,并通過“拆借”行為與民間借貸組織進行嫁接,對市場有一定的指導意義,這一做法對于缺乏信息來源的民眾,能依據這一“官方”利率,有效判斷當前民間借貸市場的風險和收益。
(三)引導借貸組織,使之成為金融業的有益補充
從閩東區地民間借貸開展的形式來看,民間借貸組織數量的不斷增長,借貸組織之間資金的相互交叉流通,應該引起高度重視。在經濟欠發達地區鼓勵發展合作金融,以農村信用合作社為范本,嘗試在民間設立在金融監管前提下的會員合作制的民間金融機構,是引導民間借貸走向規范化、陽光化的一條道路。在閩東地區,民間借貸組織(標會)占比例最高,應規范引導民間借貸組織(標會)的運作,使其運營模式走向合理化。具體做法為:一是加強宣傳教育,普及金融知識。參與民間標會的民眾對于市場利率及金融運轉規律缺乏必要的了解,其參會目的均為高收益的誘惑,與收益相對應的金融風險缺乏有效的認識,有一定的盲目性。應通過報刊、雜志以及社區集中學習等方式,讓民眾有效的理解金融投資與風險知識,更合理的分析標會的運作,進行理性投資。二是堅決打擊非法集資、集資詐騙等行為。民間標會長期以來作為“地下融資組織”,在發展過程中難免魚龍混雜,存在一些非法融資行為,利用高額的利息欺詐性融資,形成寶塔式甚至帶有非法傳銷性質的集資行為。經偵部門應加大查處和打擊力度,維護民間借貸組織的健康運作。三是嘗試實行資產抵押制度,增強交易可靠性。民間借貸案件的糾紛由來已久,常有資金借入者由于經營虧損且未實施抵押擔保,導致資金借出者即使勝訴也難以追回款項的事情。事實上資產抵押在多數正規金融產品的交易已十分普遍,但對于民間借貸組織,閩東標會的入會提供抵押物的現象還不甚普遍,多數是以個人誠信為基礎,部分有請信用較好知名度高的人作擔保,卷款逃跑的會員大多無抵押擔保物,標會將面臨資金鏈斷裂的危險,嘗試引入貸款擔保和抵押品,并通過法律,保護合法的抵押貸款行為。
(四)加快村鎮銀行建設,疏通民間資金流
村鎮銀行作為新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主要試點機構,擁有機制靈活、依托現有銀行金融機構等優勢,能夠有效填補民間金融的空缺,對民間借貸市場具有引導效應,其發展能有效規范民間借貸市場的交易行為。自2007年以來,村鎮銀行取得了快速的發展,為民間借貸市場資金的流動提供了渠道,同時也是解決金融供給不足、競爭不充分、金融服務缺位等“金融抑制”問題的創新之舉。這對于促進閩東地區投資多元、種類多樣、治理靈活、服務高效的新型區域金融體系有積極意義,進而也能更好地改進和加強農村金融服務,促進農村經濟社會和諧發展和進步。2007年,寧德市第一家村鎮銀行福鼎恒興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成立。2012年3月,中央決定設立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鼓勵民間資金設立或參股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組織。這給閩東地區村鎮銀行的建設帶來了新的契機,村鎮銀行的“鯰魚效應”能夠激活農村金融市場,打破農村信用合作社在農村信貸市場的壟斷地位,并且稀釋民間借貸市場不斷膨脹的資金量。
民間借貸市場的發展是對金融市場多元化的補充。當前,閩東地區民間借貸有參與者多,資金數額大且自發性、創造性和便利性的共性,但其非理性、盲目性、泡沫性、高風險性和易于擾亂正常金融競爭秩序的弱點也逐漸顯現。為此,要堅持在相關法律的框架內,加強對閩東地區民間借貸活動的監管、引導和疏通,逐步推進閩東地區民間借貸的規范化、陽光化運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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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民間借貸;法律規制;訴訟時效
中圖分類號:D9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2年4月16日
民間借貸是一種古老的融資方式,但法學界對民間借貸的研究比較少,有關民間借貸的法律法規以及規章也比較零散、粗淺、總體上缺乏對其的正確引導。在我國市場經濟的條件下,民間借貸的融資方式更靈活,有利于緩解國家資金不足的問題,有利于促進經濟的發展,因此國家應當引導、鼓勵、規范民間借貸關系的發展,而不應給予過多的限制,應當在依法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前提下著重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一、民間借貸的涵義
(一)民間借貸的概念。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借貸。民間借貸是民間資本的一種投資渠道,是民間金融的一種形式。相對于銀行借貸而言屬于直接融資,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同時,因借貸產生的抵押有效,但利率不得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相關利率。根據《合同法》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
民間借貸在性質上是一種法律行為,在內容上只能是借用金錢,在主體上也只能是自然人和企業。此外,由于民間借貸本身具有自由性、廣泛性的特征,所以弄清楚民間借貸的種類有助于在司法實踐中更好地認定民間借貸的法律效力,便于相關機構解決此類糾紛問題。
(二)民間借貸的種類。民間借貸根據主體的不同可以分為三大類,即自然人之間的借貸、自然人與企業之間的借貸、企業之間的借貸。
1、自然人之間的借貸。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即民間個人借貸活動,是自然人之間遵循自愿互助、誠實信用原則通過自愿協商,由貸款人向借款人提供資金,借款人在約定或者法定的期限內歸還借款的法律行為。雙方當事人都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出借人的資金必須是屬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資金,禁止吸收他人資金轉手放貸。且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的利率不得超過國家規定,超過部分法律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合同禁止復利,即“驢打滾”。
自然人之間的借貸產生的社會基礎關系復雜多樣,有的基于親情關系,有的基于合作關系等,自然人之間的借貸是一種互通有無的互助行為,是符合民法要求的,是城鄉居民解決生產、生活資金需求的一種行之有效的行為。自然人之間的借貸通常具有以下特點:
