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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電子產品日益充實豐富著人類生活的同時,電子廢棄物的數量也逐年遞增,但大量的電子廢棄物都沒有得到合理的回收利用。據統計我國每年平均報廢電冰箱400萬臺、電視機500萬臺、洗衣機600萬臺,此外還有近500萬臺電腦進入淘汰期,這些電子廢棄物回收利用得當,可以從中分離提取出金、銀、鉑等大量貴重金屬,便是一座金礦;若是回收利用不當,電子廢棄物中含有的大量危險、有毒有害物質,將進入我們的生存環境,嚴重威脅人類健康。如何合理地回收利用電子廢棄物,共建低碳生活,是一項十分嚴峻而緊迫的課題。
一、電子廢棄物回收利用不當的危害性
電子廢棄物,主要是指已經淘汰或者報廢的電腦、手機、洗衣機、空調以及電視機等家電或者電子類產品。
電子廢棄物的基本特點就是其即具有資源性,又有污染性。一方面,電子廢棄物可回收利用的潛在價值大。據測算,使用從電子廢棄物中回收的金屬代替通過采礦、運輸、冶煉得到的金屬,可以減少97%的礦廢物、86%的空氣污染、76%的水污染和40%的用水量,節約90%的原材料和74%的能源,而且兩種方法取得金屬的性能基本相同。另一方面,電子廢棄物對人體健康和生存環境的危害性極大,無害化處理難度很高,電子產品制造的原材料成分復雜,電子廢棄物中含有種類繁多的有毒有害物質,電子廢棄物若被隨意掩埋、丟棄、焚燒、酸泡,會產生大量的廢液、廢氣、廢渣,嚴重污染環境,甚至造成嚴重的生態災難。
電子廢棄物中含有的大量危險、有毒金屬,通過正常的垃圾處理程序是無法徹底清除的。對電子廢棄物進行一般性的垃圾排放,可能導致水源、土地、空氣等人類基本生活空間遭受難以想象的破壞。如果對廢舊電子產品中有毒有害物質處理不當,會對水、空氣、土壤造成污染,對人和動植物的生命健康安全帶來危害。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一是我國資源需求不斷增加,而國內資源短缺、價格上漲,進口電子廢棄物可獲得一些國內急需求的原材料,從而獲得明顯的經濟效益;二是中國的廢舊電子產品等廢物處理成本相對發達國家較低,非法電子廢棄物進口的收益率高于社會平均收益驚人的利潤,以至出現非法電子電器產品貿易。對這些電子廢棄物的手工原始拆解、焚燒、填埋,給我國造成了嚴重的環境危害。
由于歷史原因,我國在生產電子產品時并沒有考慮到要對如此龐大的電子廢棄物實現無害化處理,目前,我國電子廢棄物回收的主力軍是個體戶,這適應我國勞動力成本低的國情,拆解成本低、拆解力度高,因此利潤大、發展快,且具有回收渠道暢通、經營方式靈活。但個體戶回收處理電子廢棄物存在著下面嚴重的問題:一是嚴重污染環境。個體戶回收模式下,電子廢棄物拆解過程中往往都會排出大量有毒重金屬和有機化合物,導致空氣、水體和土壤的重金屬含量嚴重超標,造成嚴重的環境污染。二是嚴重損害拆解從業人員的身體健康。個體戶回收模式的拆解業以家族式手工作坊為主,是在利益驅動下自發出現的,其回收處理手段極其原始和簡陋,且基本是露天作業,缺乏有效的防護措施。三是拆解后的電子產品部件被用于簡單加工和拼裝成二手電器,手工拆解二手電器質量很不穩定,可能帶來比較嚴重的安全問題,比如電路問題,容易引起火災、漏電事故等,影響居住安全,還有手工拆解二手電器,使大量殘余部分被當作普通生活垃圾丟進垃圾場,容易帶來更嚴重的環境污染問題。
二、國家制定電子廢棄物相關政策
由于電子廢棄物對人類的生存環境可以產生極其嚴重的危害,世界各個地區和國家紛紛制訂了關于電子廢棄物的法律法規。1989年3月22日,在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的主持下,115個國家的代表于在瑞士巴塞爾簽署了旨在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處理的《巴塞爾公約》。1990年3月22日,我國簽署了《巴塞爾公約》。德國的《循環經濟法》以及日本制訂的《家用電器再生利用法》都對家電制造商、進口商和消費者應對電子垃圾回收與處理承擔的義務和責任做出了規定。法國、瑞典等國家實行“制造商責任制”,規定由生產廠家和商家共同承擔責任,對消費者個人也規定了一定的責任。
百萬噸電子廢棄物,正在威脅著環境的安全,而如何處理這些電子廢棄物,無疑對政府管理部門提出了挑戰。2006年4月,我們國家環保總局頒布《廢棄家用電器與電子產品污染防治技術政策》,規定實行污染者負責的污染防治政策,即家用電器與電子產品的生產者(包括進口者)、銷售者、消費者對其產生的廢棄家用電器與電子產品依法承擔污染防治的責任。
2009年5月份,我們國家出臺了家電“以舊換新”的政策,這是在國務院領導的親自推動下,相關部門共同研究推出來的一項利國利民利企的好政策,這項政策與2011年施行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制度設計相一致。采取財政補貼方式,鼓勵家電“以舊換新”,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促進節能減排,有效利用資源,發展循環經濟,促進低碳生活。
從環境保護角度來說,實行家電“以舊換新”有利于提高家電能效水平,減少環境污染,家電中含有大量可回收利用的鋼鐵、有色金屬、塑料、橡膠等資源,通過“以舊換新”,加快完善家電回收拆解處理體系,可使這些資源得到充分有效利用,促進循環經濟發展。
2011年1月1日,我國首部電子廢物合理化再利用法規《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正式實施。今后,違規處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者最高將被處以50萬元罰款。《條例》的實施將遏制消費者亂扔亂售、無資質小商販倒買倒賣的混亂現象,并將有效規范目前國內電子廢物處理行業的無序狀態。
關鍵詞:電子產品;回收模式;逆向物流
中圖分類號:F25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2)17-0141-02
由廢舊電子產品引起的環境污染問題已經引起世界多個國家的重視,很多國家已通過立法來規范廢舊電子產品的回收和處理問題,歐洲國家還將廢舊電子產品列入危險廢棄物的行列。國外發達國家已對廢舊電子產品有了一套相對成熟的回收模式,然而我國國內由于立法起步較晚,相關法律法規還不夠完善,制造商、消費者還沒完全意識到自己在回收中的責任等一些原因,回收模式相對落后。
一、傳統回收模式
(一)私人回收
