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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個人所得稅優選九篇

時間:2023-10-05 10:39:51

引言:易發表網憑借豐富的文秘實踐,為您精心挑選了九篇股票投資個人所得稅范例。如需獲取更多原創內容,可隨時聯系我們的客服老師。

第1篇

各種金融投資收益所得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包括各類金融投資品中所獲得的利息、股息和紅利所得,都屬于個人11類應稅項目中的同一類,該類稅率一般為20%,當然也有特殊減免的情況。

各類存款利息:要繳20%個稅

大家最熟悉莫過于個人普通銀行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以后孳生的利息,需要繳納20%的利息稅。如李先生2006年所有存款利息所得為2500元,則需要繳納2500×20%=500元的利息稅,他2006年的實際利息收入為2000元。如果李先生2006年的存款中有一筆是教育儲蓄,并由此取得了400元的利息收入,則這400元的利息可以被免征利息稅,這體現了國家對于教育儲蓄的優惠政策。

對于個人在金融機構開設的、用于購買股票的資金賬戶(也就是銀證通、銀證轉賬資金賬戶中的存款部分),所孳生的存款利息也應繳納20%的個稅。

人民幣理財產品和外匯理財產品,國家尚未出臺明確的代扣個人所得稅的政策。實際操作中,由于銀行理財產品的收益主要來自儲蓄收益和投資收益兩部分,儲蓄收益部分目前一些銀行會按普通存款方式代扣20%的利息稅,也有些銀行并未實行代扣需要個人自行申報;而對投資收益部分的所得稅,銀行通常都不代扣,理論上需要自行申報。

國債:利息免稅

不少中老年人對國債抱有一定的偏好,因為國債利息收入免稅這一點很有吸引力。根據規定,個人投資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所獲得的票面利息部分免個人所得稅。價差產生的資本利得部分在目前實際操作中也還沒有開征。

個人投資各類企業債券則沒有免利息稅之優惠,仍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適用20%的比例稅率。個人投資者持有的企業債券在債券到期前轉讓的產生的價差收入,國家稅務總局相關發言人曾提到應按“財產轉讓所得”應稅項目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但在實際債券交易中目前還未被征收。

股票投資:股息紅利10%計稅

2005年6月13日起,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且按50%的額度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稅稅率也是20%,也就相當于對個人獲得的全部股息紅利征收10%的所得稅。

而對于轉讓股票所獲得的價差資本利得,則暫時免征個人所得稅

對于股權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東通過對價方式向流通股股東支付的股份、現金等收入,目前仍暫免征收流通股股東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如黃小姐2006年所有股票投資取得了5000元的股息和紅利,發生三筆買賣獲得了3萬元的價差收益,她手中持有的某只股票實行股改導致她通過對價獲得了500股新股票,那么,黃小姐實際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5000×10%=500元。

基金投資:價差收入暫不征稅

對個人從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以及個人投資者在基金申購和贖回中所取得的價差收入,目前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在基金運行中取得的股票股息、紅利收入,債券利息收入和儲蓄存款的利息收入,已經由上市公司、發債企業以及銀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所以,基金的個人投資者在獲得及基金分紅時,不必擔心稅收的問題。

新品種:個稅界定不明確

此外,信托投資收益、黃金買賣和個人炒賣外匯等近年新興的金融投資品種,個人從中取得的投資收益,國家也沒有明確的文件說明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在目前還沒有開征個人所得稅。

而投保人在參加保險后所獲得的各類賠償金是個人所得稅法明確規定免稅的。同時,為了配合建立社會保障制度,促進教育事業的發展,國家對封閉式運作的個人儲蓄型教育保險金、個人儲蓄型養老保險金、個人儲蓄型失業保險金、個人儲蓄型醫療保險金等保單所產生的利息所得也免征所得稅。但對于新型人身險種產生的分紅、賬戶投資收益等,國家還沒有明確是否征收個稅,如何計稅。

房屋轉讓普遍采用“雙軌制”計稅

上海的李先生在2004年購買了一處60萬元的房屋后,2006年將這所房屋以100萬元的價格售出。

按照規定,從2006年8月1日起,國內居民在進行個人二手房轉讓時,若購入住房尚未滿五年,轉讓的房產差價所得收益須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稅,該稅率為固定的20%。當然,市民可以將實際支付的住房裝修費用、住房貸款利息、手續費、公證費等“合理費用”從轉讓所得中盡量扣除,以減少納稅的基數。

如李先生的相關裝修費用、貸款利息、手續費等合理費用合計共為30萬元,那么李先生此次轉讓該房屋需要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應為:(100-60-30)×20%=2萬元。

同時,針對市民可能無法提供完整房屋原值憑證,繼而無法計算應納稅額的問題,北京、上海、杭州、福州、寧波等地提出了對普通住宅轉讓按照轉讓總價之1%核定稅率征收房屋轉讓所得的辦法,深圳則采用1.5%的核定稅率。

也就是說,如果上海的李先生在轉讓前述房屋時,無法提供房屋原值憑證,將被征收100*1%=1萬元的個人所得稅。如果李先生的這宗房屋轉讓出現在深圳地區,且無法提供原值憑證,則可能被征收1.5萬元的個人所得稅。

在這樣“雙軌”計稅辦法并行的情況下,個人可以通過比較應納稅額來自行選擇其一。

同時,對出售自有住房并擬在現住房出售1年內按市場價重新購房的納稅人,其出售現住房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應先以納稅保證金形式繳納,再視其重新購房的金額與原住房銷售額的具體關系,全部或部分退還納稅保證金。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則免征個人所得稅。

房屋出租各地綜合征稅率不同

這幾年通過投資房產賺取一些租金收入的人日益增多,對于這類房屋出租收入所得,作為個人財產租賃收益,國家稅務總局對此規定的所得稅率也是20%。并規定這類租賃所得按次計稅,當次租金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可減除費用800元及相應各類稅費后作為應納稅所得額;當次租金收入4000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后再納稅。只是在各地的執行過程中,這一項所得稅大多還沒有開征起來。目前大部分地區采用了把房屋的個人所得稅、營業稅、印花稅等與房產租賃有關的稅種統一綜合征收的辦法。

如上海市就對于居住性房產的出租人實行綜合征收率的制度,房屋出租人應交的稅款為租金的5%。上海一套月租金2000元的出租房,房東每個月需要繳納的稅收合計為100元。

北京則允許出租人在“按實際租金收入的5%綜合征收率計征”和“按照政策規定,分稅種計算繳納各種稅費”兩個辦法中二選一。

小貼士

如何計算年所得

一個普通市民如果不進行各種投資,那么他的年所得是比較容易計算的,只要將各項收入相加即可。但如果進行各項投資尤其是進行股票投資或者轉讓房產且又按核定稅率繳稅的話,則計算其年所得要稍為復雜些。

根據國稅總局的有關解釋,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各次個人股票轉讓所得與損失全部相加,盈虧相抵后為正數的,該數值為年收入所得一部分;盈虧相抵后為負數的,股票投資部分所得額按“零”填寫。未發生轉讓的股票賬面浮盈浮虧不計入年收入所得。

第2篇

通過調整年薪和董事費比例避稅

目前,有相當一部分上市公司對公司的高管人員采用年薪制,其收入包括工資、獎金、福利費等。上市公司一般高級管理人員在擔任行政職務的同時往往兼任集團或下屬子公司的董事,相應也會獲得一筆董事費收入,董事從本質上說具有一種勞動服務性質,因此個人的董事費收入應作為勞務報酬所得繳納所得稅,運用20%-40%的比例稅率,個人的年薪收入則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運用5%-45%的超額累進稅率,利用這兩種稅目之間的稅率差異,可以通過工資獎金收入和董事費收入的合理分配與轉化,降低高管人員的整體稅負水平,從而增加實際稅后收益。

高管人員的年薪收入和董事費收入應分別按照工資薪金和勞務報酬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按照個人所得稅政策的規定,實行年薪制的企業,個人取得的年度工資薪金所得應實行按年計算、分月預算、年度終了再按全年的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分12個月平均計算實際應納的稅款。

[例]方小華為某大型企業集團常務副總裁、主管集團的營銷業務,集團董事會允諾,扣完社保費、住房公積金后年薪為45萬,同時,他還擔任集團下屬子公司董事會的董事,每年可獲得董事費收入5萬元,這樣方小華稅前年收入達到50萬,當地個人所得稅扣除額若為1600元,則方小華的年薪收入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為:

12×[(450.000÷12-1600) ×25%-1375]=91200(元)

方小華獲得董事會收入應納個人所得稅:

50.000×(1-20%)×3%-2000=10.000(元)

每年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總額:91200+10.000=101200(元)

方小華全年實際取得的稅后收入為:450.000+50.000-101200=398800(元)如果企業集團在保證方小華年度稅前總收入不變的情況下,合理調整年薪收入和董事費收入之間的構成比例,則完全可以提高方小華的稅后收入,提升激勵效果。

假定企業董事會決定將每年給予方小華的董事費增加到24萬元,并在每月發放2萬元,相應地每年的年薪收入變為26萬元,方小華的年度總收入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總:12×[(260.000÷12-1600)×25%-1375]+[240.000÷12×(1-20%)×20%×12]=82070元

方小華實際取得的稅后收入為:260.000+240.000-82070=417930(元)

通過籌劃,比原來的薪酬方案減少稅后支出19.130元,從而相對提高了方小華的收入水平。

通過計算,可以找到一個年薪收入和董事費收入的最佳配比,從而使得個人的所得稅負最輕稅后收益最大。

進行合理避稅型投資

上市公司高管人員一般平均年齡35歲以上,文化素資及綜合能力都比較強,他們熟悉資本市場的運行規律且有較強的抗風險能力,因而他們對于自己的高收入必然要進行合理的投資來獲取最大的收益。

那么,上市公司高管人員應該如何進行合理的避稅型投資呢?

