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9-27 16:09:42
引言:易發表網憑借豐富的文秘實踐,為您精心挑選了九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范例。如需獲取更多原創內容,可隨時聯系我們的客服老師。
(一)采用先進的多媒體教學手段
在課件的制作上充分發揮現代化多媒體教學手段的優勢并靈活應用,充分將影音、圖像和動畫融合到多媒體課件中,使教學內容以更加直觀、生動、形象的形式呈現和表述出來,吸引學生的課堂注意力,提高課堂教學的質量和效率。另外,運城職業技術學院礦山工程系建有教學礦井一座,它被批為礦業工程類國家級實踐教學基地,包括礦井主體、煤炭科技展示樓、煤礦機電設備展示廣場、礦山公園、煤礦機電設備實訓中心五大主體。其中,煤炭科技展示樓設置煤礦生產展示3D影院,通過程序控制以立體流程展示煤礦生產整體流程。采用先進的計算機和網絡技術,通過程序設置實現煤礦模擬生產整體操作和3D展示,在此過程中將煤礦安全生產每個安全控制點有效融入,從而有效保證安全生產的整體流程。
(二)引入案例教學法
案例教學法的主要優點是能夠為學生提供一種真實的環境,提供進行分析的素材和機會,通過案例學習,使學生在分析問題、進行采礦設計及指導現場生產等方面的技能訓練得到強化[1]。例如,在講授礦山安全法時,在課堂上閱讀《法制網》一則新聞“新聞報道吉林省吉煤集團通化礦業集團公司八寶煤業公司于2013年發生3.29特別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和4.1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共致53人遇難”。然后假設其中一組同學是八寶煤業公司現場人員,另一組同學是八寶煤業公司負責人,要求他們分別寫出當前應對措施、注意事項、事故上報流程、事故調查程序和處理方法以及相應的善后處理措施等。通過案例分析教學,學生親臨其境,驅使學生主動去理解和掌握相關知識點。同時,很大程度上激發了學生的學習興趣,學生變被動聽講為主動參與,提高了學生理解、運用和駕馭知識的能力,從而大大提高了課堂教學的質量和效率,培養了學生的實際工作能力,強化了學生的安全生產意識。
(三)充分利用校內實驗實訓中心資源
運城職業技術學院礦山工程系擁有國家級教學礦井、礦山地質測量實驗室、礦山采掘技術實驗室、礦山采掘機械實驗室、礦山供電實驗室、礦井通風與安全實驗室和礦山工程實訓中心等實驗實訓中心,集煤礦“勘測、開采、機電、通風與安全”于一體,涵蓋了煤礦類專業大部分的教學實驗系統。通過對整個實驗實訓中心的參觀,使學生對井下復雜的系統有一個概括的了解,有效地克服《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課程知識點抽象、復雜、過于死板、難以記憶的特點。在課程教學過程中,針對不同模塊的法律內容,有目的地將教學場所安排到相應的實驗實訓中心。要求學生進行角色轉換,以煤礦生產技術人員身份明確自己享有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在生產過程中嚴格進行安全生產監督和管理。煤礦生產的每一個階段、每一個步驟都要確保有法可依,有據可查,確保法律條款與生產結合,有效地增加了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主觀能動性。
二、考核方式的改革
改變過去偏重理論知識、考試內容局限在書本上的做法,建立科學、合理的課程考核和成績評估方法?!睹旱V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課程教學從三個方面進行考核。
(一)學生出勤率和課堂表現
實行扣分加分制度,學生無故曠課、遲到、早退每次扣10分,課堂上積極主動回答老師的提問并且回答正確每次加5分,本部分滿分100分,最高分為100分,最低分為0分。占總體考核30%。
(二)作業完成情況
對課堂布置的作業進行批改,存在漏繳和抄襲情況每次扣10分,滿分100分,扣完為止。占總體考核30%。
(三)技能操作
課程教學內容完成后進行技能操作考核,給出40組不同的技能操作考核試題,實踐考核題試題依據不同法律法規知識點進行設置,內容包括進入模擬礦井前的物品貯備、清點和查驗,煤礦生產過程中的安全生產規程操作和工作記錄填寫,煤礦生產過程中的通風安全控制,模擬礦井事故處理流程以及升井后的物品歸位和記錄。要求學生抽選試題,然后按順序依次考核。技能考核部分要求學生獨立完成,考核過程中可以參考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并做詳細記錄。占總體考核40%。
三、建立課程教學信息反饋機制
課程教學信息的客觀反饋,有利于課程內容調整、結構優化、方法改進和質量大幅度提高。因此,在課程教學過程中必須提高信息反饋與控制的功效,這樣能有效提高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課程教學質量。本課程教學信息反饋機制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一)教學質量評價
從教學目標、教學方法、課程結構和教學效果幾個方面進行評價[5]。本課程采用統計方法,搜集大量的數據,對教學情況進行客觀調查、統計分析和綜合評價。評價的內容包括學生評分部分、專業性評分部分和學校評分部分。其中,學生評分部分采用學生抽查法,抽取班級1/2學生,首選班長、學習委員和課代表,其余學生隨機抽取,選取的學生按評分標準對教學質量進行客觀評分。
(二)學生發展評價
主要通過學生的品質道德和學習能力進行評價。評價的方法是根據學生在學習和工作的過程中,對問題的理解能力、分析能力和解決能力有較大的提高,尤其在煤礦安全生產的過程中,以法律法規為依據行使權利和完成任務,以調查問卷的形式進行評價統計。
(三)考核結果分析
采用Excel軟件對考核結果進行數據處理,并對數據進行正態分布分析,將分析結果與以往幾年考核結果進行對比,對成績上升或下降原因進行分析并提出解決辦法。通過學校的教務處、學生處、院團委、學生組織社團以及用人單位進行教學信息的收集工作,對收集到的課程教學信息分層次、分類別進行加工處理,針對教師自評和學生反映的教學問題能夠解決的就及時解決處理,不能解決的上報主管部門,并不斷督促相關解決辦法出臺,最終形成課程教學的趨于固定的體系。(本文來自于《三門峽職業技術學院學報》雜志。《三門峽職業技術學院學報》雜志簡介詳見.)
四、教學改革實踐
一、《安全生產法》第七十九條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單處或者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撤銷其相應資格。
二、《安全生產法》第八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
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撤職處分或者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行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四、《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如實告知從業人員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四)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
五、《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
責任:
(一)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
(二)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三)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
