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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河北省社會科學基金項目
中圖分類號:D63文獻標識碼:A
城市基層社會管理既涉及到地方政府管理,又涉及到居民自治,是多元參與的動態復雜過程。實現政府社會管理和社區自治有效銜接,有利于促進基層自治組織成熟,實現真正意義上的“社區自治”,為構建和諧社會打下堅實基礎。
一、基層社會管理理論分析及階段模型
就社會發展的總體方向而言,擴大社會化管理和民主政治、減少政府行政控制是必然趨勢,但是要遵循社會發展的規律性,根據社區自治組織的自治能力和發育狀況,相應調整和轉變地方政府社會管理職能,適時地縮小干預領域、調整干預力度、變換干預方式,扮演好政府不同階段的角色。
在政府和社會力量共同管理基層社會的過程中,政府充當著“監護人”角色,尊重社會力量的獨立性并適時地培養扶持和監督指導,與其互補共治。如圖1所示,政府作用的發揮會經歷“撫養培育-輔助成長-指導監督”三個時期,在完全實現社會自治之前,政府不僅要承擔社會治理的一部分責任,而且應積極培育和強力促進社會力量的成熟。社會自治力量在成長的不同階段經歷與政府相對應的“索取依賴-學習進步-成熟獨立”三個時期。圖1中顯示了二者相互對應的不同時期以及各自在社會基層管理中發揮作用的程度。(圖1)
我國社區自治組織的發展尚處于初始階段,功能尚不完備,存在官方色彩濃重、自主獨立性差、影響力不強、經費來源難以穩定以及內部治理體系不完善等諸多問題。這種自立能力尚弱的“幼小”主體急需“監護人”(政府)營造良好的環境,給予必要的幫助,以適度的干預形式組織、協調和推動其迅速健全成熟。當前階段,地方政府不僅不應放手,而且應發揮主導作用,將關注的重點從事無巨細、親力親為轉到重點培養基層自治組織發育成熟上來,主動承擔相應責任,積極輔助和培育社會自治能力,視社會力量的發展狀況及時調整干預的程度和領域。當基層自治組織發育成熟、功能完備、有能力實現社區“自治”時,政府必須放眼于對基層社會管理的宏觀指導,放權于基層自治組織,將現行“強政府”性質的政府主導管理結構轉變為社區自治為主、政府僅做必要引導和嚴格監督的治理模式,實現社區管理服務與政府監督指導的有效銜接和良性互動,直至完成“政府主導-二元治理-社會自治”的過渡和交接。
二、基層社會管理實踐探索及評價
在我國,曾先后出現過行政主導的“上海模式”、社區自治的“沈陽模式”、半行政半自治的“江漢模式”以及多種機制綜合運用的“杭州模式”等城市社區治理模式。它們或將社區建設的重心放在街道辦事處,以行政支持、加強地方政府作用為導向,或界定責任和功能邊界,“多中心”組織保證,或以政府下放權力、注重社區自治為特色,或注重社區結構性體制創新,構建“選聘分離”的管理體制。這些模式各具特色、各有側重,在不同程度上理順了政府與社會的關系,展示并推動了我國公民社會的發育,在我國社區管理和建設中具有重要地位。通過各類治理和相應成效之間的關聯看,基層社會管理呈現出較為明顯的規律性,經歷了不同階段的探索和嘗試。
(一)政府組織與社區組織的分權。1998年民政部在全國選定26個國家級社區建設實驗區,開展社區建設實驗和社區體制改革,并于1999年至2000年先后出現了“沈陽模式”和“江漢模式”。沈陽的“自治型治理模式”提出了政府與社區分權的課題,但是沒有破題。當時,全國社區體制普遍存在的突出問題是:居委會沒有自治性,僅僅是區街政府的“一條腿”。與“沈陽模式”相比,“江漢模式”注意從初始制度的創設上著力消除“沈陽模式”未觸及的“體制瓶頸”,是探索有中國特色城市基層社會管理體制的一次有益嘗試。“江漢模式”體現了不少科學理念和價值取向,但由于沒有觸動城市行政體制,隨著政府職能社區化進程的加快,出現了許多新問題、新情況。
(二)逐步讓權社區的探索。2000年以來,有的城市開始了社區體制改革的新探索,試圖彌補江漢區社區體制改革的不足。理論界把這一新的探索成果稱之為“社區工作站模式”。從學術角度來看,社區工作站模式是政府職能社區化模式,是為實現政府職能社區化,在社區設置承接社區行政事務和社區公共服務的制度安排。許多城市紛紛掀起了創建社區工作站的浪潮。與“沈陽模式”、“江漢模式”相比較,社區工作站新模式表現出極大的創新勇氣,不同程度地理順了政府與社區關系,但并沒有從根本上實現社區行政管理與社區自治管理、社區行政管理與社區公共服務的真正分離,走出社區行政化困境需要探索合理的替代性選擇。
這些基層社會管理的實踐,也充分表明相對成熟、成功的社區建設都以資金投入為健全基礎設施和宜居環境的重要保障,以創新、完善體制機制為重要基礎,以非營利組織特別是居民自治組織為重要力量,以人文關懷為重要感情維系。而這些條件的實現都離不開政府的高度重視、關心支持和引導投入。這些實踐也充分驗證了在現階段,經濟欠發達地區采取政府主導基層管理的必要性和有效性。
三、地方政府現階段的主導作用
政府應弱化具體細致的管理,加強監督,鼓勵并培育社會力量的發展,根據社會自治力量在當前階段呈現出的特點,調整對其干預的程度、形式和領域,特別應注重對社會力量的培育,扮演好政府現階段在社會治理中的“監護”角色。
(一)出臺政策規章,保障社區法制化管理。面對社區管理的新形勢和基層社會的深刻變化,必須健全相關法律法規,使社區管理走上法制化軌道,以制度的力量依法治理社區。一是制定和不斷完善發揮市場機制、共建機制、志愿機制作用的政策,特別是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區管理和服務的政策、扶持企業參與社區管理和社區服務的政策以及鼓勵志愿服務深入持久開展的政策,使政府從“包攬一切”的狀態中解脫出來,做更加需要政府關注和下工夫的事;二是制定和完善向新建社區、人口密集社區、困難群體聚集社區、基礎設施建設薄弱社區傾斜的政策,促進平衡發展。
(二)抓好組織整合,凝聚社區建設力量。長期以來,存在于社區的單位和其他組織,由于對社區事務不夠了解,又往往得不到有效的社區服務,不愿也難以參與社區管理和建設。政府應發動各類社區組織積極參與社區管理和建設。首先,整合地方政府力量,組建由政府負責人掛帥、民政部門牽頭、多部門參與的社區管理辦公室,統籌規劃社區建設,形成合理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其次,在地方政府主導下,鼓勵社區所有成員參加的社區建設聯席會議,整合區域所有成員和資源,協調區域內各群體的利益關系,并服務于各群體,使轄區內的社區管理有秩序進行,和諧統一。可以整合基層政府的工作機構,在街道層面設置“一站式服務”,改進提供基礎公共服務的方式;通過政府購買的方式提供養老等福利項目。
(三)創新管理體制,提供有力制度保障。在制度層面,地方政府擔負著加快社區配套制度建設、切實保證社區組織自治性質的使命,應通過完善各項制度,解決社區居委會的職能界定、權利義務以及與各個方面的關系,用制度保障社區管理。充分發揮社區自治作用,地方政府要著重做好幾個轉變:一是把與社區群眾關系密切的事項交給社區,提升社區組織管理地位,實現由微觀具體向宏觀統籌的轉變;二是主動幫助社區排憂解難,搞好服務,做好協調,實現由行政命令向協調、指導、服務轉變;三是對社區建設成效考評中,居民滿意度指標要占合理權重,促使社區組織對民負責、為民辦事,實現由上而下垂直考核向兼顧上級認可和群眾滿意的綜合考評轉變。
(四)培養扶持NGO,提高社區自治能力。隨著政府職能的不斷調整和角色的重新定位,從政府轉移出來的大量公共服務職能需要更多微觀主體來承接和具體實施。與此同時,公共產品和服務的數量和質量也因為參與主體不夠多元而受到制約。這些問題的解決,需要大量政府之外的NGO存在并有效發揮作用,承擔從政府集權式管理向社區治理過渡的中介角色,促使政府職能轉換,完成政府與社會市場的銜接。因此,地方政府必須大力鼓勵、促進、推動基層社區領域NGO建設,在其建立、發展過程中進行適度培育和合理引導,使其與社區自治組織一起進行社區管理和建設??梢酝ㄟ^建立機制營造環境來培植NGO,促進NGO在公共產品和服務供給方面發揮作用。
(五)搭建溝通平臺,建立有效溝通渠道。建立高效便捷的溝通渠道,打造信息交流平臺,對社區居民的情緒宣泄、意見表達、問題反饋進行快速收集和及時回應。對矛盾進行化解,對或憤怒或悲傷的情緒給予撫慰,對群眾意見、建議充分考慮和負責任地處理,提高公民參與社會管理的可能性和有效性,更好地完善政府自身建設的同時,推動基層社會健康發展。
無論是從理論分析的角度,還是社區建設管理的實踐,都明確和驗證了當前我國基層社會管理應堅持政府主導的模式。地方政府不僅應在當前階段介入和干預社會基層管理,而且應該將培育社會自治作為一項重要工作,力爭在法制建設、規劃設計、組織整合、體制創新、培育NGO以及搭建溝通平臺等方面有所突破和成效,為最終實現基層社會管理中的社會自治“修好路”、“加滿油”。
(作者單位:1.河北行政學院;2.河北建筑工程學院)
主要參考文獻:
[1]鄭杭生.社會學視野中的社會建設和社會管理.中國人民大學學報,2006.2.
[2]鄧名奮.論社區自治進程中城市基層組織建設的新思路.學習論壇,2007.1.
[3]石慶玉.城市社區管理體制創新.中國集體經濟,2007.7.
[4]陳伯濤.構建和諧社區的主體及途徑.領導干部網,2007.8.10.
[5]袁方成.實現政府管理與社區自治有效銜接的社區治理機制創新研究.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司,2008.10.