在廢舊電子產品回收處理中,一些私人、小企業由于技術落后和資金上的不足,為了盡快地產生收益,將老型號電腦(多含金、鈀、鉑等貴重金屬)回收,用酸泡、火燒等落后工藝技術提煉貴重金屬,但產生的大量廢氣、廢水、廢渣,造成了環境的嚴重污染。廣東貴嶼鎮就是比較大的私人回收廢舊電子產品的聚集地,當地一些私人回收加工廢舊電腦,采用手工傳統方式拆解電腦,通過硝酸浸泡,從電腦板中提取銅、錫、金等金屬,電腦外殼粉碎成塑料做原料出售。而那些無法利用的廢物或焚燒,或隨意露天堆放。導致這一地區垃圾成山,污染嚴重,使得流經貴嶼的邊江及地下水不能飲用。對河水抽樣檢測顯示,其污染水平是世界衛生組織允許指標的190倍。可見廢舊電子產品中的有害物質一旦進入環境,將長期滯留在生態系統循環圈中,從而給人們的健康帶來極大威脅。私人回收雖然能獲得較大的經濟利益,但卻造成了很嚴重的環境污染。其模式如圖1所示。
(二)生產商回收模式
生產商回收模式,指由電子產品制造商按照法律法規要求或根據本企業的需要對廢舊電子產品進行回收和處理等逆向物流活動,并承擔相關方面的成本和責任。他們對電子產品的處理主要是對廢舊電器拆解、再處理業務,尤其是對其中的電子產品進行回收處理,通過拆解,從中分離出大量可以再利用的零部件和舊材料;對于剩下的PCB板和無法再利用的元器件,則通過其他專業的廠家進行進一步的材料回收。在這種模式下,廢舊電子產品的回收和處理各環節,企業都沒有借助任何的外部力量和資源,獨立實現產品的回收和處理,如圖2所示。
這種模式企業可以對回收和處理過程有較強的控制能力;企業可有效利用其中可以再次利用的零部件;企業自己拆解,不會導致商業機密的泄漏;企業也會因此樹立較好的品牌形象。但是,逆向物流系統建設投資較高,特別是廢舊電子產品逆向物流系統投資高收益慢,對中小企業來說,財務風險比較大。
(三)生產商聯合回收模式
生產商聯合回收模式是指生產相同或相似產品的企業進行合作,以合資等形式成立合作組織,負責企業產品的回收、運輸、儲存、拆解、再制造和銷毀處理等逆向物流活動,并承擔相關方面的費用和責任的回收模式。在這種模式下,廢舊電子產品回收和處理各環節都是由多個企業合作完成,依靠多個企業來實現產品的回收和處理,如圖3所示。
這種模式能夠減輕單個企業在建立逆向物流系統上的投資壓力,相對容易實現規模經營,實現企業間的合作共贏。但是,這種模式較易泄露公司的商業機密。
(四)第三方物流回收模式
第三方物流回收模式,指生產企業通過合約的形式將廢棄電子產品的回收處理委托給第三方物流企業,以付費的方式,交給專門從事逆向物流服務的企業負責實施的一種回收模式。這種運營模式也是目前電子產品逆向物流運營的一個發展趨勢。如圖4所示。
企業將廢棄物的回收交給第三方物流企業處理有利于企業集中精力搞好產品的生產工作,降低產品成本,減少企業的風險。但是這種模式也存在商業機密泄露的風險。
二、我國廢舊電子產品回收模式的選擇
企業一定要充分考慮自身現有的資源和未來這一行業的前景,選擇合理的廢舊電子產品回收模式,在對回收模式選擇時,一般從經濟、管理和技術等多個角度進行綜合考慮。
(一)經濟因素
首先是投資費用。從事廢舊電子產品的逆向物流活動需要在設施設備以及人員等方面投入較多的資金。在不同的運作模式下,企業的投資費用是不同的。在生產商回收模式下,所有的投資主要由企業自己來承擔,在生產商聯合回收模式下,企業一般只需要承擔建立逆向物流系統的一部分投資,其余由合作企業來承擔,在第三方物流回收模式下,企業幾乎不需要投資,而完全由第三方承擔。其次是收益,收益是企業肯定要考慮到的因素。在生產商回收模式下,收益主要是將廢舊電子產品轉變為可再生資源,使企業原材料成本降低,提高顧客服務水平和提升企業形象等。在生產商聯合回收模式下,企業在上述方面所獲得的收益可能較少,在第三方物流經營模式下,只是避免了法律法規的懲罰而沒有收益。最后是成本。成本是逆向物流管理中一個重要因素。當企業采用生產商回收模式時,需要支付較高的成本,這主要是因為這些商品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很難有效利用倉儲和運輸的規模效益,另一個主要原因在于很多商品需要人工分類、檢測和處理,這又增加了人工費用。在采用生產商聯合回收模式和第三方物流經營模式時,企業要向合作方支付一定的回收處理費用。
(二)管理因素
管理因素是指生產企業對逆向物流的各種運作方式運用和管理的能力。第一是設施設備的管理能力,逆向物流的運作過程中通常需要很多設施設備,包括回收處理設施、檢驗檢測設備和修理設備等,企業需要考慮的一個重要因素是對這些設施設備的維護保養和管理能力。第二是人員管理和溝通能力,企業現有員工的業務能力和技術水平能不能滿足逆向物流的要求,要不要招聘新員工,對員工進行培訓,以及怎樣加強企業內部員工的溝通與交流,這是企業在采用自營運作時必須要考慮的問題。而在采用生產商聯合回收模式和第三方物流經營模式時,企業還需要加強與外部的合作,以保證良好的合作關系。第三是信息管理能力,在采用企業獨自運作的條件下,企業可以通過加強對內部逆向物流信息的管理,來共享信息,不斷提高產品質量和服務質量,而在采用生產商聯合回收模式和第三方物流經營模式時,企業還需要加強與合作伙伴的信息交流與溝通。
(三)技術因素
技術因素是指逆向物流對技術方面的要求。在逆向物流的有些環節特別是廢舊電子產品的處理環節,通常需要有專門的設施設備,需要有相應的技術工人和設備才能實現廢舊電子產品的再生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
(四)適合我國的回收模式
針對我國廢舊電子產品的回收處理水平落后、法律法規不健全、制造商和消費者對自己的責任不明確等現實情況,本文提出零售商、制造商和第三方物流企業聯合在廢舊電子產品回收物流價值鏈上開展合作的聯合回收模式,如圖5所示。
這里要特別強調一點,就是零售商和分銷商的積極參與作用。零售商是制造商的最終銷售點,具有最接近消費者、最了解消費者的心理特點的優勢,但零售商的倉儲能力有限,而分銷商有一定的倉儲能力,符合作為回收點的條件;同時零售商和分銷商在回收的過程中,也進行回收利益的分配,開發了新的利潤源,并有助于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有利于提高綜合競爭力。因此本文強調零售商和分銷商的回收作用,提出制造商聯合、零售商和第三方物流企業合作的模式。還在零售商和分銷商回收環節加入了小商販的回收,如果能把小商販有效利用起來,通過他們大街小巷的回收可以極大地增加回收量,但一定要規范小商販的行為,禁止他們私自拆解。
三、結論
總體來說,在電子產品行業中,中小企業適合將逆向物流業務交給第三方物流來做,技術經濟實力很強并且物流基礎較好的企業適合建立供應商回收模式,而有一定經濟實力但缺乏物流基礎的企業比較適合逆向物流聯合經營方式。我國有一定規模的電子產品生產企業大都缺乏足夠的物流基礎,通過組建聯合回收的逆向物流網絡,充分發揮零售商、分銷商和消費者的回收優勢,并結合第三方物流企業共同回收處理廢舊電子產品,不僅可以滿足國家法律法規的要求、還能樹立企業良好的形象,而且由于國家和個人對環保越來越重視,所以對產品處理的環保要求也越來越嚴,對廢舊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的投資,在將來會成為企業新的利潤源。
參考文獻:
[1]孫紹林.電子產品逆向物流運營模式研究[J].物流工程,2008,(2).
[2]魏潔,李軍.生產商延伸責任制下逆向物流回收模式研究[J].科技進步與對策,2005,(6).
