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10-02 12:2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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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完善*市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進一步提高農民群眾的醫療保障水平,促進市區經濟社會和諧發展,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意見》(浙政辦發〔*〕23號)和市政府《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鄉社區衛生服務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意見》(紹政發〔*〕54號)等文件精神,結合市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區(含越城區、*經濟開發區、袍江工業區、鏡湖新區)范圍內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實施,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遵循政府組織引導,農民自愿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互助共濟、以收定支、保障適度的原則。
第四條以下人員可以戶為單位,以行政村(居委會)為整體參加市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一)戶籍在市區,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農業人口;
(二)戶籍在市區,被征用土地后“農轉非”,已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包括后轉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但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城鎮居民醫療保障的人員;
(三)上述人員戶內未成年人一般參加市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但也可以在補差的基礎上選擇參加市區未成年人醫療保障。
第二章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五條市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負責市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組織指導和協調工作。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合醫辦”),承擔管委會的日常工作。
第六條設立市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其主要職責是:
(一)指導各鎮(街道)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
(二)負責市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定期對基金的運行情況進行分析,定期向社會公布基金的收支和使用情況;
(三)對定點醫療機構執行市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政策和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
(四)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檔案管理。
第七條越城區和*經濟開發區、袍江工業區、鏡湖新區均應設立由相關部門組成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協調解決本區域范圍內的政策宣傳、籌資和其他組織管理工作。
第八條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均應成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小組,配備合作醫療專管員。鎮(街道)的主要職責是:
(一)做好轄區內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組織實施和宣傳發動工作,確保轄區內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人口比例達到規定要求;
(二)負責轄區內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人員(以下簡稱“參合人員”)經費的收繳及登記工作,同時確保本級財政補助資金及時足額到位;
(三)協助管理中心做好參合人員身份確認以及在辦理審批、審核過程中有關問題的調查處理工作;
(四)完成上級政府和部門下達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三章資金的籌集和管理
第九條市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行個人繳費、集體扶持和政府資助相結合的籌資機制,同時鼓勵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捐贈資金。
第十條市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籌資標準:
(一)*年度按每人140元籌集,其中省、市財政補助每人70元,鎮財政補助每人20元,參合人員個人繳納50元。以后根據市區經濟社會的發展情況逐步提高人均籌資標準,2010年前年平均增長率不低于30%,至2010年達到年人均220元,政府和個人出資數額原則上按*年的比例確定;
(二)參合人員為低保戶和重點優撫對象的,其個人應繳納部分費用由政府全額補助,市、鎮兩級財政各承擔50%;
(三)參合人員中已領取計劃生育優惠證的雙農獨女戶,給其父母每人每年補貼10元,補貼所需費用在計劃生育公益金中列支,由所在鎮(街道)計劃生育辦公室在籌資完成后核發;
(四)村集體組織對參合人員個人應繳納部分費用可給予適當補助。
第十一條建立市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該項基金由個人繳費資金、集體扶持資金、政府補助資金以及社會捐助資金和利息等組成。其中個人繳納部分資金按整戶參加的原則由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以行政村(居委會)為單位收繳,政府補助的資金由各級財政按規定劃撥。
第十二條設立市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基金,也不得用于平衡財政預算。設立市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支出戶,由管理中心負責管理,并接受管委會的監督。
第十三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以自然年度為單位收繳,每年的第四季度為繳費期,全年費用一次繳清,限定在每年的
1月10日前全部資金收繳入庫。各級財政補助資金以及由鎮(街道)負責收繳的資金應在收繳入庫截止日之前繳入市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財政專戶。
第十四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參合人員的住院醫療費用、特殊病種門診醫療費用以及在市區鎮(街道)衛生院(含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下同)的門診醫療費用。
第十五條市財政部門負責市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籌集和對基金預算的審核。市財政、審計等部門要加強對市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條件具備時可建立市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風險資金,資金的籌集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參合人員的待遇與費用結算
第十七條參合人員按規定享受醫療費用報銷待遇。享受待遇的時間為繳費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凡在規定繳費期限以后要求參加的,須在下一結算年度才能繳費參加合作醫療并享受相應待遇。
第十八條參合人員的用藥范圍、醫療服務項目、門診特殊病種范圍等,參照*市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執行。
第十九條以下情況不列入市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報銷范圍:
(一)在浙江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醫療服務項目目錄和支付標準范圍以外的醫療費用;
(二)未按規定就醫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三)家庭病床費用及康復性醫療費用;
(四)因違法犯罪、自殘或自殺、斗毆、酗酒、吸毒等行為發生的醫療費用;
(五)因機動車交通事故、工傷意外、醫療事故及有其他賠付責任發生的醫療費用;
(六)群體性食物中毒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所需的醫療費用;
(七)治療不孕不育、計劃生育手術及其并發癥的費用;
(八)出國、出境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
(九)參合人員被暫停享受合作醫療待遇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
(十)其他按規定不予支付的醫療費用。
第二十條住院和特殊病種門診醫療費報銷標準:
(一)在一個結算年度內,參合人員住院發生的符合報銷范圍的醫療費用實行分段計算的報銷辦法,對于在同一年度內多次住院的,實行分次報銷、累計計算。特殊病種門診醫療費用的結算辦法參照住院報銷辦法。
(二)按醫療機構的不同等級設立起付標準,市區鎮(街道)衛生院為300元,其它醫療機構為800元。起付標準以下的醫療費用由參合人員個人自負。具體報銷標準如下:
1.市區鎮(街道)衛生院300元及以下部分,其它醫療機構800元及以下部分不予報銷;
2.在市區鎮(街道)衛生院住院300元以上至6000元(含6000元)部分報銷35%,其他定點醫療機構住院800元以上至6000元(含6000元)部分報銷35%;
3.6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部分報銷40%;
