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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產權制度,會計目標變遷,交易費用
會計的發展與產權經濟發展的關系既十分密切而又歷時久遠,無論是產權經濟的發展對于會計所產生的重要影響,還是會計的發展對產權經濟的重要貢獻都是與生俱來的(伍中信等,1998)。從本質上講,市場經濟是產權經濟(郭道揚,2004)。
一、現代產權制度:會計目標重構的理論基石
科斯關于企業合約理論的中心是把企業理解成一個人力資本和非人力資本共同訂立的特別市場合約(周其仁,1996)。企業是一系列合約的聯結,這一系列合約包括非人力資本投入者(股東、債權人)、人力資本投入者(經營者、工人)、產品消費者、原料供應商、政府之間的合約。在這些合約關系中如果交易費用為零會計目標變遷,那么根據科斯定理所有合約都是等價的,即同樣有效率。但是由于現實世界中信息總是不完全的,而交易費用也無所不在,因此,,不同合約下企業的效率是不同的。產權經濟學派指出:市場運行之所以存在缺陷,其根源在于產權界區混淆,由此造成交易過程中的摩擦和障礙,即交易費用為正的情況下,不同的產權界定,會帶來不同效率的資源配置論文提綱格式。只要存在交易費用,產權的合理界定和構成,就會對經濟運行效率產生直接影響。現代企業產權制度的變遷從最早的單一業主制、到合伙制、再到有限責任公司制、最后到今天的股份有限公司制,其實也正是交易費用不斷降低的合約演進過程。“體現產權結構、反映產權關系、維護產權意識稱為20世紀會計發展的根本使命。會計理論和實物的環境無不充滿著產權主體變化所引發出來的問題,會計的職能無不體現出對產權的界定和保護,一切會計規范和會計準則的建立、都甚在節約交易費用、維護各產權主體的財產權益(康均,2004)”。
二、產權制度變遷對會計目標的影響
在資本主義發展的初期,由于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較低會計目標變遷,市場相互分割,尚未形成一定的規模,因此,企業一般規模較小,從產權結構上看,多為獨資或合伙企業,在法律上稱為自然人企業。自然人企業的一個重要特點便是:在產權制度上,企業的所有者就是企業的管理者,產權和管理權是統一的。按照團隊理論的觀點,在古典企業的合同中,分配和激勵條款是不對稱的,團隊成員從總產出中獲得的報酬的分配方式也是不同的。企業中的工人得到固定的工資,而集所有權和管理權于一身的企業所有者同時也是企業的監控者,并擁有剩余索取權。這一時期的產權制度決定了會計具有核算的功能,也僅僅有核算的功能。它單純地來提供一些比如收支、資產、負責、損益之類的歷史性信息。
但隨著社會生產力的迅速發展,特別是交通、通訊技術的發展,市場規模急劇擴大。而產業革命則使機器化大規模生產成為可能會計目標變遷,企業規模迅速擴大以適應擴大了的市場需要。這時,自然人企業的產權制度由于其固有的局限性,難以適應社會發展的要求,其中一個重大的缺陷便是:產權的可轉讓性和流動性差,在具有多種合伙人的情況下,任何產權制度的調整都要求所有成員的同意,從而增加了交易費用,導致產權變動、交易的困難,無法迅速集聚資本擴大規模。為了適應生產力發展和企業規模迅速擴大的要求,產權制度發生了重大變化論文提綱格式。首當其沖的便是所有權與經營權發生了分離,企業的管理者不再是古典企業中的所有者,而是資本雇傭的勞動者。公司資本的雙重化,使資本的所有者和職能資本發生了分離,在兩權分離并且擁有財產所有權的所有者和擁有財產經營權的經營者是在確定的經濟環境下,委托方關注著受托資源的保值與增值情況,委托方可以向受托方提出各種管理受托資源的要求。受托方如未完成既定的受托責任,委托方可以更換受托方。受托責任這一概念開始真正進入會計目標的范疇。
然而會計目標變遷,隨著規模的擴大化和資本的趨利性流動,社會資源逐漸分散化,形成了這樣一種格局:在大多數公司,尤其是在股票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權十分分散。眾多分散化的小股東在公司經營中直接行使所有者職能的能力非常有限,因此,小股東持有公司股份的目的不在于獲得公司決策,而是以獲取資本利得為目的,或者說,眾多小股東的持股目的不是參與公司決策獲取長遠利益,而是通過股票價格獲取資本利得的短期利益。這樣,原本明確對應的委托關系開始逐漸模糊化,原本在委托責任下既定的委托關系逐漸演化為個人的決策——在股票市場上“以腳投票”的方式,決定是否持有或拋售特定公司的證劵。此時,投資者就迫切需要決策相關的會計信息來幫助他們進行相關的投資決策,借以降低決策過程中的風險和不確定性,由此會計目標變遷,決策有用觀逐漸形成并發展起來。
正如R·瓦茨與J·齊默爾曼(1983)所講:“會計與審計都是產權結構變化的產物。”會計目標是隨著現代企業產權制度的變遷而變遷的,受托責任觀和決策有用觀其實并無好壞、對錯之分,兩者并不是完全對立的,都是本著維護利益相關者的合理權益、降低交易成本的宗旨。
三、產權理論視角下的會計目標
依據馬克思在《資本論》中的有關論述,產權具體表現為一組權利體系,包括占有權(指對財產的直接控制權)、使用權(即經營權)、收益權(是人們擁有產權的利益所在)、處置權(即決定財產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權利)等,這些權利體現為所有權,即產權。從法學角度來講,產權可以被定義為“主體擁有的對物和對象的最高的、排他的占有權”。根據這一理解,筆者認為一切對企業具有任何形式排他性的某種權利的個人或組織都是企業的投資主體。企業的所有者擁有對企業財產的終極所有權與決策權;經營者擁有對企業財產的經營權;債權人擁有對企業的債權而請求企業償債的清償權(也可以說債權人是企業破產清算狀態下的所有者);債權人對政府對企業擁有稅收征管權(也可以看作是一種強制性的單向債權),因而我們可以明確投資者、債權人、政府都是企業的產權主體;另外資本市場上廣大的資金供應者也可看作企業潛在的產權主體論文提綱格式。由此,可以認為,會計應該是為這些現實的或潛在的產權主體服務的。
科斯第二定理表明:在存在交易費用即交易費用為正的情況下,不同的產權界定會影響最終的資源配置。企業這一契約集合,由于信息不對稱性,合約的不完備就理所當然了,交易費用不可能為零會計目標變遷,這樣,在不同合約下的企業效率是不一樣的。會計可以提供有助于股東、債權人、經營者、工人、政府等企業的利益相關者做出正確決策的定量信息。而交易費用的核心部分就是信息費用,因此從產權理論的角度來說,會計是降低信息費用從而降低交易費用、進而影響到企業組織形式發展的強有力工具。
從交易成本的角度看,不論是受托責任觀,還是決策有用觀,從更廣義的角度看,都是為了滿足個產權主體的利益要求,節約交易成本,實現帕累托最優。從這個意義上看,產權制度視角下的會計目標起碼應被賦予——節約各產權主體交易費用——這一本質內涵。
參考文獻:
馬克思.資本論[M].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郭道揚.論產權會計觀與產權會計變革[J].會計研究,2004.(02)﹒
康均.20世紀美國產權會計發展研究[J].會計論壇,2004,(02)﹒
伍中信.產權與會計[M]:上海:立信出版社,1998﹒
高程德.現代公司理論[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
[美]R﹒L瓦茨, J﹒L﹒齊默爾曼.實證會計理論[M]:北京:中國商業出版社,1990﹒
關鍵詞:“精神所有權說”:“非物質財產權說”;知識的私人產權安排;民事權利
關于知識產權性質的理論
(一)精神所有權說。近代知識產權法理論依據法思想提出“精神所有權說”,認為知識創造者為做出了貢獻,社會就應賦予其特定權利,以體現社會的“公平”和“對價”。“精神所有權說”將知識視為物的一種,認為知識產權是對精神創造的成果的權利,精神創造的成果和物質成果一樣是其創造者的財產,其“所有人”有權按照自己的意志處分自己的財產,未經權利人授權或許可,他人無權使用該成果或者妨礙權利人行使權利。國家政權只是起證明權利的真實性和保證權利不受來自第三者的故意侵犯。
(二)“非物質財產權說”。該理論由約瑟夫·科勒提出,認為傳統的物權只能涉及物質財產,而創作者的權利具有另外的性質,涉及的是對被視為具有經濟價值的非物質財產的作品享有的專有權利。由于作品這一非物質財產得到經濟上的利用,作者享有的是一種具有經濟性質的權利。法律的主要準則之目的是保護作者的著作權以保證作者獲得經濟利益。當然,作者還享有其他非經濟性質的權利(科勒稱之為個人權利)。個人權利不屬于著作權的,而是作者總的人身權利的一部分組成,個人權利有助于對作品的保護。因此,科勒提出有必要創造一個新的法律類別:非物質財產權,第一個把創作者權利的客體作為應單獨的一個加以論及。
(三)“產權的制度安排”。知識產權制度(產權)經濟學派(現代產權學派、新制度學派、新經濟增長理論)側重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對經濟增長作用,提出知識產權是制度產品,是產權的一種類型。