對于投資理財,根據個性的不同,有穩定型和激進型,高管們可以根據自己的收入按不同比例分別投資于證券、基金以及房產和商業保險等。

1. 投資債券

根據規定,個人投資國債和特種金融債所得利息免征個人所得稅。適當的投資證券市場且合理運作,能獲得較高的收入。目前,我國現有證券的種類有國庫券,國庫券安全且流動性好,利率固定,收益穩定。憑證式國債是金邊債券,利息高且不需繳納所得稅,是各種理財品種中最安全、穩妥的投資類,值得保守型的收入者進行大份額投資。但一旦銀行加息,盡管國債有不納稅的好處,其收益仍可能會低于同期定期存款利率,且憑證式國債持有不滿相應期限,利率會比同期銀行存款還要低,因此憑證式國債具有“只可進不可退”的投資特點,其實加息前最好的債券投資種類是浮動利率國債,浮動利率國債是指在發行國債時規定利息,可以隨著金融市場上利率的變化而定期浮動的國債。因此,它能鎖定差價收益,規避投資風險,是存在加息預期的最好的國債投資品種。

2. 投資基金

投資開放式基金不但會給自己帶來較高收益,還能收到合理避稅的效果,由于基金獲得的股息、紅利及企業債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向基金派發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因此,基金向個人投資者分配時不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目前,可以投資的主要有股票基金、債券基金和貨幣型基金等,它們所呈現的收益性、安全性和流動性各不相同,投資者在選擇基金時建議綜合考慮投資風險、行業比重、市值平均數、持股數量、換手率等因素來構建適合自己的基金組合。

3.投資股票投資股票,風險與收益并存。因而在投資某股票之前需要做深入的調查和研究分析。同時根據股票市場的特征及股票的優劣可做些長線投資和短線的波段操作,從中獲取差價收入。但是,為規避風險,減少損失,在進行股票投資時建議投資者采用證券投資組合的方法。即選擇足夠數量的證券進行組合,把風險按大、中、小的證券放在一起進行組合,把投資收益趁呈負相關的證券放在一起進行組合的方法來投資。

4.購買人民幣理財產品

目前,各家銀行推出了不少人民幣理財產品,收益率略低于貨幣市場基金。同時,由于目前人民幣理財產品收益免繳個人所得稅,所以投資人民幣理財產品可獲得高于銀行存款的收益,且幾乎沒有什么風險。

5.保險所得賠償免稅

參加保險所獲得的各類賠償是免稅的。目前,為了配合建設社會保障制度,促進教育事業的發展,國家對封閉式運作的個人儲蓄型教育保險金,個人儲蓄型養老保險金,個人儲蓄型失業保險金,個人儲蓄型醫療保險金等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稅。另外,近年來各家保險公司不斷推出分紅類保險,目前也暫不納稅,故建立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員將收入的一部份投入社會的各類商業保險,確保資產的增值。

6.教育儲蓄免利息稅

教育儲蓄最大的特點之一是國家規定免征利息稅,它運用于需要接受非義務教育孩子的家庭,可以享受兩大優惠政策:一是利息所得免除個人所得稅;二是教育儲蓄作為零存整取的儲蓄,享受整存整取的優惠利率。

第3篇

一、個人經營性投資稅務籌劃

個人投資的一個重要渠道就是參加生產經營活動。由于個人投資在資金、技術、勞動力及生產規模等方面都與其它形式的企業投資有很大的差異,所以日常經營活動中的稅務籌劃就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需要充分利用個體經營者的優勢和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使稅后合法收益最大化。

(一)選擇企業組織形式企業組織形式不同,其組織規模、經營方式、盈利能力及稅收負擔就有所不同,因此有必要對企業組織形式進行合理規劃,進行企業設立時的稅務籌劃。

(1)公司制企業與個體工商戶的選擇。我國稅法規定,公司制企業適用企業所得稅法,除小型微利企業外一律采用25%的所得稅率;個體工商戶采用個人所得稅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因此,在年應納稅所得額比較少時,同等盈利水平下,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的稅負相對較輕。但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比較高時,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會適用較高的邊際稅率,稅負將會高于公司制企業。因此,僅僅從所得稅角度來看,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比公司制企業更具有優勢。但是,個人投資時需要充分認識不同企業組織形式其它方面的利弊,基于自己投資的盈利狀況和發展前景進行預測,綜合權衡做出有利于自身的選擇。

(2)公司制企業與合伙企業的選擇。公司制企業的營業利潤在企業環節繳納企業所得稅,稅后利潤作為股息分配給個人投資者,個人投資者還要繳納一次個人所得稅。而合伙企業則不作為公司看待,營業利潤不繳納企業所得稅,只按合伙人分得的收益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合伙企業稅收負擔一般都要低于公司制企業。

[例1]甲乙兩人合伙經營一個工廠,兩人各自投資比例為50%(該企業符合小型微利企業的標準),2010年盈利200 000元。

如果設立公司制企業:

企業所得稅:200000×20%=40000(元)

稅后利潤:200000-40000=160000(元)

個人所得稅:160000×20%=32000 (元)

純收益:200000-40000-32000=128000 (元)

如果設立合伙制企業:

個人所得稅:(200000÷2×35%-6750)×2=56500 (元)

純收益:200000-56500=143500 (元)

(3)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選擇。就稅收負擔而言,公司形式應該是以股份有限公司為佳,因為在這種公司組織形式下股東個人所持資本轉增資本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因此,站在稅務籌劃角度上,當其它條件相同時,公司組織形式應選擇股份有限公司。

(二)合理利用起征點我國增值稅、營業稅起征點規定采用未達到起征點則免稅的方式。增值稅起征點為:銷售貨物的起征點為月銷售額2000~5000元,提供應稅勞務的起征點為月銷售額1500-3000元,按次納稅的起征點為每次(日)銷售額150~200元。營業稅的起征點為:按期納稅的起征點為月營業額1000~5000元,按次納稅的起征點為每次(日)營業額100元。因此,個人進行生產經營投資時,有必要對企業的生產經營規模進行籌劃。適當的時候拆分企業,采用以家庭成員他人的名義設立(如夫妻二人分別設立一個企業)等方式,使每個企業都處于起征點之下,減輕稅收負擔。

(三)變通運輸費用 企業的運輸可以自己購置車輛運輸,也可以把運輸外包出去或者單獨設立運輸子公司來運輸。如果自己運輸,則購買車輛的開支只能通過折舊計入企業生產經營成本,而不能扣除增值稅進項稅。車輛運行中的燃料、配件支出及修理修配支出可以抵扣17%的進項增值稅。假設運費價格中可以扣除的物資消耗比例為R,則可以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為17%R。如果企業選擇專門的運輸公司運輸的方式,需要支付運費,假設可以抵扣7%的進項稅,同時運輸公司支付3%的營業稅。因此,建立運輸費用的扣稅平衡方程17%R=7%-3%,得到R=4/17。即企業要做出適當的選擇,但運輸中所耗費的材料及修理修配支出比例較大是,采用自己運輸的方式,當耗用比例比較小時,外包運輸業務方式比較有利。但是在具體籌劃中還應該綜合考慮支付的運費高低及自己運輸的人員工資等問題,才能取得稅務籌劃的較好效果。

[例2]甲先生建立了興旺實業有限公司,公司內部運輸運輸費用為400萬,耗油、配件及正常修理費用為40萬元(不含增值稅),則運費中物料可抵扣的進項稅為400萬×17%=6.8萬

稅務籌劃思路:興旺實業有限公司將內設的運輸隊獨立出去。

運輸公司應納營業稅12萬(400×3%=12)。

興旺實業公司向單獨的運輸公司索取運費普通發票,則可以抵扣進項稅額28萬(400×7%=28)。

公司實際抵扣的稅額為16萬(28-12=16)。

公司節稅:9.2萬(16-6.8=9.2)。

(四)合理增加成本費用開支按照稅法規定,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計稅時可以扣除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成本、合理的費用和損失。因此,合理擴大成本費用的開支,降低應納稅所得額是個體工商戶稅務籌劃的主要方法。可以選擇的稅前列支費用主要有:自有房屋投入使用,并計算租金。自由房屋投入生產經營并收取租金,則需要繳納營業稅、房產稅,會增加營業的成本,減少營業所得,進而降低所得稅的邊際稅率,減少經營所得的應納稅額;支付家庭成員工資。稅法規定個體工商戶支付給工作人員的工資,在確定計稅基礎時可以按照規定的標準從應稅所得中扣除,因此,對于大多數個體戶中存在的家庭成員參與經營的情況,應支付相應的工資,企業借以增加扣除項目,減少納稅負擔;生活費用與經營費用的合理變通。把水電費、電話費、房產維修保養費用等列入經營費用,此外一些其它的費用(如培訓費、差旅支出、信息費支出、業務招待費等)也應該計入企業的賬目;雇傭殘疾人員從業,企業雇傭員工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人職工的100%加計扣除;職工福利。私營企業應該依法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并盡量提足三項費用。另外,可以為職工提供住宿、工作餐、交通、培訓、旅游等方法,加大企業費用成本,減少企業所得稅支出,這樣職工的個人所得稅也可以得到減輕,一舉兩得。

(五)平均實現利潤由于我國對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說得采用五級超額累進稅率,因此,當某年利潤波動很大時會出現該年稅負大幅增加的情況。要控制這種情況,可以從與客戶協商要求分期付款等方式調整收入,或者在盈利年度多攤銷費用、虧損年度少攤銷費用、稅收優惠年份內少攤銷費用的方式調整費用期間,改變捐贈時間,改變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等方式來推遲或提前利潤,實現利潤的平均化,平衡稅負。

[例3]A先生從事玻璃制品加工業的生產活動,2010年下半年,預測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為13萬元,同時,預計2011年產品銷量會大幅度降低,利潤也會受到極大影響。預計2011年應納稅所得額為3.6萬元。

如果不做任何調整,A先生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2010年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130000×35%-6750=38750(元)。

2010年稅后利潤:130000-38750=91250(元)。

2011年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36000×30%-4250=6550(元)。

2011年稅后利潤:36000-6550=29450(元)。

如果A先生將2010年的一部分收入(假設為3萬元的應納稅所得額)推遲到2011年實現,則2010年應納稅所得額為10萬元,2011年應納稅所得額6.6萬元,借此縮小兩年利潤差額。則:

2010年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100000×35%-6750=28250(元)。

2010年稅后利潤:130000-28250=71750(元)。

2011年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66000×30%-6750=16350(元)。

2011年稅后利潤:66000-16350=49650(元)。

兩年減少繳納個人所得稅:(38750+6550)-(28250+16350)= 700(元)。

二、個人房地產投資稅務籌劃

個人房地產的投資通常包括直接購房、以租代購、以租養貸等形式,房地產投資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經濟活動,因此投資者應充分考慮稅收政策做出稅后利潤最大化的選擇。

(一)購買時的稅務籌劃通常情況下,個人購房應繳納契稅,并就書立的購房合同繳納印花稅。其中,契稅指的是土地和房屋所有權轉讓過程中向取得方征收的稅,因此個人購買住房,應就取得的房屋繳納契稅。對于個人購房行為,以房屋成交價格作為契稅計稅依據。成交價格指的是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價格,包括承受方支付的貨幣及其它非貨幣性資產。其次,對購銷合同,應按照“購銷合同”稅目,按合同記載的金額繳納0.3‰的印花稅。為此,個人購買房產的時候,可以與銷售方協議,適當地減少合同上名義銷售額,以減少個人需繳納的契稅和印花稅。

一些稅收優惠政策可以被加以利用來少繳稅款。其一: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免征契稅;其二: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置的,酌情減免;其三: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和占用或,重新受讓土地、房屋權屬的,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是否減免;其四:對個人購買普通住房、經濟適用房,在法定稅率基礎上減半征收契稅。其中,普通住宅指的是:住宅小區建筑容積率在1.0以上、單套建筑面積在120平方米以下、實際成交價格低于同級別土地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2倍以下。此外,個人首次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稅稅率統一下調至1%,免征印花稅。

(二)出租時的稅務籌劃我國稅法規定:個人出租住房所得按10%稅率減征個人所得稅,對個人出租、承租住房簽訂的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對個人出租住房,不區分用途,在3%稅率的基礎上減半征收營業稅,按4%征收房產稅,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個人住房出租者可以充分利用這些稅收優惠。

租金收入的變化對房產稅和營業稅的影響很大,做好稅務籌劃可以做到以下兩個方面著手:首先,減少名義租金。對一些不屬于自己實際收入的代收項目,例如物業管理費、水電費和網絡服務費等,要注意分離;其次,對房屋附屬設施單獨出租或者回購。房屋出租中不可避免的會有家具、家電的租用,對于這些房屋附屬設施的收入不應該記入租金收入,否則會虛增稅基增加納稅負擔。對這類設施個人可以采用與房屋出租分離,單獨出租的方式來取得收入,或者與租房者另外簽訂合同約定承租人先行購買該部分附屬設施,在租約期滿后由出租人以稍低的價格自行回購。