(四)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五)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六)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七)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八)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未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投入使用的;
(九)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六、《安全生產法》第八十四條未經依法批準,擅自生產、經營、儲存危險物品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予以關閉,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
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七、《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 任: (一)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的;
(二)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控,或者未制定應急預案的;
(三)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管理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
八、《安全生產法》第八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九、《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該協議無效;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礦山安全法》
十、《礦山安全法》第四十條違反本法規定,由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整頓;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分配職工上崗作業的;
(二)使用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的設備、器材、防護用品、安全檢測儀器的;
(三)未按照規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的;
(四)拒絕礦山安全監督人員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隱瞞事故隱患、不如實反映情況的;
(五)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礦山事故的。
十一、《礦山安全法》第四十三條礦山建設工程的安全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產的,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并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處以罰款;拒不停止生產的,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由有關主管部門吊銷其采礦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
十二、《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依照《礦山安全法》第四十條規定處以罰款的,分別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未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分配職工上崗作業的,處4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使用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的設備、器材、防護用品和安全檢測儀器的,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未按照規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的,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拒絕礦山安全監督人員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隱瞞事故隱患,不如實反映情況的,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礦山事故的,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三、《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依照《礦山安全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幅度為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
《煤礦安全監察條例》
十四、《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第三十六條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和條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產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止生產,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停止生產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移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依法吊銷采礦許可證。
十五、《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第三十七條煤礦礦井通風、防火、防水、防止瓦斯、防毒、防塵等安全設施和條件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行業安全標準、煤礦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的要求,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限期達到要求,逾期仍達不到要求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產整頓;經停產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決定吊銷煤炭生產許可證,并移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依法吊銷采礦許可證。