4.10000元以上部分報銷55%。
(三)參合人員在外地醫院就醫的費用,按以下規定報銷:
1.參合人員經市區二級以上定點醫院辦理轉院備案手續后,轉外地特約醫院,其住院發生的符合報銷范圍的醫療費用按報銷標準的70%給予報銷;
2.未辦理轉院備案手續直接去外地特約醫院住院的,按報銷標準的35%給予報銷;
3.到外地非特約醫院住院的,按報銷標準的15%給予報銷;
4.在營利性醫院診治的醫療費用不予報銷。
(四)經市區三級醫療機構確診,管理中心同意,并辦理申報備案手續的特殊病種人員,在核準的定點醫療機構治療產生的特殊病種門診醫療費用,報銷標準同住院醫療費用。
(五)每一合作醫療結算年度內每人最高累計報銷限額為3萬元。
第二十一條參合人員在市區鎮(街道)衛生院門診診治的,憑個人合作醫療證、卡可在就診衛生院實時報銷當次就診醫療費的15%。其報銷費用由管理中心根據各鎮(街道)衛生院所在區域范圍內參合人員數及實際門診工作量,經考核后撥付。
第二十二條根據新結算年度籌資標準的變化和基金平衡情況,管委會可以對醫療費報銷標準進行適當調整。
第二十三條參合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城鎮居民醫療保障的,不再享受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補償待遇,個人自繳費用不予退還。
第五章定點醫療機構的確定與管理
第二十四條凡具備規定條件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均可向合醫辦申請市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資格。符合要求的,由合醫辦公布列為定點醫療機構。*市各縣(市)區域內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和市外特約醫療機構由合醫辦選定公布。
第二十五條定點醫療機構應做好如下工作:
(一)對就診病人進行身份確認,告知有關合作醫療政策,按規定辦理入出院手續、掌握入出院標準,嚴格執行本辦法規定的報銷政策。
(二)嚴格執行浙江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醫療服務項目目錄和收費等有關規定。
(三)按規定做好患者的轉院備案、門診特殊病種申報等工作。
(四)按規定做好就診參合人員的費用結報工作。
(五)配合合醫辦和管理中心做好其它工作。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管理中心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由衛生行政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造成合作醫療基金損失的,由管理中心向其追回損失,并視情節輕重作出責令限期整改、中止或者取消其定點醫療機構資格的處理。
第二十八條參合人員有冒用、偽造、出借合作醫療證及個人信息卡等行為,或偽造、涂改醫療費用收據、病歷、處方、檢查報告以及其他證明材料,弄虛作假獲取醫療費報銷的,可暫停其合作醫療待遇三個月,并依法追回已經報銷的醫療費用。
第七章附則
試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周大新
(會澤縣茚旺高級中學 云南省曲靖市 654200 )
內容摘要:隨著城鄉二元經濟結構的不斷合理化,城鄉經濟得到不斷融合、發展,以前的“以農補工”的政策逐漸發生改變。時下“以工促農,以城帶鄉”“以工哺農,勸富濟貧”思路方興未艾。為了更好的建設新農村,完善小康社會,國家、政府也更多到投入到“三農”問題中,并且逐年加大力度,加大投入。在這樣一個大好的時機和前提下,國家和政府在搞好全面取消農業稅、取消除煙葉以外的農業特產稅、對農民實行糧食直補、良種補貼和農機補貼等等工作外。現在,又在為實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而不遺余力,筆者下面將詳細闡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由來、實施的意義以及它的制約因素和針對制約因素提出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發展對策。
關鍵詞:新型 農村合作 醫療 發展對策
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由來
農村醫療保障制度是由政府通過制度設計與維護、基金籌集與管理、衛生維護調控與監督的,保障農村居民獲得基本醫療和預防保健服務的一種綜合性醫療保障制度。隨著中國改革開放后經濟的飛速發展,中國在各個方面的建設也逐漸完善,但中國的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的卻顯得相對緩慢,尤以農村醫療保障問題突出。現階段農村醫療保障制度的現狀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第一、農村醫療條件問題。我國大多數鄉(鎮)衛生院房屋破舊,缺乏基本醫療設備,從業的衛生技術人員相當一部分業務素質不高,缺乏必要的專業醫療知識,導致不必要的醫療事故。第二、農村醫療保障的費用問題。我國農民的人均收入也就幾千元,也些地方低的可能就幾百元,農民一旦生病住院,一年所有的收入還不夠。局部地區農村貧困戶中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比例高達50%,成為影響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民脫貧致富的制約因素之一。現在的醫療費用又不斷上漲,農村醫療保障存在的資金短缺問題是一個很大的瓶頸。這些現狀也就需要一種新的制度來填補時下農村醫療保障制度的缺陷和漏洞,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應運而生了。
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實施意義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農民自愿參加的,政府有組織、有投入的一種互助共濟制度。是一種基本的醫療保障機制。作為社保的重要補充,完善了社保機制,改善了農業居民的生活,促進了和諧社會,有利于打破城鄉二元經濟結構,它的具體意義主要體現在:
首先、有利于為農民減負,緩解農民壓力。對于緩解農民家庭經濟壓力作用是明顯的。國家和政府的投入,說到底,是一種政策的傾斜,財政稅收的傾斜。這樣一種傾斜完善了農村醫療機制,改善了農民自己的生活,緩解了農村因病致貧和看病難問題,促進廣大農民致富奔康。
其次、有利于引導農民進行合理的健康投資,提高農民的健康水平,合理利用農村衛生資源,促進農村衛生事業發展。
第三、有利于打破城鄉二元經濟結構。城鄉二元經濟結構依然還將在一段時間內長期存在。時下,隨著農村實施這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使得城鄉醫療體制得到不斷的融合,農民得病也可以得到像城市居民一樣的醫療對待。同時,這種“多方籌資”的制度還會部分避免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問題;減少經濟差距;完善城鄉二元的醫療結構;有利于城鄉的交融。
三、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制約因素與發展對策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實施,是黨和政府“以人為本”、“執政為民”執政理念的體現,是解決“三農”問題、提高農民健康素質、統籌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大舉措。隨著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10多年的發展歷程,農村“看病難,看病貴”的現象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好轉。但是,也存在一些制約因素:主要表現在農合資金籌集難、農村醫療服務資源匱乏以及管理與監督機制不健全。
針對這些制約因素,筆者認為應該從五個方面來進行應對。
(一)正確認識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一是要充分認識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艱巨性和復雜性。二是要正確認識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性質和發展方向。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由于增加了政府籌資責任,突破了原有村級社區限制,提高了社會化程度。可以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原有社區型醫療保障與社會醫療保障制度之間的過渡形式,是農村社會醫療保障制度的初級形式。這種初級形式已經具有了未來社會保障制度的相關因素,其發展方向是具有濃厚中國特色的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制度。
(二)加強政府支持
一是宣傳支持。政府擁有宣傳的資源,并具有權威性,宣傳的同時表明自己的承諾。政府在宣傳中應避免夸大,力求客觀,以免誤導農民。二是資金支持。三是組織管理支持。此外,政府要在多元化農村衛生保障制度中,引進國內外保險公司進入農村醫療保障市場,以彌補社會醫療保障的不足,提高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運作效率。
(三)提高農民對醫療服務的有效需求能力
一要發展農村經濟,增加農民收入。這是增強農民支付能力的最根本途徑。同時,農村的稅費改革以及部分省取消農業稅的做法,都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農民的負擔,為農民更好地就醫創造了經濟條件。二要維護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信譽。地方政府要通過各種途徑及時向農民通報相關信息,使合作醫療實施過程公開化、透明化,并自覺接受農民的監督。三要改變農民的醫療消費觀念。包括醫療保障在內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長期以來深受中國傳統的家庭保障的影響。應幫助農民了解,這種自發的低水平的保障辦法,已經不能適應醫療費用提高、疾病風險增強的現實,要充分調動他們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積極性。
(四)實行有效的管理制度
一要重視初始制度的設計和論證。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農村的醫療保障制度,是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關系到收入分配和宏觀調控的大問題,嚴格論證和設計是必經步驟。新型合作醫療試點取得一定成果后,要以法律法規的形式使其成為正式制度,保證其穩定性。二要規范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運作制度,提高制度效率。可通過醫療費用支付制度、補貼醫生勞務支出等方式,將醫生收入與藥品數量脫鉤。實行起付線基礎上的醫療費用共付制,可抑制消費者的道德風險,控制衛生總費用水平。三要實現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系統管理。
