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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企業法律問題優選九篇

時間:2023-06-26 16: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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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合理評估公有制企業的現有資產的前提下,通過兼并重組實現企業、政府和社會的多贏,是參與兼并各方追求的理想境界,也契合黨和國家有關公有制企業改革的政策方向。在眾多的“民并公”現實案例中,成功者有之,目標落空者亦有之。從目標落空的案例來看,又大體可分為兩類,一類是國家或集體受損型,一類是民營企業受損型。前者的典型表現是內外勾結,低估被并購企業的資產,損害國家或集體利益。對于此種問題,已有了比較明確和充分的認識,法治措施也在不斷跟進和完善。后者則主要是指,民營企業在并購公有制企業過程中,由于法治環境、政府行為等方面的因素,不但沒有實現預期的利益目標,反而深陷泥淖,自身難保的情況。如目前較有影響的某省本溪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曲軸實業有限責任公司并購該市農業機械制造廠就屬此類。這種情況可能屬于個別現象,但是其對人們特別是民營企業主對市場經濟和法治的合理預期和內心信念的挫傷效應是十分嚴重的,同樣應引起足夠重視并需要深刻反思。

在市場經濟社會中,正確界定私人產權、合同自由與政府干預三者之間的關系是理解和構建法治的前提和基礎。首先,私人財產權必須得到法律的充分肯認和保護;第二,合同自由必須要有法律保障。在不違背法律明確規定的前提下,當事人有自由締結契約的權利;在意思表示真實、一致的情況下,合同效力在特定當事人之間等同于法律,必須信守并不受非法干涉。第三,國家或政府應保護私人產權、保障合同自由;公權力對私權利的干預必須合理、適度并依法進行。上述三項原則是互動的統一整體,市場經濟社會的秩序構建必須予以遵循。考察一些在“民并公”過程中民營企業受損的案例會發現,問題的原因往往在于法治環境,而法治環境出現問題的根源則是上述三項原則沒有得到地方政府乃至司法機構的認同和踐行。

企業并購首先是個合同行為。在“民并公”案例中,民營企業一般是并購方,而公有制企業是被并購方。民營企業是否需要通過并購實現發展、并購時機是否成熟、選擇誰作為并購對象以及并購代價如何,均應由民營企業根據自身發展和市場實際情況自行決定。這是合同自由原則的基本要求。然而,有些地方由于急于想解決一些經營困難的公有制企業的實際問題,甚至為了徹底甩掉財政包袱,千方百計地尋找、苦口婆心地勸說,甚至動用政府的公共影響力壓服一些效益好的民營企業與一些包袱企業簽定“合同”,實現合并。

民營企業的活力源泉和比較優勢在于其清晰明確的產權歸屬。民營企業主對企業享有所有權,在市場競爭中,決策自主、風險自擔。政府與有關國家機關的主要職責就是保護好民營企業的產權所有者的私人財產權,引導和監督企業合法經營。對于肆意踐踏企業財產權的不法行為應繩之以法,嚴肅處理。只有企業的產權得到了有效保護,企業才能發展并實現利潤,國家稅收和職工利益才能得到根本保障。有的地方政府視民營企業為“肥肉”,強行攤派,甚至有些官員吃拿卡要,這都是不尊重私人產權的表現。在“民并公”的過程中,一般采取吸收合并的方式,其結果是被并購方的法律主體資格消滅,資產并入,人員接收,最終出現一個規模更大的民營企業。對于并購后產生的民營企業,政府同樣應該分清產權歸屬,并給予充分的尊重和保護。在本溪等地方還出現了完成并購后的民營企業中原公有制企業個別職工因勞動糾紛不滿,在一些不法分子組織下哄搶、私分企業資產的現象,對此,地方政府不但不依法制止和處理,反而包庇縱容。這種做法不但嚴重破壞了法律的嚴肅性,也違背了十六屆三中全會關于保護私有財產權和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的基本精神。

第2篇

關鍵詞:民營企業;法律風險;防范

企業法律風險與其他風險一樣具備可識別性、可防控性。因此,為了將企業的法律風險帶來的損失降低到最小,首先需要識別風險的種類、成因,然后根據風險的特征進行防控。溫州民營企業的法律風險主要是企業成立初期潛藏的法律風險、合同簽訂及履行中的法律風險、產權導致的法律風險以及融資過程中的法律風險。

一、企業成立時潛藏的法律風險

追溯民營企業的發展史,溫州無疑是源頭。溫州的特殊環境激發了民眾自主創業的激情,使得民營企業如雨后春筍之勢發展。溫州民營企業的組織方式主要是家族制管理模式和股份制的現代企業制度兩種。而其中家族制管理模式仍廣泛的存在于各企業中,因為這種特殊的組織形式容易導致投資人對企業的性質和企業的財產、決策等方面的概念產生混淆。企業往往都是投資人個人說了算,公司財產歸屬于個人,而且容易導致家庭財產與公司財產混同,引發糾紛。

二、因合同產生的法律風險

一切經濟活動必須遵循法律法規進行,交易雙方必須履行契約義務。合同通過書面文字的形式將交易雙方的權責詳細地表述出來,為雙方的活動給予指導,以一種準則的形式監督企業的行為。合同一旦簽訂,雙方的民事法律關系就正式確立。民營企業缺乏相關的法律部門,不具備完整的法律知識體系,在協商企業合同的內容時容易遺漏關鍵細節,因此在突況發生時,容易造成很大的損失。在合同簽訂過程中,感性的處理細節條款,風險防范意識差,忽略專業法律人員和機構的重要性,給自身設立的利益保護屏障沒有發揮真正實質性的作用。

三、產權相關法律風險

溫州民營企業中有很多是以“親友合伙”的形式存在的,最大缺陷就是這種公司運作是建立在情義的基礎之上,公司產權被模糊淡化。在公司建立初期對產權沒有進行區分,容易導致公司發展過程中的利益沖突。公司產權是對公司有使用價值的資源所享有的權利,具有明顯的排他性質。如果單憑情義,忽略這種權利的重要性,很容易帶來法律風險。這種情況同樣存在于家族企業中,潛意識將公司歸為自家人的,一旦涉及企業的發展方向等關鍵決策問題就容易引發內部矛盾和產權糾紛。

四、融資過程中的法律風險

民營企業的自身特點以及社會關系,給融資帶來很大的困難。眾所周知在2011年溫州企業老板因為企業資金鏈、借款等原因造成的“跑路”現象是當年與溫州掛鉤出現頻率最高的詞匯。民營企業自身信譽度不高,沒有強大的資金政策支持,在企業擴展的過程中,很容易導致融資難的問題。一旦企業采取高利貸等高風險方式進行融資,就很容易陷入一系列的借貸風險,如為了獲取貸款捏造虛假文件、非法集資、金融憑證詐騙等。溫州的家族企業歷史緣由是早期溫州的民營企業主要以個體戶或承包經營戶的形式存在。家庭作坊式的管理,讓溫州民營企業具備了濃郁的家族主義文化色彩。溫州民營企業和其他民營企業一樣,在其發展初期是在我國計劃經濟的支持下,通過政府的支持和幫助茁壯成長,因為這種優越的外部環境也淡化了經營者的風險意識。為了追逐更多的利益,企業四面出擊,盲目擴張,追求多元化經營,對自身的實力和發展方向過分的自信,最終因為個人主義色彩,導致了企業的敗落。法律風險的防控意識薄弱直接影響企業對法律風險防范的資本投入。溫州民營企業由于自身的法律知識缺陷和法律風險管理意識的淡薄,一般沒有單獨設立法律職能機構,即使發生法律糾紛也是向外部法律機構求助。企業內部設立法律職能部門的主要作用就是指導企業進行日常經營活動,憑借對法律風險的了解,能夠有效從源頭控制和防范法律風險的產生。企業法律風險的管理是確保企業正常有效運營的必要內容。企業的風險管理伴隨著企業的成長和衰落,企業經營一天,就必須注重對風險的管理,而各種風險的最終落腳點往往就是法律風險。只有建立起完善的法律風險管控體系,才能確保企業健康、穩定的發展。企業的可持續發展離不開必須高度依賴的法律風險管理意識,同時企業也應不斷完善好法律風險識別體系和管控體系。

作者:肖立峰 單位:浙江澤商律師事務所

參考文獻:

[1]文川.企業法律風險管理國內文獻研究綜述[J].河北聯合大學學報,2012,12(6):32-35.

[2]安小毅,謝慶莉.企業法律風險基礎理論研究———以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股份)公司為對象[J].法制與社會,2009(17):18.

[3]李修蛟.企業法律風險管理[J].首席財務官,2014(1):84-85.

[4]陳戈垠.論企業法律風險防控———以國家標準化委員會<企業法律風險管理指南>為切入視角[J].產業經濟,2014:359.

[5]于興江.論企業法律風險管理的基本流程[J].新西部,2010,16:55-57.