關鍵詞:社區治理 居民參與 城市
城市社區是基層社會治理的基本單位,也是居民生活的基本單元。隨著社會轉型的深入,當前中國社會進入了利益訴求多元化、價值取向多元化的時期,各種社會矛盾凸顯,因此在城市社會治理體系中,需加強城市社區治理的基礎性作用。作為居民聚集的生活場所,社區的基本屬性決定了在社區治理中居民參與的核心作用。因此,在社會轉型期,為了維持基層社會的穩定,探討城市社區治理中的居民參與具有重要意義。
一、社區治理中居民參與的必要性
社區治理是在政府指導下,社區職能部門、社區組織、社區居民等對于社區內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進行管理的過程,以最終促進社區的和諧發展以及居民生活利益的滿足。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利益訴求多元化,社會整合方式也發生了相應的變遷,社區治理的對象從一元到多元發展,社區治理的目標也發生了變化,單一的治理主體難以滿足社區發展的需要,因此社區治理中需要居民參與。
首先,社區治理中的居民參與能夠整合不同居民利益訴求的需要。隨著住房商品化進程的推進,在城市社區,來自于不同地域、具有不同文化背景、具有不同價值訴求的居民因為商品房的購買而居住在同一小區。在社區內部的人口結構趨于復雜化、價值趨于多元化的背景下,社區居民參與社區治理能夠解決治理資源不足問題,同時社區居民的充分參與也能彌補傳統治理模式、單一治理主體的不足[1]。社區發展的根本目的是滿足居民高品質生活的需要,因此社區治理必須建立在社區居民需要的基礎上,整合不同利益訴求,社區居民的參與能夠充分整合不同居民利益訴求的需要,從而促進社區的和諧穩定。
其次居民參與社區治理能滿足社區日常管理及居民自我實現的需要。社區治理的最終目的是滿足居民的利益需求,社區的服務和治理水平關系到每個居民的日常生活。對于居委會、物業公司等社區治理組織來說,社區治理很難做到事無巨細、面面俱到。面對龐雜的居民群體,居委會與物業公司做的非常有限,因此要以提高社區服務為核心,居委會、物業公司與居民共同參與,實現社區自我管理、自我監督的作用,必須要發揮居民的主體性作用,讓居民參與到社區治理中來。同時,居民通過參與社區治理,為社區發展出謀劃策、與鄰里互動,這種溝通與能力的實現也能滿足居民自我實現的需要,通過參與社區活動,建立起強烈的社區歸屬感、責任感,增強社區凝聚力,最終實現社區共同體的建設目標。
二、當前社區治理中居民參與的形式
根據居民參與內容、現實表征,當前居民參與的形式主要分為娛樂活動參與型、公共事務參與型等形式。
隨著城市社區的發展,為了滿足居民的生活需要,一些商品房社區一般配備了小區廣場、健身設施、開發了一些文體娛樂的場所。居民有在室外活動的需求,對于時間比較充裕的中老年人來說,這種需求尤為強烈。所以在城市社區,居民參與比較多的是共同的娛樂活動。一些社區還成立了進出比較自由的娛樂組織,近來年,很多居民出于鍛煉的需要,在社區廣場跳廣場舞。一些居民出于共同的興趣和愛好,早晨一起散步、打球,或一起下圍棋、象棋等。
隨著住房商品化以及物業公司進駐社區,小區居民一般對關系切身利益的物業收費、停車位、小區治安、保潔等問題比較關注。公共事務參與是指社區居民參與社區的公共設施、公共服務等問題。在目前的社區參與中,公共事務參與比較少。在調查中發現,很多居民對物業收費問題、車位問題、治安問題雖然比較關注,但是缺乏正確、合理的參與渠道。一些社區居民停留在私下議論公共事務的階段,在居民看來,作為居民個體去向物業公司、居委會提出意見,很難得到滿意的答復。從居民的參與意愿來看,很多居民有強烈的公共事務參與意愿,但是在現實的社區治理體制中,社區公共決策一般由物業公司、居委會等組織做出,很難傾聽居民意見,居民缺乏參與公共事務的暢通的、常規的渠道。
三、提高社區治理效果、推動居民參與的核心路徑
居民作為社區治理的主體之一,有著參與社區治理、參與公共事務決策的訴求。居民公共事務的參與狀況直接影響社區治理的效果。面對社區居民日益復雜化、多樣化以及其需求的多元化,必須打破傳統單一化的行政管理模式,加強自下而上的雙向交流互動,物業公司、居委會等社區組織需要依據自身的功能定位與職能設定適時地調整和改進其決策形式及與居民的聯結方式。為有效推動居民參與公共事務決策,需要構建新的參與平臺。如可以利用互聯網,建立公共事務交流平臺,物業公司、居委會等組織負責人參與其中,居民可以對社區內的公共事務發表意見、同物業公司、居委會交流互動。也可以增加居民與物業公司、居委會面對面交流的機會,設置物業公司經理、居委會主任聯合接待居民日,傾聽居民的意見。在關系居民利益的物業收費、停車位、公共設施維護等重要決策中,居委會、物業公司要傾聽居民的意見,在決策程序中要強化居民的監督作用。當前物業公司與居民矛盾突出,根本原因就在于在涉及居民利益的決策中,物業公司只考慮自身的經濟利益,不顧居民的意見,導致矛盾突出,直接影響了社區治理的效果,也正在危及社區的和諧穩定。
四、結論與思考
隨著社會轉型的推進,基層社會日益呈現出價值多元化、利益訴求多元化的趨勢,社區作為基層社會治理的基本單元,傳統行政性的治理模式已經不能適應現代社會要求。當前物業公司與居民矛盾突出,社區公共事務決策漠視居民的參與需求,這給當前的基層社區治理帶來了巨大的挑戰。在這種背景下,必須改變傳統的社區治理模式,給予居民社區參與更多的空間,創建居民公共事務決策參與的平臺。在涉及居民利益的公共設施維護、物業收費、小區治安、停車位等問題上,考慮居民的意見,顧及居民利益,這樣才能達成社區治理的和諧目標,才能促進社區的和諧穩定。
參考文獻:
[1]. 向德平,王志丹. 城市社區管理中的公眾參與. 學習與探索.2012(2):37.
作者聯系地址:石家莊市高新技術開發區珠峰大街288號 石家莊學院政法學院 張紅霞
【關鍵詞】社會管理創新;地方實踐
目前,各地積極開展了豐富多彩的社會管理創新實踐活動,這些實踐活動在激發社會活力的同時,不斷夯實著社會和諧穩定的基石。充分歸納和提煉這些創新實踐的典型模式和典型經驗,有助于從戰略性、全局性的角度把握社會管理創新的方向,從而推動社會管理創新實踐向縱深發展,同時,對于構建中國特色社會管理創新模式和創新理論具有重要作用。
一、社會管理創新的地方實踐探索
1.以人為本。各地在社會管理創新實踐中,把以人為本、服務為先的理念貫穿工作的全過程,以群眾利益為重,以群眾期盼為念,以群眾需求為導向,贏得了群眾的信任和擁護,提高了社會管理服務水平,為經濟社會發展注入了不竭的動力。比如,建立社區服務中心。各地積極加大資源投入力度,著眼于方便社區群眾,建設社區服務中心,開展各種愛心服務工作,為居民帶來了實實在在的好處。如山東淄博的淄川區般陽路街道推行“三維數字社會管理平臺”,這個平臺將街道轄區內的居民樓、企事業單位、商鋪等搬上網絡,形成一個真實的三維實景立體街區,實施人口信息動態化管理,開通“民情通”呼叫服務中心,完善“三位一體視頻監控網絡”,創建五件制辦件系統,通過這些措施構筑起了數字化基層政務服務新體系,促進街道社區工作由管理型向服務型轉變。
2.社會協同。社會管理創新一方面要充分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同時也要充分發揮其他社會管理主體的協同作用,從而形成推動社會和諧發展、保障社會安定有序的合力。近年來,各地積極改革并完善社會組織管理體制,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各級各類社會組織在社會的各個角落發揮著積極作用。比如,北京市探索樞紐型社會組織管理模式,“樞紐型”社會組織,是對同類別、同性質、同領域社會組織進行聯系、服務和管理的聯合型組織,主要在政治上發揮橋梁紐帶作用;在業務上發揮引領聚合作用;在日常服務管理上發揮平臺作用,促進本領域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上海市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大力推動社會組織的發展壯大,政府購買服務項目主要集中于養老服務、慈善救助、社區青少年和外來人員服務等領域,已形成了“項目制”、“招標制”等多種運作形式,并且逐漸趨于成熟。
3.社區管理。當前社會管理創新的一大特色就是各地對城鄉社區管理體制和管理方式進行了有益的探索,社區網格化即是其中之一。網格化管理的核心理念是把社區劃分成若干個網格,分別建立功能齊全、相對獨立的社區管理服務體系,有專職人員在網格范圍內對社區實施24小時動態的全方位管理和服務,承擔網格內的居民信息收集、矛盾化解、環境衛生、治安維護等各項事務,努力實現“小事處置不出網格,大事化解不出社區”,從而實現社區管理服務的全覆蓋。如浙江舟山推行的“網格化管理、組團式服務”,把全市劃分為2360個網格,每個網格成立一個黨小組,以鄉鎮(街道)、社區(村)干部、轄區民警中的黨員組成,同時吸收教師、醫生、老干部、漁農科技人員等參與,組成一支6至8人的“網格管理服務團隊”,2360支網格團隊織起了一張基層“公共管理服務網”,這樣及時掌握了解每個網格內發生的事關經濟發展、民生民計和社會穩定的大小事件,并及時反饋與妥善處理,變被動應對為主動服務,變宏觀管理為精細服務。
4.風險評估。近年來,因各種社會矛盾引發的群眾上訪和多樣多發,已經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對房屋拆遷、土地征用、環境保護、教育醫療、安全生產、食品藥品安全等容易引發社會矛盾的行業和領域,各地積極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對于關系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項目等重大事項在實施或出臺之前,采取科學的預測方法,對可能出現的社會穩定風險進行先期預測、先期評估、前期化解,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狀態,將不和諧因素減少到最低限度。同時,在評估過程中,充分征求群眾意見和建議,為政府決策提供參考,從而提高了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
二、社會管理創新實踐的經驗思考
各地社會管理創新的成功經驗表明,社會管理是一項綜合工作,需要統籌兼顧,理順各種關系,發揮多種力量,改革和完善體制機制,從源頭上減少社會矛盾,以增強地區活力和凝聚力,全面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1.完善社會管理新格局。社會管理不是單向的政府對社會的管理,而是政府與社會的合作和共治。長期以來,“全能型政府”的社會管理模式擠壓了社會發展的空間,造成了社會自治能力薄弱,無論是社會組織的發展,還是公民自我管理和服務的能力都難以適應新形勢的要求。因此,社會管理創新既要堅持黨委領導和政府負責,也要充分發揮社會組織的作用和人民群眾的參與,實現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最大限度激發社會活力。黨的十七大提出,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社會管理新格局,這是適應新時期社會管理形勢的戰略部署。這個新格局改變了傳統的以政府為中心的單一治理結構,更加注重社會各主體的協同作用,是多元主體共同治理的管理模式。社會管理的多元主體治理首先可以適應多元的社會現實,為公眾提供多樣化、多層次的社會公共服務。其次,可以最大限度激發社會創造活力。第三,有助于緩解政府壓力、轉變政府職能,使政府將精力和資源集中用于宏觀調控領域。
