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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社會和社會經濟優選九篇

時間:2023-09-25 11: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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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關鍵詞學科對話,沖突

引言

我們正處于一個非常需要學科對話的時代,然而人為因素導致學科之間彼此分隔甚至于沖突乃至歧視,這種學科間的互動關系往往造成兩敗俱傷而非雙贏。立于經濟學此岸,因而對與其關系極為密切的社會學彼岸充滿好奇,期望到達彼岸而不是隔岸觀花。本文主要探討經濟學與社會學三次重要對話。

第一次對話:從“學科一統、不分你我”到“我中有你、你中有我”

經濟學與社會學尚未獨立之前并不存在溝通問題,當時呈“學科一統、不分你我”之勢,此后分別從統一體中分化出來并開始了長達近200多年的沖突—對話—沖突—新一輪對話。實際上,從兩者的源頭就開始了學科沖突。現代經濟學開山祖師亞當•斯密,其著作《國民財富的性質和原因的研究》(即《國富論》,1776年)成為現代經濟學源頭,社會學開山祖師奧古斯特•孔德的代表著作《實證哲學教程》(第四卷,1839年)要晚63年,盡管這一段時間也曾有過一些溝通,但更多的是沖突。

當第一次工業革命席卷西方世界時,人們看到的現代工業具有六個特點:

(1)工業建筑在科學的勞動組織上并以獲得最大效益為目的,而不是按照習俗進行組織;(2)由于科學組織勞動人類得以大量開發資源;(3)工業生產要求在工廠和城鎮集結大量工人;(4)職工與雇主、無產者與企業主或資本家之間潛在或公開的對立開始顯現;(5)財富由于勞動的科學性而不斷增加,生產過剩危機日益增多,物質豐富的同時伴隨著貧困;(6)與勞動組織工業化和科學化相聯系的經濟制度表現為自由貿易和商人追逐利潤。1

奧古斯特•孔德緊緊抓住第一、二、三個特點,認為工業是科學的勞動組織,然后才是財富不斷增加和工人在工廠集結。他指責自由經濟學派過高估計貿易或競爭機制在財富增加中的效力,同時還指責自由經濟學家為形而上學者。自由經濟學派則緊緊抓住第六個特點,認為自由貿易和經濟調節的競爭手段是經濟進步的決定性原因;斯密從經濟人的假定出發導出放任的自由市場制度,指出有一只“看不見的手”在自由地調節著,使得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神奇般達到了統一。馬克思則以第四、五兩個特點為基礎創建資本主義理論并對其作出歷史性闡釋。這些分歧導致社會學家對經濟學家持敵視態度,尤其在法國的大學里。

在熊彼特和韋伯時代出現了一次大轉機,經濟學與社會學有了一次對話,他們分別使用“經濟社會學”和“社會經濟學”之名,熊彼特使用“經濟社會學”旨在說明經濟分析的“基礎學科”,他認為有四門:經濟史、統計學與統計方法、經濟理論和經濟社會學,他所認為的“經濟社會學”與后來的新制度經濟學類似;韋伯使用“社會經濟學”,并非從經濟學角度研究社會問題,而是與當時德國的歷史背景有關。19世紀末,英美等國“政治經濟學”被“經濟學”取代,而德國更多的使用“社會經濟學”一詞,韋伯是大力推廣者,因此才有這一門分支。同為社會學家和經濟學家的韋伯不僅在社會學理論和方法研究方面取得成就,而且成為從社會學角度研究經濟和社會問題的典范。概而言之,熊彼特和韋伯完成了經濟學與社會學的第一次對話。在此階段,形成了“我中有你、你中有我”的格局,用熊彼特的話說,“無論經濟學家或社會學家,他們走不多遠就會互相踩著腳跟”。

第二次對話:從“你在里頭、我在外頭”到“你在這頭、我在那頭”

在帕森斯時代,社會學由于帕森斯的貢獻而如日中天,他本人及其學生斯梅爾瑟實現了經濟學與社會學的第二次對話。然而此前經濟學在當時的主流經濟學家們看來已然盡善盡美。在19世紀50年代,經濟學者開始了其“經濟學帝國主義”的擴張行動,既有“社會經濟學”的研究,又有“經濟學的社會學化”,大大拓展了經濟學疆土;社會學的研究空間卻非常狹小,原因在于世紀之交兩門學科對大學位置的競爭,結果社會學慘遭失敗,并被迫與經濟學家達成協議:社會學者必須滿足于經濟研究以外的剩余領域,如婚姻、家庭、犯罪等,故社會學有“剩余科學”之稱2。帕森斯不滿于當時社會學學科地位之現狀,開始涉足所謂的,于1932年著有《經濟學與社會學:馬歇爾同時代思想的關系》,1956年與及其學生斯梅爾瑟合著了《經濟與社會》一書,試圖用其結構功能理論框架分析經濟問題,后斯梅爾瑟又于1964年發表了《經濟生活社會學》一書,詳細分析了社會學對經濟問題研究的各方面貢獻。第二次對話并沒有引起主流經濟學的認可,其原因主要在于帕森斯等構建的社會大系統僅把經濟作為一個子系統,令主流經濟學家們大為光火,并認為帕森斯及其社會學是在進行“社會學帝國主義”擴張。相互之間的學科擴張行為導致都企圖包容對方,形成“你在里頭、我在外頭”之格局,但結果卻是漸行漸遠,沖突日甚,形成“你在這頭、我在那頭”的態勢。

第三次對話:經濟學的“社會學化”和社會學的“經濟學化”

后帕森斯時代,現代西方經濟學有兩大發展趨勢:其一為經濟學的數量化趨勢,其二為經濟學的“社會學化”趨勢。1969年首屆諾貝爾經濟學獎授予經濟計量學奠基人拉格納•弗里希,是學術界肯定經濟學數量化趨勢的標志;1974年瑞典人岡納•繆爾達爾榮獲第六屆諾貝爾經濟學獎,則是學術界肯定經濟學“社會學化”趨勢的重要標志,后者是“新制度學派”創始人,提出經濟學者分析一國的經濟發展過程時不宜將該國的歷史源流、政治文化與意識形態、經濟結構與活動水平、社會階層與社會組織等各項非經濟因素視為孤立變數,而應將彼此相互依存的關系列入考慮之后再行研究才有意義;他還提出“社會過程理論”,認為經濟關系變化與發展過程是社會關系變化與發展過程的一部分,是科技進步及其誘發的文化、社會與經濟等因素所共同孕育而成的。另一位1992年度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貝克爾則突破傳統經濟學的局限性,將經濟分析從物質產品延伸到非物質產品,并發表了家庭經濟與人類行為分析的研究成果。此后社會學者不再沉默,開始將觸角伸入經濟學領域,如1970年代中期,美國哈里森•懷特首先嘗試用社會學觀點解釋市場,認為市場是社會網且首先是社會關系,“社會網是經濟交易的基礎”;他關于角色結構的市場分析是一種開拓性的社會學研究。3諸如此類的經濟學與社會學的交叉融合不勝枚舉,可見兩門學科的新一輪對話已然開始并將深入持續。我們有理由相信,經濟學與社會學可以也必須對話,因為“不同學科的不同學術觀點之間的自由競爭,能夠形成有效的矯正機制,完全有助于學科的進步。”4

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阿瑪塔•森曾指出,經濟學未來的發展方向要“融合經濟學、政治學、社會學、人類學,甚至是文學和文化研究,更不用說哲學方面顯現出來的經驗是非常重要的。這不是為跨學科研究辯護,那是(注:指非跨學科研究)是一種機械的研究。我非常喜歡在每個學科內部進行的學科訓練。”5如有可能,相關領域的研究者理應作這方面的努力。主要參考文獻

[1][法]雷蒙•阿隆著,葛智強等譯,社會學主要思潮,華夏出版社

[2]朱國宏,經濟學與社會學的對話:意義及其可能性,復旦學報社科版1999/05

[3]宋林飛,經濟社會學研究的最新發展,社會學2000/05

第2篇

[關鍵詞] 和諧社會 經濟發展 良性互動

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物質財富極其豐富,全體人民各盡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諧相處的社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從我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開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局面出發而提出的一項重大歷史性任務。和諧社會,最核心的問題是人和社會以及人和自然的和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最根本的目的是貫徹科學發展觀,實現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和人的全面發展,而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和人的全面發展又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基礎,二者相輔相成、相互促進。

一、問題的提出

當前我國的經濟社會既處在高速發展的黃金時期,又處在一個各種矛盾開始凸顯的轉型時期。經過20多年的改革發展,我國經濟建設取得顯著成就,GDP總量增長了10倍,年平均發展速度為9.4%,成為世界上發展速度最快的國家之一,綜合國力大大增強,人民生活水平穩步提高。但是由于我國的基本國情所決定,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人均GDP和收入水平尚有很大差距,現有經濟發展能力與水平同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還不相適應,社會上還存在因為經濟原因導致的諸多不和諧現象。比如,衛生經費、教育經費、環境保護經費等支出太少的根本原因就是經濟沒有發展上去;隨著工業化和城市化步伐加快,農村大量富余勞動力向非農領域轉移,勞動就業壓力越來越大;實現經濟較快增長的同時,也消耗和浪費了大量能源資源,給環境造成了極大的破壞。同時,社會上已經出現的一些不和諧的因素,如城鄉、地區差距擴大、收入分配不均、違法征地、拆遷等,如果不立即加以重視和解決,將會影響到我國經濟社會的進一步發展,成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最大阻力,甚至威脅著我國的改革穩定大局以及發展成果的取得和享有。因此,厘清經濟發展與構建和諧社會的關系,建立二者的協調互動機制,對于我國來說是一件關系改革興衰成敗的頭等大事。

二、經濟發展是建設和諧社會的前提和基礎

人類社會的發展歷史表明,物質財富的匱乏以及因此導致的生活貧困,是造成社會發展不和諧的根本原因。反過來講,一個物質財富極其貧乏的社會,我們很難奢望其是一個和諧相處的社會。正如馬克思曾經指出的,生產力的這種發展之所以是絕對必需的實際前提,還因為如果沒有這種發展,那就只會有貧窮、極端貧困的普遍化;而在極端貧困的情況下,必須重新開始爭奪必需品的斗爭,全部陳腐污濁的東西又要死灰復燃。

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要實現以人為本、協調發展、充滿活力而又穩定有序的社會。社會的發展首先決定于經濟的發展,經濟的發展是推動社會發展的主要動力。物質財富的生產和發展既是人類社會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又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首要前提,物質基礎來源于經濟發展,離開經濟發展,和諧社會就等于無本之木,無源之水。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從根本上取決于經濟發展的總體進程。在推動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發展進程中,要防止因強調各方面的全面發展,而忽視了經濟發展在社會發展中的基礎地位。“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這是歷史的發展規律,經濟的和諧發展是構建和諧社會首先要解決的問題。因此,要實現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目標,必須有堅實的物質基礎。經濟健康發展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礎,只有經濟全面、健康、持續的發展,才能使社會各方面協調發展,促進和諧社會構建。這也正是恩格斯所說的,未來社會主義社會首先就是要“保證一切社會成員有富足的和一天比一天充實的物質生活”。經濟增長不僅奠定了和諧社會必要的物質基礎,還提升人們的道德觀念,這為和諧社會構建提供了社會基礎。和諧社會的構建人人有責,取決于全體公民的自覺行動,每個公民都應自覺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積極踐行基本道德規范,促進和諧社會的構建。

