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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責任審計法律法規優選九篇

時間:2023-08-12 09: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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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論文摘要】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是伴隨著中國經濟體制和政治體制改革的進程產生并發展起來的,是政府為加強管理和監督,防止和治理而采取的重要措施。與常規審計相比較,經濟責任審計風險具有受托性、專一性、事后性等特征,加上審計環境污染等因素,其風險較高,如何正確認識經濟責任審計風險并采取有效的措拖加以防范,已成為審計必須關注的問題。為此,筆者將從內、外兩方面分析審計風險的成因及表現,并有針對性地提出相應的防范措施。

1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成因

隨著改革開放、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審計環境日趨復雜化,審計風險已成為一個無法回避的問題,尤其經濟責任審計的特殊性決定其審計的風險尤為突出。了解、認識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成因,才能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進行有效的防范,提高經濟責任審計的質量。

1.1產生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內在因素

(1)審計程序的實施不合理。審計機關出于各種主觀或客觀的原因,導致審計機關要在各個階段、各個單位合理分配技術力量,審計人員嚴格實施審計程序進行審計產生一定的困難。一旦簡化了審計環節,減少了必要的審計力量,就會導致審計風險的產生。

(2)審計材料不規范。審計材料不規范,條理混亂,語言不清,詞不達意,不能如實反映客觀存在的問題,或語言絕對化、含義模糊等,都會造成經濟責任審計產生風險。

(3)審計證據不充分、復核不嚴謹。審計復核,也就是后續審計,是審計結果進行的復核和再次檢查,是一種亡羊補牢的補漏措施。而審計復核只是走走過場,相關人員工作態度不端正,工作作風不嚴謹,導致加大審計風險產生的可能。

(4)審計人員綜合素質低。經濟責任審計涉及面廣,要求審計人員不僅要具備查賬能力,還要熟悉宏觀經濟管理知識以及相關的政策法規,具備綜合判斷分析能力等,但是目前大部分審計人員的業務素質不夠全面,嚴重制約和影響審計工作的質量。

1.2產生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外在因素

(1)審計對象的復雜性。隨著經濟管理體制改革的深化,經濟結構的不斷調整,經濟活動日益復雜,而經濟責任審計的難度加大,風險也就隨之增大。在我國人們受到幾千年封建思想的影響,法制觀念淡泊,被審計單位或領導復雜的社會關系可能會阻礙正常審計工作的順利開展。社會關系復雜,審計風險就越復雜。

(2)被審計單位內控制度不完善。各單位內部規章制度的建立與執行程序是否嚴格、清晰、有條理影響到該單位所提供的資料的準確性和可靠性,對經濟責任審計產生一定的影響。

(3)審計技術方法的局限性。審計工作本身在不斷發展,審計技術為了適應審計工作也隨之不斷發展,然而目前的審計技術方法弊端突出,已遠遠不能適應現代審計的要求。

(4)審計法律法規制度的不完善險。改革開放以業,我國的審計法律法規不斷建立健全,但仍然不能形成一套完全適應當前經濟形勢和經濟活動的完善的法律法規體制,這就給審計人員的審計工作帶來困難,產生了一定審計風險。

2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防范對策

防范和控制經濟責任審計風險關鍵是提高審計工作質量,避免和預防引發事件,堅持“積極穩妥,量力而行,提高質量,防范風險”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指導原則,采取各種措施對審計質量進行有效的控制,才能提高審計檢查質量和評價質量。通過責任審計風險成因的明確,我們要想防范經濟責任審計風險,就必須采取有力的措施和對策。處理經濟責任審計風險,應從預防階段開始。

2.1建立健全各項法律法規、制度、避免審計風險

經濟責任審計是一種監督領導干部經濟管理行為的有效手段。隨著《審計法》的假改,經濟責任審計制度的確立,經濟責任審計將從由政策推動轉化為法制推動。但是,仍需制定和健全各項法律法規和指標體系,使得經濟責任審計有法可依,執法必嚴,由其重要的是完善審計評價指標體系,這樣才能提高并逐步完善經濟責任審計實踐的規范性,從而使經濟責任審計成為一項對于領導干部的強有力經濟監督形式。

2.2履行相關審計程序,減少審計風險

嚴格的審計程序是確保審計行為合法和審計質量可靠的前提。在審計準備階段,審計立項必須有受托依據,審計方案的編制必須詳細、認真,做好事前調查,深入了解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下達審計通知書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經濟責任審計法規的日期要求;在審計實施階段,應貫徹”雙向承諾制度”;在審計終結階段,形成審計意見和出具審計報告前,要征求被審計單位及其領導千部的意見,允許提出異議,并把好審計工作底稿和審計結論的復合關。

2.3有效利用社會審計、內部審計的工作成果

部分工作委托給社會審計執行,以彌補國家審計資源不足的缺陷。利用社會審計的結果資料。國家審計機關應當與相關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聯系與溝通,在了解會計師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獨立性及專業能力的基礎上,進一步實施針對性的審計程序,以證實并獲得客觀可靠的審計證據。超級秘書網

2.4加強教育和培訓,增強審計人員風險意識

經濟責任審計要求審計人員具良好的綜合素質、政治修養和道德品質。各級審計機關要提供必要的職業培訓,開展后續教育,組織審計人員進行審計理論研討,審計部門還應培養審計人員良好的審計風險意識,提高其在復雜的審計中靈活、有效的控制各種誘發的能力,正確地對待自各方面的干擾和壓力,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2.5加強審計風險的理論研究,完善審計手段

各級審計機關應該充分認識到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加強審計人員對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認識和理解,從理論上為預防和控制審計風險提供指導;同時,鑒于當前審計手段的落后狀況,要因地制宜、因時制宜進行審計方法的不斷創新,使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真正做到國家審計與內部審計、社會審計相結合。

參考文獻:

[1]李鳳鳴.審計學原理[M].北京:中國審計出版社,2000.

