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6-15 17: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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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企業為了更好的利用資金創造價值,往往會選擇把閑置的資金投放于各類金融資產,以期獲得更高的收益。金融資產的分類和金融資產的計量密切相關,不同類別的金融資產,其初始計量和后續計量都存在著巨大的差別。金融資產在初始確認時劃分為以下四類:(1)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包括交易性金融資產和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2)持有至到期投資;(3)貸款和應收款項;(4)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包括可供出售債務工具和可供出售權益工具。
對于在活躍市場有報價的金融資產,即可以將其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也可以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就某一項具體的在活躍市場有報價的金融資產而言,不同的企業可能把它劃分為不同類別的金融資產,企業最終把該項金融資產劃分為哪一類的金融資產,主要取決于企業管理層的風險管理和投資決策等因素,金融資產的分類是管理層的管理目的的真實體現。
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作為企業兩類重要的金融資產在企業的會計處理中由許多相似之處,但也存在著諸多不同,在會計處理過程中很容易混淆。本文主要就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在會計處理中的異同做簡要的對比和分析。
一、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在會計處理上的相同之處
(一)兩類金融資產的初始計量屬性相同。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在初始確認時都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公允價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愿進行資產交換或者債務清償的金額。公允價值是確認和計量這兩類金融資產的關鍵。以公允價值作為這兩類金融資產的計量屬性,主要是為了反應該類金融資產相關市場變量變化對其價值的影響,把該類金融資產和市場緊密的結合。
(二)從兩類金融資產的初始入賬金額來看,均不包含已到期尚未領取的利息和已宣告發放的現金股利。企業在取得以上兩類金融資產所支付的價款中如果包含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應單獨確認為應收款項,作為企業的一項資產處理。
(三)從資產負債表日來看,兩類金融資產都應當根據公允價值的變動調整相關資產的賬面價值。在資產負債表日,兩類金融資產都要按照公允價值且不扣除將來處置該金融資產時可能發生的交易費用來計量。企業應當根據公允價值的變動調整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當公允價值大于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時,企業應當調增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反之,則應減少該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企業根據公允價值的變動調整相關資產的賬面價值主要是為了把金融資產更加緊密的和市場結合起來。
(四)從處置這兩類金融資產來看,都應將取得的價款與該項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投資收益,同時還應當把原來由于公允價值變化形成的累計變動額轉出為投資收益
企業在處置交易性金融資產時,應將取得的價款與該項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進行比較,并將其差額作為投資收益,同時還應當把原來在資產負債表日由于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而形成的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計入投資收益;企業在處置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時,應將取得的價款與該項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進行比較,并將其差額計入投資收益,同時還應將原來由于公允價值變動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變動累計額計入投資收益。
二、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在會計處理上的不同之處
(一)取得兩類金融資產時相關的交易費用的處理有所不同
交易費用是指可直接歸屬于購買、發行或處置金融工具新增的外部費用。新增的外部費用是指企業不購買、發行或處置金融工具就不會發生的費用,這里所指的交易費用一定是與取得金融資產相關的、新增的費用。交易性金融資產在取得時發生的交易費用應當直接計入當期損益,不作為該類金融資產初始入賬金額的一部分。但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在取得時發生的相關交易費用應當作為初始入賬金額。
(二)企業在持有這兩類金融資產期間取得的利息或現金股利收入應當計入投資收益,但這兩類金融資產在會計處理上仍有區別。就企業擁有的權益類金融資產來看,無論是交易性金融資產還是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都應當在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股利時計入當期的投資收益。但企業擁有的債券類金融資產在計息日的會計處理方法有所不同。交易性金融資產應按債券的票面利率計算應收利息,同時確認為企業的投資收益;但企業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則應當按照實際利率法來確認企業當期的投資收益。
(三)在資產負債表日,兩類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發生變化時具體的會計處理方式不同。當金融資產公允價值發生變化時,該變動計入所有者權益和還是當期損益,關鍵是要看金融資產所屬的分類,不同類別的金融資產有不同的處理方式。企業擁有的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發生變化時,應將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和損失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當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大于賬面價值時,就形成企業的當期收益;反之,則形成企業當期的一項損失。企業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發生變動幅度較小或暫時性變化時,企業應當認為該項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是在正常范圍的變動,應將其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除減值損失和外幣性金融資產形成的匯兌差額外,將其公允價值變動計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四)金融資產發生減值時處理有所不同。一般而言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對其擁有的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進行檢查,有客觀證據表明金融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有影響且該影響能夠可靠計量,我們就認為該金融資產發生了減值,應當計提減值準備。然而企業卻不需要對其擁有的交易性金融資產計提減值準備,這主要是因為此類金融資產的價值變動已經計入當期損益,其中公允價值變動造成的損失和減值的會計處理在實質上都是一樣的,都是為了更加客觀的反應企業擁有的金融資產的價值。在資產負債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發生了較大幅度的下降或下降趨勢為非暫時性時,我們就認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了減值損失,應確認減值損失和計提減值準備。可供出售債務工具的減值損失在以后的會計期間可以通過損益轉回,但可供出售的權益工具一旦確認即使在以后有客觀證據表明該金融資產的價值已恢復,原確認的減值準備也不能通過損益轉回。
在新型會計準則要求之下,與公允價值相關金融資產計量通常涉及到公允價值的計量和相關性變動量,并將其歸納在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總值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類型當中。這兩種不同類型在會計的處理上所產生的最大差異在于:前者所涉及的公允價值的有效變動一般計算在當期損益當中,明顯體現其資產負債表面現象之下的相關收益;后者能夠計入所有相關人員的權益,有效體現其中收入費用價值觀的有關收益。筆者主要對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盈余管理以及綜合收益進行分析,旨在為促進金融資產的有效管理提供幫助。
關鍵詞:
金融資產;綜合收益;盈余管理
收入費用觀念在有效確定收益的情況下,不能以顯示的資產或負債等作為其有效標準,應運用應計和遞延等相關會計程序進行運用,促使其收益的數據具有較大程度上的主觀性。我國的相關財政部門已經頒發上市和非上市公司關于執行會計準則相關政策,對于其中相關的所有者權益進行相關調整,并要求在附注當中明確展示其不同項目的統一格式。綜合性收益指的是相關會計主體在某個期間和非業主實現交易等所引發的權益變動情況。
一、提出假設
國外相關專家和學者根據國外上市公司的有關數據得出,綜合性收益和公司股票價格以及股票的回報率之間的相互關系相對凈利率與之的關系更為明顯。在利潤表格發生改制之后,其中的綜合收益繞過相關的利潤表格,并將相關資產負債表格當中涉及且未實現的收益項目進行集中收集,由信息的使用方提供更加全面的數據。因此,報表相關的使用人員需要運用綜合收益相關政策和規定,促使股票的價格隨之發生變化。但是,如果企業在之前所選擇運用的相關會計政策存在盈余管理的一定動機,在首次披露綜合收益相關信息的過程中,凈利潤與綜合收益之間的偏差相對拉大。企業外部環境發生的變化在一定程度上會直接影響其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并直接體現在其他不同類型的綜合收益當中。企業管理人員在工作過程中偏向通過一些持有可供于出售的相關金融資產展開企業內部的盈余管理。主要原因在于,對于交易性質的金融資產來說,企業內部的管理人員對于其中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損益對于其利潤的影響在控制能力上較強。首先,其能夠防止其在持有時期內產生公允價值變化影響企業利潤的情況。其次,其能夠在需要的情況下運用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來影響企業的經營利潤。但是,我國相關法規規定企業必須在其綜合收益當中明確反應其可供出售的資產處在持有期間內受到的公允價值變化的影響。因此,不管企業在經營過程中是否持有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在當期范圍內出現的公允價值的變化都可能反應在其利潤表格當中,進而明顯干擾報表使用人員的有關決策。筆者根據2009年結合其他不同綜合收益水平所體現的不同盈余管理的動機,提出以下兩種假設:第一,綜合收益對報表使用方運用相關決策產生影響;第二,2009年中其他類型的綜合收益和往年年度的盈余管理情況有關聯。
二、設計部分
(一)盈余管理水平的測試
要想驗證上文所述的兩個不同假設,需要對相關企業盈余管理的水平進行測試。分別抽取我國市場和美國市場中盈余管理計量的相關模型進行有效驗證,發現其中以行業分類為基礎的橫截面修正模型能夠對公司的盈余管理水平進行更為準確的驗證,這同樣是本文檢驗所用方式。
(二)驗證模型
投資方正常情況下對于信息的反應一般以證券股票價格發生的變化為準。筆者運用累計超額回報的CAR來作為其市場反應的有效變量,進而研究公司相關的賬面價值以及凈利潤等對于公司股票價格所產生的影響。
(三)數據樣本
筆者運用2007年至2009年間所涵蓋的所有樣本數據,但不包含一些金融類型以及部分數據出現流失等的上市公司,所有數據的提取來自于CSMAR數據庫。
三、數據剖析
(一)統計描述
在所有研究樣本中,每股不同的綜合性收益平均數值是0.06571,表明相關涉及的公司其他方面的綜合收益相對凈利潤高。另外,公司不僅具有向上型的盈余管理,還存在向下的盈余管理,但是向上部分比向下部分管理程度大。另外,對于大多數具備兩種類型金融資產的企業來說,其可供出售的相關金額資產在兩種類型的金融資產中占據大于0.5的比重。
(二)結果闡述
如果企業相關的每股其他綜合性收益越大,那么其綜合收益值可能直接影響股東的有效決策。除此之外,公司所得到的累積超額回報和每股所得的凈利潤呈現正相關的關系,但是和其中每股凈資產呈現負相關的關系。在2007年至2008年間,在同等條件下,企業所持有的兩類不同金融資產在總資產當中所占據比重和其實際持有的金融資產劃分作為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額之間呈現正比例關系,但是這種情況在2009年呈現開始減弱的情況。