[例4]王先生有一套房屋出租,年租金為40000元。出租的房屋中有一臺彩電、一臺洗衣機、一臺冰箱、一套廚房用品、一個寫字臺、兩臺空調及雙人床一張等家具。現王先生找到一個承租人,雙方簽約一年,租金一次付清。計算王先生應繳納的房產稅和個人所得稅,提出稅務籌劃方案。

普通納稅方案。具體如下:

王先生應繳納房產稅:40000×4%=1600(元)。

營業稅及其附加:40000×3%×50%×(1+7%+3%)=660 (元)。

個人所得稅:(40000÷12-1600÷12-660÷12-800)×10%×12=2814(元)。

出租房屋的純所得:40000-1600-660-2814=34 926(元)。

稅務籌劃:王先生與承租人約定,將房屋內的家具和家電以30 000元的價格出售給承租人,另外每個月收取租金1 000元,租賃期滿后王先生以2 000元的價格購回家具與家電(承租人所付租金為:1 000×12+30 000-2 000=40 000(元),并未增加其租金負擔)。

王先生應繳納房產稅:1000×12×4%=480(元)。

營業稅及其附加:1000×12×3%×50%×(1+7%+3%)=198(元)。

個人所得稅:(1000-480÷12-198÷2-800)×10%×12=172.2(元)。

由于家具家電的原價為30 000元,所以王先生原價出售時不需繳納個人所得稅和增值稅。一年之后,王先生回購家具家電同樣不需要繳納任何稅款。

出租房屋的純所得:1000×12+30000-2 000-480-198-172.2=

39149.8(元)。

稅務籌劃使得王先生增加的稅后收益為:39 149.8-34 926=4 223.8(元)。

(三)出售時的稅務籌劃個人房屋轉讓環節主要涉及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等,下面就主要稅種的稅收優惠政策做出介紹。一是營業稅。個人所購的住房是商品房時,如果購買時間不足5年,則按銷售時取得的全部售房收入征收營業稅;如果銷售商品房購買時間超過5年(包括5年),但屬于非普通住宅,銷售時按買賣價差征收營業稅;如果銷售商品房購買時間超過5年(包括5年),且屬于普通住宅,則免征營業稅。二是個人所得稅。如果個人所售住房為售房者自用5年以上,且為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可免征個人所得稅。三是土地增值稅。個人因工作需要或改善住宿條件轉讓原自有住房,經向稅務機關申報核準,凡居住時間超過5年(包括5年)則免征土地增值稅;若居住時間為3~5年,者按銷售收入減半征收土地增值稅;若居住時間小于3年,則應該全額征收土地增值稅。四是印花稅。個人銷售自有住房免征印花稅。

基于個人銷售住房的稅法規定的研究,可以看出對房產銷售環節稅務籌劃有必要著力于三個方面:首先,延長置業期。房產的流通環節開征的稅費都與投資年限有關,5年以上和5年以下的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及土地增值稅征收方法都有所不同。面對稅費的調整,投資者應該改變投資模式,由短期投資轉向5年以上的中長期投資。其次,選擇普通住宅標準。是否為普通住宅對房產銷售環節的營業稅稅費差異很大,因此,在購房之初投資者就有必要選擇標準普通住宅。最后,適當地減少名義成交價格,將房屋附屬設施及服務項目分離出去單獨出售,減少計稅基礎從而減輕住房銷售環節的納稅負擔。

[例5]張先生于2006年1月1日購置一套商品房,屬于普通住宅,購買價格為70萬元,包括各種稅費。2010年1月1日,張先生決定將房產轉讓給李先生,轉讓價格為100萬元。

普通納稅方案。具體如下:

張先生應納營業稅及附加:(100-70)×5.5%=1.65(萬元)。

張先生個人所得稅:(100-70-1.65)×20%=5.67(萬元)。

張先生稅后收入:100-7.32=92.68(萬元)。

李先生應繳納契稅:100×1.5%=1.5(萬元)。

李先生實際支付價稅:100+1.5=101.5(萬元)。

稅務籌劃:張先生可以多持有該房屋一年,享受免稅待遇。如果張先生必須出售該套房屋,可以考慮雙方先簽訂借款抵押合同,即張先生以該套房產作為抵押向李先生借款100萬,期限為一年,抵押期內李先生可以居住該房屋,期滿后李先生以100萬債券取得該套房屋的所有權。假設雙方在2011年1月1日按抵押合同約定轉讓了該房屋,價格為100萬,辦理了產權過戶手續。

張先生應納個人所得稅:(100-70)×20%=6(萬元)。

張先生稅后收入:100-6=94(萬元)。

張先生多獲得收入:94-92.68=1.32(萬元)。

李先生應繳納契稅:100×1.5%=1.5(萬元)。

李先生實際支付價稅:100+1.5=101.5(萬元)。

三、個人金融投資稅務籌劃

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的不斷完善,個人金融投資的品種越來越豐富,投資渠道也越來越多樣化。主要的品種有:儲蓄、基金、股票、債券、外匯、黃金、保險、個人信托及收藏等。個人投資決策最重要的考慮因素是投資凈收益,投資者應該審時度勢,兼顧考慮收益、支出及稅費因素,做出合理的投資組合。

(一)個人金融投資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具體包括:其一,個人儲蓄存款滋生利息免稅。儲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孳生的利息,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取得的教育儲蓄存款利息及財政部規定的其它專項存款或儲蓄性專項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其二,個人購買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免征個人所得稅。其三,個人購買在我國境內債券市場上市的公司股票的價差收益暫免征個人所得稅。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減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對盈余公積派發紅股或股票紅利要計征個人所得稅,對與資本公積轉增股本,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個人買賣基金價差收入和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國債利息免征個人所得稅。其四,返還性人身保險業務的保費收入免征營業稅。

(二)個人金融投資的稅務籌劃首先,選擇投資方向,盡可能地利用穩定的免稅儲蓄、債券政策;稅法對不同的儲蓄和債券利息征免稅的規定可以看出,有些免稅政策市穩定的,有些則是階段性的。個人進行儲蓄和債券時,應充分考慮穩定性免稅投資的品種,以便充分享受稅收優惠;其次,股票投資時充分考慮上市公司的分配方式。股票投資的股息紅利的分配方式不同則稅收處理也不同,個人投資者需要充分考慮上市公司的分配方式,在某些時候應盡可能地選擇轉增資本而不是分派現金或股票股利的公司股票;最后,適當選擇品種,分散投資。由于稅收政策的不斷更新,所以一些投資方式的稅收優惠政策也會發生改變,因此,有必要適當地選擇投資品種,分散化投資,不要“把雞蛋放在一個籃子”。

[例6]趙先生擁有10000元的剩余資金,想進行金融投資,基于市場收益率狀況有三個不錯的選擇:購買國債,國債預期收益率為3.8%;購買A公司股票,預期股息率為4.2%,出售價格為12 000元,公司分派現金股利;購買B公司股票,預期股息率為4.0%,公司利潤轉增資本不分派現金股利。請代趙先生做出選擇。

購買國債:應納個人所得稅:0(元)。純收益:10000×3.8%=380(元)。

購買A公司股票。應納個人所得稅:10000×4.2%×20%×50%=42(元)。

純收益:12000-10000-42=1958(元)。

購買B公司股票。應納個人所得稅:0(元)。純收益:10000×4.0%=400(元)。

由此,雖然購買A公司股票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但趙先生還是應該選擇投資于收益最高的A公司股票。

第4篇

本刊記者通過多種渠道了解到填報的主要過程,希望能給讀者一個粗略的指南。

納稅申報表全貌

首先讓我們來認識一下納稅申報表格的全貌。

它由9個附表、中英文雙語組成,其中最主要的部分是第一個附表“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其他8個附表為“個人所得稅月份申報表”、“個人所得稅年度申報表”、“個體工商戶所得稅月份申報表”、“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年度申報表”、“個人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稅月份(或分次)申報表”、“個人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稅年度申報表”、“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申報表”以及“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匯總申報表”。

從中不難看出,后面8個附表實際都是第一個總表的分支,所以只要詳細看看第一個“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就能窺一斑而知全豹了。

11項收入計算繁復

在實際計算中,上述11項所得分別有以下具體要求:

1.工資、薪金所得,是指未減除費用(每月1600元)及附加減除費用(每月5200元)的收入額。也就是與任職、受雇有關的各種所得(單位所發的工資單內外的所得),剔除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以及“三費一金”以后的余額。

2.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是指應納稅所得額。

3.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按照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計算。

4.勞務報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這三項所得是指未減除法定費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額。

7.財產租賃所得,是指未減除法定費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繕費用(每月不超過800元)的收入額。

8.財產轉讓所得,是指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轉讓財產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后的余額。

9.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10.偶然所得和

11.其他所得。以上三項所得均指不減除任何費用的收入額。

炒股炒房收益如何計算

在這些所得中,還要進一步詳細解釋的是8.財產轉讓所得,主要指炒股和炒房的收益。

例1:某人在2006年炒股,買進2次股票,分別為10萬元和8萬元,后將這些股票分別賣出一半,相對應地獲得12萬元和6萬元。那么他的年度盈利就是(12-10/2)+(6-8/2=9萬元,其他沒賣掉的股票暫時不計算,等待以后實現盈利或虧損時計算在當年所得中。如果這9萬元加上他的其他收入超過12萬元,就需要去申報并填寫在表格中。

例2:某人2006年將一套房產轉讓,價格為48萬元,此時有兩種情況發生,一是他有兩次交易的價格證明,那就按照賣出價和買入價的差價據實計算收入;另一種情況是他在交納稅費時稱自己的發票遺失,由于缺乏房屋原值憑證,當地稅務機關按照規定收取了1%即4800元的個稅,那么當他填寫申報表時,就按照前文所述的有關規定,以1%、2%、3%的稅率分別對應5%、10%、15%的收入,他賣這套房的收入就是48萬×5%=2.4萬元。假如此人當年其他收入總數超過9.6萬元,他就必須去填寫納稅申報表了。

個稅申報示例

最后我們模擬一個例子,并將他的數據填寫在表格中供大家參考。

石蘭,2006年工資收入為稅前每月10000元,國務院頒發的政府特殊津貼每月1500元,國債利息3000元,企業債券利息1400元,稿酬所得10000元,存款利息500元,體育彩票中獎1800元,房屋出租收入為每月2000元,個人按照規定繳納了“三費一金”每月1200元,單位也按照規定為個人繳付“三費一金”2400元,上市公司股票分紅1000元,炒股交易賺錢50000元,出售房產得到500000元(聲稱發票已遺失,按2%的稅率核定征收)。以上收入稅費,都已經由各相關單位代為繳納。

我們簡單計算一下石蘭的全年收入和各項納稅額。

1、首先計算工資、薪金所得。石蘭的月工資為10000元,扣除“三費一金”后的收入為8800元,國務院頒發的政府特殊津貼不屬于納稅范圍,故不計入年所得。12個月總的工資、薪金所得為105600元。那么工資、薪金所得需要繳納多少個人所得稅呢?在扣除1600元抵扣額后,石蘭需要為7200元的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查個稅稅表(見附表1),7200元對應的稅率為20%,速算扣除數為375,石蘭每月應納稅1065元(7200×20%-375),12個月應納稅12780元。石蘭當年還取得了10000元的稿酬所得,按有關規定超過4000元的稿酬可以減除20%的法定費用,剩余部分按20%的稅率打7折計算,10000元稿酬可以減掉2000元(20%)法定費用,剩下的8000元要繳納1120元(8000×20%×70%)個人所得稅。