(五)提高農村衛生醫療服務質量
首先要加快推進鄉鎮衛生院管理體制改革。其次,加大縣鄉對醫療衛生服務基礎設施的投資力度,這是吸引農民參加合作醫療的有效途徑。第三,引導農村村級衛生服務機構向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方向轉變。
建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執政為民、穩定農村、關心農民的民心工程,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構建和諧社會的體現,是政府的責任。這項制度作為當前農村社會中政府實施政策當中的一朵奇葩,是國家和政府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中的重要一環。它解決了多年來遺留下來的重要問題,“看病難,看病貴”現象得到很大程度的解決。
相信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會在農村醫療體制改革中發揮更大的作用,能夠更好的促進城鄉一體化進程,減小城鄉差距。
參考文獻:
一、統一認識,把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作為解決“三農”問題的一件大事來抓
自省政府《轉發*省人大常委會關于建立和完善農村合作醫療保障制度議案的決議的通知》下發后,市政府召開了專門會議進行學習和貫徹,充分認識到建立和完善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對提高農民健康保障水平、減輕醫療負擔、緩解農民因病致貧問題以及加快建設小康社會步伐的重要意義,決定把它作為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民辦實事的一項具體行動。為加強領導,確保工作順利開展,我市于*年4月成立了農村合作醫療工作領導小組,由市長擔任組長,分管農村工作的市委副書記和副市長擔任副組長,成員包括農業、衛生、財政、計委、民政、勞動、審計等部門的負責人,并設立了市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配備了4名專職人員,負責具體工作。各鎮也相應成立了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設立管理辦公室,配備3—5名專兼職工作人員。各村委會也指定一名村干部兼職負責農村合作醫療服務工作。全市共有320名專兼職人員從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成為農民群眾最親近的干部。經過充分準備,*年10月在合水鎮開展了試點工作。*年全市各鎮陸續建立了以鎮統籌為主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我市近兩屆黨政班子對農村合作醫療工作都非常重視,把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列入社會發展規劃。每次召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會議,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都作了重要講話。人大、政協也為建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發揮了很好的作用。去年我市根據省政府關于理順農村合作醫療管理體制的決定,將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職能和機構成建制移交衛生局,并及時采取措施加強管理,確保了農村合作醫療健康運行。今年市政府換屆后,又及時調整領導小組成員,確保工作順利開展。在總結去年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的基礎上,今年我市進一步加大了工作力度,市委書記周樂榮、市長敖廣恩多次主持召開專門會議研究農村合作醫療工作,并親自為參加合作醫療的特困群眾發放醫療救助金。有關部門各司其職,各負其責,既分工又合作,集中有限資源,全力支持農村合作醫療發展。各鎮建立了工作責任制,采取鎮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組、組干部和黨員包戶的辦法,層層落實責任制,使農村合作醫療工作有序地進行。今年7月,市政府又與各鎮(街道)簽訂了農村合作醫療工作考核責任書,做到有組織領導、有規章制度、有專項經費、有檢查指導、有考核表彰,有效地推動了農村合作醫療開展。
為了引導農民群眾參加合作醫療,我市在財政較為困難的情況下,千方百計籌集資金,增加對農村合作醫療的投入。*年,市政府劃撥32.588萬元作為引導補助資金,*年,市人大常委會又批準財政預算320萬元作為農村合作醫療的配套資金,人均8元。
二、以點帶面,宣傳引導,廣泛發動群眾參加合作醫療
*年省和*市農村合作醫療工作會議召開后,我市就著手制定工作方案,做到早規劃、早準備、早動手,在沒有現成經驗借鑒的情況下,先后出臺了農村合作醫療工作方案、章程、實施細則和各項管理制度,把工作的日程、內容具體化。8、9月份,有關部門到合水鎮調查摸底,制定了試點方案。10月份,試點工作在合水鎮平南村正式展開。為了抓好試點,全市抽調全各鎮主管農村合作醫療的副鎮長參加試點工作。通過近半個月的工作,試點村有81%的農戶參加了合作醫療。至*年上半年,各鎮相繼建立了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我市在開展農村合作醫療工作過程中,按照農村合作醫療的工作規律辦事,避免簡單、粗糙的工作方法。一是宣傳發動求“廣”,營造良好氛圍。為了提高農民群眾對農村合作醫療的認識,爭取他們對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我們加大宣傳力度,利用廣播、電視、報刊以及出動宣傳車、懸掛橫幅、張貼標語、印發“給農民一封信”和召開村民的組長會、黨員會、村民代表會、座談會、家長會以及工作隊下去和基層干部一起走村串戶進行宣傳發動等多種形式進行宣傳發動,提高農民群眾對合作醫療的認識。同時,各村委會在村務公開欄張貼《農村合作醫療住院藥費報銷人員一覽表》,通過實實在在的事例,使群眾覺得農村合作醫療是農民得到實惠的“德政工程”,堅定了農民群眾參加合作醫療的信心。二是工作方法求“活”,提高參保率。在開展農村合作醫療工作過程中,我們注重抓好“五帶頭”:①村干部、村長及其親戚親屬帶頭;②黨員及其聯系戶帶頭;③外出在全市企事業單位工作的干部職工的家屬帶頭;④群眾積極分子帶頭;⑤外出務工、經商致富的農戶帶頭。為做好農民群眾的思想發動工作,鎮、村干部深入群眾做細致宣傳發動工作,動之以情,曉之以理。一位村支部書記把提高參加率的經驗概括為:“理解政策,晚晚到戶”。由于工作方法得當,宣傳到位,農民群眾參加合作醫療的熱情高漲。如合水鎮潭震村委會新云自然村,全村農民群眾100%參加農村合作醫療。
宣傳、電臺、電視臺、報刊等新聞單位主動配合支持,全市各鎮加大宣傳力度,共出動宣傳車250車次,印發“給農民一封信”等宣傳資料28萬多份,播放有關的電視、廣播節目420次,報道有關的新聞30條,掛貼宣傳標語、橫額7333條(幅),出版板報670期。通過各種形式的宣傳發動,提高了農民群眾的認識,消除了疑慮,樹立了農民參加農村合作醫療的信心,取得了農民的信賴和支持。
三、及時總結經驗,完善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我市原來的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在缺乏經驗的情況下制定的,當時上級財政扶持資金沒有到位,對農民參加合作醫療的積極性也沒有把握,因此選擇了“合藥不合醫”的辦法,即:參加人因病住院,可報銷藥費的70%,其它費用不報,每年1000元封頂。一年來的實踐證明,這個方案雖然使不少群眾受益,但補助標準較低,對部分群眾幫助不大。針對存在問題和上級有關文件的要求,我市在第一輪合作醫療到期后,及時修訂了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先后印發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施方案、章程、鎮街工作規則、醫療救助辦法等文件,新的資金管理制度也正在起草。新制度從8月1日起執行。主要內容是:1、農村合作醫療資金實行全市統籌。2、統一農村合作醫療的起止時間。3、調整報銷范圍和標準。參加人因病住院,由原來的1000元封頂提高到3000元封頂。4、明確了鄉鎮工作規則。通過制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鎮街道工作規則》,明確了鎮和村民委員會承擔的農村合作醫療工作責任。
四、建立醫療救助制度,緩解農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問題
從建立農村合作醫療開始,我市就把緩解大病對農民造成的困難作為主要目的。因此,在建立合作醫療制度的同時,按照省人大議案的要求,建立了農村合作醫療保障救助基金,資助困難農民參加合作醫療,對患大病重病的特困農戶在合作醫療補助限額之外再給予一定的醫療費用補助。*年,資助特困農民參加合作醫療28786人,資助金額14.393萬元,救助大病住院特困農民480人,救助金額72.01萬元。醫療救助制度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我市部分農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和看病難的問題。馬水鎮龍田村委會吳家軒因患肺腫瘤,到廣州等地大醫院治療,用去醫療費8萬多元,由于家庭經濟困難,吳家軒及其家人失去信心,放棄治療。市農醫辦得知情況后,根據其實際,除按規定及時為其報銷醫藥費2500元外,還分兩次給予醫療保障救助金5500元,從經濟上支持吳家軒繼續治療,使其增強了戰勝疾病的信心。合水鎮潭震村委會崔庭琰(四年級學生),因患地中海貧血,其父母已向親戚朋友借款5萬元為其治病,去年參加合作醫療以來,我們除按規定報銷醫療費2600元外,還發給救助金5000元,幫助其解決部分醫療費。馬水鎮東風村委會村民曾裕軍,遭遇雙重不幸,妻子因病去世,自己又騎車摔傷,用去醫藥費2萬多元,使他難以面對生活的困難,當鎮領導帶去合作醫療補助和醫療救助金共6500元上門看望他時,這位男子漢忍不住淚水,失聲痛哭。這件事也深深教育了鎮的領導班子,使他們感受到農村合作醫療確實是密切黨和群眾關系的民心工程,一定要辦好。有不少農民也深有感觸地說:“合作醫療是實實在在對農民的關懷”。
五、攻破難點,加強監督管理,搞好合作醫療服務
