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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個大題目,惟其大,放在“邊緣”欄目里很合時宜。讀者可由審計署的審計報告覺察出來,我們社會里仍然很普遍的腐敗行為,與我們財政缺乏有效監督的狀況關系密切,在程度上表現出正比的關系。
讓我事先澄清一種常有的誤解。根據這種誤解,在目前階段,由于政體不同,中國的財政不可能實行西方那樣的民主財政。這一誤解之所以是“誤”解,因為它錯誤地將有效的財政監督在邏輯上必須具有的基本要素,與這些基本要素在不同社會的文化政治傳統內的表達方式混為一談。這好比一個人對我說:我們中國人有自己的道德傳統,所以,不應像西方人那樣教育自己的孩子“獨立”、“勇敢”、“誠實”。其實,這些品質(做人的基本要素)自古以來就出現在人類的不同社會傳統之內,只不過有不同的表達方式。例如,我們若用中國文字表達類似的或擴展了的類似品質,就是“智慧”、“仁義”、“敬畏”。請不要以為智慧與獨立無關,也不要以為仁義與勇敢無關,如同不要以為敬畏與誠實無關一樣。
財政,或更確切地稱為“公共財政”――每一家庭內部有所謂“家庭財政”,它是最早的經濟學研究領域,因為亞里士多德將經濟學隸屬于家政學。“家庭財政”或王室貴族的財政,在西方社會里隨著民族國家的興起而逐漸演變,至中世紀末期,在意大利城邦國家里,財政已成為市民參與的“公共”問題。
公共財政的基本原理,我們在斯密的著作中可以查找。最近幾年,特別引起我的閱讀興趣的,是斯密的“法學講義”手稿。因為只在那里,特別是“手稿B”,清晰地勾勒出現代社會的“政府原理”――包括公共開支與稅收原理。當然,這些原理也出現在斯密后來撰寫的《國富論》當中,典型地,出現在第五篇“稅收”章節內。以下引述的,都是一般原理,除非中國境內居然沒有“土地”、“資本”、“勞動”這三類要素,否則我們邏輯地需要尊重這些原理。斯密指出:由于私人收入最終來源于他所擁有的土地、資本、勞動,國家課征于私人的每一稅種的稅入,最終來源也便是這三大要素。在這里,斯密闡述了賦稅的四項準則:
(1)稅負的平等原則。大致而言,一個人繳納的稅額應與國家向他提供的服務的價值成正比;
(2)預期的確定性原則。每一個人應繳納的稅額,應盡量地確定,而不是隨意的。納稅的時間、方式、數額,都應公布,從而民眾能夠對自己應繳納的部分有穩定的預期。斯密指出,哪怕稅負本身相當不公正,但與稅的不確定性相比往往是小得多的一種惡。當稅是隨意課征的時候,每一個納稅人都被置于收稅人的權力之下,收稅人可以加重他所不喜歡的人的稅負,或借助于恐嚇來索取禮品和金錢。所以,不確定的稅,“就會慫恿蠻橫無禮,……甚至原本不蠻橫也不腐化的人,變得腐化”。斯密又補充說,“這是從各國經驗中得到的教訓”。――我特別引述了這一段文字,因為這里報道的似乎是小事,卻很符合斯密的這一推測:在糟糕的稅收制度下,甚至原本不蠻橫也不腐化的人,也變得腐化了;
(3)繳稅的便利性原則。當然,這里的便利性是指對納稅人的便利性,而不是對官僚們的便利性。眾所周知,在中國,就個人所得稅而言,這一如此重要的原則卻處處不被尊重;
(4)稅耗節約原則。每一稅種都應盡可能地減少征稅額與入庫額之差,這一差額稱為“稅耗”。誰耗掉了這一差額?腐敗分子和官僚分子是罪魁禍首。此外,還應考慮稅制本身的不合理性導致的稅耗。這一不合理性的杰出案例就是所謂“拉弗曲線”――過重的稅率抑制了工作努力從而降低了稅入總額。斯密寫道:“所征稅收可能會使人不勤奮努力,使他們對可為許多人提供就業和生計的行業裹足不前。當它強迫人民繳納時,可能因此而使原本可利用來興辦上述行業的基金減少甚至消失。”還有,斯密指出:“收稅人員頻繁的訪問和令人討厭的核查,常使納稅人遭受許多不必要的麻煩、煩惱與壓迫……”注意,這里他使用了“壓迫”這一語詞。
現在我們來探討財政民主化的原理及其表達。第一原理就是:“民主監督下的財政,遠比無人監督或征稅者的自我監督來得更有效率且更具公平性。”不要忘記,導致美國“獨立戰爭”的是這樣一句平平常常的口號:“不納無代議的稅”(no taxation without presentation)。這一口號的適用性遠遠超越了西方文化的境域,凡是有獨立人格的地方,政府就很難有效地只收稅而不許納稅人有效地表達意愿。表達就是“presentation”,至于是否要成立“議會”,如開篇所論,其實是具體社會文化傳統內的表達形式問題,不是問題的本質。故我仍用“財政民主化”來概括這里闡述的基本要素。
財政民主化的第二原理是:“以開支定稅入”。這是各國的經驗,行之有效且合理。政府既要“開支”,就要公布為何目的而開支,于是全民皆知該項開支是否必要(從而為此是否應增設稅種或稅額),以及日后監督其稅入是否用于該項開支。這樣,我們的公共財政,就遠比我們在家庭財政里“以收入定開支”更有效率。
上引斯密四項征稅原則,合稱財政民主化的第三原理。最后是第四原理,所謂立憲原理:“由民眾來選擇合適的公共選擇機制,由后者決定稅種與稅負”。
實行統一核算,是指分公司的會計核算有總公司一并進行。實施細則加上這個前提條件主要為了防止企業轉移定價抵消增值稅的操作。
納稅人亦稱納稅義務人、“課稅主體”,是稅法上規定的直接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國家無論課征什么稅,要由一定的納稅義務人來承擔,舍此就不成其為稅收,因此,納稅人是稅收制度構成的基本要素之一。
(來源:文章屋網 )
一、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的聯系
(―)財務會計的信息是稅務會計信息的基礎
完善企業內部財務活動資料,既有利于方便企業編制對外財務報告工作的開展,同時還可以協助企業科學合理地處理企業稅務會計。換言之,就是在確保企業會計利潤的基礎上,對于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之間一致的部分,財務會計的核算結果可以直接被稅務會計采納并運用,并體現于稅務會計的報表之中,而對于兩者之間的差異部分,則需要以稅法為準則,對稅收會計的相關數據及報表進行調整。
(二)兩者的協調反應在財務報告中
企業編制的對外財務報告最終體現了稅收會計與財務會計之間的協調性。由于受到稅法等剛性制度的影響,企業財務狀況通常會受到稅收會計處理的影響,進而影響到企業財務報告的編制。在對企業資產與負債情況統計分析的基礎上,對企業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的差異之處進行明確,并將由此而產生的所得稅來反映企業所得稅與企業會計利潤之間的差異。