2.堅持“以人為本”的管理理念。社會管理,說到底是對人的管理和服務,涉及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必須始終堅持以人為本、執政為民,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不斷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從這個意義上說,社會管理既是治理更是服務,管理不是目的,服務才是根本。因此,在管理定位上,政府的角色不再是單一的管理者,而是把滿足群眾的公共需求作為主要職責,提供基本公共服務,著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使發展成果更好地惠及全體人民。在管理體制上,各級政府不斷加快職能轉變,推進服務型政府建設;在管理理念上,實現由防范、控制型向人性化、服務型的轉變;在管理方式手段上,從重管制控制、輕協商協調,從重行政手段,輕法律道德,向多種方式協調發展,多種手段綜合運用轉變。
3.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社會組織與政府組織、企業組織共同構成現代社會的三大組織體系,是穩定社會的“鐵三角”。政府組織是公共組織,是非營利性的,是“以行政求公益的組織”;企業是營利性的,是“以志愿求私益的組織”;光有這兩個范圍是不夠的,二者無法覆蓋其他大量的公益和互益服務范圍,因此就必須要有“以志愿求公益”的非政府非營利性組織。目前,我國社會組織的力量還相對薄弱,不僅數量少,實力較強、影響廣泛的社會組織也不多,難以承擔起政府轉移職能、參與社會管理的任務。十報告提出,要加快形成政社分開、權責明確、依法自治的現代社會組織體制。因此,促進社會組織發展,徐亞奧政府部門進一步轉變職能,向社會組織開放更多的公共資源和領域,通過公開競標,讓有能力的社會組織來承擔。
4.加強社區建設。創新社會管理,重點在基層,難點也在基層?;鶎泳哂小按航喯戎钡莫毺乇憷?,群眾的利益訴求,基層能最先捕捉到。因此,一定意義上講,基層社會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反映出社會管理的整體績效。俗話說,基礎不牢,地動山搖。現階段,我國社會矛盾多樣多發,而這些矛盾糾紛大多發生在基層特別是城鄉社區。隨著 “單位人”向“社會人”、“社區人”轉變,社區成為社會管理的重要載體,但同時,由于新的社會管理體制機制沒有完全建立起來,社區管理服務沒有及時跟上,導致群眾的多元化需求在社區得不到及時有效的回應和解決。因此,完善基層社會管理,工作的著力點應該放在社區。十報告提出,加強基層社會管理和服務體系建設,增強城鄉社區服務功能,寓管理于服務之中,增強基層活力和凝聚力。
參 考 文 獻
[1]龔維斌.基層社會管理創新的探索與思考[J].國家行政學院學報.2012(3)
【摘 要】近年來我國社區媒體的興起,不僅僅是傳統紙媒應對危機,尋求自我轉型發展的探索創新,從本質上看更是政府改革、社會治理大背景下,政府與社會尋求溝通之道的必然產物,社區媒介的中國特色之路,產生了獨特的第三方組織,在政府與社區之間起到溝通和橋梁作用。
關鍵詞 社區報 媒介社區化 社會管理 創新
一
自2014年以來,筆者先后北上南下,對我國京津冀、晉粵滬等地區的傳統紙媒單位做了一系列的調研,綜合業界與學界的研究,初步得出以下結論:至少在未來很長的一段時間內,傳統紙媒的改變之路似乎只有兩條,一條是政府買斷的黨報公益化,另外一條是以提供購買服務為主的媒介社區化。前者對于已經產業化了的傳統媒介而言,是一種被動的危機,而后者卻是一條可以主動嘗試的機遇。相比較而言,前者對于傳統媒體本身而言無異于扼腕斷臂,而且對于處在社會轉型期的中國社會而言,后者的意義或許更大于前者。
根據相關資料與調研,目前在我國能夠成功運營的媒介社區化模式,主要為傳統媒體與基層政府合作共同創辦的模式。在這種模式中,我們不禁會擔心社區媒介在運營中能否保持自身的獨立性與主體性?一些研究者也曾就作為舶來品概念的社區報在我國10年的發展實際,質疑社區報可能遭遇到了“水土不服”,但在筆者的調研中發現,很多社區媒介的“操盤手”對這一問題卻一直持有樂觀態度。在他們看來,在全球化政府改革與科學政府新型管理時代到來的背景下,政府沒有必要事無巨細,在政府職能轉型的過程中,必然會改變以往單一社會管理主體的模式,轉為尋求多元化社會管理主體的模式,將以往自身的很多職能分化到更多的社會組織身上,在政府的領導下協同解決社會問題,這才是社會管理創新的應有之義。未來媒體的工作就是把政府職能與百姓需要連接起來,以市場的辦法解決社會問題,非黨報媒體產業的未來出路必然是轉型為社會服務業,參與社會管理創新,成為政府和社區之間最強有力的平臺與橋梁。只有走出藩籬、鳳凰涅槃,才能在市場與營銷競爭中,占領最好和最后的終端——社區家庭。所以,基于我國的媒介環境與以往社區報的實踐經驗,采取與政府部門合作的模式,而且一定要保證社區報的最終話語權和管理權在基層政府手中,在這個基礎上,積極參與社會管理創新,回歸公共服務,在他們看來,這將是中國媒介社區化最安全的模式,至少在現階段是如此。于是,正如同數十年前一樣,在一片紙媒將要消亡的哀嘆聲中,以服務和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為主的社區媒介不斷出現,媒介社區化競爭浪潮,實際上已悄然到來。
本文結合筆者對我國京津冀、晉粵滬等地區的傳統媒體的調研,綜合相關的文獻研究,以合肥地區的社區報為案例進行分析,試圖解答社區媒介是如何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又是如何提供公共服務的,以此來思考社區媒介未來可能的發展機制。
二
社區報,是指服務于城市中的社區讀者,強調其歸屬感的報紙。①自2004年以來,這種早已在歐美地區存在的媒介形態,不斷被國內媒體嘗試創辦。在當下中國的媒介管理體系下,社區報成為了媒介社區化的主要代表。
2013年5月22日,合肥晚報報業集團旗下合肥晚報推出了安徽省第一張社區報《濱湖新聞》,開始在傳媒大變革以及合肥“大建設”背景下試水社區報的探索。截至2014年7月1日,共創辦了10張社區報,并且爭取在年內完成15張的布局任務。通過對這10份社區報進行文本分析以及對相關人的訪談,我們發現,合肥地區社區報在實踐媒介社區化的進程中,運營團隊除了在新聞業務方面“創新”和“苦干”外,還積極的探索社區媒體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模式與機制。
1、深耕社區大小事,建設新型關系紙
在新媒體時代,圍繞著單純的新聞傳遞問題,社區報并沒有時效性優勢,像合肥地區已經創辦的10份社區報全部是周報。而且如同前文所述,社區報要做的就是想辦法將政府與社區更好的連接到一起,做好平臺與橋梁。所以,很多社區報經營者干脆把社區報定義為“關系紙”,而不是傳統意義上的“新聞紙”。
(1)做家門口的新聞。好的社區新聞正是“當地的新聞、原創新聞、社區報記者自采新聞”②。2013年《濱湖新聞》發行之后,以“報道家門口的事”為宗旨,還開設了“鄰里事”、“菜籃子”等版面,提供一些類似轄區大媽帶你逛菜市場推薦當季菜譜,家庭主婦帶你逛超市選擇優惠產品,轄區銀行的理財經理向你推薦最新的理財產品等內容。這些來自特定轄區的生活信息,雖然“小”,但對于生活在該城市社區的居民而言,卻是與他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的,而這種面向小區域的新聞信息是很容易被追求高發行量的傳統都市報所忽視的。社區居民想關注的事情,才是社區報要重視的事情。社區報借助可以貼近生活、貼近社區的優勢,拉近社區居民與社區報的距離,吸引更多的社區居民關注,獲得社區居民的信任。
媒介社區化與傳統新聞理論并不矛盾,只是強化和彰顯了媒介社會功能中傳播、協調和娛樂功能,弱化了社會監督的功能,更加追求社會效益,而不是商業效益。
(2)做政府與社區的連心橋。社區報借助信息傳遞將基層政府與社區聯系在一起,將社區居民聯系在一起,把社區居民的心情、感情、生活與需要的服務聯系在一起。社區報創辦的“公民議事廳”、“市民會客廳”等,吸引社區居民來嘮嘮開心事、煩心事,聊聊家常事、社區事。這種互動、交流的過程,為社區報提供了最有價值的社區新聞素材,將社區居民的所思所想、所需要解決的問題呈現給基層政府。與此同時,社區報將基層政府為社區建設所做的工作反饋給社區居民,幫助社區居民及時的了解相應的法規政策。社區報的這項工作的最大意義就在于開放性的社區空間,為社區和社區居民與政府之間就社區建設問題的協調與協商提供“連心橋”,實現各方之間的信息溝通,用民主的方式解決社會問題,避免以往因為缺少交流而造成的矛盾。
(3)做社區形象建構的幫手。社區報對基層政府管理創新的探索還體現在對基層社區建設的形象建構與呈現上。社區建設的水平需要通過社區形象的建構來呈現,社區形象的建構又要通過媒體的傳播來實現,然而基層社區對于傳統媒體來說,并不是時時刻刻都具有新聞價值的。社區報背后擁有傳統媒體資源、專業的人力資源以及可以帶來的社會資本,一方面它本身就可以參與到所在社區的形象建構與呈現之中,另一方面可以利用自身的優勢吸引更多的注意力?!侗背切侣劇窂?013年12月5日開始,以美好鄉村的生態宜居、興業富民、文明和諧,以及美好鄉村建設前后圖片對比做了4個專題,集中展現了長豐縣農村的變化,這些變化的背后反映出來的正是基層政府社會管理水平的提高。社區報在這些版面的建構之中,讓硬性的政策宣傳、主題塑造,軟性的走入讀者心中。這種潤物細無聲般的形象建構,對希望能夠及時宣傳自己轄區內取得的成績的基層政府而言無疑是多了一個幫手。對基層政府部門來說,和這個“幫手”合作,不同于以往在涉及宣傳的時候,有被動的感覺,而是相互依存的信賴。社區報作為社區的一部分,主動參與社區建設,與政府部門互動,這也是基層社會管理創新的應有之義。
2、培育社區參與感,建構社區共同體
社會轉型期間,由血緣、宗族等組成的“熟人社會”被由社區形成的“生人社會”所代替,社會人口流動大,人際交往少,人際關系淡漠,這種狀況尤其出現在一些新建設的社區之內。當下中國的社區發育程度對于社區居民而言,僅僅是一個生活區域,對社區中還要上班工作的青壯年群體尤其如此。他們在正常的上班時間內,活動范圍是同工作區域相關的,而下班之后的活動范圍基本上與社區活動關聯不大,多屬于個人生活圈內的活動?!霸趥€人至上的工業化和現代化社會,一群陌生人如何超越個體私利形成具有集體責任感和歸屬感的社區?”③自滕尼斯以來,這個困擾西方社區研究的核心問題也在困擾著當下中國的社區建設。
在分析合肥晚報社區報的文本,以及對社區報負責人的訪談之后,認為合肥晚報社區報對基層社會管理創新的探索還體現在利用文化的力量,打造“紙上空間”,搭建“戶外舞臺”,培育社區居民的參與感,吸引社區居民參與到社區建設之中,以此來建構社區的生活方式與社區的共同體意識,提高社區居民對社區的歸屬感與認同感。
(1)“紙上空間”與社區建構。合肥晚報社區報現已發行9份社區報,每份社區報根據社區發育程度與文化構成,制定不同的報紙定位,以此來實現社區報的辦報風格的差異化。這種差異化的背后,一方面體現著社區報為了適應社區文化的差異而做出的調整,另一方面也體現了社區報為了培育不同社區文化所做的努力。
“中國目前所辦社區報還是‘中國特色’,行業印記明顯,社區居民的參與度過少。”④合肥晚報社區報在差異化定位的同時,招聘市民記者,吸引社區的居民參與到社區報的內容生產之中,讓社區居民既是社區報的讀者,也是社區報的作者。開放、參與、分享、互動,這是互聯網時代對媒介轉型提出的新要求,也是與社會管理創新理念所重合的部分。社區報定期設定相關的議題,用一種開放的心態,吸引社區居民參與到報紙的新聞生產之中,利用社區報形成的“紙上空間”,參與、分享、互動。
社區報打造 “紙上空間”,進行輿論引導,讓社區居民在潛移默化之中將社區報看成是“自己的報紙”,在這個空間之中進行著關于社區建設的交流,進而實現社區居民對社區文化的認同,完成社區共同體在社區居民想象中的建構,形成“我們的社區報,我們的社區”的觀念。