四、結束語
通過以上論述得知,企業管理人員實際將金融資產有效劃分成為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在動機上相對更小。筆者主要研究公司披露年報當中其他類型綜合收益能夠影響股東各項經濟決策,并最后得出兩類不同資產在總體資產中所占的比重和其持有金融資產劃分的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呈現一定的比例關系,以期為推動企業健康發展提供借鑒。
作者:戴科文 單位:湖南省邵陽市高級技工學校
參考文獻:
[1]鄧成.金融資產分類問題的研究[D].西南財經大學,2014
[2]朱夢棣.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呈報的實證研究[D].河南大學,2014
[3]李朝陽.基于中國商業銀行盈余管理的金融工具會計準則修訂研究[D].湖南大學,2014
【關鍵詞】交易性金融資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會計核算;差異
金融資產是一切可以在有組織的金融市場上進行交易、具有現實價格和未來估價的金融工具的總稱。
交易性金融資產主要是指企業為了近期出售而持有、在活躍市場上有公開報價、公允價值能夠持續可靠獲得的金融資產。通常情況下,企業以賺取價差為目的、利用閑置資金從二級市場購入的股票、債券和基金等屬于交易性金融資產。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包括:被指定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非衍生金融資產,或未歸類為貸款和應收款項、持有至到期投資、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的非衍生金融資產。因此,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企業直接指定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它是指企業獲得的在活躍市場上有公開報價的股票投資、債券投資,因獲取投資的意圖不十分明確,而被直接指定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另一類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是企業全部金融資產中未劃分為其他三類金融資產的部分。
交易性金融資產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最大區別就在于持有目的不同。交易性金融資產的持有目的是為了近期出售,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持有目的并不十分明確。
一、初始確認差異分析
企業購入交易性金融資產,購入成本包括公允價值(報價)和支付的交易手續費(如傭金、手續費、印花稅等)兩部分。因購入交易性金融資產支付的交易費用相對于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來說,數額極小,我國會計準則規定將其作為投資費用處理,在支付交易性金融資產手續費時,直接借記“投資收益”。
購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以購入時的公允價值加上相關交易費用入賬。其初始成本包括了初始直接費用。這是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與交易性金融資產在初始計量上的不同。
金融資產的購買價格中包括的已經宣告發放但尚未支取的股利或已到付息期尚未領到的利息,不應作為購入成本入賬,應單獨以“應收股利”、“應收利息”反映。這對于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是一樣的。
【例1】2011年1月1日,A企業購入10萬股面值100元的股票。將其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取得時實際支付價款1050萬元(含已宣告發放的股利50萬元),另外支付交易費用10萬元。
如果將該股票分類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會計分錄如下: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 10 000 000
應收股利 500 000
投資收益 100 000
貸:銀行存款 10 600 000
如果將該股票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會計分錄如下: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 10 100 000
應收股利 500 000
貸:銀行存款 10 600 000
由上面的會計分錄處理可以看出,兩類金融資產在取得之時,初始確認的差異,主要表現在對與投資相關的交易費用的處理不同。交易性金融資產初始確認時,將發生的交易費用直接沖減當期損益,用“投資收益”科目來進行核算。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初始確認時,將發生的交易費用資本化處理,直接計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入賬價值。
因此,同等條件下,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初始入賬價值會大于交易性金融資產。
二、持有期間收益差異分析
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在持有期間取得的利息或者現金股利,都應當計入投資收益。就權益類金融資產來看,無論是交易性金融資產還是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都應當在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股利時計入當期的投資收益。但債券類金融資產在計息日的會計處理方法并不相同。交易性金融資產,要求以債券的票面利率為依據,來計算應收利息,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則要求按實際利率法來確認當期的投資收益。
【例2】2011年1月6日,A企業收到股利50萬元。
對股利而言,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會計分錄相同,應為:
借:銀行存款 500 000
貸:應收股利 500 000
三、期末計價差異分析
為了使其能反映預計給企業帶來的經濟利益以及預計獲得價差的能力,在資產負債表日,應按當日各項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進行計量。交易性或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都是如此。
對于交易性金融資產,在資產負債表日,其公允價值高于賬面價值時,一方面記錄為該交易性金融資產待實現收益的增加或待實現損失的減少,另一方面反映企業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收益。當公允價值低于賬面價值時,一方面記錄為該交易性金融資產待實現收益的減少或待實現損失的增加,另一方面反映企業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損失。分錄與增加時相反。
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處理則不盡相同。一般情況下,因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應計入所有者權益(資本公積)而不計入當期損益。當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終止確認(如出售、處置、重分類為持有至到期投資等)時,再將與之相應的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公允價值變動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例3】2011年12月31日,A企業持有股票公允價值為1120萬元。
【關鍵詞】 交易性金融資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核算;差異
交易性金融資產主要是指企業為了近期內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資產。通常情況下,企業以賺取差價為目的從二級市場購入的股票、債券和基金等,分類為交易性金融資產。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主要是指企業沒有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的金融資產。企業購入的在活躍市場上有報價的股票、債券和基金等,沒有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等金融資產的,可以歸為此類。相對于交易性金融資產而言,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持有意圖不明確。
一、企業取得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核算差異
(一)交易性金融資產取得的核算
交易性金融資產在活躍的市場上有報價且持有期限較短,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初始入賬價值包括買價,不包括交易費用(比如傭金、手續費等),其交易費用計入當期損益(投資收益的借方)。買價中包含有已經宣告但尚未發放的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利息,應單獨作為“應收股利”或“應收利息”。 “交易性金融資產”下面有兩個二級科目,成本和公允價值變動。初始確認會計核算的分錄為: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指買價,不含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利息及交易費用)
投資收益 (交易費用)
應收股利(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利息)
貸:銀行存款
(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取得的核算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持有意圖不明確,也就是說,不能確認持有期限是長期的還是短期的,如在活躍市場上有報價的股票、債券和基金等,如持有意圖不明確則列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在初始確認時,應當按其公允價值以及交易費用之和入賬。“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總分類賬戶,下設四個二級科目:成本、應計利息、利息調整和公允價值變動。對于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初始確認又分為兩處情況:
1.對于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是股票,則其初始確認為:買價+相關稅費。
對于交易性金融資產的交易費用不計入成本,計入投資收益的借方,直接沖減當期的損益,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的交易費用直接計入成本。買價中包含有已經宣告但尚未發放的股利,應單獨作為“應收股利”。其核算分錄為: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 (買價與相關稅費之和)
應收股利(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
貸:銀行存款
2.對于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是債券,則成本反映面值。買價中包含有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利息,應單獨作為 “應收利息”。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 (面值)
應收利息(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利息)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利息調整(差額,也可能在貸方)
貸:銀行存款
對于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其實企業還有可能從另外一種形式取得,那就是持有至到期投資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對于持有至到期投資本來持有最初意圖是一定要持到期,因后違背了將該投資持有至到期的意圖,將其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其會計核算如下所示: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重分類日按其公允價值)
貸:持有至到期投資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差額,也可能在借方)
