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23 15: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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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電子貨幣的出現只是進一步說明了貨幣作為價值尺度和流通手段本來就是觀念貨幣和虛擬貨幣;電子貨幣并沒使人類退回到物與物交換的狀態,不能改變貨幣的本質特點;電子貨幣作為交換和信用的產物,像實體貨幣一樣,也受國家法律制約;電子貨幣與流通中的匯票和支票一樣,它的數量的多少是由交易和信用狀況決定的,不是中央銀行完全能控制的。
電子貨幣創造了新的、虛擬的貨幣形式,它使經濟結算活動在虛擬空間得以實現,使虛擬經濟對實體經濟生活發揮越來越大的反作用,創造出一個全新的社會活動局面。面對這種全新的貨幣形式,有人對傳統的貨幣理論產生了種種疑問:電子貨幣這種沒有物理實體的符號取代有物理實體的紙幣,充當支付手段,人類的相互交換活動不是又回到了物與物直接交換的形式上去了?電子貨幣是信用貨幣,是個人和金融機構共同創造出來的,那么,貨幣的發行是否可以在法律之外,不受法律約束了?電子貨幣是經濟人在信用過程中創造的,它的供給不以中央銀行為轉移,那么,電子貨幣豈不是弱化了中央銀行壟斷貨幣供給的特權嗎?對于這些疑惑,我們只能用馬克思的貨幣理論給與科學的回答。
一、電子貨幣和電子銀行
電子貨幣是以現行紙幣為基礎,以紙幣計算單位為計算單位,以電子數據(二進制數據)形式存儲在銀行的計算機系統中,并通過計算機網絡系統以電子信息傳遞形式實現流通和支付功能的貨幣。電子貨幣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四種:
(1)儲值卡型電子貨幣。一般以磁卡或IC卡形式出現,其發行主體除了商業銀行之外,還有電信部門、商業零售企業、政府機關和學校等部門使用的IC卡。(2)信用卡應用型電子貨幣。指商業銀行、信用卡公司等發行的貸記卡或準貸記卡。可在發行主體規定的信用額度內貸款消費,之后于規定時間還款。(3)存款利用型電子貨幣。主要有借記卡、電子支票等,用于對銀行存款以電子化方式支取現金、轉帳結算、劃撥資金。(4)現金模擬型電子貨幣。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基于Internet網絡環境使用的且將代表貨幣價值的二進制數據保管在微機終端硬盤內的電子現金;一種是將貨幣價值保存在IC卡內并可脫離銀行支付系統流通的電子錢包。該類電子貨幣具備現金的匿名性,可用于個人間支付、并可多次轉手等特性,是以代替實體現金為目的而開發的。
電子銀行是伴隨著電子貨幣出現的網絡銀行,是指銀行在互聯網上設立網站,通過互聯網向客戶提供信息查詢、對帳、網上支付、資金轉帳、信貸、投資理財等金融服務。網上銀行是個虛擬銀行,它沒有建筑物,沒有地址,只有網址,其分行是終端機和因特網帶來的虛擬化的電子空間,客戶要想辦理銀行業務、接受服務,可以在辦公室里、家里、旅途等,只要具有一定的通訊條件和一部個人電腦,隨時都可以和銀行接通,進行即時轉帳、查詢等各種銀行交易。所以,在未來,銀行也許不再以雄偉氣派的建筑物為標志,富麗堂皇的高樓大廈可能不再是銀行信用的象征和實力的保證了。網上銀行將使21世紀的金融從具有地理概念的中心走向無形的網絡體系。隨著電子貨幣廣泛應用,所有傳統銀行使用的票據和單據全面電子化,使用電子支票、電子匯票和電子收據等,部分取代對應的紙制票據,實現金融交易無紙化。
電子貨幣作為新形式貨幣和傳統的紙幣有明顯的差別;紙幣是看得見、摸得著的物質實體;電子貨幣則是看不見,摸不著的純粹的、抽象的電子數據;電子貨幣主要發揮貨幣的流通和支付的功能;紙幣不僅具有流通和支付的功能,還是一個獨立的價值額,還有貸款的功能,在借貸的過程中能夠轉化為資本;紙幣以紙幣本身、匯票和支票等形式和銀行等物理媒介系統實現結算功能;電子貨幣是計算機網絡系統以電子信息傳遞形式實現流通和支付功能的貨幣。
二、電子貨幣并沒使人類退回到物與物交換的狀態
電子貨幣以電子數據形式存儲在銀行的計算機系統中,并通過計算機網絡系統以電子信息傳遞形式,實現貨幣流通和支付功能,改變了“一手交錢,一手交貨”這種人類傳統的交易方式。因此,有人產生疑問,電子貨幣的出現,人類的相互交換活動不是又回到了物與物直接交換的形式上去了?
貨幣的本質是信用符號,所代表的是一定的購買力。人們持有貨幣不是為了貨幣本身而是為了它的購買力,也就是為了它所能購買的東西。因此,人們所需要的便不是若干單位的貨幣本身而是若干單位的購買力。因此,無論是占有黃金、占有紙幣還是占有電子貨幣,都不是為了它們自身,而是為了保存一定的購買力。電子貨幣作為計算貨幣雖然沒有物理實體,但它仍然使用具有物理實體紙幣的單位名稱,這種單位名稱足以表示購買力單位的形式。電子貨幣是它的所有者向電子貨幣的發行者支付一定金額的現金或存款,而發行者以電子、磁性等形式把仍然依現行貨幣單位表示的等值貨幣額儲存在消費者持有的電子設備中創造出來的。所以,儲存在發行者電子設備中的電子貨幣依然是儲存購買力單位的形式,而表示消費的綜合商品的物價指數則是衡量電子貨幣購買力大小的標準。電子貨幣與金幣、紙幣相比,本質是相同的,形式是不同的。金幣有含金量,含金量似乎是它的“內在”價值的尺度,其實這是一種錯覺。金幣購買力的大小,不在于含金量的多少,而在于物價指數的變化情況。紙幣和申子貨幣更是如此。
馬克思說“計算貨幣不過是為了衡量可售物品的相對價值而發明的任意的等份標準。計算貨幣與鑄幣完全不同,鑄幣是價格,而計算貨幣即使在世界上沒有一種實體作為一切商品的比例等價物的情況下,也能夠存在”。
馬克思認為,除非到地球末日,否則,是不能沒有計算貨幣的。計算貨幣就是個人、企業和銀行帳面上,甚至是人們頭腦中、觀念上的數字貨幣。
“電子貨幣出現人類又回到了物與物直接交換的形式上去了”的觀點的錯誤根源還在于沒有搞清楚貨幣的職能和本質到底是什么。誰都知道,貨幣第一個職能就是價值尺度,把商品的內在價值表現為由同一單位名稱表示的價格。把千差萬別的商品轉化為在質上相同,只有量的差別的同一物品。無論金幣、紙幣和現在的電子貨幣都是一樣的。各國的電子貨幣都沒有使用自己的專用的單位名稱,都是用紙幣的單位名稱。這樣,電子貨幣在執行價值尺度這一功能時和紙幣完全一樣,一點差別都沒有,都是計算貨幣。
既然電子貨幣與紙幣有相同的單位名稱,而單位名稱的作用就是表現商品的價格,這樣,電子貨幣就與紙幣有相同的功能。所不同的是,紙幣是以看得見、摸得著的物理實體表示商品的價格,而電子貨幣是以看不見、摸不著的純粹的數字表示商品的價格。
更重要的還不在于此,而在于商品作為循環中的統一體是處在過程中的價值,無論是在生產領域還是在流通領域的哪個階段上,首先是以計算貨幣的形態,觀念地存在于商品生產者的頭腦中。在這里,具有物理實體的商品只是價值的承擔者,重要的是這種物品在買者和賣者頭腦中用貨幣名稱所表示的價格。即使金幣和紙幣在充當價值尺度時也只是想象的或觀念的貨幣。金幣和紙幣在充當流通手段時,單有貨幣的象征存在就夠了。貨幣的職能存在可以說吞掉了它的物質存在。貨幣作為商品價格的轉瞬即逝的客觀反映,只是當作自己的符號來執行職能,完全由符號來代替,甚至,連符號也沒有必要出現,只用貨幣單位名稱在商人腦袋里計算一下就足夠了。
可見,只要商人們相互信任,相互講究信用,那么,貨幣在充當價值尺度、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時,就沒有必要以物理實體形式出現,而是以觀念上的、幻想的、預測的虛擬貨幣形式出現。這樣,金幣和紙幣也都升華為抽象的數字。與電子貨幣所不同的是,金幣和紙幣作為虛擬貨幣保存在人們的頭腦中,電子貨幣作為虛擬貨幣保存在計算機系統中。我們不是把計算機稱之為電腦嗎?用人腦計算和用電腦計算是一樣的,只不過電腦比人腦能存儲的多、計算得快、準確得多。有了比人腦更先進的電腦,何樂而不用呢?有了比紙幣更方便的電子貨幣又何樂而不用呢?
