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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給行政許可檔案的規范化管理提供良好的管理環境,我局設有條件好的檔案專用庫房、閱覽室、檔案工作人員辦公室,符合“三分開”的管理要求。購置了符合規范的檔案裝備和設施,以及能夠適應現代化管理工作需要的計算機、復印機、掃描儀、攝像機、刻錄機等專用設備,為該類檔案的管理、利用提供了堅實的物質基礎。在行政許可檔案的日常管理工作中,局檔案人員能自覺從思想上、行動上確保把檔案安全放在首位,定期進行安全檢查,把安全工作重點從事后處理轉到事前防范上來。
二、加強業務建設
局行政許可科建立健全了檔案人員崗位責任制、檔案管理移交等制度,該科檔案員注重從教育行政許可檔案的收集、整理、歸檔、移交等基礎工作抓起,嚴格按照有關文件精神和規范操作,以“零失誤”為目標,堅持不懈地加強業務建設。首先,根據市行政審批中心和市法制辦有關規定,局行政許可科檔案員在平時就積極做好收集工作,確保教育行政許可檔案的齊全完整、登記序號連續。具體的歸檔范圍為:
(1)教育局在履行行政許可職責過程中產生形成并處理完畢的,具有保存查考價值的各類文件材料和申請者遞交的申請材料、圖表、照片等材料原件。
(2)教育局出具的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的書面憑證、窗口承諾件通知書、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行政許可文書送達回證、行政處罰決定書、撤銷行政許可決定書等辦理文書原件。
(3)教育局頒發的許可證復印件和存根原件。
(4)其他具有利用和保存價值的文件資料。
其次,根據《浙江省教育廳關于印發浙江省教育行政部門實施行政許可工作規則(試行)及相關文書的通知》規定:“實行行政許可檔案管理制度。經辦人員應當在作出許可決定后五日內將行政許可的全部材料按一事一檔原則裝訂歸檔。”局行政許可科檔案員在綜合檔案室檔案員的指導下,在平時就及時將辦理完畢的教育行政許可檔案按一事一檔的原則進行整理并裝訂歸檔。一個審查決定(包括申請審批的全套文件材料)組成一個檔案卷盒,文件多的可組成多個檔案卷盒。行政許可檔案卷內文件以“件”為單位編制卷內文件目錄并編件號和頁號(已裝訂成冊的可不編號)。一份完整的審查決定(審核意見)視為一件,一個檢查評估報告為一件,一份考試或考核材料為一件,一份許可證為一件,一項設計為一件,一張圖紙、照片各為一件。行政許可檔案卷內文件排列順序為:行政許可決定(批復與結論性文件)在前,各種許可證在前,申請材料在后;文字性申請材料在前,申請人所填的表格、圖紙、照片(含文字說明)在后。行政許可檔案整理完畢,應以每個具體行政許可事項為立檔單位裝入檔案盒保存,檔案盒規格采用國家檔案局標準卷盒,統一由局綜合檔案室發放。再次,根據有關規定,局行政許可科檔案員于每年年底前將全部已整理完畢的行政許可檔案移交局綜合檔案室,并造具移交清冊一式兩份,一份存檔,一份自留備查。局綜合檔案室在接收檔案時嚴格把關,認真審查,對不完善的待完善后再移交。綜合檔案室在接收行政許可檔案后再進行分類、保管、統計和提供利用,同時,將所有的教育行政許可檔案掃描后保存為電子檔案,再刻錄成光盤備份保存。局行政許可科以外人員需查閱教育行政許可檔案的,應經局領導同意后,辦理查閱登記手續。由于行政許可電子檔案查閱快速、方便,能極大地提高利用效率。
三、結語
2012年廣西南寧某高職學院就曾發生過因學生考試找人替考被開除學籍而引致的教育行政訴訟。學生普某(化名)于2011年全國高等學校英語應用能力考試(B級)中請本班同學汪某(化名)代考,被監考教師當場發現。作弊行為發生后,班主任、班委、系、學院學生工作處領導等對其進行了分級教育,提出處理意見,并逐級討論上報,學院按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本院《學生管理規定》相關條款,決定給予普某開除學籍處分。接到處分決定后,普某先后向學校、廣西區教育廳申訴未果,于2012年4月向南寧市西鄉塘區人民法院提訟。法院受理后經開庭審理,以行政判決書的形式裁定學院的處分適當。其后普某就本案向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12年10月,經廣西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維持原判。
二、教育行政訴訟發生的主要原因剖析
引發教育行政訴訟的原因有多種,但結合前述普某找人替考被開除學籍而引致的教育行政訴訟案以及以往發生在高校的教育行政訴訟案,其主要引發原因有以下三種。
1.學生及家長法律意識的提高。
經過六個五年的普法教育活動,法治觀念慢慢深入人心,公民的整體法律意識有了極大的提高,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糾紛成為通常的選擇。當學生與學校發生糾紛時,學生及家長一方在用其他辦法無法解決問題的情況下,自然而然會考慮到通過法律的途徑來解決問題,且不會因為學生是學校的一員而羞于與學校對簿公堂。
2.教育法律法規的不完善。
目前,我國在高等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規還極不完善,雖然國家層面制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教育主管部門制定有《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但是由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等法律法規過于宏觀,在具體的學生管理方面,很難把教育法律法規與學生的行為對號入座。學校在對學生日常行為管理中經常應用的是《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各學校根據自己需要制定的規章制度如學生手冊等。而事實上,在具體的管理與實踐中,從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21號令)同樣也具有難以操作的缺點。比如第五十四條關于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生學籍處分的情形有七款,除了第二條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條款比較具體以外,其余六條規定都不夠明確具體,并可以有多種不同的解釋,以第三款為例,“(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性質惡劣的”,究竟什么性質惡劣,什么性質不惡劣,只能由學校來理解和解釋,而學校在執行中往往因為理解條款不同,處理結果不一樣,很容易引起學生與學校之間的矛盾和糾紛。如前述普某找人替考被開除學籍案,其律師堅稱依照第五十四條第四款規定由他人代替考試,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是可以給予但不是必要給予為由,認為學院的處分過重,要求學院撤回處分。
3.學校教育行政行為的不當。
高職院校教育行政行為不當的表現,一是處理行為的輕重不當。在對學生的管理中,可能學生的行為只是達到留校察看,學校卻給學生開除學籍,可以轉專業或轉學而學校不給予轉專業或轉學等等。二是處理行為程序不當。對學生違反規定的處理、不給予轉學、轉專業和不給予畢業等方面,學校在實體上把握準確,但由于缺乏必須的程序,導致實體處理結果引起爭議而最后出現訴訟。比如在對學生做出處分決定前,應當聽取學生或者其人的陳述和申辯,學校卻沒聽取而直接做出決定,對一些應當公示的事項沒公示,應該告訴學生申訴途徑的沒告訴,等等。
三、減少教育行政訴訟的思考
1.要完善教育法律法規,使其更具可操作性。
制定更加完善的教育法律法規,做到有法可依。如在上述提到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關于對學生開除學籍的處理規定,在實踐中就很容易引起爭議,這些規定應該盡量明確和具體。同時,對學生的管理,在一些重要方面,不應該由某個學校自己來制定,又如第十四條“學生學期或者學年所修課程或者應修學分數以及升級、跳級、留級、降級、重修等要求,由學校規定”,由于升級、跳級、留級、降級、重修等事項關系到學生的前途和命運,事關重大,其標準不應該由學校來掌握,而應該由上級主管部門規定。這樣做一是更加權威,二是更加理性,三是標準統一。
2.要提高學校依法行政的意識,嚴格依法辦事。
學校作為辦學的主體,其辦學和管理要依法依據。一是學校制定的規章制度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高職院校在學生的管理中,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自身的特點,制定各種各樣的規章制度,加強對學生的管理,這是必不可少的,其前提是,這些學校的規章制度不得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但筆者發現有些高職院校在制訂規章制度時不夠嚴謹,如某學校在制定學生公寓管理規定中,對學生違反規定的行為制定有罰款條款,這條款顯然與《立法法》相沖突,這樣的規定執行起來,必然會引起糾紛。二是執行國家法律法規不僅實體得當,還要程序公平,依照法定程序解決實際問題,不能無視程序正義,把程序當擺設。
3.要建立訴前解決糾紛的機制,協商息訟。
隨著高職教育事業的發展,參與高職教育的人數越來越多,高職教育的影響越來越大,高職學生與學校之間的法律糾紛將會更加頻繁出現,教育行政訴訟不僅要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對學校的聲譽也是一種損失。減少教育行政訴訟,實現學校與學生的矛盾化解,是一種理性的選擇。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應該建立相應的機構和制度,讓學生有便捷的救濟渠道,及時解決學生與學校之間出現的矛盾和糾紛,以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而當學校與學生之間發生糾紛以后,學校應該以人為本,平等對待學生,主動放下身段,與學生及其家長平等協商解決矛盾和糾紛的辦法,通過協商息訟,有效減少行政訴訟的發生。
四、應對教育行政訴訟的措施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通過完善法律法規、高校也可以通過依法治校減少教育行政糾紛,但是,在法治社會,只要有學校和學生存在,教育行政糾紛就不可避免。面對教育行政糾紛,高職院校該如何應對?
