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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管作為對金融業風險的外部監督與管理,隨著金融全球化、網絡化及金融自由化改革和對外開放的步伐加快以及金融風險的暴露日益受到重視。然而,目前我國金融監管的內容與方法在金融全球化、網絡化、自由化浪潮下,面臨巨大的挑戰,亟待創造性的革新。
一、我國金融監管所面臨的問題
隨著國際經濟、金融一體化的發展和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金融業將面臨著更大的考驗,金融監管所肩負的責任更加艱巨,維護金融穩定發展的難度將進一步增加。而目前我國的金融監管體系已經逐漸不能適應經濟發展的要求,面臨的問題也日益增多。
1. 現行的金融監管體制已經不能適應金融混業經營的趨勢。在金融自由化和金融活動全球一體化趨勢不斷強化的推動下,混業經營將成為國際上各國金融業經營發展的基本模式。而我國目前仍然實行分業經營的模式,但是包括中國國際信托公司等事實上已經存在混業經營。在這種情況下,銀行、證券、保險三個監管部門往往不能實現監管信息的共享,不能在監管制度上達成有效的配合,很容易產生新的金融風險。
2. 各金融監管部門自成系統,缺乏配合。我國目前分業監管體制的目的是實現監管的專業化分工,提高監管效率。2000年9月初,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保監會雖建立了監管聯席會議制度。然而,隨著金融創新的發展,銀行、證券、保險相互業務的發展,金融機構業務日益走向綜合化。這種分業監管體制容易造成某些領域的監管真空,也容易由于監管責任不明確而造成重復監管,提高了監管的成本。
3. 監管手段單一。在市場經濟發達的國家,通常由五類機構對整個金融市場行使監督職能,分別是董事會、中介機構、媒體、行政監管、司法訴訟。越靠前面的機構所起的作用越直接、糾錯效果越好,成本也越低;越靠后,最后補救性質也越強。因此,行政監管屬于外部監督的重要組成部分,但不是唯一的監管手段,而我國目前金融機構內部審計獨立性差,自我約束和自我管理的機制并不完善,造成對金融機構的監管主要依賴于金融當局的外部監管,監管的效率比較低。而且我國金融監管主要以現場監管為主,哪里出現了問題就到哪里監管,實質是事后監管,缺乏主動性和超前意識。
二、金融監管模式的國際比較分析
在金融監管模式中有四種模式:美國模式、德國模式、英國模式、日本模式。美國模式可以稱為“雙線多頭金融監管體制”,即中央和地方都對銀行有監管權,同時每一級又有若干機構共同行使監管職能。聯邦制國家因地方權力較大往往采用這種監管模式。德國、英國模式基本可以劃為“單線多頭金融監管體制”,其優點是,有利于金融體系的集中統一和監管效率的提高,但需要各金融管理部門之間的相互協作和配合。從德國、英國的實踐來看,人們習慣和贊成各權力機構相互制約和平衡,金融管理部門之間配合是默契的,富有成效的。然而,在一個不善于合作與法制不健全的國家里,這種體制難以有效運行。而且,這種體制也面臨同雙線多頭管理體制類似的問題,如機構重疊、重復監管等。雖然德國和英國同劃為“單線多頭金融監管體制”,但是德國模式和英國模式相比,更加強調其銀行監管局、證券監管局和保險監管局之間既要相互協作而且還要保持各自的獨立。而日本的金融監管事務完全由金融廳負責,因此日本模式可以劃為“集中單一金融監管模式”,其優點:金融管理集中,金融法規統一,金融機構不容易鉆監管的空子;有助于提高貨幣政策和金融監管的效率,克服其他模式的相互扯皮、推卸責任弊端,為金融機構提供良好的社會服務。但是,這種體制易于使金融管理部門養成官僚化作風,滋生腐敗現象。
三、對我國金融監管模式選擇的建議
(一)我國的混業監管模式的選擇
通過國外模式的分析比較,我認為德國模式值得我國借鑒,即建立一個統一的監管當局,下設銀行、證券和保險三個監管部門,實行一種混業監管和分業監管的混合模式。
這種模式的優勢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銀行、證券和保險三個監管部門相互獨立,各部門對自己的職能范圍較為明確,有利于各部門進行專業化管理。同時各部門之間可以形成一定的競爭,從而有效地提高監管效率。其次,由于三個監管部門統一在一個監管當局下,因此有利于各部門之間的信息交流與合作,能夠同時對分業經營和混業經營的金融機構進行監管,從而避免出現監管的真空和重疊,同時也有利于根據金融市場的變化在各部門之間合理分配監管資源。再次,我國金融混業的主要形式,即金融控股集團,具有“集團混業、個人分業”的特點,而德國模式下的監管機構設置與這種金融機構設置相對應,因此其監管效果會更好。最后,這種混業監管模式的建立是將我國現有的三個監管委員會進行整合,不需要重新設立或撤銷機構,既能減少現行體制下機構和功能重復設置導致的資源浪費,又使得改革的社會成本最低。
具體對我國來說,首先可以在中國人民銀行成立一個分部,專門負責處理全國金融監管事務,并從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抽調人員和資源設立一個協調委員會。該委員會受人民銀行管轄。其主要職能是:三個監管委員會收集的各種信息和數據匯集到協調委員會,由該委員會負責整理和分析,建立相應的金融信息數據庫,結果由三個監管委員會共享,并且與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等部委的數據庫進行實時的交流和互換;協調委員會沒有監管權力,僅負責三個監管委員會之間的協調與合作,負責召集聯席會議和經常聯系會議,并由協調委員會與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等相關部委進行溝通和聯系。為了節約成本,可以成立協調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進行日常協調。
(二)建立適合我國混業監管模式的途徑
1. 對現行的中央銀行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和保險法等進行修改,確立混業經營的合法地位,為金融機構進行混業經營預留空間,并鼓勵金融機構進行金融創新。針對現行的混業經營的機構和方式,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使得監管機構有法可依。
2. 轉變監管理念,加快監管創新。一是要調整監管目標,二是將監管重心轉移到新業務、新品種的監管上來;三是監管手段要創新,改變目前金融監管“救火隊”的現狀,實現專業化的監管;四是加強金融立法的創新,一方面對中國現行金融監管法律法規進行系統清理,另一方面,補充制定新的金融監管法律規范。
3. 注重金融監管專業人才的培養和選拔。在這里,我們不得不承認和尊重監管的專業性。金融業是現代經濟的核心,其組織形式和業務活動相當復雜,是最體現技術性與專業性的領域。金融監管專業化是必然選擇,其運作離不開強大的專家體系。因此,選拔專業監管者必須極度看重專業能力。在機構、人員設置上摒棄“官本位”。
4. 建立有效的危機處理機制和存款保險制度。由于金融業的高風險性,出現金融機構破產倒閉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建立有效的危機處理機制和存款保險制度是必不可少的。只有這兩種制度的存在,才能將金融機構破產倒閉的發生率降到最低,最大限度地保護存款人的利益,從而維護金融秩序和社會的穩定。
5. 監管部門實現非現場檢查與現場檢查的有機結合。為提高我國金融監管的有效性,充分發揮預防、控制和化解風險的功能,我國的金融監管方式也應由過去粗放式監管向風險目標監管轉變,必須使非現場監測和現場檢查成為有機的整體。必須建立統一、科學、規范化的非現場監測體系、法律體系和風險監控指標;必須建立規范化、程序化、標準化的會計報告制度;必須充分利用計算機等先進工具,發揮其網絡監測作用;必須盡快實現由事后發現和化解風險向事前預警和預防風險轉化,必須健全非現場監測評級與信息披露制度,實現現場檢查與非現場監測的協調一致,真正使非現場監測成為現場檢查的目標導向,現場檢查成為非現場監測的基本依據,最后形成統一的監管結論,采取統一的監管行動。
6. 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在金融全球化條件下,為了有效監管本國金融機構的境外業務以及外國金融機構在本國的金融業務,進一步加強跨國金融監管的交流與合作已經變得越來越迫切和越來越重要。因此,我國金融監管部門必須與相關國家開展有效的雙邊和多邊合作,保持經常性的聯系與磋商,進行廣泛的監管信息交流,在全面了解、認真學習、研究借鑒國際上的先進做法和有益經驗的基礎上,提高我國金融監管的國際認可水平,實現我國金融監管與國際慣例接軌,達到在國際范圍內有效的防范和控制金融風險的目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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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個轉軌時期的金融環境中,貨幣政策傳導與金融監管之間會產生諸多沖突,如何協調并建立兩者間的新型平衡關系,是當前金融改革的一大難點。就此,本文擬從兩大沖突與矛盾著手,貨幣政策目標與監管規則的沖突、集權式運行模式的矛盾等方面,來論述建立功能性金融監管模式服務于貨幣政策傳導的。
(一)貨幣政策目標與監管規則之間的沖突
傳統的貨幣政策目標是穩定物價、充分就業、促進經濟增長、平衡國際收支。自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我國直接調控逐步縮小,間接調控運用不斷增多,貨幣政策的最終目標基本鎖定為穩定物價并以此促進經濟發展。應該講,穩定物價的最終貨幣政策目標是相當明確的,它根據上貨幣政策傳導各環節中多主體的行為取值之和進行政策調整,這是一個變量的概念,是一個多重主體的、多變的集體選擇后果。
但是,該貨幣政策目標經過金融體系的過濾后,則與現行監管規則之間產生極大沖突,這種沖突存在于貨幣政策傳導的渠道之中。
從1991年至2001年,我國證券市場籌集資金近8000億元,但貸款卻增加80000多億元,其中1999年,非金融部門以銀行借款方式從國內金融機構融入的資金為10734億元,占其總融資量的61%,以債券及股票方式融入的資金為3744億元,占其總融資量的21%。這些數據說明國內非金融機構部門的融資仍以間接融資為主,故銀行信貸傳導仍是我國貨幣政策傳導的主渠道。