第一,手續不規范。民間借貸中用來約束借貸雙方的主要是口頭協議和便條借據,很少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合同,極易出現矛盾糾紛。
第二,感性因素濃厚。民間借貸依附親情體系,借貸分散,隨意性大,且有很強的隱蔽性。通常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有較強的信任基礎,在請求支付等訴訟時效中斷問題上有其特殊性。在還款時間以及利息的約定上也經常具有不確定性。這一切因素在發生糾紛訴至法院時,會帶來舉證困難,事實難以認定等局面。
第三,發生頻率高。在日常生產和生活中,自然人之間經常發生短期或者長期的借款現象,實現著民間借貸互助。但是,由于我國大多數人法律意識較為薄弱,我國法律規定的不完善,民間借貸的糾紛也有不斷增多的趨勢。
2、自然人與企業(單位)之間的借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規定,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屬于民間借貸。與自然人之間的借款一樣,自然人與企業之間的借貸是出借人與借款人在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的前提下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自然人與企業之間的借貸往往涉及面較廣,處置不當會使法律問題演變成社會問題。如現階段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自然人之間借貸案件的處理其涉及國家利益、銀行債權、購房者、股東、其他債權人利益,處理不當將引發一系列的問題。又如在有限公司特別是股份有限公司中,大多數股東并不直接參加經營并及時知曉經營信息和狀況,控制公司的只是少數大股東,如果公司虛構債務,一旦執行后就會減少公司利潤或者增加公司虧損,從而直接損害其他股東利益。與此相關,國家稅務機關針對公司、企業利潤所征收的企業所得稅必然減少,這將直接損害國家利益。由此可以看出,以企業的名義與自然人之間達成借款協議,雖然在一定程度上能解決企業資金周轉等問題,但是也引發了逃避債務、抽逃資金等一系列的問題。
3、企業之間的借貸。企業之間的借貸是違法借貸。企業借貸出去的資金實際是銀行貸款。1996年下發的《貸款通則》第六十一條明確規定“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從這條規定可以看出,企業之間不僅不得辦理借貸,而且連“變相”借貸融資都不被允許。故這類借貸不能形成一種獨立的類型。
二、民間借貸法律規制現狀及完善建議
民間借貸作為債權債務關系的一種,民法中的債權理論與合同法同樣也適用。但民間借貸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也有必要對其進行更為詳細的規定。在現行法中搜索,就民間借貸的法律規制問題,較為明確的規定主要體現在《合同法》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中。本文將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分析民間借貸法律制度的現狀及不足:
(一)民間借貸案件真實性的確定問題。由于民間借貸的手續簡單,當事人之間往往不簽訂正式借款合同,而是以借條或者欠條、收條等來代替,或者只是達成口頭協議。欠條和借條都是債權債務關系的證明,而收條則不僅僅證明債權債務關系的存在,還能夠作為股權關系或合同履行的證明。前者如公司收到股東出資時出具的憑證;后者如賣方收到貨款時出具的憑證。在這兩種情形中,持有收條的一方是無權要求對方清償收條項下的款項的。持有收條的一方要求出具收條的一方清償收條項下的款項,就必須證明,其所持有的收條是債權關系,而并非股權關系或合同履行的證明。而要做到這一點,僅僅靠出示一張收條通常是不夠的。收條的持有者在不能出具其他證據時,便不可避免地面臨著敗訴的風險。
在民間借貸出現糾紛時,雙方當事人可以選擇多種途徑來解決。隨著法制觀念的普及,越來越多的民間借貸糾紛已訴至法院。這類案件中,可能出現以下幾種情形:
其一,出借人作為原告需要就借款事實提供證據,借款人如果否認借款事實,同樣也需要對其陳述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這種情形根據我國現行的《合同法》及《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已足以解決糾紛。
其二,在原告的主要證據就是被告出具的一張借條,且當事人雙方均對債務無異議。法院是否應對借貸事實本身的真實性進行審查以及如何進行審查,在司法實踐中存在不同的認識和處理方式,而這涉及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十三條的理解和日常經驗法則的運用。
一般認為,由于現行民事訴訟模式更強調法官的中立地位和當事人的主導作用,強調“以證據認定的事實”,通常只有當事人才能夠將爭議的事項導入程序,對當事人自認的事實,除涉及身份關系外,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審查。訴訟中,當事人往往將不利于雙方的事實通過自認來達到規避法律的目的,由于訴訟的公法性質,司法機關在處理民事糾紛的過程中應當顧及當事人個人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的相互協調和平衡,因此,《規定》第十三條明確規定:“對雙方當事人無爭議但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當事人提供有關證據。”
民間借貸具有當事人較少、法律關系簡單、證據單一、法律關系中一般不涉及第三人等特點,其主要證據就是借據。一般情況下,有借據且對方無異議時可以認定借貸關系的證據充分并可直接作出裁判或進行調解,法院一般也不再要求當事人提供其他證據。正因如此,實踐中通過虛構債務經訴訟程序達到規避法律、逃避債務目的從而損害國家、集體以及其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時有發生。為了避免上述現象的蔓延,有必要放寬對法院責令當事人提供相關證據的標準,使得案件的事實基礎更為可信,且更能有效地保護第三人及社會公共利益。
(二)訴訟時效的適用問題。時效期間是法律對民事權利提供保護的期限。在此限期內,權利人行使請求權,即可得到國家強制力的保護,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權利人不能再依訴訟程序獲得救濟。民間借貸作為民事主體進行的民事活動之一且并非法律特別規定的情形,因此,同樣適用我國《民法通則》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即民間借貸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計算。