通過以上交易性金融資產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核算處理,不難發現,其實因交易性金融資產是為了短期獲利,持有期限短,到出售時,對于每筆交易金融資產中的交易費用也容易查證,則為核算簡便不將交易費用直接進入成本;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由于持有期限不明確,意圖也不明確,則將其交易費用進入其成本,在股票中直接進入成本,而對于債券,則擠入了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利息調整中了。當然,對于持有至到期投資進行重分類,只能將它轉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而不能將其進入交易性金融資產。
二、企業持有期間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核算差異
(一)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期間的核算
1.對于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期間的股利或利息的核算,如收到原買價中包含的已經宣告但尚未發放的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利息時,則應該沖減原來的“應收股利”或“應收利息”,如果是購買后持有期間,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股利或利息,則應確認投資收益,其會計核算分錄如下:
借:應收股利(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的現金股利×投資持股比例)
應收利息(資產負債表日計算的應收利息)
貸:投資收益
2.資產負債表日,以公允價值計量的交易性金融資產,其公允價值的變動應該予以確認。如某交易性金融資產其成本為500萬元,100萬股。假如到了該年12月31日股票上升為8元/股。這時就應該確認公允價值變動損益3元/股。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300
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300
假如到了該年12月31日股票是下跌為7元/股。這時就應該把損益轉出。
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100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100
(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期間的核算
1.資產負債表日計算利息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如為債券的,到了資產負債表日則要核算其利息,分期付息的應該按票面利率計算的利息進入到“應收利息”中,如一次還本付息債券按票面利率計算的利息計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應計利息”。其會計核算分錄為:
借:應收利息(分期付息債券按票面利率計算的利息)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應計利息(到期時一次還本付息債券按票面利率計算的利息)
貸:投資收益(可供出售債券的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利息收入)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利息調整(差額,也可能在借方)
2.資產負債表日公允價值變動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如為股票的,到了資產負債表日則要測試其公允價值是否發生了變動。當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高于了其賬面余額的差額或低于了其賬面余額的差額(差額不大),都應對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進行調整。例某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原5元/股,共100萬股,到了12月31日股票的公允價值發生變動,股票的價格為4.5元/股,應該確認價格下跌所帶來的影響,這時就應該確認資本公積減少了0.5元/股,其會計核算分錄為:
借: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50
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50
接上例,如到了12月31日股票的公允價值發生變動,股票的價格為5.5元/股,應該確認價格上升所帶來的影響,這時就應該確認資本公積增加了0.5元/股,其會計核算分錄為: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50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50
3.資產負債表日減值(公允價值發生了明顯的變化)
當在資產負債表日,如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發生較大幅度的下降或非暫時性的下降或持續下降沒有回升的希望,則應該是確定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了減值,例如:一項可供出售的資產,2007年6月10日購入的成本是100,到了2007年的12月31日,公允價值是95,變動情況計入資本公積5(差異變動不大),到了2008年12月31日假如公允價值是60,則應該確認資產減值損失35(因差異變動較大,確認減值),但總的資產減值損失應該是40(35+5)。也就是把原借方的差異不大的資本公積也要轉入到資產減值損失里面去。其會計核算分錄如下:
借:資產減值損失(減記的金額)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從所有者權益中轉出原計入資本公積的累計損失金額)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差額)
4.減值損失轉回
對于原已確認減值損失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在隨后會計期間內公允價值已上升且客觀上與確認原減值損失事項有關的,應按原確認的減值損失進行恢復,如為股票等權益工具投資,減值損失恢復核算的會計處理如下: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除了股票等權益工具投資外,其余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損失恢復核算的會計處理如下: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貸:資產減值損失
通過以上交易性金融資產及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會計核算的比較,可以看到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期間的核算比較簡單,只包括了兩個方面:一是收到利息及股利的核算處理,二是當公允價值變動引起的交易性金融資產的核算;而相對而言,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核算則比較復雜,要從股票與債券分別進行處理,這是由于根據股票與債券的性質決定的,對于債券每個資產負債表日一定要計提利息,且要按實際利率法攤銷原計入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利息調整”的金額,而股票則要考慮其在資產負債表日其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異,計入到“資本公積”,當然還有一個股票與債券都要考慮的是在資產負債表日,公允價值是否發生很明顯的下降,如發生了,股票與債券都要計提減值損失,而公允價值回升,又都要進行減值損失恢復的核算。
三、企業出售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核算差異
(一)交易性金融資產出售時的核算
交易性金融資產由于持有期限比較短,是一項流動資產,當企業認為無利可圖或急需流動資金使用的情況下,會將交易性金融資產出售,對于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出售,將原賬面的金融資產的余額轉出與實際收到的金額的差,計入“投資收益”,而將原計入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轉出,計入“投資收益”,以使其余額為零。其具體會計核算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
投資收益(差額,也可能在借方)
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原計入該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
貸:投資收益
或:借:投資收益
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出售時的核算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期限不確定,但總有一天,會由于各種原因進行出售、債務重組等終止確認該資產,對于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將要把原金融資產的賬面余額轉出,將因公允價值變動引起的“資本公積”的變動的金額轉出,這些與實際收到金額的差額,進入到“投資收益”。其具體的會計核算如下所示:
借:銀行存款等
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從所有者權益中轉出的公允價值累計變動額,也可能在借方)
投資收益(差額,也可能在借方)
通過以上交易性金融資產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出售的會計核算,可以發現其兩種核算大同小異,都是將原有會計核算科目的金額轉出,與實際收到的金額的差額,計入到“投資收益”,不同的是核算科目不一樣。
【參考文獻】
[1]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2006》.經濟科學出版社,2006.
[2] 財政部會計司編寫組.《企業會計準則講解》.人民出版社, 2006.
關鍵詞:金融資產轉移 會計準則 確認和計量
金融資產轉移及其涉及的終止確認是會計實務中的一個難點。隨著資產證券化、信托、債券買斷式回購等企業結構化融資交易創新步伐的加快,金融資產轉移所涉及的會計問題顯得十分突出。金融資產轉移的情形非常復雜,比如資產證券化、債券買斷式回購、帶追索權的應收賬款出售、保理、質押借款、債券互換、證券借貸等,都屬于金融資產轉移范疇。金融資產轉移涉及的最核心會計問題實質上是金融資產轉移所導致的終止確認問題。
總結相關材料,豪不夸張地說,《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是一個新交易時代下的會計新天地的縮影。它將引領中國金融業會計走出國門、走向國際市場。新舊準則對比變化如下:
一、填補了國內空白,規范了相關核算
我國在相當長一段時間內,缺乏對金融資產轉移相應的會計規范指引,金融資產轉移過程中相關的風險和報酬如何確認,如何就相應的權力和義務納入報表的會計處理問題困擾著企業,這使得企業無法就資產轉移涉及的風險有明確地認識,更不能全方位控制可能產生的風險。《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主要就金融資產(含單項或一組類似金融資產)轉移的確認和計量進行規范。《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的出臺為金融資產轉移的會計處理提供了依據,也為金融資產衍生創新產品的定價提供了支持,必將推動我國金融機構業務改革,防范企業金融風險,實現我國會計準則在金融會計領域方面與國際會計準則的全面接軌。
二、遵循了實質重于形式的要求,更加注重交易實質
《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對買斷式回購賣出債券業務的處理更加注重轉移交易的實質,在附回購協議的債券出售中,對于回購債券與售出債券相同、回購價格固定或在售價加上合理回報的買斷式回購,按《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相關規定,不應視為終止確認(賣出),因為買斷式回購的正回購方仍然保留著與債券所有權有關的風險和報酬,在約定的時間內要履行合同購回已賣出的債券,債券所有權沒有發生實質性的轉移。因此,這使買斷式回購業務有章可循。
三、對信貸資產證券化會計處理做出了較完善的規定
資產證券化是二十世紀金融領域中最重要的一項金融創新,自20世紀80年代中期在美國興起以來,迅速向全球擴展。由此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是當今國際資本市場中發展最快、最具活力的金融產品。資產證券化不僅給金融業帶來了巨大的變化,也給會計提出了問題。中國人民銀行2005年3月宣布,經國務院批準,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工作正式啟動。資產證券化需要會計處理相應規定。《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借鑒《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關于金融資產轉移的相關規定,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對金融資產的轉讓加以確認。金融合成分析法的核心在于控制權決定資產的歸屬,而且承認金融資產和負債能分割成不同的組成部分。根據金融合成分析法,對一項資產轉讓交易是否進行銷售的會計處理,取決于轉讓者是否放棄了對該資產的控制權,而是取決于交易的形式。一項轉讓者失去控制權的金融資產轉讓(全部或部分)應確認為銷售。此次《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對資產證券化的確認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更能體現會計的實質重于形式原則。這種方法是在傳統會計模式上的一大進步。因為對一項業務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不能只看交易的形式,而更應該注重業務交易的實質。
