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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法律視角;醫療糾紛;法治意識;安全管理
隨著我國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改革,醫療體系逐漸完善和健全,人們對醫療衛生觀念也在相應轉變,對醫療技術和服務水平的需求也日益提高。但由于醫療資源的總量與患者需求、區域配置之間的不平衡,多方面的原因導致醫患糾紛數量逐漸增大,醫患關系也日趨緊張。剖析醫患糾紛產生的深層次原因,以醫療糾紛的預防與處理作為突破口,完善法治化背景下醫院安全管理方面的優化路徑,從而建設好法治醫院、平安醫院。
一、當前醫院醫療糾紛的現狀及產生原因
從我國裁判文書網統計出,2013年至2018年間涉及醫療事故的裁判文書數量呈現出波動中上升的趨勢:2013年1991件呈現低谷,高峰期在2017年6342件,2018年略有下降為5464件。[1]裁判文書網上顯示的數據僅是包含了已經到法院并且經過審理的案件,還有大部分的醫療案件和糾紛在醫院、政府以及其他第三方調解機構得到了調解和處理。醫患糾紛從最初的矛盾演化為醫療案件,會經歷一段過程。深究近年來醫療糾紛產生的原因包括以下幾點:
(一)醫學專業性導致醫患之間信息不對等
醫學是一門復雜、高深的學科,醫學生要經過長期系統化的理論培訓、臨床實踐培訓,且需通過專業化的執業考試后才能成為醫務工作者。此外,醫學界對人體生命科學復雜性的研究具有局限性,加上患者個體的差異性,多種因素決定了醫療本身存在著極高風險性。對于患者而言,對當前醫學科學發展的局限性和疾病風險的未知性等方面認識不足,自然處于弱勢地位。[2]與醫生的專業性和權威性相比較,雙方形成了嚴重信息不對等。
(二)優質醫療資源與患者需求的不平衡
目前,我國醫療機構雖然數量較多,但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綜合水平等與滿足人民群眾醫療需求還存有一定差距。我國雖然實行分級診療制度,但是分級診療的實際運行情況并不樂觀。患者更傾向于到具有權威性的三甲醫院看病治療。三甲醫院原本主要是針對疑難重癥進行治療,但不得不分配許多優質醫療資源到一般癥狀的解決和處理上。這種情況導致了大醫院的掛號難、看病難問題,“黃牛”和“號販子”也就相繼出現,上述矛盾長期無法得到合理處理解決,便使得民眾抱怨的聲音越來越大。[3]
(三)醫患雙方溝通不足、解決機制不暢
患者數量的增多、醫護人員數量有限、醫生每日接待問診數量也有限等原因導致醫患雙方溝通不足。門診患者看病等待所需的時間遠遠大于就診所花費的時間,醫生也不能花過多精力去回答每一位患者、家屬提出的每一個問題。此外,由于信息的不對等,醫護人員都會按照要求認真履行了告知義務,但患者對醫療風險往往不能理性對待,對醫療結果的期望值又高于正常值,此種矛盾隨時可能激化患者的負面情緒,使之做出一些極端行為導致傷醫案件發生。關于醫療糾紛產生的原因,還有學者將其歸因于媒體對“醫鬧”的片面宣傳、醫患間信任的缺失、醫療保障和救濟機制的不完善等。[4]
二、法律視角下醫療糾紛處理和醫院安全管理的難點
(一)提供醫療服務過程中,醫護人員法治觀念薄弱
1.院方法治建設體系不完善目前,大部分公立醫院內部未建立統領全局的法治建設體系,由于組織架構不健全,法治認知薄弱,管理理念缺乏法治思維,沒有綱舉目張的工作抓手,未能形成一套有效的法律事務和經驗路徑處理醫療糾紛。[5]對待部分醫鬧患者,迫于多方面的壓力,往往采取不合理的做法“平息”事端。這有悖于采取合法合理的途徑解決醫療糾紛的初衷。對于醫患糾紛的處理不能僅停留于“治標”層面,更重要的是“治本”。2.醫護人員法治觀念薄弱醫療糾紛發端于醫療服務過程中,由于部分醫務人員缺乏專業的法律知識,法治觀念薄弱,未能將醫院法律風險的防范關口前移。一般公立醫院是由醫務部門先行調解處理醫療糾紛,并由外部聘請法律顧問提供專業法律服務。醫務部門的人員大多數并非同時具有醫療糾紛業務工作能力和法律專業知識背景,僅依靠于外部法律顧問提供專業的法律意見,往往降低了醫療糾紛處理的及時性和有效性3.法治培訓形式大于內容在院方組織法律培訓、法律實務知識講解時,部分醫護職工由于自身工作繁忙、法治意識不強,認為處理醫療糾紛和參加此類教育培訓屬于行政、后勤人員的本職工作,自主參與意識和積極性不強烈;同時有些培訓往往是形式大于內容、走過場、達不到預期效果。隨著患者的自我保護意識和法治觀念增強,更加有意識地在接受醫療服務中運用法治思維和途徑維護自身權益。若醫護人員不重視提高自身法治思維和觀念,不能更好地運用法律知識和醫療處理規程展開醫療服務,在醫療糾紛中將會陷于不利之地。
(二)醫患糾紛處理過程中,部分患者法治意識缺位
近年來,在一些“醫鬧”事件中,部分患者對醫院任意打、砸、鬧,采取極端行為圍堵醫院、要挾醫院和政府,破壞了正常的醫療秩序,擾亂了社會和諧穩定。部分患者采取極端方式不僅不能解決醫療糾紛,反而還會觸犯法律的底線;不僅沒有維護到需要維護的合法權益,還會使自身受到法律的制裁。應采取合法合理的途徑保護自身權益;我國《民法典》《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對醫療糾紛的處理、醫療損害責任認定等都有明確的規定。
(三)醫院安全管理方面,安全保衛力量還需優化
1.人員風險防控能力不足部分醫院存在醫護人員風險意識及風險防控能力不足,在醫患糾紛發生的早期未產生足夠的重視,未能及時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化解、控制和處理。安保人員到達現場后應突能力不足、缺乏快速反應的協作機制。醫院雖然有對應的應急預案,但并未定期開展有效的培訓和演練,導致人員風險防控意識欠缺、能力不足。2.客觀硬件配置不夠優化醫院屬于開放的人員密集場所,空間大,人流量大。僅靠醫院現有的普通安防系統以及安保人員日常巡邏,是難以第一時間趕到糾紛現場處理化解。根據國家衛健委等多部門聯合的《關于推進醫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要加強醫院技防、物防、人防建設,推進醫院智慧安防建設。根據實際需要,配備安檢設備,完善一鍵報警及防控設施設備等硬件,強化安防系統建設。3.多部門協同力有待提高在處理醫療糾紛時,臨床科室之間、科室與醫務、安保部門之間協同力不足,各為其政,在法律事務方面容易存在推諉扯皮的現象。而在發生醫患糾紛事件時,醫院安保人員只能采取協調和勸解的方式進行處理。雖然醫院和公安合作在院內建立了警務室,派駐人員在醫院內執勤巡邏。但由于警力有限、經費短缺等問題導致實際情況下公安對醫院空間安全治理參與不足,駐院警務室并未發揮出其應有作用。[6]
三、法治視角下醫療糾紛處理的完善路徑
(一)完善醫療法律體系,推進醫療服務法治化
進程醫生和患者是醫患命運共同體,雙方之間的信任關系和利益平衡只能建立在法律制度的框架內,因此應完善我國現有的醫療法律體系,重構醫患之間的制度信任,保障醫患命運共同體的合法權益。[7]在最高檢2021年工作報告中提到,要堅決嚴懲任何一起傷醫擾醫犯罪。高度重視對醫護人員的權益保障,不僅是要嚴懲任何一起惡性醫鬧事件,對存在風險和隱患的醫療糾紛也應做好預警和應對。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雖然彌補了《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部分不足,對醫療糾紛的預防和法律責任部分進行了完善,[8]但對于醫療損害鑒定制度、賠償制度以及相關的保險制度還需細化。因此完善醫療法律體系,要推進醫療服務法治化進程,從而真正實現途徑多元化解決醫療糾紛。
(二)加強醫患溝通交流,及時化解醫患糾紛
發生醫患糾紛,并不意味著一定就會發展為惡性暴力傷醫事件。醫護人員應積極主動,在合適的時間節點化解處理糾紛,避免事態的進一步惡化。倡導醫患之間積極溝通交流,建立運行有效、暢通的溝通機制。患者對自己病情不隱瞞,真正信任醫生;醫務人員對待患者要更有同理心,將醫療過程中的風險和應對方案告知患者,解決患者心中的擔憂和不信任。在診療過程中,更加注重細節,按照操作流程進行,完善制度化管理。對待診療行為中出現的意外和摩擦提前應對處理,把握住醫療糾紛發展惡化的共通性,完善應急預案和處理規程。