傳統意義上的民間借貸即自然人之間互的生活方面的借貸有其特殊性,不應當適用普通的訴訟時效。民間借貸依附親情體系,是一種互通有無的互助行為,在城鄉居民解決生產、生活資金需求上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民間借貸在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在較強的信任基礎,在請求支付等訴訟時效中斷問題上有其特殊性。為了幫助朋友、親人,在其自身遇到困難時也不愿意向朋友、親人討回借款或者基于雙方合作信任關系,對于彼此之間的欠款等不直接主張權利的現象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時常見到,這不能說明這些當事人法律意識淡薄,我們更應當看到的是一種互助和誠信精神。在當今這個信用有所缺失的年代,立法的目的不僅需要有效的保護當事人的權利,督促其行使權力,同樣也需要將我們的優良傳統和民間善良風俗傳承下去,民間借貸的訴訟時效應當適當延長,不應當適用過短的兩年時效,具體時效的確定需要調查考量社會成本、司法成本及民俗習慣等來予以確定。
當然,2008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在時效中斷等方面做出了較為具體的規定,完善了《民法通則》的原則性規定,這對我們的司法實踐有重大的指導作用。但是針對民間借貸自身的功能和特殊性,我們有必要專門制定一項關于民間借貸的法規。
(三)民間借貸糾紛中的利息和違約金問題。民間借款是自然人之間在自愿協商的基礎上,由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資金,借款人在約定期限內歸還借款的民事法律行為。民間借款的利率由當事人約定產生,因此,民間借貸的利率實質上是確定自然人之間因借款合同關系成立后而孳生的債,法律性質上屬合同之債,是按合同約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權利義務關系。由于民間借貸合同關系是在當事人自由自愿協商的基礎上形成,具有自由性、廣泛性的特征,因此法律法規對于民間借貸的規定并不嚴格,而給當事人較多的自利。《民法通則》第九十條規定“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這一條文確定了只要出借人與借款人在實施訂立、變更和終止借貸行為時,在形式和內容上符合法律規定,國家就對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予以法律保護。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頒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第6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息可適當高于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護。”首次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允許民間借貸的有償性,借貸利率可以高于國家銀行利率,突破了以往民間有息借貸的。《合同法》第211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從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釋可以看出,對自然人之間的借款,立法精神是以自愿為原則,充分體現合同意思自治原則。但是,對高利率沒有明確的解釋,對什么屬于高利率等也沒有具體明確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對利息糾紛的處理各地法院理解和認識并不統一,適用法律、保護的程度也不同,影響了司法的權威性和法治的統一性。在借款合同糾紛中,雙方既約定了利息,又約定了違約金,且利息和違約金的總和超出了同期銀行貸款利息的4倍,具體如何去計算利息和違約金成了目前爭議最突出的問題。
關于借款合同糾紛中的利息和違約金問題,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在《關于民間借貸糾紛中利息、違約金等問題的解答》中明確提到:“當事人約定違約金高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4倍,并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應尊重當事人的約定。若當事人以約定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調整的,法院可以參照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進行調整。”這個解答開了關于借款合同利息和違約金糾紛問題的地方法院作出司法解釋的先河,不失為利息和違約金過高而產生爭議的較好的解決方法,能夠有效地平衡借貸雙方利益,建議最高人民法院參考該解答作出相應的司法解釋,以解決利息和違約金問題各地法院司法混亂的不統一的局面。
綜上所述,只有完善民間借貸的相關法律法規,才能使民間借貸這種行為走上法制的軌道,也才能從根本上防范民間借貸活動中的風險,減少民間借貸糾紛,從而確保民間融資市場的有序發展。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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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民間借貸;利率;民間融資
目前,河北省民間借貸已具有相當大的規模,而且發展很活躍,成為中小企業融資的一種創新的方式,有效的降低了融資成本,對河北省中小企業和金融業的發展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進而影響整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和我國金融業的發展,因此,針對目前河北省民間借貸出現的嚴重問題,有必要采取正確的策略,引導河北省民間借貸的規范發展。
河北省民間借貸發展的現狀
(一)民間融資規模有所下降
