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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北京市物業管理單位經營資質審批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現就開展物業管理經營資質審查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之日起,各區縣房地局、小區辦應按《規定》和本通知的有關具體規定開展物業管理單位的資質審查工作,具體內容包括:
(一)受理本轄區內設立物業管理企業的申請并進行初審(設立涉外物業管理企業的申請由市小區辦直接受理);
(二)對物業管理企業進行年審;
(三)對本轄區內的物業管理企業進行日常的監督和檢查,依據《規定》對違章行為進行處罰。
二、關于資質審查工作:
(一)資質審查的對象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設立,接受物業產權人委托,從事對房屋及其設備、相關環境進行維護和修繕,并為產權人、使用人提供多項服務等經營活動的企業,包括兼營物業管理企業和涉外物業管理企業。
兼營物業管理企業是指以經營其他項目為主,兼營物業管理的企業;涉外物業管理企業是指外國以及港、澳、臺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與國內企業單位、其他組織合資或合作從事物業管理的企業。
市及區縣房地局所屬的從事物業管理的事業單位,也應按《規定》和本通知,到區縣房地局申請登記,接受資質審查。
(二)物業管理企業應具備的條件,除《規定》第四條一、四款外,按以下掌握:
1.具有職稱的經濟管理、土建工程技術、財會等專業人員不少于5人,其中至少需配備有兩年以上從事物業管理經驗的土建工程師、經濟師各1名。管理高層樓房的,需配備機電助理工程師1名。
2.注冊資金30萬元以上,其中流動資金15萬元以上;涉外物業管理企業的注冊資金在15萬美元以上。
(三)區縣小區辦自收到申請單位應提交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3日內完成初審工作,并將初審合格的報市小區辦。
市小區辦應在10日內復審。經審查合格的,由市房地局頒發《北京市物業管理資質合格證書》(以下簡稱《合格證書》)。
(四)凡在本通知前已經設立但未取得《合格證書》的物業管理企業,在按《規定》和本通知申領《合格證書》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營業執照復印件;
2.主要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證明、上崗證復印件;
3.物業委托管理合同;
4.管理服務的規章制度;
5.管理房屋清冊。
(五)自1997年2月1日后新設立的物業管理企業,應提交下列材料:
1.工商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2.單位章程;
3.可行性研究報告;
4.管理服務的規章制度;
5.主要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證明、上崗證復印件。
股份制物業管理企業還應報送材料:發起人協議書、成立大會會議記錄、第一次股東大會記錄及決定。
涉外物業管理企業還須報送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的批準文件。
三、關于年審:
(一)各區縣小區辦每年一季度對在本轄區內注冊并取得《合格證書》滿一年以上的物業管理企業進行年審;涉外物業管理企業由市小區辦負責年審。年審的內容主要包括:物業管理企業執行國家、本市政策法規、管理服務質量和自身經營管理狀況等方面情況。
(二)物業管理單位在年審時應提交《北京市城鎮房屋安全普查匯總表》、《經營單位年檢報告書》及《規定》第七條所要求的材料。
(三)年審合格的,由房地局在其《合格證書》正副本的年檢欄中加蓋印鑒,年審不合格的,按《規定》第八條處理。
一、凡承擔土地勘測工作的單位,必須申請領取《土地勘測許可證》,方可實施作業。
二、頒發《土地勘測許可證》的工作,由國家土地管理局統一組織領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管理部門負責具體審批、頒發和管理。省級土地管理事業單位申請土地勘測許可證,一般由省級土地管理部門審批、頒發;必要時也可由國家土地管理局審批、頒發。
三、勘測單位向當地省級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勘測許可證》時,需提交《土地勘測許可證申請表》一式3份。
審批單位接到申請表后,應在3個月內完成審查,凡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發給《土地勘測許可證》。
1.具備從事土地勘測工作的專業隊伍和技術人員。
2.具備必要的勘測儀器和勘測手段。
3.土地勘測成果達到國家土地管理局頒布的《土地利用現狀調查技術規程》、《城鎮地籍調查規程》和《土地分等定級規程》等規定的標準。
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管理部門要不定期地對具有《土地勘測許可證》的單位進行復查,如發現不符合條件的,要注銷其許可證。
五、頒發《土地勘測許可證》的機關,必須嚴格執行本辦法規定,堅持實事求是,秉公辦事,系統內外一視同仁,一個標準,做好《土地勘測許可證》的頒發工作。
六、《土地勘測許可證》和《土地勘測許可證申請表》由國家土地管理局統一印制。
七、《土地勘測許可證》不得轉讓,違者注銷其許可證,并追究其責任。
一、收費原則
土地登記費的收取本著“收費適度,負擔合理,保證工作需要”的原則,既考慮用地單位和個人的經濟承受能力,又能保證土地登記工作的需要。
二、收費范圍
凡國有土地使用者,集體土地所有者,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者,均按本辦法交納土地登記費。
三、收費項目及標準
(一)土地權屬調查、地籍測繪
1.黨政機關、團體土地使用面積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200元,每超過500平方米以內加收25元,最高不超過700元。
2.企業土地使用面積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過500平方米以內加收40元,最高不超過4萬元。
3.全額預算管理事業單位用地執行黨政機關、團體收費標準;差額預算管理事業單位土地使用面積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300元,每超過500平方米以內加收25元,最高不超過1萬元;自收自支預算管理事業單位用地執行企業收費標準。
4.城鎮居民住房用地面積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3元,每超過50平方米以內加收5元,最高不超過30元。
5.農村居民生活用地面積在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5元,200平方米以上每宗地收10元。
6.凡有土地利用詳查成果資料的村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國營農、林、牧、園藝、養殖、茶場等用地(不包括內部非農業建設用地),水利工程、礦山、鐵路線路、國家儲備倉庫、國家電臺、郵電通信等用地(不包括這些用地內部的管理、生活等建筑用地),必須使用土地利用詳查成果資料進行登記發證(指城鎮外),每宗地以圖幅為單位每幅收10元圖件編繪資料復制費,免收土地權屬調查、地籍測繪費。
7.學校、福利院、敬老院、孤兒院、免稅殘疾人企業、無收入的教堂、寺廟、監獄等用地,免收土地權屬調查、地籍測繪費。
8.農村貧困地區及其他因特殊困難需要申請減免土地權屬調查、地籍測繪費的,經縣、市土地管理部門簽署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管理、測繪、物價、財政部門批準。
(二)土地注冊登記、發證
個人每證5元,單位每證10元。“三資”企業和其他用國家特制證書的,每證20元。
軍用土地登記收費標準,仍按國家土地管理局、財政部、中國總后勤部〔1988〕后營字第766號《關于軍隊土地詳查有關問題的通知》中有關規定執行。
本辦法原則上適用于變更土地登記。因土地出讓、轉讓引起土地使用權轉移,需要進行變更土地登記,其收費標準另行制定。
四、土地登記費的收取、使用和管理
(一)土地登記費由縣、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收取。在收取前,必須向當地物價部門領取收費許可證,并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收費票據。用地單位交納的土地登記費在有關科目中列支。
(二)土地登記費原則上按宗地收取。對一個地塊內有幾個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難以劃清權屬界線進行地籍測繪的,按各自獨立使用和分攤面積收取;自成系統的單位,按具有法人資格的土地使用者收取。
(三)使用范圍
收取的土地登記費,主要用于以下幾個方面:
1.人員培訓;
2.作業人員從事內、外業的補貼,支付交通、住宿費,雇用臨時人員工資;
3.技術指導、檢查驗收費用;
4.購置圖件、資料、材料、專用儀器、設備及勞保用品;
5.印制表、冊、土地證書及支付獎勵、建立檔案信息等費用。
(四)使用比例與管理
1.按收費項目及標準(一)中1.2.3.4款收取的經費,50%用于地籍測繪;50%用于土地權屬調查。
2.用于土地權屬調查和注冊登記、發證工作的經費,94%留給縣(市)土地管理部門使用;3%上交省級土地管理部門;3%上交國家土地管理局(由省級土地管理部門代收代交)。上交部分主要用于省級和全國性的業務指導、人員培訓、新技術開發、建立檔案信息等為下級服務的費用。
3.收取的土地登記費,按預算外資金管理,實行財政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嚴格按規定比例使用。認真執行財政制度,嚴格審批手續,接受同級財政、審計部門的檢查、監督。各級土地管理部門在每年年度終了后,編制年度財務收支決算表,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同時抄報上級土地管理部門,并抄送同級物價部門。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國土)管理局(廳)匯編縣、市和本級土地登記費決算,于2月底以前報國家土地管理局、國家測繪局、國家物價局、財政部一式二份。并抄送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測繪主管部門。