(三)提升安保能力,保障醫院安全穩定運行
醫院安保法治化管理是一個系統工程,首先,應健全完善醫院醫療糾紛處置規程、安全保衛制度。加強安保力量建設,主動排查調處化解各類醫患矛盾糾紛。積極構建金字塔式的組織管理體系,織密安全管理網。其次,完善醫院安防配置,根據新《安全生產法》的相關要求,切實完善醫院內部的智慧安防系統建設,將消防、安防和監控等配置為有機聯動的整體,提高隱患識別的精確度。同時,貫徹國家發改委、國家衛健委等多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對嚴重危害正常醫療秩序的失信行為責任人實施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對嚴重危害正常醫療秩序的失信行為人建立重點人群預警機制。最后,加強安全防范能力,鞏固多部門聯動的分工協作機制。醫院內部科室之間加強溝通協作;警醫聯動方面,完善醫院與屬地派出所的聯動機制。為實現平安醫院建設的預期目標,也需要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政府、人大以及各社會團體監督與配合,以便從容應對各類醫療糾紛。
四、結語
處理好醫患關系,需要構建醫患命運共同體,同時需要醫事法律制度規范的指引,醫患雙方構建法治思維,遇事找法,從而有效解決糾紛;院方還應完善相關制度,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從而更好地推進平安醫院建設。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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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醫療糾紛 危機管理 6C原則
1.目前國內外醫療糾紛的處理機制
醫療糾紛是指患者及其親屬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之間因對醫療行為認識不同而發生的爭議。
目前在世界范圍內,不同國家的醫療技術發展程度不同、社會保障體系也不相同,因此,各國對醫療糾紛的處理機制也不相同[1]。
1.1德國醫療糾紛的主要處理機制為:第一,當事人之間對話協商。第二,調節仲裁機構處理。第三,法律訴訟。
1.2美國醫療糾紛的主要處理機制為ADR模式解決。其主要形式包括調解、仲裁、談判(協商)。
1.3英國醫療糾紛的主要處理機制為民事訴訟。
1.4瑞士醫療糾紛的主要處理機制也是通過法律途徑。
目前我國醫療糾紛的處理機制主要有,1.和解:就是醫患雙方在一種自愿平等的基礎上,通過協商對事情的性質和處理方式達成共識,簽署和解協議。2.調解:是由行政機關指定一個有代表性的中間組織作為調解人在醫患之間進行協調,以便雙方對事情的性質、賠償的具體方式達成共識。3.訴訟:訴訟是用司法程序去解決糾紛。其權威性很高,但訴訟成本也高。4.醫鬧:患者方面通過圍鬧醫療機構,強行表達單方面的要求,不顧醫療機構的正常工作秩序,以達到其經濟賠償和情緒宣泄的目的。
2.我國醫療糾紛產生的原因及其不良后果
目前,我國醫療糾紛產生的原因主要有:
(1)人們的法律意識、自我保護意識不斷增強。(2)部分社會輿論及媒體誤導。(3)醫療保障制度改革進程緩慢。(4)醫院管理不力。(5)醫務人員敬業精神不夠。(6)社會對醫療行業的特殊性及醫療工作的風險理解不夠。
醫療糾紛帶來的后果主要有:
(1)對患者而言,醫療風險的不良后果主要表現在不僅造成身體和精神傷害,而且給患者的家人也帶來了金錢和精力上的損失。
(2)對醫務工作者而言,醫院的管理者在處理醫療事故和糾紛的同時,往往從醫院大局出發,采取獎懲制度對待每位發生醫療事故的工作人員,造成他們精神壓力過大,消極心態對待工作,導致他們對可以處理的醫療過程,采取治療和技術的使用過于謹慎,大膽不足不再敢于承擔重癥病人的搶救措施。
(3)對醫院而言,醫療風險的不良后果主要表現在給醫院的社會地位和經濟效益損失。
(4)對社會而言,醫療風險的不良后果主要表現在給社會的安定與和諧帶來一份不良的因素。
3.基于6C原則的視野探討醫療糾紛各個環節的應對措施
危機管理[2]是企業為應對各種危機情境所進行的規劃決策、動態調整、化解處理及員工培訓等活動過程,其目的在于消除或降低危機所帶來的威脅和損失。目前已經有人研究了其在醫療糾紛[3-4]處理中的應用,但傳統的危機管理5S管理模式存在不少問題,為了更好的解決問題,這里把危機管理6C原則引入醫療糾紛處理研究中。危機管理6C原則(全面、價值觀的一致性、關聯化、集權化、互通化、創新化)比5S管理模式能夠較為完善提出創新化理念,彌補企業管理機械化模式,能夠靈活應用針對不同發生的事件做出相應處理措施,給醫療糾紛危機管理提供一個系統科學的有效管理模式。
以下分析基于6C原則的醫療糾紛各個環節的應對措施:
3.1事件發生初期: 6C原則中的關聯化和互通化原則能化解初期潛在的矛盾。接診醫生應耐心跟病人家屬解釋,了解家屬的職業背景。同時,更應該在自己無法解決的情況下向上級主管部門反映。最后,上級主管部門在醫療救助的過程中,應該建全處理患者糾紛的投訴機構,進行有效的溝通[5]。
3.2事件發展中期:危機管理6C原則中的價值觀一致性和集權化原則能解決已經發生的事實糾紛。醫院在長期的管理實踐中,形成了帶有行業自身特有的處理關系所形成和遵循的最基本的價值觀和行為準則及追求目標。同時,醫生在給病人做檢查、治療、診斷等同時要向病人或家屬進行交待,在征得同意方可實行,正像某些醫療活動必須履行監護人簽字手續一樣,這是醫療管理的規程。
3.3 事件末期:應用危機管理6C原則中的全面化和創新化原則能解決已經發生的事實糾紛。全面化在危機管理中起到核心綱領作用,往往也伴隨著多許危機的存在。它能有效指導這樣一對矛盾體相互協調并互相適。同時,醫療事業的發展不僅僅是技術的創新,更應該是醫療管理的創新。
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衛生事業的可持續健康發展對促進人類文明進步和社會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時,隨著國家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人民法律意識的逐漸增強,對我們醫療服務機構提出更高的要求。通過探討醫療糾紛危機給醫務工作者帶來的沖擊和反思,讓大家更加清晰認識到只有合理應用危機管理中的6C原則,才能有效的進行危機管理和預警系統的監控,較為完善的建立醫療糾紛危機管理體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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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Medical disputes are becoming more and more serious. It is necessary to establish a series of effective ways to help resolve the medical-trouble phenomenon. The article has discussed the rationality and feasibility of the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In order to build a harmonious doctor-patient relationship, suggestions based on the experience of the United States are given on the following: introducting the third party intervention mediation consultation mechanism, improving the suitable ADR in china, speeding up the health care legislation in China.