四、形式更為獨立和合理
關鍵詞:權益性金融資產;歸類;影響;監管
一、研究背景及其研究目的
財政部于2006年2月了新《企業會計準則》,標志著我國會計發展史上的一次偉大變革。在這一變革中,公允價值計量屬性的運用成為最大的亮點。作為公允價值計量屬性應用的代表性領域,權益性金融資產的會計核算體現了新企業會計準則理念的核心變化,并對上市公司業績的增減和股票市價的漲跌產生了較大的影響。另一方面,不同的權益性金融資產的會計核算方法不同,對上市公司會計信息的影響存在差異,但新準則沒有明確界定交易性金融資產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劃分標準。某項金融資產的具體分類,主要取決于企業管理層的風險管理、投資目的等因素,這為企業管理層對權益性金融資產的歸類留下了選擇空間。
二、權益性金融資產的范疇
(一)權益性金融資產的內涵
金融資產是金融工具的資產化形式,是對負債性金融工具或權益性金融工具投資的結果。本文所稱的權益性金融資產,是指企業對股票及其他權益性金融工具投資而形成的金融資產,在資產負債表中歸在“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兩個項下。其中,歸屬于“交易性金融資產”項下的權益性金融資產,主要是指企業準備在近期內出售以賺取差價而從二級市場購入的股票、基金等;歸屬于“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項下的權益性金融資產,主要是指企業沒有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的金融資產。
(二)權益性金融資產與長期股權投資的聯系與區別
權益性金融資產的“鏡像”是股票及其他權益性工具,與資產負債表上的“長期股權投資”同屬于股權投資,且上市公司的部分權益性金融資產就源于股權分置改革后取得流通權的原非流通股。兩者的會計核算方法有本質上的區別,最顯著的區別是:不管是交易性金融資產,還是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其期末的賬面價值都按公允價值進行計量、報告,確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長期股權投資在持有期間,根據表決權比例、對被投資單位的實質性影響等標準進行劃分,分別采用成本法和權益法進行核算。
三、權益性金融資產的歸類影響分析
對某項資產的歸類偏好,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該項資產的歸類對公司本身的影響。下面筆者通過比較分析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會計處理,以及會計處理差異對公司會計指標、全面收益、所得稅、股票價格等方面的影響,以對管理層的歸類偏好做出判斷。
(一)會計處理比較
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同屬于金融資產,都在活躍的市場上有報價,公允價值能可靠計量,它們的會計核算方法適用于獨立的具體準則——《金融工具的確認與計量》,兩者的會計核算有以下異同:
一是初始計量時,交易性金融資產將交易費用計入當期損益;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將交易費用作為初始成本入賬。二是期末,兩者都按期末公允價值調整賬面價值,但交易性金融資產將公允價值變動計入當期損益(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將公允價值的正常變動計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交易性金融資產不計提減值準備,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下跌重大或屬非暫時性時,需計提減值損失,減少賬面價值;在計提減值后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又上升時,如果該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屬于對負債性金融工具投資,則沖減原計提的減值損失(不在分析范圍),如果屬于對權益性金融工具投資,增加資本公積。三是處置時,兩者都須將累計公允價值變動轉出,但交易性金融資產從“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轉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從“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轉出。
(二)會計處理差異的影響分析
1.對會計指標的影響
如果不考慮取得時所發生的交易費用,一項權益性金融資產被歸類為交易性金融資產與被歸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的變動對不發生減值的持有期間的利潤有差異,對減值期間及處置時的利潤沒有影響。當所持有的權益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上升時,金融資產不存在減值,如果作為交易性金融資產,導致當期利潤、每股收益、每股凈資產上升;如果作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只會導致投資企業的凈資產、每股凈資產的增加,不影響利潤指標。處置時,兩種歸類方法確認的投資收益總額都等于出售價格與初始投資成本的差額,且投資收益的大小都受金融資產的市場價格變動趨勢的影響。在金融資產的市場價格持續上漲的情況下,會使出售當期的投資收益大幅增加,每股收益大幅上漲;反之,在金融資產的市場價格持續下跌的情況下,會使出售當期的投資收益大幅減少,每股收益大幅下跌。處置時兩種歸類方法所確認的投資收益的唯一差異來源于取得金融資產時對交易費用的處理差異。由于取得投資時的交易費用是一次性的支出,且金額一般不大,在本文的分析中忽略不計。
2.對全面收益的影響
(1)全面收益的含義:企業的全面收益是指“在報告期內,除與所有者之間的交易以外,由于其他一切原因所導致的凈資產的變動”,包括公司的經營損益、持有資產的未實現和已實現的利得和損失。其中,公司的經營損益是指傳統的會計利潤;持有金融資產的未實現利得和損失是指在持有期間金融資產公允價值的上升和下降,也包括對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計提的減值損失;持有金融資產的已實現利得和損失是指從取得至出售金融資產所確認的投資收益,包括取得交易性金融資產發生的交易費用、持有金融資產取得的應收股利、出售金融資產時收入超過賬面價值的差額及轉出的累計公允價值變動。
(2)全面收益的計算
全面收益=期末凈資產-期初凈資產-投資者投入+向投資者的分配=(期末的資產-期末的負債)-(期初的資產
-期初的負債)-投資者投入+向投資者的分配
全面收益的計算基于企業的資產、負債的變動,體現了新準則的資產負債表觀,有別于傳統的收入、費用觀的會計理念。交易性金融資產對取得投資時的交易費用作費用化的處理方法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對交易費用作資本化的處理方法,只影響取得金融資產當期的全面收益,不影響以后各期的全面收益的大小。另外,利潤表的損益最終會結轉到資產負債表的所有者權益項下,如果不計所得稅,則交易性金融資產將公允價值變動計入當期損益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將公允價值變動計入資本公積的處理方法也不影響全面收益。因此,采用全面收益評價公司的績效,可減少公司會計政策選擇的影響,應以全面收益作為會計監管和市場監管的一個基礎性指標。
3.對所得稅的影響
(1)公允價值變動對當期和未來期間應交所得稅的影響分析。稅法規定:資產在持有期間公允價值變動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待處置時一并計算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因此,某項金融資產歸類為交易性金融資產,還是歸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的變動不僅不影響當期應交所得稅的大小,也不影響未來期間的應交所得稅。因為不管是交易性金融資產還是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處置時確認的損益都等于處置收入扣除賬面價值后的差額加上原計入損益或資本公積的累計公允價值變動,實際上等于處置收入扣除初始入賬成本的差額,因此,不管歸類為何種權益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的變動對未來期間的所得稅沒有影響,即兩種處理方法的遞延所得稅相同。(2)資產減值對當期和未來期間應交所得稅的影響分析。交易性金融資產不需計提減值,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下跌嚴重或屬非暫時性時,需將公允價值的下跌作為減值損失,計入損益表。稅法規定:除應收賬款按期末余額5%。計提的壞賬準備允許稅前扣除外,公司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在發生實質性損失前不允許稅前扣除。稅法對資產減值的處理與對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的處理相一致。因此,雖然新準則對這兩種權益性金融資產是否計提減值的規定不同,但不同的歸類不會帶來所得稅的差異。
(3)對所得稅費用的影響分析。新準則規定,所得稅會計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根據會計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的差異計算“暫時性差異”,確定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利潤表中的所得稅費用包含當期應交所得稅和遞延所得稅兩部分,由于不同歸類不影響當期應交所得稅和遞延所得稅,因而也不影響所得稅費用。
可見,雖然人為因素可以操縱計入損益表的“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資產減值損失”的大小,但不能因此調節所得稅。所得稅是公司的一項重要費用支出,由于權益性金融資產的歸類不影響公司所得稅,由此可排除公司借助改變權益性金融資產歸類進行稅收籌劃的動機。
4.對股票價格的影響
新準則下,權益性金融資產的不同歸類對公司會計指標的影響有差異,但這種會計信息的差異只是會計政策選擇的結果,并未實質上改變公司的內在價值。如果資本市場是強有效的,權益性金融資產的不同歸類不影響公司的股票價格,但在資本市場有效性不強,人們識別、利用會計信息的能力不高,只能簡單使用少數幾個財務指標進行決策的情況下,這種由會計政策選擇引起的會計指標的差異傳導到資本市場,對公司的股票價格、關聯公司的股票價格乃至整個股票市場可能產生深刻的影響。
有眾多中外學者關于會計信息有用性的研究表明:會計信息有助于投資者預測公司收益、評估股票價值并做出買賣決策。有不少學者通過數據檢驗證明:每股凈資產或每股收益的變化,對上市公司的股票價格產生影響。還有價值相關性的實證檢驗結果進一步表明:每股收益對公司股票價格的解釋能力大于每股凈資產及其它財務指標的解釋能力。如曹國華、賴蘋2006年的研究《凈資產、剩余收益與股票定價:會計信息的有用性研究》中得出的結論:當期的每股凈資產對股票價格的解釋能力較弱,當期的每股收益對股票價格很有解釋能力,未來的每股收益對預測股票價格沒有太多幫助。
據此推測,在一定條件下,當股票的二級市場價格上升時,為了提高公司的營業利潤、每股收益、每股凈資產以至公司股票的市場價格,持股公司更傾向于將長期股權投資歸類為權益性金融資產,或將權益性金融資產歸類為交易性金融資產;而當股票的二級市場價格下降時,持股公司更傾向于將權益性投資歸類為長期股權投資,或將權益性金融資產歸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但前提條件一是持股公司認同有關資本市場的會計信息有用性、價值相關性的實證研究結論;二是會計利潤指標、市場價值指標在評價經營者業績時權重適當;三是持股公司對股票市場有合理的預期。顯然,股票市場價格是多種因素的綜合結果,受宏觀政策、資金的充裕程度、投資者的心理預期等多種因素的影響,持股公司難以預測所持有的股票的價格走勢,而其他的兩個前提條件是否能滿足還有待驗證。由此推斷,管理層不存在明顯的借助權益性金融資產的不同歸類影響公司股票價格的動機。
四、結論
綜上所述,一項權益性金融資產被歸類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或被歸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影響公司的會計指標,進而影響公司的股票價格,但不影響公司的全面收益、所得稅。由于股市的不確定性,企業管理層在投資權益性金融資產時,不應存在明顯的通過改變權益性金融資產的具體歸類影響股票價格的傾向。如果在監管中更強調全面收益指標的作用,可消除企業管理層通過改變對權益性金融資產的歸類而影響會計指標的動機。但權益性金融資產與長期股權投資相比,兩者的會計核算方法有本質上的不同。一項股權投資被歸類為金融資產與被歸類為長期股權投資,對公司的業績及會計信息質量的影響差異懸殊。因此,為保證會計信息質量,應對企業的股權投資歸類的正確性進行監管。在監管時,應重點關注權益性金融資產與長期股權投資劃分的正確性、合理性。
【參考文獻】
[1]汝瑩,符蓉.經濟收益、會計收益與全面收益的比較分析.四川會計,2003年第5期.