1.新經濟增長理論。二戰后,西方經濟的長期、穩定的持續增長促使經濟學家思考決定經濟的經濟增長因素問題。1983年美國學者保羅·羅默在博士論文《外部因素、收益遞增和無限增長條件下的動態競爭均衡》中將知識要素引入經濟增長理論,建立相應的理論框架。他認為知識是一個生產要素, 在經濟活動中必須像投入機器那樣投入知識;知識能提高投資收益,知識要素和其他生產要素加在一起,生產函數表明的收益是遞增的。他的博士論文標志著新經濟增長理論的誕生。隨著新經濟增長理論出現,現代知識產權理論研究重心已逐漸由“公平”、“權利”觀念出發轉移到知識產權制度的效率及其社會作用上來。
2.科斯的“產權安排”。羅納德·科斯是產權學派的創立者。科斯的研究集中對“產權安排”和“產權結構”的分析上。科斯用經濟學的費用———收益理論分析進而闡明私有財產制度下的產權安排即制度形式對交易費用的,他把“產權安排”作為經濟變量,將產權安排與資源配置效率直接聯系起來,一起放到經濟運行中考察,研究產權結構與經濟效用的關系。產權安排不同,公共產品與私人產品的效率不同。據此,知識的私人產權制度安排使知識在市場流通從而使知識的產業利用更有效率。
3.諾思、林毅夫的制度變遷分析。諾思是新制度學派的重要代表人物,他用經濟理論探討制度的基本功能,分析影響制度變遷的因素,提出了制度變遷理論等。根據諾思的理論,即知識產權的產權界定、政府以法律保護知識產權以提供市場運行規則是市場體制的制度基礎。林毅夫是產權學派最新代表人物,提出了“強制性制度變遷”的觀點: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不可能離開政府的努力而由誘致性制度創新過程自行產生。
知識產權性質的理論分析
1、題目。應能概括整個論文最重要的內容,言簡意賅,引人注目,一般不宜超過20個字。
2、論文摘要和關鍵詞。
論文摘要應闡述學位論文的主要觀點。說明本論文的目的、研究方法、成果和結論。盡可能保留原論文的基本信息,突出論文的創造性成果和新見解。而不應是各章節標題的簡單羅列。摘要以500字左右為宜。有時還需附上英文的論文摘要。
關鍵詞是能反映論文主旨最關鍵的詞句,一般3-5個。
3、目錄。既是論文的提綱,也是論文組成部分的小標題,應標注相應頁碼。
4、引言(或序言)。內容應包括本研究領域的國內外現狀,本論文所要解決的問題及這項研究工作在經濟建設、科技進步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理論意義與實用價值。
5、正文。是畢業論文的主體。
6、結論。論文結論要求明確、精煉、完整,應闡明自己的創造性成果或新見解,以及在本領域的意義。
7、參考文獻和注釋。按論文中所引用文獻或注釋編號的順序列在論文正文之后,參考文獻之前。圖表或數據必須注明來源和出處。
而參考文獻是人們長忽略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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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附錄。包括放在正文內過份冗長的公式推導,以備他人閱讀方便所需的輔數學工具、重復性數據圖表、論文使用的符號意義、單位縮寫、程序全文及有關說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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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論文標題2號黑體加粗、居中。
(2)論文副標題小2號字,緊挨正標題下居中,文字前加破折號。
(3)填寫姓名、專業、學號等項目時用3號楷體。
(4)內容提要3號黑體,居中上下各空一行,內容為小4號楷體。
(5)關鍵詞4號黑體,內容為小4號黑體。
(6)目錄另起頁,3號黑體,內容為小4號仿宋,并列出頁碼。
(7)正文文字另起頁,論文標題用3號黑體,正文文字一般用小4號宋體,每段首起空兩個格,單倍行距。
(8)正文文中標題
一級標題:標題序號為“一、”,4號黑體,獨占行,末尾不加標點符號。
二級標題:標題序號為“(一)”與正文字號相同,獨占行,末尾不加標點符號。
三級標題:標題序號為“1.”與正文字號、字體相同。
四級標題:標題序號為“(1)”與正文字號、字體相同。
五級標題:標題序號為“①”與正文字號、字體相同。
(9)注釋:4號黑體,內容為5號宋體。
(10)附錄:4號黑體,內容為5號宋體。
(11)參考文獻:另起頁,4號黑體,內容為5號宋體。
(12)頁眉用小五號字體打印“XX大學XX學院XX級XX專業學年論文”字樣,并左對齊。
測繪論文的范例欣賞:
論文摘要:測繪裝備知識產權貫穿丁測繪裝備工作的全過程,對測繪技術發展和裝備建設起著重要的保障和推動作用。本文在分析裝備知識產權現狀的基礎,提出了測繪裝備知識產權發展的總體思路和應對措施,包括發展的戰略思想、戰略目標、戰略任務、戰略對策。通過本研究,試為測繪裝備知識產權長遠規劃的制定,提供一定的技術支撐和參考。
論文關鍵詞:測繪;裝備;知識產權;發展戰略
1引言
測繪裝備知識產權工作是指在測繪裝備業務活動中,依法獲得、維持和使用測繪裝備知識產權,以及維護測繪裝備知識產權合法權益所采取的各項措施和管理活動。其基本任務是建立和完善與測繪裝備工作相適應的知識產權管理體系及配套措施,促進測繪裝備科技成果的推廣和應用。
測繪裝備知識產權貫穿于測繪裝備工作的全過程。認真做好測繪裝備知識產權工作,對于激勵測繪技術的創新與避免重復研制,降低測繪裝備的采辦費用、縮短測繪裝備的采辦周期,促進測繪裝備科技成果向戰斗力的轉化,保護發明單位和發明人的合法權益,推動裝備知識產權為國防建設、國民經濟建設服務,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義。本文在分析當前測繪裝備知識產權工作現狀的基礎上,研究并探討了今后測繪裝備知識產權工作的發展思路和應對措施。文中提出的戰略思想、戰略目標、戰略任務、戰略對策,僅供大家存實踐中討論參考。
2現狀與需求
西方發達圍家十分重視裝備業務領域的知識產權工作,它們不僅建設有比較齊全的相關法律規章制度,建立了比較完善的相應工作機制,裝備知識產權工作為其民經濟建設和國防建設發揮了很好的促進推動作。例如,美同為了做好裝備科技成果的保護丁作,不僅制定了《美國國防部國內技術轉移(TechnologyTransfer)條例》等相關法規,而且還建立了一整套完整的技術轉移工作體系,從法律法規制定、機構設置、人員配備、職責分工到考核監督等方面周密安排,以知識產權管理貫徹全過程,為其技術轉移提供全程服務和保障;為了適應周內外形勢發展變化的需要,美周不斷調整其裝備知識產權政策,適時出臺了《美國國防部合同知識產權問題指南》,強化了知識產權在裝備業務領域中的作用,促進了軍用技術和民用技術的相互結合,充分激勵了裝備業務領域的技術創新。再比如俄羅斯,近年來加強了裝備知識產權的管理,目前,已與獨聯體、印度、以色列、意大利、法國等國家簽署了軍事技術合作領域中的裝備知識產權保護協議;關于軍用、專用和兩用科學研究、試驗設計和工藝技術工作成果,俄羅斯通過總統令、政府令、司法令等,對其“法律保護”、“保護國家利益”、“家登記”、“使用機制”、“利益分配準則”、“建立保護系統”、“推進知識產權產業化”等各方面作出詳細的相應規定,裝備知識產權工作被擺在國家利益的位置上加以重視。
相對西方發達囝家,我國在裝備業務領域引入知識產權制度時間不長,但也取得了一定成績。特別是“十五”以來,依據國家知識產權的有關法律,結合裝備現代化、信息化建設的實際,我國在裝備知識產權工作上取得了一定進展。例如,頒布并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國防專利條例》和《關于加強國防科技工業知識產權工作的若干意見》等法律法規,加強了裝備知識產權法規制度的建設;以宣貫《國防專利條例》為主的定期裝備知識產權業務培訓活動,加大了裝備知識產權的宣貫培訓力度;初步建立了三級國防專利管理體系,形成了一支國防專利受理、審查、管理專業工作隊伍,指定了數十家國防專利機構,加強了裝備知識產權的重點示范作用。誠然,我國的裝備知識產權工作雖然取得了一定成績,但也存在不少問題,突出表現為裝備知識產權的意識比較薄弱,管理人員運用知識產權管理手段的能力不強,法規建設、人才培養和知識產權法律服務的水平亟待提高等等。
隨著經濟全球化程度的不斷提高,知識經濟向縱深發展,知識產權的重要性日益凸現,“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要求我們要把知識產權工作擺在戰略的地位高度重視j。“十二五”及今后一段時間,測繪裝備建設與技術發展的新形勢,對知識產權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為此,我們必須緊跟形勢的發展,抓住機遇,應對挑戰,及早啟動測繪裝備知識產權的各項工作,及時制定測繪裝備知識產權工作發展規劃,盡快建立測繪裝備知識產權工作機制和管理規章制度,盡力建設測繪裝備知識產權專業人才隊伍和工作基礎設施,“依法管裝、依法治裝、依法建裝”。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滿足形勢發展的需求,才能更好地推動測繪事業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3發展對策