關鍵詞:醫療糾紛;非訴訟;ADR;合理構建
Key words: medical disputes;non-litigation;ADR;reasonable construction
中圖分類號:R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5)20-0232-03
0 引言
從20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的醫療糾紛數量呈現出增長趨勢,醫患矛盾沖突不斷升級。中國社會科學院的《中國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報告》顯示,2002年到2012年,全國醫療糾紛案件在10年間增長了10倍,醫院級別越高,發生的醫療糾紛就越多。根據中華醫院管理學會的調查,全國73.33%的醫院出現過患者及家屬毆打、威脅、辱罵醫務人員的現象;59.63%的醫院發生過因病人對治療結果不滿意,圍攻、威脅院長的情況;76.67%的醫院出現過患者及其家屬在診療結束后拒絕出院,拒交醫藥費;61.48%的醫院出現過因病人去世,病人家屬在醫院擺設花圈,設置靈堂等 “醫鬧”現象。[1]這些給醫院施加壓力的行為,嚴重妨礙了醫療秩序,造成了負面影響。類似惡性事件的發生說明,醫療糾紛需要妥善解決,探索合理的醫療糾紛解決方法十分必要。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我國解決醫患糾紛的途徑包括:協商解決、衛生行政部門調解和民事訴訟。但是這三種解決方式有許多弊端,處理效果不明顯,無法滿足目前醫療糾紛的現狀。因此,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有必要探討構建適合我國國情和實踐的醫療糾紛訴訟外解決機制ADR,培育一種具有正義、信任的程序機制,力求遏制暴力。
1 ADR醫療糾紛非訴訟解決機制的含義與基本特征
ADR的概念起源于美國,是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英文縮寫,是指一系列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協商、調解、仲裁是比較常見的三種方式。[2]
1.1 具有可選擇性
醫療糾紛當事人可以自由處分其權利,自愿協商解決方式,協議處理糾紛,當事人選擇何種ADR程序及是否同意協商處理完全出于當事人自己的意愿,中立第三人并不行使司法職權,當事人可以對醫療糾紛解決的方式、規范、程序和結果進行自主選擇。ADR只是為當事人提供選擇的可能性,而絕不是剝奪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處分權。
1.2 具有高效性和靈活性
ADR沒有固定的形式和固定的程序,只要在法律規定的基本原則框架內,經由第三方介入或者醫患雙方彼此溝通,達成共識即可。ADR相對于復雜的訴訟程序,更高效簡捷,其較大的靈活運用與交易的空間體現了解決機制在糾紛解決基準上的非法律化、非正式性特點。這樣一來,ADR能有效地減輕司法部門壓力,減少司法成本,同時也減少了醫患雙方解決醫療糾紛的成本,極大地提高了效率。
1.3 具有相對公平性
由于雙方在醫學專業知識、信息資源擁有量等方面的嚴重不對等,患方處于劣勢,對于醫療糾紛真實情況以及醫院應承擔責任的判斷都會存在偏差。ADR引入第三方的調節機構,可以由中立的醫學以及法學等的專家對醫療糾紛做出較為公平并且科學的判斷。中立的第三方在醫療糾紛中沒有任何利害聯系,能較為清醒客觀地看待醫療糾紛,拿出相對公平合理的解決方案。
1.4 具有平和性和互利性
ADR機制采取妥協和讓步促進當事人達成共識,可以有效避免當事人之間的敵對與法庭劍拔弩張的氛圍,可以心平氣和地進行雙方對話,整個解決過程較為平和。訴訟途徑具有程序繁瑣、高費用、耗時長等特點,而ADR不同于訴訟,可在這些方面節省雙方解決醫療糾紛的成本;同時,最后的協商結果也是得到雙方認可的,雙方的利益均可得到維護。
1.5 具有社會效益性
眾所周知,患方與院方存在密不可分的關系。在醫療糾紛發生時,雙方劍拔弩張,均不肯輕易退讓,有的選擇訴訟,對簿公堂,有的選擇“醫鬧”,而這些舉動無疑都將雙方推到了不信任的邊緣。在這樣“毀滅式”的處理之后,患方與院方很可能再次形成就診與治療的關系,不管是雙方當事人本身,或是當事人周圍的知情者,抑或是通過媒體得知這樣事件的社會大眾,心理與行為必會產生變化,也就出現了現在患者心存芥蒂,醫生如履薄冰的狀況。而ADR就能很好地改善這一情況,它在患方與院方之間搭建了一個隔離帶,緩和雙方的沖突,避免產生負面的社會影響,能較好地維護院方的社會聲譽以及保護患方的個人隱私,有效地促進社會和諧,社會效益好。
2 我國建立醫療糾紛ADR解決機制的必要性
2.1 我國目前現有的糾紛解決機制效果并不理想
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凡是阻礙醫學的進步與發展,影響社會的和諧與穩定的因素必須要得到解決。ADR機制能夠妥善解決醫療糾紛,保障人民的健康權,促進我國衛生事業的福利性與公益性。面對當今愈演愈烈的醫患矛盾沖突,政府有責任進行干預調控,以保證醫療衛生服務能為民眾提供生命健康的保障。
2.2 ADR能夠解決“訴訟爆炸”問題
ADR源于美國的主要原因是美國當時處于“訴訟爆炸”時期,訴訟費用高昂、訴訟程序遲緩、醫療糾紛專業性和多發性決定了法院難以及時妥善處理這類糾紛。[3]我國醫療糾紛解決的現實情況也是如此,由于我國訴訟的自身特點與承載的社會功能等原因,當事人大多通過法院解決,造成法院難堪重負,使得訴訟效率變得低下,實踐中醫療糾紛所顯現出來的成本高、時間長、風險大、醫患關系難以緩和的矛盾日益彰顯。[4]因而在醫療糾紛解決機制中“把糾紛解決成本減少到最低并使得效果達到最佳”的ADR解決機制成為研究必要,建立非訴解決機制可分流大部分醫療糾紛。
2.3 ADR有助于解決我國傳統倫理道德規范與法律的沖突
由于法律規定與我國民眾根深蒂固的意識認同、道德觀、倫理觀、價值觀有部分沖突,會出現法院判決“合法卻不合理”[5]的現象。而ADR可以讓糾紛當事人按照雙方都認同的規范解決糾紛而不是一定要按照法律。如此,糾紛解決結果就更容易被雙方接受、互相認同,使雙方訴訟的對抗性大大緩和,產生良好的處理效果。
2.4 ADR可以解決醫療糾紛中的專業性問題
醫療屬于高度專業的技術領域,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在醫療糾紛中具有專業知識的優勢,患者與醫療人員的關系不對等,對醫療糾紛的性質和事實因果關系無法做出正確判斷。ADR程序則可以根據醫療糾紛的專業性要求,靈活地吸收部分醫學專家,讓他們作為中立的第三方調解員或仲裁員來參與解決醫療糾紛,進行專業化的引導,充分發揮醫學專家在糾紛解決中的作用。同時在糾紛解決機構的人員組成中也規定固定比例的具有法律背景的人員來提供法學方面的指導和服務,醫學背景人員和法律背景人員各司其職,既體現醫學的專業性又保證法律的中立性,這必將有益于公平、有效、快捷地解決醫療糾紛,為醫患雙方當事人提供良好的溝通平臺。
3 我國醫療糾紛ADR解決機制構建的注意問題與完善
3.1 完善相關的立法工作