關鍵詞:交易性金融資產;確認;核算;計量
在會計教學中,金融資產一直是教學的難點。對于學生來講,金融資產的概念、分類對于大學生來講接觸較少,比較抽象,不好理解;金融資產的計量、記錄因為涉及到的會計科目較多,學生在計算、分錄的書寫時也容易出錯。本文以交易性金融資產為例,對交易性金融資產在會計核算中的難點進行分析。
一、交易金融資產的確認
我國在2007年1月1日起執行了新的會計準則,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中主要從取得金融資產的目的:為了近期內出售來對交易性金融資產進行了劃分,其中最常見的就是企業以賺取差價為目的從二級市場購入的股票、債券、基金或衍生金融產品。而在金融資產分類中,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表現形式和交易性金融資產一樣,也為企業從二級市場上購入的有報價的債券、股票、基金等。在交易性金融資產教學過程中,如何區分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就成了難點,兩者區分的重點是管理者的意圖而不是資產核算的內容。從交易性金融資產定義來看,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時間較短,管理者持有主要是為了近期在活躍市場上出售獲利,從經濟實質來講是可以看作是一種投機行為;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時間不固定,持有意圖也不明確。
二、交易性金融資產會計核算難點
按照準則規定,交易性金融資產在持有期間的計量,按照公允價值計量,也就是說交易性金融資產需在每個資產負債表日,把它的賬面價值調整為資產負債表日的公允價值,賬面價值和公允價值的差額需計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賬戶,“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是損益類賬戶,是企業營業利潤的組成部分。交易性金融資產在出售時,為了使“投資收益”賬戶反映企業在該項投資中實現的全部收益,所以要將交易性金融資產在持有期間所有計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金額轉入“投資收益”賬戶中。但由于兩者都是損益類科目,結轉不影響企業的利潤總額,教學中應注意區分。
[例]萬千公司2015年12月13日從證券市場購入宏發公司發行的股票100萬股作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核算,共支付價款960萬元,其中包括交易費用4萬元。2015年12月31日,宏發公司股票收盤價為10元,2016年3月10日,萬千公司收到宏發公司宣告發放的現金股利每股1元。2016年3月22日,萬千公司出售該項交易性金融資產,收到價款1060萬元。不考慮其他因素,分別計算萬千公司出售該項交易性金融資產時確認的投資收益、從取得至出售該項交易性金融資產累計應確認的投資收益和對利潤總額的影響。
1.萬千公司出售時確認的投資收益
因為在2016年3月22日,萬千公司在出售該金融資產時,對應的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10600000 ①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9560000 ②
-公允價值變動440000 ③
投資收益600000 ④
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440000 ⑤
貸:投資收益440000 ⑥
以在持有期間公允價值變動為借方為例,出售時確認的投資收益=出售時售價①-取得時成本②-持有期間公允價值變動③+公允價值變動損益⑥,其中③和⑥金額是相等的,所以我們得出公式:
出售時投資收益=出售凈價-取得時成本
從以上會計分錄可以看出,萬千公司出售時確認的投資收益為600000+440000=1040000元,即為出售凈價10600000元和取得時成本9560000元的差額,有了這個公式,我們在計算相關題目時,不用寫出會計分錄就能比較快的得出結果。
2.萬千公司從取得至出售該項交易性金融資產累計應確認的投資收益
萬千公司從取得至出售該項交易性金融資產累計應確認的投資收益的時點有三個,分別為(1)萬千公司在取得該項交易性金融資產時,應確認的投資收益為-40000元;(2)3月10日萬千公司收到宏發公司現金股利時確認的投資收益為100×1=1000000元;(3)3月22日出售時確認的投資收益為10600000-(9600000-40000)=1040000元,因此萬千公司從取得至出售該項交易性金融資產累計應確認的投資收益為-40000+1000000+1040000=2000000元。從以上分析我們可以得出,交易性金融資產從取得至出售時累計應確認的投資收益=-取得時支付的交易費用+持有期間確認的股利或利息收入+出售時確認的投資收益,又由第一個問題我們得出公式:出售時投資收益=出售凈價-取得時成本。因此我們又可以得出:交易性金融資產從取得至出售時累計應確認的投資收益=-取得時支付的交易費用+出售凈價-取得時成本,整理以后,我們得出最終公式:
交易性金融資產從取得至出售時累計應確認的投資收益=出售凈價-取得時支付的現金(不包含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利息或股利)+持有期間確認的股利或利息收入
從現金流入流出角度看,這個公式可以進一步簡化為:
交易性金融資產從取得至出售時累計應確認的投資收益=交易性金融資產在持有期間的現金流出-交易性金融資在持有期間的現金流入
由這個公式我們就能輕易得出萬千公司從取得至出售該項交易性金融資產累計應確認的投資收益為10600000-9600000+1000000=2000000元。
3.萬千公司出售時確認的處置損益(影響利潤總額金額)
2016年3月22日,萬千公司在出售該金融資產時,對應的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10600000 ①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9560000 ②
-公允價值變動440000 ③
投資收益600000 ④
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440000 ⑤
貸:投資收益440000 ⑥
因為公允價值變動損益⑤和投資收益賬戶⑥同為損益類賬戶,出售時兩個賬戶的結轉不影響利潤總額,因此萬千公司出售時確認的處置損益即為投資收益④的金額,即為10600000-(9560000+440000)=600000元,又因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②和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③的和為交易性金融資產出售時賬面價值,所以整理以后得出公式為:
交易性金融資產出售時確認的處置損益(影響利潤總額金額)=交易性金融資產出售凈價-交易性金融資產出售時賬面價值。
三、結論
綜上所述,在明確判斷該項金融資產為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基礎上,在持有期間對交易性金融資產進行具體會計核算時,我們只要熟練使用具體公式,就可以輕易解決交易性金融資產會計核算的絕大部分問題。
參考文獻:
[1]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2006[M].經濟出版社,2006年版.
[2]林鋼,李明.關于金融資產重分類問題的探析[J].財務與會計,2015,(16).
關鍵詞:保險;儲蓄;家庭金融資產
伴隨著與城鎮居民生活息息相關的就業、住房、醫療、教育、社會保障等社會制度的深化改革,在中國,家庭金融資產的概念正逐步完善。除了傳統的儲蓄之外,證券、房地產等各種類型的投資產品近年來發展迅速。然而,在歐美早已成為家庭必需品的保險產品,在中國家庭的普及卻阻礙重重。如何加強中國家庭金融資產結構的調整,將潛在的保險需求向現實的保險需求轉化,探討家庭金融資產與保險消費需求之間的相互關系顯得很有必要。
一、保險產品的金融資產特性
關于保險的性質,國內外學術界至今爭論不休,主要分歧在于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是否具有共同性質的問
題。日本學者園乾治教授就以此為界,把近代保險學理論歸納為“損失說”、“非損失說”和介于二者之間的“二元說”。三種理論分別指出保險具有損失補償、共同分擔和儲蓄、補償二者擇一的性質。然而,這些討論由于一直糾結于保險的物質形式而難以蓋棺定論。其實,無論保險的對象是財產還是人身,在家庭的范疇下剝開保險的外在形式,所有的保險都具有鮮明的金融資產特性。
家庭金融資產,簡單說,就是家庭所擁有的各種金融產品或金融工具。當今的家庭金融資產種類繁多,既有現金、存款、信托等傳統意義上的金融產品,也有股票、債券、保險等現代意義上的金融產品。
保險之所以被視為家庭金融資產的組成部分,其主要原因是,現代保險不僅具有風險保護功能,還同時具有儲蓄、投資等功能。以人壽保險產品為例,保險可以分為有形保險商品(疾病住院、子女教育、退休養老等)、引申保險商品(促銷贈品、售后服務等)和核心保險商品三個層次。不同的保險層次區分反映不同的保險內容,不同的保險內容反映不同的保險本質,其中最能反映保險本質內容的是核心保險商品。在一定意義上說,保險所具有的投資工具功能和保險能夠顯示保險購買者的經濟實力、社會地位、社會責任與愛心等特征,是現代保險的本質所在。正因為如此,保險不只是家庭金融的組成部分,而且能夠成為其他家庭金融產品的“代言品”。
二、保險產品與中國家庭金融資產構成
近年來,中國居民家庭金融資產大量增加,尤其是城鎮居民。從1984年到2005年的20年間,城鎮居民戶均金融資產增長顯著。截至2005年底,中國居民金融資產余額總量達到20.65萬億元,比1978年的376億元增加了554.8倍,扣除物價因素,年均增長速度高達19.3%。(表1)
家庭金融資產數量增長的同時必然伴隨著家庭金融資產的結構調整。這不僅是因為在家庭金融資產數量變大的同時,出現了新的家庭消費需求,同時也是為了進行家庭理財,提高家庭金融資產使用效率的需要。從表2可以看出,1984年之前,我國居民金融資產結構相對較為單一,主要是居民儲蓄存款和現金兩種,證券也基本上都是有“金邊債券”之稱的政府債券。但進入20世紀九十年代,特別是近十年來,隨著證券市場、保險市場等的興起,居民金融資產結構已由單一化逐步趨于多樣化。有價證券、保險的占比逐漸增加,尤其是保險準備金,增長速度驚人。(表2)
1985~2005年中國保險業實現了年均30%左右的增長速度。以保費收入指標為衡量標準,保險需求總量從1985年的4.6億元上升至2005年的4,927.34億元,保險深度由0.1%上升至2.7%,保險密度由0.47元上升至375.64元。從某種意義上說,家庭金融資產的變化與保險發展特別是人壽保險的發展存在著密切的關聯性。家庭金融資產的增加刺激了保險消費需求的增加,促進了保險業的發展,保險的發展也反過來推進了中國家庭金融資產結構的多樣化進程。
三、國內外家庭金融資產構成中保險產品差異分析
表面的繁榮不能掩蓋事實的尷尬。在保險占家庭金融資產的份額快速增長的同時,也暴露出中國居民的有效保險需求不足,保險使用率偏低等問題。保險使用率通常用保險滲透率和投保率等指標來表示。有資料顯示,中國城鎮的保險滲透率大部分在30%以下;保險投保率特別是長期人身保險的投保率,還不足10%。與世界平均水平80%的投保率相比,指數偏低;與國民經濟增長和民眾生活的保險消費需要相比,還存在很大的差距。根據前幾年中國保險消費市場的一個抽樣調查,在被訪家庭中,49%的家庭僅擁有社會保險;4%的家庭僅擁有商業保險;19%的家庭同時擁有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另有28%的家庭既沒有社會保險,也沒有商業保險。這從另外一個側面反映出,在家庭金融資產增長的同時,作為家庭金融資產重要組成部分的保險并沒有得到同步增長,保險在家庭金融資產中還沒有發揮出其應有的作用。
究竟一個家庭的金融資產如何分配才是合理的?保險又應該在其中扮演一個怎樣的角色?在尋找問題答案的時候,不妨先看看美國和日本的數據。2005年同期的日本居民金融資產構成中,存款和現金的占比比中國低16.5%,有價證券的占比比中國高10.5%,保險資產所占的比重則高達15.5%;美國居民金融資產的構成中,各項存款、現金以及證券所占的比重約為15.7%和52.1%,分別是居民金融資產中占比最低和最高的項目,而居民對保險資產的持有量則高達30.8%。
為了更好地和中國當前的情況對比,考察這兩個國家的人均GDP達到l,000美元和3,000美元前后家庭金融資產的構成對我們更有參考價值。(圖1、圖2)1966~1973年日本完成人均GDP1,000美元到30,00美元的飛躍僅用時7年。從圖1可以看出,安全資產在日本家庭金融資產中的比例一直穩定在60%左右;保險和退休金等家庭金融資產在整個家庭金融資產中的比重呈逐漸上升趨勢,達到20%以上,領先于債券和風險資產等其他家庭金融資產;而美國的人均GDP早在1942年就達到了l,000美元,又用了大約20年的時間,于1962年實現了人均GDP3,000美元的跨越。在這個時期,美國的家庭金融資產構成變化較大。在20世紀五六十年代,其安全資產在家庭金融資產中一直占據20%左右的份額,但進入八十年代以后,安全資產在家庭金融資產中的比例開始下降。風險資產的變動也出現過類似的情況,只有保險和退休金等家庭金融資產在整個家庭金融資產中的比例穩步上升,超過30%。