關鍵詞:土地資源管理;應用型;課程體系;培養模式
我國土地資源管理專業的發展已經有60多年的歷史,是伴隨著我國土地管理工作的需要而產生、發展和壯大的。經1998’年專業調整“土地規劃與利用”和“土地管理”合并,改為土地資源管理專業。據統計全國已經有80多個院校開設土地資源管理專業。尤其是從上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土地開發、土地利用以及土地保護等問題的日益突顯,房地產市場的繁榮,我國土地資源管理專業的數量和招生規模隨之壯大。我國的土地資源管理專業開始是由農業院校的土壤專業演化而來,到現在側重于資源、管理和信息技術等各具特色專業體系。
土地資源管理專業自誕生初就與市場緊密接軌,是一個應用型的本科專業。專業對學生的應用能力的要求,不僅僅是課本上的內容,還有在實際的土地管理工作中。本文以韶關學院土地資源管理專業為例,對其人才培養模式進行探討。
一、培養目標
土地資源管理專業是培養具備現代管理學、經濟學及資源學的基本理論,掌握土地管理方面的基礎知識,具有測量、制圖、計算機等基本技能的高級專門人才。學生通過四年的專業學習,掌握以下土地管理的知識和能力:
①掌握管理學、經濟學和生態、環境、地質、地貌、土壤學等自然科學領域的基本理論和知識;②掌握土地資源調查、評價、土地利用規劃、土地整理、地籍管理、土地信息系統、不動產估價及土地和房地產開發經營等方面的基本理論和實踐技能,并具備將這些知識和技術熟練地應用于土地和房地產管理工作中的能力;③熟悉國家有關土地和房地產管理及可持續發展方面的有關方針、政策和法規;④具有較強的自學能力,掌握獨立獲取、消化和應用新知識的能力和方法,具有較強的分析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二、課程體系
全國80多所院校的土地資源管理專業各具特色,但在課程設置上有三個方面的課程:一是專業主干課程。二是技術類課程,三是特色課程。
專業的主干課程旨在培養學生的土地意識,讓學生掌握土地作為資產性資源和資源性資產在國民經濟中重要作用及在土地和房地產交易的準則和我國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等知識。主要課程為:土地資源學、土地管理學。土地經濟學、地籍管理、土地利用管理、不動產估價、土壤地理學和土地資源調查及評價等。
技術類課程主要培養學生的應用能力、使學生掌握先進的土地數據的采集、管理和土地信息化的技術手段,運用測繪儀器、衛星和航空影像及GPS等設備和材料進行數據的獲取、處理和表達,為國土資源管理提供快速、高效和科學的管理方法。主要課程有:地圖學、測量學、遙感技術和地形繪圖等。
特色課程是根據地方特色和院校特色而開設的課程,旨在培養與當地市場需求更加切合的人才。如在專業中設置有創新學分,讓學生以土地管理實務作為出發點,在外聘實踐老師的指導下完成一項綜合的實際土地管理工作的任務,由實習單位進行評價。使學生都能有實踐的機會,在不同單位和企業,已實踐單位和企業的評價作為主要參考標準,對學生的就業去向做評價。
三、突出特色
土地資源管理專業的就業方向主要有四大塊:一是國土資源局及從事土地和房產管理工作的事業單位,如土地儲備中心、土地整理中心、土地信息中心等;二是土地、房產估價企業;三是房地產開發、策劃企業;四是測繪單位和企業。
基于此,學校大力開展與各類企事業單位的合作,共同建立十多個校外實踐基地,涉及國土、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土地和房產估價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測繪企業和單位。校外實踐基地不僅能夠提供相關課程的實習實踐場所,還能提供綜合實習的機會,根據學生的就業意愿和實踐基地的需求實施。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以下簡稱《省實施辦法》),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洛陽市〈土地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第二條 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管理,全面規劃,合理開發,科學利用,切實保護土地資源,嚴格控制非農業用地,禁止亂占濫用土地。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本行政區域內的一切土地。本行政區域內的所有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土地管理法》、《省實施辦法》和本《實施細則》。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檢舉和控告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五條 對保護和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有關的科學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或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獎勵。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本《實施細則》的單位或個人,應依法處理。
第二章 管理機構與工作職責
第六條 市、縣土地管理機構,直屬同級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統一管理工作。
郊區、吉利區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機構,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管理工作。
城市區土地管理分局,直屬市土地管理部門領導。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區僅指郊區和吉利區。
鄉(鎮)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管理的具體工作。
村民委員會和村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應做好本村的土地管理工作。村民委員會設兼職土地管理員。
國營農場、林場和工礦企事業單位,負責做好本單位所使用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負責土地科技管理和業務培訓,擬定市土地管理方面的法規、規章草案;
(二)組織編制全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負責編制全市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審查縣、區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三)主管全市建設用地的征用、劃撥工作,承辦由市人民政府審批的征、撥用地工作;
(四)負責全市的土地調查、監測、分類、定級、登記、統計、發證等地政地籍管理工作;
(五)管理全市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工作,監督檢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抵押和終止;
(六)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征收國有土地使用費;
(七)監督、檢查各縣、區,各部門土地的開發利用和保護情況,負責全市城鄉土地利用中重大問題的協調工作;
(八)負責全市城鄉土地利用中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承辦重大土地糾紛的調解處理工作;協助有關部門查處在土地管理方面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瀆職等違法、違紀案件;
(九)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農業戶口轉非農業戶口和安置工作。
縣(區)、鄉(鎮)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機構的職責可參照本條確定。
第三章 土地的所有權與使用權
第八條 土地實行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用集體土地或劃撥國有土地,被征用、劃撥單位必須服從國家需要,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干預、阻撓。
經國家征用的集體所有的土地,所有權屬于國家,用地單位和個人只有使用權。
第九條 國有和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省的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十條 國有土地依法實行有償使用制度。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省的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下列土地屬于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
(一)國家劃撥給國家機關、社會團體、部隊、全民所有制企事業單位、城市集體企事業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
(二)國家依法征用的集體所有的土地;
(三)城市居民住宅使用的國有土地;
(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劃撥或承包給集體、個人使用的國有土地;
(五)鄉(鎮)、村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個人使用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部隊農副業生產基地等國有土地;