那么,為創造健康金融運行環境,服務于貨幣政策傳導的金融監管也就集中于信貸政策的監管,它建立在中央銀行一系列政策法規基礎之上??紤]信貸政策作為貨幣政策客體——商業銀行的經營準繩,其對商業銀行經營具有巨大影響力,故其具有相對長期穩定的內在特質要求。
于是,為平滑物價變動,中央銀行需要連續調整貨幣政策時,卻因信貸政策處于一種僵化的狀態,對于貨幣政策的變動彈性較小,使得中央銀行在此之間難以尋找實質性的平衡點。例如,近年來中央銀行不斷降息,并通過窗口指導,推動商業銀行放貸,特別是對中小的貸款投放,但是實踐證明,老化的貸款管理辦法及嚴厲的貸款責任人制度,強硬地制約了商業銀行的放貸積極性,也制約著中央銀行自身的貨幣政策意圖實現,這就意味著我國的金融監管規則無法為貨幣政策提供堅實的運行支撐。
(二)集權運行模式的矛盾
有效的貨幣政策傳導,需要市場化程度較高的金融運行環境,通過金融市場作用于政策客體,對其資產的結構、財富的變動、信用供應的可能及預期產生一系列影響,以達到政策目標。
但是,中央銀行的另一種職能——金融監管卻因其自身的運行模式,加大了貨幣政策的運行成本,改變了貨幣政策預期效果。尤其在我國,金融監管與貨幣政策共存于一體,即中央銀行集權運行雙職能,使得金融監管同貨幣政策傳導之間產生內生性沖突。
觀察可知,我國的中央銀行并不具備決策的獨立性,它要服從于政府的各種利益調整要求。既然中央銀行對貨幣政策不具有獨立控制權,其結果就是,金融監管成為中央銀行職能的重中之重;特別是在金融市場化水平很低的情形下,消極監管更成為監管主流,這是中央銀行損失最小、利益最大的一種選擇。
與此同時,金融監管還會受到外部利益集團的干預,更使得為貨幣政策傳導服務的預期監管目標發生扭曲。所以,在運行載體同質的基礎上,集權式的貨幣政策管理與金融監管使中央銀行產生兩難抉擇,即中央銀行為實現貨幣政策,需要開展積極監管,但卻強烈地受制于自身的“成本——收益”比較機制的約束,而轉向貨幣政策配合值很低的消極監管,最終降低中央銀行對宏觀經濟的推動作用。以上具體表現為兩個方面:
第一,貨幣政策管理體制建設乏力,中央銀行內部的貨幣政策推行無法落實。
,我國省會城市中心支行負有貨幣發行調度之責,卻沒有貨幣信貸管理之權,兩者在一個省區分別由省會城市中心支行和大區行管理,脫節難以避免,實際上這是貨幣政策職權在中央銀行內部的分割與肢解。但是,中央銀行對于內部貨幣政策執行渠道所存在的組織障礙,至今未予解決。探究其源,改革管理體制是中央銀行集權運行雙職能中收益解相對較低的行為取向,中央銀行自身沒有主動改革的動力。
第二,監管目標模糊化,降低監管效率。
因為貨幣政策傳導集中于信貸市場,所以監管重點也就在于信貸政策的監管。對此,中央銀行出臺了許多管制政策,但卻會與貨幣政策產生矛盾。例如,近期許多地區所出現的個人外匯質押貸款一律禁止的政策,實際上就是為控制外匯持有量,提高人民幣的國際地位,也為防止洗錢行為而制定的信貸政策。
但是孰不知,該政策嚴重制約了個體經濟的融資渠道,嚴重阻礙了商業銀行個人消費信貸業務的發展,這明顯與中央銀行的窗口指導意見相左,可見該項管制政策的真實目的非常模糊。于是許多商業銀行在利益驅使下依然故我,模糊的監管政策更成為“空中樓閣”。
(三)根源分析
分析上述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的兩大基本沖突,筆者認為其產生的根源在于體制性干擾,它棲居于商業銀行與企業兩個貨幣政策傳導領域。
第一,商業銀行領域。
20世紀90年代后期,我國商業銀行的市場化經營態勢不斷顯現,制定了公司化治理結構目標,并逐步推進各自的改組上市工作。但是,其進程是緩慢的。主要問題在于,首先在官本位下,商業銀行無法內生出具有人格化的合格委托人,銀行行長是沒有委托人的人,實質為“內部控制人”,以其為代表的銀行管理層雖不擁有剩余收益索取權,但其擁有實質控制權,附加監督機制的缺位,導致商業銀行的內部控制現象非常嚴重。近年來日益增多的金融大案、要案可為佐證。
因此,商業銀行產權制度缺陷必然制約貨幣政策的貫徹,引發為對付監管而產生的事前的選擇與事后的道德風險。所以,中央銀行調控貨幣政策的主要手段——信貸政策,以及為之配套的監管政策,在經過內部控制人“過濾”后,已發生嚴重變形。
第二,企業領域。
上文已述,我國企業主要依靠間接融資來進行擴大再生產。但是,目前大多數企業,尤其是國有企業,因為國有產權的缺位,國有資產所有者的保值、增值要求猶如“隔山打虎”,經過企業內部控制人的“利益求解”之后,最優解趨向于內部人,致使企業對利率變化所帶來的成本變動敏感度很低。同時,在企業對外融資方面,因為企業內部信息的不透明,造成直接融資門檻的提高,間接融資同時出現“惜貸”現象。
于是,企業對于貨幣政策的變動反應,遠未達到中央銀行預期目的。連續多年來的通貨緊縮,使得企業對于經濟發展前景更持悲觀態度,從而在商業銀行出現“惜貸”現象的同時,企業也出現“惜借”現象,擴大再生產的步伐放慢,貨幣政策的作用空間被無形壓縮。
綜上所述,中央銀行調節貨幣政策,實施金融監管,現行采用市場化的管理手段,但是這些管理手段的實施對象卻是“非市場化的受體”,其所有權、控制權的缺陷,導致其不存在理性選擇的動機,無法呼應中央銀行的各項政策,中央銀行的決策基礎也就存在決策空洞。于是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亦就各行其道,無法有效統一。
(四)功能性監管是消解沖突的重要途徑
上述沖突的解決途徑有三,分別為體制突破、貨幣政策傳導機制的建設、監管機制重建等。前兩者已有較為成熟的意見,恕不贅言。在此,本文著重從監管機制重建方面來討論,即通過改變消極監管方式,建立功能性監管模式,以消解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兩者之間的沖突,推進貨幣政策的實施。
正如上文所言,以間接融資為主導的國內金融市場特性,使中央銀行配合貨幣政策的監管方式主要為信貸政策的監管,而這種監管方式是建立在銀行單一功能的實施基礎之上,它以機構組織為監管界限,淡化了商業銀行對應于貨幣政策的多重功能性反應。那么,建立功能性監管模式,則可從貨幣政策的實施目標出發,特別是階段性目標,以貨幣政策所要求的效果,反向界定、推動監管的配合功能,完成中央銀行對宏觀經濟發展的支持。
功能性金融監管最先由哈佛商學院羅伯特·默頓提出,在此框架下,金融監管關注的是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所能發揮的基本功能,而非金融機構的名稱,政府公共政策的目標是在功能給定的情況下,尋找能夠最有效地實現既定功能的制度結構。
相對于傳統的機構監管模式,功能性監管的建設及其對貨幣政策的配合優勢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功能性監管可以實現金融監管規則與貨幣政策目標的有效統一。
當中央銀行將一系列的監管規則,按照金融機構的各項功能予以分類制定并開展監管時,可以將原有機構化、僵硬的監管條例轉化為動態穩定的監管規則,從而實現監管工作目標的相對穩定性,并與貨幣政策相配合。
例如,當中央銀行要實現貨幣擴張的政策時,在貨幣政策傳導工具的作用過程中,其所監管的對象則集中于各種金融機構的資金釋放功能的制度安排,并依此將監管政策以功能模塊化的規則形式進行確認,觀察金融機構的資金釋放機制并實施正面引導的積極監管,實現貨幣政策調整所要求的監管廣度與深度。
反之,當中央銀行要實現貨幣緊縮的政策時,其所監管的對象則靈活調整至各金融機構的資金壓縮功能的制度安排。這樣,監管規則依照金融機構的基本功能進行確定,就可避免以往所存在的情形,即無論貨幣政策如何變化,監管政策都無法有效配合,失去其除防范風險以外的存在意義。
第二,功能性監管可以消除中央銀行職能的內生性沖突,降低沖突的成本外溢。
功能性監管所要求的制度安排是,無論中央銀行、保監會、證監會,無論國內單獨監管,還是跨國合作監管,都應按照金融機構的各項功能,如支付方式的提供、資金集聚機制的提供、資源轉移便利的提供、風險控制的提供等等,來重組監管機構,重組監管規則,保證監管的組織與執行的獨立性,這是實現金融監管的有效供給的根本所在。由此,金融監管當局可以實現跨機構、跨市場的監管,遵循貨幣政策的調整需求及各項金融資源的轉換系數與貨幣政策敏感系數,來調節規則,實施監管,從而突破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的集權運行模式,使中央銀行擺脫兩難困境。
第三,功能性監管可以在體制改造的長期過程中,減少銀行的“監管套利”行為,有效防范金融風險。
金融體系具有風險的快速傳遞特性,對其所開展的體制性改造必然是一個長期的漸進過程。在此過程中,各商業銀行極易暴發“監管套利”行為,降低監管效率,消除貨幣政策的實施效果。如果建立功能性監管模式,因其所具備的監管廣度,以及監管對象的適時靈活性,可以很好地抑制商業銀行的“套利”動機。
同時,功能性監管也可解決金融創新給監管提出的新問題,也就是無論金融產品如何日新月異,其功能是基本穩定的,如網上支付與傳統支票,都共同發揮資金支付功能;無論傳統信貸,還是信貸資產的證券化,都發揮資金集聚與風險分散的功能。
所以,以金融功能界定監管對象,不但可以促進創新,提高金融產出效率,還可以及時進行風險監控,消解銀行體制轉軌時期的風險累積,確保金融體系的安全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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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到金融危機,很多人對這一概念并不陌生,但是卻二、金融危機的危害 并不了解什么是金融危機,因此。我們首先要了解金融危1.破壞國家經濟金融危機的發生,首先會給國家的經濟帶來嚴重的危害,使國家經濟遭到嚴重的破壞。金融危機的一個重要特征就是本國貨幣對外的匯率降低,這會給國家的經濟帶來很大的損失,對外匯率的降低,會阻礙進出口貿易,進出口貿易是我國的經濟來源之一,一旦進出口貿易衰敗,自然會使國家整體的經濟受到影響。
2.降低人們的生活水平
金融危機一旦發生,隨之而來的就是貨幣的貶值,而當貨幣貶值后,人們用同樣的錢,只能買到更少的東西,人們的消費水平降低,企業所生產的商品就無法賣出去,只能滯銷,為了保障企業的利益,企業不得不采取裁員的方法,如此一來,就會使大量的人失業,失業的人越來越多,企業產品滯銷,一部分企業會因此而倒閉,人們連最基本的消費都成了問題,金融危機的產生,極大的降低了人們的生活水平,生活水平的降低,使許多人不具備購買力,這會使國家的經濟陷入持續低迷的狀態之中。
