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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律職業道德,含義,基本原則,特征,功能
[摘要] 摘要:加強法律職業道德教育是法律類高職院校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學的重要內容,本文從法律職業道德的含義、基本原則、特征和功能五個方面對法律職業道德的內容進行闡釋,對法律職業道德進行了比較全面的認識,為加強法律職業道德教育提供一定的參與價值。
強化法律職業道德意識,加強法律職業道德建設,是法律類高職院校職業道德教育的一項重要內容,對法律職業道德進行全面、系統的認識,則是強化法律職業意識的前提條件。
一、法律職業道德的含義
法律職業道德,是指法官、檢察官、律師等法律職業人員在其職務活動與社會生活中所應遵循的行為規范總和。法律職業道德是社會倫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道德在法律職業領域中的具體體現和升華。
二、法律職業道德的基本原則
法律職業道德基本原則的內容構成了法律職業人員共同遵循的基本要求。我國的法律職業道德原則的要求主要包括:
1、忠實執行憲法和法律,維護法律的尊嚴
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我國的憲法和法律規定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我國法律職業人員的權力和權利來自于人民,必須對人民負責。
2、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我國的三大訴訟法中都規定了“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基本原則。。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是法律職業人員貫徹社會主義法治基本原則和正確使用法律的基本要求。這一原則在法律職業主體的相關法律中都有反映。
3、互相尊重、互相配合
法律職業人員必須發揮互相尊重,互相配合的精神,才能順利完成職業任務。法律職業是享有崇高威望地位和聲望的職業,法官、檢察官、律師雖然各司其職,互相區別,互相監督,但也互相配合,相輔相成,雖然擔負的職責各不相同,但是目的是相同的,就是維護司法公正,維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因此,法要求法律職業人員在履行法律職責的過程中做到嚴守紀律,依法執業,不超越職權擅自妨礙其它法律職業人員的正常辦案,同時還要求法律職業人員謙恭有禮,遵守有關司法禮儀。
4、恪守職責、勤勉盡責
恪守職責、勤勉盡責就是要求法律職業人員嚴格遵守基本原則。工作積極,認真負責是恪守職責、勤勉盡責的基本要求。法律職業人員要認清自己的職責,還要在履行職責時以積極的態度想方設法按照要求做好每一件工作。
5、清正廉潔、遵紀守法
清正廉潔、遵紀守法的原則,就是要求法律職業人員在法律職業活動中不利用自己職務上的便利為自己謀取非法利益,不在從事自己的職業活動中做出違反法律以及行業規章規定的行為,保持一身正氣、清正廉潔的優良作風。堅持這一原則,要求法律職業人員具有清正廉潔、遵紀守法、無私奉獻,敬業獻身的精神,這也要求法律職業人員不辭勞苦,辛勤工作,時時刻刻把工作放在第一位。
三、法律職業道德的特征
法律職業道德與一般社會道德相比,具有主體的特定性、職業的特殊性和更強的約束性等式特征。
1、主體的特定性
主體的特定性是指法律職業道德所規范的是專門從事法律工作的法官、檢察官、律師等法律職業人員。
2、職業的特殊性
職業的特殊性是指法律職業主體由于所從事的工作直接關系到國家法律制度的實施和保障,對于這些職業的道德規范就應該體現職業的特點,這樣才有可能保持職業的先進性和樹立職業的良好社會形象。法律職業的特殊性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第一,法律職業的政治屬性。法律屬于上層建筑,屬于政治文明的范疇。一個國家的法律職業人員必然要服從于這個國家的政治要求,體現統治階級的根本利益。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對法律職業人員的職業道德要求必然要體現社會主義國家的政治要求,具體體現為堅持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尊嚴,維護社會的公平與正義。法律職業人員職業道德上的這種政治要求在任何國家都是必然存在的,也是道德的政治化在法律職業領域的具體反映。
第二,法律職業的法律屬性。法律職業是運用法律和實施法律的工作,工作的內容與法律密切相關。由于法律是國家以強制手段來調整不同的社會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的規范,與社會主體的權利與義務密切相關,因此具有很強的嚴肅性、精確性和公正性,在客觀上就要求從事法律職業的人員應具備很高的職業道德水準,才能有效地維護和確保法律的正確實施。
第三,法律職業的專業屬性。法律職業的專業性很強,每個法律專業人員都應該具備一定的資格條件。法律職業的專業性是法律職業的高層次的重要因素。法官、檢察官、律師、公證員等屬于法律的實踐人員,其專業水平的高低與職業道德水平的高低是密切聯系的。因此,法律職業的專業屬性對于法律職業道德的影響具有十分重要的積極意義。
3、更強的約束性
更強的約束性是指,法律職業道德相對于一般社會道德而言,具有更強的約束性。違反職業道德的法律職業人員要承擔更大范圍的責任。法律職業道德總是和法律職業責任密切聯系在一起的。
四、法律職業道德的社會功能
由于道德滲透在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它具有能動的社會作用,對社會生活的規范和發展產生巨大的積極的促進作用,法律職業道德作為職業道德的一種,也必然具有一定的社會功能,這些功能通過法律職業者的職業行為]和生活表現出來。法律職業道德的社會功能包括示范功能、調節功能、提升功能和輻射功能
1、示范功能
示范意義上的法律職業道德是對法律職業者個人和法律職業環境的具體道德上的描述。我國目前的法律職業大多數有自己的成文的職業道德規范,這些規范本身就具有示范性的特征。加強法律職業道德建設就是要弘揚這些優秀的法律職業道德,在法律職業人員中樹立先進的法律道德意識,培養自覺遵守職業道德規范的良好習慣。
2、調節功能
法律職業道德作為一種道德范疇,是整個社會調節中的一部分,因此,調節功能是法律職業道德的最主要功能。
法律職業道德的調節功能是指法律職業道德具有通過評價等方式來指導和糾正法律職業人員的行為和實際行動,以協調法律職業人員之間,法律職業人員與法律職業服務器對象之間關系的能力。
法律職業道德進行調節的特點在于,通過社會輿論、良心、風俗習慣、榜樣的感化和思想教育等方式手段,使法律職業人員形成內心的善惡觀念和情感、信念,自覺地盡到對他人和社會應盡的責任和義務,以達到協調各種相關的社會關系。。
3、提升功能
我國法律職業人員來源比較復雜,法律職業道德的水準差異較大,且總體水平不盡如人意。加強法律職業道德建設對于提升整個法律職業隊伍的職業道德水平無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法律職業道德對于法律職業人員的提升作用是通過法律職業道德教育來實現的。。
4、輻射功能
法律職業人員的執業活動涉及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法律職業人員的道德意識、道德行為對整個社會也會產生影響。加強法律職業道德教育建設不僅在于樹立良好的法律職業的形象,同時也對整個社會的道德建設也具有輻射作用,從而帶動整個社會的道德文明,精神文明的進步,這種作用的發揮主要是通過法律職業道德的激勵來實現的。
只有對法律職業道德有了全面、準確地認知,才能強化法律職業道德教育,才能培養合格的法律職業人才。
[收稿日期]2009-12-02
[作者簡介]李艷榮,1979,女,漢族,山西平定人,海南政法職業學院社科部講師,法學碩士,主要從事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學與研究工作。
關鍵詞: 法律職業 高職教育 法律教育
一、法律職業的特殊性
“職業”一詞在《現代漢語詞典》中的解釋是:“個人在社會中所從事的作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工作。”①法律職業者,顧名思義,是指以從事法律工作為職業的人。
關于法律職業的內涵,學術界似乎并無太大的分歧,然而,由于存在著不同的法律制度,所以,在比較法的視野中看,法律職業的含義仍有不同。
英文“profession”一詞主要指“腦力或知識的而不是體力的或手工的勞動和技能”,“原本專指神學、法學和醫學,后隨著科學和知識廣泛應用于別的事務部門,也指別的職業,以示其具有相當程度的特殊知識含量,與僅僅是技能相區別”。可見,從花費時間和生活來源的角度,“profession”與中文“職業”一詞意義相同;從職業性質和社會層次來看,“profession”本指神職人員、律師和醫生,后因愈來愈多的職業知識含量增加,便逐漸擴展,也可指其他的白領職業。
中文的“職業”一詞原本沒有英文“profession”的涵義,近年來,隨著學術界對法律教育和法律從業人員的關注,“法律職業”(legal profession)的概念逐漸開始在學術著作中被廣泛使用。但是,我們在這里所說的法律“職業”和法律“職業”教育,是使用英文“profession”的涵義,因為中國法律教育也確實是一種“高級知識和技能的學習和訓練”,而不是“體力或手工技藝”的培訓。②
盡管如此,各國法律職業制度的不同只能影響人們關于法律職業概念之外延的判斷,并不影響人們關于其內涵的判斷。所以,這并不妨礙給其以定義性描述:法律職業是指受過專門的法律教育、具備法律預先規定的任職條件、取得國家規定的任職資格而專門從事法律工作的一種社會角色。