縱觀兩個國家居民家庭金融資產構成的變化及其特點,可以得出一個簡單結論,那就是:隨著家庭金融資產總量的不斷增加,安全資產等家庭金融資產在整個家庭金融資產中的比重不斷下降;保險和退休金等家庭金融資產在整個家庭金融資產中的比重則逐步上升。這在一定程度上說明,保險能夠在家庭金融資產中成為其他安全資產的“替代品”。
雖然中國的家庭金融資產種類也在朝向多樣化發展,但對比美國和日本的數據,在經濟發展相同的階段,中國家庭金融資產結構卻沒有產生相似的變化。2007年中國人均GDP為2,456美元。可根據國家統計局《城市家庭財產調查報告》的統計,在中國居民戶均擁有的人民幣和外幣金融資產中,儲蓄存款所占比重分別高達69.4%和96.45%,以絕對優勢排在首位。中國人民銀行對全國城鎮儲戶問卷調查的結果同樣顯示,2003~2004年期間,認為“更多儲蓄”最合算的居民占比高于30%;2005~2006年初,該比率受加息的持續影響,已經增長到40%左右;即使在股市較為紅火的情況下,2007年第一季度居民擁有的最主要的金融資產仍為儲蓄存款。
中國家庭將大量的金融資產主要用于銀行儲蓄,相應的,花費在保險和其他金融消費的家庭金融資產比例就很難提高。如此一來,發揮保險在安全資產中的作用,并以此拉動家庭保險需求,促進家庭保險業的發展就無從談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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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影響中國家庭保險產品購買因素分析
(一)實證檢驗。家庭保險的發展不完全等同于保險業的發展。影響中國家庭保險深入發展的因素也是具有其自身特點的。除了高儲蓄率之外,收入、其他金融資產的投資都有可能會影響家庭對保險產品的投入。
通過一個簡單的實證檢驗來說明,如表3。表3是檢驗數據,檢驗區間是從有我國有保險數據統計以來的1985~2006年,因變量為保費。由于在這里考察的是家庭保險,所以數據是由財產保險中的家庭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兩個部分相加而得,自變量分別為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城鎮居民儲蓄余額(億元)以及有價證券余額(億元)。選擇城鎮居民的數據主要是由于農村居民目前購買保險的比例還很小,不具有代表性。數據來源于1996~2007年中國統計年鑒以及1986~2006中國金融年鑒。(表3)
首先對數據做散點圖處理,看它們之間是否存在線性或是非線性的關系,以利于進一步的分析研究。通過散點圖可以看出,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保費之間存在很強的線性關系,儲蓄余額和保費之間存在半對數關系,而有價證券與保費之間的關系則并不明確。(圖3)
對于這個存在非線性關系的非線性模型,不妨先假設其表達式為:
INSi=c(1)+c(2)INCi+c(3)lnDEPi+c(4)f(SECi)+μi
很明顯,這是一個時間序列模型,所以對保費以及其余三個影響參數的時間序列的平穩性進行檢驗,分別得到時間序列圖,如圖4所示。(圖4)
從時間序列圖初步可以判斷,除了有價證券這一序列之外,其余三組數據都是非平穩序列。而經過相關圖檢驗,有價證券序列的確是平穩序列,而保費、儲蓄余額和收入經過一次差分后也都變成了平穩序列。
根據之前假設的模型,用非線性最小二乘法對該模型進行初步的估計:
D(INS)=C(1)+C(2)×D(INC)+C(3)×DLOG(DEP)+C(4)×SEC(-1)
得到結果如表4所示。(表4)
結果很顯然,十分不理想。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有價證券和保費之間的對應關系很難確定。在模型試驗中,除了采取差分法以外,還試驗了相對變化增長以及開方等方法,效果都不明顯。反觀時間序列圖,發現除了有價證券外,其余三組數據雖然具有各自的波動規律,且都不平穩,但它們之間似乎存在一個長期穩定的比例關系。因此在這里,把有價證券因素剝離,接下來對保費、可支配收入和儲蓄余額進行Johansen協整檢驗。(表5)
從檢驗結果看,三個變量之間不存在長期均衡關系的原假設在5%的顯著性水平下已被拒絕,說明它們之間是具有協整關系的。因此,從計量經濟學模型的意義上講,建立如下模型:
INSi=c(1)+c(2)INCi+c(3)lnDEPi+μi
模型是合理的,隨即干擾項也一定是“白噪聲”,模型參數也有合理的經濟解釋,可以用經典的回歸分析方法建立因果關系回歸模型。用非線性最小二乘法回歸后得到的結果如表6所示。(表6)
由于復雜的歷史原因,數據的因果聯系并不十分完美。但在保證數據真實性的前提下,通過t檢驗,可見系數R2也顯示擬合程度接近95%,已經相當難得了。
因此,模型近似可寫成:
INSi=4794.535+0.668INCi-708.244lnDEPi+μi
(二)理論分析。通過實證分析,發現原以為可能和家庭保險存在此消彼長關系的有價證券事實上卻并沒有與家庭保險的發展產生必然聯系,而收入和儲蓄的確是影響中國家庭保險發展的兩大主要因素。在社會轉型的特殊時期,社會結構的變遷必然地引起了社會階層的分化和動態調整。各階層之間雖然在獲取政治資源、聲望等級方面有所區別,但最顯著的差異在于各社會階層所擁有的經濟資源。收入有限以及中國家庭固有的對于傳統儲蓄的偏愛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家庭保險的發展。
1、收入限制。保險消費有兩個前提:一是風險的客觀存在;二是購買保險的經濟實力。借鑒新和新韋伯主義的研究框架,我國學者根據經濟因素判斷的階層類型分為富有者階層、中產階層和低收入階層。資料顯示,無論是在發達國家還是在發展中國家,家庭金融資產分布不均,世界各國家庭金融資產分布的客觀現實就是大量的金融財富集中在少數富有者階層手中。例如在美國,財富最多的10%家庭,擁有將近60%的安全金融資產,將近100%的債券和超過70%的風險金融資產。中國的情況也同樣如此。隨著中國城鄉居民之間收入差距的不斷擴大,家庭金融資產向中產階層以上家庭集中的趨勢比較明顯,戶均家庭金融資產最多的20%家庭,擁有66.4%的城市家庭金融資產。而大部分低收入階層家庭由于受到其購買保險的經濟實力限制,投保比率偏低,這也屬于正常現象。
2、認識偏差。即使在具有足夠購買能力的中國富裕家庭中,保險在家庭金融資產中所占的比重仍然不盡如人意。根據中國市場營銷中心數據庫提供的調查結果,中國居民投保人身保險的投保率走勢是一種“倒U字”曲線,呈現出“兩頭低,中間高”的狀態。具體地說,家庭月收入在2,000元以下者和家庭月收入在20,000元以上者購買保險的比例也偏低,唯有家庭月收入在2,000~20,000元之間者購買保險的比例偏高。高收入家庭出現的保險效用遞減現象,從一個側面反映出中國家庭對保險功能的認識是存在一定偏差的。
首先是不了解保險的保障功能。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對全國城鎮儲戶問卷調查的結果,當問到城鎮居民儲蓄的目的時,“攢教育費”、“養老”和“防病、防失業或意外事故”等回答長期居于前列。這表明居民儲蓄的主要目的不是為了保值增值,而是為了防范未來風險。然而,人們卻往往忽略了一個事實:保險在一定程度上能夠實現同樣的目的。根據中國市場營銷研究中心提供的調查數據,2006年有30%的中國城市家庭對壽險了解甚少、甚至根本不了解,有高達87%的城市居民沒有購買保險的意向。實際上,保險正是個人以小額成本即保險費替代大額不確定損失的一種機制,損失發生后的經濟補償正是現代保險最基本的功能。
第二個認識偏差是有關保險產品作為投資工具的功能。不少居民在購買分紅保險、萬能保險等新型壽險產品時大都將其回報和銀行存款進行比較,但當股票市場、基金產品火暴之時,他們卻往往盲目地選擇退保。盡管僅從收益率上看不及股票或基金,但它們有著股票、基金等金融產品無法替代的功能——風險保障。一味將保險作為股票或基金投資的替代品,過度重視新型保險產品的投資工具功能,抹殺保險產品的基本保障功能,便又走入了另一個認識誤區。
3、信任危機。除了文化傳統和體制因素之外,還有一個現實原因,那就是社會大眾對保險業的信任度不夠。保險商品與一般商品的區別在于,它是一種無形的服務性商品。保險公司賣給每一個家庭成員的保險單僅是對未來特定情況的“一紙承諾”。這一承諾是否履行取決于在一定時間內保險事件是否發生。而在現實生活中,保險方存在的夸大保險作用、誘導購買、誤導客戶、承保容易理賠難等失信行為,讓中國的消費者倍感寒心。
主觀上具有購買保險的愿望和需求,客觀上不敢購買保險公司的保險產品,保險誠信與保險需求、保險發展三者之間客觀上存在著一種連動關系。保險誠信是拉動保險需求的前提,滿足日益增長的保險需求是保險業發展的目的所在。
4、供給不足。2007年中國的保險公司超過100家,但是仍不能滿足中國家庭保險的需求。供給數量很多,但是有針對性的、個性化的保險產品太少。
家庭生命周期理論認為,家庭與個人一樣,也具有生命周期。家庭生命周期中的不同階段具有不同的標志,家庭成員會根據不同的生命周期階段的需要,做出不同的行為選擇。一般來說,影響家庭生命周期的因素,通常包括戶主的年齡、種族、婚姻狀況、教育狀況、職業狀況、是否有子女以及子女的數量和年齡等。處在不同生命周期階段的家庭,因不同的家庭消費需要而持有不同的家庭金融資產。保險消費作為其中的一部分,在家庭生命周期的不同階段,也會出現不等的消費數量和不同的消費形式。
然而,目前中國保險市場上銷售的幾千種保險產品,同類保險產品在保險責任、保單費率等合同的主要內容方面基本雷同,差異只是體現在保險金額等合同的非主要方面。由此看來,很多家庭沒有買保險并不是因為他們沒有保險需求,而是保險市場沒有能夠提供他們需要的保險產品。
五、結論
保險與每個人的生活息息相關,理應成為每個中國家庭金融資產的必要組成部分。理想是美好的,現實卻要面對兩個必須解決的問題——收入問題和意識問題。
中國人身保險投保率倒“U”字型的曲線走勢,從另外一個角度提醒我們,中間階層的形成可能成為中國保險消費的一支主要力量。按照國家統計局的標準,到2020年,中等收入群體的規模將由2005年的5.04%擴大到45%。根據法國巴黎百富勤公司測算,2010年中國達到中等收入階層標準的家庭將有1億個,戶均收入15萬元,戶均資產60多萬元。麥肯錫咨詢公司的研究報告則認為,中國中產階級將經歷兩次大的發展,到2025年其人數將高達5.2億人,超過中國城市人口的一半。盡管這些研究機構對于中國中產階級的界定不盡相同,但有一點共識是中國社會的收入結構正在由“金字塔形”變為“橄欖形”,中國家庭廣泛購買保險將在不久的將來成為可能。
收入問題隨著經濟的發展能夠得到有效的解決,但國民意識問題卻沒有辦法限定解決的期限。保險意識是中國潛在保險需求向現實保險需求轉化的前提條件。只有人們能夠意識到保險與銀行儲蓄之間具有替代性,能夠意識到用保險的方式防范風險的效果會更好,人們的保險需求量才會隨之大幅增長。
如果等待國民保險意識的自我覺醒遙遙無期,不如從保險供給的角度給一點刺激。瑞士、英國等發達國家每年有三百多個新險種投入市場,保險險種的更新率高達23%。這種險種的快速更新,不僅大大提高了保險公司的競爭力,而且有效地刺激了保險市場需求。中國的保險公司完全可以借鑒這種經驗,在對中國家庭潛在保險需求充分調研和市場細分的基礎上,利用先進的技術和管理,協調產品開發部門與銷售部門、投資部門之間的關系,設計、開發和推廣適合不同家庭需要的保險產品,調整保險產品結構,把保險市場做大做精,這也不失為一種主動而明智的選擇。
(作者單位:東南大學經濟管理學院)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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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魏華林,林寶清主編.保險學.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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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麥肯錫公司.積極發展壽險行業,促進中國經濟持續增長及社會和諧穩定.保險研究,2006.1.
企業的股票類金融資產,從《企業會計準則》的劃分來看,除長期股權投資外,主要包括以下兩類。
(一)交易性金融資產 交易性金融資產,主要是指企業為了近期內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資產。本文特指企業以賺取差價為目的從二級市場購入的股票。交易性金融資產在《企業會計準則》中歸屬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是指初始確認時即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相對于交易性金融資產而言,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持有意圖不明確。本文特指企業購入的持有目的不明確但在活躍市場上有報價的股票。