農民普遍擔心的一個問題,就是合作醫療資金能否真正用到他們身上有疑慮,擔心益了干部,虧了群眾。為了消除農民怕吃虧的思想,使他們放心,從合作醫療試點階段,我們除了做好宣傳發動工作外,特別注重加強監督管理,尤其是對合作醫療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對資金籌集、財務管理、醫藥費報銷、衛生服務、審計監督等合作醫療運行中的各個環節,制定和落實相應的規章制度,對合作醫療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實行專帳專戶,專款專用。農村合作醫療收支情況,每月在鎮、村政務公開欄上向群眾公示,接受群眾的監督。二是落實工作經費,充分調動農醫干部的積極性。合作醫療試點階段,由于我市財政較為困難,投入農醫工作經費較少,致使鎮級農醫辦的日常辦公用品都無法配齊,工作人員下鄉補助未能及時發放,嚴重挫傷鎮、村農醫干部積極性。*年,市政府在財政較為困難的情況下,安排農醫工作經費17萬元,各鎮也投入一定數量的工作經費,并明確按參保人數人均0.5元獎勵鎮、村農醫干部,從而調動了他們的積極性,收到良好的效果。
今年7月份后,按照市統籌的需要,抽調專業人員組成并帳工作組,將各鎮合作醫療結存資金全部劃轉市農村合作醫療資金專戶。為了提高農村合作醫療的管理水平和效率,我市為各鎮農村合作醫療辦公室統一配置了電腦,最近又在省衛生廳的指導下,開始建立農村合作醫療信息化管理系統,已經對全市農醫工作人員進行信息化管理培訓,并把農村合作醫療的全部資料錄入電腦,今后可以通過電腦進行費用報銷、統計、資金管理及監督,實行了電子計算機聯網管理。目前,我市農村合作醫療資金實行了縣(市)統籌。各鎮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向農民個人收繳的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統一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財政票據。在農業銀行設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專用帳戶,專帳管理、專款專用,確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并健全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管理的規章制度,按照規定合理籌集,及時審核支付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規范醫療費報銷程序,參加人出院后,持住院有關憑證票據到村委會講報銷申請,村委會出具證明,到鎮農醫辦公室辦理報銷手續,也可以由村干部代辦。參加人的報銷情況在村委會政務公開欄公示。各鎮規定每逢趕集日為辦理報銷時間,每月市與鎮結算一次,做到收有憑證,支有票據,嚴格審核,定期公布,接受群眾和審計部門的監督,確保合作醫療資金的使用公開、公平、合理、合法,真正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取信于民。
堅持“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十七大精神為指導,進一步健全完善大病統籌為主的農村醫療互助共濟制度,不斷增強農民抵御重大疾病風險的能力,從根本上緩解農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全面提高全區農民健康水平。
二、基本原則
(一)政府組織、引導、支持,農民自愿參加;
(二)以住院統籌為主,兼顧受益面;
(三)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
(四)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適度、略有節余、逐步調整;
(五)嚴格管理、民主監督、公開辦事;
(六)正確引導病人流向,合理利用基層衛生資源。
三、基金用途
新農合基金專項用于參合農民醫療費用補償。
基金分風險基金和統籌基金兩大類。
(一)風險基金。風險基金保持在當年新農合籌資水平的10%,用于防范本區新農合運行中的基金支出風險。
(二)統籌基金。主要用于參合農民住院醫藥費用補償、部分慢性病門診補償、普通門診費用補償和住院分娩定額補償。
四、組織機構和職責
(一)區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主要負責全區農村合作醫療的組織、協調、管理和指導工作。
(二)區農村合作醫療監督委員會。主要負責檢查合作醫療財務管理情況及對合作醫療違法、違紀行為進行監督。
(三)區農村合作醫療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區合管中心)。主要負責合作醫療日常工作,負責辦理農民醫療費用的補償、結算和對定點醫療機構進行價格及診療行為的監督檢查。
(四)各鄉鎮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和監督組織。主要負責鄉鎮農村合作醫療的有關組織、協調、管理、監督和指導工作。
(五)各鄉鎮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以下簡稱合管站)。主要負責收繳農民自籌部分基金;負責所在鄉鎮參加合作醫療農戶的信息資料收集、建立檔案、規范管理等工作。
(六)各村確定一名協管員配合做好村級農村合作醫療的組織、宣傳、人員登記、醫療基金的籌集上繳工作。
(七)各相關職能部門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
1.區衛生局:配合區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做好新農合工作的協調和醫療服務機構的行業管理工作;
2.區財政局:負責區合管中心人員及工作經費的預算和撥付;負責農村合作醫療區內補助資金的預算和撥付;負責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財政專戶的管理和基金日常運行的監督。
3.區民政局:負責統籌農村五保戶、低保戶及在農村的傷殘退伍軍人個人參合基金部分及大病救助工作;
4.區發改委:負責將建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5.區人事局、區編辦:負責區合管中心編制和人員的落實工作;
6.區廣電辦:負責區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宣傳工作;
7.區審計局:負責對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收支和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年度專項審計;
8.區公安分局:負責做好參合人員的戶籍認定工作;
9.區農委:配合做好農村合作醫療的宣傳發動工作;
10.區物價局:負責醫療機構、藥店銷售藥品的價格監督工作;
11.區監察局:負責各鄉鎮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農村合作醫療工作中履行職責情況的監察工作。
五、實施范圍和對象
凡屬本區范圍內非城鎮戶口的農村居民均可以戶為單位參加農村合作醫療。失地農民以及雖然有城鎮戶口但在城鎮無固定職業且事實上長期居住在農村的居民,可以自愿選擇參加戶籍所在鄉鎮的新農合,保證他們能夠公平享受基本醫療保險。
六、基金籌資與管理
農村合作醫療資金實行農民個人繳費、中央、省、區政府資助、集體(單位、業主)扶持、社會捐助的籌資機制。
(一)凡參加合作醫療的農民,以戶為單位,按年人均20元標準繳納新農合基金;中央財政對參加合作醫療的農民每人補助40元,省財政每人補助30元,區財政每人補助10元。新農合年人均基金總額100元。
(二)農戶繳納的基金由各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征收。可以直接入戶收繳或由農戶直接到鄉鎮經辦機構繳納,也可在農戶自愿參加并簽約承諾的前提下,由鄉鎮財政部門一次性代收或從補償金中代扣。
(三)參加合作醫療的農戶繳納基金時,由鄉鎮經辦機構向農戶開具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專用收據,簽訂參合協議,并發給《合作醫療證》。
(四)農村五保戶、低保戶及在農村的傷殘退伍軍人個人繳納的合作醫療基金由區民政局從醫療救助資金中統籌。農村五保戶、低保戶、在農村傷殘退伍軍人參合人員因患大病、重病發生住院治療的費用,在合作醫療補助的部分扣除后,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過高或難以承擔的,可向區民政局申請醫療救助。
(五)鼓勵社會團體和個人資助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社會團體、個人、鄉村集體經濟組織對農村合作醫療的扶持資金,可直接繳存到區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財政專戶,由區合管中心開具農村合作醫療專用收據。該資金用于補助合作醫療基金。
(六)區財政局在國有商業銀行設立合作醫療基金專用賬戶。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各項管理規定,并接受同級監察、審計部門的監督與審計。
(七)鄉鎮合管站可設立短期收入過渡戶,暫存由鄉鎮合管站征收的農民個人繳納的基金收入。過渡戶的收入要及時繳入區財政合作醫療專戶,月末無余額。收入過渡戶除向財政合作醫療專戶劃轉基金等收入外,不得發生其它支付業務。
(八)按照“當年繳費,次年受益”的原則,參合人員必須在規定時間內繳納農戶自籌基金部分,享受合作醫療待遇從繳費次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參合金每年收繳一次。享受補償后次年的2月底前為當年住院費用報銷的截止日期。
七、補償模式
采取住院統籌結合門診統籌模式;即住院補償+慢性病門診補償+門診補償+住院分娩定額補助。
八、補償范圍與標準
(一)參合人員憑《合作醫療證》、身份證或《慢性病門診醫療卡》到定點醫院就醫,按規定享受相應補償。
(二)補償范圍:
1.支付患者因病住院治療費用。主要包括:住院期間發生的藥品費、手術費、材料費、住院費、治療費、化驗費、檢查費等。
2.支付慢性病門診治療費用。慢性病主要包括:高血壓(Ⅲ級以上)、心臟病并發心功能不全、腦出血及腦梗塞恢復期、慢性活動性肝炎、慢性阻塞性肺氣腫及肺心病、癲癇、肝豆狀核變性、慢性腎炎、肝硬化腹水、飲食控制無效糖尿病、惡性腫瘤、腎功能衰竭、系統性紅斑狼瘡、帕金森氏病共14種疾病。在區外非定點醫療機構治療慢性病費用不予補償。
3.支付普通門診和育齡婦女住院分娩定額補助。
(三)下列情況發生的費用不予補償:
1.首次參加合作醫療者,交費前已患疾病所支付的醫療費;
2.自購藥品、《**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本藥品目錄(**年版)》(以下簡稱《基本藥品目錄》)以外的藥品費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及未經區合管中心備案自行轉診的醫療費用;與患者疾病無關的藥品治療費用,與診斷、鑒別診斷無關的檢查費用;
3.因醫療事故、各種原因造成的集體性食物中毒所致的醫療費用;各種不育(孕)癥、保胎、計劃生育手術的醫藥費用;
4.打架斗毆、自殺、自殘、犯罪行為、酗酒、酒后鬧事、吸毒、性傳播疾病、有責任方的交通事故、工傷事故等因素發生的費用;
5.鑲牙、配鏡、裝配假眼、假肢、義齒、美容、手術矯形等非治療性醫療費用、包用或住超標準病房及輸血、營養品、保健品等費用;
6.就醫交通費、陪伴費、伙食費用,請上級專家會診的交通費、食宿費;
7.住院病人故意拖延出院,經醫療鑒定小組鑒定,確認治愈或可治療終結而拒不出院的,從鑒定確認的次日起發生的醫療費用;
8.掛名不住院或冒名頂替住院等欺詐行為發生的醫療費用。