法律職業具體范圍在各國并不一致。在英國,法律職業一般限于律師。在美國法律職業有廣義狹義之分,廣義包括私人開業律師、政府部門法律官員、公司法律顧問、法官和法律教師;狹義上僅指私人開業律師。加拿大的法律職業范圍較廣,分為法官、律師和公證人、法律輔助職業(如專利人、法律書記員、專利查詢專家、合同書記員、地產契約書記員、所有權審查員)、法庭官員(如法庭書記員、法警、行政司法官員)等。在日本,法律職業一般指法官、檢察官和律師。我國的法律職業也有廣義與狹義之分。狹義主要指法官、檢察官、律師;廣義也包括書記官、法律助理、法律文秘、司法警察等輔助型法律職業,法律教師及法津研究人員、公證人員、仲裁人員和行政執法人員等。③
在各種社會職業中,法律職業具有突出的行業背景和職業特殊性。這種職業的特殊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法律職業對象的特殊性
法律職業主要是以人以及人與人關系為工作對象的,而人又是地球上最復雜多變、最難界定的高級生命形式,它不同于自然現象和自然規律。由于法律職業接觸的是社會上各個階層、各類不同職業和不同文化程度的人,工作對象十分復雜,加上工作性質、特點等原因,他們還要廣泛接觸各種社會問題,包括政治、經濟、科技、思想、倫理、歷史、文化、民族、宗教等等,特別是還要接觸社會上的陰暗面和不良現象,所以對其職業的基本要求(基本資質)和準入條件更高、更嚴格。再從行業背景看,由于法律集中反映了各種社會關系和社會問題而具有高度的復雜性、抽象性和概括性,司法又是各種糾紛最后的解決辦法而具有終結性,司法裁決因可決定人的生殺予奪和財產、利益的歸屬而具有重要性、權威性,加之法律自身具有普適性、程序性、規范性和強制性等等,這一切,使得從事這一職業的人員有著比社會其他職業更為嚴格、更為規范和更高層次的要求。正是基于職業對象的特殊性,法律職業與工程技術性職業相比,有內在的和先天的差異性。由此也形成了法律職業教育的基本特點。
2.法律職業精英化與大眾化的統一
隨著中國法治建設的不斷推進,一方面,社會必然要求提高法官、檢察官和律師的任職條件和準入標準,進一步推進法律職業的精英化;另一方面,中國社會發展的不平衡決定了法律人才需求的不平衡,社會各個方面也同樣需要大批輔助類的應用型法律人才。隨著中國法律職業劃分科學化,法律輔助型職業將成系列。
3.法律職業與法治的特殊關系
近代以來法治國家的實踐屢屢表明:法治是全民的事業,離開全民的理解、參與和支持,法治往往只能是海市蜃樓。盡管如此,我們還是不能忽視法律職業者(法律家)在法治建設中的作用(有時甚至是決定性的作用)。因為在法治的關鍵和緊要處,每每是法律家在擔當大任,所以,人們常稱法治就是法律家之治。這在關于法律家(法律職業)作用的估計中可見一斑。托克維爾強調:“……民主精神如不結合法學家精神,我懷疑民主可以長期治理社會;而且,如果法學家對公務的影響不隨人民權力的增加而增加,我也不相信在我們這個時代一個共和國能夠有望保住其存在。”埃爾曼指出:“法律專業人員負有塑造法律制度的結構與類型的使命,并在很大程度確定法律用作于其中的一般趨勢。”而大木雅夫則把法律職業(法律家)的作用概括為“法律秩序的創造者”。
法律職業具有區別于一般職業的特殊性,也正是此特殊性決定了法律職業教育區別于一般的高等職業教育。在這方面,我們以往存在的主要問題在于:并未認真區別職業對象和層次的不同,仍然是粗放式地按照一般的社會職業對待,即仍習慣于沿用社會通用的“手工或技藝”人才的培養模式和采用普通的教育制度,或者只考慮到法律職業教育制度的教育屬性和共性,其結果是所培養的人才僅僅只是“半成品”或是“殘廢品”,尚不能適應法律職業的特殊需要。
二、關于高職高專法律教育的性質問題
法律教育是整個教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屬于人文社會科學范疇。法律教育是以傳授法律知識、訓練法律思維和法律技能、培養合格的法律專業人才為內容的教育活動。
高職高專法律教育是我國高等法律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高等專科層次的以法律職業技能培養為本位的高等職業教育。從法律職業的特殊背景出發,筆者認為應當將高職高專法律教育的性質作以下把握:
其一,高職高專法律教育屬于法律職業教育,是針對具體職業的,主要目的是讓學生獲得從事特定的法律職業所需的實際技能和知識,使學生一般具備進入勞務市場所需的能力和資格。高職高專法律人才培養應當突出職業性、行業性的特點。不能把高職高專法律教育與普通法學教育等同。前者是以法律職業能力為本位的教育模式,后者是以法學學科為本位的教育模式。
高職高專法律教育是對學生進行法律職業技能培養和管理的教育。它以崗位群的需要為依據制定教學計劃;在進行職業崗位描述、職業能力分析的基礎上,按需施教;著眼于職業知識和能力的提升,而組織理論和實踐教學;著眼于我國法律制度的調整、補充、更新,選擇教學內容與構建課程結構,體現職業能力要求而形成課程體系。這種體系應是打破學科型的教學模式,建立以職業能力為中心的教學體系,才能培養具有必要的法律專業知識、掌握法律實踐技能的與法治社會發展相適應的高素質的法律人才。這樣的應用型法律職業者應具有接受和處理信息的能力和信息素養,具有合作精神與開拓能力,能在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一線發揮有效作用。④
其二,高職高專法律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職業教育與通識教育的結合,不能將高職高專法律教育與職業培訓等同。
法律職業教育雖有明顯的優勢,卻也有不可避免的缺陷。單純的法律職業教育會使法律教育流于淺薄。目前,以市場為導向、以職業技能培訓為本位的法律教育雖很有必要,但也要防止顧此失彼。我們不能忽視的是,正是由于過于關注市場動向,致使現在的學校教育有簡單化的傾向,如一些課程里僅僅注重技術操作層面上的東西,法律教育變成了條文解說,忽視了基本理論的學習與研究。如此學生很難真正理解法律精神,這對法律教育和法律實務都是致命的殺傷力,因為法律職業者對法律的適用,絕對不是機械的生搬硬套,更應是對法律精神和原則的把握。
確實,法律的運用有許多技巧,但在法治原則下技巧的獲得源自于對法律概念、原理的深刻把握,源自于使用法律的人對它靈活運用和真正理解。
單純的職業教育趨向于奉行實用主義,片面強調與職業有關的知識的灌輸和特殊技能的培訓。其極端的形式便是“用什么就學什么”,結果是把“人”與“人才”隔離開來,導致大量的“機器人”出現,甚至是有才無德的“佞才”。片面的職業教育對大學法律教育而言是及其危險的。法律的目的在于追求正義,而“機器人”和“佞才”所能做到的,就是無意或有意地損害法律正義。⑤
那么,高職高專法律教育要培養出什么樣的人?對這個問題,柏林大學的締造者、德國著名教育家洪堡(1767-1835)曾這樣回答:大學教育是要培養兼具個性和理智的“完人”,既要掌握經驗知識,又要掌握道德科學,從而發展出完善的人格,在精神上“成人”。20世紀40年代曾任司法院大法官的燕樹棠先生也曾主張:法律事業是公益事業,法律教育是訓練社會服務人才的教育,因此,法律教育的目的,是在訓練社會服務人才,而不是造就個人謀生的能力;法律人才的訓練,不能只限于一般的專門知識,還需要一種“法律頭腦”;有“法律頭腦”的法律人才應具備四項條件,要有社會的常識、剖辯的能力、遠大的思想、歷史的眼光,能使機械的法律知識有了生機和動力,使死知識變為活知識、死法律變為活法律。⑥
當然,寄希望于高職高專法律教育實現洪堡的“完人”教育的理想并不實際,但對高職法律專業學生進行法學理論知識、道德素養、全局視野及應變能力的培養卻是必不可少的。正如我國近代法學家楊兆龍曾警示的那樣:在法律教育中忽視法律倫理教育,不顧學生的道德修養,“那無異替國家社會造就一班餓虎”。
作為一個完整的法律人才培養體制,法律教育既應包括通識教育,又包括職業教育,正確處理二者的關系,是高職法律教育健康發展的重要前提。我國的法學本科教育,在這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將二者分割開來,對立起來了,以致出現培養出的學生不會起草合同,不會辦案的反常現象,其原因就在于單純強調通識教育和綜合素質的培養,在法學本科教育制度內外都缺乏必要的職業教育和訓練,不得不等法科畢業生進入法律職業之后,自己慢慢去摸索。而高職高專法律教育可能是另一種反應過度,單純強調法律職業操作技能的培訓,這種錯位的結果又影響了學生學習和掌握法律職業所必需的法律學科的基本理論和基本素質的形成,同樣影響法律人才的培養質量。究其原因都在于割裂了通識教育與職業教育的內在聯系。
法律職業的特點決定了高職高專法律教育必須由通識教育和職業教育兩個部分構成。法律職業,并不是一種簡單的技術、操作上的問題,更是涉及思維、理論、職業道德層面的問題。
高職高專法律教育處于一個難以兩全的尷尬境地:職業訓練要求教學關注技能,而在沒有足夠的素質教育的前提下,僅關注技能就很可能浪費人才,而且也不可能培養出高水平的職業人員;而注重素質教育又沒有足夠的時間進行職業訓練,特別是我國高校學生絕大多數都來自高中校門,缺乏足夠的社會知識和社會科學知識,因此,通識教育又是必須的。
高職高專法律教育企圖在三年時間內完成所有的教育培訓任務,培養高層次的、精英化的法律人才是不現實的,而將輔助類法律人才的培養作為我國高職高專法律教育的目標是具有客觀現實性的。
筆者認為,從法律職業的特殊性以及我國高職高專法律教育的實際出發,其應當定位于:以職業教育為主,職業教育和人文教育相結合。高職高專法律教育既要重視職業教育,又不能目光短淺,把法律專科教育變成一般的律師職業培訓,因此我們的法律高等專科教育既要以職業教育為主,又要注意培養高素質的應用型人才。在人才培養方面,應該根據法律教育的性質、社會需求、學校發展定位和戰略目標來確定人才培養的目標、規格、標準和模式。
注釋:
①現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2002年增補本,第1616頁.