二、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的區別與聯系
(―)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之聞的目標不同
財務會計的目標在于向企業投資者、債券人以及相關管理部分提供真實的財務信息機企業經營效益,而稅務會計的目的則在于向稅務部門等相關信息使用者提供企業實際的納稅信息,以便于稅款的征收,根據使用目的的不同,信息使用者可以根據相關會計信息開展有效的決策行為。為實現稅務會計的目標,需要納稅人通過納稅申報,向稅務機關以書面申報的形式申請納稅事項,而財務會計目標的實現則可以通過向利益相關者提供現金流量表、資產負債表以及利潤表來實現。通常而言,企業每年需要通過對利潤表的調整來完成納稅申報表的編制。
(二)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之間的參照依據不同
會計制度及準則是企業開展財務會計工作的主要參照依據,財務會計的核算及編制均已會計制度及會計準則為依據進行,以確保財務信息的真實可靠,而稅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則是企業稅務會計的主要依據,稅務會計依據稅法等相關規定計算企業應納稅金額,并以書面報告的形式向稅務部門進行納稅結果反饋。
(三)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之間的核算程存不同
財務會計的核算程序為: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會計報表,三者之間不可分割。通常稅務會計往往也按照這一流程進行核算,但由于具體要求不明確,企業往往采用在年末根據財務會計的相關數據按照稅法規定進行調整的基礎上編制納稅報表。
(四)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的基本要素不同
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支出和利潤是財務會計的六大要素,企業日常的財務會計活動都是以這六大要素為前提的,而稅務會計的基本要素主要是應收收人、應稅收益、應稅金額以及扣除費用。兩種會計方式中的收入及費用在計量標準及時間等方面有著較大的不同。
三、關于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協調的建議
財務制度管理過死、過多的弊病普遍存在于以往的財務管理之中,隨著我國稅收制度及財務制度的不斷變革,尤其是《企業財務通則》頒發以來,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的協調性問題得到了有效解決。在接下來的改革過程中,我們有必要繼續做好對兩個關系的協調處理,盡可能地縮小兩個政策上的差異性,摒棄以往互不協調,單打獨斗的不良現象,努力使得企業應稅所得以同會計收益實現時間上的一致性。
就大環境、大趨勢而言,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差異性的縮小是符合會計管理需求的,但這不能排除二者在某些方面長期存在差異,其固有差異在一定程度上將是長期或始終存在的。以企業違規經營或違法支出而受到的司法罰金以及政府部門的行政罰款為例,在財務會計中,就可以以損失、費用或成本的科目進行列支,而根據稅法的規定,從稅務角度來看,這種支出則不允許用于抵稅,這一規定直接體現了稅法以稅收利益為目標為國家謀取稅收利益的性質。
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受客觀理論基礎及資源優化配置的利益驅動而走向趨同化。結合我國會計工作及稅收征管工作的實際,二者之間不斷趨同的可能性很大:首先,稅收法規與會計制度的協調及協作促使二者的趨同化。無論在理論界還是在實務界,財政部在制定會計制度與會計準則方面的有效性和權威性是被廣大人所認同和肯定的,而與此同時,財政部還擔負著制定我國稅收法律法規的重任,這就為我國稅收法規與會計制度的逐步趨同奠定了制度基礎。受法律法規協調性的不斷加強,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必然走向不斷協調和趨同的大趨勢;其次,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的趨同還會受到企業稅務籌劃活動的影響,假定企業收入及費用一定,企業的稅后利潤與企業應繳稅額成反比關系,因此,企業需要通過稅收籌劃通過合理避稅來減少企業應稅負擔。故有必要不斷促進會計制度與稅收政策的協調發展。
四、結束語
【關鍵詞】稅收 策劃
隨著市場經濟的蓬勃發展,企業價值最大化已成為企業競相追逐的目標。然而,市場經濟更是一種法治經濟,依法納稅是企業或公民應盡的義務,稅收的無償性決定了稅款的支付是企業現金的凈流出,為了減輕稅負,企業便會思考如何少繳稅、免繳稅或延緩繳稅,這樣,稅收籌劃便應運而生。
一、稅收籌劃的基本概念
稅收策劃又稱節稅,是指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當存在多種納稅方案可供選擇時,納稅人選擇稅負最輕或稅后利潤最大的方案來安排投資、經營、財務等系列活動,是以法律條文為依據合理又合法的行為。通過有效的稅收策劃,在稅法既定的范圍內合理地減輕稅負,可增加企業的經營利潤和現金流量。由于企業投資決策、經營過程、結算方式等因素均對企業納稅產生一定的影響,因此,正確選擇投資項目和方式、經營結算方式等,實現企業收益最大化,完成納稅額最小化,對企業來說顯得尤為重要,成為企業不容回避的重要抉擇。
二、如何進行稅收籌劃
(一)稅收策劃時機的選擇
1.企業設立時。由于我國在稅制設計時,制定了很多差異性的稅收政策,企業的性質不同,稅收政策也不相同。例如,公司制企業和合伙企業在征收的稅種上也有很大差異,合伙制企業只繳個人所得稅而不繳企業所得稅;企業從事的行業不同,稅收政策也不大相同,如軟件企業就有很多的稅收優惠;企業使用人員身份不同,也有稅收上的差異,如安置殘疾人、下崗職工、隨軍家屬等等,就可能獲得相關的稅收優惠。因此,企業設立時,應充分了解相關的稅收政策,并進行充分的政策調研,對比稅收負擔,制訂出最優納稅方案,避免錯失稅收籌劃時機。