(2)“戶外舞臺”與社區建構。打造盡可能多的戶外舞臺,這是基層政府部門在推進基層文化建設的時候,可能想做卻力不從心的地方。社區報參與到戶外舞臺的搭建中,可以利用市場的力量,通過吸引贊助或者投放廣告等方式,獲得財力支持;通過動員社區居民參與進來,解決人力問題;通過與基層政府合作,獲得基礎設施的支持。比如,《濱湖新聞》組織的“濱湖狂歡節”系列活動、《北城新聞》同長豐縣合作舉辦“美好鄉村請您回家看看”活動、《高新新聞》組織“高新區植樹節植樹活動”;《老城新聞》組織老城區桃花節相親活動等等。
由社區報與基層政府合作共同舉辦或者單獨承辦這種社區活動,讓多元化的力量參與到社區文化建設中,這本身就符合文化體制改革的理念。這種開放的戶外的文化活動越多,社區居民就越來越主動的走到戶外,走到社區的公共空間之中,由陌生變得熟悉,逐漸形成一種生活方式。這種現實中面對面的交際互動,對社區居民形成社區共同體意識具有積極意義。
3、回歸公共服務事業,探索公共服務模式
“公共服務社會化,不僅有政府‘放權’的過程,更有政府‘還權’的過程,把本應由社會承擔的那部分公共管理職能真正交由社會來行使?!雹萃七M社會管理創新,一個重要的理念就是推動社會管理主體的多元化。在政府職能轉型期間,很多原本屬于政府職能范圍內的社會工作,慢慢將會轉移給一些有能力的社會力量。
“如果能夠將一個新聞機構從這種商業化模式中解脫出來,就像美國的大學一樣,成為一種社會組織而不是盈利組織,新聞還會有美好的未來?!雹廾绹鴮W界和業界掀起的關于“報紙公共服務模式”思潮的目的實際上就是呼吁媒體向公共服務轉變,而不是依舊一味的追求經濟效益。這股思潮對正處于媒介轉型期間的中國媒體而言同樣具有可借鑒之處。
在具體操作上,社區報深扎在社區,通過舉辦市民議事廳(珠江時報社區報)、市民會客廳(合肥晚報社區報)等類似的項目,致力于幫助政府解決社區居民的日常所需。而這些大事小情,往往又是基層百姓投訴無門、政府恰恰又無暇顧及的小問題,有些做法甚至寫進了當地區街部門的年度工作報告里。
一些地區社區報的負責人想把社區報與政府的更多職能部門緊密對接,建立聯動機制,比如組建基于社區和媒體聯合基礎上的“市民服務中心”,集中精力解決政府為民服務的“最后一公里”問題。社區媒體作為擁有公信力、號召力、影響力的社會組織,有能力參與到社會公共服務的整合與提供之中。
社區志愿服務是社區公共服務的主要內容,是社區居民參與社區治理、社區建設和社區服務的主要途徑之一。社區志愿服務體系的建立與完善,社區志愿者隊伍的招募,社區志愿者資源整合,以及社區公共服務的展開,都需要一個強有力的社會組織來協調組織,而基層政府委托的社居委由于還要處理行政性事務,分身乏術,回歸公共服務的社區報正好彌補這個欠缺。合肥晚報與合作街區如廬陽區、濱湖區啟動了合肥晚報社區義工合晚“幫客”的志愿者組織,建立和運營著一支專業化、細分化、常態化服務的社區義工隊伍,細致科學服務轄區有需要的家庭和人群,并以此為引領,將相關經驗和組織架構推廣到市內的其他社區,最終形成系統和規?;暮戏释韴笊鐓^義工組織,深耕社區,服務百姓。
三
媒介社區化是傳統媒體面對媒介變革帶來的碎片化、分眾化現象,所采取的產業轉型之路,同時也是傳統媒體應對城市化布局的新舉措。從本質上看更是政府改革、社會治理大背景下,政府與社會尋求溝通之道的必然產物,社區媒介的中國特色之路,產生了社區報這種獨特的第三方組織,在政府與社區之間起到了溝通和橋梁作用。盡管當下社會轉型過程中,對社區媒體參與社會管理創新提供了有利的機遇,但我們還要看到以往實踐中未曾解決的一些危機,社區媒體在完成作為媒介本身的職能的同時,更要提供社區與政府之間溝通、協商、協調的民主平臺,在潛移默化之中培育社區居民的公民意識,重構社區的共同體意識,提高社區居民參與社區自治的自覺性,在政府部門的領導下,協調社會力量回歸社會公共服務,共同參與到社會管理之中,或許,這正是中國媒介社區化能否成功的關鍵所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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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法律監督;檢察室;司法體系
中圖分類號:D9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0278(2015)09-129-02
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但現在的問題體現在,檢察機關無法對基層執法活動進行有效監督,無法滿足基層群眾的司法訴求。而檢察室作為延伸法律監督職能的一種方式開始逐漸興起。在此背景下,筆者擬對檢察室的意義以及檢察室工作的規范等問題進行探討。
一、設立檢察室的必要性
(一)設立檢察室是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的需要
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這種監督權主要通過兩方面來實現:一是行使職務犯罪偵查、批準或決定逮捕權以及審查的權力;第二則是對訴訟活動,即刑事立案、偵查、刑事審判、刑罰執行以及對民事行政審判活動進行法律監督。這些職能也就是法律監督的權力范圍。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建設的進步和法制的健全,社會公眾的民主意識、法治意識日趨強烈,各種社會經濟活動的利益訴求不斷增多,而產生的大量糾紛又多產生在基層,導致來自基層的涉法案件大量增加。為了緩解案件急劇上升的巨大壓力,社會上就迫切需要相應的法律監督機制來及時處理、糾正和監督案件,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因此,檢察室的設置就為基層法律監督權力的行使拓展了空間。檢察室扎根群眾中間,使群眾能夠直觀地理解檢察工作,便于人民群眾反應與其利益密切相關不公正的現象,從而使檢察機關及時掌握矛盾根源和基層社會活動的弊端,有針對性地開展法律監督工作,切實收到有監督和沒監督不一樣的監督成效。
(二)設立檢察室是完善基層司法體系的需要
在鄉鎮(街)一級的司法組織結構中,有公安局派出所,法院派出法庭,司法行政機關的司法所,而檢察機關則一直未在鄉鎮基層以國家機關的形式出現。檢察室的設立則彌補了檢察機關在鄉鎮基層司法系統的缺位,也使得檢察機關與當前我國的權力配置相協調。同時也有利于與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共同構成鄉鎮(街)一級的司法體制,形成各司其職、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基層政法工作良性運行機制。
(三)設立檢察室有利于維護基層百姓的合法利益
在鄉鎮基層設立檢察室,是法律監督工作向基層延伸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強化檢察機關社會責任的表現,是運用法律監督手段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重要舉措;有利于及時發現積聚在基層的社會矛盾,發現基層矛盾中的違法腐敗問題,及早解決問題,從而盡早化解社會矛盾;再次基層群眾對法律的需求急劇增長,在鄉鎮基層設立檢察室有利于為百姓提供法律咨詢,增強群眾法律意識;最后,基于廣大群眾對政法工作的不了解,設立基層檢察室有利于百姓接觸政法工作,另一方面也可以聽取眾對政法工作的意見,及時改進檢察機關的執工作作風和工作方法。
二、檢察室的設置和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一)檢察室的設置類型不統一
目前,由于檢察室仍然處在探索階段,確立怎樣的檢察室仍然是各個地方根據自己的情況在摸索。就筆者所在的檢察室而言,采用的是派駐檢察室的形式,即檢察院作為“本部”,向鄉鎮基層設立派駐檢察室,其級別與檢察院內設業務部門平級,受檢察院“本部”直接領導。
由于情況各不相同,在全國范圍內,檢察室的類型也沒有統一的模式。這樣帶來的問題就是,檢察室工作的不穩定。除檢察室領導相對固定(筆者所在檢察室的領導年輪崗一次)外,檢察室干警則帶有流動性,即人員不固定,工作分工范圍相對模糊,造成工作上銜接困難。
(二)檢察室與基層檢察院內部機構的關系不明確
目前檢察室與基層檢察院內部機構主要存在兩種關系,一種是下屬關系,即檢察室是某個職能部門的派出機構,檢察室的人員和業務都歸該職能部門管理;另一種是并列關系,即檢察室是基層院的內設機構之一②。
下屬關系的檢察室缺陷在于,沒有理清檢察室的性質。因為檢察室作為檢察院在基層的代表,其職能是檢察院的主要職能在鄉鎮基層的體現。因此,延伸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觸角,促進檢力下沉,應是是整個檢察機關的監督觸角延伸和檢力下沉。所以,檢察室與檢察院內設機構不應該是下屬關系。
另一種并列關系則具有較大的優點,一是能在鄉鎮基層體現檢察院的職能,二是檢察室作為檢察院的綜合業務部門,方便基層群眾、舉報和表達利益訴求,同時可以直接聯系鄉鎮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和人民法庭,而不會因為僅僅具有單一職能而妨礙檢察院在鄉鎮基層工作的開展。
三、檢察室機制的完善
針對上述問題,要使檢察室真正發揮應有職能,還需要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完善。
(一)厘清檢察室性質,做好人員編制
檢察室應當具有獨立編制。正如上文所言,檢察室作為與檢察院內設機構平行的部門,應到具有獨立的人員編制。雖然檢察室作為檢察院在鄉鎮基層的代表,沒有完整意義上的檢察權,但是檢察室要面對鄉鎮基層各種各樣的現實問題,單一的檢察權不足以應對基層社會發生的各種事態。這就要求檢察室的工作人員要具備各種業務素質,體現出綜合性的特點。給予檢察室獨立編制,有助于吸引或者督促檢察室工作人員的綜合發展,有利于穩定檢察室的工作隊伍③。
(二)劃清工作范圍,做到權責統一
作為法律監督機關,開展法律監督為檢察院的第一責任,檢察室也責無旁貸。但這種法律監督又不能僅僅體現在履行綜合治理、法制宣傳、法律咨詢、犯罪預防等派生性職能。更重要的是,檢察室應當擔負起監督基層政府組織的行政執法和基層司法部門的訴訟活動的重任,這對于促進依法行政和建設法治國家具有重要意義。
另外,檢察室要加強與司法所和訴訟服務工作室的協作配合,對社區矯正工作實施法律監督。確保社區矯正制度發揮實效,共同調處矛盾糾紛以及輕微刑事案件的和解;應當密切與公安派出所的聯系,建立派出所執法信息共享機制,對立案監督、糾正違法行為等檢察院重要職能予以體現;還應當應當加強與派出法庭的聯系,對民事行政案件等進行法律監督④。
加強對檢察室工作的制約。檢察室雖然是檢察院在鄉鎮基層的代表,其職能是檢察院職能的延伸,但不是取代檢察院本部的職能。因此,檢察室的工作也應當收到相應的制約。這種制約體現在:1.在涉及具體業務工作方面,仍要由檢察院相應的職能部門辦理;2.密切聯系群眾,主動接受群眾的監督,聽取群眾對檢察室工作的意見和建議,通過各種方式,回應群眾對檢察室提出的利益訴求;3.檢察室還要接受其他單位的監督,征求派出法庭、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以及其他基層行政執法機關的意見和建議,協助其他單位開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過程中,立足檢察職能,服務工作大局⑤。
綜上所述,檢察室是檢察院法律監督職能的延伸,對促進檢力下沉,維護基層社會穩定,回應基層群眾利益訴求,化解社會矛盾都有著積極意義。同時,檢察室處于摸索階段,機構配置、人員編制、工作職能范圍、甚至檢察室類型都不完善、不統一。因此,有必要在現有建設的基礎上,逐漸完善檢察室的設置,建設穩定的干警隊伍,促進檢力下沉,同時也要加強對檢察室工作的制約,以便更好的履行檢察室職能!
