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8-28 16:3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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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的分類
(一)綜合經濟法訴訟
我國的綜合經濟法訴訟學說從上世紀80年起始,這一過程中的主流依然是“大經濟法”,其訴訟模式是依據不同的情況來分別處理,這一處理措施對當時的經濟糾紛案件起到了積極作用,然依然有所不足,即綜合經濟法本身沒有針對訴訟內容加以區別,導致部分糾紛無法解決,難以滿足社會需要。
(二)獨立的經濟法訴訟
我國經濟在改革開放后,得到了快速發展,經濟市場中的經濟糾紛案件也越發多元化,部分經濟案件被獨立,這使得當時的經濟訴訟程序出現了獨立經濟法訴訟說。這一措施能夠依據不同的糾紛類型,對案件進行科學合理的處理。獨立的經濟法訴訟相對于綜合經濟法訴訟來說,對特殊性方面有了更全面的考慮,產生效果良好。但當前,我國既有的經濟法體系導致訴訟制度、相關法律無法徹底分離,還難以完全實現獨立的經濟法訴訟。
(三)經濟公益訴訟
在經濟持續增長的過程中,關于公益的經濟糾紛案件也不斷增多,其中呈現出的經濟公益的訴訟范圍、內涵成為了學者研究重點:即依據起訴人的訴訟,對侵犯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行為,進行相應的制裁、審批。經濟公益訴訟也同樣對經濟糾紛特殊性進行了完善,但經濟公益訴訟完善性不高,多數屬于個人利益的糾紛范圍,局限性較大,對其完善就必須要更多的經濟法理論支持。
二、我國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加以完善的必要性
(一)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的理論依據
要實現我國依法治國的目標,國家法律就必須要不斷的補充和完善,特別是對于經濟法來說,其中利益錯綜復雜,成為了案件糾紛重點。只有對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加以完善,才能夠為其提供更好的理論依據:首先,制定出合理的訴訟程序,執行科學的裁決,其判決結果才能被接受和認可,從而實現對經濟領域秩序的維護;其次,現階段的經濟糾紛案件涉及到了國家、集體、個人多個層面,這必須要對其進行足夠的重視。
(二)我國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完善的迫切性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開始之初,人們對經濟領域的概念不夠清楚,導致制定的經濟領域法律不夠完善,市場上所引發的經濟糾紛案件也未得到合理對待、處理。但伴隨著市場發展,出現的經濟糾紛案件在種類、數量上有了不同程度增長,還有部分案件是因為經濟法本身、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本身的不完善性所導致,這促使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的完善的緊迫性在不斷提高。就目前來說,我國實行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不僅需要包含對市場經濟秩序的維護內容,還要涉及收入分配、宏觀調控等內容,這使得我國經濟法內容更為復雜,必須要依靠更為完善的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進行處理,才能夠為我國經濟法發展提供助力。
三、完善我國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的相關策略
(一)持續完善我國經濟領域的相關法律
目前,我國現行的經濟領域法律在維護社會主義經濟秩序上,發揮了巨大的作用,但隨著市場經濟本身的發展,所需要解決的問題在不斷復雜化,這就需要對經濟領域的法律進行持續完善。同理,我國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本身和經濟領域法律之間是互相依存的:首先,在經濟領域相關法律持續完善的情況下,能夠對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進行更好的規范,樹立起更為完善的立法觀念,并且促進專門審判機構得以產生和持續發展,讓我國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得到更為長久的發展;其次,隨著我國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的快速發展,其完善作用能夠有效的彌補經濟領域相關法律所呈現出的不足,更好的保障我國公民合法權益。因此,為了完善我國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的,必須要對經濟領域的相關法律加以完善,兩者的緊密結合發展,才能夠保證我國法律體系的發展與完善。
(二)逐步構建完善的經濟訴訟模式框架
現階段,我國相當一部分經濟糾紛都需要通過法律途徑加以解決,這就更需要持續的針對我國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加以完善,其中對經濟訴訟模式框架的完善尤為重要,對模式框架的完善能夠有效促進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完善。目前來說,主要存在的三種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在我國一定時期、領域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它們是經濟訴訟模式構建完善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對于經濟訴訟模式框架的完善,還需要更多類似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的出現。這主要是由于我國所實施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這一制度雖然能夠在一定程度上通過市場經濟來對資源加以優化配置,但我國還以此為基礎,實施了收入分配政策、宏觀調監控政策,通過這些政策的結合能夠有效促進我國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發展,而也正是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存在,使得市場經濟中所出現的經濟糾紛更為復雜,只有構建完善的經濟訴訟模式框架,才能夠真正的確保各種不同的經濟糾紛類型得到全覆蓋,保證越發多元化的經濟糾紛得到科學合理的處理,讓廣大經營者和大眾能夠真正的接受、認可經濟裁決結果。
(三)學習發達國家成熟經驗加以完善
從市場經濟發展史上看,發達國家的市場經濟比我國更完善、更成熟,其在市場經濟領域上的法律也更完善和成熟,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亦然。為了能夠促使我國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得以完善,可以對國外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加以借鑒,這需要做好以下幾點:
首先,目前世界上多數經濟發達國家,其本身由于多方面因素,所施行的法律制度、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存在一定的差異,那么在對于這方面經驗進行借鑒、學習的過程中,不單要學習到經濟法責任體系的本質,還要了解其中的內涵,進而真正的讓我國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能夠學習到發達國家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的成熟經驗,確保適合我國的市場經濟情況;其次,國外發達國家進行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完善過程中,做出了多方面的完善與努力,在借鑒和學習的過程中,務必要保證能夠把握學習的重點,從而在短時間內對我國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加以完善;最后,我國屬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與其他發達國家經濟制度差異較大,在成熟經驗學習過程中,不能盲目照搬、學習他國訴訟程序模式,應當要充分考慮當前國情,將成熟經驗充分與我國國情結合,制定出適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發展的經濟法責任訴訟程序。
一、糾紛的主要類型
土地二輪承包中發生的糾紛,有的與一輪承包中發生糾紛相同,也有的是二輪發包過程中新產生的糾紛,還有的是一輪承包糾紛在二輪承包中的繼續。主要的糾紛類型有:
1,經濟糾紛。土地承包合同是農戶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之間簽訂的、明確他們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法律性質屬于經濟合同,適用《經濟合同法》的規定。在訂立、履行、變更土地承包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大量屬于經濟糾紛。比如,不履行合同而隨意提高承包費的糾紛、農戶不按規定繳納承包費的糾紛等等。從司法實踐看,農戶狀告集體經濟組織的原因主要是隨意變更、終止承包合同;而集體狀告農戶的主要是拖欠承包費的案件。某縣法院今年以來就受理承包合同糾紛案件51起,其中不少是農戶狀告集體的案件。
2,民事糾紛。農戶之間發生糾紛、以及農戶與村組干部個人之間發生的糾紛多是民事糾紛。主要有在承包過程中,搶種他人承包地而發生的侵犯土地使用權糾紛,因承包中各種矛盾而發生打架、斗毆、損壞財物的人身損害賠償、財物損壞賠償糾紛,土地調整后相鄰土地的農戶因爭水、排水、通行等發生的相鄰關系糾紛等等。
3,刑事糾紛。因土地承包過程中矛盾激化而發生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投毒、放火及破壞生產經營案,雖然數量不多,但影響較大。比如某村民小組組長,在二輪土地承包中,因界址丈量方法與一農民意見不一,發生打斗而致人死亡,被以故意傷害罪判刑達13年。還有的因打架造成傷害,被害人要求追究刑事責任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的案件也不少,尤其是輕傷害案件。
二、糾紛的主要原因
土地二輪承包是一項政策性、法律性很強的工作,情況復雜,產生各種糾紛也是不可避免的。造成這些糾紛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法律意識不強、發包過程不規范、對政策理解上有偏差造成的。具體體現在:
1,農村干部的原因。有的鄉村干部認識上不全面,認為土地新一輪承包就是全部打亂、重新發包,不管原承包合同是否到期,而中央關于延長土地承包期的原意是穩定農村生產關系,鼓勵農民追加投入,應該是“大穩定,小調整”,有的干部對此沒有理解。全部重分,不僅工作量大,而且容易產生各種糾紛。而且有的村組干部法律意識比較缺乏,沒有認識到簽訂合同雙方是平等的法律主體,往往把自己的意志強加于對方,簽訂不平等的合同。有的漠視合同的法律效力,由此導致隨意對合同進行修改,單方決定提高承包費,隨意撕毀承包合同,隨意調整承包土地的面積、范圍,隨意將已經發包的土地又發包給第三者承包。有的承包合同違背民主議定原則,未經群眾大會討論決定,將面積大、土地肥沃、承包費低的土地根據干部個人好惡、親疏遠近擅自進行發包,有的干部個人仗權承包,或者在丈量土地時標準不一,還有的干部違背市場經濟規律強令農民在承包地上種植某種作物,引起農民不滿。
2,承包戶的原因。有的承包戶以村組帳目不清、其他農戶未交承包費、村組欠其往來款等為由拒交承包費,或者拒絕承擔合理的勞務、其他費用。也有的承包戶在簽訂承包合同后,又隨意將土地轉包、分包給他人,從中獲利或幫助沒有承包權的人取得承包權。還有的承包戶隨意改變承包土地用途,在承包地上挖魚塘、取土甚至燒窯,由此產生種種糾紛。
3,第三者的原因。有的土地起初比較貧瘠,承包費較低,承包戶經過多年開發后獲得較大收益,引起一些農戶嫉妒,要求終止原承包合同。有的農戶單獨或聯合其他農戶搶種承包地或瓜分承包地,或者阻止已簽訂承包合同的農戶進行耕種,矛盾激化時甚至發生打斗。
4,情況變化因素。在第一輪承包中,有的合同簽訂時承包費偏低,目前仍在合同履行期內,村組于是提出要么提高承包費,要么讓給價高的其他農戶承包,由此產生糾紛。有一件承包合同糾紛案件,簽訂合同時約定每畝承包費10元,隨著物價的變動,明顯偏低,法院根據“情勢變更”原則進行調解,適當提高了承包費,雙方均表示接受。有的地方由集體統一進行中低產田改造后,地力增強,村組要求提高承包費;有的地方土地征用、村鎮建設、道路建設影響到承包地時,承包合同雙方經常對土地調整、補償意見不一;還有的農戶因人口變動,為增地減地而發生糾紛。這些客觀情況,都會導致承包合同糾紛的產生。
5,合同簽訂不規范。有的承包合同內容簡單,主要條款不全,權利義務不具體,一旦發生糾紛,雙方就各執一詞。有的合同不能體現平等原則,有的直接違背法律規定。比如有一份承包合同規定:“乙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內不管遇到多大的自然災害,甲方概不負責”,與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可以免責的規定相悖。還有一份合同規定:“乙方不履行合同,罰款40%;擅自取土、燒窯的罰款5000-10000元”,不僅把違約責任錯當成“罰款”,而且比例過高,違背公平原則。有的采用不公平的格式合同,不少農戶連合同的內容是什么都看不到,發生糾紛時才發現合同條款對其不利。在合同形式方面,有的合同用圓珠筆書寫,保存時間根本達不到承包期的要求;有的隨意涂改、重簽合同,有一份承包合同在兩年內就重簽了三次。
三、解決糾紛的對策
土地聯產承包責任制直接關系到黨的政策在農村的貫徹,土地承包合同糾紛影響到農村的穩定和農村經濟的發展。但只要對這些糾紛引起足夠的重視,這些問題又是完全可以解決的。
1,加強法律和政策的宣傳。深入廣泛地宣傳黨的十五屆三中全全精神以及《農業法》和《經濟合同法》的有關內容,使土地延長承包期的政策內容家喻戶曉,不斷增強村組干部和廣大農民的法律意識,宣傳長期堅持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的政策,堅定農民長期實行、搞好生產經營的信心。
根據筆者對銀行內部訴訟流程的了解,從信用卡欠款產生到民事立案,發卡銀行一般會經歷銀行自身催收和外包催收兩個環節,時間也不會少于三個月,從表面上看超過起刑金額的信用卡糾紛案件都涉嫌“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因此信用卡糾紛案件高發的背后是涉嫌“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案件的逐漸增多。激增的信用卡糾紛已經成為社會和媒體關注的焦點問題,“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更是社會和媒體眼中焦點中的焦點。如何處理該類案件,成為民事法官在受理該類案件之后最為棘手但又不得不處理的問題。
一、信用卡糾紛在涉嫌“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時的應然要求與實然做法
根據我國現行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被界定為“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司法解釋《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格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將該類犯罪行為的起刑金額、規定期限和幾種應當認定為非法占有的行為,使“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在定罪量刑上具可操作性,但是該類透支欠款行為同時具有民事債務性質,是必須將刑事前置還是民事、刑事可以分開處理根據現行法律的應然規定似乎不存爭議,但是司法實踐做法對該原則的突破卻會使問題復雜化。
(一)信用卡糾紛在涉嫌“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時的應然要求
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和1998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性文件《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所共同確立的解決刑民交叉案件的基本原則,即“先刑后民”原則在司法實踐中一直得到沿用。(萬毅:《“先刑后民”原則的實踐困境及其理論破解》,載《上海交通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7年第2期)因此,法院在審理信用卡糾紛案件時,對于標的額本金超過一萬元的案件,都應當按照上述原則裁定駁回銀行的,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二)信用卡糾紛在涉嫌“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時的實踐做法
1.對于符合“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客觀要件的案件民事審判庭不予受理
根據我國現行刑法的規定,持卡人透支本金1萬元以上,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符合“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客觀要件。部分地區的法院對于該類案件會要求發卡銀行直接向公安機關報案,并將該情況通報公安機關,只有在公安機關未作刑事立案的,才受理債權銀行提起的民事訴訟。這樣處理雖然能夠避免刑民交叉時的問題,使得該類犯罪避免出現“刑民交叉”時的矛盾,但是明顯不利于銀行訴權的行使。
2.審判實踐中直接忽視移送環節,在認定欠款事實之后直接依法做出民事判決
筆者根據對全國十幾家法院面對涉嫌“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信用卡糾紛案件處理情況進行調查發現,實踐中他們在受理該類案件后,并未按照“先刑后民”原則處理,而是對該類案件依照民事案件審理的程序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作出判決。至于持卡人是否構成“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是否追究持卡人的刑事責任,由發卡銀行自己是否報案來決定。
