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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隨著國際貿易的迅速增長,貿易融資業務獲得空前發展,在國際貿易中發揮愈益重要的作用。但與國外很多國家相比,目前我國國內對貿易融資問題的法律規定尚不完善,導致這方面的法律糾紛頻頻發生。盡快健全和完善我國貿易融資法律擔保制度和法規,是促進貿易保護、降低融資風險的有效途徑,需要引起社會各界及有關部門的廣泛重視和關注。
關鍵詞 貿易融資 擔保方式 法律問題
近來年,我國經濟發展事態良好,企業進出口貿易融資日漸增多。針對企業國際貿易融資中所涉及的相關法律問題,必須建立完善的政策和法規,從根本上減少此類貿易融資糾紛事件的發生。 一、我國企業國際貿易融資現狀分析
上世紀90年代中期,我國企業國際貿易融資開始產生和發展,不少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發展迅猛。然而從目前的發展局面看來,我國很多中小企業都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國際貿易融資難的問題,主要表現為貿易融資形式單一、辦理手續繁瑣以及缺乏有效的風險防范措施等方面。此外,由于我國國際貿易法律政策和法規尚不完善,在與國外其他國家進行貿易融資的過程中難免存在一些與國際慣例相沖突和矛盾的地方,因此該類型的法律糾紛事件常有發生,對我國企業國際貿易融資以及國際品牌和形象的建立極為不利。 二、我國企業國際貿易融資有關法律問題
歐美等發達國家企業的國際貿易融資起步較早,在長期的發展過程中逐步形成了一套相對規范統一的國際通用做法和慣例。我國國際貿易融資起步于上世紀90年代,起步較晚發展,加上缺乏明確合理的法律政策規定,因而關于國際貿易融資方面的違規操作事件時有發生,引發法律糾紛不斷。綜合分析其原因,國家法律制度建設、銀行、企業自身及國家貨幣政策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程度的缺陷。
法律政策是國家各項事業發展和諧穩定發展的基礎和保障,我國企業國際貿易融資方面的法制法規建設與國外很多國家相比都處于相對滯后的狀態。在我國國家立法當中,對于企業國際貿易融資方面的相關問題,例如金融和商業票據、貨權、擔保及信托等問題都缺乏明確具體的規定。因此,我國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在進行國際貿易融資的過程中極易因操作不當引發法律糾紛,這種情況應當引起政府及國家有關部門的廣泛重視和關注。 三、解決我國企業國際貿易融資相關法律問題的對策 (一)健全擔保體系,完善抵押制度
我國中小企業資金基礎和綜合實力都較為薄弱,很多企業根本就沒有可作抵押的房地產資源,即使部分企業有可作抵押的房地產,也大多用來作長期貸款的抵押品。在這種情況下,企業申請短期貸款便會出現相當大的困難,面對融資瓶頸與企業發展的巨大矛盾,極易導致企業鋌而走險違規操作。因此,我們應建立和完善信用擔保體系,根據企業實際發展需要推出多種類型的融資服務,靈活地利用現有的各種金融工具為企業提供代收代付、匯兌以及結算等各項優質服務。針對一些相對固定的過往交易記錄相對良好的企業,銀行可對其提供無額外抵押擔保的融資服務,以有效緩解企業發展壓力。 (二)建立適合我國中小企業的信用評估體系
我國中小企業數量眾多,這類企業往往起步較晚、發展規模較小,在貿易融資方面往往具有額度較小、頻率較高以及需求旺盛等特點。建立和完善適用于我國中小企業的信用評估體系是衡量企業發展狀況及償債能力的有效途徑。通過建立企業信用評估體系,對不講信用的企業進行處罰和嚴懲,讓信用值較高的企業獲得更好地資金支持,引導企業誠信管理和經營。誠信經營是企業發展的前提和基礎,也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國際貿易融資法律糾紛的發生。 (三)健全國際貿易融資的相關法律政策和法規
我國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盡快建立和完善企業國際貿易融資方面的法律法規,加強企業的自律監管和信用體系建設,促進民營擔保機構的發展,多途徑引導民間資本進入企業貿易融資領域。國家立法及司法部門應充分結合企業國際貿易融資工作的實際,在立足我國基本國情的基礎上健全貿易融資法律政策體系,有效促進我國中小企業貿易融資問題的解決。
通過建立健全法律法規,引導我國各大銀行積極調整信貸結構,加快改革發展的步伐,為企業貿易融資提供多元化的金融服務和資金支持,從而有效促進我國企業的發展。同時,我國各大中小企業也應在國際通行慣例和我國國家政策法規的基礎上合理操作和運營,制定合理合法的操作程序和方案,力求減少和規避國際貿易融資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以降低國際貿易融資法律糾紛事件發生的頻率。以最有效的方式解決我國中小企業國際貿易融資困難的現狀,需要我國政府、金融機構和企業部門的共同努力。在當前緊張的國際和國內經濟形勢下,政府及有關部門必須要通過立法等多種形式對企業貿易融資問題予以引導,從根本上打開我國中小企業貿易融資的瓶頸,廣泛拓展中小企業貿易融資渠道,為中小企業的發展創造良好的法律保護環境。
小結:國外很多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國際貿易融資起步較晚,相關法律政策和法規還不夠完善。企業在進行國際貿易融資時,在操作上極易與國際通行慣例發生矛盾和沖突,引發國際貿易融資法律糾紛事件。為避免和杜絕諸如此類現象的繼續發生,國家司法機關及有關部門應盡快建立健全關于企業國際貿易融資方面的法律政策和法規,促進我國企業國際貿易融資業務的有序開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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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善行政制度
知識產權的行政保護制度主要包括政府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政策、知識產權保護的行政執行力度和知識產權保護對外貿易談判三部分,三者相輔相成,互為依托,以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為基礎,以行政執行為延伸,以對外貿易談判為方法利用行政行為保護知識產權,進而減少中美之間因為知識產權問題引發的貿易糾紛,促進國際貿易健康有序發展。
完善知識產權保護主要包括完善知識產權保護機構、完善知識產權保護程序和完善知識產權保護政策三方面。中國現有專利局、商標局、海關、工商管理局等機構,配合司法部門一同行使知識產權保護職權。眾多的行政機構大大降低了處理知識產權問題的效率,應當精簡或合并部分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職能部門,建立知識產權保護局,統一辦理知識產權保護相關事宜,提高行政效率,與國際掛鉤;同時學習借鑒國外先進經驗,完善知識產權保護審批的相關程序,使有關程序體系化、合理化、完善化;進而出臺一系列包括專利獎勵、知識產權國有化等項目的知識產權保護政策,提高民間對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視程度,樹立全民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推進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的有效實施。
