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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管理優選九篇

時間:2023-09-26 09:2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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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管理

第1篇

關鍵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 管理現象;問題研究

中圖分類號:S-9 文獻標識碼:A DOI:10.11974/nyyjs.20160532133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隨著市場經濟發展進程作出了相應變革,但是仍然有諸多待完善之處,當下只有以事實為依據,以服務農民為準則,解決承包經營存在的弊端。

1 農村土地承包的現狀

在全國范圍內,由于地理條件、經濟發展程度等因素的不同,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在運行工作上呈現出差異化,但是都表現出政策與農民之間產生了各種形式的糾紛,具體來說包括如下3類。

由于農戶土地流轉不規范導致的糾紛,為了簡化繁瑣的程序而以口頭約定的形式對土地流轉的期限以及價格等進行規定,在這個過程中只有農戶單一主體操作,政府的職能卻弱化了,最終致使事后引發了嚴重糾紛。

農民工返鄉要求恢復承包權未果引發的糾紛,在我國城鎮化建設中數量龐大的農民工發揮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隨著近年來對三農問題的重視和工業反哺農業的力度加強,更多的農民工重新返回到家鄉務農。但是當這部分農戶在外務工的同時為了確保承包地有所保障,從而村組織又將土地的承包權轉租他人,由此便產生矛盾。

村干部管理意識薄弱,隨意性強。當前村干部隨意對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實施小規模調整,對于這個問題,主要是由于村干部對土地承包的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認識不足,隨意進行土地調整,引發了糾紛。

2 農村土地承包的積極意義

2.1 土地承包制度是我國人民向往的制度

在我國,經過長期以來的實踐證明,土地承包制度不僅可以激發農戶的勞動熱情,提高農業生產效率。而且這種生產形式深受我國各地廣大農民的青睞,有助于推進我國農村經濟。

2.2 實行土地承包制度有利于新農村建設的社會穩定

有資料顯示,我國擁有9億農民,如何讓如此龐大數字的農民有更多的“獲得感”是實現和諧社會的關鍵。即便是在農業機械化水平尚未足夠成熟,觀念轉變還不及時的情況下,土地承包制度卻為農戶們提供了基礎的物質基礎。根據調查顯示,農村土地承包制度落實不完善的地區往往也是社會較為動蕩的地區。

3 農村土地承包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3.1 法制觀念欠缺

雖然我國的土地總量很樂觀,但是其中可供種植的高產土地總量卻并不樂觀,對于貧瘠的土地而言,因其產量低下而不受關注,進而變得日益荒蕪形成惡性循環。通過對比總結土地調查數據得出結果,國內的土地當中真正肥沃的土地僅為耕種面積的1/5。人地矛盾依然是擺在國人面前的一大難題,我國的人口還在增加,由于環境惡化、人為破壞等因素致使耕地面積持續減少和農村人均耕地下降。農村集體土地遭受破壞主要是由于法制體系欠完善造成糾紛事件越來越常見,究其原因,就是沒有使用法律手段解決問題,才會使農戶自身及集體利益受損失。

3.2 管理隊伍不健全

大多數農村地區,農村土地承包管理人員業務水平差、管理經費嚴重缺失,綜合這些因素,還沒有形成先進的土地管理模式,加之理念薄弱,導致農村基層土地管理隊伍專業化、專門化特征不完善,當出現了土地承包流轉、糾紛等問題時,未能在第一時間采取措施應對,且存在相互之間推諉責任現象,農戶的困境難以實際解決。

3.3 土地流轉尚未形成規范

農村土地在承包期間并沒有形成較為完備和規范的流轉程序,因此會造成很多承包雙方的糾紛和歧義。具體而言這種不規范分為代替耕種型、承包轉讓型、無規范合同型3類。因為土地流轉期間沒有依據章程進行而產生的糾紛更多,不利于土地流轉。在管理學角度上看,目前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行政干預過多,超出合理范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屬于民事范圍,所以,根據民事權利自愿選擇,流轉的前提必須是當事人自愿,行政許可的強制力并不能適用于民事當事人財產或權利的轉移,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的自愿原則在《農村土地承包法》有所說明。所以,目前的行政法規必須以農民意愿為基礎。

對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行政管理的行政力度必須在合理范圍內,不可以違背行政法和當事人意愿。《農村土地承包法》也充分表明行政管理既不能變為阻礙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也不能強制促進流轉。

4 解決土地承包管理問題的措施

農戶與土地之間是密不可分的關系,土地是農戶們賴以生存的基本生活要素,因此為了提高農民生活質量,盤活農村經濟發展,確保土地承包制度規范、科學、有序進行,筆者認為應當從以下3方面著手:

4.1 加大宣傳力度

現在的情況是,農民對于維權的意識不強,主動拿起法律武器解決糾紛的參與度不高,所以當務之急是要加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宣傳力度,鼓勵農民學習,尤其是讓他們知道發放土地承包證的必要性;為了能夠起到更好的農村土地承包工作管理、指導作用,要求基層的土地承包管理工作人員“打鐵還需自身硬”,重點加強業務學習,從而提高自身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能力。

4.2 各級政府應切實落實政策

鄉(鎮)一級的辦事員要多到農村實地走訪,發揮群眾路線的積極作用,多看多聽,了解農民所想,了解農民所急。這樣才能結合各村實際,各村的困難,落實政策時在農民所想上動真情,在農民所需上辦實事。做到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穩定團結管理隊伍,為解決土地承包糾紛奠定制度基礎。

4.3 建立健全土地流轉制度

建立健全土地流轉制度的關鍵一步在于輔導農民了解合同內容,做好合同的簽訂與發放。減少土地流轉合同的不規范因素。時刻以農民的利益作為開展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引導好農村土地流轉規范健康發展。

5 總結

農村土地承包問題關系農民的權益,同時也關系到我國新時期環境下新農村建設進程,因此必須確立一整套完善的法律法規,建立土地承包法制化管理;打造一支業務水平高、全心全意為農民服務的管理隊伍;加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宣傳教育工作,培養農民維權意識。

參考文獻

[1] 朱雪清.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和服務工作面臨的挑戰與對策[J]. 北京農業,2013(27): 273.