(六)1961年開始,農村實行固定土地所有權時,全民所有制和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已經使用的土地,沒有確定給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
(七)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認屬于集體所有的荒山、荒地、牧地、林地、水域、灘地等;
(八)依照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其他土地。
第十二條 下列土地屬于集體所有:
(一)1961年開始,農村實行固定土地所有權時確認屬于農民集體所有未經國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二)依照有關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屬于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荒山、荒地、林地、牧地、水域、灘地等;
(三)鄉村空閑地及農村居民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飼料地等;
(四)鄉(鎮)村企業、公共設施、公益事業使用的集體所有的土地;
(五)依照法律規定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其他土地。
第十三條 國有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全民所有制單位或者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個人使用。
依法使用國有土地、集體所有土地的單位或個人,擁有土地使用權,并負有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集體所有的土地,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可以由集體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農、林、牧、漁業生產。
第十四條 集體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規定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可以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
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可以屬于各該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
第十五條 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區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單位或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市、縣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單位或個人依法使用的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區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
未劃撥使用的國有土地,由市、縣人民政府登記造冊,統一管理。
市、縣、區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按照國家土地管理局統一制定的式樣和省人民政府統一印制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和集體土地所有證、使用證,統一核發。
第十六條 依法改變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須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由市、縣人民政府變更土地證書。
依法改變集體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須向縣、區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權屬變更登記,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證書。
改變土地使用性質,用于非農業建設的土地權屬變更,應按本《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或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先辦理報批手續。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確認和變更,由國營農、林單位,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決定。
依法確認的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和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七條 單位或個人依法買賣、交換、贈予、繼承房產的,必須到市、縣、區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手續。
第十八條 以轉讓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為條件進行建設的,應按本《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的審批權限,由雙方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手續。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依法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十九條 單位或個人需要使用國有或集體所有的土地,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應在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方可申請辦理《營業執照》。
第二十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的處理,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 土地的利用與保護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采取措施,搞好土地的開發整治,在保持水土和生態平衡的前提下,積極開發荒地、閑散地,整治廢棄地,改造中低產田,制止耕地荒蕪和破壞土地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土地調查制度。土地調查內容包括土地權屬調查、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和土地條件調查。
市土地調查計劃由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縣、區土地調查計劃,由縣、區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縣、區土地調查由縣、區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應當配合調查,提供必要的資料。
第二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土地調查成果評定土地等級。
第二十四條 建立土地統計制度。市、縣、區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同級統計部門依法進行土地統計。統計人員依法行使土地統計職權。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應當提供統計資料,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
第二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根據土地資源情況,結合國民經濟發展需要,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經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城市規劃、村鎮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協調。
在城市規劃區內,土地利用應當符合城市規劃。
在河流、水庫的安全區內,土地利用應當符合河道、水庫綜合開發利用規劃。
第二十六條 建設用地要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實行計劃管理。各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嚴格執行計劃,不得擅自突破。
年度建設用地計劃,由土地管理部門組織編制,經同級計劃部門綜合平衡,由同級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報請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國家建設單項工程用地計劃指標下達后,由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審查、控制。
鄉(鎮)村集體建設用地和農村個人建房用地的計劃指標,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統一掌握。縣、區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可根據用地定額,將農村個人建房用地指標換算為農村個人的戶數指標,分解下達到鄉(鎮)、村。
第二十七條 國家建設、鄉(鎮)村建設和農村居民建房必須節約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充分利用荒地、劣地、空閑地和不宜種植的其他土地。