2013年8月25日,的2013年上半年河北省融資分析報告顯示,河北省今年上半年民間融資的規模近500億元,較上季度末回落17.06%。具體來看,企業民間融資借入資金余額占同期金融機構對企業貸款約3.0%。民間融資參與率下降。二季度,有近25% 的企業表示有過民間融資行為,較上季度下降5.4個百分點,二季度平均單戶民間融資融入資金約220萬元左右,較上季度下降50.9萬元。
(二)企業民間融資利率水平下降,但總體利率水平較高
據2013年下半年河北省民間融資報告數據顯示,河北省企業民間融資加權年利率15.3%,較上季度下降1.5個百分點。企業內部融資利率為14.6%,較上季度提高2.4個百分點;外部融資利率為16.2%,下降2.5個百分點,其中,向“其他企業”、“其他個人”和“民間融資中介機構”的借款分別為18.8%、14.0%和23.6%,分別較上季度提高0.8、下降6.2和提高6.7個百分點。按照我國現行的金融機構人民幣貸款利率標準,6個月以內的短期貸款基準利率為年5.85%,其4倍為年利率23.4%。目前河北省很多地區民間借貸利率遠高于法律規定的4倍標準[4]。比如目前保定市的民間借貸利率高于正規金融機構的法定基準利率。
(三)民間借貸期限短
民間借貸期限以短期為主,比如保定市和衡水市的一些小額貸款有限公司無論是個人信貸貸款、企業信貸貸款還是個體戶信貸貸款,其期限都在1-3年。另外還有不定期貸款。一般不定期貸款主要是關系比較親近的親戚朋友之間的借貸,往往在春節前結清,其大部分的實際期限在一年以內。
(四)民間借貸形式多樣化
絕大部分借貸實行在打借條的方式,另外還有口頭約定借款、正式簽約貸款、財產抵押貸款、擔保貸款。2013年8月的河北省民間融資報告顯示,采用口頭約定借款方式的企業占比為7.8%,較上季度提高4.6個百分點;簽訂正式合同的企業占比11.8%,較上季度下降1.1個百分點;78.4%的企業打借條,較上季度下降3.9個百分點。這說明河北省民間融資擔保方式仍然以信用為主,手續簡便,契約化程度較低。近年來,隨著民間資本的需求的增加,市場上出現了新的職業形式,典型代表為專業放貸者和中介人。前者是從銀行低息借款然后高息放貸,從中賺取利差。后者是一些組織或個人為貸款者提供擔保而收取擔保費或者這些組織、個人為借貸雙方牽線搭橋,賺取中介費。
河北省民間借貸在發展中出現的問題
(一)民間借貸風險大,糾紛不斷增多,影響社會穩定
首先,由于民間借貸的打借條方式、口頭約定占了民間借貸的絕大部分,為民間借貸危機的產生創造了條件,其次,即使簽訂合同,由于合同或借據不完善、不規范;有關利息的約定不明確、不合法,都會導致借貸危機。另外,貸款人缺乏誠信,惡意借款,甚至是非法集資,使當事人遭受嚴重損失;借款缺乏相應的擔保、抵押,或擔保、抵押不符合法律規定,使得民間借貸存在危機。最后,有些企業資金鏈斷裂或者高利息超過借款人的承受范圍,而無法償還。比如近年來,民間高利借貸引發的經濟犯罪案件在衡水市呈上升趨勢,且數額較大。2012年前三季度僅唐山路北法院受理的197件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標的額為上百外的就有65件,占糾紛案件的33%[5]。2013年1月審結的原告趙被告河北省衡水市機械工業供銷總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涉及借貸金額巨大。河北邯鄲民間借貸引發刑事案件8人被汽油燒傷。2014年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衡水泓翰建材有限公司與其股東李忠友的借貸糾紛案件等,這些糾紛都表明河北省民間借貸風險大,不規范。
(二)影響國家調控政策的實施,擾亂金融秩序
民間借貸在正規金融機構之外進行,會影響政府對經濟運行的準確判斷,造成決策的偏差。另外它也不利于中央銀行的統一管理,弱化了國家利用利率杠桿調控資金供求關系的能力,干擾了國家對儲蓄與借貸等金融管理的正常秩序[2]。由于民間借貸利率高于銀行的貸款利率,所以一些組織和個人從銀行低息貸款用于放貸,以賺取利差造成銀行資金分流。民間借貸的廣泛大規模存在,導致現金交易的增加,不僅相應的增加了貨幣流通量,減弱了銀行的支付能力,從而增加了中央銀行現金計劃執行的難度,影響金融秩序。
(三)缺乏規范民間借貸的專門立法
從全國范圍來看,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涉及民間借貸的具體規范并非不存在,而是為數眾多。法律有《民法通則》 《合同法》;行政法規有《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相關司法解釋有《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等;部門規章有《貸款通則》;部門規范性文件有《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關于銀行業金融機構大力發展農村小額貸款業務的指導意見》《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但是,我國缺少關于民間借貸的專門立法[3],河北省更是缺乏專門的地方性法律規范。上述廣義上的法律規范只是從不同角度對民間借貸進行了調整。而且這些法律規范過于原則,甚至相互沖突,缺乏統一的指向性,不足以對民間借貸行為進行很好的引導和規制。
引導河北省民間借貸規范發展的對策建議
(一)要積極配合國家立法,出臺配套措施
從河北省民間借貸存在的問題中看出,河北省民間借貸規范性較差,民間借貸糾紛頻發,另外上述提及的法律規范有的對民間借貸持完全否定的態度,有的法律規范之間相互沖突,協調性、可操作性差。另外,河北省更是缺乏關于民間借貸的相關配套措施,對民間借貸缺乏有效的引導。所以必須積極配合國家立法,出臺相關配套措施,來引導河北省民間借貸的健康發展,使其真正成為有利于河北省經濟和金融發展的新制度。
(二)鼓勵民間資金興辦新型農村金融機構
這一舉措可以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服務領域,一方面使其進入規范化發展領域可以解決河北省民間借貸混亂無序的狀態,另一方面民間借貸進入金融服務領域有效的協調了它與正規金融機構的關系,使河北省政府更好的掌握民間借貸的發展趨勢及對社會宏觀經濟的影響,確保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有效實施,穩定金融秩序。
(三)健全民間金融檢測體系,做好對民間借貸風險提示
民間借貸存在較大的風險,近幾年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不斷增加,由此引發的犯罪率也在不斷上升,所以對民間借貸做好風險提示是十分必要的。要建立健全政府對民間借貸的風險監測體系,對民間借貸的規模、借貸利率、借貸期限等進行嚴格監督管理[1]從2013年9月26日開幕的第三屆冀商財富論壇暨民間資本轉型與發展高峰論壇上獲悉,河北省已確立首批200家民間資本利率動態指數監測點,將通過把企業各自借入的民間資本利率以不記名申報收集、民間資本機構借出的利率進行加權平均、采取網絡實時反饋回收機制收集和測報等方式得到的數據,經分析研究形成河北省民間資本利率指數,客觀反映全省民間資本的動向及利率波動,以及時做好風險提示,引導民間借貸的規范發展。