第3篇

1.民營企業面臨的風險中國民營企業從國內到國外面臨著不同程度上、不同方面的風險。由破壞力由小到大、風險等級由低到高的標準進行劃分,就可以分為八種經營風險:市場開發風險、資金枯竭風險、人才風險、規則制度風險、體制風險、決策風險、信念風險及文化或信仰風險。我國的公司法的制定完全照搬西方的模式,但根源上體現了我國傳統的特權階級和專制理念,公司在治理中存在的權力失衡和由此產生的決策風險無法從根本上解決。但是決策的正確與否關乎到民營企業的生存和發展,因此,必須從法律的角度上提出合理有效的規避風險的制度。從另一個角度來說,民營企業在經營過程中主要存在著涉訴的風險,這一風險主要包括:刑法制裁風險、行政制裁風險及民商事風險。在刑法制裁風險方面,從吳英案到黎慶洪案,都反應了對民營企業權利保護的爭議:吳英案引起了關于金融壟斷的爭議,而黎慶洪案引起了究竟是合法經營還是黑社會行為的爭議。行政制裁方面,由于我國行政訴訟法律制度的天然缺陷,往往民營企業求助無門。而民商事風險方面,民營企業在生產經營中面臨著大量的合同風險。因此,制定相應民營企業規避風險法律制度的形勢刻不容緩。

2.民營企業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具體體現雖然民營企業近年來發展迅速,但其仍存在一些問題,在這之中最為突出的就是企業產權糾紛、市場準入權利的不平衡待遇及民營企業財產權利無法得到保障等問題。本文將主要分析民營企業的產權及市場準入權利問題。在企業產權方面,產權是人們對某種具有使用價值的資源所享有的一系列權利約束。若民營企業的產權問題無法解決,企業的發展將會受到極大阻礙。我國的現行法律制度已無法滿足當前民營企業的發展。因此,進行產權制度改造并做好各方面的配套措施,是十分重要的。應在憲法層次,通過相應的、原則性的法律,為民營企業提供了最高的法律保障,幫助民營企業走出困境。在市場準入權利的不平衡待遇方面,在一些壟斷和半壟斷行業,民營企業難以進入;在某些非關系國家安全的領域中,民營企業也很難投資;并且有些行業,即使允許民間投資進入,但投資比例、投資形式受到許多限制。

二、保護民營企業權益的法律規定和措施

第4篇

按照《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要求,現將貫徹落實《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工作開展情況總結如下:

一、工作開展情況

(一)加強規范性文件審查監督,為民營企業發展提供制度保障。一是認真做好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工作。對新制發的規范性文件,嚴格審查是否存在地方保護、產權保護、市場準入、公平競爭等條款,確保民營經濟“法無禁止即可進入”,從源頭上保護民營經濟跟其他所有制經濟公平競爭。二是對不利于民營企業發展的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對全縣現行有效的規范性文件進行專項清理,對存在限制民營經濟發展內容的規范性文件進行修改或廢止,為民營企業提供平等法治環境。三是制發政策規范性文件認真聽取民營企業的意見建議。對新制發的規范文件,起草單位一律征求企業行業特別是民營企業的意見,增強規范性文件的執行力。今年以來,為縣政府常務會合法性審查218件,其中招商引資協議91件,督促催辦備案規范性文件7件,繼續有效的59件,擬修改的2件,失效的43件,沒有出現與上級政策法規相違背及違反公平競爭的規范性文件。

(二)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營造良好法治環境。一是完成行政執法“兩主體”清理。開設法律大講堂,組織各級領導干部200余人集體學法,強化干部法治思維。完成了行政執法主體與執法人員清理,完成全縣245執法人員證件辦理。8月14日,在縣中學舉辦2020年州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考試(縣考點),全縣鄉鎮部門共234人參加,提高執法人員的水平和能力。強化執法實務培訓,邀請專家集中開展執法實務培訓2次,提升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水平。加大對重點執法領域的監督檢查,確保行政執法行為的合法性,重大行政處罰備案17件。二是落實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全面落實行政執法“三項制度”,組織縣級部門開展行政處罰、強制權力事項網上運行。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方式,切實提升行政執法工作的法治化、規范化、透明化水平,避免過多擾企。三是持續開展“減證便民”行動。開展證明事項清理,嚴格落實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四是加強行政執法監督。通過日常檢查、接收舉報、專項檢查等形式,認真開展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整治市場監督管理行業亂點亂象,規范217家企業、商戶經營活動。及時辦理涉及民營企業的行政復議案件,維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

(三)整合法律服務職能,服務保障民營企業發展。一是完善律師擔任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制定工作指引,提升擔任民營企業法律顧問工作律師的專業素養。發揮律師、法律工作者作用,積極掌握企業法律服務需求,幫助民營企業提升防范法律風險能力,推動形成與經濟社會發展和法律服務需求相適應的企業法律顧問制度體系,引進綿陽3家律師事務所為企業提供法律支持。二是組建涉企專業服務組織。依托縣公共法律服務中心,參與涉企重大項目洽談,起草、審查、修改重要法律文書及合同協議。組織律師、法律工作者深入民營企業靠前服務,幫助企業防范和化解經營過程中的法律風險,以“法律政策八進”活動為載體,持續開展“法律政策進工地”“法治體檢”等活動,在宜居縣城、漳扎魅力小鎮、九綿高速(LJ3、LJ6標段)、川九路等重點建設工地,組織律師為工地項目部提供“點對點”的一站式法治體檢服務,審查勞動合同120余份,提出法律意見20余條。三是健全公證法援服務機制。創新民營企業法律援助機制,為民營企業涉及法律問題提供法律咨詢、維權指引等法律服務。加大對勞動爭議法律援助案件協調溝通力度,推動構建和諧勞動關系。深化公證機構服務市場功能,主動為民營企業技術創新和投資保護提供優質高效的公證服務,助力民營企業創新發展和轉型升級,今年辦理涉企公證6件,法律咨詢150人次。四是防范化解涉企矛盾糾紛。打造“調解進企業”矛盾糾紛機制,拓展涉企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渠道,建立人民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行政復議及行政執法監督等多元投訴協調處理機制,開展涉企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專項行動,全力化解涉企特別是民營企業矛盾糾紛。今年各級調解組織受理涉企糾紛8件,調處成功8件。

(四)加大法治宣傳力度,引導民營企業依法經營。一是深化“法律進企業”活動。將打造優質營商環境與推進“七五”普法規劃實施有機結合,落實“誰執法誰普法”責任制,定期服務民營企業典型法治案例,教育引導企業經營者和職工自覺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營造濃厚的民營企業營商法治氛圍。二是開展企業法治體檢活動。扎實推進對民營企業的法治體檢活動,為民營企業開展政策解讀和法治宣講活動,加強民營企業的政策解讀,構建風險防范和糾紛解決機制,健全企業風險防控體系。三是開展“法律大講堂”法治宣講活動。邀請知名律師圍繞企業法律風險、防范勞資糾紛等涉企案件深入剖析解讀,并進行現場法律咨詢。今年開展法治進工地13次,發放宣傳資料1800份,解答法律咨詢72人次。

(四)主動監管,確保安全生產。一是加強對建設項目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堅持把安全管理作為服務保障工作的重點,嚴格按照“定期檢查,不定期抽查,重要節點和敏感時期必檢”的要求,定期開展安全大檢查,對發現的安全隱患,及時下發整改通知。此外,專管民警還深入各重點項目建設工地開展了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法律知識、安全管理常識教育培訓,并與施工單位簽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責任書、治安管理責任書,全面落實治安安全管理責任,確保安全穩定。二是強化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和特殊人群管控,切實過濾危險因素。牢固樹立憂患意識,切實增強風險理念,結合災后重建治安維穩工作實際,主動進攻,以“一標三實”基礎信息采集工作為主線,牢牢抓住“管人”這個關鍵點,堅持以嚴管重罰的高壓態勢規范實名制采集和特種行業管控工作,全面掌握流動從業人員基本情況,全力防范消除各類不穩定因素和隱患。

二、存在的問題

(一)社會整體法治意識不強,營商法治氛圍不足。當前我縣依有部分群眾“不信法、信上不信下、信利不信理”,導致纏訪、鬧訪現象偶有發生,影響了政府權威和營商環境。部分企業依法經營、誠信守約意識還不夠強,導致有不依法經營現象出現。

(二)為民營企業提供法律服務較少。經不完全統計,目前我縣縣域內聘請律師法律顧問的企業僅6家,企業法律顧問的作用主要集中在提供法律咨詢和訴訟事務等方面,極少參與企業決策論證,為民營企業開展法治體檢甚少。

(三)調解員素質不平衡,影響工作效率。隨著人民群眾法律意識的提高,涉企人民調解工作的難度越來越大,對人民調解員的依法調解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我縣僅有85名兼職人民調解員,素質能力存在參差不齊,導致有的調解工作質量不高,效果不理想。

(四)執法人員素質不齊,營商環境還需優化。部分執法人員在執法的過程中,還是有選擇性執法和濫用自由裁量權,“最后一公里”的問題如果沒有得到徹底解決,營商環境大打折扣。

(五)部門服務欠優。職能部門服務質量有待提高。職能部門在服務意識、質量方面還有所欠缺,存在態度冷漠、推諉扯皮等現象,辦理手續過長,甚至還出現某部門的股室遺失企業相關資料的情況。政務中心未完全發揮職能。目前,政務服務中心將各職能部門的部分窗口單位整合到一起辦公,僅實現了辦公地點的整合,還未能搭建能夠溝通各部門的信息共享平臺,部門之間辦理情況等信息共享無法實現,企業辦理相關手續仍然步驟多、時間長,無法做到多證合一、并聯審批、一站式服務等目標。

三、下一階段工作舉措

(一)要提高政治站位。進一步分析我縣在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保護民營企業發展方面存在的問題,剖析問題根源,及時整改問題,全面提升政務服務水平,不斷壯大我縣民營經濟發展。

(二)要積極提供優質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務。建立健全涉企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推行公共法律服務平臺“一窗多辦事”。推進律師參與調解工作,完善訴訟與仲裁、調解、公證的有機銜接。推進民營企業糾紛調解仲裁,在矛盾糾紛多發的鄉鎮人民調解委員會設立專門服務窗口,并選聘優秀法律服務工作者進駐調解聯系點。組織引導律師積極服務民營企業,積極參與企業決策論證提供法律咨詢,為重點民營企業開展法治體檢,開展民營企業公司律師試點工作并發揮作用。堅決查處影響行政效能和損害經濟發展環境的各類行為。