(三)應然要求與實然做法相沖突的現實表現
1.受害銀行不知其案件已被刑事判決仍繼續追償信用卡全部欠款
因現代通訊手段變更很快,筆者在參與審理信用卡糾紛案件過程中,初步聯系持卡人時,發現如果持卡人未及時通知銀行變更聯系方式的情況下,根本無法直接聯系到持卡人,此時我們會繼續聯系持卡人留在申請表上其他聯系人的電話,有時會遇到這樣的反問:持卡人已經因信用卡詐騙罪被判刑了,法院怎么還繼續追究他的責任?詢問發卡銀行,發卡銀行竟然也不知道持卡人已經因“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判刑,因刑事判決已經處理過欠款本金部分,其訴訟請求再繼續請求償還本金部分,明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2.在無法詳細核實持卡人是否涉嫌犯罪被追究責任時可能導致銀行債權被司法重復確認
目前,“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處罰并沒有統一的查詢系統,且銀行在對持卡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時,大部分案件都無法有效聯系到持卡人或者確切了解持卡人的現實狀況,導致信用卡糾紛案件的民事承辦法官無法針對每一件涉嫌信用卡詐騙罪的持卡人是否因信用卡詐騙罪已經立案偵查或者已被刑事判決均進行核實,此時民事承辦法官如果仍按照信用卡糾紛的司法審判經驗在窮盡其他送達手段公告送達后予以判決,如果存在該筆債權本金已經被刑事判決確認的情況下,將會導致刑事和民事的重復司法確認,使銀行就同一筆債權本金享受重復債權。筆者及同事為了避免出現上述情況,在收到信用卡糾紛案件的卷宗后,首先進入系統內部的判決書查詢系統查詢持卡人就該案是否已經受到刑事處罰,雖然這在一定程序上能夠減少重復判決,但是對于雖然做出裁判但是文書尚未生效的刑事判決無法有效獲得,該類情況依然無法完全避免。
3.二次訴訟將無法避免
根據筆者查閱的眾多的不同法院的信用卡詐騙罪的刑事判決書發現,該類判決書只針對本金部分做出了追繳發還的處理,對于利息、滯納金等銀行仍享有債權的部分并沒有予以確認,但是,該部分債權銀行又不會主動放棄,因此銀行為追討該部分欠款必將提起民事訴訟,導致即是同一法律關系又是同一法律事實的信用卡糾紛發生兩次訴訟。
二、信用卡糾紛在涉嫌“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時應然要求與實然做法的理性分析
(一)對信用卡糾紛在涉嫌“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時應然要求的理性分析
1.不利于銀行債權的實現
信用卡糾紛案件,即使涉嫌“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其民事部分法律關系單一,事實清楚,無須經過刑事偵查就能確認發卡銀行和持卡人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但是如果受制于“先刑后民”的應然要求,將該糾紛移送公安機關,且不說公安機關是否立案偵查,根據某基層法院民事審判經驗,無法聯系到持卡人公告案件的比例一直很高,即使該類案件移送到公安機關,亦無法很快將持卡人逮捕歸案,反而可能因此導致民事訴權長期拖延,不利于銀行債權的實現。
2.不符合司法效率原則
現代法律的分析,在考慮制度有效性和合理性時,往往離不開法律的經濟分析,在法律的諸多領域,如“財產權、侵權、犯罪、契約,都無不打上經濟理性的烙印,而效率作為經濟理性的一種追求,在法律領域同樣適用,如果一項制度缺乏效率的支撐,其存在的合理性將受到挑戰。對于法律關系單一,事實清楚的信用卡糾紛案件,其民事部分的審理并不需要以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刑事責任的追究只是對其違法犯罪行為的法律后果的認定,民事責任完全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認定,首先必須區分一下“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與其他幾種類型的信用卡詐騙罪的區別,其他幾種類型的信用卡詐騙罪,民事責任的認定必須以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即通過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來確定民事中的適合被告及其行為的可追責性。
這既不會影響刑事判決的結果,也不會對定罪量刑產生影響,即刑民分開處理并不會危及司法公平原則,此時如果仍嚴格堅持應然要求,則會將本可以高效、便捷處理的信用卡糾紛案件尤其是無法聯系到持卡人的案件陷入長期拖延的境地,加上現在針對“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刑事附帶民事部分的處理現狀,二次訴訟將無法避免導致應然要求根本不符合司法效率原則。
3.危害司法權威
司法公信力的來源在于公正的司法以及判決的既判力,但是在現今部門之間配合并不流暢的狀況下,如果出現債權的司法重復確認,那么對于判決既判力的損害不言而喻,而人們對于司法公正的懷疑將會更加深化,并進一步影響到司法權威。
(二)對信用卡糾紛在涉嫌“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時實然做法的理性分析
1.侵害債權銀行的訴權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發卡銀行的符合其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之時應當予以立案,對于信用卡糾紛是否涉嫌“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不應當在立案階段進行實質審查,更不應當對于該類糾紛給銀行提訟設置法律之外的前置門檻,加上透支欠款是否構成犯罪的主觀認定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可能將本不構成“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信用卡糾紛強制啟動刑事審查,導致銀行不但增加啟動刑事訴訟的成本,而且侵害了發卡銀行的民事訴權。
2.可能侵害持卡人的合法權益
對于標的額超過1萬元的信用卡糾紛案件一律強制設置刑事審查程序,對于本不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透支持卡人是不公平的,因為隨著信用卡信用額度的不斷提升,透支消費金額越來越大,如果持卡人并不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故意拖欠銀行欠款不還,只是消費后可能短期經濟狀況惡化或暫時經濟困難無力償還,銀行在追償之前必經刑事程序可能會造成這一部分人無辜經受刑事偵查程序,存在侵害該部分持卡人合法權益的可能,更進一步分析可能隱含著對持卡人“有罪推定”的意思。
3.存在違反規定的問題
實然做法與應然要求的沖突本身就是對現有規定的突破,因此認定法院忽視移送偵查環節,并在認定欠款事實之后直接依法做出民事判決存在違反規定的行為應無疑義,單純從法律的角度來講,這種行為實際上具有法律上的可責難性。但是,在具體個案中的突破行為并不僅僅局限于涉嫌“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一類或者某一個法院,例如四川省攀枝花市東區檢察院在辦理一起企業資產遭侵害的刑事案件過程中,打破我國司法“先刑后民”的慣例,在犯罪嫌疑人因為種種原因尚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支持企業先行民事,成功地幫該企業索回了被侵占的財產(陳杰人:《打破“先刑后民”是私權回歸的要求》,載《法律與生活》2005年1月下半月。),亦是突破規定并取得良好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成功典型。但該行為違反規定的性質依然不能排除。
三、信用卡糾紛在涉嫌“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時的理性思考與出路設計
(一)信用卡糾紛在涉嫌“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時的理性思考
1.繞開“先刑后民”或者“先民后刑”的探討
“先刑后民”或者“先民后刑”至今仍有爭論,法律也沒有做出修改,筆者在本文中無意探討先后問題,只是提出現實問題的解決辦法。前面已經論述了信用卡糾紛案件的主要特征,民刑處理結果之間并不存在牽連關系,民事責任的承擔和刑事責任的追究之間沒有決定與被決定的關系,對于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惡意透支行為,民事判決并不洗脫其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事實,亦不妨礙公安機關對信用卡詐騙行為的偵查,出于尊重銀行訴權和司法效率及現實的考慮,如果能夠繞開“先刑后民”或者“先民后刑”的探討,直接建構一種能夠及時溝通公安機關和法院的聯絡平臺,將銀行報案,且公安機關已經以涉嫌“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進行刑事立案的持卡人,法院暫不予民事立案;對于法院已經以信用卡糾紛案件立案的持卡人,公安機關亦暫緩刑事立案,雙方相互之間根據對方的處理結果再做出相應的司法行為,不但能夠解決溝通不暢問題,而且對于現行的法律法規又沒有違反,應該是一種較好的出路
2.應充分考慮我國持卡人的現狀