十六、《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第三十八條煤礦作業場所未使用專用防爆電器設備、專用放炮器、人員專用升降容器或者使用明火明電照明,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產整頓,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七、《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第三十九條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煤礦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或者使用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的設備、器材、儀器、儀表、防護用品,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或者
責令立即停止使用,逾期不改正或者不立即停止使用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產整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十八、《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第四十一條分配職工上崗作業前未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處4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責令停產整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十九、《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第四十二條煤礦作業場所的瓦斯、粉塵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氣體的濃度超過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經煤礦安全監察人員責令立即停止作業,拒不停止作業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產整頓,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第四十五條煤礦有關人員拒絕、阻礙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現場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或者隱瞞存在的事故隱患以及其他安全問題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產整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
二十一、《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第四十六條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給予警告,可以并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產整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二十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分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質檢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予以關閉或者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無害化銷毀國家明令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或者用劇毒化學品生產的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O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工商登記注冊,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
(二)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擅自開工生產危險化學品的;
(三)未經審查批準,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擅自改建、擴建的;
(四)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或者未經工商登記注冊,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
(五)生產、經營、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或者用劇毒化學品生產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的。
二十三、《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或者公安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四、《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質檢部門或者交通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末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定點,擅自生產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
(二)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未按照國家關于船舶檢驗的規范進行生產,并經檢驗合格的;
(三)危險化學品包裝的材質、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不相適應的;
(四)對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在使用前,不進行檢查的;
(五)使用非定點企業生產的或者未經檢測、檢驗合格的包裝物、容器包裝、盛裝、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二十五、《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未在危險化學品包裝內附有與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未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加貼、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簽的;
(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時,不立公告并及時修訂其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的;
(三)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銷售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的。