[2]朱錦余.趙新杰.經濟責任審計[M].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2.

第2篇

關鍵詞:審計風險;成因;防范

經濟責任審計風險是指由于審計人員本身的失誤或其他客觀原因,導致經濟責任審計結論不公允、不真實,而對被審單位相關責任人任期內的經濟責任做出不恰當評價的風險。

一、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成因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審計環境日趨復雜化,審計風險已成為一個無法回避的問題,尤其經濟責任審計的特殊性決定其審計的風險尤為突出。了解、認識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成因,才能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進行有效的防范,提高經濟責任審計的質量。

(一)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內在因素

1.審計程序實施不合理。審計機關出于各種主觀或客觀的原因,導致審計機關要在各個階段、各個單位合理分配審計技術力量。如果簡化了審計程序,減少了必要的審計力量,就會導致審計風險的產生。

2.審計材料不規范。審計材料不規范,條理混亂,語言不清,詞不達意,不能如實反映客觀存在的問題,或語言絕對化、含義模糊等,都會使經濟責任審計產生風險。

3.審計證據不充分、復核不嚴謹。審計復核,也就是后續審計,是審計結果進行的復核和再次檢查,是一種亡羊補牢的補漏措施。而審計復核只是走走過場,相關人員工作態度不端正,工作作風不嚴謹,導致加大審計風險產生的可能。

4.審計人員綜合素質低。經濟責任審計涉及面廣,要求審計人員不僅要具備查賬能力,還要熟悉宏觀經濟管理知識以及相關的政策法規,具備綜合判斷分析能力等,但是目前大部分審計人員的業務素質不夠全面,嚴重制約和影響審計工作的質量。

(二)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外在因素

1.審計對象的復雜性。隨著經濟管理體制改革的深化,經濟結構的不斷調整,經濟活動日益復雜,而經濟責任審計的難度加大,風險也就隨之增大。被審計單位或領導復雜的社會關系可能會阻礙正常審計工作的順利開展。社會關系復雜,審計風險就越復雜。

2.被審計單位內控制度不完善。各單位內部規章制度的建立與執行程序是否嚴格、清晰、有條理,影響到該單位所提供的會計等資料的準確性和可靠性,對經濟責任審計產生一定的影響。

3.審計技術方法的局限性。審計工作本身在不斷發展,審計技術為了適應審計工作也隨之不斷發展,然而目前的審計技術方法弊端突出,已遠遠不能適應現代審計的要求。

4.審計法律法規制度的不完善。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審計法律法規不斷建立健全,但仍然不能形成一套完全適應當前經濟形勢和經濟活動的完善的法律法規體制,這就給審計人員的審計工作帶來困難,產生了一定審計風險。

二、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防范措施

防范和控制經濟責任審計風險關鍵是提高審計工作質量,避免和預防引發事件,堅持“積極穩妥,量力而行,提高質量,防范風險”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指導原則,采取各種措施對審計質量進行有效的控制,才能提高審計檢查質量和評價質量。因此,為了防范經濟責任審計風險,就必須采取有力的措施和對策。處理經濟責任審計風險,應從預防階段開始。

第一,建立健全各項法律法規、制度,避免審計風險。經濟責任審計是一種監督領導干部經濟管理行為的有效手段。隨著經濟責任審計制度的確立,經濟責任審計將從由政策推動轉化為法制推動。但是,仍需制定和健全各項法律法規和指標體系,使得經濟責任審計有法可依,執法必嚴,尤其重要的是完善審計評價指標體系,這樣才能提高并逐步完善經濟責任審計的規范性,從而使經濟責任審計成為一項對于領導干部的強有力經濟監督形式。

第二,履行相關審計程序,減少審計風險。嚴格的審計程序是確保審計行為合法和審計質量可靠的前提。在審計準備階段,審計立項必須有受托依據,審計方案的編制必須詳細、認真,做好事前調查,深入了解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下達審計通知書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經濟責任審計法規的日期要求;在審計實施階段,應貫徹“雙向承諾制度”;在審計終結階段,形成審計意見和出具審計報告前,要征求被審計單位及其領導干部的意見,允許提出異議,并把好審計工作底稿和審計結論的復核關。

第三,有效利用社會審計的工作成果。國家審計機關應當與相關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聯系與溝通,在了解會計師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獨立性及專業能力的基礎上,進一步實施針對性的審計程序,以證實并獲得客觀可靠的審計證據。

第四,加強教育和培訓,增強審計人員風險意識。經濟責任審計要求審計人員具備良好的綜合素質、政治修養和道德品質。各級審計機關要提供必要的職業培訓,開展后續教育,組織審計人員進行審計理論研討,審計部門還應培養審計人員良好的審計風險意識,提高其在復雜的審計中靈活、有效的控制各種審計風險,正確地對待自各方面的干擾和壓力,為社會主義現代化經濟建設服務。

第五,加強審計風險的理論研究,完善審計手段。各級審計機關應該充分認識到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加強審計人員對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認識和理解,從理論上為預防和控制審計風險提供指導;同時,鑒于當前審計手段的落后狀況,要因地制宜、因時制宜進行審計方法的不斷創新,使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真正做到國家審計與內部審計、社會審計相結合。

參考文獻:

1.李鳳鳴.審計學原理[M].中國審計出版社,2000.

2.朱錦余,趙新杰.經濟責任審計[M].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2.

3.蒙貞.淺談經濟責任審計風險控制[J].科協論壇,2007(4).