3.影響社會穩定
社會是否和諧穩定,對于一個國家的發展來說是至關重要的,然而金融危機的出現,會影響到社會的穩定。當金融危機出現后,人們的生活水平會因此而下降,沒有足夠的購買能力,連維持基本的溫飽都成了問題,在這種情況下,很容易使人走向極端,做出一些危害社會安全的事情,社會的穩定將無法得到保障。人們生活在水深火熱之中,這也會加劇人民和國家的矛盾,人心渙散,國家的穩定也難以確保。
三、金融監管的內涵
金融監管,指的就是對于金融的監督和管理。金融監督,指的是相關的監督機構要定期對金融機構的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金融機構的工作進行督促,使金融機構能夠依法運作,保障金融機構的運行安全。金融管理,是指相關的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對金融機構的工作進行協調和管理,以保障金融機構工作的順利進行。金融管理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保障金融業的安全平穩運行。一般來說,金融監管的方式可以具體劃分為三種,分別為公告監管、規范監管以及實體監管。金融監管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我國十分重視金融監管工作。
四、金融危機背景下我國金融監管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金融危機的危害極大,若想有效應對金融危機,我國必須加強金融監管,但是不得不承認的是,目前我國的金融監管工作中存在著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
1.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規
我國是法制國家,任何工作的開展都要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進行。隨著經濟的不斷增長,我國金融機構無論在數量上還是在規模上,都有了大幅度的增長。在此基礎上,為了保障我國金融行業的穩定,我國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以規范金融機構的經營行為。但是目前我國的相關法規并不完善,在法律法規中對一些經營行為并沒有明確的規范,一些法律法規的內容不夠詳細,過于籠統,不能為金融機構的經營行為提供有效的指導。
2.監管不夠全面
金融監管的不全面主要體現在對銀行的監管上,在對銀行進行監管時,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對銀行的工作進行審批,另一方面是監督銀行的工作是否符合規范,但這是遠遠不夠的,銀行在經營過程中,不可避免的會面臨風險,然而我國的金融監管對這一問題缺乏關注,也就是說,對風險的監管不夠重視,即使對風險進行管理,也只是集中在對信用風險的管理上,銀行所面臨的風險是多樣的,不僅有信用風險這一種,還包括利率風險、匯率風險等,由于國家金融監管不夠全面,加大了金融風險的發生概率。
3.監管效率低下
我國在進行金融監管時,普遍存在著一個問題,就是監管效率低下,這是由于我國金融監管的形式單一而造成的。我國在進行金融監管時,采取的都是重點監管的形式,只對金融機構中的重點工作進行監管,而忽視了日常的監管工作,這種監管形式的效率是十分低下的,在這種監管形式下,難以發現金融機構日常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使小問題不斷累積,最終給金融機構的安全帶來隱患。除此之外,在對金融機構進行監管時,流于表面,監管工作不夠深入,只是通過收集數據、資料等來完成監管工作,在收集完資料、數據后,沒有對其進行有效的整理,使金融監管工作難以達到預期的效果。
五、我國加強金融監管的措施
1.建立健全法律法規
健全的法律法規,是進行金融監管工作的前提,我國在法律法規的建設上存在著一些不足,因此,我國必須建立健全法律法規。相關的立法部門要對金融市場進行充分的調研,了解金融市場的現狀,在此基礎之上,再進行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
2.提高金融監管的透明度
我國要加強對金融機構的監管,提高金融監管的透明度,要對金融市場的信息進行適當的披露。同時,要重視對金融機構內部機構的監管,對其內部進行合理的控制,提高金融監管工作的效率,從而對金融風險進行有效防范,保障金融市場的健康平穩運作。
金融危機會給我國的經濟發展帶來非常不利的影響,為了維護我國經濟的平穩運行,我國必須重視金融監管,努力解決金融監管中存在的問題,提高監管水平。
參考文獻 :
[1]葉莉.金融全球化條件下的我國金融安全問題研究[D].河北工業大學,2008.DOI:10.7666/d.d048922.
關鍵詞 金融業 監管體制 中央銀行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標識碼:A
一、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發展及現狀
在20世紀90年代,我國制定了《商業銀行法》、《保險法》和《證券法》等法律禁止金融企業的法人機構同時經營銀行、證券、保險其中兩項兩項以上的業務,確立了我國金融業分業經營的模式。此外,我國從20世紀90年代年至2003年之間相繼從中國人民銀行中剝離出了證監會、保監會和銀監會,形成了“一行三會”的分業監管格局。
但是,隨著混業經營的不斷發展,我國目前實行的金融分業監管格局存在著一些問題,諸如監管獨立性不夠、重復監管等。在混業經營時代下,如何實現我國金融監管的良好協調,對于抵御金融風險,優化資源配置,保護投資者利益具有重要意義。
二、我國金融監管存在的問題
(一)缺乏統一的監管評價標準。
從整個國內金融市場來看,除了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三大主要金融行業的監管部門之外,還有一些監管部門,比如國家外匯管理局等其他政府部門監督管理外匯和B股交易。如果不同金融機構必須向不同的監管部門申請業務許可,并以不同的監管標準運作,那么,就沒有一個監管機構能總體評價和監管不同行業間產生的金融風險。
(二)金融監管的法律法規不健全。
我國現有法規對監管部門的職責范圍界定不夠清晰,甚至對某些監管目標不同監管機構出臺的法規沖突,某些監管目標又缺乏相應法規監管。而且,我國一般先成立機構行使職權再修訂法律,如銀監會掛牌運作一段時間后,《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的修訂才提上議事日程。這些都限制了金融監管體制的有效、規范實施。
另外,截至目前,國內金融法律法規與其他國家金融有關法律法規還不能有效地接軌。有效監管的基礎還沒有建立起來,缺乏社會聯合防范機制。如今,在加入WTO的新的環境下,我國做好與WTO組織各國金融法律法規的銜接工作顯得尤為必要。
(三)國外金融機構入駐會增加監管難度。
我國現在已是WTO的成員之一,金融業的全面開放使得外資金融機構大舉進入國內。國外“金融百貨公司”的入駐將會大大增加我國分業監管的難度,也給國內的金融機構造成了不平等的競爭地位。我國現行的《在華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允許外資銀行從事外幣投資業務,全能型外資銀行或金融集團將可以同時向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和保監會申請銀行業務、證券業務和保險業務牌照。這勢必對我國目前的分業經營、分業監管構成嚴峻的挑戰。
三、對策及建議
(一)建立和完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
國家應盡快出臺相關法律法規,這些法律法規應能夠包括所有的金融業務,具有嚴密性、配套性和協調性。同時,要盡快制定已經出臺金融法規的實施細則,增強其可操作性。另外,針對我國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機制不健全問題,應該以法律形式明確接管的具體程序及具體措施,明確金融機構的解散原因和程序,金融機構合并、分立、破產清算的形式、程序及法律后果,以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二)完善金融監管主體自身建設。
我國目前金融業法定監管主體有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為適應后WTO時期的監管需要,必須加強監管主體自身建設。一是加強監管機構的隊伍建設,提高監管的專業水平。二是改進現有法定監管主題的權責制度,塑造具有獨立性和自主執法權的監管主體,防止地方政府及其他部門的干預。三是為彌補法定監管主體的局限性,應補充監管主體,建立金融同業工會,以同業公會充實法定監管主體和完善監管,制約和防范法定監管主體權力的濫用。
(三)加強國際合作,強化金融監管。
為了提高我國金融監管能力尤其是跨境監管能力,使我國的金融監管逐步邁入國際化的軌道,我國要積極參與國際及多邊等多層面的金融監管合作。作為銀行、證券和保險等國際金融監管組織的重要成員,我國應積極通過國際證監會組織、巴塞爾委員會等組織加強與其他成員國的合作與交流,及時把握金融監管規則的最新變化。同時,我國還應積極加強與鄰國、東盟等區域組織及其成員的金融監管合作,促進雙方監管當局的信息共享,互相學習監管經驗。
四、總結
目前,我國處于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過渡時期,應選擇分業監管和混業監管相結合的監管模式。重點加強和完善現有金融監管體制,健全和強化分類監管體制下的監管協調機制,完善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三駕馬車”,并在此基礎上建立監管協調和合作機制全面加強對大金融機構的監管。央行在此過程中將處于主導地位,形成以金融機構自律為基礎,行業自律為重點,社會監督為補充的自律監管,形成監管合力,以發揮更大的監管作用,從而打造一個高效、穩健、科學、規范的現代化金融體系。
(作者:河南大學經濟學院經濟學專業2010級本科生)
參考文獻:
[1]劉彬,孫興春.我國金融監管的現狀與對策分析.中國新技術新產品.2012年第14期.