[2] 丁原. 全面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檔案管理規范化建設――《江蘇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檔案管理實施辦法》解讀[J]. 檔案與建設,2015(5): 75-76, 68.

[3] 劉元鋒,杜英祥. 對當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管理的一點思考[J]. 吉林農業C版,2011(4): 51.

[4] 曹明社,邢丕,朱萬福. 內鄉縣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存在的問題與對策[J]. 科學大眾.科學教育, 2012(9): 167.

[5] 徐剛,周嶸. 打造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化解主渠道――訪農業部農村經濟體制與經營管理司負責人[J]. 農村工作通訊,2015(19): 31-34.

第2篇

第二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是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國家依法確認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憑證。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只限承包方使用。

第三條 承包耕地、園地、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從事種植業生產活動,承包方依法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后,應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予以確認。

承包草原、水面、灘涂從事養殖業生產活動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有關規定確權發證。

第四條 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承包方,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實行其它方式承包經營的承包方,經依法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備案、登記、發放等具體工作。

第五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所載明的權利有效期限,應與依法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約定的承包期一致。

第六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名稱和編號;

(二)發證機關及日期;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名稱、坐落、面積、用途;

(五)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變動情況;

(六)其他應當注明的事項。

第七條 實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發包方應在30個工作日內,將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詳細情況、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兩份報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

(二)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對發包方報送的材料予以初審。材料符合規定的,及時登記造冊,由鄉(鎮)人民政府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書面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應在15個工作日內補正。

(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鄉(鎮)人民政府報送的申請材料予以審核。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編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書面通知鄉(鎮)人民政府補正。

第八條 實行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寫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申請書,報承包土地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

(二)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對發包方和承包方的資格、發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審,并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申請書上簽署初審意見。

(三)承包方持鄉(鎮)人民政府初審通過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申請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

(四)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登記申請予以審核。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編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報請同級人民政府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

第九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記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基本內容。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農村土地承包合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記載的事項應一致。

第十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承包合同登記及其他登記材料,由縣級以上地方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農村土地承包方有權查閱、復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和其他登記材料。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限制和阻撓。

第十一條 農村土地承包當事人認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和登記簿記載錯誤的,有權申請更正。

第十二條 鄉(鎮)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過程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驗申請人提交的有關材料;

(二)就有關登記事項詢問申請人;

(三)如實、及時地登記有關事項;

(四)需要實地查看的,應進行查驗。在實地查驗過程中,申請人有義務給予協助。

第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領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后,應在30個工作日內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發給承包方。發包方不得為承包方保存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第十四條 承包期內,承包方采取轉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不須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

采取轉讓、互換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登記。

因轉讓、互換以外的其他方式導致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分立、合并的,應當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

第十五條 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申請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變更的書面請求;

(二)已變更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它證明材料;

(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原件。

第十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受理變更申請后,應及時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報請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并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上記載。

第十七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嚴重污損、毀壞、遺失的,承包方應向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申請換發、補發。

經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審核后,報請原發證機關辦理換發、補發手續。

第十八條 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換發、補發手續,應以農村土地經營權證登記簿記載的內容為準。

第十九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換發、補發,應當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上注明“換發”、“補發”字樣。

第二十條 承包期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依法收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一)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

(二)承包期內,承包方提出書面申請,自愿放棄全部承包土地的。

(三)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導致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全部喪失的。

(四)其他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符合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承包方無正當理由拒絕交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由原發證機關注銷該證(包括編號),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條 收回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應退回原發證機關,加蓋“作廢”章。

第二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要完善農村土地承包方案、農村土地承包合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及其相關文件檔案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系統。

第二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發放管理,確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全部落實到戶。

第二十五條 對不按規定及時發放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責任人,予以批評教育;造成嚴重后果的,應追究行政責任。

第二十六條 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除工本費外,不得向承包方收取任何費用。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工本費的支出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實施以前頒發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符合《農村土地承包法》有關規定,并已加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的,繼續有效。個別條款如承包期限、承包方承擔義務等違反《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的,該條款無效,是否換發新證,由承包方決定。

未加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的,應按本《辦法》規定重新頒發。重新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土地承包期限應符合《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不得借機調整土地。

第二十八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由農業部監制,由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印制,加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農業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附件1: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樣本)

附件2: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申請書(家庭承包方式樣本)

第3篇

以黨的*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把著力點放在穩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上,把出發點放在提高農村土地利用率上,以促進農村勞動力轉移,促進農業增效和農民增收為突破點,建立健全土地流轉運行、管理和服務機制,保證我縣土地流轉平穩健康和土地流轉工作有章順利進行。

二、工作目標

通過加強土地流轉的管理和服務,進一步發展好實現好農民土地承包權益,提高農村土地集約化、規模化經營水平,促進農業增效和農民增收。

三、基本原則

做好土地流轉服務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意義深遠,作用重大,在實際工作中我們必須堅持“三先、三后”的原則。即:一是先確權、后流轉,對沒有確權發證的土地一律不得流轉,確了權的要尊重農民主體地位的意愿,嚴禁行政命令以及其它形式的違背農民意愿的強迫式妨礙土地流轉。對土地流轉承包費、租賃金、轉讓費等收益歸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和苛扣;二是先試點,后推廣,在工作中搞好試點,必須積極穩妥,循序漸進,必須著眼當前,從實計議,必須科學操作,務求長效。要區分不同情況,在試點實踐工作中總結成功經驗,推廣成熟做法。決不允許脫離實際,盲動冒進,急于求成的行為發生;三是先實踐,后規范,要本著“實事求是、因地制宜、因勢利導”的精神,鼓勵和支持廣大群眾,遵循“機制是市場,要素在市場,發展靠市場”的客觀規律,對當前各種符合政策規定的土地流轉實踐。擴大規模性農業生產,讓農民從中得到更多的實惠,在土地流轉工作中不搞一刀切,可以不限方式,不限時長,不限季節,允許共存并生。要堅持“引導為先、服務為重、利民為本”的宗旨,不得以“監管”之由干擾土地流轉,借“把關”之名主導土地流轉,對土地流轉的規范,只能在不影響積極性和創造性的基礎上來平穩進行。