3.1明確戰略總體思路
筆者以為,“十二五”及今后一段時間,測繪裝備知識產權工作應當依據國家知識產權的有關法律,圍繞《圍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總體部署,以測繪技術發展和裝備建設的需求為牽引,統一領導、分工負責,統籌規劃、分解實施,整體推進、重點突破,著力提升測繪裝備知識產權的創造、運用、保護與管理能力,努力推動測繪裝備知識產權工作又好又快地向前發展。
統一領導、分工負責:是指領導體制要按照統一領導、分工負責的方式進行,各部門、各單位要嚴格按照工作的整體布局,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做好責任范圍內的各項工作。
統籌規劃、分解實施:是指工作模式要按照統籌規劃、分解實施的方式進行,應當加強頂層設計、通盤考慮、全面規劃,按照不同的內容、不同的責任部門,分解成若干專項任務,分別完成計劃項目的論證、研究與建設。
整體推進、重點突破:是指工作步驟要按照整體推進、重點突破的方式進行,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按照統一的要求整體推進項目研建的實施工作,對某些亟待解決的現實問題以及難度較大的問題進行重點突破,以點帶面、促進整體的推進。
3.2制定戰略基本目標
筆者以為,“十二五”及今后一段時間,測繪裝備知識產權的發展應當建立兩個階段目標:
(1)到2015年,測繪裝備知識產權工作應該做到從無到有,取得長足的進步:政策法規和規章制度比較健全,保護與管理工作的政策水平、執法水平有了進一步提高;測繪裝備知識產權的創造能力實現突破,形成一些具有一定競爭力的專業知名品牌;人才隊伍初具規模,裝備知識產權的工作能力得以較大提升。
(2)到2030年,測繪裝備知識產權工作初具規模,能夠較好地滿足測繪技術發展和裝備創新的需要:建立測繪裝備知識產權法規制度體系以及保護與管理工作體系,建設一批測繪裝備關鍵技術領域自主知識產權,夯實測繪裝備知識產權工作基礎,打造一支規模適度、素質較高的知識產權人才隊伍,測繪裝備知識產權的運用、保護和管理能力顯著提升,為增強國家科技實力和建設創新型國家提供有力的技術支撐。
3.3加強戰略重點建設
筆者以為,“十二五”及今后一段時間,測繪裝備知識產權的發展重點應放在六大建設上:
一是測繪裝備知識產權法規體系建設。裝備知識產權的保護和管理必須依法進行,健全的法規體系是開展裝備知識產權工作的前提條件。本項任務的實施,將有利于構建測繪裝備知識產權制度有效運行的法律環境,全面提升測繪裝備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能力。
二是測繪裝備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建設。解決知識產權管理與裝備采購、保障和項目管理“兩張皮”的現象,實現知識產權管理與裝備采購、保障和項目管理的銜接與融合是裝備知識產權制度建設的目的所在。本項任務的實施,將有利于完善測繪裝備管理體制,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制度在促進測繪裝備創新發展工作中的作用。
三是測繪裝備關鍵技術自主知識產權建設。掌握測繪裝備關鍵技術領域的自主知識產權,是推動測繪裝備建設又好又快發展的基礎和保障。本項任務的實施,將有利于建立以自主知識產權獲取和保護為導向的測繪裝備創新機制,在測繪裝備關鍵技術領域形成一批自主知識產權,從而掌握測繪技術發展與裝備建設的主動權。
四是測繪裝備知識產權糾紛處理機制的建立。加強裝備知識產權糾紛處理,是提高裝備知識產權保護能力的需要,也是建立裝備知識產權保護工作長效機制的需要。本項任務的實施,將有利于提高測繪裝備知識產權糾紛處理能力,有利于增強測繪裝備知識產權權利主體應對糾紛的能力,營造有利于自主創新的測繪裝備知識產權保護環境。
五是測繪裝備知識產權信息平臺建設。裝備知識產權信息的傳播和利用,對于裝備知識產權的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具有支撐性的作用。本項任務的實施,將有利于打破條塊分割、相互封閉、重復分散的裝備知識產權信息利用格局,建立裝備知識產權信息共享機制,促進裝備知識產權信息資源的整合與利用。
六是測繪裝備知識產權人才隊伍建設。培養裝備知識產權人才是實施人才戰略的一個重要內容,也是保障裝備知識產權工作有效開展和創新發展的決定性因素。本項任務的實施,將有利于造就一批專業配套、結構合理、素質優良的測繪裝備知識產權專門人才,增強測繪裝備知識產權工作的可持續發展能力。
3.4落實戰略措施制度
筆者以為,要想把發展對策落實為具體的業務工作,必須加大《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以及其他法律法規的宣貫力度,通過貫徹落實《綱要》,提高測繪業務領域知識產權的法制意識,增強測繪業務領域知識產權的法制觀念,正確認識知識產權工作的戰略地位和作用,把測繪裝備建設和知識產權工作有機地結合起來,在裝備現代化、信息化建設的各項工作中,充分發揮測繪裝備知識產權工作的支持、服務和保障作用。必須加緊建立測繪裝備知識產權的工作體系和工作機制,建立和完善各項管理規章制度,周密安排測繪裝備知識產權工作的具體機構設置、人員配備、職責分工、考核監督等項工作,加強測繪業務全面建設與知識產權工作的協調和統一管理,提高測繪裝備知識產權工作的管理水平和保障能力。必須加快測繪裝備知識產權人才隊伍的建設步伐,建立吸納、選拔、培養優秀青年人才的機制,利用國家相關教育環境,堅持定期培訓制度,開展多種形式的在職培訓,培養造就一批知識面寬、基礎知識扎實、知識產權意識敏銳、創新思維能力強的復合型人才。必須加強測繪裝備知識產權工作的經費投入與基礎設施建設,逐步解決測繪裝備知識產權工作滯后于裝備信息化建設、滯后于測繪全面業務建設的現實問題,建立與裝備現代化建設需求相適應的測繪裝備知識產權工作體系和保障體系,切實提高測繪裝備知識產權工作的服務水平和保障能力。
論文摘要:伴隨著新制度經濟學的興起,從環境資源的產權的角度出發也已經成為研究和分析環境問題的新方法。通過對環境產權的性質分析可以看出,作為公共物品的環境在一定條件下具有強烈的外部性,環境產權也就具有了排他性和競爭性。我國自然資源產權存在的諸多問題都與產權制度安排或制度缺失有關。
作為一種新的經濟分析范式,新制度經濟學擺脫了新古典經濟學忽視制度的弊端,繼承了制度學派的傳統,把制度作為經濟分析的內生變量,在宏觀和微觀層面對經濟行為進行了深入地研究,從而開辟了一條新的經濟分析道路。伴隨著新制度經濟學的興起,從環境資源的產權的角度出發也已經成為研究和分析環境問題的新方法。環境產權制度主要包括自然資源產權制度和排污權交易制度。
一、環境產權理論的經濟學基礎
產權是新制度經濟學中的核心概念。它反映了產權主體對客體的權利,包括財產的所有權、占有權、使用權、支配權和收益權等。德姆塞茨認為,產權是能夠幫助一個人形成他與其他人進行交易時的合理預期,并引導人們實現將外部性內在化的社會工具。羅伯特•考特和托馬斯•尤倫從法律的角度,認為“產權是一組權利,這些權利描述一個人對其所有的資源可以做些什么,不可以做些什么;他可以占有、使用、改變、饋贈、轉讓或阻止他人侵犯其財產的范圍。”[1]也就是說,產權既是一種權利,又是一種自由。產權界定的實質是財產權利的配置,不同的產權界定方式不僅影響經濟活動的效率,而且影響財產分配的公平。產權得到明確界定的意義在于,至少使能夠給他人帶來利益的人能得到受益者的認可和回報,使損害他人利益的人給予受害者一定的補償。因此,科斯在《社會成本問題》一文中,強調了權利的界定和權利的安排在經濟交易中的重要性,并認為即便存在完全競爭的市場,也只有在對產權有明確的界定后,才能發揮作用。因此,“權利的界定是市場交易的基本前提”,只要產權不明確,外部害就不可避免,只有在明確界定產權的基礎上,利用市場機制,才能有效地消除外部性。
產權理論另外一個重要的方面就是產權交易。人們進行產權交易的原因就在于不同主體對同一物品的經濟價值會有不同的評價,即它可以給不同的主體帶來不同的收益。科斯認為,在零交易成本的環境中,產權交易在清晰的產權界定的基礎上可以實現資源利用的最優。當然,現實中的交易不可能沒有成本。因此,不同的產權的結構設計可以帶來不同的效率,而作為權利最基本的反映形式,法律的重要性得以凸顯。
二、環境產權的性質
人們一般傾向于環境產權是典型的公有產權,所以環境產權應該表現出非排他性。但是從現實生活中,我們不難發現環境產權并非是完全的非排他產權。例如,清新的空氣,在鄉村和城郊是完全非排他、非競爭的,任何人都可以免費享用,阻止其他人享有沒有必要,也是不可能的,并且增加一個人的享用也不會影響其他人的效用;但在擁擠的城市,隨處呼吸到清新的空氣就不是人人都可以免費享受得到的,特別是在大氣污染較為嚴重的大都市,只有居住在生態環境較好、人口密度較低的社區才能自由呼吸到清新的空氣,因此,清新空氣在大規模人群中具有了排他性和競爭性。簡言之,環境作為一種自然——人工復合生態系統,必須受到自然法則的約束。一旦超過環境容量,環境的排他性則明顯表現出來。因此,我們可以說環境產權的排他性源于稀缺,一旦清潔的空氣、潔凈的水源、安全健康的生存條件成為稀缺,環境資源就會表現出強烈的排他性,環境產權的排他性和競爭性也由此產生。