1.要正確對待學生或學生家長對學校提起的教育行政訴訟。
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5號)第四十二條規定,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訟。學生在學校是受教育者,也是被管理者,學生與學校之間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這是一種不平等的關系,學校往往處于強勢地位。但是,學生因為學校的行為提起教育行政訴訟,是他們的權利。因此,對學生或學生家長提起的對學校的教育行政訴訟,做為學校的一方一定要冷靜,不能因為學生告學校就心理不平衡而產生消極不滿的情緒,導致學校的行為進一步失當。
2.要注意收集、保存證據。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訴訟案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一切事實由證據來說話。雖然行政訴訟法規定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但又同時規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因此,學校在應對教育行政訴訟中最重要的措施是收集(被告和證人除外)和保存有利于自己的證據和相關的法律法規。只要學校的行為符合法律法規,程序合法、實體合法,學校就可以處于不敗之地。
3.要嚴格遵守行政訴訟的時效規定。
行政訴訟法對于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提出答辯狀、出庭應訴、上訴、申請鑒定等都有嚴格的時間限制。作為被告的學校一定要嚴格遵守法律規定,否則將要承擔不利于自己的后果。
五、結語
(一)法律權利與救濟的一般關系
法律權利是指社會主體享有的法律確認和保障的以某種正當利益為追求的行為自由。[1]而救濟則是指社會主體有權通過一定途徑和程序,解決權利沖突或糾紛,以保證法定義務的履行,從而使其規范權利轉化為現實權利。《牛津法律大詞典》認為:“救濟是糾正、矯正或改正已發生或業已造成傷害、危害、損失或損害的不當行為。……救濟是一種糾正或減輕性質的權利,這種權利在可能的范圍內矯正由法律關系中他方當事人違反義務行為造成的后果。”[2]從本質上看,救濟也是一種權利,只不過救濟是當實體權利受到侵害時,從法律上獲得自行解決或請求司法機關或其他機關給予解決的權利,這種權利的產生必須以原有的實體權利受到侵害為基礎。從結果上看,救濟是沖突或糾紛的解決,即通過救濟的程序使原權利得以恢復或實現。顯而易見,法律權利與救濟之間存在著辨證統一的關系。沒有法律上的權利就不存在救濟,合法權利是救濟存在的前提;反之,“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一種無法訴諸法律保護的權利,根本不是法律上的權利。任何權利的真實享有不僅僅要看其實體、程序方面規定得如何,還要看其是否有完善的救濟途徑以保障權利的實現。在實踐中,權利的實現不僅受制于社會的政治、經濟、文化等各種客觀條件,而且取決于是否有相關有效的救濟途徑。因此,法律不僅應宣示權利,而且還應同時配置救濟的各種程序。而對于公民受教育權的保障而言,一方面需要從立法上予以明確而系統的確認,另一方面,應完善相關的救濟手段,具體而言,受教育權保護的基本手段包括教育申訴制度、教育復議制度、教育行政訴訟制度以及其它社會救濟手段。(二)受教育權行政法救濟的基本手段法律上對受教育權保護的規定只是對權利的認可,而受教育權人是否能夠實際享有受教育權則取決于救濟機制是否健全。如前所述,受教育權保護的基本救濟手段包括教育申訴制度、教育復議制度、教育行政訴訟制度以及其它社會救濟手段。筆者以下分別對此加以論述。1、教育申訴制度申訴是公民維護個人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申訴權是我國憲法確認的公民的基本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4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于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法律層面的申訴是指公民對國家機關以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做出的涉及個人利益的處理決定不服,依法向原處理機關或上級機關或法定的其他專門機關聲明不服,述說理由并申請復查和重新處理的行為。教育申訴制度,是指學生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以下簡稱《教育法》)及其他法律的規定,向主管的行政機關申明理由,請求處理的制度。我國《教育法》明確規定了學生申訴制度。《教育法》第42條規定,學生享有對學校給予的處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訟的權利。但是,《教育法》中只是十分簡略地進行了規定,并沒有法規或規章進行進一步的具體細化,因而本身存在許多不完善之處。例如,沒有設定專門負責受理學生申訴的機構和人員,沒有申訴時效的相關規定,以及對學生申訴的性質認識不清等等。而且《教育法》第42條也僅僅是原則性的規定,在實踐中并未形成一項專門的法定的救濟制度。因此,《教育法》第42條的規定雖然對維護學生的權益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但由于缺乏明確的制度構建方面的法律規定,在實施過程中有很大的彈性和隨意性,因而不能有效地保護受教育權人的權益。因此,建立健全的教育申訴制度是當務之急。要建立專門性的教育申訴救濟制度,必須解決好以下幾個問題:首先,關于教育申訴的主體。根據《教育法》規定,申訴主體包括正規學校和非正規學校在校學習的學生,當然也包括被教育機構開除而就此提出申訴的學生,即,只要是認為自己的受教育權受到侵害的學生都可以依法提出申訴。其次,關于教育申訴的載體。結合《教育法》第42條的規定,應該在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內設立專門的教育申訴機構。學生對于學校給予的處理決定以及其他損害其受教育權的行為不服的,向直接主管該學校的教育行政機關的專門申訴機構提起申訴。而對于教育行政機關侵犯學生的受教育權不服的,可直接向做出該行政行為的教育行政機關的專門申訴機構提起申訴。再其次,關于教育申訴的范圍。申訴的范圍因其受教育者的地位和《教育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賦予的權利以及教育實踐中可能出現的損害學生利益的行為的不同而不同。受到侵犯的權利應當是在相關的教育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范圍內的。但由于我國相關的教育法制日前尚不完善,在實體法和程序法上對學生的受教育權利的保障還很不充分,甚至一些正當的權利尚未被立法所涵蓋。因此,在遵循權利法定的原則下,還應從保護學生合法權利的目的出發,將那些尚未在法定范圍內的正當權利法定化。從《教育法》第42條的規定來看,教育申訴的范圍包括一切侵害公民受教育權的行為。不僅包括學校及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受教育權的行為(具體包括學校給予學生的處分,如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查看,勒令退學和開除學籍等,以及學生認為學校和教師侵犯了其受教育權的其他合法權益,這里的合法權益,不僅包括受教育權者在教育過程中享有的受教育權、升學權、公正評價權、隱私權、名譽權和榮譽權,而且還包括其他人身權和財產權),而且包括教育行政機關侵犯公民的受教育權的行為。再次,教育申訴中的時限。在現行教育法制中,受教育權者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侵犯后在何時申訴并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正義不僅應該被實現,而且應該在合理的時間內被實現,遲到的“正義”本身就是一種“非正義”。因此,應該在法律中明確規定申訴的期限,在此可以參照行政復議的相關規定,即,當學生認為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學校工作人員和教師侵犯其合法權益,應在知道處理決定60日內向有關申訴機構提出申訴。有關的申訴機構按照相關的期限對申訴予以受理和解決。最后,教育申訴的審理與決定。專門的申訴機關對申訴案件按照正當的程序進行審理,在審理中可以適當引進聽證制度,從而給予受教育權者充分的辯護的機會。
2、教育行政復議制度行政復議,是指行政管理相對人認為行政機關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做出該行為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原行政機關提出申訴、請求給予補救,由受理的行政機關根據相對人的申請對發生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復查,判明其是否合法、適當和責任的歸屬,并決定是否給予相對人以救濟的法律制度。而教育行政復議是指受教育權人認為具有教育管理職能的機關、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做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做出該行為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規定的機關提出復議申請,并由受理機關依法進行審查并做出復議決定的法律制度。相對來說,行政復議途徑由于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在制度上比教育申訴要完善一些,而且行政復議的成本低,靈活便捷,是一種行之有效的法律救濟渠道,對于解決教育糾紛應該具有天然的優勢。但由于高校因學術自治而擁有的自治權力(包括對學生進行管理的權力),從而使得在實際運行中存在一定的困難。就教育行政復議的實踐而言,盡管高校自治的權力并非不受任何的限制(若其不當行使,作為主管的行政部門有權進行干預),但是,一方面,由于法律規定的過于籠統,對行政機關與高校的權力分工以及權力機關對高校權力運作的監督缺乏具體的規范,從而使得在實踐中教育行政復議的可操作性差,對高校基本上起不到約束作用。另一方面,雖然我國的《行政復議法》將教育行政行為納入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并將保護公民的受教育權與人身權、財產權并列規定為行政機關的法定職責,教育行政復議作為行政系統內部的監督和糾錯機制,是受教育權救濟的一項重要的法律手段。但在實踐中,教育行政復議又有很大的局限性,尤其是在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有更大的辦學自,從而使得教育行政復議只適用入學階段和畢業階段,而在學階段則不適用行政復議。因此,在法律層面上明確教育行政復議的范圍是解決目前教育行政復議困境的關鍵所在。就當前的實際情況,結合《行政復議法》和《教育法》的規定,完善教育行政復議制度應該做好以下兩方面的工作。首先,明確教育行政復議的受理范圍。第一,教育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職權行為侵犯受教育權人的合法權益。第二,認為學校因非學術原因不予頒發學位證的行為以及實際剝奪受教育權人受教育機會的學籍管理的行為。在高等教育階段,高校頒發學位證的職權源于《學位條例》的授權,對于學生學籍的管理則出自《教育法》的相關授權。因此,在學位授予以及學籍管理上,可以認定學校具有行政主體的資格,屬于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因此,在實踐中如果學生對學校因學生英語四級未過、違紀被處分以及其他非學術原因而拒絕頒發學位證的,以及開除學籍等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根據《行政復議法》第十五條第三款,“對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分別向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國務院部門申請行政復議”。第三,對于學校做出的處理決定不服,依法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訴,應該受理的教育行政機關不予受理的,可以以此教育行政機關作為被申請人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其次,關于教育行政復議的自身定位。教育行政復議應設置成為教育行政訴訟制度的前置程序,但應規定教育行政訴訟不是行政終局裁定。這不僅符合現代法治的“司法最終救濟原則”,也符合《行政訴訟法》第12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集中了有限的司法資源。3、教育行政訴訟制度對公民受教育權而言,權利的平等保護不僅要求立法機關制定法律時為權利設計平等的保護,同時也要求法院為權利平等地提供救濟。司法救濟是保障公民受教育權得以實現的重要手段和最終途徑。教育行政訴訟不僅是司法介入受教育權救濟的具體手段,而且也是解決教育行政糾紛中最重要、最權威的一個環節。在目前的實踐之中,教育領域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由于缺乏行政訴訟法律的明確規定,顯得十分棘手,常常處于尷尬的窘境。爭議的焦點就是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問題,因為此問題長期懸而未決,“因此,很多受教育權利受侵害事件,只能以受教育者權利受到侵害致使財產受到損失,轉化為民事賠償,最終使公民受教育權侵害案件往往既不符合行政訴訟要求,又與民事訴訟存在著一定的差距,使得公民在維護自己的受教育權的訴訟以不在受理范圍為由被駁回,結果得不到應有的司法救濟。”[3]從以上可以看出,教育行政訴訟制度的重新構建,主要應解決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1)受教育權是否具有可訴性。根據《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行政訴訟法》)的有關司法解釋,受教育權是公民的合法權益,行政機關侵犯公民的受教育權應當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但對于學校侵犯學生的受教育權情形,則分歧較大。因此,有必要對教育行政案件中這類案件的受理的可行性進行分析。這類案件主要涉及到學校的被告資格,即學校是否能夠作為行政訴訟的被告。目前可以肯定的是,對于學籍管理和非學術原因拒絕授予學位的行為,學校應該是適格的主體。其次,涉及受教育權案件是否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問題。《行政訴訟法》第11條第1款所列舉的受案范圍雖然不包括公民受教育權,但《行政訴訟法》也沒有將其作為排除條款列入第12條。因此,受教育權是否具有行政法上的可訴性完全取決于其他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教育法》第42條規定“對學校給子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則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訟”。對這一規定所指的可以提訟的“合法權益”,是否包括受教育權,特別是不服校紀處分的爭議,能否納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存在不同看法。因此,對于這個問題,完全可以通過對《教育法》相關條文的法律解釋,使之“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從而屬于《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最后一款規定的“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訟的其他行政案件”的情形。因為法律解釋的重要性是平衡利益關系,維護社會正義。而當某一法條含義不夠明確,可以有不同的理解時,立法者和司法機關必須向更易受到傷害的弱勢一方傾斜。正如加里克利斯所言:“自然的正義和法律的正義不同。自然的正義是強者比弱者應得到更多的利益,而法律的正義是一種約定,是為了維護弱者的利益。”[4].
