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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動漫產業 產業鏈 收減免
一、當前我國動漫產業的發展狀況
相比國外動漫產業大國,中國動漫產業的綜合發展水平整體落后。僅從中國動漫市場的占有率來看,中國自己或合資(包括港臺地區)的原創動漫作品僅占中國動漫市場的10%。而日本動漫產品卻占據了中國動漫市場約60%的份額,歐美動漫產品占據了約30%。
二、我國對于動漫產業的稅收減免優惠政策
從2005年3月29日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的《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文化體制改革試點中支持文化產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2號開始,到2009年06月04日,下發《文化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動漫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有關問題的通知》文產發[2009]18號,我國對于動漫產業的稅收減免扶植政策不斷地完善,并且為了徹底解決各地對于動漫產業的稅收政策在執行過程中出現了口徑及程序不統一的問題,于7月17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扶持動漫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財稅[2009]65號。由此,國家扶持動漫產業發展的相關稅收政策得到了進一步明確。
增值稅方面:自主開發的軟件將獲得增值稅即征即退待遇。通知指出,2010年12月31日前,對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動漫企業銷售,其自主開發生產的動漫軟件,按17%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并對退稅數額的計算給出了一個新的方式:應退稅額=享受稅收優惠的動漫軟件當期已征稅款一享受稅收優惠的動漫軟件當期不含稅銷售額×3%,此表述方式不同于以往,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嵌入式軟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92號。
企業所得稅方面:經認定的動漫企業如自主開發、生產動漫產品,可申請享受國家現行鼓勵軟件產業發展的所得稅優惠政策。
目前,我國鼓勵軟件產業發展的所得稅優惠政策主要有:(一)軟件生產企業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所退還的稅款,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二)我國境內新辦軟件生產企業經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三)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生產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四)軟件生產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五)企事業單位購進軟件,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
營業稅方面:對動漫企業為開發動漫產品提供的一系列勞務,在2010年12月31日前暫減按3%稅率征收營業稅。這些勞務包括:動漫腳本編撰、形象設計、背景設計、動畫設計、分鏡、動畫制作、攝制、描線、上色、畫面合成、配音、配樂、音效合成、剪輯、字幕制作、壓縮轉碼。
此外,在進出口方面出口上,動漫軟件的出口按規定免征增值稅。在進口環節上,經國務院有關部門認定的動漫企業自主開發、生產動漫直接產品,確需進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的優惠政策。本通知從2009年1月1日起執行。
這一系列的稅收優惠減免措施在過去幾年中確實推動了我國動漫軟件業的發展,國產動畫播映體系日益完善,2010年中國共制作完成的原創電視動畫片385部、動畫影片16部。在短短7年問,中國動漫產量躍升了50倍,超過美、日、韓等國家成為世界第一動漫生產大國。
三、動漫產業發展的出路
經濟學家郎咸平教授認為,當今的國際競爭已由傳統的企業和產品競爭轉變為產業鏈競爭。一條產業鏈的六大軟性環節:產品設計、原料采購、長途運輸、訂單處理、批發經營、零售中產生出來。這就是未來產業鏈6+1的競爭模式。未來的競爭和利潤也出自“6”,而非“1”。
我國動漫產業還沒有形成成熟的市場機制,還存在結構性產業缺陷,盈利模式不清晰,產品版權價值鏈有待完善等問題。但中國動漫產也要想走上強國之路,首先應當打造“大動漫”的概念。
把物流業納入增值稅征收范圍,對產品和服務實行統一的增值稅有很多棘手的問題急需解決,不僅有體制性難題,還有技術,其中財政管理體制的調整,乃增值稅“擴圍”改革最棘手的難題。
觀美國
目前,美國現代物流業的發展已經相當成熟。這離不開稅收政策的支持,美國相關稅收政策值得我們學習與借鑒。
采用普遍非專項補貼的稅收優惠:
美國為了大力推動物流業的發展,實施了減免稅、費用扣除、投資抵免、加速折舊4項措施。投資抵免,即納稅人可以把與貿易、商業活動有關的研究開發支出,直接作為費用進行扣除,而不作為資本支出。如果當年研發支出大于前3年的研發支出平均額的,其增加部分可享受25%的稅收抵免,該項抵免能夠向前結轉3年,向后結轉15年。對物流業研發設備可加速折舊,最短的折舊年限可為3年,物流業可從中獲得巨額補貼,以此來推動對物流業的投資。這些稅收優惠方式是普遍的,即并非僅有物流業等特定行業的企業才可享受這些優惠政策,各行業中的R&D(研究與開發)均可依法享受美國賦予的這些稅收優惠政策。這一條在WTO反專項補貼協議背景下顯得尤為重要。另外,美國對物流業的稅收優惠,一般通過對小型企業稅收優惠的方式來實現,目標是促進創業企業的發展,也避免了與WTO專項性補貼限制原則相背。
稅收優惠與政府導向相融合:
美國各項物流稅收優惠政策的出臺過程實質上是向市場傳導明確信號的過程,然后由市場引導物流企業的投資活動,依照稅收優惠的方向實施。譬如,美國為鼓勵公司投資到特殊地區、經濟落后地區并雇傭當地居民,規定凡在特殊地區、經濟落后地區經營的物流企業,可申請享受工資抵免、債券融資免稅等投資優惠。同時,企業向高校與以研究工作為目的的非盈利機構捐贈的科研新儀器、設備等,可作為慈善捐贈支出,在計稅時予以扣除。從而形成了“政策調控市場、市場引導企業”的有效優惠機制,既實現了政府政策意圖,也推動了美國物流業的發展。
事前扶持和事后鼓勵并用:
物流業從創辦到成熟大體有4個階段:播種期、創建期、成長期與成熟期。投資強度順次遞增,而投資風險卻呈順次下降的態勢。在播種期與創建期,美國稅收優惠偏向于事前扶持;而在成長期與成熟期,稅收優惠的重點則更注重事后鼓勵。事前扶持明顯地表現為政府和企業共擔風險,譬如美國為激勵企業增加研發投入,把研發投入與一般性投資相區別,推行“費用扣除”與“減免所得稅”的雙重優惠;而事后激勵的意義則體現在政府和企業對所得的劃分和轉讓,譬如,為減低物流業經營風險。美國允許物流業凈營業虧損能夠向前結轉2年,若虧損還有剩余,還能夠向后結轉20年。事前扶持和事后鼓勵共用、以事前扶持為主,是美國推動物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的一個成功經驗。
合理選擇優惠對象:
美國稅收優惠政策的選擇與施行是嚴格依據國家物流業政策進行的,譬如投資抵免依照各個時期刺激經濟發展的需要多次取消和重新施行或調整,有效解決優惠方式多樣化與優惠方向合理化的問題。
控制稅收優惠成本與考核效益:
為了有效地避免稅收優惠支出額度與支出方向的失控,美國政府建立規范的稅式支出預算,并對資助的項目實施成果鑒定,對其經濟與社會效益推行預算與考核,連同稅式支出成本的估價,一道附于年度預算報表之后。如此不僅可以有效控制稅收優惠的規模與方向,還可以合理把握稅收優惠的成本與效益,從而能夠充分發揮稅收優惠政策對物流業的積極作用。
思中國
美國實行徹底的分稅制,其當前稅制涵蓋了物流業的全部經營范圍。但物流業的主要稅收優惠集中于所得稅上。同時,美國州和地方政府擁有較大的稅權,特別是開征地方稅的權力與地方公債的融資權。我國地方政府的稅權比較薄弱,因此需要適當下放權力來激發中央與地方的積極性。
我國的主體稅為流轉稅,與所得稅相比,流轉稅的稅源更為廣泛,因為市場經濟下商品與勞務的交換處處可見,只要有流通額就會有流轉稅,征收障礙比較小且收入平穩。因而流轉稅對推動我國經濟增長、確保財源更具優勢,致使在給予物流業稅收優惠時主要集中于流轉稅。