三、產權理論對環境問題的解決范圍
作為新制度經濟學的經典之作的《社會成本問題》對產權的研究就是從環境問題入手的。文章通過對許多環境問題的案例展開經濟學分析,最后得出了學界非常熟悉的科斯定理。產權理論是用經濟學方法研究外部效應問題制度根源的一條重要思路,而環境問題正是經濟活動外部不經濟性的具體體現,因此,環境問題是產權理論研究的起點和重要的應用領域,而產權理論又為分析導致環境破壞的權利安排過程提供了理論基礎。但由于對科斯定理在理解上的不同,導致了理論界對環境資源產權的許多不同觀點。市場理性學者對科斯定理的實用性深信不疑,他們認為所有的資源與環境問題,都可以通過產權途徑去解決,其代表人物有安德森、利爾、史密斯和古帕塔等。安德森和利爾合著的《從相克到相生——經濟與環保的共生策略》一書是市場理性學者的代表作。該書的基本思想是環境是一種資產,圍繞環境資源是可以建立界定完善的產權制度的。環境資源的所有者可以通過自由市場機制來確保經濟與環境的共生。因此自由市場機制是替代環境管理中“專家戰略”與“政府控制戰略”的有效途徑。
有的學者對產權制度完全解決環境問題表示懷疑,主要原因就在于有些環境資源的產權是難以界定的。環境產權的界定不同于一般物品的產權界定。環境產權是一種十分特殊的財產權利,其與一般財產權是有嚴格區分的。一般財產權利強調財產所有權人對財產的所有、使用、處分及收益權,集中反映財產主體的權利;而環境產權則既強調權利主體對環境資源的權利,同時還必須強調權利主體對環境資源的管理責任。其原因是:
1.環境資源存在著嚴重的外部性問題,而一般財產不存在外部性問題。環境污染一旦形成,公眾就會遭受損害。因此,環境資源的權利主體可以放棄對環境資源的利用權利,但不能推卸管理環境資源的責任。
2.環境資源是一種十分珍貴的自然財富,它具有不可再生性和不可逆轉性。環境污染之后形成的某些物種的滅絕,人類無法使其再生,每一種物種的滅絕都意味著人類失去了一筆寶貴財富。
3.對環境資源的破壞或保護不僅對整個社會的經濟實現可持續發展產生重大影響,而且對于整個人類的生存環境、人類健康及其生活質量的保障都具有極端重要的意義。從長遠來看,任何一個國家以犧牲環境為代價換取經濟增長都是得不償失的。我們可以失去發展機會,但卻不能失去我們賴以生存的環境。
四、我國環境產權制度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解決方向——以自然資源產權為例
1.自然資源產權主體虛置
現行憲法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都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除外并進一步對基礎性自然資源—土地的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范圍作了明確界定。但名義上的集體所有在實踐中逐漸為國家所有吸收。國家所有看似產權清晰,實則不然。在資源的管理和利用上,中央和地方政府的關系是委托—,所有者與經營者職能發生了分離。但是,這種公有制基礎上的委托—關系與私有制基礎上的委托—關系是根本不同的,前者缺乏明確人格化的所有者,自然資源及其收益從理論上講屬于全體人民或有關集體,但它們卻沒有支配、轉讓等產權所有者所應有的任何權利。產權界定即產權關系的不明晰。
2.自然資源產權交易制度缺失
憲法對自然資源所有權主體資格的規定與限制,使其他主體無法進入,沒有多元所有權主體的參與,自然資源的不可交易也就成為現實。所有權主體的二元結構決定了中國的自然資源不可能進入市場,即使有可能進入也是殘缺和不完全的,這也正是中國自然資源市場無法發育的根本原因。排斥了交易,使用也就失去了價值,使用的不經濟性也就成為必然。
3.產權結構的設計不盡合理,使用權和經營權安排亟待改進
我國自然資源的所有權階段主要是國有產權形式。在此基礎上,人們形成了“公有公用”的概念和邏輯。這種“公有公用”在實踐中造成了資源的極大浪費。我國森林大面積的被砍伐,草原普遍退化等,均可以在這里找到原因。對于自然資源而言,哪些正負外部性很大、緊缺和對一個國家經濟有重要影響及具有自然壟斷特征的資源,如稀缺的礦產資源,生態濕地等,都需要以強制性的公共產權的形式來安排其所有權,而那些排他性、競爭性較強的,如一般的商品林、荒地、普通的小型礦產資源等,可以通過私人所有的產權安排增加市場的競爭力及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提高資源的配置效率。
五、結論
筆者認為我國環境資源產權制度改革的一個基本思路就是:從單一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到建立多元化的所有權體系,逐步完善產權交易體系,前者是基礎,后者是關鍵。對于具有重要生態價值和經濟價值而且產權界限比較清晰的自然資源,如森林、草原、礦山等,在平衡公共利益和所有者利益的前提下,根據使用、經營的公共性和外部性大小,將其所有權拍賣給不同的市場主體,包括國家、地方政府、企業和個人;對于產權邊界模糊、界定成本過高、外部性較強的自然資源,如海洋水產資源,地下淡水資源、石油等,應當繼續以公共產權主體為所有者,由統一的機構組織單獨管理,改變過去的政出多門的所有權結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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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泰瑞•安德森,堂納德•利爾(美).從相克到相生——經濟與環保的共生策略[M].北京:改革出版社,1997.
城市化與經濟增長
《經濟社會體制比較》2002年第1期
中國經濟改革研究基金會國民經濟研究所研究員 王小魯
中國走向現代化,肯定還要經歷一個城市經濟迅速發展的過程。城市化將在下面幾個方面對經濟增長作出貢獻:
1.通過農村勞動力的轉移,實現資源配置的優化。常規條件下,今后10年可以對經濟增長有1.4個百分點的貢獻,而在加速增長的情況下為兩個百分點。
2.通過市場規模優化推動經濟增長。常規的城市化凈規模收益對增長的貢獻是0.5個百分點,在加速增長情況下可以有一個百分點。
3.通過投資需求的拉動推動經濟增長。假定今后五年都存在需求拉動效應的話,城市建設加速對經濟增長可以額外提供0.6個百分點的拉動。總體考慮,加速城市化對經濟增長的凈貢獻可以達到3.6個百分點,高出常規情況1.7個百分點。因此可能把實際經濟增長率由6%以下提高到7%以上。
民間投資的機會
《管理世界》2002年第2期
國家統計局固定資產投資司司長 李啟明
1996年以來的幾年里,中國民間投資增速開始趨緩。除了宏觀經濟變化的影響,產業準入和資金配置等方面存在的問題是導致民間投資增速趨緩的主要原因。資金配置現階段的主要問題是大量急需資金的中小企業融資困難。
事實上,民間資本不僅可以在高新技術產業、農林牧漁業、基礎設施和基礎產業項目、環境保護項目等方面大有作為,而且可以以多種方式參與國有企業結構調整和資產重組。當然這需要繼續深化金融體制改革,改善對集體、個體和私營企業的金融服務,積極開拓資本市場和積極支持集體、私營企業利用外資。
制度
我國產權制度改革面臨的十大問題
中國(海南)改革發展研究院簡報總第377期
中國(海南)改革發展研究院執行院長 遲福林
我國的產權制度改革在某些方面已經有所突破,但產權制度改革的任務還遠未完成。
推進產權制度改革最為重要的課題是:1.以產權的社會化實現國有企業改革的新突破。2.以產權主體的泛化促進民營經濟的進一步發展。3.以投資主體的多元化推進基礎設施領域的改革。4.以產權清晰為前提加快國有商業銀行的股份制改革。5.以產權激勵機制為基礎加快實現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實質性突破。6.以管理、技術等生產要素入股為重點,實現科技體制的創新。7.以土地使用權的物權化為核心深化農村改革。8.以規范和保持產權主體為基本任務加快政府職能轉換。9.建立多種形式的產權交易市場。10.與產權關系立法、人事制度改革、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結合起來加快產權制度改革。
法律制度的信譽基礎
《經濟研究》2002年第1期
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副院長張維迎
法律和信譽是維持市場有序運行的兩個基本機制。事實上,與法律相比,信譽機制是一種成本更低的維持交易秩序的機制。在商業社會,企業是信譽的載體。中國企業不重視信譽的原因在于產權不明晰和政府對經濟的任意干涉。產權制度的基本功能是給人們提供一個追求長期利益的穩定預期和重復博弈的規則。如果產權得不到有效保護,信譽機制就建立不起來,不但加大了法律的負荷,提高了交易成本,而且法律本身也不可能得到有效執行。同時,政府政策的多變,使得人們難以形成穩定的預期,從本質上講也是對產權的破壞。
法律制度的運行也離不開執法者的信譽。為了使執法者重視自己的信譽,有必要在司法系統引入競爭機制。沒有了信譽基礎,法律能起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
