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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稅種及稅率問題
各國稅種、稅率存在很大差別,如沙特不存在營業稅、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三類稅種;但巴西稅種就包括2-5%營業稅、17-19%的增值稅、5-27.5%的個稅。有些國家還會根據自己的國情,確定特有的稅種,如在沙特,雇主需要繳納基本工資9%的社會保險稅,基本工資2%的工傷保險;在哥倫比亞,公司需要繳納0.4%的金融交易稅。另外,各國稅制也存在著差異。中東國家沙特、阿聯酋、卡塔爾、阿曼、科威特等國家稅制比較單一,僅僅涉及企業所得稅和關稅,不包括個人所得稅、增值稅等內容。在計算稅收收入的時候,卡塔爾、阿聯酋均采用15-55%累進稅率,科威特和沙特分別采取15%和20%的單一稅率。
正因為稅種、稅率和稅制跟中國的情況不一樣,如果不了解當地的稅收制度,就會給中國公司境外經營帶來風險:一是不按當地的稅法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如進口的資產價值確認等就容易違反當地的稅法,陷入違法的困境;二是境外稅務管理存在漏洞,沒有做到合理的稅務籌劃,多繳納了稅款,稅務成本高。因此,企業在境外經營過程中,可以根據當地的政策,采取如下風險防范措施:
其一,盡可能的享受稅收優惠。近年來許多國家如科威特、阿聯酋為了吸引外國公司的直接投資,紛紛設立自由貿易區來免征關稅、所得稅,中國公司可以利用自由貿易區注冊公司來享受稅收優惠政策達到降低稅務成本,提高留存收益的目的。其二,充分利用相關的國際稅收互勉協定。如中東存在海灣合作國家(GCC)互勉稅收的慣例,設定某中國集團公司在沙特、阿聯酋都開展業務,在這個互勉協定框架下,該公司可以以阿聯酋公司的身份在沙特從事業務,這樣就避免了納稅義務,節約稅負,并可帶來可觀的現金流入。其三,開辟多渠道的融資形式。科威特、阿聯酋立法明確規定在證劵交易所直接或者以共有基金的形式從事證劵交易或股票買賣的公司所產生的利潤不征稅。中資公司在當地從事工程建設,如果就此項目來單獨納稅,稅負高達35%,若通過從事證券交易或股票買賣的形式實行多種經營,既遵守了稅法,又化解了風險,降低了稅負。其四,充分利用行業優勢。各國政府對環保、新型能源、高科技產業均有稅收優惠政策,有3-5年免稅期、資產加速折舊、技術開發投入成本全額抵免成本等相關的稅收政策來鼓勵行業產業發展。中資公司可以充分利用這些政策來進行稅務籌劃達到降低稅負的目的。
二、納稅期間的問題
中國的法定財務年度即公歷1月1日到12月31日為納稅年度,但其他國家所采用的納稅年度和申報期跟中國不一樣:澳大利亞則采取財務年度即公歷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作為納稅期間;科威特、卡塔爾等中東國家規定從合同開始日;商業登記日起不超過18個月;項目結束后、合同終止后順延半年的不超過18個月為納稅期間;另外納稅人也可以申請以會計年度末報表編報的時間為納稅時間或最后納稅期限。
中資公司往往習慣性按照中國的稅務年度來核算,不按當地法定的納稅期間進行賬務處理和申報,除了補繳稅款外,還要繳納滯納金;時間差別給中資公司的成本配比造成了困難因而帶來了稅務風險。
由于納稅期間存在差異,建議中資公司在納稅申報的時候,采取如下防范措施:
其一,中資公司必須按照當地的稅法規定選擇納稅期間,將公司的生產周期調整為與法定納稅期間保持一致,合理安排成本費用支出,在規定的稅法期間歸集和分配等來化解稅務風險。如,某中國公司在卡塔爾從事飲料生產業務,其生產和銷售旺季是在每年的5月至11月份,從12月份開始進入淡季,直至次年4月份,才轉入下一個旺季,所以為了更好的配比收入、費用和利潤,該公司應將納稅年度變更為5月1日到次年的4月30日,而不是中國的公歷1月1日到12月31日,這樣對中國公司調節稅務成本帶來了操作時間。
其二,可以根據項目的運作時間來巧妙地合并納稅,并不需要強求1月1日到12月31日作為納稅年度,納稅期間的彈性可以帶來節稅空間。如,某中國公司在2008年9月份進入科威特從事石油勘探開發,到12月31日結賬日時,業主仍然沒有確認收入,而當年的動遷成本、人工成本沒有足夠的收入來涵蓋,為了避免2008年的收入遞延給2009年帶來過大的利潤空間,根據稅法的規定當收入不到合同金額20%的情況可以遞延到2009年合并納稅,避免了2008年成本被剔除50%不被認可的風險。由于采納了合并納稅的方案,將不能抵免的成本遞延到2009年,就可以節約大額的稅務成本。
三、納稅項目允許類扣除的問題
(一)進口的材料和設備
在稅收實踐中,本來確保材料和設備的利潤,通常按照總部10-15%、關聯方6.5-10%、第三方3.5-6.5%的比例來確定進口的材料和設備的利潤邊際,上述利潤在納稅申報時不允許從材料和設備成本中扣除。材料和設備供應的相關收入在合同中不明確時,采用公式材料和設備年度收入=年度合同收入/年度直接成本總額*年度材料和設備成本。成本以發票金額中CIF(成本+保險+運費)為基礎或以FOB為基礎,加關稅及清關費用,銀行利息,所在國境內的運費和其他相關費用來計算。
基于此項規定,境外公司在經營中應靈活轉移定價,減少稅負。包括:中資公司應提供進口材料、設備等的原始價值發票(廠家提供的原始單據、發票、產地、出廠日期及已使用年限支持件),避免設備入關價值不實;同時要規避母公司給子公司提品、材料、服務定價被追查的風險。
例如:某中國公司在南美從事石油開采需要從中國進口機器設備,原值1000萬美元,需要交納15%的進口關稅,稅額為150萬美元,考慮到現金流支出大,該公司采取低報設備價值的方式即按照300萬美元的基數交納45萬美元的關稅,設備的入賬價值為345萬美元作為資產原值計提折舊,因需要繳納40%的企業所得稅,沒有足額的成本來抵免,多繳納所得稅(1150-345)*(40-15)%=201.25萬美元。稅務局在納稅年度發現該公司收入來源不是該資產能帶來的收入,進一步對比國際市場的價格,發現該設備價值1000萬美元,因而罰款200萬美元的關稅,另外多支出201.25萬美元的所得稅,所以,因價值不實帶來了額外的稅務負擔401.25萬美元。
(二)租賃的設備
很多國家的稅法規定從關聯方租賃資產的租賃費用以資產的折舊額為限。折舊的資產價值以供應商的發票和關稅文件為準。當資產價值不能定量時,以關聯方賬面反映的價值作為參考。母公司轉來的資產因為沒有簽訂租賃協議,缺少供應商的原始發票,資產的租賃費用不能在稅前抵扣。
基于此,境外中資公司應采取下列防范措施,進行風險防范:盡量避免從母公司、關聯方租賃設備,合理利用當地的稅收優惠政策,利用與當地的商進行交易,商進而進行租賃方式降低稅負。
例如:某中國石油勘探公司在巴西成立了子公司,并打算將母公司的鉆機出口到巴西從事石油開采,假設母公司在中國需要繳納10%的營業稅和25%的所得稅,子公司需要繳納5%的營業稅和20%的所得稅,該租賃費用為1000萬美元,不考慮其他成本。若采取母公司租賃給巴西子公司的模式,母公司需要繳納100萬美元中國營業稅、250萬美元中國所得稅、50萬美元的巴西營業稅、200萬美元的巴西所得稅。因為母子公司關系,按照巴西稅法,可以抵免200萬的巴西所得稅,從整個集團公司的角度來說每年稅負合計400萬美元。但是,如果按照母公司賣給了當地的商抵扣費,然后租賃給巴西子公司的模式,母公司獲得中國出口退稅130萬美元,繳納中國所得稅250萬美元、巴西關稅50萬美元,在巴西境內,子公司獲得200萬稅款的抵免優惠,則整個集團只需要繳納230萬美元的稅負,比模式一節約了170萬美元,經濟效益可觀。同時,由于第三方獨立采購避免了關聯交易的嫌疑,規避了不能足額以成本抵免的風險。
(三)支付或保證人的費用的扣除
很多國家特別是海灣合作國家的稅法通常允許以合同總額1.5%的比例來扣除費用。由人或保證人作為分包商來履行合同的部分不允許有傭金。合同中是中國公司的合作人或聯盟成員時,不允許有稅務目的的傭金。
基于上述要求,建議中資公司在境外經營過程中采取如下風險防范:因為當地要求的費用通常在總收入5-10%,為了避免費用不能稅前扣除,通常的做法是以收入總額的1.5%費用的形式支付外,剩余部分給分包工程的形式來結算,這樣費成本以工程分包的形式進成本。如,某中國公司在科威特從事建筑工程(EPC)項目,該項目10000萬美元,所得稅15%,需要支付給當地商5%的費,費成本500萬美元,而當地稅務機關認可的可以抵免成本的比例為1.5%,即150萬美元,多交稅款52.50萬美元。后來該公司將350萬美元的土方工程分包給公司,成本費用可以足額抵免,節約了稅負52.50萬美元。