對此種現象馬克思在《資本論》第一卷就做出了科學的概括:“貨幣在執行價值尺度的職能時,只是想象的或觀念的貨幣。”在貨幣不斷轉手的過程中,單有貨幣的象征存在就夠了。貨幣的職能存在可以說吞掉了它的物質存在。貨幣作為商品價格的轉瞬即逝的客觀反映,只是當作它自己的符號來執行職能,因此也能夠由符號來代替。這就告訴我們,電子貨幣的出現并非意味著人類又回到了物與物直接交換的形式上去,而是交換媒介的形勢發生了變化,由具有實體的紙幣變為虛擬的、無形的電子數字。
三、貨幣是交換和信用的產物,也受國家法律所制約
自從電子貨幣出現之后,有人說,傳統經濟理論認為,自從金鑄貨出現以來,貨幣就國家化,貨幣供給嚴格受國家法律所限制,從某種意義上說,貨幣是法律的產物。而電子貨幣則是客戶、商業銀行和其他經濟機構自發的信用的產物,而不像現行的紙幣的發行和流通必須依靠國家強制力。認為電子貨幣可以脫離國家法律的觀點至少是片面的,也可以說是不對的。
馬克思和恩格斯都認為,私有制、分工和商品交換是貨幣產生的三個密不可分的要素。貨幣產生后,作為新的強大的社會力量迅速地瓦解了原始共產制經濟,改變了人與人之間互相依賴的社會關系,把人類社會由野蠻時代引向文明時代。
馬克思說:“一切東西都可以買賣。流通成了巨大的社會蒸餾器,一切東西拋到里面去,再出來時都成為貨幣的結晶。”可見,貨幣作為一般等價物,首先是在交換中產生的,不是由國家法律創造的。現代社會的紙幣也是信用的產物,稍有宏觀經濟學常識的人都知道,在當代,各國中央銀行都通過公開市場買賣、變動貼現率和變動銀行存款準備率這三種方式來增加貨幣供給。而這三種方式的運行都依靠信用。理論和實踐都證明無論是金幣和紙幣首先都是交換和信用的產物,政府和法律僅僅是適應交換和信用發展的需要對貨幣的創造加以管理和保證。
現在新出現的電子貨幣同金幣和紙幣一樣也是社會交換和信用的產物。當前,在我國典型的電子貨幣就是各類銀行卡。最主要的銀行卡是信用卡,也就是銀行和其他財務機構簽發給那些資信狀況良好的用戶,用于在指定商戶購物和消費,或在指定的銀行機構存取現金的特質卡片,是一種特殊的信用憑證,也是持卡人信譽的標志。但是,電子貨幣同當年的金幣和現代的紙幣一樣也要受國家法律所管理。
當我們強調金幣、紙幣和電子貨幣都是交換和信用的產物時,不應忽視電子貨幣的產生與國家法律的關系。現在,所有國家的貨幣都是紙幣,都是符號貨幣。這種自身幾乎沒有價值的符號貨幣不可能由個人隨意發行并且普遍使用的,必須由各國政府決定它的發行,才能保證紙幣的稀缺性,保證紙幣的購買力。此外,政府還要規定紙幣單位的名稱,及不同單位之間相互固定不變的兌換比例。馬克思在《政治經濟學批判》中說:“計量單位、它的等分及名稱的規定一方面純粹是約定俗成的,另一方面在流通內部應該具有普遍性和強制性,所以它必須成為法律的規定。這個純粹形式的手續就落在政府身上。”比如說在我國,“元”為標準計量單位,“角”和“分”都與“元”有固定不變的比例關系。我國的價格標準是我國政府通過法律規定的,其他國家的價格標準也是其他國家政府通過法律規定的。
因此,任何一種貨幣發揮價值尺度、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功能時,盡管僅僅是符號,但這個符號都是具有國家屬性的,都在一國之內發揮其功能。貨幣從產生時起就帶有國家的印記。時至今日,貨幣的國家屬性更得到了充分表現,現在一切文明國家的貨幣都是國定貨幣。國家不僅指定貨幣的名稱和計量標準,而且還管理和控制本國貨幣的發行和流通。貨幣是國有的,國有貨幣僅僅是國家授予貨幣占有者合法化權力的符號。
有的文章說,電子貨幣是信用貨幣,是個人和金融機構共同創造出來的,是在法律之外,不受法律約束的自由貨幣,這種觀點同樣是片面的,是錯誤的。電子貨幣的基礎是紙幣和銀行存款,電子貨幣所用的單位與紙幣完全相同。電子貨幣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紙幣的限制,但又時時受到紙幣的限制,擺脫不了紙幣的限制。那么,既然紙幣、銀行和金融機構要受到國家法律的約束,電子貨幣當然也要跟著受到國家法律的約束,它絕不可能在國家法律之外為所欲為。寫到這里,筆者不禁想到,當年有不少文章說,歐洲美元是不受任何國家法律約束的貨幣,那也是錯誤的觀點。其實,歐洲美元盡管在美國境外,但它絕不是一個無法無天的貨幣,歐洲美元歸根到底還是美國的美元,還是要受美國的法律所約束,歐洲美元的出現,僅僅說明美國美元的外延。
四、電子貨幣弱化中央銀行貨幣供給的特權之說不足為新
人們對電子貨幣的作用說得最多的是,電子貨幣主要影響貨幣供給,這主要表現為在電子貨幣部分替代流通中的通貨以后,中央銀行發行的通貨僅僅是整個貨幣供給的一部分,因此電子貨幣對流通中通貨的影響會直接影響到貨幣供給量。影響最大的是狹義貨幣M1。M1=通貨+活期存款,通貨在M1中占比重較大,所以電子貨幣替代部分通貨以后,就必然在較大程度上影響狹義貨幣M1,其主要表現是:第一,由于貨幣虛擬化,使流通中的通貨數量減少;第二,由于電子化貨幣存在的形式不穩定,影響商業銀行的存款也不穩定,從而會改變商業銀行在中央銀行的準備金數量;第三,由于電子貨幣既影響基礎貨幣也影響貨幣供給量,所以電子貨幣也可以通過影響貨幣乘數的變化對M1產生影響。這些看法是正確的,但不足為新。同時這種觀點有夸大央行作用之嫌。這是為什么呢?
首先要明了到底什么是貨幣供給?最權威的《新帕爾格雷夫經濟學大辭典》說:“貨幣還是按傳統的定義為好:即通常可以被接受和使用的作為交換媒介的任何物品。”“貨幣供應量可以用國內公眾所持有的貨幣總量來表示”。當代美國著名經濟學家,諾貝爾經濟學獎的第一位獲得者——薩謬爾森在他的大作《經濟學》中寫道:“貨幣M1的供給包括處在銀行之外的硬幣、處在銀行之外的紙幣和一切銀行的活期存款。”根據《新帕爾格雷夫經濟學大辭典》和薩謬爾森《經濟學》,只要是中央銀行已經發行出來的紙幣和硬幣,只要是存在銀行的一切活期存款,只要是國內公眾所持有的貨幣,不管進入不進人流通都構成貨幣供給。在這里,筆者斗膽地說,不管《新帕爾格雷夫經濟學大辭典》是多么權威,不管薩謬爾森的名氣和對經濟理論的貢獻有多大,但是,他們對貨幣供給下的定義是否科學正確,是值得討論的。
馬克思說:“我們這里所說的通貨量,指的是一個國家內一切現有的流通的銀行券和包括貴金屬條塊在內的一切硬幣的總和。”這就是說,貨幣供給并不是指中央銀行已經發行出來的紙幣、硬幣和商業銀行的存款,而是指進人流通中的紙幣、硬幣和被開具支票的存款。而那些貯藏在公眾手中的紙幣和硬幣,那些在銀行負債賬戶上還沒有被貸出的存款都不能算作貨幣供給。因為它們沒有進入流通領域,沒有變成真正的購買力,沒有轉化為需求。我們一再強調人們偏好貨幣,并不是偏好貨幣本身,而是偏好貨幣的購買力。
因此,那些沒有被花費的紙幣和硬幣,沒有被貸出的銀行存款,由于沒有進入流通領域,沒有轉化為購買力,它們的貨幣靈魂就離它們而去,也不構成貨幣供給。在貨幣市場上,貨幣供給就是貨幣盈余者對外所提供的貸款量。這個數量越多,貨幣供給越多,反之,貨幣供給就少。所以貨幣供給量是由流通領域中的貨幣量和進人借貸領域中的全部貨幣量構成的,不應該由銀行已發行出來的全部貨幣量來構成。在我國人們堅持后者,放棄前者,根本原因就是只學習西方的貨幣理論,忘記了馬克思的貨幣理論。
既然貨幣供給是由進人流通領域中的對商品和勞務進行購買的貨幣構成,那么,匯票和支票在購買中代替紙幣充當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構成貨幣供給這是人人都接受的事實。馬克思說:“幾乎每種信用形式都不時地執行貨幣的職能,不管這種形式是銀行券,是匯票,還是支票,過程本質上都是一樣的,結果本質上也是一樣的。”“這一切形式的作用,都在于使支付要求權可以轉移。”這就是說,除了紙幣和硬幣之外,匯票和支票也是貨幣。
既然我們承認匯票和支票代替紙幣在流通中充當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構成貨幣供給,那么,電子貨幣代替紙幣代替匯票和支票執行流通和支付手段,理所當然地構成貨幣供給,這還有什么可疑義的呢?依據馬克思的貨幣供給理論,電子貨幣既新又不新。所謂不新,就是因為電子貨幣所起到的流通和支付手段的職能和傳統的匯票和支票沒有什么兩樣;所謂新,是因為傳統的匯票和支票是具有物理屬性的紙質貨幣,而電子貨幣是由純粹抽象的數字表現的沒有物理實體的貨幣。
既然電子貨幣像傳統的匯票和支票一樣在流通領域中發揮流通和支付手段的功能,那么,個人和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通過相互信任創造出來的電子貨幣就是貨幣,就構成了貨幣供給的一部分。隨著信用程度的普遍提高,計算機網絡的普及和應用,電子貨幣在總貨幣供給中所占的比重越來越大。
寫到這里,我們就會清楚地明白,貨幣供給量就是在流通中的全部貨幣,不是中央銀行已經發行出來的全部貨幣。中央銀行發行出來的貨幣進入流通,就形成貨幣供給;不進人流通,就不形成貨幣供給。所以貨幣供給增加與否,不在于中央銀行發行了多少貨幣,而在于有沒有交易,有沒有貨幣流通。只有交易和信用去創造貨幣供給,增加貨幣供給。有了交易和信用,不僅由中央銀行發行的紙幣和硬幣進入流通后構成貨幣供給,就是由購買者、銷售者和金融機構自行創造的匯票、支票和電子貨幣,只要進入流通,執行支付手段的職能也同樣是貨幣,也增加貨幣供給。貨幣供給主要是由貿易和信用決定的,并不是由中央銀行一手決定的。那么,說電子貨幣弱化了中央銀行對貨幣供給的管理和控制,這既不了解什么是貨幣供給,又夸大了中央銀行對貨幣供給的作用。為什么會產生這種錯覺呢?根源還是在于當代西方著名經濟學家對貨幣供給的錯誤表述。
電子貨幣最早的構想是德國發明家提出的IC卡,而真正的產品化是在1984年由法國一家通訊服務公司將之應用在電話卡上,當消費者進行消費時,可從電子裝置上直接扣除相應量價值,因此在零售支付是十分方便。隨著電子商務的蓬勃發展,電子貨幣的運用越來越廣泛。
歐盟支付系統工作小組1994年5月向歐洲貨幣當局提交的《預付價值卡》報告認為:"(電子貨幣)是一種最近出現的新型支付工具,被稱為多用途卡或者''''電子錢包'''',它是包含著真實購買力的塑料卡片,為了獲得該卡片,消費者必須預先支付其價值。"歐盟工作小組的這個報告側重于智能卡。
經過4年的進一步調查和研究,歐洲中央銀行1998年8月的名為《電子貨幣》的報告正式使用了"電子貨幣"這一概念,并對1994年報告中的定義進行了修正。該報告把"電子貨幣"定義為:"以電子方式存儲在技術設備中的貨幣價值,是一種預付價值的無記名支付工具(bearerinstrument),被廣泛用于向除電子貨幣發行人以外的其他人的支付,但在交易中并不一定涉及銀行賬戶。"同1994年的定義相比,這個報告對電子貨幣的含義作出了兩個重要的修止:第一,電子貨幣不僅包括1994年報告中所稱的"電子錢包",還包括另外一種類型的電子貨幣,也就是使用個人計算機和特殊的軟件,在計算機中存儲貨幣價值,通過電子通信網絡(主要指開放式的互聯網)傳輸貨幣價值的電子貨幣;第二,明確提出當儲值卡的發行人同時又是商品或服務的提供者時,比如電話卡、乘車卡等,用于支付發行人提供貨物或服務的支付工具不屬于電子貨幣的定義范疇。
