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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層次體系優選九篇

時間:2023-10-13 16: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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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層次體系

第1篇

現代物流起源于美國,發展于日本,成熟于歐洲,拓展于中國。這是公認的世界物流發展軌跡。 年2 月,我國出臺了物流業調整和振粉規劃,物流業成為我國第十大振興產業。

物流被定義為經濟活動中涉及到實體流動的物質資料從供應地向接收地的實體流動過程。根據實際需要,將運輸、儲存、裝卸、搬運、包裝、流通加工、配送、信息處理等基本功能實行有機結合。物流業振興規劃的出臺,使物流法律制度的研究更具有現實意義。物流法是指國家制定的調整與物流活動相關的社會關系的法律制度的總稱。

一、我國物流法律制度的現狀及存在問題

經過近幾年的飛速發展,我國的物流業已初具規模,但相應的法律法規的修改和制定有一定的滯后,到目前為止,我國還沒有一部專門的、統一的物流法,我國現行的調整物流方面的法律法規都散見于關于物流各個環節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際條約、國際慣例以及各種技術規范、技術法規中,還沒有形成一套比較完整的體系,物流法律制度還存在不少問題,其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現有規范不協調從總體結構上來看,我國目前還沒有一部專門而系統地調整物流法律關系的部門法。現行的物流立法涉及眾多部門,中交通、鐵道、航空、內貿、外貿等等,而這些法律法規過于分散,缺乏系統性,甚至各個法律法規之間還存在著不協調和沖突現現象,這就使得物流法律法規的指導和規范作用難以落到實處。

2、現有規范不完整從完整性上來看,不少物流關系沒有法律法規加以調整和規范,物流業仍有不少法律真空地帶。物流業發展迅速,現代物流業務已經遠遠超出最初的倉儲運輸,而對于出現的新業務和新問題,原有的物流法律法規沒有對其進行調整和規范。比如對于物流標準化問題,我國目前只頒布了《國家物流術語標準化規定》,而對于其他各個方面的標準則無規定。

3、法律規范效力層次低從法律效力上來看,我國現行的物流法律法規層次較低、法律效力不強。現行很多物流法律法規多是由中央各部委、地方制定和頒布的,大多是一些條例、辦法、規定和通知等,規范性不強,在具體運用中缺乏操作性,難以產生法律效力,多數只適合作為法庭審判的參照性依據,不利于調整各物流主體之間的相互關系。

4、物流立法相對滯后從時效性來看,我國物流法律法規相對滯后。隨著經濟體制、管理體制以及市場環境等的變化,現代物流與傳統物流已大為不同,但由于現行的一些物流法規還是從原計劃經濟體制中延續下來的,所以很難適應市場經濟環境下物流的發展,更難適應我國加入wto 以后物流國家化發展的需要。

二、我國物流法律制度的框架構建

完善物流法律制度,建立符合我國社會主義特色的物流法體系,是促進我國物流業健康發展的必然要求。

第2篇

關鍵詞:物流立法;缺陷;完善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2年3月2日

一、我國現行調整物流行業的法律體系概述

通過近些年的飛速發展,我國的物流業已初具規模,但同時我們也能看到,相應的法律法規的制定和修改還沒有跟得上發展的腳步,導致到目前為止還沒有一部專門的、統一的物流法,常見的調整物流方面的法律法規都分散于關于物流各個環節中,也就是說目前并沒有形成一套比較完整的體系。現行的有關物流的法律法規可分為以下三類:一是法律。在由國家制定的現行法律之中,直接為物流或與物流有關環節制定的有鐵路法、海商法等;二是行政法規。可以歸納為公路、鐵路、水路、航空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海港管理暫行條例、公路管理條例、航道管理條例等涉及物流的行政法規,以及關于發展聯合運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發展國內集裝箱運輸的通知等;三是由中央各部委頒布的部門規章。其中包括有關于商品包裝的暫行規定、商業運輸管理辦法、鐵路貨物運輸規程、國際鐵路貨物聯運協定,關于加強我國現代物流發展的若干意見、關于促進運輸企業發展綜合物流服務的若干意見等。

我們可以看出,以上現有各類物流法律法規的制定,雖然基本上能維護目前物流業的經濟秩序,但是仍然不能滿足物流業快步發展的需要,在實際操作和管理中還存在著很多問題。尤其在加入WTO以后,我國承諾將在未來的一定時間內逐步開放物流服務行業的所有市場,屆時建立全資擁有的經營機構和分支機構的國外物流公司將出現,我們面臨的壓力也是顯而易見的。我國的物流發展特別是現代物流的發展剛剛起步,其中體現出的市場管理的不完善,可以看到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政府部門的約束;另一方面還要面對地方經濟保護壁壘。這樣一來,當我們面對國外物流企業時,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和統一的規定,我國企業將用哪個標準來迎接挑戰呢?因此,為了解決物流業目前存在的問題,想要快速健康地發展物流業必須盡快構建一個完善的物流法律體系,從而規范物流發展中的無序現象,這就成為了我國物流發展中面臨的一個迫切而首要的任務。

二、物流立法的價值分析

(一)物流業缺乏系統而專門的法律規定。現代物流在服務業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成為社會經濟的重要部分。在時代的大步發展環境下,現代物流的發展要求打破行業與區域的限制,建立開放的大市場。而目前,我國所執行的有關物流方面的法律法規從內容和行業管理上分散于陸海空運輸、消費者保護、合同管理以及各部委分別制定的有關規程和管理辦法,這些基本都是在不同時期、由不同部門針對不同問題制定的,形成分散、多頭的局面,所呈現出來的雜亂無章的狀態即能體現出目前缺乏物流行業系統專門的法律規定。除此之外,現今直接具有操作性的物流法律法規層次較低且法律效力不大。

綜合來看,我國直接具有操作性的物流法律法規多由中央各部委或者地方制定頒布,存在規范性不強、缺乏法律責任的制約作用的缺陷,其中不少內容與國際慣例相悖,對于調整各物流主體之間的相互關系不利,對物流主體行為的制約作用也很有限。從完整性上來看,不少物流關系沒有法律法規加以調整和規范,物流業仍有不少法律還未涉及到的方面。

(二)規范物流行為需要專門的法律規定。我們可以分拆為若干個單行法律來管理和調整大多數物流行為,但相應的,拆分后的各種行為卻缺少相應的綜合性的法律依據。向第三方供貨是由供貨商通過物流企業完成的,其中的關系不能簡單歸結為一種關系或者運輸關系,在運輸過程中也不會是單一的方式,可能綜合了公路、鐵路或其他多種方式,這些都需要相應的法律規范。原本是一個系統資源的物流業,管理權限被劃分為若干個部門,但是卻沒有一個部門或機構統籌協調物流管理。沒有做好梳理,就導致了一方面降低了物流效率,另一方面分割的物流體系阻礙著對物流的整體規劃,制約了物流產業的社會化進程。