二十六、《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或者公安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對其生產、儲存裝置進行定期安全評價,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或者對安全評價中發現的存在現實危險的生產、儲存裝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換或者修復,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的;
(二)未在生產、儲存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場所設置通訊、報警裝置,并保持正常適用狀態的;
(三)危險化學品未儲存在專用倉庫內或者未設專人管理的;
(四)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未進行核查登記或者入庫后未定期檢查的;
(五)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設置明顯標志,或者未對專用倉庫的儲存設備和安全設施定期檢的;
(六)危險化學品經銷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或者危險化學品民用小包裝的存放量超過國家規定限量的;
(七)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未在專用倉庫存內單獨存放,或者未實行雙收發、雙人保管,或者未將儲存居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數量、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的情
況,報當地公安部門和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的;
(八)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不如實記錄劇毒化學品的產量、流向、儲存量和用途,輔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誤售、誤用,或者發生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誤售、誤用后不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的;
(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不記錄劇毒化學品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購買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及所購劇毒化學品的品名、數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對劇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或者發現被盜、丟失、誤售不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的。
二十七、《危險化學品安全管條例》第六十二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時未采取有效措施,處置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設備、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八、《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從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的;
(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經營單位銷售其產品的;
(三)居隋化學品經營企業向個人或者無購買憑證、準購證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的。
二十九、《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偽造、變造、買賣、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居憤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以及其他有關證件,或者使用作廢的上述有關證件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印章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十、《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取得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資質,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有違法所得的,由交通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
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十一、《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部門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從事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的駕駛員、船員碟企附理人員、押運人員未經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的;
(二)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居情化學品和國家禁止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
(三)托運人未按照規定向交通部門辦理水路運輸手續,擅自通過水路運輸劇毒化學品和國家禁止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以外的危險化學品的;
(四)托運人托運危險化學品,不向承運人說明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交付托運時未添加的;
(五)運輸、裝卸危險化學品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并按照危險化學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護措施的。
三十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托運人未向公安部門申請領取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擅自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
(二)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運輸危險化學品,不配備押運人員或者脫離押運人員監管,超裝、超載,中途停車住宿或者遇有無法正常運輸的情況,不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的;