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應盡量少占耕地,一般不得占用菜地。在市規劃區內必須占用菜地的,應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審批權限報批,并按規定繳納新菜地建設開發基金。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或個人,應按照《河南省〈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實施辦法》的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第二十八條 下列土地予以重點保護,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占和破壞,一般不得占用:
(一)經國務院或省、市人民政府批準劃定的風景名勝區和文物、水源、自然保護區內的土地;
(二)國家鐵路、公路用地及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等重要設施用地;
(三)農業大專院校和重要的軍事、科研單位的試驗用地;
(四)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名、特、優農林產品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和綠化地帶。
第二十九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根據經濟發展計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本轄區內劃定的基本農田保護區,應嚴格控制,一般不得占用,以保證糧食、棉花、油料等農產品的生產。
第三十條 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后,可劃撥、出讓給需要的單位使用;也可暫借(五年以下)給農業集體經濟組織耕種,但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種植多年生作物。國家建設需要時,不再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再安排招工。
第三十一條 承包經營土地的集體或個人應當保護耕地,維護排灌工程設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水土流失、沙化、鹽漬化和土壤污染。未按規定批準不得改變土地的用途,不得在承包地、自留地上建窯、取土、挖沙、建房、建墳,不準以建果園、挖魚塘等手段變耕地為非耕地。
單位和個人將耕地改為果園、林地、魚塘等非耕地的,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一次改耕地三十畝以下的,須經縣、區人民政府批準;一次改耕地三十畝以上一百畝以下的,須經市人民政府批準;一次改耕地一百畝以上的,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二條 嚴禁荒蕪耕地。建設單位經批準征用(劃撥)的耕地、園地和其他有種植業收益的土地,在正式劃撥后半年未動工興建的;集體、個人承包經營的土地,棄耕半年以上的;因從事其他產業而粗放經營,使年產量低于鄰近同類耕地年產量一半的,均視為荒蕪耕地,應征收荒蕪費。
征收荒蕪費的標準:荒蕪半年以上、一年以內的,按該耕地年產值的一至二倍計收;荒蕪一年以上、兩年以內的,按該耕地年產值的二至四倍計收;荒蕪兩年以上的,按本《實施細則》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收回土地使用權。
建設用地和國有土地的荒蕪費,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定征收;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個人的荒蕪費,由鄉(鎮)人民政府核定征收。各級核定征收的荒蕪費,繳當地財政部門,并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備案。征收的荒蕪費,用于農田基本建設和土地開發,不得挪作它用。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完成上級下達的土地開發計劃,土地管理部門要會同計劃、農業、林業、水利等部門,制定土地開發規劃。支持、鼓勵單位和個人開發國有或集體所有的荒山、荒地、灘地等。堅持誰開發誰受益的原則,并按國家有關規定免交農業稅。
開發的國有或集體所有的土地,所有權仍屬國家或集體,開發單位和個人只有使用權。
開發國有土地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向縣、區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開發申請,由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查,按《省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審批權限批準后方可開發。
第三十四條 因開發地下資源和進行其他生產建設,致使地面塌陷、沉降、污染,造成耕地破壞或地面設施受到損失的,開發、建設單位或個人必須按《土地復墾規定》負責整治或支付整治費用,并給予相應的補償。
被破壞耕地的核減、補償、征用、權屬等,按《省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磚瓦窯(廠)、混凝土預制構件廠等建設要實行統一管理,從嚴控制。
已建的磚瓦窯(廠)、混凝土預制構件廠不得擅自擴大用地范圍。平原地區原則上不準新建,確需新建的,應利用丘陵地、荒地或非耕地,并與造地相結合。對未經批準,盲目發展濫占耕地的,責令其停辦并整治復墾。
磚瓦窯(廠)、混凝土預制構件廠生產用地,單位或個人應交納復墾保證金。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條 使用國有土地,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土地管理部門報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收回土地使用權,注銷土地使用證:
(一)用地單位已經撤銷、遷移或合并,不再使用的;
(二)未經原批準機關同意,連續二年未使用的;
(三)不按批準用途和期限使用的;
(四)公路、鐵路、機場、礦場、水電工程等經核準報廢的。
第三十七條 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收回土地使用權,按規定注銷土地使用證:
(一)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和已分配的大、中專院校學生的責任田、自留地、自留山、飼料地等;
(二)農戶遷移后的住宅用地和“五保戶”騰出的宅基地;
(三)農村居民宅基地超過當地標準的;
(四)經批準的農村居民宅基地、個體企業用地,批準后一年未按批準用途使用的;
(五)承包經營集體土地荒蕪二年以上的;
(六)從事非種植業的專業戶,在生產、經營活動停止后,不再使用的土地;
(七)在承包的土地上建房(窯)、燒窯、挖土、采礦等,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
收回鄉(鎮)村辦企業、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依照《省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
第五章 國家建設用地
第三十八條 國家進行經濟、文化、國防建設以及興辦社會公共事業,需要征用集體所有的土地或者使用國有土地的,按照本章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列入國家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的或者批準建設的國家建設項目,納入年度用地計劃指標后,建設單位方可申請用地。
第四十條 國家建設征用集體所有的土地或劃撥國有土地,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申請選址。建設單位根據縣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的設計任務書或其他批準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選址申請,由土地管理部門主持,組織有關部門共同研究提出選址意見。由建設單位編制選址報告,按建設項目的隸屬關系和審批權限,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定址。
在城市規劃區內,建設項目的選址應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持,組織土地管理、環境保護、文物管理等有關部門共同研究,提出選址意見。建設單位編制選址報告,按建設項目的隸屬關系和審批權限,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發給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按省計劃管理部門的規定不需要上報審批的選址項目,可直接發給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二)依法商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建設項目選址定點批準后,由市或所在縣、區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審查征用土地面積,依法商定安置補償預算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征地單位按安置補償預算將征地款分別交給市、縣、區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用地被批準后,由土地管理部門負責與被征地單位結算,并對各項費用的使用進行監督。