信用卡在我國的日益普及使得持卡人越來越多,信用卡糾紛的涉案主體低齡化現象漸趨明顯,該部分人有很強的消費欲望,且消費意識更趨于超前消費,即使其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是在自身經濟狀況產生波動,尤其是惡化的情況下,在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3個月不還款且透支本金超過1萬元的情況并不鮮見,如果對該種情況一律視為“涉刑”并予以立案偵查,基于中國的傳統思想,對于持卡人及其社會評價影響較大,如果進一步被認定為信用卡詐騙罪,可以說對于持卡人的不利影響將持續其一生,其在服刑期滿后的生活軌跡將會發生重大變化,尤其是現在“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起刑點較低,如果嚴格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將會使很多持卡人均要接受刑事偵查,明顯不利于社會的穩定,也不利于刑法預防、教育功能的實現。
3.充分考慮現階段信用卡糾紛案件持卡人到案審理情況
對于持卡人是否構成“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在未確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之前盡量不要急于啟動刑事偵查程序,因為雖然刑法規定了嚴格的客觀條件,但是銀行在催收過程中能否嚴格做到,以及做的方式會不會激化社會矛盾,并進而借助合法刑事手段逼迫持卡人還款無法具體審查。而根據某法院司法實踐經驗,信用卡糾紛案件如果能夠有效聯系到當事人,無論金額高低,很多當事人都能夠直接還款,并請求銀行撤訴或者與銀行達成調解協議,因此該類案件的到庭調撤率較高,說明直接啟動刑事偵查的意義并不大,因為如果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作為刑事犯罪的主觀要件,同意還款的行為足以支持不能夠認定持卡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雖然近幾年到庭調解率成下降趨勢,但是仍占據絕對比例。
(二)信用卡糾紛在涉嫌“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時的出路設計
“先刑后民”的司法慣例在我國確立后就飽受爭議,支持者和反對者均從理論上和現實中進行論證,也有學者提出根據不同的案件來確定到底是適用“先刑后民”、“民刑并行”還是“先民后刑”,筆者限于學識無法得出定論,因此試圖探討一種能夠繞開上述論題,且不違反現行法律法規,并解決信用卡糾紛中面臨的亟待解決的現實問題的出路。
1.建立公民涉信用卡糾紛信息查詢系統
筆者認為,以中國人民銀行的公民征信系統為基礎,對于信用卡欠款的公民是否在接受刑事偵查或者參與民事訴訟由公安機關或者法院將其錄入征信系統,并對公安機關立案部門和法院的立案庭開放,使其在接受銀行報案或者立案時能夠直接通過查詢系統獲得持卡人的涉信用卡糾紛的實際狀況,法院對于銀行未進行刑事報案且公安機關未予刑事立案的信用卡糾紛視為民事糾紛,并進入民事審判程序;對于已經涉嫌“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且已刑事立案的持卡人暫不予民事立案,對于在審理過程中發現確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涉嫌“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持卡人才裁定駁回銀行,移送公安機關,而不是應然的,對于構成“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客觀要件的持卡人一律裁定駁回,移送公安機關。系統的設立即可以有效的防止重復判決,也可以預防“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成為濫刑的可能性,又不會對銀行的訴權產生影響。
2.健全民事法官對于涉嫌“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甄別標準
民事法官在審理信用卡糾紛案件時,直接接觸到當事人,對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有便利的判斷條件,因此對于構成“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客觀要件的持卡人,民事法官須通過和持卡人談話的方式來判斷主觀惡性,對于確實因經濟困難,無法及時還款,但是又不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持卡人繼續民事審理,可以避免這一部分人極易接受刑事偵查的弊端;對于確實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持卡人遵守“先刑后民”的司法原則裁定駁回銀行,移送公安機關,而不再沿用目前實然的做法跳過現行的法律規定一律按照民事審理,那樣可能會放縱部分觸犯“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持卡人逃脫刑事處罰。
3.改變刑事判決的傳統做法
前文已經述及現階段的司法實踐,每一件“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面臨二次訴訟成為必然,起因在于刑事判決對于銀行的民事債權只處理本金部分,而對于利息和滯納金等費用不予處理。刑事立法是以本金作為定罪量刑的根據,因此刑事判決如此處理并無不當,但是如果能夠修改刑事判決,定罪量刑仍以本金為準,只是在刑事判決民事追償部分做一下簡單技術處理,借鑒民事判決的處理方式,將利息、滯納金等費用包括在內并非難事,這樣做不但可以有效避免刑民二次訴訟,有效節約司法資源,而且比起修改法律來說又能夠節約巨大的立法成本。
四、結語
所謂商事糾紛是指平等的商主體在正常的商事活動中產生的糾紛。當前,我國正處于改革與發展的關鍵時期,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市場交易更加活躍,市場主體更加多元化,法律關系更加復雜,利益追求更加激烈,由此導致商事糾紛越來越頻繁,其獨特性也日益顯現。特別是近年來,我國的經濟結構、社會結構及利益格局處在不斷的調整過程中,在此過程中,司法需求與法律空缺的矛盾日益加深,隨之而來的是商事糾紛案件的不斷增多。商事糾紛是多重社會矛盾的集中體現,造成糾紛的影響因素也來自多個方面,有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因素,有傳統文化積淀的因素,也有隱含著的不確定因素等等。首先,因受到以往司法思想及社會負面輿論的誤導,存在一些商事主體輕率訴訟及濫訴的現象。近年來,群眾打官司特性逐漸由傳統的“討公道”型轉變為“爭利益”型,以往的社會矛盾問題主要由政府出面解決,現在主要由司法機關負責,當中還存在部分矛盾較為尖銳,采取走司法路徑不易解決的情況。例如,一些公司內部的糾紛案件,其中涉及到因公司倒閉造成的職工的安置問題,其涉案主體主要是公司,其所占用的土地主要是集體土地,該資產存在“變現難”的特點,同時公司與員工之間存在“調解難”的現象,這些都會造成案件處理停滯不前,提高其處理的難度。其次,商事法律研究的缺乏造成商事糾紛處理存在先天不足,后期補給不夠的現象,從而造成局部事件存在“無法可循”的現象。從傳統意義上講,我國法律歷來都是民商合一。商事糾紛處理最早是由經濟糾紛處理演變而來,其本質上是“大民事”格局下的民商事審判。早在上世界八十年代初期,我國各級法院針對經濟糾紛案件逐漸開始了經濟審判庭的設立。2000年9月,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開始將“商事審判”獨立出來,初步建立了民商事并行的新式審判格局。但是,因為較全面的商事法律理論體系尚未成型,在傳統法律思維的影響下,仍存在很大一部分群體的辦案人員未能有效辨別商事糾紛的獨特性,從而疏忽了對商法基本理念的分析探討,甚至存在一些辦案人員直接將商事糾紛視為民事糾紛來對待,完全無視商法的基本理念,這是與商事立法精神相違背的,也難以正確尋找合適的解決辦法,極大的損害了涉事主體的合法權益。再次,因為商事經濟活動瞬息萬變,這也極大地阻礙了商事立法的進程,從而導致商法立法存在很大的滯后性。一方面,在我國經濟發展日益加速大背景下,商事糾紛案件日趨增多,法律未明確規定,但頻繁發生于實際社會生活中的案件越來越多,法律有明確規定但較偏門的案件也呈上升趨勢,并具有較大的社會影響力。例如,在新《公司法》正式施行后,關于上市公司股權方面的紛爭雖然數量不多,但是其所帶來的影響很大;另一方面,商事立法因其滯后性導致新類型商事案件在處理的過程中不具有充足的法律依據性,雖然能夠找到有效證據,但是時常有無法有據現象發生。有些商事案件因其涉及范圍較廣,例如股東權益糾紛案件等,這對專業知識的要求較高,同時也需要相關的法律法規支持,若無現成可依據的商事法,辦案人員難以完成案件糾紛的及時、快速處理。最后,在實際的處理商業糾紛過程中,因商事糾紛主體數量不斷增多,相互之間的法律關系較之以往也更加復雜,更加大了其處理難度。
二、強化商法運用的必要性