②王宏林.國際一流法律人才培養論綱[M].北京:商務印書館,2003:29~30.
③王冰路.法律技能的培養[J].中國職業技術教育,2002,(14).
④邵文華.高職的定位.職業特色[N].中國教育報,2001-10-1.
⑤周世中.倪業群等著.法學教育與法科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中國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15頁.
[關鍵詞]法律職業化;法律職業道德;教育
一、法律職業化的解析
所謂法律職業化,真實含義就是“法專家”的形成和組織化。法律職業化隨著社會分工的出現而出現,可以說是近現代商品經濟和民主政治發展的必然結果。在我國,法律職業化是個熱門話題。在大學教育中,開設了法律專業碩士的教育模式,培養學生“像法律人那樣思考“的能力而且更加重視法律碩士專業學生的司法考試的通過情況。同時我們也看到在我國法律職業化行進過程存在著一些阻力,影響著我國的法律職業化進程,主要表現在兩方面:
一是人們的“厭訟”情緒。從歷史上看,我國是個深受儒家文化影響的國家,以和為貴的思想根深蒂固。受這一思想的影響,中國人在發生權利糾紛的時候更多的是采取私力救濟,覺得上法院去告狀丟人,找律師打官司麻煩。
二是我國目前司法權威缺失。所謂的司法權威,在社會現實中進一步體現為法院的權威,包括審判權的排他性;訴訟程序的終局性;判決結果的強制性;司法裁判的公正性。
二、法律職業道德的意義
如果說社會文化是朝夕之間不可改變的,中國社會“厭訟”情節阻礙了法律職業化的前進,但是我們相信隨著經濟發展,一個更加理性的市民社會必然形成和出現,那么人們對法律職業必然更加需求和尊重。那么對于阻礙中國法律職業獲得崇高地位的另一個因素,司法權威的缺失,卻是我們可以進行努力的方向。
我們知道,道德是一種關于是非、善惡的判斷,是一種訴諸于人的良知和內心確信才能真正發揮作用的東西;道德實踐包括道德教育則是一種求于內(道德認同)達于外(道德行為)的活動。可見道德更多的是依靠行為人自己約束。對法律職業而言,要想實現法治理念,獲得尊重受到重視就需要法律職業者恪守法律職業道德,規范自己的行為。所以如果不能揭示法律職業特性與法律職業道德之間的內在聯系,使法律從業者從內心感受到法律職業道德的重要性,那么法律從業者很難在行為中體現出道德自覺。
如果說我們對一個理想的法律職業的品質已經達成共識的化,那么法律職業道德的對于法律職業的重要性則很容易論證。一個理想的法律職業應該具備一下四種品質:1.掌握專門的法律知識和技能;2.致力與社會福祉;3.實行自我管理;4.享有良好的社會地位。可以看出,法律職業道德與法律職業的理想追求緊密相連,體現在:1.法律職業道德是法律知識技能的基本組成部分。2.法律職業道德是為社會服務的職業精神的具體體現。3.法律職業道德是法律職業實現自我管理的一個基本途徑。4.法律職業道德是法律職業享有社會地位的有效保障。
三、法律職業道德教育的問題與建議
當我們對法律職業道德對于法律職業的重要性達成共識之后,法律職業道德教育的意義也顯而易見了。而實踐中,法律職業道德教育存在不少問題,主要表現在:1.在我國的法律職業道德教育中,普遍存在著從實事政策的需要、從社會整體道德建設的角度對法律職業道德教育的重要性進行闡述。而這種論述容易造成學習者的反感。2.法律職業道德教育的師資力量薄弱。3.在我國的法律職業教育中,教學方法很單一。4.法律職業道德學科的定位不明確。
針對以上的問題,我談一些個人的建議。
首先,我們應該轉化視角,多從內在視角論述法律職業道德與法律職業的重要性,只有這樣才能使法律職業者對法律職業道德的認知更加深刻,更加可以從內心認識到法律職業道德的重要性。所以在法律職業道德教育中,除了讓學生了解到相關的概念和原則外,更多側重讓學生內在感知這種職業道德培養的重要性和意義。只有讓學生放下排斥與敷衍的心理,自覺意識到法律職業道德的意義,才能讓法律職業道德的光輝照進他們的胸膛。
其次,我們應該更加重視對法律職業道德教育領域的師資力量的儲備與教學方法的研究。這就需要我們對目前的教學目標做些改變,比如增加法律職業道德這門課程的課時;改變這門課的性質,從選修課改成必修課;選擇相關專業領域的老師進行授課等等。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點,我們要對法律職業道德理論這門課準確定位。不要對它期望過高,它不是塑造“道德人”的課程,如果是的話,那么問題好解決的多,讓每一個將來準備從事法律職業的人都來學一遍這門課。現實告訴我們一定不是這樣的。那么這門課的重點是什么呢?一句化,它在于促進對法律職業道德的認知。而這一認知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法律職業道德的特性及其與法律職業的關系;二是對法律職業道德本身的認知。而后者應該特別強調道德認知的一般規律在法律職業道德領域的運用。
個人的道德取決于個人的認知與修養,而個人在社會責任則取決于其在社會角色的要求,即取于人與人之間的關系,而不純粹是取決于個人的認知和修養。這種不分在古代用語不會帶很大的麻煩,因為中國古人的思維都是推已及人的,即所謂“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而今天職業多元化的世界中,這種一元的思維方式就行不能通了。一個簡單的道理:不能簡單以是否一個“好人”與“壞人”的標準來評價職業人。對職業人的評價應當根據其職業的性質要求來確定。然而,這種思維確實在影響著我們:一個“好人”不管其是否符合職業的要求更容易得到普通群眾的認可。其中的邏輯是:一個有道德的人,簡單地說,就是一個“好人”,而一個“好人”所做的事容易為人們所信任和接受;因此,若一個法律職業者有比較高的道德品質,顯然有利于法律職業的開展。從這個角度講,道德的強調有利于消除職業的外部性問題。但是道德與倫理是區別的:一個道德高尚的人未必能夠成為一個好的法官。因此,區別倫理與道德是重要意義的。其實,這兩個概念在我國古代也是區別使用的。倫理中的“倫”主要是指秩序、次序。《孟子》:“識人事之序,從人從倫。”“理”則是指道理和準則。而道德中的“道”主要是指世界的本源性的東西。《老子》:“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可以為天下母。吾不知其名,字之曰‘道’”。“德”則指合乎道理。朱熹《四書集注》:“德者,得也,行道而有得于心者也。”又曰:“道者,人之所共由,德者,己之所獨得。”簡單地說,倫理主要是指人們在處理人與人之間關系的道理與準則,而道德則指個人對天理的把握。在英文中倫理“ethics”是指“一套在人們中形成共識的理念,這種理念可以控制人的行為,尤其指建立在道德基礎上的理念”。它強調了人與人之間關系中遵守道德的重要性。綜上所述,兩者既有區別也聯系。區別在于倫理是強調人與人之間關系的準則,而道德強調準則的正當性來源,即世界的本源,同時,道德強調個人的認識和修養對道德實現的重要性。兩者的聯系在于倫理需要通過道德來發揮作用,道德應當體現倫理的內容,否則社會和諧就是空話。職業道德和職業倫理的關系也如此。就法律職業而言,職業道德包括法律家的職業行為規范、道德品質以及調整法律工作中社會關系的道德規范。[3]18然而,實踐中,我們往往只是將對一般人的道德要求也加在職業人員身上,或者說是一般道德要求在職業中的體現[4]也而很少從職業的要求來考量人與人之間的關系。由于每個人都有不同的道德觀,并且同一個人的道德觀在不同時期也會發生變化。所以,僅以一般道德來要求職業者,這是不夠的,也是靠不住的。因此,職業化還需要對職業從業人員有一些特殊的要求,要求特定從業人員在處理與相關人員之間關系時需遵循特定準則和規范,以確保職業人員的行為能夠為社會公眾所接受。顯然,這些內容與一般所理解的“道德”是不同的,它不涉及對職業從業人員品質的“好”與“壞”的評價。就其內容來說,它主要取決于職業本身的性質:不同職業,由于其專業性不同,從而帶來的外部性表現并不相同,為消除這個外部性,從而不同職業的從業人員在處理相關人員關系時就會有不同的要求。因此,職業的進程與職業倫理是最直接相關的,只有職業倫理才真正產生于職業化的過程中。職業倫理與職業道德在功能上的相近性使得“職業道德”一詞在客觀上會產生模糊職業倫理與一般社會道德的效果。的確,將一般社會道德納入職業道德的范圍,使職業人員更容易為一般大眾所接受。但是,職業道德的強調,其實并沒有促進職業倫理的建設,也沒有促進職業化的進程,因為道德問題與職業并沒有直接的關系。甚至由于道德建設強調的是社會的同構性,它的最終目標是促成社會的大一統,由此產生的后果就是消除職業的分化而不是職業社會所體現的多元性。從這個角度講,不能過于強調一般社會道德,更不能用一般社會道德代替職業倫理。否則反而會忽視職業倫理的建設,不利職業化的進程。因此,將職業倫理與職業道德作出區分,不僅是可能的,而且是必要的。綜上,職業能力、職業道德與職業倫理的關系可以概括如下:這三者都淵源于社會分工所造成的職業外部性,并且都是一個特定職業得以維系的要素;職業能力是對從業者在處理專業問題時的要求,職業道德與職業倫理則是對從業者在處理與社會大眾的關系時的要求。其中,職業道德是出于一般社會道德和個人的認知和修養的要求,職業倫理則是出于職業本身性質的要求來處理人與人之間關系的準則,或者說確定職業從業者的行為準則。