我們在學習美國物流業稅收政策時,不僅要借鑒其采用普遍非專項補貼的稅收優惠方式,稅收優惠與政府導向的密切配合,事前扶持和事后鼓勵共舉,選擇恰當的優惠對象,控制稅收優惠成本與考核效益。更要立足于中國實際,完善同中國物流業關系更為密切的流轉稅。
物流業稅收試點擴容:
《關于促進我國現代物流業發展的意見》中對物流企業的界定:具有運輸、倉儲等外包的經營業務;前一年營業稅及附加實際繳納額不低于100萬元;具有自開票納稅人資格;無不良納稅記錄等。國家發改委自2005年至今認定的7批物流稅收試點企已近1200家,享受營業稅差額納稅政策。例如,快遞企業依據服務業稅率繳納營業稅。成為稅收試點企業后,營業稅稅率由過去的5%降為3%。且營業稅的計稅依據不再是總營業額,而是收入減成本后的余額,企業稅負確實減輕。物流業稅收改革的局限性在于,如果企業分開核算結算收入,就不能統一開票收款;如果不分開結算,就無法享受試點政策。這會影響從事運輸、倉儲及多種服務的企業經營活動。而且相對于我國有10萬~20萬家的物流企業,一千多的試點企業,規模不算大。另外,推出試點企業,在一定程度上對非試點企業造成了不公平競爭,因此,需要擴大試點范圍。
增值稅改革需加大小型企業受益面:
2012年起部分地區和行業增值稅制度改革試點中,預期試點行業將從稅負降低中直接受益,但主要是大中型企業受益,沒有獨立完整會計制度的小型微利企業難以受益。根據當前的增值稅條例,小規模納稅人若不愿承擔較高會計成本,可以銷售額的3%繳納增值稅,但不可進行增值稅抵扣;若要進行增值稅抵扣,則需有較完整的會計賬冊。因此,缺乏完整會計賬冊的小型微利企業仍將按照銷售額的3%繳納增值稅,無法通過增值稅抵扣享受稅負減輕。需要擴大增值稅改革的受益面,讓大多數微觀經濟主體從中獲益,杜絕新的稅負不均現象出現。
調整財政管理體制:
1994年分稅制改革后,中央稅、地方稅和共享稅的稅種劃分歷經多次調整,到目前為止,地方主體稅稅種主要是營業稅,若營業稅轉變為增值稅,會引發地方稅務局的反彈。在國稅與地稅分立的狀況下,需要考量地方政府在增值稅改革后財政收入可能出現下降的局面。此次試點改革中,原為試點地區的營業稅收入,改征增值稅后收益仍劃歸試點地區,所以不會影響試點地區的積極性。但作為一項制度安排,為激發地方政府積極投入于增值稅改革,需要考量未來試點推廣后對地方財政收入產生的影響。中央政府可調整中央、地方的增值稅收入分配比例,可將增值稅分配比例由75:25改為50:50。
借力企業所得稅政策:
現代物流產業與傳統物流業的最大不同在于,需要大量技術投入與相應的硬件物流設施、設備及資金的投入,為資金和技術密集型產業。我國當前物流業還處于在提供傳統服務的初級階段,大量基礎設施處于分割局面,綜合運輸網絡、倉儲配送設施與先進的資訊網絡平臺亟待完善。這些都對快速運輸、高效率配送等行業的發展產生影響,束縛了物流業的進步。因此,物流業在企業所得稅方面,除可享受現有的技術優惠以外,用于信息系統建設的資金,應可以抵免企業所得稅或提取技術開發準備金且在稅前扣除;對固定資產可以實行加速折舊,推動物流業加快技術設備升級;對新辦獨立核算的以信息業、技術服務業為主營業務的物流企業或經營單位,開業之日起5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
酌情給予特定稅收優惠:
物流企業為微利企業,融資費用與資本支出占比高。借鑒國外物流業的稅收政策經驗,可考慮給予物流業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一定稅收減免,調低擁有物流基礎設施的物流企業的城鎮土地使用稅稅率,免征倉庫租金收入的房產稅,給予適當地租減免,由政府提供免息、低息貸款;對引進國外先進技術和設備的國內物流公司,免征關稅、進口環節稅,以減輕物流業稅負,推動物流業前進;給予農村地區有利于農產品進城、工業品下鄉的物流企業一定稅收減免,刺激農業生產與農村消費;給予從事廢物處理、資源回收的物流企業適當稅收減免,以激勵對資源的再利用與環境保護等。
鼓勵物流業資產重組:
在國際金融危機及氣候能源雙重壓力持續影響的背景下,全球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面臨著嚴重威脅,而以“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為特征的低碳經濟發展模式,正成為當前各國應對危機戰略的不二選擇。低碳經濟發展模式必將成為推動我國能源技術創新、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協調經濟可持續發展與保護全球氣候關系的核心戰略選擇。
一、主要發達國家的低碳稅收政策分析
從發達國家促進經濟低碳化的經驗看,大多是在堅持宏觀稅負基本穩定及稅收中性原則的基礎上,通過實施正向激勵或負向約束的稅收政策,使企業及社會的利益或成本趨于一致。
(一)碳稅或類似稅收政策
1.碳稅。為了促進可再生能源的利用,20世紀90年代期間,芬蘭在全球首開先河,根據含碳量對所有礦物燃料計征碳稅,取得了二氧化碳排放總量下降7%(1990年~1998年)的良好效果。其后,瑞典、丹麥、荷蘭、挪威、瑞典等北歐諸國紛紛參照芬蘭模式相繼開征碳稅,并以碳稅收入對國家降低所得稅稅率形成有力支撐。
2.溫室氣體排放稅。當前,以美國為首的西方發達國家已經開始實施控制和減少二氧化碳排放量的稅收制度。根據《美國清潔能源安全法案》,美國將于2012年~2050年期間全力減排溫室氣體,其碳排放總量減排目標為:以2005年為基數,2020年實現減排25%,2050年實現減排85%。同時,美國制定了溫室氣體納稅標準,規定從2012年開始,其國內電力生產商必須為排放溫室氣體納稅(見表1),而二氧化碳年排放量超過25000百萬噸的生產企業也將比照電力生產商納稅。2012年,該法案對全美溫室氣體排放量的覆蓋面將達到72%,2015年,覆蓋面將擴至78%,至2020年覆蓋面擴至86%。
3.氣候變化稅(CCL)。2001年4月1日,英國開始根據能源品種按差異化稅率征收氣候變化稅。根據2009年5月英國擬定的減排計劃及《氣候變化法案》,其溫室氣體排放總量減排目標為:在1990年的基礎上,2022年至少實現減排34%。同時,為了鼓勵能源密集型產業積極從事技術研發及升級,政府可與企業簽訂協議,約定如企業達到預先定立的溫室氣體減排目標,政府則減征企業所應納氣候變化稅稅額的80%。氣候變化稅收入用于成立碳基金,資助企業和政府部門從事減排活動、低碳技術開發,并補貼企業交納員工保險或研發、購買節能減排技術或設備。
4.能源消費稅。除征收氣候變化稅之外,為引導終端的高碳消費企業完成節能減排目標,英國于2001年開征能源消費稅,并將該項稅收收入用于發起設立節能基金。企業只有在完成其與政府所簽訂的節能及減排目標后,方可獲得20%的稅收減免。節能基金主要用于政府對高碳企業自行投資研發節能減排技術項目給予低成本融資支持,以及對高碳企業采購節能減排設備或引入先進生產技術提供補貼,積極引導企業實施產業技術升級。
5.生態稅。自1999年以來,德國選擇以生態稅來撬動低碳經濟的發展杠桿,將油、氣、電等作為征稅對象,開始實施分階段征稅,并以該項稅收收入用于補貼社會保險費支出,下調保費費率,改善社會福利。
(二)稅收減免或返還優惠政策
為了加快高碳產業向低碳發展模式的轉移,西方發達國家大多實施稅收減免或返還優惠政策,促使企業加大技術研發力度,降低碳排放的增速和規模。如,對消費者購買使用節能型汽車與設備、新建節能建筑等行為實施減稅;對企業投資研發節能技術及開發新能源等行為執行所得稅減免或優惠等。
二、我國發展低碳經濟的約束及現行稅收政策
(一)面臨的約束
1.發展階段約束。我國正處于工業化和城鎮化加速發展階段,國民經濟支柱產業主要為高能耗工業部門(能耗占比約50%)的客觀現實,導致了我國在未來相當長時期內仍將持續以高消耗和高排放發展模式。
2.資源稟賦約束。我國資源稟賦為典型的“富煤、貧油、少氣”特征。根據從2005年~2011年能源消費結構統計數據,我國能源消費結構仍然以煤炭為主,顯然短期內難以實現由高碳生產方式和產業向低碳技術、產業、區域等領域的調整。
3.能源技術約束。從近年的發展情況看,發展中國家向發達國家引進或受讓先進技術仍要承擔巨額資金成本和苛刻知識產權轉讓條件,難以真正實現大規模的低碳技術改造和產業轉型升級,降低自身經濟發展對化石能源的依賴。
(二)現行稅制政策
1.稅種協調配合不夠。一是增值稅稅收優惠范圍過窄,僅有少量產品能享受即征即退或先征后退的增值稅稅收優惠,不利于鼓勵高能耗企業節能減排。二是資源稅征稅方式、計稅依據及收入分配不盡合理,變相鼓勵企業對資源的過度開采、積壓和浪費。三是消費稅征收導向作用不強,對于消費者購買和利用低碳產品未實行差別稅率。
2.稅收優惠形式單一。政府對企業從事低碳科技開發投入、新能源及新產品試制參與度不高,投資成本及風險幾乎全部由企業承擔,企業所得稅優惠明顯滯后,不利于產業升級。
三、路徑選擇
(一)開征發展低碳經濟的新稅種
1.適時推出碳稅。借鑒芬蘭等國經驗,根據含碳比例設置差別稅率,對燃煤和石油下游的汽油、航空燃油、天然氣等化石燃料產品征稅,加大高碳密度產業的稅負成本,引導企業改進耗能技術,實現減少化石燃料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逐步實現低碳能源對高碳能源的替代。