目前,在我國廣泛存在著商法理念理解錯誤、商法意識不清晰、商事司法活動不規范等現象,這給我國的經濟及司法秩序帶來了較大的負面影響。受傳統民商事一體化觀念的束縛,一些人將商事糾紛簡單地等同于民事糾紛,習慣于用民法的基本原理甚至傳統的倫理道德觀念來解決商事問題,導致商事糾紛處理工作遇到困難。鑒于商事糾紛處理的獨特性和司法實踐的客觀要求,迫切需要強化現代商法理念和商法意識,確保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所以說,在商業活動中強化商法運用已經刻不容緩。首先,因目前國內商事活動日益增多,其秩序需要健全的商事法律法規予以規范。其次,商法雖與民法具有較大相似點,但其也具有自身特性,特別是在價值取向及制度設定方面存在區別于民法之處。再次,商法具有科學性、技術性、合理性的精神特點,而不僅只是具有營利性及易變性?,F代商事司法在商事糾紛處理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不僅要對商事的新范疇、新規律進行積極的探索,而且必須通過嚴格依法辦案來解決商事糾紛,保證良好的市場秩序,從而保障市場經濟安全運行。同時必須要不斷強化商法意識,加大對經營主體的資質審查力度,重視在商業糾紛中的人身安全保護,重視對企業的維穩,重視商事合同自由的保證,重視快捷支付的安全保障,重視商事習慣的價值等等,并以此對司法行為進行規范,從而保證市場經濟的和諧穩定發展。
三、現代商事司法理念的建立
所謂商事司法理念,是指在處理商業紛爭過程中所依據的法律基本觀念。我們通常所說的商事審判便是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它不僅具有了法院審判工作的一般理念,也存在自身獨特性的理念。要想順利地進行商事司法工作,就應當建立起正確的指導性理念。第一,要充分肯定自身性,牢牢建立起商事主體理念。商事主體是指在法律規定允許下參加商業活動,并能夠在商事活動中承擔義務及獲得權利的人,主要是指個人與組織。商事主體的主要特征大致有以下幾種:一是其行為有著明顯的營利性質;二是其不能夠是政府機構;三是其應當具有積極的法律行為;四是其權利及義務具有一定的對等性。第二,要把經濟利益放在首要位置,建立起商事交易收益理念。市場經濟是先進的商品經濟,在商事活動中獲得利益才是商事主體最重要的任務,是基于市場經濟大背景下利益機制的必然結果。商事主體在處理企業體制改革、申請破產及清算公司賬務案件時,要加深對社情民意的理解,積極運用法律武器進行經濟社會關系的平衡,從而有效保護商事主體在市場交易中能夠獲得更多的合法利益,這樣才能夠化解各類復雜的糾紛,達到有效防止突發性事件及不良事件的發生。第三,要重視集約效能,建立商事交易新式高效理念。在市場經濟的高速發展態勢下,商事交易逐漸改變了傳統的交易模式,從以往的近距離交易逐漸轉變為遠向交易,從實物交易轉變為虛擬交易,從小部分交易轉變為大批量交易,從國內市場交易轉變為國際市場交易,從短期易轉變為持續易。第四,要做到誠實守信,建立商事安全交易理念。商事交易都是具有一定的風險,既可能是市場本身的缺陷造成,也可能是因人為因素造成?!盀楸WC交易的公正、公平及快捷,商法在商業行為方式及商業行為規則等方面都進行了相關規定”。由此可見,如果缺少足夠的技術性規范的保障,商法的精神便難以體現。第五,要做到人人平等,建立起公平、公正的商事交易理念。公正、公平的商事交易不僅是民法的精神體現,也是商法的靈魂所在。人民大眾在商事公平的理解問題上與商人存在一定的差異性。在人民大眾視角中,公平是具有很強的社會倫理性的;在商人視角中,公平在商事中主要表現的是經濟公平。人民大眾對社會公平理解主要表現為平均概念,商人對公平的理解主要表現為機會平等和平等交易。在進行商事糾紛案件處理時,要對公平評價、公平范圍、公平主體等問題進行積極的探索,充分展現出商事糾紛處理的公平性精神。
一、做好案件檔案工作的重要意義
1.為領導決策提供支持證據。案件檔案真實記錄了案件形成過程中的每一個環節和步驟,忠實反映了案件的軌跡和過程。這些證據材料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據有較強的說服力、借鑒力,為企業決策者及時了解企業經營狀況,適時調整經營策略,決策重大事項提供支持性證據。
2.為企業規范管理提供參考資料。案件檔案是企業依法治企和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全面反映,是檢驗一個企業依法規范經濟行為、及時規避企業法律風險的重要憑證。通過對案件檔案的剖析,加強對案件檔案的學習和研討,可以對如何強化企業內部管理、規范企業行為提出針對性對策,從而推動企業依法經營,規避風險,為企業健康發展提供參考資料。
3.為企業訴訟工作積累經驗。近期,一些國有企業由于案件檔案的缺失或不規范,使得企業在案件糾紛中,常常蒙受經濟損失。前事不忘,后事之師,通過對案件檔案的整理與研究,可以總結訴訟案件中的經驗與不足,為今后經濟糾紛、訴訟案件積累經驗,有利于識別企業在經濟和訴訟活動中的諸多法律風險,并提出預防措施,從而使企業在經濟糾紛中爭得主動權。
二、國有企業案件檔案的特點
1.案件類型多樣,數量大。以北京建工集團為例,截至2010年底,北京建工集團處理法律糾紛案件1000多件,結案600多件,涉案總金額上億元。其中有90%是通過訴訟方式解決,10%是通過仲裁方式解決。案件類型多樣,主要表現為:委托擔保貸款類;土地及房產權屬類,包括房屋買賣、房屋租賃等;合同類,主要包括施工合同糾紛、拖欠工程款、材料采購供應欠款、加工租賃費欠款等;勞動爭議類;人身傷害類;財產損失類等法律糾紛案件。
2.案件情況復雜,涉面廣。涉及到重大訴訟、仲裁糾紛案件,往往案情復雜,涉及面p-,包含多個法律關系。如建筑工程合同糾紛案中,工程總承包方與業主方、分包方、供應商等的債權債務關系復雜,涉及到多方的法律關系。很多案件經過、反訴、撤訴、再訴,有的案件經過調解后,達成和解協議,案件過程復雜,給歸檔工作帶來了很大難度。
3.案件時間跨度長,收集難。有些重大案件從到判決歷時多年,由于多方面原因,案件判決后多年,仍然沒有執行完畢。如北京某公司拖欠建工集團工程款案,由于涉案金額巨大,案件歷時三年多的時間。如此長的跨度,給檔案收集管理提出了挑戰。
三、國有企業案件檔案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1.重視程度不夠,歸案意識薄弱。檔案工作涉及歸檔材料的收集、整理、移交、歸檔,依賴于該檔案形成的整個過程的所有人員:檔案形成部門領導、文件形成者、文件工作者、計算機技術專家等。目前,部分國有企業領導及員工對檔案管理的重視程度不夠,對案件檔案沒有提高到依法管理的高度,認為案件檔案工作可有可無,檔案意識淡薄,一些該歸檔的資料要么未保存或保存不全,企業案件檔案工作還處于被動從屬的地位。有的法務部門或承力、人為留用方便,將訴訟文件保存在個人手中,不愿將文件向檔案部門移交,個別單位的法務部門甚至以種種理由拒絕向檔案部門移交檔案,案件檔案遺失或缺失現象嚴重。
2.收集渠道不暢,影響歸檔質量。案件檔案管理的復雜性決定了文件材料的收集要通過不同的途徑,涉及到不同部門。目前,對于檔案的收集與管理,有的部門自行保管,有的無人管理,有的配備了專(兼)職檔案人員,管理水平參差不齊。由于企業對檔案工作缺乏統一領導和集中管理,企業內部缺乏必要的溝通協商和約束機制,檔案部門無法獲取全部信息,造成歸檔的文件材料不齊全、不完整,無法實現資源共享,也不能有效滿足利用者的服務需求。
3.專業水平不高,缺乏規范管理。目前,國有企業一些檔案人員既沒有經過專門系統的檔案業務知識培訓,缺乏檔案管理的基本知識和技能,也對法律知識的掌握比較模糊,造成歸檔的隨意性大,缺少科學、規范管理,給檔案利用造成困難。同時,一些企業在檔案干部隊伍建設上不予重視,沒有解決檔案人員的待遇、地位等問題,檔案部門人員流失現象嚴重,檔案管理工作不能持續進行,檔案工作效果得不到充分發揮。
四、案件檔案管理的方法與對策
1.加強宣傳,提高認識,爭取領導重視。一是要大力宣傳《檔案法》,提高各級領導及有關人員的檔案意識,營造良好的檔案工作氛圍,要讓企業決策者充分認識到,案件檔案是企業發展的重要參考和憑證,是企業文化的重要體現,對企業今后的生存和發展有著極其重要的影響。二要通過多種形式,宣傳檔案工作的重要意義。筆者認為,可以通過組織人員編寫《經濟糾紛(仲裁)案件選編》、《經濟糾紛(仲裁)案件警示錄》、《經濟糾紛(仲裁)案件檔案管理手冊》以及開展成果交流、咨詢服務等多種形式,為企業發展和經濟活動決策提供有益的參考,從而充分發揮檔案的作用;也可以通過案件檔案生動的利用實例,充分發揮案件檔案的效用,更好地為企業決策和管理服務,從而不斷提高企業對案件檔案的認識。
2.強化收集,疏通渠道,集中管理檔案。為了確保檔案收集渠道的暢通,北京建工集團對案件檔案變分散管理為統一管理,針對案件檔案的特點,檔案部門不再面向不同的職能部門進行收集,而是明確由法務部門負責案件檔案的收集、整理工作,減少不必要的中間環節。同時,為加快案件檔案的收集,建工集團要求案件承辦人員在案件受理后,即開始收集本案的各種案件材料,并加強跟蹤管理,在案件審理進程中隨時進行材料收集工作。案件辦結以后,要核查案件材料是否齊全完整,發現缺漏和法律手續不完備的,應及時補齊或補救。法務部門、檔案部門責任人要及時對案件檔案的真實完整進行審核,確認無誤后,雙方簽字,辦理移交手續。此外,北京建工集團還成立了案件檔案管理中心,配備了專業人員,不僅制定了相關制度,還嚴格遵守企業檔案管理流程,促進了案件檔案管理水平的提高。
3.建章立制,強化管理,加強監督指導。建立健全規章制度是做好案件檔案管理工作的必要保障。為了加強案件檔案的管理,北京建工集團制定了《訴訟(仲裁)案件檔案管理辦法》,不僅明確了適用范圍,規定了管理機構與職責,還構建了案件檔案管理的動力機制和約束機制。為構筑現代國有企業案件檔案管理動力機制,北京建工集團案件檔案工作緊貼企
業的需求,變企業發展的動力為企業案件檔案工作的動力,建立了有效的責權利機制、競爭上崗機制和職績考核機制,為企業案件檔案工作提供了活力。同時,北京建工集團要求企業的全部案件檔案在法務部門收集齊全后依法集中到檔案部門統一管理,集團檔案部門不斷加強對二級公司的指導力度,并將其作為檔案管理目標考核、年度檢查的重點,形成了有效的案件檔案管理的約束機制。
4.加強培訓,提高技能,提高隊伍素質。為使案件檔案工作更好地適應企業發展和管理的需要,北京建工集團一方面建立有效的獎勵機制,解決了檔案人員的職級和待遇問題,提高了檔案人員工作的積極性,保持了案件檔案隊伍的穩定。另一方面,還強化業務培訓,主要做法是:加強檔案隊伍綜合素質的培養,定期組織培訓,橫向覆蓋各部室,縱向覆蓋二級公司、分公司(項目部),培訓覆蓋面達到100%,培訓時注意采取高效率的教學方式,比如理論傳授與學習操作相結合、自學與輔導相結合、專題講座與系統講解相結合,切實提高培訓的針對性、靈活性和有效性。及時開展練兵活動,把檔案管理與利用結合起來,使檔案管理更好地服務企業發展和管理。同時,檔案部門還和法務部門聯合,開展檔案知識、法律知識講座,不斷提高專兼職檔案人員工作能力和管理素質。