(1)關于教育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主要受以下幾個因素制約:立法者的法治意識,法院的能力和地位以及行政機關行使職權及自我約束狀況。[5]筆者建議,在對《教育法》的修改中,對于諸如降級、警告、記過、留校察看等并沒有改變學生身份,沒有限制其能夠享有的包括學習權在內的權利的處理決定,應該規定不能提起行政訴訟。但是,對于受教育權受到限制或剝奪的處理決定,應該給予最終的司法救濟。理由如下:首先,因為《教育法》并沒有明確規定此類決定是終局裁決。其次,在知識經濟的今天,給予開除學籍、勒令退學的校紀處分,“不僅使受教育者痛失學歷文憑,痛失優越的就業條件和收入的機會,而且被剝奪了追求知識、提升人生境界的權利,這事關教育資源的開發分享,事關社會的穩定”[6],而且會使其人格尊嚴與身心健康慘遭損害,這都事關受教育者的基本人權。使這類糾紛免于司法審查,不僅體現不出平等權的精神,而且也有悖于社會公正。再次,高等學校辦學自不能免受司法審查。大學自治是從西方興起的,但西方國家同樣對教育進行必要管理和法律約束,許多國家均通過一系列的教育立法來建立完整的教育法制體系以保障教育的健康發展。有的西方學者指出:“傳統的高等教育自治現在不是,也許從來都不是絕對的。”。由西方興起的大學自治的初衷是針對政府和教會的干預而言,并非針對司法。而我國目前的狀況是高校自一方面難以落實,另一方面高校的自律又不夠,學術腐敗,財務腐敗等事屢有發生。因此,大學自治的實現不能沒有司法的保障,而這同時也是依法治教的要求。享有權力和承擔責任歷來都是相對等的,高校不能只要求對辦學自的司法保護,從而排斥相應的司法審查。但是,正如前面的諸多論證,司法介入的范圍只能是非學術的領域,一方面,學術的專業性不是法院的強項,另一方面,司法的介入也是以尊重學校的基本學術自由為前提的。4、受教育權救濟的其它手段(1)教育調解制度調解是指由第三方居中協調,使矛盾的當事人之間協商一致,從而解決爭議的行為方式。調解主要存在以下三種形式:一是行政調解,二是司法調解,三是其他社會組織的調解。因為司法調解和行政調解通常情況下不是獨立的調解制度,而是司法裁判和行政裁決或行政仲裁的前置程序,而民間調解是唯一獨立的調解制度。所以,教育法律糾紛的調解,應該由中立的第三方征得當事人的同意后,對相應的教育法律糾紛進行協商以解決矛盾的法律制度。在教育糾紛的調解中,要達到一個當事人都能滿意的結果,調解機構就必須是獨立和公正的,其行為也應當有一定的法律規范予以約束。因此,在有關調解的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就是如何建立一個獨立而公正的調解機構以及如何制定合理合法的法律依據。在教育調解制度中,筆者建議建立一種專門的機構切實有效地解決教育糾紛,而《勞動法》中關于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組成可以供教育調解制度借鑒。在《勞動法》中,用人單位內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工會代表組成,其中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代表擔任。由此,教育調解制度中可以在學校內部設立一個獨立的教育法律糾紛的調解委員會,該調解機構應當由教師代表、學校管理部門代表以及學生代表組成,由其制訂自身的相關活動準則,在法律范圍內活動。教育糾紛的調解應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主持下,由調解委員會獨立做出決定。調解的范圍應為受教育權者認為學校給予的一切的侵害受教育權人的受教育權的行為,但重點應放在紀律處分等處理決定的糾紛解決上。由于此制度下的委員均來自于受教育者熟悉的環境之中,并可以對一切教育糾紛予以調解,不僅易于被受教育者接受,而且也具有高效公正的特點,同時也可以使教育管理者和受教育者進一步提高自身的法律修養。(2)教育仲裁制度仲裁是指雙方當事人將糾紛提交中立的第三者進行裁判,以求得公正、合理、便捷解決的一種糾紛解決機制和方式。仲裁是一種便捷、公正、有效的糾紛解決方式,在社會生活中得到了廣泛的應用,其專業性強、針對性強的特點,對化解特定糾紛具有天生的優越性。由于仲裁具有自治性,基于當事人自治原則,法院對仲裁一般不進行深度的干預(除非仲裁違反國家強行法的規定)。相對于以上幾種解決教育糾紛的機制,仲裁不僅簡便,迅捷,可以降低成本,而且仲裁具有準司法性以及高度的專業性使其具有很高的公正性。構建教育仲裁制度的關鍵在于仲裁組織的設立,因為受教育權兼有自由權和社會權的特點,現有的仲裁機構顯然無法受理教育糾紛的相關案件。因此,必須建立獨立的受理教育糾紛的仲裁組織和適用公正、中立的仲裁規則。教育仲裁制度的建立,首先要建立獨立的教育仲裁委員會。通過對英國的教育行政裁判所和仲裁機構、加拿大的教育上訴法庭以及印度的學院法庭等專門解決教育糾紛的機構的考察,筆者認為,在我國建立教育仲裁機構可以通過對《教育法》的修改,由政府設立獨立的教育仲裁委員會。其中,教育仲裁委員會應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至四人和委員若干組成,仲裁委員會主任由政府主管教育工作的負責人或教育行政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擔任。教育仲裁委員會的成員應有高校教師和學生的代表。高校教師仲裁員按學科分類從各高校和科研機構中選聘具有中高級職稱以上的專家學者,實行固定的任期制,學生代表則由高校學生會來推薦或自愿報名。[7]另外,教育仲裁規則應基本上同民間仲裁規則相近,以此來保證仲裁的中立性和獨立性。而仲裁規則中的受案范圍,可以進行廣泛的規定,但教育仲裁委員會的受案范圍的主要優勢應該是針對因學術權力而產生的糾紛,如學位論文、學業成績等糾紛。總之,引入發達的、規范化和制度化的仲裁機制將是解決教育糾紛行之有效的重要舉措,也是受教育權法律救濟制度具體化的重要途徑。注釋:[1]卓澤淵主編:《法理學》,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07頁。[2][英]戴維斯·M·克:《牛津法律大詞典》,光明日報出版社,1998年版,第764頁。[3]趙利:《當代教育科學論公民受教育權的實現》,載于《理論縱橫》,2005年第20期。[4]周輔成:《西方倫理學名著選集》,商務印刷館,1987年版,第30頁。[5]溫輝:《受教育權可訴性研究》,載于《行政法學研究》,2000年第3期。
[6]宋立會:《論受教育權的可訴性》,載于《河北法學》,2004年第5期。[7]阮李全,王志,余曉梅:《高校教育糾紛與解決機制創新探究》,載于《憲法與行政法論壇》(1),文正邦主編,中國檢察出版社,2004年8月版,第260—261頁。
我國經濟由計劃經濟轉為市場經濟,由此帶來社會生活的一系列的轉變。同時,高校教育大眾化的發展也對自身提出了新的要求。國家不再對高校畢業生包分配,學生需要自己尋找工作;市場與社會對學生的實踐能力與創新能力突出了新的要求,原有的教育模式下培養的學生已經不能適應社會的需求;就業率成為衡量高校辦學水平的指標之一,專業在市場多元化的需求下變得模糊,等等都對高校的管理工作提出了很多新的要求。但是,縱觀我國高校當前的行政管理模式,還處在計劃經濟模式時就有的體制下,已經難以適應社會的發展,許多結構性的矛盾亟待我們去解決。
1、存在的問題
(1)高校民主管理體制不健全
我國高校行政管理工作一直處于我國政府的行政管理體制當中,高校去行政化工作一直沒有真正的進展。而當前我國推行的是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度,實現的是民主集中制,但是在學校的決策與管理過程中,缺乏對權力有效的監督與制衡,校長負責制成為校長拍板制,民主會議成為走過場。同時決策的內容在落實過程中又存在著問題,由于決策缺乏民主參與,決策結果得不得真正的落實,管理成本高,落實效果差。高校是一個高級知識分子云集的地方,知識分子雖然在行政上沒有高位,但是擁有學術上的權威,急需得到社會的承認與官方的尊重。但是在高校,行政管理者處于高位,管理者之間以及與被管理者缺乏溝通,低位不平等,對被管理者缺乏足夠的尊重與信任,已經嚴重影響了高校的發展。
(2)行政管理工作強勢,學術管理處于弱勢地位
學術研究是高校最主要的內容,這不僅符合學術研究與傳遞的規律,而且也是被世界絕大部分大學所證實了的。因為知識的創新需要自由的空間與氛圍,創新需要知識分子在學術上高度的獨立性。而學術的獨立性需要人格與工作的獨立性得到尊重,行政管理不去擠占學術管理是最起碼的要求。當前我國高校行政管理擠壓學術權力的現象已經嚴重制約了高校學術研究的科學發展,學術服從于政治,服從于領導的意志,這是教育與科學的悲哀。久而久之,知識分子成為思想僵化、思維狹窄、缺乏創造力的學究。
(3)高校行政管理各個部門之間存在結構性矛盾