結語
目前,河北省民間借貸已具有相當大的規模,而且在河北省金融市場上占據重要的地位,對促進河北省中小企業乃至整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但是河北省民間借貸在發展的過程中也存在問題,借貸利率、規模、程序,借貸當事人的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等問題,要想使河北省民間借貸真正成為民間融資的一項創新制度,更好的為經濟發展服務,國家必須制定專門的法律,使其規范化,河北省要制定專門性的地方法規,引導民間借貸的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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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民間借貸;利率;糾紛
一、引言
隨著溫州金融體制改革的推進,民間借貸正逐步走向合法化、陽光化和規范化。而市場經濟較發達、民營化程度較高的瑞安市成為“金改”的首要試點,率先開展小額貸款保證保險試點,設立瑞安市民間借貸服務中心,為金融改革提供配套服務。但快速發展的瑞安民間借貸市場有許多不成熟的地方,無論是法律規范方面,還是風險監管方面,都存在值得人們深思的問題,尤其是2011年集中爆發了老板跑路、企業倒閉事件后,民間借貸糾紛也隨之大幅增加。
國內許多學者對民間借貸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有一定的研究。在現狀研究方面,吳國聯(2011)調查了溫州民間借貸市場,指出民間借貸規模龐大,利率處于階段性高位。陳康康(2011)提出隨著借貸規模的擴大,借貸人出現盲目追逐投資熱點的特點。劉磊(2012)認為從2011年下半年開始,溫州民間信用擔保體系崩潰,民間借貸基本“休眠”。在問題研究方面,王新安(2013)指出民間借貸會增加企業的債務風險,極易引發糾紛。董玉華(2013)提出高利貸行業隱秘性強、難監管,資金流向容易導致產業空心化。
綜合現有研究發現,國內學者對民間借貸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研究較多,但對問題存在的原因分析較少。本文結合文獻和實地考察,從多個角度對瑞安民間借貸的現狀進行實證分析,提出其存在的主要問題并分析成因。
二、瑞安民間借貸的現狀分析
溫州瑞安市作為民營經濟較發達、民營化程度較高的區域之一,其民間借貸在總體上呈現平穩增長的趨勢。近年來,市場對民間資本的需求不斷增長,而供給基本不變甚至有減少的趨勢,使得民間資本供不應求,這導致借貸利率有上升的趨勢。借貸規模也越來越大,從過去的幾萬元擴大到現在的上百萬元,約為正規金融機構發放貸款的1/3。為反映目前瑞安市民間借貸市場的現狀,筆者結合文獻資料和實地考察情況對瑞安市民間借貸的現狀進行分析。
(一)瑞安民間借貸的主體與形式
瑞安民眾的市場參與程度較高,借貸主體進一步豐富,借貸形式多樣。80%的家庭和60%的企業參與了民間借貸活動,從過去局限于親友鄰里之間的資金互助借貸擴大到私營業主、城鄉居民與典當擔保公司之間的借貸。借貸形式呈現多樣化發展的趨勢,除了發生在親戚朋友之間的互助直接借貸外,還有集資、呈會、典當、擔保等高息借貸。借貸行為廣泛遍及各行各業,逐漸形成“牽一發而動全身”的態勢。
(二)瑞安民間借貸資金的來源與用途
瑞安民間借貸的資金主要來源于中小民營企業主和普通家庭的閑置資金。大部分居民將閑置存款投入民間借貸市場以賺取高于銀行的利息;也有一部分資金來源于銀行信貸,通過個人貸款的渠道間接流入民間借貸市場。
民間借貸資金的用途較多,既有生活消費、生產經營、項目投資等長期用途的,也有短期墊資、拆借周轉等短期用途的,其中以生產、投資為主,用于生產經營及臨時周轉的占比達到50%以上。在2011年穩健的貨幣政策下,社會資金總體趨緊,短期墊資需求增加,社會資金拆借鏈條延長,轉手環節變多,“空轉”而沒有進入實質領域的民間借貸資金有所增加。[1]但從2013年開始,瑞安民間資金被用于房地產、股市等投機活動有所減少,民間資金逐步回歸理性,主要投向生產經營領域,用于擴大再生產。
(三)民間借貸的利率
民間借貸市場不是價格統一的市場,各子市場的利率價格差距較大。據瑞安市民間借貸利率監測點監測數據顯示,2013年瑞安一般社會主體之間的普通借貸利率平均為12751‰,社會融資中介的放貸利率約為156‰,分別比去年下降0231和09個千分點。經實地調查發現,瑞安民間借貸市場的實際利率是根據借貸的具體情況而定的,不同的借貸途徑和不同的主體之間的借貸利率是不同的,一般向親朋好友借款的利率較低,約為8厘至1分5不等;而向小額貸款公司等社會融資中介借款的利率則較高,約是前者的15倍。有無抵押物的借貸利率也是不同的,在有抵押物的情況下,借貸利率為月息1分至1分5厘,而在無抵押物的情況下,貸款利率則高達月息3分至5分。
(四)民間借貸的糾紛
隨著民間借貸活動的日益活躍,民間借貸糾紛也大幅增加。自2010年以來,瑞安人民法院受理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數量和標的額呈現快速增長趨勢。特別是2011年下半年開始,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和案件標的額增長態勢迅猛,2011年下半年收案1408件,同比上升4208%;收案標的額為937億元,同比上升9757%。2012年1月至6月,民間借貸糾紛繼續保持高速增長態勢,受理案件2034件,同比上升51%;收案標的額為1698億元,為上年同期的309倍。[2]
近年來,民間借貸糾紛的類型逐漸呈現多樣化、復雜化的趨勢,主要有借貸無借據、借據不規范、借貸無擔保和高利貸、集資詐騙等非法借貸。但多種糾紛類型的背后不再是單一的借貸行為,而是以民間借貸為外衣,實則從事“非法集資”、“集資詐騙”等犯罪案件,甚至出現非法拘禁、斗毆和恐嚇等暴力討債行為。此外,一些不規范的民間借貸行為,如收款人與欠條出具人不一致等使得借款、還款事實模糊,一旦出現信用缺失、違約現象就會引起借貸糾紛,這致使民間借貸的糾紛案件逐年大幅增加。
由此可見,瑞安市的民間借貸活動較活躍,民間資本支撐著瑞安民營企業的與發展,也在較大程度上解決了瑞安市中小企業的融資難問題,但瑞安民間借貸在發揮作用的過程中也暴露出了很多問題。
三、瑞安民間借貸中存在的問題及其原因分析
(一)法律制度問題