2.擇機開征氣候變化稅及能源消費稅。借鑒英國經驗,以氣候變化稅及能源消費稅等稅收杠桿工具,抬高高碳產業的經營成本,并設立減排目標,以稅收減免或補貼等優惠措施,鼓勵企業進行技術和設備升級,降低碳排放,逐步實現低碳模式發展。
3.適時開征環境保護稅。借鑒發達國家環境保護稅征稅經驗,將對環境有危害的產品、行為及可開發利用的自然資源納入征收范圍,合理設置稅種及稅基,逐步擴大征稅范圍,進而實現從源頭上控制環境污染的目的。
(二)逐步調整和完善低碳稅收政策
1.支持低碳技術創新。充分發揮所得稅的調節作用,通過稅收優惠政策對企業低碳技術創新給予大力扶持。對企業開發應用水電、風電、太陽能和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以及進行低碳技術投資、研發、設備購置等項目,實行稅收減免,鼓勵企業進行技術升級;對企業從事低碳產品生產或服務技術轉讓、培訓、咨詢等所取得的收入,免征或減征企業所得稅。
2.調整非清潔或不可再生能源稅負水平。依據增值稅的中性特點,采取有增有減的稅收政策,提高煤炭、天然氣、石油、火電等增值稅稅率,促進資源的可持續利用;適當降低風電、水電、核電等可再生清潔能源的增值稅稅率,體現對清潔能源的扶持,規范稅收運行機制。
關鍵詞:增值稅;固定資產;銷售;代開發票
2009年之前,我國主要施行的是生產型增值稅,這是為了在當時的經濟環境下,保證財政收入規模,遏制固定資產投資規模膨脹。但是隨著我國市場經濟不斷發展,在融入國際市場過程中,我國舊有的增值稅政策已經無法適應我國經濟發展的要求,加重了企業的稅收負擔,限制了企業的發展活力。為了鼓勵投資,促進產業升級進布,提高我國產品的競爭力,我國從2003年開始啟動增值稅轉型改革,進行局部試點。2009年1月1日新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后,我國增值稅由原來的生產型增值稅轉型為消費型增值稅。這項重大稅制改革的目的在于增強企業發展后勁,提高我國企業競爭力和抗風險能力,克服金融危機對我國經濟帶來的不利影響。
在增值稅轉型改革過程中一些原有的稅收優惠政策被取消,這使會計人員在實務中會面臨很多新問題。本文針對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中,純營業稅企業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這一問題中所存在的問題及解決方法做一探討。
一、背景
現行的增值稅中,將納稅人劃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兩種。純營業稅企業因為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所以如果其涉及增值稅業務,那么其只能認定為小規模納稅人,并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例如,純營業稅企業銷售自用固定資產就屬于增值稅應稅行為。
在2002年至2008年期間,我國納稅人銷售自用固定資產的稅務規定分為兩種情況:
1.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應征消費稅的機動車、摩托車、游艇,售價超過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售價未超過原值的,免征增值稅[1]。
2.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屬于貨物的固定資產,暫免征收增值稅[2]。這其中的其他屬于貨物的固定資產是指同時具備以下幾個條件的貨物[3]:
(1)屬于企業固定資產目錄所列貨物;
(2)企業按固定資產管理,并確已使用過的貨物;
(3)銷售價格不超過其原值的貨物暫免征收增值稅。
依據上述文件,純營業稅企業在2002年至2008年期間,對自用固定資產進行正常報廢清理時,只要銷售價格不超過其購入原值就可以免征增值稅,并在稅務機關按合同金額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只需年末進行相關備案即可。
2009年執行新增值稅暫行條例后,所有納稅人銷售自用固定資產時都需要進行征稅。因此,純營業稅企業當其發生銷售自用固定資產業務時,需按照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用固定資產的情況來辦理增值稅業務,繳納稅金,并在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
二、存在的問題
目前稅務機關的代開票系統中出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其票面金額為銷售額+應納稅額,而不是含稅銷售額。依據相關文件可知[4],在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用固定資產時,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因此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用固定資產時,按下列公式[5]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
應納稅額=銷售額×2%(征收率)
所以,銷售額+應納稅額=銷售額×(1+2%);進而得出:銷售額+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3%)]×(1+2%)。
由此可見,純營業稅企業銷售自用固定資產時,稅務機關代開發票的票面金額會與銷售合同中的含稅銷售金額不符。
舉例:A企業銷售自用固定資產所簽訂的銷售合同總價為10300元。按照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用固定資產的相關規定,其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10300/(1+3%)=10000元;應納稅額=銷售額×2%=10000×2%=200元。
如果A企業為普通的小規模納稅人則可以按照合同額自行開具普通發票10300元,之后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小規模納稅人)第11行填寫減征額,并在納稅申報時進行減免稅申報。
如果A企業為純營業稅企業,由于沒有領購發票,只能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這樣出現下列問題:A企業向稅務機關提供總價為10300元的銷售自用固定資產的合同,而稅務機關只能代開10200元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使得企業無法提供給購買方與銷售合同金額一致的銷售發票。
三、解決辦法
1.對報廢的設備不再進行出售,假設報廢的資產已無變賣價值,直接將其賬面殘值列入當期固定資產報清理損失。這種處理方式從會計角度來說違背了會計核算的原則,為企業資產的流失和賬外資金的形成創造了客觀條件。而在賬面核銷后,如果再對已報廢資產進行銷售則有可能涉嫌偷稅。
2.按稅收政策的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發票享受稅收減免政策并開具發票。通過協商解釋與購買方按合同金額完成交易。其達成協議的難度極大,實現的可能性極小。
3.在簽訂銷售合同時即以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為合同金額,并約定由購買方負擔增值稅金。開具普通發票時,需向稅務機關說明合同金額為不含稅的銷售額。這種方法可以避免出現銷售合同與銷售發票不符的矛盾,但稅務機關是否認可該合同的金額和計稅方法,則有賴于納稅人與稅務機關的溝通。
4.納稅人將銷售自用固定資產行為歸并為“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4]”,按3%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用放棄稅收減免為代價(多支付約為銷售額1.1%的相關稅費),來保證稅務機關所代開發票的票面金額與銷售合同一致。從目前來說這種方法是最簡便易行的方法。但是此種方法的代價是納稅人遭受了經濟利益的損失,且國家稅收政策的導向性優惠政策沒有得到落實。
綜合以上幾種解決方法,都是權宜之計。雖然對于純營業稅企業而言,該項增值稅業務并不常見,但涉及此類情況的企業并非少數,而這其中的金額差異更是不可忽視。要想解決此類問題,需要依靠稅務機關對稅控系統不斷地調整和進一步完善。
參考文獻:
[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舊貨和舊機動車增值稅政策的通知[S].2002.