四、實施內容

為使土地流轉健康、有序、有效的進行。在實踐服務工作中,全面實施“五個一工程”。

1、設立一個平臺。縣、鄉兩級要成立土地流轉服務中心,做到“七有”,即有專門的辦公地點、有方便的交易場所、有固定的檔案櫥柜、有精干的工作人員、有完備的卷宗資料、有齊全的規章制度、有詳細的的公示告知。負責六項工作:即負責土地流轉有關政策的宣傳解答;負責編制土地流轉規模生產性規劃、指導確定土地流轉基價;負責收集匯總、存儲和土地流轉信息;負責審查規模土地流轉受讓人的資質;負責對土地流轉合同進行審查和鑒證,并登記備案;負責協調化解土地流轉糾紛。

2、構建一個網絡。村設一名土地流轉信息采集員,由村會計擔任,負責本村有流轉意愿農戶承包地情況,包括流轉面積、時間、意向價格、地塊情況等信息,并將收集的信息登記造表,向所在鄉(鎮)土地流轉服務中心報送;鄉(鎮)土地流轉服務中心設一名信息聯絡員,負責對各村上報的土地流轉情況信息進行匯總、存儲,上傳到縣土地流轉服務中心。

3、推出一個窗口。各鄉鎮在召開有關會議進行宣傳的同時,還要在人流密集的場所、來往行人較多的交通要道設立展板、路牌等廣告化窗口,以及充分利用各村的村務公開欄進行宣傳土地流轉政策,土地流轉資訊,推介當地農業產業優勢和項目規劃。有條件的鄉鎮也可樹立一個電子顯示屏,滾動式宣傳,讓土地流轉信息走向大市場,進入大視野。

4、規范一套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業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和江西省農業廳下發的《江西省農村土地流轉指南》,統一土地流轉程序和手續,根據實際情況修訂土地流轉的合同管理制度和登記備案制度;建立土地流轉風險防范制度和糾紛調解制度,確保土地流轉在制度管理中走向規范化。

5、完善一套資料。采取自上而下指導,自下而上交帳的方法,完善土地流轉資料內容和標準,縣本屬和鄉鎮都要安排專職人員整理過往資料、修補遺缺資料、采集現時資料、豐富案頭資料,并按要求分類、立卷、歸檔、存儲。

五、實施步驟

1、動員部署。4月上旬召開全縣各鄉(鎮)主管農業的領導會議,統一思想,明確任務,部署工作。

2、培訓骨干。4月中旬進行土地流轉“三員”的培訓。培訓三員:即信息采集員、信息聯絡員、信息管理員。

3、試點示范。4月下旬縣農業局在鄉鎮進行土地流轉試點工作。試點以落實“五個一工程”為主要內容,重點是搭建好土地流轉平臺、探索和完善好土地流轉的運行、管理和服務機制,試點在7月中旬完成。

4、確權補證。5月初對全縣土地承包確權發證情況進行一次檢查,6月底以前各鄉鎮必須將因各種原因而擱置未發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100%發放到戶。

5、檢查考評。第四季度對各鄉鎮落實土地流轉“五個一工程”建設及開展土地流轉工作情況進行考評。

六、幾點要求

1、大力宣傳,積極引導。各鄉鎮人民政府都要采取靈活多樣的形式,大力宣傳土地流轉等方面政策法規,探索土地流轉工作中的新經驗、好做法。樹立通過流轉土地增收致富的鮮活典型,爭取在最大程度的范圍內消除顧慮,統一思想,營造一個有利于土地流轉、發展規模經營的良好氛圍。

第4篇

一、抓好政策宣傳,是推進土地流轉的前提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工作需要全民共同參與,要采取各種方式宣傳現行土地流轉法律、法規和政策,讓群眾知曉流轉的好處和程序。農村土地流轉是基于相關土地政策、法律、法規基礎下開展的,要讓群眾明白土地所有權屬于國家,承包權、經營權、轉讓權在農戶,在99年土地承包經營權續簽前提下,農戶自愿流轉的原則,由發包方各村委會指導,按照規定程序進行流轉,依照規范的流轉合同書進行簽訂,要進行經營權變更和流轉合同鑒證的必須按照程序規定和所需材料到鄉(鎮)土地流轉服務中心申請辦理。鎮、村兩級做好宣傳發動,確保土地流轉工作群眾家喻戶曉。

二、創新方式,是推動土地流轉的重點

鄉(鎮)土地流轉服務中心要總結提升行之有效的土地流轉模式,創新豐富土地流轉機制,主要把握好三個結合,六種方式。一是把土地流轉與農業龍頭企業培育相結合,二是把土地流轉與發展農民專業化合作組織相結合,三是把土地流轉與經濟能人的培養相結合。采取多種流轉方式,充分發揮土地效益。一是股份合作式,鼓勵農民以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收益權入股合作社或農業企業,形成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的合作機制。二是基地帶動式,通過建立現代農業產業示范基地,引導周邊農戶將承包地成片流轉給企業、大戶集中經營。三是租賃經營式,鼓勵農民將承包地租賃給種植大戶經營,減少因農民外出務工或無力自主經營造成的耕地撂荒。四是互換重組式,鼓勵同一集體經濟組織農戶以互換方式進行土地連片經營,實現農戶承包地塊相對集中,提高戶營規模效益。五是托管經營式,鼓勵土地流轉服務中介機構托管農戶自愿委托流轉的承包地。六是轉讓經營式,鼓勵長期舉家外出務工經商且有穩定收入來源的農戶,將所承包的土地有償轉讓給種植大戶經營。

三、規范管理,是土地流轉工作健康有序進行的關鍵

(一)建立合同登記備案制度。鄉(鎮)要建立土地流轉情況登記簿,并搭建鎮、村兩級信息和服務平臺,落實專人負責土地流轉情況登記、流轉資料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工作。

(二)建立規范合同簽訂制度。鄉(鎮)要建立規范合同簽訂制度,除代耕期不足1年不需簽訂書面流轉合同外,所有農村土地流轉都必須依法簽訂全縣統一格式的書面合同文本,堅決禁止口頭流轉和其他私自約定的土地流轉行為,嚴禁任何組織和個人私自篡改規范性合同文本中必須的條款內容。