荷蘭是歐盟研究、實施廢棄電子電氣設備(簡稱WEEE)法律比較早的國家,在歐盟WEEE指令出臺前,1998年4月21日,荷蘭就已頒布實施了《白色家電和棕色家電法令》,其要求近似于歐盟WEEE指令的規定。1999年1月,進一步將大宗家電和信息產品包括在內,2002年1月將所有電子電氣產品都納入其管理范圍。
荷蘭關于廢棄電子電氣設備回收處理經很長時間爭論后,各相關利益方取得共識:都認為毋庸再討論原則和目標之類的問題,而應該考慮如何解決問題,即在現有技術和基礎設施的基礎上,能夠取得什么結果。至此,一項回收再利用的系統得以啟動,并逐步向著環境效果更好、成本更低的方向發展。為給該實用方法提供依據,1996年,以立法部門、地方當局(負責收集)、產品生產商及零售商共同資助和實施了一項示范項目。從示范項目實施的結果出發,確定未來各利益相關方的責任以及系統運行要實現的目標。
歐盟《關于在電子電氣設備中限制某些有害物質的指令》(RoHS指令)和《關于報廢電子電氣設備指令》(WEEE指令)后,荷蘭的相關法律轉換工作進展順利,分別于2004年7月6日、7月19日采納并通過《WEEE管理法令》和《WEEE管理辦法》,2005年1月1日起實施,照明產品實施時間推遲到2005年8月13日。《WEEE管理法令》是荷蘭有關廢棄電子電氣設備的管理和某些有害物質使用的國家法令,主要完成對歐盟RoHS指令的法律轉換;《WEEE管理辦法》則是荷蘭住宅、空間規劃與環境部制定的對歐盟WEEE指令的法律轉換。
荷蘭廢棄電子電氣設備法律規定的產品范圍、回收、再利用以及再循環目標與歐盟WEEE指令相同,其中,電器整機的再使用(指進入舊貨市場的舊電器)不包括再回收、再利用和再循環率的計算中,零部件的再利用可以包括在內;出口到歐盟以外國家和地區的廢棄電子電氣設備也不包括在內,除非出口商可以證明出口的廢棄電子電氣設備已經按照等同于EC標準的要求進行再回收、再利用和再循環處理。
荷蘭對電子廢物實施了有效的回收利用。消費者可通過兩種渠道免費交付電子廢物,一是通過零售商來實現,二是直接送至市政指定回收點。這樣的組織形式為零售商的以舊換新業務留下空間,可以繼續保留他們早先擁有的客戶源和維修業務。
荷蘭針對不同產品類別建立了三個回收組織。NVMP(家用電器)、ICT系統(IT產品、辦公設備、電信產品)和Stichting Lightrec(照明設備),還有可能建立其他產品回收系統。
NVMP是荷蘭金屬和電子產品處置協會依據1998年荷蘭的《白色家電和棕色家電回收處理法》建立,主要處理白色電器和小家電。該系統是一個傘形機構,除了進行制度建設的總協會(董事會)外,下設5個獨立的基金會,分別負責5類產品――白色電器、棕色電器、通風設備、電動工具和金屬電動產品。政府以監督員的身份出席董事會會議。
NVMP系統1999年1月開始運行,2005年8月13日開始對歐盟WEEE指令涉及的所有產品類別負責。NVMP目前有15位工作人員。截至2005年10月,加入NVMP的生產商或進口商會員有1350家,幾乎涵蓋全部的大、小家電市場。
ICT系統主要處理IT產品、辦公用品和通訊產品,1998年由160家生產商和進口商共同出資建立。但是ICT不采用可見收費,每個會員企業按照實際發生的回收成本付費,并內部消化這些成本。
ICT系統分銷商接收普通消費者或商業用戶交回的廢棄電子電氣設備,生產商負責將之運輸到處理廠。大多數舊設備通過“以舊換新”收集。回收商負責登記所接收設備的質量和數量,據此計算出生產商應承擔的費用。收集處理費用的收取方式則由生產商自行決定。收集渠道有多種,包括轉售商、修理中心和市政當局。
2002年,ICT收集的全部廢棄電子電氣設備中,孤兒產品以及逃避責任的企業生產的產品占到了32%。2003年開始,ICT根據愛立信、惠普、飛利浦等公司的建議改為根據各個生產商的市場份額分攤回收費用。現在生產商負責收集和處理所有“灰色”產品,而不僅僅是自己品牌的產品,分類工作大為簡化,創造了一個更為公平的收費體系。
ICT系統的生產商和進口商每月支付一次回收處理費用,包括分擔孤兒產品以及逃避責任的企業生產的產品的處理費用。不同類型產品的處理成本不同,如打印機約為2.75歐元/臺、PC整機約為15歐元/臺。如果生產商自行處理舊設備,需支付的費用將會降低,但需填寫相應的聲明表格(與回收發票一起發給會員)。
Stichting Lightrec是由包括飛利浦、SLI Benelux、Cooper Menvier等公司在內的企業為履行廢棄電子電氣設備的回收義務,于2003年12月成立的一個專門處理商用和家用廢燈泡和照明器具(至少有一個燈泡的器具)的回收組織,采用可見收費。NVMP將承擔其實際的產品回收和處理事務。
關鍵詞 廢舊電器電子產品 回收體系 管理政策 法規
中圖分類號:X76 文獻標識碼:A DOI:10.16400/ki.kjdks.2016.04.074
Abstract Effective recycling of waste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s (WEEE) has attracted every country's attention. The related management policies and laws are essential for the effective implementation of the recycling of WEEE. The management policies and laws of WEEE recycling in Germany, Japan and China were analyzed and compared. Also the approaches to improving the WEEE recycling policy and law system in China were discussed.
Key words WEEE; recycling system; management policy; law
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升以及技術的不斷進步,電器電子產品的使用日益廣泛,同時,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數量和種類也與日俱增。與生活垃圾不同,廢棄的電器電子產品成分復雜,其中既包含了重金屬等對人體健康和環境有害的物質,也包含了貴金屬、樹脂等可重新利用的再生材料。如何妥善處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以更好的保護環境和節約資源已成為人類社會面臨的重大問題。
目前世界各國政府已經對廢舊電器電子產品的回收處理和有效利用加以關注。很多國家都通過立法以及建立相關政策體系來進行規范和推動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回收處理。歐美、日本等發達國家和地區在電子產品的報廢和處置等方面建立了較為系統的法律體系,涉及征收電子垃圾處理費和電子廢物的再生利用。①我國對相關問題也日益重視,近年來相繼頒布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以及相關配套政策。②
本文首先闡述德國和日本等主要發達國家的廢舊電器電子產品的管理政策法規及其實施況,并和我國的相關的法律法規和管理政策進行對比,據此對如何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政策體系進行了探討。
1 國外管理政策和法規
20世紀90年代,歐洲各國開始針對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立法。90年代末期,日本頒布實施了專項法規,在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立法方面積累了許多經驗。
1.1 德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管理