[2]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6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營業稅若干政策法規的通知[S].1994.
[3] 國家稅務總局函發288號.增值稅問題解答[S].1995.
關 鍵詞:高新技術;稅收支持;啟示;對策
中圖分類號:F812.4文獻標識碼:B文章編號:1007-4392(2007)02-0010-04
高新技術產業是21世紀世界各國綜合國力競爭的主戰場,它的發達程度也是一國經濟競爭力強弱的重要指標,因此,各國無不采用各種手段對其加以鼓勵和扶持。在這些手段中,稅收政策無疑是最強有力的手段之一。縱觀世界各國支持高新技術產業的稅收優惠政策,都是針對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不同階段的特點及其面臨的主要問題,有針對性地合理安排,力爭使其發揮最大效用。
一、國外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稅收優惠實踐
發達工業化國家和新興工業化國家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實踐表明,稅收優惠政策是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最強有力的經濟手段,是使高新技術產業在財稅優惠政策的扶持下得以快速發展的關鍵。但針對不同的問題,其稅收優惠的方式也多有不同,具體說來可以歸結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鼓勵投資的優惠措施
高新技術產業的一個重要特點是前期投入高、風險大。因此,對于高新技術企業,特別是對于整個高新技術產業中最具技術創新活力的群體――處于初創期的中小企業,如何解決其資金來源問題,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
在發達國家,風險投資對于解決初創期高科技企業的資金問題,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方面,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因此,對于稅收手段來說,要在解決資金來源方面起到作用,就體現在如何利用稅收優惠鼓勵風險投資進入高新技術產業。
以美國為例,1957年,美國的投資收益稅為25%后增至29%,1969年又進一步提升到49%,其結果嚴重阻礙了美國風險投資業的發展。1969年美國的風險投資額已達1.71億美元,1975年迅速下降到0.01億美元。為此,美國政府采取了減稅立法措施,首先修改《國內收入法》第1224條,允許向新興風險企業投資達2.5萬美元的投資者從其一般收入中沖銷由此項投資帶來的任何資本損失,從而降低了其稅收負擔。1978年國會通過了《雇員退休收入保障法》(ERIsA),將投資收益稅從49%降到28%。1981年國會通過了《經濟復興稅法》,將投資收益稅進一步降到20%。1986年,美國國會頒發了《稅收改革法》,該法規定投資額的60%免除課稅,其余的40%減半課征所得稅。1997年美國國會又通過了《投資收益稅降低法案》,該稅法涉及的范圍非常廣泛,規定的也十分詳盡。一方面延長了稅收改革法規定的減稅有效期限,另一方面又進一步降低投資收益稅,但同時對減稅額和適用范圍也做了嚴格的界定。許多研究表明,美國風險投資規模的變化與投資收益稅率的調整息息相關。
而新加坡政府的稅收獎勵政策包括:(1)風險投資項目出售股份所產生的全部損失,可由投資者在其它課稅中抵扣:(2)區域創業投資基金的投資計劃如能提升目前的科技或生產水平,且在新加坡無從事相同技術者,則可在5-10年內免納所得稅;(3)創業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來自管理費用及紅利部分的收入可免稅,最多長達10年。
(二)鼓勵研發的優惠措施
研發是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重中之重,是高新技術產業區別于傳統產業的本質所在。但由于高科技產業的研發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很多企業都不愿進行相關的嘗試。因此,各國都想盡辦法,包括運用稅收優惠來刺激企業研發的積極性。國外的優惠措施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投資抵免
投資抵免是指允許企業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用于科技投資的一部分資本支出,從而起到了減少納稅金額的目的。這種政策是一種事前的優惠政策,比降低稅率等事后政策更能激發企業從事技術創新活動的熱情。
第二、加速折舊
加速折舊實際上使企業享受到延期納稅的優惠,企業將原本應上繳的稅金作為自己的資金使用,相當于從政府手中獲得一筆無息貸款,從而起到鼓勵企業增加科技開發、加快機器設備更新換代的作用。國外企業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一般都已從二戰前與戰后初期的20―25年,縮短至目前的10年左右,年折舊率為11―12%,從而使折舊金額常常超過企業所增資本額,對于企業更新設備和采用新技術發揮了巨大作用。但為了適應高新技術的快速發展與日益尖銳的市場競爭,各國又多采取對若干行業或用于研究開發的固定資產的特殊政策,折舊率更高,折舊期更短,設備更新更快。
第三、設立技術準備金制度
為鼓勵企業增加科技投入,加大科研力度,一些國家和地區還允許企業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提取未來投資準備金、風險基金和科研準備金。在這方面,韓國的“技術開發準備金”較為有影響。它規定企業為解決技術開發和創新的資金需要,可按收入總額的3%(技術密集型產業4%,生產資料產業5%)提取技術開發準備金,在投資發生前作為損耗計算。這種做法適用的行業很廣,并且該制度對資金使用范圍和未用資金的處理有一定的限制,即準備金必須在提留之日起3年內使用,主要用于技術開發、引進技術的消化改造、技術信息及技術培訓和研究設施等方面。另外,設立技術開發基金的企業還允許按其技術開發支出的5%(中小企業為15%)直接從稅額中抵免。
(三)鼓勵成果轉化的優惠措施
科研成果只有轉化為現實生產力,才能促進經濟的發展。研究發明的成果在轉化為產品的過程中,國家的稅收政策的作用主要體現在科技成果轉讓的優惠方面。
韓國在這方面非常重視,并取得了令世界矚目的技術轉化效果。韓國稅法規定,轉讓或租賃專利、技術秘訣或新工藝所獲收入,公民按照合同提供自行研究開發的技術秘訣所獲收入,可減免所得稅或法人稅對轉讓給本國人所獲收入全額免征,對轉讓給外國人所獲收入,減征50%的稅金,但對于不可能在國內實現商品轉化而轉讓給國外時,全額免征。
(四)鼓勵市場推廣的優惠措施
從國外的實踐看,這部分的優惠措施主要表現在稅收減免方面,即通過稅收減免幫助企業降低成本,提高產品的競爭力,從而為產品的推廣做出貢獻。
韓國在這方面比較重視,主要有以下一些措施:(1)對先導性技術產品進入市場初期實行特別消費稅暫定稅率。對具有技術先導性的產品(特別消費稅法對具體產品范圍有明確規定),在出口戰略上有必要擴大內需時,在進入市場的初級階段給予一定期間的減免特別消費稅。以基本稅率為基礎,最初4年為10%,第5年度為40%,第6年為70%,第7年起恢復原稅率;(2)對技術密集型中、小企業的創業初期實行稅收減免(對技術密集型中、小企業政府有明確規定),在創業初期給予一定期限的稅收減免。首都圈以外的地區:在創業后有收入年度起,6年內減免所得稅或法人稅的50%。首都圈以內的地區:在創業后有收入年度起,4年內減免所得稅或法人稅50%,之后2年內即第5年、第6年減免所得稅或法人稅30%。
(五)鼓勵吸引人才的優惠措施
高科技企業的發展最終取決于人才,吸引人才的措施有很多種,從稅收角度考慮,綜合國外的實踐來看,主要表現在個人收入的所得稅減免和教育支出的稅前扣除等方面。
韓國對于企業支付的技術和人才開發費可以一定的比例從法人稅和所得稅中扣除;對在韓國國內企業工作或在特定研究機構(含政府)從事科研的外國人給予5年的所得稅減免。同時,對工作在原材料生產行業的中小企業的現場技術人員根據其在企業工作的連續工齡,享受不同比例的所得稅減免優惠。
意大利對于企業聘請的博士后、學士后(2年以上)每個合同提供稅收信用額度為1500萬里拉-6000萬里拉,對于企業委托培養的博士生,政府給予的支持為獎學金的60%。
二、國外實踐給我們的一些啟示
(一)間接優惠更能體現出優惠效果
稅收優惠可劃分為直接優惠和間接優惠兩種方式。直接優惠主要表現為對企業最終經營成果的減免稅,如企業所得稅的減免,強調的是事后的利益讓度。間接優惠主要表現為對企業稅基的減免,強調的是事前的調整,通過對高科技企業的固定資產實行加速折舊、對技術開發基金允許稅前列支以及提取科技發展準備金等措施來調低稅基。兩種方法各有特點,也各有利弊,因而發達國家往往講求二者的搭配使用。但從這些國家的科技進步史及相關稅收政策的演變來看,特別是近些年來,科技稅收優惠政策更多地選擇間接方式。這是因為間接優惠強調事前扶持,能充分調動企業從事科研和技術開發的積極性,充分體現政府支持科技創新的政策意向。而直接優惠是一種事后的獎勵,企業必須在贏利的基礎上才能享受,實際享受的稅收優惠效果并不明顯。