后,自國家立法以來,已走過半個世紀的蒼桑立法歷程,至今沒有一部專門關于證據的法律。我國司法實踐中,不論刑事訴訟還是改革開放后的民事訴訟,以及如今的民商、行政訴訟、勞動爭議仲裁訴訟中的問題,證據問題占了較大比例。證據問題不但是訴訟當事人、訴訟參與人都較為頭痛的問題,也是法官們感到非常棘手的問題。2002年,經過無數法律工作者的努力,最高人民法院終于以立法的形式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法釋[2001]33號,2002年4月1日起施行)(以下簡稱《若干規定》)。自《若干規定》起施行以來,總的來說適應中國國情的發展,訴訟中當事人基本上能及時舉證、質證,符合現行法院審判工作的需要。但在適用該規定的過程中,除仍存在一些問題外,還出現了許多新問題,這些都需要進行實際、全面與深入的探討。
在民商事審判過程中對于發現的經濟犯罪的嫌疑和線索如何進行處理,長期以來一直是困擾人民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的一個難題。對于犯罪行為的偵察、與審判,涉及到公安、檢察、法院三個部門,而民商事審判又由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庭進行。由于涉及的部門多,認識不一,加之案件自身疑難復雜,給這類案件的審理工作帶來了一定的難度。近年來,這類案件有逐年增多之勢,且矛盾更加突出,引起了當事人和社會各屆的極大關注。為了公正、及時地處理好此類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通知要求,省法院民二庭在全省范圍內就有關問題進行了專題的座談和調研,掌握了大量第一手的資料,總結了經驗,找出了問題,提出了解決問題的思路和建議?,F將有關情況總結如下。
1998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的法釋(1998)7號《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基本區分了民商事糾紛與經濟犯罪的界限,對于正確處理民商事糾紛與經濟犯罪的交叉問題,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民事權益,提高民商事審判工作水平,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幾年來,我省各級法院均處理了一批涉及經濟犯罪嫌疑的民商事糾紛案件。由于統計上的原因,有些民商事糾紛案件,雖然涉及經濟犯罪,犯罪線索已經移送或發出了相關的司法建議,但由于未影響到案件的審理,故在案件統計上未能顯示。有些案件,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曾要求全案移送,但其意見未被合議庭采納,在民商事案件統計上也未能顯示。幾年來,我省各級法院審理的涉及經濟犯罪嫌疑的民商事糾紛案件的類型主要有:存單糾紛案件、借款擔保糾紛案件、票據糾紛案件、涉及農村“三會一部”的案件,涉及非法集資的案件、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等。其中,在河南省內有重大影響的此類案件如:涉及鄭州市城市合作銀行的存單、借款擔保案、涉及滎陽中行的存款及存單糾紛案、涉及百花集團、三星集團非法集資案、涉及農村“三會一部”的存貸款案件,涉及信托投資公司、期貨經紀公司、證券公司及其他金融機構的案件等。這些案件,既涉及到對當事人合法民事權益的保護,又涉及到與公安、檢察機關及法院內部刑事審判庭的協調與配合,程序復雜,認識上往往并不一致,給案件的審理工作帶來了一定的難度。由于在案件處理上存在中止或移送等情況,致使一些案件審理周期長,直接影響到當事人合法民事權利的及時實現,誘發了一些新的矛盾,當事人反映強烈?!度舾梢幎ā穼τ谂e證時限一般規定為:第三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后果。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認可。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文書樣式(試行)》的通知(法發(2003)2號)中規定了《舉證通知書》的格式與內容。在民商訴訟中,訴訟當事人都能按照案件管轄人民法院的規定提交證據。但在司法實踐中,法院認為簡易案件應當快審,一般未通知訴訟當事人協商確定舉證期限,而是人民法院確定。此時法院一般希望答辯期屆滿就開庭,不少案件法院確定的開庭日為答辯期限屆滿的次日。而答辯期法定只有15日,因此就不顧及《若干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的規定,舉證期限一般規定為答辯期相同,或開庭日的前一天。這種“簡易”作法顯然是不符合《若干規定》,如果說,人民法院堅持司法解釋屬于我國法律范疇,那么這種作法就是法院違法的。對于這類情形,上級法院或一審法院一般不予理會,而是放任程序法官的作法。在司法解釋的適用上,法官們往往采取自由實用主義態度,符合法官意志的我就用,不符合的我就不適用。這種情形在各地法院的具體個案中,表現非常普遍與突出。這也是我國不立法,而通過司法解釋造法的嚴重弊端之一。司法解釋應對此作限制規定,以程序法來體現公正、公平,來保護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真正做到保障審判的合法性與正確裁決。
關于現行的舉證時限的規定,筆者認為以下幾點予以明確規定或配套實施細則,以更好地完善我國的相關的證據規則:
關鍵詞:簡易程序 適用范圍 程序 裁判文書
當前,我國民事糾紛的案件數量增長給法院造成巨大的壓力,如何提高訴訟效率,成為當下訴訟程序改革的一大熱點。由于缺乏程序和制度的支持,我國民事訴訟簡易程序在實踐中出現了許多問題,因此需要從多方面進行完善。
一、民事簡易程序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缺乏獨立的程序規則
我國現行的《民事訴訟法》雖然設立專門的章節對簡易程序的運作做了一些規定,但是其規定過于概括和籠統,缺乏操作性和明確性,面對訴訟案件不斷增長的形勢,遠遠不能解決目前的審判需要。為了彌補應對訴訟糾紛的不足,最高人民法院專門出臺了《關于經濟糾紛案件適用簡易程序開庭審理的若干規定》和《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這兩個法律文件,但這兩個文件并不能很好的解決訴訟中的一些實際問題,而且某些方面出現操作上的混亂,因此建立獨立的簡易程序規則已經迫在眉睫。
(二)適用簡易程序的標準無明確規定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42條規定了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 “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但這種標準顯得有些模糊性和不確定性,司法實踐中相當部分基層人民法院為單純求得案結事了的效果,任意擴大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對于好多事實不清楚,權利義務關系不太明確的案件,通過強制調解來達到表面的結案,這種做法容易使當事人對法院審判的公正性產生懷疑,因此在實際操作中,需要明確簡易程序的操作標準,才能體現公正性和效率性的統一。
(三)缺乏專門機構
我們簡易程序現在是實行獨任審判,并沒有專門的法官,實際審理中的的隨意性很強。通常,當事人可以同時向基層法院和法庭請求解決糾紛,基層法院和法庭審理受理案件后,應該會規定一定的審判日期,但事實上的情況往往不太理想,案件材料在受理幾天后,才會轉到法官手中,因此當事人往往會產生很多厭煩和焦急情緒,引發好多不該產生的矛盾。
二、完善我國簡易程序的初步設想
(一)明確簡易程序適用的范圍
1、數額標準
這主要是針對經濟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案件來考慮的,中國現行《民事訴訟法》雖然設專章對簡易程序的立案數額標準做了規定,但規定過于廣泛,遠不能滿足審判大量簡單民事案件的要求。在確定適用簡易程序案件財產數額的標準時應考慮綜合考慮。簡易民事程序確定數額的標準應適度統一,標準過高,不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實體權利;標準太低,容易限制簡易程序的范圍。由于中國地區收入差距較大,可以授權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參照發達省份的具體數額標準,制定本地域內的數額標準。
2、以案件性質為標準
盡管最高人民法院并沒有立法明確說明什么類型的案件可以適用,但在實踐中,各地法院經??偨Y審理中的實踐經驗,結合本院實際,規定哪些類型的情況下直接適用簡易程序,通常婚姻和家庭糾紛、經濟糾紛和相鄰關系糾紛適用簡易程序案件的比例很高。
3、以當事人的合意為標準
《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自愿選擇適用簡易程序的,經人民法院同意,可以適用簡易程序。但當事人申請適用簡易程序,必須由法院決定是否同意。因此,簡單的程序選擇最終決定權仍在法院。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應當充分尊重自,切實保障其合法權利,并不能限制當事人的自由選擇權。
(二)進一步簡化運作程序