注釋:
①鄭紅.發展鄉鎮檢察室服務新農村建設的思考[J].人民檢察, 2008(22).
②徐國平,汪澤文.檢察機關鄉鎮檢察室工作制度芻議――以鄉鎮檢察室歷史沿革為視角[J].景德鎮高專學報,2012(1).
③周光清,胡勇.鄉鎮檢察室制度及其發展[J].國家檢察官學報, 2013(5).
銅山區地處蘇魯豫皖四省交界,地理位置特殊,社情復雜,以往每年區、鎮兩級干部的精力大量投入抓穩定。在處理上訪問題過程中他們發現,很多是同類問題重復上訪,同一案例多次上訪,簡單問題越級上訪,其中絕大部分來自農村基層。針對這些情況,近年來,銅山區全力做好農村基層基礎工作,在源頭上治理,在基礎性工作中大膽創新,把農村社會矛盾化解在基層,綜冶維穩基層基礎工作開展得卓有成效。
說說“三老”工作室
2009年初,結合蘇北農村綜治維穩工作實際,銅山在全區農村推行村級綜治辦“三老”工作室建設工程。建設村級綜治辦“三老”工作室,就是聘用農村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在群眾中享有較高威信的退休老干部或60歲左右的老黨員、老長輩,到村綜治辦值班工作,接待群眾,服務群眾,配合村干部抓好綜治維穩工作。村綜治“三老”工作室發揮了綜治和平安建設宣傳員、信息員、調解員和接待員的作用,暢通了群眾訴求、掌握了社情民意,進一步加強了農村綜治維穩工作力量。目前,全區319個村(社區)全部建立起綜治“三老”工作室,聘用“三老”工作人員984名。自村綜治“三老”工作室運作以來,共接待受理群眾反映的各類問題2654件,徹底解決2576件。
――在中國,自古以來就有敬老的傳統,老年人在維護社會穩定,化解社會矛盾中常常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早在春秋戰國時期社會基層就有“三老”存在,這種來自于日常生活世界,與信任、與習俗相聯系,往往更為直接地反映日常生活中的文化走向,現在依然可以發揮積極的作用。“三老”工作室就是銅山在基層社會管理工作中的創新,目前這種做法還被周邊縣市借鑒推廣。
循著同一思路,銅山還在全區建立了“十戶調解員”制度。“十戶調解員”制度就是在村或社區以十戶為單位,推選一名威信高、辦事公道、熱心調解的同志擔任調解員,主要職責是向十戶宣傳法律法規和村民自治章程、調解細小的糾紛和及時反饋重大糾紛信息。目前全區共有村級調解員12920人,大量的細小糾紛在基層被化解,最大限度地減少了矛盾發生的機率,防止了問題的升級擴大。
由于“三老”、“十戶調解員”等鄉土權威的參與和發揮作用,目前,全區戶與戶之間、行政村內部、行政村之間普遍建立起了化解矛盾的組織網絡,各類矛盾都有化解的責任主體,比較成功地做到了源頭預防、預警在前。各地農村、社區基本實現矛盾糾紛“小事不出村(社區)、大事不出鎮(街道)、同難不上交”,矛盾糾紛受理率達100%,調解成功率達98%以上,化解了大量基層民間矛盾糾紛。全區319個村中“社會治安安全村”占90%以上。
說說矛盾的主要方面
何橋鎮苗莊村王家旺是該鎮的上訪老戶,去年村里評選低保戶的時候,由于他沒有被評上,對村組十部的意見很大,多次到鎮、區、市上訪。今年初,在鎮領導干部下訪活動中,鎮黨委書記李桂華親自包案,多次到其家中做工作,邀請其參加村組干部會議,會上通過雙方討論,打消了其大部分疑慮,接著又讓其作為村民低保復核小組的群眾代表,全程參與到低保的復核工作中來,通過一套流程下來,徹底打消了他對村組干部工作的誤會。他的思想也在這一過程中悄然發生著變化,村里修路時,他帶頭捐款,今年4月,他要求參加村里的“三老”工作室發揮余熱,5月,王家旺又來到鎮里遞交了入黨申請書,40年的上訪戶竟然成了入黨積極分子。
――基層干部深入群眾、關心群眾,學會換位思考,這是解決農村基層矛盾的重要前提??v觀當前農村發展中亟待解決的一系列問題,“官”和“民”之間的矛盾是農村基層矛盾的重要組成部分。這些矛盾往往圍繞著經濟利益展開,其中,政府由于掌握更多的話語權、支配權,一般居于矛盾的豐要方面,切實解決這些矛盾,只有政府放低姿態,主動介入,才能打開矛盾死結。
針對有些矛盾是由于群眾對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不了解,甚至誤解造成的情況,銅山區各級黨委政府意識到,基層干部深入群眾不夠,宣傳引導不夠,是農村基層矛盾多發的重要誘因。為使政府決策為民眾知曉、熟悉,并最終得到民眾支持,銅山區把平安法治宣傳、征集群眾對平安法治工作意見建議融為一體,在全區范圍內扦展“平安法治戶戶行”宣傳活動。組織基層綜治下部1500余名、社區民警200余名、保安隊員1200余名、“三老”工作人員980余名、大學生村官150余名、志愿者500余名,以“訪平安、送平安、創平安、報平安”為主要內容,實施“四進兩間一提高工程”,逐村逐戶發放宣傳單和征求意見表,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很多群眾表示,以前對很多法律法規是一知半解,通過這次活動,我們心里亮堂多了,以后有問題,我們按法規辦事,不會再盲目上訪了。
說說村務公開
近年來,銅山從群眾最關心、最直接的現實利益入手,著眼工解決基層群眾生產、生活中的突出問題,辦了不少民生實事。如全區新農合綜合參合率已達到100%,鎮級衛生院已全部配備使用基本藥物并實行零差率銷售;基本實現農村適齡村民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全覆蓋;投入大量財政支農資金,建成一批環境整治達標示范村,農村公路和橋梁、廁所等基礎設施;新改建敬老院,提高五保集中供養和分散供養標準等等。民生的改善,本應成為社會和諧發展的穩定劑,但事實上,農民對基層黨委政府和干部的工作仍然是疑慮叢生,并因此而產生許多不必要的矛盾糾紛。
關鍵詞 社工 志愿者 聯動 青少年 服務
中圖分類號:C913.5 文獻標識碼:A DOI:10.16400/ki.kjdks.2015.10.088
Consideration of Social Workers and Volunteers
Involved in Community Youth Services
――Take Guangzhou Tianhe District Integrated Family Service Centre Youth Affairs as an example
CHEN Qi[1], LI Sheng[2]
([1] South China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Guangzhou, Guangdong 510642;
[2] College of Liberal Arts, Ji'nan University, Guangzhou, Guangdong 510632)
Abstract 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 up, social work and volunteer service to make up for government functions is increasingly becoming gaps, promoting social development and progress of an important new force. The introduction of social workers and volunteers linkage model among youth services become an important direction for future grass-roots community service youth and the whole grass-roots community service, this article will be Tianhe District, Guangzhou City Integrated Family Service Centre youth affairs, for example, on the joint participation of social workers and volunteers Reflections make community youth services and how to serve the grassroots community youth gives some suggestions.