德國是工業發達國家,任何生產生活活動都以環保優先為原則。德國在電子廢棄物回收處理管理方面走在了世界各國的前列。③1991年德國政府制定了《電子廢物條例》,規定了電子產品的生產廠家、進口商承擔接受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返還的責任。1996年《物質封閉循環與廢物管理法》確立電子電器產品生產廠家承擔“生產者責任制”,即應承擔減少廢物產生和廢物處理的責任。為了進一步貫徹實施歐盟WEEE指令,2005年德國聯邦議會通過了《關于電器電子產品銷售、回收和環境無害化處置管理法令》,促進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再使用、回收再利用與其他再生利用,從而減少廢棄物與廢棄電器電子產品中有害物質的處置量。
德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收集系統涵蓋了公共廢物管理機構設立的收集點、商業收集點,以及生產商的收集點。政府成立了廢舊電器登記基金會(EAR)負責全德廢棄電器電子處理產業基金的管理。基金來源于生產者付費,基金會負責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費用的統一收集和支付。在EAR體系下,生產商被征收的費用有主要包括了注冊費、資金擔保費用、運輸費以及處理費等,此外還有少部分的EAR機構行政管理費用。
1.2 日本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管理
日本政府《循環型社會形成推進基本法》對建立“循環型社會”進行了引導。“循環型社會”是通過廢棄物減量化、可循環資源的循環利用及適當處理手段(簡稱3R),實現節約天然資源消費、減少環境負荷的社會。④為實現“循環型社會”的戰略目標,日本政府制定了兩個綜合性法律,一是《廢棄物處理法》,以廢棄物適當處理處置為管理目標,二是《資源有效利用促進法》,以促進資源的高效利用。在上述兩個綜合性法律的基礎上進一步制定了一系列針對各種再生廢物的回收法。
2001年日本開始施行《特定家用電器再商品化》(簡稱《家電法》),明確規定電子電器產品生產商和進口商、銷售商、消費者需履行的責任,電子廢物回收處理由生產商或進口商承擔,回收和運輸則由銷售商承擔,而涉及到的回收處理和運輸費用由消費者承擔。《家電法》的實施,不僅提高了資源的利用率,又減輕了填埋場的處置壓力。
在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費用管理模式上,日本沒有建立類似德國設定的回收處理基金,其處理所需的資金是由消費者承擔的,資金流從消費者直接到處理企業手里,其優勢在于節約了政府的管理成本。但是,由于少數企業壟斷了市場,導致居高不下的處理成本。⑤
2 國內管理政策和法規
2.1 我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法律法規概述
2003年6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在原有工作的基礎上,依據我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借鑒歐盟WEEE指令和《關于在電子電氣設備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質指令》(RoHS)兩項指令,研究建立廢舊家電回收處理體系,其核心理念是“生產者責任延伸制”,規定電子電器產品生產者承擔的環境責任不僅包含于產品的生產過程,更延伸到產品的生命周期,尤其是產品報廢后的回收和處置。⑥
我國廢舊電子產品回收處理法律體系中,核心專門法規是2009年2月國務院頒布的《廢舊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為了配合《條例》的實施,有關部門又下發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目錄》以及一系列相關配套政策,包括《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企業資格許可管理辦法》、《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企業資格審查和許可指南》、《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發展規劃編制指南》和《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企業補貼審核指南》等。《條例》實施的一大亮點是:規定2011年1月1日起由相關政府部門建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專門用于補貼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費用。根據《條例》的規定,生產商和進口商負有繳納基金的義務,從這方面看,基金來源與德國相似。《條例》還就如何規范利用基金對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處理活動進行補貼作了規定。
2.2 國內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現狀
目前國內涉及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和處理的利益牽扯到眾多方面,導致其流向具有復雜性。目前我國市場自然形成的電子廢棄物回收模式主要有三種,包括個體回收戶回收模式、供銷社物資回收模式和電子廢棄物專業拆解公司回收模式。⑦個體戶回收是我國回收廢棄電子產品的主要形式,我國90%以上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都是由個體回收戶走街串巷回收得到。這種回收方式的成本低利潤高,經營靈活,因此發展很快。但個體戶作業環境簡陋,防護措施少,不僅對環境造成了影響,同時也對個體戶本身的健康產生了危害。總體來看,我國的廢舊家電實行有償回收,回收價格較高,而德國等西方國家廢舊電器是無償回收,日本等國的電子產品廢棄者更要向回收企業繳納處理費。
目前我國已經出臺了若干有關廢舊電子產品處理的法律法規文件,但由于種種原因,各地對廢舊家電的處理方式都是隨意拆解,完全是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市場自發運行的。西方發達國家的法律法規制度已經實施了一段較長時間,并且在不斷完善之中,對電子產品的生產者以及進口商、經營者和消費者都有明確責任要求。相比較而言,我國還是發展中國家,近年來無論是生產者還是消費者才開始逐步認識到電子廢棄物的危害,政府環保主管部門對電子廢棄物的管理也日益重視,但結合我國國情,有關法規及其實施的完善需要一個較長的過程。
3 結語
通過比較國外的回收管理制度,我國廢舊電子產品回收處理體系存在兩個問題:一方面,我國電子廢棄物回收以個體戶經營為主,容易形成政府管理的真空地帶。另一方面,從西方先進國家的報廢電器的回收制度來看,既包含了一個高效完善的電子廢棄物處置中心的運營和管理,也伴隨了“誰污染,誰付費”的補貼金制度的存在,而就我國國情而言,從廢舊家電有償回收到丟棄廢舊電器要付費的轉變,還需要一個相當長的過程。要想解決這兩個問題,重點要建立解決廢舊并行市場管理制度并且要完善資金補貼的管理制度。首先,要規范廢舊電器回收經營渠道,建立廢舊電器回收處理的回收網絡;其次,實施廢舊電器檢測制度,建立二手電器銷售的市場準入制度;最后,為完善回收處理企業資金補貼的管理制度,設置專門的機構對廢舊電器回收處理體系進行管理,包括督查繳納回收處理費用的稽查機構以及專門負責基金管理的部門。
基金項目:上海第二工業大學大學生創新基金項目(2015- xjkj-072)和上海第二工業大學研究生基金項目
注釋
① 周全法.國內外電子廢棄物處置現狀與發展趨勢[J].江蘇技術師范學院學報,2006(4):4-9.
② 柳旭.我國電子廢棄物處理制度的現狀及完善[J].法學研究,2013:157-158.
③ Eurosta T.Waste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Weee)[EB/OL].(2012-10-25)[2013-03-20]