1、縮短審理期限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審理期限并不區分簡易程序與普通程序。但在實踐中,由于立案庭工作繁忙,工作人員并沒有區分的案件提交的期限,當案例積累到一定程度時,立案庭的工作人員才會集中審查案件并移交給每個審判過程,通常花費太多的時間。因此簡單的登記程序時間應該縮短,可授權法官對當事人的即時審查,即時決定是否立案驗收等?!睹袷略V訟法》及相關法律的簡易程序中的被告的答辯期限和責任的規定的期間未作出特別規定,這也影響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行使。我們可以單獨規定簡易程序請求的期限和舉證期限,從而更好的維護好當事人的權利。
2、簡化審判程序
簡易程序審判程序在以下方面進一步簡化:(1)審判之前,不要像普通程序需要在規定的日期內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法院可以即時的公告日期;(2)在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階段,不需要嚴格依照普通程序的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法官不應該局限于一個固定的程序,可以自行調整相應的順序。(3)對于簡單案件的審判程序,應該允許法官自由裁量,不一定要遵守程序法規定嚴格的證明過程。此外,一些輕微的案件的識別和判斷,并不完全取決于實體法,法官可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自由心證。當然,要完全做到這一點,將來取決于法官的素質的提高。
3、簡化裁決文書的制作
一、設立小額法庭,開展小額案件的審判,是人民法院改革的現實需要
審判任務的繁重與人力不足的矛盾十分突出,案件積壓、訴訟遲延的問題相當嚴重。一方面由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訴訟案件不斷增加,尤其是民事、經濟糾紛案件迅猛增長,新類型案件不斷出現,訴訟標的金額越來越大,案件審理和執行的難度也越來越大,相比之下,法院受編制所限,人員的增加甚少。另一方面,由于我國現行民事審判機制本身的缺陷,法院內部沒有專設解決小額、簡易糾紛的機構和人員,簡易程序、督促程序等訴訟法律程序得不到充分有效的利用。海口市作為大特區省會城市,人民法院面臨的案件多、人員少、任務繁重的矛盾也十分突出,大量的小額民事、經濟糾紛得不到及時有效的司法救濟,成為危害社會穩定的潛在因素,也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人民法院權威公正的形象。如何推進審判改革,有效地解決這一矛盾,成為人民法院改革的迫切任務。
二、設立小額法庭,開展小額案件的審判,符合國際國內司法改革的趨勢
與世界司法改革的潮流相適應,我國國內許多地方的人民法院對簡單、小額的民事、經濟糾紛案件審判方式的改革也進行了各種有益的探索。如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提出的審理民事案件“繁簡分流”的舉措。所謂“繁簡分流”,就是在民事案件立案后,根據案件難易程度,采取合并同類項的方式,將簡單的案件篩選出來,集中由少數幾個固定的法官審理,通過簡化審判程序,減少不合理的工作環節,加快審理速度,達到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這一做法效果較為突出,在國內影響較大。在改革開放前沿的廣東省,1993年開始,就在全省各主要城市設立了小額錢債法庭,專門受理標的額較小的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有些地區以標的5萬元為限,有些為10萬元以下),適用簡易程序、盡可能以最簡便快捷的方式審判,成效十分顯著。盡管各地的作法有所不同,但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一致的,就是如何在現行法律許可的范圍內,挖掘人民法院自身的潛力,優化審判機制,充分發揮簡易程序的作用,真正做到簡易案件的審理快起來、復雜案件的審理細起來,降低訴訟成本,提高訴訟效率。
三、法庭的設立及其基本情況
正是在這一形勢下,1998年,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在區法院設立小額法庭的設想,作為法院改革的重要內容。同年6月份組織了市區兩級法院有關人員赴廣州、深圳等地進行了考察學習,10月28日首先在市新華區人民法院成立小額債務巡回法庭。半年后,根據市中級法院許前飛院長的指示,法庭遷往市中心掛牌辦公,以更加方便人民群眾訴訟。目前,該法庭是全省唯一的一個小額法庭。法庭設于??谑薪鹳Q區金龍路,與市公安局相鄰。人員配備6人,含負責人1名、審判員2名、書記員2名、打字員1名。小額法庭依法受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標的額在10萬元以下的本院有管轄權的簡單民事、經濟債務糾紛案件,不受民事庭、經濟庭關于案件分工的限制。法庭“工作暫行辦法”以列舉的方式規定了受理案件的類型:
(1)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追收貸款案;
(2)民間借貸案;
(3)追收結欠貨款案;
(4)追收房租、水電費、電話費或物業管理費案;
(5)追索勞動報酬案;
(6)追索承攬加工報酬案;
(7)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案;
(8)損害消費者權益案;
(9)不當得利案;
(10)其他簡單的,有給付內容的債務案件;
(11)當事人對超過10萬元數額的部分愿意放棄追索權的上述案件,小額債務巡回法庭也可受理。上述案件,除法律特別規定以外,一律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此外,本院所有支付令案件也統一由該法庭受理。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小額法庭的實質就是一個基層法院內專設的集中審理訴訟標的金額較小的簡易案件或性質較為簡單須速審速結的支付令案件的專門機構。其工作要充分體現簡捷、高效、公正、便民的原則,使這些簡易的案件能得到集中的、快速的處理,防止案件積壓,簡化辦事手續,減少當事人的訟累。
四、工作的成效及幾點經驗
小額法庭自1998年11月9日正式受理案件,至2000年10月底止,共受理案件611件、標的2151.15萬元,已審結561件、標的1942.91萬元(其中1999年受理案件355件,審結351件,結案率98.9%)。
此外,還受理支付令案件60件,其中發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24件,標的1510.21萬元。已審結的案件中,適用簡易程序的493件,占88%;適用普通程序的68件,占12%.結案方式:在已審結的561件中,調解、撤訴的243件,占43.3%;判決的292件,占52%,其它(移送、駁回起訴等)26件,占4.6%.受理案件的類型:在全部受理的611件案件中,買賣糾紛的210件,占34.4%;借貸案件174件,占28.5%;承攬加工費案件53件,占8.7%;上述三類案件所占比例超過了全部收案數的70%,案件類型較為集中。已審結案件中,上訴57件,僅占9.3%,二審已審結36件,其中維持原判24件,部分改判7件,發回重審3件,二審期間撤訴2件。
1.充分適用簡易程序,突出“簡便、快速、高效”的特點,提高辦案效率。
小額法庭受理的案件,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一律適用簡易程序審理。這就使大量的小額債務糾紛或性質較為簡單的案件,能夠在一個專門機構審查受理,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而不需與其他普通案件混同,要先在立案庭審查立案、送達,然后移送民庭或經濟庭排期審理,從而縮短了辦案周期,簡化了訴訟環節,使簡易的案件得到集中的、快速的處理。我們采取了以下一些作法,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盡可能快立、快審、快結:
-立案。立案由法庭專人負責審查。原告可口頭起訴,審查人制作口頭起訴筆錄后由原告簽名確認即可。小額案件的當事人大多為普通老百姓,且極少委托律師,他們對訴訟法律知識知之甚少,法庭為此特別設立了法官值日制度,每天由一名法官值日,負責接待當事人來訪、咨詢,并輔導當事人書寫書狀、完備有關訴訟手續等,為當事人提供服務。
-送達。立案后,承辦法官可當即通過電話口頭通知、傳喚被告;被告到庭后對當即開庭無異議的可當即開庭審理。這種情形下案件便可得到最快的處理。如原告麥彩霞訴被告劉小燕商鋪轉讓費糾紛案,原告于2000年6月2日起訴,當天立案,原告于6月5日交納訴訟費后,法官當即傳喚被告到庭,被告當庭表示愿與原告協商履行債務,第二天,被告便向原告支付了轉讓費2000元,原告撤訴。前后僅用了七天時間。
對無法當即傳喚或傳喚不當即到庭的,法庭立即確定開庭日期,在三日內將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及開庭傳票一并送達被告,一次性送達,節省了人力和時間。如原告韓漢明訴被告褚正強房屋租賃糾紛案,2000年6月19日起訴,當天立案后,向被告送達被告拒不簽收,法庭依法留置送達,并確定雙方于6月22日到庭審理,庭審中被告當庭履行了債務,前后僅用了三天時間就解決了糾紛。