(三)要扎實推進多元化民商事糾紛解決機制。堅持和發展楓橋經驗,加快推進多元化民商事糾紛解決機制改革,鼓勵和引導當事人選擇成本較低的協商、調解、仲裁等非訴訟方式解決糾紛。縣、鄉(鎮)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民商事糾紛預防和化解能力建設,提供必要的公共財政支持,促進民商事糾紛解決組織的發展。鼓勵社會力量為解決民商事糾紛提供公益,為建設法治化、便利化營商環境提供更多服務。

第5篇

(一)民營企業的財產權利得不到保障

目前,盡管我國《憲法》、《民法通則》、《刑法》、《公司法》、《合伙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和《中小企業促進法》等重要法律都對我國民營企業的產權歸屬作出了明確規定,如《中小企業促進法》第六條規定:“國家保護中小企業及其出資人的合法投資,及因投資取得的合法收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中小企業財產及其合法收益。任何單位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向中小企業收費和罰款,不得向中小企業攤派財物。中小企業對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為有權拒絕和有權舉報、控告。”第七條規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維護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保護其依法參與公平競爭與公平交易的權利,不得歧視,不得附加不平等的交易條件。”但是,在民營企業財產權利的法律保障上仍存在著諸多問題:1.民營企業資產與個人資產混在一起,與行業主管部門的產權關系沒理清以及其他諸如民營企業享受國家優惠政策所形成的產權界定問題等;2.我國《憲法》、《民法通則》所列舉的個人財產僅僅限于房屋、儲蓄、生活用品、圖書資料等個人生活資料財產。隨著個人在經濟生活中地位的提高和角色重要性的加強,個人財產范圍不斷擴大,個人對生產資料的占有越來越多,上述法律對保護個人生產資料的條款尚不完善;3.目前《刑法》中規定了國有企業工作人員和非國有企業的工作人員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國有企業工作人員以貪污罪論處,最高刑罰可以處死刑;非國有企業工作人員從事同樣行為,只以侵犯財產罪論處,一般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巨大的才處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定罪、量刑明顯不一致;4.為數不少的“戴紅帽”的企業或稱“掛靠企業”為了迎合所有制的需要,明明屬于私人所有,卻偏偏注冊成集體所有制企業。但是“集體”是指哪一級,法律規定卻又很不明確。更為嚴重的是,這種集體企業產權沒有一定的法律規范,產權的主體、地位、界限、獲取與轉讓的法律程序、法律形式及法律保護手段都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不是作為一種法律規定在操作,而僅僅是作為一種政策規定在運行。

(二)民營企業身份的歧視性待遇

民營企業面對的來自方方面面的不平等待遇主要表現在:1.觀念上的不平等。主要指人們在長期計劃經濟條件下形成的對民營企業的各種偏見,認為民營企業很難與社會主義制度完全相容,民營企業不能成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主要基礎,只能是一種“邊緣性經濟”。2.銀行貸款方面的不平等。民間投資的資金來源主要是自身積累和借貸,甚至有不少來自地下錢莊。目前,民營資本70%是自籌,從國有銀行獲取的貸款不足30%。據中國人民銀行在2001年下半年對貸款滿足率的調查,企業反映為68.5%,金融機構反映為81.6%。在不同所有制企業中,民營企業反映最低,雖然民營企業貸款滿足率反映為60.4%,但仍低于平均水平8.1個百分點,屬于最難獲得貸款的群體。3.稅賦和法律方面的不平等。在稅賦方面的不平等主要反映在嚴重的所得稅重復計征,法律方面主要是民營企業在各類產權和產權關系上缺乏有效的法律保護,往往在事件的仲裁上更多地被歧視,等等。

(三)市場準入權利的不平等待遇

市場準入包括四個方面:第一是政府補貼要取消;第二是減少行政許可;第三是配套條件要公平;第四就是價格。因此,市場準入權利,就是要保障上述四個方面的公平,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但是,目前在一些壟斷和半壟斷行業,如電力、鐵路、公路、民航、通信和市政設施等方面,民營企業難以進入;有些非戰略性、非關系國家安全的領域,民營企業也很難投資其中;有些行業,即使允許民間投資進入,但投資比例、投資形式受到許多限制。如在民營企業比較發達和開放程度較高的廣東省,即便是一些已經允許外商投資進入的產業領域,民間投資也很難進入。在廣東東莞當地的80個行業中,允許外商進入的有62個,占75%,而允許民營企業進入的只有42個,剛剛超過50%。2002年底,武漢市隨機抽選50戶民營企業進行的問卷調查表明,有62%的企業希望實行公平的稅費政策;58%的企業認為“競爭環境有失公平”。如在土地審批方面,對民營企業用地的審批程序和面積限制嚴于國企和外企。在政府補貼方面,一些優惠政策將民營企業排除在外,如國有企業享受技改貼息,國有企業用技術開發費、技改投資購買國產設備抵扣所得稅的政策優惠,民營企業就不能享受,同時,對外資企業實行的許多優惠政策,民營企業也享受不到。

二、造成民營企業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維護和保障的原因

(一)立法方面的原因

在立法方面,目前我國對公、私財產的法律規定是有所區別的,體現在相關法律文件中,不僅對民營企業和私有財產的保護方面存在一些不合理的規定,甚至個體業主與外國投資者同屬私人財產所有者,在保護上也是有差別的,而且對民營企業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也存在不對稱,這既不符合市場經濟的要求,也阻礙了民營企業的發展。

法治國家中,權力和責任的對稱、權利和義務的對稱是保障社會公平性非常重要的法律原則。政府部門要求有什么樣的權力,就要承擔什么樣的責任,政府部門要求法律的相對人承擔什么樣的義務,那么同樣地要明確給予他什么樣的權利。實際上,在事關民營企業的法律問題上,目前行政性法規居多,體現平等自愿、等價有償和誠實信用等市場經濟原則的法規較少,立法滯后,而且不乏不公平之處。由于義務本位的指導思想,立法上對民營企業應盡的義務規定的多,而對其應享受的權利規定的少,形成權利與義務不對稱。在體系上,尚未形成種類齊全、層次分明、結構嚴謹的現代法律體系。

(二)司法、執法方面的原因

對民營企業“依權監管”的格局依然普遍存在,司法機關的“地方化”和“行政化”已經嚴重影響到了民營企業權益的保護問題。許多民營企業感到與國有企業打官司費力耗時,而且勝訴的可能性很小,尤其是到外地打官司。因而,司法機關在處理民營企業問題上就顯得力不從心,有時司法權力處于行政權力的附屬地位。當民營企業的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的侵害,司法機關行使司法權力時,在行政權力和地方保護主義之下,往往缺乏有效的法律和制度保障。司法制度的不完善、不健全,加之司法裁量權的濫用,使得民營企業受侵害的權益失去了最后的法律救濟機會。而且,由于司法部門的原因,在漫長的司法實踐中,憲法不能作為仲裁案件的直接依據,憲法上的權利只有外化為法律上的權利后才能真正成為公民的實在利益。盡管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則司法解釋,已經徹底解開了這一沉重枷鎖,但各級司法機關依據憲法上的規定來保護人們的合法權益的氛圍尚未形成。

使民營企業權益得不到實際上的保障的另外一個重要原因是執法方面的因素。在執法過程中,某些執法者不是根據法律規定而是根據對自己有利的理解來執行法律,有的利用法律的漏洞,對法律進行曲解,進行對自己有利的歪曲,進行亂罰款、亂攤派、亂收費。更有甚者,有的執法者完全無視法律的存在,裸地踐踏法律,進行敲詐勒索、索賄受賄。

(三)民營企業法律意識淡薄

首先,民營企業缺乏自我保護的法律意識。我國法律的政策性工具品質,長期以來已經使得民營企業產生了對政策的依賴心理和對法律權威的不恰當理解,大多數民營企業認為法律是統治的工具而不是維權的武器,因此對法律持懷疑和觀望態度。當其權益受到侵犯時,“他們更愿意上訪而不愿意訴訟,更愿意找黨委和政府而不愿意找法院,更愿意找媒體曝光,而不愿意找律師咨詢”。這種心理誤區的存在,導致民營企業不能正確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利。而且,民營企業也缺乏真正屬于自己的保護其自身合法權益的自我保護組織。

其次,民營企業中的相當一部分企業法律意識淡薄,缺乏信用,主要包括:1.政策性信用問題;2.市場性信用問題;3.公益性信用問題;4.自我性信用問題。民營企業存在的信用問題,對民營企業的內在保護和外在保護產生了很大的牽制作用,嚴重影響了民營企業的健康、穩定、快速發展。

三、保護民營企業權益的法律措施

(一)憲法保護

衡量一個國家公民的權利體系是否完備,固然要看一看它的成文法律,但更重要的是要看一看它的憲法是否全面地保護公民的基本權益。財產權是法律的核心,各國憲法都把財產權利作為其的基石之一,我國在憲法上確立私有財產權的保護,刻不容緩。憲法應對任何主體的財產權利給予平等的對待,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私人財產特別是民營企業的財產同樣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應受到憲法的同等保護。要明確財產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依法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同時增加保護企業、社會團體法人等組織財產權的條款。在憲法作出修改后,應根據有關規定對我國現行法律的相應條款作進一步修改,清理和修訂限制民營企業發展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消除體制。產權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內容,包括物權、債權、股權和知識產權等各類財產權。要建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并在今后出臺的民法和物權法等法律中予以體現。在憲法中還應明確對企業等組織及個人的財產是否國有化和征收,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等內容。例如美國憲法修正案第五條規定的法律精神值得我們借鑒。該條款規定如下:“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為而兩次遭受生命或身體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證其罪;不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被剝奪生命、自由或財產;不給予公平賠償,私有財產不得充作公用。”。該條款貫徹了兩條有借鑒價值的原則:一是法治的原則。公民的一切權利包括財產權,非經正當法律程序,任何機構與個人包括國家機關不得隨意予以侵犯和剝奪。這里特別強調了程序正義對實質正義的保障;二是公平的原則。憲法修正案這個涉財條款在美國通常被叫作“充公條款”,如果必須將私有財產充作公用,政府必須給予事主公平的賠償。