在中美有關知識產權問題的糾紛中,美國一直職責中國政府在知識產權方面執法力度不夠。在進一步完善政府機構構成和相關政策的同時,應當加強對政府工作人員的業務素質培訓,加強其對知識產權保護程序的操控能力,提高其對知識產權保護的認識,樹立正確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貿易談判作為國際貿易爭端中最常用的外交手段,可以有效規避貿易糾紛擴大化,減少國際貿易損失,同時達到加強中美之間交流與合作的目的。國際貿易過程中,加強中國與美國關于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交流,使爭端以貿易談判的形式解決,減少中美之間因為貿易糾紛引發的貿易戰,促進國際貿易平穩快速發展。
二、完善法律體系
國際通行最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手段就是通過完善法律制度,進而對知識產權進行有效控制。在國際貿易過程中,美國完善的司法制度對知識產權進行有效保護,使中國在國際貿易談判中時常處于劣勢。法律保護主要是通過建立健全知識產權保護相關法律,以及培養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法律人才兩種方式,改善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現狀。
中國知識產權方面的法律法規仍然處于草創階段,雖然有較為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但是相關的輔法律法規仍然有所缺失,相關法律在之間存在相互抵觸現象,缺乏有關限制知識產權濫用的法律條款,無法完全對接現行的國際法。
自2008年起,中國已經開始著手對現有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進行完善和修改,對相關法條進行了可行性處理,使現有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法規科學化、合理化。在此基礎上盡快出臺知識產權反壟斷和限制知識產權濫用相關法律條款,進而打破美國在知識產權領域的壟斷地位。面對國際貿易中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糾紛問題,還應該積極加入與知識產權保護有關的國際公約和國際組織,借鑒其先進經驗配合中國現實國情,進一步對知識產權有關法律法規進行配套完善,提高其實際操作性,從而達到保護知識產權,減少貿易糾紛的目的。
中國缺少能夠靈活運用現行的國際貿易爭端解決機制,以及熟悉知識產權保護法方面的相關人才,面對眾多由于知識產權問題產生的貿易爭端,不能及時有效的處理,無法維護中方合法權益。對此應當改革高校現有的教育方式,加強對專業人才的培養,尤其是法律、國際貿易、知識產權等關系到知識產權保護和貿易糾紛處理的專業,鼓勵學生在完成本科學業后,跨專業進行相關內容的在深造,提高人才的綜合素質和應對國際市場糾紛的能力。
三、通過外交手段
解決知識產權糾紛,政府作為行政主體,起著不可忽視的作用,而外交手段作為政府解決知識產權糾紛最主要的方式,逐漸成為各國應對知識產權糾紛的利劍。
(一)國際貿易中的污染轉移
有關國際貿易中的污染轉移國內有多種定義,有的學者認為,國際貿易中的污染轉移是指“一國將在本國處理費用高昂或危險的各種廢物通過國際貿易等方式越境到其他國家。”[1]也有的學者認為,國際貿易中的污染轉移是指“造成環境污染的污染設備、污染工藝、污染技術、污染產品以及其他污染物質,被有意識地人為跨疆界轉移的行為。”[2]
因此,可以將國際貿易中的污染轉移定義為: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發達國家通過國際貿易的形式,將對本國環境有重大污染的產品、技術、危險廢物等,從本國以某種合法的貿易形式,轉移到發展中國家,從而避免污染給本國帶來危害,并從中獲得利益的行為。
從上面的定義我們可以得出,國際貿易中的污染轉移是發生在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并且這種轉移具有很強的隱蔽性,污染轉移的方式也是多種多樣的。
(二)國際貿易污染轉移的常見表現形式
1.國際貿易轉移中污染產品的轉移
所謂污染產品是指已經被多個國家或地區禁止或限制銷售使用,或者限期淘汰的將會對人類以及環境產生重大危害的產品。這些產品包括多種形式:不符合出口國相關環保標準,但符合進口相關環保標準;不符合出口國相關環保標準,但進口國對相關商品環保標準沒有明確的規定;既不符合出口國相關環保標準,也不符合進口國相關環保標準。發達國家往往通過提供虛假的檢驗證明或其他欺詐手段以及一些非法手段,向發展中國家銷售在本國或本地區禁止銷售的產品從中謀取利益。
2.國際貿易中危險廢物的轉移
隨著工業的發展,發達國家研制出大量高新產品。這些產品給人類帶來了巨大便利的同時,也生成了大量的危險廢物,這些危險廢物將會給人類的健康和自然環境帶來了巨大的威脅。由于處理這些危險廢物的工藝十分復雜,并且需要投入大量的資金,發達國家為了減輕危險廢物帶來的污染以及減少處理危險廢物的投入,轉而通過國際貿易的形式將危險廢物銷售到發展中國家,減少危險廢物對本國的危害。
3.國際貿易中污染行業的轉移
污染行業,是指在生產的過程中,將會直接或間接產生大量污染物的行業。隨著技術的不斷改進,發達國家淘汰了大量污染行業,導致污染行業在本國失去了生存空間。而這些行業為了攫取最后的利潤,通過國際貿易,以技術轉讓的形式,將這些帶有嚴重污染的技術,銷售到發展中國家獲取利潤。
二、國際貿易污染轉移的危害
(一)國際貿易中污染產品轉移危害
發達國家企業,通過各種國際貿易方式,將在本國或本地區禁止銷售或限制銷售的產品,銷售到發展中國家。這些產品嚴重侵害了銷售國國民的身體健康,對當地的生態環境帶來巨大災害。例如,許多農藥就是污染產品,污染較重的農藥主要是水銀農藥、DDT(滴滴涕、一氯二苯、三氯乙烷)、BHC(六六六、六氯化苯) [3]。發達國家對這些農藥有嚴格的限制,這些污染環境的農藥不能在發達國家銷售。生產商為獲得利潤,將這些限制銷售或禁止銷售的產品銷售到發展中國家,并在發展中國家廣泛使用。有材料顯示,這些含有有毒有害成分的農藥,每年導致1萬多人死亡,而受其慢性毒害的人更是數之不盡[4]。有關國際公約明確規定,禁止將受控物質及其使用這些物質的產品的生產轉移到其他國家。而就實際情況看,許多發達國家卻利用禁止生產的時間差,或相關條約的漏洞,將有毒有害的產品銷售到發展中國家。
(二)國際貿易中危險廢物轉移的危害
在廢舊家用電器中,常見的有害物質主要包含以下幾種:鉛、鎘 、汞、六價鉻、聚氯乙烯塑料、溴化阻燃劑。電視機陰極射線管、印刷電路板上的焊錫和塑料外殼等都是有毒物質。一臺電視機的陰極射線管中含有4—8磅鉛。制造一臺電腦需要700多種化學原料, 其中含有300多種對人類有害的化學物質。一臺電腦顯示器中鉛含量平均達1公斤多 [5]。鉛元素可破壞人的神經、血液系統和腎臟。電腦的電池和開關含有鉻化物和水銀,鉻化物透過皮膚,經細胞滲透,可引發哮喘;水銀則會破壞腦部神經;機箱和磁盤驅動器中的鉻、汞等元素對人體細胞的DNA和腦組織有巨大的破壞作用。如果將這些危險廢物在發展中國家隨意丟棄或掩埋,大量有害物質將滲入到地下,造成地下水嚴重污染;如果在發展中國家進行焚燒,會釋放大量有毒氣體,造成空氣污染。與此同時,通過國際貿易將廢棄物轉移,由于往往通過海運方式,海運不僅有可能會污染行船的水域,甚至可能污染船舶停靠港口的環境。由此可見,通過國際貿易的方式轉移危險廢物,將會產生巨大的危害。