Key words social workers; volunteers; cooperation; youth; service
0 引言
社會工作是以專業社會工作者和專業機構為主體,以需求者、求助者及社區為案主對象,以利他主義和助人自助為基本理念,以科學的知識為基礎,以專門的方法和技巧為手段,以調動和運用社會資源、幫助解決案主的困難、提供及增進其福利為追求,以實現社會公平與公正及社會和諧發展為目標的助人活動。①社會工作和志愿服務工作具有親緣關系,社會工作是社會志愿服務的專業化發展階段,志愿服務是社會工作的萌芽階段。②社會工作要突破自身的發展瓶頸,必須選擇其它社會力量進行合作,而作為服務理念相近的志愿者資源,有著先天合作的基礎和條件,是社會工作選擇聯動合作對象的首選。
家庭綜合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家綜”)是圍繞社區居民多樣化、靈活性的需求,通過“3+X”即青少年服務、老年人服務、低收入家庭服務加自選服務項目的方式,為本地居民、外來人口提供專業幫助,實現社區和諧、生活幸福。青少年服務是家庭綜合服務中心的必選項目,包括關心和幫助青少年健康成長,也包括引導青少年參與社會服務。
通過發放100份家庭綜合服務中心運作問卷和1400份青少年服務需求問卷,對于社工與志愿者聯動參與社區青少年服務的現狀及發展方向,問題及解決對策有了較為清晰的把握。
1 天河區社工與志愿者聯動服務青少年現狀分析
城市社區家庭綜合服務的興起,是近年來的新趨勢。廣州借鑒學習外國、港澳地區經驗,集中探索和推行的家庭綜合服務中心,成為社區服務的主要模式。這對將社工與志愿者聯動模式引入青少年服務無疑是一大利好消息,因為“家綜”的出現解決了模式推行缺乏合適平臺的問題,但在現實調查中,社工與志愿者聯動模式的推行仍面臨許多困難、存在諸多問題,主要表現為以下幾方面:
(1)“家綜”平臺與基層團組織聯系不夠緊密。從100多份家綜工作人員調查問卷的數據看,將近90%認為家綜服務與團工作應該結合,相互促進。從1400多份青少年調查問卷的數據看,大多數青少年希望家綜提供的服務類型,都與團組織傳統活動有關聯,需要團組織介入。共青團組織內有著豐厚的資源,也有心落實有關政策和嘗試推廣各類服務,但苦于與分布在社區的基層青年組織尤其家綜平臺,無直接隸屬和管理關系,合作僅能是溝通和期望,沒過多的展示平臺,資源無法做到最大化利用。在調研中,家綜社工在資源方面也表示希望得到資金、專業技能、宣傳、志愿者、個案轉介系統等方面的支持。在工作建議上則提出的更多是合作期望,大部分人認為團組織與家綜的青少年服務聯系不深,未能很好地切合如何加強聯系。
(2)社工與志愿者缺乏足夠交流。從調查數據看(圖1),志愿者參與服務活動的原因,主要是“提升能力”、“奉獻和回報社會”、“體驗生活”;但是如何實現這些愿望,如何發揮自身能量,卻面臨種種難題。這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社工與志愿者缺乏足夠的交流,導致了志愿者因為服務水平缺乏專業性而喪失服務熱情。從家綜服務發展的初期看,“兩張皮”、“兩條腿”分離的狀況較為嚴重。專業社工人數少、經驗缺,深入居民家庭、外來人口群體的服務遇到許多難題;志愿者人數散、專業性不強,面向居民和外來人口的服務缺乏效益。就試點情況而言,大部分社工與志愿者之間幾乎沒有直接的合作與交流。大多社工剛走出大學校門,雖具有一定的社會工作理論基礎,但缺乏實際工作經驗,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對自身職業定位不清。而志愿者在從事公益服務中具有豐富的工作經驗,但是由于其流動性大、專業性不強等因素,難于同社工進行有效合作。一些資深志愿者在接受社工引導的過程中存在一定的抵觸心理。
圖1 志愿者參與活動的原因
圖2 青少年希望提供的類型活動
(3)社工與志愿者聯動服務內容不夠豐富,途徑較為單一。通過調查發現(圖2),青少年對于希望得到的服務類型眾多,依次有娛樂(23%)、提升類(16%)、學習類(15%)、培訓類(15%)、比賽類(11%)、歌舞類(8%)、婚戀交友(7%)等等,在占比最大的娛樂中又分運動(20.20%)、看電影(17.30%)、閱讀(13.50%)、朋友逛街聊天(12.50%)等等。相較于青少年多遠豐富的服務需求,社工與志愿者為社區青少年舉辦的活動內容則顯得缺乏創新,對于青少年缺乏吸引力,這直接影響了聯動模式的實行效果。此外,青少年活動在實體空間和網絡空間的迅速發展,讓傳統社區服務、志愿服務方法面臨極大挑戰,當前“家綜”青少年服務仍幾乎完全依賴實體空間,線上服務較為滯后,這極大限制了聯動服務的服務范圍,從而無法讓更多青少年享受到基層團組織和社區的相關服務。
2 天河區社工與志愿者聯動服務青少年模式的對策
作為一種新興治理模式,社工與志愿者聯動服務青少年模式在運作之初難免會出現這樣那樣的問題,但正是這些問題為我們進一步探索基層社區青少年服務的方式方法提供了更多的思考。針對上述問題,為進一步改善天河區社工與志愿者聯動服務青少年模式,筆者認為,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1)制度建設――區社工委、團委、民政局制定街道團組織與家庭綜合服務中心合作的制度措施。在區社工委的統籌協調下,團區委、區民政局聯合制定街道團組織與家庭綜合服務中心合作,共同開展青少年事務與青少年服務的各項制度。共青團要動員志愿者力量、青少年力量、熱心人士力量,為家綜的青少年事務發展提供社會化支持;家庭綜合服務中心要發揮專業社工人員、心理人員、法律人員的優勢,為青少年事務發展提供專業支持。團委與家綜合作建立青少年健康成長、快樂生活的社會環境。
(2)社志聯動――推動社工與志愿者合作,針對青少年群體的需求開展豐富多樣的服務。積極探索社工與志愿者合作服務的經驗,吸引青少年參加家綜的志愿服務,創造富有新意、富有魅力的志愿服務品牌。鼓勵家綜的專業社工擔任各類志愿組織的專業講師、專業協調,運用助人自助的價值觀,提升志愿服務活動的品質。利用家綜的場地和設施,開展社區志愿者、青年志愿者、員工志愿者、公務員志愿者的培訓,不斷提高志愿者的專業服務水平,更好地幫助社會人群。
(3)項目創新――通過青少年公益項目的創投活動,發掘形式新穎、富有實效的服務項目。區團委聯合慈善總會、福利基金等,設立“天河區青少年公益項目大賽”,吸引轄區內的各類青少年社團、公益機構、社工機構參加大賽,開發豐富多樣、新穎活潑的服務項目,擴大青少年服務的內涵與外延,滿足新生代日益變化發展的需求。通過一屆屆公益項目的創投和實施,逐漸形成天河區持續發展的公益品牌。
注釋
① 周沛,葛忠民,馬良.社會工作概念[M].武漢:華中科技大學出版社,2008.
② 李素菊.志愿服務與社會工作專業發展[J].北京青年政治學院學報,2008(4).
參考文獻
[1] 譚建光.做好的志愿者[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
檢力下沉更“接地氣”
公安、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在街道、鄉、鎮均設有派出機構,即公安派出所、派出法庭和司法所,通過派出所機構開展大量的基層執法工作。其中,公安派出所承擔對大部分刑事案件的偵查職責,司法所對地區內所有社區矯正對象實施日常監督管理和教育矯治。派出所和司法所所承載的刑事執法和社區矯正活動直接面對人民群眾,規范與否將影響社會對政府執法形象和司法公正的評價。檢察機關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對基層刑事執法和社區矯正活動具有監督職責。而長期以來,檢察院的基層組織僅設在區、縣一級,在街道、鄉、鎮一級沒有與公安派出所、司法所相對應的派出機構,客觀上不利于對公安派出所刑事執法和社區矯正活動及時、全面監督。
鑒于此,高檢院在《2009-2012年基層人民檢察院建設規劃》明確提出“積極探索派駐街道、鄉鎮、社區檢察機構建設”。2010年10月,高檢院又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檢察機關延伸法律監督觸角促進檢力下沉工作的指導意見》中,要求從法律監督角度出發,抓住基礎環節,聚焦根源性問題,通過設置派駐檢察室這一形式,積極參與基層社會管理創新,有效促進基層刑事執法規范公正,切實做到深入基層、貼近基層、維護基層和諧穩定。
因此,上海市檢察機關設置社區檢察室,使檢察機關下沉檢力,更廣泛地“接地氣”,從機制上為強化基層法律監督提供根本保障,正是貫徹中央司法體制機制改革的指向精神,回應群眾對司法公正、執法為民的呼聲,實現公平正義、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改革舉措。
域外模式借鑒“新思考”
世界上首個“社區檢察”模式誕生于1985年的美國紐約曼哈頓地區,隨后,英國、澳大利亞、南非等國均開始了社區檢察的實踐,構建了比較完整的理論體系。美國由法官、檢察官、辯護律師、假釋官及社區工作人員組成社區司法中心,社區檢察官不僅承擔社區案件公訴,更強調社區參與,促進社會公共安全。澳大利亞的社區檢察是鄰里司法中心的重要組成,其引入爭端調解機制,強化社區矯治效果,聯絡當地的警察署、政府、社區,完善社區功能,增強社區防侵害能力。香港廉政公署的社區關系處深入社區,廣泛推廣肅貪倡廉信息,推動各界人士建立誠實和公平的價值觀。
國外社區檢察的基本理念和做法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一是以預防和減少犯罪為目標。注重深刻分析犯罪的各種誘因,將預防犯罪作為系統工程;二是引入調解機制解決社區爭端?;诨謴托运痉ɡ砟顦嫿ǖ纳鐓^檢察工作模式,鼓勵建立多樣化的解決問題的方案,妥善調處社區中數量眾多的鄰里爭端和輕微刑事案件;三是強調重點人員管控。大部分的社區檢察都包含類似假釋官的工作職能,對在社區進行矯治的罪犯進行監督和引導,有效防止循環犯罪;四是突出依托社區理念,積極融入社區開展工作,并以社區法治環境優化為目標。
職能定位“四大功能”
執法監督功能,即對公安派出所刑事執法活動監督。一方面,派出所刑事執法是刑事訴訟的源頭環節,對于符合情形的案件是否能進入刑事訴訟程序并確保后續訴訟環節順利進行影響重大,但對刑事訴訟源頭環節的監督又是傳統法律監督的薄弱環節,因而社區檢察室強化了源頭環節監督。另一方面,近年來,公安機關偵查工作重心下移,公安派出所已承擔了大部分刑事案件的偵查工作,部分派出所甚至還偵查一定量的經濟、治安案件,但是派出所民警整體執法意識和辦案能力與刑事偵查的要求間尚存在差距,影響執法質量。