2.企業合并、分立時。企業合并、分立時,是比較復雜涉稅業務,不同合并分立方式,對企業納稅影響也不相同,因此,納稅人在進行合并、分立時,必須充分進行稅收政策調研,并制訂相應的最優納稅方案,從而達到規避風險,降低稅負的目的。例如,根據我國稅法的規定,兼并虧損企業,其盈利可以彌補虧損。因而對于一個盈利企業來說,兼并一個虧損企業,可以為其減輕所得稅稅負,獲得凈現金流量。
3.重大稅收政策變化時。通常一項重大稅收政策的調整,對企業影響非常大,納稅人如果不及時了解這些稅收政策變化,就可能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因此,當重大稅收政策變化時,納稅人就要對這類政策變化進行評估,進行相應納稅方案調整,甚至是經營方案調整。例如,從2005年4月1日起,根據財稅[2005]57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鋼坯等鋼鐵初級產品停止執行出口退稅的通知》,這樣,對經營鋼坯商品出口的進出口貿易企業,影響就很大,其結果加大了企業的營業成本,最終將導致企業作出經營方案的調整。
4.企業對外簽訂重大合同時。企業對外簽訂重大合同時,合同中的很多條款是直接與稅收發生關系的,如付款方式,是采取預收貨款,還是分期付款,還是代銷合同,而這些條款簽訂不同,企業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就不一樣,再比如這一合同是否屬于應稅合同,是否貼花,如何貼花等等,甚至合同不同簽法,直接關系到是否征稅,征什么稅種,甚至稅率都不一樣,因此企業對外簽訂合同也是企業稅收籌劃的關鍵期,建議企業應建立涉稅合同報批制度,以適應稅收籌劃的目的。
5.非常規業務發生時。企業在正常涉稅處理中,由于企業財務人員天天接觸,往往不易出現差錯,而相反,企業非常規業務發生時,財務人員沒有相應稅收概念,極易出現稅收問題,如企業注冊資金變化,很多企業財務人員就忘了貼印花稅等等,這些業務與企業正常業務相比,不經常發生,如果不進行稅收籌劃,或納稅方案設計,就可能導致納稅風險,甚至錯失稅收籌劃時機。
(二)稅收策劃的幾種方法
1.稅收優惠籌劃法。稅收優惠是稅制設計的基本要素,國家為了實現稅收調節功能,一般在稅種設計時,都設有稅收優惠條款,例如減、免稅優惠、退稅優惠等等,企業如果充分利用這些優惠條款,就可享受節稅效益,因此,用好、用足稅收優惠政策本身就是稅收籌劃的過程。例如,財稅[2002]2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舊貨和舊機動車增值稅政策的通知》明確規定,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應征消費稅的機動車、摩托車,售價超過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售價未超過原值的,免征增值稅。根據此條款,納稅人就應該結合擬定售價,測算不同售價企業實際利益,尋求最優納稅方案。
但是,在選擇稅收優惠籌劃時,應注意兩個問題:一是企業不得曲解稅收優惠條款,濫用稅收優惠,以欺騙手段騙取稅收優惠;二是企業應充分了解稅收優惠條款,并按法定程序進行申請,避免因程序不當而放棄應有權益。
海關總署編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商品規范申報目錄》(以下簡稱“《目錄》”)要求進出口企業按《目錄》中相應商品所列“申報要素”的內容填寫報關單。但規范申報僅僅滿足了海關對進出口商品審核的最基本要素,是海關接受進出口企業申報的準入門檻。
實際通關中,除了按照《目錄》所列“申報要素”的內容申報之外,還應及時掌握海關對于相關商品申報要求的新規定及政策調整情況,以便于能更為規范有效地填寫報關單。
以下為規范申報補充要素的幾個實例,涉及的均是進口數量大、貨值高、需重點審核的商品。
黃大豆等商品的定價方式為規范對公式定價進口貨物的海關完稅價格審定工作,海關總署2006年11號公告加強了對黃大豆等22種商品公式定價的備案和審核工作,若僅依照《目錄》要求申報,審單關員并不能確定相關商品是否存在公式定價的貿易實際,可能會影響到稅收的征管。所以,在申報上述商品時,必須在《目錄》要求的基礎上,根據貿易屬性的情況,進一步申報商品的定價方式、公式定價是否備案審核等數據,以滿足審單關員對完稅價格審核的相關要求。
成品油的第二法定計量單位海關總署對于成品油消費稅的計證先后出臺了2006年15號、2008年14號、2008年99號、2009年15號等多個公告,每一個公告都對不同種類的成品油消費稅的計證有著不同的計算方法和標準。特別是2008年99號中又規定“進口消費稅應稅成品油時,納稅義務人應單獨向海關申報,并應按第一法定計量單位(千克)和第二法定計量單位(升)同時申報進口數量”。如果企業沒有按照相應公告要求填報或不申報第二法定計量單位,必然會導致后續的退改單、補稅等。
煤“熱值”項在2701項下對于煤的申報要素中有“熱值”這一項,稅則對熱值的注釋是在潮濕、無礦物質計的狀態下測得的數據。實際貿易慣例中,通常以低位基準發熱量作為熱值的計量數據,大多數企業也通常會用該數值進行申報。這不符合海關注釋要求,容易造成歸類的差異被人工退單并要求按注釋規定的熱值申報。
自歐盟進口的碳鋼緊固件的材質和用途海關總署2009年87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碳鋼緊固件(稅則號列:73181200、73181400、73181500、73182100、73182200)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調查范圍為:原產于歐盟的進口碳鋼緊固件,包括木螺釘、自攻螺釘、螺釘和螺栓(無論是否帶有螺母或墊圈,但不包括用于固定鐵軌用的螺釘以及桿徑未超過6毫米的螺釘和螺栓)及墊圈。企業在申報上述稅號所列商品時如果僅根據《目錄》所列“申報要素”的內容填寫,海關無法確定是否需計征反傾銷保證金,可能會導致審單環節多次退單或對報關單進行復審修改處理。因此,必須進一步申報材質是否碳鋼、不銹鋼或合金鋼,用途是否固定鐵軌用以及桿徑是否超過6毫米等數據,即應根據貿易政策的調整加強申報的數據質量。
一、稅收與儲蓄
稅收對儲蓄的影響主要包括對政府公共儲蓄的影響和對私人儲蓄的影響。稅收擴大政府公共儲蓄的措施主要有:在不改變現行稅制條件下,提高稅率;開征新稅,擴大稅源;改進稅務管理,減少避稅與漏稅。提高現行稅率很容易見到效果,但在現行稅率很高的情況下,再進一步提高稅率有很大困難,且容易遭到社會公眾的反對。開征新稅,雖然容易執行,但在短期內很難達到預期效果。改進稅務管理具有較大的現實性。下面,我們將對上述措施一一進行評論。