(三)現代物流業的高速發展與現有物流法律法規滯后的現狀不能適應。現存的法律法規還有從過去計劃經濟體制環境下沿用下來的,是根據當時的情況制定的,現在已經表現出規制內容過時,適用范圍有誤,法律空白、交叉等問題。雖在當時對于推動物流業的發展起過積極作用,現在已經難以適應目前市場經濟環境下物流的發展。目前,物流業存在和發展依據的管理體制、經濟體制、市場環境等都與以前大不相同,再考慮到我國加入WTO以后物流國際化發展的需要,急需修訂、補充甚至部分地廢止。物流法律體系從技術上普遍缺乏對物流實踐的具體指導和調整作用,宏觀調控能力和微觀約束能力不足。這樣的物流法律制度現狀不能適應物流業迅速發展的新形勢,就會阻礙其快速發展。

(四)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護需要專門的法律規定。物流業的發展,產生了很多全新的關系需要相應法律規范的調整,隨著電子商務的高速發展,建立一個完善的現代化物流體系,才能展現出網上交易低成本、高效的特征,保證網絡購物的順利完成。物流經營人在從事物流業務中所面對的法律關系有很多方面,包括與顧客,即服務對象的關系;與信息技術服務商,即物流信息系統的設計維護者的關系;還有與分包方,即物流供應鏈實體服務提供者的關系。在此間出現問題之后,各層次法律法規中規定的賠償限額、免責事由、責任期間、損害賠償的確定等方面的規定也存在較大差異。現有物流法律法規之間不協調,涉及眾多部門,如果各部門協調溝通不夠,就會存在法律法規互相矛盾的現象,導致物流各環節和各功能之間的關系難以整合,不利于形成行業優勢推動我國物流業及其相關產業的發展。

三、物流行業專門立法的必要性

一個法律體系的建立和完善必須保持歷史的繼承性和連續性,在編制制訂新法律法規時,要充分考慮并注意銜接和協調現有的法律法規。國外的物流產業經過半個多世紀的發展和完善,從對物流認識研究的逐漸探索過程中積累了很多成功經驗,摸索出了適合物流發展的規律。諸如出臺在某種程度上減少國家對運輸業的控制的政策法規,推動更接近于自由市場的運輸業發展,從而發揮了物流業的整體效應和實現供應鏈的一體化管理。這種規律可以說是發展物流業需要遵循的原則之一。我們在完善法律法規的同時,一定要注意遵循與國際公約、國際慣例接軌,還要注意及時修正,配合國家立法規劃,以適應和維護國家法律體系總體的統一。

根據物流產業自身特點,物流法律法規調整對象不像民法、商法等那樣相對獨立,制定物流法律法規會涉及到與民法、商法、國際經濟法等的協調。就目前來看,國內現有的與物流直接或間接相關的法律法規文件已經在不同層次上形成了有機整體,如果簡單的從基本法律體系中直接分割出獨立的物流法部門分支,會與已有的民商法等法律部門重疊或者矛盾,導致立法資源浪費。我國物流業要統一管理,可以制定有利于物流業發展的試行政策,在實踐當中再進行完善,待到發展到一定水平后再上升為法律,即“物流法”。在此試行期間,加緊完善現代市場經濟下物流運行的基本原則,避免跨部門物流法律體系的矛盾或重復,避免產業內部沖突;同時在利用WTO規則、國際慣例的基礎上,針對不同情況,修改相關已有法律法規,使其與之相協調,并清理已不適時的法律法規;對各單行法律法規之間的層次結構進行梳理疏通,使之形成結構嚴謹的法律法規框架。這樣,在時機成熟時,就可以更容易實現法律的順利銜接和實施。

主要參考文獻:

第3篇

關鍵詞:物流法律體系加強完善物流法

一、引言

物流法律體系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中有著重要的作用,完善物流法律體系是保障我國現階段物業業迅速發展的重要舉措。我國物流業快速發展,而作為調整物流活動中各種關系的法律建設卻相對滯后且不完善,這些現狀直接影響著我國物流行業的健康發展。所以,加強完善物流法律體系的要求就越來越迫切,制定出臺專門的《物流法》也成為了物流業發展的大趨勢。

二、 目前我國物流法律體系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我國物流法律、法規存在很多問題。因為物流在我國還屬一個比較新興的行業,對于這個行業的法律規范極為不成熟,也極為欠缺。

1、我國物流相關法律相對滯后

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國物流相關法律法規需求進一步完善。由于在我國很多法律法規的制定沒有與之俱進,大多沿用過去許多年前已經被制定的法律法規。對我國物流行業來說,具有很大程度的影響。所以說,物流行業的發展需要設法與國際接軌,這就要求物流行業首先提升自身素質,以此為前提,需要國家繼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使之與時俱進,為物流行業的發展提供法律依據,并促進物流行業的健康快速發展。

2、沒有完整統一物流法導致責任不統一

目前,我國現有的有關物流方面的法律法規分散于海陸空運輸、裝卸、倉儲、信息處理等方面的法律以及各部委分別制定的有關規章、管理辦法以及實施細則等,是在不同時期、由不同部門針對不同問題制定的,形成多頭而分散的局面,呈現出雜亂無章的狀態,缺乏物流行業系統專門的法律規定,導致市場機制不健全,秩序混亂、責任不統一。就拿運輸階段物流服務而言,根據目前我國的現有法律來看,每種運輸形式的賠償責任不同,比如一批貨物滅失了或者損失了,其在海運、內陸、內河運輸的賠償責任均不一致,就出現了同樣的一批貨物,發生同樣的事故,在不同運輸階段責任方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同的情形。

3、我國現有物流法律法規之間存在不協調與沖突

在市場經濟迅速發展的今天,物流行業涉及了很多領域,在這些領域當中物流法律體系滲透到了相關的物流運行當中。物流法律的形成主要是在各級政府機行政機關權衡自己的利益而制定。從交通到工商,航空,鐵路等部門都必須考慮在物流法律的范圍之內,而由于這些部門的種類眾多,難免出現物流法律相關法規的制定與執行不夠統一,不能協調發展。尤其容易出現不同部門相關法規部分矛盾,不利于物流法律的制定與執行。所以,對于我國現行物流法律來說,弊端的存在依然很明顯。因為多數從事物流行業的人對我國現行物流法律的認知度不高,無法按要求去遵循相關法規,一定程度上阻礙的物流法律的健康運行。另外,物流行業眾多部門之間的不協調發展,產生惡性循環,最終影響我國物流行業的發展。

三、完善我國物流法律體系的策略

現代物流業經過不斷發展,已經脫離了最初階段,然而現有的物流法律法規已不能滿足我國物流行業飛速發展的需要,針對我國物流行業涉及的新業務及提出的新問題,本人將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探討:

1.建立健全法律法規的體系

一方面,我國法律法規的實行必須具備一定的背景。我國經濟發展迅速,在物流行業方面體現的也較為明顯。然而,隨著經濟發展,我國現有的物流相關法律法規無法維持物流行業健康良好的發展,存在很多漏洞,也就是說,物流行業法律體現的完善與健全勢在必行。當然,這需要國家作為物流行業發展最強大的后盾,協調市場健康發展。除此之外,物流行業相關法律法規的健全,主要要從物流行業發展的主體出發,明確相關責任。另外,物流行業內部管理機制的完善與規范也尤為重要。總之,從消費者的利益出發,通過自身的不斷完善與國家調控,讓物流行業逐漸呈現健康良好的發展勢頭。

另一方面,物流行業發展需要技術規范與市場準入標準。我國經濟發展迅猛,每個行業都需要替身自身水平,才能不被市場所淘汰。從物流行業在電子信息方面的發展來看,還存在很大缺陷,不具備完整的物流電子認證體系,這將限制物流行業的長遠發展。所以,對物流行業來說,改善自身技術水平與整體素質也是非常重要的。

2.提高物流法律法規的層次水平

從法律的構建到實施,其有自己的目標,而物流法律法規體系的構建是為了完善相關法律,補充缺失,改進不足,實現各行業間的法律溝通,形成一個層次分明,結構嚴謹的具有中國特色的物流法。提升物流行為的規范性,同時也提高物流的運作效率。

3.建立健全地方性法規

我國具有人口眾多,地域廣闊等特點,對物流行業的發展也要求頗高。物流行業在我國全國范圍內的發展就必須考慮到不同地域的差異性,依據當地具體情況制定不同的物流法律法規,符合實際發展情況,為物流行業不同區域間的交流與溝通提供相關平臺,也為我國物流行業的進一步發展提供法律依據。

四、總結

物流本身也是一種成本,中國物流是全世界昂貴的物流之一。中國物流的昂貴不是因為像勞力士一樣精準,也不像蘋果機一樣智能,而是由于缺少軟實力、缺少柔性紐帶,使整個物流鏈的鏈接不夠有機、不夠協調,導致巨大的環節損耗,完善健全物流法律體系在當前物流業發展中起著關鍵作用。

參考文獻:

[1] 周丹 《現代物流發展的法制改進分析》,鐵道經濟研究,2002年第1期。

第4篇

 

目前我國學校體育現行法律法規在很多地方都存在滯后現象,跟不上快速發展的時代,滿足不了學校體育工作的實際需求,因此有必要對我國學校體育現行法律法規體系的構建開展深入的研究與探討,并根據實際情況找到相應的解決建議和對策。

 

我國學校體育法律法規體系建設的現狀

 

現行學校體育法律法規主要是國家和地方各類機關出臺的規范性文件,這些文件的頒布推動了我國學校體育事業的飛速發展,本文按照層次對其進行了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以下簡稱《教育法》)是各項科目開展教學工作的法律依據,其中在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中,曾明確提出:“教育部門、行政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教育機構等各個部門,都有義務完善體育設施,創造條件幫助青少年參與體育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以下簡稱《體育法》)相對于《教育法》而言,《體育法》在學校體育方面的規定內容稍多,稍加詳細。其中的第十八條、十九條、二十一條、二十二條等四項條例,要求學校必須開設體育課,直接確定了體育課的地位,還在課外體育活動、體育教師、體育場地設施等方面作出了相應的規定。通過分析《教育法》和《體育法》的相關規定,可以看出兩部法律都對學校體育工作作出了相應的規定,尤其是在《體育法》中,接連多次使用“必須”詞語,這也是我國對學校體育工作順利開展的較為重視的側面體現。但是由于學校體育的法制化涉及的內容方方面面,僅僅依靠《教育法》和《體育法》中的條例,還很難做到全面依法治理的目的。

 

我國現行學校體育法律法規存在的不足

 

1.學校體育法律法規的立法層次整體偏低

 

從目前的情況來看,雖然涉及到學校體育的規章制度較多,但是通過分析發現,這些條例內容主要是一些基礎的條例和規定,缺乏相應的法律責任約束機制。例如《體育法》就是由我國人大制定頒布的,其中各項條例內容較為全面,幾乎涉及到了與體育相關的方方面面,但是在其眾多條例中,只有四條內容是關于學校體育的指導規定,而且宏觀性較強,缺乏必要的實踐性,難以保障學校體育工作法制化建設的順利開展。而在《學校體育與社區體育發展規劃》《學校體育活動中傷害事故處理辦法》《階段性學校體育計劃施行辦法》《體育教師培訓及考核辦法》等規劃與辦法中,每一個條例都涉及面都比較小,只在某一方面進行了原則性的規定,并沒有全面、細致地對學校體育工作進行規定,而且通常只涉及學校體育工作的一部分或者一個領域,內容極其不全面。目前在諸多相關條例中,只有《學校體育工作條例》一部針對學校體育工作相對較為全面的法規,而且是由我國教育部和體育總局聯合制定和頒布的,其中較為詳細的條例,對我國學校體育工作的開展具有重要的指導作用。經過上述分析,不難發現目前我國關于學校體育的法律法規體系建設還不完善,整體的立法層次處于較低水平,而且由于條例的約束性太差,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法律法規的實施效果。

 

2.學校體育法律法規執行上的問題

 

目前我國學校的劃分主要是小學、中學和大學,其中不管是哪一個階段的學校,都要進行相對應的體育教學、考核、參與體育活動等。但是在筆者經過多方調查之后,發現目前學校體育在執行體育相關的法律法規過程中,依然存在較多的不足,致使學校的體育工作的開展多少都會收到影響。我們在羅列了相關文獻以后發現,上至高等學校,下至中小學,學校體育工作執行上都存在一定問題。雖然在眾多的法律法規中,都曾這樣規定過,任何學校都必須為學生開設體育課,并將其體育成績作為評估學生德智體是否全面發展的考核因素,并要考慮到適合病殘學生的體育活動,創造條件來加以開展,確保每一個學生都有權利參與到體育活動中。雖然我國法律法規對體育課堂教學作了諸多規定,但在學校的教學實踐當中落實情況并不如意。一些學校視法律法規于無形,經常出現占用體育課或體育課外活動時間的現象,如遇到一些全校的大型活動,學校不想占用文化課時間,就會將活動的準備工作放在體育課時間來做;還有一些文化課教師,在期末考試臨近的時候,隨意占用體育課。這些做法不僅是對學校體育法律法規的置若罔聞,從長遠來看,對學生的身心健康也是極為不利的。總之,大多學校體育的課時安排緊張,如果再肆意擠占體育課,那么學生鍛煉的時間就非常少,很難達到學校體育法律法規的要求。

 

3.現行學校體育法律法規存在的盲點

 