我國目前還沒有專門針對民間借貸市場進行全國立法,關于民間借貸的法律條文較零散,法律制度體系不完善,對合法利率的界定也不明確。這導致民間借貸行為存在較大的法律漏洞,缺乏法律制度的約束和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下發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指出,民間借貸的利率可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3] 而新出臺的《溫州民間融資管理條例》規定,民間借貸利率由借款人和出借人雙方協商確定,國家對利率限制有規定,從其規定。[4]我國的法律對民間借貸合法利率的界定并不明確,民間借貸利率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4倍的部分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但這一部分未必就是高利貸。因此,在不合法放貸和高利貸之間還沒有一個明確的法律界定,這個模糊點極易被不法分子利用,將借貸利率提高到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左右或超過一部分,進行非法放貸活動,賺取巨額利息差卻又不造成犯罪,而如此高的利率會增加收益率較低、償債能力有限的中小企業的破產風險,從而易造成金融風險,擾亂民間借貸市場的秩序。
(二)監管體系問題
民間借貸市場缺乏有效的監管體系。民間借貸市場是自發形成的,未制定完整的監管框架,缺乏相應的履職手段和監管權限,缺少有效的外部監督管理機制。中國銀監會對民間金融的監管處于初步階段,在監管主體、監管對象和監管規范等方面還存在問題。
監管主體不統一,多頭監管造成監管標準混亂。民間借貸機構有些是由政府或銀監局審批成立的,也有自發成立的,造成監管標準混亂、監管精力分散。目前小額貸款公司和擔保公司的監管責任在地方政府,但具體由哪個部門負責,各地有所不同。而瑞安民間借貸服務中心是由瑞安市人民政府向溫州市人民政府申請成立的,由瑞安金融辦監管,引入部分政府職能部門,發揮備案監管作用。但其收取的咨詢費、中介費使得借貸服務中心的成功率較低,這導致監管主體覆蓋面較小,仍有部分民間借貸沒被納入監管范圍。
監管對象分布廣泛而分散,流動性強,難以集中管理。民間借貸的參與主體是普通民眾,直接借貸隱蔽性較強,借貸資本的規模不同,借貸利率變動不穩定,難以統一監管。民間借貸的利率受市場需求、經濟形勢和銀行政策松緊的影響較大,在經濟不景氣、銀根收緊的背景下,銀行信貸規模縮減,很多小企業難以從銀行貸款,只能通過民間借貸來維持生存與發展,這導致了民間資本市場的旺需求,抬升了民間借貸的利率。利率在企業急需周轉資金時上升,增加了企業的融資成本,過高的利率使企業難以度過困難期,賺得錢只夠償還每年的利息,這導致了瑞安的小企業發展緩慢,難以做大做強。
(三)信用風險
民間借貸存在借款者違約的風險。民間借貸主要發生在熟人圈內,出于對借款方的信任,借貸程序簡略。一旦借款者違約,不規范的民間借貸行為就會產生較大的信用風險。民間借貸的信用風險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
1民間借貸主體間的關系親疏引起信用風險
借貸主體的關系通常分為兩種,一種是借貸雙方具較親密的關系,一般是出于互助心理的親屬、同事和朋友等,此類借貸利率較低,信用風險較低,發生糾紛的可能性相對較小;而另一種是借貸雙方互不相識,通過中介發生借貸行為,出借人出于牟利心理,多數是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的目的,比如以本息合計方式還款或預先在本金在扣除部分利息,甚至高利貸、非法集資,此類借貸的利率較高,信用風險較高,極易引起借貸糾紛。
2民間借貸形式的不規范性引起信用風險
民間借貸行為中極少簽訂規范的合同,通常只有簡單的欠條或借據,僅注明借款人、借款金額和借款時間,而沒有借款期限、借款用途、借款利率、還款方式等相關要素,甚至有些在發生資金轉移行為時僅以口頭協議的方式訂立。這些不規范的民間借貸行為增加了信用風險,一旦出現信用缺失、違約現象就會引起借貸糾紛,但會因手續不完備、借貸不規范而無法得到法律救濟。
3民間借貸擔保方式的約定不明確引起信用風險
民間借貸的擔保分為保證和抵押,借貸雙方一般將其作為借據中的一項條款來處理,但在有保證人的情況下往往只讓保證人簽個字,也沒注明是保證人還是見證人,有的雖寫明了“擔保人某某某”,但未注明具體的權利義務。而在約定抵押物時,占多數的是房屋和機動車,但這兩種抵押物很少有人進行抵押登記。約定不明確的擔保方式增加了發現信用風險的可能性。
(四)高利貸風險
瑞安民間借貸中高利率問題較突出,部分過高的利率易轉化為高利貸,利率越高,高利貸風險越大。高利貸行為日益隱蔽化、專業化,信息不透明程度高,難以監測,加大了政府監管的難度,對民間借貸市場秩序造成一定的破壞。
銀行存款利率較低,甚至實際存款利率為負利率。而相對于利潤較低的制造實業,放高利率的貸款能夠快捷地實現“錢生錢”的資本增值。由于資金掌控者的趨利性,高利率的民間借貸成為瑞安人投資的首選,導致民間借貸市場投資的旺需求,給高利貸提供了一個不斷滋生的機會。
經過分析發現,并非所有的高利率貸款就是高利貸,在許多民間借貸行為中,人們會把利率控制在4倍以內或者4倍左右,采用利息一次從本金中扣除的方法,如貸1000萬,實際提走900萬,但貸款人需要歸還1300萬,所以很難從合同中發現高利貸。[5]而我國對于高利貸的上限界定并不明確,這個法律漏洞會被一些不法分子所利用,他們為了賺取高額的利息差,以擔保公司或小額貸款的名義,從事高利貸活動,這種沒有法律規范的高利貸就是以借貸者“跑路”或“自殺”的悲慘方式來謝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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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貸促成的民間借貸 同一原告在一段時間內就同一類型的民事糾紛眾多被告,被稱為“批量案件”。去年1月至今年7月,長寧法院先后受理了原告王健銘的106起民事案件,案由都是民間借貸糾紛。
這106起案件的訴訟標的額從一兩萬元到二三十萬元不等,案情如出一轍:借款人通過一家投資管理公司和一家信用管理公司的中介向王健銘借款,雙方簽訂了一份《借款協議》,約定借款金額、借款期限、每月利息和每月還款本金,并約定由王健銘代扣中介咨詢費、服務費、管理費。協議簽署后,王健銘在扣除相關費用后將余款劃入借款人的銀行賬戶。借款人按約歸還幾個月本息后不再繼續還款,于是王健銘向法院提訟。
王健銘表示,他是涉案投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該公司的投資人之一。投資公司為客戶提供中介服務,包括對借款人的信用、家庭及工作情況等進行調查。
到今年7月,106起案件已結案56起,其中撤訴8起、調解7起、判決41起。判決結案的絕大多數為缺席審判,被告戶籍多不在上海,且目前住址不明。