(一)提高稅率具有很大的局限性。根據供應學派“拉弗曲線”,當稅率彈性超出一定數值時,稅率的提高不但不能增加稅收收入,相反會減少稅收收入。在稅收征管活動中,用提高個人所得稅稅率來增加政府財政收入有很大的困難。20世紀六七十年代,世界大多數經濟學家注重社會分配的公平,強烈要求解決社會貧困問題,不惜以高稅收來犧牲生產效率。執行高稅收、高社會福利政策的西歐各國,深受其害,經濟增長速度明顯落后于美國和發展中國家的經濟增長速度。發展中國家提高個人所得稅的空間更為有限。第一,發展中國家個人所得稅稅率和邊際稅率已達到甚至超出工業化國家的水平,再進一步提高有很大困難;第二,發展中國家個人所得稅占稅收總額的比重小,即使個人所得稅收提高1倍,也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其財政收入問題。提高公司所得稅也有一定的困難,公司所得稅的稅率達到一定的程度后,將直接削弱一國吸引外國直接投資的能力。同時,也將引起本國資本的大量外流。以德國為例,20世紀九十年代初,德國的公司稅最高稅率達50%,日本是44%,美國33%。據《國際先驅論壇報》報道,近三年德國所獲外國直接投資100億美元,而同期英國獲830億美元,西班牙獲330億美元,荷蘭獲近200億美元。同時,德國公司紛紛將資金投向海外。1990年德國在外投資高達300億馬克,近兩倍于外國資本三年在德國的投資額,拜爾、巴斯夫、赫希斯特三大化學公司將資金投向荷蘭和美國,鋼鐵工業將資金轉向巴西,制造業、汽車業把目光投向韓國,紡織業資金流入香港。1991年德國企業在國外投資是其同期在國內投資的15倍。
(二)開征新稅種、增加稅源在一些發展中國家仍具有一定的空間。發展中國家由于經濟建設經驗少,稅制很不完善,造成一些該征未征的稅源被忽視了。比如,車輛登記稅、燃油稅,等等。我國就是20世紀八十年代才開始征收車輛登記稅的,1999年1月開征燃油稅。在發達的工業化國家,由于稅制建設時間長,稅收制度規范,稅收征管活動涉及到社會經濟領域的各個方面,增加新的稅收收入空間有限。
(三)與提高稅率、開辟新稅源等措施相比,改善稅務管理是增加稅收收入的最重要措施。改善稅務管理既不需要提高現行稅率,也不需要增加新稅種,只要提高稅務工作者的工作效率,加強稅務征管,降低稅務成本,就能使稅收收入大大增加。然而,管理制度的缺陷和稅務管理人員素質的低下、懲罰措施不力以及腐敗現象等因素的影響,使得逃稅在世界各國極為嚴重。根據國家稅務總局1998年8月的統計數字,到1998年8月底,遼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工商戶為158萬戶,比國稅局47.5萬的稅務登記總戶數多出110.5萬戶,比地稅65.4萬戶多出93萬多戶。四川省清查漏征漏管戶18800戶,其中漏征戶5900戶,漏管戶9100戶。不僅發展中國家存在漏征漏管,而且發達國家也存在這個問題。根據美國國內稅務局的調查報告,1976年美國有75億到1000億美元的合法收入沒有申報聯邦個人所得稅,由此造成的個人所得稅損失在128億到170億美元之間。1983年全美有1316億美元合法收入、392億美元的非法收入沒有申報聯邦個人所得稅,損失稅收430億美元。世界各國的征稅效率都還沒有達到理想的水準。與工業化國家相比,發展中國家的征稅效率更低。這種狀況表明,世界各國無需提高稅率,只要在現有稅收征管基礎上做些努力,便可以提高15~50%的稅收收入。
資本形成來自于儲蓄,而儲蓄中私人儲蓄占有相當大的比重,是社會儲蓄的重要來源。所得稅的征收將不利于私人儲蓄,因為征收個人所得稅將直接減少個人收入。關于個人所得稅對私人儲蓄的影響,經濟學家們有兩種相對立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個人所得稅對私人儲蓄的影響很小,因為發展中國家高收入階層消費傾向高,對他們征稅,對私人儲蓄不會產生多大影響。這種觀點在我國的封建社會可找到事實佐證。我國封建社會之所以沒有走向資本主義,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擁有大量財富的地主階級滿足于簡單再生產,把再生產過程所創造的大量財富用于非生產性消費。生產規模的擴大主要依靠增加勞動力和進行土地兼并;另一種觀點認為,稅收與私人儲蓄的替代性很強,稅收直接減少私人儲蓄。雷蒙德?F?米克塞爾和詹姆士?E?津瑟在《發展中國家儲蓄功能的性質?押理論與實證文獻綜述》中曾指出,政府儲蓄每增加1美元,私人儲蓄就減少57美分。我們認為后一種觀點較實際地反映了客觀現實。因為不同收入階層在一定時期有著不同的消費習慣,同一收入階層,其消費水平大致是一樣的。在沒有發生重大變化的情況下,消費水平一般呈剛性狀態。個人收入的減少并不能減少消費,而是減
少儲蓄,除非稅負很高,以致影響正常消費水平,消費和儲蓄則都會受到影響。
二、稅收與投資
儲蓄表明了資本的供給狀況,儲蓄是資本形成的前提條件。但是,要形成物質資本,還需要有投資活動。投資就是企業、政府和個人將儲蓄轉化為資本的過程,企業所得稅對投資活動具有明顯的消極作用,因為稅收和利潤是企業經營成果的兩個極端,稅收直接減少企業的凈利潤。企業的凈利潤扣除股利后,都要用來投資,稅收會直接減少企業的投資量。
(一)稅收對私人企業實物資產投資額的影響。在人們的現實經濟生活中,私人企業主是否購置廠房、設備的投資決策,要受許多方面因素影響。但是,一般來說在私人企業產品銷售前景不存在任何問題的情況下,私人企業是否愿意進行實物資產的投資,關鍵取決于投資是否有利可圖。根據美國經濟學家喬根森首先提出的新古典投資模型,只要企業追加一個單位的投資所帶來的收益(邊際收益)大于這筆投資的資本使用成本,企業就愿意進行投資,企業的投資行為將一直進行到投資的邊際收益正好等于這筆投資的資本使用成本時為止。在喬根森模型中,投資的資本使用成本,是指企業擁有一筆實物資產所產生的全部機會成本。在考慮企業所得稅對企業投資決策的影響時,總的來看,企業所得稅會從兩個方面來影響企業的投資決策。一方面企業所得稅對企業利潤征稅,從而會減少企業投資的凈收益。而在政府征稅的情況下,企業進行投資決策所真正關心的是投資的稅后凈收益;另一方面企業所得稅往往規定了有折舊扣除條款或投資稅收抵免,這些規定都有利于降低企業投資的資本使用成本。