(二)加強司法保護制度,完善司法程序,加快司法體制改革,健全法律體系

首先,要制定由不同類別、不同層次、結構合理有序、既有一定分工又互相協調統一的民營企業法律體系。在制度上使民營企業充分享有公共事務信息知情權,經濟利益表達權,政治民主參與權等。在此基礎上,還必須完善司法程序。在當前,一方面要樹立司法權威,改變司法的從屬地位以追求公平、正義為司法的核心和宗旨;另一方面,要健全法制,保證程序公正,在行動上而不是在理論上,在司法的實際操作中而不是在原則的規定上,切實保護民營企業的權益,給民營企業以權利救濟的司法保護屏障。

其次,當國家的法律中出現了明顯的侵害民營企業權益的規定時,我們應通過憲法比較認定這一法律規范無效。目前,由于我國還沒有憲法爭端審查機制,無論是法院還是其他部門在遇到這一問題都會無從下手。現在提出的“憲法司法化”命題,也僅僅是引起了人們廣泛的注意,遠沒有達到設計出合理的爭端解決機制的程度。當法律與法律之間、法律與行政法規之間、行政法規與地方法規之間、地方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出現矛盾時,雖然我國《立法法》為解決上述糾紛提供了依據,我們可利用現有的法律爭端解決機制化解矛盾,但是當不同層級的法都背離了憲法的宗旨,違背了憲法關于保護民營企業的規定時,我們就應依照憲法精神認定這一法律規范無效,并對所有的法進行必要的修改。

(三)加強監督,嚴格執法

鑒于目前在民營企業問題上普遍存在重人治輕法治、重政策輕法律的錯誤傾向,因此,“管理者必須得到管理”。在現階段,我們必須盡快制定監督法,對行政執法的監督實現硬化規定,消除立法空白,明確監督主體的職責和權限,從而消除行政執法的死角。與此同時,切實貫徹《憲法》、《民法通則》、和《中小企業促進法》,加大執法力度,解決民營企業負擔過重問題。尤其重要的是,要建立嚴格而科學的執法監督機制,保證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應該盡快全面實行費改稅政策,明確約束政府行為,真正做到切實保障民營企業經濟上的物質利益和政治上的民利,避免侵犯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現象發生。

(四)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

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一是要堅持不懈地打擊制售假冒偽劣產品、偷稅、騙稅、騙匯、走私等違法活動,查處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壟斷性行業和公用企業妨害公平競爭的行為,打破部門、行業壟斷和地區封鎖,盡快建立和完善全國統一、公平競爭、規范有序的市場體系;二是要繼續推進行政管理體制改革,進一步實行政企分開,切實轉變行政職能,減少行政性審批,政府部門要切實履行制定市場規則、監督市場運行、維護市場秩序的重要職責;三是要建立健全信用體系,工商、稅務、公安、法院等部門應建立失信約束機制,任何企業和個人的違法違紀行為,都應記錄在案,形成“黑名單”,有關信息要在網上公布,使社會公眾能及時查詢。通過建立企業經濟檔案制度和個人信用體系,相應減少商業欺詐、惡意拖欠及逃廢債務等不法行為的發生,使違法者為自己的不法行為付出極大的代價。

參考文獻

〔1〕《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版第2卷,第510~511頁。

〔2〕亞里士多德:《政治學》,第138~192頁。

第6篇

內容摘要:民營企業權益受到侵害的主要表現有:1.民營企業身份的歧視性國民待遇;2.民營企業的財產權利得不到保障;3.市場準入權利的不平等待遇。其原因主要有:立法、司法、執法方面的原因;民營企業法律意識淡薄等。目前應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憲法保護;二是加強司法保護制度,完善司法程序,加快司法體制改革,健全法律體系;三是加強監督,嚴格執法;四是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

一、民營企業權益受到侵害的主要表現

(一)民營企業身份的歧視性待遇

民營企業面對的來自方方面面的不平等待遇主要表現在:1.觀念上的不平等。主要指人們在長期計劃經濟條件下形成的對民營企業的各種偏見,認為民營企業很難與社會主義制度完全相容,民營企業不能成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主要基礎,只能是一種“邊緣性經濟”。2.銀行貸款方面的不平等。民間投資的資金來源主要是自身積累和借貸,甚至有不少來自地下錢莊。目前,民營資本70%是自籌,從國有銀行獲取的貸款不足30%。據中國人民銀行在2001年下半年對貸款滿足率的調查,企業反映為68.5%,金融機構反映為81.6%。在不同所有制企業中,民營企業反映最低,雖然民營企業貸款滿足率反映為60.4%,但仍低于平均水平8.1個百分點,屬于最難獲得貸款的群體。3.稅賦和法律方面的不平等。在稅賦方面的不平等主要反映在嚴重的所得稅重復計征,法律方面主要是民營企業在各類產權和產權關系上缺乏有效的法律保護,往往在事件的仲裁上更多地被歧視,等等。

(二)民營企業的財產權利得不到保障

目前,盡管我國《憲法》、《民法通則》、《刑法》、《公司法》、《合伙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和《中小企業促進法》等重要法律都對我國民營企業的產權歸屬作出了明確規定,如《中小企業促進法》第六條規定:“國家保護中小企業及其出資人的合法投資,及因投資取得的合法收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中小企業財產及其合法收益。任何單位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向中小企業收費和罰款,不得向中小企業攤派財物。中小企業對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為有權拒絕和有權舉報、控告。”第七條規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維護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保護其依法參與公平競爭與公平交易的權利,不得歧視,不得附加不平等的交易條件。”但是,在民營企業財產權利的法律保障上仍存在著諸多問題:1.民營企業資產與個人資產混在一起,與行業主管部門的產權關系沒理清以及其他諸如民營企業享受國家優惠政策所形成的產權界定問題等;2.我國《憲法》、《民法通則》所列舉的個人財產僅僅限于房屋、儲蓄、生活用品、圖書資料等個人生活資料財產。隨著個人在經濟生活中地位的提高和角色重要性的加強,個人財產范圍不斷擴大,個人對生產資料的占有越來越多,上述法律對保護個人生產資料的條款尚不完善;3.目前《刑法》中規定了國有企業工作人員和非國有企業的工作人員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國有企業工作人員以貪污罪論處,最高刑罰可以處死刑;非國有企業工作人員從事同樣行為,只以侵犯財產罪論處,一般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巨大的才處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定罪、量刑明顯不一致;4.為數不少的“戴紅帽”的企業或稱“掛靠企業”為了迎合所有制的需要,明明屬于私人所有,卻偏偏注冊成集體所有制企業。但是“集體”是指哪一級,法律規定卻又很不明確。更為嚴重的是,這種集體企業產權沒有一定的法律規范,產權的主體、地位、界限、獲取與轉讓的法律程序、法律形式及法律保護手段都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不是作為一種法律規定在操作,而僅僅是作為一種政策規定在運行。

(三)市場準入權利的不平等待遇

市場準入包括四個方面:第一是政府補貼要取消;第二是減少行政許可;第三是配套條件要公平;第四就是價格。因此,市場準入權利,就是要保障上述四個方面的公平,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但是,目前在一些壟斷和半壟斷行業,如電力、鐵路、公路、民航、通信和市政設施等方面,民營企業難以進入;有些非戰略性、非關系國家安全的領域,民營企業也很難投資其中;有些行業,即使允許民間投資進入,但投資比例、投資形式受到許多限制。如在民營企業比較發達和開放程度較高的廣東省,即便是一些已經允許外商投資進入的產業領域,民間投資也很難進入。在廣東東莞當地的80個行業中,允許外商進入的有62個,占75%,而允許民營企業進入的只有42個,剛剛超過50%。2002年底,武漢市隨機抽選50戶民營企業進行的問卷調查表明,有62%的企業希望實行公平的稅費政策;58%的企業認為“競爭環境有失公平”。如在土地審批方面,對民營企業用地的審批程序和面積限制嚴于國企和外企。在政府補貼方面,一些優惠政策將民營企業排除在外,如國有企業享受技改貼息,國有企業用技術開發費、技改投資購買國產設備抵扣所得稅的政策優惠,民營企業就不能享受,同時,對外資企業實行的許多優惠政策,民營企業也享受不到。

二、造成民營企業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維護和保障的原因

(一)立法方面的原因

在立法方面,目前我國對公、私財產的法律規定是有所區別的,體現在相關法律文件中,不僅對民營企業和私有財產的保護方面存在一些不合理的規定,甚至個體業主與外國投資者同屬私人財產所有者,在保護上也是有差別的,而且對民營企業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也存在不對稱,這既不符合市場經濟的要求,也阻礙了民營企業的發展。

法治國家中,權力和責任的對稱、權利和義務的對稱是保障社會公平性非常重要的法律原則。政府部門要求有什么樣的權力,就要承擔什么樣的責任,政府部門要求法律的相對人承擔什么樣的義務,那么同樣地要明確給予他什么樣的權利。實際上,在事關民營企業的法律問題上,目前行政性法規居多,體現平等自愿、等價有償和誠實信用等市場經濟原則的法規較少,立法滯后,而且不乏不公平之處。由于義務本位的指導思想,立法上對民營企業應盡的義務規定的多,而對其應享受的權利規定的少,形成權利與義務不對稱。在體系上,尚未形成種類齊全、層次分明、結構嚴謹的現代法律體系。