(三)申報審批土地。建設單位須持用地申請和批準的建設項目選址定點文件,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建設用地計劃,征用、劃撥土地的地理位置圖,初步設計批準文件和設計部門繪制的平面布置圖及補償、安置方案等,按本《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的審批權限辦理審批手續。
1993年春,我中專畢業后分配到縣西北邊陲的一個鄉鎮土地管理所工作,先是擔任副所長,并主持工作。工作了不到半年,我有點急了。為啥?眼看著別的單位同志每到月底可以從鄉財政所按時領取工資,而我們四位同志卻領不到一分錢的工資。除我之外,其他三位同志都是原縣人民政府聘用的干部。1992年安徽省撤區并鄉后,縣土地管理局又重新發文聘用了他們,他們的工資從收取的土地管理費中支出,標準參照同級別財政供給干部執行。
當時我們的收入全部由鄉政府“壟斷”,鄉長“一支筆”審批。我呢?既不是聘用人員,又不是財政供給人員,工資懸了空。于是我先找鄉長和鄉黨委書記,書記耐心地給我解釋:“你的工資關系、人事檔案都不在這里,我怎么給你發工資呢?”于是我又回到局里找局長,局長說:“你已經分配到所里上班了,你的工資應當從所里拿。”我跑上跑下、橫豎找不到人付工資,比我分配晚一點的同志也是和我一樣。不過各所有各所的“特點”:有的所人員是轉業軍人,財政供給一半,另一半從所里拿,有的所是所長劃片包干,收入按比例上交所,下余的自己付工資。后來所里人員越來越多,就拿我們為例,由一開始的3個人,增加到后來的9個人,最多的一個所竟有13人。有的沒有了出路,只好轉到其他單位去。不過后來我的工資還是由鄉財政所補發了。
1999年,安徽省鄉鎮清退不在編人員。由于我在鄉鎮財政所領取工資,供給渠道“不正常”,于是作為清退人員予以清退,排在鄉黨委文件的清退人員中的“第一位”。由于“名不正言不順”,給此后的工作帶來了不必要的麻煩,整個所里只留下一個當選上副鄉長的兼職所長。有的所里人員集體“轉業”。
基層國土資源管理涉及千家萬戶,國土所是群眾打開國土管理機構的第一扇門,國土管理難點在基層,薄弱點在基層,活力也在基層。但隨著科技的進步和社會的發展,知識更新的周期越來越短,在國土資源系統,在傳統的土地管理理論不斷發展、深化的同時,一部分內容也在不斷地變化和更新,新的土地問題也層出不窮,與此同時,為適應形勢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新的土地法律法規頻繁出臺,在客觀上造成基層國土干部隊伍的知識結構和法律法規知曉程度易跟不上工作需要,不斷地老化。加強基層國土干部培訓是更新知識、提高水平的有效途徑。
一、當前基層國土干部培訓中存在的不足
1.基層國土機構剛剛建立不久,職能設置、人員配備還有待完善。
國土干部應該是依法行使國家土地管理權的行政管理職能人員。在現實當中,那些在基層國土管理機構工作,編制還沒有解決的人員,當然也就不應納入干部培訓之列,這也極大地挫傷了廣大工作在土地管理第一線人員的工作積極性,他們也就很難在工作中發揮創造性和主動性,從而發揮出他們的潛能。如鐵嶺基層國土資源所經過幾年的努力建設,到目前已建所36個,都是縣級國土局派出機構,都是事業單位,其中全額撥款事業單位18個,占50%,自收自支事業單位18個,占50%。現有編制數183人,實際有人數183人。人員編制均為事業編,這與行政執法不相匹配。
2.現行的基層國土干部培訓制度不能適應基層國土干部職業化發展的需要。
(1)培訓中心不突出,廣大基層一線國土干部得不到應有的培訓。目前培訓的對象主要限于縣(市)級以上的國土資源管理干部,廣大從事土地管理工作第一線的人員很少得到培訓。這與他們所承擔繁重工作應加快知識更新的客觀需要不相適應。一個基層所只有所長副所長少數幾人參加過培訓。雖然我市推行了“一人學習,全員受益”的做法,但因其他人員所學知識又經過了一個中間環節,故這種學習的效果如何,當然是顯而易見的。
(2)培訓機制不科學,基層土地管理人員得不到較高層次的培訓。目前按規定,各基層土地管理所由市級土地管理機構負責培訓,市級以上由省國土機構負責培訓,就基層土地管理人員來說,面廣量大,培訓質量難以得到保證。市級國土培訓機構普遍沒有專職教員,全靠臨時兼職教員授課。這些兼職教員本身工作任務壓力很大,沒有教學經驗,又沒有專門時間去備課、調研,俗話說,沒有名師當然不能出高徒。
3.培訓缺乏長遠打算,無法達到培訓之目的。
當前的基層國土干部培訓的長期性、系統性和針對性有待提高。現在進行的培訓往往只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培訓時間短;培訓的知識不系統,參加的培訓往往沒有彼此間的系統聯系;培訓的單一性,培訓內容主要側重于國土法律法規知識和技能,輕視了培養國土干部職業道德理念的培養。因為培訓缺乏長期性、系統性和針對性,對培訓歸來的國土干部們作用還不夠大,收效還比較緩慢。
4.培訓方式單調,培訓質量有待提高。
經過培訓的國土干部大多認為,現實的國土干部培訓方式單調,培訓內容脫離實際。培訓方式主要是授課教師滿堂灌,培訓的內容也主要是一些高深理論。這樣的培訓方式,被培訓的人(學生)是被動的,教師仿佛是在完成任務,教與學兩張皮,學生難以學到知識。從基層國土干部來看,他們極需要培訓的知識更主要(來源:文秘站 )的是,如何解決土地管理實踐中遇到的疑難問題,如何運用新知識從事土地管理工作,以及如何熟練地運用土地管理技能。
二、加強基層國土干部培訓的必要性
1.從層次管理上非常有必要加強對基層國土干部的培訓。基層國土干部的素質是國土資源管理的基石。俗話說“基層不牢,地動山搖”。作為全國土地管理最前沿的戰士、占全系統職工總數32.3%的國土管部工作在基層,他們直接面對廣大群眾,面對工礦企業,面對各用地戶,工作水平高低,素質優劣,直接影響國土系統形象。基層國土干部素質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決定土地管理的方向、進展和整體效果。提高基層工作人員的各方面素質,加強培訓是樹立國土系統良好形象的必要途徑。
2.從人員只是結構上加強對基層國土干部培訓有其客觀的必要性。就鐵嶺地區基層國土干部來說,大學本科34人,占18.5%,專科116人,占63.3%,中專以下33人,占18%。其中:土地專業10人,占5.4%,經濟及管理專業80人,占43.7%,測繪及信息技術專業11人,占6%,法律專業27人,占14.7%,其他55人,占30%。雖然專科以上學歷超過80%,人員素質較高,但具有土地系統專業知識的人員較少,這在很大程度上嚴重影響了基層國土資源管理隊伍政策和業務能力、辦事效率和服務質量。而教育培訓作為提高基層國土干部政治、業務素質的根本途徑,顯然至關重要。
3.從越來越繁重的工作量上培訓基層國土干部也日益迫切。基層國土干部教育培訓是增強國土管理能力和提高國土管理水平,保證國土工作順利進行和國土管理事業健康發展的基礎。同時也是實現保護耕地,規范管理土地的重要途徑。當代中國正處于經濟快速發展時期,各種經濟發展與土地管理矛盾不斷顯露,基層國土干部的工作量不斷增加,日趨繁重的國土管理工作使基層國土干部不堪重負。如何解決經濟發展的土地需求同保護耕地、規范管理土地之間這一矛盾,已成為各地基層國土機構難以解決的問題。這一問題的解決雖然有待于多方面的制度支持與保障,但是作為提高基層國土干部素質重要手段的國土干部培訓固然不可缺位。
三、對現行基層國土干部培訓的一點建議
1.突出中心,切中要害,將基層國土干部培訓作為重點。
應建立基礎培訓方法。增加培訓人員層次。現實中各地培訓對象仍以縣級部門負責人為主,而基層國土干部由于土地管理工作繁重,培訓名額的限制,很少有機會參加上級國土部門組織的土地業務學習和培訓,迫切需要知識的學習和更新,因此,應側重基層國土干部知識水平、職業道德、土地管理技能、方法的培訓,加大基層國土干部的培訓力度。
2.建立長期性、系統性的培訓機制,促使基層國土干部樹立終身學習的理念。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土地管理制度的 不斷加強,社會關系日趨復雜,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增多,相應的土地管理工作所涉及的領域也不斷擴展,各類新的問題也不斷涌現,土地管理法律法規也在不斷更新,土地管理工作的難度必然不斷加大。基層國土干部要想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必須順應形勢發展的要求,不斷學習新知識、新技能,以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因為形勢是不斷發展的,為此,也就要求國土干部必須樹立終身學習的理念。如此同時,對國土干部的培訓也應是長期的、終身的、系統的和有針對性的,而不應該是蜻蜓點水似的,流于形式。使國土干部在土地管理工作中用思維、知識、能力等諸多方面的高素質來樹立自身所發出的管理的權威性。
3.改變現有的培訓方式,培訓內容應有針對性。
培訓只有在教與學的良性互動中進行,才能達到教育培訓之目的。為此,在國土干部培訓中,應進行交流互動式培訓。讓教師在互動中發現問題,從而教師有針對性的教,學生在主動中學,學以致用。在培訓內容上,不能脫離土地管理工作實際,要以土地管理實踐中遇到的疑難問題為主。為此,最好多一些案例式教學法。案例不僅反映各種社會現象、經濟發展狀況、法制建設水平,而且如實地展示了土地管理者對土地法的理解、管理意識、執法精神、分析能力、管理技能等綜合能力,換言之,案例是土地管理者素質的真實表現。在國土干部的培訓中,尤其是基層國土干部的培訓教育中,更應當注重案例的教學。案例分析是提高國土干部,尤其是基層國土干部素質最簡捷方法之一。從教學的角度看,案例教學法提供給教師與學生一個溝通的平臺,利用這樣的一個平臺,進而形成討論、爭辯的教學氛圍,并且經歷一種管理角色轉換的體驗,使教與學的雙方在法律規范與法律事實之間的關系中尋找共識,以達到教學的目的。
4.培訓方式應多樣化。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管理,全面規劃,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土地資源,嚴格控制非農業用地,制止亂占濫用土地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行政區域內的一切土地。
本行政區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土地管理法》和本辦法。
第二章 土地管理機構
第四條 省、省轄市、地區、縣(市)土地管理機構,直屬同級人民政府或行政公署,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土地的統一管理工作。
市轄區的土地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管理的具體工作。
村民委員會和村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應做好本村的土地管理工作。