學校是體育教育的開展平臺,學校體育開展關乎青少年體質提升以及民族的未來。目前,我國學校體育的開展情況不容樂觀,由學校體育傷害事故引起的糾紛問題成為困擾學校體育發展的重要因素。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中,并沒有針對學生在學校體育課堂上或者課外活動中受到傷害該如何處理作出相應的解釋,因此在具體實踐中,我國仍缺少一部可以指導如何處理學生在參與學校體育活動發生傷害事故的處理法規。但是由于體育本身就具有一定的風險性,如果只是因為風險性高而拒絕開展此類項目,這是有悖于體育精神的。如果對于發生事故的學校進行嚴格的歸責,則會導致學校不愿意引入高風險的體育項目,而家長方面害怕孩子會出意外,也不提倡孩子練習風險高的項目。所以如跨欄、標槍、鐵餅等項目漸漸淡出體育課程的視野。導致這些項目無法進入體育課程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國立法保障上的薄弱,有必要在今后加強此方面的立法,合法保障學校和學生的權利,爭取做到學校無后顧之憂積極引進各種體育項目,幫助更多的學生去拓展自己的體育愛好。

 

構建我國學校體育現行法律法規體系的對策

 

1.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學校體育法律、法規體系

 

(1)由于《憲法》《體育法》《教育法》中均沒有專門針對學校體育方面的內容,無法滿足日益發展壯大學校體育的法律需求,因此有必要在《憲法》《體育法》《教育法》的基礎上,建立一部針對性較強的專屬法規,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學校體育法》,借此法律制度來提升學校體育體系的整個立法層次,進而最終實現促進學校體育工作的持續健康發展。(2)修訂《體育法》和《條例》的相關內容,使法律責任在學校體育法規中明確體現,從而做到有法可依。

 

2.加大學校體育的監督力度

 

目前,學校體育工作領域的執法監督環節十分薄弱,學生體育權利落實的好壞,關鍵就看執法部門對體育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了。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對學校體育工作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情況。但在現實中存在一些制約因素,如學校經濟能力有限,無法滿足場地、器材、設備的基本配置要求,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學生體育權利的實施。鑒于當前情況,我們首先,必須及時加大財政資金方面的支持,保障學校有資金去購買體育教學設施。但是有的學校拿到了財政撥付的資金,并沒有用于學校的體育工作上。其次,就要加大執法部門對學校的監督力度,適當補充適合學校體育工作的監督法規,使其工作更具操作性。最后,要制定嚴密的監督程序和監督考評方式。

 

3.積極推進依法治校的進程

 

實現法制化的學校體育管理,首先就要不斷完善學校體育的法律體系。上文曾多次提到過,因為我國目前眾多的體育條例缺少相應的約束性,導致很多學校為了顧全其他因素,將體育教育置之于后,例如在很多學校,其他課程隨意擠占體育課已經成為家常便飯,但是學校管理者為了提高升學率,也只好睜一只眼閉一只眼,置“學生有權參與體育課程”等條例內容于不顧。在今后學校管理者作為一個學校的領頭羊,要充分認識體育教育和學校體育法制化的重要性,并積極引導師生也加深此方面的認識,認真解讀國家針對學校體育方面條例內容,積極將條例內容與本校體育教學工作的開展相結合,從小做起,帶領全校公共加入到法制化的建設步伐中,積極推進依法治校的進程。

第5篇

[關鍵詞] 安全生產 安全事故 法律法規

中圖分類號:T D922. 5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1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體系國內外對比

時代背景、經濟發展使我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建設起步較晚,并且經歷了一個曲折的過程。相比之下,西方國家最先進入工業革命,很大程度上促進了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發展,先進的技術和各種工業涉足領域為他們的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健全和完善提供了豐富的經驗,因此我國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建設較為落后,但一定程度上有了很大的進步和改善。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介紹

200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出臺,標志著我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達到了一個覆蓋全方面的階段,向著“整分合”的趨勢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全面性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它既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也規定了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同時更加嚴格地強調了在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過程中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重要性,既有對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又有對違反《安全生產法》規定的法律責任,全面系統且符合實際地規定了實現安全生產的途徑及形式;二是它涉及到除去消防、公路、鐵路、水上和航空交通以外的安全生產各行各業,無論一般的生產經營單位,還是是高危行業,如礦山、建筑等。

3安全生產法律特點的國內外比較

與我國相比,國外的安全生產法更強調法律的權威性,其特點如下:(1)立法層次高,權威性強;(2)法律體系嚴密,完整性強;(3)法律條款明確,操作性強;(4)技術規程、標準上升到法律層次。這與各國的社會文化背景不同有直接關系。拿我國來說,我們中華民族講究以和為貴,因此在處理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問題上主要采取社會監督和法律制裁的體系。而對于外國,比如美國,他們有私家槍做自為用途,為了避免惡性事件的發生,必須強調法律的地位。因此,社會文化背景影響著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建立。

4《安全生產法》與其他相關法律的關系

在我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處于中心的位置,是其他法律的基礎。因此在處理安全生產事故中,要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作為根本,與其他相關法律相結合,一道解決安全事故。以一個案例說明其中的關系:

"3.17"道路交通黑火藥爆炸特別重大事故: 2005年3月17日凌晨4時,浙江省衢州市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浙H00517大型臥鋪客車行至江西省梨溫高速公路上饒境內路段48公里785米處,追尾碰撞前方同方向行駛載6噸黑火藥的贛A24929貨車(該車掛靠江西省銀輪汽車租賃服務有限公司),引發爆炸,造成31人死亡(客車28人,貨車3人),直接經濟損失924.9萬元。

經分析,這起事故違反的法律法規有違反《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中的第四十四條煙花爆竹的運輸,由購買單位向所在地縣、市公安局申請領取《爆炸物品運輸證》后方準運輸;省外購進煙花爆竹的運輸,購買單位應憑省主管部門審查后的合同和核發的封簽向所在地縣(市)公安機關申領《爆炸物品購買證》、《爆炸物品運輸證》后方準運輸。到達目的地后,收貨單位應在運輸證上簽注貨物到達情況,并在七日內將運輸證交回原發證機關。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二條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審批并實施監督管理。違反《汽車租賃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五條 租賃經營人應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度,治安防范措施和經營管理的各項制度,加強內容管理,對從業人員進行遵紀守法、職業道德教育和專業培訓,不斷提高從業人員素質。第二十四條 各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和執行汽車租賃業有關法規,認真履行職責,違者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可見,《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產法》是一個覆蓋面廣的綜合性法律,其內容還不夠完善和具體,因此必須依靠相關法律才能夠合理、全面地處理事故,才能增強其可信度和權威性。

5對我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分析性總結

俗話說“麻雀雖小,五臟俱全”,《中華民族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具備基本法律和安全法律法規的基本特點,因此從對它的分析可以總結出我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體系的現狀:

5.1趨于完善依然需要健全;

國務院二十三號文件的出臺使得我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更加健全,是加強新形勢下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綱領性文件,對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推進全國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起到重要作用。

5.2體系存在漏洞,需要長期的經驗積累來完善;

5.3不能夠滿足工程技術飛速發展的要求,有些惡劣行為依然處在法律規范范圍之外;

5.4安全生產法律的普及任務依然艱巨。

參考文獻

[1]紹輝等編著.安全心理與行為學[M].1.北京:化學工業出版社,2011,217-225.