二、交易性金融資產賬務處理分析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定:企業初始確認金融資產,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對于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相關交易費用應當直接計入當期損益。企業應當按照公允價值對金融資產進行后續計量,且不扣除將來處置該金融資產時可能發生的交易費用。除與套期保值有關外,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應用指南規定,處置該金融資產時,其公允價值與初始入賬金額之間的差額應確認為投資收益,同時調整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例1]A公司2013年在證券市場買入B公司上市流通的股票,并將其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交易性金融資產),相關資料如下:2013年10月20日,以8 元/股的價格(含已宣告發放的現金股利0.50元/股)購入10萬股,支付交易費用6000元,現金股利的除權日為2013年11月5日。2013年11月15日,收到現金股利50000元。2013年12月31日,該股票的市場價格為9元/股。2014年3月5日,B公司宣布發放現金股利0.30元/股,除權日為2014年3月25日。2014年3月20日,A公司以9.50元/股將所持有的B公司股票出售,支付交易費用7000元。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及其應用指南附錄2中關于交易性金融資產的賬務處理規定,A公司應進行如下賬務處理:
(1)2013年10月20日購入股票時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B公司股票)(8×100000-0.50
×100000) 750000
應收股利(0.50×100000)50000
投資收益 6000
貸:銀行存款 806000
(2)2013年11月15日收到現金股利時
借:銀行存款50000
貸:應收股利50000
(3)2013年12月31日,確認B公司股票的公允價值變動時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B公司股票)(9×100000-750000)150000
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150000
(4)2014年3月5日,B公司宣布發放現金股利時
借:應收股利(0.30×100000) 30000
貸:投資收益30000
(5)2014年3月20日,出售B公司股票時
借:銀行存款(9.50×100000-7000 ) 943000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B公司股票) 750000
――公允價值變動(B公司股票)150000
應收股利30000
投資收益13000
同時,將原計入該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轉出
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150000
貸:投資收益150000
在沒有其他投資和公允價值變動事項的前提下,上述賬務處理可能導致會計報表使用人產生以下誤解:
第一,通過閱讀A公司2013年度利潤表,會計報表使用人會認為A公司2013年度有一項投資收益-6000元,另有一項公允價值變動損益150000 元。而實際情況是A公司購買并持有一項交易性金融資產(B公司股票)2013年產生公允價值變動收益144000 元(150000-6000 )。
第二,通過閱讀A公司2014年度利潤表,會計報表使用人會認為A公司2014年度有一項投資收益193000元(30000+13000+150000),另有一項公允價值變動損益-150000元。而實際情況是A公司購買并持有一項交易性金融資產(B公司股票)2014年產生公允價值變動收益43000元(193000-150000)。
造成上述誤解的原因是A公司在進行購買并持有一項交易性金融資產(B公司股票)的收益賬務處理時,同時使用了“投資收益”和“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兩個會計科目。只要收益賬務處理時只使用這兩個會計科目中的一個,就不會產生上述誤解。本文認為,應該只使用“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會計科目。原因如下:
第一,A公司購買并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資產(B公司股票),在持有期間,隨著時間的推移,由于通貨膨脹和供求關系的影響,其公允價值會發生變動,持有的目的就是為了獲取其公允價值變動帶來的差價收益,即“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第二,A公司購買交易性金融資產(B公司股票)時支付的交易費用,實際上是A公司持有該項交易性金融資產的成本增加,將交易費用計入交易性金融資產(B公司股票)的初始確認金額比記入“投資收益”的借方更為合理。
第三,A公司在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B公司股票)期間,B公司發放現金股利在除權日會導致B公司股票價格下降,現金股利在除權日沖減交易性金融資產(B公司股票)的初始確認金額比記入“投資收益”的貸方更為合理。
按此觀點,上述[例1]A公司的賬務處理如下:
(1)2013年10月20日購入股票時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B公司股票)806000
貸:銀行存款806000
2013年11月5日除權時
借:應收股利 50000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B公司股票)50000
(2)2013年11月15日收到現金股利時
借:銀行存款50000
貸:應收股利50000
(3)2013年12月31日,確認B公司股票的公允價值變動時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B公司股票)[9×100000
-(806000 -50000)]144000
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144000
(4)2014年3月5日,B公司宣布發放現金股利時無需進行賬務處理,因為除權日為3月25日。
(5)2014年3月20日,出售B公司股票時
借:銀行存款 943000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B公司股票) 756000
――公允價值變動(B公司股票)144000
公允價值變動損益43000
這樣,在沒有其他投資和公允價值變動事項的前提下,A公司2013年度和2014年度利潤表中顯示的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與實際情況相符。
小結:(1)交易性金融資產應當按取得該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和相關交易費用之和作為初始確認金額。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以及持有期間取得現金股利,均在除權日從“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的賬面價值中轉出,確認為“應收股利”。(2)持有和處置交易性金融資產期間,其公允價值變動帶來的差價收益在賬務處理時均記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需要說明的是,這里的差價收益不記入和結轉至“投資收益”主要是對《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中交易性金融資產的賬務處理規定的修正;對《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只是明確了交易性金融資產按公允價值進行初始確認時,將相關交易費用計入初始確認金額,改變了將交易費用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的規定。
三、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賬務處理分析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及其應用指南的規定,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應當按取得該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和相關交易費用之和作為初始確認金額。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應單獨確認為應收項目。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期間取得的現金股利,應當計入投資收益。資產負債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應當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公允價值變動計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處置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時,應將取得的價款與該金融資產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投資損益;同時,將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公允價值變動累計額對應處置部分的金額轉出,計入投資損益。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應用指南附錄3的規定,確定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按應減記的金額,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按應從所有者權益中轉出原計入資本公積的累計損失金額,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按其差額,貸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對于已確認減值損失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在活躍市場上有報價的股票等權益工具投資),在隨后會計期間內公允價值已上升且客觀上與確認原減值損失事項有關的,應按原確認的減值損失,借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
[例2]H公司為了保持與N公司良好的業務關系并賺取差價,于2012年在證券市場買入N公司上市流通的股票,并將其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相關資料如下:2012年10月20日,以8元/股的價格(含已宣告發放的現金股利0.50元/股)購入100萬股,支付交易費用60000元,現金股利的除權日為2012年11月5日。2012年11月15日,收到現金股利500000元。2012年12月31日,該股票的市場價格為7元/股。2013年3月5日,N公司宣布發放現金股利0.30元/股,除權日為2013年3月25日。2013年4月10日,收到現金股利300000元。2013年10月,市場報出N公司出現嚴重的財務困難,N公司股票的市場價格大幅度下降,截止12月31日,該股票的市場價格跌到5.00元/股。H公司預計該股票的市場價格還會持續下跌。2014年,N公司接連采取了一系列的財務措施,市場傳出其財務狀況明顯好轉。當年12月31日,其股票的市場價格上升至8元/股。2015年3月5日,H公司以9.00元/股將所持有的N公司股票全部出售,支付交易費用70000元。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及其應用指南附錄3中關于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賬務處理規定,H公司應進行如下賬務處理:
(1)2012年10月20日購入股票時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N公司股票)7560000
應收股利(0.50×1000000)500000
貸:銀行存款 8060000
(2)2012年11月15日,收到現金股利時
借:銀行存款500000
貸:應收股利500000
(3)2012年12月31日,確認N公司股票的公允價值變動時
借: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560000
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N公司股票)(7 ×1000000-7560000)560000
(4)2013年3月5日,N公司宣布發放現金股利時
借:應收股利(0.30×1000000)300000
貸:投資收益 300000
(5)2013年4月10日,收到現金股利時
借:銀行存款300000
貸:應收股利300000
(6)2013年12月31日,確認N公司股票的公允價值大幅度下降所引起的資產減值損失時