(二)司法、執法方面的原因

對民營企業“依權監管”的格局依然普遍存在,司法機關的“地方化”和“行政化”已經嚴重影響到了民營企業權益的保護問題。許多民營企業感到與國有企業打官司費力耗時,而且勝訴的可能性很小,尤其是到外地打官司。因而,司法機關在處理民營企業問題上就顯得力不從心,有時司法權力處于行政權力的附屬地位。當民營企業的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的侵害,司法機關行使司法權力時,在行政權力和地方保護主義之下,往往缺乏有效的法律和制度保障。司法制度的不完善、不健全,加之司法裁量權的濫用,使得民營企業受侵害的權益失去了最后的法律救濟機會。而且,由于司法部門的原因,在漫長的司法實踐中,憲法不能作為仲裁案件的直接依據,憲法上的權利只有外化為法律上的權利后才能真正成為公民的實在利益。盡管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則司法解釋,已經徹底解開了這一沉重枷鎖,但各級司法機關依據憲法上的規定來保護人們的合法權益的氛圍尚未形成。

使民營企業權益得不到實際上的保障的另外一個重要原因是執法方面的因素。在執法過程中,某些執法者不是根據法律規定而是根據對自己有利的理解來執行法律,有的利用法律的漏洞,對法律進行曲解,進行對自己有利的歪曲,進行亂罰款、亂攤派、亂收費。更有甚者,有的執法者完全無視法律的存在,裸地踐踏法律,進行敲詐勒索、索賄受賄。

(三)民營企業法律意識淡薄

首先,民營企業缺乏自我保護的法律意識。我國法律的政策性工具品質,長期以來已經使得民營企業產生了對政策的依賴心理和對法律權威的不恰當理解,大多數民營企業認為法律是統治的工具而不是維權的武器,因此對法律持懷疑和觀望態度。當其權益受到侵犯時,“他們更愿意上訪而不愿意訴訟,更愿意找黨委和政府而不愿意找法院,更愿意找媒體曝光,而不愿意找律師咨詢”。這種心理誤區的存在,導致民營企業不能正確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利。而且,民營企業也缺乏真正屬于自己的保護其自身合法權益的自我保護組織。

其次,民營企業中的相當一部分企業法律意識淡薄,缺乏信用,主要包括:1.政策性信用問題;2.市場性信用問題;3.公益性信用問題;4.自我性信用問題。民營企業存在的信用問題,對民營企業的內在保護和外在保護產生了很大的牽制作用,嚴重影響了民營企業的健康、穩定、快速發展。

三、保護民營企業權益的法律措施

(一)憲法保護

衡量一個國家公民的權利體系是否完備,固然要看一看它的成文法律,但更重要的是要看一看它的憲法是否全面地保護公民的基本權益。財產權是法律的核心,各國憲法都把財產權利作為其的基石之一,我國在憲法上確立私有財產權的保護,刻不容緩。憲法應對任何主體的財產權利給予平等的對待,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私人財產特別是民營企業的財產同樣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應受到憲法的同等保護。要明確財產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依法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同時增加保護企業、社會團體法人等組織財產權的條款。在憲法作出修改后,應根據有關規定對我國現行法律的相應條款作進一步修改,清理和修訂限制民營企業發展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消除體制。產權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內容,包括物權、債權、股權和知識產權等各類財產權。要建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并在今后出臺的民法和物權法等法律中予以體現。在憲法中還應明確對企業等組織及個人的財產是否國有化和征收,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等內容。例如美國憲法修正案第五條規定的法律精神值得我們借鑒。該條款規定如下:“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為而兩次遭受生命或身體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證其罪;不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被剝奪生命、自由或財產;不給予公平賠償,私有財產不得充作公用。”。該條款貫徹了兩條有借鑒價值的原則:一是法治的原則。公民的一切權利包括財產權,非經正當法律程序,任何機構與個人包括國家機關不得隨意予以侵犯和剝奪。這里特別強調了程序正義對實質正義的保障;二是公平的原則。憲法修正案這個涉財條款在美國通常被叫作“充公條款”,如果必須將私有財產充作公用,政府必須給予事主公平的賠償。

(二)加強司法保護制度,完善司法程序,加快司法體制改革,健全法律體系

首先,要制定由不同類別、不同層次、結構合理有序、既有一定分工又互相協調統一的民營企業法律體系。在制度上使民營企業充分享有公共事務信息知情權,經濟利益表達權,政治民主參與權等。在此基礎上,還必須完善司法程序。在當前,一方面要樹立司法權威,改變司法的從屬地位以追求公平、正義為司法的核心和宗旨;另一方面,要健全法制,保證程序公正,在行動上而不是在理論上,在司法的實際操作中而不是在原則的規定上,切實保護民營企業的權益,給民營企業以權利救濟的司法保護屏障。

其次,當國家的法律中出現了明顯的侵害民營企業權益的規定時,我們應通過憲法比較認定這一法律規范無效。目前,由于我國還沒有憲法爭端審查機制,無論是法院還是其他部門在遇到這一問題都會無從下手。現在提出的“憲法司法化”命題,也僅僅是引起了人們廣泛的注意,遠沒有達到設計出合理的爭端解決機制的程度。當法律與法律之間、法律與行政法規之間、行政法規與地方法規之間、地方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出現矛盾時,雖然我國《立法法》為解決上述糾紛提供了依據,我們可利用現有的法律爭端解決機制化解矛盾,但是當不同層級的法都背離了憲法的宗旨,違背了憲法關于保護民營企業的規定時,我們就應依照憲法精神認定這一法律規范無效,并對所有的法進行必要的修改。

(三)加強監督,嚴格執法

鑒于目前在民營企業問題上普遍存在重人治輕法治、重政策輕法律的錯誤傾向,因此,“管理者必須得到管理”。在現階段,我們必須盡快制定監督法,對行政執法的監督實現硬化規定,消除立法空白,明確監督主體的職責和權限,從而消除行政執法的死角。與此同時,切實貫徹《憲法》、《民法通則》、和《中小企業促進法》,加大執法力度,解決民營企業負擔過重問題。尤其重要的是,要建立嚴格而科學的執法監督機制,保證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應該盡快全面實行費改稅政策,明確約束政府行為,真正做到切實保障民營企業經濟上的物質利益和政治上的民利,避免侵犯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現象發生。

(四)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

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一是要堅持不懈地打擊制售假冒偽劣產品、偷稅、騙稅、騙匯、走私等違法活動,查處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壟斷性行業和公用企業妨害公平競爭的行為,打破部門、行業壟斷和地區封鎖,盡快建立和完善全國統一、公平競爭、規范有序的市場體系;二是要繼續推進行政管理體制改革,進一步實行政企分開,切實轉變行政職能,減少行政性審批,政府部門要切實履行制定市場規則、監督市場運行、維護市場秩序的重要職責;三是要建立健全信用體系,工商、稅務、公安、法院等部門應建立失信約束機制,任何企業和個人的違法違紀行為,都應記錄在案,形成“黑名單”,有關信息要在網上公布,使社會公眾能及時查詢。通過建立企業經濟檔案制度和個人信用體系,相應減少商業欺詐、惡意拖欠及逃廢債務等不法行為的發生,使違法者為自己的不法行為付出極大的代價。

參考文獻

〔1〕《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版第2卷,第510~511頁。

〔2〕亞里士多德:《政治學》,第138~192頁。

第7篇

一、民營企業權益受到侵害的主要表現

(一)民營企業身份的歧視性待遇

民營企業面對的來自方方面面的不平等待遇主要表現在:1.觀念上的不平等。主要指人們在長期計劃經濟條件下形成的對民營企業的各種偏見,認為民營企業很難與社會主義制度完全相容,民營企業不能成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主要基礎,只能是一種“邊緣性經濟”。2.銀行貸款方面的不平等。民間投資的資金來源主要是自身積累和借貸,甚至有不少來自地下錢莊。目前,民營資本70%是自籌,從國有銀行獲取的貸款不足30%。據中國人民銀行在2001年下半年對貸款滿足率的調查,企業反映為68.5%,金融機構反映為81.6%。在不同所有制企業中,民營企業反映最低,雖然民營企業貸款滿足率反映為60.4%,但仍低于平均水平8.1個百分點,屬于最難獲得貸款的群體。3.稅賦和法律方面的不平等。在稅賦方面的不平等主要反映在嚴重的所得稅重復計征,法律方面主要是民營企業在各類產權和產權關系上缺乏有效的法律保護,往往在事件的仲裁上更多地被歧視,等等。