(三)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運輸危險化學品,未向公安部門報告,擅自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區域,或者進入禁止通行區域不遵守公安部門規定的行車時間和路線的;
(四)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運輸劇毒化學品,在公路運輸途中發生被盜、丟失、流散、泄露等情況,不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的;
近日,國務院國資委辦公廳轉發《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深入組織開展好第一個安全生產法宣傳周活動的通知》,明確從2017年起,將每年12月的第一周(12月1日~7日)作為《安全生產法》宣傳周。
xx公司超前謀劃,精心組織,強化措施,通過“四個著力”,開展首個《安全生產法》宣傳周活動,全面提高公司管理人員及一線作業工人的法規意識、法制觀念及綜合素質,讓大家學法、懂法從而知法、守法。主要做法總結如下:
著力法制教育——學法
公司采取集中學習等方式,深入學習《安全生產法》等與安全生產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通過以案說法的方式剖析典型事故案例,強化警示教育,震懾非法違法行為,推動安全生產常抓不懈,增強了職工安全法律意識,了解了《安全生產法》規定的主要內容,并通過一系列的警示教育案例,對安全生產的必要性有了更深的認知。
著力普法咨詢——懂法
公司各單位集中開展安全生產法咨詢活動,采取現場咨詢、張貼海報標語、發放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普及讀物等方式,宣傳普及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在全公司形成安全生產遇事找法、辦事依法、解決問題靠法的思想自覺和行為自覺。
著力宣傳氛圍——知法
公司充分利用QQ群、微信群、微信公眾號等媒體平臺,開展《安全生產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宣傳教育活動,開展集中宣傳,加強新聞報道,積極推動在全公司樹立安全生產法治權威和法治信仰,努力提升職工安全生產意識和法治觀念。
1煤礦法制建設存在嚴重的紕漏
a)煤礦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內容存在著諸多問題和不足,內容還不完善,相關制度建設比較落后,中國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制定實施時間比較晚,由于缺乏實踐經驗,導致中國關于煤礦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不太精細。主要體現在:(a)煤礦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置條款還有待進一步完善,已有的條款內容相差無幾,執行時很難對號入座[2];(b)責任不明確,比如煤礦安全監察人員,應依法給予行政處分;(c)一些對于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間存在不銜接或沖突的現象;(d)對于煤礦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規定的自由裁量不固定;(e)多數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都是人為結果,源自于職工的違章操作,但是在中國制定實施的煤礦安全生產法規當中對普通員工的違規行為并沒有制定明確處罰細則,相關煤礦自身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對違規行為處置不夠嚴厲,流于形式[3];b)煤礦安全執法方面的不足:(a)中國的煤礦安全執法隊伍執法經驗不足;(b)煤礦安全執法隊伍不夠專業,缺乏法律專業執法人員;(c)執法隊伍的工作環境差。
2完善煤礦安全生產法律制度
2.1完善現行的法律法規明確煤礦安全法律法規的指導性作用和實際的可操作性國家在制定了相關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后,其具體的執行在很大程度上依賴實際中的生產監督者和執法者自身的認知和掌握水平,因此就需要在實際的立法過程中充分考慮中國煤礦生產的具體情況,制定全面具體的細則,保證地方執法者能夠熟練運用于實際的生產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真正地做到法律制定具有極強的可執行性,堅決杜絕制訂了的法律法規因為客觀因素受到限制,無法發揮法律的威懾性和威嚴等情況的發生。特別是在煤礦的安全生產方面更要加以重點關注,確保煤礦的安全生產,推動相關產業的有序發展。
2.2加強日常的安全生產監督工作進行細則的量化a)充分調動煤礦生產企業工人總會、職工對安全生產條例的熟知和重視,確保條例能夠在實際中得到充分的落實和使用,實行安全生產自主監管,促進煤礦生產的安全管理工作取得良好的效果[4];b)煤礦生產相關設施、機械設備、安全逃逸通道等管理細則,保證其設計和布局符合安全生產標準;c)建立中國煤礦安全生產從業人員準入制度,對相關人員進行生產安全知識和技能培訓,確保從業人員能夠掌握良好的應急知識和手段,提高生存能力;d)日常的安全生產監督考核機制,對安全風險的評估和管控信息進行全企業公示,保證員工能夠切實了解相關信息;e)制定合理科學的災害應急預案,并且對煤礦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勞動保障制度進行有效地監管,保證勞動者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2.3完善相關的法律制度a)作為煤礦日常開采工作的一線人員,礦工對煤礦的安全隱患具有清晰的認知,為了自身的生命安全考慮,煤礦職工應積極地參與到煤礦安全生產的監督工作中來。積極推動關于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的落實和員工自身安全生產勞動保障制度的確立,與相關部門聯系,進行常態化的交流溝通,促進煤礦開采安全有序地進行[6];b)將煤礦安全隱患以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方針和新形勢下煤礦隱患源頭治理、操作規范化進行的基本要求相結合,并且形成規范化的法律文本來約束日常生產行為,保障中國廣大煤礦職工的生命財產安全,解決目前中國煤礦企業普遍存在的安全問題,改善工作環境,推動煤礦產業的健康有序發展[7]。
3結語
一、所做的工作
(一)高度重視,及時安排部署
今年已是全國安全生產月第14個年頭,也是新《安全生產法》實施的第一年,為繼續實施好安全生產的各項要求,將安全生產的新要求、法律法規和政策及時的傳達到基層,我縣結合實際,及時安排部署了宣講各項工作。一是以縣安辦的名義制定下發了《關于在全縣開展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政策宣講活動的通知》,二是結合XX縣安全監管實際,確定了此次宣講活動的內容和形式;三是按照主要領導負總則,分管領導親自抓,業務股室具體承辦的原則,把宣講活動分為了8個宣講小組。
(二)領導帶隊,深入基層宣講
為確保宣講全覆蓋,切實達到宣講實效,XX縣宣講工作參照市安監局做法,采取領導班子帶隊宣講和安全檢查與宣講結合的方式進行。5月以來,縣安監局各領導班子按照縣安辦29號文件分組分工,利用檢查之際或專項宣講,到所聯系的鎮或企業進行了新《安全生產法》、職業健康、危險化學品、煤礦(非煤煤系礦山)等法律法規的宣講,目前,縣安監局開展專項宣講活動18次,涉及20個鎮,100余個企業,利用檢查之際開展安全生產新要求宣講36次。同時,全縣各鎮、相關部門按照宣講通知要求,結合行業、領域實際同步開展了安全生產新要求宣講活動。
(三)形式多樣,宣講效果明顯