(三)國際貿易中污染行業轉移的危害
污染行業生產將會產生大量的廢水、廢氣、廢渣。“三廢”極易造成水資源的污染,導致流域內的魚、貝、藻等依附于水資源的生物大量死亡或變異,給流域內的生態環境帶來災難;廢氣的大量排放,將會導致空氣質量下降,導致工廠周圍居民健康受到威脅;與此同時,處理廢渣將會占用大量的土地,土壤與這些高污染廢物接觸后,會導致土壤失去營養成分、出現板結微生物含量下降等現象。污染行業在發展中國家的大量設立,也會誤導發展中國家的產業結構。
三、國際貿易污染轉移原因分析
(一)國民環境意識存在差距
發達國家經歷了漫長的工業探索,在工業崛起的同時,環境問題也層出不窮。發達國家的國民先于發展中國家的國民受到工業污染帶來的危害。隨著工業的長期發展,發達國家已經完成了一定的積累,國民開始由原來的關注經濟的發展,轉移到關注環境的保護。據歐盟針對民眾的環境調查報告顯示:82%的德國消費者和62%的荷蘭消費者在購物時,都會考慮所購買的產品是否會對環境污染問題;而與此同時,66%的英國民眾,愿意支付更高的價格來購買綠色商品;84%的美國消費者愿意購買用有機農業生產方式生產的蔬菜和水果[6]。這些都導致發達國家開始向發展中國家轉移污染。
與發達國家民眾較高的環境意識相比,發展中國家民眾的環境意識還不強。在發展中國家,由于生產力和信息等方面的原因,其國民還沒有對污染的危害性有足夠的認識。一些對環境和人類健康有害的產品,被商家通過多種途徑流入到發展中國家,以相對較低的價格,在發展中國家的市場上銷售。
(二)現有 國際法規及規則存在缺陷
現存多國的環境法律、法規及條約對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轉移污染起到了一定的限制作用,但同時相關法律、法規及條約也有其不足之處,從而使污染的轉移在某些領域仍然存在。
1.多邊投資協議成員國從1995年5月開始了多邊投資協議談判,并達成一個草案。多年來,這一草案不論在貿易上還是在環境保護上,都起到了重大的作用。但不可否認的是多邊投資協議也存在很多的問題,如雖然OECD對投資者環境責任方面有相關規定,但多邊投資協議對投資者尤其是跨國公司的環境責任方面的規定很不明確。多邊投資協議在投資者與東道國貿易關系之間,特別強調對投資者的國民待遇。雖然多邊投資協議強烈反對東道國為吸引投資降低或放松國內環境標準,但多邊投資協議的相關規定,并沒有要求投資者為保護東道國環境,而應采取比東道國相關環境保護規定更高的投資者本國的標準。在跨國公司相關的環境責任方面多邊投資協議也是采用的模糊的態度。 GATT第20條的(b)、(g)款也是目前解決貿易爭端的主要法律依據,但是這些條款并沒有進一步界定環境保護的具體措施,這就導致公約在執行的過程中出現執行難的局面。
2.《巴塞爾公約》在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方面的成績有目共睹,但該公約同樣存在很多不足,甚至被一些法學者稱為“不充分的國際法律規范”。之所以會被稱為不充分的國際法律規范,是因為《巴塞爾公約》在很多條款中也同樣存在用詞模糊,甚至有的條款相互矛盾的現象。同時《巴塞爾公約》的相關條款只是限制危險廢物的越境轉移,而對另外兩種轉移污染的方式并沒有提及,這也導致《巴塞爾公約》的功能大打折扣,沒能全面的控制廢物轉移所帶來的污染。與此同時,隨著國際貿易發展的速度越來越快,范圍越來越廣,《巴塞爾公約》的漏洞也越來越明顯。
(三)發展中國家急于發展本國經濟和滿足國民物質需要
為了擺脫貧窮落后的現轉,振興本國的經濟,滿足國民對物質方面的需求,發展中國家嘗試各種途徑。某些國家為了短期內改變現有的面貌,不惜以犧牲環境為代價,大量引進已經在發展中國家淘汰的技術或設備。這些技術設備雖然可以在短期內提高本國的工業水平并使經濟有所發展。但不可忽視的是,這些設備和技術給引入地的環境以及資源都產生了大量的危害。由于購買力不強,而又對相關產品有強烈的需求,發展中國家被迫購買一些在發達國家淘汰的產品,而這些淘汰的產品,多數是污染產品,它們的使用給發展中國家的國民健康和環境帶來巨大危害。為了獲得發展所需要的資金,發展中國家被迫與發達國家進行危險廢物國際貿易,以犧牲環境為代價,換取少量的資金支持,而給本國環境和國民健康帶來巨大隱患。
(四)發展中國家國內法律不完善
與發達國家嚴格的環境法律、法規相比,發展中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還不夠成熟。隨著近年來環境污染事件在發展中國家越演越烈,發展中國家開始制定和完善環境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但這些法律、法規相對原則,導致在執行過程中出現執行難的問題,致使發展中國家的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如同虛設。由于商品貿易不發達,發展中國家產品質量的相關法律還處在探索階段,對產品的成分的含量沒有科學的規定。同時,發展中國家環境標準較低,并對危險廢物的相關規定不詳,這導致發達國家,可以通過貿易的方式,輕松將在本國產生的危險廢物,通過合法的方式轉移到發展中國家。發達國家利用發展中國家環境標準較低的現狀,將污染技術銷售到發展中國家,并可以獲得豐厚的利潤。
(五)相關國家間的合作較少
環境問題作為一個全人類需要共同面對的問題,引起越來越多國家的關注。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發展中國家之間都在預防污染轉移和治理污染方面進行合作,并取得了一些成績。但是小范圍的合作難以解決國際貿易污染轉移給發展中國家的帶來的危害,并且發展單邊的環境政策和貿易政策,并不能真正達到防止污染轉移的目的,而往往會導致進一步的環境惡化。因為一般來說,一國的環境政策和貿易政策都是從本國的利益出發,而不會去考慮全球生態環境的發展。因此,制定范圍更廣、更權威、更公平、執行更便利的環境政策是解決污染轉嫁的有效途徑。
四、防范國際貿易污染轉移的對策
(一)提高國內人民環境意識
環境的保護不單單依靠政府的投入、管理,廣大國民的環境意識在環境保護的過程中也起著重大的作用。因此,廣大的發展中國家在積極發展經濟的同時,兼顧國民環境意識的提高是十分必要的。發展中國家的政府,應該通過多種途徑向本國國民宣傳國際貿易污染轉移將會帶來的危害,使國民對污染轉移有一個清醒的認識。同時,應加強對國民的環境意識的培養,使國民認識到環境與生命健康息息相關,環境被破壞,不單生存受到威脅,相應的生產也必然受到威脅。良好的環境不僅是生存的需要,也是經濟能否良性發展的必然要求。
(二)完善相關的國際法律法規
1.多邊投資協定,應該完善對投資者尤其是跨國公司在環境責任方面的規定,使多邊投資協定在應對國際貿易污染轉移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這些規定應該包含統一并且具體的標準,使相關環境保護的條款在執行的過程中更具有操作性。在強調投資者國民待遇的同時,不應該為了吸引投資者到本國進行投資,而降低投資者環境保護的相關標準;并且,跨國公司到發展中國家進行投資生產,應該采用跨國公司本國有關環境保護的標準,如果其沒有或者達不到環境保護的目的,就應該參照國際上環境保護的相關標準。在多邊投資協定當中,應該對投資者的權利義務進行明確的規定,明確指出投資者有哪些權利,同時有哪些義務,使多邊投資協定在環境保護方面能夠發揮更大的作用。對GATT第20條的(b)、(g)款對環境保護的規定,使之更為細化,更具有可操作性,在執行的過程中做到有據可依,更好地保護國際貿易中發展中國家的環境,為發展中國家的良性發展提供條件。