(四)銀行利息
所在國當地銀行支付與營業有關的利息時通常允許扣除,但境外循環向銀行或財務機構支付銀行利息時不允許扣除。獲取、建造或生產資產用的支付當地銀行的利息必須資本化。境外運營資本的利息在當地不能抵免給企業的,增加了資金成本,導致投資的未來現金流量減少,回報率降低。在實際中也很難甄別境外的利息是否與營業有關,中國國內銀行對項目的貸款而支付的利息除非取得當地稅務局的事先認可,否則利息支出難以稅前抵免。
中資公司在境外經營過程中,可以采取下列風險防范:改變境內母公司向中國銀行總行貸款轉付給境外分子公司的流程,避免業務發生在中國境內的借貸性質,由中國銀行境外分行或合資銀行轉貸給分子公司,利息和手續費均可在當地認可。另外,中資公司也可以申請政府項目的貸款或國內銀行委托當地銀行、融資機構進行的轉貸服務,這時,利息成本則可以獲得全額抵免。如,某中國公司在土庫曼斯坦從事石油勘探開發,假設當地的所得稅為35%,每年需要5000萬美元的流動資金,原來的模式是母公司從中國銀行貸款,中國銀行收取母公司利息后,母公司直接將貸款利息轉給子公司,按每年5%的利率來測算,需要承擔250萬美元的利息。但由于中國境內的費用無法得到當地稅務的認可,無法支持該流動資金貸款直接用于石油勘探開發項目,多繳納了87.50萬美元的稅款。后來該公司改變了資金運作模式,通過中國銀行土庫曼斯坦分行直接收取利息的方式進行借貸,合同由土庫曼斯坦子公司和分行直接簽訂,母公司提供擔保,250萬美元的利息當地化后得到了稅務機關的認可,足額抵免了稅款。
(五)境外的設計費用
各國通常對境外發生的設計費用有特別的規定:設計工作由總部執行的,設計收入的75-80%將允許作為成本;設計工作由聯盟體執行的,則設計收入的80-85%將允許作為成本;設計工作由第三方執行的,則設計收入的85-90%將允許作為成本。稅務稽核部門一般使用“年度設計收入=年度設計成本*每年的合同收入/年度全部直接成本”的公式來確定年度收入,實施稅負稽征。而在年度涉及成本中,境外支付直接與項目有關的、稅務稽核部門認可的技術人員的工資是可以抵扣的。同時,境外社會保險金滿足以下條件允許扣除:在境內發生的人工成本,不超過人工成本的10%;預提的終端的福利或服務結束的福利的準備金沒有涵蓋;獎金滿足以下條件允許扣除:納稅人報告了年度利潤;聯合體、雇用合同的條款包含了支付獎金的條款在所在國境內發放;獎金不超過三個月的工資總額。
兩幅“畫卷”背后的品牌故事
2010年上海世博會中國國家館內,創意獨特、視覺震撼的數字影像版《清明上河圖》一經推出就廣獲贊譽。這幅還原歷史畫作并進行了再創作的動態畫卷被譽為了中國國家館的“鎮館之寶”,它的制作者水晶石公司從幕后走向前臺,獲得了公眾的關注。從北京奧運會開幕式的卷軸影像到上海世博會的動態版《清明上河圖》,兩幅畫卷承載了一家中國創意企業不斷創新,不斷突破的努力,也成就了水晶石公司的品牌飛躍。
事實上,水晶石公司為奧運和世博提供的遠遠不只是這兩個“明星項目”,從申奧到奧運會成功舉辦,在8年時間里水晶石公司參與了135個奧運相關項目,為北京奧組委的27個不同部門提供專業、高質的數字圖像服務。對于上海世博會,水晶石公司早在2000年就已經參與申博工作,2007年正式成為中國2010年上海世博會指定多媒體設計服務商后,水晶石公司負責了世博巡展多媒體解決方案、世博規劃的多媒體展示服務、部分實體展館的展覽項目數字內容制作和展覽展示總包服務等,在耀眼的光環背后,水晶石公司的團隊付出了很多很多。
水晶石公司市場部經理雷明向《廣告主》記者介紹,公司長期植根于視覺創意與綜合解決方案領域,通過服務眾多大型項目水晶石不斷積累和強化了在承接大型項目時的管理、運營優勢,這些優勢讓水晶石公司得以在大項日競標中脫穎而出,并最終成就大品牌形象。
事件營銷借力
在眾多世界級大型活動的贊助商名單上都可以看到水晶石公司的名字。從參與北京申辦2008年奧運會開始到現在,水晶石公司是同行業中擁有贊助商身份最多的企業,北京奧運會、上海世博會、倫敦奧運會、深圳大運會……水晶石公司都積極參與其中。這些贊助營銷活動為水晶石公司建立起豐富的品牌資源,賦予了水晶石公司強勁的品牌競爭力。水晶石市場支持部總監王悅在接受《廣告主》雜志采訪時表示:“水晶石獨特的優勢在于能夠將品牌贊助與產品應用、業務創新緊密結合,不斷制造明星項目和超級案例,既為品牌提升提供有力的支撐,同時也帶動了業績的增長。”
【關鍵詞】 曲克蘆丁腦蛋白水解物;急性腦梗死;生活質量;神經功能
DOI:10.14163/ki.11-5547/r.2015.29.082
急性腦梗死是一種較為常見的病癥, 它具有發病急、致死率與致殘率高等特點, 及時治療能夠使其預后得到明顯改善[1, 2]。急性腦梗死的常規治療除了抗感染、提供氧氣之外, 重要的是為患者提供活血化瘀、抗血小板聚集等治療。曲克蘆丁腦蛋白水解藥物能有效減少血液的粘稠度、控制血小板的聚集, 幫助患者改善生活質量與神經功能。本文對在本院接受住院治療的45例急性腦梗死患者提供曲克蘆丁腦蛋白水解藥物進行治療, 效果顯著, 現報告如下。
1 資料與方法
1. 1 一般資料 選取2013年8月~2014年8月在本院接受治療的急性腦梗死患者90例, 將其隨機分成治療組與對照組, 每組45例。治療組中男27例, 女18例;年齡最小42歲, 最大83歲, 平均年齡(62.7±7.9)歲;其中12例伴有糖尿病, 10例伴有冠心病, 17例伴有高血壓。對照組中男28例, 女17例;年齡最小40歲, 最大82歲, 平均年齡(60.5±7.4)歲;其中9例伴有糖尿病, 11例伴有冠心病, 15例伴有高血壓。兩組患者的年齡、性別、合并病癥等一般資料對比, 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05), 具有可比性。
1. 2 治療方法 兩組患者住院后, 均為其提供防感染、供氧、降壓、控制血糖、降脂等相應治療。對照組患者給予0.75 g的胞磷膽堿與30 ml的銀杏達莫, 并將其與5%的葡萄糖250 ml進行混合, 靜脈滴注, 1次/d。治療組患者給予10 ml的曲克蘆丁腦蛋白水解物(吉林四環制藥有限公司, 國藥準H22026574, 規格:5 ml/支), 并將其與5%的葡萄糖250 ml進行混合, 靜脈滴注, 1次/d。兩組患者的治療時間均為15 d。
1. 3 觀察指標 使用本院自制的運動功能評價表(FMA)對兩組患者的肌肉屈伸協調、上肢反射活動、手腕活動能力等神經功能進行評價;使用生活質量核心量表(QLQ-C30)對兩組患者的生活質量進行評估。
1. 4 統計學方法 采用SPSS13.0統計學軟件對研究數據進行統計分析。計量資料以均數 ± 標準差( x-±s)表示, 采用t檢驗;計數資料以率(%)表示, 采用χ2檢驗。P
2 結果
治療前, 兩組患者的神經功能與生活質量評分比較, 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05);治療后, 治療組患者的神經功能與生活質量評分明顯優于對照組, 差異具有統計學意義(P
3 討論
急性腦梗死患者于發病期往往伴有嘔吐、頭痛、半身不遂、耳鳴等癥狀, 因神經功能下降, 所以生活質量不高[3]。急性腦梗死在腦血管科中屬于一種常見的病癥, 發病原因主要是由于患者的腦血管呈粥樣硬化導致血管堵塞。有研究資料顯示, 從免疫熒光技術中可以了解到, 動脈粥樣硬化中含有很多蛋白纖維沉淀, 同時參與到抗纖溶、血液凝固中, 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血液的粘稠度, 導致纖維蛋白原上升, 加快病情惡化。曲克蘆丁腦蛋白水解物主要用于腦痙攣、腦梗死、腦血栓等急慢性腦血管病中, 其主要成分包括多種氨基酸、活性多肽等, 能夠以多種形式作用于患者的中樞神經, 經過調整患者的代謝神經元, 能有效保護神經細胞, 使其免于受到毒素損害, 并提高腦組織對葡萄糖的利用, 改善腦細胞缺氧情況, 對腦組織具有一定的保護作用[4, 5]。從本次研究結果中可以看出, 治療前, 兩組患者的神經功能與生活質量比較, 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05);治療后, 治療組患者的神經功能與生活質量明顯優于對照組, 差異具有統計學意義(P
綜上所述, 在臨床治療急性腦梗死患者時, 曲克蘆丁腦蛋白水解物不僅具有顯著的保護腦神經細胞與抗血小板聚集作用, 還能使患者的生活質量與神經功能得到有效改善, 應在臨床治療中推廣使用。
參考文獻
[1] 劉景隆.曲克蘆丁腦蛋白水解物注射液治療急性腦梗死療效觀察.青海醫藥雜志, 2013, 43(7):16-17.