對此,社區檢察室通過日常巡查、接受投訴、專項檢察等方式,對派出所的刑事立案、偵查程序開展監督,幫助派出所提高執法規范性,從源頭上避免執法不公。
社區管控功能,即社區矯正法律監督,確保矯治效果。社區矯正是指將符合條件的罪犯置于社區內,由專門國家機關在相關社會團體、志愿者的協助下,在法定期限內,矯正其犯罪心理和行為惡習,促其順利回歸社會的一種非監禁刑罰執行方式。刑事裁判歸根到底要通過刑罰兌現,刑罰執行不到位將嚴重損害法律權威,因此,加強對刑罰執行這一刑事訴訟末端環節的監督非常重要。行刑社會化趨勢使社區矯正成為重要的刑罰執行方式,現行刑法、刑訴法對社區矯正均予以明確規定,我國的社區矯正工作模式也經歷較大轉變日趨成熟。
在此背景下,上海社區矯正工作構建了市矯正辦、區縣社區矯正中心、街鎮司法所三級分層實施模式,而上海檢察機關社區檢察部門自上而下的三級機構設置(市院社區檢察指導處、區縣院社區檢察科、區縣院派駐社區檢察室),正是為分層對應監督提供了保障。特別是社區檢察室,對應監督司法所對社區矯正人員的日常管控和矯治工作,與基層司法所保持經常性的工作聯系,全面、及時了解社區矯正工作動態,并通過文書審查、約見談話、臺賬核查等手段,查糾社區矯正對象脫漏管,督促社區矯正職能部門嚴格執行社區矯正的各項措施。
渠道暢通功能,即接受社區居民控告、申訴、舉報和咨詢等。作為檢察機關聯系社區群眾的橋梁,社區檢察室開設接待窗口,履行涉檢接待職責,方便群眾反映訴求,同時,在社區受理線索,也拓寬了群眾對職務犯罪的舉報渠道,加強檢察機關對職務犯罪查處力度,并有助于檢察機關及時發現社會穩定的隱患,將矛盾化解在基層。目前,本市所有已設檢察室都在轄區內公開了地址、聯系方式,設置舉報信箱,有的檢察室還開通了微博,暢通群眾反映涉檢訴求的便捷渠道。
服務宣傳功能,即開展法制宣傳和職務犯罪預防工作,推動社區良好法治環境的創建。社區檢察室作為檢察機關在基層社區的聯系點、工作站,圍繞檢察職能,發揮深入社區、聯系群眾的優勢,廣泛征求社區群眾在法律服務方面的需求,促進檢察機關專業法律服務資源與社區需求的對接,提升檢察機關參與社區治安綜合治理、職務犯罪預防以及法制宣傳的成效。社區檢察室利用室內外場所建設檢務公開窗口和法制宣教基地,在居民區設立流動宣傳點,提升社區的法治氛圍。
推進基層社會管理法治化
關鍵詞村民自治民主國家市民社會
20世紀80年代初我國農村出現了村民自治,此后,它越來越引起研究者廣泛關注。村民自治研究不僅成為我國農村問題研究的一個熱點,而且在當代中國的政治研究領域也占有重要地位。
本文無意對所有村民自治研究作出概述,而只是試圖分析其中關系到我國民主政治制度建設的內容,并試圖通過對村民自治這一“標本”的解剖,提煉出某種理論資源;通過對當前村民自治研究的“政治民主”和“國家與社會的關系”兩大視野進行區分,對當前村民自治研究的新發展、新趨勢進行探討和展望。
一、村民自治研究的“政治民主”視野
村民自治研究的“政治民主”視野,指研究主要集中于村民自治制度本身運行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內容和形式,并以此為出發點,討論我國的民主政治制度建設。持這種視野的研究又因其對“民主”理解的不同側重,大致分為兩種觀點。
一種觀點偏重村民自治中的民主實質內容對我國民主政治制度的作用,即認為村民自治的民主是對村莊場域內的公共資源的一種支配方式,而國家政治民主是對國家場域內的政治資源的一種支配方式,兩者是同質的;認為村民自治是中國建設民主的試驗點和突破口,把建設民主的試驗點和突破口放在農村,可以大大降低推進社會主義民主的成本和風險,既可以推動民主進程,又可以保持全國的政治穩定。他們以深圳市龍崗區大鵬鎮“兩票制”選舉試點工作的成功為例,認為這“標志著中國的民主政治建設已經開始由村民自治向更高層次的民主建設——基層政權建設邁進”。
后一種觀點認為,村民自治的民主對我國民主政治制度建設的示范意義主要是形式上的,村民自治產生的原因是農村的承包制突破體制的國家外殼時,國家急于以一種替代性組織填補國家治理真空;村民自治自身在發展過程中形成民主價值,作為“草根民主”的村民自治的民主價值是有限度的“,村民自治的形式示范效應遠遠大于其實質性”;“村民自治最重要的價值就是在民主進程中,建立起一系列民主規則和程序,并通過形式化民主訓練民眾,使民眾得以運用民主方式爭取和維護自己的權益,從而不斷賦予民主以真實內容”;“對于中國的民主化進程來說,一方面必須重視為民主創造外部條件,另一方面更不可忽視經濟發展過程中的民主形式實踐,通過在民主形式實踐中建立民主規則和程序,訓練民眾,為民主創造內在的條件,逐步實現由形式化民主到實體性民主的轉換。這便是村民自治給我們的啟示。”這可以看作是對村民自治的“民主”價值的一個總結。
上述兩類觀點,前者認為村民自治對我國民主政治制度建設有實質性價值,將社會民主(自治)和政治民主相等同,把作為“市民社會內部的民主發展”與作為主要政治體制的政治民主相等同,研究視野從村莊所代表的社會范疇不自覺地轉到了某種意義上與之相平行的國家這一政治范疇;后者則始終將視野限定于村民自治的社會范疇,只是在必要的時候揭示其對我國民主政治制度建設的形式上的示范意義。當然,前者的認識也有一定的客觀原因。從法律條文上看,《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比齻€“自我”、四個“民主”基本上可以看作是正式法律文本對村民自治的性質概括和定位。
有些研究者沒有區分這四個“民主”的程序和形式上的意義,以及三個“自我”所代表的村民自治的實質上的內涵,從而把社會民主和政治民主混為一談。從實際執行情況看,村民自治機構既是群眾自治的組織,又充當著國家在農村的“人”的角色,這使村民自治的社會獨立空間和政治體制內的民主的末梢不能從實際上分別開來,容易使人只看到兩者形式上的共同點而沒有看到其實質上的區別。羅伯特·達爾給政治民主的定位是:“在最低水平上,民主理論關心的是普通公民借以對領導行使相對強的控制的過程”④,而“獨立的社會組織在一個民主制中是非常值得需要的東西,至少在大型民主制中是如此”⑤。達爾這里前半句說的是政治民主,后半句說的是獨立社會組織對政治民主的作用,但獨立社會組織內部也可以有民主形式,社會空間內的民主形式使社會組織的運作更公平有效,也就是說,社會民主對政治民主的影響和推進只是形式的或外部的,而不是實質的與內部的。
持“政治民主”視野的研究者一般都認為村民自治制度具有“國家主導型制度變遷”的性質,認為雖然村民自治起源于群眾的自發行為,具有“誘致型制度變遷”的初始特點,但是大多數村民自治的相關制度都是由國家各級政府部門通過行政網絡推廣到全國各地的,而且在推廣這些制度的過程中對原生的制度作了選擇和改造。研究者從中國的民主政治(包括社會民主和政治民主)的現實情況出發,認為在中國民主政治制度變遷過程中,國家處于主動的地位,中國的民主政治有必要“自下而上”提供政治的社會基礎,但是國家的權力體制與村民自治的原則存在著結構性矛盾,不從制度結構上解決現代化進程中國家權力不斷向鄉村滲透和國家與鄉村的權力邊界問題,村民自治的發展限度是可想而知的。到此為止,村民自治“政治民主”研究視角的困難已經顯現出來了。正如這些研究者所說:“雖然更高一級的基層民主制度知識是一種可以交流和學習的知識,但是從制度供給的角度出發,中國村民自治制度向更高一級民主制度演進面臨無法回避的困難?!彪m然村民自治對我國民主政治的建設從形式上有示范意義,但是如果沒有實質性的支撐,農村社會范圍內的民主形式又有多大示范意義?更何況村民自治本身的民主形式也并不規范,所以村民自治的社會民主沒有上升到政治民主的邏輯必然性。部分學者認為:“在國家民主和基層民主缺乏連接時,想不通過改革國家民主制度而享用基層民主的成果幾乎是不可能的?!蔽覀兯坪蹩梢赃M一步認為,試圖找出村民自治內的社會民主對政治民主的直接而實際的作用是不現實的。
二、“國家與社會”視野下的村民自治
運用“國家與社會”分析框架于中國市民社會研究,始于鄧正來和景躍進在《中國社會科學季刊》1992年11月創刊號上發表的《建構中國的市民社會》一文。該文引發了一系列以“市民社會”為話語的研究。持“國家與社會”視野的研究者把國家與社會視為某種意義上的兩個平行體。正如鄧正來所說,這些研究者是想尋找一個與國家的體制外對話的模式。
科勒爾(Kelliher)發現,在非組織的、個體分散的中國農村,國家能夠影響社會的原因,在于兩者結構上的同一性而非社會獨立的組織化③。持“政治民主”視野的研究者基本上認同這種觀點。在從“政治民主”的視角觀察和分析村民自治出現困惑時,有研究者漸漸轉換了視野,從尋找村民自治與國家政治民主體制的“同”,轉而強調國家與社會的“異”,試圖找出促進民主政治制度建設的另一途徑。他們除了承認國家對村民自治的介入和巨大影響外,還看到了村莊作為一支獨立的力量,與國家進行著一種獨立的對話和博弈?!稗r村的經濟改革不僅突破了這一結構性外殼,而且使億萬農民成為相對獨立的利益主體,國家的體制性權力上收至鄉鎮,在鄉鎮一下便產生了一個相對獨立的社會空間。這個社會空間是由一個個獨立的利益主體組成的,同時也有公共事務、公共權力、群己的界限,有了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的博弈,也就有了民主的原始動機”④。這里說的“民主”是社會民主而不是政治民主。當然,“政治民主”視野和“國家與社會的關系”的視野有內在的聯系,因為民主可以看作是人民群眾對國家政治的參與方式,是國家與社會關系的一個方面。
1998年“國家與社會關系”課題組“中國鄉村制度:歷史與現實”學術會議的召開,標志著對“國家與社會”視野形成共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試行十周年之際,《中國書評》5月號刊發了該次會議綜述和對徐勇教授專著《中國農村村民自治》的主題書評。張小勁在《中國農村的村民自治再思考》一文中指出:“研究村民自治有兩個視角是應當給予特別重視的,其中之一是所謂國家與社會之關系的研究視角,其二是社區內部權力結構與權力關系的視角”。景躍進說:“國家與社會關系的調整是消除‘鄉政村治’內在緊張的根本出路”,村民自治研究“忽視了一個基本的問題:政府行政管理的合理/合法性(抽象到理論高度,也就是國家與社會關系問題)”②。其實,早在1997年王旭就指出:村民自治制度實現了“國家與農民權力相互增強的績效”“,從長遠來看,一種相對和平而有序的民主化轉型過程是可能的,而國家的專制性權力在這過程中最終將被消解,其基礎結構性權力則得以保持甚至加強!”