一、人民幣區域化過程中將面臨的新問題
(一)貨幣政策的有效性受到限制
幣值穩定是貨幣實現區域化的必要前提之一。幣值不穩,會導致該貨幣計價和結算功能的有效成本增加,增大持幣風險。根據“三元悖論”,貨幣政策獨立性、匯率穩定性、資本完全流動性,選擇任意一個,就必須放棄其他兩個目標中的一個?;诖耍覈x擇匯率穩定來發展經濟并推動人民幣區域化。
香港作為全球離岸人民幣產品重要市場,人民幣投資產品和衍生產品品種日漸豐富,資產加速增長并于2012年9月推出人民幣貨幣期貨業務,2011年底在港的人民幣存款達6000億元。而且隨著人民幣進一步區域化,芝加哥商品交易所等交易平臺宣布擬推出相應離岸人民幣產品,人民幣流動性必然不斷增強,與外幣的替代程度將更高,那么我國通過采用貨幣政策有效性所受到的限制必然增大。
(二)國內政策目標與國際目標沖突時的協調
人民幣區域化后,一方面要維持國內經濟的有效運行,另一方面通過匯率與國際市場連接,影響世界經濟運轉,從而面臨國內與國際目標相悖時的協調問題。例如,當國內經濟增長過快時,國內市場有通貨膨脹壓力,需要減少貨幣供應量,而如果此時國際收支處于順差,表明國內利潤率較高,國際市場對本幣的需求就會增大,需要增加貨幣供應量,這時即出現了國內與國際目標的沖突。這種情況下,根據國內經濟狀況作出的政策決定就勢必與世界經濟和國際金融市場的要求存在矛盾。這要求區域化貨幣的發行國家能夠有效協調。實踐證明,造成日本產業“空洞化”的一個重要原因是日元被迫升值后,日本金融政策調整不能同時滿足國內政策目標和國際目標所致。
(三)金融風險放大
人民幣區域化過程中,國際資金流動將對我國直接產生影響,給經濟金融運行帶來不安定因素,主要表現在:第一,支付風險。離岸金融市場業務是非準備金化的,無法準確統計非居民手中的人民幣存量,導致人民幣流動性的擴充無法節制,增加央行信貸管理難度,使境內銀行面臨境外巨額人民幣資金集中返存、大額提現的壓力,甚至引發支付危機。第二,投機風險。人民幣區域化過程中,投機者可以在國際市場籌集人民幣,選擇時機引發人民幣貶值預期形成金融沖擊,還可能通過金融鏈和產業鏈傳導到他國,引發世界經濟危機。俄國和東南亞的金融危機就是例證。
目前離岸人民幣市場大部分點心債年期為3年或以上,以期一定程度降低短期匯率波動風險。大規模的套利,逃、套匯等投機活動發生的可能性大幅提高。例如,一年期的人民幣存款利率香港為0.6%左右,境內為3%;人民幣債券的收益率比境內同類債券收益率約低50-200個基點,引發央行面臨對資本逃避、貨幣替代等現象的監管。
(四)金融監管難度加大
雖然人民幣在境外的接受程度不斷增強,中國政府也不斷出臺政策加以推動,但人民幣境內境外市場循環體系畢竟沒有完全搭建,還沒有形成存款、貸款、結算支付、資產管理、投資、匯率避險等全方位業務,缺乏足夠的投資渠道和品種。這使得區域化的人民幣體系存在著不完善不暢通的缺陷,會在一定時期內催生假幣、走私、洗錢等金融犯罪。
同時,隨著人民幣區域化程度的不斷增強,國內金融機構也會不斷擴大其國際業務,使得監管當局對國內金融市場的監管內容也必然發生變化。當貨幣的離岸規模達到一定程度時,客觀上要求監管當局的監管體系能隨之擴展到境外,而離岸貨幣流動在境外金融體系當中,監管當局對離岸貨幣的監測和控制更為復雜。
二、人民幣區域化過程中的金融監管內容
人民幣區域化過程中會逐步放大國際因素對我國經濟的影響。一國貨幣當局在決定貨幣供應量、利率水平以及制定貨幣政策時,要綜合考慮國內外兩個市場的因素。國際因素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經濟運行平穩就會吸引國際資本并獲得鑄幣稅收入;經濟出現問題會引發資本外逃、貨幣替代等現象,甚至遭遇游資沖擊。
新加坡之所以能夠在周邊國家金融狀況不穩定、危機頻繁發生的環境中保持良好的金融秩序,在很大程度上歸因于政府始終沒有放松對國內金融市場進行相對嚴格的金融監管。因此,我國要充分借鑒國際經驗進行金融監管,發揮人民幣區域化對我國經濟的促進作用。
(一)貨幣供應量的變動情況
區域化貨幣供應量的標準不易確定,不能單獨的以本國經濟發展或世界經濟發展為標準,而且貨幣的境外流通給監管和統計帶來相當的難度,復雜的國際市場也使貨幣當局不易準確判斷經濟走勢。當國際市場對該貨幣需求增加的時候,貨幣當局要有能力及時判斷,并增加相應的貨幣供應量,否則,該貨幣就會從國內市場流出,使國內市場貨幣供給不足,物價上漲,進而影響匯率水平,最終導致國際收支失衡,甚至引發貨幣區域化的逆轉。所以,貨幣供應量的變動情況是人民幣區域化過程中的一項重要金融監管內容。
例如1984年-1989年,日本銀行以日元計價的跨境資產和負債總額年均增速60%以上,歐洲日元離岸市場成為境內銀行獲取短缺資金的新渠道,導致央行控制貨幣增速的措施在資產泡沫出現時期失效。
(二)貨幣供給結構的變動情況
中國已和蒙古、越南、緬甸等國簽訂了自主選擇雙邊貨幣結算協議,啟動了人民幣和日元、韓元、盧布等貨幣的互換業務,人民幣跨境貿易結算的規模和范圍大幅度擴展,使得境內基礎貨幣投放的內生性越來越明顯,但從結構上看呈結算逆差的失衡狀態。
2011年銀行累計辦理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2.08萬億元,同比增長3.1倍,收付比為1∶1.7,即我國進口企業對外支付大量人民幣,同時出口企業仍在收取大量外匯,使得外匯儲備增速提高,從而造成外匯占款途徑的貨幣供給大幅增長。因推行人民幣貿易結算,2010年造成外匯儲備被動增加近600億美元,基礎貨幣中外匯占款被動增加4000億元。貨幣當局要對人民幣的境外境內資產以及流動性做好統籌監測與管理,密切關注人民幣供應量是否合適和人民幣供給結構的變動情況,并及時調控。
(三)利率和匯率的波動情況
資本具有趨利的本性?,F代信息技術的發展和金融工具的不斷創新,使得資產的國際性替代增強,大規模短期資金得以迅速流動,進行投機性操作。人民幣區域化過程中,國內外金融市場逐步融合,從而使人民幣的利率和匯率更易受到他國經濟震蕩的沖擊,境外人民幣資產的匯率和利率價格也會對境內形成沖擊。利率和匯率的任何變化都會引起人民幣和外幣的流動,大規模的資本流動會影響我國金融體系的穩定,影響人民幣的區域化。所以,要注意平衡國內利率與國外利率,適當控制人民幣匯率的波動幅度,使人民幣利率和匯率保持在基本適當的水平。
(四)本、外幣的流進和流出情況
離岸人民幣市場規模不斷擴大使得以人民幣形態存在的熱錢大規模出現。為防止投機性資本對我國經濟的沖擊,在人民幣區域化過程中,一定要對本、外幣的流進和流出情況加以管理。2011年6月外商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開始試點以來,伴隨著離岸人民幣流入國內成本的降低,不確定的資本流入流出都會給經濟帶來風險和沖擊。要分析流入國內的資本是投資性還是投機性的;是長期還是短期的;結構是合理的還是不合理的。增強資本項目的可控性、穩定性和可預測性;保持資本項目尤其是短期資本項目的基本平衡。當本、外幣的流進和流出出現異常情況時,要及時控制,防止資本的大幅度轉移對我國經濟的破壞。在金融全球化背景下,規模龐大、高速流動的國際投資性資本活動頻繁。
我國作為發展中大國,還存在著金融體系脆弱、產業結構失衡等問題在人民幣區域化過程中,可能引發國際游資的沖擊,對經濟造成巨大破壞。保證金融安全,才能促進我國經濟的健康發展,并進一步深化人民幣的區域化。
(五)金融犯罪情況
借鑒國際經驗,一種貨幣處于流通廣度不斷擴大的進程中,必然伴隨假幣、恐怖融資及洗錢等金融犯罪問題的上升。目前,還有一定數量現金形式的跨境流通人民幣游離于銀行體系之外,具有極強的隱蔽性。人民幣離岸市場所擁有的優惠稅收制度、信息披露與保密政策、寬松的監管體制,加之地下錢莊和地攤銀行的存在,催生金融犯罪規模擴大,加大了金融監管難度。
三、人民幣區域化過程中的監管對策
(一)適時逐步搭建完整的人民幣境內外循環體系
貨幣的供應、回籠及風險調控是通過一國的銀行系統和金融市場實現的。一個高度發達的貨幣境內外循環體系,不僅是有力推動貨幣國際化的載體,也是監管當局進行監督管理的有效平臺。人民幣區域化乃至國際化不可能一蹴而就,相關領域的放開和相關渠道的搭建以及產品的推出必然有一個過程。
在人民幣區域化過程中,要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使任何貨幣活動有法可依。保護合法的交易行為,對各種違反法律規定的趨利行為和擾亂金融市場行為予以嚴厲打擊。從目前來看,應該通過新建分支機構或行等途徑擴大商業銀行在境外的人民幣業務網絡,改變一些國家業已存在的人民幣業務由非正規途徑操縱的局面。將這些灰色業務納入正規銀行體系當中來,既能為監管當局的監測提供可靠來源,有利于監管當局的調控和應對,也能夠降低相應金融業務的交易成本和效率,擴大人民幣持有需求。
(二)建立完善的國內相關部門協同監管體系
跨境資金的流動往往涉及多個部門,各個部門的監管若不能有效銜接,就會出現監管空白,不利于有效監管。對于跨境資本流動的監測,國內各相關部門應該聯合起來,加強人民銀行、外匯管理局與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海關、公安、商業銀行等涉外經濟管理部門的協作,建立多部門協同參與的跨境資本流動監測和預警平臺,形成監管合力,明確各部門監測目標和手段,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和溝通平臺。
(三)加強與國際的監管合作
人民幣國際化使我國逐步融入金融全球化之中,使我國與其他各國經濟之間的相互影響性增強,所以加強與其他國家在信息、處理、貨幣合作、目標政策的國際協調合作十分必要。我國應積極推動與人民幣跨境交易規模大的周邊國家建立雙邊貿易結算機制,這有利于監管當局對跨境資金流動的監測和調控,也有利于推進人民幣的進一步區域化。同時,積極參加國際性金融組織和合作機制,與其它國家在地區金融監管方面進行交流和合作。參與并履行金融監管的國際性協議,根據國內國際經濟發展的需要,與各國央行一起,聯手調控人民幣。
(四)動態調整監管當局的監管體系
人民幣實現區域化是個漸進過程,監管當局的監管體系也必然隨經濟金融環境的變化進行動態調整。金融開放的經濟體一般都采用間接化調控手段作為貨幣政策工具。間接調控伸縮性強,央行始終處于主動,可以隨時進入市場。因此,逐步實現央行調控手段的間接化,運用公開市場業務、再貼現率、利率、優惠利率、特種存款等貨幣政策工具對各層次貨幣供應量進行間接的合理控制,引導和調整人民幣利率和匯率水平。
同時,監管當局應要求銀行建立規范的信貸管理機制和資產風險管理制度,提高金融統計的覆蓋面、時效性和透明度,并通過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測兩個渠道建立金融系統的風險預警機制,及時發現問題,防范風險。
參考文獻:
[1]巴曙松,吳博. 人民幣國際化進程中的金融監管 [J]. 中國金融,2008,(10).