法官職業倫理的理論基礎
需要指出的是,不同的社會共同體會對社會分工有不同的認識,相應地,職業的定位也就會不同,進而影響對職業倫理的認識與建構———這也是職業倫理在社會發展的過程中不斷被重述的原因。這就使得在分析職業倫理時,應當將其放在具體的環境中分析,這是分析職業倫理的基本認識論前提。對法官職業倫理的分析當然也是如此。具體來說,法官職業倫理的“環境”包括兩方面:一是法官的職業化,這是法官職業倫理的前提;二是法治的要求,這是法官職業倫理的價值取向———可以說,法官的職業倫理就是在法治的價值取向下、法官的職業化過程中的衍生物,也就是在法治的背景下從事法官職業處理與相關當事人之間關系時所應當遵守的那些準則和規范。所以,對職業化和法治兩方面的認識,共同構成了法官職業倫理的理論基礎。(一)以職業化為前提法官職業倫理的前提是法官的職業化。韋伯在論述近代專業化官僚產生的時候說:“近代官吏團體已發展成一支專業勞動力,經過長期的預備性訓練后有專長。并且近代官僚集團出于廉潔正派考慮,發展出一種高度的身份榮譽意識,若是沒有這種意識,可怕的腐敗和丑陋的市儈習氣,將給這個團體造成致命的威脅:沒有這種廉潔正派,甚至國家機構純粹技術性的功能也會受到威脅。國家機構對于經濟的重要性,一直在穩步上升,尤其是隨著社會化的擴大,這種重要性還會得到進一步的加強。”[5]68韋伯的這一論述對于法官職業也是適用的;但是,僅考慮“廉潔正派”和“榮譽意識”,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一般社會道德的要求;換言之,這一論述并沒有嚴格區分職業道德與職業倫理。對于法官來說,首要的職業能力是熟悉法律,其職業群體在社會中形成了涂爾干所謂的“有機團結”,從而需要特殊的共同價值作為維系群體的機制;[1]3-45在職業共同體和社會大眾的關系上,以美國社會學家默頓為代表的“利益交換論”認為職業倫理的功能在于職業共同體和社會大眾的利益交換,即職業共同體以職業倫理的自我約束為對價,以此換取社會大眾對其壟斷社會職業資源的容忍;[6]125-157對于法官來說,其職業領域壟斷了法律資源,作為交換而對于社會大眾承擔的一定責任,例如法律援助等。但是這一點對于所有的法律職業都是一樣的,還不足以區別法官與其他法律職業。與另一個主要的法律職業———律師相比,法官職業有其自身的特征:律師的主要工作是為當事人擺明對其有利的事實,并從有利于當事人角度來理解法律。從這個角度來說,律師從來不是中立的,也不會被要求中立。但在某種中立的規則下,由于律師的專業性,他們的參與更有利于法官查明事實并恰當適用法律;所以,律師毋寧說是法治的參與者。而法官則不同,他們不僅要熟悉法律,而且要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據法律作出判斷。所以,以職業化為前提的法官職業倫理呈現三個層面:第一即一般性的職業化群體,其職業倫理基于韋伯所說的“廉潔正派”和“榮譽意識”,但仍然是與一般社會道德相混同的;第二即法律職業群體,其職業倫理主要基于因壟斷法律資源而對社會大眾所承擔的責任,但這一層面涉及所有的法律職業;第三即法官職業,其職業倫理主要基于法官中立的職業地位和判決終局性的職業屬性。(二)以法治為價值取向:兩種法治觀的影響一般認為,法治就是指法律的統治,它反對的是人治,即反對那種出于統治者的恣意、從而令社會成員無所適從并沒有安全感的統治方式。然而,法律本身又來自于哪里?———對這一問題的不同回答,引致不同的法官職業倫理觀。一種關于法治的觀點是,法律是人民通過選舉產生的立法機關制定的那些規則,即法治就是立法的統治。由此出發,法官的基本作用就是查明事實,并根據法律的規定作出裁判。它最大的特征是不需要法官有比較大的自由裁量權,法官只是法律的執行者:法官對社會的基本倫理要求就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也就是通常所說的秉公執法。所以,法官的專業性主要體現在其比別的社會成員更多地了解制定法的內容,除此之外并沒有太多的其他要求,其極端的樣態就是“上面投入案件事實,中間經過三段論推理,下面掉出判決結果”的自動售貨機式法官———換言之,只要熟悉法律的人,都可以從事這樣的職業。這種法治理念下的法官職業化程度是不高的,因為它只是法律的“發現者”,并且不是唯一的發現者,任何熟悉制定法內容的人都可以對其“發現”法律的過程進行實質性的檢驗和評價。這種職業化程度比較低的狀況,也就使得法官的職業倫理局限于“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即更多地強調法官與審判的客觀對象(案件證據與法律文本)之間的關系,而對于法官與審判的其他主體之間的關系相對就較為忽視了。另一種關于法治的觀點認為,法律的統治不能僅簡單地理解為立法的統治,法官通過具體的案件審判確立的判例也是法律的重要來源,即“法官造法”。因此,法官就不能簡單地被理解為被動的法律執行者了,而是法律的“發明者”。特別是,由于判決效力的最終性,法官的判例在某種意義上還高于制定法。從這個意義上說,法治就是司法的統治或法官之治是不為過的。從這一點出發,對法官職業的基本要求是能夠公正審判每一個案件。為此,法官需要極強的說理技巧———我們稱之為法律方法。為能夠勝任這種任務,法官就應當有更高的要求,包括專業水平和個人道德,在處理法官與相關人員的關系上也有近于嚴苛的要求。因為職業的重要性,所以將個人道德納入職業道德的范疇加以規范也不為過;因為專業,所以嚴格設置職業的倫理才顯然特別有必要。只有做到這點,法官才被真正看成是法律或正義的守護神,才能被信仰。相比較而言,第一種法治觀以人民主權和民主的理念作為假設前提,從古希臘開始,直到今天仍然被許多國家所遵循。但這種理念下,法官的獨立性相對較小,職業化程度較低,職業倫理也就不是人們關注的焦點。第二種法治觀濫觴于古羅馬時期,并由英國的普通法體系傳承下來,以自由主義理念為假設前提。在這種理念下,法官的獨立性有實質性的意義,其社會功能也比較大,因此法官的職業倫理始終是人們關注的焦點;但是它并不以民主為前提,因此法官的判決,特別是針對權力爭議的裁判權和違憲審查權的合法性就會存在質疑。但是,這兩種法治理念本身并不是非此即彼的矛盾關系,相反甚至存在一定的互補關系:第一種法治觀強調立法,必然要求制定法本身能夠事無巨細地規范人們的行為,但事實證明這種包羅萬象的制定法是無法實現的,這是由立法者的有限理性和立法本身的滯后性所決定的,此時就需要法官在個案的審判中通過對制定法的解釋,來將法律規范具體化;第二種法治觀強調司法,但是在缺乏普通法傳統的國家,法官審判的正當性依然要從“民主”中獲得支持,即法官審判所依據的法律必須是經過民主程序所制定的,盡管法官對該法律的解釋與其字面含義已經有很大的差異———所以,受這兩種法治觀影響而產生的對法官職業倫理的認識也是可以互相借鑒、互相融合的,進而可以成為確定法官的職業倫理的共同因素。綜合來說,基于第一種法治觀的職業倫理,即“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是法官職業倫理的底線;而第二種法治觀可以設計出更具體的、更有針對性的職業要求。
論文關鍵詞:本科法學教育;定位;應用型;
一、普通本科院校法學教育存在的問題
1.就業難,就業率低、失業率高