第3篇

經濟責任審計風險表現措施

經濟責任審計是對領導干部任職期間的財務收支、重大經濟決策、內部控制執行、個人經濟責任等情況進行全面審查和評價。因此,經濟責任審計的責任與風險要遠遠大于一般項目的審計。如何認識審計風險,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防范,是我們必須關注的問題。

一、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表現

經濟責任審計風險是指由于審計人員本身的失誤或其他客觀原因,未能全面了解責任者所在單位的情況而造成的估計和判斷,導致經濟責任審計結論不實,對被審責任人任期內的經濟責任作出不恰當評價的風險。

在審計實踐中,我們常見的風險有以下方面:

(一)審計準備階段的風險

主要是指審計人員在審計前未按規定的審計程序開展工作而使被審計對象以不按法定程序進行操作為由提出異議或申請行政訴訟的可能性。主要表現在:

1.沒有堅持“先審計后離任”原則,我們目前的經濟責任審計通常都是在責任者調離原單位且到新單位上任以后,審計工作才介入,為審計核實、定性、評價帶來困難。

2.忽略審計通知書的時間界限,不是在實施審計前三日把審計通知書送達被審計單位并抄送責任者,而是電話口頭通知,甚至在進駐審計日才把通知書送給被審單位。

3.審前不作調查,對責任者和所在單位的情況心中無數,編制的審計方案通常都是一個模式下來的,流于形式,抓不住重點,責任不明確,措施不到位。

(二)審計實施階段的風險

審計實施階段的審計風險,主要是指審計人員在審計實施過程中因專業技能、政策水平、綜合素質等主觀和客觀原因的影響,導致審計結果產生偏差的可能性。主要表現在:

1.取證風險。如果審計人員所取得的審計證據不完備就不能滿足客觀性、相關性、充分性和合法性,就會導致審計結果偏離事實,而產生風險。

2.檢查風險。指審計人員由于在實質性檢查的現場作業中所造成的失誤使審計結果偏離事實的可能性。

(三)出具報告階段的風險

出具報告階段的審計風險,主要是指審計人員由于出具的審計報告對審計事項把握不全面,對責任者的經濟責任評價不準確,未能按照規定征求被審計對象的意見,給審計主體帶來不良影響和損失的可能性。主要表現在:(1)沒有按審計規范征求被審單位和責任人對審計報告的意見,或口頭上征求意見而不要求書面意見。(2)對被審計單位和責任人提出的異議不去核實也不作解釋。

(四)相關的法律法規不健全

由于缺乏具體的操作規范,審計評價指標沒有統一的標準,導致經濟責任審計的結果不能很好地體現出領導干部的差異性,使審計的客觀性和公正性受到了質疑。主要表現在:我國目前已形成以《審計法》為核心的審計法規體系,但是法律法規自產生之日起就具有滯后性,滯后于社會政治經濟發展。當前的社會經濟活動日趨復雜,法律法規約束的范圍之外存在許多合理不合法問題。

(五)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不高

此風險主要表現在:(1)現在的審計人員一般都不具有復合專業背景,專業知識基礎單薄,不能適應出現的新情況。經濟責任審計涉及面廣,要求審計人員不僅要具備查賬能力,還要熟悉宏觀經濟管理知識以及相關的政策法規,具備綜合判斷分析能力等,但是目前大部分審計人員的業務素質不夠全面,嚴重制約和影響審計工作的質量。審計人員目前仍采取傳統的審計方法,只注重實質性測試,對賬、證、表檢查后出具審計報告。未能采用以內控制度測評為主的現代審計方法,不能確定審計重點、突出審計重點,難以保證審計質量,從而加大了經濟責任審計風險。(2)我國經濟責任審計人員的職業道德素質不高,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一般是干部個人,一旦追究責任,多方的說情者,軟磨、硬泡等方式方法往往讓原本就很薄弱的審計人員的職業道德經受更嚴峻的考驗。

二、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防范措施

(一)嚴格履行相關審計程序

審計程序是為保證審計質量而制定的必須經過的法定工作順序,程序的違背和遺漏將嚴重影響審計的效果,增加審計風險。經濟責任審計既要嚴格執行《審計法》規定的審計程序,又要做到依法審計、依法處理處罰。作為一項特殊的審計事項,經濟責任審計必須嚴格履行以下法定程序:

第一,審計準備階段。這一階段包括審計立項、編制審計方案、下達審計通知書等審計程序,審計立項必須有受托依據,由干部主管部門或紀檢監察機關向審計機關提出審計委托建議;審計方案的編制必須詳細、認真,做好事前調查,深入了解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下達審計通知書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審計基本準則》和“兩個暫行規定”的日期要求。

第二,審計實施階段。應切實貫徹“雙向承諾制度”,即審計雙方要對相應的事項作出書面承諾,被審計單位對所提供各種資料的完整性和準確性做出承諾,審計機關則作出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承諾,在審計取證過程中,應注意審計方法的科學性以及審計證據的充分性和適當性。

第三,審計終結階段。在形成審計意見和出具審計報告前,需要征求被審計單位及其領導干部的意見,允許提出異議,并把好審計工作底稿和審計結論的復合關。

(二)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審計相關法規、制度

經濟責任審計是一項新的審計監督形式,相關的法律法規尚不健全、完善,評價標準不規范,必須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審計相關法規、制度,制定操作性強的審計具體實施辦法,使其在審計內容、操作程序、方法體系、評價結果應用以及部門協調等方面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提高經濟責任審計實踐的規范性。

第4篇

我區通過加強組織領導,為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創造良好環境。經濟責任審計是一項系統工程,僅靠審計部門是不夠的,需要各級領導的支持和有關部門的配合,成立由黨政主要領導擔任組長,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等人員組成的經濟責任審計領導小組,具體負責組織協調這項工作,制定了《區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工作規則》和《區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辦法》。成立了經濟責任審計股,有專人負責。盡管如此我們感到在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依然存在一些不足:

1、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監督滯后,審計成果運用不盡理想

由于干部人事制度的特殊性和審計機關權限的限制,多年來經濟責任審計存在著被審計單位的領導離職后,才受組織部門委托進行審計的問題。被審計人員往往在已任新的領導職位后,組織部門才委托審計部門對其在原單位的經濟責任進行審計,造成了“先離后審”的局面。基本上是審計歸審計,任用歸任用。再加上被審計人員對審計認識不全面,不重視,也導致審計定位存在較大偏差,影響了審計質量。這樣做的結果容易造成經濟責任審計流于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審計成果的運用和審計機關以及審計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同時對廉政問題及個人經濟問題也很難查清。再加上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之間協調較少,各成員單位之間尚未形成合理、有效的經濟責任審計成果運行反饋機制。

2、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審計評價缺乏統一標準

目前我國的審計評價體系尚未完全建立,法律法規及制度滯后,缺乏強有力的組織保證,制約了經濟責任審計的開展。致使審計過程中遇到的許多新情況、新問題難以用現行的法律法規和評價標準來評判。從而使經濟責任審計的評價工作變得十分復雜和困難。而且由于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時間往往都跨度長,審計期的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廢止等變化也較快,這也為審計機關選擇適當的法律法規進行評價增加了難度。因此,必須盡快健全經濟責任審計的法律法規體系和評價體系。

3、審計任務與審計力量之間的矛盾依然突出

隨著近年來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越來越受到各級黨政領導的重視和支持,審計機關的年度計劃工作量在逐年遞增。正常情況下,我局對國家審計署、省審計廳統一安排的審計項目必須優先完成外,有時還要抽調人員配合紀檢(監察)、組織等有關部門開展辦案調查、檢查等臨時性的工作,而組織部門交辦的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任務又都比較集中,一批下來往往是幾個甚至是十幾個。人員緊張問題成了困繞審計機關工作開展的突出問題。

4、經濟責任審計的幾點建議

首先要加強政策法規宣傳,提高單位領導對經濟責任審計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認識。經濟責任審計《兩個暫行規定》之后,有關部門也相繼制定了一系列的《實施細則》和實施意見,使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成為法定審計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要加大政策宣傳力度,營造一種制度化、規范化、法制化的工件氛圍,促使各級領導解放思想,轉變觀念,正確認識到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是一項正常的工作制度,是保護、愛護干部的必要措施。領導的重視和被審計單位有關人員的積極配合,是開展好經濟責任審計的基本保證。其次要加強法制建設和體制創新,為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提供法律保障。審計的本質是監督,而監督的效能取決于領導體制上的突破和創新。實踐證明,在各種監督制約機制中,最有力、最有效、最權威的是自上而下的垂直監督。只有加強法制建設和體制創新,才能為經濟責任審計提供適應性較強的法律保障。第三要加強審計隊伍自身建設,努力提高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經濟責任審計是一項專業性、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并具有較大的風險性,這就要求審計人員具備較高的政策水平和綜合分析能力,嚴格按照《審計法》及審計規范的要求辦事。因此,審計隊伍自身建設是當務之急,要把提升審計人員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作為重要工作來抓。審計人員要重視審計理論、業務知識的學習和更新,重視政策法規的學習和研究,增強責任感和事業心,愛崗敬業,忠于職守,廉潔自律,積極推動審計工作向前發展。

5、經濟責任審計幾點設想

一是離任審計與任中審計相結合。把領導干部的離任審計與任中審計有效結合起來,我們打算逐步擴大領導干部的任中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也就是在年初安排全年審計工作計劃時,逐步加大領導干部任中經濟責任審計的比例,以備將來在這些領導同志離任時,審計部門就可以節省大量的人力和時間,經濟責任審計的效率就會有很大提高,做到事半功倍。今年我們就安排了5個任中審計的項目。從組織、紀檢部門來說,我們建議在維護中央關于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要實行“先審計,后離任”原則的前提下,可以從實際出發,區別對待,靈活開展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對領導干部任期屆滿或調任、轉任、轉崗等情況,重點采取“先審計后離任”方式開展審計工作;對免職、辭退、退休的領導干部,可實行“先離任,后審計”的方式推動審計工作。在遵循“逢離必審”的基礎上,加大對在職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力度,將審計監督關口前移。

第5篇

(一)預算執行和決算的審計或財務收支計劃執行情況和決算審計

要對預算批復、預算收入和支出、稅收等情況進行審計,認真核實財政收入和支出的結構,對財力狀況要熟悉的掌握,此外還要對預算的執行情況進行評價。

(二)對超出預算的收支和管理進行審計

要審計超出預算部分的資金及其管理情況,防止有人把預算內的資金劃分到預算之外,對財政的宏觀調控能力和財政資金信用化產生削減作用,與預算的管理脫節,在進行評價工作時要指出被審計領導干部的責任,避免責任不明確的問題產生。

(三)對專項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

在審計工作中要注意審計專項的基金的管理情況及使用情況,如農業扶貧、社保、環保等,應對其使用情況充分掌握并進行科學的審計和評價。

(四)對管理國有資產及其使用和保值增值情況進行審計

在審計工作進行中重點要對國有資產經營管理部門是否履行了對國有財產的管理義務進行審計,以及主要的國企或國有控股企業中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并審計評價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性在企業改革或資產重組的過程中是否遭到破壞。

(五)對是否遵循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審計評價

一切經濟活動應遵循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廉政法紀以及企業內部自身的財政管理制度,在審計工作進行中要指出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以及相關人員的具體責任。將責任具體到某些人員身上,避免互相推卸責任。

二、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中存在的問題

(一)評價難度大

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工作存在一定的主觀性,審計人員的主觀意識對工作的影響較大。有的審計人員在展開工作時刻意避開了評價被審計的黨政領導,而是只評價審計的事項,導致審計工作不全面,難以起到應有的作用。如:審計人員在審計財務報表時,沒有認真核實相應的領導是否履行了經濟責任,直接評價相關的領導或是忽視評價領導這部分工作。審計人員的主觀判斷不同對相同的問題會產生不同的看法,對審計工作造成影響,使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難以保證公平、公正,缺乏客觀性。