要實現經濟持續、快速、健康、協調發展,必須轉換傳統經濟發展觀念,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統籌兼顧地區、城鄉、內外、經濟與社會、人與自然等五個方面,促進經濟全面、持續發展。在主要政策上,必須認真實施科教興國和人才強國戰略,大力發展教育事業,提高全民族的科學文化素質,培養創新型科技人才。在此基礎上,大力提高我國自主創新能力,要把科技進步和創新作為經濟社會發展的首要推動力量,把提高自主創新能力作為調整經濟結構、轉變經濟增長方式、提高國家競爭力的中心環節。要大幅度提高我國的科學技術和經營管理水平,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力爭用盡可能少的資源消耗,創造出盡可能多的社會增加值,來緩解和解決我國經濟增長目標與資源環境條件嚴重不協調的問題。

三、和諧社會是推動經濟發展的重要保障

和諧社會必須建立在一定的經濟發展基礎上,但不意味著社會和諧完全依賴于經濟的發展。一些物質財富已經極為豐富的資本主義發達國家以及西亞石油輸出國國內的混亂局面就是一個很好的反面典型例證。因此,諸如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自然就能夠實現社會和諧,或者說必須等到足夠發展時才能構建和諧社會等觀點是完全沒有科學依據的。經濟發展只是為和諧創造條件,但不等于甚至不意味著社會和諧。對于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我國來說,不僅要把和諧社會理解為追求的社會理想,而且要認識到它同時是經濟發展的根本保證,我們要通過建立和諧的社會環境和經濟機制推動經濟發展。隨著我國經濟總量的增加,經濟發展模式以及目標發生改變,從最大限度地增加供給轉向更大程度地滿足需求,這客觀上要求實現各盡所能,各得其所的協調發展。

改革開放20多年來,我國經濟社會取得較大發展,但是,諸如收入差距過大、城鄉區域發展失衡、環境污染嚴重、就業難等問題嚴重威脅、制約著我國經濟、社會的進一步發展。所以,要想繼續保持經濟的持續、快速、健康、協調發展,必須著手解決經濟社會中的不和諧問題,想方設法協調各種社會矛盾,平衡利益關系,使社會絕大多數成員普遍地享受發展的成果,愉快地創造和生活,共同促進生產力的發展和社會的全面進步。和諧社會包括社會關系的和諧以及人與自然的和諧兩個方面,因此,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必須堅持以人為本,有針對性地構建社會各個層面的和諧,努力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問題。具體來說,在繼續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同時,必須大力促進城鄉結構、區域結構、社會階層結構、就業結構等方面的改革,協調各方利益,減少摩擦,增強社會凝聚力,以此推動經濟建設更快更好發展,從而實現和諧社會與經濟發展的良性互動。

四、構建和諧社會與經濟發展關系中必須注意的問題

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加速發展經濟過程中,在綜合平衡、協調各種矛盾同時,應重點解決當前矛盾最為突出、影響最大問題,具體講,我們必須重點處理好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正確處理效率與公平的關系。過去我們一直強調效率優先、兼顧公平,使得不少利益群體為了整體經濟的發展,做出了犧牲或讓步,但是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必須重新定位公平與效率的關系。“十七大”做出了重大戰略思想調整,即將從“效率優先、兼顧公平”過渡到“效率、公平統籌兼顧”的階段。可以說,這種調整是黨和政府及時順應經濟社會的發展潮流,滿足人民群眾改革呼聲的戰略性舉措,必將對我國的經濟發展以及社會和諧產生重大積極影響。人的發展和人類福利才是目的,發展的最高價值標準就是公平與公正。因此,在繼續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同時,必須協調、處理好各種社會關系,公平、公正地對待各種合理的訴求,尤其要使弱勢群體受到保護,并有機會享受更多的社會福利。

第二,縮小收入差距。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以人為本的社會,落腳點在于使全體人民共享社會進步成果。分配公平催人奮進,拼搏向上,分配不公則可能引起社會矛盾和社會沖突。針對當前收入差距進一步擴大趨勢,必須采取措施均衡利益分配。具體講:首先,加大政府調節力度,以社會公平作為政策導向,以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為制定和貫徹各項方針政策的著眼點,正確兼顧社會不同群體人民的根本利益,加大政府調節再分配的政策力度,合理調整不同地區、不同部門、不同方面群眾的利益,尤其注意農村和城市弱勢群體的利益,使他們能夠分享改革發展的成果。其次,建立一個公平合理的社會保障體系網,加強立法保障,使社會保障制度法律化、規范化,讓所有城鄉居民都成為保障的對象,努力擴大社會保險的覆蓋面,特別關注低收入群體、困難群體的生活和生產,使全體社會成員都能享受到經濟發展所帶來的實惠。

第三,積極解決“三農”問題。由于受地域條件以及國家政策的影響,“三農”問題在我國一直較為突出,尤其是近年來,伴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部分處于城市邊緣地帶的郊區鎮、村逐步被劃入城市市區管理,農民變為市民,一些人正逐漸變為城市貧民,使得“三農”問題更趨復雜。我國的農民占人口的絕大部分,因此,農民的增收,農村的發展最終決定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成效,必須予以重視。筆者認為,對于當前因為城市擴張而引發的新型“三農”問題,解決的關鍵就在于正確認識發展與和諧社會的關系,實現社會和諧與發展的協調,在工業化和現代化的基礎上逐步推進城市化,適當控制城市化進程與規模,防止失地農民規模進一步擴大。而解決傳統的“三農”是一個浩大的工程,目前實際情況決定了其不能一蹴而就,應對之綜合分析,根據問題的輕重緩急分階段采取措施予以緩解和解決,尤其要重視當前較為突出的農民工醫療保障問題、拖欠工資、農民工子女入學難等問題。

第四,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循環經濟是一種大力倡導人與自然和諧的經濟發展模式,發展循環經濟是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和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重要途徑。盡管過去我國經濟保持高速增長,但是經濟增長方式是粗放型的,消耗了大量的自然資源,自然環境、自然生態付出了巨大的代價。可以說,我國經濟發展的成就相當部分是通過透支生態環境取得的,如不盡快轉變經濟增長方式,緩解人與自然資源的緊張關系,經濟的發展必定是有限度并要為之付出慘痛代價。因此,必須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實現經濟增長與環境的協調。實踐中,各級政府要把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目標與要求,納入到發展循環經濟的戰略規劃中去,轉變經濟增長方式,提高資源利用效率,統籌城鄉區域協調發展;規范發展循環經濟的政策體系、建立完善相關制度法規、評價指標以及技術措施等,最終建立一條生態環境不斷得到改善,資源利用率顯著提高,人與自然關系更加和諧的經濟發展道路。

第五,轉變政府職能。受傳統全能型政府管理體制的影響,我國政府對經濟社會干預過多,嚴重制約了社會、市場主體的創新性,抑制了改革發展的動力。當前,必須積極推進政府管理體制改革,加快管理型政府向服務型政府的職能轉變。政府在繼續維護社會公平公正,提供公共服務和產品,滿足人民群眾需要的同時,加大對第三部門的培育力度,發揮各種社會組織的協調作用,實行有步驟的職能轉移和職能委托,減少政府對市場機制、微觀主體的直接干預,創造一個有利于各個市場主體平等競爭的環境。只有充分調動政府、社會組織以及廣大人民群眾的力量,建立良好的溝通、協調機制,才能在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加速經濟發展的同時,減少和消除各種障礙,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

參考文獻:

[1]謝龍主編:克思主義哲學原理.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2]中國社會科學院課題組:努力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載于中國社會科學.2005.03

[3]陸學藝: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載于云南民族大學學報(哲學版),2004.06

[4]顧光青:《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載于上海經濟研究,2004.11

第3篇

關鍵詞:和諧社會;經濟學

Abstract: Constructing harmonious society is the current focus of the society, this paper from the angle of economics analyzed harmonious society; from the deep presents put out the economic connotation of harmonious society and economic measures.

Key words: harmonious society; economics

中圖分類號:F0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2095-2104(2012)04-00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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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和諧社會,就是生產力與生產關系之間、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筑之間協調發展的社會,也就是各種社會資源在地區之間、產業之間、部門之間進行合理有效配置,使生產力不斷、可持續發展,所有社會成員公平分配、占有和享用社會財富的社會。和諧是市場經濟的一種均衡狀態,它要求在不損壞他人利益的前提下,按照價格機制來追逐自己利益的最大化。經濟學的均衡卻是一個動態的均衡,包括自由競爭均衡和壟斷均衡。自由競爭均衡的形成是基于價格機制的作用(即亞當?斯密的“看不見的手”理論)使供求剛好相等,既沒有短缺也沒有過剩的狀態。此時,消費者的效用和生產者的利潤同時達到最大化,沒有無謂損失,社會福利達到最優,從而實現個人和社會的和諧統一。但是,這種均衡是以市場為基礎,價格規律為主導,以此實現以人(包括生產者和消費者)的利益最大化為歸依。因此,和諧社會的經濟學內涵應包括:

――和諧社會是資源優化配置的社會。社會資源是創造社會財富的基礎。社會資源集中的地方,往往是社會財富增長最快的地方。從經濟學角度分析,在相互競爭的需要之間配置資源,應將它的生產和消費單位組織得使社會能夠得到最大數量的所需物品;在整體經濟中使用資源,應在現行習慣、法律和制度的范圍內,使資源得到最充分的利用。和諧社會應是各種資源在地區之間、產業之間和部門之間得到優化配置的社會。

――和諧社會是經濟結構合理的社會。目前,影響中國經濟結構變動的主要因素是資源短缺、城市化步伐加快和居民消費上升,還有信息技術的發展和全球產業轉移步伐的加快也將對中國經濟增長和結構變化產生重要的影響。資源短缺和環保等可持續發展問題將是貫穿今后中國經濟發展過程最重要的約束條件,其中尤以能源問題最為突出;發達國家的經驗表明,這一時期往往是居民消費結構變化最快,帶動經濟增長速度快速提升的重要時期。因此,通過技術進步突破資源約束瓶頸,通過城市化和消費結構升級帶動產業發展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條件。

――和諧社會是公平而有效率的社會。社會公平就是社會的政治利益、經濟利益和其他利益在全體社會成員之間合理而平等的分配,它意味著權利的平等、分配的合理、機會的均等和司法的公正。從社會分層的角度說,公平的規則包括社會階層之間的相互開放和平等進入;各階層應當得到有所差別且恰如其分的回報;各階層之間應當保持一種互惠互利關系等。這樣的社會公平是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是社會主義的核心價值之一;是衡量社會進步的重要尺度;也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深厚基礎。

――和諧社會是穩定有序的社會。社會的穩定應該是動態的穩定,和諧社會要正確處理激發社會活力與維護社會穩定的關系。一方面,我們要通過改革,激發社會各階層的創造性活力,放手讓一切勞動、知識、技術、管理和資本的活力競相迸發,讓一切社會財富的源泉充分涌流;另一方面,也要注意把改革的力度、發展的速度和社會可承受的程度統一起來,在保持社會生機和活力的前提下謀求社會秩序的和諧穩定。此外,還必須高度重視和妥善解決改革中因利益調整引發的社會矛盾,避免體制轉軌、社會轉型時期社會矛盾的激化。和諧社會又是穩定有序的社會,這種穩定有序主要表現在社會流動上,它既為人們提供更多的上升機會,又讓人們的這種上升或下降都是持之有據的。