【關鍵詞】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監管問題;國外經驗
引 言
隨著中國經濟的快速發展,網絡信息、通信技術快速發展和支付服務的不斷分工細化,信息技術與金融服務共有的網絡效應加強了兩者之間的融合。傳統的支付服務一般由銀行承擔,如現金服務、票據交換服務、直接轉賬服務等,而新興的非金融機構介入到支付服務體系,借助技術與業務融合趨勢及其專業優勢,逐步由信息處理支持服務發展到金融信息服務處理業務,進而發展為直接從事支付清算業務。這種有效延伸拓展了銀行業金融機構支付業務的廣度和深度,在支持“刺激消費、擴大內需”等宏觀經濟政策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然而,隨著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業務范圍和規模的不斷擴大和新的支付工具的推廣,這個領域固有的問題逐漸暴露,新的風險隱患也相繼產生。本文主要就如何規避這些風險,規范非金融機構經營進行分析研究。
一、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發展現狀
(一)非金融機構市場交易額規模飛速增長。目前,電子商務產業已進入高速發展階段,電子商務的空前繁榮給第三方支付帶來了巨大的發展空間。根據iResearch艾瑞咨詢統計,從2004年以來我國第三方網上支付交易規模迅速增長,交易規模由2004年的72億元上漲到2011年的2.16萬億元,相比2010年翻了一番。
(二)我國第三方支付企業數量逐步增加,風格逐漸成形,綜合型領軍。據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的《2010年上半年中國電子商務市場監測報告》調查顯示,截止到2010年6月,中國第三方網上支付企業數量達到320家。這些企業大部分集中在北京、上海、廣東等經濟發達地區,業務種類覆蓋網上支付、電子貨幣發行與清算、銀行卡和票據跨行清算及集中代收付等各種業態。其中,在中國第三方網上支付企業市場份額中,排在前三位的分別為支付寶、財付通、中國銀聯電子支付。艾瑞將第三方支付企業劃分成以下七種類型:綜合型、資源型、創新型、特色型、行業型、外資型和微小型。目前的市場中綜合型企業,如支付寶、財付通這樣的企業占主要市場份額。
(三)第三方支付的廣闊前景。自2005年以來,第三方支付交易額年年保持翻番增長。其支付領域主要集中于網絡購物、電信繳費等。隨著網絡信息、通信技術的發展,其支付領域逐步擴展到了航空票、信用卡還款、股票基金等領域。根據艾瑞咨詢公司推出的《2009~2010年中國網上支付行業發展報告》統計顯示,2009年第三方網上支付交易額占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的比例為4%,依然較低,增長潛力極高。
二、我國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中的主要問題
我國的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起步較晚,但發展迅速,相關問題隨著業務的不斷發展而逐步顯現。
(一)超出范圍經營。非金融機構在工商部門核準的經營范圍多數為電子商務、計算機技術服務、計算機網絡服務、智能IC卡技術的研發及推廣應用、電子數據處理服務等。從經營范圍的表述來看,未經許可的非金融機構從事支付清算業務并不具有合法性。
(二)關聯關系復雜。從事支付清算業務的非金融機構之間存在著關聯關系。越來越多的金融機構開始采取發行與渠道建設和后臺系統分離方式開展支付清算業務。
(三)沉淀資金使用備受關注。由于缺乏具體管理措施,非金融機構從事支付清算業務時對沉淀資金的使用已經受到各界的廣泛關注。而且新興支付手段的大量沉淀資金帶來的風險,也增大了洗錢、套現、賭博、欺詐等非法活動的風險。
(四)業務制度建設不規范。非金融機構制定的支付清算業務制度辦法以及風險管理措施等參差不齊。許多非金融機構尤其是資金較小、技術較差和能力缺乏的機構既不重視規章制度建設,也不知道如何開展制度建設。
(五)核心技術認定缺少規范。非金融機構對技術安全認證的重要性普遍認識不足,甚至不了解支付清算業務技術的適用性和安全性要求。許多非金融機構從事支付清算業務時并未取得權威部門或者專業機構的技術安全認證。
三、國外對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的監管
國際上,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市場發展較早、較快的一些國家,政府對這類市場的監管逐步從偏向于“自律的放任自流”向“強制的監督管理”轉變。美國將類似機構(包括非金融機構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界定為貨幣服務機構。自2000年以來,美國已有40多個州參照《統一貨幣服務法案》頒布了適用本州非金融機構貨幣服務的法律。歐盟在2007年了《境內市場支付服務指令》,從維護客戶合法權益角度出發,要求具有資質的機構有序、規范從事支付服務。主要做法包括:
(一)實行有針對性的業務許可。美國已實施的《統一貨幣服務法》強調以發放執照的方式管理和規范從事貨幣服務的非銀行機構。英國的《金融服務與市場法》要求對從事電子支付服務的機構實行業務許可。歐盟就從事電子貨幣發行與清算的機構先后制定了《電子貨幣指令》和《境內市場支付服務指令》等,均強調歐盟各成員國應對電子貨幣機構以及支付機構實行業務許可制度,確保只有遵守審慎監管原則的機構才能從事此類業務。
(二)設置必要的準入門檻。美國的《統一貨幣服務法》從投資主體、營業場所、資金實力、財務狀況、業務經驗等方面做出了要求。歐盟的《境內市場支付服務指令》對支付機構的資本提出了明確的要求。英國的《金融服務與市場法》及相關法律除注冊資本金的要求外,還對注冊資本金與自有資金構成、業務活動和投資限制等進行了詳細規定。
(三)建立檢查、報告制度。美國的《統一貨幣服務法》明確規定,從事貨幣匯兌等業務的機構應當接受現場檢查;歐盟要求各成員國應采取合規性檢查等必要措施,切實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四)通過資產擔保等方式保護客戶利益。美國的《統一貨幣服務法》對貨幣匯兌機構提出了擔保和凈資產的要求,并規定這類機構的投資方式必須得到許可,投資種類和比例應符合相關要求。歐盟的《電子貨幣指令》強調支付機構應嚴格區分自有資金和客戶資金,并對客戶資金提供保險或類似保證,電子貨幣機構提供支付服務時,支付總額不得超過自有資金的20倍。英國的《金融服務與市場法》要求電子貨幣機構必須用符合規定的流動資產為客戶預付價值提供擔保,且客戶預付價值總額不得高于其自有資金的8倍。
(五)加強機構的終止、撤銷和退出管理。美國的《統一貨幣服務法》規定,在特定條件下,可以終止、撤銷業務許可或要求從事貨幣匯兌等業務的機構退出該業務領域。歐盟的《境內市場支付服務指令》明確可以就若干情形撤銷對支付機構的支付清算業務許可。
四、我國非金融機構監管的建議
隨著央行2010年6月出臺《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我國對非金融機構的監管逐漸完善,但執行下來仍存在需改進之處,借鑒國外發達國家對非金融機構監管的經驗,本文提出以下建議:
(一)進一步細化相關監管法規。在保障消費者利息的同時,提升對備付金存管收益的關注和渠道明確,以及對外資企業的從業資格、及支付公司在具體行業的從業范圍和資質等方面的細化規定。
(二)完善對整個行業準入,以及對非金融機構從事支付服務的終止、撤銷和退出管理。
(三)加強行業的自律管理,完善和規范業務制度,對從事支付服務的非金融機構的核心技術要有權威部門或者專業機構的技術安全認證。
【參考文獻】
[1]潘松.中外非金融機構支付清算業務監管比較[J].金融電子化,2009(12).