9.《**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費用的診療項目與醫療范圍設施范圍》(**衛農〔**〕128號)規定的不予支付的其他費用。
(四)住院補償標準:
1.起付線。按醫療機構級別,設立不同的起付線。鄉鎮級定點醫療機構起付線100元;區級定點醫療機構300元;區外協議醫療機構500元,區外非協議醫療機構600元。五保戶、低保戶、在農村傷殘退伍軍人不設起付線;一年內因患不同種疾病,在區級及以上醫院多次住院,只計算首次住院的起付線;患同一種疾病在不同級別的醫院連續轉診住院,只計算最高級別醫院的一次起付線。在鄉鎮衛生院多次住院,分次計算起付線。起付線以下費用個人自付。
2.封頂線。住院補償實際所得封頂5**0元,以每位參合農民年內實際獲得住院補償金額累計計算。
3.補償比例。在區內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同級醫療機構只設一個補償比(名義補償比)。鄉鎮級定點醫療機構為70%,區級定點醫療機構為60%,區級以上醫療機構為50—60%。
區外醫療機構住院費用分段設定補償比例,實行分段累計補償。(詳見下表)
鄉鎮級定點醫療機構區級定點
醫療機構區外醫療機構
起付線100元300元協議醫療機構500元、
非協議醫療機構600元
補償比例(名義補償比)70%60%1**0元以下50%
1**1元以上60%
4.保底補償。為兼顧受益程度,參合農民因病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實行最低保底補償。具體標準為:在區級或區級以上定點醫療機構住院,醫藥總費用在1**元以上5**元以下的,按照補償方案測算后,實際補償比低于25%的,按照25%給予保底補償;醫藥總費用在5**元以上的,按照補償方案測算后,實際補償比低于30%的,按照30%給予保底補償。
5.住院分娩。參合人員符合計劃生育政策,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分娩的費用實行定額補助,每例補助300元;產后并發癥、合并癥住院治療按照住院標準補償。
6.特殊病種補償。惡性腫瘤放化療、慢性腎功能不全透析治療、再生障礙性貧血、白血病、血友病、精神分裂癥、器官移植抗排治療等特殊病種的大額門診治療費用比照同級醫院住院補償執行,半年結報一次。
(五)非住院補償
1.門診統籌。門診統籌定點醫療機構以區級醫療機構和鄉鎮衛生院為主。門診補償費用實行總額控制,全年以戶為單位補償總額不超過參合人均10元的總和。區外及其他非定點醫療機構就診不予補償。
2.慢性病門診補償。慢性病由專家鑒定或先期病歷核查認定。不設起付線,費用累計計算,半年結報一次。按40%比例(名義補償比)進行補償,年度最高補償數額2**元。
九、其他補償
(一)使用《基本用藥目錄》范圍內藥品,其藥品費用按甲類藥品納入總費用中按相應比例進行計算。
定點醫療機構《基本藥品目錄》外用藥費用占藥費的比重,鄉鎮級定點醫療機構不得超過5%,區級定點醫療機構不得超過10%,省市級定點醫療機構不得超過25%。超過以上比例的,將予以通報批評。
(二)按照《**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費用的診療項目與醫療服務設施范圍(試行)》規定,對于支付部分費用的診療項目,單次(項)檢查和治療費用在1**元以內按85%、1**元以上按75%計入可補償費用;單次(項)特殊材料費用,在1**元以內按70%、1**元以上按60%計入可補償費用。
(三)參合農民門診檢查隨即住院,與本次住院密切相關的門診檢查費用納入本次住院醫藥費用一并計算。住院期間因病情需要到外院進行特殊查治,經辦機構審批備案后,醫療費用納入補償范圍。
(四)鼓勵孕產婦提前為未出生的孩子繳納參合資金。籌資時未出生且未隨父母一起參合的新生兒在出生后7日內因疾病住院而發生的醫療費用納入補償范圍。
(五)為鼓勵定點醫療機構在新農合中應用中醫中藥治療,更好服務廣大參合農民,凡在中醫醫療機構住院起付線比同級綜合醫院降低100元,住院補償比例比同級綜合醫院提高10%
(六)參合農民在日常生活和勞動中發生的意外傷害住院治療,無他方責任的,其醫療費用納入相關補償。
(七)再生障礙性貧血、白血病、血友病等血液病人,其血液實際支付費用按50%納入補償范圍。
十、就醫程序及結算辦法
(一)住院治療:區內實行即時結報制。參合人員因病確需住院,可憑《合作醫療證》、身份證選擇本區范圍內的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出院時就診醫院的結報員對患者的住院費用進行審核,由各醫療機構將補償資金先墊付給患者,醫院的墊付資金由區合管中心審核后撥付。
(二)危急重病人可直接在區級以上定點醫療機構就診,但必須在5個有效工作日內報區合管中心備案。出院后將出院小結、費用清單、收費收據、急診病歷、就診證復印件交當地鄉鎮合管站,各合管站結報員于每月12-15日報區合管中心審批,補償金由區合管中心直接存進患者涉農賬戶。
(三)轉診、轉院治療:參合人員因病確需轉往區級以上醫院就醫的,由首診醫療機構填寫《轉診轉院審批表》,經業務院長批準,報區合管中心備案。醫療終結后,將就診證復印件、出院小結、費用清單、收費收據等相關住院材料及轉診轉院審批表交當地鄉鎮合管站,由結報員報區合管中心審核,補償金由區合管中心審批后直接存進患者涉農賬戶。
(四)異地急診住院:參合人員外出期間(區外)急診住院,應在鄉鎮以上醫療機構治療,并于5個工作日內與區合管中心聯系,通報病情,登記備案。治療終結后,將患者就診證復印件、出院小結、費用清單、收費收據等相關住院材料,交當地鄉鎮合管站,由結報員報區合管中心審核,補償金由區合管中心審批后直接存進患者涉農賬戶(補償按照上一級醫院類別起付線和報銷比例執行)。
(五)外地務工(居住)人員住院:外住期間住院報銷手續及報銷比例和起付線參照異地急診住院補償標準執行。
(六)慢性病門診就醫:通過區合作醫療慢性病專家委員會鑒定,并領取《慢性病門診醫療卡》的慢性病人,現金門診就醫。憑《慢性病門診醫療卡》、門診病歷、費用清單、收費收據、就診證復印件等相關材料每半年到區合管中心辦理一次補償,補償金由區合管中心審批后直接存進患者涉農賬戶。
(七)參合人員持證住院分娩:在本區住院分娩的參合人員,由本人或其家屬填寫《住院分娩定額補助申請表》,經住院醫療機構審核后,按照定額補助標準直接墊付給參合人員。醫療機構憑申請表、發票報銷聯及出院小結按月與區合管中心結算。確因外出務工或因事外出期間在外地分娩者,憑生殖保健卡、發票,外出證明直接到區合管中心辦理補償手續。
(八)無責任人的意外損傷人員住院治療,出院后將出院小結、費用清單、收費收據、就診證和身份證交當地鄉鎮合管站,各合管站公示一個月,由結報員于每月12-15日報區合管中心審核,補償金由區合管中心直接存進患者涉農賬戶。
十
一、定點醫療機構的確定及管理
(一)實行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制度,具體管理辦法由區衛生局制定。
(二)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的確定程序。由各醫療衛生單位向區衛生局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十
二、獎懲及其他
(一)對在實施合作醫療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區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二)區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對違反本實施方案及相關配套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對經辦機構工作人員及醫療機構工作人員、、,造成重大影響和嚴重后果者,給予直接責任人黨紀、政紀處分,直至追究單位領導責任。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定點醫療機構不遵守管理規定,導致管理混亂,服務質量低下,由區合管中心報區衛生局批準,取消其定點醫療機構資格。
論文摘要:全國新農合制度經過四年的發展,在減輕農民醫療負擔、增強農民保健意識及促進農村衛生市場良性運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著籌資成本高、管理不夠規范等問題。該文認為,新農合制度的建立,只有探索創新機制,降低新農合的籌資成本、規范基金管理,強化衛生服務行為監管,將好的政策上升到法律層面,才能有效地保證新農合的健康運行。
1.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取得的成效
1.1農民的醫療負擔有所減輕,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情況有所緩解。
按照新農合制度的規定,參合農民患病后在鄉鎮衛生院住院治療可以得到至少40%以上的醫療費用補償,而且,這一補償比例還在不斷提高,在2005-2006年度將提高到50%以上。因此,從理論上看,今后農民患大病住院只需要自負少部分的醫療費用,而大部分醫療費用由新農合負擔,這一補償標準已快接近城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補償水平。2003、2004和2005年三個年度,大理州彌渡縣參合農民平均每次住院得到的醫療費用補償額分別是358元、406元和429元,呈現逐年增長的趨勢。
1.2農民的健康意識和自我保健意識開始增強,潛在的醫療衛生需求逐步釋放出來。
開展新農合之前,由于醫療費用高、收入水平低,因此很多農民都是“小病扛,大病挨,重病才往醫院抬”。開展新農合以后,農民的看病意識和自我保健意識明顯增強。在大理州彌渡縣,2003-2004年度全縣參合農民的門診量是54694人次,2004-2005年度上升為70675人次,增長了29.2%;2003-2004年度全縣參合農民的住院數是5163人次,2004-2005年度上升為9003人次,增長了74.4%。在賓川縣,實行的是門診費用的20%減免報銷制度,參合農民的門診就診需求量更是快速上升。
1.3新農合推動了農村衛生事業的發展。
新農合對農村衛生事業的推動作用,首先,表現在整個農村醫療市場的擴大和衛生業務收入的迅速增長,這為農村衛生事業的穩定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其次,農村鄉村衛生系統的服務條件、藥品供應和監管等衛生供給狀況也得到了明顯改善。如彌渡的苴力鎮、賓川的州城鎮等衛生院在開展新農合以前醫院設備落后、從沒做過手術,在開展新農合后,通過國債資金加上地方補助及自籌資金,每個鄉鎮都增加了至少50萬元以上的衛生投資,改善了醫療衛生條件,醫院的業務收入大幅度增長。另外,新農合的開展還優化了農村衛生結構,促進了縣鄉村之間衛生資源的合理分工,提高了各級醫療資源的使用效率,初步形成了“小病不出村,大病不出鄉,重病才需到縣上”的局面。
2.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新農合的啟動和發展是一件復雜的系統工程,其運轉和作用發揮涉及到參合農民、醫療單位、衛生主管部門及各級政府等多方面的關系協調。存在的問題主要有:
2.1新農合的籌資成本高,辦公經費得不到保證,影響了衛生部門的積極性。
目前,新農合籌資成本很高。據測算,籌得每位參合農民10元醫療基金的成本在1.5~2.5元之間。并且,籌資期間也很長,部分鄉鎮的籌資仍然需要長達1~2個月的動員才能達到80%以上的參合率。在新農合的運行管理上,大理州在首年安排了40多名專職管理人員,辦公經費也基本到位。但在后續發展中,由于貧困縣財政困難,辦公經費難以足額落實,只好由衛生部門承擔運行費用。高昂的籌資成本和運行成本,已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衛生部門繼續開展新農合的積極性。