為深入開展安全生產新要求宣講活動,確保宣講實效,XX縣安辦一是印發了新《安全生產法》宣傳手冊5000份、職業健康手冊2000份、各類安全法律法規宣傳單2萬份;二是結合安全實際,各帶隊領導分別就分管工作和聯系鎮實際情況撰寫了宣講提綱;三是結合各鎮實際,播放安全生產警示教育專題片6次,進一步加強了宣講效果;四是檢查和宣講相結合,利用安全檢查之際,向鎮、企業大力宣傳安全生產的新要求,確保了新要求從上到下的全覆蓋;五是參加宣講活動的各鎮、各企業在宣講時,采取向宣講人提問病現場解答的方式,增強了宣講活動的參與性。
二、存在的問題
雖然此次宣講,有了全面的部署和安排,但由于6月安全檢查、會議相對較多,致使在宣講時間的安排上不是很合理,宣講的次數多,但時間短;部分鎮和企業在思想上認識步夠,認為宣講是走形式、走過場,參與的積極性不高。
三、下一步打算
一、建立“誰執法誰普法”責任制聯席會議制度
嚴格按照全縣“七五”普法規劃和年度普法要求,詳細梳理各股室負責執行的法律法規,按照“誰執法誰普法”責任制的要求,科學制定年度普法計劃和普法責任清單。
二、加強安全生產法制宣傳創新普法全面落實“以案釋法”制度
充分利用報紙、電視、網站、微博、微信等宣傳媒體,進一步深化《安全生產法》等法
律法規的學習宣傳。按“七五”普法工作要求,繼續開展送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知識進企業、進學校、進社區的活動,進一步營造“強化安全發展觀念,提升全民安全素質”的輿論環境和社會氛圍,在全社會普及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知識,推進依法治安進程。通過公開曝光非法違法行為、召開事故現場分析會、通報事故和重大隱患等多種方式,加大用事故案例和事故教訓的宣傳力度,提高安全防范意識,切實做到“一廠出事故,萬廠受教育”。
三、完善單位內學習制度
一是要培訓學習以下法律規定。
1、以憲法為主體構建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相關法律法規。
2、《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行政強制法》等行政程序法。
3、《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礦山安全法》、《省安全生產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等安全生產實體法律法規。
二是各季度學習任務
1、2020年1季度:黨組中心組開展法律知識學習1次;普法領導小組研究普法工作1次;舉辦中層以上干部依法行政培訓專題講座1次;組織或參加普法宣傳活動1次。
2、2020年2季度:黨組中心組開展法律業務學習1次,附帶研究依法行政工作1次;舉辦執法骨干法律業務培訓1次;組織或參加普法宣傳活動1次;組織執法人員觀看普法宣傳片1次。
3、2020年3季度:黨組中心組開展法律知識學習1次;組織或參加普法宣傳活動1次;
4、2020年4季度:黨組中心組開展法律知識學習1次,附帶研究依法行政工作1次;普法領導小組研究普法工作1次;組織或參加普法宣傳活動1次;組織執法人員觀看普法宣傳片1次;組織機關人員閉卷進行法律知識考試1次。
一、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一)負責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到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之中;
(二)將安全設施“三同時”納入建設項目管理;
(三)規劃重大項目要論證區域和項目周邊安全條件。
二、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一)指導工業、信息業加強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范標準的貫徹;
(二)加強產業結構升級和布局調整,嚴格行業準入管理,淘汰落后工藝和產能;
(三)負責工業、信息業、電力、民爆器材行業的安全管理,定期開展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
三、市教育局
(一)負責各類學校和幼兒園等教育系統的安全監督管理,指導各類學校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落實防范措施;
(二)將安全知識納入學校教育內容,指導中小學和中等職業學校開展安全教育活動,普及安全知識,提高安全意識和能力;
(三)負責組織對教學設施安全檢查工作,強化對校辦企業和教學場地出租管理;
(四)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接送學生車輛的監督管理。
四、市科學技術局
(一)負責對安全生產科技進步工作的指導和協調;
(二)指導安全生產新技術開發與推廣應用;
(三)加大對安全生產重大科研項目的支持,引導企業增加安全生產研發資金投入,促使企業逐步成為安全生產科技投入和技術保障的主體。
五、市公安局
(一)負責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和貫徹;
(二)負責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做好消防隱患和道路交通危險點段的排查和治理;
(三)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對煙花爆竹運輸、燃放環節實施安全監管;依法對劇毒、易制毒化學品購買、運輸環節實施監管;
(四)參與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依法查處涉及安全生產的刑事和治安案件。
六、市監察局
(一)參加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查處涉及事故的違規行為;
(二)負責對生產安全事故行政責任的認定,并監督對事故責任人員的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七、市司法局
(一)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納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內容,會同有關部門廣泛宣傳和普及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二)負責勞動教養、戒毒及康復場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八、市財政局
(一)制定和完善安全生產經濟政策,保障安全生產隱患治理資金的落實;
(二)加強國有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參與國有企業有關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負責安全事故責任追究的落實工作。
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一)將安全生產納入到各級政府和部門績效考核中,促進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
(二)監督檢查企業參加工傷保險情況;將安全生產相關知識等內容納入到農民工培訓教育之中。
十、市國土資源局
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突出事件應急管理。
十一、市環境保護局
(一)負責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承擔核事故和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
(二)依法對危險廢物和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儲存、利用和處置等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環境監測;