第6篇

關鍵詞:會計管理制度;問題;優化策略;分析

在經濟管理過程中,會計管理制度是必不可少的核心組成要素。社會市場經濟制度、現代企業制度二者深化完善浪潮中會計管理制度優化勢在必行。我國要從不同方面入手客觀分析會計管理制度問題,采取可行的優化策略,深化構建的會計管理制度,提升會計管理整體水平。

一、會計管理制度中的問題

(一)法律法規體系有待完善,會計管理制度建設意識不強

在一系列因素作用下,我國會計法律法規體系應用中存在漏洞,影響企業各方面會計管理工作的合理化開展,存在盲目性、滯后性等特點,影響企業日常運營管理成本的動態把控,急需要進一步深化。法律法規體系單一化,各方面問題不斷顯現,影響會計管理制度的優化完善以及會計管理水平提高。在此過程中,部分企業對會計管理制度建設缺乏深層次認識,將重心一味地放到經濟利潤獲取方面,沒有及時根據日常會計工作開展情況,優化會計管理制度,導致其具有滯后性特點,影響會計管理整體水平提高。

(二)崗位責任制度模糊化

在會計管理制度方面,崗位責任制度是不可輕視的一項重要制度。部分企業并沒有根據內部相關崗位工作性質、工作內容等,圍繞會計管理制度內涵,制定可行的崗位責任制度,其模糊化、籠統化,會計人員崗位職責不清楚,會計管理工作開展中出現“一人多崗”或者“一崗多人”現象,使會計管理中各方面出現的問題無法得到及時解決。

(三)風險控制體系不規范,監督管理制度不科學由于企業內外部運行環境復雜化,會計管理制度實施過程中不可避免會出現各類風險因素,急需要構建操作性較強的風險控制體系。但部分企業并沒有根據會計管理制度實施情況,科學構建會計管理風險控制體系,導致會計管理制度實施過程中各方面隱患問題不斷顯現,會計管理成效不高。同時,監督制度是否規范、合理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會計管理制度具體實施。部分企業沒有根據會計管理重難點,優化監督管理制度,沒有動態監督會計管理制度實施各個環節,實施中出現的各類問題沒有及時得到科學處理,出現會計信息失真問題,影響會計管理工作效率提高。

二、會計管理制度優化策略

(一)深化會計法律法規,增強會計管理制度建設意識

在新形勢下,我國要從會計管理制度實施情況入手,客觀剖析會計法律法規漏洞問題,結合最新會計管理法律法規,實時完善已構建的會計法律法規,適當刪減的基礎上并增加會計管理制度內容,促使會計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更具有效性,能夠為日常企業會計管理制度的優化完善提供重要的法律基礎。在此過程中,企業也需要深層次認識會計管理制度建設,將其和日常戰略目標實現放在同等重要位置,增強會計管理制度建設意識,通過多樣化路徑深化會計管理制度,提升會計管理整體水平。

(二)優化崗位職責制度與會計成本核算制度

在優化會計管理制度中,企業要根據會計管理重點與難點,圍繞會計管理崗位具體要求與內容,優化崗位職責制度,科學細化的同時將其落實到具體會計管理崗位上,促使會計管理問題及時得到合理解決。企業要借助崗位職責制度,明確不同崗位人員在會計管理方面具體化職責,深化會計管理各個環節,及時根據具體化會計管理制度,科學處理會計管理問題,順利提高會計管理整體水平。此外,在日常運營管理過程中,會計成本核算是企業不可忽視的關鍵性環節,直接關系到運營效益的提高。企業要根據會計管理要點,優化會計管理制度過程中完善已構建的會計成本核算制度,科學調整會計成本核算具體化內容,將可行的會計成本核算方法以及手段靈活應用到會計成本核算各個環節,有效提高會計成本核算準確率。企業可以在分析會計成本核算信息數據中進行規范化決策,進一步深化會計管理制度,包括預算管理制度,促使預算編制、分析等各環節更加規范化,在開展一系列經濟活動中將各方面支出有效控制在預算范圍內,深化資金鏈的基礎上提高會計管理效率以及質量。

(三)構建風險控制體系,深化監督管理制度

在會計管理制度方面,企業要深層次把握生產經營中出現的各類風險,合理構建風險控制體系,在風險“識別、預警、評估”等過程中加強會計管理,及時發現會計管理制度建設以及實施中存在的問題,高效處理的基礎上優化會計管理制度內容以及形式,提升會計管理整體層次。同時,企業要從會計管理制度建設與實施角度出發,深化監督管理制度,和構建的監督管理系統相互作用,隨時動態監督會計管理制度建設以及實施各個環節,促使會計管理制度內容符合當下新時期會計管理新要求,真正落實會計管理工作。企業可以借助監督管理制度,隨時全方位了解會計管理各方面情況,及時優化調整已構建的會計管理制度,有效防止其存在漏洞問題,實時發揮會計管理制度具體化功能功能作用。

三、結語

總而言之,我國要根據會計管理制度漏洞問題,深化相關的法律法規以及條例,為會計管理制度的深化提供重要的法律保障。在日常運營管理中,企業要根據自身運營管理、業務管理等具體情況,優化已構建的會計管理制度,加大會計管理監督力度,高效開展會計管理工作,動態控制日常各方面支出,實時提高運營經濟效益。

第7篇

從政府的視角看,影響建筑安全涉及到以下五個方面的因素。(1)組織機構根據考慮項目的規模、結構以及實施的時間、地點、參加者、自然條件和社會條件,由于項目的獨特性,不同的項目應設置不同的組織機構。組織機構的影響因素包括方方面面,從政府的角度看,影響施工安全的組織機構因素包括: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制、組織機構設置、員工參與度。(2)施工管理建筑施工中的許多作業都需要在高處進行,如腳手架鋪設、塔吊運行、外墻粉刷、管道施工等,由于施工企業的項目眾多,每個項目不可能都由企業集中管理,更多的時候是受制于管理人員數量有限。(3)法律法規我國的建筑安全管理法律體系以《勞動法》、《建筑法》和《安全生產法》為核心。總體上看,《安全生產法》是第一部系統規范安全生產領域的管理制度的法律法規,它的誕生標志著政府對安全的重視力度加大,是安全生產領域最基本的一部法律法規。(4)監督制度目前我國建筑安全執法人員的水平難以滿足要求。而且社會對建筑法制的重視程度不夠,同時由于地方政府和企業存在利益勾結,導致很多本來應當依法行事的事情轉而采用行政的手段來解決,影響了市場的公平競爭原則。以上四個方面主要是針對政府所建的建筑安全管理體系的改進,而評價機制則用來對整個體系進行整體的評價,如果評價等級偏低,說明該管理體系建立的結構、流程以及智能分配出現問題,應當及時予以改進。該機制的建立,對于完善政府管理職能,促進整個管理體系的整體提高具有重要作用。該指標包括績效評價和系統性評價兩個部分。