產業
農民和農業發展的相關利益仍需保護
清華大學中國經濟研究中心學術論文
武漢大學商學院教授 張秀生等
隨著我國經濟的騰飛,環境也已經承受了巨大的壓力,我國現階段的環境污染已經影響到了我國經濟社會的和諧發展。以2006年全年的部分領域指標數據為例:2006年,全國化學需氧量排放量1428.2萬噸,比上年增長1.0%;二氧化硫排放量2588.8萬噸,比上年增長1.5%。2006年,全國環境污染治理投資為2402.8億元,占同期國內生產總值的1.15%。
二、環境污染問題產生的來源以及產生原因分析
環境污染在我國國內到處可以看到,無數的江河水資源被污染,土地被破壞、沙漠化,空氣質量差,氣候惡劣。論文百事通引起這些問題的原因多種多樣,即使從經濟的角度而言也是種類繁多,故筆者對這些紛繁的原因進行簡要的歸類,總結出以下兩個主要的方面:
1、國內經濟主體保護環境意識淡薄。
在市場中,存在著許多經濟主體。他們之間在進行交易,通過多次的交易,逐漸形成了多個市場的均衡價格。經濟學證明,在沒有外部性的情況下,市場中的交易是有效率的。但是現實情況卻往往無法與理論保持一致,任何經濟主體的個體行為,都會對第三方產生外部性影響,以鋼鐵、有色金屬、造紙等行業為例,他們要生產產品,就必然會產生對環境產生危害的物質。雖然這些有害物的產生的無法避免的,但是我國國內經濟主體由于他們單純追求個體企業賬面成本的低廉以及對環境保護意識的淡漠,而隨意排放這些污染物進入自然環境,對經濟產生了極大的危害。
2、發達國家的部分產業輸出,轉嫁本國環境危機。
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輸出公害與污染、轉嫁本國的環境危機的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通過直接投資進行轉移;二是通過垃圾廢物的出口。
(1)、由FDI引發的環境污染。
西方一些高污染、高能耗的產業由于其國內嚴格的環境標準和高昂的環保費而無法立足,往往以國際經濟合作、國際投資的名義或直接通過跨國公司將某些污染嚴重的產業轉移到發展中國家。我國相對寬松的環境管制導致國外污染密集型產業向我國轉移,從而加重了我國環境污染的程度。我國在引資過程中,之所以會產生很嚴重的環境污染負效果,除了發達國家和國外企業的原因之外,也是由于我國目前存在的不足而導致的。一方面,我國的外資政策顯得過度優惠。為了吸引更多的外資,往往忽視環境污染。一些境外投資商以此為契機,在我國興建污染防治費高、處理難度大、易給東道國帶來嚴重污染的企業以獲取高額利潤和逃避嚴格的污染治理。另一方面,環境法律、法規不健全。我國很早就開始運用法律手段來調整外商投資與環境保護的關系,但關于外商投資環境保護問題法律、法規不完善,而且執法不嚴,為國外污染密集型產業向我國轉移提供了相對寬松的法制環境。
(2)、用做原材料的進口廢物對環境造成的破壞。
我國進口廢物用作原料加工利用已有十幾年歷史,進口廢物數量一直保持高速增長趨勢,對于增加再生資源供給、緩解原材料供給不足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據中國廢鋼鐵協會統計,我國近些年廢鋼鐵進口量每年都維持在1000萬噸左右,2004年我國鋼產量達到2.7億噸以上,全年共消耗廢鋼4707萬噸,其中進口廢鋼鐵1023萬噸,占全國廢鋼鐵消耗量的20%。在我國經濟高速發展、國家大力發展循環經濟的背景下,進口廢物對經濟社會發展的貢獻率還會不斷提高。目前我國進口廢物加工過程中的二次污染問題非常突出,非法進口垃圾的事件時有發生,大量危險廢棄物通過夾帶或走私等途徑進入到國內,造成了嚴重的環境污染問題。
三、協調發展經濟和保護環境的對策
1、完善產權制度
單個經濟企業的外部性與產權制度的不完善相關,因而解決外部性問題的方法,首先應該是政府對產權制度的改進。在今天我們討論克服破壞環境和耗竭資源的問題時,首先也應該依賴于對產權制度的改進。我國產權制度還很不成熟,所以還有通過改進產權制度解決環境問題的大量空間。通過改進產權制度以達到治理污染的目的,其實質是將外部性內部化,將公共物品“改變為”私人物品。實際上,公共物品與私人物品的重要區別,即可否排他地占有或消費,可以轉換為是否可以單個地向消費者收費。論文百事通
2、政府的稅收
建立健全環境稅征收機制。自20世紀70年代起,不少發達國家將稅收作為保護環境的一項重要政策措施,把環境稅引入其稅收制度。縱觀這些國家的環境稅收,都是依據“誰污染,誰繳稅”的原則,涉及大氣、水資源、生活環境、城市環境等諸多方面,其課征范圍極為廣泛,并都把環境稅收取得的收入專項用于環境保護,使環境稅在環保工作中發揮了巨大作用。新晨
3、調整產業結構。
應對我國現有產業結構進行必要的產業指導,限制嚴重污染項目,對能源、原材料工業等,通過產業政策進行干預。我國目前還是農業大國,絕大部分的勞動者還是農民,然而,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向前發展,我們逐漸認識到,僅僅發展第二產業是完全不夠的,第二產業的過渡發展使得一些城市發展進入了瓶頸階段,而與此相比,我國的第三產業發展卻特別不足,我們需要做的必須是加大力度發展第三產業,均衡各個產業的發展,使得我國的經濟能夠和諧發展。這么做的同時,也可以有效的節制我國目前第二產業對環境破壞的程度和第三產業一些行業對環境保護的力度。
4、完善法律法規。
制定進口廢物管理法律法規、標準、政策的規劃,逐步完善進口廢物管理的規章制度。疏堵結合,避免社會爭端激化。在加強進口廢物管理時,應注意使用疏堵結合的方式,謹慎使用“一刀切”,以“堵”為主的管理模式。對地方政府和環保部門而言,“堵”是一個短期行為,而“疏”才是管理的側重點,在加強環境監管的同時,要積極尋求解決思路,建設加工園區,實施圈區管理,在提高環境“門檻”的同時要給與企業發展的空間,使“堵”與“疏”充分結合,才能引導進口廢物加工產業的規范化、規模化發展,避免因管理不適引發的社會爭端。開展征收進口廢物環境治理費的研究和論證.
【參考文獻】
[1]《環境污染帶來的經濟損失》全曉書新華網2006年06月06日
關鍵詞:技術創新;知識產權;專利
1 知識產權與技術創新的邏輯關系
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產生,幾乎是與近代科學技術的興起同步,從科學技術發展史看,近代科學技術始于15世紀下半葉,而世界第一個知識產權的法律——第一部專利法(當時稱壟斷經營權保護)產生于1474年(威尼斯),這絕非偶然的巧合,實質上是技術創新與知識產權保護相呼應的一種客觀反映,是技術創新與知識產權制度良性互動的表現。
知識產權本身也是一種創新,是一種制度創新,因此對知識產權與技術創新之間邏輯關系的考察必須放在制度創新與技術創新這個大框架中進行,制度創新與技術創新,究竟是前者決定后者,還是后者決定前者,長久以來經濟學家們爭論不休,正如弗農·拉坦(Vernon w.Ruttan)所占:“對于技術創新與制度創新之間相互關系的明確理解一直是那些對發展的歷史和制度方面感興趣的經濟學家和其他社會科學家所感到困惑的,”這里主要存在以下幾種觀點,即傳統制度經濟學家凡勃侖、阿里斯的“技術決定論”,新制度經濟學家諾思的“制度決定論”、拉坦的“互不決定論”和政治經濟學家的“辨證關系論”,要想真正弄清是技術決定制度,還是制度決定技術,追尋歷史起點都是不容易的,其根本原因在于兩者之間有很強的相互依賴性,首先,“技術變遷與制度變遷是社會經濟演進的基本核心,兩者都呈現出路線依賴性的特征,而且在經濟增長分析的演變中,兩者都經歷了從外生變量到內生變量的曲折歷程,其次,制度和技術都是稀缺性資源,兩者的創新都需要費用,且都面臨搭便車的問題,再次,“導致技術變遷的新知識的產生是制度發展過程的結果,技術變遷反過來又代表了一個對制度變遷需求的有力來源”,以上分析說明需要設置一個寬廣的分析框架包括技術創新和知識產權制度兩個方面,在這個分析框架中,無需追尋歷史起點,而只需給定或假定一個起點,即類似于諾斯的制度均衡的初始均衡,如果初始均衡是技術均衡而知識產權制度非均衡,那么現存技術的任何改變部不能給創新主體帶來額外收入,這時產生了“制度稀缺”,需要新的知識產權制度安排的激勵,反之,若處于制度均衡,即現存的知識產權制度的任何改變都不能給經濟生活中任何人帶來額外收入,那么,就產生了對技術創新和技術變遷的需求。
技術創新與知識產權的互動機制是非常復雜的,不能簡單地用一個模式加以說明,至于兩者誰起決定作用,主要視看問題的角度而定,從一個較長的歷史時期來看,技術創新的決定作用不容置疑,這與的生產力決定生產關系的原理是內在一致的,從一個較短的時間來看,知識產權制度與技術創新何者起主要作用則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在一個市場經濟高度發達的國家和地區,知識產權制度體系在一定時期內是適應技術創新的要求的,這時,技術創新在推動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方面的作用是第一位的,而對于一個市場機制發育還不成熟的國家和地區而言,制度的僵化往往制約著技術創新的發展,這體現在創新激勵、創新空間、創新成本等方面存在著一系列問題,顯然,知識產權制度此時將處于基礎和決定的地位,在企業發展的不同階段,技術創新與制度創新的互動機制呈現不同的特點,兩者的重要性也隨之不斷發生變化,是一個動態的,有著波動特征的連續的過程。