[2] 陳建國.曲克蘆丁腦蛋白水解物注射液對腦梗死患者神經功能的恢復作用.中國全科醫學, 2014, 9(19):1630-1631.
[3] 薛軍, 韓國林, 阿依努爾, 等. 曲克蘆丁腦蛋白水解物注射液治療缺血性腦血管病療效觀察. 現代中西醫結合雜志, 2012, 12(25):2773-2774.
[4] 熊百煉, 李慧.曲克蘆丁腦蛋白水解物聯合疏血通治療急性腦梗死臨床療效觀察.中國藥物經濟學, 2014, 11(3):230-231.
[5] 林偉巍, 何祥中.曲克蘆丁腦蛋白水解物治療腦梗死療效觀察.臨床合理用藥雜志, 2012, 5(31):198.
但是,由于近年來,國家的稅收政策比較復雜,公司很難將某些稅收政策進行全面的歸納與整理,使我們常常因為做業務時對政策不了解而發生一些稅收問題。公司一定要加強內部稅收管理,真正將稅收政策運用到具體業務當中才能使稅收行為得以規范,達到規避稅收風險的目的。
根據目前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由于性質不同、投資結構不同,產生的法律責任也不同。而在稅收方面則不同,稅收政策規定,在總機構與分支機構納稅問題上不分子公司、分公司。稅務機關只認定固定業戶與非固定業戶的關系,總機構與分支機構的關系,投資與被投資的關系。到底這些關系之間在稅收上會產生什么結果?稅收到底怎樣交納?本期將結合案例根據稅收認定方式來分析不同關系之間的稅收問題。
1、固定業戶與非固定業戶的納稅規定:
目前,很多企業對經營過程中機構設立問題都很重視,但是,對機構的稅收問題卻了解不多。特別是對機構之間的業務運作,企業只考慮經營結果,忽視稅收結果,最終將導致業務做完之后稅收問題層出不窮。其主要原因是公司不會按照稅法的規定做業務而造成的。下面我將針對目前國家的相關稅收政策,結合企業的相關業務,分析一下公司在當地做業務與在外地做業務時有關稅收的問題。
現將國家政策關于固定業戶與非固定業戶的納稅規定歸納如下:
國務院令[1993]第13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規定:
(一) 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家稅務總局或其授權的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二)固定業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的,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持有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核發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應當向銷售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三)非固定業戶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銷售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國務院令[1993]第13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中規定:
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及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除國家另有規定的外,應當向納稅人核算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解繳消費稅稅款。
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由進口人或者其人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納稅人到外縣(市)銷售或委托外縣(市)代銷自產應稅消費品的,于應稅消費品銷售后,回納稅人核算地或所在地繳納消費稅。
納稅人的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在生產應稅消費品的分支機構所在地繳納消費稅。但經國家稅務總局及所屬稅務分局批準,納稅人分支機構應納消費稅稅款也可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
國務院令[1993]第13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 》中規定:
(一)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從事運輸業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二)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應當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轉讓其他無形資產,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三)納稅人銷售不動產,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納稅人提供的應稅勞務發生在外縣(市),應向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而未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納稅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國稅發[1993]154號,《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中規定:
固定業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回其機構所在地后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持有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核發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銷售地主管稅務機關一律按6%(現為4%)的征收率征稅。其在銷售地發生的銷售額,回機構所在地后,仍應按規定申報納稅,在銷售地繳納的稅款不得從當期應納稅額中扣減。
財法字[1993]第38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規定:
非固定業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未向銷售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財法字[1994]第3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規定:
條例第十四條所稱企業所得稅由納稅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其所在地是指納稅人的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鐵路運營、民航運輸、郵電通信企業等,由其負責經營管理與控制的機構繳納。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案例分析】外地設立辦事處有關納稅問題分析
廣州某生產企業為將生產品銷往北京,派了兩名業務員到北京設立一家臨時辦事處。不在北京辦理營業執照,不辦理稅務登記。該辦事處的主要業務是聯系客戶,與客戶簽訂合同(總公司的合同)。但是,給客戶發貨、收款和開的發票都是總公司的。當業務結束時,該辦事處在北京是否要交稅?
①沒有倉庫的辦事處
此項業務視同為廣州公司委派業務員到北京做業務,因為業務員在北京發生的業務是不會產生稅的,所以,北京辦事處是不交稅的。而產品是從廣州直接發給客戶的,產生稅的過程都在廣州,因此,應在廣州交稅。
②有倉庫的辦事處
有一天辦事處通知廣州廠家說,有北京客戶想跟我們公司建立長期合作關系,但是覺得與辦事處簽訂合同后要等兩個多星期的時間才能收到廠家發過來的貨物,非常耽誤時間。希望在以后的交易中,能夠在簽訂合同的同時提貨,否則就不與我們公司合作了。
廣州廠家立即想到了解決辦法:在北京設立倉庫。
因為在北京的辦事處不能獨立構成機構,它的所有舉措都代表著總公司的行為,在北京租用的倉庫就是總公司的倉庫。此類業務在稅法的規定上稱為“外出經營”,在此案中即廣州公司將貨物發到北京,在北京經營。這時候有了倉庫,且在北京銷售貨物的辦事處在北京是否要交稅呢?
根據,國稅發[1993]154號,《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中規定:
固定業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回其機構所在地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持有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核發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銷售地主管稅務機關一律按6%(現為4%)的征收率征稅。其在銷售地發生的銷售額,回機構所在地后,仍應按規定申報納稅,在銷售地繳納的稅款不得從當期應納稅額中扣減。
結合上述案例,如果廣州公司在發貨前沒有按照稅法的規定到稅務機關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其辦事處應在北京稅務機關交納4%增值稅。且回廣州后不得抵減廣州的稅,在廣州還要重新交稅。
而如果當時該廣州企業的產品在到外地銷售時,很好地注意外出經營的有關規定,嚴格地按照稅法的規定開具了“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增值稅就應按規定回機構所在地交納,不需要在外地納稅。
2、總機構與分支機構的納稅規定:
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之間一般被稱為:總公司與公司、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的關系。但是,在納稅方面,由于機構所在地不是同一個地區,再加上稅務機關管理的需要,國家稅務總局對總機構與分支機構的納稅問題,是按照兩種方式做出的規定:一是在總機構所在地設立分支機構的;二是在總機構所在地以外設立分支機構的。
(一) 在總機構所在地設立分支機構
(1)設立子公司的納稅問題
總機構在當地(統一稅務機關管轄區)投資成立子公司的,其子公司由于是獨立核算,具備法人資格,因此,應辦理稅務登記,實行獨立納稅。其流轉稅與所得稅都由子公司交納。子公司與總公司的關系為,投資與被投資之間的關系。
(2)設立分公司的納稅問題
總公司在當地設立一分公司,因分公司不需要投資,故分公司應具備以下特點:
1、 分公司屬非法人資格;
2、 非獨立核算;
3、 納稅身份同總機構。如一般納稅人;
4、 銷售額全部上繳總機構,人員工資及相關的費用均由總機構支付;
5、 產生的收入要全部上繳總公司。
分公司應到稅務機關辦理分支機構(注冊)稅務登記,實行由總公司統一納稅。
(3)統一核算的機構之間貨物移送怎樣交稅?
財法字[1993]第38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規定:
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應做視同銷售處理,交納增值稅,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國稅發[1998]137號,《關于企業所屬機構間移送貨物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中規定:
目前,對實行統一核算的企業所屬機構間移送貨物,接受移送貨物機構(以下簡稱受貨機構)的經營活動是否屬于銷售應在當地納稅,各地執行不一。經研究,現明確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的第(三)項所稱的用于銷售,是指受貨機構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經營行為:
一、向購貨方開具發票;
二、向購貨方收取貨款。
受貨機構的貨物移送行為有上述兩項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增值稅;未發生上述兩項情形的,則應由總機構統一繳納增值稅。
如果受貨機構只就部分貨物向購買方開具發票或收取貨款,則應當區別不同情況計算并分別向總機構所在地或分支機構所在地繳納稅款。(待續)
公司組織形式分析
1、什么是母公司?母公司有什么特點?
母公司也叫控股公司(相對于子公司而言),是指因持有一定比例的股份或出資而可以控制其他公司的公司。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什么是子公司?子公司有什么特點?
子公司是與母公司相對應的法律概念。母公司是指掌握其他公司的股份,從而能夠在實際上控制這些公司經營活動的公司,也稱控股公司。子公司是指其持有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掌握而受其實際控制的公司。子公司也可以通過控制其他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而成為控股公司,被控制的公司成為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地位,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子公司一般分為全資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所謂全資子公司,是指其公司的全部出資和股份僅由另外一家公司所持有。所謂控股子公司,是指其公司出資或股份的50%以上被另一家公司所控制,但未達到100%。
子公司是依據公司法設立的獨立的公司法人,它不同于分公司,可以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子公司與母公司之間是依賴于被控股或控制經營管理的關系,除此之外,子公司同其他公司組織形式在法律地位上并無兩樣。
子公司無論采取有限責任公司形式,還是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都應當具備獨立法人的條件:一是股東或發起人達到法定人數和法定資格;二是具有法定的公司注冊本金;三是制訂公司章程;四是具有公司名稱和內部組織機構;五是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母公司設立子公司,只能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承擔連帶責任和經營責任的經營組織。并且在向子公司投資時,投出的資本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凈資產的50%。
3、什么是總公司?總公司有什么特點?