《2009年中國大學生就業報告》顯示:法學大類畢業生就業率排名倒數第二,僅法學一個專業失業人數在全部本科專業小類中排名第一;高職高專畢業生法律大類就業率排名也是倒數第一。法學專業成了就業率最低、失業率最高的專業。確實目前法學專業學生就業存在著困境:就業環境方面,應屆畢業生考公務員面臨著多省聯考的機會限制、具備基層工作經驗的資歷限制、通過司法考試的資格限制和生源地限制,公務員考試競爭越來越激烈;就業競爭力培養方面,學生眼高手低,求職就業的能力訓練不夠;再加上地方本科院校沒有地緣優勢,社會影響力和輻射力遠不及其他本科院校,法學專業學生就業難顯得尤為突出。
2.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相脫節
實際上,在西方法治國家,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緊密聯系。法學教育是從事法律職業的必備條件。例如德國、法國等國家,接受法學教育是從事法律職業的前提條件,英國美國等國家,法學教育本質上是職業教育,接受法學院教育是從事法律職業的必由之路。而在我國,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處于分離狀態是不爭的事實,例如:部隊轉業人員可以安置到司法機關工作,法學教育不是法律職業的必備條件,不管什么專業,只要能夠通過司法考試,就具備從事法律職業的條件,法律職業也不是法學教育的目標。調查發現普通本科院校法學專業畢業生從事法律職業的不到50%,形成了學習法學的人數眾多而從事法律職業的人數有限的尷尬局面,造成法學教育資源的浪費。
3.法學教育與社會需求相脫節
我們調查發現在法學專業學生就業過程中存在著人找工作和工作招找人的矛盾,曾經有一則新聞報道說一個法學博士到法院工作后竟然連一起離婚案件也審理不了。形成這一局面的原因錯綜復雜,筆者認為應用型法學教育模式的缺失是關鍵。我國屬于大陸法系,教學注重對法學理論的研究,但是,法律工作卻尤為注重實踐經驗。學生畢業后,無論是到企業干法務,還是到律所當律師,再或者到法院、檢察院工作都需要大量實踐經驗,這也是現行法學教育和法律職業脫節的地方。
二、地方普通本科院校法學教育的定位
我國目前法學教育規模大、層次多。全國除了五所專門的政法院校,幾乎所有綜合型大學都有法學院,除此以外,還有電大、自考的法學專業,涉及到專科、本科、碩士等層次。我國傳統的法學教育是培養學術型法學人才,形成了重知識、輕能力的明顯傾向,從近幾年法學專業學生的就業情況來看,存在培養出的法律專業人才與社會實際需要相脫節的弊端。關于本科法學教育的定位成了法學教育改革關注的焦點,對這一問題主要存在三種觀點。
1.精英教育
即認為普通本科法學教育應當是精英教育。美國對法學教育的要求比其他教育要求更高、更嚴格,其法學教育是典型的精英教育,這種培養方式要求學生在學習法律之前已經獲得了必要的人文社科知識,報考法學院的學生通常已經取得了學士學位,并且要通過法學院的考試。相當于我們國家的研究生教育起點。這種精英式教育源于美國人民對于法律近乎宗教般的信仰和對法治的真正制度要求。就我國目前的條件來講,照搬這樣的制度是不合適的。
2.職業教育
即認為普通本科法學教育就是培養法律職業人才的職業教育。這是借鑒西方國家的經驗,把法學教育當作職業教育,采用投師見習制(也稱師徒傳授制)的法學教育制度,在教學上一般采用判例教學法,法學教育帶有濃重的行業主義和實用主義色彩,特別注重對學生動手能力的培養使學生能夠掌握法學基本理論知識。
3.復合型教育
即認為普通 法學本科教育既培養學生的法律職業素養和能力,還進行相關學科基礎知識的傳授,為其進入研究生教育從事高層次的研究奠定良好的基礎。不論是在英美法系國家還是在大陸法系國家,一個完善的法律人才培養體制,既包括通識理論教育又包括職業技能教育。
筆者認為:我國傳統的本科法學教育是培養學術型法學人才,但目前法學教育的規模如此龐大,是不可能都進行學術化培養的,絕大多數本科畢業生將直接走向工作崗位,面對法學專業嚴峻的就業形勢,作為普通本科院校來講不應坐享其成或者坐以待斃,應找準定位,形成特色,以法律職業要求為導向定位本科法學教育,探索應用型法學人才培養模式,切實提升法學本科畢業生的就業能力,解決法律專業人才與社會實際需要相脫節的矛盾。本科法學教育的定位應該是分層次的,地方本科院校的法學教育應主要是為地方的經濟發展、法制建設服務,立足于實際,形成辦學特色,實現可持續發展,在法學教育的定位上不能照抄照搬。
三、本科院校應用型法學人才培養模式的思考
法律職業具有突出的行業背景和特殊性,我國新修訂的《法官法》、《檢察官法》、《律師法》對法律職業人員的從業資格有統一規定,要求都必須通過司法考試,自2002年開始實施的統一司法考試制度體現了法律職業內在規定性和同一性。法律職業共同體不僅是法律知識的共同體,而且還必須是法律職業素養和法律職業技能的共同體。一體化法律職業人才的培養模式缺失,結果導致盲目的人才高消費,專業不對口和萬金油式的人才過剩的現象并存。一體化法律職業人才培養是一項系統而復雜的工程。世界主要法治國家法律人才的培養體制包括四部分:一是法律的學科教育;二是統一的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三是統一的法律職業培訓;四是終身化的法律繼續教育。筆者認為本科法學教育作為一體化法律職業人才培養的一個重要環節既不能越位也不能錯位,根據法律職業的內涵應定為于培養應用型法學人才。具體實現路徑如下。
1.課程設置方面
我國現行的本科法學教育只考慮到法學教育的教育屬性和一般共性,將法律職業按照一般的社會職業對待,沿用社會通用人才的培養模式和采用普通的教育制度,其結果是所培養的人才不能適應法律職業的需要。因此筆者建議開設專業導讀課程,建起具有政法特色的全程化、專業化、體系化的就業指導體系;將就業指導的普及性與提高性相結合;將知識指導與能力訓練相結合。
2.教學內容方面
許多本科生畢業后不會辦案、不會起草合同,其原因在于法學本科教育缺乏必要的法律職業教育和法律實務訓練。因此筆者建議加大專業實踐課程的比例,應用型法學人才培養的一個重要目的在于對有志于從事法律實務的人進行科學且嚴格的職業訓練,使他們掌握法律的實踐技能及操作技巧,能夠嫻熟地處理社會當中各種錯綜復雜的矛盾。這就要求轉變教學觀念,加強實踐教學在整個教學體系中的比重。完善實踐教學的方式和內容。②建設高質量的實踐教學基地直接關系到實踐教學質量、是培養應用型人才的必備條件,法學院應加強和當地的公、檢、法機關的合作,在當地的司法機關建立學生的校外實踐教學基地。
3.教學方法方面
在各年級學生的法學專業課教學中使用案例教學法,在本科階段的二年級,組織學生到法院、檢察院、律師事務所旁聽、觀摩法律實務活動;定期開展法律宣傳咨詢;進行法律文書寫作的集中訓練。三年級,開展模擬法庭審判;許多大學在實踐中摸索出了在校內建模擬法庭的成功經驗,從而使學生在學校里就能夠接受實踐能力訓練。建立模擬法庭輔助教學的目標是:通過模擬法庭演練,增強學生的法律應用能力,提高其法律職業技能。借鑒英美法系的診所式教學,法學專業學生就像醫學院的學生在診所實習一樣,可以接觸到真實的案件,在教師指導下學習處理,為以后從事法律職業積累實踐經驗。在掌握了一定專業理論知識的基礎上,這個階段可以在各實踐教學實踐教學。四年級,組織畢業實習;完成畢業論文的寫作。綜合采用多種教學方法,有效地組織各個教學環節,提高教學質量。
4.師資隊伍建設方面
加強法學專業雙師型教師的培養,提高教師實踐能力;有助于提高教學的實效性,避免紙上談兵,使學生能夠掌握法學基本理論知識,并得到邏輯推理和法律技巧的訓練,從而培養學生解決實際法律問題的能力。兼職教師是提高學生實踐能力的一個手段,法學院可以聘請富有經驗的法官和律師,擔任實踐教學的指導教師,講授與實踐緊密結合的課程,讓法官和律師等指導教師將鮮活的經驗傳授給學生,使學生接觸到真實的法律實踐。
5.考核、考試方面
高職法學教育雖然有其存在的價值,但仍然面臨著發展中的重重困境。造成高職法學教育困境的原因雖多,但根源可歸因于法律輔助職業市場不成熟。因此,制定法律輔助職業的職業資格標準、促使法律職業的細化分工、探索新型法律輔助職業的職業化路徑,應成為現實語境下高職法學教育的出路所在。
關鍵詞:高職法學教育;法律輔助職業;法律輔助職業市場
隨著我國法學高等教育由精英化向大眾化轉變,狹義的法律職業從業人員需求數漸趨飽和,現行的高職法學教育(模式)與社會對法律人才需求不相適應的矛盾日益凸顯。高職法學教育還有無存在的必要?如果有,其出路又在何方?