④ 李博洋,李金惠,劉麗麗.國外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比較研究[J].中國科技投資,2010(6):32-37.
⑤ 王亞濤,尹建鋒,徐鶴,張墨.日本廢棄小型家電回收體系及其借鑒[J].未來與發展,2014(10):32-37.
關鍵詞:電子廢棄物;Agent;計算實驗;演化
1 概述
電子產品更新換代周期日益縮短,電子廢棄物增長迅速,預計2020年我國電子廢棄物總量將達到9269000t。電子廢棄物含有鉛、汞、六價鉻等有毒成分,目前我國電子廢棄物回收率低、環境污染嚴重,主要原因是未建立有序的回收機制。除了正規回收企業,還存在大量非正規回收處理者,即走街串巷的小商販。他們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不考慮環境因素。要實現電子廢棄物回收處理的生態化發展,在激勵正規渠道健康發展的同時,需約束非正規渠道的增長。許多學者在這方面做了研究。余福茂等建立了考慮回收補貼激勵的電子廢棄物回收處理決策模型,討論了其最優參數[1]。Saphores使用Logit模型對2136個美國家庭的電子廢棄物回收行為進行分析,發現回收便利、電子廢棄物毒性知識、回收經驗是家庭回收意愿的主要解釋變量[2]。賀超等采用多Agent模型,構建了單再制造商――多回收商組成的閉環供應鏈模型,為閉環供應鏈參與方的決策提供了理論支持。
這些研究沒有考慮兩種渠道的回收商之間的演化機制及與其他主體間的關系,不足以解釋電子廢棄物回收處理系統動態演化的復雜性。因此,文章運用Agent方法構建計算實驗模型,從微觀層面模擬主體的交互,探尋影響宏觀結構的演化過程,對比分析實驗結果數據,得出管理建議。
2 計算實驗模型建立
2.1 系統復雜性分析
電子廢棄物回收處理系統是一個復雜的非線性系統,涉及供應商、生產商、經銷商、消費者、回收商和政府等不同主體。他們具有根據歷史數據學習或決策的能力,能根據外部環境變化或其他主體策略的改變而調整自己的行為,因此主體與環境之間、主體與主體之間的交互常表現出非線性、動態且密切的關系。并且涌現在上一層次和整體層次上的系統結構,出現更復雜的行為,如系統的分化和多樣性的出現。主體根據學習和反饋不斷改變自身的決策,也影響著其他主體的決策,導致系統結構的動態演化。
2.2 規則假設
(1)主體分布在二維世界中,可以局部感知到上、下、左、右、左上、左下、右上、右下八個方向的信息,感知半徑R=1。
(2)正規企業的數量不變。在市場機制下,有限理性的小商販傾向于將廢棄物簡單的拆解或賣給二手市場。小商販沒有回收上限。
(3)把各種電子廢棄物抽象成一類,可以改變參數來觀測不同種類廢棄物的趨勢。
(4)消費者產生電子廢棄物的速率固定,并綜合考慮回收價格、便利程度(小商販越多,越便利)、周圍人的影響、上一個時間周期t消費者的行為等因素,決定將電子廢棄物交給小商販(概率為P)還是正規企業(概率為1-P)。
2.3 模型實現
考慮三種主體: M1個小商販Agent、M2個正規回收企業Agent、N個消費者Agent,模擬電子廢棄物回收處理渠道的演化。
小商販:(1)出價。提供電子廢棄物的回收價格p1。(2)退出/進入。當前參與回收的,下一周期繼續參與或退出;當前未參與的,下一周期仍不參與或進入。二者決定下一周期小商販的總量。處理成本c1固定,售出價格為A。利潤的大小是小商販決定繼續參與/退出/繼續觀望/進入的關鍵因素。利潤=售出價格-回收成本-處理成本。正規回收企業:(1)出價p2。(2)研發投入。企業每個時期會有一部分利潤作為研發投入。若利潤率為20%(很高),不需投入研發;若利潤率為5%,需投入一部分。研發之后,比如購買專利,帶來處理成本下降或售出價格上升(更有價值)。企業處理成本為c2。消費者:尋找價格、質量合適的電子產品,完成購買行為;消費完畢后,選擇電子廢棄物的回收渠道。
2.4 結果分析
模型中,N=1000,M1=288,M2=24,p1=344,p2=345,c1=90,c2=219(企業為了與小商販競爭,會適當提高回收價格,而處理成本比小商販高)。企業和小商販的回收量此消彼長,在政府的監控下,小商販的數量呈遞減趨勢。下一個周期開始時,有的小商販退出或進入,數量有所增加。消費者選擇將小商販的概率在50%-60%之間,如圖1所示。
圖2 小商販數量變化折線圖
第65個周期,達到理想狀態,小商販在政府的打壓下,消亡(轉行或轉為正規企業繼續參與回收處理),如圖2所示。這時,回收任務全部落在正規企業,消費者選擇小商販的概率P降為0。
3 結束語
為促進電子廢棄物回收處理行業的規范化、生態化發展,結合實驗結果,提出建議:(1)建立完善的法規、監管體系,加強行業管理,嚴格審查企業處置電子廢物的法定資格,鼓勵、扶植正規企業,降低企業的交易費用;(2)構建完善的電子廢棄物回收處理網絡體系,建立生態工業園區,實施生產者延伸責任制;(3)通過電視、報紙、網絡等宣傳渠道,加強環保宣傳力度,提升居民的生態意識,讓公眾明白保護環境是每個人的責任。
文章的研究可進一步深入,如考慮系統中的所有相關主體,增大計算機模型與現實系統的相似性,更有利于為政府和相關部門提供建設性意見,最終達到電子垃圾減量及廢棄物再生利用的雙重目標。
參考文獻
[1]余福茂,鐘永光,沈祖志.考慮政府引導激勵的電子廢棄物回收處理決策模型研究[J].中國管理科學,2014,5:131-137.
關鍵詞:電子廢棄物;電子廢棄物管理;生產者延伸責任
中圖分類號:D922.6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3)17-0157-02
我國是一個電子廢棄物產生大國,電子廢棄物的處置和回收利用問題始終沒有得到根本解決。雖然政府對其引起的環境問題給予了極大的關注,但仍未頒布專門的法律進行規制,現有條文僅是原則性規定,可操作性不強,仍存在著管理力度不足、法治化程度低等問題。
一、現階段我國電子廢棄物處理制度簡析
1.《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頒布對電子廢棄物的污染防治有指導性意義。本法原則性規定了對固體廢棄物的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處置以及對危險廢物的相應處置辦法。與此同時,該法第18條第2款“生產、銷售、進口依法被列入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的企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該產品和包裝物進行回收”的規定,第一次把生產者延伸責任適用在了固體廢物的防治領域,雖然這只是原則性的規定,卻為生產者延伸責任成為固體廢棄物監督管理制度中的一項原則奠定了基礎。
2.《清潔生產促進法》
《清潔生產促進法》的頒布,標志著我國環境保護的立法理念已經從末端治理轉向了全過程控制,并第一次在立法中引入了產品生態設計義務。該法規定“產品和包裝物的設計,應當考慮其在生命周期中對人類健康和環境的影響,優先選擇無毒、無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1],對從初始就制造清潔的電子產品具有指導作用,為生態設計立法在電子產品領域的適用奠定了基礎。但針對愈演愈烈的電子廢棄物問題,仍缺乏專業的科學處理方法和循環再利用的相關規定。
3.《循環經濟促進法》
《循環經濟促進法》對電子廢棄物的回收處理做了進一步的規定。首先,確立了生產者延伸責任制度,對在拆解和處置過程中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電子產品,不得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質;其次,規定了對再利用產品的標識責任,回收的電子產品,經過再生產后銷售的,必須嚴格符合再利用產品的標準,并在顯著的位置做出再利用產品的標識[2]。但該法偏重于引導性,法律強制力不足,可操作性較差,這些對電子廢棄物的污染防治和循環利用無法起到根本作用。
4.《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