總公司是相對于分公司而言的,依照公司法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公司本身,在實踐中常常被稱作總公司。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4、什么是分公司?分公司有什么特點?
分公司是公司(總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有營業資格而沒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分公司沒有獨立的財產:其財產屬總公司所有,分公司不獨立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其經營所得歸于總公司,其債務和其他民事責任由公司(總公司)承擔。分公司在總公司授權范圍內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分公司有自己的法定名稱、營業場所、負責人和一定的經營范圍,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和應訴。
關鍵詞: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企業所得稅管理 誤區 核查
中圖分類號:F810.4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4)01-139-02
《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以下簡稱《外管證》),是納稅人離開注冊地到外地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不超過180天,由注冊地稅務機關為其開具的證明其合法納稅人身份的“介紹信”,目的是確保納稅人的正常經營活動能夠有效地接受稅務機關管理,減少納稅人不必要的重復辦理稅務登記證的麻煩,保證稅務機關管理的連續性。可是,實際稅收征管中,對《外管證》的管理存在一些誤區,《外管證》對企業所得稅的管理也有一些不妥之處,是否需要對《外管證》進行核查也存在不同觀點,筆者現就上述問題談些自己的看法。
一、《外管證》三大誤區與企業所得稅管理關系
在實際稅收管理工作中,對于《外管證》的管理存在三大誤區:誤區一,認為《外管證》是用來證明企業所得稅是否應該繳納的憑據;誤區二,認為《外管證》是用來證明企業所得稅應在什么地方繳納的依據;誤區三,認為有了《外管證》,經營地稅務機關就可以不用過問納稅人所得稅情況。這三大誤區在目前的建筑安裝行業所得稅管理工作中表現得尤為嚴重。
第一個誤區明顯混淆了《外管證》作用與企業所得稅管理之間的關系,前面說了《外管證》只是納稅人外出經營的一個身份證明,而企業所得稅的管理是依照企業所得稅法,根據納稅人賬務核算的不同而分別不同的管理方式,如果納稅人只在注冊地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外管證》的管理與企業所得稅的管理根本挨不上邊。所以它不是用來證明企業所得稅該不該繳納的依據。
那么《外管證》為什么讓人感覺它與企業所得稅息息相關呢?尤其是對從事建筑安裝行業的外出經營單位,好像只要取得了《外管證》,企業所得稅就像拿到了減免稅政策一樣,就可以在經營地少繳或不繳企業所得稅,回注冊地繳不繳企業所得稅與經營地沒有關系,這就是要走出的第二個誤區。根據國稅發[2008]28號關于《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及國稅函(2010)15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中明確規定:(1)必須是匯總納稅的居民企業;(2)必須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外管證》;(3)項目部應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總機構的證明該項目部屬于總機構或二級分支機構管理的證明文件;國稅函(2010)156號文件別強調了“其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應匯總到二級分支機構統一核算”兩個文件中都突出強調了一個匯總納稅和統一核算的內容。也就是說只要存在不符合這兩個條件的跨地區經營企業,文中明確規定“不能提供上述證明的,應作為獨立納稅人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外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在企業所得稅是在注冊地繳納還是在經營地繳納給了明確的答復。
各省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文件精神,制定了各省更詳細的管理辦法,如江西省地方稅務局贛地稅發[2013]55號文〈江西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加強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中規定:“省外建筑企業在我省設立的由總機構直接管理的項目部,如能提供《外管證》和企業所得稅實行查賬征收方式以及收入、成本費用納入總機構統一核算證明的,按該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向項目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預繳企業所得稅;設立的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二級及二級以下的分支機構直接管理的項目部,按預分所得稅辦法預繳所得稅。筆者也查閱了一些其他省局的規定,基本上要求一樣,都是緊緊圍繞總局的文件來制定的。仍然是強調了以下三個條件:(1)必須取得注冊地稅務機關開具的《外管證》;(2)必須取得查賬征收方式證明;(3)必須提供成本、費用、職工工資納入總機構統一核算證明。如能提供這三個證明,企業所得稅應回注冊地稅務機關繳納。否則由經營地主管稅務機關征收管理。也正是因為《外管證》是三個證明條件之一,所以導致很多人認為只要有了《外管證》就可以不在經營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卻忽視了另外兩項至關重要的證明。只有三個證明同時具備,企業所得稅才有可能回注冊地稅務機關繳納。
為什么說是有可能而不是一定呢?這就是第三個誤區:關于提供了相關證明材料要不要核查的問題,有些企業雖然三項證明都能夠出具,但實際經營卻不一定符合三項證明要求。如果經營地稅務機關發現實際經營與三項證明內容不相符,是可以對納稅人按規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
二、核查《外管證》的必要性
如果納稅人按照稅務機關要求提供了上述的三項證明材料,經營地稅務機關要不要對外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實際經營情況與賬務核算情況及三項證明情況進行核查?一種觀點認為不必要核查,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企業所得稅管理規定的相關文件精神。到目前為止,國家稅務總局還沒有在哪個文件當中明確要求經營地稅務機關應對取得《外管證》及查賬征收證明的外出經營的納稅人實際經營情況進行核查,總局的出發點是站在各級稅務機關在開具《外管證》時嚴格把好審批關,經營地稅務機關與注冊地稅務機關相互交流納稅人信息,兩地共同加強對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情況和納稅情況進行有效跟蹤管理的基礎上制定的。但事實上是不是這樣的呢?筆者用實際工作中查處的案例來回答這個問題:某市一家從事建筑安裝企業,到下面一縣區承包一房地產建筑安裝工程,總承包價款兩個多億,該企業向經營地稅務機關提供了《外管證》及查賬征收證明。但根據經營地稅務機關調查,該公司實際是把全部工程發包給當地及該市的11個建筑老板施工,該企業只是從中收取5%到10%的管理費用,所有的材料采購,人員施工,工資結算,成本、費用核算,利潤分配均與該公司無關,完全就是一個掛靠經營方式。該企業開具《外管證》及所得稅查賬征收證明的目的不言自明,經營地稅務機關在查明事實后,對該企業下達了《限期改正通知書》,到該項工程全部完工,共補繳個人所得稅400多萬元。如果按照注冊地稅務機關對該企業的所得稅查賬征收管理方式,該企業是一個連年虧損企業,根本就沒有應納稅所得額,況且,該企業根本就沒有將該項工程納入總機構核算。將直接造成納稅人少繳稅款400多萬元。所以對于外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提供的《外管證》、企業所得稅查賬征收證明、企業賬務核算健全證明要不要進行核查的問題,筆者認為不僅有必要,而且要嚴格認真。
有觀點認為,如果進行核查,首先,不符合總局關于《外管證》及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文件精神,因為首先總局沒有規定對企業提供的相關證明應進行核查;其次,會造成注冊地稅務機關與經營地稅務機關之間不信任感。這里要說明的是總局的出發點完全是好的,也是正確的,站在總局的角度,各地稅務機關對開出和接受的《外管證》應嚴格依法管理,各負其責,是不會存在稅收管理漏洞的。關于兩地稅務機關的信任問題的觀點,需要說明的是不是說哪一地的稅務機關不負責任,有意幫助納稅人偷逃稅款;但也不能排除社會上的人情關系,更多的是存在不知情情況;加上一些納稅人會利用兩地稅務機關相隔較遠,信息量不足,證明內容與實際經營不一定完全知情的空隙,從而達到少繳稅款的目的。下面一個案例更能突出地說明這一問題,上海某設計裝飾有限公司到江西承包一項工程的設計裝飾工程,總承包價款接近一個億,前期合同價款4000多萬,該公司向經營地稅務機關出具了注冊地稅務機關的《外管證》、企業所得稅查賬征收證明及賬務統一核算證明,并且還提供了該公司為享受文化改制企業減免所得稅優惠的單位。這就意味著該公司是不用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但稅收管理人員從合同的內容中發現端倪:該公司提供的承包合同中,乙方是以一個聯合體的形式出現,而關于聯合體的其他方,沒有相關的證明材料,于是稅務機關決定對該項工程的證明材料與實際經營情況進行核查,在與該公司相關人員和聯合體一方接觸后,發現該公司盡管提供的證明是真實有效的,但與其經營的該項目實際存在相當大的出入,其中的聯合體一方,即上海的另一家公司,實際是該項目的分包方,既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也不是享受文化企業改制企業減免稅單位,雙方企圖利用相關證明及所得稅優惠政策,逃避繳納企業所得稅。這一實際情況注冊地稅務機關不一定掌握,如果經營地稅務機關又不進行認真核查,一大筆稅款將會付諸東流。在經濟高速發展的今天,國家重點項目建設、各地城鎮化建設項目層出不窮,并且建設資金大得驚人,如果納稅人利用稅收空隙,只要少繳一個點的稅收,全國那么多的項目中,只要有1%的項目偷稅成功,帶來的稅收損失不可估量。因此,筆者認為,國家稅務總局對《外管證》和企業所得稅的管理,應規定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應加強對跨地區經營的納稅人提供的證明與實際經營項目之間的是否一致的核查工作,防止納稅人利用時間、空間差,偷漏國家稅款。