――和諧社會是制度科學合理的社會。從經濟學角度分析,科學合理的制度分析方法包括:權力分析、利益分析、規范分析以及社會政治和經濟制度的分析等,而科學合理的價值判斷標準則是生活質量。一切正統的經濟學往往以國民生產總值的大小或增加的快慢作為判斷標準。而國民生產總值只是一種經濟價值,它只是各種社會價值中的一種。除了經濟價值以外,價值還應包括社會的平等、生態的平衡、都市的整潔以及美、尊嚴、生活的樂趣等等。不能允許由于追求經濟價值而犧牲了其他的價值,要考慮經濟增長的代價。經濟價值以外的其他價值,稱為文化價值。如果把經濟價值和文化價值綜合起來用一個價值來表示,這個價值標準就是“生活質量”。構建和諧社會就是要通過一種制度的設計來提高社會福利水平,改善人們的生活質量。

基于經濟學研究,構建和諧社會應采取以下對策:

第一,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強化權力約束。政府在社會經濟發展中的作用無可替代,問題是政府并非萬能。即使在不同時期,政府的職能也不是一成不變的,但服從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目標,政府職能必須有明確的定位,總的是要按照“小政府,大社會”的原則,減少過多的資源和所有權壟斷,不再充當經濟發展的第一推動力,主要是生產和提供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環境所必需的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包括建立秩序、規范行為、搞好保障、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壟斷資源的利用和保護等。只要市場能做的,就要讓市場去做。當市場失靈時,政府才需要發揮作用,為企業營造一個能夠按照市場規則運行的環境。政府應減少直接干預微觀經濟主體的行為,致力于創造一個有利于各市場主體平等競爭的市場環境。

第二,堅持以人為本理念,調整經濟發展目標。經濟發展是一個利用資源滿足社會需求的過程,經濟發展也確實需要有一個較高的速度。因為沒有一定的速度,人們日益增長的物質和文化需要就不可能實現。但是必須指出,經濟增長應該考慮市場與資源約束、需求合理性問題、長期的增長能力以及未來的消費需求等因素。如何解決這些問題,就是要明確“以人為本”的發展理念,將發展、增長與人民群眾的真實需要結合起來。

第三,妥善處理城鄉、區域、民族發展和產業結構的演進升級等問題。從社會結構的層面來說,構建和諧社會,必須針對我國城鄉差距、區域差距、民族發展差距和產業結構問題等特殊國情,構建城鄉結構、區域結構、民族結構和產業結構的和諧。中國目前最大的不和諧是城鄉之間不和諧,這種不和諧涉及的范圍之廣、程度之深、消除之難,比其他許多不和諧都大得多。因此,構建和諧社會當前最關鍵的就是構建和諧的城鄉關系。當前城鄉關系不和諧的核心是農民和市民的權利不和諧。必須在制度設計中把統籌城鄉具體化、人格化,即統籌農民、市民權利。農民是我國最大的弱勢群體,其弱勢源于經濟貧困、精神貧困和權利貧困,而權利貧困究其實質是農民的權利和政治決策脫鉤的產物。我國區域之間發展和收入差距大,也是一種特殊國情。但問題是目前這種差距的擴大還在繼續,較發達地區的收入增長水平仍然快于欠發達地區。因此,應當通過對欠發達地區在稅收返還和財政轉移支付上的傾斜,逐步扭轉這種區域差距繼續擴大的趨勢。

第四,正確處理公平與效率的關系問題。導致社會不和諧的根本原因是社會差異的失控和社會公平的缺失。差異的失控使得社會成員喪失互助互利的基礎,無法建立利益的共同點和結合點;而公平的缺失,又使得社會無法合理地協調利益關系,使利益關系不斷走向對抗。構建和諧社會,就是要使現實的社會差異轉換為一種互助與合作的動力,使差異建立在可調節和公平調節的基礎上。公平主要包括起點公平、過程公平和結果公平。其實以上三種公平觀,從狹隘的立場出發都存在缺陷。首先,單純強調起點公平,而忽視過程公平和結果公平的做法,不僅不可取,也將使公平的追求置于不可實現的境地;其次,狹隘的過程公平由于過于重視規則而輕視結果,必然走向兩級分化的失衡狀態;最后,如果單純強調結果公平,必然走向平均主義的陷阱。因此,科學的公平觀應該是一種統合的公平觀。統合公平觀認為,公平應在基于非歧視的規則約束下來保障過程公平,并在可行的范圍內去調整結果失衡和縮小起點差異使社會分配收斂于結果公平。

第五,推進制度創新。體制創新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大作用是現代經濟學界探索經濟發展規律的一個重要研究領域。對我國構建和諧社會而言,需要在體制上進行創新,制定更為科學合理的政策、制度,促進社會的和諧。其中包括:

一是以完善的收入分配制度求和諧。構建和諧社會,必須突出解決好收入差距過大的問題。重點是通過市場效率和政府公平分配兩大手段,調節個人收入分配領域中的行業、企業、階層、群體和體制內外間的收入差距。一要繼續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原則,從政策設計上完善生產要素參與分配的激勵機制,鼓勵通過團隊效率和個人效率取得、增加個人收入;二要充分利用財政、稅收和工資等分配工具,從制度設計上制定調節政策。用財政支出工具調節體制內外、低收入群體的收入差距,用稅收工具調節高低收入階層的收入差距,用工資工具規定最低工資水平保證低收入群體增加收入;三要加快政治體制改革,減少和規范行政審批和收費制度,取消預算外制度,從體制和制度上消除權力參與分配。

二是以積極的就業政策促和諧。就業是民生之本,民富之源。要把擴大就業放在經濟社會發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努力改善創業和就業環境。一要大力發展吸納勞動力容量大的產業、企業及經濟類型,讓盡可能多的人有參與就業的崗位;二要建立和完善勞動力市場,健全就業服務體系,落實就業扶持政策,讓盡可能多的人有參加就業的機會;三要堅決落實九年制義務教育,大力發展各種形式的成人教育,特別是各種形式的、有針對性的職業培訓和再就業培訓,讓盡可能多的人有參與就業的能力;四要在全社會加強就業觀念教育,培育競爭和開拓意識,讓盡可能多的人有參與就業的愿望和動力。

第4篇

一、經濟法價值的內涵

經濟法的產生體現了經濟法的公平價值。經濟公平價值的內容,是由價值主體的主觀需要與客體的功能屬性相互作用決定的。國家不能任由純粹司法保護自由競爭,因為自由競爭的任意發展導致市場失靈,市場失靈使市場機制失去了其優化資源配置的作用,因而降低了經濟運行的整體效率。當不受限制的自由競爭導致市場的公平競爭規則遭到破壞,進而影響經濟發展的時候,國家必然要干預經濟,為了用法律的方式控制國家的不當干預,經濟法便產生了,顯然,經濟法就是以追求經濟公平價值而出現的。

經濟法價值的公平是制度、規則和習慣的公正、合理和有效。首先,經濟公平指的是機會均等和規則公正。從這一點講,公平和效率不是一對矛盾,而是公平決定效率,效率是公平的必然結果。因為公平的規則和合理的制度,可以使人們形成有效的預期,增加或減少各種投入,降低生產成本,帶來規模效益。其次,從更深的層次講,公平指收入分配公正,這是對收入分配的尺度標準而言的,即等量勞動獲得等經量報酬,等量資本獲得等量利潤,如果收入分配不公平,投入生產要素多者不能獲得較多利潤,投入少者反倒獲得較多利潤,那么,勞動、技術、資本、土地就不可能被更多地投入,社會資源就不可能得到充分有效的配置。

經濟法的實施體現了經濟法的正義價值。正義,是一切良法的共同追求。民法追求交易雙方的自由、平等;行政法追求國家公權力行使的合理性。在市場領域,經濟法產生之前的法有民法和行政法,即私法和公法作用于經濟,民法要保障市場主體的平等、自由,行政法要維護國家統治秩序。在沒有經濟法的情況下國家可能會出于維護統治秩序的需要以全社會利益代表者的身份運用行政法干預市場。然而,在市場不正義出現時單靠行政法不能規制市場的正義。所以既然要協調國家與市場的關系,就只能是中立于其間的法,這個法就是經濟法,經濟法一方面以維護私法的合理存在為己任,但又超越個人的私權,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為宗旨;另一方面,既賦予國家適當的干預權,又防止國家公權力的濫用,以實現經濟民主。

經濟法樹立以人性全面實現和人的全面發展為最終價值目標的,可持續發展觀是經濟法實現自身價值和發展的需要。經濟法的價值如果離開了人,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義,因為價值目標本身并沒有意義,只有當目標與人的發展結合起來時才有了其存在的價值。因此,經濟法的最終價值目標應當是也必須是人性的全面實現和人的全面發展。一切政治、法律措施,一切社會活動,只有當其有助于實現人類解放和人的自由與能力的全面發展時,才是有價值的。鑒于此,經濟法的各個部門法,如企業法、稅法、金融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環境保護法、資源法、人口法等,就必須摒棄傳統經濟法的價值觀,不能各自為政,互不協調甚至相互抵觸,單純為促進經濟發展而存在。各部門法從立法到司法必須在為了人的全面發展這一最高價值目標的指導下來制定和實施,使經濟法成為可持續發展的經濟法。

二、和諧社會的內涵

和諧社會,是指一種美好的社會狀態和一種美好的社會理想,即形成全體人民各盡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諧相處的社會。以和諧理念為主導,經濟繁榮,社會穩定,人們和平相處、安居樂業,是和諧社會的一般特征。在我國社會轉型時期,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既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內容,也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條件。它是建設更高水平的小康社會,實現經濟更加發展、民主更加健全、文化更加繁榮、社會更加和諧,使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四位一體。

和諧社會的構建,是在把握經濟社會發展新變化,為適應經濟市場化、政治民主化和文化多樣化,推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發展進程中,提出的新型社會治理模式。這是對社會發展規律理性認識和經驗總結的新成果,是對社會建設理論的新發展和人類追求美好社會理想的新貢獻。和諧社會應該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民主法治,就是社會主義民主得到充分發揚,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得到切實落實,各方面積極因素得到廣泛調動;公平正義,就是社會各方面的利益關系得到妥善協調,人民內部矛盾和其他社會矛盾得到正確處理,社會公平和正義得到切實維護和實現;誠信友愛,就是全社會互幫互助、誠實守信,全體人民平等友愛、融洽相處;充滿活力,就是能夠使一切有利于社會進步的創造愿望得到尊重,創造活動得到支持,創造才能得到發揮,創造成果得到肯定;安定有序,就是社會組織機制健全,社會管理完善,社會秩序良好,人民群眾安居樂業,社會保持安定團結;人與自然和諧相處,就是生產發展,生活富裕,生態良好。和諧社會的這六個特征,實際上包括三層基本關系,即人與自然的關系,人與人的關系,人與社會之間的關系。這三層關系的核心或稱為和諧社會的本質內涵,是以人為本,即和諧社會就是要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為人的自由發展提供最大的空間。

和諧是市場和國家共同追求的理想境界,社會效益最大化是和諧的必然結果,也是評價和諧的一個重要標準。作為經濟法價值追求的經濟和諧,指以市場調節為主,在充分尊重市場規律的前提下,國家針對市場缺陷,對經濟進行干預、排除社會經濟正常運行的障礙。最終實現促進社會經濟協調、穩定、發展的目標。經濟法作為規范國家干預經濟的法,它追求經濟自由與經濟秩序的統一、社會效益與個體效益的統一、實質公平與形式正義的統一、經濟民主與經濟集中的統一、國家調控與市場配置的統一等。