2、石蘭還取得了多項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其中國債利息3000元是免稅項目,不用申報;存款利息和企業債券利息都是按20%的稅率繳納利息稅,合計繳納380元;上市公司股利按20%的稅率減半征收,1000元股息需要繳納100元。三項需納稅收入合計為2900元,應納稅額為480元。

3、石蘭出租房屋每月取得2000元收入,12個月共取得24000元收入,這部分收入全部屬于需要申報的項目。在計算所得稅時,每月可以抵扣800元法定費用(月租金收入超過4000元時,可以按租金收入的20%減除法定費用),然后按20%的稅率計算個人所得稅,每月需繳納240元,12個月共2880元。

4、石蘭出售房屋得到了50萬元的房款,由于發票遺失,無法準確計算房產轉讓所得,只能按核定征收的方式繳納個稅,稅率為2%,共繳納個稅1萬元。按照規定,2%的稅率對應的所得為總收入的10%,50萬元的總房價按10%計算,為5萬元,這個數字就確定為房產轉讓所得。加上股票投資獲利5萬元,財產轉讓所得為10萬元。由于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征稅,所以對應的所得稅就是房產轉讓產生的1萬元個稅。

第5篇

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金融在經濟運行中的地位也日益重要。隨著金融市場的不斷完善和發展,金融投資必將越來越流行,金融資產所得也將越來越普遍。無論從市場調節的角度來看,還是從財政收人的角度來考慮,對金融資產所得的征稅都日益重要起來。美國作為世界上資本市場最為發達的國家,目前已經形成了一整套對金融資產所得較為完善的課稅體系。本文擬在介紹美國金融資產稅收體系概況的基礎上,進一步探討我國金融資產稅收體系的中長期建設思路。

一、美國金融資產稅收體系概況

在當前美國資本市場上,可供投資者投資的金融資產主要有股票、債券和共同基金。金融資產的投資所得主要為利息所得(來源于所投資品種的分紅收益)和資本利得所得(來源于所投資品種的價差收益)。在明確以上分類的基礎上,下面分別對美國股票、債券和共同基金的稅收規定作一介紹。

(一)美國股票投資的相關稅收規定。

在證券交易過程中,針對買賣證券的行為所征收的稅均屬與證券交易有關的稅收設置。這一稅制的設置主要是為了調整證券市場資本的流動情況。美國在證券市場發展初期,曾對股票交易行為征收證券交易稅,但是近來考慮到證券交易稅的征收不利于資本流動,于是在1986年稅改法案中取消了該稅種。

對于個人股票投資所獲得的現金紅利所得屬于“任何來源的所得”范圍,列入個人所得稅毛所得內。在計算凈所得時允許扣除借款利息,即為投資股票而借款的利息。對個人股利所得的優惠主要是“股息不予計列法”,允許股東收到股息的第一個200美元不列入總所得。對公司所獲得的股利,美國將之作為公司所得稅的應稅所得計列,計證公司所得稅。

對于股票投資的資本利得所得,美國從一開始就對其征稅。在美國變現的資本利得最初是作為普通所得來完稅的,并且從1921年稅法開始,它們就適用于優惠的低稅率。從1942年至1986年,僅僅對持有期長于6個月或一年以上資產的資本利得的一部分(1942—1978年為50%,1979—1986年為40%)計入應稅所得。在此期間的大部分時間,這類資本利得稅的稅率被限制在25%以內。在1986年稅改法案中刪除了資本利得和普通所得的差別,從1988年開始,全部變現的資本利得都將作為普通所得納稅,資本利得的最高稅率定為28%.

(二)基金投資的相關稅收規定。

1.投資共同基金收入的納稅與投資其它證券收入的納稅方法一樣。共同基金投資于股票和債券,并將獲得的紅利和利息轉給共同基金的持有者,持有者根據收到的紅利和利息進行報稅。同樣,共同基金的資本利得也以同樣的方式轉給它的持有者,由持有者按資本利得規定來報稅。共同基金本身并不需要根據它收到的紅利、利息以及實現的資本利得來繳稅。

2.美國共同基金投資收益的三種計算方法。如果基金投資者賣掉其持有的所有基金單位,從賣掉所有基金單位的資本利得或資本損失中減去成本就得到應稅金額。如果投資者只賣掉部分所持有的基金單位則比較難計算繳稅的金額,因為很難判斷是哪一部分的基金單位被賣掉了。美國聯邦稅務局因此也規定最先買進的股份最先賣掉,即通常所說的先進先出法則。如果投資者的基金單位價格上漲了,則先進先出法會產生較大的資本利得和較大的應繳稅額。另外,基金投資者還可以通過計算所持有基金股份的平均成本來計算資本利得或損失。平均成本方法可導致較大的資本利得和較高的賦稅比率。還有一種更加復雜的方法是具體指出哪些基金股份被賣掉了,這樣投資者就可以賣掉最高成本的股份,從而導致最小的資本利得和最低的稅率。

(三)債券投資的相關稅收規定。

當前美國有一個發達的債券市場,債券市場的品種也相當多。從發行主體來看,有聯邦政府債券、地方政府債券、企業債券等。按發行方式來進行細分,有原始發行折扣債券、市價折扣債券等。不同類別的債券在稅收處理時也稍有差別。

1.聯邦政府債券的稅收處理措施。投資于美國聯邦政府債券的利息所得只需向美國聯邦政府繳稅,而不需向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繳稅。因此持有美國國債會明顯減少個人所得稅。正因為投資國債可減少繳稅和投資國債的安全性,國債的利率比企業債券要低。

2.地方政府債券的稅收處理措施。投資地方政府債券資本利得的納稅辦法同投資股票一樣,但以溢價購買地方政府債券的投資損失則不能以資本利得或其它收入來沖抵。

3.原始發行折扣債券的稅收處理措施。原始發行折扣債券是指在首次發行時以面值的折扣價出售的債券,如果持有到期,則發行人一次性將等于面值的價值支付給投資者。此類債券的持有者需每年將計算所得的利息作為通常收入的一部分來賦稅,而不是等持有到期才一次性賦稅。對于1982年7月1日之后發行的此類企業債券,每年根據單利來計算所得利息。

美國聯邦稅務局還規定如果原始發行折扣債券以發行折扣價加上估計的利息來出售,則可認為無資本利得或損失,因此不需要繳納資本利得稅。但如果出售價超過發行折扣價加上估計的利息,則需要按照資本利得來賦稅或按照普通個人所得來賦稅。

4.市價折扣債券的稅收處理措施。市價折扣債券是指投資者在二級市場上以某一價格購買某債券,通常該債券的到期贖回價格會高于此購買價格,這兩個價格之差即是市價折扣量。投資市價折扣債券的賦稅與原始發行折扣債券賦稅一樣,都是將折扣部分當作普通利息收入來納稅。但是投資市價折扣債券在沒有實現利潤——市價折扣量前不需要賦稅。如果市價折扣量小于市價折扣債券到期贖回價的0.25%,則不需要納稅,即該市價折扣量在報稅時可當作零來處理。

5.可轉換債券的稅收處理措施。通常可轉換債券轉換成同一發行人股票的交易不需要繳稅,但轉換成不同發行人股票的交易則需要繳稅。任何沒有應計的原始發行折扣不再被確認,但在轉換時的市價折扣需要在轉換成的股票被處理(出售或贈與)后確認。

(四)資本損失彌補的相關規定。

美國聯邦稅法對資本損失是否能一次性從資本利得中扣除有具體規定。投資者的資本損失(長期和短期)可從資本利得中扣除,如資本損失超過資本利得,則還可以以投資者的通常收入(如工資收入)3000美元來相抵,但不得超過3000美元;即該投資者的通常收入的納稅額最多可減少3000美元,其余的資本損失則可帶到下一年度再申報。

二、我國現行金融資產稅收體系概況

我國證券市場經過數十年的發展,無論從上市公司家數,還是從交易硬件設施建設來看,都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績。證券市場上可供投資者投資的品種也日益多元化,投資者結構也日益優化。但由于證券市場稅收政策的調整一直被認為實質性的“利好”或“利空”,從而使我國金融資產方面的稅收體系建設一直處于停滯狀態。目前我國金融資產方面的稅收規定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一)股票投資方面的稅收規定。

向股票交易的買賣雙方征收證券交易印花稅,沒有證券交易資本利得方面的稅收規定,也沒有關于資本損失扣除的相關規定。即無論投資者盈虧狀況如何,只要有股票交易,就必須交納印花稅。在上市公司有分紅時,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繳分紅數額20%的個人所得稅。

(二)共同基金投資方面的稅收規定。

由于我國規范化的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歷程較短,管理層出于培育機構投資者的目的,對其發展采取了一定的扶持政策,包括稅收方面的一些優惠措施。投資者在投資于共同基金時,可免交證券交易印花稅,在收到基金的分紅時,要交納一分紅數額20%的個人所得稅,一般由基金管理公司代扣代繳。

(三)債券投資方面的稅收規定。

由于我國資本市場上仍缺乏一完善的企業、個人信用系統建設和權威獨立的債券評級機構,使得事實上我國的債券市場極不發達,目前可供投資者投資的債券品種僅限于中央債券、金融債券和企業債券,發行方式上一般采用“按面值發售,年末付息,到期一次還本付息”的方式。這樣我國債券投資方面的稅收規定就相對很簡單。投資于中央債券、金融債券的利息收入免交個人所得稅,投資于企業債券的利息收入要交納20%的個人所得稅。

三、我國金融資產稅收體系建設思路探討

借鑒美國金融資產稅收體系建設的成功經驗,結合我國證券交易的硬件環境和稅務機關的征管水平,我國金融資產稅收體系的構建可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一)股票投資稅收體系建設。

1.改變印花稅的征收環節,放在發行環節征收。將現行的印花稅并入到證券交易稅存在的前提下單獨設置項目。這樣一可以還印花稅的本來面目;二可以解決一級市場稅收調控真空的問題;三可以避免新的重復征稅。

2.開征證券交易稅。在證券市場發展的初期,運用證券交易稅對于抑制市場過度投機,保證市場的平穩運行是很有必要的。結合我國現狀,我國的證券交易稅有必要僅對“賣方”征收,稅率為4‰~6‰左右。在具體措施上要明確持股時間長短與稅率差別的數量關系。這樣一方面可以吸引資金,達到鼓勵中長期投資的目的,另一方面,又可以抑制過度投機,達到穩定股市的目的。

3.開征證券交易資本利得稅。證券交易資本利得是投資者因買賣證券而取得的價差收入。我國現行稅制對征券交易的價差收入缺乏應有的稅收調節。盡管證券交易是一種風險性極強的投資行為,但這種行為畢竟引發了社會財富的再分配,造成新的社會分配不公。因此,我國應開征此稅,對過高的價差收入作適當的調節。目前比較簡單和可行的構想如下:(1)對正常交易所得不征稅,但被認定為營業易(投機)的證券利得予以課稅。(2)對營業易的判定標準是:以一個股東帳戶為基準,該帳戶在一個公歷年度交易次數超過30筆或轉讓股票票面總價值超過某個數量指標,即判定為營業易。同時結合不同的納稅人(投資基金、機構、自然人等)設定不同的差別稅率;按不同的證券持有期限規定一系列的減免稅措施。