(二)消費型增值稅更有利于高新技術產業發展
增值稅可以劃分為生產型增值稅和消費型增值稅兩類。生產型增值稅對企業購進的固定資產不允許做進項稅金抵扣,造成這部分價款的重復征稅,不利于設備更新、技術進步和擴大再生產,會使資本有機構成高的企業稅負明顯高于有機構成低的企業,束縛了高新技術的投資需求和高科技企業的發展。
因此,發達國家大多數都選擇消費型增值稅,它可以有效地消除重復征稅問題,從而切實減輕了高科技企業的增值稅負擔。
由此可見,要允許企業將購置固定資產所負擔的進項稅額分期進行抵扣,尤其對引進高科技設備的增值稅抵扣應采取特別的優惠政策。
(三)注重產業優惠和區域優惠的綜合應用
稅收優惠政策措施要體現和貫徹落實國家產業政策的基本要求,對高科技產業、傳統產業的技術改造及其它需要積極鼓勵發展的產業,應根據不同情況給予不同程度的稅收優惠即制定相應的產業優惠政策。但是,產業優惠的缺點就是覆蓋面有所局限,受到扶持的高科技產業得到了好的發展,而沒有被列入扶持對象的產業,即使科技含量很高,應用前景可能很好,也不能得到政策的照顧,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
與產業優惠相對應的一種優惠方式是區域優惠政策,由中央或地方政府劃定一定區域,對此區域內的企業給予稅收上的優惠或者財政上的支持。比如國家設立的經濟特區、中央或者地方設立的經濟開發區等等,都屬于這種優惠方式。但是,區域科技優惠造成的區域內外區別待遇的做法,會造成高科技企業紛紛擠進開發區,甚至在開發區內進行假注冊。某個企業一旦被確認為科技企業,其非科技收益也會享受稅收優惠的待遇,造成優惠的泛濫。
因此,產業優惠與區域優惠結合使用,才是最佳的稅收優惠模式。一方面用區域優惠的方法迅速地吸引資金和技術的集中,形成群體內的集體效應,起到良好的引導作用,另一方面,既然鼓勵高科技產業的發展,那么鼓勵的標準是技術的先進程度,對社會的貢獻程度等,通過對整個高科技產業的普遍優惠,真正起到促進高科技產業發展的政策目標。
(四)完善的法律制度是高科技產業發展的根本保障
稅收優惠是政府政策目標的風向標,通過法律法規制定優惠政策,表明一個國家政府實行相應政策的嚴肅性,也增強了本身的剛性,有利于實現政策目標。發達國家都有各自相應的法律,如韓國在 《技術開發促進法》中確立“技術開發準備金制度”,并頒發《外資引進法》、《稅收減免控制法》,全面系統地介紹國家的稅收優惠條款。上述法律對推動該國科技進步起到了不可忽視的作用。這種以法律形式來體現的稅收優惠政策更具有權威性、穩定性和可操作性。從經濟法制化管理的角度看,高科技產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也應該注重法制化。只有實現了稅收優惠的法制化,才能保證依法征收、依法納稅和依法管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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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傅新民等:我國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稅收優惠政策存在的問題及對策研究[J].《經濟研究參考》,2006(62);
【關鍵詞】稅收政策;調整;目標
一、宏觀層面——政策導向
(一)實現高質量經濟增長
稅政調整,應使經濟增長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包容性。包容性增長更注重人文關懷,倡導機會平等,縮小貧富差距,照顧弱勢群體共享增長成果。針對個人和中小企業的減稅政策,充分體現該原則。二是,內生性。經濟增長的內涵不僅是總量和人均量的增長,而且是可持續的增長。2008年金融危機后,出臺稅收政策,支持產業振興和拉動內需,就是著眼于內生性增長。三是,科學性。首先,方式正確。注重環保,創造綠色GDP,依托科技進步、提高勞動者素質和生產率發展經濟;在政策上,如對節能減排達標企業給予稅收減免,允許技改購置的固定資產增值稅抵扣等。其次,結構合理。內外需和生產,投資、消費、出口以及三次產業布局之間比例協調。在政策上,為拉動內需,降低部分產品消費稅率、減免車輛購置稅和個人首次購房稅收;為穩定外需,提高出口退稅率。
(二)應對通貨膨脹
有學者認為,抑制通脹,我國現行體制決定稅收政策優于貨幣政策。①可如下相機決策:一是,需求拉動型通貨膨脹。在所得稅上可以增稅,有效降低社會總需求。在流轉稅上,流通環節要增稅,增加最終消費品價格,抑制居民總需求;生產和原材料采購環節,要實施減稅,避免上游抬高價格。二是,成本推動型通貨膨脹。在所得稅和流轉稅上,都應該進行減稅。
(三)促進就業
一是,創造更多就業崗位。通過扶持實體經濟發展,對微小企業、對勞動密集型第三產業、安置國企改制分離以及和軍屬人員的企業等,采取低所得稅稅率、設立稅收減免期等,激勵其吸納勞動就業人員。二是,鼓勵自主創業。免征高校畢業生、下崗失業人員、回鄉農民工以及軍隊轉業干部和隨軍家屬、城鎮退役士兵等自主創業群體一定時期內的個人所得稅、營業稅,促進個體經濟發展。三是,幫扶弱勢群體就業。直接對殘疾從業人員和安置殘疾人的福利企業給予稅收優惠,有效解決弱勢群體就業。
二、中觀層面——戰略導向
(一)做強做大產業基礎,促進產業結構升級
稅收作為重要配套政策,對產業發展和結構調整具有調控作用。一是,穩固農業基礎地位。我國免除農業稅(煙葉稅除外)后,在政策上對涉農行業、企業要多給不取;適度調高耕地占用成本,扼守耕地紅線,抑制侵蝕農業根基的商業沖動。二是,提升制造業整體水平,提高質量和效益。政策扶持重點放在前景好、附加值高的實體產業,立足長遠,發揮乘數效應,培養稅基和稅源。三是,繁榮第三產業業態。大力發展現代第三產業業態,出臺專項稅收政策扶持,能產生很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二)促進區域經濟協調發展
經過“十一五”區域規劃和戰略調整,我國沿海和內地、東中西部之間發展差距擴大的趨勢有所逆轉,其中,稅收發揮了不小作用。一是,落后地區稅負下降明顯。西部大開發十年減免稅收1892億元,東北和老工業基地因增值稅轉型試點,抵減和退稅達186億元。②二是,稅收優惠政策推動招商引資。2000-2010年,外商投資年均增長率,中部為25.6%、西部為27.9%,均高于東部的22.6%,東中西部呈現出梯度發展態勢。三是,中西部自我發展能力得到提升。稅收減免激發中西部、東北地區企業發展活力;資源稅改革,增強西部地區財力,為實施財政政策提供物質基礎。
(三)緩解社會領域內收入分配矛盾
通過減稅和增稅兩個手段,調整社會領域收入分配差距。一是,讓惠于民,增加居民可支配收入。2011年新個稅法實施當年,共計減稅550億元。通過稅收調節,一定程度縮小了居民收入差距。二是,稅收收入增長放緩。一直以來,政府參與國民經濟分配的比重較大,經過近兩年結構性減稅,稅收高速增長的勢頭得到控制,特別在2011年下半年增速明顯回落。三是,微觀經營主體獲得實際利益。2011年結構性減稅政策,政府讓利力度很大,區域數據顯示,如四川稅務系統減400億元、無錫國稅減300億元、湖北國稅減140億元。
三、微觀層面——策略導向
(一)促進和引導居民消費行為
通過稅收手段,改變消費品售價,影響消費者選擇。一是,鼓勵正常消費。針對個人小排量汽車和首次購房的稅收減免政策,降低了居民消費成本。2009年,政策出臺后,我國家用小汽車當年銷量同比增長48.3%,商品房銷售面積同比增長43.9%,帶動經濟迅速走出金融危機。二是,抑制奢侈品消費。近幾年,我國迅速成為奢侈品消費大國。一些炫耀性、盲目性消費,容易產生不良社會反應,成為激化矛盾的導火索。通過對一些奢侈品開征消費稅,保證公平正義,緩解對立情緒。三是,限制不合理消費。對不科學、不環保的消費方式進行征稅,如通過加大大排量和高能耗車輛消費稅負、對不可再生性資源制品增設消費稅稅目,來限制此類消費行為。
(二)創造公平政策環境
一是,權責相當。統一內外資企業稅負后,各類企業享受同一國民待遇,所有主體不因身份差別,承擔不同稅收義務。二是,機會均等。稅收政策試點成功后,迅速推向全國,讓所有符合條件的企業,享受同等政策。三是,收益共享。對收益率過高的暴利或壟斷行業,提高預征比率、從嚴征稽、及時清繳,對經濟發達地區少予、對欠發達地區多給,對高中低收入階層采取新的累進個稅稅率,充分發揮稅收強制分配功能,為轉移支付提供財力。
(三)引導和規范企業生產經營行為
一是,激勵自主創新、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對企業研發費用,提高稅前扣除比率,鼓勵企業加大投入,打造自主知識產權;調低重大設備進口稅稅率、減免技術轉讓流轉稅、全額抵扣固定資產購置增值稅,刺激企業技改和設備更新。二是,引導節能減排。采取差別化資源稅率、針對節能減排達標和新能源企業進行所得稅減免或退稅,提高企業環保積極性。三是,指引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凡屬國家扶持產業,降低流轉稅和所得稅征收率、延長減免期、增大減免退稅比例等優惠政策,可迅速實現社會資本聚集。四是,鼓勵履行社會責任。對創造就業崗位、吸納弱勢群體就業的企業,中央和地方兩級給予稅收優惠,保證對其全額補償。
注釋:
①張曉紅.反通貨膨脹與稅收政策權衡[J].經濟研究導刊,2012(3).