三、如何完善經濟法以構建和諧社會

取消城鄉二元分割的政策限制,加快建立城鄉居民地位平等的經濟社會制度。一是統籌城鄉就業,加快建立統一規范的勞動力市場,形成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的制度。逐步實現農民工勞動報酬、子女就學、公共衛生、住房租購等與城鎮居民享有同等待遇,改善農民工勞動條件,保障生產安全,擴大農民工工傷、醫療、養老保險面,建立農民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制度。支持農民有序外出就業,鼓勵農民就近轉移就業,扶持返鄉農民工創業。二是以戶籍制度改革為主線,促進城鄉人口合理流動。給農民以平等的公民權,把依附在戶籍制度上的各種不合理制度規定全部剝離出去,讓農民享有自由進城和自由遷徙的權利。當前重點是放寬中小城市落戶條件,使在城鎮穩定就業和居住的農民有序轉變為城鎮居民。三是健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按照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原則,加快健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創造條件探索城鄉養老保險制度有效銜接辦法,完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實保障農民基本的生存權。

由于我國長期以來受二元經濟結構的影響,市場還未真正成為配置城鄉資源的主要手段,工農之間、城鄉之間在資金、人力、土地、技術等生產要素流動中存在著很大的障礙。因此,必須進行以市場為導向改革,取消政府對市場不合理的干預和管制。建立城鄉溝通、統一、有序的產品和要素市場,重點是統籌城鄉勞動力就業市場、統籌城鄉土地市場、統籌城鄉資金市場等。只有形成統一城鄉市場,促進城鄉間生產要素的合理流動,才能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和城鄉經濟的良性互動,從而從根本上解決“三農”問題。在建設和諧社會的過程中,政府應繼續運用法律手段來完善宏觀調控。宏觀調控法包括產業政策法律制度、國有資產管理法律制度、財政法律制度、稅收法律制度、銀行法律制度、政府采購法律制度、對外貿易法律制度等內容,這些法律規范的基礎是市場和責任。從根本上說就是要把宏觀調控建立在市場的基礎上,讓市場能夠發揮或者更好地發揮作用。

第5篇

關鍵詞可持續發展環境會計和諧社會

1環境會計理論基礎

1.1綠色會計是在環境資源惡化和批判傳統會計的基礎上產生的

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全世界范圍的科學技術革命迅速發展,資本主義發達國家進入了經濟發展的“黃金時期”。這一切促使西方國家把發展經濟、發展生產力建立在大量消耗自然資源的基礎上,自然資源長期處于被極度開采的狀態。特別是20世紀70年代以來,隨著人口的劇增,需求的增加,更進一步加劇了對自然資源的消耗,從而使能源緊張,自然災害頻繁發生,環境污染日趨嚴重。這不僅動搖了有關國家發展經濟的自然物質基礎,制約了經濟發展,而且使人類與自然、生態與經濟出現了緊張局面,迫使人類反思:如此下去,人類將自食惡果,社會經濟將不能持續發展。人類開始改變過去單一追求經濟利益的方式轉變為追求三個目標的平衡發展,即經濟利益、社會利益和環境利益的平衡發展。于是,環境會計應運而生,從20世紀90年代起,在西方的會計理論界,有越來越多的會計專家把環境問題與會計理論結合起來研究,形成了各種各樣的環境會計理論。其核心是用會計來計量、反映和控制社會環境資源,目的在于改善整個社會的環境與資源問題。因此,從通過經濟控制達到參與環境控制的目的來考察,會計肩負著重要使命。世界銀行在1998~1999年度世界發展報告中,建議21世紀建立“信息框架”,實現環境指標控制的主要任務落在會計界肩上,其中尤其是在環境管理“對策框架”的確定上,會計工作又是采取治理性對策與防治性對策的重要方面。

1.2環境會計定位

關于環境會計的定位,目前有三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環境會計是一門與現行財務會計并立的獨立學科;另一觀點則認為綠色會計是現行財務會計的一個分支學科;還有一種觀點認為是現行財務會計與環境科學等交叉的一門邊緣學科。筆者認為,環境會計是“大會計學”向邊緣化方向發展的結果。“大會計學”之大,是表明會計科學發展到一定階段,會計領域在擴大,會計深度在加強,會計學的內容和性質在發生變化。會計是適應社會政治經濟發展需要,為經濟管理和決策服務的,其發展的歷史規律告訴我們,每當人類歷史發生一場社會政治經濟大革命的時候,必然引發會計領域的深刻變革。人類進入21世紀,這種變革更多體現在會計學科與其他學科的融合發展,即會計學的邊緣化。

2環境會計是和諧社會建設的必然選擇

可持續發展是經濟、社會與環境的和諧統一,保持經濟與環境的協調發展是人類始終追求的目標之一。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以及物質文明程度的提高,生態環境日益惡化,社會經濟所依賴的資源基礎、生態環境已進入“向未來借債而生活”的時代。面對如此困境,我國政府已頒布各項保護自然,改善環境的法令法規。然而要從根本上解決環境污染,扭轉生態惡化趨勢,必須走新型的可持續發展的道路,改變過去傳統國民經濟核算體系,采用“綠色GDP”指標,充分考慮經濟發展對自然資源的消耗以及環境成本的計量。為了對自然資源和環境狀況進行反映,客觀上要求企業構建可持續發展的環境會計體系。

在這種廣泛而深刻的調整和轉變中,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自然應該首當其沖。因為,企業作為經濟活動的主體,是傳統發展模式的主要體現者和執行者。從一定程度上講,企業行為是“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和經濟社會發展的矛盾日益突出”的直接原因。不難理解,就企業與環境的關系看,企業作為一個開放性的系統,不僅是一個產品產出系統,而且還是一個環境產出系統。也就是說,企業首先以一定的方式從其周圍的環境獲取某些資源,包括經濟資源(勞動力、資本、技術、信息等)、社會資源(政治、法律、社會文化等)和自然資源,經過生產經營活動對投入的資源進行加工轉換后再輸出到周圍的環境中去。在投入方面,企業對自然資源的獲取規模和速率不應該超過環境的承受能力,即要低于資源再生的速度,否則,就會造成生態環境的破壞,降低可持續發展的能力。在輸出方面,它會對環境產生一定的影響,這種影響有積極和消極兩種。積極的影響如提供社會需要的產品和服務,吸納勞動力就業等,它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生活的需要,提高人們的生活水平和質量;消極地影響如“三廢”的排放、生產假冒偽劣產品等,它造成生態環境的破壞(資源的破壞、景觀的破壞、生態的破壞),影響人體健康以及人們生活水平和質量的提高。由上分析可以看出,企業既是社會財富的直接創造者,也是自然資源的主要利用者和環境污染的主要制造者,企業的經營行為對環境質量的好壞起著決定性的作用。所以,企業應該正視生態環境問題,實施面向可持續發展的環境會計核算,不僅承擔促進經濟發展的責任,而且擔負起推動社會發展和環境發展的責任和義務。

3環境會計建立的措施及原則

3.1要充分認識建立我國環境會計的必要性

一是我國環境現狀提出的要求。科技的發展,人口的增加,社會需求膨脹,造成了自然資源被極度開采而日趨耗竭,環境污染日漸嚴重,這從根本上制約了經濟的發展和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環境會計能夠引導和監督企業通過一定的社會經濟活動保護資源,維護生態平衡。二是企業自身發展的要求。傳統的企業發展模式是高投入低產出,必然造成過度開發消耗資源;高污染低效益必然造成生態環境補償能力嚴重滯后,這些都阻礙了企業自身的發展。從企業長遠利益看,只有增大環保投入,重視環境會計,才能始終保持競爭的優勢。三是正確衡量國民生產總值和企業生產成本的需要。環境會計通過核算企業的社會資源成本,能較準確地反映國民生產總值和企業生產成本,促進企業挖掘內部潛力,維護社會資源環境。四是企業責任向社會擴展的必然結果。經濟的發展,人們需求的多元化,需要企業將過去單純追求經濟發展速度和效益,轉變為追求經濟、社會、自然環境協調發展,同時必須承擔社會責任,對企業有關的資源環境、廢棄物以及與生態環境的關系等進行反映和控制,計算和記錄企業的環境成本和環境效益,向外界提供企業社會責任履行情況的信息。五是正確核算企業的經營成果,準確地分析企業的財務風險,全面考核經營管理者業績的需要。在損益表中計算經營成果時,只有將企業對環境影響的耗費作為收入的減項反映,才能正確核算企業的經營成果;只有在負債總額中加上企業因對環境造成危害而形成的環保負債額,才能得出真實可靠的資產負債率,準確分析企業的財務風險。綠色會計揭示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信息,可從社會的角度而不是僅僅從企業的角度來全面考核經營管理者的業績。

3.2創建環境會計,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是政策性原則,即在進行環境會計核算時要體現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和法規的要求。二是社會性原則,環境會計要揭示企業對資源環境的責任,必須要求企業站在社會的角度,考慮企業的業績。對企業的評價,應以能在企業內部使社會收益與社會費用相配比的社會利潤為標準。其提供的會計信息,不僅要為企業內部服務,而且要有助于宏觀管理和調控。三是借鑒與創新相結合的原則,即我國環境會計的構建不能全盤沿襲,應結合我國的具體情況,不斷創新,不斷發展和完善。四是強制與自愿相結合的原則,即政府會計管理部門、環境保護部門必須對企業最低限度的披露做出明確的和強制性的規定。當然,如果企業主動地披露盡可能多的環境信息,政府及社會公眾應給予支持和鼓勵。

3.3我國政府應采取相應的措施

一是修改會計法,將環境會計核算和監督列入會計法,無疑以法律形式確定了它的地位和作用,也是將它付諸實踐的最強有力的手段。二是完善會計準則,就是將涉及環境的內容列入會計要素,成為必須披露的內容,防止有關部門和單位的短期行為。三是建立會計制度,會計制度依據會計準則所規定的有關環境原則進行設計,使環境會計具有可操作性,便于會計人員掌握。四是給出明確的價格信號,從某種程度上說,政府對于資源的使用盡量不采用或少采用免費的措施。免費只適用于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資源,對有限的資源免費消費無疑將導致其耗盡和惡化,同時也不利于環境會計的計量。五是要有適應的會計理論導向,就是要求政府恰當地引導會計理論在環境會計方面做些研究,以提高我國的環境會計理論水平,促使環境會計理論早日與會計實務相結合,服務與我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

參考文獻

1于玉林.面向21世紀“大會計學”的發展[J].財務與會計導刊,2001(8)

第6篇

【關鍵詞】和諧社會經濟發展

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進程中,如何看待經濟發展與構建和諧社會的關系是一個重要問題。和諧社會作為多方面、多層次與廣范圍的系統工程,無疑需要政治、經濟、社會與文化等多方面的協調、和諧與深入發展。要保持經濟社會協調健康發展,必須以經濟建設和構建和諧社會為基點,妥善協調好經濟社會結構變動過程中的各種利益關系,充分調動一切積極因素,正確處理各方面的社會矛盾,為經濟社會發展創造一個長期穩定和諧的環境。構建和諧社會是經濟發展的前提條件,而經濟發展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基礎和保證,二者是具有內在聯系的統一整體。