由于我國沒有一部完善的醫事立法,實踐中出現了法律適用的“二元化”現象。對醫療事故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對醫療差錯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但不構成醫療事故的適用《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6] 也就是說,對于處理醫療糾紛問題,我國的法律建設本身就存在亟待完善的地方,這在明確醫患雙方的權利義務,侵權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以及賠償標準等方面都存在許多問題,這也就導致了糾紛解決過程中問題的發生。目前醫患關系越來越緊張,國家應早日出臺一部較為完善的法律來解決這一問題。
在我國現有法律中,對于解決醫療糾紛,只提供了雙方協商,衛生行政部門調解以及民事訴訟這3種方式;其中在非訴訟途徑中,雙方協商對于雙方不信任的醫患雙方往往難以成功;而由于衛生行政部門與醫院之間的密切關系,衛生行政部門調節往往被認為是難以維持公平公正性的,所以也極少被選擇[7],這也要求國家在法律層面上拓寬非訴訟解決醫療糾紛的途徑,從法律的高度引導民眾選擇多元化的非訴訟途徑,并進行良好規范。
3.2 完善相關的民間第三方機構
要認識到,第三方機構在解決醫療糾紛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機構人員需要包括專業的醫學人員以及法學人員,他們需要用專業的眼光,中立的態度去對待醫療糾紛,從而提出相對公平、科學的解決方案。所以,在機構設置、管理以及監督方面都需要相關政策予以引導以及規范,在宏觀層面上搞好制度建設,在操作層面上規定好各類調解組織的工作規則和程序。同時還要推廣多元化的機構建設,為大眾提供更多的選擇。例如在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醫學會下設立調解機構,在法院附設訴前調解機構等等。
3.3 完善衛生行政部門的行政調解
衛生行政部門的調節是法律明文規定的解決醫療事故的非訴訟途徑,但由于其公正性受到懷疑,鮮少有人選擇。面對這一情況,應深化改革,衛生行政部門除調解醫療事故外增加其調解醫療糾紛的權利,并嘗試在衛生行政部門下設專門的獨立的醫療糾紛調解部門,吸收醫學和法學的專業人士,并且建立監督機制,提高衛生行政部門調解的公信力。
3.4 完善仲裁機制
我國仲裁法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沒有排除醫患糾紛這種民事爭議。目前,學界對于醫療糾紛特別是仲裁模式的選擇上有兩種主張:一是選擇型仲裁,即醫患雙方在糾紛發生后既可以選擇仲裁,也可以選擇直接訴訟。二是必經型仲裁,即醫患雙方在糾紛發生后,必須先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此時仲裁不終局,當事人一方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訟。目前來看,選擇型仲裁是比較合理的,應有更為完善的法律的規定來約束并推廣。
3.5 完善“大調解格局”的建立
近年來,我國很多省區市、地市和縣市相繼成立了一些醫療糾紛專業調解機構,人民調解、仲裁機構和社會組織也積極加入到醫療糾紛調解實踐中來,人民法院十分重視訴前調解在解決醫療糾紛訴訟案中的重要作用,一個多元化的醫療糾紛“大調解格局”趨勢正在形成。[8]
對于其建立與完善,具體來說,應該在充分發揮醫療糾紛行政調解作用的基礎上,以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和醫療糾紛專業調解機構為中心,兼采用仲裁調解等其他調解方式,輔以醫療責任保險作為糾紛解決的輔助機制,做好不同調解方式間的銜接與配合,做好調解與訴訟的“訴調對接”,為醫療糾紛的妥善解決提供可行的路徑選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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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醫療糾紛教育的重視程度不一致
目前,在醫療糾紛教育中存在的首要問題就是醫學院校的教育者對醫療糾紛教育的重視程度不一致,表現為人文課程教師對醫療糾紛教育重視程度較高,而醫學專業課程教師對醫療糾紛教育重視程度相對不足。如醫學院校在《衛生法學》、《醫學倫理學》、《醫患溝通學》等課程中都安排了醫療糾紛方面的內容,而在一些基礎醫學課程和臨床專業課程中,由于專業課程的教師認為人文教學內容不是教學重點,加上教學時間有限,使得專業教師無暇在其教學中滲透醫療糾紛教育。其實,在醫學專業課程中進行醫療糾紛方面內容對醫學生臨床實踐能力的提升更有實效。因為每一起醫療事故都是用患者的生命與健康換來的深刻教訓,所以在醫學專業課程中進行醫療糾紛案例的教學,一方面可以加深醫學生對醫學知識的學習,防止誤診誤治,另一方面也可以在案例中潛移默化的培養學生愛崗敬業、精益求精、敬畏生命的人文情懷。
2.師資隊伍知識結構不夠合理
醫療糾紛教育對師資要求較高,從事醫療糾紛教育的教師不僅需要具備醫學專業知識,還需具備人文知識,如醫學倫理知識、醫事法學、醫患溝通知識和醫學心理學知識等。教師知識結構不合理將會給醫療糾紛教育工作帶來較大的影響,所以醫療糾紛教育要求教師應具備臨床行醫的經歷或具有醫療糾紛處理的經驗。這是因為具有臨床行醫經歷或者具有醫療糾紛經驗的教師則能還原醫療糾紛現場,提高醫療糾紛教育的實效。然而,兼具這兩個條件的醫療糾紛教育的師資非常少。究其原因,一方面,生物醫學模式對臨床醫療的影響仍然存在,醫學對科學主義技術的崇拜,使得醫師重醫技輕人文,忽視了自身人文知識的積累,致使專業教師自身的人文知識薄弱,他們在開展醫療糾紛教育時,難以勝任其教學工作職責。另一方面現有的醫學院校人文課程教師絕大部分并不具備醫學專業教育背景和臨床醫師執業經歷,這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醫療糾紛教育的開展。
3.醫療糾紛教育案例資源缺乏
醫療糾紛案例教學對于醫療糾紛教育是最為有效的教學方法,可以讓學生親臨糾紛發生現場和到法院旁聽糾紛的審判過程,或者通過視頻、文本、口述、影視、情景模擬等方式,還原醫療糾紛現場,讓學生從活生生的案例中吸取經驗與教訓,從而提高其防范和處理醫療糾紛的水平。然而,由于目前教學中所積累的醫療糾紛案例非常有限,導致可用于課堂教學的醫療糾紛教育合適的案例為數甚少,而隨著學習方式從“被動學習”向“自主學習”轉變,現有的醫療糾紛教育案例已經遠遠不能適應學生自主學習的要求。
4.醫療糾紛教育導向的偏差
醫療機構的市場化傾向、患者的醫療保障工作滯后和醫療資源分配不均等問題,造成了患者“看病難、看病貴”等現象,而患者在診療中所遭遇到醫師的冷遇,使患者對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產生強烈的抱怨,這種抱怨一旦向整個社會蔓延,并反向針對現實醫療服務工作,就會變為現實的醫療糾紛和醫患沖突。在醫療糾紛中,醫務人員與患者一樣,他們同樣是受害者,他們既要承受來自患方的辱罵、毆打等身心上的傷害,還要承受來自社會輿論帶來的心理壓力,并在很長時間內,他們都會受到人們的非議或不公正的待遇。醫患之間的關系通過媒體、網絡等途徑不斷傳遞給了醫學生,而教師又沒有引導醫學生正確對待和處理醫療糾紛,甚至有少數教師不僅沒有幫助學生分析醫療糾紛發生的根源、化解學生的職業恐懼心理,反而在教育過程中用一些消極的辦法去防范與處理醫療糾紛,導致醫學生為患者服務的理念逐漸喪失。