針對用于支付發行人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的支付工具,即封閉系統的儲值卡,如電話卡、乘車IC卡等是否應列入電子貨幣的范疇的問題,理論界有著與歐洲中央銀行的不同的觀點。如王春富(2007)認為手機沖值卡、公交IC卡和食堂飯卡等不能向發行人以外的商家支付的儲值卡是狹義電子貨幣的一種。
國際清算銀行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曾組織各國銀行監管機構和有關技術專家對電子貨幣進行深入和廣泛的研究,了一系列報告,在1996年8月《電子貨幣的安全》報告中認為:"''''電子貨幣''''一詞在不同的場合下使用,用來描述種類繁多的支付工具和技術。"這個報告將電子貨幣稱為"預付價值產品",是"預付價值的支付工具.消費者所有的或可以得到的資金被存儲在電子設備中并由消費者占有,當消費者使用該設備從事交易時,所存儲的價值數額隨之增加或者減少",它包括"儲值卡或者電子錢包和使用計算機網絡的類似產品,后者有時又被稱為''''數字現金''''"。
隨后,巴塞爾委員會在1997年和1998年的兩個報告中也基本沿用了類似的定義。比如,在1997年名為《電子貨幣》的報告中,巴塞爾委員會認為電子貨幣"包括多用途的預付價值卡,有時也被稱為電子錢包或儲值卡,以及借助開放式計算機網絡的預付價值或儲值類支付系統"。在1998年3月的《電子銀行和電子貨幣業務的風險管理》報告巾,電子貨幣被認為是"儲值或預付價值的支付機制,通過銷售點終端進行支付,也可以在兩個儲值設備之間直接轉移價值,或通過開放的計算機網絡轉移價值。它包括以卡類為基礎和以軟件或者計算機網絡為基礎的電子貨幣"。
巴塞爾委員會對電子貨幣的界定明確指出電子貨幣必須是儲值或預付的,也就是說持有人必須向發行人購買電子貨幣。歐盟中央銀行也作出過相似的規定,而且在2000年的《電子貨幣指令》中規定收取的現金不得少于發行的電子貨幣價值。這一界定明確把貸記卡排除在電子貨幣的范疇,因為貸記卡進行支付時余額可以是非正數,同時電子貨幣價值"打折發行"時,即發行的價值大于接受的現金時,就不是指令所界定的電子貨幣。
日本學者巖崎和雄、左藤元則在其《明日貨幣》一書中這樣定義電子貨幣:"所謂電子貨幣是指''''數字化時代'''',舉凡付款、取款、通貨的使用、融資存款等通貨有關的信息,全部經過數字化者,便叫電子貨幣。"這一定義把電子支票歸為電子貨幣的范疇,而我們知道,支票是屬于票據范疇,電子支票和紙質支票在本質上應該是相同的,只是形式不同。巖崎和雄、左藤元則的電子貨幣定義偏重于從信息角度去理解電子貨幣,而對電子貨幣的本質即信用貨幣沒有提及。這一定義只從技術層面對電子貨幣界定,使其顯得過于寬泛。
朱夫昌(1993)在國內較早對電子貨幣進行定義:"電子貨幣是采用電子技術和通訊手段在信用卡市場上流通的以法定貨幣單位
反映商品價值的信用貨幣。"1993年左右電子貨幣的發展狀況決定了這一定義具有時代的局限性。電子貨幣的發展現狀告訴我們,在信用卡市場上流通只是一部分電子貨幣的特點,并不是電子貨幣所必須具備的屬性。電子貨幣是否采用法定貨幣單位來反映商品的價值,取決于該電子貨幣的普及程度。
高榮貴(1994)把子貨幣定義為"所謂電子貨幣,一般地說,就是借助電子技術進行貨幣流通的一種貨幣形式,或者說是以電子計算機設備為載體的貨幣形式,其具體表現主要是銀行或金融機構所發行的信用卡及與之相配套的電子設備"。電子貨幣的發行者并不僅包括銀行或金融機構,非金融機構同樣也可以成為電子貨幣的發行者。電子貨幣的發行流通實踐證明,電子貨幣的發行是競爭性的,非金融機構特別是網絡公司的競爭潛力巨大。
帥青紅(2007)認為,"像騰訊Q幣①、新浪U幣、盛大元寶、網易POPO幣等都應該算是''''網絡貨幣'''',它們并不是科學意義上的電子貨幣"。因為這種"電子貨幣發行主體不僅發行電子貨幣,而且本身提供用其電子貨幣消費的商品或服務。這類電子貨幣已經和銀行完全脫離了關系,而與發行主體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卻是緊緊地聯系在一起,以為這種電子貨幣除了購買發行主體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外,不能購買任何其它的商品或服務。此時我們用法定貨幣購買這類貨幣的本質是我們用法定貨幣購買商家商品或服務的一個憑證,而我們只是分次消費而已。"帥青紅所定義的網絡貨幣是否屬于電子貨幣的范疇?一些學者認為這種貨幣只可以用來購買有發行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因此發揮的作用只是改變了某項特定消費的付款媒介,未改變通貨是最后支付工具的有關概念,不應作為電子貨幣。也有學者認為,網絡貨幣能代替法幣履行貨幣職能,節約了現金的流通,符合電子貨幣的一般定義。
二、個案分析
1、貸記卡
貸記卡是指發卡銀行給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額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額度內先消費,后還款的信用卡。貸記卡是真正意義上的信用卡,具有信用消費、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功能。它具有以下特點:先消費后還款,享有免息繳款期(最長可達56天),并設有最低還款額,客戶出現透支可自主分期還款。貸記卡持卡人不需要在銀行存有備用金,即可在發卡銀行規定的信用額度內透支信用卡,一般透支最大數額30000-50000元,不同銀行最大透支的數額是不同的,而且根據每個人的信用記錄的不同,透支最大數額也會不同。貸記卡消費的手續費、透支利息等是銀行發行貸記卡的主要收入。
貸記卡的發行人一般是金融機構,持卡人不必足值預付,可以在所有特約商戶消費。當貸記卡里的余額為正時,貸記卡的性質與借記卡相同,表現為發行人對持有人的負債。當使用貸記卡進行透支,卡內的余額為負時,可以理解為持卡人向發行人貸款后,用所貸得的通貨購買電子貨幣并消費;也可以理解為持有人向發行人直接借貸電子貨幣來消費,兩種理解都是合理的。
2、八達通卡
八達通卡是香港通用的電子收費系統。芯片內置在信用卡大小的塑膠卡片,替卡片充值后放在接收器上即能完成付款過程。八達通在1997年9月1日開始使用,最初只應用在巴士、鐵路等公共交通工具上,后來陸續擴展至其他行業,包括商店、停車場等業務,也用作學校、辦公室和住所的通行卡。充值的方法也由最初的充值機,擴展至商店付款處和以信用卡、銀行賬戶自動轉賬。幾乎所有設有八達通閱讀器的商店都可為八達通充值。另外,就算交易金額比卡內余值金額為大,只要差額不大于HK$35,仍然可以在毋須充值的情況下,進行該次交易。換言之,八達通卡最大負數儲值金額是HK$35。這允許卡主在儲值金額不足的情況下,仍能乘搭香港大部份交通工具或購買商品。
香港八達通卡的發行人香港八達通公司是一個專業的電子貨幣發行主體。這種專業性的電子貨幣發行主體不僅發行電子貨幣,而且負責回贖所有其發行的電子貨幣。它專門以提供電子貨幣服務而盈利。這類電子貨幣的發行主體可能會向電子貨幣持有人銷售自己的商品或服務,但主要還是由特約商戶來提供。這類電子貨幣的發行者可以是金融機構(如農業銀行發行的蘇州通),也可以是非金融機構(如廣州羊城通公司、香港八達通公司)。持卡人由原來持有現金改為持有八達通卡來滿足日常交易的交易性貨幣需求,這減少了社會對現金的需求。八達通公司通過發行電子貨幣對持卡人負債,回籠社會上用于交易的現金。八達通公司回籠的現金除向特約商戶贖回電子貨幣外,在任何時點都有與持卡人持有的電子貨幣等量的現金可供八達通公司自己支配,支配這些現金帶來的利益就是八達通發行電子貨幣的鑄幣收入。
3、200電話卡
200電話卡,學名叫"記賬卡"呼叫業務是當前世界廣泛使用的一種先進通信業務。當用戶把賬號(卡號)及密碼通過電話機(任何一臺雙音頻電話機)輸入到智能通信網絡,而且被確認后,號碼進行通話,通話費自動記在所撥的賬號上。卡上的金額隨通話時間的積累而遞減。200業務的費用是記在電話卡的賬號上,不是對用戶所使用的電話機計費。持卡用戶如果想了解電話卡上話費的使用情況,可以隨時查詢剩余金額。200電話卡是通信公司發行的,持卡人只能使用200電話卡來購買通信公司的通話服務,通信公司不僅發行200電話卡,而且本身提供用200電話卡消費的通話服務。這種電子貨幣需要預付,也就是說持卡人必須向通信公司購買電子貨幣。通信公司出于應付激烈的通訊行業競爭一般會打折發行200電話卡。
4、Q幣
騰訊Q幣是一種可以在騰訊網站支付的虛擬貨幣,可以通過購買Q幣充值卡,電話充值,銀行卡充值等方式獲得。Q幣充值卡面值分別有10元,15元,30元,60元,100,200元。用戶可以撥打16885885聲訊電話方式申請得到的Q幣,申請到的Q幣可以在騰訊網站購買一系列相關服務,購買時根據相應的提示投入相應的Q幣數。Q幣目前暫時可以用來支付QQ的所有服務(包括申請QQ行號碼、購買QQ靚號、QQ會員服務、QQ交友、QQ賀卡、QQ寵物QQ鉆石會員等),還可以購買QQ游戲(包括游戲大廳中的各種游戲
及QQ堂、QQ幻想、QQ音速)中的道具。騰訊還將推出一系列精彩個性化增值服務。Q幣的發行模式與200電話卡類似,騰訊公司不僅發行Q幣,而且提供Q幣購買的相關服務。當持有人用Q幣用向騰訊公司購買服務時,Q幣替代現金履行貨幣智能,滿足了交易對貨幣的需求。也有學者認為我們用法定貨幣購買Q幣的本質是我們用法定貨幣購買騰訊服務的一個憑證,而我們只是分次消費而已,因此否認Q幣是電子貨幣。如果Q幣是持有人消費騰訊服務的一個憑證,那么這個服務必須已經先于我們用法幣購買Q幣之時已經存在,而且在我們持證消費時"價格"是不能變化的,而現實是我們可以用以前購買的Q幣購買騰訊剛推出的新服務,騰訊也會根據市場需要調整服務的價格。
5、論壇幣
論壇幣由論壇網站開發,可以在網絡論壇上"流通"。論壇幣持有者可以通過參加討論等活動或接受贈送等方式獲取論壇幣,論壇幣持有者可以用論壇幣獲得更好的服務,如深度的RO幣可以兌換威望值,威望值越高便可擁有更高的會員權限,可以看到更多的資源。每個論壇的論壇幣用途設置不一,有的可以作為通貨,有的可以作為換取物品的等價幣,有的可以作為積分,等等。
論壇是論壇網站給參與者提供的一個交流和共享平臺,其本身并不提供其它增值服務。論壇網站發行的論壇幣其本質是一種激勵機制,論壇網站通過"發行"論壇幣來激勵參與者積極參與論壇討論、資源共享等。參與者可以通過發貼、"賣信息"、接受論壇網站的"紅包"及網友的贈送等獲得論壇幣,也可以用論壇幣兌換威望值、向其他網友索要信息等。論壇網站常常在節日期間向會員發"紅包"贈送論壇幣,以方便網友進行交易,論壇幣不構成論壇網站對持有者的負債。論壇作為交流和共享平臺的這一性質,決定著網友間使用的論壇幣其本質是網站安排的一種激勵機制,論壇幣不屬于貨幣的范疇,也自然不屬于電子貨幣的范疇。
三、共性分析與判斷標準的選取
個性和共性是相互統一又相互矛盾的,個性建立在個性之上,共性寓于個性之中。一種事物區別與其他事物的本質在于這種事物的共性不同于其它事物,同樣電子貨幣區別于非電子貨幣的特點應該是電子貨幣所具有的共性。這里我們選取一些已成為大家關注的"電子貨幣"作為嫌疑電子貨幣,如借記卡、貸記卡、八達通卡、羊城通卡、200電話卡、公交IC卡、Q幣、電子支票、論壇幣等,以它們作為行,同時選取一些相關屬性作為列,建立如下一個表格。