(二)基金投資稅收體系建設。

從美國共同基金的稅收規定來看,盡管美國共同基金的組織形態大多為公司型,但為了避免在共同基金和基金持有人之間的雙重征稅,一般在基金環節都是免稅的,共同基金將獲得的紅利和利息轉給共同基金的持有者時,由持有者根據收到的紅利和利息進行報稅。目前我國在這方面的規定和美國差別不大,但對于投資者買賣基金單位是否免交證券交易印花稅就值得探討。在封閉式基金的情況下,基金單位的價格也是由二級市場基金單位的供求狀況決定的,稅收對基金單位交易的活躍程度影響并不是太大,而對交易基金單位不征收證券交易稅,不符合稅制建設的公平性原則。建議在這方面對投資者交易基金單位適用證券交易稅,稅率上可與股票交易的稅率相當。對于投資者交易開放式基金單位而言,稅率可適當調低一些。

(三)債券投資稅收體系建設。

目前我國債券市場相對于股票市場而言極不發達,這種狀況的出現與我國債券市場大發展的外部環境仍不成熟不無關系。但債券市場作為資本市場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促進其發展也是十分必要的,目前尤其要大力促進企業債券市場的發展。當然,債券市場大發展的一個重要條件在于外部環境的創新,在相關稅收政策選擇上,可提供一定的扶持措施,目前可適當降低企業債券投資利息收入所適用的稅率。

(四)資本損失彌補的相關創新。

目前我國在資本損失彌補方面的制度設計尚是一片空白。在這方面的制度創新,可借鑒美國的做法,允許投資者的資本損失(長期和短期)從資本利得中扣除,以體現國家和投資者間“風險共擔”的原則。如資本損失超過資本利得,則以投資者的經常性收入(如工資收入)的一定比例來相抵,但不得超過某一固定值。其余的資本損失則可遞延到下一年度再抵免,但最長遞延年限不可超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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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庫珀斯&里伯蘭德國際稅收網。國際稅收大全[Z].成都: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1991.

第6篇

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金融在經濟運行中的地位也日益重要。隨著金融市場的不斷完善和發展,金融投資必將越來越流行,金融資產所得也將越來越普遍。無論從市場調節的角度來看,還是從財政收人的角度來考慮,對金融資產所得的征稅都日益重要起來。美國作為世界上資本市場最為發達的國家,目前已經形成了一整套對金融資產所得較為完善的課稅體系。本文擬在介紹美國金融資產稅收體系概況的基礎上,進一步探討我國金融資產稅收體系的中長期建設思路。

一、美國金融資產稅收體系概況

在當前美國資本市場上,可供投資者投資的金融資產主要有股票、債券和共同基金。金融資產的投資所得主要為利息所得(來源于所投資品種的分紅收益)和資本利得所得(來源于所投資品種的價差收益)。在明確以上分類的基礎上,下面分別對美國股票、債券和共同基金的稅收規定作一介紹。

(一)美國股票投資的相關稅收規定。

在證券交易過程中,針對買賣證券的行為所征收的稅均屬與證券交易有關的稅收設置。這一稅制的設置主要是為了調整證券市場資本的流動情況。美國在證券市場發展初期,曾對股票交易行為征收證券交易稅,但是近來考慮到證券交易稅的征收不利于資本流動,于是在1986年稅改法案中取消了該稅種。

對于個人股票投資所獲得的現金紅利所得屬于“任何來源的所得”范圍,列入個人所得稅毛所得內。在計算凈所得時允許扣除借款利息,即為投資股票而借款的利息。對個人股利所得的優惠主要是“股息不予計列法”,允許股東收到股息的第一個200美元不列入總所得。對公司所獲得的股利,美國將之作為公司所得稅的應稅所得計列,計證公司所得稅。

對于股票投資的資本利得所得,美國從一開始就對其征稅。在美國變現的資本利得最初是作為普通所得來完稅的,并且從1921年稅法開始,它們就適用于優惠的低稅率。從1942年至1986年,僅僅對持有期長于6個月或一年以上資產的資本利得的一部分(1942—1978年為50%,1979—1986年為40%)計入應稅所得。在此期間的大部分時間,這類資本利得稅的稅率被限制在25%以內。在1986年稅改法案中刪除了資本利得和普通所得的差別,從1988年開始,全部變現的資本利得都將作為普通所得納稅,資本利得的最高稅率定為28%.

(二)基金投資的相關稅收規定。

1.投資共同基金收入的納稅與投資其它證券收入的納稅方法一樣。共同基金投資于股票和債券,并將獲得的紅利和利息轉給共同基金的持有者,持有者根據收到的紅利和利息進行報稅。同樣,共同基金的資本利得也以同樣的方式轉給它的持有者,由持有者按資本利得規定來報稅。共同基金本身并不需要根據它收到的紅利、利息以及實現的資本利得來繳稅。

2.美國共同基金投資收益的三種計算方法。如果基金投資者賣掉其持有的所有基金單位,從賣掉所有基金單位的資本利得或資本損失中減去成本就得到應稅金額。如果投資者只賣掉部分所持有的基金單位則比較難計算繳稅的金額,因為很難判斷是哪一部分的基金單位被賣掉了。美國聯邦稅務局因此也規定最先買進的股份最先賣掉,即通常所說的先進先出法則。如果投資者的基金單位價格上漲了,則先進先出法會產生較大的資本利得和較大的應繳稅額。另外,基金投資者還可以通過計算所持有基金股份的平均成本來計算資本利得或損失。平均成本方法可導致較大的資本利得和較高的賦稅比率。還有一種更加復雜的方法是具體指出哪些基金股份被賣掉了,這樣投資者就可以賣掉最高成本的股份,從而導致最小的資本利得和最低的稅率。

(三)債券投資的相關稅收規定。

當前美國有一個發達的債券市場,債券市場的品種也相當多。從發行主體來看,有聯邦政府債券、地方政府債券、企業債券等。按發行方式來進行細分,有原始發行折扣債券、市價折扣債券等。不同類別的債券在稅收處理時也稍有差別。

1.聯邦政府債券的稅收處理措施。投資于美國聯邦政府債券的利息所得只需向美國聯邦政府繳稅,而不需向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繳稅。因此持有美國國債會明顯減少個人所得稅。正因為投資國債可減少繳稅和投資國債的安全性,國債的利率比企業債券要低。

2.地方政府債券的稅收處理措施。投資地方政府債券資本利得的納稅辦法同投資股票一樣,但以溢價購買地方政府債券的投資損失則不能以資本利得或其它收入來沖抵。

3.原始發行折扣債券的稅收處理措施。原始發行折扣債券是指在首次發行時以面值的折扣價出售的債券,如果持有到期,則發行人一次性將等于面值的價值支付給投資者。此類債券的持有者需每年將計算所得的利息作為通常收入的一部分來賦稅,而不是等持有到期才一次性賦稅。對于1982年7月1日之后發行的此類企業債券,每年根據單利來計算所得利息。

美國聯邦稅務局還規定如果原始發行折扣債券以發行折扣價加上估計的利息來出售,則可認為無資本利得或損失,因此不需要繳納資本利得稅。但如果出售價超過發行折扣價加上估計的利息,則需要按照資本利得來賦稅或按照普通個人所得來賦稅。

4.市價折扣債券的稅收處理措施。市價折扣債券是指投資者在二級市場上以某一價格購買某債券,通常該債券的到期贖回價格會高于此購買價格,這兩個價格之差即是市價折扣量。投資市價折扣債券的賦稅與原始發行折扣債券賦稅一樣,都是將折扣部分當作普通利息收入來納稅。但是投資市價折扣債券在沒有實現利潤——市價折扣量前不需要賦稅。如果市價折扣量小于市價折扣債券到期贖回價的0.25%,則不需要納稅,即該市價折扣量在報稅時可當作零來處理。

5.可轉換債券的稅收處理措施。通常可轉換債券轉換成同一發行人股票的交易不需要繳稅,但轉換成不同發行人股票的交易則需要繳稅。任何沒有應計的原始發行折扣不再被確認,但在轉換時的市價折扣需要在轉換成的股票被處理(出售或贈與)后確認。

(四)資本損失彌補的相關規定。

美國聯邦稅法對資本損失是否能一次性從資本利得中扣除有具體規定。投資者的資本損失(長期和短期)可從資本利得中扣除,如資本損失超過資本利得,則還可以以投資者的通常收入(如工資收入)3000美元來相抵,但不得超過3000美元;即該投資者的通常收入的納稅額最多可減少3000美元,其余的資本損失則可帶到下一年度再申報。

二、我國現行金融資產稅收體系概況

我國證券市場經過數十年的發展,無論從上市公司家數,還是從交易硬件設施建設來看,都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績。證券市場上可供投資者投資的品種也日益多元化,投資者結構也日益優化。但由于證券市場稅收政策的調整一直被認為實質性的“利好”或“利空”,從而使我國金融資產方面的稅收體系建設一直處于停滯狀態。目前我國金融資產方面的稅收規定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一)股票投資方面的稅收規定。

向股票交易的買賣雙方征收證券交易印花稅,沒有證券交易資本利得方面的稅收規定,也沒有關于資本損失扣除的相關規定。即無論投資者盈虧狀況如何,只要有股票交易,就必須交納印花稅。在上市公司有分紅時,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繳分紅數額20%的個人所得稅。

(二)共同基金投資方面的稅收規定。

由于我國規范化的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歷程較短,管理層出于培育機構投資者的目的,對其發展采取了一定的扶持政策,包括稅收方面的一些優惠措施。投資者在投資于共同基金時,可免交證券交易印花稅,在收到基金的分紅時,要交納一分紅數額20%的個人所得稅,一般由基金管理公司代扣代繳。

(三)債券投資方面的稅收規定。

由于我國資本市場上仍缺乏一完善的企業、個人信用系統建設和權威獨立的債券評級機構,使得事實上我國的債券市場極不發達,目前可供投資者投資的債券品種僅限于中央債券、金融債券和企業債券,發行方式上一般采用“按面值發售,年末付息,到期一次還本付息”的方式。這樣我國債券投資方面的稅收規定就相對很簡單。投資于中央債券、金融債券的利息收入免交個人所得稅,投資于企業債券的利息收入要交納20%的個人所得稅。

三、我國金融資產稅收體系建設思路探討

借鑒美國金融資產稅收體系建設的成功經驗,結合我國證券交易的硬件環境和稅務機關的征管水平,我國金融資產稅收體系的構建可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一)股票投資稅收體系建設。

1.改變印花稅的征收環節,放在發行環節征收。將現行的印花稅并入到證券交易稅存在的前提下單獨設置項目。這樣一可以還印花稅的本來面目;二可以解決一級市場稅收調控真空的問題;三可以避免新的重復征稅。

2.開征證券交易稅。在證券市場發展的初期,運用證券交易稅對于抑制市場過度投機,保證市場的平穩運行是很有必要的。結合我國現狀,我國的證券交易稅有必要僅對“賣方”征收,稅率為4‰~6‰左右。在具體措施上要明確持股時間長短與稅率差別的數量關系。這樣一方面可以吸引資金,達到鼓勵中長期投資的目的,另一方面,又可以抑制過度投機,達到穩定股市的目的。