(三)建立流轉合同鑒證制度。鄉(鎮)要建立流轉合同鑒證制度。流轉合同簽訂后,流轉雙方應將土地流轉合同及時報送鄉(鎮)土地流轉服務中心鑒證,如有不妥應給予指正,如發現違背國家法律法規的,應依法予以制止。

(四)建立經營權變更審查制度。要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審查制度。承包期內,采取轉讓、互換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登記。鄉(鎮)土地流轉服務中心受理變更申請后,應及時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

四、健全機制,是土地流轉工作的保障

(一)建立業主資質審查機制。要建立農業經營能力審查機制,土地集中連片流轉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在土地流轉合同簽訂前對受讓方業主的資信情況、經營能力、履約能力等進行審查,對擬經營的項目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環境保護政策、產業發展規劃和區域經濟政策進行審查,對項目的效益風險進行審查。

(二)建立流轉風險預警機制。要積極鼓勵農民與專業合作社、龍頭企業、大戶進行多種形式的聯合與合作,實現農民與其利益的有機聯結,并支持土地出讓方向受讓方提取一定的風險保證金,專戶儲蓄,共同管理,合同期滿如無違約,則如數退還風險保證金本息。一次性流轉土地規模較大的,可積極推行流轉行為擔保,切實保障流轉雙方權益。鄉(鎮)土地流轉服務中心要認真履行職能,做好土地流轉的追蹤、巡查和督查,隨時掌握土地流轉后的生產經營、雙方履約狀況,及時糾正違規流轉、調處違約事件。

(三)建立流轉價格評估機制。土地流轉價格實行政府指導、自主協商的方式,鄉(鎮)土地流轉服務中心負責組織對轄區內的土地進行分等定級,合理確定各類農地的質量和等級。

第5篇

一、家庭承包方式中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操作規程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包。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轉給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戶從事農業生產經營。轉包后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接包方按轉包時約定的條件對轉包方負責。承包方將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其具體操作規程是:

1、承包方或者接包方通過發包方或農村經營管理機構(中介服務機構)土地承包經營權供求信息。

2、發包方或村集體(村級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將轉包承包地的信息,及時填入由鄉(鎮)政府統一印發的《土地流轉供求信息登記表》,并同時上報鄉(鎮)農村經營管理機構,由縣政府或者鄉政府通過各種渠道統一對外轉包信息。

3、接包方與承包方或者受委托方磋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的有關事宜,如轉包期限、轉包價格、雙方權利義務等。

4、流轉事宜商定后,承包方與接包方依法簽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合同。轉包合同由流轉當事人從村集體(村級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領取由鄉(鎮)人民政府下發的全省統一的土地流轉合同。

5、簽訂的轉包合同一式四份,承包方和接包方各執一份。承包方將另外兩份合同上報村集體(村級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村集體(村級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保存一份,另一份上報鄉(鎮)農村經營管理機構入檔保存。

6、村集體(村級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和鄉(鎮)農村經營管理機構應及時將土地轉包情況填入《土地流轉情況登記表》登記造冊,并整理歸檔。

7、接包方依法經營農村承包地。

8、接包方向轉包方履行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合同規定的義務。

9、轉包期屆滿后,由原承包方依法經營原承包地。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出租。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租賃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組織或個人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出租后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承租方按出租時約定的條件對承包方負責。其具體的操作規程是:

1、承包方或者承租方通過發包方或農村經營管理機構(中介服務機構)土地承包經營權供求信息。

2、發包方或村集體(村級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將出租承包地的信息,及時填入鄉(鎮)政府統一印發的《土地流轉供求信息登記表》,并同時上報鄉(鎮)農村經營管理機構,由縣政府或者鄉政府通過各種渠道統一對外招租信息。

3、承租方與承包方或者受委托方磋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出租的有關事宜,如租賃期限、租賃價格、雙方權利義務等。

4、流轉事宜商定后,承包方與承租方依法簽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出租合同。出租合同由流轉當事人從村集體(村級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領取由鄉(鎮)人民政府下發的全省統一的土地流轉合同。

5、簽訂的出租合同一式四份,承包方和承租方各執一份。承包方將另外兩份合同上報村集體(村級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村集體(村級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保存一份,另一份上報鄉(鎮)農村經營管理機構入檔保存。

6、村集體(村級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和鄉(鎮)管理部門應及時將土地出租情況填入《土地流轉情況登記表》登記造冊,并整理歸檔。

7、承租方依法經營農村承包地。

8、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系不變,雙方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不變。

9、租賃期限屆滿后,由承包方繼續依法經營農村承包地。

(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互換。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對屬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地塊進行交換,同時交換相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其具體的操作規程是:

1、互換方通過發包方或農村經營管理機構(中介服務機構)土地承包經營權供求信息。

2、發包方或村集體(村級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將互換承包地的信息,及時填入鄉(鎮)政府統一印發的《土地流轉供求信息登記表》,并同時上報鄉(鎮)農村經營管理機構。

3、互換方或者受委托方磋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的有關事宜,如互換期限、雙方權利義務等。

4、流轉事宜商定后,互換雙方依法簽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合同。互換合同由流轉當事人從村集體(村級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領取由鄉(鎮)人民政府下發的全省統一的土地流轉合同。

5、簽訂的互換合同一式四份,互換雙方各執一份。互換方將另外兩份合同上報村集體(村級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村集體(村級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保存一份,另一份上報鄉(鎮)農村經營管理機構入檔保存。

6、村集體(村級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和鄉(鎮)管理部門應及時將土地互換情況填入《土地流轉情況登記表》登記造冊,并整理歸檔。

7、土地承包經營者依法經營互換后的農村承包地。

8、雙方對互換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也相應互換。

(四)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入股。實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間為發展農業經濟,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股權,自愿聯合從事農業合作生產經營。其具體的操作規程是:

1、入股者對需入股的承包地經營權進行核實驗證,以便確定股權。

2、發包方或村集體(村級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將承包地入股經營的信息,及時填入鄉(鎮)政府統一印發的《土地流轉供求信息登記表》,并同時上報鄉(鎮)農村經營管理機構,由縣政府或者鄉政府通過各種渠道統一對外入股信息。