2建筑安全法律及監督指標體系構建

我國建筑安全法律體系分為六個層次,最高層次為憲法,也是我國的根本法。其他包括國家基本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地方性法規等。2002年我國頒布《中國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這是我國建筑安全生產領域的綜合性、基礎性的法律體系。從我國當前建筑業發展速度快和建筑安全事故頻發的現狀看,需要大規模地推行建筑安全監督體系,以政府為主導,以企業自身發展為前提進行體系的構建。我國建筑安全監督體系的發展歷程主要包括三個階段:強制階段、引導階段、自覺階段。我國目前實行以政府為主導,組織一個強有力的高素質的項目監督管理班子,妥善處理好安全與質量,進度及效益的關系。通過與美國、英國和日本等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建筑安全法律和監督體系還存在很大的缺陷,主要包括:(1)法律的系統性較落后,很多機制不夠完善;(2)建筑安全規章制度存在重復的現象,執行效率低下;(3)機構獨立性較差,安全管理存在嚴重的問題;(4)各級機構的監督職能不明確;(5)層級監督缺乏統一、科學的考核指標體系;(6)缺少獨立第三方專業性監督。本文正是以建筑行業的發展現狀和行業安全安全管理政策導向作為背景進行研究,通過對目前建筑安全法律及監督體系的研究,分析問題產生的原因,并借鑒發達國家政府安全管理經驗,采取定量與定性相結合的方法,建立我國建筑安全法律與監督指標體系,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為政府安全管理和監督建筑業提供一個參考[8]。根據上一節的分析,建筑安全的影響要素歸結起來主要包括四點,也即建筑安全的四維影響要素,包括組織結構、施工管理、監督制度和法律法規。每一維度的要素由包含若干的二級指標,共16項。這16項因此構成了建筑安全管理評價的指標體系,如圖1所示:

3評價因素方法研究

下面我們利用指標體系,借助層次分析法來具體評價建筑施工企業的安全管理水平,借助層次分析法來具體評價建筑施工企業的安全管理水平層次分析法的基本步驟。

4綜合評價

在表1所示的層次分析模型中,首先要對每一層各個因素相對重要性給出判斷,邀請有關專家進行打分,然后由公式計算出結果。一致性檢驗:一致性檢驗是判斷矩陣構建是否科學合理的最有效的途徑,而有效性的判斷則需要統計學當中的CI指標,由表3計算得知,當CI<0.1的時候,就認為判斷矩陣具有讓人滿意的一致性效果,說明權重系數的分配是比較合理的;否則就必須調整判斷矩陣,直到取到滿意的一致性效果為止。本文僅列舉判斷矩陣A-B表,其他判斷矩陣不再一一列出,根據個個判讀阿奴真計算,并對比一致性指標RI,RI在每個指標層的一致性判斷值都是小于0.1,即滿足了矩陣的一致性,構造的模型真實有效。

5評價結果

第8篇

關鍵詞:物流;法律體系;立法模式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2)07-0232-02

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物流業在中國蓬勃發展,現已初具規模,對于推動中國經濟發展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是,在中國的物流業發展還不是很完善,通過法律體系的完善,使其健康、有序、持續的發展顯得尤為重要,推動發揮優化資源配置、調整經濟結構、提高經濟運行質量和效益,推進中國經濟體制的轉變與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都具有重大的理論和現實意義。因此,如何在現有的立法條件下以“低成本、高效益”的方式完善物流法律體系成為我們需要著重探討的課題。

一、物流法律體系的現狀

物流業是傳統的交通運輸、倉儲等多種行業的突破與重新有機組合,因此,在物流業的法律適用上仍沿襲《合同法》、《海商法》等基本的法律的適用,同時針對物流業的特殊性制定了《物流術語》標準等特殊性的規范,在中國形成了以基本法為主,專業性立法為輔;國內法為主,國際條約和管理為輔的“雙重”物流法格局。

物流業適用的基本法主要包括其法律主體、運輸、倉儲、加工、檢驗、結算的法律。主要表現為《合同法》、《公司法》、《中外合資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商獨資企業法》、《海商法》、《鐵路法》、《航空法》、《公路法》、《對外貿易法》、《產品質量法》、《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等等。

物流業適用的行業專業性法律法規有:國務院各部、委、局頒布的行政規章,如原國家經貿委、鐵道部、交通部、信息產業部、原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中國民航總局等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加快中國現代物流發展的若干意見》和交通部的《關于促進運輸企業發展綜合物流的若干意見》、《水路危險貨物運輸規則》、《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一般貨物運輸包裝通用技術條件》、《包裝儲運圖示標志》等等。

物流業適用的國際公約和國際慣例有:《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國際集裝箱多式聯運管理規則》、《海牙規則》、《維斯比規則》、《漢堡規則》、《鐵路貨物運輸國際公約》、《國際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公約》、《華沙公約》、《海牙議定書》等等。

現有的物流法體系對于促進中國的物流行業的發展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發揮了不可替代的功能。近幾年,物流業進入了一個高速發展的時期,但是中國物流業發展瓶頸問題也日益凸顯,導致這一問題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缺乏完善的物流法律制度進行規范和引導[1]。因此,探究現有的物流法律體系的不足,提出完善的意見,對于引導物流業有序的發展,發揮推動國內經濟和國際貿易的發展是大有裨益的。

二、物流法律體系存在的缺陷

現有物流法體系的法律淵源包括法律、法規、規章、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等,具有豐富的表現形式。但是從宏觀的、體系化的視角來分析可以看出其缺陷和問題表現為:

1.物流法律體系性和完整性差,法律、法規等存在著相互沖突不協調的現象。物流業涉及的眾多的領域和環節,物流法需要對更加復雜的利益主體進行保護和規制,因此較《合同法》等傳統的法律規制對象相比有較大的特殊性,也表現為更強的專業性。而在財產流轉的基本等制定時尚未考慮到物流業自身的特殊性,而在物流業需要法律的引導時,各個地區和各個行業又從自身的行業特殊需求出發制定了相應的法規和條例等等,造成統一物品在不同的運輸方式和不同領域進行流通時適用不同的法律、法規和條例,使其無所適從。物流法缺乏體系性和完整性的直接后果是導致了物流業自身體系的效率下降,限制的物流業的進一步發展,而物流法體系自身的沖突和不協調則使物流的從業者難以掌握和適用物流法對自身的利益進行預先的判知,使其“裹足不前”,同時也限制了物流業自身的資源整合,不利于形成物流業的自身優勢,嚴重的阻礙了物流業的發展。

2.專業性的物流法律效力位階較低,適用范圍有限。在中國執行的有關物流方面的法律法規從內容和行業管理上分散于海陸空運輸、消費保護、企業管理、合同管理以及各部委分別制定的有關規程和管理辦法,是在不同時期、由不同部門針對不同問題制定的,大多以“辦法”、“條例”、“通知”等形式存在,在具體運用中缺乏普遍適用性,多數只適合作為物流主體進行物流活動的參照性依據,[2]法律效力層次較低。同時,“辦法”、“條例”等僅在制定部門的行政區域發生法律效力,難以“越界”。而物流活動則是跨越省市縣的法律活動,“在彼依彼法,在此依此法”的法律適用則使物流活動陷于混亂或者是無法可依的狀態。