②魏后凱.中國區域發展戰略與稅收政策調整[J].稅務研究,2012(7).
作者簡介:
梁廣(1971-),男,大學本科,經濟師,現供職于中國人民銀行定安縣支行。
國際上有兩類貿易政策值得中國參考,其一是國際貿易自由港,如瑞士自由港對國際貿易產生重大影響,瑞士是美國、英國之后的世界第三大藝術品貿易國,也是國際藝術品進出口的重要中轉站,成就瑞士藝術品國際貿易重鎮的原因就是它作為藝術品自由港的悠久歷史。
為了滿足財富不斷增長的亞洲地區對自由港的需求,2010年新加坡繼續建設新的自由港,新加坡自由港是亞洲第一個自由港,也是全世界最大的專營藝術品和古董的自由港。與瑞士一樣,存放在新加坡自由港的藝術品在進入新加坡海關之前不會被計入新加坡貿易數據的。新加坡良好的藝術品政策讓新加坡在過去二十五年中,藝術品進出口總量年均增長35%,總量已達到1985年的50倍左右。
從瑞士和新加坡可以看出,一個好的藝術品稅收政策完全可以推進一個地區藝術品交易市場的快速發育。而從亞洲范圍看,新加坡在國家政策上領先于亞洲各國,從而奠定新加坡成為國際重要的藝術品貿易國的地位,至少在亞洲范圍內,新加坡日趨重要。
其二、呼吁中國建立藝術品專向貿易的自由港,是近乎天方夜譚的夢想。而減免藝術品增值稅和關稅,這是藝術品市場對國家政府的重要政策訴求。中國藝術品被列為進口商品的第21類,與奢侈品同屬一類。其中與我國簽訂優惠貿易協定的國家,藝術品原作的進口稅率為12%,沒有簽訂優惠貿易協定的國家,藝術品進口稅為50%。顯然中國的藝術品稅收政策和美國、英國、加拿大、新西蘭、日本、韓國、俄羅斯等國家無法相比,和香港、臺灣也無可比擬,上述國家和地區的藝術品關稅均為零,無增值稅和其他稅費。而各個國家和地區也對藝術品實施稅收優惠,比如英國對藝術品只加征5%的進口環節增值稅;德國增值稅稅率為7%;臺灣和日本征收5%的營業稅;新加坡為7%。
直到2011年,國務院下發《關于2012年關稅方案的通知》決定,將油畫、粉畫及其他手繪畫原件;雕版畫、印制畫、石印畫的原件;各種材料制的雕塑品原件的進口關稅稅率由12%降至6%(暫定1年)。我們來具體計算一下稅收:如從海外進口一件10萬元的藝術品進入中國海關,運費為1萬元,保險費為1000元,海關則核定該件藝術品總價格為11.1萬元,則關稅為6660元。另藝術品還需繳納17%的增值稅,則按11.766萬元(關稅6660元加11.1萬元)應繳增值稅20002.2元,所以這件價值10萬元的藝術品需繳納的總稅收為2.66622萬元。那么可以這樣理解,實際稅收約占藝術品總價值的27%。如此高的藝術品稅收堪稱世界之最,而這還不包括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
新增不動產所含增值稅,所有行業都可以抵扣。減稅力度最大。
“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實現了增值稅對貨物和服務的全覆蓋,抵扣鏈條的全部打通,將有力促進服務業發展和制造業轉型升級。”上海財經大學教授、公共政策與治理研究院院長胡怡建表示。將不動產納入抵扣范圍,是此次全面推開營改增的一大亮點,也是減稅力度最大的部分。無論是制造業、商業等原增值稅納稅人,還是營改增試點納稅人,都可抵扣新增不動產所含增值稅。
“建筑、房地產業實行11%的稅率,這意味著企業1億元的不動產投資,能夠得到1100萬元的稅收減免,對于投資量大的企業,可能一兩年內都不用交稅,可以有更多資金支持企業轉型發展。”國家稅務總局稅收科學研究所所長李萬甫表示,因為房屋、土地是多數企業的重要生產資料,幾乎每個企業都會購買或租賃不動產作為廠房、門店、辦公用房等。
新增不動產首次納入增值稅的抵扣范圍,將為所有行業帶來更大規模的減稅,有利于促進企業固定資產投資增長,對應對當前經濟下行壓力、推動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具有重要意義。
個人二手房交易,稅率“平移”稅負不變;個人轉讓2年以上普通住房免征增值稅。
個人二手房交易原來需繳營業稅,營改增全面推開后改為增值稅,稅負有沒有變化備受社會關注。
高技術產業是指那些知識、技術密集度高,發展速度快,具有高附加值和高效益,并具有一定市場規模和對相關產業產生較大波及效果等特征的產業。從世界各國的發展經驗看,高技術產業的發展對整體經濟的帶動作用較為明顯。正是由于高技術產業具有高成長性、高收益性、高滲透性和高擴散性,各國在促進經濟增長中都優先將高技術產業的發展作為其發展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并給予了相關的政策支持。與此同時,高技術產業還具有經濟外部性、高風險性和高投入的特征。這直接決定了政府在高技術產業發展中必須發揮作用。
中國高技術產業發展的一些特殊性也決定了政府支持(包括稅收支持)的必要性。與國外發達國家相比,我國高技術產業發展仍處于初創階段,發展差距較為明顯。具體表現為:第一,企業規模普遍偏小,研究開發能力尤其是對核心技術的開發能力較差,難以為國內企業自身發展提供足夠的技術支持。第二,高技術產品的附加值低,產品競爭力在國際產業分工中處于較低層次。這些因素也決定了政府在對高技術產業提供稅收優惠過程中應體現中國的特色。
從理論上說,高技術產業發展中存在的外溢性也需要政府提供稅收優惠。高技術產業發展的一些環節具有明顯的外溢性,這要求政府必須提供稅收支持。第一,研究與開發活動本身具有外溢性。基礎研究是高技術企業得以發展的一個重要基石,它可以實現一般知識的積累和提高,但一般來說研究與開發項目投資大、周期長、見效慢,從提出建議到付諸開發階段需要數年時間。與此相比,研究與開發投資的社會收益率卻遠遠大于私人收益率。研究與開發項目的外溢性更明顯地存在于市場經濟機制發育不完善的國家,這主要與這些國家知識產權等法律制度和執法環境的不完善緊密相連,此時只有通過政府的政策干預來彌補。第二,進行研究與開發活動的主體即高科技人才本身也具有外部性。科學技術的競爭,從某種程度上是科技人才的競爭。高科技人才的形成需要大量的教育投入,教育投資尤其是基礎教育帶有明顯的公共性。此時也必須由政府出面進行一定的政策干預,這主要包括對企業員工培訓投入進行適當的稅收支持。第三,技術創新的規模與風險是其重要特征。某些高技術產業的規模對于任何一個私人企業都顯得過于龐大。此時政府可以對私人部門采取優惠措施或直接參與投資。同時,研究與開發投資的收益比起傳統項目更加具有不確定性,也使得私人部門提供的研究與開發投資不足。
二、不同的稅收體系對經濟增長的影響不同
(一)不同的稅收體系適應于不同的經濟增長模式
稅收體系對高新技術產業的影響主要體現在稅制結構上,良好的稅收體系對于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能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從世界范圍看,主要有以所得稅為主體的直接稅和以增值稅為主體的間接稅兩種稅收制度被廣泛運用,其中很多國家綜合運用了兩種稅收制度即實行混合稅制,但其側重點各有不同。
針對高技術產業而言,很多國家為了鼓勵本國的科技發展與創新,都給予所得稅優惠,而難以在增值稅上有所表現,這基本上是與所在國以所得稅為主體的稅收體系緊密相連的。而在實行增值稅的國家中,難以直接給予企業增值稅優惠。因為增值稅是一個中性稅種,它的征收和抵扣是一個緊密相連的鏈條,如果從中間環節給與優惠,就會割斷整個鏈條,引起稅收的不公平。而事實上,消費型增值稅與生產型增值稅相比,稅制本身已經包含了很大程度的鼓勵投資的因素。所以,從世界范圍看,雖然各國的稅收體系不盡一致,但是除了生產型增值稅這一稅種對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有一些抑制作用外,整個稅制體系對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還是具有一定的促進作用的。