2.《巴塞爾公約》應該對目前關鍵詞匯出現的模糊現象進行調整。首先,對相關危險廢物確定最低標準,這有助于對危險廢物的認定;其次,對環境無害管理的步驟進行明確的規定,使環境無害管理能夠發揮應有的作用;再次,對公約中“技術能力”、“無害環境”進行明確的說明并統一標準。同時,《巴塞爾公約》作為一部具有重大影響意義的公約,應當擴大其適用范圍,將污染密集型產業的轉移和污染產品轉移銷售這兩種轉移污染的方式,包括在公約當中,使公約更好的發揮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作用。
(三)尋求正確的發展模式
發展中國家現在的發展模式是,低價出口原材料,高價進口工業制成品或大力引進成效顯著的污染密集型產業,這種落后的發展模式,導致生產過程中廢棄物大量產生,大量危險廢物或對環境和人體有重大污染的產品進入發展中國家,造成環境惡化生態問題層出不窮,人體健康受到威脅,進而更加的貧困。為擺脫這一怪圈,發展中國家應該在保持經濟穩定發展的同時,實現可持續發展的發展模式,穩定勞動密集型產業,大力發展高新技術產業,控制高能耗、高物耗的產業。鼓勵進口先進技術設備和國內短缺資源, 禁止嚴重污染環境的產品包括危險廢物、國外淘汰的嚴重污染環境的技術和設備的進口。相信通過以上方面的調整,發展中 國家一定能夠迎頭趕上。
(四)國內法律的完善
發展中國家應該建立控制國際污染轉移的法律體系,包括固體廢棄物污染轉移的相關法律、進出口商品檢驗的相關法律、合資經營企業法。發展中國家對于有毒物質的進出口,對進口貨物包裝的環境要求,對轉基因產品的進出口等方面的法律、法規、條約應該全面提升,借鑒發達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條約的長處,結合本國國情,發展和完善相關方面的法律、法規、條約。在已有的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條約,應該審查它們的可操作性,對于一些詞語模糊、規定過于籠統的法律、法規、條約應該盡快修正。通過以上的措施,可以有效的在法律、法規、條約層面上預防和控制通過國際貿易轉移污染。
(五)增加國家間的合作
為解決國際貿易中的污染轉移問題,必須通過加強國與國之間的合作,形成合力。具體來說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注重吸收國外環境管理的先進經驗,建立與國際接軌的環境監測系統,把本國的生態環境監測納入國際范疇。
2.加強對已有污染的治理工作,努力恢復生態。提高資源開發利用和廢棄物處理等方面的國際合作,借鑒發達國家成熟的環保技術,淘汰本國落后的污染技術。
3.積極從政治角度謀取保護發展中國家的合法利益,防止發達國家假借合作的名義向發展中國家轉移污染。一個發展中國家的能力是有限的,難以對抗發展中國家的勢力,只有聯合更多的發展中國家,保持高度的一致,才能更好的預防污染轉移帶來的危害。
4.發展中國家也應該與發達國家展開預防污染轉移方面的合作,通過簽訂預防污染轉移的相關公約,有效降低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轉移污染物的數量,保持一個可持續發展環境,使全人類都能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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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中小企業國際貿易融資現狀及問題
1.中小企業的國際貿易融資品種單調劃一。我國中小企業在參與國際貿易的時候,主要采用傳統的融資方式,這種融資方式的品種較為單一,功能也較少。根據這種融資方式,銀行等金融機構只能進行相關業務的淺層次更新,無法適應日益復雜變化的國際貿易形勢的發展,從而大大限制了我國中小企業國際貿易中進行融資的需求,從而限制了中小企業參與到國際貿易競爭中去的規模擴大化發展趨勢。
2.中小企業國際貿易融資過程中缺少真正高質量的專業人才。中小企業參與的國際貿易,應該來說充滿著各種變數。隨著國際經濟形勢的不斷發展,各種新的貿易政策不斷推陳出新,很多國際貿易融資都出現了創新方式,已經逐步形成了一套集貿易融資和信用風險擔保等于一體的綜合性金融服務方式。但是,我國國際貿易創新方式卻較為滯后,尤其是缺乏必要的高素質專業人員,很多中小企業的專業人員對于一些國際貿易中的慣例還不太了解,也沒有受過系統專業的培訓,從而導致了中小企業在參與國際貿易的時候,常常會存在業務不熟和效率低下的問題。
3.中小企業國際貿易融資授信較為困難。當前,我國中小企業參與國際貿易的融資手段和工具還不夠規范和穩定。這是因為很多銀行等金融機構對于中小企業的資質仍然缺乏足夠的信任,對于放款給中小企業的風險過于擔心,習慣于對中小企業采取業務進行分批審批,容易延誤中小企業在國際貿易中的有利時機。同時,中小企業在進行融資的過程中,往往需要落實擔保等一系列復雜的手續,還有些銀行工作人員不愿意承擔相關責任,對中小企業放款的動力不足,對它們往往是惜貸和怕貸。這些都嚴重影響了中小企業國際貿易中的融資授信的正常需求,企業很難在國際貿易中獲得長遠發展的良機。
4.中小企業國際貿易融資風險防范沒有配套的有效措施。當前,我國中小企業參與國際貿易中的融資風險并沒有得到有效的措施進行防范,這是較為困擾中小企業國際貿易融資創新的難題之一。這是因為中小企業參與到國際貿易中去的融資風險是可以預測和防范的,但卻苦于沒有真正有效的預測方法和防范措施來幫助中小企業順利參與到國際貿易中去。此外,中小企業融資辦理手續較為復雜繁瑣,國際貿易融資市場還沒有形成一個統一集中的市場,使得我國中小企業在國際貿易融資中容易與其他國家發生貿易摩擦和法律糾紛。
二、我國中小企業國際貿易融資問題產生的原因
1.銀行等金融機構方面存在問題。具體來說,現代信息技術對中小企業國際貿易融資創新存在一定的制約性。這是因為中小企業國際貿易融資創新必須依賴于高科技手段,必須基于現代化的金融手段進行創新。但是,目前,我國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融資業務操作管理方式仍然以粗放型為主,并沒有建立一個嚴格標準和規范化的業務操作流程。即使相關銀行業基本上完成了相關的金融電子化建設,但是,這仍然處于初期階段,與國外銀行等金融機構無法相比,因為還存在較大的差距。我國銀行業還缺乏網絡資源的共享渠道,并不能形成統一的管理,無法對某些融資風險進行有效監控和管理。此外,商業銀行對于發展國際貿易融資的必要性和緊迫性的認識還遠遠不夠。
2.中小企業自身的原因。當前,我國中小企業雖然在國際貿易中探索出了不少經驗,但是,總體上來說,我國中小企業國際貿易融資中的專業從業人員素質還不夠高,業務素質還無法真正滿足國際貿易的需求,尤其是一些新型融資工具,很少有人能夠使用。同時,中小企業規模小和風險大,使得銀行等金融機構的還款壓力陡增,也使得國際貿易融資風險不斷增大,一些新型國際貿易融資衍生工具費率較高,使得中小企業國際貿易融資缺乏穩健的財務支持。此外,我國中小企業國際貿易融資過程中還缺乏合適的抵押品,同時抵押的費用高,手續繁瑣,時效性較差,不利于中小企業參與到國際貿易中去,因為擔保問題一旦不能及時解決,中小企業就很難從銀行融資成功。