一、高職法學教育取消論的理由及其反駁
隨著社會對法律人才需求的變化,取消高職(本科以下)法學教育已成為教育界一種較為流行的看法,其理由大致可歸納為如下四個方面:(1)現在從事法律相關職業(即使是企業)都要求有本科以上學歷并通過司法考試,大專法學教育已經無法滿足社會的需求。[1](2)法律職業要求從業者具有較強的邏輯思維能力,專科法學教育大多招收文化基礎相對薄弱的高中畢業生,要在三年時間里將他們培養成合格的法律職業人才,是不可能的。[2](3)高等職業法學教育的培養目標是法律應用型高級職業技術人才,而當下的法學高職教育不能滿足這種要求。[3](4)從世界范圍看,除了美國以外,幾乎所有法律教育的起點都是本科生。[4]
上述高職取消論的理由看似具有說服力,但在我們看來,其實并不成立,這是因為(1)法律職業有廣義與狹義之分,高職法學教育培養的的人才雖不能滿足狹義法律職業的有要求,但可以滿足廣義法律職業的要求。(2)人類個體所具有的職能類型大致可分為兩類:抽象思維和形象思維。通過學習、培養和教育,主要能力為抽象思維者可以成為研究型、設計型的專家,而主要能力為形象思維者則可以成為技術型、技能型的專家。經過三年時間的培養,基礎較弱的高職生雖然不能成為擅長抽閑思維能力的研究型、設計型專家,但成為擅長形象思維能力的技術型、技能型專家可能性是存在的。(3)將高職法學教育的培養目標定位為法律應用型高級技術人才顯然是個錯誤,但這種錯誤并非不可修正。[5]事實表明,實踐中的許多高職院校都在自覺和不自覺之間將人才培養目標定位于法律輔助類技能型人才。(4)正如西方民主不能完全適用于中國一樣,國外法律教育傳統也不能當然地成為中國法學教育的圭臬。即使未來法學教育的發展趨勢是以本科為最低層次,但那也只是針對狹義法律職業而言的。
二、高職法學教育存在必要性的理由
高職法學教育取消論的理由不成立,并不說明高職法學教育就有其存在必要性。我們認為高職法學教育有其存在的必要性,是因為高職法學教育不僅是我國法律職業不同類型人才培養的需要,同時也是我國目前法學教育的現狀的合理選擇。
法律職業內在的人才結構需要是高職法學教育具有存在必要性的根本理由。法學教育的總目標當然是培養各種懂法律的人才,但現代法治國家對法律人才的需要是多層次、多類型的。在各種法律人才中,法律職業者(狹義法律職業)是核心,其他法律人才處在邊緣位置。因此,法學教育的目標應包括核心目標和一般目標。核心目標就是培養法律職業者即法官、檢察官、律師和法學教授;一般目標則是培養其他具有一定法律知識的人才,如行政執法者、公司企業單位經營者、司法機關的書記員、法警、執行官等
等。[6]從法學教育的人才培養格局來看,我國法學教育應當提供三個類型的法律人才:一類是應用類法律人才,主要包括律師、法官和檢察官;二類是學術類法律人才,主要指法律教師和法學研究人員;第三類是法律輔助類技術應用人才,主要職責是輔助律師、法官和檢察官工作。由于我國司法考試將律師、法官和檢察官的學歷要求定在本科以上,所以高職層次的法學教育主要培養法律輔助類人員,本科層次的教育主要是培養應用類法律人才,研究生層次的法學碩士和博士培養學術型人才,法律碩士培養復合型的應用性法律人才。[7]
當然,或許有人會認為,本科法學教育也能培養法律輔助類人才。既然如此,本科法學教育完全可以同時承擔培養法律職業人才與法律輔助人才的任務。如果這樣,高職法學還是沒有存在的必要。但我們認為,我國現階段并沒有形成真正的法學職業教育,所謂的法學教育只停留在(理論知識)素質教育層面,所以,對于法律輔助人才的教育,三年時間應該足以完成,用四年時間則有浪費的嫌疑。此外,不同的培養目標,必然導致培養規格、模式及教學內容和方法迥異,本科法學教育如果同時培養應用型人才和輔人才,則其不僅在培養時間上有浪費的嫌疑,而且還會使得整個教學體系發生混亂。因此,就目前的法學教育現狀而言,其一般目標即培養法律輔助類人員的任務由高職法學教育來承擔是最合理的選擇。
三、高職法學教育困境的原因及其癥結所在
既然在法律輔助人才培養需求方面具備現實存在的必要性,從應然層面講,高職法學教育理應具有光明的發展前景。但殘酷的現實告訴我們,即便將培養目標定位為法律輔助型人才,高職法學教育仍然無法擺脫人才培養質量低下、畢業生就業無門的尷尬處境。針對高職法學教育存在的現實困境,眾多研究者進行相關原因的發掘和探討。雖然現存的文獻頗多,但總結概括起來,原因似乎只有一個即人才培養質量不高。因為所培養質量不高,高職法學專業畢業生不具有就業的競爭力。而造成培養質量不高的原因,具體又包括人才培養目標定位模糊、人才培養模式不不恰當、制定的課程結構體系不合理、課程和教學內容學科化、教學方法陳舊、師資水平低下等等。
不可否認,人才培養質量低下確實是導致目前高職法學教育面臨困境的重要原因。但問題是,這些原因只是表象(表面原因)。倘若沿著這樣的(原因)思路,存在的問題必然無法得到有效的解決。高職法學教育近年來充滿艱辛卻又鮮有成效的改革與創新進程,就是最好的證明。因此,要真正解決問題,還需要發掘原因背后的原因即問題的癥結所在。在我們看來,這個背后的癥結,非法律輔助職業市場不成熟(原因)莫屬。
就法律輔助職業市場而言,其不成熟的主要表現有三:其一,新型法律輔助職業尚未形成;其二,助理類職業還沒有完成合理的職業分化;其三,已經定型且相對成熟的輔助類職業缺乏應有的職業準入資格標準。這些職業不成熟的表現,從源頭上限制和影響著高職法學教育質量和就業形勢。
新型法律輔助職業主要指人民調解員和社區矯正工作人員。新型法律輔助職業本應是高職法學教育的重點和亮點,為此,諸多高職院校也為其開設獨立的專業。但問題是,這些新型的法律輔助職業還沒有完成職業化的進程,相關工作還處于試點之中,其從業人員應具備什么樣的專業知識和職業能力,在實務中還有待于進一步探討。因為,無論是影響人才培養質量的人才培養模式與課程結構體系,還是課程教學內容與方法,都是以人才培養規格為基礎而設定的。在對培養目標應具備怎樣的知識結構和能力結構(人才培養規格)尚不清楚的情況下,就盲目進行的課程結構體系優化、課程和教學內容的篩選、教學方法的更新,其方法無異于緣木求魚,其結果自然是毫無進展可言。當然,我們可以選擇暫不培養此類新型法律輔助型人才。但問題同樣的也會出現,那就是,高職法學教育將失去將來的主陣地。
助理類職業主要指律師助理和企業法務助理(還可以包括司法鑒定員助理)。從應然的角度分析,助理類職業本應屬于法律輔助類職業(至少其內部包含有法律輔質的工作任務)。正因為如此,部分高職法學教育院校將其確定為培養目標,甚至還有院校還為此設立了相關的專業和方向。但問題是,因為法治進程緩慢,該類職業還沒有明確分化出具體的輔助型崗位。實現中,該職業真正吸納的是法律應用型人才,用人單位在絕大多數情況下都要求從業者具備本科教學背景和司法資格。高職法學院校以此類職業人才作為培養目標定位,由于缺乏最基本的就業保障,其人才培養質量能達到很高的程度也只能是純屬偶然。當然,高職法學教育可以不以此類職業作為人才培養目標定位,但如此帶來的另一個問題則是,培養人才的就業適應面過窄。
相對于新型職業與助理類職業而言,書記員、法警、刑罰執行人員、行政執法人員等屬于已經定型和相對成熟的法律輔助類職業。但即使是這樣的一些職業中,由于缺乏相應的職業準入資格標準,不僅就業上難以形成高職法學教育背景畢業生的優勢,就連開展與人才培養相關的教學(主要指實踐技能實訓)都缺乏相應評價標準。
三、高職法學教育的出路
如上所述,法律輔助職業市場的不成熟是高職法學教育面臨困境的癥結所在。因此,要從根本上擺脫目前的困境,改變職業市場不成熟現狀就成了高職法學教育唯一的出路和選擇。我們認為,當下的高職法學教育至少可以在以下幾個方面為法律輔助職業市場的成熟做出應用的努力:
1、開展調研和實踐,促成助理類法律職業分工細化。成熟的職業化市場是一種細化的分工合作的市場,這種細化的分工不僅存在于各大類職業之間,更存在于各類職業內部。助理類法律輔助職業市場的缺陷就在于沒有明確的內部分工,市場需求結構不合理,其帶來的結果不僅是職業人才的浪費,更是社會資源和財富的浪費。目前,有個別律師事務所正進行職業團隊建設嘗試,團隊內部有執業律師、律師助理和律師文秘的分工,其中執業律師負責技術和宏觀把控,律師助理主要在技術方面為執業律師提供幫助,而律師文秘則負責臺前幕后與秘書有關的工作。這種嘗試將廣義的律師助理細化為狹義的律師助理與律師文秘。狹義的律師助理因從事法律應用型工作,一般聘用具有本科法學教育背景且通過了司法考試的應用人才;而律師文秘因從事文秘方面的工作,一般聘用具有高職法學教育背景的輔助人才。不管這種分工是否合理與可行,我們的高職法學教育院校理應以此為契機,除給予全力支持之外,還應主動進行實踐嘗試(如與律所共同組建實驗班等),以促使其朝著合理與可行的方向發展。另外,需要說明的是,企業法務助理、司法鑒定元助理、仲裁員助理、公證員助理職業也有細化分工的必要,但目前還沒有自覺細化分工的跡象。因此有必要先啟動相關調研工作,為該職業細化分工進行先期準備。