3.物流法對物流行業的規范存在“空白”。物流業在中國發端于20世紀80年代,自其出生時起就帶有濃重的計劃經濟烙印,經過幾十年的發展,中國的市場經濟體制確立,已經進入電子商務時代,而物流業也早已跨越初期的運輸和倉儲二合一的時期,發展成為集運輸、加工、倉儲、包裝等多種功能有機結合的整體,同時跨越了國界,在國際貿易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而中國的物流法制定時期較早,對于新出現的情況還沒有能夠給予涵蓋,使物流法律領域出現了“空白”。例如對于物流標準化的問題上,中國目前只是頒布了《國家物流術語標準化規定》,對于物流計量標準、技術標準、數據傳輸標準、物流設施和裝備標準、物流作業和服務標準等都還沒有制定法定標準;同時對于物流市場的準入法律制度、物流企業的資質問題等等還沒有指定相應的法定標準[3]。

三、物流法律體系完善的建議

物流法律體系的完善是對現有的分散、凌亂的所有的物流法律、法規、規章、條例、通知等等相關的法律進行整合的過程。在物流法律體系化的過程中可資借鑒的有分別立法模式和統一立法模式[4],二者均在物流發達國家得以成功運行。

1.分別立法模式。對物流各個不同的專業領域采用分別立法這種模式的國家的特點是,沒有關于物流全領域的基本法律,而是針對現代物流的某個特定領域單獨立法,制定專門法律法規。這種模式留給政府開展物流行業管理的自由度較小,但政府行業管理的穩定性和可預見性較強。

2.統一立法模式。該模式以全物流行業統一立法為主,并輔以各領域專門法律法規的模式。物流的基本法律涵蓋了現代物流的運輸、儲存、裝卸、搬運、包裝、流通加工、配送、信息處理各個領域。該基本法律抽象出物流領域的原則性、一般性的規定,作為其他專門法律規范的依據;各領域的專門立法作為對統一立法的深入化和具體化。

以上的兩種模式均有其各自的優勢和特點,在中國的物流法律制度完善過程中,應充分的結合中國的現有的物流法情況進行比較借鑒。

針對中國現有的物流法律制度存在的立法混亂、效力位階低、難以適應國際化等等實際情況,筆者認為,在中國的物流立法中應分別借鑒分別立法模式的階段性優勢和統一立法模式的全局性優勢,實行“兩步走”的策略。

1.進行物流法律法規清理,針對物流不同領域進行立法完善。(1)清理現有法律法規。清理現有法律法規的目的是實現物流法律體系的建設的時效性,提高物流法的位階。在中國現有的物流法中存在著較多的留有計劃經濟體制痕跡的法規,同時也存在著很多不能適應現有的現代化物流方式的物流法律法規,因此通過法律法規的清理來實現“過期作廢”的立法目的,同時,通過法律清理的過程實現較低層次的“條例”、“通知”、“內部規定”等眾多的廢止,通過立法程序使其合理的規范體現在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中,使物流法的內容更加具有透明、公開、公正,適用范圍更廣,效力更高的形象。(2)分領域進行法律完善。物流法的完善終極指向應是建立健全完全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物流產業發展的物流法律法規體系,以保證中國物流業在不斷完善的法律系統引導下健康有序的發展。在分領域進行法律完善的工作主要是通過以下的四個方面完成:1)物流主體法,完善物流主體資格,明確物理主體權利義務和物流產業進入與退出機制的法律法規;2)物流行為法,主要是完善調整物流主體從事物流活動的行為的法律規范,使其市場行為均做到有法可依,完全可以實現法律利益的預期,可以為其行為提供判斷標準;3)宏觀調控法,完善調整國家與物流主體之間以及物流主體之間的市場關系的法律規范;4)社會保障法,完善完善國家、物流主體與勞動者、消費者之間的法律規發。通過以上的四個方面得法律關系的完善,建立起引導物流行業的從業、保障物流行業的參與者,保護消費者的體系化的物流法律體系。

2.整合法律資源,確立以《物流法》為主體,物流專業性較強的特殊性法規為輔的,具有開放性和前瞻性的物流法律體系。(1)編制統一的《物流法》。在第一階段的分別立法模式立法成果基礎上,完成統一立法模式的最終目的。在分領域的物流法完善的基礎上,通過對其整理、編寫形成具有統一適用性的物流法典。《物流法》的制定應采用中國立法通用模式――總分式立法。以總則為篇首,對物流法進行“公因式”的提取,形成物流法律的“最高守則”;分則是涵蓋了物流法的主體、行為、保障、宏觀調控等基本方面具有通用性的法律規范。物流法典的制定將有利于物流法的全國適用,打破地域和部門的分割,進而推動物流業在全國的蓬勃發展。(2)輔助特殊性物流法規的立法體系。為了保證物流法律體系的開放性、適用性和前瞻性,應該對于物流業的特殊環節進行特殊的規定,采用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方式予以規范。而其他的效力層次的立法方式應是不予提倡的,至少是在采取“條例”、“辦法”予以規定時,應秉承公平正義的原則,而不是為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利益的壟斷大開方便之門。

四、結語

傳統物流業經過幾十年的發展呈現出了集運輸、倉儲、加工等等有機結合的產業鏈條,其復雜的程度、對經濟發展的貢獻、對外貿易方面的作用已今非昔比,因此,在現有的法律體系基礎上合理的借鑒發達國家的先進經驗,結合中國的物流法律實際情況,通過“兩步走”的方式,完善現有的物流法律體系不僅在構建中國法律體系完整性方面有著重要的意義,而且在引導、規范物流業健康、有序的發展,推動經濟進一步發展都有著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

參考文獻:

[1] 周艷軍.現代物流法律的體系化[J].中國物流與采購,2006,(3):45.

[2] 王峰.物流法律法規知識[M].北京:北京理工大學出版社,2007:34-35.