3.中小企業國際貿易融資的相關法律法規和信用管理體系還不夠完善。當前,我國中小企業國際貿易融資還缺乏較為完善的法律法規,與國際上相比,我國的國際貿易融資法律制度建設較為滯后,即使有相關的法律法規,但是,這些法律法規都還缺乏非常明確的細則。在這樣的法律環境下,我國中小企業國際貿易融資創新顯然會遭遇更多的風險。此外,我國當前的緊縮性的貨幣政策給中小企業參與國際貿易進行融資又制造了一道障礙,這是因為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貸款門檻提高,一般的中小企業是無法符合貸款融資條件的。最后,我國中小企業還普遍缺乏較為完備的信用管理體系,不符合中小企業國際貿易融資創新條件。
三、我國中小企業國際貿易融資創新的具體措施
1.努力提高國際貿易融資專業人員的創新能力。針對當前我國中小企業國際貿易中融資人才的匱乏,我們認為,中小企業應該盡快提高從業人員的融資創新意識和創新能力,以此為契機努力適應越來越靈活和多樣化的國際貿易融資業務要求,不僅要求這些專業人員要具有較高的操作技能,還需要熟練掌握結算等融資業務技巧,還要把控好融資風險辨別及防范能力,在充分了解到相關國家法律法規的基礎之上,對國際貿易中的產品特性進行認真研究與分析,從而在充分把握好各種國際市場信息的基礎上,獲得融資成功。
2.建立并不斷完善中小企業國際貿易融資授信專項管理體系。針對當前我國中小企業國際貿易中融資授信管理體系不夠完善的問題,我們認為,中小企業應該盡快建立并不斷完善相關的貿易融資授信專項評審體制。具體來說,中小企業應該在國際貿易融資過程中,充分利用好各種先進的技術手段,做好各個業務環節的監控與管理工作,協調好銀行各相關部門之間的關系。事實上,我國已經有不少銀行正在探索新的貿易融資評審體制,將貿易融資分為不同的風險業務類型,其中低風險的可以直接進入操作階段,還要對其它風險控制等環節進行審核與確認。這樣就可以較好的控制貿易融資風險。
3.中小企業應該在國際貿易融資中實現結構性融資創新模式。所謂結構性貿易融資創新,并不是指一種特定的融資方式,而是指根據國際貿易的特殊要求,創造性的重組傳統融資方式與非傳統融資于一體的貿易融資的統稱。從本質上來說,結構性貿易融資創新是一種融資方式的重新設計與組合,是一種融資方式的優化,它有利于突破銀行傳統擔保方式的限制,盤活進口商的存貨,幫助中小企業有效降低企業財務成本和財務管理風險,有效地控制進口商的資金和信用風險,從而為中小企業量身定做一個較為科學有效的融資產品和服務。
4.強化相關國際貿易融資法律體系的建設與創新。當前,我國中小企業國際貿易融資創新中的一個關鍵就是相關的融資法律法規不夠完善。因此,我們認為,中小企業在目前的環境之下,必須盡快加強對于相關法律法規的建設與完善工作。事實上,國外發達國家的國際貿易融資創新業務已經發展了多年。我們可以根據具體的國情,秉承著與國際接軌的理念,有選擇性的借鑒國外成功的經驗,尤其學習其中的融資法律體系創新,進一步規范中小企業國際貿易融資方式,給予完善的法律保障,從而幫助中小企業在國際貿易中成功應對各種法律糾紛。
【關鍵詞】國際貿易 知識產權 主要問題 對策分析
進入21世紀,我國的經濟突破了區域的限制,在世界經濟舞臺上的地位日漸提升,知識產權已經成為了各個國家都倍加關注的問題,而我國與知識產權相關的國際貿易也得到了迅速的發展,很自然的知識產權問題也就不容忽視了。在我國十七大報告中,主席就知識產權明確提出:我國要實施知識產權戰略,建設創新性國家,這對我國健康穩健的發展對外貿易有重要的意義。
一、我國的對知識產權的保護現狀
(一)對我國知識產權的認識
在現代社會中,知識產權作為一種私權,在各國普遍的獲得確認和保護,知識產權制度作為劃分知識產品公共屬性和私人塑性界限并調整知識創造、利用和傳播中所形成的社會關系的工具在各國得到了普遍的確立,并且隨著科學技術和商品經濟的發展而不斷的擴展、豐富和完善。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知識產權制度得到了迅速的發展,并且不斷的變革和創新,當今國際經濟已經處在了知識經濟的時代,技術創新是社會進步與經濟發展的最主要的動力,知識產權也逐漸的成為了市場核心競爭力的提升和實施市場壟斷的主要手段。
我國在2005年成立了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制定工作領導小組,正式啟動了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制定的工作。與此同時,我國政府也不斷的加大了知識產權保護的力度,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主要由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行政或是規章、司法解釋、相關國際條約等共同組成的。
(二)我國知識產權的保護發展現狀
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制建設開始于20世紀八十年代,而現在的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主要是由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三個部分組成,從而建立起了相對比較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我國在不斷的健全和完善國內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建設的同時,我國也不斷的參加了一些主要的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公約、條約及有關的協定,我國從19世紀起就相繼加入了《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條約》《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等各種關于知識保護的協議或是條約;近幾年來為了規范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我國政府采取的一系列的措施嚴厲的打擊假冒偽劣產品和侵權盜版行為,并且針對違法行為嚴重行為,通過強化輿論監督、新聞媒體的宣傳報道等進行規范和制約。
二、我國國際貿易中存在的知識產權問題
(一)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淡薄
雖然我國在20世紀就已經建立起了相對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法規制度,但是在我國很多的企業和商家對于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依然比較薄弱,對于自己研發的科研成果,來不及轉化為知識產權。
(二)知識產權的管理結構不健全
我國的有關部門在大力支持成立各種保護知識產權的行業協會方面和西方發達國家之間還存在很大的差距。我國的知識管理產權部門和國內的企業之間存在嚴重的疏遠問題,之間缺乏溝通,所以造成了信息不流暢,再加上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專業人才比較匱乏,所以即使在企業對自己的科研成果進行保護的時候也不知道要如何做,造成了我國知識產權管理結構尚不健全。
三、針對我國國際貿易中存在的知識產權問題的有效對策
(一)轉變學習觀念,加強對法律知識的學習