3.開征證券交易資本利得稅。證券交易資本利得是投資者因買賣證券而取得的價差收入。我國現行稅制對征券交易的價差收入缺乏應有的稅收調節。盡管證券交易是一種風險性極強的投資行為,但這種行為畢竟引發了社會財富的再分配,造成新的社會分配不公。因此,我國應開征此稅,對過高的價差收入作適當的調節。目前比較簡單和可行的構想如下:(1)對正常交易所得不征稅,但被認定為營業易(投機)的證券利得予以課稅。(2)對營業易的判定標準是:以一個股東帳戶為基準,該帳戶在一個公歷年度交易次數超過30筆或轉讓股票票面總價值超過某個數量指標,即判定為營業易。同時結合不同的納稅人(投資基金、機構、自然人等)設定不同的差別稅率;按不同的證券持有期限規定一系列的減免稅措施。

(二)基金投資稅收體系建設。

從美國共同基金的稅收規定來看,盡管美國共同基金的組織形態大多為公司型,但為了避免在共同基金和基金持有人之間的雙重征稅,一般在基金環節都是免稅的,共同基金將獲得的紅利和利息轉給共同基金的持有者時,由持有者根據收到的紅利和利息進行報稅。目前我國在這方面的規定和美國差別不大,但對于投資者買賣基金單位是否免交證券交易印花稅就值得探討。在封閉式基金的情況下,基金單位的價格也是由二級市場基金單位的供求狀況決定的,稅收對基金單位交易的活躍程度影響并不是太大,而對交易基金單位不征收證券交易稅,不符合稅制建設的公平性原則。建議在這方面對投資者交易基金單位適用證券交易稅,稅率上可與股票交易的稅率相當。對于投資者交易開放式基金單位而言,稅率可適當調低一些。

(三)債券投資稅收體系建設。

目前我國債券市場相對于股票市場而言極不發達,這種狀況的出現與我國債券市場大發展的外部環境仍不成熟不無關系。但債券市場作為資本市場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促進其發展也是十分必要的,目前尤其要大力促進企業債券市場的發展。當然,債券市場大發展的一個重要條件在于外部環境的創新,在相關稅收政策選擇上,可提供一定的扶持措施,目前可適當降低企業債券投資利息收入所適用的稅率。

(四)資本損失彌補的相關創新。

目前我國在資本損失彌補方面的制度設計尚是一片空白。在這方面的制度創新,可借鑒美國的做法,允許投資者的資本損失(長期和短期)從資本利得中扣除,以體現國家和投資者間“風險共擔”的原則。如資本損失超過資本利得,則以投資者的經常性收入(如工資收入)的一定比例來相抵,但不得超過某一固定值。其余的資本損失則可遞延到下一年度再抵免,但最長遞延年限不可超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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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

一、我國證券稅收制度的現狀及問題

從世界發達國家來看,其政府都無例外地利用證券市場為人們提供籌資和投資場所,充分利用有價證券融資特點,集中社會資金,優化生產要素的合理配置,促進產業結構合理化。由于證券稅法具有強制性、固定性等特性,大多數國家都注重利用稅收手段對證券市場上的投資行為進行調節,使證券市場朝著健康方向發展。稅收對證券業起著導向作用,因為稅收開征與停征、稅收減免、稅率的升降對證券業風險性、投機性起著高與低、擴張與抑制的影響,可以增強股民的風險意識和投資意識。

通過在一定范圍內選擇不同的納稅方法等鼓勵性或限制性措施,可以達到促進或抑制證券市場的目的。如果對公開上市公司股票的資本收益免稅或減稅,對公開上市證券投資的個人或企業所分得的股息、紅利實行低稅率,能起到鼓勵個人或法人購買證券的作用。從證券發行角度來看,還本付息是在稅前支付或在稅后支付,對證券供給會產生重大影響。如果還本付息是在稅前支付,就可將它計入成本,在籌資成本(與銀行貸款相比)相同情況下,企業就會大量發行股票和債券,增加證券供給。從證券轉讓角度來看,如果證券交易的稅負較重,投資者寧可長期持有,減少轉讓頻率,從而減少證券的供給。相反,證券的供給就會增加。

目前,我國證券市場稅收調節力度不夠,主要體現在:

(1)我國把有價證券作為一種法定權益證書列入印花稅的征稅對象,用征收印花稅來取代證券交易稅。1990年6月,深圳經濟特區在股價暴漲時,為適度調節炒股收益采取了向賣方征收6‰的稅收。后來,參照香港的作法,借用我國印花稅法的產權轉移書據稅目對股票交易雙方各征3‰的印花稅。1991年上海參照深圳經驗,對股票交易課征了3‰的印花稅。1992年國家稅務局和國家體改委聯合發文肯定了上述做法,從而建立了我國股票交易的稅收制度。

印花稅是以商業活動和產權、特許權的轉移行為所立書據,以及使用、領受的憑證為征稅對象的一種稅。可見,印花稅是憑證稅,用其代替證券交易環節的行為稅,顯然是不科學的;再有,我國利用印花稅代替證券交易稅,且對證券買賣雙方都征收3‰的稅,不利于國家利用稅率作為經濟杠桿,抑制不法分子投機行為,規范證券機制順利運行。因此,我國應停征印花稅,采納國際通常做法,征收證券交易稅。

(2)1994年國家宣布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我國現階段在對個人股民的股票交易不納稅的情況下,用印花稅來補充所得稅的空白。免收股票交易所得稅從宏觀上看,有鼓勵投資者參與股市的一面,但也存在著一定的負面影響。但是,我國現行證券稅制中對證券投資征收的稅種只有證券投資所得稅(主要是股息、紅利征稅)和印花稅,且互不交叉,彼此缺乏有機聯系,難以發揮調節資金流量和證券結構的作用。

(3)我國現行證券投資所得稅法對企業所得僅規定了對企業債券所得利息征稅,對各種國債、金融債券及重點企業債券免征利息所得稅,并且允許企業將貸款利息列入成本,貸款與國家銀行或儲蓄于國家銀行所取得的利息一直是免稅的內容。對從事國庫券交易所獲得的增益及國庫券交易行為也都沒有納入稅收政策中,使稅收在個人投資中缺乏有效的調節作用,對金融資產多樣化也同樣缺乏適當的引導。

(4)我國現行證券投資所得稅主要體現在對股息、紅利征稅上。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利息收入和股息收入征收33%的比例稅率。《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實行源泉課征;對股息、紅利的征稅沒有與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相銜接,出現重復征稅。實際上,股東得到的股息、紅利是企業稅后純利的分配,但按現行稅法規定,股東在取得這部分收入的同時,還應再繳納所得稅,這顯然是有悖稅收公平原則的。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研究國際上證券稅制,我們發現各國一般通過征收證券交易稅,證券交易所得稅、證券投資所得稅這幾種手段來發揮稅收對證券市場的調節作用。試分述之并提出針對上述我國有關問題的建議。

二、證券交易稅

對證券交易行為征稅,各國有不同的看法。有的國家認為既然是交易,就應與一般商品流轉一樣課稅;有的國家則從鼓勵資本流動的角度出發免予課稅。

世界大多數國家和地區,如日本、韓國、意大利、瑞士、西班牙、阿根廷、以及我國臺灣地區都征收證券交易稅。在日本,有價證券交易稅是由資本利得的形式轉化來的,原來的出售股份所得金額的5.5‰降至3‰,可轉移公司債券和附認股權證的公司債券的轉讓稅收則從原來銷售金額的2.6‰降至1.6‰;在韓國,對股票出售者按銷售額的0.2%征收證券轉讓稅;我國臺灣從1987年開始開征了證券交易稅,稅率為6‰;新加坡、泰國等一些國家則對證券轉讓者征收印花稅;在英國,對證券購買者征收1%的交易稅;在德國,對交易雙方征收0.8%的交易稅;美國在證券市場形成初期,開征證券交易稅,目前業已停征。

可見,證券市場發育初期,各國為加強對證券市場的管理和引導,征收交易稅是很普遍的現象,而且很多國家的證券交易稅都存在過較長時間,如美國、英國等,只是近幾年才隨著形勢的發展變化而逐步取消。目前發達國家多采用證券交易稅名稱(或證券轉移稅、證券周轉稅),很少征收證券印花稅。而即使少數征收證券交易印花稅的國家和地區也不再征收證券交易稅,二者只居其一。

我國把有價證券作為一種法定權益證書列入印花稅的征稅對象,針對這種情形,有關專家建議改成“證券交易稅”。取消或替代征收印花稅,認為有利于證券市場公平競爭和合理監管。

筆者贊同這種觀點并認為我國應停征印花稅,開征證券交易稅.凡是上市交易的股票、企業債券、金融債券和國家債券,都應征稅。各國開征證券交易稅都是以證券交易額為基稅,而稅率一般比較低,如日本從0.1%到3%,比利時股票5.5%,債券1.4%。我國證券交易稅的稅率采用復合稅率,即根據不同的交易對象規定不同的納稅比率,股票交易投機性大且收益也大,債券交易投機性小收益也較小,因而股票交易稅率要高于債券交易稅率,股票交易稅稅率可考慮定為2‰,債券稅率為1‰。納稅人既可以是經批準從事有價證券出售業務的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等也可以是在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及信托投資公司從事有價證券出售業務的單位和個人。證券交易稅由賣方交納稅,而證券承銷商、證券經紀人、受讓人負有代扣代交義務。

三、證券交易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因其收入的數量和在財政稅收政策中的意義被譽為“稅中之后”。現代意義上的個人所得稅最早是1799年在英國產生的。從各國所得稅法的理論和實踐看,應稅所得可界定為:法人和自然人在特定時間具有合法來源性質的并以貨幣形式表現的純所得,從總體上可概括為經營所得、財產所得、勞動所得、投資所得、其他所得五類。財產所得又分為兩類:一類是不動產所得和動產所得,另一類是因財產包括各種動產和不動產的轉讓過程中所產生的溢余收益,這類所得通常稱為資本利得。當股票轉讓時,轉讓值與持有值會發生差異,當轉讓收入大于持有成本時,便產生收益;反之,出現損失。從稅收理論上講,對收益征稅屬于所得稅范疇。但它是否是一種盈利。如果征稅,是征收“普通所得稅”還是“資本利得稅”?目前除馬來西亞、新加坡、墨西哥、香港、南非外,大多數國家和地區都征收了證券交易所得稅或資本利得稅,但對其征稅的具體規定又各有千秋。

有的國家,如德國、奧地利在稅收結構中沒有單列資本利得稅這一稅種,而是把它看作是普通所得的一部分直接課征所得稅。

有的國家在稅法中作了明確規定,轉讓證券增益屬于資本利得范疇,與普通所得稅一樣征收所得稅或資本利得稅,美國、英國、西班牙、比利時、日本、澳大利亞即如此。如美國規定將其與土地、建筑物等不動產一并列入資本利得課稅,并依其持有期間長短分為長期資本利得(1年以上)和短期資本利得,在稅率設計上,個人長期資本利得視同一般所得,稅率為28%,短期資本利得為38.5%。此外,如果長期與短期資本損失大于資本增益時,其損失可全部沖抵一般所得,但減除額不得超過3000美元。日本對自然人取得的這部分資本利得采取兩種繳稅方式,納稅人可任選一種:一是在取得銷售收入時按銷售價繳納1%的稅收;二是按正常程序在提交納稅申報時按凈資本利得繳納26%的所得稅,對居民公司分配的股息征收20%預提稅。法國對個人因出售股票而取得的資本利得中超過28.1萬法郎的部分征稅,稅率為16%,對公司則分短期(2年以內)、長期分別征42%和15%的資本利得稅。