《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是我國第一部專門的電子廢棄物監督管理立法,被稱作中國的ROHS指令[3]。為了減少電子產品廢棄后對環境造成的損害,促進生產和銷售低污染的電子信息產品,提出了生產和設計環境友好型產品的要求,這也是生產者延伸責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對電子信息產品廢棄以后的回收處理等不在調整范圍之內,且其屬于部門規章,法律效力有限。
5.《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的頒布標志著我國電子廢棄物監管法律體系的初步形成。該條例較為全面地規定了電子廢棄物監督管理的法律制度,規定了廢棄電子產品處理目錄、處理發展規劃、基金、處理資格許可等制度。其中生產者延伸責任制度要求生產者采取有利于綜合利用資源和無害化處理的方案,使用低毒低害、便于再利用的生產材料,生產者應按照規定履行電子廢棄物處理基金的繳納義務,用于電子廢棄物回收處理的補貼,但對于如何推動生產者履行該項責任,并無具體的措施。
此外,為保證《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的有效實施,自2009年以來,環保部、商務部、財政部等部門相繼頒布了《家電以舊換新實施辦法》等規章,對進入監管范圍的電子廢棄物的種類、拆解處理資質的許可條件和程序、通過家電以舊換新的方式回收電子廢棄物等電子廢棄物監督管理的重要環節進行了規定[4],但因為大多數規章是近期才頒布的,相關的政府主管部門和企業尚需要時間進行學習,從而有效地貫徹實施,而現有企業要達到有關規定的要求,也同樣需要一定的時間和其他方面的投入。
二、我國電子廢棄物立法體系的弊端
1.立法級別低
隨著現代電子工業的發展,《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清潔生產促進法》、《循環經濟促進法》等已不能有效地管理具有高增長性、高危害性,高資源性、難處理性的電子廢棄物。而目前我國暫時沒有一部較高層次的法律對電子廢棄物進行專門規制,現有的法律法規大多數是部門規章。由于這些現有的部門規章立法層級較低,所以當與其他層級比較高的法律法規在適用時發生沖突,就無法得到有效的適用,從而不利于電子廢棄物的監督與管理。
2.立法觀念落后
我國電子廢棄物監管立法的核心理念仍為傳統的末端治理模式,重點仍是電子廢棄物的拆解和處置工作,最初的產品設計生態化并沒有引起立法者的足夠重視。即使傳統落后的拆解處理方法會對環境造成極大的危害,現行立法仍然表現出“重拆解,輕回收”的特點,側重點也僅僅局限于電子廢棄物的拆解處理,缺乏切實有效的回收再利用制度。
3.立法重復
目前我國對于電子廢棄物的監管采取的是分級與分部門監管相結合的形式。發改委、信息產業部、國家環保局等部門都以自身的職責為出發點,單獨或聯合制定了一系列的規定。這些部門規章雖然出自不同的部門,但卻都是對同一方面甚至同一問題的規定,各部門缺乏有效溝通,從而導致管理職責重合,發生重復立法的情況,而且多個部門皆有權責,還會造成要權推責以致有權無責的后果。
4.責任分配不科學
我國現行立法只是簡單地規定了生產者繳納廢棄電子產品回收處理基金的義務,但是卻忽視了對其他利益相關者的責任分配問題。對于利益相關者的責任分配仍不夠明晰,因而出現了利益相關者各自為政的情況,極其不利于盡早形成切實有效的電子廢棄物監督管理體制。
三、對我國電子廢棄物立法制度的完善
我國是世界電子產品的制造和消費大國,在現在和不遠的將來,還將會產生大量的電子廢棄物,我國關于電子廢棄物回收再利用的法律規范極不完善,因此,探索應對電子廢棄物回收利用和處置的立法方法和思路,顯得尤為重要,各責任主體和各監督管理部門應明確自身的職責所在,制定具有原則性、統籌性的單行法,為其他相關部門的立法提供明確的原則性指導,保證各部門制定的法律法規協調統一,形成完整統一的電子廢棄物監管體系。
1.制訂電子廢棄物管理專項法律
我國現階段缺乏一部專門規范電子廢棄物的法律。現有的部門規章大多數是各部門根據自身具體的監督管理范圍而制定的,電子產品的生產、運輸、存儲、銷售和消費過程中的污染防治以及電子廢棄物的回收、循環利用、處置并沒有被涵蓋在內。因此,制定一部電子廢棄物管理的專門立法作為《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下位法十分必要,從而嚴格規范電子廢棄物的處理活動,對進口電子廢棄物建立嚴格的準入制度;建立處理電子廢棄物的企業的資質制度;進一步明確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消費者責任制度、清潔生產制度、生態設計制度、基金制度、財政和稅收制度等。同時,還應當明確各相關部門的管理職責和其相應的行政、民事、刑事責任。
2.明確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的職責
為避免“多重管理”的現象發生,通過立法明確各政府及相關部門的管理職能,從管理組織層面來保證電子廢棄物回收處理的順利完成,這樣可以有效避免有權無責的現象發生,有利于及時有效地解決問題。同時,由于國家立法不完善,各地電子廢棄物的回收處理也呈現不同的特點和管理需求,有必要制定電子廢棄物監管的地方性法規,以適應本地區的實際需要,強化地方政府的職責,彌補國家法的不足。
3.擴大公眾參與程度
電子廢棄物的回收利用和處置是一項復雜而艱巨的工作,需要政府相關部門的努力,更需要廣大公眾意識的提高和積極地參與。在立法時可以要求政府通過媒體宣傳等有效的方式加大對公眾的教育力度,提高公眾對正確處置電子廢棄物的意識,引導和鼓勵消費者優先購買環境友好型電子產品,進而通過市場的調控力量促使生產者承擔更多的責任[5]。同時要依法鼓勵相關領域的專家開展科研活動以進行技術的創新,為電子廢棄物的再利用、降低電子廢棄物的處置成本、開發高效節能的電子產品提供技術保障。
4.促進電子廢棄物處置產業化
電子廢棄物的回收再利用、降低電子廢棄物的處置成本、研發環境友好型電子產品,都離不開科學技術的進步。只有先進的科學技術作為支撐,才能提升電子廢棄物無害化處理的水平,保證以對環境污染程度最小、資源損耗程度最低的方式回收利用電子廢棄物[6]。目前的立法中,關于電子廢棄物回收企業的規定較少。應在相關立法中加快限定電子廢棄物回收企業的資質并嚴格審核程序。與此同時國家應鼓勵設立大中型電子廢棄物回收企業,在經濟上給予政策支持,通過政府的積極引導和政策支持,采取財政補貼、稅收優惠等方式,增強其市場競爭力。
綜上所述,電子廢棄物監督管理體系的構建不但可以加強法律體系自身的整體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還可以增強法律制度的連貫性和系統性,進而為電子廢棄物監督管理的執法過程也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據。使電子廢棄物從產生、回收、處置到再利用的整個過程全部都有法可依,各個監督管理部門分工明確。通過法律的完善真正解決電子廢棄物帶來的環境污染問題,并實現資源的最大化最優化利用。
參考文獻:
[1]蒲昌偉.建立和完善我國電子廢棄物處理的法律制度思考[J].湖湘論壇,2007,(3).
[2]彭浩晟,羅敏.電子廢棄物管理立法的比較研究[J].黑龍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12,(1).
[3]鐘衛紅.中國電子廢棄物監管立法述評[J].探求,2012,(4).
[4]劉文燕,蔣悅.淺析如何完善我國電子廢棄物立法體系[J].現代商業,2009,(8).
關鍵詞:物流管理;廢棄物處理;管控
電子產品廢棄物的來源分散,搜集回收較為困難。居民和使用者的回收意識和環保意識較弱,回收的自覺性較差,回收網點分布不到位,回收工作組織不力,效果欠佳。
1.電子產品廢棄物的回收處理難點
目前,從事電子產品廢棄物回收的很多是民間的小企業和個人。由于回收的廢棄電子產品的利用價值有限,且回收利用的成本較高,回收利用廢棄電子產品的供應鏈的整體收益較低,導致目前回收利用廢棄電子產品的工作效率和效果都很低。目前,好多地方沒有較好地回收電子廢棄物,散落造成環境污染。有些地方有回收,但也就是集中埋藏。大量的廢舊電池和其他電子產品造成很多地區的環境不可逆轉的污染損害,害了當代,還遺禍后代。但廣大有識之士的呼吁需要有力和理性的措施去落實,才會使目前的電子廢棄物回收處理的現狀有根本改觀。