借:資產減值損失 2560000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560000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N公司股票)(5
×1000000-7×1000000) 2000000
(7)2014年12月31日,確認N公司股票的公允價值上升并轉回資產減值損失時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N公司股票)(8 ×1000000-5×1000000)3000000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3000000
(8)2015年3月5日,出售N公司股票時
借:銀行存款(9×1000000-70000) 8930000
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N公司股票) 7560000
――公允價值變動(N公司股票)
[3000000-(560000+2000000)] 440000
投資收益 930000
同時,將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公允價值變動累計額轉出
借: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3000000
貸:投資收益 3000000
在沒有其他投資和資產減值事項的前提下,上述賬務處理可能導致會計報表使用人產生以下誤解:
第一,通過閱讀H公司2012年10月份的資產負債表,會計報表使用人會認為H公司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金額為7560000 元,而市場上實際公允價值可能是8000000 元。因為現金股利500000.00元的除權日為2012年11月5日,只有在除權日N公司的股票價格才會有相對應的下調。
第二,通過閱讀H公司2013年3月份的資產負債表,會計報表使用人會認為H公司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金額為7000000 元,而市場上實際公允價值可能是6700000 元,因為現金股利300000 元在除權日2013年3月25日沒有沖減“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的賬面價值。
第三,通過閱讀H公司2013年度利潤表,會計報表使用人會認為H公司2013年度有一項投資收益300000 元,另有一項資產減值損失2560000 元。而實際情況是H公司持有一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N公司股票)2013年產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2260000 元(2560000 -300000)。
第四,通過閱讀H公司2015年度利潤表,會計報表使用人會認為H公司2015年度有一項投資收益39300000元(930000+3000000)。而實際情況是H公司購買并持有一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N公司股票)在2015年3月5日出售了結時實現公允價值變動損益1670000元(3930000-2260000)。
那么,想要消除上述誤解本文認為可以通過以下方法修正:
第一,購買股票時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在除權日前保留在“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的入賬價值中,在除權日股票市場價格下降時再沖減轉出確認為“應收股利”。同樣,股票持有期間取得現金股利,也在除權日確認“應收股利”的同時,沖減“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的賬面價值,不計入投資收益。這樣處理就能夠保持股票類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與其公允價值的一致性。
第二,因為股票類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采用的是公允價值計量模式。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下,由于已經按其期末的公允價值對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進行了調整,因而就沒有必要再重復考慮其減值的問題。只有采用成本計量模式的資產,才需要在期末進行減值測試并確認資產減值損失。2013年N公司股票的市場價格下降,H公司如果不確認資產減值損失,則H公司2013年度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的賬務處理就與2012年度相同,從而避免了會計報表使用人對H公司2013年度利潤表的誤解,同時這也保持了與上年度賬務處理的一致性。
第三,因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不同于交易性金融資產,其持有意圖不明確,不僅僅是為了賺取公允價值變動的差價,并且持有時間往往較長。所以,H公司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資產(N公司股票)期間,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金額記入“資本公積”,而不記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但是,本文認為處置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時,應將取得的價款與該金融資產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記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同時,將原直接記入“資本公積”的公允價值變動累計額對應處置部分的金額轉出,也記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記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而不記入“投資收益”的原因,是此收益(或損失)本來就是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帶來的。這也保持了與上述交易性金融資產賬務處理修正思路的一致性。
按此觀點,上述[例2]H公司的賬務處理如下:
(1)2012年10月20日購入股票時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N公司股票)8060000
貸:銀行存款 8060000
2012年11月5日,即現金股利除權日
借:應收股利500000
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N公司股票)500000
(2)2012年11月15日收到現金股利時
借:銀行存款 500000
貸:應收股利 500000
(3)2012年12月31日,確認N公司股票的公允價值變動時賬務處理同上。
(4)2013年3月5日,N公司宣布發放現金股利時無需進行賬務處理,3月25日(除權日)
借:應收股利 300000
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N公司股票) 300000
(5)2013年4月10日收到現金股利時賬務處理同上。
(6)2013年12月31日,確認N公司股票公允價值大幅度下降時
借: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1700000
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N公司股票)
[5×1000000-(7×1000000-300000]1700000
(7)2014年12月31日,確認N公司股票的公允價值上升時賬務處理同上。
(8)假設2015年3月出售N公司股票則:
借:銀行存款8930000
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N公司股票) 7260000
――公允價值變動(N公司股票)
[3000000-(560000+1700000)] 740000
公允價值變動損益930000
同時,將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公允價值變動累計額轉出
借: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740000
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740000
這樣,H公司從2012年10月購入N公司股票開始,在整個持有期間,N公司股票的現金股利和公允價值變動均披露在H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沒有進入利潤表影響損益,保持了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與其公允價值的一致性。只有在2015年3月出售該股票后,才在2015年度的利潤表中確認全部公允價值變動損益1670000 元(930000 +740000)。這既符合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意圖不明確的特點,也與交易性金融資產的賬務處理保持了一致性。
小結:(1)取得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時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以及持有期間取得現金股利,均在除權日從“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的賬面價值中轉出,確認為“應收股利”。這樣處理就能夠保持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與其公允價值的一致性。(2)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期間,其公允價值變動帶來的差價收益(或損失)在賬務處理時先記入“資本公積”,處置時才轉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體現了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意圖不明確的特點。(3)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下降(包括大幅度下降)不確認資產減值損失,統一了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在各個會計期間公允價值變動的賬務處理方法。需要說明的是,這些改變既需要修正《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中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賬務處理規定,也需要修正《企業會計準則》中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賬務處理規定。
四、股票類金融資產賬務處理改革建議
對于股票類金融資產(包括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賬務處理,本文提出以下改革建議:
(1)股票類金融資產應當按取得該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和相關交易費用之和作為初始確認金額。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在除權日從該金融資產的初始確認金額中轉出,確認為“應收股利”。
(2)股票類金融資產持有期間取得現金股利,應當沖減該金融資產的初始確認金額。
(3)資產負債表日,股票類金融資產應當以公允價值計量,且不扣除將來處置該金融資產時可能發生的交易費用,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記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記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4)股票類金融資產處置時,應將取得的價款與該金融資產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記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同時,對于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還需將原直接記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的公允價值變動累計額對應處置部分的金額轉出,一并記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