參考文獻:
[1] 陳穎.《外管證》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建議.中國稅務網,2013.2.6
[關鍵詞]稅務風險;集團公司;成本效益
[DOI]10.13939/ki.zgsc.2016.03.107
風險管理是企業中一種常見的管理活動,隨著經濟的發展企業面臨的風險也逐漸地增多。如今,對于風險的管理已經在企業管理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往往在企業內部都會設立一個相對獨立的管理領域,對于企業的經營和發展都有著很重要的意義。隨著我國的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企業中的稅務風險存在于企業的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可能性更大了,只有對其進行完善的管理才能夠使得企業的價值更好地實現。如果沒有采取相應的措施,很有可能使得企業的成本得到增長,并且在降低了利潤的同時,還可能影響到企業的名聲,因此應該對企業的稅務風險進行探究。[1]
1 稅務風險
1.1 稅務風險概念
所謂稅務風險,就是指由于企業的稅務行為沒有正確有效的按照稅法的規定而進行納稅,最終導致了企業以后的利益因此受到了損害的行為。[2]具體的表現就是企業的涉稅行為對于企業的納稅的準確性起到了影響,最終使得企業可能會有多繳稅或者少繳稅的情況出現。而如果企業被相關的一些部門查處了稅務方面的問題,就會對企業產生不良的影響,在補稅、罰款的情況之外,嚴重時甚至會觸犯到法律方面,被追究一些刑事責任。對于稅法的征收雙方來說,避稅和反避稅是一直存在的。然而對于稅法的不斷完善,企業對于合理避稅的可能性變得逐漸的減小。因此,納稅人應該用發展的眼光來看待納稅的問題,注意到稅務風險的問題,因為現在有些避稅行為是合理的,然而隨著法律的完善可能之后就會變得不再合理,應該對此注意。
1.2 主要稅務風險
第一,就是由于稅收的政策在不斷地發生變化,并且在執法的過程中也存在著很多的不規范的行為,這樣就會引起一些稅務風險的問題。國家的稅收政策在不同的時期和不同的稅法中有著不同的表現,且內容也會不斷地被調整。并且除此之外,國家在一定時期內會按照目前的政治目標、經濟情況等對于稅收的制度進行改進,因此稅收的政策總是具有一定的時效性。并且,在執行稅收的過程中由于法律存在的一些漏洞很容易因此導致執行不規范的行為,正是由于沒有按照法定的程序對稅務的納稅事宜進行處理,所以很容易使得公司因此而產生一定的稅務風險。[3]
第二,集團公司的內部也存在著很多問題,導致了稅務風險的存在。[4]由于集團公司經營的業務十分繁雜,因此在采購的過程、生產的過程、銷售的過程中都很容易產生稅務風險。其中具體的包括:企業的采購業務中采購合同的簽訂、發票的取得;貸款等業務的結算、發票的認真、生產的過程中材料的領取以及領取的過程中材料的計價方式等。如果缺乏相對完善的內部控制的制度,或者操作的流程不規范、員工的職責不明確等,這些環節中無論哪個環節出現了問題都會導致集團的業務出現風險。除此之外,由于集團公司的關聯交易是普遍性存在的,因此它對集團公司的經營狀況有著很大的影響,因此這也是稅務查看的一個重點方面。由于新稅法的實行,如果沒有合理的商業目的,稅務的機關能夠對企業的報表進行合理的調整。[5]所以在這樣的情況下,集團公司有沒有和關聯方確定一個具體的交易標準則顯得十分的重要。和關聯方制定的價格是否是合理的,關聯方的來往資金的結算方式以及和關聯方的對應的納稅義務的時間是否一致等情況對于企業是否會產生納稅風險都有著很大的影響。并且除此之外,集團公司的內部還存在著機構的設置不健全、員工的素質不高等情況的問題,這對于企業的稅務風險也有著一定的影響。因為很多納稅人員的納稅意識并不是很強,所以在集團公司的內部往往相關組織機構的設置不完善。有些公司沒有設置相應的機構,而有一些公司雖然具備風險管理部門,可是部門內部的崗位并沒有設置相關的人員進行專門的管理,對于涉稅的工作往往都由會計或者出納進行兼任而沒有對其設置專業的人員,這嚴重地影響了企業的稅務管理工作的有效性以及獨立性。并且企業內部往往還存在一定的思維誤區,認為稅務風險的工作應該由財務部門進行管理,事實上并非如此。稅務風險屬于一項系統工程,更多的稅務風險是由經營部門的活動產生的,因此企業應該注重從戰略的方面上來重視這個問題。并且公司的相關人員的業務水平不高的問題對于公司也有著較大的影響。由于公司平時的工作比較繁重,這使得公司的相關人員并沒有太多的時間來對相關的知識進行系統的學習,這樣就使得他們在日常的業務中難以熟練地使用稅收的相關法規政策。并且很多人員并沒有很強的專業水平以及責任心,因此在對財會工作進行核算、對稅收的資料進行管理的過程中,經常存在一些不規范的問題,這都有可能導致公司存在多繳稅或者少繳稅的問題,為將來公司的稅務問題埋下了安全隱患。
第三,除了上述的問題之外,對于一些上下游的企業中存在的稅務違法行為也會使得集團公司有一定的稅務風險。由于集團公司一般都會存在子公司,而如果子公司在不知情情況下取得上游供應商提供的不合理的發票,就會對子公司的利益產生很大的影響。由于制度的不完善,公司無力對子公司和其他的公司貿易的真實性以及核實從稅務部門開具的增值稅發票是否為虛開進行探究,所以導致了公司產生了稅務風險,使得公司的資金受到了嚴重的流失。
2 稅務風險的規避
2.1 誠信納稅
首先,要想減少企業的稅務風險,就應該堅持誠信納稅的宗旨。只有做到了按照國家的要求進行誠信的納稅,才能夠在擴大了生產力、提高公司的盈利的同時,還減少了公司的風險,使得公司更快地進步。因此,公司應該能夠完整的、真實的對經濟活動進行反映,這樣才能夠對于稅金做出準確的預計,并且在這樣的前提下按時申報并且及時的繳納。萬不能抱著僥幸的心理,企圖通過騙稅、漏稅來逃避自己的責任,這樣或許能夠獲得短暫的利益,可是從長遠的發展來看對于公司有著極大地損害。并且,公司還應該根據稅法的改變來對產品的結構以及投資的方案進行實時的更改,這樣能夠減少稅務風險。在簽訂經濟合同的時候,還應該對對方的納稅行為進行嚴格的審查,對于雙方簽訂的合同進行仔細的分析,防止由于合同或者對方的問題而導致本公司的稅務風險產生。
2.2 建立科學稅務機構
集團公司需要根據自己的經營特點以及經營的規模按照相關的原則建立合理的、科學的管理部門以及相應的崗位。集團公司的稅務管理部門應該對國家的稅收的法律法規進行仔細的研讀,對公司的相關納稅業務進行核算,對公司的各個部門進行指導和監督,這樣才能夠保證公司的業務的流程正確,從而對稅務風險進行正確的規避。
第一,應該對崗位的職責進行明確的分工,并且對于工作流程有著明確的安排。由于集團公司涉及的問題比較多,因此應該分清每個崗位的具體負責人,每個工作的流程安排,對于公司的各項工作的順利完成有著很重要的意義。在對每一項的業務進行處理的時候,原則上都應該安排兩個部門的人員進行負責,這樣有利于彼此之間的制衡。
第二,稅收的風險管理人員應該參與到集團公司的企業戰略規劃以及重大的經營決策之中,對其從稅收的角度提出相關的建議以及可行性的報告。對于集團公司的并購重組、重大經營模式的改變等決策,在制定之前應該讓稅務風險管理人員進行稅務的影響分析,做出相關規劃并且應該隨時和重大決策的實施部門進行溝通,從而使得決策更加的合理,減少企業的納稅風險。
2.3 建立稅務信息溝通機制
建立完善的稅務信息溝通機制對于集團的納稅風險的規避也有著很重要的意義。對于集團公司的發展來說,信息的不對稱是一個很重要的原因,也正是因為如此使得稅務風險有所提升。集團公司和稅務之間以及子公司之間的有效的信息溝通不僅能使得資源的配置更加合理化,而且能夠使得資源的利用效率得到提升,并且能夠在最短的時間內解決問題,減少一些不必要的損失,所以信息和溝通是稅務管理系統能夠得到有效的實施的一個安全保障,公司應該對其進行重視。
集團公司可以從以下方面實施:首先應該加強的就是公司的稅務信息的系統的建設。集團公司應該充分地發揮信息化、自動化的優勢,使用財務會計信息的運行機制的稅務信息系統能夠更加高效地進行運行。其次,應該加強集團公司和各個子公司以及部門之間的稅務信息的溝通,這樣才能夠對集團內部情況更加地了解,及時地制定相關的稅務風險防范措施。除此之外,和稅務部門進行及時的溝通也很重要。
2.4 人力資源培養
公司的內部缺少專業的人員對于公司的納稅行為進行核算,對于公司的稅務風險的產生有著很大的影響,因此應該引起公司的重視,加大對于公司的相關人力資源的培養,為稅務的管理業務配備具有高素質的人才,這樣才能夠對于公司的納稅行為作出專業的判斷。所以,公司可以對這些人員進行定期的培訓,使得相關人員的專業水平不斷地得到提升,職業道德素養也會因此而得到提高。這樣相關人員就能夠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熟練地應用納稅的知識,發現涉稅的過程中存在的風險,并且使用一系列的方法技術對涉稅的風險進行全面的評估分析,為集團公司領導對稅務風險的防范提供決策依據,及時的對其進行規避。[6]
3 結 論
稅務風險和企業的經營息息相關,在企業的生產、經營的過程中都有著稅務風險的可能,集團公司的業務更加復雜,因此稅務風險存在的可能性更高。所以,本文主要對于集團公司的稅務風險的產生原因做出了分析,并且同時提出了一些建議。只有做好納稅風險的規避,才能夠使得集團公司有著更好地發展。
參考文獻:
[1]鄭亞蘭.淺議集團公司稅務風險的產生與管理措施[J].當代經濟,2014(12).