2.電子廢棄物處理的激勵機制分析
激勵機制分為正激勵和負激勵。正激勵是對回收和處理電子廢棄物的積極行為的獎勵或者補助;負激勵是對回收和處理電子廢棄物的消極行為的處罰和強制補救措施。一般來說激勵機制可以有市場機制和政府管制兩種方式,本文在探討這兩種機制的同時,增加了行業組織的激勵的設計分析和研究。
2.1市場機制下的電子廢棄物處理的激勵機制分析
市場機制下的電子廢棄物處理的激勵機制,主要是經濟利益的激勵,部分企業還會涉及企業社會責任或者企業聲譽等方面的社會資本層面的激勵。
筆者認為,一般小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相比中大型企業更專注于企業的經濟利益,較少顧及社會責任或者社會聲譽,甚至有些企業會完全不顧社會責任和社會聲譽。筆者認為社會資本概念的缺失是企業在電子廢棄物而回收處理方面敗德行為產生的一個重要原因。
至于經濟利益的激勵,由于電子產品廢棄物的回收處理各個環節的成本越來越高,收益較低,導致出現很多電子廢棄物無人回收處理的現狀。綜上所述,市場機制對于電子廢棄物的回收沒有或者少有效果。
2.2 政府管制下的電子廢棄物處理的激勵機制分析
政府管制對于電子廢棄物的回收處理具有主要的作用。政府可以出臺各種政策來激勵企業進行電子廢棄物的回收處理。政府可以運用正激勵和負激勵的手段來搞好電子廢棄物的回收與處理工作。
政府可以出臺政策鼓勵社會企業進行電子廢棄物的回收與處理工作。比如對于該方面的回收處理企業減免稅收,或者政府出資直接采購電子廢棄物。政府也可以對電子廢棄物的原廠家要求采取回收的措施。筆者認為,政府直接出資購買回收的電子廢棄物,較為可行。因為政府的投入可以使整個回收處理的供應鏈上的價值增加,使得該供應鏈上的節點企業具有經濟利益獲取的可能。政府的正激勵的作用就相當于在供應鏈上起了個核心企業的作用。該供應鏈的利潤率應高于電子產品生產的供應鏈的利潤率,這樣市場的激勵機制又對回收處理的企業產生了積極的作用。企業的基本目標是追求利潤,這個利潤的高低是相對的,相對于其他供應鏈行業的一般利潤率也應該具有一定的優勢。這樣具有利潤的吸引力,以及相對穩定的收益,可以讓企業的資產專用性的經濟學效應得到較好的發揮。
廢舊電子產品的回收與處理,需要相對專業的設施和設備,這讓企業存在資產專用性的考量。資產專用性強的設施和設備對于電子產品回收利用的效率和效果都有較好的提升作用,但是企業資產專用性強則存在一定的風險,對于未來企業的業務轉型帶來了巨大的風險。一旦企業發生業務轉型,資產專用性強的設施與設備就會失去效用,給企業帶來巨大的損失。因此,政府的管制在經濟上的正激勵方面應當考慮企業資產專用性方面的風險與經濟學問題。筆者認為此時解決企業的資產專用性的風險和經濟學問題的一個較好的方法是特許經營,也就是發特許牌照。企業在政府的經濟核算下具有一定的利潤,且在政府特許經營權的保護下規避了資產專用性的風險,這樣就使得企業具有做好電子產品廢棄物的回收與處理的穩定動力。另外,企業在從事有利業務的時候,會存在敗德行為的可能,需要政府管制的約束。
政府對于企業的負激勵,體現在針對企業的違規行為的約束與懲罰。很多的電子產品生產企業只關注產品生產,而忽視或放棄產品售后的廢棄物回收處理,導致對環境和健康造成損害。政府目前對這類不負責任的企業并沒有懲戒和約束的措施,也沒有強制的要求。如果企業長期對電子廢棄物的回收與處理不予重視,就會對社會環境造成巨大的不可逆轉的損害,也許會對我們人類造成極其嚴重的損害,結果十分可怕。所以,筆者認為政府從長期政策的考量,必須對忽視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的企業進行負激勵。當政府管制的正激勵和負激勵都發生作用時,企業對電子產品的回收與處理既有經濟上的動力,也有經濟上的壓力,可以大大促進電子產品廢棄物的回收與處理工作。
結語
由于行業中間組織對于本行業的技術和管理較為熟悉,可以提出行業技術標準,為國家的管控進行輔助和參考。并可以在國家和政府進行正激勵和負激勵時,起到政府與企業溝通與橋梁的作用。因此,國家對于行業中間組織的培育和利用是一個重要的過程。
參考文獻:
[1]魏潔,李軍,魏航.電子廢物回收逆向物流模型研究[J].物流技術,2005(01):28-30.
[2]陳小青.電子廢棄物回收處理參與主體的激勵機制研究[D].杭州電子科技大學,2013.
論文關鍵詞:電子廢棄物 環境管理 激勵機制 約束機制
隨著電子工業和信息高科技產業迅猛發展,以及電子產品的快速更新換代,電子廢棄物成為異軍突起的環境新殺手,急待有效解決。電子廢棄物包括各種廢棄電腦、通訊設備、電視機、電冰箱等廢舊電器和被淘汰的精密儀器儀表等。到2020年時,中國因廢棄手機導致的電子污染比起2007年將增長7倍[1]。為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提高人民生活質量、維護國家環境安全、發展循環經濟,必須加強法律法規建設,以建立“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鄭州市電子廢棄物環境管理是系統工程,要從全方位管理的角度考慮,要遵照循環經濟、公眾參與、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等理念,包括相關的激勵機制、約束機制。
一、電子廢棄物的特點
電子廢棄物首先表現為巨大的危害性,它對環境的危害極大,制造材料復雜且含有化學物質;電子廢棄物對人體健康的影響不可忽視,它們對人體器官及組織造成不同程度的損害,致癌或致畸形、致突變物質。其次是電子廢棄物的可回收再利用性。電腦、手機等追求微型化的電器產品中,黃金是必不可少的材料。電子廢棄物從資源回收角度看,潛在價值很高。再次,電子廢棄物處理困難。雖然電子廢棄物潛在價值非常高,但由于含有大量有毒、有害物質,要想實現電子廢棄物的資源化、無害化,需要先進的技術、設備和工藝,也需要較高的投資。電子廢棄物成分復雜、類型繁多,壽命不同。這給電子廢棄物的回收及資源化利用帶來困難,其回收利用率較低。
二、鄭州市電子廢棄物環境管理存在的問題
在傳統的廢棄物回收體系瓦解之后,鄭州市新型廢棄物回收物流體系尚未建立,依靠市場自發力量形成的電子廢棄物回收體系,依然處于無秩序混亂狀態,嚴重影響電子廢棄物回收的效率和廢棄物的恰當處置以及資源再生利用。電子廢棄物的處理,主要是回收資金與責任承擔的問題。在回收處理業者的經營觀念中,電子廢棄物回收處理的目標始終定位于利潤最大化。他們所采取的焚燒、酸解等原始處理方式造成嚴重的環境污染和人體危害,隨意丟棄的廢棄物不僅造成有用資源的流失,還影響到了城市整體環境。環保觀念淡薄問題不僅體現在回收處理業者的行為中,也反映在消費者與生產企業對電子廢棄物問題的認識上。大部分消費者對電子廢棄物的危害性認
(一)企業和消費者環保觀念淡薄
識不足,不清楚電子廢棄物非規范化處理所帶來的嚴重后果,從而選擇錯誤的回收渠道。國內企業對于電子廢棄物問題重視程度與現代環保理念以及企業應承擔的社會責任相比還有相當距離。在產品設計生產階段,國內企業并未充分考慮到電子廢棄物帶來的危害,使用了較多的有毒有害的物質,產品結構復雜,不易于拆解和循環利用,致使回收處理難度加大。
(二)法律法規滯后
電子廢棄物回收處理是一件涉及面廣,較為復雜的社會工程。因此,政府必須通過制定法規,利用行政手段對其進行規范,有效地管理和監督電子廢棄物回收處理行為。我國目前缺乏綜合管理和協調部門。對一些具體問題,如電子電器產品的使用年限、電子廢棄物回收處理體系、回收中的責任承擔等相關問題都沒有明確規定。
(三)電子廢棄物處理水平低
目前我市在高技術層面的電子廢物回收與再利用的企業幾乎是一個空白。而另一方面我們卻即將面對家用電器的報廢高峰的到來。電子廢物回收與再利用企業必須走正規發展道路,企業必須有一定的技術水平、生產規模與優良的設備。要建立回收網,或者行業、地區甚至鄉村都可以建立社區回收體系,成立一些回收利用公司,進行規范化運作。家庭回收作坊所采用的手段是簡單物理方法和化學方法,工藝原始、技術落后、回收處理工作未能實現機械化和規模化,而且回收處理過程中的配套環保設備缺乏,對最終垃圾不做任何預處理,直接進行投棄、填埋或焚燒。同時,由于缺乏環保設施,拆解處理人員自身健康也受到威脅。
三、鄭州市電子廢棄物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研究
(一)激勵機制