(二)稅收對私人家庭資產組合決策的影響。金融資產是私人家庭投資的主要對象。由于不同種類的金融資產可給人們帶來的收益率不同,資產遭受損失的風險程度也就不同。所以,投資者為了分散投資風險,往往要同時持有幾種具有不同風險和收益的資產,并根據自己的偏好選擇一個適當的資產組合。那么,究竟稅收會不會影響對投資者選擇資產組合的決策,實質上就是稅收對風險承擔的影響。因為,如果稅收能夠影響人們對風險的承擔,則課稅一定會導致風險資產的比重下降,從而使投資者的資產組合結構發生變化;同樣,如果稅收不會影響人們對風險的承擔,人們在選擇資產組合結構時就不會受到稅收的干擾,因而稅收也就不會對資產組合產生影響。而實際上,稅收是否會影響人們對風險資產的需求,關鍵取決于所得稅法是否允許投資者用投資虧損抵消投資收益。如果在不允許抵消的情況下,所得稅會降低人們對風險資產的需求。而在允許抵消的情況下,由于政府實際已成為投資者的“合伙人”,因而所得稅對風險資產的需求就有雙重影響:一方面它降低了風險資產的收益率,從而會降低人們對風險資產的需求;另一方面它又降低了風險資產的風險程度,從而會增加人們對風險資產的需求。
企業所得稅作為直接影響企業成本和企業利潤率的一個稅種,主要從兩個方面來影響企業的投資行為:其一,它對資本的邊際收入征稅,使得投資的報酬率下降,有可能抑制企業的投資行為;其二,企業所得稅允許對折舊、利息等成本項目在稅前予以扣除,降低了實際的資本成本,從而鼓勵了企業的投資行為。因而,在其他條件假定不變的情況下,凡是會使企業的投資報酬率下降或企業的資本成本提高的稅收措施,都會抑制企業的投資活動,降低整個社會投資的積極性;另一方面凡是使企業的投資報酬率提高或企業的資本成本下降的稅收措施,都會促進企業的投資行為,刺激企業投資的意愿。
企業投資行為的結果都是不確定的,企業投資都存在一定的風險。這樣就存在一個對投資風險承擔的問題。一般來說,企業所得稅的征收加大了企業投資的風險。當企業獲利時,政府通過征收企業所得稅分得部分企業投資的收益,然而當企業投資失敗造成虧損時,政府并不會相應地為企業分擔部分損失。當然,為了引導企業增加風險投資,大部分國家的所得稅法都允許對企業虧損進行一定程度的結轉,用以后或以前年度的稅前利潤直接彌補虧損。在大多數情況下,虧損是用以后年度的稅前利潤彌補的。這樣,由于貨幣的時間價值和通貨膨脹等因素的影響,抵補的價值小于實際的虧損,稅收對企業投資的消極作用仍然存在。即使在允許用以前年度的稅前利潤彌補虧損的情況下,企業所得稅對投資風險的影響依然不能完全消除。加之虧損結轉往往都有期限所限,并不能無限地結轉。因此,政府為了鼓勵企業進行風險投資,就應當采取措施分擔企業的損失,對企業的損失進行一定的補償。
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國家已認識到外國資本對經濟增長的促進作用,各國的經濟實踐也證明了這一點。為了吸引外國資本,世界各國政府、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競相采取各種稅收優惠政策。我國為了加快經濟建設,吸引外國投資者來華投資,也采取了一系列的稅收優惠措施。其主要內容有:對于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產品出口企業在按稅法規定免稅、減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后,凡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再投資退稅政策等等。
一、 引言
我們知道,會計信息的最高目標是決策有用性,那么公允價值計量信息的最高目標也應是決策有用性且應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估值有用性,即公允價值信息有利于投資者的估值決策。當存在估值有用性時,公允價值在價值計量方面應比歷史成本計量更能提供有利于投資者做出正確投資決策的計量數據,從而更能公允地反映生產要素的實際價值;二是契約有用性,即公允價值信息在契約簽訂、監督和執行過程中能為契約簽訂的雙方提供有利于保護各自權利的公允價值信息,有利于減少在契約訂立與履行過程中信息不對稱導致的一些問題,保證企業契約集合中所有契約行為的順利進行。目前國內比較認同的公允價值與契約有用性的研究路徑是:一是契約形式如何影響公允價值的計量;二是公允價值的計量如何影響契約形式。基于這個研究思路,本文擬對公允價值計量與稅收契約相關性進行研究。為此,本文首先對稅收契約的概念與特點進行了闡述,然后探析了公允價值計量與稅收契約相關性的研究路徑,最后得出了本文的結論與研究展望。
二、 稅收契約的概念與特點
1. 稅收契約的概念。在解釋稅收契約概念之前,我們必須理清契約的概念,契約的概念可以從法律學和經濟學兩個角度進行解釋:從法律學的角度講,契約原本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制度,指平等主體之間為了達到某種目的,在追求各自利益的基礎上簽訂的一種協議,是兩人(或組織)以上相互間在法律上達成具有約束力的協議,是一種普遍存在的社會現象,這種協議有的稱為契約,有的稱為合同;從經濟學的角度講,契約是交易當事人之間在自由、平等、公正等原則基礎上簽訂的轉讓權利的規則,即兩個或多個人愿意交換產權的主體所達成的合意。因此,稅收契約也可以從法律學和經濟學兩個角度進行解釋:從法律學上講,稅收契約即稅法,是政府與納稅人間的一種公共契約關系,約定納稅人通過向國家提供規定的稅收,獲得享受公共產權的資格,如國家安全、基礎設施等;從經濟學上講,稅收契約是企業作為納稅人與代表國家的政府部門(主要是稅務機關)之間在自由、平等、公正等原則基礎上,通過一定的方式(主要是單項強制性規定或博弈)而締結的旨在規范經濟交易中所形成、維護并履行有關財產權利流轉的權利義務的協議或約定。
2. 稅收契約的特點。稅收契約具有一般契約的基本要素,但稅收契約中的這些基本要素有其特殊性。
(1)在締約人方面:稅收契約中權利主體一方是代表國家行使征稅職責的國家稅務機關,另一方是履行納稅義務的企業。國家稅務機關是行政管理者的角色,而履行納稅義務的企業是被管理者的角色,雖然雙方的法律地位平等,但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不對等。作為行政管理者的國家稅務機關憑借政治權力,按照法律規定,強制、無償地參與社會產品分配,從而取得財政收入的權益,為國家機器實現其職能提供必須的財政經費。與此同時,國家稅務機關的這種強制性管理行為也正是通過稅收契約這種有效的社會契約形式保證了所有納稅人合法權益,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對所有將納稅人的公平、公正。履行納稅義務的企業愿意遵循“稅收契約”的約定最終目的還是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即納稅人交納稅費是為了能夠更好地享有國家提供的其他社會公共產品或福利。因此,稅收契約根本目的也在于維護納稅人雙方的經濟利益,稅收契約將征納雙方都視為平等的法律當事人進行約束,在確定稅務機關征稅權力和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的同時,相應規定了稅務機關必盡的義務和納稅人享有的權利。這與一般民事法律關系中主體雙方權利與義務平等是不一樣的,這是稅收契約關系的一個重要特征。