關鍵詞:地方金融;監管體制;改革
中圖分類號:F832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674-2265(2014)11-0027-06
地方金融監管體制是我國金融體制的有機組成部分,是區域經濟、社會穩定的重要制度保障。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落實金融監管改革措施和穩健標準,完善監管協調機制,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監管職責和風險處置責任?!?013年12月,山東省政府印發《關于健全地方金融監管體制的意見》(魯政發[2013]28號),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管體制改革全面啟動。本文選擇濟南、青島、東營、臨沂、濱州為樣本,走訪省、地(市)、縣(市)金融辦及山東省“一行三局”,實地考察《關于健全地方金融監管體制的意見》落實情況及地方金融監管面臨的問題,并對加快完善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管體制提出對策建議。
一、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管體制現狀
(一)地方金融監管組織體系
當前,山東省已形成以“省維護金融穩定工作領導小組”為領導,“一行三局”與各級政府職能部門相結合的地方金融監管格局。其中,領導小組主要負責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關金融穩定工作部署,分析全省金融穩定形勢,協調解決影響全省金融業穩健運行的重大問題,提高金融風險防范和處置成效?!耙恍腥帧必撠煂π刨J市場、貨幣市場、資本市場、保險市場進行監管。地方政府負責管理中央駐魯金融監管部門法定監管范圍之外的新型金融組織和金融活動(見圖1)。
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管權限分屬以下部門:金融辦(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監管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農民信用互助社、民間融資機構、區域易市場;發改委(局)負責管理各類股權投資公司、投資基金、企業債發行;商務廳(局)負責典當、融資租賃公司審批與監管。此外,山東省農村信用合作社聯社對全省農信社系統(農商行、農合行、農信社)行使部分監管權;省農業廳參與對全省農業政策性保險試點工作的監管;省供銷合作社系統負責對農村資金互助組織進行審批。
在地方金融監管體系中,各級金融工作辦公室居于重要地位。以省級金融辦為例,其承擔的監管職責為兩方面:一是協調組織對地方金融機構的管理,包括對股權投資、私募基金、產權交易所、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等準金融機構的監管;二是主動協調中央監管部門,完善相應監管制度,建立金融風險預警系統,提高金融風險意識和防范能力,維護金融秩序,開展生態環境建設。
(二)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管改革的特點
比較國內各地金融監管實踐,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管具有以下特點:
第一,地方金融監管改革走在全國前列。2013年山東、遼寧被銀監會列為地方金融監管體制改革試點省份。同年12月,山東省率先出臺《關于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監管體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了地方政府的金融監管職責,地方金融監管的體制機制,監管方式、組織實施,各項改革措施穩步推進。作為全國最早啟動地方金融監管改革的省份之一,山東的探索與實踐將為全國提供可復制與可推廣的經驗。
第二,地方金融監管組織體系初步形成。山東省率先在省、地(市)、縣(市)三級設立獨立的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機構。自2013年末以來,各級金融工作辦公室增掛“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預計2014年底,全省各縣區市將完成機構設置,明確職能和編制。金融監督管理局為各類地方金融組織的主管部門,將整合分散于各職能部門的監管職責,逐步形成統一歸口管理,發改委、商務局等部門相互配合的監管模式。
第三,山東省金融辦不涉及金融國資管理。上海和遼寧等省市將本應由國資委進行監管的地方金融國資的監管權限托管給金融辦,并且承擔相應的國資的保值增值責任。按照《意見》,山東省各級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成立后,金融辦的職能從原來的“綜合、協調、指導、服務”轉向“協調與監管”并重,地方金融監管成為其核心職能,不涉及金融國資管理。
二、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管體制存在的問題
(一)地方政府金融監管權責不完全對等
《意見》明確規定,地方金融監管的對象主要是“中央駐魯金融監管部門法定監管范圍之外的新型金融組織和金融活動”,地方政府對于轄區內金融機構并無監管權限。但在我國現有金融監管體制下,地方政府具有維護省內金融穩定、防范和協助“一行三局”化解地方金融風險的職責,特別是地(市)、縣(市)級政府在處置涉及金融機構的局部性風險方面發揮著主導作用。同時,銀監分局在縣(市)級的監管辦事處人員少、監管的銀行類金融機構眾多,證監局、保監局在地(市)、縣(市)基層均缺乏機構,“一行三局”履行監管職能需要地方金融辦的協助與支持。地方政府對金融機構監管權力有限,對新型(準)金融組織風險監管尚缺少切實有效的手段,風險處置責任偏重。
(二)地方金融辦(監管局)履職存在諸多制約
第一,發展與監管之間存在沖突。目前,地方金融辦與金融監督管理局實行“一套機構、兩個牌子”,但兩者的目標并不完全一致。從發展角度看,地方金融辦需要積極爭取改革試點,鼓勵和推進金融創新,為當地經濟發展籌措資金;但從監管角度看,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又需要控制風險、維持金融穩定。特別是在各類新型金融機構試點中,“重發展、輕監管”和“重監管、輕發展”的現象在各地均有顯現,如何保持兩者的平衡是地方金融監管機構面臨的考驗。
第二,履職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據。目前,對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機構、民間資本管理機構、資金互助專業合作社等機構的監管依據均為地方政府或部門的文件,而非行政性法規。監管機構在監管過程中難以行使有效的處罰措施,存在執法依據上的空白。同時,由于缺少監管的法律依據,一些傳統的監管方式難以為繼。例如,在簡政放權的大背景下,地方金融辦無法再借助工商年審等手段,對股權投資公司實施監管。
第三,單位性質和工作職能存在矛盾。目前,我省各級金融辦(監管局)多為政府組成部門,也有部分地(市)為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如濱州市),經省政府授權負責地方金融監管工作。但從性質上看,事業單位不具備執法資格,即使地方金融監管有了法律依據,能否正常行使職能仍有爭議。地方金融監管機構存在上下機構設置不統一、機構性質和職能不匹配的矛盾。
第四,縣(市)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履職能力不足。一是部分地(市)、縣(市)級金融監管機構及隊伍建設尚處于起步階段,監管力量薄弱,編制和人員尚未完全到位?,F有人員缺乏從事金融管理工作的知識儲備和經驗,對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準入管理、合規管理等監管手段還不熟悉,日常工作多停留在簡單的審批上,無法滿足金融專業監管的要求。二是作為監管的直接和第一責任單位,地方金融監管局在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等準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過程中只有初審權,缺乏審批和管理權限,權力與責任不盡一致。
(三)地方金融監管歸口管理落實存在難度
針對全省地方金融監管工作存在的機構不足、力量薄弱、職能缺位、業務分散等突出問題,山東省積極推進融資租賃、典當、拍賣、股權投資、創業投資、農業保險等地方金融業務統一歸口管理。但調查顯示,“統一管理”目前只在全省部分地區得以落實(如濟南市)。由于對上述機構的管理權限在中央層面分散于各大部委,從業務對口角度看,省級機構管理權限統一歸口存在障礙,推進并不順利。
(四)與“一行三局”的溝通機制有待完善
當前,有關金融機構風險狀況的信息主要由“一行三局”掌握,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則掌握各類新型(準)金融機構的業務信息。各機構通常在其職權范圍內行使金融管理職能,彼此間缺乏有效的信息共享機制,監管合力不足。雖然省、地(市)各級政府成立了金融穩定工作領導小組(或金融穩定聯席會議)等,但其作用主要是金融風險事件爆發后,由其牽頭負責處理風險事件、化解債務危機、維持社會穩定,或者是分析地方金融運行情況,研究如何爭取金融機構對地方經濟發展的資金支持,對地方金融監管事務統籌與管理的力度不夠。“一行三局”與地方金融監管機構間的制度性協調機制亟待強化。
(五)民間金融監管存在空白
2013年底,山東省在全省逐步推開民間融資規范引導工作,規范發展民間融資機構,規范民間融資秩序,促進民間資金供給與需求的有效對接。相較于浙江溫州等以市為單位試點的地區,山東省成為全國首個在省級層面全面推動此項工作的省份。但是,民間金融本身存在著透明度低、隨意性大、風險難以監測的局限性,地方監管力量顯得非常薄弱。地方政府對民間借貸、非法集資問題被動應對,對金融違法違規行為難以事前發現和處理。新型(準)金融機構如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等違規參與民間金融的現象屢有發生。對于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網絡貸款公司、投資咨詢公司等,目前還沒有明確的監管主體,這成為地方金融監管的漏洞和盲區。
(六)缺乏處理風險事件的長效機制
在風險防控方面,《意見》雖然提出“建立地方金融數據監測信息系統,加強相關監管信息數據交換與整合”,“切實做好風險預警、評估和處置工作,嚴格防范苗頭性、趨勢性問題引發系統性、區域性風險等措施”,但是當前地方金融統計體系、風險監測制度體系不健全,數據采集的時效性、準確性受限,無法及時監測地方金融運行。在現有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中,尚缺少對地方金融監管和危機應急處理的制度設計。特別是對于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等眾多新型(準)金融機構,尚未建立明確的投資者保護制度和相關風險救助體系,各地普遍缺少穩定基金或風險準備金等風險緩沖制度。
(七)地方金融監管的法律法規建設相對滯后