3、入股者之間簽訂書面形式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合同。

4、簽訂的入股合同,入股者之間各執一份,并由入股者將兩份備份合同上報村集體(村級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村集體(村級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保存一份,另一份上報鄉(鎮)農村經營管理機構入檔保存。

5、發包方或村集體(村級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對土地流轉情況要及時登記造冊,并整理歸檔。

6、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系不變,雙方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不變。

7、土地入股合同解除時,入股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仍歸原土地承包方。

(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的,經承包方申請和發包方同意,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讓渡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由其履行相應土地承包合同的權利和義務。轉讓后原土地承包關系自行終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部分或全部滅失。其具體的操作規程是:

1、轉讓方向發包方提出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書面申請。

2、發包方核實轉讓方是否符合轉讓條件,發包方同意轉讓的,要及時填入鄉(鎮)政府統一印發的《土地流轉供求信息登記表》,并同時上報鄉(鎮)農村經營管理機構,由縣政府或者鄉政府通過各種渠道統一對外轉讓信息。發包方不同意轉讓的,應當于七日內向承包方書面說明理由。

3、發包方同意轉讓后轉讓方依法確定受讓方。

4、流轉事宜商定后,轉讓方與受讓方依法簽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合同。轉讓合同由流轉當事人從村集體(村級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領取由鄉(鎮)人民政府下發的全省統一的土地流轉合同。

5、簽訂的轉讓合同一式四份,轉讓方和受讓方各執一份。轉讓方將另外兩份合同上報村集體(村級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村集體(村級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保存一份,另一份上報鄉(鎮)農村經營管理機構入檔保存。村集體(村級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應配合流轉當事人辦理經營權證變更、注銷或重發手續。

6、村集體(村級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和鄉(鎮)管理部門應及時將土地轉讓情況填入《土地流轉情況登記表》登記造冊,并整理歸檔。

7、受讓方依法經營農村承包地。

8、受讓方向發包方履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法定義務和承包合同規定的其它約定義務。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其他相關規定

(一)委托發包方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方自愿委托發包方(村級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流轉其承包土地的,應當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轉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的事項、權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簽名或蓋章。沒有承包方的書面委托,任何組織和個人無權以任何方式決定流轉農戶的承包土地。

(二)委托發包方流轉土地的合同簽訂。承包方委托發包方(村級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流轉其承包土地的,流轉合同應當由承包方或其書面委托的人與受讓方簽訂。

(三)土地流轉中的受讓方。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受讓方可以是承包農戶,也可以是其他按有關法律及有關規定允許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和個人。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受讓方應當具有農業經營能力。

發包方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受讓方)承包,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

受讓方將承包方以轉包、出租方式流轉的土地實行再流轉,應當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第6篇

一、平湖市農村土地承包管理網絡系統介紹

平湖市農村土地承包管理系統包括土地承包管理和土地承包管理查詢兩大功能,全市共安裝農村土地承包管理網絡系統2個站點(市級),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客戶端40個站點(鎮街道級)。土地承包管理的功能主要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平湖實際,采用便捷的操作方式和多媒體技術,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情況登記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薄、地塊變動登記、合同變更、權證變更等信息進行動態管理,主要由鎮(街道)負責操作管理。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查詢的功能主要在各鎮(街道)對權證、合同等資料錄入后,通過計算機點擊相關菜單,能快速、準確地查詢全市任意農戶的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權證變更信息,同時還能及時了解全市農村土地承包情況的匯總和數據分析資料,此功能主要供各級領導、市農經局查詢和管理使用。

二、基本做法

(一)統一思想、領導重視。1998年我市根據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的精神,開展農村二輪土地承包工作,20__年,全市又根據省委省政府和嘉興市的統一部署,開展完善農村二輪土地承包工作,從而穩定和完善了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切實維護廣大農民的土地承包權益,促進了農村社會的穩定和農村經濟的發展。但隨著改革的深入和農村經濟的發展,農村土地承包工作出現了新的情況和新的問題,特別是有些地方因土地征用、土地整理等原因導致農戶土地承包糾紛上升。通過農村土地承包信息網絡化管理的實施,對于全面提高我市農村土地承包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滿足社會對農經工作的需求,從而更加有效地樹立農經部門的形象和權威,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我們市農經局領導高度重視這項工作,將農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網絡化建設作為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管理的一項基礎性工作來抓,切實加強領導,統籌規劃,出具可行性報告,制定具體的項目建設方案,周密布置,落實專項經費,配備相應的管理和專業技術人員1名,迅速鋪開農村土地承包信息網絡化管理建設工作,實現我市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新的突破。

(二)建立平湖市農村經營管理計算機監督網絡系統。20__年3月我們按照省農業廳統一軟件、統一科目、統一培訓、統一管理的“四統一”要求,依托現代計算機技術,以平湖市農村信息中心為平臺,采用全省統一的“浙江省農村經營管理系統”網絡軟件,投資34萬元,建立平湖市農村經營管理計算機監管網絡系統,該系統由杭州金安易軟件公司組織安裝并于20__年6月正式投入運行。平湖市農村經營管理計算機監管網絡系統涵蓋市、鎮(街道)二級的農村財務管理、土地承包管理和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及農經統計等農村經營管理工作。平湖市農村土地承包管理網絡系統就是在平湖市農村經營管理計算機監督網絡系統的基礎上,通過開發土地承包管理軟件,增加土地承包管理模塊建立起來的。