(2)在締約對象方面:稅收契約中的對象即稅收契約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主要有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財產、貨物銷售收入或勞務收入、商品或勞務在生產和流通過程中的增值額等,而這些締約對象通常不可能在一般民事法律關系中出現。因此在締約方式方面,稅收契約中的締約雙方如果采取像民事法律關系中的雙方那樣進行一對一的協商或談判,顯然雙方協商或談判的成本太高而且不容易達到協議。因此,國家稅務機關過特定的方式(單向強制規定稅收法律等契約條款)來與所有納稅人一次性地簽訂了法定稅收契約,但同時也賦予了各個企業根據稅收法律法規或相關規章制度對自身行為或交易事項進行調整或改變的權利。在強制規定的稅收法律等契約條款中對稅收契約關系的內容也作了詳細規定。它規定了權利主體可以有什么行為,不可以有什么行為,若違反了這些規定,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種法律責任往往是刑事責任、行政責任,而在民事法律關系中的法律責任主要是民事責任,很少涉及到刑事責任、行政責任。
(3)在締約信息方面:信息是一種稀缺資源,生成、加工、傳遞信息都會發生成本,獲取信息也同樣要付出努力與代價。稅收契約中由于稅務機關與企業之間在信息生成過程中的分工、職責和權限不同,造成稅收契約雙方在不同信息的生成、加工、傳遞過程中必然存在一方處于信息優勢,而另一方處于信息劣勢的不對稱境況。這種稅收契約信息不對稱的表現主要有兩個:①會計信息方面。高質量的會計信息是稅收契約中一個重要的信息資源,它必須相關而可靠地滿足稅收契約雙方的需要。會計信息只能是企業按照會計準則或其他相關規定的要求通過會計確認、計量、報告、披露的某些原則和方法、會計估計等職業判斷、會計政策的選擇來加工生成,而稅務機關在稅收契約過程中又得承認由企業加工生成的符合會計準則和相關規定的會計信息。顯而易見,這種由企業加工生成的會計信息使企業在稅收契約中的對會計信息占有絕對優勢,而稅務機關在會計信息中處于劣勢。稅務機關雖然可以通過對企業進行稅收監管或對違規行為進行處罰來改變其在會計信息方面的劣勢,但是加強稅收監督、進行稅務處罰等行為也會增加稅務機關的稅收管理成本,往往使稅務機關處于兩難境地;②稅收法規政策信息方面。高質量的稅收信息是一種稀缺資源,它必須具有準確性和及時性才能滿足高質量稅務契約簽訂與履行的需求。政府出于契約成本因素的考慮通過稅收相關法律法規的頒布強制與所有納稅人一次性地簽訂了法定稅收契約,并且由于國家稅務機關的職責所在,稅務機關對稅收契約中的相關稅法條款的制定、修改和解釋擁有不可替代的行政權利,這就使得在稅收法規政策信息方面,稅務機關處于絕對的強勢地位。由于企業不可能是稅收法規政策信息的生成者或加工者,企業無法準確預見未來稅收法規政策的變動情況。一旦稅收政策法規發生變動,企業只能被動地接受與適應。因此,企業在稅收法規政策信息方面處于明顯的劣勢。雖然國家努力完善法律環境,加強執政透明度來改善企業作為納稅人的這種不利地位,但由于稅收契約特性所帶來的外部環境的復雜性和不確定性等因素的存在,注定稅收契約不可能是完全契約,稅收法規政策信息不對稱的情況是必然存在的。
三、 契約分類視角下的公允價值計量與稅收契約的研究路徑
契約理論認為企業是各種要素投入者為了各自目的聯合起來組成的一個有效率的“契約聯合體”。通過這些契約關系或“契約關系的集合”,企業將不同的生產要素和利益集團組織在一起,進行生產經營等各種活動。根據 watts(2003)的觀點,影響公司的契約主要有公司契約(包括股權、薪酬 、債權)、稅收契約、政府管制契約、訴訟類契約等四種形式。我們知道,企業生存發展首先進行的活動就是貨幣資金的籌資、使用、分配等財務管理活動。財務管理活動是企業各種利益關系的焦點,更是企業的中樞神經系統,是企業生存發展的生命之源。財務契約理論從財務學和經濟學兩個演進路徑對財務契約進行了分析并得出:從mm定理出發分析信息不對稱下的激勵問題,導致了債務契約下對管理者約束的重視;從科斯定理出發分析不完全契約下的產權和剩余控制權的配置問題,導致了人們對股權契約、管理者報酬契約的重視。由此可見,財務契約集合中至少應包括股權契約、債務契約和管理者報酬契約。企業若干契約形式中屬于財務契約的那些契約是最重要最核心的,也是對公允價值影響最大的契約形式。因此,我們將股權契約、薪酬契約、債權契約歸為財務契約,將稅收契約、政府管制契約、訴訟類契約視為非財務契約。本文以稅收契約作為非財務契約的落腳點,來分析公允價值計量與非財務契約(稅收契約)相關性的可能研究路徑:
路徑一:“財務契約→公允價值計量→非財務契約(稅收契約)”。高質量的會計信息是企業所有利益相關者在簽訂、履行各種契約不可缺少的重要因素。在企業諸多利益相關中對會計信息能直接產生影響的有股東、管理者及企業的主要債權人。因為會計信息的生成與加工等信息管理活動必須以一定的公司治理結構存在為前提,而股東、管理者、企業的主要債權人往往是公司治理結構中的主要參與者。他們通過法律或公司章程賦予的權力對會計信息的生成、加工、傳遞進行管理,并作為契約簽訂與履行的參考依據。而稅收契約等非財務契約的信息基礎大多是建立在企業的會計信息基礎之上的。因此股東、管理者、債權人出于對財務契約簽訂與履行的考慮,會對公允價值計量的會計信息產生影響,而這種影響又會通過公允價值計量產生的經濟后果傳遞給非財務契約的利益相關者(如稅收契約中的稅務機關等)。因此財務契約首先影響公允價值計量,再通過這種公允價值計本文由收集整理量的會計信息對非財務契約產生契約有用性。稅收契約的簽訂與履行在很大程度上要受到“財務契約→公允價值計量”影響,特別是當企業大規模采用公允價值計量引發對企業利潤較大程度的影響時,公允價值計量對稅收契約的影響也就越大。因此稅收契約受公允價值計量的影響是經過一個過程后的影響,即財務契約影響下的公允價值計量產生的經濟后果會對稅收契約的簽訂與履行產生一定程度的影響。因此,在“公允價值的計量如何影響契約形式”的命題下,從稅收契約的角度出發,本文認為可能的研究路徑是“財務契約→公允價值計量→非財務契約(稅收契約)”。