當前,山東省地方性金融機構的發展還處于起步階段,與監管法規相配套的實施細則和管理辦法尚在制定和完善過程中。在地方金融監管領域的眾多規范性文件中,部門規章的比重過大,實施起來缺乏權威性。同時,許多行業監管制度不健全,規范性法律文件之間的銜接性不強,存在著重復和空白。一些機構受利益驅使,超范圍經營甚至違規開展業務,給金融運行帶來風險;對于許多的金融糾紛,很多依據是非正式的制裁機制和習慣性法則,影響金融穩定。
三、完善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管體制的對策
地方金融監管是一項系統工程。在當前經濟金融形勢下,建議按照“全面統籌、安全穩健、公平高效、靈活適用”的原則,加快落實《意見》,完善地方金融監管組織體系,推進地方政府與中央金融監管部門協調配合,防止出現監管滯后和監管真空,確保山東省金融運行的穩定(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管組織體系框架設計如圖2所示)。具體建議如下:
(一)完善地方金融監管立法體系
一是加快立法進程,盡快出臺《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等地方性法規,明確各級地方金融監督管理的機構、職責、措施和法律責任等,為地方金融監管機構提供法律支持。二是在各級政府前期的各類“意見、管理暫行辦法、實施方案”等文件基礎上,由省政府出臺針對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民間融資機構的地方性法規,配套完善相關實施細則,規范其業務發展,使地方金融監管有法可依。
(二)健全三級“金融監管聯席會議”制度
強化現有各級“金融穩定領導小組”功能,在省、地(市)、縣(市)三級建立由“一行三局”、金融辦(監管局)、發改委、商務廳等部門組成的“金融監管聯席會議”制度,統一機構職能、完善議事規則。作為地方金融監督管理的最高協調機構,聯席會議定期召開,負責研究加強行業監管的工作意見,制定地方金融監管標準及監測框架,建立金融業綜合信息平臺。把信用體系規劃、信用管理制度建設、信用監管納入工作職責,建立權責明確的風險排查、風險處置與損失承擔機制,監測、評價各地區風險情況。必要時聯合有關部門開展專項整治活動,打擊非法集資、非法證券、金融詐騙等犯罪活動,共同維護區域金融穩定。
(三)發揮各級金融辦(監管局)的作用
第一,穩步推進地方金融監管權限歸口管理。統一歸口管理是地方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趨勢。當前,應在理清責任機構的基礎上,逐步將監管權限向各級金融監督管理局劃轉。落實“誰審批、誰監管、誰負責”的基本工作原則,著力解決多頭管理問題,避免監管重疊、消除監管空白。不強求上下對齊,積極穩妥地推進歸口管理工作。
第二,強化金融辦(監管局)的協調服務、宏觀管理職能。各級金融辦(監管局)應將地方金融管理工作的重點從爭取資金投入轉為地方金融協調、管理和服務,以市場化的金融資源配置為主導,不干預金融機構的具體業務操作。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從實際情況和經濟發展規律出發,制定本地區的金融業發展規劃,著力加強地方金融生態和信用環境建設,為地方金融體系整體功能的發揮創造良好的制度環境和外部條件。
第三,地方金融監管重心向地(市)、縣(市)下移。當前,小額貸款公司、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等新型(準)金融機構主要在縣(市)區域內開展經營活動,而各類風險事件也多發生在縣(市)一級。因此,地方金融監管制度設計應立足現實,在監管的機構設置、人員配備、經費投入等方面向基層傾斜。同時,適當下放對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機構的審批和管理權限,提高地(市)、縣(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監管工作自主性。
(四)完善監管機構間的分工與協作機制
第一,加強與“一行三局”的合作。在現行金融監管框架下,地方金融監管局與“一行三局”應適度分工、緊密配合,共同做好金融監管?!耙恍腥帧敝饕O管客戶眾多、風險容易外溢并誘發系統性風險的金融活動。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部分“一行三局”無法覆蓋的領域的監管,應發揮基層的監管信息優勢,消除局部金融活動風險。
第二,推動與政府相關部門的協作。按照《意見》的規定,地方金融監管對象包括轄區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民間資本管理機構、民間融資登記服務機構等新型金融組織和權益類、大宗商品類等具有金融屬性的交易場所。在地方金融監管統一歸口模式下,雖然監管權限最終將劃歸各級地方金融監管局,但現階段受人員、專業等方面的限制,要做好監管工作,尚需要發改委、商務局等部門的協助(包括與省級、中央各部委的協調)。
(五)創新地方金融監管模式
第一,完善地方(準)金融機構治理結構。在設立審批上,建立公開選擇機制,確保主發起人具備充足的風險承受能力,防止出現虛假、欺詐行為;加強對公司法人的合法性、真實性監管,探索建立地方金融機構高管任職資格核準制度。強化對公司高級管理層的監督,實現權力責任制衡機制,把對金融機構的業務監管與對高級管理層的監管有機結合起來。
第二,對地方(準)金融機構內部運行的監管機制。地方各級金融監管機構定期對相關市場主體經營情況和風險狀況進行監測、分析、評估和預警,全面揭示風險與問題,出具年度監管報告。對金融機構的內部運營機制進行有效監督,對經營管理決策、執行、監督行為進行全程監控,明確合理的資產流動性、風險準備金等要求,增強對高風險行業的行為約束。
第三,創新地方金融監管工作機制。推廣臨沂市的經驗,加強與社會中介組織的協作,充分發揮各類銀行業協會、保險業協會的自律管理職能。引入第三方機構,開展現場與非現場專項檢查工作,各類機構必須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年度財務審計。
(六)建立地方金融監管信息共享制度
一是加快建立地方金融征信體系。從縣(市)基層著手,由金融辦牽頭,整合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等未納入央行征信系統的地方金融機構信用信息,建立地方金融機構貸款信息共享平臺。通過征信管理平臺,建立信息化數據庫,實現信息采集、錄入、分析和使用的透明化,為民間金融風險防范提供支持。二是探索將地方金融征信體系接入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明確信息共享的范圍、采集分工、信息共享方式等,減少市場主體交易過程中的信息不對稱,共同打造良好的金融生態環境。
(七)健全地方金融風險事件處理機制
第一,籌建地方金融穩定基金。由各級金融辦牽頭建立金融穩定基金,用于金融機構的兼并、重組、救助和退出等金融風險處置,提升金融風險的規避與處置能力。發揮行業協會作用,針對特定行業(如小額貸款公司)探索建立風險補償基金,提高行業抗風險能力。爭取人民銀行和銀監會支持,試點建立面向全省村鎮銀行的存款保險制度。
第二,建立風險處置快速反應機制。在各級地方金融監管機構設置獨立的風險管理部門,負責對風險的集中分析和跨部門風險的協同管理,強化風險防范和處置職能。建立金融風險處置工作預案制度,健全群眾舉報、媒體監督、日常監管和定期排除等渠道,對突發性事件做到及時處置,防止局部風險演變擴散為系統性風險。創新司法模式,設立金融仲裁院、金融犯罪偵查支隊、金融法庭,建立金融監管與金融審判聯席會議制度,多方協作化解金融風險。
第三,建立完善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機制。設計符合實際的風險指標體系和風險評價標準。明確對地方中小金融機構的風險處置責任,制定風險處置、損失分攤辦法。對長期業務不足、評級不達標的機構,建立退出機制;對嚴重違法違規、經營不善導致資不抵債的新型地方金融機構依法實施破產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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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blems Faced by Local Financial Regulatory System in Shandong and the Countermeasures
Zhang Xu Zhang 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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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貨幣政策;金融監管;沖突;治理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速度加快,我國的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之間的矛盾與沖突升級,對于貨幣的流動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兩者之間矛盾產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制度,因此,建立完善的機制監督是非常重要的。國家經濟想要穩步發展,就必須處理好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之間的關系,而如何促進兩者保持平衡是國家發展所面臨的一大難題,想要促進我國經濟不斷的向前發展,就必須處理好兩者之間的關系。針對于兩者之間的矛盾,本文進行了深入的研究,對于產生的矛盾給出了相應的治理辦法。
一、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督之間的沖突
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之間的職能模式并沒有得到統一,而是職權分離,這是一種社會不斷進步發展的變遷過程。職權分離對于金融監管部門而言,在進行對銀行的監管會造成一定的阻礙,進而影響中央銀行的貨幣政策,致使其公信力與權威性下降,銀行在貫徹貨幣制度時存在偏差,各分支機構管理處于各自為政,各管各家的亂象,很多銀行的執行力度很差,對于政策的執行力度不夠,中央所頒布的政策很多都監管不到位,政策往往被束之高閣,毫無用處。特別是在中央執行新的貨幣政策時,在整個傳導或者縮短政策的過程中,銀行根本反應不過來,政策往往以落空收場,中央與銀行之間的信息處于極度不對稱的局面,與之相關的分支機構失去了銀行的監管能力和大量信息的支撐。中央銀行對于金融機構的監管力度較弱,嚴格度不夠。更多的是往宏觀調控方面發展。
二、中央銀行和銀監會之間的業務沖突
銀監會的職能與中央銀行的職能有著較為明顯的界定,兩者之間的相互協助很不理想,想要達到理想的協助狀態,還是需要時間不斷的進行磨合,在銀行監管的分離時期,兩者之間的矛盾十分明顯,貨幣的傳導機制發展非常艱難,中央銀行想對貨幣進行傳導控制也是困難重重。