(二)民營企業的財產權利得不到保障

目前,盡管我國《憲法》、《民法通則》、《刑法》、《公司法》、《合伙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和《中小企業促進法》等重要法律都對我國民營企業的產權歸屬作出了明確規定,如《中小企業促進法》第六條規定:“國家保護中小企業及其出資人的合法投資,及因投資取得的合法收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中小企業財產及其合法收益。任何單位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向中小企業收費和罰款,不得向中小企業攤派財物。中小企業對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為有權拒絕和有權舉報、控告。”第七條規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維護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保護其依法參與公平競爭與公平交易的權利,不得歧視,不得附加不平等的交易條件。”但是,在民營企業財產權利的法律保障上仍存在著諸多問題:1.民營企業資產與個人資產混在一起,與行業主管部門的產權關系沒理清以及其他諸如民營企業享受國家優惠政策所形成的產權界定問題等;2.我國《憲法》、《民法通則》所列舉的個人財產僅僅限于房屋、儲蓄、生活用品、圖書資料等個人生活資料財產。隨著個人在經濟生活中地位的提高和角色重要性的加強,個人財產范圍不斷擴大,個人對生產資料的占有越來越多,上述法律對保護個人生產資料的條款尚不完善;3.目前《刑法》中規定了國有企業工作人員和非國有企業的工作人員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國有企業工作人員以貪污罪論處,最高刑罰可以處死刑;非國有企業工作人員從事同樣行為,只以侵犯財產罪論處,一般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巨大的才處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定罪、量刑明顯不一致;4.為數不少的“戴紅帽”的企業或稱“掛靠企業”為了迎合所有制的需要,明明屬于私人所有,卻偏偏注冊成集體所有制企業。但是“集體”是指哪一級,法律規定卻又很不明確。更為嚴重的是,這種集體企業產權沒有一定的法律規范,產權的主體、地位、界限、獲取與轉讓的法律程序、法律形式及法律保護手段都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不是作為一種法律規定在操作,而僅僅是作為一種政策規定在運行。

(三)市場準入權利的不平等待遇

市場準入包括四個方面:第一是政府補貼要取消;第二是減少行政許可;第三是配套條件要公平;第四就是價格。因此,市場準入權利,就是要保障上述四個方面的公平,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但是,目前在一些壟斷和半壟斷行業,如電力、鐵路、公路、民航、通信和市政設施等方面,民營企業難以進入;有些非戰略性、非關系國家安全的領域,民營企業也很難投資其中;有些行業,即使允許民間投資進入,但投資比例、投資形式受到許多限制。如在民營企業比較發達和開放程度較高的廣東省,即便是一些已經允許外商投資進入的產業領域,民間投資也很難進入。在廣東東莞當地的80個行業中,允許外商進入的有62個,占75%,而允許民營企業進入的只有42個,剛剛超過50%。2002年底,武漢市隨機抽選50戶民營企業進行的問卷調查表明,有62%的企業希望實行公平的稅費政策;58%的企業認為“競爭環境有失公平”。如在土地審批方面,對民營企業用地的審批程序和面積限制嚴于國企和外企。在政府補貼方面,一些優惠政策將民營企業排除在外,如國有企業享受技改貼息,國有企業用技術開發費、技改投資購買國產設備抵扣所得稅的政策優惠,民營企業就不能享受,同時,對外資企業實行的許多優惠政策,民營企業也享受不到。二、造成民營企業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維護和保障的原因

(一)立法方面的原因

在立法方面,目前我國對公、私財產的法律規定是有所區別的,體現在相關法律文件中,不僅對民營企業和私有財產的保護方面存在一些不合理的規定,甚至個體業主與外國投資者同屬私人財產所有者,在保護上也是有差別的,而且對民營企業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也存在不對稱,這既不符合市場經濟的要求,也阻礙了民營企業的發展。

法治國家中,權力和責任的對稱、權利和義務的對稱是保障社會公平性非常重要的法律原則。政府部門要求有什么樣的權力,就要承擔什么樣的責任,政府部門要求法律的相對人承擔什么樣的義務,那么同樣地要明確給予他什么樣的權利。實際上,在事關民營企業的法律問題上,目前行政性法規居多,體現平等自愿、等價有償和誠實信用等市場經濟原則的法規較少,立法滯后,而且不乏不公平之處。由于義務本位的指導思想,立法上對民營企業應盡的義務規定的多,而對其應享受的權利規定的少,形成權利與義務不對稱。在體系上,尚未形成種類齊全、層次分明、結構嚴謹的現代法律體系。

(二)司法、執法方面的原因

對民營企業“依權監管”的格局依然普遍存在,司法機關的“地方化”和“行政化”已經嚴重影響到了民營企業權益的保護問題。許多民營企業感到與國有企業打官司費力耗時,而且勝訴的可能性很小,尤其是到外地打官司。因而,司法機關在處理民營企業問題上就顯得力不從心,有時司法權力處于行政權力的附屬地位。當民營企業的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的侵害,司法機關行使司法權力時,在行政權力和地方保護主義之下,往往缺乏有效的法律和制度保障。司法制度的不完善、不健全,加之司法裁量權的濫用,使得民營企業受侵害的權益失去了最后的法律救濟機會。而且,由于司法部門的原因,在漫長的司法實踐中,憲法不能作為仲裁案件的直接依據,憲法上的權利只有外化為法律上的權利后才能真正成為公民的實在利益。盡管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則司法解釋,已經徹底解開了這一沉重枷鎖,但各級司法機關依據憲法上的規定來保護人們的合法權益的氛圍尚未形成。

使民營企業權益得不到實際上的保障的另外一個重要原因是執法方面的因素。在執法過程中,某些執法者不是根據法律規定而是根據對自己有利的理解來執行法律,有的利用法律的漏洞,對法律進行曲解,進行對自己有利的歪曲,進行亂罰款、亂攤派、亂收費。更有甚者,有的執法者完全無視法律的存在,裸地踐踏法律,進行敲詐勒索、索賄受賄。

(三)民營企業法律意識淡薄

首先,民營企業缺乏自我保護的法律意識。我國法律的政策性工具品質,長期以來已經使得民營企業產生了對政策的依賴心理和對法律權威的不恰當理解,大多數民營企業認為法律是統治的工具而不是維權的武器,因此對法律持懷疑和觀望態度。當其權益受到侵犯時,“他們更愿意上訪而不愿意訴訟,更愿意找黨委和政府而不愿意找法院,更愿意找媒體曝光,而不愿意找律師咨詢”。這種心理誤區的存在,導致民營企業不能正確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利。而且,民營企業也缺乏真正屬于自己的保護其自身合法權益的自我保護組織。

其次,民營企業中的相當一部分企業法律意識淡薄,缺乏信用,主要包括:1.政策性信用問題;2.市場性信用問題;3.公益性信用問題;4.自我性信用問題。民營企業存在的信用問題,對民營企業的內在保護和外在保護產生了很大的牽制作用,嚴重影響了民營企業的健康、穩定、快速發展。

三、保護民營企業權益的法律措施

(一)憲法保護

衡量一個國家公民的權利體系是否完備,固然要看一看它的成文法律,但更重要的是要看一看它的憲法是否全面地保護公民的基本權益。財產權是法律的核心,各國憲法都把財產權利作為其的基石之一,我國在憲法上確立私有財產權的保護,刻不容緩。憲法應對任何主體的財產權利給予平等的對待,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私人財產特別是民營企業的財產同樣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應受到憲法的同等保護。要明確財產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依法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同時增加保護企業、社會團體法人等組織財產權的條款。在憲法作出修改后,應根據有關規定對我國現行法律的相應條款作進一步修改,清理和修訂限制民營企業發展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消除體制。產權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內容,包括物權、債權、股權和知識產權等各類財產權。要建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并在今后出臺的民法和物權法等法律中予以體現。在憲法中還應明確對企業等組織及個人的財產是否國有化和征收,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等內容。例如美國憲法修正案第五條規定的法律精神值得我們借鑒。該條款規定如下:“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為而兩次遭受生命或身體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證其罪;不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被剝奪生命、自由或財產;不給予公平賠償,私有財產不得充作公用。”。該條款貫徹了兩條有借鑒價值的原則:一是法治的原則。公民的一切權利包括財產權,非經正當法律程序,任何機構與個人包括國家機關不得隨意予以侵犯和剝奪。這里特別強調了程序正義對實質正義的保障;二是公平的原則。憲法修正案這個涉財條款在美國通常被叫作“充公條款”,如果必須將私有財產充作公用,政府必須給予事主公平的賠償。(二)加強司法保護制度,完善司法程序,加快司法體制改革,健全法律體系

首先,要制定由不同類別、不同層次、結構合理有序、既有一定分工又互相協調統一的民營企業法律體系。在制度上使民營企業充分享有公共事務信息知情權,經濟利益表達權,政治民主參與權等。在此基礎上,還必須完善司法程序。在當前,一方面要樹立司法權威,改變司法的從屬地位以追求公平、正義為司法的核心和宗旨;另一方面,要健全法制,保證程序公正,在行動上而不是在理論上,在司法的實際操作中而不是在原則的規定上,切實保護民營企業的權益,給民營企業以權利救濟的司法保護屏障。

其次,當國家的法律中出現了明顯的侵害民營企業權益的規定時,我們應通過憲法比較認定這一法律規范無效。目前,由于我國還沒有憲法爭端審查機制,無論是法院還是其他部門在遇到這一問題都會無從下手。現在提出的“憲法司法化”命題,也僅僅是引起了人們廣泛的注意,遠沒有達到設計出合理的爭端解決機制的程度。當法律與法律之間、法律與行政法規之間、行政法規與地方法規之間、地方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出現矛盾時,雖然我國《立法法》為解決上述糾紛提供了依據,我們可利用現有的法律爭端解決機制化解矛盾,但是當不同層級的法都背離了憲法的宗旨,違背了憲法關于保護民營企業的規定時,我們就應依照憲法精神認定這一法律規范無效,并對所有的法進行必要的修改。

(三)加強監督,嚴格執法

鑒于目前在民營企業問題上普遍存在重人治輕法治、重政策輕法律的錯誤傾向,因此,“管理者必須得到管理”。在現階段,我們必須盡快制定監督法,對行政執法的監督實現硬化規定,消除立法空白,明確監督主體的職責和權限,從而消除行政執法的死角。與此同時,切實貫徹《憲法》、《民法通則》、和《中小企業促進法》,加大執法力度,解決民營企業負擔過重問題。尤其重要的是,要建立嚴格而科學的執法監督機制,保證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應該盡快全面實行費改稅政策,明確約束政府行為,真正做到切實保障民營企業經濟上的物質利益和政治上的民利,避免侵犯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現象發生。