部門工作的協調性是高效管理的基礎。當前,高校在社會轉型期的被動轉型過程當中,對體制問題縫縫補補,沒有進行徹底的改革。導致了高校行政管理部分之間分工不明,工作協調性差。各個部門工作人員眼睛向上看,一味迎合領導意志,對于下面則充滿了官僚態度,部分之間遇到問題推諉,遇到功勞爭搶,很多部門不是為老師學生服務,而是成為凌駕于師生之上的官僚機構,使得管理工作效率底下。同時,部門之間缺乏溝通,例如:高校教師與輔導員、教師與學校領導、輔導員與學校領導之間,教師負責教學,但是沒有將相應的學生學習情況反映給負責學生管理工作的輔導員,因而導致對學生的學習情況的不了解,忽視學生的其他方面的發展。在學校方面,雖然學校聘用教師為學生教學,但是,學校對于教師的工作缺乏激勵,教師的工作表現不論好壞待遇差不多,因而可能出現有些教師消極對待教學工作,對教學工作不夠熱情,最后影響的將是學生。最后是輔導員,其工作是最累的,不僅需要管理學生的各個方面,同時,還需要對學校下達的任務做出解決,學校領導對于輔導員的忽視也必將影響整個學生的管理工作。
(4)高校行政管理人員的素質不適應工作需要
隊伍素質不專業,高校的很多行政干部都是老師出生,對行政管理工作不熟悉;同時,一些管理人員一方面要負責一些行政管理工作,有要承擔一些課務,所以精力不夠用。高校的行政管理具體工作人員專業化程度低,有的人文化素質不高,難以適應高校專業化程度較高的管理工作如圖書管理、教務管理、教研管理、德育管理工作等等。例如:高校政治輔導員是幫助大學生解決學習、生活和日益增多的心理焦慮和障礙最理想的教育主體。在日常工作中,他們既是管理者,又是教育的組織者和實踐者,他們的道德水平、工作能力、文化素質直接影響到教育工作的效果。但是目前有的政治輔導員剛剛畢業留校或是由業務行政干部兼任輔導員工作,作時間不長,缺乏經驗,對工作不熟悉,常常對工作感到力不從心。有的學校輔導員工作量大、難度大,但是工資待遇相對較低,這些思想問題和實際問題得不到解決分散了他們抓思想政治工作的精力,影響了教育工作的質量。
2、高校行政管理導致教育質量下降
(1)團隊創新能力下降
學校的干部與教師團隊在行政化的體制下成為行政命令的執行者,而非知識的創作者;是職稱與待遇的乞求著,而非道德與知識的擁有者。教師質量在道德與學術權力上的低位,影響了其教育思想與職業道德,在很多高校,教師成為功利主義的追求者,失去了知識分子清高的本質,大學的批判精神缺失,學術精神消失。教授徹底成為教書匠。
(2)學生的素質下降
在思想道德教育上,學生的思想與能力較差。大學生強調自我為中心,對家庭的依賴較大,自我管理能力較差、身體、心理素質較差,同時,缺乏自控能力和集體觀念,與同學之間缺乏溝通,社會適應能力差。加上大學沒有嚴格的約束,學習上缺乏刻苦鉆研的精神,缺乏責任意識與服務奉獻精神。在教學質量上,學生規模的擴大造成質量的下降。學校擴招后,生源質量明顯的不如以前,這就使原來的管理增加難度。學生的大幅增加,但老師數量沒有增加,導致老師工作做不到位,對學生的管理表面化。高校教育質量的下降,導致學校難以捕捉到社會發展的未來需要與當期需求,難以調整學校教學管理與教育管理工作政策,學生的能力發展不全面,學生質量難以滿足社會需要。
二.高校教育行政管理工作改進的措施
針對舊的行政管理體制的弊端造成的后果,新的行政管理改革應該以提高高校學術創新與學生素質提升為根本目標,構建體制健全、科學民主、高效通達的行政管理體制與體系。
1.大力行政管理體制的改革力度首先,要建立高效行政管理的民主機制,及早實行高校去行政化,重新定位行政管理與學術管理之間的關系,增強學術委員會的相對獨立性與權力分配份額,保障讓高校行政管理為學術管理服務,為學生發展服務,而不是讓行政干涉學術活動。其次,重新構建新的決策體系,實行民主決策,激發教職員工的工作積極性與創造性。實踐證明,如果只由管理者決定管理內容和程序,而管理對象對此無權表達自己的建議或意愿,管理對象的許多與管理內容高度相關的信息就難以搜集,其合理要求也將受到壓制。再次,行政管理單位做好“服務帳”,實行以人為本的管理,加強至下而上的評價與督查比重與力度,讓管理接受群眾督查評價。在學術為先的學校,好校長已不再成為官員,而是一個學術的領頭羊,是師生共同認可的服務者,一個具有民主風范的學術權威。實施行政管理與學術管理工作的分離。保障學術管理適當的獨立性,提高學術管理的地位。
2、優化高校教育行政管理結構
學生規模擴大后,高校管理機構逐年增多,長期的機構添加造成了機構的龐雜與混亂,導致管理效率低下。當前高校迫切需要對常年進行修修補補的機構進行重新洗牌。建議未來的管理方式由以往的增加管理層次轉變為增加管理幅度,使管理層次減少、管理幅度增加,各個部門密切聯系,統一協作,集權與分權相統一,從而形成一種高效運作的管理模式。面對當前高校學生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管理者角色混同問題,在高校管理工作中實行層級管理體制,合理分配權力是一個良性的選擇。具體來講,就是要改革目前高校部門設置與職能分工問題,建立一個高校的層級管理制度與結構。面對新的高校管理工作的情況,要建立一種扁平式的網絡化的層級管理運行模式,讓決策層、執行層、監督層互相聯系、有效運作。
3、提高高校行政管理人員的素質
首先,要改進工作作風,堅持“以學生為本”“以教師為本”的管理理念,將管理和服務、育人緊密結合起來,通過管理創造民主、自由、平等的育人環境。管理者應充分尊重人的生命價值和主體地位,尊重人的基本權利,把謀求人的全面發展作為學校管理的終極目標,通過情感激勵、目標激勵、成就激勵、評價激勵、獎懲激勵等多種形式,調動高校各類成員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努力為人的自我實現創造條件和機會。其次,加強行政管理干部與職工的學習培訓與督查。用科學發展觀思想促進作風與方法的改變。建立學習制度、反思制度,更重要的是建立督查評價制度,讓管理人員認識到自己的工作建立在教師與學生滿意的基礎上。再次,實施高校行政管理崗位專業化工程,部分專業性較強的工作崗位的領導任命必須確保懂得專業管理。減少一些教書不行、學術落后、一心做官的教師“退”入行政管理部門,減低了行政管理的水準。同時,引進一些專業人員到具體崗位中來,提高職工的素質。同時,高校教育管理者應不斷改進管理方法,提高管理智慧,減少管理成本,提升管理收益。
4.選擇監督機制與績效管理
加強高校行政管理的監督機制,實行教代會與學代會的共同組成的決策監督機構,對部門決策進行評估監督,領導適當放權,還權于部門。推行問責制度,對于一些決策與實施中的錯誤進行問責,與職務晉升與崗位待遇掛鉤,促進行政管理者忠于職守,提高管理質量與效率。同時,對高校行政管理工作進行來自學生與老師的評估行動,讓服務的質量成為衡量行政管理人員績效的基礎。另外,實施績效管理,對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進行全方位的績效評價管理,建立評價指標體系,從成本效益、滿意率、成長指數等各個方面進行積分評價,促進工作人員工作質量的改進,這一點目前在企業中已經先行一步,但是高校做的很不到位。
關鍵字:教師申訴,行政行為,處理決定書
各級教育行政機關對所受理的教師申訴案件作出處理的唯一法定法律文書是《處理意見書》。
前面的話
近日按教師朋友提供的信息,通過Google搜索引擎查在互聯網(/asp/dzzw/TopMenu/banshizhinan/dudaoshi/01.doc)上查到《成都市教育局受理教師申訴指南》,從網址看該文件應掛在成都教育信息網上,但無法查到。而在成都教育信息網(/)上只查到:1998年9月3日《成都市教育委員會關于教師申訴若干問題的暫行意見》.這兩個文件在處理教師申訴的程序上適用法律方面存在很多問題,本文試作簡要評述。
一、再述教師申訴的法律性質
在《教師申訴行政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一文中已對教師申訴的法律性質作了基本闡述,在這里再作進一步討論。
1、教師申訴的法律依據:
教師申訴法律制度的建立,是我國《教師法》第39條所規定。1995年10月6日國家教委的教人[1995]81號《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若干問題的實施意見》「八教師申訴對教師申訴案件的管轄、受理條件、以及處理程序、法律救濟措施等方面作出了簡要的具體規定。此后,依據該實施意見的「十、各地可從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出發,制定《教師法》的實施辦法。的規定,各地對教師申訴作了相應的規定,如,《北京市教師申訴辦法(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及《關于辦理教師申訴工作若干規定》(1998年11月23日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政府西政發[1998]22號文件印發根據2000年7月27日西政發[2000]30號文件修改)、《蘇州市教師申訴辦法(自2004年1月15日起施行)》、1995年4月26日四川省人大頒布《四川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條例》、成都市教育委員會1998年9月3日頒布并施行《成都市教育委員會關于教師申訴若干問題的暫行意見》、而后(注:具體日期不詳)成都市教育局制定了《成都市教育局受理教師申訴指南》等等。