路徑二:“非財務契約(稅收契約)→公允價值計量”。信息作為一種資源,擁有信息量的不同直接關系到不同利益相關者的經濟利益。在稅收契約中,國家稅務機關要求企業提供可靠、可核實的會計信息并利用這些可靠、可核實的會計信息對企業是否及時足額地繳納各種稅費進行核查,從而保證國家財政收入。但是企業的股東、管理者出于“經濟人”的天性,他們總會利用在會計信息方面的絕對優勢,對企業的會計信息進行操縱以謀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具有不同相關性和可靠性的公允價值計量的信息會直接導致對企業收入、費用、損益產生不同的影響,進而引起對企業所得稅費用等稅費的影響。這就造成契約不同利益相關者對會計信息需求的矛盾。這種矛盾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在同一契約形式中不同利益相關者對會計信息的要求不同;二是同一利益相關者在不同的契約形式中對會計信息的要求也不盡相同,如在股東-經理管理契約和股東-債權人借貸契約中,股東在前者中傾向于相關性高的會計信息,而在后者中傾向于可靠性高的會計信息,這就要求相關契約主體進行權衡取舍,以使自身綜合效用最大化。上述兩種矛盾就會導致股東、管理者、債權人在稅收契約中會因稅務機關對公允價值計量信息的不同態度而采取不同的權衡方式,一種是被動的,一種是主動的。被動的權衡方式是:當國家稅務機關為了維護稅收秩序,保障國家財政收入的安全,加大對企業采取公允價值計量的會計信息的監督檢查力度或者在稅收政策方面更傾向采納歷史成本等其他計量屬性產生的會計信息時,企業的股東、管理者、債權人可能出于對國家稅務機關監督檢查的威懾而縮小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范圍;當國家稅務機關為了鼓勵某些行業或加大對企業政策支持,對企業公允價值計量的會計信息采取較為支持的稅收政策時,企業的股東、管理者、債權人只要對企業涉稅的交易或事宜采用公允價值計量對自身更有利,企業會擴大資產、負債公允價值計量的范圍。主動的權衡方式是:當企業采用公允價值計量下的稅費負擔大于歷史成本或其他計量屬性下的稅費負擔時,作為正常“經濟人”的企業為了避稅會回避采用公允價值計量;同理,如果企業采用公允價值計量下的稅費負擔小于歷史成本或其他計量屬性下的稅費負擔時,企業可能傾向于采用公允價值計量從而有效地降低整體稅費負擔。因此,在“契約形式如何影響公允價值的計量”的命題下,從稅收契約的角度出發,本文認為可能的研究路徑是“非財務契約(稅收契約)→公允價值計量”。
四、 結論與研究展望
1. 結論。稅收契約是由社會多方契約關系制約的、多方契約力量之合力推動的一種經濟行為,它是一個歷史范疇,是為了保證社會契約的約束力和執行力而產生的。稅收契約本身可以從法律學角度與經濟學角度進行解釋。與其他社會契約形式相比,稅收契約的基本要素有其獨特性。稅收契約由于存在信息不對稱,其本身也不可能是一個完全契約。以稅收契約為落腳點,本文提出了兩個可能的研究路徑:路徑一“財務契約→公允價值計量→非財務契約(稅收契約)”與路徑二“非財務契約(稅收契約)→公允價值計量”。
2. 研究展望。根據上述理論分析,本文認為未來的研究要注意以下幾點:
摘 要 為了貫徹稅收公平的原則,維護國家財政收入及其權益,將電子商務納入稅收征管體系是非常有必要。在分析了電子商務對稅收宏觀影響的基礎上,提出了完善我國的稅收征管體制的對策建議。
關鍵詞 電子商務 稅收 宏觀影響
電子商務對于形成新的經濟增長點具有重要作用。《電子商務“十二五”發展規劃》提出到2015年,電子商務交易要突破18萬億元,發展迅速的電子商務對加強電子商務的稅費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戰。因此,探討電子商務對稅收的宏觀影響及其因素,有利于促進我國電子商務市場實現健康持續的發展。
一、電子商務稅收的必要性分析
1.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態勢
據艾瑞咨詢數據顯示,最近十年來我國的電子商務市場的交易規模呈幾何數級增長,2012年比2003年交易規模增長了29.1倍(圖1),如果不對電子商務征稅會動搖國家的稅基,并且會導致不公平競爭,因此,將電子商務納入稅收征管體系是非常有必要。
2.電子商務稅收必要性的原因分析
首先,電子商務不應因為其交易方式的不同而成為其享受稅收優惠的原因,否則將導致傳統商務的稅收負擔遠遠高于電子商務,破壞稅收公平原則。
其次,將電子商務納入稅收征管體系,不僅能夠保證稅 圖1 2003-2012年電子商務市場的交易規模
基不被侵蝕,而且隨著電子商務一同發展的其他產業會帶來更多的稅源。
再次,國際上電子商務比較發達的國家傾向于實行居民管轄權,居民管轄權嚴重侵蝕和剝奪了我國的稅收和稅收利益。因此,根據國家高于一切的原則,對電子商務進行征稅是非常必要的。
二、電子商務對稅收的宏觀影響分析
1.電子商務對稅收原則的影響
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的經濟形態,對現有的稅收原則產生了一定的影響。稅法的基本原則決定了政府對什么征稅、征收多少、怎樣征收等稅制的基本要素。比如,稅收法定原則、稅收公平原則、稅收效率原則、稅收政策原則等等,只有為宏觀經濟政策的落實進行制度上的合理安排,才能引導我國電子商務更快更好的發展。
2.電子商務對稅收要素的影響
稅務機關只有在確定了納稅主體以后,才有主張其課稅權的對象。在納稅環節,傳統交易中可以提供交易雙方交易額或確認交易雙方的中介者(商、進口商等)消失,消費者直接通過互聯網就可以與生產商訂立并履行合同。而且無紙化的商務環境也使得電子商務活動難以追蹤和審計,另外加密技術也加大了稅務機關獲取納稅人的交易信息的難度。從納稅期限來看,由于電子商務的隱蔽性、網絡空間的廣闊性、復雜性,電子商務交易的付款日期、收款日期、發貨日期、收貨日期無法像傳統交易通過相關的交易憑證來獲取。這使得稅務機關難以根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納稅義務期限進行征稅。
3.對我國稅收征管制度的影響