2 知識產權與技術創新的聯動
技術創新與知識產權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它們之間互相影響、互相滲透、互相作用,技術創新是取得自主知識產權的前提,知識產權是技術創新的產物,技術創新產生了對知識產權的需求,而知識產權制度則隨著技術創新的發展而不斷發展和完善。
2.1 知識產權對技術創新的作用
曼斯菲爾德(Mansfield)所研究的樣本表明,如果沒有專利保護,大約有半數以上已經獲得了專利的技術創新可能不會付諸實施,技術知識主要來源于四個方面:①百科全書、手冊、教科書;②專著和專題評論;③專利;④科技論文和技術報告,若將知識資源從可靠性、真實性和新知識的含量方面進行分析,如圖1所示,新知識含量最高的是專利,可靠性和準確性也相對較高①,而技術創新需要的是新知識。
從技術創新理論體系的角度分析,可將知識分為3種類型:①用于解決問題的啟發式知識;②在技術系統中用于理解技術進化趨勢的知識;③關于新科學技術效應和現象的知識,知識資源從這3方面進行分析評價,如圖2所示,能得到啟發式原理最多的是專利,相應得到的技術效應和現象也較多,雖然,科技論文的啟發原理和新效應也比較多,但與專利相比,它的可靠性和準確性較低,從以上分析可知,在眾多的知識資源中,專利是技術創新的主要知識資源,這一結論已被《歐洲專利局的報告2003》所證實:“專利表達了技術問題的解;專利是用之不竭的信息資源;專利文獻含有80%以上的人類科學技術知識。”
技術創新由于知識產權制度的保障作用,使創新主體可在良好的制度環境中進行技術創新;知識產權保護對企業技術創新和經濟發展有著巨大的推動作用。
從圖3可以看到:知識產權保護制度能激勵企業技術創新,對促進科技成果商業化起著重要作用,技術創新是實現發明的首次商業化應用,是科技成果商業化的過程,知識產權保護促進知識的積累,為企業技術創新提供了豐富的信息資源,知識產權制度明確科技成果的權屬并加以保護,促進了技術交流與合作,技術創新主體可以采用有形商品進行銷售的方式獲取常規產品所無法比擬的高額利潤,同時創新主體也可以通過無形商品(知識產權)進入市場,采取知識產權轉讓方式獲取比有形商品高得多的投資回報率,知識產權制度使創新主體產生高額投資回報,使主體利用市場反饋信息及投資回報進行技術再創新的積極性大大提高,知識產權制度產生以利益為核心的激勵機制使創新主體形成了一個創新一高額投資回報一再創新一再高額投資回報的技術創新良性循環機制,知識產權制度植根于市場,它使創新成果鑒定和評價科學化、市場化,把創新成果的創新水平“鑒定”交給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如果人們對這個“鑒定”有異議,還可以得到法律救濟,從而使“鑒定”具有科學性和權威性;把創新成果經濟評價的“投票權”交給廣大消費者,“投票”結果就是其所取得的市場份額,這樣,促使科技創新活動始于市場,瞄準市場,追蹤市場,最終創新成果的價值實現于市場,使科技創新始終面向經濟主戰場,實現科技與經濟有機結合。
知識產權制度的核心是如何合理分配權利和義務,以便在權利人和社會公共利益之間形成一種平衡,在技術創新模型(見圖4)中,知識產權發揮著重要作用,它給技術創新企業提供一些合法權利來阻止技術創新過早或過快地被全社會模仿和吸收,事實上,知識產權對技術創新的保護并不僅僅限于專利這一種法律形式,在知識經濟時代,將不同形式的知識產權作為一個有機聯系的整體來看待的要求越來越迫切,忽視了知識產權保護的任何技術創新,都很快而且很容易被其他競爭者效仿或模仿,迅速喪失其在市場上的競爭力,知識產權所具有的獨特特征(合法的壟斷性),同樣可以引入到企業技術創新管理模式中。
2.2技術創新對知識產權的作用
任何事物的發展都是多種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推動知識產權制度發展的因素也是如此,歷史上的各種社會思潮,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生活的變遷都可以在知識產權制度的發展軌跡上找到痕跡,但我們認為,技術創新的發展導致原有的知識產權制度調整利益分配失效產生的利益沖突,是促成知識產權制度變遷的核心因素。
從圖5中可以看出,由于創新主體實踐對象的增加和實踐范圍的擴大,創新所帶來的新技術成果也需要相應的法律保護,這樣客觀上要求納入知識產權保護的客體不斷增加,從而擴大了知識產權實體法的外延;而新技術成果是時代的產物,反映了時代的特征,新技術成果加入到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使原有傳統的知識產權的特征也由于其外延的擴大而內涵不斷縮小或改變,隨著新技術的產生,有關知識產權法的程序條款和知識產權的行政管理體制正在不斷進行調整,以達到在知識產權權利的取得、維持、保護與利用幾個方面的程序應用新技術和適用新技術的發展,技術創新活動本身沖破了國界的限制,創新成果的研究開發、傳播與使用往往要在全球范圍內實現,使知識產權制度所涉及的保護區域也不斷由國內延伸到國際,知識產權制度國際化的重要性日漸凸顯,由于知識經濟的不斷發展,技術己經成為比原材料、資本重要得多的生產要素;在現有國際貿易中,知識產權貿易卻一直在大幅度上升,這都使知識產權在整個財產權中的地位從附屬向主導轉化,從而使知識產權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也不斷提升。
知識產權不是從來就有的,當今世界雖然在各種社會經濟活動中形成的知識產權種類很多,范圍很大,涉及面很廣,而新的知識產權種類還在不斷地出現,但沒有任何一種知識產權是在脫離一定前提條件的情況下產生的,有的不僅要具備一定的實質條件,要經過一定的程序,而且還必須經過一定的過程,企業不僅要把技術創新的過程看作是一個可以不斷研究科技前沿理論,解決科技難題,產生新知識并不斷應用創新的知識,采用新的生產方式和經營管理模式,占據市場并實現市場價值的過程,而且還必須把技術創新的過程看作是一個可以不斷取得更多知識產權的過程,技術創新的過程也是可以取得知識產權的過程:在技術創新過程中可以取得大量的符合知識產權條件的技術創新成果;凡在技術創新中取得的符合知識產權條件的技術創新成果,都可依法確認為知識產權,企業不同活動過程都可能形成知識產權,而技術創新過程中形成的知識產權與其他活動過程中形成的知識產權相比具有很多不同點:①發明創造者的身份多為工程技術人員,如果企業想在技術創新中取得更多知識產權,必須緊緊依靠廣大工程技術人員;②知識產權種類中多為工業產權,企業在任何活動過程中都可能形成知識產權,但不同活動過程中所形成的知識產權,其種類并不相同,如果企業想取得更多工業產權,其最佳渠道就是開展技術創新;③知識產權的權利主體多為企業;④知識產權中的絕大多數屬于企業自主知識產權,企業在技術創新過程中所獲得的知識產權,一般都屬于直接源于自己的技術創新,并自形成時起就屬于企業自己獨自占有的自主知識產權;⑤對經濟發展的直接促進作用最大,知識產權的特殊性,決定了無論在哪一種活動過程中所形成的知識產權一般都能對經濟發展有一定的促進作用,但對經濟發展的作用方式和作用大小并不相同,在技術創新過程中所形成的知識產權,其對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則是最直接的,也是作用力度最大的,就企業在技術創新過程中所形成的絕大多數知識產權來講,只要能被充分地利用或實現產業化,就不僅能對經濟發展產生最直接和力度最大的促進作用,而且也能在向現實生產力轉化中產生巨大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市場競爭力,對于企業要想促進經濟發展,就必須通過不斷堅持并促進技術創新來確保有更多知識產權的不斷形成和被利用,這是國內外促進經濟發展的基本經驗,也是知識經濟的基本特征。
3 知識產權制度安排對技術創新行為的效應
對知識產權保護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促進公共利益,即鼓勵技術創新、增加知識存量,從而提高社會福利水平,如果對知識產權保護不當將打擊創新者的積極性,降低技術創新水平;而如果對保護知識產權的濫用又可能對知識的傳播造成限制,增加成本,從而降低社會福利水平,適度的專利保護對技術創新和社會福利都至關重要,Nordhaus(1969)將專利保護度等價為保護期限,第一次指出了最優專利設計所面臨的基本權衡:保護太弱無法提供足夠的創新激勵,但保護太強又會導致太大的壟斷扭曲;借此證明社會最優的專利保護期限是有限的,通過調節專利期可以使研究開發激勵及創新者占有社會收益的份額之間達到均衡的同時,社會效益最大化。