(三)開發和完善土地承包軟件系統。農村土地承包管理軟件系統是我們市農經局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投資10萬元,委托杭州市金安易軟件公司,成功開發出的軟件系統。作為全省最早對農村土地承包信息實行網絡化管理的縣市,我們所使用的土地承包管理軟件系統和農村財務軟件系統比較,相對來說不夠成熟,在使用初期,我們堅持邊應用、邊完善的原則,針對碰到的一些問題,及時與金安易軟件公司取得聯系,通過軟件的不斷升級完善,使農村土地承包管理軟件系統逐漸趨以成熟。如:去年8月份,我們在進行農戶承包權證數據錄入的過程中,發現承包土地總面積數據的錄入和承包地塊明細中面積數據的錄入沒有平衡關系,錄入錯誤的數據系統也給予認可,我們及時將這個問題反映給杭州金安易軟件公司,金安易軟件公司馬上從技術上解決了這個問題,從而確保了農戶承包權證數據錄入的準確性。再如,最早使用的農村土地承包管理軟件系統只有農戶承包權證原始數據的管理,沒有農戶承包土地流轉情況的管理,而近幾年來我市的土地流轉正在穩步發展,20__年底全市土地流轉面積達4.6萬畝,占全市家庭承包面積的13,涉及土地流轉的農戶2.7萬多戶,占全市家庭承包戶31,土地流轉管理同樣需要規范化和信息化,今年7月份,我們市農經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并結合我市土地流轉現狀,制定了《平湖市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出租(轉包)合同》、《平湖市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合同》、《平湖市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合同》、《平湖市農戶承包經營權證變更申請》、《平湖市農村集體土地承包變更合同》等6張土地流轉文本格式,及時與金安易公司取得聯系,在農村土地承包管理軟件系統中增加了土地流轉管理功能,并在黃姑鎮試點使用。

(四)組織培訓。我市在農村土地承包信息網絡系統建設和運行過程中,按照建設要求,除保證必要的設備投資外,還注重業務操作員和系統技術人員的業務培訓。20__年9月我們市農經局專門組織市、鎮(街道)兩級共32人到杭州,請金安易軟件公司技術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市農經局組織鎮(街道)人員

培訓3次,培訓65人次。在系統運行過程中,金安易軟件公司也先后十幾次派出技術人員到我市各鎮(街道)進行現場指導,同時我們市農經局的技術人員經常到各鎮(街道)進行技術指導。(五)數據錄入。1998年我市全面開展農村二輪土地承包工作,20__年又在全市全面開展完善農村二輪土地承包工作,至04年底,全市農戶的二輪土地承包合同簽訂率和承包權證發放率均達到99.9,村、鎮(街道)、市三級分別建立了農戶承包權證登記薄等檔案,農村土地承包原始資料齊全,我們利用這個有利條件,從20__年8月開始,全市各鎮(街道)農經站組織農村會計服務部人員,部分鎮(街道)還專門抽調人員,集中精力,集中時間,進行數據錄入,到20__年12月底,全市10個鎮(街道),137個行政村,1782個村民小組,88044戶承包戶的承包權證全部錄入電腦進行網絡化管理,建立了平湖市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數據庫。

(六)建立與網絡化相配套的管理制度。為了加強農村土地承包軟件系統的專業化管理,進一步明確崗位職責,規范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轉管理的操作流程,維護網絡的正常運行,確保網絡的安全和數據信息的完整暢通,我們依照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各級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訂并下發了《平湖市農村經營管理信息網絡化管理制度》(平農經[20__]67號),指導和規范全市農村土地承包管理網絡化工作。

三、成效

(一)創新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新模式。農村土地承包管理網絡系統的建成,標志著我市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走上科學化、規范化和智能化的軌道,網絡系統的投入運行,全面規范了農村土地承包、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管理,強化了農村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創新了農村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模式。

(二)進一步完善了農村土地承包長效管理機制。通過農村土地承包管理網絡系統的建立,切實加強了農戶承包權證的管理,強化了對農戶承包期內承包面積增減或四至變動的規范管理,確保權證內容與實際的一致性,切實保護了農戶的承包權益;進一步規范了農戶承包土地檔案管理工作,市、鎮(街道)兩級既有農戶承包土地最原始的紙質檔案,又有先進的農村土地承包網絡檔案。

(三)實現了農村土地承包的網絡化管理。農村土地承包管理網絡系統建成后,依托網絡可快速實現信息資源的共享、傳輸,可通過上網,就能快捷、準確地了解任意農戶的農村土地承包、土地流轉和其他相關材料情況,使全市農戶的土地承包情況一目了然,視同公安局管理戶口一樣方便,可隨時在計算機上面查詢,實現了農村土地承包的網絡化管理。

(四)實現農村土地承包統計工作的自動化。通過農村土地承包信息網絡,市、鎮(街道)兩級既可以在網上辦理各類農村土地承包、土地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等業務,也可以通過網絡及時地了解本地區農村土地承包、流轉及相關情況的詳實匯總和數據分析資料,節約了三級管理工作成本,減少了工作差錯,極大的提高了市、鎮街道、村三級的工作效率。

四、建議

第7篇

第一條 為積極引導和規范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加快農業產業化進程,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業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省政府《關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若干問題的意見》,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

本細則所稱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或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取得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

本細則所稱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是指農村土地承包方依法將取得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部分或全部按照約定條件讓渡給受讓方的行為。

第三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平等協商、依法、自愿、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二)不得改變承包土地農業用途;

(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不得損害利害關系人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五)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

(六)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第四條 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區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轄區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及合同管理的指導。各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及合同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鎮應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工作納入鎮政務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中心)全程的服務內容,為流轉雙方當事人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務。

第二章 流轉方式

第六條 承包方依法取得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方式流轉。

第七條 轉包是指承包方將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在一定期限內按照約定條件讓渡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流轉行為。轉包后原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系不變。

第八條 出租是指承包方將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單獨或者隨同地上附著物租賃給其他單位、個人經營的流轉行為。出租后原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系不變。

第九條 互換是指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種或者各自需要,對屬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交換。互換后承包雙方對互換土地享有的承包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也相應互換,當事人應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條 轉讓是指承包方經發包方同意將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及原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一并讓渡,受讓方與發包方確定新的承包關系的流轉行為。

第十一條 入股是指實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間為發展農業經濟,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股權,自愿聯合從事農業合作生產經營;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量化為股權,入股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從事農業生產經營。

第十二條 抵押是指承包方將其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可以依法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給第三方的流轉行為。抵押后原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系不變。

第十三條 依法取得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在承包期或租賃期內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依法繼續承包。

第十四條 集體的荒山、荒丘、荒灘等土地可以直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實行承包經營,也可以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折股份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再實行承包經營或者股份合作經營。