(二)稅種的設計將直接影響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
針對某一產業進行的稅種設計將直接影響該產業的發展。如美國資本收益稅的高低直接影響著美國風險投資資本的數量。正是美國的風險投資資本成為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源泉。意大利的高技術產業比較薄弱,與其稅收政策也有一定的關系。如意大利的研究投資稅,是對研究投資征收的稅種,其對制藥、精密機械、精細化工和新材料、電氣部門的稅率分別為20%、15%、10―15%、12%,研究投資稅的征收雖然一定程度上能增加財政收入,但也增加了研究投資的成本,直接阻礙了這些產業的發展。所以說,要正確處理稅收與經濟增長的關系,就必須保證稅收收入的增長與產業發展相結合。
三、國外運用稅收政策促進高技術產業發展的特點及啟示
(一) 國外運用稅收政策促進高技術產業發展特點
1.各國政府鼓勵高技術產業的重點均放在了研究與開發階段
從上述列舉的幾個國家看,它們把鼓勵高技術產業發展的重點都放在了研究與開發階段。此外,馬來西亞、澳大利亞、奧地利以及荷蘭等很多國家也都制定了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來鼓勵研究開發支出。總體來說,雖然其政策措施有所不同,但目的非常明確,在實踐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2.稅收優惠政策基本上是以法律的形式來實施
發達國家制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大多體現在相關的法典中,而且對優惠對象都有非常明確的定義。
3.稅收優惠方式簡便易行、注重效果
從發達國家所采取的稅收優惠方式看,主要有費用扣除、加速折舊、稅額減免、投資抵免等,而且具體的優惠標準及幅度都有非常明確的規定,這樣操作上簡便易行,而且效果明顯。
4.加強稅收優惠項目的預算控制與效益考核
為防止稅收優惠支出過多過濫,很多對高技術企業實施稅收扶持政策的國家,都非常重視稅收優惠的預算控制與效益考核,即將稅收優惠所減少的稅收收入作為一項稅式支出來加強管理,設立稅式支出統一賬目,規范稅式支出預算。而對具體資助的科研成果進行鑒定,并對其所形成的經濟與社會效益進行預測與考核,連同稅式支出成本的估價,一同附于年度預算報表之后。
5.充分利用多種力量,加強稅收征管,降低征收成本
(二)對我國的啟示
在全球化過程中,高技術作為一國參與國際競爭實力的最重要體現,它對一國經濟的帶動作用取得了各方的共識,所以各國對與高技術發展有關的稅收優惠一直沒有改變,但政府的稅式支出政策更側重于規范化運作以及效率的提高。此外,隨著高技術成果不斷向市場轉化,其風險因素也越來越得到重視,各國政府為此也出臺了鼓勵風險投資和創業投資發展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措施。與國外的實踐相比,我國最應引起重視的就是如何在稅制及稅收優惠政策的設計上最大程度地保證稅收優惠的有效性。
1.以生產型增值稅為主的稅制結構決定了高技術企業的稅負相對較重
對國際經驗的借鑒以及理論分析可以看出,國外的稅制結構基本上是以所得稅為主體的直接稅,政府對研究與開發投資給予的基本上是所得稅稅收優惠,目標明確,效果突出。我國的稅制結構選擇的是以流轉稅和所得稅為主體的雙主體稅制結構模式,其中流轉稅收入居于絕對優勢地位(2003年流轉稅占國家稅收總量的69%),在流轉稅中增值稅又是最主要的稅種,增值稅約占我國稅收總量的40%。我國的增值稅選擇的是生產型增值稅,生產型增值稅的重要特征是不能對企業購置的固定資產等投資品進行抵扣,而這對資本有機構成較高的高技術企業十分不利。高技術產品的增值率高達60%以上,而對技術轉讓費、固定資產購入等卻不能抵扣,這在一定意義上加重了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負擔。從我國的所得稅看,它在整個稅收體系中所占比重偏低,而我國大量的稅收優惠措施基本上是在所得稅體系框架內給出的。從總體看,這種對所得稅優惠的措施也存在著一定的問題。所以,對高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應從整體稅制的特點出發,統籌兼顧,總體安排。概括地說,我國鼓勵高技術企業的科技投入,其重點應放在率先在對科技型企業實行消費型增值稅,擴大其高附加值產品的抵扣范圍,進而降低高新技術企業的增值稅稅收負擔。
2.統籌設計研究開發領域的稅收優惠政策
總體來看,我國現行的研究開發稅收政策還僅僅是一些稅收優惠措施的簡單相加,各政策措施之間協調性差,沒有形成一個統一的整體,且在技術進步稅收政策的設計上主要針對產業化階段,而對企業在研究開發階段的風險基本未涉及。事實上,很多企業由于投資前幾年無盈利,根本享受不到稅收優惠政策所帶來的好處。從實踐看,這些針對研究開發活動所采取的稅收優惠政策并未取得應有的效果。為此,我們應借鑒國外經驗,根據研究開發活動各個階段的特點,全面系統地設計促進研究開發的稅收政策。具體包括:專門針對研究與開發各個階段和環節,即實驗室階段、中試階段和產業化階段的稅收政策;對鼓勵技術引進和消化吸收的稅收政策等等。從稅收優惠的形式上,應擴大稅基式優惠的范圍和幅度,只要企業進行了研究開發活動,滿足稅基優惠的前提條件就可以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待遇,而不再考慮其研究開發活動是否取得了收入和利潤。
3.調整稅收優惠對象
當前我國的稅收優惠對象,主要是高新技術園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和經認定的高技術企業,而高技術企業的認定標準在各個地區也有所不同。這使得一些企業的非技術性收入也享受了優惠待遇。另一方面,一些經濟主體的有利于技術進步的項目或行為難以享受應有的稅收優惠。從國外的經驗看,絕大多數國家實行的稅收優惠措施并不是專門針對高技術企業本身,而是針對有利于科技進步、科技創新的項目和活動。由于科技進步與科技創新活動覆蓋整個經濟領域,從邊際效用的角度考慮,針對科技進步的具體項目的稅收優惠措施更有利于達到效用最大化。而從公平與效率的關系看,這既有利于促進一國科技實力的整體提高,有利于效率的提高,也對從事科技進步的項目一視同仁,符合公平的原則,真正體現了公平與效率的統一。
4.建立我國的稅式支出預算,加強對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的管理與評效
我們應改變側重于出政策,輕管理而不問效果的局面。徹底清理稅式支出的種類,通過稅式支出預算進行成本與收益的測算,進而決定所采用的稅收優惠方法。此外,應加強稅式支出后的效果評價,提高稅收優惠的效果。
四、促進我國高技術產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建議