首先,對我國現有的稅務登記制度的影響。稅務機關無法通過自己的稅務登記資料獲知納稅義務主體身份,也無法通過相關工商部門獲取企業基本信息資料,從而無法有效地對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活動和納稅義務進行有效監管。其次,對我國傳統的稅收征管稽查方式的影響。由于電子商務多通過數據流瞬間完成,企業可以輕易地修改或者刪除記錄而變得難以可靠核實企業的真實交易情況。再次,對我國代扣代繳制度的影響。在電子商務環境下,交易雙方超越國家和地域的限制,無需通過商等中介機構就可以直接完成交易,而在傳統稅收中發揮很大作用,節約征稅成本,能更有效監管的代扣代繳制度的作用被極大弱化。
三、完善我國稅收征管體制的對策建議
電子商務對現有稅收征管制度造成了宏觀影響,我們應當從電子商務的特點入手來完善我國的稅收征管體制。
1.從信息流和資金流入手完善對電子商務的稅收監管
電子商務環境下有“信息流”及“資金流”控制兩種監管思路,“資金流”比較容易達到征稅的目的。但是在目前的情況下,完全依靠“資金流”對電子商務實現監控還不現實。因此通過“信息流”對電子商務進行稅收監管也是一項非常重要和有效的手段。在目前國內的金融體系下,必須雙管齊下。
2.確立電子商務征稅權的歸屬
在確定電子商務征稅權的歸屬時應堅持以居民管轄權和屬地管轄權并重的原則。從稅收實際出發,對于由外國輸入到我國的數字化商品,應采用消費地征稅原則,以我國作為征稅地。從我國輸出到國外的實體商品和數字化商品,應按照我國現行稅收政策子以免稅,以促進我國電子商務競爭力。
3.選擇電子商務稅收的征管方式
我國應加強世界各國稅務機關的密切合作,全面掌握納稅人的納稅相關信息,以便于稅務機關的征管和稽查。同時我國應加快稅收電子化的進程,使用電子商務專用發票,同時以稅務部門內部網絡數據庫系統為中心設立電子商務征管監控體系。建立針對電子商務的稅務登記制度,由稅務機關核發給企業專用的電子商務稅務登記號。
4.加強稅務機關硬件設施和稅務人員電子商務的培訓
為了適應電子商務條件下稅收征管的需要,稅務機關應該加大投入,培養一批既精通稅務專業知識又精通計算機網絡技術的復合型人才,并加強稅務機關的信息化建設,這樣才能真正實現對電子商務的有效監控和稅收征管。
參考文獻:
[1]劉勤.電子商務對我國稅收征管模式的影響及對策.經濟信息時報.2010.10.13(A06).
[關鍵詞] 稅務會計;稅法;教學;整合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6. 21. 127
[中圖分類號] G642.0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3 - 0194(2016)21- 0243- 03
0 引 言
CJ學院于1999年12月由HY大學與CJ教育集團合作創辦,是HY大學(廣東省重點建設大學之一)的二級學院,2006年經教育部批準試辦獨立學院,現在校學生人數已達2萬人。隨著CJ學院的迅速發展以及我國稅務專業人才需求量的增大,稅務類課程的教學也受到CJ學院的高度重視,稅務類課程是CJ學院應用型、復合型人才培養目標中不可或缺的專業知識。然而,在實際教學過程中,CJ學院會計專業稅務會計課程的教學內容、教學計劃與安排、教學方法以及與相關課程的銜接等方面尚存在一些問題,尤其是與稅法課程的整合問題,亟待研究解決。
1 稅務會計課程和稅法課程內容界定
實際上,不同的高校可能對這兩門課程所包含的內容的界定并不相同,為了能夠進一步研究,需要對這兩門課程的內容進行清晰的界定。
1.1 稅務會計課程內容的界定
稅務會計課程主要以現行稅收法令為準繩,從會計核算的角度去介紹每個稅種在會計賬上的體現,是“稅務中的會計,會計中的稅務”,是近代新興的一門邊緣學科。它是稅法中的征納方法在會計核算中的應用,當然在核算的同時也要注意會計準則的一些規定。
1.2 稅法課程內容的界定
稅法課程主要介紹各種單行稅種共同具有的基本要素,包括:納稅義務人、納稅范圍、稅目、稅率、稅額計算、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減稅免稅等各個稅種的具體征納方法以及一些程序法的內容。這門課程無疑是所有后續課程的基礎課。
2 開設稅務會計課程和稅法課程的必要性
(1)參考國內獨立學院以及其它高校會計類專業本科階段的教學計劃,幾乎所有院校都不同程度地開設了稅務會計方面的課程,有稅務會計、稅務會計與納稅籌劃、稅務會計實務、稅法等,這說明對于CJ學院會計類專業的本科教育而言,稅法以及稅務會計知識已經成為其知識結構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2)對于社會需要而言,更體現出對于稅務會計人才的熱切需求。根據有關社會機構的調查,未來十年我國急需的13類人才當中,稅務會計師居于首位。培養社會需要的專業人才是高等教育的基本任務,既然社會對稅務會計人才有旺盛的需求,因此,CJ學院會計專業在教育教學中開展稅務會計和稅法兩門課程的教學就十分必要。
(3)對于CJ學院會計專業的學生而言,面臨就業等各方面的壓力,他們也渴望攝取稅務會計和稅法方面的知識。比如,報考注冊會計師、稅務師、評估師等資格考試,會計類專業的畢業生走上工作崗位參加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等,都會涉及稅法及稅務會計方面的知識。
3 稅務會計課程與稅法課程的關系
目前,CJ學院會計專業教學中已同時開設了稅務會計和稅法兩門課程,并將其同時設置為必修課,二者之間的關系如下:
(1)稅務會計是以現行稅收法規為準繩,運用會計學的理論、方法和程序,對企業會計事項進行確認、計量、記錄和申報(報告)以實現企業最大稅收利益的一門專業會計。稅務會計研究的既是會計中的稅務問題,也是稅務中的會計問題。隨著各國稅制的逐步完善和會計的不斷發展,以及稅收的國際協調,會計的國際趨同,稅務會計理論與實務也會不斷發展與完善。
(2)稅法是有權的國家機關制定的有關調整稅收分配過程中形成的權利與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是國家權力和意志的體現,屬于國家法律的一個部門。
(3)盡管兩者屬于不同的范疇,但兩者之間的關聯非常密切。稅法是稅務會計的依據,稅務會計是稅法在會計核算當中的體現。因為納稅人的任何涉稅事項在會計核算時都必須以稅法的規定為依據,而稅務活動也必定引起納稅人的相關資金的運動,從而在會計核算中要進行反映,這也體現了稅務會計學科的邊緣性。所以,在教學過程中處理好稅務會計和稅法兩門課程之間的關系就顯得非常重要。
4 稅務會計課程與稅法課程的教學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