法官點評:與本案相關的這批案件,具有比較明顯的P2P網貸平臺的特征,是互聯網金融催生的新型民間借貸案件。居間性質決定P2P只能為客戶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資信評估等中介服務,一旦脫離這一點,試圖以投資理財產品的形式融募資金,或充當融資性擔保人,極易滑入非法經營的軌道。
為情所困的民間借貸 2011年10月,女白領趙娟通過某社交網站結識了男子孫建國。由于在網上比較聊得來,兩人在現實生活中開始交往。然而好景不長。2014年1月,趙娟將孫建國和他的前妻郭燕一起告到了法院。
趙娟訴稱,孫建國先以其母親生病去世急需用錢等理由向她借錢,她通過銀行轉賬借給他3萬元。之后,孫建國又以安葬母親和為父親購買治療儀等理由,借用她的信用卡多次消費但沒有還款。經她反復催要,孫建國補寫了借條,承諾在兩年內歸還借款20.5萬元。此后,孫建國又以各種理由向她借款1.8萬余元。綜上,趙娟要求孫建國返還借款本金23萬元、利息2萬元。
孫建國的律師表示,由于趙與孫兩人關系特殊,在交往中有過錢款往來,但其中有的是贈予,有的已經歸還了,實際欠的并沒有那么多。郭燕的律師表示,郭對趙與孫的經濟往來并不知情,而且相關錢款也并未用于郭與孫的共同生活。最后,孫建國同意歸還趙娟10萬元,雙方糾紛就此了結。
法官點評:因戀愛引發的民間借貸糾紛并不少見。從形式上看,這類案件并不缺少“借條”、“欠條”等證明借貸關系成立的基本證據,但原被告雙方對“借條”、“欠條”的形成往往各執一詞,借貸關系是否成立有時較難判斷。
殃及婚姻的民間借貸 今年5月5日,原告張鴻鳴訴被告湯權、華燕要求返還借款400萬元的民間借貸糾紛案開庭審理。張鴻鳴表示,2013年7月,做小貸業務的湯權以資金周轉為由向他借款500萬元,說好借兩三個月。后來只還了100萬元,另外400萬元補寫了借條。被告湯權稱,他沒有向張鴻鳴借款,這400萬元是他與原告的投資款,補寫借條是為了讓原告放心并對原告的收益作出約定。湯權的前妻華燕表示,她不清楚張鴻鳴與湯權之間有沒有借貸關系,即使有,也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對湯權與華燕離婚,張鴻鳴認為兩被告感情一直很好,離婚的原因是湯權在外欠債很多,害怕給家里帶來負擔。而湯權和華燕表示,兩人2001年結婚后關系就比較淡,2014年就離了。
關鍵詞 民間借貸 糾紛
中圖分類號:D926 文獻標識碼:A
一、當前民間借貸的成因
2009年度至2013年上半年度,南平市延平區人民法院受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數呈現逐年激增趨勢,尤其在2012年度呈現井噴式增長(見下表)。
通過對該類案件分析,筆者發現該類案件激增主要原因是:
1、民間資本投資渠道窄,依靠民間高息放貸獲取利潤者眾多。改革開放以來,部分民眾通過創業和其他勞動積累的財富越來越多,在其他投資渠道不暢時,轉向民間借貸這一古老的行業。相對其他專門領域,民間借貸不需掌握專業投資知識,且能獲得高收益,因而,成為了民眾當前的一種普遍的投資形式。但并不是所有的出借人都能取得預期收益,借款人借款后是否能為其產生收益,難以預料,且出借人對借款人的使用借款情況、誠信情況及對借款人自身經濟能力缺乏充分了解及對出借款項的可控性差,加之出借人只考慮遠遠高于同期銀行存款利息的借貸會給自己帶來高利潤的回報,沒有考慮借款人的履約能力和自己面臨的風險。因此,民間借貸案件勢必增多。
2、金融機構貸款手續復雜,借款人轉向民間融資。根據銀行信貸政策,需貸款者要有足夠的財產作抵押或有實力的擔保人作擔保,且銀行為規避金融風險,貸款審批嚴格,手續繁瑣,導致民眾從銀行等金融機構很難及時貸到其所需款項。個人和企業為其自身發展,急需大量資金,其通過銀行所貸資金有限且難度大,而民間借貸自由、手續簡便、操作靈活,出借人很容易獲得借款。因而,轉向民間融資,以獲取其自身所需資金。因此,民間借貸市場規模日益擴大。
3、缺乏監管機構。民間借貸的管理主體不明確,并不屬于人民銀行或銀監會所管理,成為一個盲點。唯有出現群體性重大事件時,才會定性為非法集資或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但這種事后追究性管理,造成民間借貸市場的從業人員良莠不齊,加大了民間借貸市場的風險。
二、當前民間借貸的特點
1、個案數量激增,類案增多,個案標的額呈上升趨勢。在個案增加的同時,類案凸顯,例如2012年延平區法院受理的陳文斌借貸案件,涉及當事人100多人,鄭德妹借貸案件涉及當事人近80余人等類案。2009年至2011年間,延平法院受理的標的額的大多在幾萬元至幾十萬元間,2012年以來大多在幾十萬元至上百萬元間,2012年最大標的額為499.999萬元。
2、借貸形式不規范、約定上隨意性大。借貸手續上通常只有簡單的借條,沒有利息的約定;或者沒有借款期限、還款方式、借款用途等方面的約定;甚至連借據都沒有,只能提供見證人。在擔保條款中,絕大部分不動產抵押擔保都未辦理有效的抵押登記手續。有些借款案件,雙方只簽訂借款合同,無收條或銀行轉賬憑證等借款交付憑證,導致部分借款法院只能以證據不足,駁回債權人的訴訟請求。借款約定的利息偏高,延平法院受理的民間借貸案件借條中約定借款利率大多數為月息3分,有的甚至約定月利率為4%、5%,明顯超出了中國人民銀行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這一法定最高標準。
3、申請訴訟財產保全比例高。2012年以來,民間借貸案件當事人申請訴訟財產保全比例已經高達40%左右,且申請的財產保全方式增加,從通常的查封房產、車輛,凍結銀行存款到申請凍結貨款或合同權利、扣押機器設備、產品等。
4、部分借款人為躲債而下落不明。導致法院直接送達法律文書困難,調解、撤訴率在低位徘徊。有的借款人甚至收到法院傳票也不出庭,造成借款人到庭率較低、調解困難、審理周期延長。同時,由于部分案件的借款人不能到庭參加訴訟,導致法庭無法組織當事人對出借人出示的借據等直接證據進行當庭質證。在此情況下,法庭大都以借款人放棄抗辯權認定出借人主張的事實成立,而作出對借款人不利的裁判。這其中難免不發生因原告故意向法庭提供虛假的證據,而導致錯誤裁判發生的情況,加大了裁判的風險。
5、少數案件的客觀事實難以查清。如有的債務人在案件審理中反映借條系在受對方脅迫情況下形成、借款系用于償還賭債以及出借方在出借時就已將利息扣除或將利息計算在本金中等情況,但對此無法舉證,法院也無法通過民事訴訟程序查證。
6、要求借款人配偶承擔共同清償責任案件增多。在現實借款中,往往只有借款人在借款憑證上署名,而在訴訟過程中往往把借款人配偶作為被告要求其共同清償。
7、擔保公司等機構從業人員介入民間借貸市場現象明顯。延平區法院審理的案件中可發現,部分當事人為擔保公司股東或員工,為繞開擔保公司不能從事民間借貸的法律,以自然人名義出借,這些案件的借款憑證大多為格式合同。
三、當前民間借貸的對策
綜上所述,對規范當前民間借貸及借貸案件的處理,筆者梳理出以下幾方面的對策。
(一)健全民間借貸法律體系、增強民眾法律意識。