現在我國已經加入了WTO,我國的政治經濟文化等開始在國際舞臺上占據著重要的角色,因此我國具有知識產權的經濟要參照WTO的相關規定進行判定。此外我國還要加強對我國主要貿易國的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實踐規定等進行了解,掌握法律規定,立法的趨勢,只有這樣才能最大限度的保護我國的知識產權,維護我國的自主科研成果。
(二)大力宣傳知識產權等相關法律
鑒于我國的大型企業和科研人員對于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不夠,對于知識產權的注冊,應用等意識比較淡薄,即使有的企業本身面對侵權的行為,但是害怕訴訟會對企業的形象和未來的發展帶來影響,而放棄訴訟的機會,這樣就很難維護自身的知識產產權的合法權益。因此在我國要大力宣傳知識產權等相關法律法規,并且要不斷的完善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實現我國知識產權的有效保護,加大企業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力度,從而維護自身的權益。
四、總結
綜上所述,本文主要針對我國的對知識產權的保護現狀、我國國際貿易中存在的知識產權問題等進行了分析,最后也針對我國在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問題的有效對策進行分析總結。可見雖然我國已經在國際經濟舞臺上占據著重要的地位,但是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還是不夠健全,相關的企業對于自身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比較淡薄。所以我國應該轉變學習觀念,加大對法律知識的學習,大力宣傳知識產權等相關法律,此外還要加強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執法力度以及建立健全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法,加快我國的知識產權的保護,加大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力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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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現代電子商務的特點。計算機信息技術的不斷發展是現代電子商務不斷發展的基礎,計算機信息技術為現代電子商務提供了多方面的技術支撐,包括信息的處理和存儲等硬件技術服務,還包括軟件網絡貿易程序設計、信息傳輸及網絡維護等。計算機信息技術的發展成為衡量企業電子商務經濟水平的重要因素,電子商務的發展需要應用計算機信息技術才能獲得不斷地發展和完善。電子商務中應用最先進的計算機網絡技術,擁有最先進的技術和知識,能夠為經營者提供智能化的貿易管理和交流平臺,充分體現了貿易活動的智能化。智能化還體現在國際貿易中不再只是以產品的數量作為貿易活動的重點,而更多的體現在對知識和技術的擁有作為分配財富的關鍵點。電子商務中的貿易更多的向智能化方向發展。2.現代電子商務的應用體現了網絡貿易的優勢。以計算機網絡技術作為媒介的網絡貿易能夠大大降低貿易雙方的貿易成本。在電子商務環境下,網絡技術的優點得到了充分體現。經濟貿易雙方均可通過網絡資源獲得有利的信息資源,找到適合交易的對象,并通過網絡媒介進行網上信息的交流和商業洽談,大大降低成本。網絡的高效性得到充分體現。在現代電子商務環境下,網絡辦公實現了客戶間文件的傳輸以及訂單的辦理訂購、洽談、簽約等各項貿易手續,帶動了商業活動各個環節的高效率完成,大大提高了各部門的工作效率,實現在一定時間內獲得更大程度的經濟效益。
二、現代電子商務在我國國際貿易經濟發展的應用過程中遇到的主要問題
1.在我國國際貿易領域中,電子商務應用的外部因素。健全的法律法規體系的建立是企業應用電子商務的法律保障,然而在我國由于電子商務的相關立法比較滯后,導致電子商務的應用程度相對較低。企業在進行電子商務活動過程中缺乏相應的指導性文件,沒有統一的規范,對于交易雙方都存在著貿易的風險,并且容易引起貿易糾紛。從全球范圍來看,國際上對于電子商務的管理也去缺乏統一的法律規定,這樣在各國及國與國之間進行貿易活動的過程中便存在了屏障。法律法規的不健全將成為阻礙電子商務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電子商務的應用存在著物流不暢的問題,阻礙電子商務在國際貿易中的應用。現階段我國物流行業的管理較為分散和多元化,缺乏統一的管理,由于體制的不完善,物流行業的功能不能很好地體現,容易造成物流的不暢。此外,物流行業的硬件基礎設施不夠完善,無法順應電子商務信息化的潮流。2.我國國際貿易中外貿企業本身在應用電子商務方面所存在的問題。外貿企業國際貿易信息化基礎較為薄弱,網絡規模較小。應用計算機網絡技術是電子商務應用的一個重要前提,而我國的外貿企業中計算機基礎設施相對滯后且掌握相關專業知識的人才任然有限,這些使得外貿企業信息化基礎較發達國家相差甚遠。電子商務應用的范圍狹窄,程度低。我國的企業中應用電子商務的企業電子商務發展水平較低,應用水平較低。外貿企業中建立電子商務體系并廣泛開展業務活動的企業更是少之又少。
三、現代電子商務環境下我國促進國際貿易經濟發展的對策
1.針對電子商務外部環境問題對應的政策。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規是電子商務廣泛應用的基本保障,同時法律法規的建立需要與國際接軌,便于國際貿易的順利進行。明確的法律規定可以為貿易參與者統一的行為規定便于保護各方的合法權益。此外,健全的法制法規可以為現代電子商務環境下的國際貿易營造更好地貿易秩序,讓貿易活動能夠更加順利的進行和完成。建立完善的信用保證體系,為國際貿易電子商務提供信用保障。信用體系的建立需要商務部門、工商部門等相關政府部門的協商,同時需要銀行等機構進行完善的資金流動記錄及企業信用狀況的監督和記錄,各部門協調統一制定信用度評定標準,及時對各企業進行統一化的信用度評定,并對各企業的貿易行為及時監督,對其信用度進行及時的更新和認定。2.投資企業網絡信息化基礎建設,擴充人力資源,提高電子商務的利用率。外貿企業的信息化建設是電子商務應用的基礎,加快基礎建設,提高信息化水平,推進電子商務的利用。企業本身需引進相關的硬件設施,聘用并培養合格的網絡信息技術人才和商務人才。學習和借鑒應用現代電子商務進行貿易活動的企業成功案例,并結合企業自身管理特點和貿易主題不斷地提高和發展,充分的發揮電子商務的優勢,降低企業運行成本,實現利益的最大化。3.抓住國際合作的機遇,積極參與國際合作交流以及國際貿易新規則的制定。電子商務的應用進一步推進了經濟全球化,跨越了國家和地獄的界限,但是也產生了稅務、知識產權保護等一系列問題,需要各國有關部門加強對話合作解決。同時加強國際企業之間的合作和經驗技術等的交流,學習國外先進的商務技術,引進國外的先進設施,不斷促進我國電子商務在國際貿易經濟中的應用和完善。國際間的交流活動在一定程度上對電子商務環境下的國際貿易規則的制定起到了影響作用。
四、結語
【關鍵詞】國際貿易保護主義;主要目標;對策建議