國營農、林、牧、漁場和工礦企事業單位,應做好本單位所使用土地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本辦法和國家有關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政策,負責擬定省土地管理方面的法規、規章草案;
(二)組織編制全省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查市、地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負責擬定全省年度土地利用計劃;
(三)負責全省的土地調查、監測、定級、統計、登記、發證等地籍管理工作;
(四)主管全省建設用地的征用、劃撥工作,承辦由省人民政府審批的征、撥用地工作;
(五)檢查、監督各地區、各部門土地的開發、利用和保護情況,負責全省城鄉土地利用中重大問題的協調工作;
(六)負責全省城鄉土地利用中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承辦重大土地糾紛案件調解處理的具體工作;
(七)負責全省土地管理方面的宣傳、教育、科技等管理工作。
市(地)、縣(市、區)、鄉(鎮)土地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參照本條規定確定。
第三章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六條 土地實行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征用。國家建設征用土地,被征地單位應當服從國家需要,不得阻撓。經國家征用的集體所有的土地,所有權屬于國家,用地單位和個人只有使用權。
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規定另行制定。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規定另行制定。
第七條 下列土地屬于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
(一)國家劃撥給國家機關、社會團體、部隊、全民所有制企事業單位、城市集體企事業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
(二)國家建設經批準征用的集體所有土地;
(三)城市居民住宅使用的國有土地;
(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劃撥或承包給集體、個人使用的國有土地;
(五)鄉(鎮)、村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個人使用的機關、企事業單位、部隊農副業生產基地的國有土地;
(六)1961年開始,農村實行固定土地所有權時,全民所有制和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已經使用的土地,沒有確定給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
(七)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認屬于集體所有的荒地、荒山、沙丘、牧地、林地、水域、灘地等;
(八)其他按照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土地。
第八條 下列土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一)1961年開始,農村實行固定土地所有權時,確認屬于農民集體所有而未經國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二)根據《森林法》、《草原法》、《漁業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荒山、荒地、林地、牧地、水域、灘地等;
(三)農村居民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自留塘、飼料地等;
(四)鄉(鎮)村企業建設、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使用的集體所有土地;
(五)其他按照法律規定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九條 集體土地所有權,按《土地管理法》第八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 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所有證》和《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確認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
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確認使用權。
第十一條 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所有制單位經營農業生產使用的國有土地,可以依法由集體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農、林、牧、漁業生產。
第十二條 依法改變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或集體所有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的,必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更換土地證書。改變土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用于國家建設和鄉(鎮)村建設的,按本辦法第二十九條或第四十七條建設用地審批權限的規定先辦理報批手續。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確認和變更,由國營農、林、牧、漁業單位,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決定。
依法確認的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和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第十三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的處理按《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和《實施條例》第八條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 土地的利用與保護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根據土地資源情況,結合國民經濟發展需要,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報上級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城市規劃、村鎮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協調。
在城市規劃區內,土地利用應當符合城市規劃。
在江河、湖泊的安全區內,土地利用應當符合江河、湖泊綜合開發利用規劃。
第十五條 國家建設和鄉(鎮)村建設必須節約用地、合理用地。可以少用土地的,不準多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城市建設應充分利用舊城區,提倡建高層樓;鄉(鎮)村建設應充分利用空閑地、荒廢地、崗坡劣地,提倡建樓房。
第十六條 建設用地實行計劃管理。占用耕地實行指令性指標控制,占用非耕地實行指導性指標控制。年度建設用地控制指標,由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查,報上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七條 依法批準占用耕地建房或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或個人,應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對本行政區域內磚瓦窯(廠)實行統一規劃管理。新建磚瓦窯(廠)的,應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
磚瓦窯(廠)用地,應按國家建設用地審批權限審批土地。
磚瓦窯(廠)及其取土用地,應充分利用荒丘、荒坡、荒廢地,嚴格控制占用耕地;確需占用耕地的,必須挖取生土,活土還田,制定復耕計劃,恢復利用。
農村居民應在村民委員會指定的土地上采土。在耕地上采土的,應該挖取生土,活土還田,恢復耕種。
第十九條 承包經營土地的集體或個人應當保護耕地,維護排灌工程設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水土流失、沙化、鹽漬化和土壤污染。未按規定批準不得改變土地的用途,不得擅自在承包地、自留地上建窯、取土、挖沙、建房、建墳,不準以建果園、挖魚塘等手段變耕地為非耕地。
單位和個人在耕地上建果園、林地、魚塘等,而將耕地改為非耕地的,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一次改耕地三十畝以下的,須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一次改耕地三十畝以上一百畝以下的,須經市人民政府或地區行政公署批準;一次改耕地一百畝以上的,須經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根據經濟發展計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嚴格控制占用。
農業大專院校、科研單位的試驗用地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名、特、優農林水產品生產用地和城市商品菜地,一般不得占用。
第二十一條 因開發地下資源或其他生產建設造成地面塌陷、壓占、挖損、污染、破壞耕地或使地上設施受到損失的,造成土地破壞的單位或個人必須按《土地復墾規定》負責復墾整治或支付復墾整治費用,并給予相應的補償。