各地所制定的辦法、意見、規定等規范性文件,均以《教師法》、《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若干問題的實施意見》以及地方行政法規作為制定的法律依據。以此為據,我們完全可以這樣認為:1、教師申訴制度是教育行政機關依據我國教育法律法規所建立的、一項“特殊”的為保護教師合法權益的法律制度。2、教師申訴法律有著較為嚴格的主體、受理范圍、特定的處理行政機關、以及處理的程序與期限。3、對教師申訴案件作出處理是教育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而不是教育系統內部的糾紛調解行為,更不是教育系統的內部事務。4、教育行政機關予以受理的教師申訴案件處理作出的文書《教師申訴處理決定書》是行政法律文書。5、提起申訴的教師對于教育行政機關所作出的具體個案的《教師申訴處理決定書》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
2、相關法律問題
(1)、關于教師申訴的受理機關:
依據《教師法》、《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若干問題的實施意見》,教師申訴的受理機關應當是行政區域內的教育行政機關或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如政府法制局等。
(2)、關于教師申訴后提起行政訴訟的可訴性: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若干問題的實施意見》「八教師申訴規定“(四)行政機關作出申訴處理決定后,應當將申訴處理決定書發送給申訴當事人。申訴處理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發生效力。”、“申訴當事人對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向原處理機關隸屬的人民政府申請復核。其申訴內容直接涉及其人身權、財產權及其他屬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事項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不少人認為,根據教育部實施意見對于教師申訴“凡申訴內容不直接涉及其人身權、財產權”的不能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這種觀點是錯誤的:首先,教師申訴必然是涉及教師合法權益,而此時的合法權益往往直接或間接的包含著教師的人身權或財產權,如果申訴教師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與保障,必然損害其人身權或財產權。其次,2000年3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訟的,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的規定,司法解釋規定得非常明確,即只要是“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即可提起行政訴訟。教育行政機關所作出的《教師申訴處理決定書》只能是行政行為,也只能是教育行政機關或人民政府的其他行政部門方可有權作出這樣的行為,其他行政機關和組織無此職權。第三、教育部的實施意見將教師申訴內容人為分為兩類是不合適的,這點各地方所制定實施教師申訴制度具體的辦法、意見與規定等規范性文件均已舍棄這種分類方式。《蘇州市教師申訴辦法》第16條規定“申訴當事人對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原受理申訴機關的同級人民政府申請復核。申訴人對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事項符合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受理條件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而未舍棄了“申訴內容直接涉及其人身權、財產權”就充分說明了這一點。
(3)、關于教育行政機關作出處理的文書形式:
根據《教師法》、《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若干問題的實施意見》規定,教育行政機關依法決定予以受理的教師申訴案件處理作出的文書形式是唯一的、即只能是《教師申訴處理決定書》。
(4)、關于教師申訴后提起行政訴訟的可訴性:
二、成都市教育行政機關“教師申訴”處理存在的問題:
1、《成都市教育委員會關于教師申訴若干問題的暫行意見》存在的問題
該暫行意見系當時的市教委,現在的市教育局依據《教師法》、《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若干問題的實施意見》以及《四川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條例》所作的規范性文件。該暫行意見存在的主要問題:1、沒有規定教師申訴當事人對《不予受理決定書》與《教師申訴處理決定書》的任何救濟措施;2、未明確《不予受理決定書》與《教師申訴處理決定書》效力性質,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對教師申訴當事人是否具有約束力均未作出規定。3、承擔義務的一方若不執行教育行政機關作的《教師申訴處理決定書》如何處理也未規定。這樣的暫行意見如何執行,其《教師申訴處理決定書》往往也是如同空紙一張,這樣情形即使教育行政機關作出了正確的處理決定,也不能切實有效的保護申訴教師的合法權益,這一點是不可置疑的,并且在成都市也有現實的教師申訴案例(老兵網-轉業干部配偶為何被成都大學除名)證明這一事實。
2、《成都市教育局受理教師申訴指南》存在的問題
該指南為成都市教育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和《國家教委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若干問題的實施意見》所制定。文中的“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即成都市教育局下屬的不具有國家機關法人資格的一個行政處(室)。該指南存在的主要問題:1、沒有對處理文書的要求作出規定;2、在正文條款中使用了《教師申訴處理意見書》。這一錯誤作法的性質非常嚴重,其一、直接違法了法律與地方行政法規“作出處理決定”的法律規定;其二、“意見書”與《決定書》在法律性質上、法律效力上、國家公文的類別上均是兩類截然不同的文書,使用“意見書”無疑將一個具體行政行為人為地變成了內部意見或建議,這樣的做法無疑將侵害教師申訴當事人的申訴合法權益、殘酷地、無情地剝奪申訴當事人尋求法律救濟的手段與途徑。3、使用“意見書”無疑推卸了教育行政機關保護教師與申訴教師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與義務、同時也逃避了承擔以行政方式要求過錯方(責任方)執行處理決定的法定職責與義務,充其量是個“督促執行”;4、在辦事流程圖的中送達與執行的辦事流程中,又載明為《教師申訴處理決定書》,而無前面文字表述中的《教師申訴處理意見書》,此時給教育行政機關的下屬具體經辦機構與人員有了使用文書的自由選擇權,即給有某些個人以權謀“……”或推卸責任的足夠空間。
結束語:
對履行教育教學職責專業人員的教師,教育行政機關正是通過依法管理、依法行政來規范教師的教育教學行為,維護教師合法權益,而教師申訴就是最能體現教育行政機關維護教師合法權益的行政救濟具體措施之一。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也是在教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教師在通過其他合法途徑無法達到維權目的的情況下,我國法律上設置最后一道司法救濟途徑。如果對于教師申訴不能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那么教師申訴就是空話,沒有行政訴訟的法律救濟手段,教師申訴制度也就是空中樓閣,沒有任何意義。
教師申訴是我國法律針對教師這一具體主體的合法權益所特設的各項法律保護中的教師權益行政保護。也是一種行政法律救濟。行政法律救濟主要是通過相關的解決行政爭議的行政實體法和行政程序法的規定,賦予行政相對人了解行政機關做出行政行為的權利和為自己的合法權益進行陳述、辯解和獲得救濟的權利。《教師法》中的對于教師權益保護的行政法律救濟程序就完全體現在教師申訴制度上。應該強調指出,教師申訴制度不同于一般意義上的申訴制度,它是一項法定的申訴制度,具有行政法上的拘束力和執行力。
教師權益急需依法予以規制和保護,這是關系到我國教育事業盛衰成敗的大事,教師權益的正確、有效、合法地維護與行政、司法救濟途徑的設置與選擇是極其重要的,目前我國現行法律已有了相應法律制度框架,但尚需要明確的、具體的、具有極強的可操作性的法規加確定,對于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地方行政規范性文件必須廢止、重置,若國家能以行政法規的方式作出統一規定將是全國廣大教師的佳音,也是正處于教師申訴期間當事人的福音。