貿易保護主義是指通過關稅或者各種非關稅壁壘限制進口,以達到保護國內產業免受外國商品競爭的國際貿易政策。為適應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帶動資源和生產要素在全球優化配置,自由貿易曾成為一種趨勢,也在一定程度上為世界經濟的發展帶來了利益,但是與此同時,自由貿易也在沖擊著各國的民族產業,這種具有雙刃劍性質的貿易政策從本質上決定其具有保護性和不穩定性。2008年的金融危機為新一輪的貿易保護主義提供了催化劑,各種反傾銷,反補貼措施及新形式的貿易保護方式頻繁出現,國際貿易保護主義又一次盛行。
一、我國成為國際貿易保護主義的主要目標
(一)我國成為反傾銷、反補貼的主要對象
自我國加入WTO以來,我國遭受反傾銷、反補貼調查的總數呈歷年增長的趨勢,而且大多數反傾銷、反補貼案件經過立案調查后都得到實施,給我國相關企業帶來了巨大的經濟損失。2014年1月歐盟對原產于中國的瓷磚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最終確定對相關出口企業征收高達32%的反傾銷稅;2014年11月美國商務部認為來自中國進口的乘用車和輕型卡車輪胎存在超額補貼的現象,擬對此類產品征收“反補貼稅”,中國輪胎出口企業將被征收懲罰性關稅17.7%81.3%不等,涉及金額高達30億美元;類似的反傾銷、反補貼案件還有很多,相關企業甚至對涉案行業的出口表現出消極的應對態度。
(二)我國同時遭受來自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貿易保護主義
國際貿易保護主義不僅在發達國家中盛行,同時諸多發展中國家也實施貿易保護政策,印度作為中國最大的發展中國家貿易伙伴,自2006年對中國的絲綢產品征收臨時反傾銷稅以來,對我國出口產品的貿易訴訟年年上升,而且涉及到各行各業,給相關產業帶來了嚴重的損害。事實表明,不只是發達國家會歧視發展中國家,而對其出口產品制造門檻,許多發展中國家有其較強的國內企業保護意識和完善的對外貿易保護法律和措施。
(三)貿易保護主義突破傳統形式,綠色壁壘和技術壁壘興起
以環境保護為名的“綠色壁壘”和憑借技術優勢構建的“技術壁壘”成為新的國際貿易保護主義形式,一些發達國家和新興工業國家憑借其在經濟和技術上的優勢,制定一些苛刻的環境保護措施和技術標準來限制發展中國家產品的出口。我國制造業的出口陷入困境,尤其是我國家電產業由于環境質量指標和技術標準達不到發達國家的標準,連連遭受發達國家的綠色壁壘和技術壁壘。
二、 我國應對國際貿易保護主義的對策建議
(一)進一步完善對外貿易相關法律法規
我國諸多反傾銷、反補貼案件在國際訴訟中屢遭失敗,很大程度上與我國外貿法律法規的不完善和不符合國際規則有關,有些法律法規與國際規則自相矛盾,相互抵觸。相關部門應進一步完善外貿相關法律法規。在WTO法律框架協議下完善對外貿易立法,既要顧及國際慣例,又要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制定符合我國國情的對外貿易法律法規,當產品或企業遭受國外貿易救濟時,企業能有法可依,充分發揮政府、商務部、地方主管部門以及企業的作用,調動各個方面的積極性,積極應訴。
(二)從中國制造到中國創造,走品牌出口戰略
從中國制造到中國創造,改變中國加工制造業的尷尬境地是擺在中國企業面前的一大難題,也是亟需解決的難題。品牌出口是改變其境地的重要戰略之一,品牌是一種無形的資產,這種無形資產是否具有價值,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其產品的核心競爭力,是否具有高端的質量,是否具有創新的因素。我國的企業應該敢于突破,吸收先進管理技術和優秀人才,定量投入資金到研究項目,加大創新力度,真正把技術創新作為企業發展的生命力,作為企業生存的脊梁。品牌出口戰略,既要企業自身的積極創新,又要政府的積極扶持,為其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
(三)順應低碳經濟發展趨勢,走可持續出口戰略
低碳經濟已經成為世界經濟發展不可逆轉的趨勢,我國要想從貿易大國走向貿易強國,必須以低碳化的產業為基礎,發展綠色經濟,才能在國際市場上擁有競爭力。首先,要轉變貿易發展方式,目前加工貿易在我國的出口貿易中占據半壁江山,這得益于廉價勞動力的優勢,而如今,當低碳經濟革命來臨時,勞動力,資源,資本技術等比較優勢都會發生變化,如果一直想以廉價勞動力占據國際市場,必然遭到發達國家的報復,許多西方國家已經明確提出對某些進口產品征收碳稅,如美國在2009年6月通過的《美國節能安全法案》就明確的提出了征收碳稅的條款。為了避免遭到新的貿易保護主義,我國的出口企業必須轉變貿易發展方式,把低碳理念深入到產品研發和制造過程中。其次,要抓住機遇,發展節能環保技術。我國的企業要向在國際市場上形成自己的優勢,必須擁有后發優勢,傳統的勞動力優勢已經不能在低碳經濟的模式下獲取大量的利益,企業所創造的后發優勢必須是符合當前可持續的發展模式,如以比亞迪為代表的混合動力汽車以節能環保為理念,目前在國際市場上普遍被看好。擺脫傳統的高碳經濟出口模式,我國企業必須走可持續出口戰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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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國際貿易對策
一、國際貿易中的電子商務重要性
(一)物色貿易伙伴
物色有關貿易伙伴作為開展與組織國家貿易的基礎。充分應用電子商務合理物色貿易伙伴,不但能夠節約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投資,還不會受到時間與地點的限制。首先,企業一定要創建自己的網站或是利用相關國際貿易中電子商務平臺向各個潛在客戶提品與服務信息,然后吸引有關貿易伙伴進行貿易的開展。其次,企業能夠主動上網查詢相關經貿信息,然后尋求理想的合作貿易伙伴。
(二)網上咨詢和洽談
咨詢洽談作為國際貿易業務的重要程序,其還是國際貿易實現成功交易的主要環節。因特網不但具備便捷和低成本等通訊功能,還具備高效和容量相對比較大的信息處理功能,同時在國際商務咨詢和洽談活動中也擁有十分關鍵的功能。這樣買賣雙方能夠利用電子郵件和新聞組等充分了解市場與商品相關信息,進行交易事物的洽談,若是存在進一步需求,還能夠應用網上白板會議實現相關圖形信息的交流。應用因特網完成咨詢與洽談能夠跨越面對面的制約,并且提供更為便捷的異地與時間交流方法。
二、電子商務對國家貿易產生的影響
(一)在國際市場中創造貿易機會
交互式的網絡方式可以為國際貿易提供一個信息相對完善的市場環境,有效解除了以往貿易活動過程中物質和時間以及空間等相關限制條件,完成了資源跨國的傳遞以及信息共享,部分企業在以往國際貿易市場環境中無法克服的劣勢與競爭劣勢得到有效解決。因為信息在互聯網中有效流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國際貿易進行交易時的不確定性與市場發展盲目性,有效避免由于信息不全面或是信息不對稱等造成的國際市場壟斷現象,可以實現國際市場相關資源的科學撇子與全球范圍之內的動態資源合理、優化配置。
(二)統一國際市場
現階段,互聯網已可以覆蓋大部分國家,而且連結的網絡也達到了10萬多,其中終端用戶正在以每年30%的速率增長。以互聯網作為基礎,創建全球統一化的虛擬電子商務市場。同時市場兼職規律能夠在全球范圍之內產生作用。而虛擬市場的創建已經超越傳統地理界線的限制,可以使商品和服務等相關信息在全球范圍中實現準確流動,展現出公開和完整以及實時等相關特點,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降低進出口雙方信息存在的不對稱性,防止市場信息不全面造成的扭曲,保證價值規律可以實現作用的充分發揮。