一、經濟發展與和諧社會的關系

在構建和諧社會中只有經濟發展了,才能為構建和諧社會提供雄厚的物質基礎,更好的推進和諧社會的建設。同時,和諧的社會是經濟健康發展的前提條件,它為經濟發展提供良好的社會環境,進而推動經濟建設更快更好地發展。

(一)經濟發展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基礎

從經濟發展來看,隨著經濟總量增加,由短缺經濟轉向相對過剩經濟,經濟發展從最大限度地增加供給,轉向更大程度地滿足需求,著力于實現各盡所能、各得其所的和諧發展。從社會基礎來看,由于個人財富的增加和私人財產的形成,并且受到法律制度的有效保護,以財產為基礎的社會訴求更傾向于經濟穩定與社會和諧。要真正實現和諧,必須進一步推動生產力的快速發展,生產決定分配與消費。發展是硬道理,這是的最基本原理。

(二)社會和諧是經濟健康發展的前提

如果社會不和諧,人們就會感到不公平,就會產生不滿情緒,社會就不會安定。顯然,和諧社會是一個秩序良好的社會,社會的秩序才可能穩定。也只有在社會穩定的基礎上,社會的經濟、政治、文化才可能得到發展。人與社會是相輔相成的,和諧社會是人與社會協調發展的社會。因此要想繼續保持經濟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必須著手解決經濟社會不和諧問題,想方設法協調各種社會矛盾,平衡利益關系。

二、構建和諧社會過程中解決經濟發展的對策

構建和諧社會應從經濟發展和諧入手,要協調內部各個方面的關系,使得彼此要相應適應,相互促進,經濟發展進程要持久性、連續性和可再生性。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實現:

(一)進一步完善市場經濟體制

目前,我國雖初步建立起了市場經濟體制,但在很多方面還不完善、不規范,市場經濟體制公平、公正的效用沒有能夠得到充分的發揮。近年來我國社會中不斷出現的假冒偽劣產品,對公有財產的掠奪和侵占,地方保護主義的盛行、權力參與分配、既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扭曲了資源的配置,也加大了社會不和諧的因素。

因此,必須進一步深化改革,完善市場經濟體制。首先,必須建立全國統一的大市場,嚴厲打擊各種地方保護主義,加強商品和要素在全國范圍內的流通,使各地區的市場主體在公平的環境下充分自由的競爭,以發展本地區經濟,縮小區域間的差距。其次,必須盡快完善市場價格機制,取消工農業產品的剪刀差,以縮小城鄉差距;促使上下游產業間產品形成合理的交換價格,以縮小上下游產業間的收入差距;對壟斷行業征收壟斷利潤稅,并逐步放開競爭,以縮小行業收入差距。最后,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嚴格依法行事,保證市場主體在參與市場競爭過程中的起點公平和過程的規則公平。

(二)加快經濟結構調整,推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

加快經濟結構調整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走新型工業化道路的一條主線,也是構建和諧社會重中之重的任務。加快經濟結構調整,首先,要協調產業發展的關系。按照統籌城鄉發展的要求,加強農業基礎,重視解決好農業、農村、農民問題。加快發展現現代服務業,改造提高傳統服務業,提高第三產業在國民經濟中的比重。其次,要推動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形成以高新技術產業為先導、基礎產業和制造業為支撐、服務業全面發展的產業格局。再次,要通過資產重組,著力培育和發展一批競爭力強、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和著名品牌的大公司、大企業集團。增強關鍵行業和領域的控制力,不斷提高國際競爭力。

(三)建立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制度

和諧社會必須確定按貢獻分配的基本原則,在生產勞動領域要堅持按勞分配的原則,既要保證不同性質的勞動投入得到不同的報酬,又要保證同工同酬。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職工的收入分配,應建立有效的激勵與約束機制。非公有制企業職工的收入,要確保各地政府制定的最低工資線得到執行。在國民收入再分配環節,調整不同階層的利益結構,調節好社會成員之間的收入差距,使經濟發展的成果惠及全體人民。要充分利用市場機制,鼓勵勤勞致富,保護投資者以及高級人才的合法收入,擴大中等收入者比重,促進各收入階層形成中間大兩頭小的橄欖型社會結構。在收入調節方面,加強和規范國家對企業的稅收征管,盡可能減少企業偷稅、漏稅現象;限制壟斷行業過高收入;建立合理的利益補償機制;建立健全公共財政制度,增加公共支出、加大轉移支付力度,支持和扶助欠發達地區和困難群眾;進一步完善個人所得稅制度,實現稅負公平,對高收入者應實行重點監控。如果經濟體制改革和其他社會改革舉措使某些群體的利益受到損害,要制定合理的補償原則,確保每個主體在追求自己利益的時候,不損害其他主體的利益,特別不能以犧牲弱勢群體的利益來維護強勢群體的利益。

綜合上述,構建和諧社會是經濟發展的前提條件,而經濟發展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基礎和保證,二者是具有內在聯系的統一整體。在構建和諧社會中只有經濟發展了,才能為構建和諧社會提供雄厚的物質基礎,更好的推進和諧社會的建設。

參考文獻:

第7篇

摘 要 和諧社會是現階段我國社會主義建設的目標,是在整體社會福利得到有效改善的前提下能夠充分體現效率、公平和法治的社會。經濟和諧是和諧社會的本質,離開了經濟和諧的和諧社會只能是一種烏托邦式的社會。傳統經濟學無法有效地構建和諧社會的經濟學框架,只能在局部范圍內對和諧社會的構建提供一些方法論的理論支持。

關鍵詞 和諧社會 行為經濟學 微觀經濟

一、和諧社會的經濟學框架

和諧社會的經濟框架包括四個層面:現代市場體系的和諧、微觀經濟機制的改善、個體經濟行為的自我超越以及理性“經濟人”假設約束的放松。其中,現代市場體系的和諧是目標,微觀經濟機制的和諧是支撐平臺,個體經濟行為的和諧是基礎性條件,而非理性“經濟人”假設的重建是根本性的前提。

(一)現代市場體系的和諧是和諧社會的基礎

現代市場體系的完善是經濟社會順利發展的前提和基礎,經濟和諧可以通過現代市場體系的和諧來實現,因此,現代市場體系的和諧是和諧社會的基礎。只有建立完善的現代市場體系,才能為和諧社會的整體實現和各個組成部分的實現提供有效的物質平臺。現代市場體系的和諧主要表現為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和諧、經濟發展與人口發展的和諧、經濟發展與教育改革的和諧、經濟體制與政治體制的和諧、經濟發展與公眾主流價值觀的和諧等。

(二)微觀經濟機制的和諧是現代市場體系和諧的基礎

現代市場體系的和諧必須以微觀經濟機制的和諧為基礎,因為宏觀經濟的運行效果是通過無數個微觀經濟個體的經濟行為來實現的。沒有微觀經濟機制的和諧,就不可能建立和諧的現代市場體系,即和諧的市場體系的建立是以微觀個體之間的經濟和諧為基礎的。

微觀經濟機制的和諧是指市場經濟環境下所有的經濟個體之間的經濟行為都處于和諧的狀態。市場經濟下的經濟個體主要包括三類:生產者、消費者和政府,經濟個體之間的和諧是指這三類經濟個體之間及其內部的經濟行為處于和諧的狀態,具體包括生產者與消費者的和諧、生產者與政府的和諧、消費者與政府的和諧、生產者內部的和諧、消費者內部的和諧、政府內部的和諧等六大類。而每一類的和諧狀態的內部又包括若干子類和諧成分。

因此,微觀經濟機制的和諧在理論上包括無窮類微觀經濟個體之間的和諧,所有的微觀經濟個體之間的和諧為市場經濟體系的和諧構建了基礎性平臺。

(三)個體經濟行為的和諧是微觀經濟機制和諧的基礎

個體經濟行為的和諧是指兩個經濟個體之間的行為博弈處于一種和諧的狀態,它是微觀經濟機制和諧運行的前提條件。盡管微觀經濟機制的和諧包括許多類別,但都可以歸結到個體經濟行為和諧這個統一的運行模式之下,即都可以看作是經濟個體雙方基于一定的理性經濟原則的博弈結果。信息經濟學的發展為個體經濟行為之間的博弈分析提供了有效的工具。信息經濟學主要研究非對稱信息下的最優交易契約,又稱為契約理論或機制設計理論。

二、和諧社會的經濟學分析

(一)和諧社會的經濟學方向

新古典經濟理論建立在嚴格的“經濟人”假設之上,然而在二十一世紀的現代經濟社會運行機制中,很難完全將“理性經濟人”作為個體經濟行為的標準行為模式。現代經濟社會與一百年前的經濟社會在價值觀、物質基礎、生產方式與生產力水平等諸多方面已存在著顯著的差異。因此,“經濟人”約束條件的放寬可以在新古典經濟理論的基座上重建現代經濟學的理論框架,為和諧社會的經濟學研究開辟了新的方向。

和諧社會的經濟學方向就是探討在“非理性”經濟思想的支配下,經濟個體如何在新古典經濟框架下打破傳統福利經濟思想的約束,從而在自我福利改善的同時實現社會整體福利擴展的問題。

(二)和諧社會的經濟學實現機制

和諧社會的微觀經濟機制的實現過程也就是由于經濟個體的經濟行為的異化、升華和自我超越,從而引發整體社會福利改善的過程。整體社會福利的改善是和諧社會在經濟領域的一個重要的標志,是和諧社會在其他各個領域得以實現的基礎保障。并且,這種整體社會福利的改善過程是在一種“和諧”的過程中實現的,即不是在經濟主體極端地獲取自我利益的過程中實現的,它與爾虞我詐、巧取豪奪、貧富極端分化、社會動蕩、公眾價值觀缺失等非正常的社會現象是不相容的。這種整體社會福利的改善是在一種祥和、公平、互利、友愛、正義的過程中實現的,它使社會發展過程生機勃勃,能夠形成順應社會發展的、積極向上的、大部分社會公眾所認可的主流價值觀。在這樣的社會中,每個人都在明確的目標和健康價值觀雙重導向下努力去創造價值,各盡所能,在實現自我個體價值的同時也實現自我社會價值。

因此,和諧社會的經濟實現可分為初級階段和高級階段兩個基本的階段,初級階段的目標是實現個體經濟行為的和諧,高級階段的目標是實現群體經濟行為的和諧。個體經濟行為的和諧是要求經濟個體能夠擯棄極端的利己主義觀念,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時兼顧他人的利益。用經濟學語言來描述就是:個體的效用不僅取決于自己的收入,同時也取決于他人的收入,即經濟個體將他人的效用和社會效用納入到自己的效用函數之中。群體經濟行為的和諧是要求這種“非理性”的經濟個體在社會經濟主體集合中將逐漸占據優勢,從而引起社會經濟主體集合的“非理性”的“質”的改變,使經濟運行過程中的“非理性”經濟行為最終占據支配性的主流地位。傳統的經濟社會經過這兩個階段的“和諧性”改造之后,將轉變成真正的和諧性經濟社會。

三、和諧社會的經濟學內涵

和諧社會的經濟學實現的一個重要目標是整體社會福利的改善,這種實現不僅依靠傳統的和非傳統的經濟學手段,而且必須賦予和諧社會的本質內涵。和諧社會的資源配置應該是公平而有效的,有效性保證了人與自然的和諧,而公平性保證了人與人之間的和諧。

和諧社會是充滿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安定的社會,它是對自利、貪婪、狹隘、偏見、動亂的社會狀態的否定,因此很難與傳統經濟學的理性思想相融合。然而,現代經濟學的發展為和諧社會的構建與發展提供了新的思想,尤其是行為經濟學、實驗經濟學、演化博弈論等新興經濟學的研究成果為和諧社會創立了新的經濟學基礎,改變了和諧社會的經濟學視角的研究方向,開辟了和諧社會經濟學研究的新領域,為和諧社會的實踐建立了科學的方法論體系。

四、結論

經濟和諧是和諧社會的本質特征,和諧社會的運行必須建立在完美的經濟和諧的基礎之上。在經濟學意義上,和諧社會的實現包括兩個相互承接的階段,即個體的非理性化階段和群體的非理性化階段。和諧社會的構建過程應該建立在互惠性的利他思想基礎之上,才能與和諧社會的本質內涵相一致。

和諧社會的微觀經濟框架的構建與解析是和諧社會理論的重大發展成果,有力地推動了和諧社會的生成與進步,解決了和諧社會發展過程中一個基礎性的理論障礙,構建了嚴密的、科學的、務實的和諧社會的經濟學體系,合理地完成了和諧社會的人本化解釋,從而使和諧社會的研究邁入了一個新的階段。

參考文獻:

[1]田國強.和諧社會構建與現代市場體系完善.經濟研究.2007(3):130-141.