從這個表中我們可以找出這樣一個規律,大家普遍承認的電子貨幣(借記卡、貸記卡、八達通卡、羊城通卡、200電話卡、公交IC卡和Q幣)都具有的屬性是:1、電子貨幣的發行應該是電子貨幣發行人的負債業務;2、電子貨幣發行人可以從電子貨幣發行中獲得鑄幣收入;3、電子貨幣必須是以電子技術為手段,電子機具為媒介進行流通的。這三條性質最有可能是電子貨幣區別于非電子貨幣的基本屬性。而儲蓄卡(由于不以電子機具作為媒介,必須兌換成法幣流通,性質和存折一樣)、電子支票和論壇幣都不能同時滿足以上三條性質。
電子貨幣是一種以貨幣符號來代替價值實體進行流通的信用貨幣。電子貨幣發行人發行電子貨幣就必然使其對持有人的負債并獲得鑄幣收入,這是電子貨幣作為信用貨幣的本質屬性決定的。電子貨幣必須以電子技術為手段,電子機具為媒介進行流通,這是電子貨幣作為一種新的貨幣形態所決定的。因此以上三個屬性應是電子貨幣區別于非電子貨幣的基本屬性。
四、結論與展望
總結前面的分析,我們可以就電子貨幣必須具備的屬性得出以下結論:
1、電子貨幣必須是以電子信息技術為手段,以電子機具為媒介進行流通
現代化的計算機系統、網絡系統和通訊系統的普及運用是電子貨幣得以產生的物質基礎。沒有電子信息技術的普及運用,就沒有電子貨幣的產生、使用和發展。隨著電子信息技術的發展,電子貨幣流通的成本將不斷下降,其流通范圍和普及的程度將大大提高。電子貨幣的流通在技術上體現為電子信息的傳輸,這就離不開電子機具的媒介作用。所以說以電子信息技術為手段,以電子機具為媒介進行流通是電子貨幣必須具備的屬性。
2、電子貨幣的流通的實質是電子信息流代替實體價值進行流通電子貨幣如同紙幣是有價值的,其大小是發行者發行電子貨幣所用的社會勞動時間,但它同流通中其所代表的價值沒有必然聯系。當我們用電子貨幣購買商品或服務時,我們并不是用金屬貨幣之類的真實價值同商品或服務進行交換,而是用真實價值的憑證同商品或服務進行交換。正如紙幣的流通其實質是紙質憑證流代替金屬實體價值流通,電子貨幣的流通的實質是電子信息流代替實體價值進行流通。
3、電子貨幣屬于信用貨幣,發行人可以通過電子貨幣發行的這項負債業務獲得鑄幣收入電子貨幣是現實貨幣的代表,在流通過程中始終表現為觀念上的貨幣。在金融事業發達的今天,消費者能"手持一卡,行遍天下"的原因在于有可靠的信用作為保證。電子貨幣的存款、使用和結算,都不能離開信用,因此,信用是電子貨幣的基礎。
信用貨幣體現了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信用關系。這種信用關系在商品經濟條件下得到了充分的發展,所以電子貨幣才能借助科技手段得以流通。作為一種信用貨幣,電子貨幣也體現了這種關系。電子貨幣體現的是發行人對持有人的一種負債,電子貨幣的發行在發行人的資產負債表上表現為負債。電子貨幣的發行同紙幣的發行一樣可以給發行者帶來鑄幣收入。當電子貨幣的發行者是中央銀行時,中央銀行獲取鑄幣收入的原理同發行紙幣是一樣的,當電子貨幣的發行者是除中央銀行以外的機構時,由于現階段中央銀行法幣仍居主導地位,電子貨幣的發行還必須依賴于法幣,使得這種電子貨幣的發行機制類似于貨幣局制度。貨幣局式的電子貨幣發行在電子貨幣發展不成熟的階段,有利于電子貨幣幣值的穩定,有利于電子貨幣的普及。
總結以上三個要點,筆者認為關于電子貨幣的概念,應該做這樣的表述:電子貨幣是以電子信息技術為手段,以電子機具為媒
介,以電子信息流代替實體價值進行流通和支付的信用貨幣。
電子貨幣是電子信息技術和高度發達市場經濟的兩者共同作用的產物,是貨幣本質屬性的不變性與貨幣形式可變性的要求共同決定的,是貨幣形式在電子信息時代的具體表現。世界各國電子貨幣的發行量在快速增加,電子貨幣在流通中的地位也在不斷提高,可以預見不久的將來電子貨幣必然成為流通中主要的貨幣形態。
電子貨幣的發展將促進貨幣信用的高度發展。其實把法幣看成是信用貨幣是不夠科學的,因為信用是以0+t時刻償還并支付利息為條件的0時刻單方面的價值轉讓運動,依靠國家強制力流通的法幣名義上是中央銀行對法幣持有人的負債,中央銀行卻不給法幣持有人利息,而是把其作為鑄幣收入直接占有。電子貨幣的發展使得鑄幣模式由國家壟斷鑄幣模式重新回到自由競爭鑄幣模式,也使得貨幣史進入信用貨幣的黃金時期。電子貨幣作為信用貨幣的新形態,以其方便、安全、快速等優勢,必將促進貨幣信用的高度發展。
電子貨幣的競爭性發行使得原來屬于中央銀行的鑄幣收入在電子貨幣發行人和持有人間分配。在貨幣有中央銀行壟斷發行的情況下,中央銀行占有所有的鑄幣收入;在有多個電子貨幣發行人競爭發行電子貨幣的情況下,原來屬于中央銀行的鑄幣收入首先在發行人間分配,隨著電子貨幣發行人數量的增加,電子貨幣發行人之間的競爭越來越激烈,出于競爭的需要,電子貨幣發行人向電子貨幣持有人讓利部分鑄幣收入,表現為電子貨幣打折發行、給電子貨幣持有人按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給予一定期限的免息透支等。
電子貨幣以其高效率流通的優勢,撬動經濟實體快速發展。自從貨幣從商品中分離出來作為一般等價物媒介商品流通,經濟運動就分為兩個互為映象的運動--商品運動和貨幣流通。這兩個運動是相互影響和制約。電子貨幣的發展提高了貨幣的流通速度,提高了貨幣的利用率,降低了交易費用,這必然要加速經濟實體的增長。
電子貨幣的普及將減少經濟危機促進經濟穩定。一方面,電子貨幣的競爭發行真正把自由鑄幣的權利還給了微觀經濟主體。哈耶克認為市場機制要充分發揮作用以及資源配置達到最優化的重要前提,是必須建立微觀經濟主體有權自由發行貨幣的貨幣制度。另一方面,電子貨幣可以發揮其高度信息化的優勢,對市場信息進行高效處理和整合,繼而給市場微觀主體傳遞準確和及時的價格信號。市場作為傳遞、反饋和消化分散的市場信息的一種組織機制,電子貨幣的普及使這一組織機制更加有效發揮作用。
注釋:
①Q幣由騰訊公司銷售,用戶通過騰訊公司及其合作伙伴,以及授權經銷商購買,并將其充值到自己的QQ號對應的個人帳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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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電子貨幣;銀行;金融
1發行原理
電子貨幣由商業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甚至部分企業發行,本文只討論商業銀行的電子貨幣發行。電子貨幣的發行有兩種形式:一種是電子貨幣作為現金替代和預付費用發行,另一種是電子貨幣作為債權形式發行。
1.1發行作為現金替代和預付費的電子貨幣
商業銀行在發行電子貨幣時,客戶是用其在該銀行的活期存款購買的,這符合目前商業銀行的業務情況:以活期存款為依據申請電子貨幣——銀行卡。該過程減少了商業銀行的現金資產——商業銀行的現金資產是其超額儲備,而商業銀行的現金資產的減少,或等額增加流通中現金,現金進入流通領域,或等額增加了另一家商業銀行的現金資產,現金作為存款流入另一家銀行,因此,這種電子貨幣發行對央行的資產負債表沒有影響,也不會增減基礎貨幣。如果客戶用現金購買銀行卡,商業銀行把增加的活期存款存入央行的準備金賬戶,流通中現金減少,但基礎貨幣并沒有減少。
1.2作為債權形式發行的電子貨幣
商業銀行通過預付費業務發行電子貨幣類似于代幣券,商業銀行沒有從電子貨幣的發行中獲得鑄幣稅,也就沒有發行任何貨幣,這時電子貨幣就不是真正的貨幣。商業銀行還有一種發行電子貨幣的方式,就是通過增加債權的方式發行出去。但商業銀行能否發行如此流通的電子貨幣?也就是說電子貨幣的結算是否可以不同步?第一,在用卡消費時,銀行賬戶、商業企業賬戶和個人賬戶之間的資金劃撥是同步的;第二,目前的銀行發卡僅限于付費或代幣功能,沒有通過貸款和購買證券發行電子貨幣的業務。因此,這種理論上可能的電子貨幣在實際中不存在,其對央行壟斷貨幣發行權的挑戰只是虛擬的存在,而非現實的威脅。
1.3其他形式的電子貨幣信用化渠道
有些信用形式能替代央行現金在商業經濟中流通,對央行的貨幣發行造成了替代。如商業銀行不用現金支付購買資產,而是開具債務憑證,用債務憑證作為支付工具在市場流通,這種流通的債務憑證充當了貨幣的職能,銀行則在開出這些債務憑證的同時發行了貨幣。再如,商業銀行簽發本票或者給貸款人開立支票,企業或個人用本票或支票通過不斷的背書方式進行支付,這張本票或支票從銀行開出,經過一系列的支付,最末的持票人到期到銀行要求兌現,期間,這張本票或者支票的“發行”等同于貨幣,因為銀行通過“發行”本票或支票發行了貨幣并獲得了鑄幣稅收入。
要指出的是,商業銀行、企業發行貨幣和央行不同,央行發行的貨幣是法幣,是不可兌換的貨幣——不能到央行去要求兌換等值黃金等,而商業銀行發行的貨幣是可兌換貨幣,在流通一段時間,到期有人到商業銀行要求兌換成法幣——央行發行的現鈔。因此,商業銀行發行貨幣是階段性的,但如果整個商業銀行體系包括銀行體系中的所有商業銀行“發行”本票或支票,則商業銀行包括商業企業發行的貨幣對央行貨幣發行的影響是連續的;經濟中市場化程度越高,銀行信用和商業信用就越普遍,這樣,商業銀行的貨幣發行對央行壟斷貨幣發行權的沖擊就越大。設想由于技術進步和管制放松,商業銀行等以信用為支撐,能夠發行電子記賬式本票和支票,假設這種本票和支票的期限足夠長并且能夠突破現有本票和支票的物理限制,可無限背書和隨意分割,這樣,該電子貨幣就可無限次進行支付,這種本票和支票便充當了不可兌換的信用貨幣,無限期作為支付等手段流通,它可完全替代央行發行的現鈔在經濟中流通,對央行壟斷的貨幣發行權造成顛覆。所以,一切以銀行或商業信用為基礎、以電子技術為支撐,由商業銀行或者商業企業發行的、可用來支付、流通的債權、債務工具都可能充當真正的電子貨幣,從而對央行壟斷的貨幣發行權形成沖擊,如果現代電子技術支持下的金融創新發展到這個階段,央行貨幣發行的職能就要重新界定。這時對什么是貨幣也要重新界定,與之相聯系的經濟、金融活動的內涵和外延等一系列活動都應重新界定。
2商業銀行電子貨幣產品
2.1商業銀行可以通過增加債權的方式發行電子貨幣
參照目前的電子貨幣和支付系統,可設計出如下的商業銀行電子貨幣產品:
企業到商業銀行注冊賬戶,并留下書面憑證。商業銀行以低于票面價值的價格(如2%)把加密的電子貨幣借貸給企業A。企業A憑借商業銀行的電子貨幣到網絡上向客商B購買虛擬物品,首先向商業銀行提出申請,商業銀行在接受A的請求后,進行驗證,確認無誤后,向客商B提出A的購買請求。客商B接受后,由商業銀行對A的電子貨幣的密碼進行修改,并把修改密碼后加密的電子貨幣轉移給客商B。如此類推,到最后,當用戶N憑借商業銀行的原始電子貨幣在線提出兌現請求后,商業銀行要求企業A償還債務。企業A除了償還本金外,還要支付利息。這里只是其中一條發行鏈,當然商業銀行還可以廣發電子貨幣債券憑證,這樣可以獲得更多的鑄幣稅即利息。過程見圖1。
當然,該過程要解決的關鍵問題是:①電子貨幣網絡安全系統;②電子貨幣的無限分割。目前,解決這兩個難題的系統設計應用的安全工具和技術主要有:防竄改的硬件設施,如智能卡和密碼技術。