1、盡快制定關于民間借貸的相關專門法律,賦予民間借貸主體及相關行為應有的法律地位,給民間借貸構筑一個合法的活動平臺,讓民間借貸有法可依。對司法實踐中存在的一些有爭議的程序及實體上的問題作出統一標準,尤其是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方面,大額借款是否需配套銀行轉賬憑證等等。
2、運用各種載體向社會公眾廣泛宣傳相關的金融法規,樹立金融風險意識,使其認清非法集資和民間借貸的區別,防止陷入融資陷阱,引導公眾正確運用合法、規范的形式開展民間借貸活動。政府要堅決打擊和取締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和地下錢莊等非法金融行為,維護民間借貸發展的良好市場秩序。
(二)設立專門主管機構對民間借貸進行有效的監督與指導。
建立民間借貸登記、公示制度,出借人可通過對借款人借款情況進行查詢,降低風險,專門主管機構對民間借貸的借貸形式、相關手續、雙方的權利義務、準入條件、融資使用范圍、利率水平、稅收征收、違約責任進行指導,以達到減少民間借貸糾紛的目的。
(三)重視對中小企業債務的調解工作。
對于中小企業以民間借貸形式的融資用于企業發展的案件,法院應從大局出發,積極促成借貸雙方和解,合理安排企業的還款計劃,鼓勵雙方通過債轉股,降息、展期等形式達成調解,使民間借貸成為企業發展的動力,避免中小企業因資金鏈斷裂而造成的倒閉、破產等問題,以引發其他影響社會安定團結的事件,從而高效、和諧地解決借貸糾紛。
(四)強化溝通協作,發揮各職能部門的聯動效能。
關鍵詞:民間借貸 社會危害 債權人權益 對策與建議
一、廣東省湛江市嘉粵集團破產重整案涉及民間借貸問題的分析
廣東省湛江市嘉粵集團公司(以下簡稱“嘉粵集團”)注冊資本5000萬元,下設16家子公司,為湛江地產龍頭企業。根據破產程序,嘉粵集團資不抵債提出重整申請。經審計,嘉粵集團負債約70.35億元,涉債權人333戶,是全國涉案債權最大的重整案件之一。
亞太城市房地產業協會會長謝逸楓對21世紀網表示,“嘉粵(瀕臨)破產的根源是開發商過于深入商業地產與銷售資金回收緩慢導致的結果,而導火線就是民間貸款,高利息與商業地產項目投資超過開發商的承擔能力,招來破產惡果。”
嘉粵集團破產重整案件涉及債權人333戶,人數眾多,債權金額70多億,金額特別巨大,對湛江當地的金融、房地產、酒店等行業發展有著非常深刻的影響,對地方經濟社會的穩定與發展大局有直接關系,也是全國標的額最大的重整案件之一。因而得到湛江市委、市政府、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湛江中級法院高度重視。如今,嘉粵集團在管理人的監管下,重新步入正軌,重整后或將得以”化險為夷”,或將得到 “重生”,債權人的權益或將得到最大程度的維護。然而通過對該案件的探究,民間借貸所顯現出來的諸多問題,值得我們思考:債權人權益維護機制有待建立和完善。
2009年至2011年,湛江市兩級法院共審結一審民間借貸糾紛案件4225件,二審民間借貸案件231件。三年來,在審結的一審案件中,三年審結數2010年較2009年上升23%,2011年較2010年上升41%;三年審結二審案件2010年比2009年增長15%,2011年較上年增長17%。民間借貸正是因為具備了手續簡便、隨需隨借、甚至無需抵押、無需擔保、資金快速到位等絕對優勢,使得民間融資市場越發有生機。但是,首先由于法律界限的不明確、體制方面的不完善,以及各層面的認識的不一致,以致很多地方的民間借貸處于非法或放任失控的狀態;其次,民間借貸雖具靈活方便特點,但帶有盲目性,容易在多個借貸關系之間產生交叉連鎖反應,影響社會穩定;民間借貸手續過于簡便,甚至不考慮資信,無需財產擔保,所以當發生糾紛時,往往無法解決;另外,一些人借機進行高息放貸活動,干擾了金融市場。
經過筆者資料的搜集及整理,我國《憲法》第13條,《民法通則》第85條和第90條,《民法通則》第135條,《合同法》第196條和第211條等比較零散的一些條文規定,力度不夠;相對而言,199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發的《關于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就已經是其在審理借貸案件過程中一個最直接的指導性文件了。
由此可見:首先,民間借貸相關立法散亂,無專門強制性法律規范,具有很大的任意性,并且在適用問題上,既可適用民法通也可采用合同法的相關內容;其次,民間借貸案件的證據認定是難題。如借貸合同的訂立是借貸雙方的合意行為,我國并未強制要求使用書面合同,甚至可使口頭約定形式,借貸雙方一般都比較隨意,以“借條”、“收據”等形式進行;再次,民間借貸與非法集資的界定模糊,合法的民間借貸關系受到法律保護,但是條文相對不清晰;另外,“最高不得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或已不適用。
二、對民間借貸債權人權益維護機制的探索
民間借貸雖然是必須的普通的經濟行為,但也可能誘發不良的社會問題,甚至異化成經濟犯罪。針對上述存在的問題,提出以下建議:
(一)盡快出臺專門針對民間信貸的法律,使其有法可依
出臺專門法律,是使民間信貸實行有法可依的最有效途徑,通過國家立法的形式在民間獲取信貸資金,打破目前銀行壟斷信貸資金的局面,并保障出借人的放貸權利,將使民間信貸的合法性得到肯定和保護。
(二)明確民間借貸與非法集資犯罪的界限
首先要界定兩者的目的,民間借貸是為了彌補生產經營或日常生活中出現的資金缺口,而非法集資一般是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其次界定兩者的資金來源,民間借貸放貸資金源自債權人的自有資金,而非法集資來源于非法吸收的公共存款、國外熱錢等。
(三)加強法律監管,完善機構機制建設
政府應加強對民間借貸行為的指導,將民間閑散資金引向國家鼓勵的行業,促進經濟健康發展;鼓勵民間借貸行為盡量采用完整的書面借貸合同,維護債權人權益提供合法有力的依據;構建企業誠信系統和信用體系,建立企業信用信息數據庫,促進民間借貸市場的健康發展;建立民間借貸監測體系,設立民間金融監管機構,將民間借貸納入我國金融監管范圍。及時掌握民間借貸資金來源和利率水平,指導民間借貸合理合法進行,使得民間借貸風險可控。
(四)推進民間借貸利率市場化建設
放開資金價格,把民間借貸引導到市場正常運行的軌道,讓民間借貸利率真實反映金融市場不同主體對資金的需求,一方面充分保障債權人的權益,一方面使債務人及時獲得借貸資金。在完善、有效的民間金融風險監控體系中,參考具體時間段的貨幣政策,貨幣存量等重要經濟指數,由國家金融主管機構專門制定《民間利率分類動態指引》,實行分類管理和定期利率浮動的指引,引導民間資金流向,讓民間資金得到有效的利用。
參考文獻:
[1]彭凱翔,陳志武.近代中國農村借貸市場的機制[J].經濟研究,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