參考文獻:
1、蘇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6號《蘇州市教師申訴辦法》。
2、何寧湘《教師申訴行政制度中的若干思考》。
3、勞凱聲教授《教育政策與法律分析研究》。
1.高職男女學生群體存在客觀性別差異
(1)心理性別差異
男女大學生在認知、情感、思維等心理特征方面也存在差異,比如在認知上,女性對具體場合的依賴性較強,而男性對具體場合的獨立性較強;在情感上,女生感情細膩而隱含,男生感情比較粗狂而張顯;在思維上,女性偏重感性與形象思維,而男生偏重抽象與理性思維;在興趣上,男生喜歡比較廣泛,追求刺激好玩,女生則興趣比較文藝,喜歡安靜小資的興趣愛好,同時在自信心、意志、成就歸因以及心理問題方面都存在較為明顯的性別差異。
(2)社會性別差異
社會性別,就是指兩性在社會文化的影響下形成的性別差異及所表現出的性別特征,表現為社會對兩性在社會領域(政治、經濟、文化、家庭等)中所扮演的社會角色的期待。在這種社會屬性上建構起來的隱含的社會性別中存在著大量的暈輪效應與刻板印象,比如“男強女弱”、“郎才女貌”、“男主外、女主內”等社會性別觀點。在我校同學調查中,76%的男同學和61%的女生贊成類似觀點,從這個差異中看出女性面臨著更多的關于社會性別帶來的社會問題與人生問題。
2.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規律與理論角度存在性別差異
(1)思想政治教育的內容上存在性別差異
高職類院校絕大數專業都存在男女失衡的現象,甚至出現專業性別隔離現象,而在這些專業性別隔離嚴重的專業中,男女學生的世界觀、人生觀與價值觀也存在很大不同,政治法律素養、道德行為養成、理想信念教育、就業婚戀觀念以及心理問題關注層次也有所不同,看待與對待問題角度與處理方式也有所不同,在這些具體的思政教育內容中性別教育往往缺位,怎樣在男女比例懸殊較大的不同專業開展思想政治教育成為一項亟待解決的難題。
(2)思想政治教育的管理上性別差異
美國教育家羅森布魯姆•洛登提出男性傾向于一種陽性的管理模式,其特點是競爭、等級權威、集權領導和理智地分析解決問題;而女性則傾向于一種陰性的管理模式,其特點是協作、領導者與下級配合、非高度集權、在感性熱情的基礎上解決問題。為此,在高職院校思政教育與管理中采取不同的技術處理,對男生多采用競賽方式,而對女生多采取合作方式,在男女學生教育方式上也有所不同,通過調查發現,男生對“說理教導類”方法的接受程度高于女生,男生為58.8%,女生為46.3%;女生對于“情景感染類”方法接受程度高于男生,男生為41.1%,女生為53.7%,因此對男生多采取理性邏輯說教方式,對女生多用情感感染方式為佳。管理者應尊重并利用差異進行施教,而不是盲視管理。
(3)思想政治教育的規律上存在性別差異
“思想政治教育的根本是人的發展,人的自由全面發展是思想政治教育的終極目的。”這就要求思政教育要以人為本,著重考慮到男女兩性在接受思政教育內容著力點、接收方式以及管理手段的不同,因此教育者不僅要遵循因材施教等教育規律更要因性施教,根據男女兩性身心發展的特點,采取各種措施克服性別刻板印象的影響,有針對性地開發兩性各自的智力潛力,發展其智力優勢,彌補其智力劣勢,使男女兩性都能得到完善而優異的發展,以更好地體現以人為本的時代特征。
3.思政教育工作中存在的性別問題
首先,學生自我管理方面。高職類院校學生自治管理機構中男生比例仍然較高,以我校學生會為例,男生比例占76.2%,女生只占23.8%。同時理工科專業大多數沒有專門的女生部門,女生往往沒有話語權,切身利益得不到有效的維護;其次,理想信念方面。在高職理工科院校中,對表達宏偉志向的男生大多數人持稱贊的態度,對說出自己遠大志向與抱負女生,公眾普遍持辛辣嘲諷的語氣;上課時,理工科教師對學習好的男女同學成就歸因不同,78%的老師傾向認為男同學聰明靈活,56%教師認為女同學則是勤奮刻苦;第三,職業規劃方面。高職類院校早已普及職業生涯等相關課程建設,但理工科的女生職業生涯規劃則普遍比較模糊,對未來職業沒有合理與科學的規劃;第四,在就業方面,通過對我校畢業生進行電話回訪時,八成女生不同程度感受或者遭到就業歧視,六成女生普遍認為薪資待遇仍然是男生高,有跳槽想法女生也比男生多,64.2%男生表示有就業壓力,而女生則高達88.4%。第五,婚戀方面。調查顯示67.3%的高職類理工科男生普遍不喜歡專業課好于自己的女生,甚至恐懼比自己學歷高的女生進行交往,也印證了女博士是“第三類人”的社會傳聞。
二、性別視角下開展高職院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建議
1.理想信念教育
作為能夠指引人生奮斗目標、提供人生前進動力的理想信念對大學生思想政教育尤為重要,怎樣結合不同專業與性別開展高職院校理想信念教育更是值得研究。首先,通過專業教育樹立奮斗目標。新生入學后請專業專家進行職業崗位剖析,尤其是講清楚該專業男女同學將來可能從事的就業領域與崗位,在厘清課程體系與崗位所需要的人才規格的基礎上,逐漸樹立專業理想與社會奉獻精神。其次,結合性別優勢構建自己的職業生涯規劃。通過性別分析與規劃找到該專業性別優勢,并逐漸構建出適合自身性別的職業生涯規劃,提高自身職業效能。第三,開展挫折教育,堅定理想信念。在實現理想信念的過程中難免遇到挫折,結合自身身心條件積極調解,迎難而上,磨練意志、陶冶品格,豐富人生閱歷。此外,多請男性主導專業中的女性專家或女性主導專業的男性專家為本專業性別少數者進行主題講座,通過榜樣引領示范,堅定專業少數者理想信念。通過職業教育與性別教育合力構建高職院校學生理想信念。
2.道德法制教育
受傳統觀念和社會轉型的雙重影響,高職院校女大學生在道德觀念上呈現傳統思想和開放觀念并存的現象。一方面傳統男主外、女主內和相夫教子等觀念依然根深蒂固;另一方面,戀愛中的個人主義、享樂主義、拜金主義、“畢婚族”和“急嫁族”等現象,使部分女生逐漸形成為了適應和依附男性而導致人格的退化與裂變的錯位的價值觀。在校園里對女大學生開展主體意識為主的核心價值觀教育尤為重要。首先,高職院校應開設女性或性別課程教育,將其融入高職院校思想政治教育中,讓廣大師生樹立先進的性別意識,營造性別平等寬松環境,喚醒女大學生主體意識,逐漸構建正確的自身性別道德體系。其次,在德育人文關懷下,樹立女性“能力本位”全面發展觀,并將此觀念成為女大學生主要價值取向,培養“四自”精神與能力,增強其事業心與責任感,并在此基礎上形成以女大學生主體意識為核心的價值觀體系。此外,高職院校現階段主要面對90后受教群體,他們法制觀念與法律意識相對較高,但相比男生來說,女生對維護自身利益的女性性別法律知之甚少,這就需要教育者對女生開展針對性的普法教育。通過專題課程與講座加強法律的社會性別分析,對《勞動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以及《婦女權益保障法》相關女性權益保障的法律學習,讓女大學生知曉法律賦予的權力與義務,引導女大學生追求兩性權利的平等。注重提高女大學生的維權能力,教會她們掌握維權的途徑,并利用法律為自己今后的職業與人生保駕護航。
3.身心健康教育
女大學生在成才過程中面臨著傳統觀念的禁錮、社會角色的定位、生理方面的差異以及就業環境等多種因素的影響,造成內心的各種沖突、矛盾和失衡,心理健康問題日益突出,做好女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顯得尤為重要。首先,拓展宣傳渠道,尊重身心性別差異,利用校報校網、宣傳手冊以及播放優秀影片,增進男女性別認同,增強學生的心理健康意識。其次,舉辦關于性別教育的各種身心活動,例如心理知識競賽、心理電影展播、心理劇演出等,普及男女兩性的心理知識,正確認識兩性差異,形成積極健康的心態。第三,開設心理門診以及心理熱線,并建立一支相對專業的心理咨詢教師隊伍,為學生進行及時心理疏導,教會用健康的方式來宣泄不良情緒,調整心態,形成和諧的兩性關系。同時將性生理、性保健知識融入思政課堂體系,使女生逐漸形成自我保護意識,樹立積極正面的身體意象,在提升內在自我價值的同時,培養獨立自主的個性,塑造健全人格。
4.職業規劃與就業教育
高職院校女大學生就業情況不容樂觀,通過調查就業信息數據分析,在相同條件下女大學生就業機會只有男大學生的86.23%,女大學生初次就業率僅為60.88%,比男大學生低10.22個百分點。很多女大學生在求職過程中感受或遭遇到用人單位的性別歧視。為此,高職類院校應高度重視女大學生就業與職業生涯規劃工作。首先,根據自身性別與所學專業特點,開設專門的性別職業生涯規劃課程,明確人生奮斗目標、突破障礙開發潛能、提升職業品質與實現人生價值;其次,開設性別就業心理指導專門機構與課程,通過相關課程與教育糾正女大學生擇業誤區,尋找本專業性別優勢,揚長避短,幫助她們增長面試技巧與職場禮儀相關知識,樹立正確的擇業觀與事業觀;第三,校方應及時就業訊息,并通過與企業溝通與合作,積極為女生拓寬她們的就業渠道,提高就業成功率,實現順利就業。
5.戀愛與婚姻教育