2、開發職業資格職業標準,為職業準入設置條件。職業資格標準的重要性在于,既便于行業部門或協會對從業人員的管理,以規范市場;同時還可以提高從業人員的職業水平,以保證服務質量。單就技術而言,開發職業資格標準并不存在很大難度。目前的法律輔助職業之所以沒有形成自己的職業標準,其主要原因可能與相關職業的行業管理機構沒有或無法出臺相應的管理制度有關。但我們認為,既然狹義的法律職業能形成自己的職業資格標準,法律輔助職業市場沒有道理不能形成自己統一的職業資格標準。作為法學教育部門,我們做如下兩個方面的工作:(1)開展廣泛的理論討論,為促使職能部門將制定職業資格標準納入記事日程進行前期宣傳;(2)深入職業市場進行全面調查,為制定科學合理的職業資格標準從技術方面為行業部門提供幫助。
3、探索新途徑,促成新型法律輔助職業的職業化。新型法律輔助型職業的職業化問題任重而道遠。但根據目前的發展趨
勢,[8]積極研究和實踐政府購買社會公共服務產品的制度與方式,或許是促使新型法律輔助職業職業化較為理想途徑。為此,法學教育部門首先應對相關管理制度進行研究,以確保政府購買社會公共服務產品管理模式的順暢進行;其次則應是利用專業和生源優勢,組織相關的服務團隊,為地方政府提供專業性社會公共服務。法學教育部門組織團隊承包地方政府項目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人民調解或社區矯正),既可以促進新型職業的職業化,又可以為畢業生提供實習場所和就業崗位,可謂一舉倆得。當然,對高職法學教育部門來講,要將這一方案付諸實施,重要的還是要在內部建立良性的激勵機制,以確保項目參與者的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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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法學教育;法律職業;法律人才精英化
一、引言
近三十年來,我國的法學教育得到了快速地發展。特別是在上世紀末高等教育實施擴招以來,中國法學教育的發展更可謂是一日千里。然而中國現行法學教育模式卻導致法律人才培養目標與法律職業需求之間的嚴重脫節。如何培養法律人才與應該培養什么樣的法律人才,已經成為我國法學教育界普遍關注的問題。
二、我國法學教育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的脫節
我國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的嚴重脫節狀態不僅背離了法學教育的初衷和法律職業的發展,而且日益成為當前法學教育的最主要問題。
1、法律從業人員的非專業化現象依然存在
建國后,非法學專業的人員(如退伍軍人),大量進入法院,檢察院的現象非常普遍,結果是法學專業人才進不了法院,法院又缺乏法學專業人才,這給我國法律從業人員的專業化帶來了巨大的傷害。2001年7月,我國兩院一部公告,從2002年起實行的全國統一司法考試,這對于我國法學教育的職業化導向意義重大且影響深遠。統一的司法考試覆蓋了法律職業的絕大部分,統一的司法考試實際上意味著統一了我國三種主要法律職業的從業人員的資格要求。司法考試制度一定程度上指明了法律教育培養的方向,使得中國法律教育與法律職業不正常的分離狀況有一定的改善。但是統一的司法考試制度對考生的專業背景沒有要求,司法考試本身也主要考記憶力,所以沒有經過法學專業訓練的考生也一樣能夠通過司法考試,并進入法律從業人員的行列。甚至有些地方的司法行政機關,為了讓地方司法機關從業人員取得法官、檢察官資格,實施所謂的“小司考”政策,對當地的法院、檢察院的工作人員進行單獨考試,而且合格分數遠低于國家司法考試分數線,這種行為對我國法律的專業化發展帶來了巨大的傷害。所以統一司法考試不能等同于我國的法學教育制度能夠滿足法律職業的知識、技能和素質等方面的要求。
2、高校法學本科教育法律職業化訓練嚴重不足
一個國家法律制度的完善,法治國家的真正建成,很大程度上應該取決于法學教育能否培養出真正擁有真才實學且具有法學獻身精神的法學家和法律工作者。而能夠稱得上法學家和法律工作者的人都應當具備法律職業的實踐能力,而不僅僅只掌握空洞的法學理論知識。法學教育不僅應當是知識的傳授、能力的培養等法律綜合素養的養成,同時還應該是一個法律職業素養、法律倫理道德、法律信仰的培養過程。
高等教育擴招以后,中國的本科法律教育空前繁榮。原本國家依法治國戰略的實施會極大促進社會對法律專門人才的需求,但是中國的法律本科畢業生卻遇到了非常嚴重的“就業難”問題。法學本科生的就業難不僅出現在一般院校,名牌高校也不能幸免,其中的原因在于中國的大學法律教育存在與法律職業嚴重脫節,導致法學本科生不能適應社會的實際需求,法學本科生主要有以下問題:
(1)法學學生知識結構單一
高等教育法學院大學四年一般僅學習法律知識,對其他知識涉獵較少,因而畢業后往往不能適應工作需要。法律問題通常也都是社會問題,解決法律問題一般需要多種知識基礎。目前社會對法律人才的需求是既懂法律,又懂科技、經濟、等知識的復合型人才,而不是那種法學專門性人才。目前的法學人才培養模式嚴重不符合這種社會要求,所培養出的人才不為社會所接受也就在情理之中。
(2)實踐能力不足
據筆者的調查發現,法學專業學生畢業到法律實務部門工作后,一般都需要三到四年時間,才能獨立處理案件、承擔各種法律事務。法律實務界普遍反映學生理論有余,實踐能力不足,對法律事務的實際解決缺少處理經驗。
(3)法學教育的內容和方法沒有滿足法律職業的職業要求
由于沒有明確的法律培養職業化目標,因而目前的法律教育的內容和方法過于注重知識傳授、課堂教學和法條教育,沒有體現出對職業素養和實踐技能的足夠重視,各專業課程也較少的關注職業技能的訓練,有關法律精神和法律職業倫理的熏陶更是缺失。
(二)法律教育的大眾化
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使得社會對法律人才的需求量大大增加,由此推動了各種法律培訓機構以遠遠快于其他專業的速度擴張,正是在這樣一種法律教育的大眾化的背景下,使得我國法律人才培養由于途徑的不統一而導致法律人才培養類型和結構的混亂。
1、法律教育大眾化趨勢
法學教育在西方國家一般都實行精英化教育,有其特殊的教育方式,但是我國的法律教育在人才選拔、教學方法和培養目標上與其它一般專業并沒有明顯的差異。我國法學本科生來源于全國的高等教育考試,中國的法律教育在專業準入條件方面與其它專業相比并沒有特殊之處。在人才培養模式和教學方式上,我國的法學本科教育采用與其它人文社會科學幾乎相同的教育模式,課程設置基本包括法律基礎課程和一般選修課程,授課方式也主要采用講授式教學。在培養目標上,我國法學本科教育與其它一些人文社科專業一樣,屬于法學學科教育,主要培養一般的法律通識人才。從這個意義上講,我國法學教育的大眾化是客觀存在的事實。
這種普及化的法律教育方式的特點,決定了它們在功能上只能發揮法律知識傳播和普及的作用,而不是法律職業人才的全面培養。這一點對于法律職業人才的培養來說,無疑具有致命缺陷,這種法學教育的缺陷在于,它的功能沒有體現在“育人”,而在于“制器”。法律職業需要的是信仰、倫理、心智、法律理論都比較完善的專業性人才,是完整的法律人,而這些普及化的教育模式一般只能起到了傳播法律知識的作用。
【關鍵詞】卓越法律人才計劃;實務化;培養【Abstract】In view of our country outstanding legal talents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practice education development on the basis of the status quo, for outstanding legal talent education target and requirement, put forward a sound, perfect our country practice excellence model of training legal talents thoughts and suggestions on strengthening practice, points out the training, professional experiment, increase and the judicial practice department communication, optimization of culture system and improvement of China's legal education practical ability.