圖1
2.1.1防竄改的硬件設施
在一個單純依靠算法而沒有應用防竄改的硬件設施的電子貨幣系統中,如果要阻止客戶2次消費一個貨幣是不可行的。因為客戶可以在支付前備份它的計算機的全部狀態,然后在支付結束后重新恢復他的計算機的狀態,這在一個單純的離線系統中只能發現客戶2次消費結果而不能阻止違法行為。為有效阻止2次消費行為,應用防竄改的硬件設施是必要的。具有防竄改的硬件設施的電子貨幣的模型與一般離線電子貨幣模型不同之處在于有一個由銀行提供給每個客戶的,以防竄改的硬件設施形式存在的“監視者”增加在模型中。
由于客戶充當監視者和銀行的中間人,協議的構造必須保證:①沒有監視者的同意,客戶不能消費貨幣;②監視者不允許客戶有多次消費行為;③客戶隱藏所有監視者和銀行之間交互的信息。
這些要求使銀行即使得到監視者也不能跟蹤客戶的支付。盡管在這種模型中又加了一層保護,應用防竄改的硬件設施仍然不是防止2次消費的良方。因為這些設備不是真正防竄改的,它里面的內容只要采取正確的方法仍可被攻擊者讀取,而且離線電子貨幣是以雙重模式工作,即高額交易在線確認,小額交易才離線確認,這已經將2次消費的損失進行了限制。因此,考慮到提供防竄改的硬件設施增加的成本和其有限的安全作用,這種技術已引起爭議。
2.1.2密碼技術
在電子貨幣的研究中,已應用到的密碼技術主要有零知識證明、比特承諾、分割選擇技術和盲簽名技術。
(1)零知識證明。其思想是:證明人向驗證人除了證明一個陳述是正確之外,不泄露任何信息,無論驗證人采取任何攻擊方法。在電子貨幣的研究中零知識證明尤為有用,如身份證明即一方向另一方證明知道他的密鑰而不泄露密鑰、知道某些信息的證明,如客戶在支付時證明他知道貨幣的內部結構、加密消息的有效性證明等都要應用零知識證明。
(2)比特承諾。承諾方案是許多密碼協議的重要組成部分,它使得甲方向乙方承諾一個比特串而不泄露它。在隨后的一個時間,乙方打開這個比特串時,協議可以保證該值就是甲方承諾的比特串。
(3)分割選擇技術。它是電子貨幣正確性的零知識證明的一個工具,流程是:在取款時,客戶向銀行提供2n(n是安全參數)個嵌有客戶身份信息的電子貨幣,銀行隨機選擇n個揭示其內部結構,銀行驗證這n個的正確性以后,對剩余的n個進行盲簽名;在支付時,商家應用上述方法去驗證貨幣中隱含的客戶的部分身份信息,使得2次消費就暴露客戶的身份。盡管該技術的應用保證了系統的安全,但過多的計算、存儲和通信負荷影響了系統的有效實施。于是產生了針對它的單項技術,即客戶為獲得銀行的簽名,只提交一個電子貨幣,采取其他相應的措施應用該技術的系統具有同樣的安全性,而且降低了計算、存儲和通信負荷,從而增加有效性。
(4)盲簽名技術。由Chaum引入的盲簽名技術,主要是保護電子貨幣用戶的隱私。與一般的簽名方案相比,一個盲簽名方案是一個簽名者和簽名接受者之間信息交互兩方協議。它允許接收人得到一個消息的簽名,而簽名者卻既不知消息又不知對消息的簽名結果。目前已應用的方案有由Chaum提出的基于RSA簽名的盲簽名方案和由Okamoto提出基于Schnorr簽名的盲簽名方案。
2.2商業銀行可以通過發行債務憑證換取企業股權、債券或基金
由于我國法律規定,不得以法幣以外的貨幣或代幣來進行交易,在此前提下,可設想發行債務憑證,并以此來交換企業股權、債券或基金。不過,由于投資股票、基金的風險較大,下面僅以債券為例說明:
商業銀行發行債務憑證,公司A、B、C——向銀行提出申請,以等面額的公司債券進行交換,A、B、C分別獲得不同序列號的債務憑證。由于商業銀行的債務憑證具有比公司債券更小的風險,可以與A、B、C——約定借貸期限和利息率。公司A獲得商業銀行債務憑證后,可用來向B購買原材料,A、B互換債務憑證。當到約定的期限后,商業銀行憑借序列號向A、B、C——索取本金和利息。不過,這種商業銀行債務憑證必須在簽約的客戶間流通,具有較大的局限性。如何擴大其應用范疇依然是值得探討的問題。
對于商業銀行而言,面對信息技術進步、金融國際化、傳統銀行業務衰退等國際性發展趨勢,重新認識銀行固有的結算、信用創造、資金中介等職能,重新檢討銀行業務的發展方向,制定新的經營戰略,是經營管理層當前的重要任務,否則,將會喪失發展機遇,其損失無可估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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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電子貨幣業務的國內外發展
在國外,電子貨幣的發展起步于20世紀90年代后期,并一直受到社會公眾和官方機構的廣泛關注,特別是在將電子貨幣作為現金的替代品進行小額支付方面。從全球來看,電子貨幣的使用情況并不一致。根據國際清算銀行調查顯示,卡基電子貨幣已經在很多國家取得了相當的成功,尤其是在公交、公用電話、停車計費和自動售貨機領域。相對于卡基電子貨幣,網基電子貨幣的發展則較慢。目前,網基電子貨幣已經在部分國家開展或正處于試驗階段,但其在用途、范圍和應用上有很大的限制。
我國電子貨幣的發展稍晚于發達國家,但基本上是緊跟世界發展步伐。目前,國內儲值卡業務發展十分迅猛。由于監管實踐不允許銀行發行儲值卡,因此儲值卡發行主體均為非銀行機構,小到中小商戶,大到電信企業、大型商場、公交公司等等,其產品形式則為電話卡、商場購物卡、公交卡等等。儲值卡產品中單用途儲值卡居多,多用途儲值卡較少。截止目前,國內典型的卡基電子貨幣主要有香港八達通卡、上海公交卡、廣洲羊城通卡、廈門易通卡等等。
國內網基電子貨幣發展較快。據估計,國內互聯網已具備每年幾十億元的虛擬貨幣市場規模,并以年均15%-20%的速度成長。概括起來,國內網基電子貨幣主要有兩種形式,一是第三方支付平臺中的電子貨幣;二是各大網絡服務提供商發行的電子貨幣。
二、我國電子貨幣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一)電子貨幣的法律框架尚未建立,電子貨幣的監督管理尚處于空白。
在我國,目前除了2004年頒布的《電子簽名法》外,幾乎沒有其他關于電子貨幣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而《電子簽名法》主要規定了電子簽名及其認證,只是為電子簽名技術應用于電子貨幣,從而保證電子貨幣支付中交易信息和交易對象的真實性,提供了法律保障,沒有涉及電子貨幣概念、電子貨幣發行主體等相關問題。2005年頒布的《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旨在規范從銀行結算賬戶發起的電子支付業務,即規范銀行及其客戶在電子支付中的權利、義務關系,不包括非銀行機構發行電子貨幣或不經由銀行賬戶的電子貨幣支付的規定。1999年頒發的《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雖然規定了儲值卡屬于銀行卡,但對于非銀行是否可以發行儲值卡卻沒有明確規定。
由此看來,電子貨幣的法律框架在我國尚屬空白,法律的空白,使得電子貨幣業務沒有相應的監督管理機構,因此容易出現沒有監督或監督不到位的情形,縱容違法行為的發生,這與電子貨幣業務的蓬勃發展極不相稱。
(二)電子貨幣發行人缺乏嚴格的資本管制,容易滋生信用風險。
當前我國電子貨幣的發行主體潛藏著較大的信用風險。一旦信用風險爆發,消費者的貨幣請求權將無法實現,預付資金和辦卡押金可能全部或部分不能得到追償,從而引發消費者“擠兌”,甚至會引起社會問題。這種風險隱患形成的原因有二,一是由于發行主體的非銀行特性,電子貨幣業務尚處于監督管理真空,其業務沒有實行準入管理,部分多用途儲值卡業務的開辦,雖然由政府審批,但其業務開展缺乏統一的資本金要求和審慎的后續管理,容易產生經營不善的問題。二是當前我國的社會信用程度整體上還有待進一步提高,信用約束還有待進一步加強。在這種情況下,發行主體吸存了社會公眾大量的預付資金,這種“先接收付款,后提供商品”的經營模式,容易形成違約收益大于違約成本的情形,激發發行主體的道德風險,引發信用風險。
(三)電子貨幣的負面作用日益凸現。
近年來網基電子貨幣大量涌現,而且部分網基電子貨幣已經開始走出虛擬的網絡世界,進入現實的應用,給不法分子帶來可乘之機:一是網上“倒賣”虛擬貨幣沖擊正常的金融體系。二是利用虛擬貨幣經營網上賭場,逃避監管。
(四)電子貨幣的使用減少了中央銀行鑄幣銳。
就我國目前來看,電子貨幣是非銀行機構發行的一種債務,代表非銀行機構的信用,其主要功能是替代流通中的現金即硬幣和紙幣。而現金是國家發行的一種債務,代表國家的信用;現金發行是中央銀行的法定職責和壟斷職權,現金發行收入(即鑄幣稅)是中央銀行的收入之一。一般情況下,鑄幣稅用于抵繳中央銀行運營費用;若有剩余,再上繳國庫。從理論上看,電子貨幣的發行和流通,會引起貨幣流通速度的加快和現金需求量的減少,從而減少中央銀行發行現金的數量,因此引起中央銀行鑄幣稅和上繳財政收入的降低。
(五)電子貨幣給反洗錢工作帶來新的挑戰。
電子貨幣的出現突破了時空限制,其交易具有明顯的匿名性、數字化等特征。電子貨幣的應用給社會經濟生活帶來便利的同時,也給洗錢犯罪提供了便利,藏匿和轉移贓款變得更加容易,識別和發現洗錢活動變得更加困難,因此反洗錢工作面臨新的挑戰。
三、規范和促進我國電子貨幣發展的政策建議
(一)建立健全電子貨幣法律框架,明確相關主體的權利義務。
建議制定專門的電子貨幣管理規定,明確電子貨幣的概念、電子貨幣業務的監督管理主體;明確電子貨幣發行主體的資格;明確各相關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就電子貨幣的概念而言,可借鑒國際上的通行做法,明確電子貨幣為一種預付儲值產品,并限定電子貨幣具有多用途,以突出監督管理重點。
就電子貨幣業務的監督管理主體而言,可以借鑒港澳關于電子貨幣的監督管理做法。香港《銀行業條例》規定,只有持牌銀行才能發行多用途儲值卡,非銀行服務提供商經過授權,也可以成為接受存款的公司,發行或者促進發行多用途儲值卡。《銀行業條例》還規定,授權香港金管局(HKMA)監管多用途儲值卡,但HKMA必須在監管中尋找一種平衡:一方面要維持支付體系的穩定;另一方面又不能阻礙競爭,抑制社會創新。如果多用途儲值卡的發行和使用給支付體系帶來輕微的風險,HKMA可以豁免多用途儲值卡的核準過程。在澳門,金融管理局(AMCM)則按照《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二十二條中關于成立信用機構的要求,對申請成立發行多用途儲值卡的公司進行核準。就電子貨幣管理規定的具體形式而言,鑒于卡基電子貨幣和網基類電子貨幣兩者之間具有明顯的存儲介質差別,以及即將頒布的《電子支付指引(第二號)》涉及非金融機構的電子支付問題,可考慮單獨制定《多用途儲值卡管理辦法》,將網基類電子貨幣管理規定內含于《電子支付指引(第二號)》。因為多用途儲值卡業務涉及交易數據的清分、軋差,因此也可考慮在即將頒布的《支付清算組織管理辦法》中涉及卡基電子貨幣的管理規定。
就電子貨幣的發行主體而言,本著促進競爭和創新的原則,同時考慮電子貨幣對貨幣政策的潛在影響,綜合權衡是否允許銀行發行電子貨幣。無論是銀行還是非銀行發行主體,都應制定嚴格的業務準入條件。