[2]顏勛.企業的稅務風險及其會計規避[J].河南機電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8(4).
[3]龍小輝.K公司稅務風險控制研究[D].長沙:湖南大學,2012.
[4]崔茜.M房地產公司稅務風險管理研究[D].重慶:重慶理工大學,2014.
【關鍵詞】跨國經營 稅收籌劃 避免雙重征稅
【中圖分類號】F275 F812.42
“一帶一路”戰略的實施,為我國企業“走出去”提供了難得的歷史機遇。我國的施工企業也放眼全球,對國際市場參與的深度和廣度都提高到了一個新的水平,跨國經營將是我國企業未來發展的新常態。我國和其他國家政府之間為了明確劃分稅源也加強了進一步的合作,簽訂或重新簽訂了雙邊或多邊稅收協定,包括避免雙重征稅和信息共享等內容。作為跨國經營的企業,為了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稅收籌劃比單純在國內經營更加復雜。
跨國經營稅收籌劃是指跨國納稅人事先制定的,用于減少國際納稅義務的跨國投資經營計劃。其是跨國納稅人在國際稅收的大環境下,為確保和實現最大的經濟利益,利用公開合法的手段,達到規避或減輕稅收負擔目的的經濟活動。因此,跨國經營稅收籌劃已經成為跨國公司追求利潤最大化的一種重要手段。
一、從企業整體角度來考慮稅收籌劃
從目前來看,我國的許多跨境經營企業對此重視程度不夠,有些還存在認識上的誤區。各國稅法針對不同的企業組織形式的各個生產經營環節設置稅種及征收方式,所以稅收籌劃也應從公司設立到日常運營的各個環節有針對性地進行,而不僅僅是針對公司年終利潤稅收的籌劃。有的領導認為稅收籌劃是財務部門的事,其實不然,稅收籌劃是全公司各個層級、各個部門的事,沒有各方面的配合和支持,僅僅靠財務部門無法很好的執行下去。財務部門既要做到事先籌劃,又要確保執行。
稅收籌劃應作為企業經營的一個重要方面進行內部宣傳教育,否則很少有人對其真正的了解。公司領導層應對此加強重視,首先應保證合法合規,避免風險,其次就是要降低稅負。只有公司領導層重視了,對稅收籌劃的人力物力進行了合理投入,公司各個層次的員工才會重視,才會在日常工作中時刻注意稅收籌劃,才會形成公司整體稅收籌劃的氛圍。思想上對稅收籌劃越重視,企業整體的稅收籌劃效率越高。
二、了解當地稅務環境、稅收相關法律法規
到境外經營,就要遵守當地的法律法規,了解和掌握當地相關法律法規是進入境外市場經營所必須要做的基礎工作之一。如果企業只注重經營開發工作,只注重追蹤承攬項目,而忽視了稅收法律法規的收集和分析,違反了當地稅收法律法規而不自知,等當地稅務部門來審計查賬時,才發現存在較多違法違規行為,被開出巨額罰單,影響企業經營。
國際稅務環境復雜多變,各國稅制不盡相同,境外經營的法律形式選擇、架構搭建、融資安排、商業模式等,都將影響母公司以及境外運營實體的稅收,從而影響公司收益。稅收籌劃要從注冊公司開始,要以當地法律法規為基礎。只有充分了解和掌握了當地法律法規才能在此框架下選擇合適的組織形式。在日常經營過程中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來規避涉稅風險和降低稅負,該項工作應做在追蹤承攬項目之前,越早做對公司越有利,越晚做對公司的風險越大。在境外經營過程中還應關注當地重要的稅法變更和發展動向,及時調整公司稅務政策。有的國家稅務政策穩定,有的國家稅務政策多變,有的國家稅務征管嚴苛,有的國家稅務管理寬松,這都對公司的稅務籌劃產生很重要的影響,應當針對不同的情況進行具體分析,并采取相應的措施以提高稅收籌劃的效率。
了解當地稅收法規、稅收環境有多種途徑:1.到稅務局直接尋求相關的稅法資料并找出與經營相關的涉稅條款;2.走訪會計師事務所或稅務師事務所進行相關方面的咨詢;3.到與公司性質類似的單位咨詢涉稅事項的做法;4.到經參處、國家稅務總局、當地稅務局等網站查找相關稅法文件;5.請當地稅務局官員到企業講課;6.聘用當地知名會計師事務所或國際知名會計師事務所為企業提供稅務咨詢服務等。
三、查找經營全過程中可進行稅收籌劃的節點
企業創立伊始或承攬新項目前,就應開展稅收籌劃。在具體經營活動中,納稅人必須了解自身從事的業務全過程涉及哪些稅種,與之相適應的稅收政策、法律和法規是怎樣規定的,稅率是多少,采用何種征收方式,業務發生的每個環節都有哪些稅收優惠政策,可能存在哪些稅收法律、法規上的漏洞。在了解上述情況后,納稅人可以準確、有效地利用這些因素來開展稅收籌劃,以達到預期目的。具體可從以下方面進行考慮:
(一)境外設立公司時的稅收籌劃
設立分公司、子公司、項目公司或聯營體公司在不同國家一般有不同的稅收政策,如可以不受承攬項目的限制,應對公司的組織形式進行比較,選擇稅負低的組織形式。如在肯尼亞,分公司所得稅率為37.5%,子公司所得稅率為30%,選擇子公司組織形式較為合適。
(二)投標、簽約時的稅收籌劃
為規避稅收政策變動風險,應在合同中約定稅收條款并到法院備案。
(三)物資設備進口時的稅收籌劃
進口分為永久M口和臨時進口,永久進口指不再出關的自用物資設備等,臨時進口指待使用后還需辦理出口手續的物資設備。在永久進口條件下,若公司相關采購成本費用(如公司總部采購服務費)無法記入當地賬,可以考慮采取價格轉移的方式報關,尤其是低稅率物資設備,以使相關物資設備按合理成本記入當地賬。在臨時進口條件下,可考慮采用租賃方式將相關成本費用記入當地賬中。
(四)項目分包時的稅收籌劃
分包類型包括對內分包和對外分包,對內分包指分包商以總承包商的名義實施分包工程,對外分包指分包商以合法的不同于總承包商的獨立經營單位身份實施分包工程。對外分包,應簽訂正規分包合同,開具正規發票并繳納相關稅費,可記入當地賬成本,稅前列支。對內分包,雖然可以避免分包環節的相關稅費,但是管理起來難度大,尤其是對其形成的實際利潤,分包商無法提供有效發票而造成公司利潤虛增,分包商應配合總承包商共同做好稅收籌劃工作。
(五)列支總部管理費時的稅收籌劃
有的國家允許列支總部管理費,但是需要提供相應的分攤依據,包括總部相關文件、會計師事務所鑒證報告等,這些都需要提前與稅務部門溝通好并在記賬時附上相關支持資料。
(六)利潤分配時的稅收籌劃
年底稅后利潤分配時會涉及股息紅利稅,有的國家還有強制性雇員分紅。對此,可采用鼓勵再投資優惠政策,進行利潤再投資;或通過其他合理方法轉移利潤或延遲形成利潤,減少可供分配的利潤或延緩分配利潤的時間。
(七)固定資產確認和折舊方法的稅收籌劃
有的國家稅法中對固定資產的確認和折舊方法、年限有相關規定,則應按照規定執行。有的國家對固定資產的確認標準沒有嚴格的規定,公司可制定統一的固定資產確認標準,在此情況下,可提高固定資產入賬價值,盡可能提早確認成本費用。另外折舊方法和年限如可進行選擇,也可調節不同期間折舊費用的大小,從而影響當期及后續期間的所得稅費用,但此方法一經確定不能隨意改變。
(八)現場物資材料盤點的籌劃
現場物資材料屬于存貨,不同的計價方法會影響不同期間成本費用的大小,從而影響對應期間所得稅的金額。
(九)會計核算和稅費繳納的合規性
遵守當地會計核算準則,對收入成本確認、費用攤銷預提等都應提前一一明確并嚴格執行。稅費核算應清晰明了,包括增值稅、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等,都應按規定流程,提交合法票據,按時申報繳納,同時取得相關納稅文件存檔備查。
另外,當地稅法規定不允許扣除的成本費用或有扣除限額的成本費用,應與稅務局溝通確定具體的成本費用類型,通過成本控制、費用類型轉化和入賬會計科目的選擇,爭取全額扣除。
四、選擇合適的稅收籌劃方法
在遵守當地法律法規和沒有涉稅風險的前提下,如何降低企業整體稅負是稅收籌劃的重點。稅收籌劃不是針對單一稅種的籌劃,而是針對企業整體稅負的籌劃,應整體考慮并測算各種方法對企業的稅負影響,優化稅收籌劃方案。
(一)首先考慮是否有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
如有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包括免稅、低稅率、就業安置增加稅前扣除、出口退稅等規定,應充分加以利用。如有免稅期,可采取的方式是盡量擴大當期利潤,在收入無法改變的情況下,盡量延遲成本的結轉。
(二)其次考慮延遲納稅的辦法
包括以前年度虧損抵免,合法延遲確認收入和提前確認成本等。
(三)利用不同國家間稅率差異
在稅率低或免稅的國家注冊公司,簽署有關經濟合同,進行采購、銷售,可以進行成本轉移,調節不同國家的利潤,從而降低整體稅負或延緩納稅。
(四)轉讓定價
轉讓定價是指關聯企業之間通過內部確定交易價格相互提品、服務的稅收籌劃方法,被廣泛地應用于國際、國內的稅務籌劃實務當中。采用該辦法可以很好的操縱資金的流向和快慢、繳納稅費時間、轉移利潤。轉讓定價的具體形式有:調整采購物資設備價格、調整設備租賃價格、調整設計服務價格、調整委托從金融機構貸款的利率、調整委托從金融機構辦理保函的費率等。轉讓定價的調整幅度應適當,盡可能不偏離市場價格合理區間,否則容易遭到稅務局關聯交易審查。
企業在制定稅收籌劃方案時,可考慮采用一種籌劃方法,也可采用多種方法,但都要結合企業經營業務的特點進行,針對不同的籌劃方案,測算比較相應的籌劃成本和籌劃收益,然后確定最優的籌劃方案。
五、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_保執行