【Keywords】Excellent legal talent plan; practical training
【中圖分類號】G629.21 【文獻標識碼】B【文章編號】2095-3089(2012)09-0025-01
當前,我國法學教育遭遇嚴峻的結構性失衡問題。法律人才市場需求與當前法律人才供給客觀現狀之間的矛盾,呼喚對當前主導的應用型法律人才教育培養模式進行深度反思和系統變革,建立培養高端復合型、實務型法律人才培養管理模式和機制。
1對當前實務化法學教育培養管理模式的檢視
我國當前的法學教育體系及教學思路,很多是借鑒和模仿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學教育體系,注重教育培養的學術性和系統性,強調法學思維方式和能力的培養。當前的法學教育培養模式存在職業倫理素養的缺陷和缺乏職業技巧訓練的缺陷。培養出來的學生運用法律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較弱,對于職業的敬畏和信仰較弱,缺乏法治理念和應有的職業倫理價值觀。
當前各高校推行的實務型法學教育培養模式,意圖加強學生法律技能的培養。但從實施效果來看,實踐性課程和加強實習環節的考核,對促進學生的法律應用和法律技能的提升有一定改善,但無法從根本改變和糾正我國當前法學教育培養模式固有缺陷,亦無法解決當前法律人才供需市場上高端法律人才嚴重缺乏與低端人才過剩間的矛盾。
2卓越法律人才目標下實務化教育培養模式改革
2.1卓越法律人才培養教育計劃的提出。 “計劃”針對當前高等法學教育與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需要之間的差距,提出分類培養、創新機制等目標,為我們指明了改進的重點和努力的方向。
2.2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的目標。 高素質法律人才,應是兼具法律專業要素和職業要素的,接受過正規法學院校法學專業教育的人。[1]應體現出職業化與多元化的統一,精英化與平民情懷的統一,正規化和國際化的統一。強調職業要素,要求法律人才的培養,要連接社會需求,并隨社會需求進行調適和改進,包括職業素養、職業道德和職業技能三方面內涵。專業要素,要求接受正規的系統化的院校教育,具備法律科學體系所必然包含的法律概念、關系、范疇和制度等知識結構,包括法律人的知識結構和法律人的思維能力。
2.3卓越法律人才培養與實務化法學教育培養模式。 在法律人才的職業要素中,首要的社會加強司法倫理的訓練和司法技巧的訓練。不具有司法倫理的法官、檢察官和律師,很難堅持職業的操守,忠于法律。而沒有職業技巧的法官、檢察官和律師,則很難勝任職業的要求,適應職業的挑戰。職業技巧的訓練,需要諸如案例教學、診所式教學、討論式教學等創新教學模式為載體,逐漸轉向專門化的見習階段訓練,最終走向法學教育的專門化和職業化。
2.4對當前實務化法學教育培養模式的檢視。 當前實務法學教育改革,多集中于人才培養的實踐性,尚無法合理平衡法學教育的實踐性與規范性、人文性與技藝性的關系,諸多創新培養方法流于形式或缺乏合適的載體而無從開展。存在的問題包括:⑴將“卓越法律人才”與專業技能訓練等同,淡化專業理論學習和法學人文精神的培養塑造。⑵對法學教育培養的“實務化”物質載體和專業技能培養關系認識不足,重訓練形式,輕法學技藝學習和訓練的科學性和系統性。⑶對卓越法律人才培養模式選擇中的師資建設重視不足,對“雙師型”法學教師培養和傳統法律職業的“師徒式”管理內在要求的統一性不夠重視,致使當前諸多法律人才培養的創新方法和措施或流于形式,或因不具有可操作性而無法有效實施。
3健全、完善實務化卓越法律人才培養模式的思考
總結過去的經驗,法學教育應當以市場需求為導向,將人才培養和社會發展、市場需求有機結合起來,使人才培養目標以及學生的知識結構、能力和素質符合社會經濟發展對法學人才的需求和要求。在教學體系設計上,還需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3.1推進實務教學。 在課堂教學中,要在系統傳授法學理論的基礎上,將實務化訓練納入基礎理論學習的過程中。以每一個知識點或知識單元結合典型案例,進行分析講解,使學生在掌握知識點的同時學會應用。通過實務化教學,促進學生對于基礎理論的理解和運用。比如可以根據學校的實際情況考慮把法律事務專業的法律基礎課《憲法》配以《法律思維實訓》進行教學,《民法》配以《民事糾紛分析與處理》進行教學。
3.2加強專業實驗。 以專業實驗課程為載體,培養學生法律運用意識和提高學生實踐能力,了解實務界對法律運用的程序,是建設綜合性的實務化教學體系的核心任務。法學專業實驗可以分為專項實驗和綜合實驗兩種基本模式。前者是通過具體制度和規則在某一個具體案例中的適用,使學生了解單項法規和制度的涵義和適用條件,并對之進行檢驗、適用和評析。后者是較為復雜的完整案例的全部法律適用過程的實驗。是讓學生在專業人士的引導下,分析案件涉及的法律關系,尋找可以用到的法律條文,從而提出具體的法律報告和文書,加強學生法言法語、法律思辨能力的訓練。
3.3鞏固專業實習,加強和法律實務部門的人才交流。 實訓基地實習是要把實務技能真正地應用于實踐,既是對教學成效的檢驗,也是對學校實踐教學成果的提升和鞏固。這首先要求學校要與公、檢、法、司等機關,公證處、律師事務所、公司、企業等各相關單位建立合作關系,建有充足的實習、實訓基地,保障實習、實訓的順利進行。
3.4優化培養學制,改革實踐教學。 我國法學教育直接和高中銜接,經過四年的本科教育就可能直接走向社會,多數學生還未完全掌握系統的實踐教育。在接受教育的時間和專業性上和國外法學教育是完全不同的。對此可以采用本碩連讀,建立通識教育、專業課程學習和基礎職業訓練、研究生學習階段招生機制或生源選拔機制,分流培養。由學生根據興趣和能力,分別選擇專業學位研究生和科學學位研究生的學習。實行導師制為主、課堂教學為輔教學,學校與職業部門聯合培養,通過國際合作辦學培養國際視野和處理國際事務的能力。
第二條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是證書持有人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具有申請從事法律職業的資格憑證。
第三條符合《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第十三條規定,經國家司法考試,取得合格成績的人員,可以向司法行政機關申領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第四條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由司法部統一制作、頒發。
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負責本省(區、市)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申請材料的復審、報批和證書的發放。
地(市)司法局負責本地區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申請材料的受理、初審、報送及證書的發放。
地處偏遠、交通不便的地區,地(市)司法局可以委托縣司法局接收申請材料,轉交地(市)司法局進行初審。
第五條參加當年國家司法考試,取得合格成績的人員,應當自收到成績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向地(市)司法局申請領取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無正當理由逾期提出申請的,地(市)司法局不予受理。
第六條申領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應當如實填寫《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申領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年度國家司法考試成績通知書;
(二)申請人身份、學歷證明原件(由受理機關審驗后退回)及復印件。
第七條地(市)司法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對申請材料完整、符合申領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條件的,報省(區、市)司法廳(局)復審。對材料不完整的,應當退回申請人,并要求申請人在省(區、市)司法廳(局)規定的期限內補齊材料,逾期未補齊材料的,視為自動放棄申領資格。對材料不真實或不符合資格授予條件的人員,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不予受理的決定應當說明理由,通知申請人,并報司法廳(局)備案。
第八條省(區、市)司法廳(局)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復審。對申請材料完整、符合申領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條件的,報司法部審核頒發證書。對不符合資格授予條件的人員,由省(區、市)司法廳(局)作出不予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決定,并報司法部備案。
第九條具有《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第十四條規定情形的,不得申領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具有前述情形,已經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其已經取得的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無效。
第十條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條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由司法部統一編號。編號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二條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應當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和轉讓。
第十三條法律職業資格證書遺失,應當在省(區、市)司法廳(局)指定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并向地(市)司法局提出補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書面申請。地(市)司法局應當將補發申請報省(區、市)司法廳(局)決定。補發的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編號與原編號一致。
第十四條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因損毀影響使用的,可以向地(市)司法局申請更換新證書。地(市)司法局應當將更換申請報省(區、市)司法廳(局)決定。更換的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編號與原編號一致。
更換新證書的,原證書應當收回。
第十五條領取、補發、更換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應當交納工本費。
第十六條司法行政機關建立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管理系統,供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查詢。
第十七條司法行政機關對尚未從事法律職業的證書持有人實行年度備案制度。
尚未從事法律職業的證書持有人應當在每年第一季度內,持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副本到地(市)司法局辦理年度備案。地(市)司法局應當將年度備案情況報省(區、市)司法廳(局)。
第十八條司法行政機關對已經從事法律職業的證書持有人實行變更備案制度。
證書持有人應當在職業變更后30日內,持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副本到地(市)司法局辦理變更備案。地(市)司法局應當將證書持有人職業變更情況報省(區、市)司法廳(局)。
第十九條申請人對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的不予受理申請、不予頒發證書或確認證書無效等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申請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