(四)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

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一是要堅持不懈地打擊制售假冒偽劣產品、偷稅、騙稅、騙匯、走私等違法活動,查處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壟斷性行業和公用企業妨害公平競爭的行為,打破部門、行業壟斷和地區封鎖,盡快建立和完善全國統一、公平競爭、規范有序的市場體系;二是要繼續推進行政管理體制改革,進一步實行政企分開,切實轉變行政職能,減少行政性審批,政府部門要切實履行制定市場規則、監督市場運行、維護市場秩序的重要職責;三是要建立健全信用體系,工商、稅務、公安、法院等部門應建立失信約束機制,任何企業和個人的違法違紀行為,都應記錄在案,形成“黑名單”,有關信息要在網上公布,使社會公眾能及時查詢。通過建立企業經濟檔案制度和個人信用體系,相應減少商業欺詐、惡意拖欠及逃廢債務等不法行為的發生,使違法者為自己的不法行為付出極大的代價。

參考文獻

〔1〕《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版第2卷,第510~511頁。

〔2〕亞里士多德:《政治學》,第138~192頁。

第8篇

關鍵詞:法律保護;民營企業;企業權益

Abstract:ThePrivateenterpriserightsandinterestsreceivetheviolationthemainperformancetoinclude:1.Privateenterprisestatusprejudicenationaltreatment;2.Privateenterprise''''spropertyrightcannotobtainthesafeguard;3.marketaccessrightequaltreatment.Itsreasonmainlyhas:Legislative,judicial,lawenforcementaspectreason;Privateenterpriselegalawarenesslightandsoon.Atpresentshouldtakethefollowingmeasure:First,constitutionprotection;Second,strengthensthejudicialprotectionsystem,theperfectjudicialprocess,speedsupthejudicatureorganizationalreform,perfectlegalframework;Third,strengthensthesurveillance,strictlawenforcement;Fourth,reorganizationandstandardmarketeconomyorder.

keyword:Legalprotection;Privateenterprise;Enterpriserightsandinterests

一、民營企業權益受到侵害的主要表現

(一)民營企業身份的歧視性待遇

民營企業面對的來自方方面面的不平等待遇主要表現在:1.觀念上的不平等。主要指人們在長期計劃經濟條件下形成的對民營企業的各種偏見,認為民營企業很難與社會主義制度完全相容,民營企業不能成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主要基礎,只能是一種“邊緣性經濟”。2.銀行貸款方面的不平等。民間投資的資金來源主要是自身積累和借貸,甚至有不少來自地下錢莊。目前,民營資本70%是自籌,從國有銀行獲取的貸款不足30%。據中國人民銀行在2001年下半年對貸款滿足率的調查,企業反映為68.5%,金融機構反映為81.6%。在不同所有制企業中,民營企業反映最低,雖然民營企業貸款滿足率反映為60.4%,但仍低于平均水平8.1個百分點,屬于最難獲得貸款的群體。3.稅賦和法律方面的不平等。在稅賦方面的不平等主要反映在嚴重的所得稅重復計征,法律方面主要是民營企業在各類產權和產權關系上缺乏有效的法律保護,往往在事件的仲裁上更多地被歧視,等等。

(二)市場準入權利的不平等待遇

市場準入包括四個方面:第一是政府補貼要取消;第二是減少行政許可;第三是配套條件要公平;第四就是價格。因此,市場準入權利,就是要保障上述四個方面的公平,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但是,目前在一些壟斷和半壟斷行業,如電力、鐵路、公路、民航、通信和市政設施等方面,民營企業難以進入;有些非戰略性、非關系國家安全的領域,民營企業也很難投資其中;有些行業,即使允許民間投資進入,但投資比例、投資形式受到許多限制。如在民營企業比較發達和開放程度較高的廣東省,即便是一些已經允許外商投資進入的產業領域,民間投資也很難進入。在廣東東莞當地的80個行業中,允許外商進入的有62個,占75%,而允許民營企業進入的只有42個,剛剛超過50%。2002年底,武漢市隨機抽選50戶民營企業進行的問卷調查表明,有62%的企業希望實行公平的稅費政策;58%的企業認為“競爭環境有失公平”。如在土地審批方面,對民營企業用地的審批程序和面積限制嚴于國企和外企。在政府補貼方面,一些優惠政策將民營企業排除在外,如國有企業享受技改貼息,國有企業用技術開發費、技改投資購買國產設備抵扣所得稅的政策優惠,民營企業就不能享受,同時,對外資企業實行的許多優惠政策,民營企業也享受不到。

(三)民營企業的財產權利得不到保障

目前,盡管我國《憲法》、《民法通則》、《刑法》、《公司法》、《合伙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和《中小企業促進法》等重要法律都對我國民營企業的產權歸屬作出了明確規定,如《中小企業促進法》第六條規定:“國家保護中小企業及其出資人的合法投資,及因投資取得的合法收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中小企業財產及其合法收益。任何單位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向中小企業收費和罰款,不得向中小企業攤派財物。中小企業對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為有權拒絕和有權舉報、控告。”第七條規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維護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保護其依法參與公平競爭與公平交易的權利,不得歧視,不得附加不平等的交易條件。”但是,在民營企業財產權利的法律保障上仍存在著諸多問題:1.民營企業資產與個人資產混在一起,與行業主管部門的產權關系沒理清以及其他諸如民營企業享受國家優惠政策所形成的產權界定問題等;2.我國《憲法》、《民法通則》所列舉的個人財產僅僅限于房屋、儲蓄、生活用品、圖書資料等個人生活資料財產。隨著個人在經濟生活中地位的提高和角色重要性的加強,個人財產范圍不斷擴大,個人對生產資料的占有越來越多,上述法律對保護個人生產資料的條款尚不完善;3.目前《刑法》中規定了國有企業工作人員和非國有企業的工作人員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國有企業工作人員以貪污罪論處,最高刑罰可以處死刑;非國有企業工作人員從事同樣行為,只以侵犯財產罪論處,一般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巨大的才處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定罪、量刑明顯不一致;4.為數不少的“戴紅帽”的企業或稱“掛靠企業”為了迎合所有制的需要,明明屬于私人所有,卻偏偏注冊成集體所有制企業。但是“集體”是指哪一級,法律規定卻又很不明確。更為嚴重的是,這種集體企業產權沒有一定的法律規范,產權的主體、地位、界限、獲取與轉讓的法律程序、法律形式及法律保護手段都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不是作為一種法律規定在操作,而僅僅是作為一種政策規定在運行。

二、造成民營企業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維護和保障的原因

(一)立法方面的原因

在立法方面,目前我國對公、私財產的法律規定是有所區別的,體現在相關法律文件中,不僅對民營企業和私有財產的保護方面存在一些不合理的規定,甚至個體業主與外國投資者同屬私人財產所有者,在保護上也是有差別的,而且對民營企業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也存在不對稱,這既不符合市場經濟的要求,也阻礙了民營企業的發展。

法治國家中,權力和責任的對稱、權利和義務的對稱是保障社會公平性非常重要的法律原則。政府部門要求有什么樣的權力,就要承擔什么樣的責任,政府部門要求法律的相對人承擔什么樣的義務,那么同樣地要明確給予他什么樣的權利。實際上,在事關民營企業的法律問題上,目前行政性法規居多,體現平等自愿、等價有償和誠實信用等市場經濟原則的法規較少,立法滯后,而且不乏不公平之處。由于義務本位的指導思想,立法上對民營企業應盡的義務規定的多,而對其應享受的權利規定的少,形成權利與義務不對稱。在體系上,尚未形成種類齊全、層次分明、結構嚴謹的現代法律體系。

(二)民營企業法律意識淡薄

首先,民營企業缺乏自我保護的法律意識。我國法律的政策性工具品質,長期以來已經使得民營企業產生了對政策的依賴心理和對法律權威的不恰當理解,大多數民營企業認為法律是統治的工具而不是維權的武器,因此對法律持懷疑和觀望態度。當其權益受到侵犯時,“他們更愿意上訪而不愿意訴訟,更愿意找黨委和政府而不愿意找法院,更愿意找媒體曝光,而不愿意找律師咨詢”。這種心理誤區的存在,導致民營企業不能正確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利。而且,民營企業也缺乏真正屬于自己的保護其自身合法權益的自我保護組織。

其次,民營企業中的相當一部分企業法律意識淡薄,缺乏信用,主要包括:1.政策性信用問題;2.市場性信用問題;3.公益性信用問題;4.自我性信用問題。民營企業存在的信用問題,對民營企業的內在保護和外在保護產生了很大的牽制作用,嚴重影響了民營企業的健康、穩定、快速發展。

(三)司法、執法方面的原因

對民營企業“依權監管”的格局依然普遍存在,司法機關的“地方化”和“行政化”已經嚴重影響到了民營企業權益的保護問題。許多民營企業感到與國有企業打官司費力耗時,而且勝訴的可能性很小,尤其是到外地打官司。因而,司法機關在處理民營企業問題上就顯得力不從心,有時司法權力處于行政權力的附屬地位。當民營企業的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的侵害,司法機關行使司法權力時,在行政權力和地方保護主義之下,往往缺乏有效的法律和制度保障。司法制度的不完善、不健全,加之司法裁量權的濫用,使得民營企業受侵害的權益失去了最后的法律救濟機會。而且,由于司法部門的原因,在漫長的司法實踐中,憲法不能作為仲裁案件的直接依據,憲法上的權利只有外化為法律上的權利后才能真正成為公民的實在利益。盡管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則司法解釋,已經徹底解開了這一沉重枷鎖,但各級司法機關依據憲法上的規定來保護人們的合法權益的氛圍尚未形成。