還有一些國家由于在政策上不傾向于把資本利得和經營利潤等同起來,而對其采取了一些特殊的稅收征免規定。

國際經驗表明,隨著經濟的發展,個人所得稅的比重將逐步高。美國著名現代財政學家馬斯格雷夫在60年代曾對近40個國家的有關資料進行分析,得出結論:間接稅占稅收收入的比重與人均國民生產總值呈負相關,而個人所得稅與人均國民生產總值呈正相關。即隨著一國經濟的增長和人均國民生產總值的增長,間接稅在稅收收入中的比重將相應下降,個人所得稅的稅收收入比重將相應上升。從我國現實看,近幾年來,特別是1994年以來,我國個人所得稅都保持了很高的增幅(年均遞增50%以上),這充分說明我國個人所得稅稅源潛力巨大,我國目前已具備提高個人所得稅收入比重的經濟基礎。與此同時,據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的一份課題報告顯示:我國目前個人所得稅的征收面尚不足總人口的1%,個人所得稅的平均稅負亦不足1%,遠遠低于世界各國平均水平。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個人的收入會朝多樣化、復雜化、多渠道的方式發展,可以將資本所得、超勞動報酬所得、股票交易收入納入征收范圍,以拓寬稅基。

我國要不要征收證券交易所得稅,始終存在贊成和反對兩種意見。

贊成說認為:(1)從稅法理論上講,居民和企業的這部分買賣價差收益應作為個人收入征收個人或企業所得稅,凡是有收益就要征所得稅;(2)我國實行的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共同富裕是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國家理所當然地要利用稅收杠桿來緩解收入分配懸殊的矛盾,縮小市場機制可能帶來的兩極分化的消極作用。

反對說認為:(1)在證券市場發育初期,由于資本利得稅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投資風險,降低了居民投資信心,因而不宜開征證券交易所得稅;(2)資本利得稅的征收,還必須充分考慮到具體操作中的可行性,若盲目開征,不僅增加課稅成本,而且還可能出現大量逃稅現象,最終導致稅收調節目標的失敗。

我國目前沒有開征證券交易所得稅,修改后的《個人所得稅法》采取列舉的方式,將個人應稅所得分為11項,有關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問題,新個人所得稅法在外延上大大擴展了原個人所得稅法所定義的“存款、貸款及各種債券的利息收入及投資的股息、利息收入,它不僅包括因現金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而且還包括了個人因持有實物債權而取得的這類所得。為了適應我國股份制和證券業的發展,新個人所得稅法增加了對”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房屋、機器設備、車船等所得“的財產轉讓所得的規定。這是一個進步。

筆者認為應完善企業證券交易所得稅,試點征收個人股票交易所得稅。開征證券交易所得稅是順應國際潮流,符合所得稅原理,有利于增加國家財政收入和國家宏觀調控證券市場的能力。課征證券交易所得稅對于公平收入分配,引導投資結構合理化,防止大戶操縱證券市場均有積極功效。

現在我國試點開征對全社會來說,是十分必要的和十分合理的。非金融機構和個人的證券(股票)行為一直免征營業稅,促進股市造就出的百萬、千萬富翁,其股票交易收益如果對所得稅不征收,這種影響是負面的。從稅源的角度看,個人證券交易是一個巨大的、潛在的稅源。美國證券行業吸引的資金約占全國資金三分之一,銀行業占三分之二。如果將我國銀行業和證券業發展來比較,可以看出證券交易行業的發展加速度更快。我國證券業資產總額中的個人資產,高的時候可能達到7500億,少的時候也會在3800億元。銀行資產總額雖然更大,但總體經營效益不好,信貸資產形成呆帳過多。相比之下,證券交易的收入是現貨交易,即時清潔,記錄完整,電腦處理業務的自動化程度高,所得稅計算和操作比較容易。

征收股民個人股票交易所得稅的最大顧慮是影響市場的個人參與。個人股民的資金與銀行的個人儲蓄有直接聯系,個人儲蓄多,銀行貸款增多,反之,個人股民入市的多了,銀行儲蓄就要下降,銀行工商企業貸款就相應減少。從國家金融市場總額來看,此消彼漲,此漲彼消,只是不同市場不同資金的轉換。另外股票轉讓個人所得稅,目前還是集中在小部分人身上的一種所得稅,參與證券交易的“股民”不會超過1500萬人口,占我國總人口不到1.17%,對全國經濟影響不大,不象銀行個人儲蓄那樣大眾化。

股票投資正日益成為個人證券投資的重要渠道,但是我國股市尚不規范,多數上市公司利用股市賺錢的動機極為強烈。在投資回報方面,他們更熱衷于送紅股、股分拆細甚至配股,而不是實實在在地派發現金紅利。投資者對現金股利這一投資回報的期待已逐漸轉化成對新增股分走出填權效應的期望,這樣投資者就可以通過拋出股票獲利。可以說在我國,股息紅利與股票轉讓收益相比,在多數情況下是微不足道的。

從現階段看,我國試點征收個人股票交易所得稅的外部條件已經基本具備:

一是隨著多年來大張旗鼓的稅法宣傳,稅收知識的廣泛普及,公司納稅意識已有很大提高,隨著利息所得稅的開征,公民對稅收的心理承受能力進一步加強,不至于排斥和抗拒個人股票交易所得稅;二是經過20年的個人所得稅征管實踐,我國已積累了豐富的個人所得稅征管經驗,稅收征管水平有了很大提高,正在穩步推行的稅收計算機網絡化管理,為個人股票交易所得稅的科學征管提供了基本的條件;三是從1999年10月1日對居民身份實行終身號碼不變制,以及2000年4月1日開始實施的存款實名制,是科學地掌握納稅人收入來源,防止稅收流失,提高征管效率的有效保障;四是我國法律制度和會計制度進一步健全,并與國際慣例接軌,亦有利于個人股票交易所得稅這個國際化稅種的征收。

當然,相對于西方發達國家而言,我國個人所得稅征管水平相對較低,征管手段還相對落后,但西方發達國家較為完善的個人所得稅也不是一蹴而就的,也經歷了逐步發展和完善的過程。因此,我們在構建證券交易所得稅時要立足于現有的條件,并在實踐中逐步加以完善。必須把握以下幾點:

第一、對證券交易或轉讓的增益所得也是一種廣義資本所得,對證券資本因買賣而發生的增值所得或資本利得,是由證券資本價格波動的結果,是一種不能預期的利得,其出發點是投資,如果濫加征稅或稅負過重,將導致對原有資本的剝奪,所以,國際通常采用低稅率的資本利得稅,加之我國證券市場剛起步,急需國家扶持。因此,其稅率要從低,并規定一定數額的免征額,我們可以考慮把其稅率定為3%。為了促進證券市場穩定發展,在稅收政策上應把長期投資和“短線操作”區分開來,對其分別適應不同稅率,以達到鼓勵投資,制約投機行為的目的。

第二,由于證券資本的增值包含不可預期所得,包含通貨膨脹的因素,它是一種投資承擔風險成功的報酬,所以對這種資本增益應給予較寬的優惠,規定適當的免稅額或扣除額,可以參照我國目前開征特許權使用費征稅的做法。對于買賣國家發行的公債所得可以按實際常規給予免稅待遇。對于中長期證券交易所得給予稅收優惠,如對賣出持有兩年以上的證券所得可以減半或減少一定比例交納所得稅。應規定凡是年從事證券交易收益在3萬元以下者免征。

第三,各國立法皆規定了納稅人在納稅后的一段時期內,如證券交易出現虧損,可以申請一定的稅收抵免,返還部分稅金。我國證券市場正處于初級階段,采納這一國際慣例,對于證券市場健康發育具有積極作用。

四、完善證券投資所得稅

綜觀各國所得稅法,公司與自然人無不為獨立的納稅主體,這樣,在實踐中就出現了一個問題,即作為納稅人的公司其所得在依法征收公司所得稅后,稅后利潤中的一部分以股息形式分配給股東時,股東是否還要納稅。

對此,各國所得稅法實踐中曾經有基于兩種不同理論。

一種是“法人實存說”,該理論認為,法人是一個獨立于它的股東而實際存在的經濟實體。對法人的所得,向法人征稅,對股東的所得,向股東征稅,是兩個不同納稅人的事情,并不存在重復征稅的問題。日本在1950年以前,法國在1965年以前,就是持這種理論,它們對法人和股東分別征收所得稅。

另一種是“法人虛構說”,該理論認為,法人不過是一種法律上的虛構物,它僅為股東所得提供渠道。如果對法人的所得征稅,那么,就應該完全排除對股東的股息所得征稅,否則,就屬重復征稅,違反公平稅負原則。美國在1935年以前就是持這種理論,它對股東取得的股息所得是不課稅的。

隨著各國所得稅法與公司法的發展和完善,對法人和股東雙方分別征稅,已日漸成為世界各國政府財政利益之所在。各國逐步折衷調和而趨向大致統一.即對分配股息的法人,仍就其未分配股息前的全部所得征收所得稅;對取得股息的股東,原則上將從法人已稅所得中分配的股息所得計入總所得予以課稅,但可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以消除或減輕對公司股息重復課稅因素。

證券投資所得稅是根據投資者所獲得的股息、紅利、利息收入來征收的。由于證券投資所得稅充分體現了稅負公平原則,各國幾乎都利用它來調節投資者的收入水平,縮小社會貧富差距。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都對證券投資所得予以征稅,但各國征稅方法不盡相同。

美國稅法規定,個人所獲得的股息、紅利屬于“任何來源的所得”范圍,列入毛所得內,在計算凈所得時允許扣除借款利息;對公司所獲得股息、紅利,則作為公司所得稅的應稅所得額計列,計征公司所得稅。據德國個人所得稅法第20條規定,相對于工作收入的是資金財產收入,這是來源于資金財產的托付而取得的盈利。它可分成三類,其中包括盈利來自于參與資本公司以及工商的經濟團體,如股息,紅利。

我國所得稅法對股息所得在實踐中有三種作法:一是對內資企業的股息所得不作任何扣除,計入其所得總額中按33%稅率課稅;二是對外商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股息)和外籍個人從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分得的股息、紅利,免征所得稅;對持有B股或海外股的外國企業和外籍外人,從發行該B股或海外股的中國境內企業所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三是對中國公民取得的股息所得并不適用工資薪金所得九級超額累進稅率,而是一次性地適用20%的比例稅率.