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我國針對于市場經濟發展做出了一系列的宏觀調控政策,在宏觀調控的引導之下,中央銀行也為了抑制相應的通貨膨脹等經濟問題,往往會進行收緊銀根的政策,貨幣的供應會全面減少。特別是在經濟蕭條時期,為了緩解國內貨幣的嚴重緊縮的現象,中央銀行會加大貨幣的供應量,以確保市場經濟發展的平衡。這樣的協調方式是中央銀行根據市場發展所需而設定的,但是銀監會的協調方式卻存在很大的差異,甚至可以說兩者是相反的,基于此,兩者之間的沖突從未間斷過。
三、貨幣政策和金融監管之間的治理方法
過去,我國監管體制處于分業的監管方式,但是在我國金融業的不斷發展中,金融市場也開始走向多元化的道路之上,金融機構的形式多種多樣,金融產品之間的交融性增強。這對于貨幣政策與金融機構之間的聯系增強,兩者之的關系有很多地方都是處于交融的,兩者之間的矛盾開始得到緩解。事實上,監管機構對于監管政策的研究是非常深入,這促使兩者之間的協作關系邁向了全新的金融領域。中央銀行面對多變的市場經濟,以及多種形式的金融機構,應該改變自身的傳統管理模式,對于威脅金融行業發展的各項風險進行全面整改,提高工作的效率。積極學習和借鑒發達國家優秀的經驗,并針對于我國的基本國性來完善監管機制,這樣才能制定出更符合我國金融機構的監管機制。
此外,還要實現信息共享,在金融行業建立文件抄送制度,對于建設項目進行建立專屬檔案,各金融機構要相互進行信息的傳遞與共享。與此同時,中央銀行要處理好責任分擔到人的管理機制,在進行監管的過程中,要嚴格執行中央銀行所頒布的相關政策,一旦出現某些金融機構未執行,那么將要根據相關規定進行懲處。只有嚴格執行才能達到協調一致,才能減少金融機構與監管部門之間的矛盾。
【關鍵詞】金融危機;金融監管;改革
一、金融危機的反思
(一)金融危機在美國的爆發
由發端于美國的次貸危機到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機的爆發,對全球的經濟政治和文化生活都造成了深刻的影響。房地產市場的泡沫不斷升級,過度包裝的金融產品通過美國在全球金融業的絕對影響力流到世界的各個角落,而監管的過濫和過松又使這些廣泛流轉的金融產品有了極大的不安全因素,這都為危機的全面爆發和多米諾連鎖反映打下了伏筆。在經濟層面上,人們開始反思房地產市場的經營和發展模式以及金融創新帶來的一系列金融衍生品的風險問題,在法律上我們不得不重新定位監管的地位和其應發揮的作用。
長期以來,美國的金融監管體制以繁雜著稱于世,可用“雙線多頭”概括之。1999年通過的《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在廢除金融分業經營體制的同時,構建了以美聯儲為主、各功能監管機構為輔的“傘形監管”,同時建立了一套允許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服務提供者之間聯合經營、審慎監管的金融體系。該法解除了銀行進入證券業和保險業的所有限制,允許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可以通過建立金融控股公司從事各類金融業務,混業經營模式的確立。這一法案在加強了金融服務業競爭積極性的同時,使得監管機構對紛繁復雜的交叉于金融部門間的金融衍生產品的監管成為空白,這也是此次金融危機國際普遍對美國的金融監管存在不滿和質疑的問題。
(二)金融危機對我國的影響
美國的這場次貸危機本身已經通過貿易、金融、市場信心傳染等渠道對中國產生影響。我國的股市和油價是比較典型的例子,央行數次降低基準利率來拉動內需,大量建設基礎設施和發掘農村的消費潛力,所以在這次危機中很多國際方面認為中國式獨善其身的,實際上,中國受到的沖擊很大,國際社會的貨幣政策、財政政策和金融監管政策的改革,對中國的金融工具、金融市場、金融機構和金融監管體制都有深遠影響,在國際交易和國內金融市場的發展中都可以感受到危機的影子。
二、危機后美國的金融監管改革
(一)美國的金融監管措施
2010年7月21日,美國總統奧巴馬簽署了《多德一弗蘭克華爾街改革和消費者保護法案》。為美國政府在立法方面應對2008年金融危機的努力劃上了句號。該法案的出臺耗時一年多,歷經財政部提案、眾議院立案、參議院立案、參眾兩院協調統一版本、眾議院及參議院分別審議兩院統一版本等五個階段是美國大蕭條以來最聲勢浩大的金融監管變革。法案醞釀的過程同時是美國政府對2008年金融危機暴露出的金融監管不力等問題的反思和糾正過程,體現了美國金融監管當局規范金融機構經營、整頓金融市場秩序、保護金融消費者及納稅人利益的決心以及促進金融業可持續發展的最終意圖。該法案將對美國乃至全球金融業發展產生重要影響。該法案共有八項措施,具體可以概括為兩個方面:
1.增設4個新的監管機構。金融服務監督委員會負責促進信息交流和協調,確定新出現的風險,為監管機構提供解決爭議的論壇,對聯邦儲備委員會識別“重大系統性風險公司”提供建議。全國銀行監理會負責對所有聯邦級別的存款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和外國銀行的機構進行審慎監管。消費者金融保護署將負責對證券交易委員會和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管理規定中不包含的金融產品、服務進行管理。全國保險辦公室將作為財政部內設的機構,主要用來為資料交換提供場所,同時為全國和各州提供專業的金融保險信息服務。
2.提升聯邦儲備委員會的監管系統性風險的能力。授予了聯邦儲備委員會更大的監管權,用來監測、識別系統性金融風險,對重大系統性風險金融企業、非銀行控股公司進行監管,同時改組聯邦儲備委員會,使聯邦儲備委員會將與財政部和其他機構共同商討改組方案,以更好地協調新監管的權責分配問題。
在以美國為首的受到危機重創的銀行金融機構紛紛倒閉的背景下,致力于銀行業的穩健運行的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出臺了一些規范監管的文件,包括2008年的《穩健的流動性風險監管原則》,2009年的《穩健的壓力測試實踐和監管原則》、《新資本協議框架改進方案》、《新資本協議市場風險框架的修訂稿》、《交易賬戶新增風險資本計提指引》、《增強銀行體系穩健性》和《流動性風險計量、標準和監測的國際框架》的征求意見稿。這些文件在規范銀行加強自身的風險管理和資本構成方面有非常積極的促進作用,對各國的銀行業的監管改革都有很好的指導意義。
(二)美國的金融監管改革存在的問題
美國監管改革大方向值得肯定,不過,美聯儲權力空前龐大的全能型監管機構也可能帶來一些問題:其一,美聯儲的金融監管職能與美聯儲制定并執行貨幣政策的職能是否出現沖突?美聯儲在大權在握的前提下能否繼續保持其貨幣政策的獨立性?其二,誰來監管美聯儲?現在能否對真正掌握實權的美聯儲構成有效制衡還未可期,這將涉及到全球監管體系如何構建和政策監督的問題。其次,新法案仍遺留一些未解難題,如“兩房”等問題。
另外,對銀行的風險的界定并沒有一個完整的識別標準,新設立的金融穩定監管委員會與其他機構在運行中是否能協調運作,上文提到其對系統性風險進行識別,但具體權限并沒有清晰界定。而且美國的消費觀念和消費結構并沒有徹底改變,對金融衍生產品的消費還將繼續,對于將來可能產生的更加復雜的金融衍生產品,現有的金融監管機構是否能完全覆蓋監管,還是只能像這次的危機一樣只是臨時的處理機制。從一定程度上說,法案對這些問題都不能做清晰的解答,只能是摸索前進,不斷完善。
三、對我國金融監管改革的幾點思考
(一)人民銀行的職能轉變和實現監管的全面性、系統性
1995年的《商業銀行法》和1998年《證券法》確立了我國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基本模式。我國現行的“一行三會”的金融管理體制有利于提高金融宏觀調控和微觀監管的專業性,但毋庸置疑的是,這一體制的形成深受國際金融監管體制變革的影響。所以此次危機所暴露的國際金融監管中的宏觀金融管理缺位、金融監管不協調等種種弊端,也就會在我國目前的金融管理體制中有所反應。由于國內市場相對封閉、金融創新相對不足,我國金融體系免遭國際金融危機的直接沖擊,但隨著金融市場的不斷發展和創新產品的出現,大量的游離于監管真空帶的金融創新產品的出現呼喚著一種更加全面而系統的配套監管機制的產生。
借鑒美國金融監管改革經驗,結合中國國情,我國應強化中央銀行職能,明確人民銀行在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中的主要角色,確立人民銀行在宏觀審慎管理框架中的主體地位。與受危機重創的美歐國家一樣,當前我國金融監管領域也存在宏觀審慎管理缺位和微觀監管“合成謬誤”的問題,銀、證、保三個行業監管部門以防范單個金融機構風險為目標,無法對金融機構之間的關聯性以及由此導致的系統性風險給予足夠的關注。
從承擔的具體職能上看,人民銀行具有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維護支付清算系統正常運行以及維護金融穩定的法定職能,在宏觀審慎管理上具有不可替代的特殊地位。所以要賦予人民銀行在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上的主導作用。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通常是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和金融危機的源頭,應明確人民銀行在監管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中的主導作用。同時要樹立中央銀行權威,賦予人民銀行在金融監管協調中的牽頭人職能。在宏觀審慎管理與微觀審慎監管分離、金融業分業監管的情況下,監管協調對于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而言尤為重要。建立和健全金融監管協調,關鍵在于確立監管協調牽頭人,當前,這一角色應由履行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職能的中央銀行來承擔。
(二)重點加強對銀行業的監管
上文中提及了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在改革文件中關于流動性標準的新建議,結合我國已經加入這一組織的實際情況和銀行業發展的現狀,應當繼續深入推進新資本協議的實施和相關規制的落實,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完善風險管理的政策、流程、工具和方法,提高商業銀行全面識別和管控風險的水平。在將資本和流動性監管并重的前提下,不斷提高銀行業抵御風險能力在堅守資本數量和質量審慎監管底線的基礎上,引導商業銀行在業務發展和資本的規劃上能結合市場需求以及自身的業務水平科學發展,合理把握表內外資產擴張速度,促進風險抵御能力建設與自身業務的協調一致發展。
推動銀行業建立新的信貸管理制度,持續優化信貸結構通過強化針對固定資產貸款、流動資金貸款、個人貸款和項目融資等業務信貸管理制度,推動銀行業建立更加嚴格有效的信貸管理政策和流程,有效防范不良貸款風險。按照中央關于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戰略部署,引導銀行業進一步調整信貸投向,優化信貸結構,合理把握信貸增速、節奏和投向,加強行業風險監測和管理,把銀行業改革發展的良好形勢鞏固和發展下去。
在這場危機之后學者都在大力呼吁監管,實際上我們同樣不能忽視的是金融業自由發展的空間,不能因噎廢食,金融業的自主競爭和發展是有利于其探索更加富有效率的經營模式,開發新的金融產品,給金融發展注入活力,關鍵是相配套的金融監管模式和內控機制能夠協調發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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