二、加強醫療糾紛教育效果的對策
1.構建醫療糾紛教育體系
醫療糾紛發生的原因盡管復雜,但醫療糾紛的發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國傳統醫療教育對醫學人文素質教育的忽視。培養醫學生誠于人品、精于醫術、善于溝通,以及培養防范和處理醫療糾紛的能力,是醫學教育的職責所在,也是醫學院校每一位教師都應當踐行的職責。為此,醫學院校應當以護衛患者生命健康,構建和諧醫患關系為出發點,以防范醫療糾紛為切入點,加強醫學生人文素質的養成教育,夯實其醫學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強化對醫學生醫患溝通與醫事法律技能培訓。同時,醫學院校應在醫學生的培養方案中完善醫療糾紛教育的培養體系。具體做法為:以整合現有課程為基礎,在現有的醫學基礎課程、醫學專業課程和人文課程滲透醫療糾紛教育方面的內容;將醫療糾紛教育貫穿于整個教學環節,包括醫學生的社會實踐和臨床實習等實踐性教學環節;在教學方法上,可以采取理論講授、自主學習、知識競賽、角色扮演、影視教學、法院旁聽、情境表演等教學方法。通過構建醫療糾紛教育培養體系規范醫療糾紛教育的內容與形式,明確教學的目標與教師的職責。
2.加強師資隊伍建設
為強化醫療糾紛教育的實效性,醫學院校應對師資隊伍進行知識結構的調整與優化。一方面要加強現有專業教師人文素質的培養。新醫學模式已經證明,心理———社會因素在疾病發生中的重要性,強調人文社會學科教育對醫務人員理解疾病的發生、發展和防治的重要作用。通過把醫療法制教育、醫療人文素質教育、醫患溝通能力培養納入醫學教師在職培訓計劃,以適應新形勢下的醫學教育需要。在培訓方式上,可以采取醫學人文知識專題講座、醫學人文課程選修、進修或者攻讀醫學倫理學、醫學法學研究生學位等方式。另一方面對人文教師加強醫學知識的培養。
醫學是一門非常復雜的學科,對于沒有接受醫學專業教育的人文教師,讓其承擔醫學人文課程的教學,在面對一些醫學專業問題時,人文教師的教學效果則難以保證,因此對人文教師加強醫學知識的專門學習可有效的解決人文教師醫學知識不足。由于人文教師不可能攻讀醫學學位,但可以利用醫學院校醫學教育的優勢,讓非醫學專業的人文教師旁聽基礎醫學、臨床醫學、預防醫學和藥學中的必修課程,從而提高人文教師對醫學知識的了解。另外,醫療糾紛教育不僅是對醫學生知識的傳授,更是對醫學生臨床技能培訓和素質的養成。
隨著醫學院校的擴招,醫學院校的師資日趨緊張,醫學院校在引進師資時過分注重學歷和科研能力,卻忽略了從事臨床的工作經驗,一些剛畢業碩士或博士就直接分配到學校從事教學工作,由于他們沒有從事臨床工作的經驗,或者只有較短時間在醫院從事臨床醫療工作和從事與醫學相關工作的經歷,致使他們對于臨床工作相當陌生,而目前從事醫學人文教育的教師則大多數是非醫學專業畢業,他們不僅醫學知識缺乏,更重要的是缺乏行醫的經歷或缺乏與醫療相關的工作經歷,致使他們對醫療過程中患者的生命與健康,痛苦與死亡缺乏直觀的感受,造成他們對醫療糾紛的理解只能停留在間接的感受方面。因此,醫學院校應整合醫學與人文的師資,以加強醫療糾紛教育師資隊伍建設。通過整合現有來自不同學科背景的師資,可以讓其采取集體備課,相互聽課的方式,以彌補臨床專業知識和臨床工作經驗不足的現狀。
3.樹立正確的醫療服務理念
當前,在商品經濟大潮的沖擊下,某些醫務人員的人生觀、價值觀發生了變化,人生價值取向偏向了金錢,這不僅損害了醫務人員在患者心目中的形象和聲譽,也加劇了醫患之間的利益沖突。對醫學生開展醫療糾紛教育的目的是更好的為患者服務,因為這是醫學賦予每一個醫生的責任,也是對病人的人格尊重、人文關愛和高度負責的精神體現。在醫務人員價值觀迷失和醫療糾紛頻繁發生的今天,更需要強化救死扶傷的人道主義精神。同時,相關部門和醫療機構還應大力宣傳醫務人員為患者提供人性化服務和人文關懷的典型事跡,以打破阻礙在醫患之間的堅冰,化解醫患之間的矛盾,重新贏得患者和社會對醫療行業的信任。
4.加強醫療糾紛教育案例資源庫建設
【關鍵詞】 醫療糾紛;非訴訟解決機制;和解;調解
近年來,隨著人民法制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的不斷增強,整個社會誠信危機以及諸多復雜社會因素的影響,醫療糾紛呈現明顯上升趨勢,醫療糾紛案件中患方放棄法律途徑而選擇雇請“醫鬧”的非法律途徑維權的現象日益普遍。縱觀全國形形的醫療糾紛現象,打死打傷醫護人員者有之;打砸醫院財產者有之;搶奪病歷者有之……[1]。在當前構建和諧社會的大潮中,日益增多的醫療糾紛,已成為建設和諧社會進程中極不和諧的音符,嚴重影響了各地的社會和諧與穩定,影響了醫院的形象及公信力。為了尋找當前解決醫療糾紛的最佳途徑,本文對醫療糾紛的實質和解決機制進行了探討。
1 醫療糾紛的實質
醫療糾紛是指患者及其家屬與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在形成了法律關系的基礎上,就醫療行為的需求、采取的手段、期望的結果及雙方權利義務的認識上產生分歧,并以損害賠償為主要請求的民事糾紛,它不包括非醫療行為導致患者人身財產損失而產生的糾紛。[2]從民法角度來分析醫療糾紛,其實質就是關于是否存在因醫療侵權所引發的債,其本質屬于民事利益的請求權糾紛。
2 民事糾紛的解決機制
民事糾紛的解決機制可分為私力救濟、社會救濟和公力救濟,其中,私力救濟和社會救濟稱為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在國外被稱為替代性糾紛解決方式,簡稱ADR[3]。
2.1 私力救濟
私力救濟又稱自力救濟,是指糾紛主體在沒有中立的第三者介入的情形下,依靠自身或其他私人力量解決糾紛,實現權利。私力救濟依據解決糾紛的方式可分為自決與和解。自決是指糾紛主體一方憑借自己的力量強行使對方服從;和解是指雙方協商解決糾紛。通常情況下,醫療糾紛是以當事人平等協商、相互妥協的方式和平解決糾紛,即和解。
2.2 社會救濟
社會救濟是指依靠社會力量解決民事糾紛的一種機制,包括調解和仲裁兩種形式。調解是一種在中立第三方的主持下,存在爭議的各方當事人通過談判協商以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爭議的一種糾紛解決機制。仲裁又稱公斷,是指糾紛雙方根據有關規定或雙方協議,將爭議提交到一定的機構,由該機構居中裁決的制度。
3 醫療糾紛的解決方式
國務院2002 年4 月4 日頒布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第46 條規定了三種醫療糾紛解決方式: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這種設計基本體現了民事糾紛從“私力救濟”逐步過渡到“公力救濟”的思路。
4 我國推行醫療糾紛非訴訟解決機制的背景