我國應當允許股份制企業扣除分配的股息,僅就余額部分征收企業所得稅,以消除由于對分配股息部分既征企業所得稅又征個人所得稅而產生的重復課稅現象。

第8篇

一、美國金融資產稅收體系概況

在當前美國資本市場上,可供投資者投資的金融資產主要有股票、債券和共同基金。金融資產的投資所得主要為利息所得(來源于所投資品種的分紅收益)和資本利息所得(來源于所投資品種的價差收益)。在明確以上分類的基礎上,下面分別對美國股票、債券和共同基金的稅收規定作一介紹。

(一)美國股票投資的相關稅收規定。

在證券交易過程中,針對買賣證券的行為所征收的稅均屬與證券交易有關的稅收設置,這一稅制的設置主要是為了調整證券市場資本的流動情況。美國在證券市場發展初期,曾對股票交易行為征收證券交易稅,但是近來考慮到證券交易稅的征收不利于資本流動,于是在1986年稅改法案中取消了該稅種。

對于個人股票投資所獲得的現金紅利所得屬于“任何來源的所得”范圍,列入個人所得稅毛所得內。在計算凈所得時允許扣除借款利息,即為投資股票而借款的利息。對個人股利所得的優惠主要是“股息不予計列法”,允許股東收到股息的第一個200美元不列入總所得。

對于股票投資的資本利得所得,美國從一開始就對其征稅。在美國變現的資本利得最初是作為普通所得來完稅的,并且從1921年稅法開始,它們就適用于優惠的低稅率。從1942一1986年,僅僅對持有期長于6個月或一年以上資產的資本利得的一部分(1942-1978年為50%,1979-1986年為40%)計入應稅所得。在此期間的大部分時間,這類資本利得稅的稅率被限制在25%以內。在1986年稅改法案中刪除了資本利得和普通所得的差別,從1988年開始,全部變現的資本利得都將作為普通所得納

稅,資本利得的最高稅率定在28%。

(二)基金投資的相關稅收規定。

1.投資共同基金收入的納稅與投資其它證券收入的納稅方法一樣。共同基金投資于股票和債券,并將獲得的紅利和利息轉給共同基金的持有者,持有者根據收到的紅利和利息進行報稅。同樣,共同基金的資本利得也以同樣的方式轉給它的持有者,由持有者按資本利得規定來報稅。共同基金本身并不需要根據它收到的紅利。利息以及實現的資本利得未繳稅。

2.美國共同基金投資收益的三種計算方法。如果基金投資者賣掉其持有的所有基金單位,從賣掉所有基金單位的資本利得或資本損失中減去成本就得到應稅金額。如果投資者只賣掉部分所持有的基金單位則比較難計算繳稅的金額,因為很難判斷是哪一部分的基金單位被賣掉了。美國聯邦稅務局因此也規定最先買進的股份最先賣掉,即通常所說的先進先出法則。如果投資者的基金單位價格上漲了,則先進先出法則會產生較大的資本利得和較大的應繳稅額。另外,基金投資者還可以通過計算所持有基金股份的平均成本來計算資本利得或損失。平均成本方法可導致較大的資本利得和較高的賦稅比率。還有一種更加復雜的方法是具體指出哪些基金股份被賣掉了,這樣投資者就可以賣掉最高成本的股份,從而導致最小的資本利得和最低的稅率。

(三)債券投資的相關稅收規定。

當前美國有一個發達的債券市場,債券市場的品種也相當多。從發行主體來看,有聯邦政府債券、地方政府債券、企業債券等。按發行方式來進行細分,有原始發行折扣債券、市價折扣債券等。不同類別的債券在稅收處理時也稍有差別。

1.聯邦政府債券的稅收處理措施。投資于美國聯邦政府債券的利息所得只需向美國聯邦政府繳稅,而不需向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繳稅。因此持有美國國債會明顯減少個人所得稅。正因為投資國債可減少繳稅和投資國債的安全性,國債的利率比企業債券要低。

2.地方政府債券的稅收處理措施。投資地方政府債券資本利得的納稅辦法同投資股票一樣,但以溢價購買地方政府債券的投資損失則不能以資本利得或其它收入來沖抵。

3.原始發行折扣債券的稅收處理措施。原始發行折扣債券是指在首次發行時以面值的折扣價出售的債券,如果持有到期,則發行人一次性將等于面值的價值支付給投資者。此類債券的持有者需每年將計算所得的利息作為通常收入的一部分來賦稅,而不是等持有到期才一次性賦稅。對于1982年7月1日之后發行的此類企業債券,每年根據單利來計算所得利息。

美國聯邦稅務局還規定如果原始發行折扣債券以發行折扣價加上估計的利息來出售,則可認為無資本利得或損失,因此不需要繳納資

本利得稅。但如果出售價超過發行折扣價加上估計的利息,則需要按照資本利息得來賦稅或按照普通個人所得來賦稅。

4.市價折扣債券的稅收處理措施。市價折扣債券是指投資者在二級市場上以某一價格購買某債券,通常該債券的到期贖回價格會高于此購買價格,這兩個價格之差即是市價折扣量。投資市價折扣債券的賦稅與原始發行折扣債券賦稅一樣,都是將折扣部分當作普通利息收入來納稅。但是投資市價折扣債券在沒有實現利潤——市價折扣量前不需要賦稅。如果市價折扣量小于市價折扣債券到期贖回價的0.25%,則不需要納稅,即該市價折扣量在報稅時可當作零來處理。

5.可轉換債券的稅收處理措施。通常可轉換債券轉換成同一發行人股票的交易不需要繳稅,但轉換成不同發行人股票的交易則需要繳稅。任何沒有應計的原始發行折扣不再被確認,但在轉換時的市價折扣需要在轉換成的股票被處理(出售或贈與)后確認。

(四)資本損失彌補的相關規定。

美國聯邦稅法對資本損失是否能一次性從資本得利中扣除有具體規定。投資者的資本損失(長期和短期)可從資本利得中扣除,如資本損失超過資本利得,則還可以以投資者的通常收入(如工資收入)3000美元來相抵,但不得超過3000美元,即該投資者的通常收入的納稅額最多可減少3000美元;其余的資本損失則可帶到下一年度再申報。二、我國現行金融資產稅收體系概況

我國證券市場經過數十年的發展,無論從上市公司家數,還是從交易硬件設施建設來看,都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績。證券市場上可供投資者投資的品種也日益多元化,投資者結構也日益優化,但由于證券市場稅收政策的調整一直被認為實質性的“利好”或“利空”,從而使我國金融資產方面的稅收體系建設一直處于停滯狀態。目前我國金融資產方面的稅收規定僅有以下幾方面:

(-)股票投資方面的稅收規定。

向股票交易的買賣雙方各征收4‰的證券交易印花稅,沒有證券交易資本利得方面的稅收規定,也沒有關于資本損失扣除的相關規定。即無論投資者盈虧狀況如何,只要有股票交易,就必須交納一比例不低的印花稅。在上市公司有分紅時,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繳分紅數額20%的個人所得稅。

(二)共同基金投資方面的稅收規定。

由于我國規范化的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歷程較短,管理層出于培育機構投資者的目的,對其發展采取了一定的扶持政策,包括稅收方面的一些優惠措施。投資者在投資于共同基金時,可免交證券交易印花稅,在收到基金的分紅時,要交納一分紅數額20%的個人所得稅。

(三)債券投資方面的稅收規定。

目前我國的債券市場相對于股票市場而言權不發達,可供投資者投資的債券品種僅限于中央債券、金融債券和企業債券,發行方式上一般采用“按面值發售,年末付息,到期一次還本付息”的方式,這樣我國債券投資方面的稅收規定就相對很簡單。投資于中央債券、金融債券的利息收入免交個人所得稅,投資于企業債券的利息收入要交納20%的個人所得稅。

三、我國金融資產稅收體系建設思路探討

借鑒美國金融資產稅收體系建設的成功經驗,結合我國證券交易的硬件環境和稅務機關的征管水平,我國金融資產稅收體系的構建可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一)股票投資稅收體系建設。

1.改變印花稅的征收環節,放在發行環節征收。將現行的印花稅并入到證券交易稅存在的前提下單獨設置項目,這樣一可以還印花稅的本來面目;二可以解決一級市場稅收調控真空的問題;三可以避免新的重復征稅。2.開征證券交易稅。在證券市場發展的初期,運用證券交易稅對于抑制市場過度投機,保證市場的平穩運行是很有必要的。結合我國現狀,證券交易稅有必要僅對“賣方”征收,稅率為4-6‰左右,在具體措施上要明確持股時間長短與稅率差別的數量關系。這樣一方面可以吸引資金,達到鼓勵中長期投資的目的,另一方面,又可以抑制過度投機,達到穩定股市的目的。3.開征證券交易資本利得稅。證券交易資本利得是投資者因買賣證券而取得的價差收入。我國現行稅制對證券交易的價差收入缺乏應有的稅收調節,對這部分所得應不應征稅,在國外是逐漸增多的,如國庫券、企業債券、股票、投資基金等,其中尤以股票的交易最為活躍。盡管證券交易是一種風險性極強的投資行為,但這種行為畢竟引發了企業財富的再分配,造成新的社會分配不公。因此,我國應開征此稅,對過高的價差收入作適當的調節。目前比較簡單和可行的構想如下:1.對正常交易所得不征稅,但被認定為營業易(投機)的證券利得予以課稅。2.對營業易的判定標準是:以一個股東賬戶為基準,該賬戶在一個公歷年度交易次數超過30筆或轉讓股票票面總價值超過某個數量指標,即判定為營業易。同時結合不同的納稅人(投資基金、機構、自然人等)設定不同的差別稅率;按不同的證券持有期限規定一系列的減免稅措施。

(二)基金投資稅收體系建設。

從美國共同基金的稅收規定來看,盡管美國共同基金的組織形態大多為公司型,但為了避免在共同基金和基金持有人之間的雙重征稅,一般在基金環節都是免稅的,共同基金將獲得的紅利和利息轉給共同基金的持有者時,由持有者根據收到的紅利和利息進行報稅。目前我國在這方面的規定和美國差別不大,但對于目前投資者交易基金單位是否應免交證券交易印花稅就值得探討。在目前僅為封閉式基金的情況下,基金單位的價格也是由二級市場基金單位的供求狀況決定的,稅收對基金單位交易的活躍程度影響并不是太大,而對交易基金單位不征收證券交易稅,不符合稅制建設的公平性原則。建議在這方面應對投資者交易基金單位適用證券交易稅,稅率上可與股票交易的稅率相當。對于投資者交易開放式基金單位而言,稅率可適當調低一些。

(三)債券投資稅收體系建設。

目前我國債券市場相對于股票市場而言極不發達,這種狀況的出現與我國債券市場大發展的外部環境仍不成熟不無關系,但債券市場作為資本市場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促進其發展也是十分必要的,目前尤其要大力促進企業債券市場的發展。當然,債券市場大發展的一個重要條件在于外部環境的創新,在相關稅收政策選擇上,可提供一定的扶持措施,目前可適當降低企業債券投資利息收入所適用的稅率,結合我國債券市場的中長期發展戰略,針對不同的債券品種,適用不同的稅收規定。

第9篇

1、股票派息的時候。持股時間達到一年則不需要交稅,不足一年則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股票派息時候的稅收會在投資者賣出股票的時候扣除,不同持股期限所需繳納的稅率不一樣,具體如下。

2、持股時間未達一個月的。按照20%的稅率征收紅利稅。

3、持股時間在一個月以上(包含一個月)但是未達1年的。按照10%的稅率征收。

4、目前股票投資所需繳納的稅收主要有兩種。一是紅利稅,二是印花稅,印花稅也是在投資者賣出股票時候的征收,印花稅稅率為0.1%。對于單次交易而言,印花稅成本并不大,但是對于喜歡頻繁交易的投資者而言,交易成本就會顯得比較高了。

(來源:文章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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