被破壞的耕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農業、城鄉規劃、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鑒定,確屬無法恢復耕種的,按建設用地審批權限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核減耕地。國家生產建設單位造成土地破壞的,應按建設征用土地的補償標準給予補償,補償后的土地屬國家所有,由生產建設單位或當地人民政府組織開發利用。鄉(鎮)村集體企業和個人造成土地破壞的,應按本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標準予以補償,補償后的土地權屬不變。
因自然災害造成耕地被破壞的,依照本條第二款規定的程序,經過鑒定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后,方可核減耕地數,土地的權屬不變。
第二十二條 嚴禁荒蕪耕地。建設單位經批準征用(劃撥)的耕地、園地和其他有種植業收益的土地,在正式劃撥后半年未動工興建的;集體、個人承包經營的土地棄耕半年以上的;因從事其他產業而粗放經營,使產量低于鄰近同類耕地產量一半的,均視為荒蕪耕地,應征收耕地荒蕪費。
征收荒蕪費的標準:荒蕪半年以上、一年以內的,按該耕地年產值的一至二倍計收;荒蕪一年以上、二年以內的,按該耕地年產值的二至四倍計收;荒蕪二年以上的,按《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條和本辦法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六條規定,收回土地使用權。
建設單位和國有土地的荒蕪費,由市或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定征收;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個人的荒蕪費,由鄉(鎮)人民政府核定征收。荒蕪費繳當地財政,用于農田基本建設和發展糧食生產,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條 按照規劃開發國有荒山、荒地、荒灘,用于農、林、牧、漁業生產的,誰開發誰使用。開發單位或個人應向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查,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允許開發單位長期使用。一次性開發五百畝以下的,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一次性開發五百畝以上、二千畝以下的,須經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批準;一次性開發二千畝以上、一萬畝以下的,須經省人民政府批準;一次性開發一萬畝以上、二萬畝以下的,須經國家土地管理局批準;一次性開發二萬畝以上的,須經國務院批準。
開發國有土地,用地單位或個人只有使用權。國家建設需要收回使用時,建設單位應給予不低于開發投入的補償。
第二十四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條規定收回的國有土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按實際支付的費用,有償劃撥給符合用地條件的單位使用。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也可借給農業集體經濟組織耕種,但不得在地面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國家建設需要使用時,不再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第二十五條 鄉(鎮)村辦企業、公共設施、公益事業使用的集體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土地管理部門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注銷土地使用證;由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收回土地使用權:
(一)用地單位已經撤銷或者遷移的;
(二)未經原批準機關同意,連續兩年未使用的;
(三)不按批準用途使用的;
(四)農村道路、橋梁及小型水利、水電工程等經核準報廢的。
收回的土地,能還耕的應當還耕。
第二十六條 使用集體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收回土地的使用權,按照規定注銷土地使用證:
(一)農業戶轉為城鎮非農業戶后,其承包地、自留地、自留山、飼料地等;
(二)住宅遷移后的住宅用地及“五保戶”騰出的宅基地;
(三)農村居民經批準后一年未按批準用途使用的宅基地;
(四)按村鎮規劃建房,住宅遷移后騰出的宅基地;
(五)承包從事種植業的土地荒蕪兩年以上的;
(六)未經依法批準,改變土地用途或在集體承包地上建房、燒窯、毀田取土、采礦等;
(七)非種植業專業戶生產、經營活動停止,不再使用的土地。
第五章 國家建設用地
第二十七條 國家建設需要征用集體所有的土地或使用國有土地,建設單位應向所在地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選址、定點申請。在城市規劃區建設的,應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管理部門的意見。在城市規劃區范圍以內的,還必須附具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選址意見書。
城市規劃區外的建設項目選址,必須由建設單位持批準的設計任務書或其他批準文件,向項目所在地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土地管理部門主持,組織有關部門共同研究,提出選址意見。建設單位根據選址意見編制選址報告,按建設項目的隸屬關系和審批權限,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定址。占用耕地五十畝以上的建設項目,同時報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備案。在城市規劃區內,建設項目的選址應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持,組織土地管理、環境保護、文物管理等有關部門共同研究,提出選址意見。建設單位編制選址報告,按建設項目的隸屬關系和審批權限,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發給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按省計劃管理部門的規定不需要上報審批選址的項目,可直接發給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八條 國家建設用地的審批,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建設單位持經批準的建設項目選址批準文件,初步設計批準文件和總平面布置圖或用地范圍圖,年度投資計劃和建設項目用地計劃等文件,向項目所在地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建設用地。
(二)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對建設用地申請進行審核,劃定用地范圍,并組織建設單位和被征地單位及有關單位依法商定征用土地的補償、安置方案,按本辦法規定的審批權限,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三)建設用地的申請,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后,由項目所在地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發給建設用地批準書,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建設進度,一次或者分期劃撥建設用地。
(四)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項目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驗收時,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查實際用地(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項目,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土地管理部門核查實際用地),經認可后依照有關規定,辦理土地登記手續,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在城市規劃區內申請用地,建設單位或個人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依照前款規定程序辦理。
建設用地的征撥工作,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統一組織進行。用地單位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及拆遷補償費等,統一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被征地單位結算,并對各項費用的使用進行監督。
第二十九條 建設用地的審批權限:
(一)征用、劃撥耕地三畝以下,其他土地十畝以下,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審查,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省轄市、地區行政公署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二)征用、劃撥耕地三畝以上、十畝以下,其他土地十畝以上、二十畝以下,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審查,報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批準,并報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三)征用、劃撥耕地十畝以上,一千畝以下,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二千畝以下,由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審查,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四)征用、劃撥耕地一千畝以上,其他土地二千畝以上,由省人民政府審查,報國務院批準。