任何好的稅收籌劃方案如果不能很好的執行,其效果會大打折扣,制定科學的管理制度需要與相關各方溝通,確保其可操作性,另外還應有相應的獎懲措施加大其執行力度。具體應包括設立稅務管理崗位,明確稅務管理權限,規范稅務管理流程,建立全員參與機制,加強對涉稅票據或文件的管理,對稅務信息的保存管理,對稅務政策法規學習交流,對生產經營決策提供建議和支持等。
六、對當地稅務審計發現的問題應積極應對,并反饋到稅收籌劃當中
稅收籌劃方案的最終檢驗標準有兩條:一是能否通過當地國家或地區稅務局的審計;二是能否降低企業稅負。對于第一條標準:經過稅務局審計,若未對公司進行處罰或公司無需補繳任何稅費,則說明稅收籌劃方案是成功的,應堅持以前的做法;若稅務局的審計報告列示出不合規之處并需補繳稅費和罰款,則說明稅收籌劃方案是有漏洞的,或者執行過程是有問題的,這就需要稅務管理部門認真分析問題的根源并對以前的稅收籌劃方案進行改進。對于第二條標準,應當持續改進。
七、對避免雙重征稅協定進行研究,減免當地和國內納稅金額
截止2016年11月,我國已簽署了102個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其中98個已經生效, 和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簽署了稅收安排,與臺灣簽署了稅收協議。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對于跨境經營的企業主要有如下4方面的作用:一是消除雙重征稅,降低“走出去”企業的整體稅收成本;二是增強稅收確定性,降低跨國經營稅收風險;三是降低“走出去”企業在東道國的稅負,提高競爭力;四是當發生稅務爭議時,提供相互協商機制,解決存在爭議的問題。
在大多數情況下,稅收協定中規定的稅率低于東道國的國內法稅率。如尼日利亞,其國內法對利息、特許權使用費的標準預提所得稅率均為10%,而根據我國與其最新簽訂的協議,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的預提稅率均為7.5%;俄羅斯其國內法對利息、特許權使用費的標準預提所得稅率均為20%,而根據我國與其最新簽訂的協議,利息的預提稅率為0,特許權使用費的預提稅率為6%。這就為我們跨境經營的企業降低稅收成本提供了法律依據,給企業帶來了真正的效益。
另外稅收協定中關于稅前可抵扣成本也有相關的描述,盡量將可以列入的成本合法化。如稅收協定中“在確定常設機構的利潤時,應當允許扣除其進行營業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行政和一般管理費用,不論其發生于該常設機構所在國或其他任何地方”,該條款就將我們在東道國境外發生的費用記入境外經營企業成本提供了法律依據,但有的國家需要對發生費用的單據進行公證、認證。
避免雙重征稅協定中一般都有關于所得稅互免的條款,即境外經營的利潤匯總到國內后計算應繳納的所得稅時可用境外取得的稅票抵免。所以跨境經營企業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應取得正規稅票,待國內匯算清繳時提供給國內稅務局,可以免于現金支出,降低企業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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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稅務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理論為基礎,采用案例分析的方法,對 A 報業集團的稅務風險內部控制進行了分析,并對完善集團的稅務風險內部控制提出了建議,以指導集團在實際經營過程中有效的控制稅務風險。
本文首先對報業集團的稅務風險內部控制進行了概述,分別對報業集團的稅務風險內部控制的目標及主要內容進行了介紹;然后在此基礎上,基于 A 報業集團的實際生產經營情況,分別從稅務風險控制環境、各主營業務活動中稅務風險識別、稅務風險評估、稅務信息與溝通、以及稅務風險監控與反饋五個方面,對A 報業集團的稅務風險內部控制現狀進行了分析,指出了 A 報業集團當前存在的稅務風險;最后,對完善 A 報業集團的稅務風險內部控制提出了建議:建立稅務風險內部控制管理機構、將稅務風險內部控制納入績效考評機制中、建立健全稅務培訓機制以完善 A 報業集團的稅務風險控制環境,準確識別 A 報業集團在各主營業務活動中的主要稅務風險點,健全 A 報業集團的稅務風險評估指標體系,完善 A 報業集團稅務風險內部控制的信息與溝通機制,以及建立 A 報業集團稅務風險內部控制的匯報與監控機制。
關鍵詞:報業集團;稅務風險;內部控制
第 1 章 緒 論。
1.1 選題背景與意義。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完善以及企業生產經營規模的不斷擴大,及時、準確地識別和控制風險已成為企業管理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納稅作為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之一,在我國稅收體制不斷完善的情況下,建立完善的稅務風險內部控制對于企業的風險管理具有重要的意義。所謂稅務風險,主要包括兩方面,一方面是指企業的納稅行為不符合相關稅收法律法規,未按規定繳納稅款或少繳納了稅款,遭到稅務機關補繳稅款、加收滯納金、甚至面臨刑事處罰的懲處,不僅導致企業利益受損,而且對企業聲譽的影響也是巨大的;另一方面是指由于對與企業經營活動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不了解或理解不到位,導致企業沒有充分享受相關的優惠政策,加重了企業的稅收負擔。作為市場主體的企業,應該主動采取措施,進行稅務風險管理,明確企業稅務風險內部控制的組織架構和步驟,以及風險識別、評估和控制的方法與技術,這樣才能實現企業整體利益的最大化。
目前,報業集團由于受到“事業單位,企業化管理”的管理模式影響,其內部控制存在許多不完善和不科學的地方,尤其是在稅務風險控制方面,一方面,大部分報業集團均未設立獨立的稅務部門來專門處理涉稅事項,集團員工的稅務風險意識薄弱,對生產經營活動的處理側重于事后核算,導致集團由于對涉稅事項處理不當面臨稅務機關查處的風險;另一方面,國務院2009年頒布了《文化產業振興規劃》,將文化產業提升為國家的戰略性產業,其重點推進的文化產業中的出版發行、印刷、廣告等活動均屬于報業集團的主要經營業務活動[1],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以“紅頭文件”的形式,變動比較頻繁,導致集團由于不了解相關優惠政策承受了較重的稅收負擔。本文以稅務風險內部控制理論和A報業集團的實際經營情況為基礎,嘗試從稅務風險控制環境、稅務風險識別、稅務風險評估、稅務信息與溝通、以及稅務風險監控與反饋這五方面對A報業集團稅務風險內部控制進行分析,并提出完善A報業集團稅務風險內部控制的建議,指導集團更科學合理的控制稅務風險,亦為完善其他企業的稅務風險內部控制提供參考。
1.2 國內外文獻綜述。
1.2.1 國外文獻綜述。
在 2002 年連續發生“安然”、“世界通訊”等財務欺詐事件,出于對大公司及事務所信用的擔憂,美國頒布了《2002 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簡稱《薩班斯法案》或《SOX 法案》)。該草案首次強調了企業風險管理的全面要求,尤其是404 法案,要求企業加強企業內部控制和完善公司治理結構,這對當時很多在美國上市的公司產生了巨大的挑戰。盡管當時很多企業意識到稅務風險這個問題,但是對其有清晰理解的并不多,而實施稅務風險管理的企業就更少了。企業稅務風險的研究真正興起于 2003 年美國 COSO 頒布《企業風險管理》草案的之后。
澳大利亞學者Michael Carmody(2003)認為,稅務風險是一種不確定性,它來自外部和內部兩個方面,其中外部因素主要包括外部經濟環境的變化,稅收政策的不斷變動,會計核算制度發生變化等,由于這些因素是企業無法掌握和控制的,因此,企業稅務風險管理實際上是對內部原因的掌控,即企業通過對生產經營活動的合理安排,從而合法納稅,并規避稅務執法機關的檢查以實現繳納最低的稅收。他的這個觀點與國內的稅收籌劃定義相類似[2].
Donald T. Nicolaisen(2003)認為,稅務風險管理是指企業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通過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尤其是內部財務活動的合理安排,使自身獲得的稅收利益最大化的一種管理活動[3].
Tom Neubig(2004)認為,企業在發生納稅義務之前,就應該對自身的生產經營活動或相關投資活動進行系統科學的審查,通過對涉稅事項的事前籌劃與安排,在不引起稅務機關注意的情況下,達到少繳納稅款的目的,實現企業對稅務風險的有效管理[4].