由于我國大多數醫療機構是非營利性的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又是高風險、低收費的活動,有增無減的醫療過失賠償對醫院經營管理產生了嚴重影響,某些效益低下的醫院甚至因此倒閉;另一方面,為解決長期棘手的醫療糾紛,醫院浪費了大量的精力和時間,嚴重影響了醫院的管理和醫療秩序。很多醫療機構為了督促醫務人員少發生醫療事故,轉嫁機構責任風險,發生醫療糾紛后還要求當事的醫務人員承擔部分甚至全部賠償費用和免除的醫療費用,這種措施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醫務人員對醫療風險的心理壓力和經濟負擔,尤其在危重病人的搶救和疑難病人的手術上會采取一定的保守措施,不利于病人的救治,也不利于醫學科學的發展。[4]
20 世紀90 年代,美國克林頓政府法令,鼓勵在醫療糾紛領域推廣以非訴訟方式解決糾紛。日本、荷蘭、英國等國家對ARD等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也都予以高度重視[5]。
我國法學界普遍認為,非訴訟解決的利用既有擴大法律利用的意義,又有改善司法的價值,“在一定限度內甚至也可以說非訴訟解決機制的廣泛采用正是公民主權、市場法則以及社會多元化、復雜化的必然結果,反映了某種更加徹底的、非對抗性的當事人主義,可以使法院更容易為市民所利用和親近”[6]。據有關學者統計表明,我國醫療事故爭議真正由醫療事故或者過失引起的只占10~20%,這就注定大多數患者通過訴訟解決無法得到相應的補償;對院方來說,訴訟解決輻射面廣,有損醫院的聲譽,無形中降低其社會公信力,因而醫療糾紛發生后通過訴訟解決的案例少之又少[6]。從訴訟時間方面看,醫療糾紛的審理時限“超長”,因此,偏重“效率”的非訴訟解決摸索更加可行[7]。 轉貼于 5 我國醫療糾紛非訴訟解決機制的代表形式——調解
5.1 調解的優點
第一,調解有利于維護醫患雙方之間的和諧關系。
由于調解的開始、進行以及是否達成解決爭端的協議都需要尊重當事人的意愿,調解程序亦沒有固定的規則,因而調解程序的時間安排比較靈活,能盡早介入到爭議當中去,避免糾紛因時間的推移而激化。第二,調解有利于醫患雙方利益的保護,實現雙贏的結果。由于調解所主要關注的是糾紛能否得到迅速的解決,因此事實的認定和責任的承擔都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愿,只要當事人所達成協議的內容不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或禁止性規定,協議都受法律保護,并且由于調解的保密性,醫療機構及醫護人員不用擔心如此的陳述或承諾會影響醫院或醫護人員的聲譽及執業前景。第三,調解有利于降低醫療糾紛的解決成本,實現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平衡。對病人而言,調解使一般的醫療傷害得到保護,特別是那種醫患雙方存在爭議,但這種爭議又不能被法院受理時;對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來說,調解降低了醫療機構的訴訟成本,維護了其社會聲譽,保護了隱私,使醫療機構和醫護人員可以把更多的財力、精力放在改善醫療條件、提高服務標準上,從而為整個社會提供更好的醫療服務[8]。
5.2 調解的形式
調解的形式主要有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三種。醫療糾紛多采取行政調解機制,即醫療糾紛發生后,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在醫療機構和患者之間,居中調解;如醫患雙方經過協商解決不成,對醫療糾紛的定性和處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任何一方均可在法律規定的有效時間內向當地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鑒定結果來主持調解。行政調解往往執行比較順利,“毀約率”低;但由于患方一般認為衛生行政部門作為醫院的主管部門,在處理糾紛中會偏向于保護自己的醫護人員和維護醫療單位的經濟利益和聲譽,因此容易產生對行政部門調解的不信任,從而會導致醫療糾紛調解的不順利,甚至會給醫療糾紛的解決帶來麻煩[5]。
5.3 “第三方”調解——醫療責任保險
2003 年,北京醫學教育協會與太平洋保險公司北京分公司共同組建了“北京醫學教育協會醫療糾紛協調中心”,協調中心主要負責醫療糾紛案例的鑒定、與醫患雙方協調、宣教培訓及科學研究等工作;太平洋保險公司主要負責醫院的投保、醫療糾紛立案、理賠及資料歸檔工作。北京市自2005 年以來在全國率先推行了這種醫療風險社會分擔和由第三方介入化解醫療糾紛的機制——醫療責任保險。醫院投保醫療責任保險后,一旦出現醫療糾紛,醫患雙方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醫院馬上上報協調中心,由協調中心的工作人員作為第三方進行調解。醫療糾紛協調中心一方面保障了患者可以及時得到應有的賠償,使患方理智、冷靜地對待問題,避免過激情緒,甚至傷害醫護人員的非理性行為;另一方面可以使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從繁雜的醫療糾紛處理中解脫出來,節約有限的醫療資源為更多的患者服務,可謂“一手托兩家”;并且協調中心依法調解,嚴格掌握賠償標準,使得承保區域內通過協調中心協調的案件明顯增多,防止了國有資產的流失,使醫療糾紛解決逐漸走上了規范化的軌道。[9]
6 結語
醫療糾紛非訴訟解決,已經成為世界發展的潮流,我國應該盡快建立健全這一機制,這不但有利于醫療事業的健康發展,更有利于社會的和諧穩定。在探索醫療糾紛非訴訟解決機制的過程中,本人認為:真正基于平等、自愿的和解具有客觀、公正、低成本、高效率和更加人性化的明顯特點。因為和解能使醫患糾紛雙方達到互動雙贏的解決效果,協商結果也更容易得到當事人的自愿履行,從根本上修復異化的醫患關系。但和解不成功時,調解可以最大限度地發揮作用,其中保險公司“第三方”進行調解的機制能夠比較全面地滿足糾紛解決“公正”、“效率”的要求,是目前階段解決醫療糾紛的最佳選擇。
此外,我國還應該借鑒法國的國立醫療事故補償公社制度,建立醫療事故補償基金,對于醫療機構沒有醫療責任但患者遭受了較大損失的案件提供國家補償金,避免患者因身體或健康損害陷入生活困境,體現國家對弱勢群體的合理扶助。[10]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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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G6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592(2014)07-219-02
近年來, 醫療糾紛增多, 醫患矛盾增加,砸醫院, 毆打醫生現象屢見不鮮。醫學生作為未來的醫務工作者, 在學好專業知識的同時,學習一些相關的法律知識,提高法律意識,規避可能的非醫療過錯類的醫療糾紛,已成為當前醫學院校教育中的一項刻不容緩的課題。
一、當前醫療糾紛的現象
目前醫療糾紛現狀可以用數量激增、索賠數額暴漲和性質惡劣來概括。醫療糾紛發生數量急劇上升,據不完全統計僅2013年全年共計發生了7萬件醫療糾紛案件。醫療糾紛索賠數額也呈暴漲趨勢,賠償要價少則幾十萬,多則上百萬。醫療糾紛的性質也變得相對復雜,社會多元成分的參與,患者家屬到醫院吵鬧、圍攻和毆打醫務人員甚至限制人身自由。
二、醫療糾紛產生的原因分析