第9篇

關鍵字:私募股權基金 退出機制 法律問題

私募股權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于20世紀初起源于美國,目前私募股權基金已成為僅次于銀行貸款和IPO的重要融資手段,私募股權投資市場也已成為繼銀行信貸和公開股票市場融資之外的的第三大融資市場,迄今為止全球已有數千家私募股權投資公司。相對于歐美等發達國家和地區蓬勃發展的私募股權基金行業,我國的私募股權基金行業才剛剛起步。但目前我國私募股權基金中95%以上具有外資背景,本土的私募股權基金極度缺乏。導致這一現象的原因有很多,除了國內私募股權基金行業剛剛起步相關投資經驗不足外,國內相關法律規定也不完善。

由于私募股權基金自身風險性極大, 所以法律制度體系是否健全和穩定是大部分私募股權基金參與主體投資的一個主要因素 沒有健全穩定的法律環境,就無法保證私募股權基金企業的利益, 私募股權基金機制也不可能正常運行。 因此對私募股權基金退出機制進行系統分析,建立和完善私募股權基金退出機制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對促進和完善我國私募股權基金行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一:私募股權基金退出機制的概述

后,將所投入的資本由股權形態轉化為資金形態的機制以及相關的配套制度安排。

在私募基金退出機制中,最重要的莫過于退出方式這個問題。從國內外的具體實踐中可以看出,私募股權基金主要有以下四種退出方式:首次公開上市退出、兼并退出、回購退出、破產清算退出。

(一)首次公開上市退出(IPO退出)

IPO退出是指當被投資企業發展到一定階段后, 首次在證券市場上向公眾公開發行股票 , 將其私人權益轉變為公共股權,逐漸減持該企業股份,以實現增值并退出。美國是上市退出的典范。對我國的中小企業來說,在主板上市是非常困難的,而創業板的容量又十分有限,因此這些嚴格而有限的入市門檻客觀上阻礙了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通過IPO方式退出。

(二)兼并退出

兼并退出通過對被投資企業實施整體或者部分股權的兼并或收購,迅速的將不可流通的股權轉變成為現金或者可流通證券,其優點是方便快捷易成功。據統計歐洲約90%私募股權基金都是通過兼并方式退出的。但是兼并退出需要一個相對發達完善的并購市場,由于我國資本市場的相關法規制度不健全導致企業并購較為困難, 因此在我國采用兼并方式退出的比例較少。

(三)回購退出

回購是指被投資企業管理層或員工以現金票據等有價證券向私募基金購回企業股份,回購退出的優點是交易主體簡單明確,交易方便快捷,而且能夠最大程度上保持回購企業的完整性。但是回購退出一般只是一種備用手段,因為這對回購企業的經營狀況和回購渠道的要求比較高。

(四) 破產清算退出

破產清算是指當企業由于經營不善等原因而陷入困境時,通過啟動清算或者破產程序而獲得財產清償。破產清算退出一般是在萬不得已的情況下才會采用的退出方式, 因為這通常意味著私募股權基金投資的失敗,企業經營狀況嚴重惡化,只能通過破產清算的方法來減少損失和降低投資風險。

二:我國私募股權基金退出機制存在的法律問題及完善

(一)存在法律的問題

1.市場因素:我國尚未形成成熟的多層次、全方位的資本市場體系

一個多層次的資本市場對私募股權基金能否順利的退出起到至關重要的影響, 而我國目前缺乏一個成熟的多層次、全方位的資本市場體系。中國資本市場主要由滬深主板、中小企業板、創業板和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組成, 既存在規模不足問題,也存在產品和結構單一、缺乏層次等問題。一方面這不僅影響了我國私募股權基金的順利退出,另一方面也嚴重制約了我國私募股權基金行業的發展。在市場因素中,主要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1)主板上市條件苛刻,運行不規范

(2)中小板市場存在制度缺陷,難以適應高技術產品生命周期短、技術更新快的特點

(3)創業板容量有限,投機性過大

(4)場外交易市場不發達,存在分布分散,監管落后,交易過程漫長等問題

(5)市場中介服務體系不完善,服務質量良莠不齊

(6)信息溝通不通暢

2.法律政策因素:我國缺乏完備的、系統的法律法規和政府政策的支持

雖然我國《公司法》、《證券法》、《合伙企業法》、《破產法》中與私募股權基金相關的條款,為了推動私募股權基金的發展都進行了相應的修改,同時政府也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法規以推動私募股權基金的發展。但是至今仍沒有一部專門的法律法規調整私募股權基金退出機制,并且一些法律法規中目前仍存在不利于私募股權基金退出的條款。

(1)IPO退出存在的法律問題

在IPO退出中,存在著法律法規規定的上市門檻過高和上市公司股份鎖定時間過長的法律問題。

《證券法》第13條、第50條,對上市企業的成立期限和股本總額的限制,很大程度上制約了一批成立時間短、資金不足、卻擁有較好發展潛力的中小型高新企業上市。

《公司法》第142條對上市公司股份轉讓期的規定,延長了私募股權基金通過IPO方式退出的時間,也一定程度上制約了私募股權基金行業的發展。

(2)兼并退出存在的法律問題

在兼并退出中,存在著產權制度不健全,各地的產權交易活動缺乏統一的規范和約束。《公司法》第72條,雖然規定允許企業并購, 但在程序上加以限制,結果必然造成兼并退出時間的延長,使兼并退出的靈活性和便捷性降低。

(3)回購退出存在的法律問題

《公司法》第143條對回購的條件、回購股權的數量、回購的程序、回購股份的處理等方面對回購退出方式進行了限制。

(4)破產清算退出方式存在的法律問題

《破產法》第2條規定,對通過破產清算退出投資進行了嚴格的限制,且只有在投資失敗萬不得已的情況下才會采用,啟動條件較高。且破產財產必須在清償法律規定的一系列費用或者債務后,私募股權基金才能夠獲得收益,這就造成投資機構會承擔較大的風險并且取得有限的利益。

(二)對我國私募股權基金退出機制完善的思考

上文中提到我國私募股權基金退出機制存在的法律問題,針對上述問題結合我國私募股權基金的發展現狀,和借鑒美國成熟的私募股權基金行業發展,筆者為我國私募股權基金退出機制的完善提出一些自己思考。

1.構建我國完善的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

一個完善的多層次的資本市場體系,是我國私募股權基金行業發展的關鍵,也是解決私募股權基金退出機制不暢的根本途徑。

(1)在保證市場秩序的前提下,適當放寬上市標準,實現上市標準的多樣化,滿足新興的中小企業的上市需求;

(2)培育和健全私募股權基金的中介服務體系,鼓勵多種私募股權投資服務公司的建立;

(3)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強調信息披露的時效性、真實性;

(4)加快產權市場發展,建立統一的全國性場外交易市場,便于私募股權基金的退出。

2.完善私募股權基金退出機制的相關法律法規

我國目前還沒有出臺私募股權基金專門的全國性法律,而現行法律的部分條款對私募股權基金的順利退出又造成了一定障礙。因此,應當盡快完善私募股權基金退出機制的相關法律法規,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盡快制定私募股權基金專門的法律法規;

(2)完善與退出機制配套的法律法規,完善《證券法》、《公司法》、《破產法》、《公司收購兼并法》等法律法規中關于私募股權基金退出機制的條款,譬如降低中小型企業的上市標準,縮短上市公司股權的鎖定時間,簡化審批程序;放寬公司股份回購條件、回購數量等;將破產法的適用范圍擴大到個人,明確破產清算的申請條件等。

(3)制定專門產權交易法律法規;

(4)完善創業板配套監管法律法規。

參考文獻:

[1]胡: 《風險投資退出的法律制度研究》,北京: 中國人民大學, 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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