(二)難以掌控審計風險

審計的風險是審計人員在黨政干部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審計方法和過程不恰當或對審計事項判斷不正確從而審計意見不正確,導致產生損失,甚至有需要承擔相應責任的可能性。審計風險隱蔽性強,風險內容涉及面廣,使審計人員難以掌控審計的風險。審計風險客觀存在于審計人員的意識之外,一般是由于審計人員的不小心而產生,并且審計風險存在與整個審計的過程中。導致在實際工作中審計人員很容易違反程序的規定,大大增加了審計工作的難度。

(三)“先審后離”原則貫徹不到位

我國缺乏完善的干部管理制度,對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通常是產生問題才進行審計工作。審計過程中執法不嚴的現象頻繁發生。在實際情況中,負責委托審計的相關部門與審計部門不能做到緊密的結合,難以貫徹“先審后離”的原則。通常都是“先離后審”,即先調離并且得到任命之后才開展審計工作,違背了加強干部考核和管理的初衷,加大了審計工作的難度,對有些問題的核實比較困難,一旦被審計人出現問題,處理上也比較困難,使審計的作用得不到有效的發揮。

(四)相關的制度不夠完善

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在實踐中缺乏相關的強有力的法律法規。2006年經濟責任審計被納入審計法,然而在細節問題上仍缺乏相關的法規。審計黨政領導干部是否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履行了自己的經濟職責并進行審計評價是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核心,但目前缺乏權威的評價系統。并且,審計工作的完成需要的時間長,在此期間不能保證法律法規不發生變化,一旦改變,選擇恰當的法律法規就成了難題。由于法律的滯后性,如果被審計人有新的問題存在,很難做到有法可依。綜上所述,相關的制度不完善給審計工作造成了很大的不便。

三、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改進措施

(一)制定完善的評價指標體系

要想避免由審計人員的主觀判斷帶來的審計問題,就要建立完善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審計的質量、審計水平、審計成果的運用及對被審計人員評價的公正性都可以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結果中得到體現。這就要求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結果準確無誤,建立一套完善的經濟責任評價指標體系是保證審計結果的必要條件。審計工作的進行應在明確了黨政領導經濟責任之后,將經濟責任具體化、指標化,并加以合理的分析評價,科學的衡量出責任的履行情況,保證審計評價符合客觀事實。

(二)審核部門建立有效的監控體系以降低審計風險

審計部門應嚴格監督其對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執行情況,并且不定時的檢查工作的進行,有了問題及時指出并改正。建立并逐漸完善其監控體制,建立健全的質量控制體系,爭取把審計風險降到最低。例如,可以建立經濟責任審計符合制度、審計聯席會議制度等,定期對工作中的問題進行收集,反饋給執行審計人員,完成信息的溝通,以便及時采取解決的措施,避免審計出現差錯,最大限度的降低審計風險。

(三)增加任前任中審計比重,前移審計監督關口

為了解決“先審后離”原則貫徹不到位的問題,應該加大審計力度,注重事前及事中的監督,避免在出現問題之后才進行審計的現象發生;嚴格監督相關領導在職期間的職責完成情況;對黨政領導干部的審計不要只局限在離任時開展;在任期中充分結合年度目標與責任履行的實際情況調查審計其經濟活動,將審計監督關口移到前邊;認真貫徹“先審后離”的原則,將傳統的事后審計向事前和事中審計轉變。通過“先審后離”原則的貫徹,不僅可以充分發揮審計得到作用,還可以及時發現黨政領導干部在經濟活動中的問題,防止的發生。

四、結語

第6篇

關鍵詞:經濟責任審計;風險;防范

一、依靠上級領導和各部門支持,為減少或避免經濟責任審計風險創造良好的外部條件

經濟責任審計涉及方方面面,因此必須在上級領導的統一領導下,在各部門的大力支持下開展經濟責任審計,為減少或避免經濟責任審計風險創造良好的外部條件。同時,應建立部門聯系制度,及時溝通、互遞信息,共同界定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機關在獨立行使審計職能的同時,加強與組織、人事、紀檢部門的聯系,把了解到的被審計單位財務管理的情況與組織部門掌握的領導干部考核情況有機結合,為深入審計提供線索。組織部門有責任提供領導班子和被審計者的有關情況,使審計有一定的目標。在確定審計計劃,選擇審計對象時,應與審計機關共同分析研究,確定審計重點,以解決干部考核中群眾舉報或反映問題的疑點。當審計查證嚴重違反財經法紀的問題,需界定領導干部經濟責任時,應由審計部門會同組織部門召開專門會議進行分析研究,共同確定領導干部應承擔的責任。

二、必須嚴格執行規范的審計程序

規范的審計程序是確保審計行為合法、審計質量可靠的前提,應注意以下幾個環節:一是必須經政府主管部門、組織人事和紀檢監察部門聯合確定審計立項,事先編制審計工作方案;二是審計機關必須根據《審計法》組織和實施審計,被審計單位經濟責任人必須提供任期內領導經濟工作責任、履行經濟責任、廉潔從政等方面的書面材料,審計報告也必須征求被審計單位和經濟責任人的意見并簽字蓋章;三是審計結束后還必須向組織人事部門報送審計結果報告,組織人事部門在接收報告后對審計結果的意見和對經濟責任人的獎懲、使用情況,需及時反饋給審計機關。

三、提高審計人員素質,增強防范審計風險的意識

首先,要加強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教育,使每一位審計人員明確,無論是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開始之前,還是審計期間或終結,始終存在審計風險的可能性。讓每個人牢固樹立審計風險意識,形成“審計就是責任,審計就是風險”的觀念,并在執行業務過程中主動尋求積極有效的方法防范審計風險。