第十五條 通過轉讓、互換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經依法登記、變更后,仍可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入股、轉讓或者其他符合法律和國家政策規定的方式再次流轉。

第三章 流轉程序

第十六條 承包方自愿委托發包方或中介組織流轉其承包土地的,應當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轉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的事項、權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簽名或蓋章。

第十七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受讓方可以是承包農戶,也可以是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允許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和個人。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受讓方應當具有農業經營能力。

第十八條 農戶可以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委托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集中流轉。在集中流轉、連片開發過程中,對少數不愿流轉的農戶,鎮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出面協調,在承包方自愿的基礎上,可以用集體經濟組織內其他愿意流轉的農戶承包地或集體經濟組織的機動地進行調換解決,妥善平衡互換雙方利益。

第十九條 承包方需要將承包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承包雙方經協商,并由承包方告知發包方,發包方提出的合理 意見建議,承包方應予以接受。承包方與受讓方簽訂合同后,應將合同文本等有關材料報發包方備案。

第二十條 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收入來源,擬將全部或者部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的,應當向發包方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后,與受讓方協商簽訂合同。發包方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決定,并告知當事人,不同意的要書面說明理由。

第四章 流轉合同

第二十一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雙方當事人應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書面流轉合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一式四份,流轉雙方各執一份,發包方和鎮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各備案一份。

第二十二條 承包方委托發包方或者中介服務組織流轉其承包土地的,流轉合同應當由承包方或其書面委托的人簽訂。

第二十三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流轉雙方當事人的名稱、住所;

(二)流轉期限和起止日期;

(三)流轉土地的座落、四至、面積和質量等級;

(四)流轉方式;

(五)流轉土地用途;

(六)流轉價款和付款方式;

(七)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八)合同的變更與解除及違約責任;

(九)約定的其它條款。

第二十四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應使用統一格式文本。

第二十五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當事人可以向鎮農村經營管理部門申請合同鑒證或公證機關公證。

第五章 流轉管理

第二十六條 鎮農村經營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情況登記冊,及時準確記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情況。以轉包、出租、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轉承包土地的,及時辦理相關備案手續;以轉讓、互換方式流轉承包土地的,應及時到鎮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辦理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手續。

第二十七條 鎮農村經營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達成意向的承包方提供統一文本格式的流轉合同,并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及有關文件、文本、資料進行歸檔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八條 鎮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在指導流轉合同簽訂或流轉合同鑒證中,發現流轉雙方有違反法律法規約定,要及時予以糾正。

第二十九條 從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的中介組織,應當向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接受其指導,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提供流轉中介服務。

第三十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發生爭議或者糾紛,當事人應當依法協商解決。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鎮人民政府調解。當事人不愿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區、鎮農業承包合同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對仲裁委員會的仲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申請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利用職權強迫、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給承包方造成損失的,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依法給予直接責任人員和行政主管負責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截留、扣繳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收益的應當退還。

第六章 附 則

第8篇

原告:孫某 被告:李某 第三人:某村民委員會

原、被告于1997年3月31日簽訂合同,合同內容為:原告向被告轉讓土地(水田0.5公頃、旱田0.5公頃)和果樹11棵、杏樹3棵,期限為從1997年至2024年止,28年,轉讓費13500元,轉讓所需費用、勞動任務以及交納上交款、農業稅、水利費、公糧等義務由被告履行。合同簽訂后,被告支付了轉讓費13500元。后原、被告所屬的村小組、村委會、經營管理站未經過原告的同意,給被告頒發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原告訴稱:1997年我和被告簽訂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協議,將我的水田轉包給被告。后來被告和第三人未經我的同意,給被告頒發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嚴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權益。懇請法院確認我和被告之間的土地流轉合同無效,并返還土地。被告辯稱:原、被告之間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合同有效,并已經履行了很長時間。原、被告之間的流轉合同已經經過發包人的同意,已經得到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被告取得了用益物權。第三人陳述:村民小組知道原、被告之間有轉讓合同,所以報到村委會后,村委會又報到經營管理站,經營管理站重新頒發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村委會認為,既然原、被告之間有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合同,土地使用權在合同期限內,應歸被告所有。

主要問題本案的焦點為:原、被告之間簽訂的合同是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中的轉包合同還是轉讓合同,原、被告之間的合同是否無效。

處理意見及理由

第9篇

一、指導思想

以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為前提,加快引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集中連片、有序流轉,提高土地資源的有效配置,促進產業發展和農業增效、農民增收。堅持科學發展觀,建立“政府推動、市場調節、農民自愿、依法有償”的土地流轉機制,提升土地規模經營水平,促進經濟、社會、生態效益全面提高,加快我區都市型農業發展,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構建城鄉統籌發展的和諧社會。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穩制、分權、搞活的原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和發展規模經營,要在穩定家庭土地承包關系的前提下,堅持不改變土地所有權、不改變農業用途、不損害農民利益。實行土地所有權、承包權和土地使用權分離,創新流轉機制,探索有效形式,搞活土地使用權。

(二)堅持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和發展規模經營,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程序和手續進行,要嚴格保護耕地和基本農田,不得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要充分尊重農民的意愿,不得強迫或阻礙農民流轉土地。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期限和具體條件,由流轉雙方平等協商確定。

(三)堅持集中、規模、高效的原則。農村土地流轉和產業發展要立足土地資源的高效利用,實行相對集中連片流轉,發展適度規模經營,并注重土地與其他生產要素的優化配置,提高土地利用率、產出率,促進農業增效和農民增收。

(四)堅持管理、規范、有序的原則。在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和發展規模經營過程中,要加強管理、指導和引導,健全和完善土地流轉的各項制度,強化土地流轉信息服務,充分利用土地流轉信息平臺,及時土地流轉信息。規范土地流轉合同管理,正確使用各類規范合同文本,盡快適應網上辦理相關手續。嚴格做到程序合法,文本規范,網上信息及時準確。及時調解或仲裁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