現行的醫療衛生體制、法律環境、輿論環境、醫藥產品流通體制、醫院管理、醫務人員以及患者自身等都對醫患關系產生著重要的影響。
(一)社會因素
1.隨著我國社會法制化進程快速發展,全民法律意識普遍提高,自我維權意識日益增強。因此,在醫療過程中一旦發生病人認為是損害到個人權益的情況時,則產生投訴愿望和行為。
2.我國醫療保障制度不健全、醫療資源配置不合理,看病貴、看病難矛盾仍然突出。醫療費用上漲急劇,醫療費用的個人承擔部分也在增加。病人在付出醫療費用的同時,希望能得到較好的醫療服務及理想的治療效果,如果治療的結果超出自己的預期,則導致病人內心難以平衡和接受。
3.某些媒體的炒作。部分媒體片面地理解醫患關系,把醫生和患者人為地劃分成對立面,甚至對個別醫德敗壞的現象暴光炒作有加,造成全社會對醫務人員普遍持懷疑態度,使得患者就醫過程中過于警惕,一旦有不良的治療結果就認為是醫方的原因導致的,加劇了醫患矛盾的激化。
(二)醫院內部因素
1.業務技術水平的局限。有些醫務人員業務技術水平不熟練,盲目蠻干,對診療過程中存在的風險估計不足,準備不充分。
2.法律意識淡薄。醫務人員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診療護理規范,缺乏相應的法律知識。
3.醫患缺乏溝通。一些醫務人員缺乏與患者溝通,對檢查、診斷、用藥、治療或術前、術中、術后,病情變化等情況不及時和患者或患者家屬溝通,不能全面履行告知義務。
4.醫療文書記錄不完善、不及時。一些醫務人員不能熟練掌握病例書寫規范的要求,在對患者的醫療診斷、用藥、特殊檢查和手術等醫療行為過程中,對病歷書寫不重視存在漏記現象,一旦發生醫療糾紛,就會出現涂改和偽造等現象。
三、醫療糾紛折射出的法律問題
醫療糾紛不斷上演,我們分析背后深層次的原因,不難看出,糾紛的發生有社會的原因,也有醫院內部管理的原因,但是作為民事主體醫方的醫生法律知識缺乏,法律意識淡薄是應該關注的問題。醫學院校注重學生的專業課知識和技能的培養,往往忽略了對醫學生的法律知識的教育,導致醫學生走入醫務崗位后缺乏起碼的法律知識和法律意識。目前我國現有的醫療行業法律法規較多,按照法律性質,醫療行為屬于民事合同范疇,作為合同的主體,醫患雙方都應該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權利和承擔義務。我國《侵權責任法》第55條明確規定了醫方的告知義務。對于告知義務對醫生來說有一明確的義務,這種義務有時可被描述為信任、坦誠、良知當中的一種。但是有些醫護人員不了解法律規定,對患者的知情權和同意權認識不夠,在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過程中怠于履行告知義務,一旦出現患者預期之外的結果,就遷怒于醫生,引發糾紛。我國《病歷書寫基本規范》嚴格規范了病例文書書寫規范,《侵權責任法》第58條也規定了不規范書寫病例文書的法律后果,但是有些醫護人員沒有充分認識到病例文書的法律證據作用,在書寫病例時,不按照規范書寫。出現糾紛后,對病例進行涂改、補漏,偽造病例,出現這些情況病例文書作為證據的證明力大打折扣,影響醫療糾紛的解決。目前為了改善醫患關系,處理好醫療糾紛成,一些地區建立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疏導醫患矛盾。醫調委要求調解員不僅要有一定的臨床經驗還要有一定的法律背景和良好的心理素質,醫調委解決醫療糾紛需要有法律思維的醫務人員。
諸如此類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直接影響醫務人員日常的醫療行為的合法性,如果醫務人員具備了相關法律法規知識,按照規定進行醫療活動,履行相應義務,勢必會減少醫療糾紛的發生,降低醫方承擔責任的風險。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員如果具備法律背景,也會更有利于醫療糾紛矛盾的化解。
四、加強醫學生法律教育的途徑
(一)醫學院校增開相關法律課程,加強法律知識教育
我國現有的相關醫療方面的法律法規有《侵權責任法》,《衛生法》,《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病歷書寫基本規范》等。經過調查目前一些醫學院校開設
了《衛生法》,但是課時也不多。大部分醫學院校也開設有一些涉及醫患溝通問題的學科, 如醫學倫理學、醫學法學、醫學心理學等, 但這類學科一般只作為選修課程開設, 學時數很少。其他相關法律課程開設較少,因此建議對在校醫學生增開相關法律課程,比如增開《民法》課程,增強醫學生的法律基礎知識、培養醫學生的法律意識。增開《侵權責任法》課程,讓醫學生熟練掌握醫療責任歸責原則、醫療賠償等方面的法律知識,規避醫療風險,減少醫療糾紛。
(二)提高醫學生的法律意識
在校醫學生不太重視法律課程,學習法律知識的興趣不高,缺乏學習法律法規知識的主動性。醫學生們認為學好專業課程才是主要的,沒有太多必要學習法律知識。隨著社會的進步,民主法制制度的發展,法律已經全方面滲入社會生活,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識是普通民眾必備的基本素質之一。只有掌握了一定的法律知識才能適應社會的需求。在醫療糾紛高發的當下,作為未來的醫務工作者要認識到醫務行為應該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實施,要做到懂法、用法、守法,加強法制觀念。
(三)提高醫學院校法律教育重視程度
醫學院校普遍重視醫學專業課的教育,對于法律這樣的學科,有些院校不開或開的很少。出現目前狀況的原因一方面是學校重視程度不夠,另一方面是醫學院校法律專業的老師較少,再者就是學生學習法律的興趣不高。學生精力集中在學習專業課方面,忽視了法律知識的學習。因此,醫學生應轉變輕視法制知識的學習態度,加強醫學法制的學習,在用醫學專業知識充實自己的同時,也學會用法律知識來武裝自己,使二者融合貫通,促進自身的全面發展,使自己成為社會需要的合格人才。提高醫學院校重視醫學生的法律知識教育程度,加強法律專業教師隊伍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四)舉辦法律講座,普及醫學生法律知識
關鍵詞:醫療糾紛;醫患溝通;人文關懷;持續發展
近年來醫療糾紛頻頻出現,困擾著廣大醫務人員及醫院管理者。中華醫學曾調查全國326家醫院結果顯示,發生過醫療糾紛的占98.4%,醫療糾紛的數量及糾紛嚴重程度逐年上升。幾乎所有的醫院均出現過患者及其家屬毆打辱罵醫務人員、圍攻威脅院長、不繳住院費,或因患者去世家屬在醫院擺花圈、設靈堂等現象[1]。嚴重影響著基層醫院診療工作的有效開展,也制約著基層醫院的持續發展。本文通過對基層民眾及醫務人員的問卷調查,分析發生醫療糾紛的原因,從中摸索基層醫院的持續發展道路。
1 資料與方法
1.1一般資料 以某市10所鄉鎮級醫院為調查對象,對所選醫院及當地民眾進行隨機抽樣調查。對被選擇醫院所有科室分成"外科科室"、"內科科室"兩個組,每組隨機抽取2個科室進行調查。對當地民眾以街道為單位,隨機抽取2個街道進行問卷調查。采用定性訪談和問卷進行調查。
1.2統計方法 運用SPPS13.0統計軟件對調查數據進行分析,同時對于訪談內容及問卷中的開放性問題進行歸納整理。
2 結果