(二)明細準入管理要求,強化資本約束。
參考澳門AMCM對電子貨幣準入的審核要求,細化我國電子貨幣業務的準入條件,并要求申請單位提交詳實資料,以評估申請項目的可靠性:一是在系統運行方面,要求申請人提供詳細的系統運行流程資料、系統安全信息、相關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界定、系統風險評估和防范措施、經營連續性計劃、系統的獨立外部審計意見等。二是多用途儲值卡的相關資料,包括預付卡的使用范圍,存儲金額的限制和每筆交易金額的限制,刷卡交易的審計痕跡,卡的制造、保存、儲值、銷卡的安排和內部控制,處理爭端安排等。三是資金管理安排,包括對儲值沉淀基金的管理和投資安排,對儲值沉淀基金可能面臨的風險管理安排。四是商業計劃,包括預計項目啟動時間表,系統被公眾接受的調查報告,三年的業務預測,包括詳細的投資成本、預期收入、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關于發卡數量、平均儲值額、平均每筆交易額、每年交易額的統計數據等。
為保證電子貨幣發行主體能夠抵御和化解各種風險,建議對電子貨幣發行主體實行資本金管制,要求其準入時和持續經營期間,滿足一定的資本金要求,例如借鑒歐盟《2000/46/EC》指令關于電子貨幣機構(ELMI)的規定,規定我國的最低資本金數額,同時規定發行主體持續持有的自由資金應等于或大于當前未兌現的電子貨幣價值。
(三)完善業務規則,加強日常監督管理,消除電子貨幣業務的負面影響。
電子貨幣的管理規定應明確電子貨幣的儲存限額,電子貨幣的申領條件,是否可以掛失、轉讓、透支,是否應對電子貨幣價值予以計息,是否應有期限限制等。為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應明確電子貨幣可贖回,以及贖回的條件;明確電子貨幣發行主體需根據吸存資金總額繳納一定的準備金,并由商業銀行負責對該準備金賬戶進行監督,非經相關主管部門同意,不得從該準備金賬戶中撥付資金;對于因第三方支付平臺內部形成的電子貨幣,應要求支付平臺必須及時將真實交易資金返還給賣方;并且支付平臺不得擅自將交易款項轉化為賣方平臺內的支付賬戶余額,變相獲取交易資金。為防范電子貨幣發行主體濫用預存資金,應限定發行主體的業務經營范圍,業務活動范圍主要涉及電子貨幣發行業務與發行以外的其他業務,不得從事高風險業務,或高風險業務投資比重不得超過一定的比例。對于通過電子貨幣賭博或從事其他違法活動,應界定其刑事責任,以杜絕和懲戒電子貨幣違法行為。
為切實保障電子貨幣業務規則得到切實落實,風險得到有效防控,應采取數據分析、道義勸說、現場檢查等多種方式,加強對日常業務的監督管理,規范業務發展。
(四)建立電子貨幣的統計監測制度,科學分析電子貨幣對宏觀經濟金融的影響,形成電子貨幣信息對傳統宏觀經濟金融決策的有效參考。
在上述中央銀行對電子貨幣發行主體實施準入管理的基礎上,加強對發行主體的非現場監督管理,設計合理的統計監測分析指標,要求其定期報送交易數據,或者開發專門的統計監測系統,自動采集交易數據。通過數據采集、加工,深入分析電子貨幣對當前貨幣政策實施的實證結果,影響較小的,繼續密切跟蹤和關注;影響較大的,將電子貨幣作為貨幣政策實施的變量綜合考慮。
(五)權衡電子貨幣對中央銀行鑄幣稅的影響,及早采取應對措施。
考慮到電子貨幣對鑄幣稅的實際影響,建議在上述對電子貨幣業務統計監測的基礎上,密切關注電子貨幣對中央銀行鑄幣稅的影響,及時采取措施,調整電子貨幣管理政策。從長遠來看,中央銀行不應因為收入問題抑制電子貨幣發展,而應本著促進創新、提高效率的原則,積極推動電子貨幣的廣泛應用。如果采取限制措施,應著重考慮電子貨幣是否給貨幣政策實施或消費者權益維護帶來了負面影響,從而影響到了宏觀經濟調控或引發了社會問題等。
關鍵詞:電子貨幣網絡金融電子商務
隨著計算機技術的發展,與電子商務相關的電子支付工具越來越多。這些支付工具大致可以分為三類:一類是電子貨幣類,如電子現金、電子錢包等;另一類是電子信用卡類,包括智能卡、借記卡、電話卡等;還有一類是電子支票類,如電子支票、電子匯款(EFT)、電子劃款等。本文將針對電子支付的工具之一———電子貨幣在電子商務中的適用性進行分析與研究。
一、電子貨幣的基本概念及主要形式
1.電子貨幣的基本概念。電子貨幣作為當代最新的貨幣形式,從20世紀70年代產生以來,其應用形式越來越廣泛。電子貨幣是一種在網上電子信用發展起來的,以商用電子機和各類交易卡為媒介,以電子計算機技術和現代通信技術為手段,以電子脈沖進行資金傳輸和存儲的信用貨幣。通過網上銀行進行的金融電子信息交換,電子貨幣與紙幣等其他貨幣形式相比,具有保存成本低,流通費用低,標準化成本低,使用成本低等優勢。尤適宜于小金額的網上采購。電子貨幣技術解決了無形貨幣的存儲、流通、使用等方面的技術問題,具有很大的發展潛力。美國的MarkTwain銀行是美國第一家提供電子貨幣業務的銀行,早在1996年4月就獲得了一萬個電子貨幣客戶。
2.電子貨幣的主要形式。電子貨幣有兩種主要形式:智能卡形式的支付卡(如Mondex)和數字方式的貨幣文件(如E-Cash和Cyber-Coin)。前者主要用于網下的支付,后者用于網上的支付。
Mondex即是E-Mondex(電子現金),它的主要用途在于取代日常小額消費的鈔票及硬幣。Mondex卡除了擁有現金的特性以外,同時還具有一個比現金更優良的特點,即是它能安全地通過電子管道(如電話、因特網等)來作為人對人、人對商家、人對銀行的遠距轉值。我國的電子商務正在起步,網上金融服務開展較少,電子貨幣系統的建設進展緩慢。Mondex是目前最接近于現金的電子貨幣。
E-Cash是由Digicash開發的在線交易用的數字貨幣。它是一種數據形式流通的貨幣。把現金數值轉換成為一系列的加密序列數,通過這些序列數來表示現實中各種金額的幣值。用戶在開展電子現金業務的銀行開設賬戶并在賬戶內存錢后,就可以在接受電子現金的商店進行購物。
二、電子貨幣的發展
1.電子貨幣的發展概況。電子貨幣的產生是經濟和科技發展到一定程度的成果。電子貨幣的使用,一是可以最大限度地取代現金的發行,使得貨幣的發行費用降低;二是發行主體將由中央銀行向其他主體轉變。
目前的電子貨幣主要有銀行卡和網上電子貨幣兩種。現在,銀行卡已在人們的生活中得到了更普遍的應用。對于客戶來說,利用銀行卡購物付款、提現、存款、轉賬,方便快捷、安全高效,而且可以獲得咨詢和資金融通的便利。同時,世界上由網上電子貨幣帶動的網上金融服務正在迅速發展。據統計,網上金融業務在2000年占傳統金融業務量的10%~20%,其中美國的網上金融業務發展最快,歐洲國家也在大力發展;在亞洲,新加坡等是發展電子貨幣的先進地區。新加坡貨幣委員會的官員稱,該國將力爭于2008年全部改用電子化貨幣,貨幣將包括一種“電子數字脈沖”,發射裝置安裝在手機、掌上電腦甚至手表上,然后發射脈沖信號進行支付活動,屆時所有商業和服務機構都將依法接受電子貨幣。歐洲央行也指出,電子貨幣的應用范圍將越來越廣,推廣電子貨幣將成為歐洲央行未來貨幣政策的組成部分之一。
2.我國電子貨幣的發展情況。從總體上講,我國電子貨幣的發展情況相對于發達國家起步較晚,尚處于起步階段,網上金融服務開展較少,電子貨幣系統的建設進展緩慢。由于國情的緣故和信用概念在中國商品經濟發展初期沒有市場基礎,一直到20世紀90年代中后期,隨著金融體制改革的深化,銀行被推向市場,商品經濟的生存競爭意識才迫使中國的銀行界開始思考電子貨幣的發展策略。
在我國,目前發展的重點主要仍在信用卡業務上。我國的第一張銀行信用卡,是1985年6月由中國銀行珠海分行發行的“中銀卡”,與國外相比,銀行信用卡發展歷史很短。近年來我國銀行卡業務發展迅速,到2001年6月底,全國共有55家金融機構開辦了銀行卡業務,發卡總量達3.3億張;銀行卡賬戶存款余額3742億元,僅2003年上半年交易總額達48532億元,比上年同期增長224%;全國受理銀行卡的銀行卡的銀行網點12.9萬個,商戶約10萬戶;各金融機構共安裝自動柜員機4.9萬臺,銷售終端33.4萬臺。
3.電子貨幣的發展趨勢。目前電子貨幣的發展十分迅速。據專家預測,美國在近十年內可能有12%~15%的交易將以電子方式進行,并且該發展趨勢仍將不斷加快。2000年有約10%的人用電子貨幣進行商業交易。在我國,也有業內人士分析電子商務將會蓬勃的發展。可見,電子貨幣將會朝更便利、更安全、更規范化的方向發展,支付方式也會趨于簡單化和統一化,電子貨幣必然有更廣闊的發展前景。
三、電子貨幣在電子商務中的應用
面對已經到來的數字化時代,隨著金融電子化和Internet的迅猛發展,網絡作為一種新的貿易領域正在逐漸成為商務的一大發展趨勢。電子貨幣系統是電子商務活動的基礎,只有正確認識電子貨幣的優勢,建立和完善電子貨幣系統,才能真正開展電子商務活動。1.電子商務流程的簡單描述。電子商務是一種采用最先進信息技術的買賣方式。整個電子商務過程并不是工業經濟階段商務活動的翻版,電子商務是將“通信服務”、“數據管理服務”、“安全服務”等三項基本服務融為一體的商業服務。在電子商務過程中,消費者和商家(即買賣雙方)將自己的各類供求意愿按照一定的格式輸入電子商務網絡,電子商務網絡便會根據消費者的要求,尋找相關信息并提供給消費者多種買賣選擇。一旦消費者確認,電子商務就會協助完成合同的簽定、分類、傳遞和款項收付等全套業務。同時,為保證交易過程的安全,認證機構對在互聯網上交易的買賣雙方進行認證,確認其真實身份。電子商務實質上形成了一個虛擬的市場交換場所。
2.電子貨幣與電子商務。電子貨幣與電子商務之間有著十分密切的關系。在電子商務中,網上銀行、在線電子支付和數據加密、電子簽名等方面都發揮著重要的、不可缺少的作用。其中,作為支付工具的電子貨幣應用的深度和廣度直接影響到電子商務的發展。我們通過電子商務的流程可以看到,電子商務不僅包括商品流、信息流、物流,同時也涵蓋了資金流的范疇。在支付過程中,不可避免地需要通過網絡進行貨幣支付或資金流轉,利用電子貨幣可以安全、靈活地把貨幣采用匿名的形式存儲在自己的硬盤上,并在支付過程中使用。它將消費者和商家(買賣雙方)與銀行聯系在一起,消費者可以在有關銀行開立賬戶,在需要使用電子貨幣的時候,可以安裝相應的軟件或預存現金,但消費者與商家洽談好以后,簽定訂貨合同,就可以使用相應的電子貨幣支付所購買商品的費用。其中認證機構保證了交易過程的安全。
3.應用中出現的問題及解決方案。電子貨幣的應用和發展使網絡上現貨、現金交易成為可能,促進了企業營銷結構、營銷方式、結算方式的創新;而方便、快捷、輕松的購物方式,也將極大地刺激消費,擴大需求,給零售商帶來了無限商機;同時,由于實施開放式的網絡經營,大大加劇了市場競爭,促使企業為市場提供優質價廉的商品、優質高效的服務。
在電子商務中,使用電子貨幣進行支付與傳統的貨幣支付方式相比有許多的優勢。首先,在同樣的空間內,電子貨幣可以存儲的面值是無限的;而傳統貨幣面值是有限的。其次,電子貨幣受時空的限制比較小,能夠通過通訊系統在短時間內進行遠距離傳遞。第三,電子貨幣可以采用計算機進行管理,彌補了傳統貨幣管理成本高的缺憾。第四,電子貨幣的匿名性比傳統貨幣要強,避免了面對面的交易。另外,作者還認為,電子貨幣與傳統的貨幣相比具有信息承載量比較大的優點。通過在交易過程中使用電子貨幣,商家、廠家以及消費者都能夠從中得到比傳統交易方式更多的信息。例如,商家可以在網絡上迅速、及時地統計熱銷產品的銷售量,可以通過用戶注冊信息準確地看出參加瀏覽或購買的用戶資料,甚至可以通過電話、電子郵件的形式進行后續的市場調查,以便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務。同時消費者也可以獲得快捷的反饋信息以及完善的售后服務。