第8篇

關鍵詞: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社會責任法學基礎責任主體弱勢群體

《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法》立法活動正在緊鑼密鼓地進行。隨著立法活動的推進,伴隨著理論研究和實踐活動的不斷勃興,人們越來越認識到中國農民的組織建設問題,特別是農村市場主體的建設問題是解決我國“三農”問題的重要抓手。合作經濟組織是農村市場主體的新興力量,并將逐步成為農村市場主體的主體力量。它較好地解決了戶營經濟走向市場問題,成為改變單個農業生產者和大市場之間進行不對等交易狀況的重要組織體,成為提高農民組織化程度、保護農民利益、促進農村穩定和農業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主體力量,成為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建立和諧社會的重要組織載體。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在破解“三農”難題方面正發揮著一種獨特經濟組織形式的巨大作用。研究中,我們發現: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社會責任在《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法》的相關制度安排中存在很多契合點,需要我們加以明辨、利用和規范,以更好地發揮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在解決“三農”問題中的組織作用,從而使正在進行的《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法》的相關制度安排更加具有科學性、前瞻性、指導性和適應性。

一、必要的明確: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和企業社會責任的再認識

現實生活中,人們大都對農民合作經濟組織了解不深,對企業社會責任的認識存在明顯的差異性。基于此,我們有必要先對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和企業責任進行相應的詮釋,以便更好地認識和把握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社會責任,進而展開相關研究。

(一)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內涵的把握

目前,學術界對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有不同的理解。狹義理解的認為: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是指各種類型的專業農業合作社,是同類產品的農業生產經營者自愿聯合起來,維護和發展成員利益,自主經營、自我服務、自負盈虧的合作經濟組織。最廣義的理解認為: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包括各種類型的農業合作社、農民專業協會、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股份合作企業以及供銷合作社和信用社。廣義理解的認為: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是指除供銷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以外的各類農業合作社、農民專業協會、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股份合作制企業。從上述三種不同的理解看,都存在明顯的不足:狹義理解的有過窄、不準確之嫌;最廣義理解的則界定過于寬泛,將鄉鎮村經濟組織等不屬于合作經濟組織的包括進來,顯然是錯誤的;廣義理解的亦有同最廣義理解的一樣的錯誤。筆者認為對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界定是非常有意義的工作,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是正在進行的《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法》立法中的最基礎性工作之一。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社會責任與立法中相關制度安排的契合問題研究,仍需從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概念的明確開始。

對農民合作經濟組織進行界定,首先,要明確其實質應是合作社,定義要明確合作組織的特點。實踐中可借鑒1995年國際合作社聯盟(InternationalCo-operativeAlliance,簡稱ICA)和2002年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LabourOrganization,簡稱ILO)對合作社的定義。其次,要考慮其經濟性。很顯然,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是經濟合作組織,而非政治合作組織,更非文化合作組織。其經濟性特征決定其承擔社會責任的內容有其特殊性。再次,界定其定義時要把握其“約定共營合作經濟”、“對內不以盈利為目的”和“民有、民管、民享”的組織原則等特征。最后,要充分考慮中國國情和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發展的趨勢。基于上述考慮,我們嘗試著對農民合作經濟組織作如下定義:“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是農民依法自愿聯合組成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實行民有、民管、民享原則為其成員提供生產經營服務的經濟合作組織。”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基本特征有五:一是一個合作組織;二是一個經濟合作組織;三是依法自愿聯合,體現平等和退社自由;四是對內不以盈利為目的;五是實行民有、民管、民享的組織原則。

(二)企業社會責任界定的分析

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有人稱作“公司社會責任”)理論最早產生于上世紀的德國和美國。早在1920年,企業社會責任開始被德國公司法學者提出。企業社會責任是對以盈利為目的、以股東利益最大化為使命的傳統企業理論的修正與提升。企業社會責任承擔的理論支撐主要是基于企業公民(corporatecitizenship)說、相關利益人(stakeholder)理論等主要理論觀點,其概念是根據企業和社會關系的發展而發展的,在政府權威日益衰弱、社會自主治理程度越來越高的現代社會,必然要求社會各個部分都相應地承擔各自在社會治理和社會和諧運行中的責任。對企業社會責任的理解也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學術界主要有如下幾種學說:其一是“二元最大利益說”。企業社會責任是指企業不能僅僅以最大限度地為股東們營利或賺錢作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且還應當最大限度地增進股東利益外的其他所有社會利益。其二是“特定社會義務說”。企業社會責任是企業在謀取自身及其股東最大經濟利益的同時,從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目標出發,為其他利害關系人履行某方面的社會義務。其三是“法律責任說”。企業社會責任是企業及其機關的成員在做出經營決策以及在經營活動中所負有的不威脅、不侵犯社會利益的義務以及違反此種義務而向社會公眾承擔的第二性義務,并以不利后果為表現。其四是“維護并增進社會利益義務說”。企業社會責任是指企業在謀求股東利潤最大化之外所負有的維護和增進社會利益的義務。等等學說在從某些層面勾畫出企業社會責任內涵的同時,也存在明顯的不足。如“二元最大利益說”在對傳統股東至上主義觀念進行修正的同時,過于強化了企業對社會的責任,這必將會導致企業發展動力的匱乏和發展目標的盲失,從而反過來實現不了對股東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會利益的增進,更不用說是可持續增進了。“特定社會義務說”看似有道理,但定義中“社會義務”涵義的寬泛和“某方面”界定的模糊使得定義空泛而無用。“法律責任說”則抹殺了法律責任與社會責任的差異性,使社會責任法律化的步伐超越了歷史發展的階段性,從而走入“真理向前邁進一步就會成為謬誤”的泥潭。“社會利益義務說”盡管看到了企業社會責任的本質,但其“維護并增進社會利益義務”的界定仍屬空泛。由此,我們可以看出,要準確地對企業社會責任下一個定義是相當困難的。企業社會責任應是一個既具有相對固定內涵,又處在不斷發展變化過程中的,不能隨便下定義,也許下不了確切定義的發展性概念,是一個富有張力的概念,其內涵和邊界必將隨著社會向前發展而發展。學術同仁們對企業社會責任的每一次界定,都是在為接近其概念內涵的真理而努力。

(三)企業社會責任性質的理解

對企業社會責任的界定無疑是重要的,但把握其性質更具有理論和實踐價值。就企業社會責任性質而言,從形式角度看,概括起來大致有三種觀點:一是獨立責任說,把社會責任理解為經濟和法律責任以外的一種責任。獨立責任說承認企業在履行經濟責任之外還存在對立的一面責任——社會責任。獨立責任說較好地展現了針對傳統企業責任觀點的不足而提出用新責任彌補其不足的現實構想,較好地體現了企業責任在不斷發展的歷史發展觀。正如喬治•斯蒂納(GeorgeA•StEiner)和約翰•斯蒂納(JohnF•StEIner)在《企業、政府與社會》一書中所說:“企業社會責任的觀念是在與傳統經濟觀念相對抗的過程中緩慢發展起來的。這兩種觀念之間的緊張狀態并沒有停止,它還會繼續下去。”[9]在社會責任理論研究初期,獨立責任說對喚起人們對企業社會責任的重視無疑是重要的、有作用的。隨著社會責任理論的發展,獨立責任說喚起人們注意的必要性開始下降,社會責任中如何促進企業切實履行對利益相關者的責任,促進企業與社會的和諧發展正逐步上升為更重要的主題。獨立責任說的最大缺陷是不能系統完整地理解社會對企業的期望,割裂開來看問題。表現為從內容上將經濟責任與其他責任對立起來,從對象上把股東與其他利益相關者相分離并可能走向對立(獨立責任認為:經濟責任的對象是企業股東,社會責任的對象是企業股東以外的利益相關者)。二是混合責任說,把社會責任理解為經濟責任、法律責任、道德責任等各種責任的混合體。混合責任說認為社會責任只是相對責任主體發生了變化,其責任本質仍分別屬于經濟責任、法律責任、道德責任等。如一個企業對另一個企業的經濟責任,相對于企業而言是經濟責任,相對與企業組織組成的社會而言就成了社會責任。混合責任說的嚴重不足是明顯的,將社會責任看作是對象置換與內容相加,其本身就否定了人們對社會責任理論的智慧創造,使人感到社會責任理論的提出是連“新瓶裝老酒”還不如的“舊盆裝老酒”。三是獨立責任說,把社會責任視為企業對社會承擔的全面的綜合責任。該學說最有代表性的觀點由阿基?B?卡羅(ArchieBCarroll)提出。他認為:企業社會責任是社會在一定時期對企業提出的經濟、法律、道德和慈善的期望。美國經濟發展委員會用三個同心責任圈來說明社會對企業的期望,即對企業的社會責任,從某種意義上也是對綜合責任說的形象說明。它認為:在三個同心責任圈中,最里圈是企業明確的有效履行經濟職能的基本責任;中間一圈是企業在執行這種經濟職能時對社會價值和優先權的變化能夠承擔的一個持積極態度的責任;最外圈是新出現的還不明確的企業責任。綜合責任說為人們提供了一種新的認知社會責任的思路。事實上,其與獨立責任說的差別只是在形式上,它仍然沒有回答“社會責任是什么”的本質問題。