2.1基本情況 醫務人員情況:醫務人員為在院工作5年以上的占60%,最低工作年限3年,對基層醫院工作有較深刻的了解。民眾情況:初中以上文化水平占76.7%,40歲以上的占63.3%,生病去過醫院的占93.3%,均能夠理解問卷內容。問卷回收情況:對醫務人員發放300份問卷,289份有效,有效率96.3%,對民眾發放1000份問卷,927份有效,有效率92.7%。
2.2調查內容及分析
2.2.1落后的醫療設備埋下了醫療糾紛隱患 此次調查(表1)顯示基層醫院的醫療設備存在明顯欠缺。類似調查顯示,有的基層醫院必備設備配置率僅有28.3%[2],基層醫院落后的醫療設備降低了基層醫院的診療水平,也埋下了醫療糾紛的隱患。
2.2.2薄弱的專業技術增加了醫療糾紛的發生率 此次調查(表2)反應了基層醫院專業技術的薄弱,其主要表現在醫務人員學歷較低,醫務人員配比欠缺等方面。相關研究顯示,基層醫院與中小型三甲醫院高學歷(博士、碩士)比為0.7:3.7[3],基層醫院醫護比為1:0.98[3]。薄弱的診療水平直接影響醫療工作的順利進行,同時也增加了誤診率,進而增加了醫療糾紛的發生率。
2.2.3下降的醫患信度隱藏著醫療糾紛。
近年來,醫患之間的信度下降日趨嚴重。一方面,因媒體的誤導和"以藥養醫"的客觀事實,患者對醫務人員的品質及基層醫院的診療水平普遍持懷疑態度[4]。另一方面,在醫療惡性事件的影響下,醫務人員對患者存戒備心理。此次調查(見表3),當發生較小的醫療事故(如用錯藥,但沒有造成嚴重后果)時,76.2%的醫務人員認為患者會選擇讓醫務人員(院方)在金錢上給予適當的賠償,而實際僅有25.5%的患者表示會這樣做;當發生較大的醫療事故(如造成患者部分生理功能喪失或死亡)時,86.1%的醫務人員認為患者會讓醫院滿足患方提出的要求,否則"醫鬧"至院方賠償為止,而實際上僅有10.8%的患者表示會這樣做。醫患間在此問題上存在明顯差別,原因很可能在于醫患雙方回答問題時站的角度不同。患者常站在醫療事故沒有發生的角度,所以做出的抉擇更多的顯示出了理性的成分;而醫務人員往往站在醫療事故已經發生的角度,他們的回答更符合客觀現狀。
從中可推斷出患者在遭受醫療事故前后態度存在明顯的轉變。究其原因,可能主要還與我國法律尚不健全有關[5]。在當今法律下,醫患糾紛一旦出現,很多時候患方均能獲得高額賠償。在高額賠償的誘導下,患方很容易產生就此獲利的想法,更有甚者為了利益而扭曲事實。當醫務人員經歷醫療糾紛后,不得不改變自己的行為模式,以免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他們常常把精力花在了防范糾紛發生上,而對患者的人文關懷往往隨之減少,醫患關系也隨之緊張,醫療糾紛便更容易被引發。
2.2.4冷淡的服務態度導致醫療糾紛 據統計,醫療糾紛真正屬于醫療事故或醫療過失的只有18%,其中有相當大一部分是由于患對服務態度的不滿意等引起的[5]。本次調查(見表4),多數醫務人員認為自己的服務態度良好,而多數患者不以為然,這也在一定程度上暴露了基層醫院的醫務人員人文素養的不足和溝通技巧的欠缺,他們沒能真正理解患者及家屬的需要,沒能夠及時和患者做好溝通,一旦診療出現失誤,很容易導致醫療糾紛。
2.2.5欠合理的醫療費用激化醫療糾紛的升級 此次調查(見表5),有52%民眾覺得基層醫院的醫療費用不合理,收費較高。而醫療費用的高支出往往伴隨患方對疾病預后的高期望,有的患者將醫院治療消費等同于普通的商品消費,認為付的錢越多,理應回報越高,醫患關系是"買賣等價交換關系"[6]。一旦花費較多的金錢而不能有預期的理想效果,患方往往難以承受這種落差,容易引發糾紛。
2.2.6冷淡的醫療業績加快醫療糾紛發生 基層醫院被冷落的現象并不少見,很多基層醫院日均門診患者難上三位數。此次調查結果(表6)呈明顯的兩頭倒趨勢,基層醫院在個體藥店和大醫院之間坐了"冷板凳"。在當今市場經濟的大環境中它為了生存下來,必須充分利用有限的患者,甚至增加各種不必要的檢查、開大處方等,而患者之所以不愿意去基層醫院看病,原因在于基層醫院不但設備和診療水平相對落后而且收費越來越高,因此去基層醫院的患者又會減少,如此惡性循環,基層醫院的生存將面臨嚴峻的考驗。
3 發展對策與措施
3.1加大資金投入,完善醫療設備 各級政府部門應加大對基層醫院基礎設備的投入。改善、增加醫療設備。只有這樣基層醫院才能在診治水平上得以提升,才能為基層民眾提供更好的醫療,才會有更多的患者愿意關顧,才談得上長遠的發展。
3.2培養技術人才,提高診療水平 基層衛生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基層醫院新老技術人員的培訓與考察。同時借助相關支援單位的力量強培養一批能夠留得住、用得上、技術過硬的實用型人才,或協同高校培養定點人才,從而提高基層醫院診治水平。
3.3加強醫患溝通,提高服務質量 有研究表明,因單純醫患溝通問題引發的醫療糾紛占40.3%[7],而這類糾紛是可以通過有效的溝通杜絕的。我們可以通過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改善。
3.3.1減少醫務工作者對患者的偏見 當下打醫傷醫事件的頻發,使不少醫務工作對患者產生了偏見。基層醫院因注意對某些醫療事件做詳細的分析,讓醫務工作者明白大多數不良事件都有其特殊的事件背景,不能以偏概全。從而減少醫務工作者對患者的偏見。
3.3.2加強醫務工作者溝通技巧的培訓 可通過設置溝通模板,實景模擬等提升醫務人員的溝通水平。鼓勵醫務人員在實踐中豐富自身閱歷,鍛煉溝通技巧。
3.3.3提高醫務工作者的人文素養 有調查顯示在基層醫院接受過心理學、倫理學等人文學科教育的醫務工作者僅有14%[8],可見提高基層醫院醫務工作者人文素養的必要性,醫院可以定期開展人文關懷課程,有針對性的對醫務工作者的人文素養進行培養。
3.4加強教育宣傳,普及醫學常識 因為患者醫學常識不夠所造成的醫療糾紛并不少見,許多民眾以為進了醫院就等于進了保險箱,如果出了問題,就因該由醫院負責。因此加強教育宣傳,普及醫學常識,提高民眾對疾病的認識程度,對減少醫療糾紛尤為重要。我們可以嘗試以下辦法以實現。
3.4.1定期開展醫學小講座 基層醫院可以在民眾中定期公開開展醫學小講座,講解常見病的發生與治療手段,以及相關保健常識。這樣做一方面普及了民眾的醫學常識,另一方面宣傳了醫院的人文關懷,樹立了良好的公眾形象,有利于醫院的持續發展。
3.4.2設立免費疾病咨詢平臺 基層醫院可以在民眾中設立定點的質詢平臺,讓年輕醫務人員承擔咨詢工作。這樣做一方面鍛煉了年輕醫務人員對疾病的認識,也讓他們更了解基層民眾的心態;另一方面增加了醫患平等交流的機會,有利于緩解目前緊張的醫患關系;還可以對疾病起到"分流"的作用,為患者初步判斷疾病的輕重,指明就醫的捷徑。同時也可以提高患者對醫院的信任度。
3.4.3宣傳醫院先進事跡 基層醫院可以通過相關媒體對院內醫務人員中的先進事跡進行公開表彰,一方面鼓勵醫務人員繼續發揚優良作風,另一方面給患者留下良好的形象。表彰不能言過其實,需貼近民眾,實事求是,否則會事得其反。
4 結語
綜上所述,減少醫療糾紛,對基層醫院的和諧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和諧的醫患關系有利于醫療事業的進步,構建和諧的醫患關系,需要醫務人員、患者以及政府的支持與配合,從而促進基層醫院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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