Lourens, Christine M(2007)認為,提高公司內部之間的溝通是稅務風險管理的關鍵,同時,利用SOX框架,公司就可以制定一個可靠的計劃[5].
[關鍵詞]上市公司;稅務內控體系;構建意義和方法
[中圖分類號]F27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6432(2011)5-0067-03
上市公司生產經營規模大,業務復雜多樣,涉及的稅種、稅收政策及調整變化較多,涉稅事項形式多種多樣,涉稅審批、購票、包括固定資產在內的各項抵扣業務量大,有些涉稅事項處理極為復雜,有時稅收政策的變動對公司稅收籌劃和生產經營決策影響較大,作為上市公司,納稅已成為影響其經營決策的一個越來越重要的因素。全面防范稅務風險已成為上市公司風險控制的重要工作。2010年4月,財政部、證監會、審計署、銀監會、保監會頒布了《關于印發企業內部控制配套指引的通知》。根據《企業內部控制指引》,上市公司建立完善而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對加強企業經營管理、保護企業財產安全、保證企業會計信息真實、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等具有積極推動和促進作用。在上市公司建立一套完善的內控體系的同時,構建一套適合上市公司的稅務內控體系將對防范涉稅風險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結合上市公司的涉稅事項和公司內控體系中涉稅流程、風險控制點、審批權限等內容探索構建稅務內控體系的意義和構建方法。
1 構建適合上市公司稅務內控體系的重要意義
1.1 上市公司納稅風險的來源
納稅風險來源于納稅人在計算和繳納稅款方面承擔的各種風險,進一步講則是納稅人因負擔稅款、違反稅收法律規定等原因而可能遭致利益受損的可能性。企業因納稅風險而帶來的利益損失更多是和稅收政策遵從和納稅金額核算有關。主要包括交易風險和遵從風險:交易風險是指企業各種商業交易行為和交易模式因本身特點可能影響納稅準確性而導致未來交易收益損失的不確定因素。遵從風險是指企業的經營行為未能有效適用稅收政策而導致未來利益損失的不確定因素。隨著企業經營規模的不斷發展以及稅務征管執法力度的不斷加大,因對有關納稅事項進行了錯誤的處理給企業帶來的信譽危機和經濟損失愈加嚴重,納稅風險的防范與化解變得越來越重要和急迫。
1.2 上市公司構建稅務內控體系的意義
(1)清楚地認識到自身在經營發展中涉稅事項存在的問題及產生問題的原因。提出相應的措施,也就是建立一個程序化、具有可操作性的內控手冊,一旦控制住流程中的關鍵風險點,即使具體辦事人員不懂稅務知識,只要能按設計好的程序操作,同樣能將涉稅風險降到最低。
(2)隨著交易內容、核算體系的改變,需要不斷更新和改進稅務內控制度。實踐一段時間后,企業需要在實際工作中對內控制度進行測評,根據業務的變化對內控進行優化,以最大限度地減少交易風險和核算風險。
(3)有助于提高企業納稅意識,也有助于企業財務利益的最大化。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水平、一定規模,企業會越來越重視納稅工作,納稅工作與納稅意識的加強一般具有客觀一致性和同步性的關系。
(4)能加強企業與稅務機關的工作聯系,便于對辦稅人員進行稅法和稅務知識的培訓。7 大類23個稅種的納稅申報、稅款繳納和賬務處理,都需要通過辦稅人員的計算付款。明確設置稅務內控體系能加強征納稅主體之間的直接聯系。
(5)有助于優化產業結構和資源的合理配置,適應我國改革開放的需要。稅務內控體系根據稅法中稅基與稅率的差別,根據稅收的各項優惠和鼓勵政策,進行投資、籌資、企業制度改造、產品結構調整等決策,盡管在主觀上是為了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但客觀上卻是在國家稅收經濟杠桿的作用下,逐步走向產業結構優化和生產力合理布局的道路,體現了國家的產業政策,有利于促進資本的流動和資源的合理配置。
2 構建適合上市公司稅務內控體系的方法
2.1 建立稅務內控體系的方法
第一,建立完善的稅務內控制度,內容包括以下方面:
(1)設立專人專崗,收集各項財政稅收政策的最新變化,對其整理、分析并確定與企業相關的有效收集涉稅業務信息;
(2)構建良好的財稅信息的溝通平臺,及時將各項信息傳遞至有關人員有關崗位;
(3)根據企業業務特征、所在行業稅負特點、所在地區的稅務環境以及有關稅法規定等制定企業納稅規劃或計劃(年、季度、月);
(4)分析企業各項經營活動,做好采購、生產、銷售、工資方法、費用報銷、資產處理、利潤分配等企業存在(或潛在)的各種納稅環節的分析,并根據稅法加以控制;
(5)及時申報納稅、繳納稅金;
(6)做好與稅務機關的溝通,建立良好的企稅關系;
(7)建立涉稅檔案,保管好各類涉稅資料、憑證;
(8)建立納稅應急措施;
(9)定期對企業納稅情況進行自檢,及時糾正錯誤。有條件的話,可以聘請有實力的中介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或其他稅務中介機構)進行業務指導、監督;
(10)定期對有關領導、員工進行財稅培訓。
第二,按年度編制辦稅人員工作手冊如表1所示。
第三,編制各稅種流程圖及風險控制矩陣,標注風險控制點,如上圖所示,城建稅與教育費附加流程。
第四,建立完善的稅務審批程序。
(1)執行:它是整個辦稅工作體系正常運作的實際操作部分,主要指辦稅崗位上的辦稅人員依照稅法和相關會計法規,從企業稅收籌劃的角度出發來處理稅收相關工作。辦稅人員應當根據確立后的稅收籌劃方案的主要內容來進行相關的辦稅工作,具體包括辦理稅務登記(開業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統一購買賬簿、憑證,負責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其他發票)的領購和管理,負責本單位各種應交稅款的計算和納稅申報,繳納稅款、滯納金及罰款,辦理減稅、免稅、退稅事宜,報送會計報表和相關資料,協助稅務機關進行稅務清算、檢查等。必要時還要辦理稅務行政復議、稅務行政訴訟等。
(2)內部監督:在企業內部控制制度中內部稽核制度是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辦稅工作也離不開稽核,這樣可以利用企業內部稽核制度建立一個監督體系來監督辦稅工作,全面防范企業涉稅風險。
建立好稅務內控體系,并不等于完成了稅務內控工作,內控的真正建立,不僅需要單位高層領導的重視,需要在日常工作中貫徹執行,還需要對各涉稅崗位進行培訓。培訓要包括稅收政策、內控制度和意識形態幾個方面,從而加強領導和員工的法律遵從度,提升員工素質,只有這樣才能真正發揮稅務內控體系的重要作用。
2.2 建立稅務內控體系后對涉稅風險的管理
(1)建立風險控制環境:包括建立涉稅風險控制策略和目標,主要取決于企業管理層的納稅文化和要求。企業管理層在建立書面涉稅風險控制策略和目標時,應明確以下幾點:企業應遵守國家稅收政策規定,照章納稅;企業應積極爭取和企業相關的稅收優惠;企業和分支機構必須要設置稅務負責人;企業涉稅風險管理部門從交易開始時參與。
(2)評估涉稅風險:就是企業具體經營行為涉及涉稅風險進行識別和明確責任人,是企業納稅風險管理的核心內容。要考慮以下幾步:理清企業有哪些具體經營行為;分析哪些經營行為涉及納稅問題;這些經營行為分別涉及哪些涉稅風險;所有涉稅風險中,哪些是主要風險;和這些涉稅風險相關的工作崗位有哪些;這些崗位的相關責任人是誰等。
(3)制定涉稅風險控制策略、設計控制措施。涉稅風險控制策略包括:避免涉稅風險、保留涉稅風險、降低涉稅風險、利用涉稅風險。上述策略的制定與實施是在企業管理層批準或授權的前提下由企業涉稅風險控制部門執行的。設計控制措施是指為完成涉稅風險控制策略和目標,針對已識別的風險和相關責任人進行授權、調整以及責任的分配等。
(4)信息交流和溝通:加強與上市公司的溝通互動既是個性化服務的重要途徑,也是推進個性化服務的前提。上市公司對稅法的高度認同和對稅務機關的信任,也是影響其遵從行為的重要因素。上市公司通過主動加強與稅務機關的互動溝通,一方面深化上市公司對稅收政策、行政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征管措施的認識和理解,交流雙方感情、達成充分互信,排除合作障礙問題,共同營造和諧、共贏的征納關系。加強對風險管理涉及部門和人員的培訓和溝通。涉稅風險控制策略和目標應讓風險管理涉及部門和人員所熟知。涉稅風險管理的流程和結果應被書面記錄。
(5)監控實施效果:監控實施效果就是再檢查涉稅風險管理的效果,并對涉稅風險管理效果進行總結的流程。涉稅風險控制是一個過程,上述活動并沒有一定的先后順序,在企業日常經營活動中,上述活動是持續進行的,其目的是使企業保持對涉稅風險連續的識別、分析、計量、控制及改進的能力,所以上述活動貫穿于企業內部日常經營行為中,以應對企業所處環境的快速變化。
3 結 論
以上是本人結合上市公司的涉稅事項和公司內控體系中涉稅流程、風險控制點、審批權限等內容探索的一套構建稅務內控體系的意義和構建方法,我相信企業通過構建一套完整、系統、高效的稅務內控體系對上市公司防范涉稅風險將會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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