2.2醫療費用補償標準還不夠科學,變動頻繁。
大理州在試點四年多的時間里,住院費用的補償比例調整了三次以上,合管辦對基金的管理缺乏必要的專業技能,由此造成基金沉淀比率波動大,影響了制度的穩定性和農民的信任。如彌渡縣在2003~2004年度,家庭帳戶基金沉淀額是174.7萬元,沉淀比率高達73.1%;住院基金沉淀額為296萬元,沉淀比率是62.8%,新農合基金的平均沉淀率為65.4%。如此高的資金沉淀率嚴重影響了參合農民的受益面和受益程度,也不符合新農合基金“以收定支”的管理原則。2004~2005年度在下調了家庭賬戶基金比例、提高住院補償比例后,新農合基金平均沉淀率才迅速下降為20.5%。
2.3對衛生服務行為的監管力度不夠,醫藥費用上漲過快。基金管理上存在漏洞,影響了參合農民和村級衛生所的積極性。
醫療機構以藥養醫的現象仍然嚴重,醫院誘使參合農民住院、小病大治、開高價藥、自費藥等不規范行為依然普遍。醫藥費用的上漲,部分抵消了新農合制度在減輕農民醫療負擔方面的作用。此外,由于報銷手續繁多和宣傳不到位,很多農民在申請住院報銷時本可以按40%報銷,但因為沒有帶身份證或其它證件,便只能按照20%的門診比例報銷了。一些鄉鎮報賬點,由于管理人員較少往往會導致門診減免資金不能及時下撥,造成衛生所因流動資金不足嚴重缺醫少藥,影響了農民看病,造成不良的影響;由于沒有法律的約束,致使新農合的效果受到影響。
3.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法律對策
3.1探索創新機制,降低新農合的籌資成本。
針對當前新農合籌資難、成本高的問題,可嘗試采用報銷資金預繳存和村衛生所包片制度。經過四年多的全面宣傳,新農合政策已基本深入人心,籌資時可不再采用這種高成本的方式,而采用預繳存和包片相結合的制度。對于當年發生疾病報銷醫療費用的農民,在自愿的基礎上,用報銷所得的部分費用預繳次年的參保資金。對于未參保的農民,委托各村衛生所包片宣傳發動和代收參保資金,合管辦向代辦點支付一定比例的手續費。因為村級衛生機構與農民群眾較熟悉,有利于降低籌資成本及調動村級醫務人員的參合積極性,進而形成衛生部門與參合農民之間的一種良性互動機制。
3.2加強醫療基金的運行管理,落實管理經費。
新農合最終能不能讓農民得到實惠,關鍵在于醫療基金的運行管理。建議從以下途徑解決新農合的辦公經費問題:通過法律法規強制規定,各地財政必須按照參合農民人頭數核定人員編制和撥給辦公經費,辦公經費不能到位的不予下撥中央及省的新農合配套金,并對主要責任人實行嚴懲。對于財政確實困難的貧困縣,由財政部門按照一定的標準下撥專項新農合管理經費,以確保貧困縣新農合工作的正常管理。
3.3強化衛生服務行為監管,嚴格控制醫藥費用上漲,保護新農合成果。
由各地醫改辦或衛生局統一建立新農合醫療監督委員會,定期到各地審查定點醫院對參合農民采取的醫療方案或醫生開具的處方單,重點審查藥品的選擇和用藥量、大型設備檢查的必要性、新特藥和自費項目的控制情況、是否存在誘導性住院、藥品價格執行情況等,對違規醫療單位和個人實行從重處罰,追究法律責任。
3.4科學確定門診、住院費用補償標準,監控醫療基金運行。
新農合制度要逐步穩定醫療費用的補償標準,避免頻繁變動。補償標準以“量入為出”原則為指導,通過科學測算來確定。當前,一些試點縣在補償標準的確定上有些保守,同時在基金的使用上也存在一定的“惜賠”現象,導致當年醫療基金過多沉淀。對于連年沉淀的資金,一定要加強監控,防止貪污、挪用。建議將沉淀資金計提為風險準備金,用于平衡以后年度可能出現的財務虧空,同時要適當提高補償比例,保證在一個較長的時期內實現醫療基金的收支平衡。
參考文獻:
[1]衛生部、財政部、農業部.關于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意見.國務院公報.2003年6月.
[2]庹國柱、王國軍.中國農業保險與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研究[M].北京:首都經貿大學出版社,2002.
關鍵詞:新農合制度 籌資機制 民主監督 財政轉移支付 籌資模式
一、問題的提出
隨著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進一步完善,其籌資機制越來越成為新農和制度發展的障礙,因而,加強對新農合制度資金籌集機制的研究,破解籌資困境成了制度可持續發展的關鍵。現有文獻關于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籌資的研究集中在新、舊籌資制度的比較、籌資制度主體行為分析等方面,多采用社會學分析方法,實證分析較多,規范分析較少,總體而言,忽視了新農和制度建立的原則,進而導致了缺乏有效性的運行機制研究。有鑒于此,本文從構建新農和制度籌資機制的原則為基點,試圖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籌資機制進一步深入挖掘,以求在破解當前的籌資困境的討論中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并為制度可持續運轉提供一些建議。
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中的籌資困境
盡管新制度設計較傳統制度的定位有新的突破,但仍存在著重大制度性缺陷。這些制度缺陷是籌資困難的主要原因,有可能導致制度運行陷入非績效的惡性循環,最終陷入新農合利益相關主體如農民、政府、醫療機構三方的博弈困境,很難實現弱勢群體農民的真正最大化保障水平,同時給政府造成了很大的壓力,而醫療機構卻表現出嚴重的行為扭曲,主要表現在:
1.農民的參合意愿下降
從農村居民醫療服務保障需求看,第三次國家衛生服務調查主要結果顯示,農村居民兩周患病率為139.5‰,呼吸、消化和泌尿系統等感染性疾病成為農村居民常見病、多發病,循環系統、運動系統等慢性疾病的患病率明顯上升,農村居民面臨感染性疾病和慢性疾病的雙重威脅。但是由于政府前期政策的慣性作用,農民對政府的信任度直線下降,農民心存疑慮,最終不愿參加。同時,經濟欠發達地區,窘困的經濟狀況使他們只能應付溫飽,無力考慮健康保障問題,導致了農民對合作醫療的參與需求不足。
2.政府的籌資責任缺陷明顯
在中央政府方面,隨著分稅制的施行,中央政府對包括衛生服務在內的公共服務財政轉移支付和投資嚴重減弱。政府允許公共衛生機構開展有償服務彌補不足,在追求自身收入最大化目的驅使下,開展各種形式的創收活動增加收入,對本應承擔的計劃免疫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提供不足。在地方政府方面,沒有提供醫療保障的動力和實力。地方官員業績的評價體系中,主要依據是直接的經濟增長指標數據,而不是指能提高人力資本的醫療衛生投入。因而對于醫療衛生方面的投入,地方政府沒有直接的動力。在財政分權的情況下,責任下移使得缺乏財力保障的縣級政府成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支出主體,大多數貧困地區“補貼”財政的縣、鄉鎮政權長期負債運轉,縣級財政壓力過大。由于缺乏省級政府乃至中央政府的投入,單純依靠農民籌資和基層財政的投入無法調動農戶的出資積極性,合作醫療的公共籌資缺乏可持續性。
3.醫療機構的行為扭曲嚴重
醫療機構雖然不是籌資的主體方,但它的存在狀況直接決定著籌資主體各方的出資質量。農村醫療衛生服務的提供者主要是縣、鄉、村三級醫療機構,他們提供的基本醫療服務包括農村防疫防病服務、婦幼保健服務及常見病、多發病的治療。在衛生資源配置條塊分割、資源浪費與短缺并存的情況下,醫療服務的市場機制發育不完善,醫療服務市場的公平競爭被行政性壟斷所替代,政府直接擁有并經營醫療機構,自然而然成為公立醫院利益的保護者。在商業化、市場化的改革原則指導下,醫療機構利用其行政壟斷地位和信息優勢,出現輕預防,重治療,輕常見多發病、重大病,輕適宜技術重高新技術的傾向。甚至給患者提供一些不必要的、過度的醫療服務,如亂收費,濫檢查,濫開大處方牟取暴利,而“供方誘導下的過度消費”加大了農村居民享受基本醫療服務和預防保健的難度,也加大了農村居民患大病、重病、因病致貧的可能性。因此在政府、醫療機構和農民三方不同利益相關主體的博弈過程中,兩方聯合,一方缺位,合作醫療的主體——農民始終處于被動狀態,此種籌資制度對合作醫療的持續發展構成瓶頸制約。
三、解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籌資困境的原則
1.體現籌資的公平性
籌資的公平性是醫療保險制度實現互助共濟的前提所在,籌資的公平性包括垂直公平與水平公平。垂直公平是指不同的收入水平、不同經濟能力的家庭所確定的籌資水平應該不同,這體現合作醫療保險費制度是按照遭遇疾病風險的家庭的實際支付能力而不是按風險大小來支付這一原則,以實現高收入者對低收入者的轉移支付,確保低收入者在遭遇相同的風險時有相同的支付能力。水平公平是指不論勞動者的職業、身份有何不同,只要收入水平相同,則應支付相同的醫療費用。
2.注重新農村合制度覆蓋面的拓展
由于我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體系的對農民參與與退出機制的規定是“自愿參加”,自愿參加的規定明顯導致逆向選擇問題,即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高風險人群涌入制度,而低風險人群則滯留在制度之外,這種狀況在我國小農經濟習慣勢力強大,缺乏互助共濟意識的條件下更為嚴重。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應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農民經濟承受能力和醫療服務需求相適應,逐步擴大覆蓋面。
3.保證各責任主體對繳費責任的履行
新型合作醫療在籌措資金過程中的難點之一就是各責任主體對繳費責任的履行問題。在傳統的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制度中也存在著籌資難題,它的主要原因在于村級集體經濟積累普遍很少,缺乏有效的籌資機制,農民互濟意識不強,逃避繳費的現象嚴重。而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制度的籌資中應特別注意兩個難點:一是參保對象復雜化,流動性大,為合作醫療保險覆蓋面的擴大、醫療保險費的籌集都帶了很大的困難,繳費基數也很難確定;二是集體經濟實力下降,支持度下降,國家財政對農村衛生事業的重視也不夠,給予農村的衛生費用逐年下降。
四、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籌資機制的創新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穩定籌資機制的建立,必須在明確界定政府、衛生機構、農民的不同角色與職能的前提下,通過多元化的籌資渠道、科學合理的籌資標準、適宜的籌資模式幾個環節完成。