但是,就目前而言,作為支付工具的電子貨幣應用于電子商務仍然存在一些缺陷。在這一問題上,普遍存在著很多觀點。比如,安全問題、網絡基礎設施建設不完善、電子商務的發展還不很成熟、系統可靠性、安全性以及數字認證技術等,這些問題的出現都將會對電子貨幣的發展產生極大的影響。要使電子貨幣能夠迅速、健康的發展,必須盡快解決出現的這些問題。不僅要加強網絡基礎設施的建設,提高互聯網絡的普及率;同時要積極發展電子商務,進而帶動電子貨幣的發展;另外,也要盡快出臺并且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給網絡安全提供相應的法律保障,規范網上交易程序,正確使用數字證書。
另外,作者通過對電子貨幣的研究,認為電子貨幣的產生和應用對傳統的價值經濟學和貨幣銀行學提出了新的挑戰。未來的發展,將會由于電子貨幣的應用,使得中央銀行不能再通過調節貨幣的發行量這一手段來調節市場經濟,新的價值經濟學、貨幣銀行學將會產生,通貨膨脹、通貨緊縮也將會有新的詮釋,以適應未來網絡經濟的發展。電子貨幣將會形成一門全新的學科,沖擊經濟金融界的傳統理論、理念。
四、結束語
拓展電子貨幣的業務是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隨著不斷加快的經濟全球化進程以及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貨幣金融體系電子化的實現將是一個必然趨勢。目前,與信息技術有關的電子商貿、電子商務、基于安全數據交換協議的各類網上購物系統、供應鏈管理以及網絡營銷等活動的不斷興起,使得原先的計算機應用系統、管理系統、貿易體系結構已經跟不上時代的發展和需求。相信在不久的將來,在電子商務不斷發展的帶動下,電子貨幣也將會在社會經濟生活中得到更加全面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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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親民”路線銷售基金,回歸貨幣基金本源。傳統的貨幣基金銷售模式下,投資者在購買基金時必須開設專門賬戶,簽訂銷售協議,且必須具備一定的專業知識。在這種模式下,貨幣基金似乎站在了讓普通人可望而不可即的高度。因此,即使貨幣基金市場一直蓬勃發展,但卻未能完全地走入普通民眾當中。余額寶向大家呈現的,是集理財增值、消費購物、轉賬提現于一體,解決了客戶管錢、掙錢、花錢的一攬子需求。客戶不需要親自去銀行或基金公司簽訂協議,也不需要了解相關的專業知識。只要動動鼠標,不僅可以享受更全面的一站式生活平臺服務,而且更便捷地享受到理財服務。客戶接觸和感知理財服務的方式發生了變化,在傳統金融領域得不到理財服務的人將可以通過網絡體驗理財服務。傳統的理財產品營銷總是一味地在強調“賺錢”,但我們應該意識到理財只是基本需求上的衍生需求,理財的本質是更好地服務于生活。既然如此,基金銷售的目標就是如何能夠幫助客戶更便利、更快樂地生活。余額寶正是明白了這個道理,創造最極致的客戶體驗,在方便人們生活的同時,也為普通人賺點“小錢”,給人們的生活帶來快樂。以前一直高高在上的理財產品,正在放低身段、尊重客戶、敬畏市場,通過余額寶感知客戶需求。也正是這種“捎帶手”的新模式,掀起了全民理財熱潮。貨幣基金正在褪去其復雜的外表,把簡單留給客戶,做極致簡約的產品,這樣才能獲得大眾的認可。
二、基金淘寶店與余額寶模式對比
2011年冬天,博時基金入駐淘寶,開啟了基金淘寶銷售的互聯網之路。然而,基金公司對淘寶直營店并沒有表現多大的興趣。截至目前,還未有一家基金公司新入駐淘寶。與余額寶相比,同樣是借助電商平臺銷售基金,為什么淘寶基金店表現平平,甚至有很多基金零交易量下架?基金淘寶店為何難以復制余額寶的成功?
(一)余額寶直接綁定支付寶,購買程序上更加便捷。淘寶基金店的產品雖然相對于線下產品已經簡化了大部分程序,但還是需要經過篩選、加入購物車、支付等一系列流程;但余額寶一鍵便可購買;另一方面,在淘寶基金店購買基金后也不能如余額寶一樣每天打開手機便可查看收益,兩相對比,消費者心理上會更加偏愛余額寶。
(二)余額寶依靠阿里巴巴背書,基于其大數據的挖掘,充分降低其流動性風險,更能得到投資者的信任。目前進駐淘寶的基金公司不乏有名的基金公司,如富國、廣發、興業等。但與阿里相比,名氣根本不能相提并論。余額寶之所以能一炮而紅,最重要的原因就是阿里廣泛而忠實的客戶基礎。阿里運用其積淀近十年的大數據,通過消費者的交易過程分析其消費行為習慣,從而對趨勢做出預測。如此,余額寶才可以面對“雙十一”這樣的事情而沒有出現流動資金不足的風險。
(三)余額寶首推零錢理財概念。余額寶出現之前,大量的資金沉淀在支付寶中。余額寶出現后,零錢放在余額寶中,不僅有高于銀行存款的收益,其流動性又不受影響,這是每一個淘寶用戶都不能拒絕的“誘惑”。淘寶基金店的貨幣基金雖然也是一元起買,但其流動性不如余額寶,不能直接用于消費,投資者只能用專門的一筆資金用于投資理財,其概念明顯不如余額寶誘人。淘寶基金店雖然也是貨幣基金銷售的一個創新渠道,但它的發展還需要人們消費習慣的逐漸改變和客戶的逐漸積累,也許是一個較長期的過程。但可以肯定的事,基金的互聯網營銷必將成為銷售基金的一條重要渠道。
三、余額寶未來發展探討
隨著銀行拆借市場資金的寬松和決策層的加強管理,余額寶收益率自2014年開始便不斷下跌,市場上唱衰余額寶的聲音也此起彼伏。更有報道稱余額寶已經遭用戶拋棄,大量資金正在逃離。余額寶真的已經走到了盡頭了嗎?在探討余額寶的出路之前,我們應該了解余額寶為什么會存在。我國銀行過大的存貸利率空間一直是一個問題,余額寶就是發現并利用了利差。它的大部分資金通過協議存款回歸了銀行體系。因此,余額寶的生存之道就是把銀行一部分的“既得利益”拿出來歸還給儲戶,實現儲戶財富的資產增值。投資者從余額寶那里得到了高于銀行的存款利率,自然余額寶會受到追捧。因此可以說,余額寶的快速成長,源于我國互聯網的快速發展和金融的發展不足。利差是余額寶存在的理由,錢荒又是余額寶出現的時點。可以看出,余額寶的存在離不開利率和貨幣需求。凱恩斯在《就業、利息和貨幣通論》中,提出來一種“流動性偏好”的貨幣需求理論。流動性偏好理論表明,當其他理財產品的預期回報率高于貨幣的預期回報率,人們必將減少持有貨幣而用于購買理財產品。據此,我們可以將貨幣需求函數表述為:L=f(y,r1,r2),其中,L為貨幣總需求;y為預期收入,與L成正比;r1為貨幣的預期回報率,與L成反比;r2為其他理財產品的預期回報率,與L成反比。
人們選擇是否以其他方式持有財富,取決于其他資產相對于貨幣的預期回報率,即r2-r1。當r2-r1>0時,人們會選擇以其他方式持有財富;當r2-r1<0時,人們會繼續以貨幣形式持有財富。銀行是通過存貸之間的利差來實現盈利的,存款利率越少,貸款利率越高,銀行的利潤也就越大。如果不存在存款利率管制,在市場競爭的環境下,金融機構會通過提高利率吸收存款,直至沒有超額利潤為止。此時,當利率上升時,r2-r1將趨于穩定,表明持有其他資產的預期回報率等同于持有貨幣的預期回報率。在這種情況下,余額寶將失去競爭利率優勢。然而現實是,央行對存款利率進行管制使得r2-r1無法保持相對穩定。如今銀行存款利率本就很低,再考慮通貨膨脹因素,其收益差不多為負。在這種情況下,余額寶的存在對普通人來說就有利可圖。通過余額寶存在原因的分析,我們不難發現,只要利率沒有實現市場化,余額寶的利率即使下降,還是會高于銀行存款利率,人們還是會繼續選擇余額寶。而這正是余額寶會繼續生存下去的理由。當然,中國的利率市場化進程正在進行,存款利率的市場化也終有一天會實現。到那個時候,正如馬云所說,余額寶“即使是死了也死有所值”。但是,筆者仍然認為,即使到那個時候,余額寶也不會消失。
內容摘要:電子貨幣在我國尚處于萌芽階段,隨著信息技術的不斷進步和經濟全球化的發展,電子貨幣的日益成熟必將對個人以及社會造成深遠影響。本文通過對電子貨幣的層次構想,界定現在的電子貨幣只能算狹義電子貨幣,認為其本質只能是準貨幣,不可能替代傳統貨幣。
關鍵詞:貨幣層次電子貨幣本質
1文獻回顧
關于電子貨幣的定義,巴塞爾委員會(Basle,1998)提出:電子貨幣是指在零售支付機制中,通過銷售終端、不同的電子設備之間以及在公開網絡上執行致富的“儲值”和預支付機制。歐洲中央銀行在《電子貨幣》的報告(1998)中認為電子貨幣是“以電子方式存儲在技術設備中的貨幣價值,是一種預付價值的無記名支付工具,被廣泛用于向除電子貨幣發行人以外的其他人的支付,但在交易中并不一定涉及銀行賬戶”。
2電子貨幣層次的構想
廣義電子貨幣。仿照經濟學家對傳統貨幣的定義,很自然地,可以對電子貨幣作如下定義:電子貨幣是指在商品或勞務的電子化支付過程中,或在債務的電子化償還中被普遍接受的任何東西。本文將電子化支付或償還過程中的這種價值載體稱為廣義電子貨幣,記做EM2。
狹義電子貨幣。國際清算銀行對電子貨幣的定義為:“記錄消費者能夠使用的資金或價值的儲值或預付產品,這些產品儲存在消費者持有的設備上。這個定義包括預付卡(有時稱為電子錢包)以及使用計算機網絡的預付軟件產品”。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認為:“電子貨幣是指在零售支付機制中,通過銷售終端、不同的電子設備之間以及在公開網絡(如互聯網)上執行支付的儲值和預付機制”。它們談到的電子貨幣是電子化轉移價值過程中的價值載體,而且是能夠被存儲的。因此,本文將狹義電子貨幣定義為具備價值儲藏職能的電子貨幣,這個集合是EM2的一個子集,記為EM1。
流動電子貨幣。這種流通電子貨幣代表了對發行者有要求權的貨幣價值,具備以下特征:存儲在電子設備上;其價值等于發行機構收到的傳統貨幣價值;通過承諾可被使用者外的人接受為支付媒介。目前我國還沒有出現完全具備這些特征的電子貨幣。
3電子貨幣本質的界定
(一)政治經濟學對于貨幣的界定
馬克思政治經濟學理論中,貨幣在金屬貨幣本位制度條件下是“固定起一般等價物作用的特殊商品,體現著一定的生產關系。貨幣具有價值尺度、流通手段、貯藏手段、支付手段與世界貨幣五種基本職能”。
(二)從電子貨幣層次看電子貨幣的本質
1.廣義電子貨幣。對照上述定義,分析日常生活中經常使用的與銀行有關的借記卡是否屬于電子貨幣的存儲工具。將瞬間完成的支付過程分拆成幾步:第一步是消費者A的活期存款減少,商家B的活期存款不變,此時消費者A的活期存款轉化成等額的電子貨幣;第二步是電子貨幣從消費者A的活期賬戶轉到商家B的活期賬戶;第三步是等額的電子貨幣轉化成商家B賬戶上的活期存款。由于銀行電子化資金劃撥的速度太快,電子貨幣在這個過程中迅速產生又迅速消失了,我們看到的只是消費者A的活期存款減少以及商家B的活期存款增加。因此,在持卡人使用借記卡進行消費的過程中,雖然持卡人對商家進行的是電子化支付,但是由于電子貨幣迅速產生并迅速消失,借記卡根本無法存儲這個價值載體。即電子貨幣沒有通貨的價值貯藏功能。