上列(一)、(二)、(三)項審批權限,耕地和其他土地面積之和不得超過其中其他土地的最高限額。
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嚴格執行審批權限的規定,一個建設項目需要使用的土地應根據總體設計一次審批,不得化整為零或越權審批。分期建設的項目,應分期征用,不得先征待用。
第三十條 國家建設征用集體所有的土地,用地單位應按下列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
(一)土地補償費。
征用耕地(包括菜地)、果園、魚塘、藕塘、葦塘、茶園、苗圃等,省轄市郊區按年產值的六倍補償;其他市郊區、工礦區和縣轄鎮按年產值的五倍補償;其他地區按年產值的四倍補償。
征用耕地中,各類作物的副產品(不包括蔬菜)按每畝主產品年產量的15-20%計算。
征用未結果的果園比照一般果園年產值的60-80%計算。
征用新開辟的魚塘、藕塘、葦塘、茶園、苗圃等,比照一般各該類年產值的60-80%計算。
征用成材林地,按征用時該地林木蓄積量的價值給予補償;征用幼林地,按成材林價值的50%補償;征用灌木林地和疏林地,按每畝年產值的三倍給予補償。
征用宅基地和鄉(鎮)村公益事業、集體企業、個體工商戶已使用的集體土地,除按規定給予拆遷補助外,按耕地給予補償。
征用其他土地,按被征土地實際年產值的三倍補償。
(二)青苗補償費。
征用耕地,按以下標準支付青苗補償費:已下種的按季產值的60-80%計算;已耕作未下種的按季產值的40-60%計算。
(三)附著物的補償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制定。選址確定后,新增加的附著物不予補償。
第三十一條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用地單位除支付補償費外,還應支付安置補助費。
征用耕地每畝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人均耕地一畝以上的補年產值的三倍;七分以上不足一畝的補年產值的四倍;五分以上不足七分的補年產值的五倍;三分以上不足五分的補年產值的七倍;三分以下的補年產值的十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按該土地年產值的二至六倍支付安置補助費。
第三十二條 按照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提出安置方案和增加安置補助費的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適當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該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十倍。
第三十三條 征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第三十四條 經批準收回農業集體經濟組織長期(五年以上)耕種的國有土地,按照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標準支付青苗補償費、附著物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劃撥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已經使用的國有土地,用地單位應參照本辦法規定的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附著物補償費的標準給予補償。
第三十五條 被征用土地內有水源、渠道、涵閘、管道、道路、電纜等與生產和生活密切相關的設施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用地單位和施工單位,會同有關部門妥善處理,不得擅自阻斷和破壞;造成阻斷、破壞的,應予以修復或按規定修建相應的工程設施。
第三十六條 遇到搶險或緊急的軍事需要等特殊情況急需用地的,可以先使用,但應及時報告所在地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并按照本章有關規定補辦用地手續。
第三十七條 工程項目施工,因堆料、運輸或修建其他設施需要臨時用地的,應在已征用的土地范圍內安排。確需另外增加臨時用地的,由建設單位向當地市或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臨時用地的位置、數量和期限的申請,并制定出復墾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發給臨時用地許可證。在城市規劃區內需要增加臨時用地的,應當先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定點申請,經審查同意后,向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臨時用地申請。
臨時用地一般不得超過二年,確需延長使用期限的,應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一、違法行為的認定及表現形式
《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按照新的《土地分類》,建設用地分為商業服務、工礦倉儲、公用設施、住宅等類。建設用地經依法批準后,用地單位就不得擅自改變原批準的土地用途,擅自改變的則構成了非法改變土地用途的違法行為。
違法主體:是取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或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
違法客體:出讓或劃撥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
表現形式一般為:(1)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占據優越的地勢而改變土地用途用于經營活動(2)單位和個人看上某企業優越的地理位置,而買斷企業,進行改制,伺機進行開發。(3)房地產企業囤積土地搞房地產開發。
違法行為的特征是:(1)局部或大部分改變使用用途和建設用途(2)整宗地全部改變使用用途和建設用途。
二、違法行為處罰和存在的問題
法律規定了改變使用用途應遵循的程序。《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按照土地出讓合同的約定或土地使用權劃撥批準文件的規定使用土地,確需改變該幅土地建設用途的,應經有關政府土地主管部門同意,報政府批準。在城市規劃區內的,在報批前,應先經規劃部門同意。《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出讓方和規劃部門同意,簽訂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重新簽訂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出讓金。
在法律中也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條規定:不按照批準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還土地,處以罰款。
但由于法律規定的處罰條款過于籠統,因此我們在執法實踐中遇到了很多問題:
1.實際中帶有普遍性。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土地市場異常活躍,改變用途的行為,存在于社會每個角落,遍布于很多企事業單位中,其違法行為隱蔽性強,執法人員監管難度大。有的局部改變用途以破墻建店形式出現,有的在廠區內進行開發建設,建成后將院墻打開,既成事實。據調查,我區大部分中小學校址,沿街的企事業單位都有改變用途的行為。
2.法律上缺乏適用性。《土地管理法》中規定了土地使用者改變土地建設用途的情形,但大多數單位和個人在改變用途時,不新建建筑物,一般只是對原有建筑進行裝修改造,破墻建店進行商業活動,因此對這種行為按照此條款定性,比較勉強。《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雖規定了審批程序,但在法律責任中沒有設定相應處罰條款。
3.處罰缺乏可操作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條規定,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土地部門責令交還土地,處以罰款。但實際上大多數單位在改變用途時,沒有改變其建設用途,其使用的原有建筑物是合法的,如責令交還土地,其合法的建筑物無法處置。
三、對策及建議
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行為,如不及時加以規范,勢必擾亂土地市場秩序,使國有土地資產嚴重流失,為此提出下列對策和建議:
1.加強土地市場監管和政策宣傳。一是基層所嚴格按照土地動態巡查責任制的要求,對改變用途的行為做到早發現,早制止,早處理,把違法消滅在萌芽中。并加強用地的跟蹤管理,把監管工作貫穿于建設單位開工,施工,竣工的全過程。二是加強對全社會的政策宣傳力度,把宣傳與日常收費相結合,與土地證書年檢相結合,與動態巡查相結合,采取多種形式向社會宣傳土地政策,增強依法用地的觀念。
2.對整體改變用途的由監察部門依法立案查處。對不符合城市規劃的,責令交還土地,并處以罰款。對符合城市規劃的,處以罰款后,督促違法單位向規劃部門申請辦理改變用途手續,然后到市局辦理變更土地出讓合同或重新簽訂協議,按實際用途的標準補繳出讓金。
3.對臨時性或局部改變用途的。為解決法律實際操作性差和土地資產流失的問題,可按改變用途的現狀,丈量土地面積,進行現場勘測,并建立臨時性改變用途臺帳和跟蹤管理制度,按實際用途和土地等級逐年收取年地租,待其恢復原用途后停止。