持“國家與社會”視野的研究者認為,解體以后,“國家仍試圖改造農民傳統的生活理念卻無力安排村民的一切政治經濟生活”,國家介入基層社會的成本過大,沒有必要。
而另一方面村莊借國家的力量合法地擴大自己的利益空間和與國家對話的實力:“村莊正在利用非均質的國家來塑造村莊的邊界與整合村莊的利益。國家進退與村莊建構是同步的,村莊最終是與非均質國家一起完成自我定位和自我構造”。
那么,我國農村形成的獨立的社會空間有多大?我國村莊的自治程度又如何?對此,鄭法援引達爾的話說:“如果一個組織從事的活動被另一個組織認為是不當的,但任何其他組織——包括國家的政府———都不能阻止,也不能通過提高其行動的成本來阻止它這樣做,符合這兩個條件的組織才是相對自治的”,并提出了衡量村民自治制度中的社會活動空間的尺度:“農民組織首先必須在組織上獨立:能夠以一個獨立組織的主體資格參與社會生活,自主處理有關事務”,而我國村民自治的許多相關制度和職能設置都是由政府代為設計和規定的,村民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往往同時扮演村民的自治機構和國家“人”的雙重角色,國家可以按自己的利益和意愿比較容易地調整農村社會的權力和活動空間。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我們的村莊社會的自治程度還是十分有限的。
由于“國家與社會”的研究視野主要注重國家與社會間的利益權衡關系,而國家在“利益權衡中的絕對優勢決定了‘國家’可以隨時作出是否及多大程度上介入‘基層社會’的抉擇,國家一貫的利益取向也決定了并不因為基層社會的自治空間的大小而改變‘國家’與‘基層社會’關系的性質”,這樣“,國家與社會”的視野也就回到了前述“國家主導型制度變遷”的困境。
三、村民自治研究的新進展
以上我們區分了村民自治研究的兩種視野。在大多數論者的研究中,這兩種視野并不表現得涇渭分明,這與村民委員會往往同時扮演村民自治機構和國家“人”的雙重角色的現狀有關。兩種研究視野最終都把關懷點落在我國的民主政治(社會民主和政治民主)體制的建設上。有論者說:“對于村民自治的政治價值和政治意義不宜過分強調,那樣可能反會損傷村民自治的實效與進展”。也有論者說:“現在不是擔心民主來得太慢而是擔心民主來得太快,知識界不能提供足夠的理論支援和制度構造。”目前研究者基本上已取得的共識是,村民自治的實行是國家管理在某種意義上從社會的退出,同時村莊在村民自治中也為自身爭取了一定的“社會空間”。當代西方市民社會理論大師泰勒說:“就最低限度的含義來說,只要存在不受制于國家權力支配的自由社團,市民社會便存在了”。換句話說,社會從國家那里爭得一個不能與國家相混淆或者不能為國家所淹沒的社會生活領域,這本身就是一個進步。從現有的研究來看,雖然當前學術界對村民自治的關注大多超越了村民自治本身,但無論持“政治民主”視野還是持“國家與社會”視野的研究者都認為,當前制約村民自治的主要障礙因素之一是國家的制度供給不足,尤其是裁量手段缺乏,使得地方政府在具體制度實施中隨意性過大,造成了村民自治發展的地區不平衡和形式化等問題。這些論者認為,當前國家頒布法律制度應強化制裁手段,對于違規行為尤其是政府的違法、違規行為,應予以司法制裁,對于村民則應提供法律救濟。對此賀雪峰評論說:“在當前的村民自治研究中,特別容易出現簡單化和直觀化的判斷,不能科學分析表象背后的真實。更糟糕的是,在村民自治研究領域,有些學者并未真正理解問題的復雜性即匆匆提出成套對策,由此嚴重損害了村民自治研究的嚴肅性和科學性。對村民自治制度供給不足和裁量手段太少的判斷,大致就屬于這種情況?!?
前面已經提到,市民社會理論把重點放在“國家與社會”的關系上,是想在國家體制外的社會領域用功,這在某種意義上是轉移了研究的視線。當國家與社會的互動因國家方面的動作遲延而影響互動效果甚至影響良性互動的可能性時,必須強調國家體制內的變革。這樣說并不是要回到“民主先導論”的作法上,而是指為使國家與社會的互動健康持續地進行,國家必須對社會作出某種程度的讓步,使社會擁有更多的原生性資源。這一要求與“民主先導論”的不同之處是,它并不要求從結構上對現有政治體制作根本性的變革。這一要求在國家與農村社會的互動中表現為:給農民更多的經營自,給農民更完整的土地產權,使農村社會擁有更多的資源同時更少地受政治權力的直接干預,增強農村社會與國家對話的力量和主動性,這樣就可以避免一味強調制度變遷的“國家主導型”的性質。如果每一個具體情況都要有政策法規來規制的話,恰恰為國家過多地干預社會提供了機會,因此我們認為應給社會更多的原生性資源以實現更多的社會空間和與國家互動中的主動性,同時規范國家對社會資源的汲取方式,減少國家與社會互動的隨意性。當然,我們并不是說不需要國家對社會的行為進行規范,相反在社會獲得更多的資源以后,更有必要加強和規范社會的自組織能力和方式;但這種規范社會的行為本身也需要規范,而不能成為行政干預的借口。這一點正是法治社會的精髓所在。在村民自治研究領域,對國家與社會互動的具體研究是很缺乏的。在這方面,吳重慶對孫村的研究是一個有益嘗試。在《孫村的路:“國家—社會”關系格局中的民間權威》一文中,吳重慶通過對孫村的道路建設過程中展現的“權力的文化網絡”進行考察,提出了“‘合算’的國家”這一概念,并對國家與基層社會間的利益權衡關系進行了個案說明,但他“把‘國家’與‘基層社會’間的關系視為利益權衡關系,目的在于說明利益權衡的動態性決定了‘國家’可以隨時作出是否及多大程度介入‘基層社會’的抉擇,而國家一貫的利益取向也決定了并不因為基層社會的自治空間的大小而改變‘國家’與‘基層社會’關系的性質”。這表明他仍然沒有跳出“國家主導型制度變遷”定勢的影響,所以還沒有試圖從擴大農村社會的自主性來解決村民自治發展的瓶頸問題。
蕭樓、王小軍認為,在國家與社會視野的研究中,“關鍵路徑在以往的個案中總是未被深入探究”,因此提出了以“國家—社會”關系為視角,以權力問題為核心,以權力運行空間為背景,以正式或非正式政治組織為對象的村民自治研究框架,強調要著力從個案中考察村莊與國家的復雜的權力博弈:“國家在不斷地塑造著村莊,一如村莊在不斷地塑造著國家”;“國家獨占意識形態上的正統性的局面已經打破,村莊最終與非均質國家一起完成自我定位和自我構造?!钡撬麄兊难芯恳膊]有突破國家與社會之間的力量權衡的窠臼。
鄧正來在對北京三個民營書店所作的案例分析中,對以前“國家與社會”分析框架中國家與社會互動的理論進行了修正和補充。他吸取并改造了哈耶克關于“秩序原理”的社會理論,對其關于國家與社會互動中的完全“理性”的過程和結果提出質疑,提出了國家與市民社會互動過程中及其結果的“未意圖擴展”的概念,即“整個事態的發展過程及其結果是介入這一過程的各方抱持自己的意圖參與這一過程,卻在每一階段上和最后得到了事先未曾預料和計劃的結果”。他發現,國家與社會互動的結果是“理性”行為和“未意圖擴展”的共同結果,“簡單地‘自上而下’強調國家政治經濟力量對于社會轉型的決定意義,或反過來,同樣簡單地‘自下而上’地看待社會轉型的‘民間動態’,都無法完整地覆蓋我們正在經歷的力量變局?!编囌齺磉@項研究成果的最大貢獻在于突破了“國家主導論”,或者說突破了“國家力量在與社會力量的相互作用的過程中總是處于主動或主導的狀態”這樣一種粗放的結論。如果說此前部分論者只是論證了國家退出某些社會空間、社會在某些領域內保持獨立的可能性的話,鄧正來則論證了出現這種現象的必然性,因為國家并不能完全控制它與社會互動行為產生的結果。他的研究試圖告訴我們,政治制度發展的真正動力是在政治之外,因而“國家主導型制度變遷”理論并不是鐵板一塊。這種探索為我們重新分析村民自治、為我國民主制度的建設提供了新的理論支援。
那么,“未意圖擴展”在“國家與社會”的分析框架中是否具有普適性?或者換一句話說,村莊的社會權力與國家權力的博弈過程中是否也有鄧正來所說的“未意圖擴展”的結果、而不是國家和社會的完全理性的設計和行動的結果?村民自治研究如何擺脫“國家主導型制度變遷”的窠臼?一些研究者不管是否明確認識到,實際上已經在試圖解答這個問題。具體來說,一些論者的研究興趣已逐漸從與村民自治相關的政治制度轉向以下其他相關制度,以此試圖在政治領域以外尋找政治發展的推動力:其一,農村土地制度。有論者認為土地股份合作制是“農村制度的可行選擇”,因為“土地股份合作制既符合國家關于土地承包責任制的基本政策,又確保了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的利益,有利于土地的規模經營和提高土地的生產效率”,但是這種制度創新給農村問題的解決帶來的效果是有限的;也有學者認為,我國農村土地所有權的完整性嚴重不足,由此產生了權利主體缺位、產權邊際模糊、物權債權化等問題,“村集體土地雖然法定由作為群眾自治組織——村委會經營管理,但是村委會實際上是以政府人形象作為政權末梢而存在的,因而村有土地事實管理者同樣也是政府”;又有論者指出,我國土地產權“正是由于沒有上升為物權,土地承包權的內容具有很大的隨意性,農戶對抗他人的侵權行為尤其是鄉村集體干部隨意調整、處置土地、更改土地合同行為的權利效力隨之降低”,農村土地所有制從多個層面影響了村民自治的績效。其二,農村稅收制度。有學者認為,農村、農民的一些權利保障可以通過建立合理的現代稅收制度確立起來,從而為村民自治爭取一個比較穩定的、外在于村民自治制度本身的政治資源和活動空間③;又有論者指出,要對農村稅費制度進行深入改革,要徹底改革現行農業稅制,實行與城市相配套的現代稅收制度,廢除農業稅、屠宰稅、三提五統等專門面向農民征收的各種農業稅費④,從而給農民更多的能與國家對話的穩定的社會資源,進而增大農村在自身發展問題上“自下而上”的體制創新的力量。
其三,村級集體資產、農村財政體制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