三、工作目標

緊緊抓住現代新市鎮和城鄉一體新社區建設、現代農業園區和糧食生產功能區建設的契機,充分調動各鎮、街道的工作積極性和土地流轉服務組織的工作主動性,正確引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相對連片集中流轉,推動整組、整村流轉工作;加大力度引進各類資本投入農業,優化農業資源的有效配置,推進農業的規模化、產業化、現代化進程。2011年新增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面積1萬畝以上,土地流轉總面積達12萬畝。到2015年,全區土地流轉總面積達到17萬畝,占家庭承包經營土地面積的60%以上,農業產業化經營整體水平位居市前列。

四、工作方法與措施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要以完善家庭土地承包關系為前提,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等方式,引導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有序流轉。

(一)繼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管理。

穩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是黨農村工作的基石。通過近幾年二輪土地承包工作的不斷完善,很多二輪尾欠問題得到解決。但土地承包工作面廣量大,工作難度較高,還存在很多亟待解決的問題,如組界不清,權屬不明,承包關系不落實;土地流轉程序不規范,收益偏低等問題,必須采取措施加以解決,以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土地承包經營權有序流轉。

(二)進一步健全土地流轉管理服務組織。各鎮、街道要配強鎮(街道)、村二級土地流轉管理服務組織,明確專門的工作人員,通過培訓提升業務能力,熟練掌握業務技能,積極開展土地流轉的摸底調查、登記,信息、政策咨詢,運用土地流轉信息網絡平臺信息,開展土地流轉合同的簽訂。做好土地流轉信息儲備、土地承包管理等服務,不斷拓展服務功能。積極開展土地承包經營權委托流轉。各鎮(街道)、村要積極引導農戶連片集中委托村經濟合作社代為流轉。鼓勵整組、整村推進土地連片流轉,實行集中開發、連片種植,興建農業產業基地。個別不愿流轉的農戶允許通過土地互換等方式,在集中連片統一規劃的地塊內,種植部分承包田。

(三)推進村級土地股份合作社建設,鼓勵農民以土地入股。“土地入股”就是農民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化為股份,按“股份分紅”、“土地保底租金+股份分紅”等模式,委托流轉給具有資金、技術優勢明顯的合作社或公司經營。合作社或公司將集中的資金和土地統一進行管理和農業開發,并以合同形式加以確認,實現土地規模開發、集約經營。農民在自己的土地上既可做農業工人領取工資,又可作為股東按股分紅,實現農民和業主風險共擔、利益共享。村土地股份合作社既可參股分紅,又可通過入股流轉土地的運作,取得一定收益。各鎮鎮級國有投資開發公司、有條件的村土地股份合作社作為受讓主體開展流轉土地儲備,既可通過流轉土地的收儲,為招商引資準備土地資源;也可通過收儲流轉土地的規范高效運作,獲得較高的收益。

(四)規范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一是規范完善土地流轉合同,須使用全區統一的規范文本,并盡快運用土地流轉服務平臺網上簽訂流轉合同。二是規范完善土地流轉行為和程序。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承包戶委托村經濟合作社代為流轉的,村經濟合作社必須在同承包戶(流出方)簽訂委托流轉協議后,方可代為簽訂委托流轉合同,并報鎮、街道經營管理部門備案或鑒證;戶與戶之間流轉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經村經濟合作社審核后,簽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出租(轉包)合同,并報村經濟合作社備案;以入股方式流轉的土地應簽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合同;互換、轉讓方式流轉承包土地的,應及時辦理有關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等手續。

(五)實施產業布局規劃,引進各類經營主體。一是按照“依托資源、突出特色、連片開發”的要求,鼓勵各類農業經營主體、服務組織和專業大戶通過土地流轉,著重發展一批優勢產業園區、農業生態園等特色園區,提高土地集約化利用水平和社會化服務水平。二是鼓勵工商資本和民間資本等投資高效農業,單獨興辦或與農民聯辦農業企業。工商資本和民間資本等參與農村土地流轉領辦或與農民合辦的經濟組織同等享受支持農村發展和農業企業的各項優惠政策。科學合理地規劃、引進、發展一批符合國家產業導向、科技含量高、經濟關聯度大的農業開發項目,及時進行申報,爭取上級財政的扶持。

(六)加大土地流轉政策扶持。根據《關于印發進一步完善市區支持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的通知》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區財政年初預算安排一定的資金,用于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補助和獎勵。一是凡新增連片流轉土地100畝以上,流轉期限5年以上的,區財政一次性給予每畝100元的配套補助,整組、整村流轉的,區財政再一次性分別增加每畝50元和200元補助。二是三大綜合園區內新增連片流轉土地100畝以上,期限5年以上的,區財政一次性增加每畝50元補助。上述二大項補助資金25%作為鎮、街道土地流轉工作經費,75%作為村級土地流轉工作經費。三是對規模經營主體流入土地300畝以上流轉年限在10年以上的,區財政一次性給予每畝50元的配套補助;對規模經營主體流入土地100畝以上,并有50%以上的土地用于發展糧食生產的,按照糧食作物的面積給予每年每畝50元的配套補助(上述土地流轉需經過土地流轉服務組織辦理手續)。四是對新建且入股面積300畝以上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年度新增土地流轉面積500畝以上的鎮土地流轉服務組織,在市獎勵的基礎上,區財政配套給予一定補助。五是各鎮鎮級國有投資開發公司作為受讓主體開展流轉土地儲備,并建立土地流轉風險基金,儲備量大且時間長的給予一定補助。六是對各鎮、村土地流轉管理服務組織工作進行考核,考核前三名的鎮和前10名的村分別給予一定獎勵,同時評選土地流轉管理服務工作先進個人若干名,給予一定獎勵。

五、切實加強領導,確保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和土地流轉有序進行

(一)加強領導。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情況復雜、政策性強,做好此項工作事關農民的切身利益,事關黨的政策能否在農村得到貫徹執行,事關農村社會的穩定和諧。區政府調整并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工作領導小組,由分管副區長擔任組長,區委農辦、區財政局、區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區規劃與建設局、區農經局、區國土分局等為成員單位,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農經局。各鎮、街道也要建立相應的機構,同時將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工作列入對各鎮、街道目標責任制考核。各鎮、街道要把抓好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和土地流轉工作放上議事日程,有目標、有措施、有落實,務求取得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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