其次,要重視業務培訓和后續教育,切實提高審計人員的思想品德和業務水平。審計人員業務水平的高低同其風險意識的強弱成正比,而同審計風險發生的多少成反比關系。因此,必須廣泛開展政治理論、思想道德、業務能力、現代科技等方面的業務培訓和后續教育,使職業道德水平和業務水平同步跟上新形勢的發展,造就一支剛正、廉潔、高效、嚴謹的審計隊伍,以減少和避免審計風險。

四、在實際工作中要做到量力而行,突出重點

經濟責任審計是一項技術性很強的工作,因此在制定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計劃時,應當堅持量力而行,突出重點的原則。要充分考慮現有的審計資源,防止出現為盲目追求完成經濟責任審計數量而不顧審計質量的傾向。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時,應當抓住重點經濟事項以及選擇群眾反映的熱點問題,針對性開展經濟責任審計,集中力量,切中要害。對經濟責任無關的事項,應當排除在審計評價工作之外。如果審計時不突出重點,就會出現避重就輕的傾向,失去經濟責任審計意義,給審計結果帶來風險。

五、合理區分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

在實施經濟責任審計中區分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非常重要。如審計人員對被審計單位提供的資料應有資料接收清單,并要求被審計單位對其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做出承諾,明確各自承擔的責任。又如被審計單位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拒絕、妨礙檢查,轉移隱匿有關資料、資產,這是被審計單位應承擔的責任,審計部門不能替代、減輕或免除被審計單位責任。對于上述情況,審計機關及審計人員應根據《審計法》等有關規定,在審計報告中如實反映有關情況或對報告反映內容進行限制,以避免被轉嫁的審計風險。

六、把握原則,客觀公正,謹慎評價

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是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環節,強化經濟責任審計的科學性,提高審計監督的權威性,有利于減少和規避審計風險。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時應注意以下原則:

第一,客觀性原則。審計小組和審計人員必須站在第三者的立場上,以審計結果為依據,以法律法規為準繩,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地對被審計人員進行綜合評價,力避主觀色彩,不允許文過飾非、華而不實,在審計評價中不允許出現可能影響客觀公正的語言和文風。對某些由于審計手段和審計條件的限制而未查明、查實的事項不應下結論。

第二,審慎性原則。審計評價時,思想上要重視,操作上要仔細,還要依據審計標準,認真分析、仔細研究、反復琢磨,做到法律法規引用準確無誤、語言動用恰如其分、評價過程嚴肅認真、評價結果不偏不倚,從審計評價的內容到審計評價的文字表述,都要從嚴審定。

第三,歷史性原則。一是對查出的經濟責任問題,要按照政策法規的使用年限進行評價,在哪個時間段發生的問題,就用該時間段內具有效力的政策法規來評價。二是經濟責任活動跨越時間較長,既要防止被審計對象將經濟管理活動存在的問題推到前任身上,也要防止其推給后任。

第四,獨立性原則。評價時,審計小組和審計人員必須始終保持自己的獨立性,既不能“偏聽偏信”,也不能“省略偷懶”,簡單地抄抄表格,敷衍了事,要排除來自各方面的干擾,堅持獨立性原則不動搖,反復核實驗證,獨立分析判斷問題,確保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實事求是與客觀公正。

參考文獻:

1、陳勇.深化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實踐和探索[J].審計月刊,2009(4).

第7篇

一、經濟責任審計運行機制存在的問題

1.立法層次較低。在我國關于經濟責任審計的法律法規,主要有《縣以下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五部委關于進一步做好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意見》、《審計署關于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實施細則》等,但這些法律法規的立法層次都不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還沒有具體的關于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其他有關經濟審計工作程序、審計技術方法、審計報告等的規定也不全面。由于我國的經濟責任審計的立法層次不高,因此,我國經濟責任審計機制在運行的過程中,很難發揮到最大的功效。

2.獨立性嚴重缺失。在我國,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是由國家審計機關公務員實行,并將審計結構報告給各級部門,沒有獨立履行審計工作。這主要是由于審計機關隸屬于政府,并不是獨立的機構。因此,審計的最終結果多少受到地方的影響,不利于審計結果的準確性和真實性,從而影響經濟責任的評價效果。

3.審計標準不規范。在我國各個地方的關于審計的各項法規文件存在不一致,比如審計的概念、目標、對象、方法、程序等存在差異。審計的標準、內容存在差異也就導致審計的結果存在差異,不利于國家對審計信息的掌握。

4.執業人員素質偏低。近年來,我國經濟責任審計任務繁重,呈現出審計人員嚴重不足的現象,主要因為許多的審計人員專業結構、知識結構和管理能力與審計要求不符合。這也嚴重制約了經濟責任審計機制的效果發揮。

5.事后處理難。部分審計部門和審計人員對審計結果不重視,導致審計中不合理的結果處理不及時,致使國家遭受重大損失。

二、經濟責任審計運行機制治理舉措

1.加快法制化建設進程,建立合理可行的審計規范體系。(1)制定標準化的審計規范體系。主要是對審計目的、審計范圍、審計內容、審計方法、審計程序等制定出標準的、清晰的、科學的定義。比如說,在審計目的方面,明確其是在于評價離任人員受托公共經濟責任的效果;審計的內容方面,以單位財務審計為基礎,重點在一些重大的經濟行為、重大資金流向的監控情況上。

(2)明確經濟責任審計的評價重點。審計評價時以客觀事實為依據,立足財務審計的經濟效益審計,堅持定時定量定性地考核。另外在考核中要抓住重點,從實際出發公正地評判。

(3)建立經濟責任交叉和聯合審計制度。經濟責任審計涉及的面廣,審計過程復雜,因此必須理清審計的思路。各部門間實行分工合作,各司其責的同時加強合作交流,遇到問題時應以及時解決問題為第一要務,相互協作。

2.實施人力資源開發戰略,培養高素質的審計專門人才。(1)要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科學規范的用人制度。首先,建立健全審計人員的考核制度,加強人才的選拔力度,增加競爭性;其次,加強日常和年度考核,激勵審計人員自主學習,緊跟時代的腳步;另外,結合審計職業化管理的標準,健全各種考核制度。