2.狹義電子貨幣。騰訊Q幣、網易POPO幣等網絡貨幣,以及手機儲值卡、公交IC卡和學生食堂使用的飯卡中儲存的價值載體,都是狹義的電子貨幣。
人們利用傳統貨幣購買儲值卡或對儲值卡充值,然后使用卡上存儲的電子貨幣支付服務費用,支付對象為發行電子貨幣的商家。狹義電子貨幣的局限性在于不能夠在消費者之間,消費者與商家之間,商家與商家之間自由流通。
3.流通電子貨幣。電子貨幣若要實現對傳統貨幣的完全替代,必須能夠充當一般等價物而被消費者廣泛接受。實現這一目標的前提之一是電子貨幣不能由各商家獨立發行、各自為陣,而必須由類似于中央銀行的發行機構統一發行。在這種情況下,電子貨幣被普遍接受,行使交易媒介的職能,實現了對傳統貨幣的完全替代。這種貨幣才是嚴格意義上的流通電子貨幣。它是上述狹義電子貨幣EM1的一個子集,本文將其記為EM0。
綜上,仿照傳統貨幣的定義形式和層次劃分,電子貨幣從大到小可以劃分為三個層次:廣義電子貨幣、狹義電子貨幣和流通電子貨幣。按照這個劃分,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廣泛存在的是狹義的電子貨幣,它們并不能實現對傳統貨幣的完全替代,本質不是貨幣,而只能算準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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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電子商務的日趨成熟,越來越多的企業也深刻地認識到:要在競爭日益強烈的國際市場中持續發展并立于不敗之地,開展電子商務是企業最好選擇和必由之路。當然,企業要開展電子商務,僅僅靠建立一個網站進行產品推廣和宣傳是遠遠不夠的。那么,企業如何在電子商務的實戰中獲得成功呢?下面是來自電子商務最前線的實戰經驗:
一、物美價廉的產品信息
的產品的質量一定要過硬,同時在價格上有一定優勢。因為,市場上的同類產品一定存在。在商品經濟發達到目前這個程度,獨一無二的產品幾乎是沒有的。因此要在同類產品的比拼中獲勝,質量一定要過關,同時在價格上要有吸引力。只有物美價廉的產品,方能在電子商務、網絡營銷中脫穎而出,贏得市場。對于電子產品的生產制造企業來說,國內市場的內銷產品如果能取得CCC認證(中國強制認證,也可簡稱為“3C”標志);國際市場的外銷產品如能取得一些國際認證,如ISO9000系列認證、ISO14000系列認證、UL(進入北美市場的通行證)、CE(打開并進入歐洲市場的護照)、CSA(打入美國和加拿大市場的通行證),GS(德國產品質量安全認證),以及VDE、KEMA等國際認證,以及SA8000(社會責任標準,國際買家的新標準),則更有實力與同類產品角逐。
二、信息真實詳盡滿足客戶需求
的信息(產品信息、業務信息等)一定要真實可靠,同時盡可能詳盡,并從客戶的需求角度出發,設身處地為客戶著想;若能同時配合一些圖片介紹,效果更好,畢竟圖文并茂也會給人一種真實、真誠的感覺。這樣的信息后,會給潛在的客戶傳達一種誠信做生意的態度,做生意和做人是一樣的,真誠才能贏得好感。只有讓對方能感覺到彼此是在誠心誠意做生意,那么成功的機率就大大增加。在網絡普及到現在這種狀況,任一網上客戶都可以通過搜索引擎或網站的查找功能找到同類的產品,因此,貨比三家后,只有詳細資料的產品信息才會引起客戶的留意和吸取。不然,在客戶瀏覽了多家公司的產品信息后,對產品描述不詳盡或缺乏實物照片甚至連聯系方式都不方便的話,轉瞬間商機就會在指尖中失去。
三、控制好信息頻率
僅僅一次的信息是不能為大多數的瀏覽者看到的。如果想讓瀏覽者第一眼就能看到你,不妨增加信息的次數。但過度重復的信息也會給瀏覽者帶來厭惡情緒,從而失去與您商務聯絡的機會。因此,根據多年的網絡營銷實戰,每天2次,較能達到收效。當然在不同的電子商務平臺也會因人而異。
四、注重信息技巧
要有簡明扼要的信息主題,讓人一目了然;如能在關鍵字的選取上吸引瀏覽者的眼球,那成功的機會就大大增加。
五、及時處理客戶的反饋意見和信息
在電子商務中,客戶發一份詢價或對產品感興趣的email,總希望馬上就能獲得回復。若能在最短時間內與客戶取得聯系,那么客戶對您的產品的認同感和誠信度會大大增強;如果沒有及時處理,就有可能使買家的注意力轉向到回復及時的商家,而令您痛失良機。
六、人才的要求
有比較專業的電子商務人才協助管理互聯網貿易。不論是做內銷市場還是國際貿易,都要有既懂電腦技術又懂網絡商務的人員,專職從事產品信息、更新,和及時處理最新的尋盤等工作。對于外銷市場,還需要專門懂貿易、懂英語的外銷人才。
七、注重網站平臺的選擇
選擇專業的且商譽較好的電子商務網站信息。B2B類如美商網、阿里巴巴、實華開等,在這些網站信息,成功率較高,而且誠信度也較好。
關鍵詞:網上支付,法律,電子商務
電子商務是一種全新的商業運作模式,在21世紀商務往來主流的驅使下,電子商務將成為經濟活動的核心。學界認為:廣義的電子支付指利用各種暗自設備進行的支付,包括網上支付但不完全等同。狹義的電子支付即為網上支付。網上支付即指利用計算機網絡進行支付的方式。通常“網絡”有兩種范圍:一種是互聯網;另一種為銀行間的各種專用網絡系統。
網上支付嘴主要的問題即是安全問題,因而各國在關于網上支付的立法中,都非常重視法律規范中對網上支付安全性的完善。
1.網上支付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
網上支付當事人之間的關系,主要是銀行卡當事人之間、電子貨幣當事人之間兩大關系體系。
1.1銀行卡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
銀行卡業務當事人,包括發卡銀行、持卡人、擔保人、特約商戶等。銀行卡功能多樣,依靠其所產生的法律關系也多種多樣。主要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即為:持卡人的選擇權、信用卡中的抗辯權和必要費用償還請求權等。持卡人與發卡銀行存在存貨貨借貸關系、委任關系;持卡人與特約商戶是建立在銀行卡交易上的買賣合同關系。發卡銀行與特約商戶間無直接法律關系。
1.2電子貨幣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
電子貨幣法律關系中存在的三個基本當事人:電子貨幣發行商、持有人以及特約商戶。持有人與電子貨幣發行商有買賣存款、委任關系;持有人與特約商戶之間有貨物買賣或提供服務關系。當持有人使用電子貨幣取得貨物或服務時,即持有人在轉讓電子貨幣的債權;電子貨幣發行商與特約商戶之間的權利義務為存儲義務的贖回。
2.網上支付中的權益保護
網上支付中的安全風險很大,立法必須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免費論文參考網。網上支付法的完善,亦可促進電子商務發掘出更大的潛力。
2.1經濟學原理中的消費支付責任
在經濟學原理中,消費者面對風險的原則為:損失分散原則,損失減少原則,損失執行原則,此三種原則的實行,必須需要法律的合理處理損失分配規則,由此提高支付系統的效率。
2.2消費性支付責任之法律規則
不論何種支付形式,均需經過一些基本階段,損失便可能發生在任一階段。故意制作無效支付工具的人是不法行為人,承擔全部損失責任。對于偽造發單人簽章,受票人要承擔損失。金融機構收到消費者支付工具,金融機構便會轉給另一機構以便處理。原則為:1.此行為的責任主體為金融機構,因為銷售者無法采取任何現實性的措施進行預防風險。同時法律規定,在支付處理后,金融機構應向消費者報告交易情況。消費者便可通過賬單發現未授權的提款。
3.如何完善我國銀行法律制度
通過上文分析,我國網上支付交易尚無專門的法律對銀行卡網上交易進行規范,個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尚不明確。免費論文參考網。僅僅從經濟學中分析網上支付行為,沒有法律上的保障。根據經濟發展的遠景分析:在我國《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電子支付指引》等現有規章制度中,相關規定是可以參照使用的。我國銀行卡責任制度應建立在有責任限制的無過錯責任之上,銀行卡未獲授權使用時,持卡人承擔的責任應加以限制,發卡銀行或未及時承擔的責任也應加以適當限制。在相對近期的經濟預測中,我國銀行卡責任規則應兼采無過錯責任和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應設立限制,而責任限制與長期目標中的責任限制一致。如果持卡人存在過錯,則不享有責任限制,但應由銀行舉證證明持卡人有過錯。在目前的立法目標中,法院應當運用《合同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來解釋銀行卡章程、使用規定及領用合約中的格式條款,對部分條款作限制解釋,并宣布部分條款無效。免費論文參考網。
電子貨幣立法,在理論上,發行電子貨幣可能涉及貨幣政策、支付系統有效運行及對支付工具的信心,保護客戶和特約商戶、金融市場的穩定、避免犯罪分子利用和市場失靈等問題。在實踐中,有的國家專門針對電子貨幣進行了立法,有的國家將現有法律適用于電子貨幣,還有的國家或地區對電子貨幣之一的儲值卡進行了規范。我國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有:1.尚無法律法規對電子貨幣做出專門規定;2.未為非銀行發行電子貨幣提供法律依據;3.未規定電子貨幣是否可以贖回;4.未明確是否可以成為豁免機構等。
從我國的信用卡、儲值卡只允許銀行發售的政策來看,未來的電子貨幣發行主體將依然是銀行,非銀行的金融機構甚至非金融機構僅具有以個案批準形式獲準發行電子貨幣的可能。因而,我國對電子貨幣的相關法律規定大致方向應趨向于關于銀行的法規。通觀全文,我們可以發現,電子貨幣的風險類型與實際貨幣交易的風險類型是一致的,但是,我們不能簡單的依照現實貨幣的法律規定去規范電子貨幣市場,這是由于發行商和監管者都有可能對電子貨幣風險不熟悉或者發生操作失誤產生意外風險。
在電子貨幣的立法過程中,我們必須避免出現立法阻礙經濟發展的現象發生,所以,筆者建議,應當借鑒歐盟及其成員國的經驗,建立如下四項立法宗旨:1.明確相關法律要求并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2.避免阻礙技術創新;3.在發行電子貨幣的不同機構之間建立一個公平的競技場;4.確保發行商財務穩健。
【參考資料】
[1] 鐘志勇.網上支付中的法律問題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
[2] 王春和.網絡貿易.河北人民出版社,2000.
[3] 蔣志培.網絡與電子商務法.法律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