高職院校校園充斥著“干得好不如嫁得好、”“愿嫁富二代、”“只要有房,寧當小三”等婚戀觀以及校園中的“畢婚族”“急嫁族”等現象,從側面折射出女大學生“拿青春賭明天”的“走捷徑”的浮躁心態。為此,這就要求我們積極引導女學生形成能力本位的價值取向,樹立遠大職業與社會理想,同時通過教師家長引導與朋輩榜樣示范,讓男女學生正確處理愛情與學業、婚姻與家庭的關系,逐步形成兩性并駕齊驅、比翼齊飛、相互幫助的伙伴式的新型婚戀關系。同時將性生理與心理知識、性健康與保健知識、女子防身術等融入到大學生婚戀教育中,引導女大學生加強自我保護意識和措施,減少不必要的傷害,幫助男女大學生懂得什么是愛,如何去愛,為將來美好幸福的戀愛與婚姻締造堅實基礎。
三、性別視角下開展高職類院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再研究
1.創設性別課程教育,形成高校思政性別關懷
高職類院校上至領導下至教師應重視性別視角下開展高職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學生處、招生就業處、校團委與思政部具體牽頭,將性別教育與身心健康、職業生涯規劃、就業指導、理想信念、道德法制以及婚姻戀愛等有機地結合起來進行教育,與此同時開設女性學等選修課,并成立思政性別研究小組開展性別教育與研究,在開展全程的性別教育過程中,用正確的社會性別理論和方法去教育大學生,引導大學生端正性別觀念,養成良好的性別敏感和性別直覺,形成正確的性別角色期待,擺脫傳統的性別模式,提高女性就業競爭力,逐漸形成高職院校思政性別關懷,并收到很好的育人效應與社會凡響。
2.增強性別教育意識,營造和諧性別校園環境
秉承“愛與生命”、“差別與尊重”、“情感與責任”、“道德與法制”的性別專題教育理念,開展一系列性別活動,例如知識講座、比賽競賽、宣傳報道、社團活動、社會實踐等以消除性別歧視與偏見,培養正確的性別意識。也可寓性別教育于各種校園文化活動中,逐漸形成尊重性別差異,樹立正確性別價值觀,營造出和諧性別校園環境,通過潛移默化的性別隱性教育幫助大學生樹立科學的性別意識觀。
3.學校應設立女性管理部門,建立健全性別訴求機制
【關鍵詞】語文教育情趣性審美感悟
全日制義務教育《語文課程標準》(實驗稿)中寫道:“語文課程還應重視提高學生的品德修養和審美情趣,使他們逐步形成良好的個性和健全的人格,促進德、智、體、美的和諧發展。”可見,在語文教育的現代化過程中,提高學生的審美情趣異常重要。
一、在張鴻苓主編的《語文教育學》中,劉淼老師認為,“語文教育內容具有豐富的審美因素。審美對象包括自然美、生活美和藝術美。這些審美因素在語文課文中都有生動鮮明的反映和表現。比如朱自清的《春》生動地描繪出春草、春花、春風、春雨等自然物象;峻青的《海濱仲夏夜》描寫了夏日海濱的夕陽、晚霞、星光、海水、沙灘、月亮;楊朔的《香山紅葉》寫出了秋日香山秀麗的景色;老舍的《濟南的冬天》則寫出冬天濟南的溫晴天氣和如畫的景色。這一幅幅表現自然景物的美妙圖畫帶給學生無限的自然美感,使他們從中領略大自然的美,獲得美的享受。”
二、在課文內或者在課外閱讀的經典名著中,也有許多膾炙人口的精彩段落。如在王實甫《西廂記》長亭送別中,“碧云天,黃花地,西風緊,北雁南飛。曉來誰染霜林醉?總是離人淚。”可謂千古絕唱。青天白云,落葉紛紛,西風烈烈,大雁南飛,漫山遍野的楓葉,透過離人朦朧的淚眼,一片血紅。“悲莫悲兮生別離”,更何況新婚燕爾,魚水正歡。好一幅“意似癡,心如醉”的別離慘景,可與董解元的“莫道男兒心如鐵,君不見滿川紅葉,盡是離人眼中血”媲美。湯顯祖《牡丹亭•驚夢》中,[步步嬌]“裊睛絲吹來閑庭院,搖漾春如線。停半晌,整花鈿。沒揣菱花,偷人半面,迤逗的彩云偏。”把杜麗娘如游絲般飄忽不定的思春之情以及突然間在鏡里看見自己的花容月貌時那種沉醉、羞澀和唯恐別人覷見自己內心秘密的驚慌心理深刻地描繪了出來。緊隨[步步嬌]而來的[皂羅袍]更以清麗、精美的語言,淋漓盡致地描繪了杜麗娘的滿腹幽怨之情;“原來姹紫嫣紅開遍,似這般都付與斷井頹垣。良辰美景奈何天,賞心樂事誰家院!朝飛暮卷,云霞翠軒;雨絲風片,煙波畫船——錦屏人忒看的這韶光賤!”花園內百花吐艷,姹紫嫣紅,春光爛漫,景色明媚,這使她聯想到自己美麗的青春;但“天下良辰、美景、賞心、樂事,四者難并”,滿園春色,都付與了斷井頹垣,無人欣賞,這勾起了她青春難駐,良緣難尋的惆悵;放眼園外,“畫棟朝飛南浦云.朱簾暮卷西山雨”,彩云輕卷,重軒流翠,景色何其澄澈、秀美!雨絲風片,撲人臉面,煙波畫船,逗人遠航。飛翔在想象之中,使杜麗娘暫時忘卻了心中的憂愁。但當其定睛的一剎那,一道陰森森的圍墻阻隔在小園與外界之間。這不由得逼她傾吐出韶光虛擲、身心皆不得自由的怨尤——“錦屏人忒看的這韶光賤!”這支曲子,林黛玉在梨香院外聽了,“十分感慨纏綿”,不覺點頭自嘆,及聽到“只為你如花美眷,似水流年”,更是心動神搖,如醉如癡,竟然站立不住,便一蹲身坐在一塊山石上,細嚼其中的滋味。可見,戲曲中情景交融的優美唱詞,千百年來,令人心醉神迷,玩味不已;聽了人的精神為之一爽,咀嚼起來滿口香甜。
三、語文學科有自己特殊的魅力,同時對語文教師也提出了特殊的要求。這正如饒杰騰在《語文學科教育學》中所說的:“語文學科的教材中,多是由漢語言文字組成的聲情并茂的文學作品。這些作品的形象美、結構美、意境美、語言美,能給學生以多方面的審美熏陶。”在語文學科美育過程中,教師必須體現教學美。換言之,教師、教學應該成為受教育者的審美對象。第一,教師必須具有相應的審美觀念、審美情趣和審美能力,善于從教材中感受美、提煉美,激發自己的美感與沖動。第二,教師應該努力使自己的教學過程具有最佳的美學結構。汪劉生在《試論教學美》中認為,教學的最佳美學結構的深層表現為真(真實可信)、誠(誠摯深沉)、新(新穎獨特)。這種結構在教學過程中又具體表現為知趣、情趣、樂趣等審美趣味,也即教學論所說的從知導學,以情激學和寓教于樂。這三種審美趣味,又巧妙地組合成教學的復雜功能,即誘導功能、認識功能、陶冶功能和娛樂功能。這種復雜的功能在教學過程中又潛移默化地作用于學生的審美心理結構,產生了各種審美心理效應,使學生在對教學美的感受和鑒賞過程中,獲得知識,養成能力,得到精神的凈化,心靈的愉悅,情感的激動,個性的陶冶和品質的升華。
巢宗祺在全日制義務教育《語文課程標準(實驗稿)解讀》中指出:“將語文課程和自然科學類的課程進行比較,可以看到,語文課程中具有大量具體形象的、帶有個人情感和主觀色彩的內容。人們對于語文材料應該有理解一致的地方,否則人際交流就無法進行。但是在很多情況下,由于各人的知識背景、生活經驗、體悟的角度等方面的差異,面對同樣的作品,特別是文學作品,人們會有不同的理解或感受。這是完全正常的,正如人們常說的,‘有一千個讀者就有一千個哈姆萊特’。因此,語文教育特別需要提倡師生之間的平等對話,也特別需要注意尊重學生獨特的情感體驗和有獨創性的理解。”例如,劉半農于1920年9月在倫敦寫的《教我如何不想她》:“天上飄著些微云,/地上吹著些微風。/啊!/微風吹動了我的頭發,/教我如何不想她?//月光戀愛著海洋,/海洋戀愛著月光。/啊!/這般蜜也似的銀夜,/教我如何不想她?//水面落花慢慢流,/水底魚兒慢慢游。/啊!/燕子你說些什么話?/教我如何不想她?//枯樹在冷風里搖,/野火在暮色中燒。/啊!/西天還有些兒殘霞,/教我如何不想她?”作者身處異鄉,“浮云游子意,落日故人情”(李白《送友人》),“海上升明月,天涯共此時”(張九齡《望月懷遠》),面對“落花”、“燕子”,慨嘆“無可奈何花落去,似曾相識燕歸來”(晏殊《浣溪沙》)。“枯樹”、“冷風”、“野火”、“殘霞”,詩人有家不能歸,真是“斷腸人在天涯!”(馬致遠《天凈沙》)。這首詩汲取了中國古詩詞的神髓,又結合了自己的真切感受,真正達到了寫情則“沁人心脾”,寫景則“豁人耳目”,“其辭脫口而出,無矯揉妝束之態”的境界(王國維《人間詞話》)。“如一條清溪,澄澈見底”(魯迅《憶劉半農君》)。趙元任給這首詩插上了音樂的翅膀,于是,《教我如何不想她》便隨著歌聲飛遍了海內外。對于劉半農的這首詩,你既可以把它當作一首清純真摯的愛情詩來讀,也可以把它當作思念親人、故鄉、祖國的頌歌來吟頌。再比如宗白華的《流云》小詩《晨興》:“太陽的光/洗著我早起的靈魂/天邊的月/猶似我昨夜的殘夢”語言凝練,比喻貼切,想象新奇,意趣盎然。“小詩玲瓏剔透,清新明麗”,像“清徹見底的小溪在潺潺地流淌”,又像“輕柔雪白的流云在藍天飄浮”,給人一種美的享受。但在實際的語文教學中,并非事事盡如人意。這正如鄭國民老師在《新世紀語文課程致革研究》一書中所說的:“目前的語文教育存在的問題是,學生把教師的解讀或教材編寫者的觀點當作對原始文本的最佳的解讀。如果形象化來說明這一現象,那么學生只是聽到了上帝笑聲的回聲,而不知道上帝的笑聲是從何處發出的,更為可悲的是,學生往往把回聲的發起之處當作上帝笑聲的發出之處。這種錯覺長期存在,久而久之,學生也就把教師或教材當作絕對的權威,而不去懷疑。”
總之,面對新世紀知識經濟的挑戰,國際間的競爭已從有形競爭轉向無形競爭,形成了一種知識的較勁、能力的較勁、創新素質的較勁,一言以蔽之,就是教育的競爭,亦即學校能否造就大批有個性、有創新意識的人才,去滿足社會發展日新月異的需要。因此,培養學生的審美情趣,開展個性化教育,促進學生個性的充分自由、和諧發展已經成為一種世界性的潮流。審美教育和個性化教育已經成為世界教育改革與發展的共同趨勢。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制定.全日制義務教育語文課程標準(實驗稿)[M].北京: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2001.