從國內環境看,未來的稅制改革應該對高技術產業的發展總體有利。在遵循整體稅制改革的基本原則下,針對高技術企業的特點,借鑒國外的經驗,還應對高技術產業提供一些稅收優惠。稅收優惠工具不同,產生的效果也不同。根據稅收減免的性質劃分,大體包括稅額式減免和稅基式減免兩種方式。稅額式減免主要包括直接稅收減免、優惠稅率等形式;稅基式優惠主要包括加速折舊、投資抵免、投資扣除等方式,二者的區別在于稅基式減免更偏重于引導,強調事先優惠,與企業直接行為無關,控制能力差。而稅額式減免則偏重于利益的直接讓渡,它強調的是事后優惠,只有符合政府要求,才能享受此種優惠,稅收引導和控制能力強。未來我國稅制改革的基本方向應是偏重于稅基式減免,而相應減少稅額式減免。針對高技術產業而言, 則是大量減少直接優惠手段,更多地采用間接優惠手段。
從國際環境看,我國還應充分利用世貿組織的有關規則,更好地促進我國高技術產業發展。主要內容包括:從直接生產環節優惠向研究開發環節優惠轉移;從生產貿易企業優惠向創新和產業化支持體系優惠轉移,建立對商業性研究(產業基礎研究、產業應用研究)、開發高新技術創業企業和創新孵育體系的稅收優惠體系。
(一) 頒布特別法案,規范科技稅收立法
我國現有的科技稅收政策,都是通過對一些基本稅收法規的某些條款進行修訂、補充形成的,散見于各類稅收單行法規或稅收文件中,使人們對政策難以掌握或全面掌握,認識上不易清晰、明確,感到透明度不夠,而且很多的優惠政策缺乏長期穩定性。為此,國家應根據我國實際情況,制定《國家高技術產業發展法》,從總體上考慮高技術產業發展戰略以及相關的財稅政策,形成專門的《財政鼓勵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條例》、《稅收鼓勵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條例》,明確財稅政策的目標和優惠受益對象,研究激勵政策發揮作用的機制,研究和判定予以鼓勵的高新技術及其產業標準。
(二)在高技術產業實行增值稅轉型試點
在東北地區實行增值稅轉型的同時,應考慮在高技術產業也試行增值稅轉型。在增值稅的抵扣中,應充分考慮高技術研究投入巨大而原材料消耗少等行業特點,在增值稅改革中應增加增值稅抵扣政策,即充分考慮高技術產業的人力資本投入。在高科技企業實行消費型增值稅,應同時允許抵扣外購的專利權和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和技術設備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金。這樣,既可以減輕企業稅收負擔,促進企業加大科技研究與開發投入。此外,企業研制屬于國家產業政策重點開發的高技術含量、高市場占有率、高附加值、高創匯、高關聯度且對全省乃至全國經濟發展有重要影響的新產品,其繳納的增值稅,可根據不同情況給予不同的定期“先征后返”的照顧。
(三)進一步建立健全對產業基礎和產業應用研究開發的稅收優惠政策
研究開發方面的補貼是世界貿易組織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所允許的。按照協議規定,國家對基礎性研究的資助不在限制之列,對產業(基礎)研究和前競爭開發(產業應用)活動不超過合法成本的75%和50%的補貼為不可補貼。為此,建議將政府對技術創新的支持定位于產業研究和前競爭開發R&D階段,采取撥款和貸款貼息為主、稅收減免為輔相結合的支持政策體系。稅收政策作用的范圍應不限于列入高新技術產業領域的企業自主開發,還應包括所有行業的企業對高新技術的自主開發,不僅包括高新技術自主開發,還包括這些自主開發技術在生產中的應用。
(四)完善所得稅優惠政策
在未來所得稅的改革中,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實行國民待遇原則是大勢所趨。在這一背景下,企業所得稅的整體稅率將有所下調,這有利于提高我國國內整體企業的競爭力。而具體到高技術產業,應根據高技術產業發展的特點和需要,改變對不同高技術企業給予不同優惠的行為,有針對性地選取關鍵環節(項目或行為)給予較大幅度優惠,完善現行所得稅優惠政策。
1.所得稅優惠政策不應以企業的經營狀況來確定優惠標準
現行很多優惠政策都把虧損企業排除在外。建議參照國際通行做法,擴大研究與開發費用扣除適用范圍。不論內、外資企業,也不論新、老企業,不論國有、集體、民營企業,不論企業是否盈利,對符合高新技術條件的各類企業的研究與開發費用,在初始年度,均可實行據實稅前列支。
2.加速折舊優惠
建議,明確規定用于研究開發活動的新設備、新工具可實行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等加速折舊;同時,可考慮對技術先進的環保設備、國產軟件的購置和風險資本的投資實行“期初扣除”的折舊方式,允許在投資當年就扣除50-100%。這有助于提高投資回收速度,也有助于高新技術產品的市場形成。
3.適時提高高技術企業計稅工資的標準
(五)建立鼓勵風險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體系
應根據高技術產業發展的特點,將稅收優惠的重心轉移到創新孵育體系和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支持體系方面,建立起比較符合國際規范和WTO要求的稅收優惠體系。如給予創業企業的稅收優惠和傾斜政策。
1.制訂對所有創業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各國對高新技術企業尤其是新興企業都提供稅收優惠,但一般通過對小型企業稅收優惠的方式來實現,這樣既能促進科技型創業企業發展,而且還弱化了產業和區域的專項性。我國下一步要對現行的高新技術區域稅收優惠政策加以改革,使之逐步擴大到以高新技術企業為主的所有小型創業企業,不以園區內外為限,不以產業技術含量為界,使其成為普遍化的稅收優惠政策。
2.對中小創業企業可以考慮放寬費用列支標準
建立科技開發準備金制度,允許企業特別是有科技發展前景的中小企業,按其銷售收入一定比例提取科技開發基金,以彌補科技開發可能造成的損失,并對科技開發基金的用途和管理進行規范,規定準備金必須在規定時間內用于研究開發、技術更新和技術培訓等與科技進步的方面,對逾期不用或挪作他用的,應補繳稅款并加罰滯納金。
3.建立對風險投資的稅收傾斜政策
首先,對風險投資公司投資高新技術企業的風險投資收入,免征營業稅,并對其長期實行較低的所得稅率;其次,對法人投資于風險投資公司獲得的利潤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居民投資于風險投資公司獲得的收入免征或減征個人所得稅;最后,對企業投資高新技術獲得利潤再用于高新技術投資的,不論其經濟性質如何,均退還其用于投資部分利潤所對應的企業所得稅。
(六)加強科技人才培養,穩定科研隊伍,為高新技術發展所需人力資本提供支持
1.進一步加強對科技人才培養的稅收支持
制定鼓勵民間辦學、鼓勵社會捐資辦學的稅收政策。對社會各界向教育培訓機構和科研機構的捐贈準許不受最高捐贈限額限制,均據實于稅前列支。鼓勵企業加大教育培訓的政策,主要是提高職工教育經費提取比例。鼓勵個人加大對教育的投資。進一步修訂個人所得稅政策,在基礎扣除中,充分考慮現代家庭對教育的投入因素等。
2.優惠政策適度向個人傾斜
重點是完善高新技術人員的個人所得稅政策,調動科研開發人員的積極性。
(七)逐步推行稅式支出管理,提高稅收優惠政策的實際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