(三)負責生產安全事故引發環境污染事件的處置和應急管理。
十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一)負責宣傳貫徹建筑安全法律法規;負責建筑單位安全生產許可管理和建筑市場安全生產檢查工作;
(二)負責城市基礎設施、市政公用設施等建設工程項目安全管理。
十三、市交通局
(一)負責道路、橋涵等交通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嚴格落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有關規定和要求;
(二)負責客運、貨運站(場)、維修企業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危險品道路運輸資質的審查和監督管理。
十四、市水利局
(一)負責全市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安全監督管理,嚴格履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有關規定和要求;
(二)負責水庫堤壩安全隱患的排查治理。
十五、市農村經濟委員會
(一)負責葦業、林業、糧食生產安全管理;
(二)負責畜產品加工企業安全監管工作。
十六、市海洋與漁業局
(一)負責漁業安全生產管理,依法對漁業船舶作業、漁港水域安全、海洋防災減災的監督檢查和管理;
(二)負責漁港、碼頭和漁船安全檢查和隱患治理;
(三)負責捕撈作業事故的報告和調查工作。
十七、市服務業委員會
(一)負責商貿流通領域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督促商貿流通企業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防范措施;
(二)加強對商貿流通領域的安全檢查,治理事故隱患;
(三)監督檢查商貿項目貫徹安全設施“三同時”執行情況,從源頭上消除不安全因素。
十八、市衛生局
(一)負責衛生系統安全管理工作,檢查醫療場所的壓力容器、特種設備等設施存在的安全隱患,監督隱患的治理工作;
(二)負責職業病診斷與鑒定和化學品毒性鑒定管理工作;
(三)負責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醫療衛生救援。
十九、市文化廣電局
(一)負責文化場所及設施、設備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二)負責文化重點工程的安全檢查和管理;
(三)組織或參與安全文化進企業、進社區活動,提升全民安全意識。
二十、市政府法制辦
(一)負責有關安全生產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
(二)受理有關安全生產行政復議案件,協調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的問題和爭議。
二十一、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
(一)加強對外資企業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宣傳;指導外資企業、外資建設項目履行安全生產的有關規定;
(二)將外貿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納入建設項目管理。
二十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一)指導協調全市安全生產工作,綜合監督管理安全生產工作,指導協調、監督檢查有關部門和各縣(區)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工作,考核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執行情況;
(二)承擔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責任。按照分級、屬地原則,依法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
(三)組織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指導和協調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
(四)組織、指導全市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
二十三、市港口與口岸局
(一)負責水路客、貨運輸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水上交通安全檢查;
(二)負責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嚴格落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有關規定和要求;
(三)負責打擊“三無”船舶和報廢船舶航行等違法行為。
二十四、市工商局
(一)依法取締和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危險物品行為;
(二)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對商品交易市場的安全檢查和管理。
二十五、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一)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做好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管理工作;
(二)負責特種設備的制造、安裝、維修、使用等各環節安全管理;
(三)組織或參與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處理。
二十六、市旅游局
(一)負責全市旅游場所和旅游設施的安全監督管理;將安全生產條件納入評定旅游景點之中;
(二)負責全市旅游行業安全生產統計分析工作,參與重大旅游事故的救援與調查處理。
二十七、市農機局
(一)負責指導、監督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農產品加工機械等農機的作業安全和維修管理;
(二)負責農機登記、安全檢驗、農機駕駛人員培訓和考核發證工作。負責農業機械事故的統計、報告、分析,參與農業機械事故的調查處理。
二十八、市氣象局
(一)負責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氣象服務保障。負責重大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報、警報工作,及時天氣預警、預報信息;
(二)負責雷電災害安全防御工作,組織防雷設施的安全檢查和檢測;
(三)負責無人駕駛自由氣球和系留氣球、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安全檢查和事故防范。
二十九、市人民防空辦公室
(一)負責人民防空工程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落實建設項目“三同時”有關規定,開展人民防空設備設施安全檢查,消除安全隱患;
(二)參與防災救災和突發性事件應急處理。
三十、市消防局
(一)組織消防安全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工作;依法查處違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
(二)組織實施有關建設工程的消防審批和驗收,對消防設施進行安全檢查工作;
(三)負責火災和突發事件等重大災害的應急救援工作。
三十一、市交警支隊