[2]張鴻苓主編.語文教育學[M].北京: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1993.
[3]饒杰騰.語文學科教育學[M].北京:首都師范大學出版社,2000.
女性政治參與的重要基礎就是獨立參與社會事務,主要是經濟生產活動。而傳統男主外女主內的家庭角色分工對女性參與就業與社會公共領域事務帶來很大的限制,如果沒有職業領域的參與和發展、沒有獨立的經濟地位而需要依靠男性供給的話,女性進入政治領域的機會將是非常有限的。從目前來看,各個國家女性獨立的經濟地位、參與社會事務能力的獲得主要是在高等教育階段。高等教育提供了各學科、專業知識、技能的培訓,如醫學、工學、法學等,幫助女性成功走上就業崗位。不僅如此,高等教育經歷還成為女性在進入工作崗位后向更好階層流動的階梯。從近些年來的歷史看,在工業化國家或正在工業化的國家,那些具備良好條件獲得系統高等教育的人走在了前面。一般來講,經濟越獨立、經濟地位越高,參與政治系統的可能性越大、機會越多,所以,從一般的經驗性數據來看,高等教育對女性就業以后的政治參與起到很大的推動作用。
2培養女性政治認知和政治情感
作為公民政治社會化的主要途徑,高等教育已經成為女性由“過度階層”到“積極公民”轉化的關鍵環節,對女性日后能否積極參與政治系統具有重要影響。高等教育通過開設正式課程對大學生進行系統的政治教育,目前我國高校都開設專門的思想政治課,承擔著介紹主流政治思想,宣傳主流意識形態,傳承主流政治文化的功能,引導大學生樹立科學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以及形成對待政治體系、政治現象的正確態度,成為有效的激發大學生追求進步的動力。同時高校還開設一系列有關中國傳統文化、思想、文學等方面的人文素養課,進行全面的愛國主義教育,培養學生的民族認同感、民族自豪感和民族責任感。這些課程的開設潛移默化地將政治知識傳授給女性,如對國家政治制度和運行方式、政黨功能以及活動狀況、公民權利和義務的了解等等,為女性參與政治提供了知識基礎。另外,高等教育中的政治學、理論及相關專業的設置將培養一部分能夠直接參與到政治體系中的女性人才,如國家、省、市等各層次的政府工作人員,而無論這些政治學專業學生是否直接進入政治體系,其在高等教育階段接受的專業教育都將使其在高等教育階段之后繼續保持一定政治敏銳性和參與政治體系的熱情。
3鍛煉女性參與政治實踐的能力
其一,資源浪費較嚴重。在高校教育中,根據部門職責不同,具有計算機相關專業技能的人員大都被安排在教輔工作崗位,職能管理部門崗位的專業要求更多的需要具有文科專業背景的人員,但這些人員往往缺乏計算機網絡技術方面的知識,在運用計算機網絡的過程中,比較傾向于對網絡硬件的需求,片面認為價格高其功能就越強,操作就越簡單,從而導致了網絡資源的浪費,過多的購買硬件設備,出現設備閑置的現象。例如打印機可以通過資源共享實現幾臺計算機同時使用而不影響相互之間的工作,不僅可以節省開支,還可以節省空間;但大多數高校的打印機過多,造成資源的浪費。根據相關教育行業網絡化建設趨勢預測顯示,2011年教育行業網絡化投資達到了近570億元,比上年增長9%左右;2012年教育行業網絡化投資達到了723億元,比上年增長13%左右,2013年達到760億元,增長14%左右,如圖1所示。過多的資金投資在硬件方面,使得資源浪費現象比較嚴重。圖1教育行業網絡化投資增長比例其二,信息資源開發利用較少。在高校教育行政管理中應用計算機網絡的核心是信息資源,包括學校教學、管理、科研等內部信息和利用網絡獲取信息。但大多數高校在計算機網絡應用的初期,對硬件投資較大,忽略了信息資源的建設。高校管理、監測工作量化程度較低,在管理和決策中,通過客觀數據進行分析的判斷比較少。高校信息管理檔案不夠規范,沒有進行數據化管理,或者數據化更新速度較慢,數據庫維護和信息服務工作沒有落實好,為教師和學生以及社會提供的網絡服務不夠完善。高校各部門間的數據無法共享,信息資源的利用率較低。
2計算機網絡對高等教育行政管理的意義作用
其一,高校行政管理的任務是充分運用一切有效的資源為教學、科研、管理提供服務。充分運用計算機網絡進行管理,能夠將教育管理資源進行共享,高校教育機構內部在研發和管理本單位的信息數據庫時,要從通過級別、用途等角度將部分數據分配給各部門使用和維護,從而有效避免同類資料的重復收集。其二,在高校教育行政管理中加強計算機網絡技術的運用,具有重要意義。在重要數據安全管理、系統運行故障處理、網絡資源配置等方面具有較大的作用,能夠為高校行政管理工作提供便利的服務和技術上的支持。極大地降低了管理人員的工作量,提高了工作時效。計算機網絡技術的應用改變了高校教育行政管理工作的模式,使得行政管理順應時代的發展需求,以優良作風為高校的各種管理工作提供優質服務。
3計算機網絡在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中的應用策略
3.1構建完善的計算機網絡平臺
其一,完善網絡平臺。計算機網絡平臺是一個開放的體系,隨著信息技術和信息理念的發展變化而不斷變化和升級。它也是一個規范化的體系,在共同的數字化標準、信息化標準、信息資源共享標準上運行。不同的學校在不同的時期,網絡平臺構建理念也不同。因此,高校應該根據當前的發展趨勢和學校的實際需求,建立完善的計算機網絡平臺,為高校教育行政管理提供技術支持。其二,完善管理平臺。管理平臺首先需要構建網絡技術應用于各項活動的管理信息系統,即構建管理平臺的基礎。其主要包括學生管理系統、教學管理系統、人事管理系統、財務管理系統、科研管理系統、公共服務體系管理系統、后勤管理系統資產管理系統等。其三,完善資源平臺。資源平臺是計算機網絡技術應用中數字化的各種資源,其核心是各種數據庫。學校的信息庫一般有學生信息庫、教學信息庫、科研信息庫等,詳情如圖2所示。在高校教育行政管理中就需要將資源平臺進行完善,為行政管理工作提供數據支持。圖2高校教育行政管理計算機網絡體系架構
3.2增強管理人員運用網絡技術的意識
計算機網絡技術和體系是管理思想和管理方式的載體,運用網絡技術來改變高校教育行政管理方式,不僅僅是單純的技術問題。首先需要人們轉變思想觀念,將管理和網絡技術聯合起來,將總結出來的管理思想和模式轉移到管理應用系統中。在計算機網絡技術的應用過程中,需要提高自身的思想意識,將科學合理的管理理念和行為程序固化到計算機網絡技術當中,并根據當今的新形勢和新要求,對技術進行改進和創新。計算機網絡化辦公體系對行政管理工作人員來說,是一種全新的事物,由于管理人員更加熟悉原有的人工傳遞信息的方式,有的人員會對計算機網絡技術產生抵觸情緒,適應新型的辦公方式還需要較長的時間。這就需要學校加大宣傳力度,提高管理人員的思想認識,使得管理人員熟練掌握相關操作手法,提高計算機網絡技術的利用率。
3.3提高管理人員操作網絡技術的能力
高校行政管理部門較多,這些部門的工作大致為教學、科研、財務、學生、人事、設備、生產、后勤等方面。在計算機網絡技術的應用過程中,可以根據學校的管理職能進行劃分,將各個子系統之間的關系相互協調和統一,更加有效地控制和管理資源配置。計算機網絡技術的應用是一項比較復雜的系統工程,在系統的研發過程中,需要與系統操作人員進行溝通,避免在應用的過程中出現不必要的錯誤。高校需要根據學校的各種需求,對現有的行政管理人員進行培訓,使得管理人員熟練掌握計算機網絡技術,推動信息管理系統工作的不斷完善。
4總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