就企業社會責任性質而言,從內容本質角度看,概括起來亦有三種主要觀點:一新是法律責任說;二是新道德責任說;三是公益責任說。從現階段來看,將社會責任本質定義于法律責任顯然是有失偏頗的。不管是舊法律責任也好,還是新法律責任也好,法理學的社會責任應有其本質的內核,與法律責任應有本質的區別,其與法律責任內核的融合尚欠社會歷史發展的基礎條件。新道德責任說似乎滿足企業社會責任存在的客觀現實,但其沒有看到企業社會責任的發展趨勢,世界各國紛紛有加快對企業社會責任立法的趨勢。如果我們對企業社會責任本質把握時,沒有看到這一點,也終將決定其所得結論是短命的,乃至是錯誤的。企業社會責任是在建立全面和諧可持續發展社會時,用道德、法律、市場機制規范企業行為的必然結果,是“個人本位”到“社會本位”法學理念平衡發展的結果,是法律對利益機制進行平衡協調與平衡公平與效率價值實現的結果。企業單純在守法條件下追求利潤最大化已無法實現全面和諧可持續發展的美好社會,已被無數事實所證明。市場機制的缺陷、道德自律性的不足、法律本身的局限,使得全面和諧社會的建立需要社會給出超越傳統責任的新責任安排。公益責任是否是一種新的責任安排呢?我們尚需進一步的研究。筆者認為,就企業社會責任發展的現實性來看,企業作為“企業公民”、作為社會有機體的一分子,在謀求自身有機體生存發展的同時,履行為建立全面和諧可持續發展的美好社會而協助政府、社會解決社會問題或支持社會公益事業等改善社會的責任,確應是一種企業責任發展的正確選擇。

二、有益的探討: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社會責任的理論基礎和責任主體分析

(一)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社會責任的理論基礎

對企業社會責任的理論基礎分析,學者們均投入了一定的精力。企業不僅是獨立的經濟實體,而且是具有法人人格的重要的法主體,是承載倫理義務的倫理主體。就企業責任的經濟學基礎、社會學基礎、法學基礎和倫理學基礎等不同方面,學者們展開了頗有見底的分析。在此基礎上,筆者結合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特點對其社會責任的主要理論基礎作必要的探討。

1.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社會責任的經濟學基礎

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社會責任的經濟學基礎集中地反映在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經濟學特征和表現上。與企業不同的是: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經濟組織,因而,可以說它不是典型的經濟實體。農民合作經濟組織體現的是農民成員之間基于相互信任和合作關系的“社員的集合”,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要為農民成員謀取利益,但又不直接作為經濟利益的承擔者,更多地是以一個體現成員利益的媒介存在,對于農民成員而言,其利益的實現體現一定的財產權益的獲得,但更多地表現為成員從組織中獲得服務。農民合作經濟組織體現出合作經濟的特征,一定程度上表現為一個“窮人的聯合體。”從某些意義上來說,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存在,就是在為社會弱勢者提供聯合的組織體,通過這樣的組織體運行,為成員提供與社會強勢者進行平等對話的可能。1844年10月,世界上第一個比較規范的消費合作社——羅奇代爾“平等先鋒社”(RochdallSocietyofEquitallePioneers)的誕生就是“窮人聯合”的經典體現。由此看來,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經濟特征與其社會責任存在很多的契合點。

2.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社會責任的法學基礎

平衡協調利益。法是調整利益的,利益問題一直是人類社會生活中的根本問題。利益問題,特別是利益矛盾和沖突問題是文明社會的制度焦點,是人類設立制度的原點問題。有了利益矛盾和沖突,人類社會就有了協調這種矛盾沖突的客觀需要,社會隨之建立起新的利益分配機制或新的社會制度規范。正如馬克思所說:“人們奮斗所爭取的一切,都同他們的利益有關”,“每一個社會經濟關系首先作為利益表現出來”,在歷史的早期,個人利益被作為一種絕對利益而被法律自始至終地推崇和保護。亞當?斯密提出的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一致性”為人們追求個人利益提供了理論基礎。亞當?斯密認為:個人“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能使他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況下更有效地促進社會利益”。邊沁也認為“社會是一個個人的總和,社會利益是個人利益的總和——只有每個人真正在追求他自己的最大利益,最終也就達到了社會最大利益。”到了19世紀末期,隨著人們對社會利益的關注,加上以龐德、耶林等為重要代表提出的社會利益理論的推動,人們逐漸認識到“社會利益包括并高于個人利益”,法律的目的就是社會利益,社會利益是法律的創造者,是法律的唯一根源,所有的法律都是為了社會利益的目的而產生。社會利益理論的崛起為法律或國家限制個人自由、干預個體行為創造了理論基礎,個人利益的極度膨脹及過分追求導致的社會問題被人們越來越重視,制止純粹利益取向的市場短期行為和機會主義已成為法律不能推卸的責任。社會利益觀念的勃興與企業責任的提出是一脈相承,其平衡協調個人與社會利益,將個體對利益的追求置于社會整體利益的發展上進行評價,最后實現對個體利益可持續最大化追求,已成為社會責任發展和相關立法活動展開的基礎。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所強化的組織成員的合作自由與平等是平衡協調利益的現實寫照和最好地運用。

平衡公平與效率。公平和效率都是法的基本價值。法律往往通過保證機會公平來實現公平,通過縮小貧富差距來實現公平;通過確立和保障市場經濟制度來保證經濟效率,通過解決市場失靈來提高效率;通過法律的可確定性,確立和保障市場經濟制度、降低成本,運用確定的科學方法來提高效率。從世界上第一個合作社產生起,公平原則就是架構合作組織一切制度的首要原則。農民合作經濟組織以公平為生存基礎,以追求公平為已任,不得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為目的,其對公平的追求體現對形式意義上和實際意義上的公平、組織內公平與組織外公平的合理追求。在強化公平價值的同時,作為一類合作經濟組織仍希望通過對效率的提高為增加組織整體利益和可持續發展的長遠利益作貢獻,使合作經濟組織在更廣的空間、更長的時間里用更多的財富實現可持續均衡分配,從而真正實現公平。在我國,公平與效率本質是統一的,相互聯系的,是一對相互矛盾,又相互適應的社會價值。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出現為實現公平程度的提高伴隨效率的增加、效率的增加伴隨著公平程度的提高提供了較好地組織體。公平與效率兼顧,促公平發展,促效率提高成為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制度安排的必然選擇。

平衡協調“個人本位”與“社會本位”理念。法理念的變化對社會組織的勃興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從“個人本位”思想到“個人本位”與“社會本位”兼顧的思想,是人類個體、組織、社會等關系進行科學思考和實踐發展的結果。人們逐步認識到對個體自由的保護與實現的方法之一,就是對個人自由適當限制。個體讓渡部分自由和權利給組織和社會,可以使個體在更好的環境、更廣的空間里有更大、更好、更高的自由。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很好地體現了這一理念的要求,農民成員通過對個人部分權利轉移給合作經濟組織,通過合作經濟組織與社會的協調與妥協,實現自身的利益。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一些制度安排很好地體現了“個人本位”與“社會本位”的平衡兼顧問題,很好地解決了追求農民社員個人利益和公眾福祉的平衡。

除此之外,國家職能觀念的轉變、正義與義務觀念的拓展、社會倫理和社會學的發展等等都為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社會責任的承擔提出了要求、提供了條件。

(二)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社會責任的責任主體

在企業社會責任的研究中,我們往往只注重研究企業社會責任相對人問題中企業對誰承擔責任的問題。由于企業社會責任問題不可能象債權債務關系那樣有相對應的特定責任權利人,人們只能將企業社會的相對人先虛化為“社會”后,漠然地指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社會整體”。責任相對人問題在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社會責任中會經常遇到。筆者認為:與企業社會責任一樣,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社會責任的相對人應是與社會利益的享受主體一致,一般是社會公眾或社會整體。農民合作經濟組織作為侵權行為人,應向相對的社會公眾或社會整體承擔責任。有人可能會認為,社會公眾或社會整體仍是表現對社會責任相對人的虛化。筆者認為:人們之所以有如此看法,是源于社會責任本質的未確定性,源于還沒有讓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社會責任法制化,沒有建立使其承擔起社會責任的法律機制。如果我們用法律規定了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應承擔的社會責任內容,用法律賦予社會公眾或社會整體監督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承擔社會責任的權利,明確誰來代表社會公眾或社會整體行使相應的訴訟權利,并依法確定了其事前、事中、事后進行監督的程序和救濟的途徑,那么我們就不會再感到社會公眾或社會整體的虛化。

企業責任研究必須解決責任的歸屬問題。韓國商法學教授李哲松認為,企業社會責任的責任主體是董事;國內學者則認為,董事不是企業社會責任的唯一主體,企業、控股股東等都應是企業社會責任的主體。筆者認為:國內學者的研究較為合理。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是與企業有重大差異性的經濟組織,其社會責任主體是誰呢?我們可以分三個層次來探討:第一,具備法人條件的農民合作經濟組織作為責任主體。我國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模式和稱謂多種多樣,如各類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股份合作制企業、各種類型合作社、“公司+農戶”、“經紀人+農戶”等。事實上,這些稱謂中有的屬于農民興辦的企業,有的屬于經營形式而非組織形式,有的屬于供銷社、信用合作社等特殊組織形式,他們均不是處于競爭弱勢地位的法人型農民聯合體。從《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法》的立法看,該法重點規范的應是符合合作社特點的各類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對具有獨立人格的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理應由其自身作為社會責任的承擔主體,如其以自己的財產利益、人格利益承擔相應的刑事、行政和民事責任。第二,不具備法人條件的農民合作經濟組織作為責任主體。由于立法滯后,我國尚存在大量的非法人型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對其社會責任應由其開辦者、管理者和農民組織成員承擔相應責任。有必要說明的是:農民組織成員承擔的責任應是有限責任,不能象合伙組織那樣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第三,理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經理人員及控股股東作為責任主體。這些人員未盡其職責,使農民合作經濟組織違義務,應先由農民合作經濟組織依前述內容承擔責任;與此同時,由這些成員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對周邊環境造成損害,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并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理事、監事等未盡職責的成員應承擔取消其職務等人身責任,特定條件下也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三、合理的歸結: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社會責任的具體表現

由于各個國家發展所處的歷史階段不同,受經濟、政治、文化、道德等多因素的影響,企業社會責任在不同國家及同一國家的不同歷史時期的內容是不盡相同的,且隨著歷史的不斷向前演繹企業社會責任處于不斷的創新發展之中。我國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社會責任更體現出這樣的特點。盡管如此,我們追尋世界上企業社會責任發展的腳步,結合我國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發展和社會責任理論發展的實際,仍可以歸結出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社會責任的主要內容。

(一)最緊密的責任——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對職工的社會責任

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存在本身就是一種價值。其社會價值的體現就在于對職工提供了就業機會,并承擔部分對職工的福利、教育、安全、社會保險等方面的社會義務。可以說,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在盡社會責任時,最緊密的社會責任就是對合作經濟組織職工的責任。職工與合作經濟組織有著直接利益關系,職工利益理應得到優先保護。就我國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發展的現狀而言,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對職工應盡的社會責任主要有:(1)建立健全職工參與合作經濟組織管理活動的各項制度,使職工在與自身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中有一定的話語權。不能因為是合作經濟組織而忽視職工作為生產經營管理主體作用的發揮,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要為最活躍的生產要素——職工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發揮創造條件。(2)按時足額發放職工工資和獎金,并隨社會發展不斷提高職工工資和福利水平。(3)積極改善勞動條件,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發生,不斷加強對職工的教育和培訓,積極預防職業病,不斷提高勞動者綜合素質和能力。(4)豐富職工業余文化生活,培育良好組織文化,尊重職工,努力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二)最普遍的責任——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對消費者的社會責任

人人都是消費者。消費者作為產品和服務的最終享有者,其權益的維護應是社會永恒的主題。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向社會提供的農產品或服務,與人們生活密切相關,其影響遠遠大于工業產品。如假種子會使農民顆粒無收,假化肥會使農作物生長困難、土地肥力下降,進而影響環境。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對消費者履行社會責任,最優先的考量就是為其提供優質的農產品或滿意的社會服務,通過提供這樣的產品或服務,直接或間接保護消費者。與此同時,還不得欺詐消費者,不得謀取暴利,不得強迫消費者購買自己的產品或接受自己的服務等。