激勵機制包括內在激勵和外在激勵。內在激勵包括社會責任感和地位榮譽感。首先不管是回收處理者、消費者還是生產企業都應該樹立高度的社會責任感,樹立積極的公眾參與理念、循環經濟理念及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理念,樹立綠色設計、消費導向理念,正確處置處理電子廢棄物,不以損害居住環境和人體危害為代價。這完全依賴于公眾的道德水準與自我的約束力,因此要想防止電子廢棄物的污染,就靠大家的自我激勵。其次,電子電器企業內部可以通過企業文化來激勵員工強化環保理念,可以給促進資源再循環利用設計者、處理者一定的社會地位,它包括經濟地位、政治地位、職業地位和文化地位;并頒發榮譽證書和獎章。許
多大公司的首席執行官許諾工業發展要對環境負責,公司綠色化成為公眾傳媒的一個普遍主題。而外在激勵在電子廢棄物治理中占據重要位置。選擇環境經濟手段作為突破口來研究環境經濟協調可持續發展問題,就抓住了環境經濟運行與發展的關鍵問題。政府獎懲是正激勵和負激勵相結合。政府應建立激勵計劃,例如為電子廢棄物治理工程建設提供基金和低息貸款,為促進環境技術創新建立財政激勵機制[3]。并對電子廢棄物的環境違法行為實行全國范圍公眾有獎舉報制度。因為信息不對稱,電子廢棄物生產者擁有比環保局更多的企業生產和污染的信息。此處用到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經濟手段和教育手段。有獎舉報是以環境保護法為依據的,以環境標準作為最底線;有獎舉報制度出自環保局之手,屬行政手段;對舉報有功人員的獎勵和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屬于經濟手段,以獎金來激勵舉報人,以罰金來約束生產者,對前者是補貼手段,對后者是征稅手段;發動公眾參與環保,旨在提高公眾的環境意識,也是教育手段。 (二)約束機制
約束機制建立在激勵機制基礎上,主要指政策約束、責任約束和法律約束。如完善管理政策,嚴格執法,完善監管,法制創新。加強環保執法,避免“兩高一低”。
第一,要逐步建立并健全和完善電子廢棄物環保法規,自身不應有缺陷。雖然電子廢棄物法律還很不成熟,但是執法的完善是為了出臺更有利的法律并約束人們更好的遵守.當務之急是豐富執法手段,加大處罰力度,要讓違法者確實感到“切膚之痛”,要讓違法成本大大高于守法成本,讓違法企業買不起單。現行的處罰額仍不足以遏止環境違法行為,應采取比例罰款制,與電子廢棄物的總金額成正比,不要設定最高限額。必須給環保法律、法規充實更加嚴厲的行政手段,如吊銷執照、沒收非法所得、停產等一系列有效手段來處罰違法企業,徹底解決環保法的“軟肋”。
第二,電子廢棄物環境立法要建立全國法規一致的指導思想。各地環境立法要均衡,執法力度和執法水平要一致。防止污染轉移,特別是經濟欠發達地區在招商引資過程中,一定要貫徹科學發展觀,嚴格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定,否則勢必造成經濟發達地區嚴重污染企業向經濟欠發達地區轉移,繼續違法排污,繼續破壞生態環境。
第三,要加大責任追究力度,查事與查人相結合。對存在地方保護主義的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人和不依法行政、不作為、亂作為的環境監管失職者,要聯合監察部門依法追究其責任。
【關鍵詞】 電子廢棄物 公益性再利用 回收體系
電子廢棄物俗稱“電子垃圾”,是指被廢棄不再使用的電氣或電子設備,主要包括廢棄的電腦、電池、手機等電子產品。由于電子廢棄物中含有大量重金屬,如果不合理處置,就會危害人類的身體健康、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因此電子廢棄物的回收和再利用成為亟待解決的現實課題。本文將以廣州市為例探討電子廢棄物的公益性再利用問題。
一、廣州市電子廢棄物公益性再利用的現狀分析
目前,廣州市電子廢棄物公益性再利用尚處于萌芽階段,主要的回收利用模式如圖1所示。
當前電子廢棄物公益性再利用項目大部分是以企業和個人為主體,原材料主要靠政府和事業單位的捐贈,經過維修翻新之后再贈送給貧困地區的學校和人群,其運營過程中出現的困難和問題概括如下。
1、志愿者資源匱乏,缺乏高素質的工作者
美國、日本、英國和德國等發達國家的電子廢棄物公益性利用的效率已經達到了90%以上,相比而言,中國在這方面還很落后,不足10%,而志愿者資源不足是造成這一差距的重要原因之一。從總量來看,廣州市的志愿者規模是很龐大的。2011年12月,廣州市委市政府出臺的《關于進一步發展廣州志愿服務事業的意見》明確提出了“力爭經過三至五年的努力,全市公眾志愿服務參與率達到20%,注冊志愿者總數不少于200萬人”的目標。可是從結構上來看,志愿者資源分配不合理,有些崗位門庭若市,而有些崗位應聘的人寥寥無幾。現有的志愿者隊伍能力和素質也是參差不齊,部分人員出于功利性動機,缺乏做實事和奉獻的精神,假公濟私的現象屢見不鮮。
2、正規回收渠道不暢,健全的市場體系難以形成
在回收環節,廣州市電子垃圾回收行業的主要模式是先由個體回收者回收后,一部分仍能使用的被轉移到二手市場上進行銷售;剩下的大部分則被運往市區周邊進行初步的分類和分解,其他零部件(如線路板)將被運往汕頭貴嶼或佛山南海等地進行下一步拆解。廣州市再生資源行業協會調查結果顯示:流入回收站的廢棄“四機一腦”約占廢棄總數的23.58%,售往二手市場的數量則約占廢棄總數的26.16%。
在從業資質上,電子廢棄物回收產業可分為“正規軍”和“游擊隊”。“游擊隊”指垃圾集散中心和拆解戶,他們沒有法律所要求的行業資質,規模小,人數多,技術水平低,污染嚴重,與之相對的便是“正規軍”。盡管按照法律規定只有“正規軍”才能從事相關的電子垃圾處理業務,但“游擊隊”仍然是電子垃圾收集處理產業的主力。而且,很多來歷不明的電子廢棄物卻成了小商販的“香餑餑”,健全的市場體系難以形成。
3、政府孤軍奮戰,缺乏高效的調控政策
政府管理職能部門之間缺乏綜合協調,各自為政。根據《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資源綜合利用、工業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擬定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的政策措施并協調實施、負責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財政、工商、質量監督、稅務、海關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監督管理工作。然而在實際執行的過程中,僅僅在電子廢棄物處理問題上有地方環保部門進行監督和管理,而對于電子廢棄物的整體回收和處理規劃方面,卻沒有一個統一的協調主管部門。而且,外部監管體制缺乏有效整合,執行不到位,致使國外特別是發達國家的電子廢棄物源源不斷輸入中國。回收的基礎設施不完善,回收的制度體系不健全,與慈善組織志愿者組織等第三部門的配合較少等問題使政府陷入“孤軍奮戰”的局面。
二、廣州市電子廢棄物公益性再利用缺失的原因
1、傳統產業鏈根深蒂固,集團內部利益龐雜
目前,廣州市的電子廢棄物回收處理行業已經形成初具規模的回收群體、拆解銷售和銷售群體,這是在利益的驅動下市場自發形成的一條產業鏈。改革開放初期,電子產品等新興經濟體起步發展,很多人借此東風先富起來,這其中就有一部分是靠買賣電子垃圾為生的群體。他們低價收購民間的電子廢棄物等生活垃圾,然后拆解,得到很多有價值的東西,例如金屬銅線、塑料外殼,甚至金子都可以從中提煉出來。隨之用于分解垃圾的小作坊開始興建起來,漸漸地發展為一個龐大的地下產業鏈,例如廣東省貴嶼鎮。這條產業鏈凝聚了很多社會底層群眾,包括一些農民工,他們一部分負責回收,一部分負責運輸,還有一部分負責分解提煉這些電子廢棄物,不少人因此發家致富。
從短期來看,這條產業鏈沒有什么問題,但從長期來看,這條產業鏈不符合可持續發展的原則,存在很多的隱患,例如對環境和人體健康造成危害。因此要建立一個正規的電子廢棄物處理體系,首先要處理好這些利益群體,如果強行介入則可能會造成很多的社會就業和穩定問題。
2、市場準入門檻高,成本大,盈利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