(三)推動國際貿易增長
電子商務的交貨方式能夠有效取代其他模式的交貨手段。經過電子商務產生的交易額可以取代其他相關方式產生的貿易額。若是交易額相應電子交易額不斷上升時,而有形的貨物運輸交易額就會降低。可是,電子上我的交易額能夠減低價格,加強國際需求。另外,電子商務能夠打破時空的制約,經過信息的傳遞與共享,可以推動國際貿易的進一步發展。
三、運用電子商務推動國際貿易的對策
(一)強化技術研究,實現關鍵技術的創新
技術問題直接影響著電子商務的發展,同時也是許多國家十分注重的問題。國內在此方面的發展和發達國家相比較而言,基礎相對薄弱。由于電子商務的發展關系到銀行和海關以及保險的多個行業,因此要求相關部門一定要協調合作。同時還應該加強電子支付和保密技術的深入研究,創建全國貿易的專用網絡,進而推動國際貿易的安全、穩定發展。
(二)完善電子商務有關法律法規
對于電子商務而言,國內有關配套法律和法規的發展并未與時代同步。同時電子商務的信息特點要求一定要制定具體的法律政策,從而有效規范與管理國際貿易市場。唯有嚴格遵守法律和法規以及責任,才可以享受電子商務帶來的國際貿易服務。而為了推動電子商務與國際貿易進一步發展,一定要創建以電子商務特點作為基礎的相關法律和法規,并且加強電子商務的監督管理力度,有效改進有關法律和法規,從而為電子商務的進一步發展奠定良好基礎。
(三)培養電子商務人才
大力培養電子商務人才,適應時代的發展。電子商務技術和業務應用以及相關管理人才,特別是管理人才十分匱乏。而電子商務的開展為商務管理和商務活動以及商務理論等的有效融合,不管是培養電子商務的管理或是電子商務活動人才,都要求人才具備商務理論和實踐能力,這樣才可以促進國際貿易的進一步發展。
(四)加速信息基礎設施建設
信息基礎設施作為發展電子商務的主要物質基礎,唯有加大基礎設施的成本投資,才可以推動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國內在信息基礎設施的建設方面盡管取得一定成果,可以與發達國家相比依然存在明顯差距。對此,應該重視廣電網與聯通網等相關網絡系統應用,相關部門要改進原有的收費制度,創建社會公眾可以適應的收費體制。在加快信息的基礎設施建設過程中,要對國內原有的網絡資源完成充分應用。
在電子商務時代,所有國家都要應用科學、有效的對策加以應付,而在國際貿易中合理應用電子商務特點,能夠使國際貿易活動滿足電子商務時展的相關需求。通過對電子商務在國際貿易中的作用的以及產生的影響,制定了多種應對措施,從而促進我國社會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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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跨境電商 法律法規 國際比較
一、引言
跨境電商是經濟全球化背景下國際貿易發展的主流。從狹義上看,跨境電商實際上等同于跨境零售。從廣義上看,跨境電商基本等同于外貿電商,是指分屬不同關境的交易主體,通過電子商務的手段將傳統進出口貿易中的展示、洽談和成交環節電子化,并通過跨境物流送達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種國際商業活動。從更廣意義上看,跨境電商指電子商務在進出口貿易中的應用,是傳統國際貿易商務流程的電子化、數字化和網絡化。
目前跨境電商發展較快的國家(組織)依次是美國、歐盟和東盟。近年來,得益于互聯網的迅速發展和壯大、國家的政策支持,以及民眾日益增長的物質追求的需要,國內的傳統進出口企業、機構紛紛轉變發展方式,在利用固有優勢的同時,開始大規模的進入線上跨境電商市場。洋碼頭、天貓國際等進出口跨境電商平臺異軍突起,引領一個新的產業。
但在跨境電商迅猛發展的背后,浮現出眾多難題。其中,相關法律法規的不匹配、法律體系不健全日漸成為影響行業發展的最大問題。
二、發達國家及組織跨境電商法律體系現狀
在世界范圍內,跨境電商出口美國居于首位,跨境電商進口美國位于第二位。它是跨境電商的積極推動者、倡導者和實踐者。在法律體系方面,美國擁有《互聯網商務標準》、《電子簽名法》、《網上電子支付安全標準》、《統一商法典》和《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等完善的電子商務法律體系。同時,美國通過《全球電子商務綱要》確立發展跨境電商的五大原則(互聯網獨特性質、企業主導、政府規避不恰當限制、政策可預測、全球視野)、將《關于電子商務的宣言》推廣到世界貿易組織等舉措來積極主導建立跨境電子商務的國際規則。
和美國給予電商一定發展空間的主張不同,歐盟更傾向于減少對電商的限制。1997年4月歐洲委員會提出《歐盟電子商務行動方案》,認為歐盟應宏觀的在信息基礎設施、管理框架和電子商務等方面為該行業打下基礎。1997年7月歐洲各國在伯恩召開了歐洲電信部長級會議,通過了支持電子商務的部長宣言,明確指出盡量減少不必要的限制,幫助民間企業自主發展并促進互聯網經濟。2000年5月歐洲議會通過了《電子商務指令》,全面規范了關于開放電子商務市場、電子交易、電子商務服務提供者的責任等主要問題,起到了保障子商務的在線服務能夠在共同體內被自由地提供。以上三個文件為歐盟的電子商務行業發展構建了一個較為完整完善的框架。
日本在電商方面同樣值得我們借鑒。根據自身島國的國情,日本將跨境電商作為擺脫經濟滯脹,促進經濟活力的一項重要國策。1998年,日本秉持公平等原則公布了電子商務活動的基本指導方針:在稅收方面強調公平、稅收中性及稅制簡化原則,避免雙重征稅和逃稅。并推出《數字化日本之發端行動綱領》來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
三、我國跨境電商法律法規現狀及啟示
(一)我國跨境電商法律法規現狀
近年來,得益于互聯網的迅速發展和壯大、國家的政策支持以及民眾日益增長的物質追求的需要,我國跨境電商迅速發展,占據著國際貿易的半壁江山。雖然目前我國跨境電商還處于起步階段,但早在2013年中國的電子商務交易額達到10萬億,首次超過美國,成為世界電子商務第一大國度。在法律法規方面,國務院于2005年1月推出《關于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意見》,商務部相繼《關于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關于促進電子商務規范發展的意見》、《電子商務模式規范》等文件。中國電子商務法律網創立于2000年7月,是我國第一家專業的電子商務法律網站,宗旨就是中國電子商務的法律專家。我國在網絡購物、電子支付類等相關領域,也陸續了《網絡購物服務規范》、《電子支付指引》等相關法律政策。
(二)我國跨境電商在法律法規方面的啟示
各個發達國家(組織)的國情不同,所面臨的問題及提出的政策和戰略也有所不同。但不同之處仍存在著共性,它們的成功經驗指導思考和借鑒。
(1)結合我國實際情況,進行針對性的法律法規建立,提高可操作性。與我國跨境電商經濟發展速度不匹配的是我國跨境電商法律法規的建立。縱觀早期的文件及政策,主要以指導意見為主,缺少具體的針對性問題的指導規劃及立法。要根據現階段侵犯知識產權、假冒偽劣產品盛行、炒作信用欺詐消費者等問題,頒布操作性強、具有及時性和前瞻性的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