(三)最直接的責任——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對投資者和債權人的社會責任

對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而言,投資者和債權人是與其有著最直接聯系的利益相關者群體。就投資者而言,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是以勞動結合為主的經濟組織,體現很好的人合性,其投資者的數量和份額受到很大是限制。不過,我們應該看到各種農業股份合作制組織的產生,使合作經濟組織從經典走向現代。資金的介入使缺資金的農村有了新的資金支持,極大地促進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對投資者的重視,必將成為農民合作經濟發展的重要內容。合作組織對投資者的社會責任主要表現在:一方面讓投資者享有應有的參與合作經濟組織管理的權利,實現“合作民主”,為其行使權利創造必要的條件;一方面盡其忠實和努力的職責,為投資者盡可能提供較高的投資回報率,保證合作經濟組織資產保值與增值,確保投資者在企業中的利益。當然,我們應看到農民合作經濟組織以勞動結合為主的特點決定了投資者的投資回報率應受到限制。

對于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債權人而言,合作經濟組織應盡可能做一個“信用人”。其對債權人應盡的社會責任有:及時準確地向債權人通報組織信息,做到不編造、不隱瞞;誠實守信,不濫用組織人格,按期主動償還債務,使債權人及時實現債權,為債權人提供借貸安全保證。保證債權人的利息實現,是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對債權人承擔社會責任的最高表現,是穩定社會市場經濟秩序、構建和諧信用農村社會的需要,是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應盡的社會義務。

(四)最重要的責任——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對社會的社會責任

合理承擔社會運行成本是所有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盡的責任,是承擔社會責任最重要的內容。農民合作經濟組織作為農村社會中基本組織形式和基礎層次,理應將其作為最重要的社會責任內容。對社會的社會責任主要是指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對環境及社區可持續發展、社會公益事業與社會慈善事業,乃至對作為社會組織管理者的政府所應盡的責任。

環境問題是關系到所有人利益的問題,是關系到全人類發展的大事,需要一切社會組織和個人付諸行動。為了防止環境惡化,使人類平等地享有優良環境帶來的好處,人類就應摒棄人類中心主義,強化生態良知,恪盡對環境保護的社會責任。現實生活中,強勢群體有能力避免環境惡化的后果,但卻有可能轉嫁環境惡化的責任。弱勢群體要么根本沒有相應的責任意識,要么有相應的責任意識卻無避免環境惡化后果的能力。對此,我們決不能任憑其發展。農民合作經濟組織作為弱勢者的聯合,理應主動承擔法律以外的一系列環境保護的社會責任,如合理利用資源,防止對資源可持續利用的破壞所進行的掠奪性利用;走循環經濟發展的模式;積極參與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和服務工作,切實提高職工和組織成員的環保意識等等。

第9篇

關鍵詞:競爭力;中心城區;指標體系;評價模型

中圖分類號:F29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6)17-0009-03

決定一國或地區發展前景的主要因素是競爭力。古代軍力是競爭力的第一要素,隨著時間的推移,經濟社會因素在競爭中的地位日益提高,競爭力的內涵逐漸擴大。綜合競爭力研究成為目前社會經濟發展中的研究熱點,給決策層提供了有力的理論基礎與定量的分析工具。本文用2015年9個副省級以上城市中心城區的數據建模,進行經濟社會競爭力的綜合評價和分析。

中心城區是一個大都市發展的起點和焦點,在城市發展過程中一直居于核心和主導地位。經濟、文化、商務、信息、流通、科技、金融及人才等各種優質的經濟社會因素在中心城區集聚并發揮最大效益,有力地引導和促進了城市乃至整片區域的快速發展。

隨著經濟全球化,一體化進程的加快和信息網絡技術的發展,空間距離對區域、國家的制約不斷削弱,競爭意識越來越強,國家、城市間新的競爭變得非固定性,賦予了每一個競爭者新的發展機會。研究中心城區經濟社會競爭力是為了增強中心城區的主動作為意識,釋放出新的能量,并挖潛所有潛力,探索出新經濟、新發展和新常態下的中心城區發展路徑,以較小的投入,創造性地配置利用優勢資源,強化中心城區功能,準確把握經濟結構戰略調整方向和城區運營力度,創造社會財富,提高居民生活質量。

構建中心城區經濟社會競爭力的評價指標體系不僅要考慮科學性、代表性、可比性和綜合性,還需考慮選取的指標能體現出中心城區特有的投資、人才的吸引聚集能力,經濟輻射能力以及資源優化配置能力。基于多種發展視角的中心城區經濟社會競爭力,其研究的最終目的是讓中心城區的經濟社會發展決策者能夠通過一個評價模型的分析來了解中心城區各項指標的發展能力,從而為其提供決策參考。

因此,本文經過多輪反復篩選、增刪、修改、調整和系統整合,將中心城區經濟社會競爭力分為6大部分:(1)經濟實力競爭力是中心城區經濟社會發展競爭力的重要基礎和主要部分,經濟基礎的起點越高,發展能力越強,發展效果越好。(2)經濟發展潛在競爭力是區域經濟社會競爭力的發展潛力和未來的競爭能力,這種能力的取得與現有的投入十分相關,其所產生的效益或對區域經濟的貢獻需要在一段時間以后才能表現出來,但一旦產生效益將對一個地區經濟社會的發展產生深遠影響。(3)資源環境是人類生產、生活的基本要素,對經濟社會發展具有現實和潛在的影響力,資源環境競爭力為中心城區的生態文明建設發展決策提供數據支撐。(4)社會發展競爭力是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的重要表現形式,是促進提高居民福祉的有效考量指標。(5)居民生活競爭力是區域經濟社會競爭力的關鍵驅動力,反映了區域經濟對人才的吸引力、人民生活改善及貧富差距等的情況。(6)滿意度競爭力是為了更好的把握區域居民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個人體驗評價結果,以便有針對性的實施改革服務質量和方向,使得整個區域的發展進入良性循環,提高區域對居民的服務競爭力。根據對經濟社會競爭力的定義,中心城區經濟社會競爭力是中心城區經濟實力競爭力、經濟發展潛在競爭力、資源環境競爭力、社會發展競爭力、居民生活競爭力及滿意度競爭力的函數,其公式如下:

中心城區經濟社會競爭力=F(經濟實力競爭力、經濟發展潛在競爭力、資源環境競爭力、社會發展競爭力、居民生活競爭力、滿意度競爭力)

根據上述函數,構建中心城區經濟社會競爭力指標體系為:一級指標層(A)、二級指標層(B)、三級指標層(C),3個層次,6個子集合,36個指標(見表1)。

(一)評價指標權重的確定

權重是把若干評價指標分為不同的相對重要程度,權重的大小直接影響到評價結果的準確性。本文設計了一套中心城區經濟社會競爭力指標體系權重表,咨詢了18位從事區域經濟研究的專家意見后,對指標的權重進行了多次修改和調整,當個別指標的權重出現意見不一致的時候,運用了算術平均法進行合成。

(二)評價指標數據標準化處理

指標體系中36個原始指標的單位和量綱不同,無法直接運算;并且各指標對競爭力評價的貢獻各不相同,有“越大越優”的正指標。例如,人均GDP等,有“越小越優”的逆指標;又如可吸入空氣顆粒物(PM2.5)年日平均值等。本文采用極值差法對原始數據進行標準化處理,消除單位和量綱帶來的影響。正向指標和逆向指標標計算公式分別如下:

(三)中心城區經濟社會競爭力評價模型

本文的中心城區經濟社會競爭力評價模型應用國際上通行的層次分析法和德爾菲(Delphi)專家咨詢法對評價指標權重進行分配,并采用線性加權法評價模型進行綜合評價,評價模型如下:

(一)9個副省級城市中心城區競爭力排名及結構

根據上述評價指標體系和模型,本文運用SPSS軟件對9個副省級城市中心城區的數據進行實證分析(見表2)。

評價路徑從總層次展開,分項是比較中心城區經濟社會競爭力中的經濟實力競爭力、經濟發展潛在競爭力、資源環境競爭力、社會發展競爭力、居民生活競爭力及滿意度競爭力。總的評價是各分項評價加權合成后的結果。

表2中指標數據主要來源于2015年9個副省級城市的中心城區內部交流數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第三次經濟普查數據及第六次人口普查數據。由于不同中心城區間的差異、各區統計口徑與范圍的不一致性,模型中部分數據存在缺失現象,本文采用個案剔除法、均值替換法及多重替代法進行處理。

(二)中心城區經濟社會綜合競爭力

從經濟社會競爭力綜合評價結果來看,中心城區經濟社會競爭力最強的是北京市西城區,其綜合評價值達到50.48,其次是深圳市南山區,隨后是深圳市福田區、廣州市天河區、天津市和平區、北京市東城區、廣州市越秀區及上海市徐匯區,其中深圳市羅湖區最低,評估值為24.27。

(三)中心城區經濟社會各分項競爭力

各分項競爭力的結果顯示:經濟實力競爭力最強的是天津市和平區,其綜合評價值達到66.61,其次是深圳市南山區,深圳市福田區排名第三;經濟發展潛在競爭力最強的是北京市西城區,其綜合評價值達到91.44,其次是深圳市南山區,深圳市福田區排名第四;資源環境競爭力最強的是上海市徐匯區,其綜合評價值達到37.19,深圳市福田區排名第二;社會發展競爭力最強的是北京市西城區,其綜合評價值達到37.3,其次是北京市東城區,深圳市福田區排名第三;居民生活競爭力最強的是天津市和平區,其綜合評價值達到71.19,深圳市福田區排名第二,綜合評價值為69.23;滿意度競爭力最強的是深圳市,其綜合評價值達到8.442,其次是北京市。

(四)中心城區經濟社會競爭力發展建議

中心城區競爭力是一個比較有內涵和復雜的評價指標,不能認為只要綜合排名第一,競爭力就絕對高。各個中心城區可以根據二級指標和各項具體指標指數排名找出優劣勢,分析其內在原因,從而提高自己區域的競爭力。

1.加強主動作為意識,提升中心城區經濟社會綜合競爭力。加強城區的主動作為意識,在創造性的配置利用資源上狠下工夫,不斷創造條件、尋找機遇,突破發展中的瓶頸問題;強化決策、執行和監督的管理協調機制,把戰略規劃的實施落到實處。

2.調整產業結構,不斷提升主導產業競爭的優勢。中心城區綜合競爭力主要取決于其所擁有的高端產業環境的規模及其產生的輻射帶動作用。中心城區要不斷提高科技產業、戰略新興產業、現代服務業等高端、主導和先導產業的比重,努力營造與高端產業相協調的一流投資、生活環境,給高端產業、高端人才營造一個相對優越的外部環境,創造社會財富,提高居民生活品質并帶動周邊區域共同發展。

3.確保中心城區區位及優質資源的競爭優勢。中心城區擁有獨特的區位優勢及核心地位,土地成本較高,人才、技術、信息及資本相對集中,在產業價值鏈的分工體系中承擔的都是高附加值的環節,應充分利用中心城區的核心、主導和戰略資源,強化中心城區功能,創新具體的工作措施,與轄區企業、居民共同協作創造出每個中心城區的獨有競爭優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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