使民營企業權益得不到實際上的保障的另外一個重要原因是執法方面的因素。在執法過程中,某些執法者不是根據法律規定而是根據對自己有利的理解來執行法律,有的利用法律的漏洞,對法律進行曲解,進行對自己有利的歪曲,進行亂罰款、亂攤派、亂收費。更有甚者,有的執法者完全無視法律的存在,裸地踐踏法律,進行敲詐勒索、索賄受賄。

三、保護民營企業權益的法律措施

(一)憲法保護

衡量一個國家公民的權利體系是否完備,固然要看一看它的成文法律,但更重要的是要看一看它的憲法是否全面地保護公民的基本權益。財產權是法律的核心,各國憲法都把財產權利作為其的基石之一,我國在憲法上確立私有財產權的保護,刻不容緩。憲法應對任何主體的財產權利給予平等的對待,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私人財產特別是民營企業的財產同樣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應受到憲法的同等保護。要明確財產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依法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同時增加保護企業、社會團體法人等組織財產權的條款。在憲法作出修改后,應根據有關規定對我國現行法律的相應條款作進一步修改,清理和修訂限制民營企業發展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消除體制。產權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內容,包括物權、債權、股權和知識產權等各類財產權。要建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并在今后出臺的民法和物權法等法律中予以體現。在憲法中還應明確對企業等組織及個人的財產是否國有化和征收,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等內容。例如美國憲法修正案第五條規定的法律精神值得我們借鑒。該條款規定如下:“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為而兩次遭受生命或身體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證其罪;不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被剝奪生命、自由或財產;不給予公平賠償,私有財產不得充作公用。”。該條款貫徹了兩條有借鑒價值的原則:一是法治的原則。公民的一切權利包括財產權,非經正當法律程序,任何機構與個人包括國家機關不得隨意予以侵犯和剝奪。這里特別強調了程序正義對實質正義的保障;二是公平的原則。憲法修正案這個涉財條款在美國通常被叫作“充公條款”,如果必須將私有財產充作公用,政府必須給予事主公平的賠償。

(二)加強監督,嚴格執法

鑒于目前在民營企業問題上普遍存在重人治輕法治、重政策輕法律的錯誤傾向,因此,“管理者必須得到管理”。在現階段,我們必須盡快制定監督法,對行政執法的監督實現硬化規定,消除立法空白,明確監督主體的職責和權限,從而消除行政執法的死角。與此同時,切實貫徹《憲法》、《民法通則》、和《中小企業促進法》,加大執法力度,解決民營企業負擔過重問題。尤其重要的是,要建立嚴格而科學的執法監督機制,保證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應該盡快全面實行費改稅政策,明確約束政府行為,真正做到切實保障民營企業經濟上的物質利益和政治上的民利,避免侵犯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現象發生。

(三)加強司法保護制度,完善司法程序,加快司法體制改革,健全法律體系

首先,要制定由不同類別、不同層次、結構合理有序、既有一定分工又互相協調統一的民營企業法律體系。在制度上使民營企業充分享有公共事務信息知情權,經濟利益表達權,政治民主參與權等。在此基礎上,還必須完善司法程序。在當前,一方面要樹立司法權威,改變司法的從屬地位以追求公平、正義為司法的核心和宗旨;另一方面,要健全法制,保證程序公正,在行動上而不是在理論上,在司法的實際操作中而不是在原則的規定上,切實保護民營企業的權益,給民營企業以權利救濟的司法保護屏障。

其次,當國家的法律中出現了明顯的侵害民營企業權益的規定時,我們應通過憲法比較認定這一法律規范無效。目前,由于我國還沒有憲法爭端審查機制,無論是法院還是其他部門在遇到這一問題都會無從下手。現在提出的“憲法司法化”命題,也僅僅是引起了人們廣泛的注意,遠沒有達到設計出合理的爭端解決機制的程度。本文來自范文中國網。當法律與法律之間、法律與行政法規之間、行政法規與地方法規之間、地方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出現矛盾時,雖然我國《立法法》為解決上述糾紛提供了依據,我們可利用現有的法律爭端解決機制化解矛盾,但是當不同層級的法都背離了憲法的宗旨,違背了憲法關于保護民營企業的規定時,我們就應依照憲法精神認定這一法律規范無效,并對所有的法進行必要的修改。

(四)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

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一是要堅持不懈地打擊制售假冒偽劣產品、偷稅、騙稅、騙匯、走私等違法活動,查處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壟斷性行業和公用企業妨害公平競爭的行為,打破部門、行業壟斷和地區封鎖,盡快建立和完善全國統一、公平競爭、規范有序的市場體系;二是要繼續推進行政管理體制改革,進一步實行政企分開,切實轉變行政職能,減少行政性審批,政府部門要切實履行制定市場規則、監督市場運行、維護市場秩序的重要職責;三是要建立健全信用體系,工商、稅務、公安、法院等部門應建立失信約束機制,任何企業和個人的違法違紀行為,都應記錄在案,形成“黑名單”,有關信息要在網上公布,使社會公眾能及時查詢。通過建立企業經濟檔案制度和個人信用體系,相應減少商業欺詐、惡意拖欠及逃廢債務等不法行為的發生,使違法者為自己的不法行為付出極大的代價。

參考文獻

〔1〕《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版第2卷,第510~511頁。

〔2〕亞里士多德:《政治學》,第138~192頁。

第9篇

(一)非公司企業的法律特征

在非公司制企業當中,投資者的投資形式對企業形成產權,對其所擁有的財產同樣享有一定經營權;企業投資者可以通過投資者的轉讓或者無償對外分配后形成的公司產權,企業就可以依據自身擁有的經營權,對自身所擁有的資產進行適當的資源配置和劃分;非公司制企業的決策和管理主要以經理、公會、黨委會以及職工代表為主體,此外,非公司制企業中的全民所有制企業的財產所有權歸人民政府管理和所有。我國非公司制企業的正式建立和投入運行具有鮮明的時代特征。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在頒布之前對企業的立法采取的是以不同的企業所有制性質選擇的獨立式管理模式,其中相關的法律法規有:私營企業法律、三資企業法律、集體企業所有制企業法律、全民所有制企業法律等幾種,其中由于三資企業法律特殊的性質,規劃到公司法控制的范圍之內。

(二)非公司制企業的分類

我國非公司制企業的分類主要有私營企業、民營企業、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以及全民所有制企業。其中全民所有制企業就是我們所熟知的國有工業企業,它主要基于生產資料國有制,依法存續,自負盈虧、有獨立合算的能力的專門從事生產經營管理的經濟組織;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建立在城鎮當中,是在生產資料集體所有制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企業所擁有的資本歸勞動者所有,勞動者通過共同勞作,以按勞分配為主體。

二、關于非公司制企業清算法律問題的分析

當前我國一些基層的法院針對非公司制企業中法律清算的問題向上級反映,由于當前相關的法律規定中存在很多模糊的規則,導致處理問題時遇到很多困難。因此針對非公司制企業中的清算問題在法律上引起了很大的爭議。我國公司法當中規定,企業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針對非公司制企業的,法律保護其營利權,從法律的特征的角度來看,法律對非公司制企業的經營并沒有限制,此外,由于非公司制企業的經營和公司制企業的經營無論從管理方式還是面向的市場主體都存在不同之處,在特殊條件下,應當允許非公司制企業在合理范圍內加強管理的力度。

(一)責權人針對清算賠償責任的法律追究的問題

非公司制企業的清算義務者懈于履行清算義務,導致責權人的相關責權受到損失,那么責權人針對清算賠償責任是否有權追究的問題始終是焦點問題之一。從法理邏輯的角度來說,法律中規定的任何一種權利的實現都需要有相應的義務主體的積極行為,而這項權利在清算義務者不負責的消極行為下勢必無法實現,所以清算義務者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此外,如果清算義務人對清算義務的職責不予以重視,那么企業的財產也會受到這種不作為的消極行為的影響而受到損失,最終為債權人造成負擔,使其利益受損,所以應承擔清算中的賠償責任。此外,依照法律的相關規定,清算義務者不履行清算義務這種行為,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侵權行為的構成因素,所以對于法律法規當中已經明文規定的責任和義務,非公司制企業中的清算義務者不履行清算職責,屬于一種不作為的消極行為,企業的財產將會因此受到損失,債權人的經濟利益也會受到損失。

(二)債權人申請強制清算是否能予以受理的法律問題

多數認為針對這種情況應該予以受理,根據我國法律中針對企業解散應當進行清算的情況是有明文規定的,不應該因為是非公司制企業而特殊對待,針對企業法人的解散問題,應適時建立清算小組以進行清算工作。撤銷或宣告破產的企業法人應該由有關人員、主要管理機構或當地法院進行組織清算的工作,針對非法人企業解散的情況,在相關的法律法規當中也都明確規定了企業投資者與合伙人之間相應的清算義務。由此可知,既然相關的法律和行政法規都對非公司制企業中的清算義務有著明確的規定內容,那么履行義務的主體就要依法執行自身義務,否則屬于違法行為。所以當無法進行自行清算時,可以通過申請強制清算的方式作為債權人實現權利的有效手段,以確保相關法律的實施,另外,受理強制清算是債權人利益的保障。企業財產不僅是企業債權人實現自身利益的基礎條件,對清算義務者來說也擁有同樣的權力。由于清算義務者經常扮演擁有實體權利的經營管理者的角色,債權人在企業當中僅是企業中的請求權者,兩者在權力上不對等,而在正當程序中介入公權力,就能使雙方站在對等的位置上進行企業債務的清償工作。

三、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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