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籌資困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障能力不強。根據規定的合作醫療標準,2006年在政府提高補助標準后,新農合的人均籌資也只有50元,與城鎮職工醫保人均籌資1,000元的標準差距明顯,這直接表現為最后補償比例、最高限額等方面的差距。即使國家、地方政府、集體、個人籌資的錢全部用于村民的醫療支出,根據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的專家調查統計,村民一次住院的平均花費是7,000多元,而有的大病住院動輒就是上萬元,合作醫療只保住院,政府出資部分主要用于住院費用報銷,農民自己出資部分多數試點區縣全部或大部分用于農民門診費用報銷,現有的大病統籌制度實為“杯水車薪”。在資金的來源上,如果上級配套資金遲遲不能到位,隨著農民就醫高峰的到來,各定點醫療機構也會因墊付資金過多而運轉困難,影響醫院的積極性。當大病到來時,這種制度對于收入有限的農民來說,根本無法發揮保障的作用。另外,針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可操作性的法律仍很缺乏。目前,國家雖已出臺關于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指導意見,但是還沒有具體的指導實踐的法律法規。
(二)受經濟發展制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農民參合意愿不強。由于我國鄉鎮之間、村與村之間經濟發展不平衡,部分農民在達不到特困救助而家庭情況又相當困難的情況下,有心入“新農合”,但拿不出參合資金;即使部分農民能拿出參合資金,但是大部分人更注重眼前利益,沒有未雨綢繆的憂患意識和風險控制的保險意識,因而參合積極性不高;更有部分人現實心理較強,如確實是因病得到補償的,其參合的積極性就高。反之,就認為參合沒有必要。而現實是在農村經濟條件還不富裕的地區,農民希望有“新農合”,但對醫療消費又存在著僥幸心理,與吃飯、穿衣、孩子上學等剛性支出相比,看病花錢是次要的、隨機的,對潛在的醫療風險缺乏足夠認識。
(三)管理制度不健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運作制度性不強。當前多數參與“新農合”的區縣的管理方式是,各區縣、鄉鎮均成立管理委員會和監督委員會以及“新農合”經辦機構,機構的重疊設置比較嚴重,涉及的工作人員過多,這使區縣級財政平均每年要增加50萬~100萬元的管理費用,鄉鎮級財政平均每年要增加2萬元左右的開支。管理成本偏高,使有的試點區縣可能會出現擠占“新農合”基金現象出現,有的鄉鎮可能把籌資成本和管理成本轉嫁給醫院,使醫院不堪重負。也有的地方負責“新農合”的管理人員往往是醫療機構內部的人員兼任,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使管理的公正性、公平性受到制約。目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推行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障礙大多源于管理制度,而健全的管理制度應正確處理醫、患、保三方的利益關系,保證群眾參與合作醫療的管理和監督,實行定期匯報、公布制度及定期檢查、審計和公告制度,嚴格資金管理。
(四)農村衛生醫療機構條件差,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水平不強。自啟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以來,各鄉鎮的衛生院、村衛生室均在不同程度上得到了發展,但由于種種原因,多數鄉鎮衛生院生存能力和自我發展能力相當薄弱,基礎設施和醫療設備資源仍然相當緊缺和落后,醫療機構業務收入低、房屋設備陳舊老化、隊伍素質差、醫務人員長期得不到培訓、技術骨干流失嚴重、債務負擔沉重等現象,許多地方農村地區的醫務人員隊伍依然以老醫生為主,甚至還有一些赤腳醫生,他們只會用傳統的土方法為農民看病,購買的先進設備成了擺設,會用的人很少。近70%的鄉鎮衛生院出現虧損或處于虧損的邊緣,參加農村合作醫療的機構積極性不高。農村衛生投入、醫療條件、醫療水平遠遠不能滿足當地群眾就近就醫的需求,影響了參合的積極性,也不利于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的持續發展。
二、推動新型農村醫療體系發展的建議
(一)加大財政投入,探索多渠道籌資辦法。農村醫療保障制度作為整個社會保障的組成部分,具有公共產品的特點,應主要由政府組織生產和提供。中央、省市的配套資金是“新農合”基金的主要來源,應該及時到位,盡量減少區縣財政或醫院墊付資金的壓力。建立國家與農戶共同投入、風險共擔的機制,使國家投入的有限資金發揮引導農民參加醫療保障體系的作用。同時,要強調多元投入的機制,引導社區經濟、企業、慈善機構、外資機構及個人等方面的捐助,充實農民醫療保障基金。在適當的范圍內擴大農村合作醫療的醫療保障能力,比如擴大住院報銷比例等。
(二)加大宣傳力度,普及農村醫療保障意識。正確理解和處理好農民自愿出資參加“新農合”,是推行“新農合”的基礎性工作。一方面要搞好對農民群眾的宣傳。需要大力宣傳合作醫療的重大意義,使新農合制度深入人心,不斷為農民群眾所理解和接受,形成自覺參加“新農合”的行動;在實際工作中,需要積極引導群眾,轉變思想觀念,增加健康投入;另一方面加強對縣鄉級干部的宣傳。使縣鄉級干部真正了解自身在“新農合”工作中的職責和義務,使其積極主動地支持、配合和參與“新農合”建設的有關服務工作。同時,加強對醫療機構的宣傳。著力加強對醫院從業人員的教育,使其認識到自己在“新農合”中的重要性地位。
關鍵詞: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參合人員; 醫療服務體系
中圖分類號: F320.3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9-8631(2011)01-0014-01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由政府組織、引導、支持,農民自愿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的農民醫療互助共濟制度。截至2009年底,我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覆蓋面達到農村的95.45%。有8.15億農民參合,參合率達到了91.53%。
然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仍然存在很多問題,分析引起問題的深層原因,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確保農村合作醫療事業的可持續發展,是廣大農民的迫切需要。
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其原因分析
由于政府工作不到位、醫療服務體系不完善以及農民支付能力不足,使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實施效果大打折扣,要解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存在的各種問題,必須從政府、合作醫療機構以及農民三個方面入手,分析三者之間的利益博弈,探究深層次原因。
(一)政府工作不到位
我國許多縣鄉財政是所謂的“吃飯財政”、“補貼財政”,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作為公共產品籌資更是難上加難,有的縣鄉為了套取上級財政資金在啟動時一次性投入了資金,而后續投資難以為繼。2010年,雖然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除市區以外的參合農民年人均補助已提高到60元,然而中央政府資金投入仍顯不足,而且嚴重滯后。由于地方各級政府的擔負比例規定不明確,造成財政來源最匱乏的縣級政府卻成為籌資主體。同時,因為貧困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低,財政來源少,群眾收入低,引起籌資水平低,統籌能力弱,報銷比例低。而貧困地區的群眾疾病風險抵抗能力最低,“因病致貧”程度最嚴重,應該是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重點扶持對象,由于中央政府政策傾斜不足,這種人群卻成為從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中獲益最少的人群。
(二)資金的收支管理不規范
一是目前全國大部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設立了起付線和報銷比例,而且起付線設置普遍偏高,報銷比例偏低,農民受益偏小,使部分參合者特別是貧困人群因交不起起付線而放棄治療,這也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初衷相違背。
二是各地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籌資標準隨意性很大。一方面由于各地區缺乏疾病風險資料,使得利用大數定律以樣本代替整體風險事件計算的籌資標準偏差增大;另一方面,部分地區盲目照搬其他試點地區的籌資標準和補償辦法,未能和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及參合者的期望水平相符,籌資標準缺乏科學性。
三是由于農民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了解甚少,自愿參保的積極性很低,為了保證較高的參合率,很多工作人員不得不通過挨家挨戶動員、宣傳的方式籌資,這種被動籌資方式極大的增加了成本,降低了籌資效率。
(三)醫療服務體系不完善
醫療供給方作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構建的重要參與者,能否提供合格的服務使參合者達到效用最大化,關系著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能否持續有效發展。新型農村合作定點醫療機構的服務水平差、質量低、收費高是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在開展中存在的最主要問題。
(四)農民的支付能力不足
農民觀念比較落后,缺乏自我保障和團體互助共濟觀念。農民的預防意識較薄弱,缺乏風險防范觀念,沒有同舟共濟思想,不理解合作醫療,認為交錢不生病,等于替別人交錢看病。這些文化觀念、風俗習慣等因素形成的落后觀念,極大影響了農民的參合意愿。同時,由于相當一部分農民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支付能力有限,貧困人群更加困難。
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建設的對策與建議
通過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其原因分析,可看出現階段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還存在著政府工作不到位、醫療服務體系不完善和農民的支付能力有限三個主要問題。如不切實解決好這三大問題,就無法形成持續、穩定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一)充分發揮政府的職能和作用
中央政府應進一步加大對貧困地區的轉移支付力度,改變目前農民先出資而政府資金后到位的籌資模式;明確規定省、市、縣三級政府的負擔比例,適當提高省、市級財政的擔負比例,提高籌資能力;為抵御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籌資風險,從中央及各級地方政府的預算中安排資金,建立合作醫療風險基金。