專利保護期限的設計要考慮幾個相關因素,從創新激勵的角度出發,專利保護期限必須足夠長,使創新者得到足夠的收益;從社會的角度出發,專利保護期限又不能太長,否則會影響創新成果的社會擴散;同時,專利保護期限的長短還應與專利的實際壽命相一致.如圖6所示,T1是產品進入市場的時刻,T2是產品收益正好等于成本的時刻,T3是專利最優有效保護期限期滿的時刻,T4是產品壽命終結的時刻,T1T3的長度是專利最優保護期限的長度,T1T4的長度是產品生命周期;A是產品開發成本,A=B;B C是專利壟斷時壟斷者所獲收益,其中C是壟斷后的凈收益;D是社會其他人從新產品中所獲的收益,如果T1T3>T1T4,即專利保護期限大于專利實際壽命,則社會收益D=0,由此可以看出,不同的保護期限將導致社會收益增大或減少,進行專利制度設計時,應該在有效激勵創新的前提下,實行使社會收益最大化的專利保護期限,即使創新者能夠得到足夠的收益,又不會影響創新成果的社會擴散。
關鍵詞:產權 制度 配置 效率 影響
產權制度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在任何一個社會中,資源相對于人類的需求而言總是有限的或稀缺的,正因為資源的有限性與人類需求的無限性,在任何社會都必然會發生爭奪資源的競爭和分享現有資源所引起的利益沖突。如果這種競爭沒有合理的產權制度加以約束或規范,即如果不建立合理的產權制度以明確界定資源的所有權以及在資源使用中獲益、受損的邊界和補償的原則,并且規定產權交換的規則來解決在資源稀缺條件下人們競爭性利用資源發生的利益沖突,那么就難以實現資源的合理配置、有效利用和經濟的增長,反而會由于競爭秩序的混亂而造成資源的嚴重浪費,甚至導致資源的消散。由此可見,產權制度對一個經濟社會的資源配置有著決定性作用,產權的產生是由于資源的有限性與需求的無限性引起的。本文試從產權制度角度分析如何提高資源的配置效率。
一、產權制度對資源配置的決定作用
最早認識到產權制度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的是羅納德·科斯(R.H.Coase),也就是著名的“科斯定理”。科斯教授在1960年發表了開拓性論文《社會成本問題》(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第一次討論了在交易成本為零的假設條件下,最終結果(生產的價值最大化)與法律制度(即產權制度)無關。然而,科斯認為這是一個非常不現實的假設。事實上,在現實生活中,是存在著交易成本的,即交易成本是大于零的。因此,“科斯定理”與其說是得出了在交易成本為零的條件下資源配置與產權無關的結論,勿寧說反過來證明了在存在交易成本的情況下,產權制度對資源配置的效率或經濟制度的運行起著極為重要的作用。筆者認為“科斯定理”更為重要的貢獻是將該定理引申到交易成本的情況。一旦考慮到市場交易成本,那么對資源的重新安排引起的產值增加超過交易成本時,這種重新安排才能進行或才有必要。在這種條件下,合法權利的初始界定的確影響到經濟體制的運行效率。
故“科斯定理”的現實含義是:在交易成本大于零的情況下,不同的權利界定會帶來不同效率的資源配置。也就是說,由于交易是有成本的,在不同的產權制度下交易成本不同,從而對資源配置的效率有不同影響。所以,為了提高資產配置的效率,對產權的初始安排和重新安排的選擇是重要的。根據這一定理,我們可以得出一個相反結論:如果產權沒有得到明確的界定,則資源就不可能得到最佳配置和最優利用。正因為存在交易成本,界定產權才成為經濟學的一個重要問題。其實,市場商品交換并不是簡單的資源或商品交換,而是這些資源或產品的產權的交換,即不同的人所擁有的對資源或商品的不同的權利的交換,要使市場交換得以進行,資源或商品的產權界定就必須非常明確清楚。人們既不能用產權不屬于自己的資源或商品去同產權屬于別人的東西相交換,也不會用產權屬于自己的資源或商品去交換產權不知屬于誰因此得到后隨時都可能失去的東西。這說明交換如果不是產權的交換,那么,這種交換是沒有任何意義的。
基于上述分析,明晰的產權界定是產權交易的前提條件,也是整個經濟活動和經濟運行的基礎,更是資源進行配置或重新配置的根本,或者說,產權的明晰度達到最優也是資源配置效率最優的根本。產權的明晰度要達到最優,其基本途徑就是要按照普遍性、排它性和可轉讓性的原則進行產權界定。普遍性是強調產權界定必須是涵蓋全社會資源及這些資源的相關用途,應當包括無遺;排它性強調在產權界定后,資源的所有權和支配權應當是相互排斥的,不能既屬于A者還屬于B者;可轉讓性強調資源可以自由地從一個所有者轉移到另一個所有者,或者是從原始所有者轉移給其他所有者。一旦建立了這樣的產權制度,就會實現一系列經濟增長的效率價值。
二、產權制度影響資源配置效率提高的因素
1、交易成本。科斯定理已經告訴我們交易成本為零的世界是不存在的,真如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斯蒂格勒(G.J.Stigler)所說的那樣:一個沒有交易成本的世界,宛如自然界沒有磨擦力一樣,是非現實的(斯蒂格勒,1972年)。實際上,市場運作是一個利益磨擦的過程,這種磨擦勢必造成一定的市場交易成本,這種交易成本的多寡直接影響到市場經濟主體所追求的經濟效益大小,從而制約著一個社會的資源配置過程。
交易成本也稱交易費用,這一概念是科斯在分析企業的起源和性質時首次引入經濟分析的。“這一概念的首要含意是,交易活動是稀缺性的,可計量的,也是可比較的,因而可以納入經濟學分析的軌道。……企業的存在是為了節約交易費用,即用費用較低的企業內部交易替代費用較高的交易;企業規模被決定在企業內部交易的邊際費用等于市場交易的邊際費用或等于其他企業的內部交易的邊際費用那一點上;相繼生產階段或相繼產業之間是訂立長期合同,還是實行縱向一體化,取決于兩種形式的交易費用孰高孰低”。根據科斯的解釋,交易成本是運用市場價格機制的成本。這是因為,市場價格機制不是在真空中運行的,市場交易必然要付出代價,即存在交易成本是必然的。科斯又說:“如果我們從零交易費用的王國走向正交易費用的王國,在這個新世界中的法律體系的至關重要的性質立刻清晰可見。我在‘社會成本問題’中說明,在市場中交易的東西不是像經濟學家一般認為的那樣的物理實體,而是采取確定行動的權利和個人擁有的、由法律體系創立的權利。我們可以想象,在假設的交易費用為零的世界中,交換的雙方可以通過談判改變任何阻礙他們采取增加產值所需的任何步驟的法律條款;而在交易費用為正的現實世界里,這種過程會極端昂貴,并且即使是允許的,也會使大量有關法律的建立無利可圖。由此,個人擁有的權利,連同他們的責任和特權,在很大程度上由法律來決定。作為法律體系的一個結果,將會對經濟體系的運行產生深遠的影響,并且在某些特寫的方面可以說是控制后者。人們顯然向往的是,這些權利應該配置給那些能夠最富有生產性地使用它們的人,具有他們這樣做的動力,并且發現這樣的權利分配,通過法律上的明確和減少轉讓的法律要求方面的麻煩,轉讓費用應該很低。”“如果不對交易賴以進行的制度設置加以詳細規定,經濟學家關于交換過程的討論就毫無意義,這會影響到生產的動力和交易的費用”。他又說“一旦考慮了市場交易的費用成本,那么顯然只有這種調整后的產值增長多于它所帶來的成本時,權利的調整才能進行。反之,禁令的頒布和支付損害賠償的責任可能導致發生在無成本市場交易條件下的活動終止。這種情況下,合法權利的初始界定會對經濟制度的運行效率產生影響,一種權利的調整會比其他安排產生更多的產值。但除非這是法律制度確認的權利的調整,否則通過轉移和合并權利達到同樣后果的市場費用如此之高,以致最佳的權利配置以及由此帶來的更高的產值也許永遠不會實現”。可見,市場經濟法律權利(產權)安排能降低市場交易費用,權利本身就是不可或缺的“生產要素”,它規制著市場主體的交易行為。
2、經濟活動的游戲規則。由于經濟問題的產生源于資源的稀缺性和人們需求的無限性,因此,經濟活動說到底是人與稀缺資源之間的關系,由于資源的稀缺性和人們需求的無限性,任何社會都必然會發生人們為爭奪資源的競爭和為分享現有資源所引起的利益沖突。如果達些競爭沒有合理的規則加以規范和約束,而任意讓人們隨意競爭性地使用稀缺資源,則必然導致經濟活動的無序和混亂。為減少這些無序競爭所導致的資源浪費甚至資源價值的消散,促使人們有效地利用稀缺的資源以最大限度地生產出社會所需要的產品和勞務,從而實現經濟增長,就必須建立合理的產權制度以明確界定資源的產權。在資源的產權得到明確界定的情況下,人們要獲得資源的權利,唯一的方法就只有在市場上出高價才能獲得,而不能依靠其他方法去競相無序地爭奪。這樣,就能規范人們有經濟活動中為獲得或利用稀缺資源所引起的競爭,并理順人們的利益沖突,使人們能最有效地利用稀缺的資源以實現經濟增長。
3、經濟活動的不確定性。產權制度對經濟活動的不確定性研究是相對于沒有產權或沒有明確劃分產權兩種情況而言的。人們進行選擇所面臨的環境總是復雜多變的,充滿著不確定性。而人們總是通過各種途徑和手段,力求減少這種不確定性,產權制度就是一種重要的經濟法律制度,無疑具有減少不確定性的作用。諾思教授認為:“制度通過向人們提供一個日常生活的結構以減少不確定性。……用經濟學的行話來說,制度確定和限制了人們的選擇集合。”“制度在一個社會中的主要作用是通過建立了一個人們相互作用的穩定的結構來減少不確定性”。人們確立或設置產權,或者把原來不明晰的產權明晰化,就可以使不同資產的不同產權之間邊界確定,使不同的主體對不同的資產有不同的確定權利。這樣就會使人們的交往環境得以確定,大家都更能夠明白自己和別人的選擇空間。其實,設置產權與把原來不明晰產權明晰化都可以歸結為一種情況,都是由“沒有產權”到“有產權”。產權不明晰也就是“沒有產權”或“沒有設置產權”,因為不同主體之間產權關系不明晰,意味著誰的權利都沒有限制、沒有邊界,誰都不能確保自己的產權,也就等于沒有產權。因此,產權的功能就是通過設置或確立產權的功能,從而減少在經濟活動中的不確定性。