-審理。法官可到被告所在地或雙方認可的地點巡回審理。庭審的方式也以從簡為原則,開庭的次數盡可能以一次為限,不受民訴法第124、127條規定的限制,如雙方當事人對案件事實無爭議,只需將雙方認可的意思表示記錄在卷即可,不必再拘泥于法庭調查、舉證、質證、認證等程序,直接引導當事人進行調解或對糾紛的解決進行辯論、當庭宣判。對能夠當場結清的,可當即作好筆錄就能結案,不需再另行制作其他法律文書。如原告林春蓮、陳瑞萍、李夢玲訴被告海南巴黎之春旅業發展有限公司拖欠勞務費糾紛三案,由于案件的性質情節都一樣,只是原告主體、勞務費的數額各不同,法庭立案后當即由一名法官一并審理,在同一時間開庭。庭審中被告對案件事實并無異議,法庭直接制作了筆錄,三個案件一并得到了處理,被告在法庭限定時間內清償了債務。象這樣的案件通常稱“批量案件”,常見于某些大商場、酒店拖欠供貨商貨款、某些機構或包工頭拖欠他人承攬加工費、勞務費等案件中,如樂普生商廈、新天地貨倉商場、長升大酒店、友誼商場等,都出現這樣的案件。這類案件一起訴就是一批,采取這種作法,一次開庭就能解決一批案件,而且往往能夠調解結案,雙方當事人都較滿意,社會效果很好。
-審限。簡易程序的法定審限是三個月,但法庭要求應在一個半月內審結,從實踐中看,絕大多數案件都作到了這一點。無一案件超審限。
-上訴與執行。根據??谑兄屑壏ㄔ旱膬炔恳幎?,小額法庭審結的案件,當事人不服上訴由中院民庭審理,民庭應在一個半月內審結。生效的案件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的,由本院執行庭指定專門小組執行,執行期限三個月。從1999年審結生效的案件來看,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的僅93件,占全年結案的26.5%.這說明,絕大部分裁決書得到了自動履行,小額法庭定紛止爭的作用是顯而易見的。
2.下放審判權,簡化審批環節,實現法官的獨立審判。
巡回審判、當庭宣判、快速處理糾紛的特點,客觀上要求審判人員必須享有充分的審判權,減少案件層層審批的環節。小額法庭結合法院審判方式改革,徹底下放審判權給獨任審判員或合議庭。除了立案由庭長審批、財產保全和支付令由主管院長審批外,案件的其他裁決文書均由獨任審判員簽發,真正實現了法官的獨立審判。實踐證明,這樣做有利于明確法官的責任、增強法官的能動性、提高辦案的效率。
3.制作統一格式化的、填寫式訴訟文書。
某些訴訟法律文書,如各類通知書、裁定書、支付令等,事實比較簡單、格式比較統一,不需進行過多的論述認定,法庭盡可能設計制作統一的、格式化的、填寫式的法律文書,辦案過程中法官可以根據需要當即填寫簽發,不需每一份都另行制作打印,有效地提高了工作效率、方便了當事人。
五、完善小額法庭審判工作的幾點意見
1.擴大法庭受理案件的范圍。
解決法院案件多、人員少的矛盾,提高訴訟效率,出路之一是擴大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這已成為當前訴訟法學界和司法界的共識。小額法庭作為適用簡易程序快速審理案件的專門機構,理應在這方面有所作為。根據民訴法第142條的規定,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限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這一規定失之籠統,實踐中不易掌握,造成簡易程序與普通程序界限模糊等種種問題,簡易程序未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為此,各地法院也進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例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1997年10月20日《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采用排除法,列舉12種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除此以外全都適用簡易程序。這12種案件是:
(1)當事人對糾紛事實爭議較大、法律關系復雜的案件;
(2)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3)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提起訴訟的案件;
(4)依照民事訴訟法第55條提起的一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的共同訴訟案件;
(5)一方或雙方當事人不在中國境內、爭議較大的案件;
(6)涉外、涉港澳、涉臺的民事案件;
(7)侵害姓名權、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著作權案件;
(8)房地產開發、經營(包括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建設、合作建房、商品房買賣等)的案件;
(9)發回重審或者提起再審的案件;
(10)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影響較大的案件;
(11)新類型案件;
(12)其他復雜、疑難的案件。
同民訴法第142條的規定相比,北京法院的這一規定,比較具體、明確,更可取的是有了一個界限,即除了這12種情形,均可適用簡易程序,使其適用范圍擴展,案件的審理自然會大大加快。筆者認為,小額法庭的受案范圍,除了按照標的金額劃分、即現有的規定10萬元以下的案件外,尚可借鑒北京法院的這種作法,即明確列舉如上列的12種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小額法庭不宜受理外,其余的都可受理。
2.審判程序簡化的問題。按照民訴法第13章“簡易程序”的規定,采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沒有要求一定要給被告留有答辯期。民訴法第143條第2款規定,雙方當事人同時到庭的,法院“可以當即審理”;第144條規定,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簡便方式隨時傳喚當事人、證人?!边@些規定,已經明確了審理簡易程序的案件不必受普通程序15天答辯期的限制。但是實踐中常遇到這樣的情形,被告作為債務人,為達到拖延、“賴債”的目的,常提出要求法院給予15天答辯期。例如原告??诖豪偎芰蠌S訴被告海南樂普生商廈拖欠貨款糾紛一案,案情十分簡單:供貨商(原告)向被告商場供貨,貨款結算后被告長期拖延未付,訴至小額法庭。法庭立案后當即向被告送達了訴狀副本和應訴通知書、開庭傳票,要求次日開庭。被告簽收后并不對實體問題作出答辯,而是書面向法庭提出要求給予15天答辯期,未果,開庭當日拒絕出庭,法庭缺席審理并作出了判決。被告以程序違法為由作出了上訴。
關鍵詞: 刑民沖突;憲法調適;罪刑法定原則;私法自治原則
引言
現代國家之法律體系乃是以部門法為基礎,但是現實發生的案件卻復雜多樣,未必以某一部門法為“藩籬”,一個案件涉及多個部門法十分常見。在此類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如果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部門法規范之構成要件發生重合或者交叉,而使某一法律事件之處理同時面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法律后果,則此種情形為部門法規范之競合,它屬于法規競合之一種(法規競合還包括同一部門法內部的法規競合)。誠如黃茂榮先生所言:“法條之競合問題,只有當其相對于某一抽象的(一般的)或具體的法律事實才會發生,也才有其意義?!诜l互相競合的情形,假若這些法條所規定之法律效力同一,則其競合并不引起嚴重的問題,蓋其中某一法條是否排除另一法條之適用,并沒有多大的實益?!眥1}而在“法規競合”的情形下,如果針對同一法律事實,不同的部門法規范設立了相互沖突的法律效果,則會構成“部門法規范的沖突”,如刑法與民法的沖突(以下簡稱“刑民沖突”)、行政法與民法的沖突等等。在此情形下,法官必須依據一定的規則予以選擇適用。
近年來,由于“刑民沖突”而引發的理論爭議時有發生,其中最為典型者為四川達州渠縣的所謂“帥英騙保案”-1998年、2000年帥英兩次為母親投保“康寧終身保險”,該保險合同約定,“凡70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者均可作為被保險人”。但是,1998年時帥英母親已有77歲高齡。2003年3月15日帥英的母親因摔跤突發腦溢血不治身亡,帥英如約領到死亡保險金27萬元。公安部門在接到舉報之后以涉嫌保險詐騙罪將其刑事拘留,渠縣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之后,達州市人民檢察院指定大竹縣人民檢察院起訴,大竹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帥英無罪。據報道,帥英曾經向法庭申辯,母親在鄉政府的集體戶口由于其他私人原因,在投保前已經修改過,她在第一次投保時曾經問過保險業務員,業務員說按戶口情況填就可以;第二次投保時她也作了同樣的詢問,業務員讓她照第一份保單的內容填{2}。本案發生之后,因其涉及到《保險法》第54條與《刑法》第198條的法規沖突,[1]不僅司法實務界對此存在爭議,法學理論界亦是眾說紛紜。其實,在本案及類似的案件中,其法規沖突的特征在于各部門法的規范均為有效法律規范,但其所規制的事項、所處的法律部門并不相同,故而不宜適用“上位法優于下位法”、“新法優于舊法”、“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等法規沖突適用規則予以裁決。惟各部門法規范均在憲法之下,憲法作為“高級法”當對其間的沖突之合理解決具有調適功能。本文擬從這一視角作初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