(2)要大力加強培訓工作,提高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首先,要鼓勵審計人員提高自身素質;其次,要安排和組織審計人員及時參與培訓;另外,對審計人員培訓的形式要多樣化,提高審計人員的興趣和積極性。

3.客觀和公正使用審計成果,努力提高經濟責任審計的功效。(1)嚴格處理程序,確保審計功效。經濟責任審計的結構,決定經濟責任審計的效果。經濟責任審計結果,要及時向各部門反映,及時作出分析和總結,從而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問題,充分發揮審計工作的預防性和警示性作用。

(2)公示審計結果,注重處理效果。加強對審計結果處理的監督,強化審計成果的時效性,深入分析審查結果并且將之公示,才能將審計的作用和功效發揮出來。

(3)強化宣傳與教育,重視示范效應。加強關于審計工作的一些宣傳,讓更多的人明確審計工作的內容、程序等等,另外還要對審計工作的重要性做宣傳,這樣才能引起審計人員和社會大眾對審計工作的重視,為審計工作的開展,營造一個良好的社會氛圍。

三、經濟責任審計運行機制治理意義

1.有利于客觀評價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履行情況。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審計機制,重視審計人員的考核與評價,有利于增強審計人員遵紀守法的自覺性,從而依法辦事,保證審計人員按法律法規開展審計工作,保證審計結果的準確性和真實性,從而保證政府及時掌握我國經濟的發展狀況。

2.有利于完善干部激勵與約束機制,正確評價和選聘干部。其一,明確了審計人員的責任和義務,對審計人員的行為有了規范和約束,從而促進審計工作的正常有序地開展;其二,可以了解審計工作開展的狀況,對審計工作作出有效性地評價,做到獎懲有度。這對審計人員來說既有了行為的約束,同時又有了做好審計工作的動力。總之,能夠為審計人員提供參照的規章制度,可以有序地開展工作。

3.有利于促進干部勤政廉潔,規范干部行為。經濟責任審查,是對一些經濟利益和財務管理進行審查,這不僅可以發現經濟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還可以發現其間存在的干部的違法亂紀行為。在處理審查結果時,不僅對經濟問題進行處理,還要對作風問題進行審查。這樣做一定程度上威懾了領導干部,增強了干部的責任心。因此,經濟責任審計機制有利于促進干部勤政廉潔和規范干部行為,有利于我國經濟健康持續發展。

第8篇

1.經濟責任審計可以督促企業事業單位領導干部積極履行自己的經濟責任經濟工作作為一個企事業單位部門工作的重心,也直接關系到單位的經營發展。通過經濟責任審計,可以有效的避免企事業單位領導干部在經濟工作決策上的主觀隨意性,防止由于“拍腦袋”決策造成國家或者是企業經濟損失問題的發生。同時促使領導干部在進行決策時積極的采用集體協商以及專家咨詢等方式,實現經濟活動決策的科學性。2.經濟責任審計可以帶動其他審計工作的開展現階段我國針對企事業單位的審計類型較多,例如財政審計、財務審計以及投資審計等多種形式,但是這基本上都屬于個性問題的審計分析,針對業務情況而并不是責任人。通過經濟責任審計,可以進一步延伸對被審計單位的財務管理以及內部控制問題的發現分析深度,將審計問題直接與責任人員掛鉤,因而可以帶動其他審計工作的開展,提高審計報告的準確性。3.經濟責任審計對于領導干部具有較好的約束作用經濟責任審計可以形成對領導干部的約束與規范作用,避免企事業單位領導干部手中權力運行的普遍性與傾向性,促使企事業單位的領導干部在責任期內增強自我約束意識,科學合理的使用經濟管理以及經濟決策權力,提高依法行政以及依法管理的水平。

二、提高經濟責任審計質量途徑分析

1.注重審計工作關鍵環節中的質量提升為了進一步的提高經濟責任審計質量,首先應該重視任中審計工作的重要性,將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關口前移,這不僅可以緩解離任審計工作任務量,同時也能夠避免領導干部在較長任期內由于缺乏約束監督出現違紀違規的問題,利用任中審計及時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各種問題的苗頭傾向,形成防患于未然的監督機制。其次,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時,應該進一步的規范經濟責任審計行為,針對經濟責任審計涉及范圍廣、政策性強以及實施難度大的問題,必須嚴格按照經濟責任審計質量控制辦法以及審計程序,分別在審計調查、審計方案制定、實施審計工作、復核、出具審計報告以及審計整改落實等方面細化管理,提高審計質量。第三,在審計工作管理上應該遵循客觀公平的原則,對主要經濟責任人在任期內的財務收支管理情況、法律法規以及政策文件的執行情況、決策情況、內部控制管理情況進行客觀的調查評價,并及時揭示審計中出現的違紀違規以及失職問題,確保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的真實準確,能夠客觀的反映經濟責任人的任期績效。2.優化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方式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開展方式上,應該實現責任審計工作的信息化,利用信息技術及時的查詢經濟責任審計相關的法律法規,同時對審計資料以及各種資金數據進行分析,以提高審計工作的效率和工作質量,實現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快速準確。其次,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開展過程中,應該將經濟責任審計與常規審計緊密的結合起來,綜合使用多種審計技巧,并全面收集經濟責任審計與常規審計的證據,實現信息數據資料的共享,避免重復審計浪費人力物力。第三,對于審計方法,可以綜合使用實物觀測與計量審計法、假設問題存在審計求證法、查閱會議記錄和走訪調查審計法等幾種方法,確保審計工作的真實可靠。通過上述這些措施,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開展方式進行創新優化,以提高經濟責任審計質量。3.明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重點,在工作方式上朝服務型審計方向轉變在審計工作內容上,除了需要對企事業單位的主要經濟責任人在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以及效益性上進行審計之外,同時應該重點針對其事業單位所涉及到的基建項目、固定資產采購、資產處置、土地出讓以及股權債券分割等重大的經濟事項決策過程以及實施結果進行責任審計。結合不同企事業單位的經濟業務情況,有重點有針對性的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同時,應該積極的實現經濟責任審計監督與審計服務的結合,審計工作人員應當明確經濟責任審計除了是對被審計單位經濟責任人的監督之外,還是對被審計單位的服務,積極的為被審計單位提供審計分析報告,查找審計出現問題的根源,為被審計單位工作調整提供準確的依據。