4、市場價格機制。由于資源產權的所有者對于資源擁有排他性的所有權和獨占性的使用權,因此,資源產權的需求者要獲得資源的產權,就必須支付價格,這種價格就是其獲得資源的代價,由于資源相對于人們的需求而言是有限的或稀缺的,因此,為獲得稀缺的資源,在資源產權的需求者之間必然存在著激烈的競爭。在這種情況下,只有那些效率高、需求量大的資源使用者才愿意或能夠為獲得稀缺的資源而支付最高的價格,這樣就使得資源向使用效率高的使用者手中流動,從而實現資源的最佳配置和最優利用。
[論文關鍵詞]國際化;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對策
隨著科學技術日新月異的發展,知識與經濟相結合產生了巨大的商業利益,知識產權的價值引起了人們的高度關注。這也在很大程度上導致了國際社會在知識產權立法中表現出急功近利的躁動情緒,在這種情緒下所形成的保護格局對經濟實力與知識資源處于弱勢地位的發展中國家極為不利,其國家利益被漠視,合理的發展空間受到不斷擴張的知識產權保護的抑制。因而,國際化趨勢下探討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問題有著極為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化趨勢的形成原因
(一)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化趨勢的內因
知識產權的地域性和知識產品的非物質性是推動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化的內在動因。知識產權的客體知識產品具有非物質性的特點,它不可能像有形財產一樣通過權利人的實際占有對其進行控制,這種非物質性使其具有跨地域傳播的特點。權利的地域性和客體流動的非地域性在對權利人的保護上就體現為權利人的知識產品在本國受到保護而在國外得不到保護。為了克服知識產權的地域性與知識產品的全球傳播性之間的矛盾,國際社會經歷了一個由雙邊安排到多邊公約的過程,使公約成員基于一定的保護標準,相互保護對方的知識產權。
(二)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化趨勢的外因
全球經濟一體化是推動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化的外在動因。各國知識產權制度的狀況是由該國政治、經濟、科學技術和法律觀念等多方面的因素決定的。正因為如此,各國的知識產權制度存在較大的差異。當知識產品只在一國流動和傳播時,這種差異不會形成任何沖突。但正如前所述,知識產品的國際流動不可避免,這種差異就轉化成各國現實利益的沖突。一方面,國家經濟、政治、科技和文化發展的不平衡是導致知識產權制度差異的根源;另一方面,這種差異的存在又必然會進一步擴大經濟、科技和文化發展水平的差距。于是,縮小差異,減少利益沖突,擴大國際交往,謀求共同發展成為不同國家的內在需要。應該看到,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化發展與國際經濟和貿易發展存在著相互影響、相互適應和相互制約的密切聯系,這種關聯性決定了知識產權保護在國際經濟和貿易中的重要地位,也促使各國在利益取舍中選擇了參與,從而成為促進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化的動力。
二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化趨勢下產生的問題
(一)知識產權的高水平保護與我國目前經濟實力不相適應
發達國家的知識產權制度其高水平的保護,是在本國范圍內經過利益均衡之后的慎重選擇,而對于發達國家的這一“慎重選擇”卻與發展中國家的經濟水平極不相稱。以中國為例,烏拉圭回合談判之初的1987年,美國的人均GDP為18530美元,TRIPS協議的最低保護條款主要是根據該時期以美國為首的發達國家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所制定的,而我國2009年人均GDP才達到3677.86美元,世界排名第99位。因此,現階段實施TRIPS協議實際上是要求我國從人均GDP的3677.86美元的發展階段一下子躍至人均GDP的18530美元的發展水平。這就使得國際公約所確定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與我國等發展中國家的經濟要求出現斷層和真空,從而銜接不上。難以產生預期的效果。
(二)TRIPS協議的簽訂在某種程度上推動了貿易技術壁壘的形成
TRIPS協議的簽訂使知識產權保護被納入國際貿易體系,在關稅壁壘逐漸減少的今天,取而代之的是貿易技術壁壘的形成,它將成為自由貿易的新障礙。一方面,發達國家在表面上極力倡導貿易自由化,要求他國取消貿易保護;另一方面,為維護自身利益,憑借技術一k的優勢,設置貿易技術壁壘給發展中國家的對外貿易造成很大的障礙。根據我國質檢總局2010年一份調查數據顯示:2009年有34.3%的出口企業受到國外技術性貿易措施不同程度的影響;全年出口貿易直接損失574.32億美元,技術壁壘使發展中國家出口企業減少了國際市場份額、失去貿易機會,給發展中國家的出口帶來長期的負面影響。同時,貿易技術壁壘也成為發達國家之問相互阻擋他國產品進入本國市場的最有效手段。
(三)人們對知識產權利益的追求已超越對知識產權理論發展本身的關注
隨著科學技術迅猛發展,知識產權在各國經濟發展中所起的作用日益突出。與此相適應的是,許多發達國家的經濟結構也發生了重大變化,經濟的發展越來越依賴于信息、技術等產業,而不再依賴于傳統的農業、制造業。以美國國際知識產權聯盟(II.PA)統計為例,2007年,核心版權產業的增值是8891億美元,大約占美國國內生產總值的6.44%。而總體版權產業的增值上升到15200億美元,是2007年國內生產總值的11.05%。從2004年、2005年、2006年和2007年,“核心版權產業”和“總體版權產業”的實際年增長率是美國整體經濟增長率的兩倍多。正是知識產品所體現出的巨大商業價值,使得人們對利益的追求已超越對知識產權理論發展本身的關注,這也成為目前影響知識產權制度發展的重要因素。
三國際化趨勢下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對策
在現有TRIPS協議框架下,我國如何適應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化趨勢,維護知識產權權利人的正當利益?筆者提出如下法律對策:
(一)盡快制定對知識產權濫用行為進行規制的法律細則
從我國目前有關限制知識產權濫用行為的立法現狀來看,雖然有關法律對此問題有所涉及,如《著作權法》第1條和第2條第4款、《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第1款、《合同法》第329條以及《民法通則》的權利不得濫用原則為限制知識產權濫用行為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據,但這些規定偏重于原則,較為空泛,缺乏可操作性。發達國家知識產權人充分利用對其有利的知識產權制度限制競爭,抑制我國民族工業發展的行為,我們無法根據我國現行立法提出合理的質疑,這不能不說是一種制度缺陷。
權利的正當性決定著它具有先天的受限制性,權利的本身就包含了受限制的含義,不受限制的權利不具有正當性,也不能稱其為權利(或許可以稱之為特權)。任何一項有關權利的制度應該是對權利的確認和保護與對權利的限制的結合。我國應將TRIPS協議的有關原則和規定所體現的平衡精神充分運用至國內立法,不僅在知識產權保護上與國際接軌,同時在對知識產權的限制上也應盡快同國際接軌,這也是在國內平衡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利益的必要舉措。總的來說,無論是現實的需求還是與國際接軌的趨勢都在呼喚著對知識產權壟斷行為進行制約的法律細則早日出臺。
(二)加強立法保護,扭轉我國在知識產權利益上的弱勢地位
我國對傳統知識和遺傳資源保護的立法現狀來看,有關的法律、法規比較零散,且多為效力層次較低的行政法規、規章,適應面和強制性都有較大的局限性,從而沒有從根本上起到保護作用,使得中國目前在傳統知識和遺傳資源方面的法律制度與現實需求之間的矛盾日益突出。中國在傳統文化與遺傳資源的保護上,一方面,要充分利用現有法律制度加強保護,另一方面,可借鑒其他國家的經驗,呼應有關國際公約的精神,深入研究傳統文化和遺傳資源的特征,制定切實對路、行之有效的保護制度。在國內的知識產權制度體系中著力完善傳統文化與遺傳資源的保護,再通過國際談判,聯合其他發展中國家的力量,將有利于發展中國家的立法措施滲入到國際公約中去,這對于改變發展中國家在現有知識產權國際制度中的弱勢地位是大有裨益的。
(三)提高群眾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增強其知識產權法治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