(一)宣傳貫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負責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二)依法查處道路交通違法行為,預防和處理道路交通事故;
(三)負責公路交通應急管理;開展道路交通事故危險路段的隱患排查和治理。
三十二、市武警支隊
參與安全生產事故救援工作。
三十三、市委宣傳部
負責將安全生產宣傳納入社會公益性宣傳范疇,督促指導有關新聞單位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安全生產重大宣傳活動。
三十四、市總工會
(一)負責對全市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實施監督檢查,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重大問題;
(二)指導企業開展群眾性勞動安全、職業衛生和培訓教育活動;
(三)參與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和職業危害事故的調查處理。
三十五、共青團市委
組織青年職工學習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積極參加各種形式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宣傳活動,增強共青團員和青年職工安全生產意識。
三十六、供電公司
(一)貫徹執行電力行業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制定重大電力生產安全事故處置預案;
為貫徹落實中央《關于實行國家機關“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的意見》、《北京市安全生產“七五”普法實施規劃》、等相關工作要求,切實提升基層安監隊伍法治觀念,培養知法、懂法、守法、護法的安全監管隊伍,提高企業及廣大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法律意識,充分發揮“以案釋法”在安全監管工作中積極作用,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管局決定開展“安全生產法律十進”及“以案釋法”普法宣傳活動,具體活動方案如下:
一、活動時間
2018年5月16日-2018年10月30日。
二、組織機構
主辦單位: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承辦單位:北京市安全文化促進會
三、宣傳重點
(一)組織開展好《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普法宣貫工作。強化行政相對人的安全生產法律意識和責任意識,營造良好的安全生產監管軟環境。
(二)大力宣傳安全生產典型案例。通過宣傳典型案例,加大安全生產知識普及力度,促使企業建立尊重生命、愛護生命的安全文化底蘊,強化安全發展理念,提高全民安全意識和自我防范能力。
四、活動內容
(一)安全生產法治宣講員組建活動
一是以街鄉專職安全員為基礎選拔一批熟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語言表達能力強、精于安全生產法治宣講的人員,采取自行選拔上報的方式, 2018年5月25日前完成上報工作。(時間:5月16日——5月25日)二是對選拔的宣講員,聘請專家進行培訓和指導,培訓和指導集中進行,統一組織,幫助入圍的安全生產法治宣講員強化和提高安全法律知識和語言表達能力。(時間:5月25日——6月11日)三是劃分宣講區域范圍。結合各區安全生產法治宣傳工作實際情況,將法宣員隊伍分配至各區,每個區保證有一名法宣員,做好宣講各項準備工作。(時間:6月11日——6月18日)
(二)“安全生產法律十進”活動
一是印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宣傳材料。(時間:5月16日——6月11日)二是開展“安全生產法律十進”宣講活動。以前期選拔的兼職法宣員隊伍為依托,進機關、企業、工地、社區、鄉村等場所開展宣講活動,并向企業發放宣傳材料,每個區開展1場宣講活動,全市共計開展17場。(時間:6月11日——8月31日)
(三)“以案釋法”活動
一是制作“以案釋法”典型案例專題片。邀請基層執法人員及法律專家就典型案例進行訪談,制作“以案釋法”典型案例專題片。(時間:5月16日——6月11日)二是開展典型案例宣講活動。以前期選拔的兼職法宣員隊伍為依托,在各區范圍內開展典型宣講活動,每個區開展1場,全市共計開展17場。(時間:6月11日——8月31日)三是向基層執法人員及廣大企業從業人員分發專題片光盤。結合“安全生產月”、“安全生產法宣傳周”、“12·4國家憲法日”等活動,向基層執法人員及廣大企業從業人員發放專題片光盤。(時間:時間:6月11日——12月10日)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各單位要以此次主題宣傳活動活動為契機,把宣傳活動作為預防、控制和消除生產安全事故的推手,作為提高廣大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法律意識的有效舉措,充分認識活動的重要性,嚴格按照方案要求開展工作,確?;顒禹樌M行。
一、基本情況
我局從安全生產監管、專項整治、法制建設、打擊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等方面入手,加大執法力度,今年,監督監察生產經營單位259個共620次,查處事故隱患205處,制作現場檢查記錄、詢問筆錄和責令整改指令書等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文書合計190份,查處安全生產事故案件2件,非事故案件4件,行政處罰共計37萬元。根據市局總體部署和安排進行了“掃雷一號”、“掃雷二號”、“掃雷三號”、“掃雷四號”等專項執法行動。通過嚴格執法,全縣安全生產形勢平穩好轉。
二、主要做法
(一)加強領導,提高認識。一是局機關高度重視安全生產法制建設,通過努力,我縣建立了安全生產獎勵基金,獎勵基金由去年的4萬元增加到今年的12萬元,為行政執法工作營造了較好的平。二是成立政策法規科,落實法制員,加強了安全監察隊伍,完善了執法機制。三是局領導對監察隊伍非常重視??h安監局非常重視監察大隊,在人員配備上,給予配齊配強,監察大隊人員配了四人,是人員最多的科室之一;在硬件配置上,安排了新辦公室,配置了照相機、新電腦。鄉、鎮、街道的安監中隊,在人力、物力、財力上給予了傾斜,為做好執法工作打下扎實的基礎。
(二)規范制度,依法行政。一是為確保依法監管、全面推進全縣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保障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的正確實施,我局建立健全了一系列行政執法規章制度,如《縣安全生產行政處罰案件審理委員會工作規則》、《縣安全生產行政執法過錯或錯案責任追究制度》、《縣安全生產監察機構工作職責和工作流程》、《縣安全生產舉報制度》等。凡涉及安全生產執法的事項,都有具體制度規定,真正做到用制度管理人、教育人、約束人。同時,作為建立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制度的配套措施,縣政府設立舉報獎勵基金,對舉報人員予以獎勵,獎勵基金由去年10萬元增加到今年20萬元,為執法工作的社會化創造激勵機制。二是完善了審批制度,建立嚴格的審批機制。凡是涉及行政許可、監督檢查、行政處罰的事項,都要逐級審批。涉及停產停業整頓、較大數額罰款的事項,由局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三是理順執法體制,規范科室間執法內容。事故調查,屬工礦危化事故由工礦科牽頭負責,其它事故由監察大隊牽頭,相關科室參與;非事故案件,由監察大隊負責,相關科室參與。事故和非事故案件的處罰均由監察大隊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