(二)加大宣傳,提高農民健康意識
由于許多農民的保險意識不強,缺乏共渡難關的理念;醫療費用作為一種隨機性的風險支出,很難受到經濟水平不寬裕的農民群體的重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本身各項政策和方案的復雜性,對農民的理解和接受也造成障礙。
所以,應該利用廣播、電視等傳媒,加大宣傳力度,強化農民的風險意識和保險意識,增強農民“互助共濟”的社會責任感,提高農民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理解和認識水平。
(三)建立與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籌資體系
首先,進行統籌模式創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建立必須以保障參合農民健康需求為基本目標,擴大受益覆蓋面,提高受益率。因此,統籌模式應實行住院治療和門診治療相結合的統籌模式,參考民意,結合實際,制定合理的費用報銷起付線、報銷比例和封頂線。
其次,進行籌資方式的創新。目前,大部分地區采取到農戶家中逐戶收費的高成本、高工作量的籌資方式,籌資效率、參合率受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和各部門協調等因素的影響,籌資風險很大。所以,各地區應根據當地的經濟水平、參合情況等因素對籌資方式進行大膽創新。
最后,建立多元化的籌資體系。采取社會化、多元化的方法向社會統籌部分資金,擴大籌資渠道。
(四)提高醫療服務水平
提高鄉鎮醫療機構的服務水平,縮小城鄉醫療服務水平的差距是提高并確保農民參合率的有效措施。如果城鄉醫療服務的差距減小,農民參合率和就診率將隨之提高,利潤增加,醫療設施和制度的完善得到資金保證,從而提高醫療服務水平,形成良性循環。
(五)加強法制建設
目前,政府還未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納入法制化軌道,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籌資的隨意性很大,充滿了各種風險。因此,國家應通過立法,明確政府、醫療機構和農民等利益主體的責任和義務,規范實施方法、資金籌集和運作方式,完善監管制度,并對各級政府的責任和負擔比例做出明確規定。
總之,建立穩定而有效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關鍵是解決好政府工作不到位、醫療服務體系不完善和農民的需求不足這三大問題。實行由國家主導投入、社會多元統籌和個人自愿相結合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滿足農民的基本醫療衛生服務需求,保障農村合作醫療事業的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 陳迎春,吳妮娜,王莉楊.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需方籌資風險分析[J].中國衛生經濟,2006(5).
1.西華師范大學政治學研究所;2.西華師范大學管理學院四川南充637009
摘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是我國社會主義保障體系中的重要環節,也是民生工作的重要內容。現階段,我國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已經基本確立,對于完善農村醫療服務,緩解農村居民的家庭負擔有著重要的意義。然而,現階段新農合制度由于實施條件的不完善而引發了許多問題,本文將主要針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困境進行思考,并探索解決其困境的對策。
關鍵詞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農村;合作醫療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簡稱“新農合”)是政府引導的一種對于農村醫療服務政策性制度,是緩解農民生活壓力,改善農村醫療衛生服務,統籌城鄉發展,維護社會公平與穩定的重要手段。在我國實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來,由于地區發展不平衡、社會發展不均衡等因素,使得新農合制度的缺陷也暴露出來。如何完善新農合制度,促進農村合作醫療的發展是當前需要解決的首要問題。
1 我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發展情況概述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提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實施是與我國的經濟發展速度相適應的。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施以前,我國農村地區推行的是農村合作醫療,由于農村合作費用低廉,方便居民就醫,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農村的醫療衛生條件。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人們的物質生活環境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同時,對醫療衛生的需求也在不斷增多,農村合作醫療體制已不適應當時社會的發展。因此,2003 年,國務院出臺了《關于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意見的通知》,促成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體制在我國的推廣,以減輕農村地區居民的經濟負擔,維護農村地區的安定和團結。所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體制,就是指“由政府主導并組織的,農村居民自愿參加的,由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的農民醫療互助共濟的制度”。由此可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為解決由于農民大病問題而引發的經濟負擔,并為農民提供經濟補助,以降低農民因病致貧的風險,保障農民的正常經濟生活水平為目的而設立的。在市場環境下,推行新農合體制對于緩解社會矛盾,縮小城鄉發展差距,維護社會穩定和團結有著重要的意義。
2 現階段我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發展存在的主要問題
2.1 人口流動導致新農合制度實施困難
在我國城鎮化發展的過程中,人口流動成為社會發展中的一個普遍現象。大規模的人口流動主要體現在一個龐大群體的出現———城市農民工,他們及其親屬大多參加了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或在原戶籍地參加了新農合,由于城市報銷標準和鄉鎮報銷標準不一致,以及城市醫院沒有針對各地農村制定藥目信息庫,農民工在外工作時就無法到定點醫院或藥房就醫或購藥,而無法滿足農民工的參合要求。隨著我國城市化的不斷發展,大批的農民工進入城市,農民工醫療問題必然會成為新農合制度管理的一項重要難題。
2.2 新農合基礎設施服務無法滿足農村醫療衛生發展的需要。
在新農合實施的過程中,由于各級政府資金短,對新農合的財政投入不足,造成農村公共服務基礎設施建設無法滿足農村醫療衛生發展的實際需求,相關的醫療設備和器械等一旦損壞,也沒有精力和金錢進行維修,這嚴重影響了新農合工作的開展。此外,還有部分政府盲目投資,對城鎮和農村的醫療資源配置不均衡,造成城市醫療資源浪費而農村醫療衛生基礎薄弱、服務水平偏低等問題,也制約了新農合的發展。
2.3 新農合實施相關手續過于煩瑣。由于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參合對象為農村戶口群體,涉及人員眾多,居住分散,且有相當一部分農民前往城市打工,當辦理參合手續時,必須要具備身份證、戶口簿以及參合的保險證等證件,此外,由于新農合相關機構工作效率極低,在辦理參合手續和報銷手續時耗時非常長,農民需要等相當長的時間才能領到醫療補助款,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參合農民的積極性。
2.4 新農合相關監管機制不健全。在財政較為困難的基層政府,他們為了彌補政府辦公經費的不足,往往會挪用合作醫療基金,使得合作醫療基金監管力度大打折扣。在實行合作醫療基金管辦分離后,由于基金管理辦法尚未形成統一的體系,以及貪污、挪用等情況的出現也使得新農合的作用大打折扣。
3 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對策
3.1 完善流動人口參合機制。就現階段而言,新農合制度管理首先應處理好流動人口參合的工作。首先,要靈活利用新型農村醫療合作制度,將新農合與城市醫療保障體系有效銜接,從而在本地區形成統一的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加強對城市和農村的醫療衛生保障制度的統一管理,避免出現重復參合和重復報銷的情況。其次,還應加強新農合制度管理的信息庫,實現城鎮居民的醫療信息共享,從而解決流動人口異地就醫和報銷等問題。
3.2 改善農村基礎醫療設施。地方政府和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必須貫徹執行以“農村衛生工作”的工作方針為重點,保障經費落實,增加農村衛生投入,動員各方面力量向農村傾斜,支援農村,添置和更新醫療設備,及時供給藥品。同時,還應提供設備技術等方式,改進鄉村醫療機構診療條件,使參加新農合醫療的農民不出村、鄉就能獲得對農村常見病、多發病的優質醫療服務,確保各項工作有效運行。
3.3 統一合作醫療補助形式。醫療衛生部門應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統一補償標準,規范和創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模式,簡化轉診手續,擴大補償范圍,將門診大病納入統籌基金補償范圍,消除縣(區)之間新農合補償差距,進一步方便農民群眾看病就醫,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和參合農民受益水平。
3.4 強化合作醫療基金監督。各地方合作醫療管理部門應提高管理機構能力,健全基金監管體系,使基金管理規范化、流程化,實行并落實監督工作責任制,提高合醫基金的監管力度,應該杜絕,同時強化健全內部和外部監管機制,基金監管不流于形式,而真正落到實處。
4 小結綜上所述,新型農村醫療合作制度是實施農村居民生活保障的重要手段,在其實施過程中,依然存在一些管理和制度層面的問題,需要相關部門做好統一協調工作,加快新農合基礎設施服務建設,簡化相關手續,同時還應加強監管工作,積極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推進我國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