三、結語

第9篇

關鍵詞:經濟責任審計 特性 現存問題 發展建議

一、經濟責任與經濟責任審計

經濟責任指的是針對企業資產保值增值運用,資產負債及資產損益情況真實屬性和財務收支合法合規性、經營管理制度及其他相關制度等方面,企業法人所應負擔的對應責任。而經濟責任審計指的是針對企事業單位其法定代表人所相應履行責任的審計。其目的在于理清企事業單位各部門單位的責任對應,并為經濟監察和人士機關及相應的考核部門提供相應的參考。

二、現行經濟責任審計過程及制度的問題

我國經濟責任審計在取得較快成長的同時存在以下幾方面問題,詳析如下:

(一)不健全的審計制度影響其權威性

迄今為止,我國尚缺乏經濟責任審計的具體操作規程,以規范其工作的具體細節,也因由此,廣大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缺乏同意可以借鑒的標準參考,從而間接影響審計結果及對受審單位,特別是相關人員評估的主觀性偏差甚至意見分歧,均對經濟責任審計的權威性有所影響。

(二)受傳統審計影響較大

經濟責任審計由于受傳統審計觀念影響較大,往往在業務操作中將審計重點設定為傳統審計的類似項目,諸如財務支出及資產流動性等,而對領導或法人代表任期內所涉單位資產變動的全部活動則有所忽視,這就給經濟責任審計造成一定程度的片面性;而同時,經濟責任審計所依賴的國家經濟法律法規對于審計的規定也較為“粗線條”,使得對應的審計結果及建議存在籠統概括的弊端。

(三)審計隊伍操守與素養有待提高

經濟責任審計的人員方面也是牽制其發展的重要因素,現有經濟責任審計隊伍構成中,具有復合專業背景的從業人員較少,大多僅有的單科專業知識不足以應付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而引致的多元經濟責任審計問題,特別是在面臨涉外受審單位的審計任務時,我審計人員往往因復雜的外國經濟社會法律事務而顯得手足無措,另外,國內經濟責任審計行業存在一定程度的人員職業操守問題,其有待提高的職業道德對其在執行經濟責任審計這一重大任務時是一個嚴峻的考驗。

三、經濟責任審計改進的對策建議

(一)明確并堅持經濟責任審計根本原則

筆者認為,搞好經濟責任審計首先應厘清審計的根本原則,即審計凌駕于責任人之上。明確“審計在前、離任在后”的原則是經濟責任審計的根本前提,也是加強審計結果落實的有力措施。具體的做法是,在審計實務中,以審計報告結果為界確定領導干部的離職與否,換言之,若審計結果不明是不能有原職位的新任命人事。這不僅有助于審計結果的有力實施,也為即將離職干部一個明確的經濟責任審核終了結果及用人單位人事聘用的客觀化,同時還為離職干部與信任繼任者的順利交接提供合理空間,而審計結果的充分利用也在客觀上促進了審計人員工作的積極性調動。

(二)完善經濟責任審計監管規范

根據現有經濟責任審計問題,中央明確指出并規范其在對象、環境和任務要求方面的制度性規范和法制化制約,以促進經濟責任審計在其行為方面的規范性提升。筆者認為應嚴格按照中央五部要求對關經濟責任審計實施動態監管,并從全黨全國全局出發,從基層抓、從源頭落實,并在條件成熟時,出臺經濟責任審計法等相關法律法規。

(三)借助工作、技術輔助和人事創新、提升審計效率

面對現有經濟責任審計問題,不少業內人士提出以增加審計隊伍編制來解決,是不現實的。筆者認為可以通過前置審計工作,做足審前調查這一明細工作,并且借助計算機輔助等先進技術以提升審計工作效能。現有經濟責任審計隊伍構成在我國主要是以國家公務員身份,保證了審計力量在政治上的先進性和覺悟,但業務素質和專業技能并未有明確要求,這就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深入開展帶來一定困惑,而相較國外先進審計制度國家,其審計力量有比我國更為專業和嚴格的準入要求,為此筆者認為在未來一段時間可嘗試引入職業從業人員并強化在職人員培訓,并充分結合審計力量的社會來源部分,以特聘方式引入專門而必要的審計人才以不斷增強我審計隊伍整體力量。

(四)明確并規范審計全流程

明確并正規化審計流程,按照紀檢機關部門或國資委等機構出具領導干部,明確審計組織組成和必要的人事回避,基于審前調查確立實施方案、詳細步驟,在下達指令機構的相關派出人員參加審計的前提下進行嚴格科學的審計,并對結果進行嚴密的歸檔;審計過程嚴格遵守關鍵相關性和重要性篩查、充分依據和必要對象的謹慎審計原則,針對受審單位固有風險、預測風險的科學評估和重點監控,以六級復核嚴格控制并落實經濟責任審計過程與結果,結果反饋上堅持客觀公正,統籌全局的工作規范;最后,應嚴格執行審計結果的領導機關、受審單位的全部送達、歸檔,以便于其針對受審對象的進一步評價,調整。

總而言之,經濟責任審計關系到一國經濟運行的整體,也與各受審單位的正常高效運轉密不可分,從制度規范、隊伍建設和過程控制入手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建設將助推其進一步深化發展和前進。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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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金華.審計理論研究[M]. 北京: 中國審計出版社,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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